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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输电线路运行班经济责任考核管理办法
1、考核原则
1)、考评委由班委会“五大员”组成,每月底开考评会,以班组考勤情况、班组成员本月工作表现为依据。
2)、此考核办法以局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为原则,如有未能涉及者,参照部门经济责任考核办法视情节轻重进行考核,并逐步完善本考核办法。
2、考核内容:
2.1)、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脱岗,不请霸王假。上班时间不干私活、不串岗、闲谈,不得随意外出,上班不准看与专业无关的书籍,不得玩游戏。发现违反以上一人次扣责任个人当月奖金50元。
员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发生迟到、早退、中缺、干私活、睡觉、带小孩上班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扣当事人奖金50元。
2.2)、请假要履行正规请假程序,无请假条视为请霸王假,发现一人次扣责任个人当月奖金200元。
2.3)、按时参加局部门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业务培训等集体活动,并做笔记,无故不参加或迟到一人次扣责任个人当月奖金50元。
2.4)、团结协作,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发生吵架、打架等现象,扣责任个人当月奖金300元。不听劝阻或蓄意惹是生非者,上报部门处理。
2.5)、无组织纪律,工作不服从分配、指挥的,无理取闹者,扣发当月考核奖300元。工作不认真负责,不汇报工作情况,未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作或造成失误者,扣责任个人当月奖金200元--500元。
2.6)、不做有损于部门、班组形象的事,不说有损于部门形象的话, 不因酗酒影响工作, 严格遵守局、部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发现违反者扣责任个人当月奖金100元。
2.7)、时刻保持办公室及各自办公桌整洁,保持负责卫生间的清洁卫生,发现不符合要求者,扣责任个人当月奖金50元。
2.9)、根据“综合员”对班组清洁检查结果,凡是“综合员”检查不合格者,每次扣当月奖金50元。
2.10)、个人安全用具凡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或故意损坏者,安全帽、安全带罚款100元,;
2.11)、每月应正确填写运行日志,及时认真填写每月、季、年度及相关各种报表及总结,发生迟报、漏报、虚报扣责任个人当月奖金100元。
2.12)、班委会负责对部门对运行班组的考核,在班组内部分清主要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后实施班组考核。
第2篇 隆兴供电公司财务管理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开支,增加企业效益,特制定费用报销和考核办法,希望各单位按规定严格执行和严格考核。
1、修理费各单位每季度作出计划,严格按照分公司下达的指标开支,超出部分按照承德供电公司考核我分公司的办法执行,超出部分按50%扣工资。
2、材料费主要是用于购买汽油,所以此指标由财务控制,指标不得超支。
3、办公费用严格按指标开支,超支部分按超支额的50%扣部门的工资。电话费按办公室下达的指标严格执行,超支部分自负,财务不予报销。
4、差旅费按指标开支,超支部分可在下年度报销,占下年度的指标。
5、劳保费由劳资部门严格掌握,全局平衡使用。
6、运输费由汽车队严格控制,不得超支,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7、电锅炉电费由用电科下达指标并严格控制,不许超出指标,超支部分按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8、其他费用由财务严格控制,按指标开支。
9、费用指标实行月度报帐,年终考核兑现的办法。
附件:
1、供电所各项费用预算明细表
2、供电所各项费用指标分解说明
第3篇 用电营业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规定
为充分调动各供电所、班组及广大用电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经营意识,分公司决定对各单位的工作业绩进行全面的考核,以达到降损增收、规范营业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基本模式:
各所、班组及职工的收入与工作业绩挂钩,通过指标考核的形式,兑现个人收入。同时根据《承德供电公司岗位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实现岗位的动态管理。
一、线损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总体原则:
为了进一步细化线损管理,更好地落实线损管理责任制,对各供电所采取所包线路、人包变台的管理办法。
供电所的线损考核按照电压等级分为:35kv、10kv、0.4kv。所包线路即将分公司运行管理范围内的6条35kv、41条10kv公用线路按供电所进行划分,以供电所、供电线路、台区为单位进行线损承包。由用电科将线损考核指标以线路为单位对供电所下达;人包变即将公用线路划分到所后,各供电所抄表员按用电科下达的低压线损率进行承包(城关所由用电科将台区直接下达到抄表员,其他所由供电所拿出分配方案并报用电科审批)。由抄表员负责承包范围内各条线路公用变(综变)下所有用户的抄表工作。其线损率按用电科下达的低压线损率进行考核。
对各供电所承包范围内的线损考核实行按年承包,分月计算,每月进行奖罚兑现。
抄表员在抄表时必须保证按照分公司规定的抄表到位率进行抄表,要求居民照明用户实抄率达到98%及以上,其他用户100%,其抄表到位率由各供电所内兼职稽查员或用电检查(稽查)大队的专职稽查员负责进行检查。
(二)线损奖罚考核办法
所有抄表员对所属供电所负责,各所对分公司负责。对完成承包考核线损指标的所及抄表员可按规定兑现位工资及各项奖金。对完不成承包考核线损指标的所及抄表员,将视其线路供电量的多少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
1、35kv线损的考核:实行只罚不奖,以考核指标为基础,按照超出指标的多损失电量,以0.01元/kwh计算,考核兑现。
2、10kv线损的考核:
(1)高压线损按月均购电量分为三个档次,月均供电量在30万千瓦时以下者为第一档;30—70万千瓦时为第二档;70万千瓦时以上者为第三档。
(2)第一档,线损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责任人每人50元,每升高一个百分点扣责任人每人扣责任人每人60元;第二档,线损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责任人每人70元,每升高一个百分点扣责任人每人80元;第三档,线损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责任人每人100元,每升高一个百分点扣责任人每人120元。
3、线损实行月考核月兑现,所长40%,用电专责40%,其他人员20%。
4、低压线损的考核:
(1)低压线损按所考核,被考核人为供电所所长及营业站长(城关所为各片抄表员),村电工考核指标由各营业站分解、考核。
(2)各站总低压线损不得超过指标值,每升降一个百分点扣或奖励责任人100元,单台超10%的台区不得多于总台数的5%,每多超一台扣责任人50元。
5、计量外勤班长按分公司综合线损每升降一个百分点奖罚25元。
6、用电检查班李韶华承担兴隆、北水泉、孤山子、蓝旗营供电所10kv线损的考核,李明伟承担半壁山、城关、蘑菇峪、大杖子供电所10kv线损的考核,程浩承担挂兰峪、大水泉、六道河供电所10kv线损的考核,考核标准按各供电所10kv实际完成线损考核金额的10%进行奖惩。
7、调度室考核各变电站35kv各关口、10kv各关口表的功率因数,生产科考核35kv和10kv线路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变电站0.95,35kv线路0.90,10kv线路0.90。考核金额按合格率的百分数计算,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罚责任人20元。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当线路和台区线损率低于理论值较多时,除补发的普查电量或因线路运行方式等技术原因外,对承包人停发奖金,待查明原因后,视调查结果对承包人兑现奖惩。
对于线损率较高的线路或线损率较高的台区,由用电科下达限期降损任务,由所长负责,采取一切手段,找出线损高的原因,将台区线损降至合理水平。至期限未能完成的,加倍处罚。
长期低于线损正常考核范围的线路由分公司核实后视具体情况后再予以处理。
(四)电费回收责任制考核:
电费回收率做为一项重要经济指标,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了全面完成电费回收任务,分公司决定加大考核奖惩力度,根据工作业绩的不同,从收入上拉开距离,充分调动广大收费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完成电费回收任务。
(一)考核总体原则:
以实现电费结零为目的,本着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考核到人、奖励到人的原则,强化电费回收及上缴。各供电所必须保证每月发行电费按期结零,保证电费回收率达到100%。对各供电所管辖范围内的用户(包括综变低压用户、专变卡表用户及其他用户)电费回收工作实行分月计算,每月奖罚兑现。
供电所长在抓好班组站综合管理的同时,要对收费人员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协助他们完成分公司下达的电费回收指标。所长对完成电费回收指标负全责。
(二)电费回收考核办法:
1、各供电所务于当月23日前将本所的农村低压发行电费结零上缴。每迟缴一天扣该所50元。不能按规定日期如数上缴,按欠费总额扣该所。
2、各供电所辖区内的专变(厂矿)客户电费务于当月31日前结清。未按规定日期结清电费的,扣该所欠费总额的30%。
3、各供电所辖区内的卡表客户,因某些原因造成欠费,由该所负责催缴,次月5日前结清。未按规定日期结清电费的,扣该所欠费总额的20%。
4、对客户累计欠电费的,按客户累计欠费额50%扣该所。
三、配套指标考核(二级考核)
此考核为用电科经济责任制二级考核,分4个专业班组,按照电费回收和线损率各项小指标为依据进行考核,其他方面按照各项管理办法中规定完成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1、抄表率考核
抄表必须到位,不得估抄、代抄、漏抄,抄的表止数要求准确,必须完成抄表率。(动力户抄表率完成100%,居民照明户完成100%。)抄表不到位,每发现一次扣10元。抄表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0元。
2、营业差错率考核
抄表人员及核算人员,抄表及核算中出现错、漏现象,造成电量多计或少计;电费及各类加价费用多收或少收。(1)重大差错:一次造成电量差错在十万千瓦时及以上金额在五万元及以上者,扣500元。(2)二类差错:一次造成电量差错在五万千瓦时及以上或金额差错在两万元及以上者扣200元。(3)三类差错:一次造成电量差错在五万千瓦时及以下金额差错在两万元以下者扣100元。
3、用电直属班组小指标:
(1)计量内勤
考核指标项目
指标
奖惩
大电力客户和各级关口电能表调前合格率
100%
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内勤负责人50元
(2)计量外勤
考核指标项目
指标
奖惩
电能计量装置各项误差合格率
100%
检查发现一户达不到要求扣外勤负责人50元
各级电压母线电量不平衡率
±2%
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外勤责任人50元
电能计量装置接线正确率
100%
每发现一起接线错误,依据责任及造成的后果扣100-500元。
(3)用电检查
考核指标项目
指标
奖惩
用电稽查率
用电稽查月计划
每小组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稽查工作和稽查率达不到要求扣每组每人50元
用电检查指标任务
40万元
超额完成按超额部分的10%给予奖励,完不成指标,按差额部分的5%扣罚
(4)客户服务中心
考核指标项目
指标
奖惩
电费上缴率
日清月结
未及时上缴,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0元;私自转借,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00元;发现第二次当事人下岗处理。
客户满意程度
100%
发生与客户吵架一次扣当事人50元;有客户投诉的扣当事人300元。
差错率
0
每发现一起错误,依据责任类别分别为一类扣500元,二类扣200元,三类扣100元
第4篇 某卫生局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局管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省市审计工作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局属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局管干部
第三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局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一是对任职5年以上的局管干部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二是对局管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局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职期间,局管干部依法履行对本单位经营活动管理职责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基建项目工程、大宗设备采购、大额经费支出和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三)预算执行、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国有资产采购、使用、管理及处置情况;
(四)任期内主要工作目标或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效益状况;
(五)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或局工作安排,局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局审计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在实施审计前,审计组向被审计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及时、如实向审计组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的相关资料;
(二)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纪要)、经济合同等资料;
(三)被审计局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被审计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审计组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管理要求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对被审计局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评价应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一条在审计报告提交前,审计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局管干部和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局管干部和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书面反馈意见报经主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审计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附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同时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对被审计局管干部和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存在的问题,卫生局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审计结果将作为考核局管干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存入被审计局管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局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问责评议工作,提高审计结果运用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被审计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要按照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并向卫生局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z建设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z建设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司属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甘肃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司属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属企业负责人是指司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四条 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司属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司属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或离任,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司属独资或者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或离任,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集团公司总部领导岗位的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集团总公司审计处备案。
(三)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期间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五条 根据集团公司监督工作需要,对司属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司属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指导监督司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所属分支机构和项目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按照重要性原则,司属企业总部及重要分支机构和项目,应当纳入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司属企业资产总额的70%。
第八条 在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集团公司审计机构或者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
第九条 司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含司属企业负责人)离任,可根据集团公司监管工作需要或者司属企业负责人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监督工作需要,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三)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
(四)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司属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五)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六)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司属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司属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司属企业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司属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
(二)司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
(三)司属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十二条 司属企业财务收支的合规性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司属企业财务收支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二)司属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司属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司属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
(三)司属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四)司属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问题,有无存在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
第十三条 司属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司属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司属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司属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司属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司属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三)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司属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司属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
第十四条 司属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司属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司属企业的影响情况;
(三)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
(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司属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司属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第十五条 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司属企业负责人及司属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核实司属企业负责人及司属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司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司属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第十七条 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采取委派集团公司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等方式具体组织实施。
(一)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的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派集团公司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二)对于未委派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实施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组织实施,或采取集团公司审计机构与社会审计机构联合审计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承办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按照集团公司审计机构的统一要求,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资质条件应与司属企业规模相适应;
(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三)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3年内未承担同一司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五)与司属企业或司属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六)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七)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审计计划;(二)确定审计分工;(三)拟定审计方案;(四)下达审计通知;(五)成立审计项目组;(六)组织实施审计;(七)交换审计意见;(八)出具审计报告;(九)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条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编制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司属企业。被审计司属企业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审计机构应拟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延伸审计单位和其他审计事项等,并报审计机构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要求,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组在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有关经营活动、重大经营决策,以及经营绩效等资料审计过程中,也可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司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审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司属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司属企业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及司属企业负责人或其所在司属企业书面意见一并上报。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依据审计报告,对发现的主要问题,经研究核实后正式下达相关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司属企业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移交有关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一)对于司属企业负责人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二)对于司属企业负责人违_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予以处理;
(三)对于应依法追究司属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相关审计机构在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采用其他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时,应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审计工作结果
第二十九条 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分清司属企业负责人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司属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所在司属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的经济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对其所在司属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司属企业负责人应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失职、渎职的;
(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承办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审计报告前,报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审核,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审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和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第三十二条 承办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对司属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因经济决策失误给司属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司属企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应当视其影响程度相应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司属企业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十六条 司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
第三十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中,发现司属企业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开展延伸审计工作。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司属企业负责人或所在司属企业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应当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司属企业负责人所在司属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构督办;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审计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承办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虚假不实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指明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