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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管理办法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9

合同工管理办法

第1篇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办法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__市__公司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使用由抚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聘用合同工。聘用合同由本公司实行全权办理,其劳动关系在本公司。

第二条聘用合同工必须是身体健康、品学兼优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的路桥专业人员。

第三条聘用合同工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四条聘用合同工使用的原则

一、 坚持“编制控制”原则,严格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二、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用”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

三、 坚持“奖勤罚懒、优胜劣汰、能进能出”原则,进行绩效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是劳动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合同工的聘用、配置、培训、薪酬激励及社会保险等工作归院办管理。

第二章合同工的聘用

第六条本公司根据单位业务量、工作量进行科学测算,核定缺员数量,并根据岗位说明书的具体要求,拟定招聘条件,报主管领导审核后进行招聘。由抚州市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

第七条本公司应聘的人员必须符合本公司聘用条件,并与社会上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八条受聘的合同工均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本公司签订为期1-5年的劳动合同,同时与其签订上岗协议书。

第三章聘用合同工人员的岗位管理及人员配置

第九条聘用合同工岗位共设一类岗、二类岗、三类岗等三种岗位。岗位管理采取“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原则。

第十条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并实行有别于企业现有员工工资的谈判工资,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四章聘用合同工人的培训及开发

第十一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聘用合同工的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工依法享有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办公室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临时性培训计划时应将聘用合同工考虑进去,并进行培训学时登记和相关培训效果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工的职称评定本院协助办理。

第五章聘用合同工的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工的劳动薪酬由岗位工资和工地补贴组成,岗位工资根据其所在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责任大小、本人工作业绩和当地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工地补贴按其完成的工作量由项目经理部核定发放。试用期发放试用工资。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工的劳动薪酬,实行按月考核,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工享受用工单位同等岗位人员岗位津贴、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费、烤火取暖费等。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工可设立服务年限奖,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以20为基数,每服务一年加发10元。

第十八条本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合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聘用合同工人个缴纳的部分,由本公司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应缴纳的部分,由财务科按月核定,并统一办理落实。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工不享受单位福利分房待遇。

第六章合同工的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负责对聘用合同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布置、安排其应完成的各项生产(工作),并按公司(部门)的考核办法对合同工进行动态考核。聘用合同工必须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对聘用合同工应加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其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与合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将该合同工退回,但不给予经济补偿。

(1) 在试岗期被证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2) 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委或规章制度的;

(3) 上岗过程中失职、营私舞弊、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结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

(4) 因卖淫、嫖娼、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

(5) 被劳动教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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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8) 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并按国家劳动政策给予经济补偿的:

(1) 聘用合同工因工负伤,经抚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聘用合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 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上述人员在上岗协议有效期内,公司按其原岗位工资支付。上岗协议期满后,若用人单位工作不需要或其不能胜任工作,可解聘。

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工人员要求提前与企业解除上岗协议,应提前三十日告知企业,并征得企业同意,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开企业,应向企业返还培训费等。

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工因工伤、残、死亡及非因工伤、残、死亡的处理:

1、用人单位为聘用合同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聘用合同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0.8%,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由院财务科代缴。

2、企业使用的聘用合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组织抢救,并落实聘用合同工工伤、残、死亡的待遇和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3、聘用合同工违章操作发生事故,应赔偿因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4、聘用合同工非因工伤、残、死亡,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实行劳务代理主要内容为:为聘用合同工保管人事档案、保留编制及身份、按有关规定办理与聘用合同工签订、终止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处理劳动争议及诉讼事务、代发劳动报酬、为聘用合同工代扣代缴相关保险金及保险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上岗协议期满,单位不再需要或合同工不符合续聘条件的,应将聘用合同工人员予以解聘;符合续聘条件的人员,单位与聘用合同工人员续签为期一年的上岗协议。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在当月15日前将每个聘用合同工上月的劳动报酬核定,公司领导核批后由公司财务科直接核发到劳动人员个人账户上。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应要求聘用合同人员指定经济责任担保人,担保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或是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中,且自愿为聘用合同人员进行经济担保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与聘用合同工发生争议,由公司办公室与聘用合同工协商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__市__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聘用职称及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职称

岗位名称

岗位工资标准

(单位:元)

技术员以下

工程测设、施工、内业资料

600~800

助工

工程测设、施工、内业资料

800~1000

工程师

工程测设、施工、内业资料

1000~1200

副高及副高以上

工程测设、施工、内业资料

1200~1500

试用期工资为在岗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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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医院聘用合同工管理办法

医院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三)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聘用合同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劳动效益,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聘用合同工。

第三条聘用劳动合同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合同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2、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在知识、技能和其它方面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第五条聘用劳动合同工的程序

(一)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人员编制内,向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年度用人需求申请表。

(二)人事科审核后提交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通知用人科室。

(三)招聘

1、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持招聘信息中规定递交的证件(如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等)报名应聘;

3、医院对应聘人进行考核,择优聘用,安排体检;

4、体检合格者填写《劳动合同工登记表》;

5、非本区常住户应聘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医院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

(四) 获准人员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工合同书》。合同期限可根据需要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合同期满需继续聘用者,须重新签订合同。

第六条聘用合同工待遇

(一)聘用合同工的工资,由医院根据岗位制定标准,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年度__区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 养老保险按杭州市__区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合同工享有参加本院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四)在国家规定享有特殊津贴的岗位上工作的聘用合同工,医院按规定给予一定的保健补贴。

(五)聘用合同工在工作期间请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聘用合同工医疗费用报销按规定执行。确属因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后,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合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需经人事科审核,并报财务科按科室岗位考核方可发放。

第七条聘用合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自觉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保证生产安全。

第八条聘用合同工具体由岗位所在科室管理,人事科是全院聘用合同工管理的职能科室。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二)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

3、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差错事故并造成较大后果的;

4、因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明显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有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问题受到行政治安处罚的,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6、诋毁医院名誉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1、因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换岗位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双向选择未能被岗位录用;

4、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未按本管理办法科室擅自聘用劳动合同工的,属非法用工,医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非法用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二)聘用合同工不按操作规程工作,或不听医院有关人员劝阻而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3篇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__市__公司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使用由抚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聘用合同工。聘用合同由本公司实行全权办理,其劳动关系在本公司。

第常管理,布置、安排其应完成的各项生产

(工作),并按公司

(部门)的考核办法对合同工进行动态考核。聘用合同工必须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对聘用合同工应加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其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与合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将该合同工退回,但不给予经济补偿。

(1) 在试岗期被证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2) 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委或规章制度的;

(3) 上岗过程中失职、营私舞弊、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结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

(4) 因卖淫、嫖娼、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

(5) 被劳动教养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8) 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并按国家劳动政策给予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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