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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某变电站远程自动抄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变电站远程自动抄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e1 变电站远程自动抄表系统是提高用电管理信息水平,强化电能计量抄表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电量自动记录与远方监测,块捷适时抄表,分片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技术措施。为了明确其部门职责分工、系统运行管理、巡视检查等方面的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e2 部门职责分工:
e2.1公司总工程师为主管领导,系统退出运行及一些重要参数的修改应经总工程师批准。
e2.2应指定专人作为系统管理人员,并设置在营销部综合管理部。系统管理员是负责整个系统的管理工作,并监督系统的运行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其主要职责如下:
a)负责系统功能、参数、密码的设置、修改及电量数据(如追补电量等)的输入,并负责确认退出系统运行;
b)负责定期进行电量数据的备份保存,检查系统是否受病毒侵袭;
c)负责对变电站运行人员及计量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培训;
d)应定期检查系统各项功能是否正常,如出现问题应及时联系开发单位进行处理;
e)每月应检查系统的运行情况是否正常、电量数据是否准确,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查明不正常原因,并予以排除;
f)系统管理员应主动与各有关部门联系,了解需求,并提供一些有关的报表曲线。
e2.3应指定专人作为主站值班人员,并设置在营销部电能计量部,其主要职责为:
f) 每日检查系统是否有故障、错误信息或异常电量数据,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并予以排除,如有特殊情况应缩短检查周期;
g) 定时校对系统时钟,并与抄表机进行校对;
h) 定期检查系统的工作日记和故障记录;
i) 负责实时抄表、核对数据、查询、生成及打印报表、曲线图形等正常的系统操作;
j) 系统如迂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汇报。
e2.4电能计量部管理职责
a)电能计量现场工作人员负责电能表的轮换,以及电能表参数设置工作;
b)电能表至抄表机之间通讯线路的维护工作;
c)负责输入或修改电能表参数等工作;
d)定期到各子站进行巡视,检查变电站现场系统各部分(包括电能表、转换模块、抄表机、通讯线路等)是否运行正常;
e)经常检查系统变电站部分的运行情况,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系统管理员反馈。
e2.5变电站运行人员(无人值班变电站为巡检中心运行人员)职责如下:
a)在进行线路旁带时应当使用变电站现场监控电脑,并设置开始及结束旁带操作;
b)定期用现场监控电脑进行实时抄表,并将数据及时与电能表进行核对;
c)在巡视期间应对变电站电能表、抄表机、通讯线路、备用电源进行检查,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系统管理人员反馈。
e2.6调度所通讯班组人员负责各变电站子站至公司计量主站之间的通讯线路的维护工作,确保通讯线路畅通。
e2.7公司计算机中心(科技开发公司)主要职责:
a) 负责抄表系统与公司mis系统及客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其它网络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换的管理、维护工作。
b) 定期为系统查毒、杀毒。
e3系统运行管理
e3.1系统操作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手册”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改动系统软件的程序,不得更改抄收到的任何原始数据。
e3.2在主站、各子站的计算机、服务器上严禁运行不明来历的软盘或光盘。
e3.3主站、服务器、各子站抄表机、电能表应配置备用电源。系统应保持24h不间断运行。若确需将系统退出运行,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系统管理员确认。
e3.4主站运行操作
e3.4.1系统管理员每月1日应对系统各项功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e3.4.2当某个有关部门要求修改系统设置(如预抄间隔等等),应以书面联系单形式经有关领导审批,由系统管理员进行修改。
e3.4.3主站的操作必须按不同人员的操作权限进行操作,不得越权操作。
e3.4.4主站值班人员应使用“母线平衡率报表”功能,每周进行一次各电压等级的母线平衡率的计算,通过平衡率信息以检查是否有系统未能发现的故障而导致电量丢失,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查找原因,排除故障。
e3.4.5主站值班人员每周对主站计算机的系统时钟进行一次核对,并利用系统自动校时功能将正确的时间传递到下端抄表机及电能表。
e3.4.6 当主站电脑提示故障、错误信息或异常电量数据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对于abc表的断相信息,应检查其二次电压回路是否属于正常停电(如线路冷备用或检修等)。
e3.4.7当主站值班人员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暂时离开时,必须指定一人作为临时主站值班人员,双方应进行移交手续,包括检查系统功能是否正常,是否有未处理的故障或异常情况,检查工作日志和故障记录,交待主站值班人员的高级权限密码(本公司抄表机密码除外)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主站值班人员返回时,应同样办理移交手续,并及时更改高级权限密码。
e3.4.8系统的高级密码及本公司抄表机密码只允许由系统管理员进行修改,临时主站值班人员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行修改。
e3.5子站现场操作
e3.5.1当主站因通讯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抄收时,计量人员应每隔三日内到各子站现场抄收电量数据,并由系统管理员转存入主站(预抄间隔:当小于15min时,应相应缩短现场抄收的时间间隔;当大于15min时,则可相应延长)。
e3.5.2计量人员进行电能表现场设置及轮换表应事先通知主站值班人员(或系统管理员)。
e3.5.3轮换操作程序
a)进行电能表轮换工作时,应在轮换每一回线路的电能表前后分别在现场监控电脑上做一次轮换操作,严禁在多次工作完成前后再进行操作;
b)轮换表的表计信息输入应严格一一对应,避免出现差错。在输入完某一线路的所有轮换表信息并按下“卸表”确认健后,应立即将该线路的电压回路断开及电流回路短接。当轮换完毕恢复电能表的电流、电压回路后,应立即按下现场监控电脑上的“换表完毕”确认键。
e3.5.4旁带操作程序
变电站运行人员在进行旁带操作的过程中,必须在现场监控电脑上输入旁带开始或结束的信息。具体步骤如下:
a)在开始进行旁带操作前应先在监控电脑上输入旁带开关及被旁带线路开关编号:当被旁带线路开关断开后,应立即在监控电脑上按下旁带“开始”确认键,然后再进行其他旁带操作步骤;
b)当旁带结束,要恢复原线路开关运行时,在操作前应先在监控电脑上选择被旁带的线路开关编号:当旁带开关断开后,应立即在监控电脑上按下旁带“结束”确认键,然后再进行其他操作步骤。
e3.5.5当需要对电能表全位数量设置时,应按照轮换表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即设置前当作旧表,设置后当作新表。
e3.5.6公司mis系统或客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系统需要有关数据时,应到抄表系统服务器读取。
e4巡视检查
e4.1主站系统除系统管理员、主站值班人员(或指定人员)的正常巡视外,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进行任何操作。
e4.2电能计量部应每月到各子站现场巡视一次,检查电能表、备用电源、抄表机之间及电表间的通讯是否有故障。
e4.3计量人员在变电站现场工作及日常周检巡视时应检查系统是否正常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反馈。
e4.4各变电站运行人员(巡视中心人员)应每日巡视检查变电站现场的电能表,通讯线路备用电源工作是否正常,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反馈。
e4.5各工作班组及运行人员在系统故障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故障原因及处理情况向系统管理员通报,并由系统管理员做好记录。
e5 其他
e5.1各子站应分别指定一条专用电话线路给抄表系统使用,该线路不得并接其他分机。
e5.2当通讯线路出现故障时,通讯班组应尽量确保在三日内修复。
e5.3非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抄表机的铅封。
e5.4建宁县电力公司所属各站所的现场操作规程由其各站所系统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并报公司备案。
第2篇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贯彻落实公司关于“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要发挥实效的指示和精神,结合磷矿现场实际情况,制定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确保每位入井人员均能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和选择正确的避灾线路逃生。
2、加强监管,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3、11磷矿是监督管理“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矿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工区是分管负责人和运行管理部门。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完善,确保“六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4、安技科负责日常运行监管。各工区负责对辖区内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责任人:111 负责后湾磷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责任人:111负责辖区内设备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三责任人:111负责跟踪卡的发放及管理;监控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运用;出现故障、报警等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安技科:负责“六大系统”运行检查及设备设施保护的督察工作。
三、实施办法
(一)、紧急避险系统管理
1、指派专门人员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2、定期对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期更换产品说明书规定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及设备。
3、井下配备的自救器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4、每3个月对配备的自救器、避灾线路标志牌进行1次检查,失效的自救器要及时更换,标识牌损坏的要及时更新。
5、每月对对矿井备用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确保备用电源能在紧急情况下启用。
6、每年对避灾系统的所有设备、设施进行1次全面检查,确保避灾系统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7、井下作业工人未佩戴自救器、井下作业点附近未设备用自救器,采掘作业点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8、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系统设备、设备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二)压风自救系统管理
1、指定人员负责压风自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2、绘制压风自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压风自救装置、三通及阀门的位置,以及压风管道的走向等。
3、定期对压风自救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4、配备足够的备件,确保压风自救系统正常使用。
5、对入井人员进行压风自救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6、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
7、压风工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三)供水施救系统管理
1、指定人员负责供水施救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2、绘制供水施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三通及阀门的位置,以及供水管道的走向等。
3、定期对供水施救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4、配备足够的备件,确保供水施救系统正常使用。
5、对入井人员进行供水施救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6.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
(四)监测监控系统管理
1、制定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2、指定人员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3、监测监控设备应定期进行调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更换。
4、系统发出报警信息时,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处置结果应记录备案。
5、建立以下台账及报表:
——监测监控设备台账;
——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监测监控检修记录表;
——监测监控巡检记录表;
——传感器调校记录表;
——报警记录月报表。
6、报警记录月报表应包括打印日期和时间、传感器设置地点、所测物理量名称、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7、绘制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分站等设备的位置,以及信号线缆和供电电缆走向等。
8、每3个月应对监测监控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视频监控的图像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9、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
(五)人员出入井管理系统管理
1、指定人员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检查、维护佩戴督查工作,并将佩戴情况纳入月度安全考核。
2、识别卡发放及信息变更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3、定期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若影响到对井下人员情况的监控,应采用人工监测,并做好记录。
4、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设备、仪表台账;
——设备故障登记表;
——检修记录。
5、绘制井下作业人员位置示意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示意图应标明作业人员数量、工种及作业面的工艺及作业方法等。
6、每3个月对人员出入井管理系统信息资料、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6个月以上。
7、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
(六)通信联络系统管理
1、指定人员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2、绘制通信联络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终端设备的位置、通信线缆走向等。
3、系统维护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应定期对通信联络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5、系统控制中心应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设备运行和使用记录。
6、控制中心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小时以上。
7、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设备、仪器台账;
——设备故障登记、检修表;
——报警、求救信息报表。
8、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
四、考核办法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考核,纳入工区月度综合大检查及年终考核。
1、工区未确定“六大系统”责任人的,扣5分。
2、责任人未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及保养的,扣5分。
3、辖区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处理和报告的,扣3分。
3、无日常维护、检查、运行记录的,扣3分;记录不完善的扣1分。
4、设备设施人为破坏的,肇事者原价赔偿;扣工区管理责任5分。
5、未按规定佩戴跟踪识别卡的,一人次扣1分。
6、躲避硐室环境不整洁、食品过保质期、后勤物质补给不及时、设备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每项扣2分。
7、压风、供水不按规定值班的,每次扣2分。
8、不经矿部允许,随意拆出设备设施的,每次扣3分。
9、拆除的设备设施交后湾磷矿监控室,造成设备设施流失或损坏的,每次扣2分。
第3篇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发生,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和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是指为通信局(站)内各种通信设备负荷、保证建筑负荷、一般建筑负荷等提供用电的柴油发电机组、高低压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设备组成的供电系统。
第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通信局(站)供电系统总技术要求及其他技术规范,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条件,确保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五条 电信监管部门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运行维护责任
第六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责任制,不断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二)落实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保证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督促、检查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隐患;
(四)组织制定、实施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
(六)及时、如实报告电信网络运行事故。
第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网络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能力,负责指挥、协调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各级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应当确保每天24小时沟通渠道的畅通。
各级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知识,熟悉并严格执行有关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技能,以及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 市电引入与供电系统的配置应当满足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做好以下检查工作。
省级、地市级通信枢纽等重要通信局(站)应当采用两路市电供电方式,并配置一套发电机组。两路市电应当从两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引入,并配置自动倒换装置,两路市电不能因检修同时停电。发电机组的容量应当能同时满足通信负荷功率、蓄电池组充电功率、机房保证空调以及照明、消防电梯、消防水泵等其他保证负荷功率。
当省级、地市级通信枢纽等重要通信局(站)不具备引入两路市电的条件时,应当配置两套发电机组。发电机组的容量要求同上。
为保障省级、地市级通信枢纽等重要通信局(站)供电系统应急安全,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应当配置一定数量的移动发电机组。移动发电机组的容量应当满足上述重要通信局(站)应急抢修使用。
为保障移动通信基站供电系统应急安全,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的发生频次和严重程度配置一定数量的移动发电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相关移动发电机配置数量不足时,应当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在公司内部紧急调度。移动发电机的容量应当满足移动通信基站应急抢修使用。
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做好发电机组燃油供给保障的应急预案及演练。
第九条 储油容器设置和线路敷设应当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做好以下检查工作。
总储量超过1立方米的柴油燃料容器不应当设置在通信机楼或办公楼内,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以及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应当进行改造。储油室应当定时排风。储油容器应当设置水位监测点,防止储油容器进水导致发电机组无法启动。
交流电源线、直流电源线、信号线严禁交叉、重叠。双回路配电的线路应当分开敷设,暂无法分开时应当采用规范的防护隔离措施。通信配电线路及机房辅助照明线路应当采用阻燃、耐火型的电缆、母线槽和电源开关。
第十条 省级、地市级通信枢纽等重要通信局(站)的高压配电室应当实行24小时有人值守制度,并实行集中监控;应当对市电供电、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的充放电状态、电压、电流等状态予以监控、检查;应当安装门禁系统,记录机房值班人员的出入情况,避免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无人值守配电室的电源运行情况应当实行定期巡视、集中监控。
第十一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测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检测细则见附件1),保证市电供电、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电源设备的各环节处于良好状态。
发电机组应当每月开机检测一次,半年带载运行30分钟以上,并记录水温、机油压力、启动情况,以及启动电池充电电流、市电与发电机组倒换、发电机组之间倒换情况等重要信息。
蓄电池组应当每季度检测一次,应当对每组电池的电压、充放电电流、标识电池的温度、储备容量、电导(内阻)等进行检测。
不间断电源设备(ups)应当每月检测一次,应当对零线电流、电力电容的温升进行检测,定期更换电力电容和风扇。不间断电源设备(ups)输入端严禁主路与旁路接在同一开关上。
防雷接地系统应当每年雷季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检测一次。
第十二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统计信息制度,每季度向电信监管部门报送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情况。(统计信息内容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发生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并按照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处理流程报告电信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排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相关电信监管部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电信监管部门应当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责任制度、对相关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对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对相关人员网络运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辖区内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保障重要通信局(站)供电系统应急安全的移动发电机组实施登记管理,协调、调度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移动发电机组,实现紧急状态下企业间的相互支援。
第十七条 电信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测试方法,组织对双路市电的真实性、发电机组的容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安全性评估。
第十八条 电信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调查处理,督促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进行责任追究。必要时,电信监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电信监管部门应当结合通信行业实际情况,组织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和代维人员进行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电信监管部门应当责令追究责任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建立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责任制度和运行维护规程的;
(二)未执行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相关行业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
(三)未保证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投入的;
(四)未及时消除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隐患的;
(五)发生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未及时、如实上报的;
(六)未按要求向电信监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给排水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办法
给排水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1、保持水泵房通风换气,环境卫生清洁。
2、每班检查水池的水位是否正常,水池盖必须锁好,无关人员不得借用钥匙。
3、每班检查泵房供电是否正常,所有阀门应处于开启或关闭的正常状态。
4、每班将转换开关转到“手动”位置,用手动试验主泵和备用泵运转是否正常,然后将转换开关转回“自动”位置。
5、定期检查水泵、电机的紧固螺丝有无松动、轴承润滑油情况是否良好等。
6、进行维修保养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告示牌。
7、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自动失灵等,立即报告主管管理员,并留在现场观察。
8、每班对泵房进行检查后,在机管泵房巡检签到卡签名并认真填写机管系统巡查表。
第5篇 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稳定高效运行,根据神东煤炭集团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运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业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网络包含服务器及软件;基础数据包括单位、部门及职员信息、考核评分标准、危险源及管控标准、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承包商信息;应用数据指系统运行中录入的业务数据。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四条 基础数据管理及维护
中心安管部负责基础数据管理及维护,相关部门必须落实专人进行管理,并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各单位上报基础数据修改意见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数据库基础数据的监视和优化,并定期组织评估;
(三)负责对数据库中基础数据的变更操作;
(四)负责对新增数据的导入;
(五)对应用单位反馈的相关问题和数据错误予以答复和更正。
第五条 系统运行管理模式
系统运行管理采取中心统一组织,各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的方式,中心在安管部设专职系统管理员,所有部门和单位设置系统管理员。中心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运行总体协调,在业务上具有指导和监督其他系统管理员的权利。
第六条 系统管理员岗位及任职条件
系统管理员岗位要列入本单位岗位设置,职员配备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确定,可兼职、兼岗,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及本安信息系统;
(二)具备一定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能够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
第七条 系统管理员职责
(一)中心系统管理员
1.维护管理层用户账户、密码及权限;
2.解答管理层用户在使用本系统时提出的操作问题;
3. 管理各单位、部门系统管理员的权限;
4. 及时发布升级程序;
5.收集整理系统软件问题和故障并及时记录,定期向安监局反馈改进意见;
6.负责对各单位、部门系统管理员的业务指导,并解答其遇到的系统操作问题。
(二)单位(部门)系统管理员
1.负责本单位(部门)人员的系统应用培训;
2.负责本单位(部门)系统应用人员账户、密码管理及权限分配(权限分配详见附件1);
3.负责本单位(部门)基础数据的维护,以及应用数据真实性、规范性的监督管理;
4.接受中心系统管理员的业务指导,及时将系统问题和故障反馈中心系统管理员;
5.系统管理员变更时,负责对本单位(部门)继任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系统应用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都必须制定本单位(部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管理责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并上报中心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员工都有浏览系统的权利,具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员工均有录入信息的义务和要求督促员工应用系统的责任。
第十条 账户管理
系统设有独立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非授权人员不得用他人密码进入系统。所有用户要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所有用户要对自己账户下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十一条 应用数据要求
(一)动态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人员不安全行为,通过登录本人账户后录入系统。对权限受限的区队(车间)级管理人员,发现非本区队(车间)存在的隐患(问题)和人员不安全行为,可向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录入,并予以说明。
(二)应用数据要按照系统表单或格式要求完整填写,信息真实、及时、规范、准确。隐患(问题)和人员不安全行为描述要具体,对应标准及危险源要准确,录入工作要在检查后24小时内完成。对现场发现的隐患(问题)、不安全行为无法对应相应标准时,可先行录入,并按《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规范》要求上报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当事人信息未纳入系统时,要及时反馈所在单位系统管理员进行数据补充后进行录入。
(三)单位内部审核必须按程序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周期组织,信息要完整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预警与消警信息管理
各级管理人员要及时关注和查看与本单位、本部门及岗位人员相关的信息,涉及与其相关的整改项时,要及时整改,整改后要及时反馈。
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限期整改隐患,要及时跟踪复查,并对已完成整改的隐患进行消警。本人因故不能及时完成复查工作时,可委托他人复查,但被委托人必须使用本人账号进行复查消警。
被检查单位(车间、区队)确因实际情况无法按期整改的,需在信息录入后24小时内,联系检查人对整改期限进行延长。
第十三条 基础数据改进
各部门、单位负责动态考核评分标准的改进,要将审核后的数据通过“增补考核标准意见”途径上报。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员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的改进以及危险源与动态考核评分标准的对应关系确定。中心定期对各部门、单位通过“增补考核标准意见”上报的数据组织审核,并及时上报安监局。
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成果依据《神东煤炭集团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纳入系统管理。
各单位要通过系统,及时查看已通过安监局审核并导入公司数据库的考核评分标准、危险源及管控标准,并将适用于本单位的数据选取到单位数据库中,实时应用。
第十四条 系统的改进与升级
各单位(部门)应将系统应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通过“员工建议管理”途径上报,由安监局定期组织审核,并及时纠正系统错误或作为系统升级的依据。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的,且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单位和部门,除按日常动态检查和季度定期检查进行考核外,将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系统应用过程中,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处以500-2000元/次罚款:
(一)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二)未设置系统管理员岗位,未明确人员和职责;
(三)未履行本办法中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洗选中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神东煤炭集团洗选中心本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