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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管理办法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7

异常管理办法

第1篇 z公司生产异常管理办法

某公司生产异常管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建立各相关部门对生产异常的责任制度,以减少效率损失,提高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生产过程中异常发生时,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办法处理。

1.3.权责单位

1)总经理室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生产异常报告单

2.1.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生产异常,系指造成制造部门停工或生产进度延迟的情形,由此造成之无效工时,亦可称为异常工时。生产异常一般指下列异常:

1)计划异常

因生产计划临时变更或安排失误等导致的异常。

2)物料异常

因物料供应不及(断料)、物料品质问题等导致的异常。

3)设备异常

因设备、工装不足或故障等原因而导致的异常。

4)品质异常

因制程中出现了品问题而导致的异常,也称制程异常。

5)产品异常

因产品设计或其他技术问题而导致的异常,或我机种异常。

6)水是异常

因水、气、电等导致的异常。

2.2.生产异常报告单内容

发生生产异常,即有异常工时产生,时间在十分钟以上时,应填具《异常报告单》。其内容一般应包含以下项目:

1)生产批号

填具发生异常时正在生产的产品之生产批号或制造命令号。

2)生产产品

填具发生异常时正在生产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3)异常发生单位

填具发生异常之制造单位名称。

4)发生日期

填具发生异常之日期。

5)起讫时间

填具发生异常之起始时间、结束时间。

6)异常描述

填具发生异常之详细状况,尽量用量化的数据或具体的事实来陈述。

7)停工人数、影响度、异常工时

分别填具受异常影响而停工之人员数量,因异常导致时间损失之影响度,并据此计算异常工时。

8)临时对策

由异常发生之部门填具应对异常之临时急措施。

9)填表单位

由异常发生部门经办人员及主管签核。

10)责任单位对策(根本对策)

由责任单位填具对异常之处理对策。

2.3.使用流程

1)异常发生时,发生部门之第一级主管应立即通知生技部或相关责任单位,前来研拟对策加以处理,并报告直属上级。

2)制造部会同生技部、责任单位采取异常之临时应急对策并加以执行,以降低异常的影响。

3)异常排除后,由制造部填具《异常报告单》一式四联,并转责任单位。

4)责任单位填具异常处理之根本对策,以防止异常重复发生并将《异常报告单》之第四联自存,其余三联退生产部。

5)制造部接责任单位之异常报告单后,将第三联自存,并将第一联转财务部,第二联转生管部。

6)财务部保存异常报告单,作为向责任厂商索赔之依据,及制造费用统计之凭证。

7)生管部保存异常报告单,作为生产进度管制控制点,并为生产计划之调度提供参考。

8)生管部应对责任单位之根本对策的执行结果进行追踪。

3.相关规定

3.1.异常工时计算规定

1)当所发生异常,导致生产现场部分或全部人员完全停工等待时,异常工时之影响度以100%计算(或可依据不同之状况规定影响度)。

2)当所发生之异常,导致生产现场需增加人力投入排除异常现象(采取临时对策)时,异常工时之影响度以实际增加投入的工时为准。

3)当所发生之异常,导致发生现场作业速度放慢(可能同时也增加人力投入)时,异常工时之影响度以实际影响比例计算。

4)异常损失工时十分钟时,只作口头报告或填入《生产日报表》,不另行填具《异常报告单》。

3.2.各部门责任的判定

3.2.1.开发部队责任

1)未及时确认零件样品。

2)设计错误或疏忽。

3)设计延迟。

4)设计临时变更。

5)设计资料未及时完成。

6)其他因设计开发原因导致之异常。

3.2.2.生管部责任

1)生产计划日程安排错误。

2)临时变换生产安排。

3)物料进货计划错误造成物料断料而停工。

4)生产计划变更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5)未发制造命令。

6)其他因生产安排、物料计划而导致之异常。

3.2.3.采购部责任

1)采购下单太迟,导致断料。

2)进料不全导致缺料。

3)进料品质不合格。

4)厂商未进货或进错物料。

5)未下单采购。

6)其他因采购业务疏忽所致之异常。

3.2.4.资材部责任

1)料账错误。

2)备料不全。

3)物料查找时间太长。

4)未及时点收厂商进料。

5)物料发入错误。

6)其他因仓储工作疏忽所致之异常。

3.2.5.制造部责任

1)工作安排不当,造成零件损坏。

2)操作设备仪器不当,造成故障。

3)作业未标准执行,造成之异常。

4)效率低下,前制程生产不及造成后制程停工。

5)流程安排不顺畅,造成停工。

6)其他因制造部工作疏忽所致之异常。

3.2.6.生技部责任

1)工艺流程或作业标准不合理。

2)技术变更失误。

3)设备保养不力。

4)设备故障后未及时修复。

5)工装夹具设计不合理。

6)其他因生技部工作疏忽所致之异常。

3.2.7.品管部责任

1)检验标准、规范错误。

2)进料检验合格,但实际上不良率明显超过aql标准。

3)进料检验延迟。

4)上工程品管检验合格之物料在下工程出现较高不良。

5)制程品管未及时发现品质异常(如代用错误、未依规定作业等等)。

6)其他因品管工作疏忽所致之异常。

3.2.8.业务部责任

1)紧急插单所致。

2)客户订单变更(含取消)未及时通知。

3)订单重复发布、漏发布或发布错误。

4)客户特殊要求未事先及时通知。

5)船期变更未及时说明。

6)其他因业务工作疏忽所致之异常。

3.2.9.供应商责任

供应商所致之责任除考核采购部、品管部等内部责任外,对厂商也应酌情予以索赔。

1)交货延迟。

2)进货品质严重不记。

3)数量不符。

4)送错物料。

5)其他因供应商原因所致之异常。

3.2.10.其他责任

1)特殊个案依具体情况,划分责任。

2)有两个以上部门责任所致之异常,依责任主次划分责任。

3.3.责任处理规定

1)公司内部责任单位因作业疏忽而导致之异常,列入该部门工作考核,责任人员依公司奖惩规定予以处理。

2)供应厂商之责任除考核采购部门或相关内部责任部门外,列入供应厂商评鉴,必要时应依损失工时向厂商索赔。

3)损失索赔金额的计算:

损失金额=公司上年度平均制费率_损失工时

4)生管部、制造部均应对异常工时作统计分析,于每月经营会议时提出分析说明,以检讨改进。

生产异常报告单

生产批号生产产品异常发生单位

发生日期起讫时间自时 分至时 分

异常描述异常数量

停工人数影响度异常工时

紧急对策

填表单位主管: 审核: 填表:

责任单位分析对策

责任单位主管:审核: 填表:

第2篇 安全异常信息快速反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刻吸取长虹公司“3.2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规范矿井“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和处置工作,形成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工作机制,实现“安全异常信息”超前预警、超前处置,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汇报和处置的“安全异常信息”主要是指:矿井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异常信息”,包括机电运输专业、一通三防及防突专业、地测防治水专业、采煤专业、开掘专业等五类信息;外部供电、通讯、供水等方面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安全异常信息”;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极端天气、地震等方面的“安全异常信息”。

第三条 提升理念。“安全异常信息”是事故预兆,是停产撤人的命令,“安全异常信息”不汇报,汇报不处置,或既不汇报又不处置就是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处理。“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要及时、准确和完整,处置要安全快速有效。

第四条 调度室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安全异常信息”的收集、撤人、汇报、处置、建档、跟踪、销号七个环节的工作,在调度室建立“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调度室负责“安全异常信息”的收集、汇报、处置、建档等工作,业务保安科室负责“安全异常信息”的跟踪落实、整改销号等工作。矿井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矿井“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和处置工作负责。

第五条 完善矿井“安全异常信息”处置技术、机构、队伍、资金、装备方面的保障工作和“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矿井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工作管理和提供有关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及处置工作管理和提供有关保障负责。

第六条 调度室是“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的指挥中心,对所登记的“安全异常信息”要求做到实时调度。各业务保安科室是“安全异常信息”处置的技术指导部门。并负责“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的建立、管理,跟踪处置,直至安全异常状况消除。

第二章 “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

第七条 “安全异常信息”要如实汇报,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

第八条 “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内容

(一)机电运输专业(详见附表1)

1.矿井及重要负荷单回路供电。

2.主、副井及乘人系统运行异常。

3.大型固定设备技术测定及探伤等有(存在)重大缺陷。

4.主要通风机故障单机运转。

5.矿井主排水系统故障不能担负正常涌水量。

6.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二)一通三防及防突专业(详见附表2)

1.采掘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煤与瓦斯突出及冲击地压预兆,包括中度以上喷孔、响煤炮或其它明显预兆。

2.钻探期间发现地质构造。

3.瓦斯高值或超限。

4.一氧化碳超标(放炮除外)。

5.监测监控系统异常,包括:(1)井上主要通风机或井下局部通风机监测显示停风;(2)风门开停传感器监测显示敞开;(3)矿井监控系统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4)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的。

6.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三)地测防治水专业(详见附表3)

1.矿井涌水量达到预警水量(矿井排水系统联合试运的正常排水量)。

2.暴雨天气,可能发生洪水淹井。

3.探水钻孔阀门损毁,涌水难以控制。

4.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

5.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四)采煤专业(详见附表4)

以下情况同时出现2处及以上的,必须上报:

1.工作面掉顶严重,冒落高度超过0.5m、连续长度超过5m。

2.工作面切顶严重,台阶下沉超过0.5m、连续长度超过5m。

3.采面煤壁严重片帮,深度超过1.5m、连续长度超过5m。

4.工作面支架连续5架严重钻底或挤架。

5.工作面两端头老塘侧局部悬顶面积大(面积大于2m×5m)。

6.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五)开掘专业(详见附表5)

1.开掘工作面在一个生产班内顶板连续发出响声。

2.顶板离层明显,出现裂缝、顶板掉渣。

3.巷道压力增大片帮严重。

4.支架变形严重甚至断裂。

5.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

6.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第三章 “安全异常信息”的处置

第九条 矿井“安全异常信息”的处置

(一)当矿井生产过程中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异常信息”时,现场管理人员(带班领导、跟班干部、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等,必须第一时间发出停止作业、撤人的命令,指挥现场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二)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生产现场或其它“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后,须在20分钟内用电话分别向矿井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公司调度室、集团总调度室(电话:0375-2724146)、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调度)(电话:0375-3579000、3579331)、安监局禹州监察处汇报,同时须按照矿井值班领导的指示,立即通知受到安全威胁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之后须在30分钟内把“安全异常信息”填写到相应的“安全异常信息”汇报表(详见附表)中,并通过集团oa办公系统发送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调度)。

(三)由矿井值班领导立即组织调度、安监、业务科室等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收集“安全异常信息”第一手资料,矿井带班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对“安全异常信息”的处置进行指导和指挥,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牵头完善相关处置措施,矿井分管副职牵头组织对“安全异常信息”进行处置,业务保安科室负责牵头建立跟踪工作机制,实时督导“安全异常信息”的处置,直至安全异常状况消除。

第四章 考核

第十条

(一)作业现场发现“安全异常信息”后,现场管理人员(带班领导、跟班干部、班组长)、现场安检员、瓦检员等未在第一时间向调度室汇报的,对上述人员罚款500元。

(二)调度室接到“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后,应在20分钟内向矿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公司调度室、集团总调度室、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调度)、安监局禹州监察处汇报,之后须在30分钟内把“安全异常信息”填写到相应的“安全异常信息”汇报表中,并通过集团oa办公系统发送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调度),逾时不报的对调度当班值班人员罚款500元。

(三)矿井调度室及业务保安科室未建立“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的或“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未及时建档、整改销号的,未及时建档的,对调度室负责人罚款500元,未做到跟踪闭合管理的,对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罚款500元。

(四)“安全异常信息”瞒报的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罚款500元,汇报不处置,对调度室当班值班人员罚款500元,对调度室负责人罚款500元。

(五)“安全异常信息”处置期间因技术、机构、队伍、资金、装备保障不到位造成处置不及时或不能有效处置“安全异常信息”的,对相应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六)监测监控系统出现高值后监控上传中断,按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有关注释

中度喷孔:钻进过程中连续喷孔,停钻后持续1-2分钟,喷出颗粒直径3毫米,钻屑明显增多,抛出距离1-2米,工作面里探绝对值增加0.3%以内。

严重喷孔:停钻后连续喷孔超过2分钟,且带出大量钻屑;抛出距离大于2米或伴有煤炮声;工作面里探绝对值增加0.3%以上。(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即判断为严重喷孔)。

中度煤炮:声音较大,间歇性明显(时间间隔大于1分钟),有震感,有掉渣、扬尘现象。

严重煤炮:声音巨响、相邻区段多处地点均能听到;响声连续;震感明显;伴有大量扬尘。(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即判断为严重煤炮)。

有声预兆:煤层发出劈裂声、闷雷声、机枪声、响煤炮、以及气体穿过含水裂缝时的吱吱声等。声音由远到近,由小到大,有短暂的,有连续的,时间间隔长短不一致。煤壁发生震动和冲击,顶板来压,支架发出折裂声。

无声预兆: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煤壁被挤压,片帮掉渣,顶板下沿或底板鼓起;煤层层理紊乱、煤暗淡无光泽、煤质变软;瓦斯忽大忽小,煤壁发凉,打钻时有顶钻、卡钻、喷瓦斯等现象。

煤厚发生变化:增厚、变薄、尖灭、变软。

瓦斯高值:正常作业情况下瓦斯增幅50%以上即为瓦斯高值。

瓦斯超限:无论任何条件下瓦斯浓度达到1%即为瓦斯超限。

一氧化碳超标:除矿上建立台帐管理的一氧化碳区域和放炮引起的一氧化碳超标外,其它地点一氧化碳超标都必须立即汇报。

主要通风机停运: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主要通风机停运都必须立即汇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各专业“安全异常信息”汇报表

第3篇 “安全异常信息”快速反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刻吸取长虹公司“3.2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规范矿井“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和处置工作,形成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工作机制,实现“安全异常信息”超前预警、超前处置,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汇报和处置的“安全异常信息”主要是指:矿井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异常信息”,包括机电运输专业、一通三防及防突专业、地测防治水专业、采煤专业、开掘专业等五类信息;外部供电、通讯、供水等方面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安全异常信息”;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极端天气、地震等方面的“安全异常信息”。

第三条  提升理念。“安全异常信息”是事故预兆,是停产撤人的命令,“安全异常信息”不汇报,汇报不处置,或既不汇报又不处置就是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处理。“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要及时、准确和完整,处置要安全快速有效。

第四条  调度室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安全异常信息”的收集、撤人、汇报、处置、建档、跟踪、销号七个环节的工作,在调度室建立“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调度室负责“安全异常信息”的收集、汇报、处置、建档等工作,业务保安科室负责“安全异常信息”的跟踪落实、整改销号等工作。矿井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矿井“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和处置工作负责。

第五条  完善矿井“安全异常信息”处置技术、机构、队伍、资金、装备方面的保障工作和“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矿井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工作管理和提供有关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及处置工作管理和提供有关保障负责。

第六条  调度室是“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的指挥中心,对所登记的“安全异常信息”要求做到实时调度。各业务保安科室是“安全异常信息”处置的技术指导部门。并负责“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的建立、管理,跟踪处置,直至安全异常状况消除。

第二章  “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

第七条  “安全异常信息”要如实汇报,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

第八条  “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内容

(一)机电运输专业(详见附表1)

1.矿井及重要负荷单回路供电。

2.主、副井及乘人系统运行异常。

3.大型固定设备技术测定及探伤等有(存在)重大缺陷。

4.主要通风机故障单机运转。

5.矿井主排水系统故障不能担负正常涌水量。

6.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二)一通三防及防突专业(详见附表2)

1.采掘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煤与瓦斯突出及冲击地压预兆,包括中度以上喷孔、响煤炮或其它明显预兆。

2.钻探期间发现地质构造。

3.瓦斯高值或超限。

4.一氧化碳超标(放炮除外)。

5.监测监控系统异常,包括:(1)井上主要通风机或井下局部通风机监测显示停风;(2)风门开停传感器监测显示敞开;(3)矿井监控系统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4)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的。

6.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三)地测防治水专业(详见附表3)

1.矿井涌水量达到预警水量(矿井排水系统联合试运的正常排水量)。

2.暴雨天气,可能发生洪水淹井。

3.探水钻孔阀门损毁,涌水难以控制。

4.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

5.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四)采煤专业(详见附表4)

以下情况同时出现2处及以上的,必须上报:

1.工作面掉顶严重,冒落高度超过0.5m、连续长度超过5m。

2.工作面切顶严重,台阶下沉超过0.5m、连续长度超过5m。

3.采面煤壁严重片帮,深度超过1.5m、连续长度超过5m。

4.工作面支架连续5架严重钻底或挤架。

5.工作面两端头老塘侧局部悬顶面积大(面积大于2m×5m)。

6.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五)开掘专业(详见附表5)

1.开掘工作面在一个生产班内顶板连续发出响声。

2.顶板离层明显,出现裂缝、顶板掉渣。

3.巷道压力增大片帮严重。

4.支架变形严重甚至断裂。

5.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

6.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第三章  “安全异常信息”的处置

第九条  矿井“安全异常信息”的处置

(一)当矿井生产过程中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异常信息”时,现场管理人员(带班领导、跟班干部、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等,必须第一时间发出停止作业、撤人的命令,指挥现场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二)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生产现场或其它“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后,须在20分钟内用电话分别向矿井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公司调度室、集团总调度室(电话:0375-2724146)、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调度)(电话:0375-3579000、3579331)、安监局禹州监察处汇报,同时须按照矿井值班领导的指示,立即通知受到安全威胁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之后须在30分钟内把“安全异常信息”填写到相应的“安全异常信息”汇报表(详见附表)中,并通过集团oa办公系统发送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调度)。

(三)由矿井值班领导立即组织调度、安监、业务科室等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收集“安全异常信息”第一手资料,矿井带班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对“安全异常信息”的处置进行指导和指挥,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牵头完善相关处置措施,矿井分管副职牵头组织对“安全异常信息”进行处置,业务保安科室负责牵头建立跟踪工作机制,实时督导“安全异常信息”的处置,直至安全异常状况消除。

第四章  考核

第十条

(一)作业现场发现“安全异常信息”后,现场管理人员(带班领导、跟班干部、班组长)、现场安检员、瓦检员等未在第一时间向调度室汇报的,对上述人员罚款500元。

(二)调度室接到“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后,应在20分钟内向矿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公司调度室、集团总调度室、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调度)、安监局禹州监察处汇报,之后须在30分钟内把“安全异常信息”填写到相应的“安全异常信息”汇报表中,并通过集团oa办公系统发送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调度),逾时不报的对调度当班值班人员罚款500元。

(三)矿井调度室及业务保安科室未建立“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的或“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未及时建档、整改销号的,未及时建档的,对调度室负责人罚款500元,未做到跟踪闭合管理的,对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罚款500元。

(四)“安全异常信息”瞒报的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罚款500元,汇报不处置,对调度室当班值班人员罚款500元,对调度室负责人罚款500元。

(五)“安全异常信息”处置期间因技术、机构、队伍、资金、装备保障不到位造成处置不及时或不能有效处置“安全异常信息”的,对相应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六)监测监控系统出现高值后监控上传中断,按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有关注释

中度喷孔:钻进过程中连续喷孔,停钻后持续1-2分钟,喷出颗粒直径3毫米,钻屑明显增多,抛出距离1-2米,工作面里探绝对值增加0.3%以内。

严重喷孔:停钻后连续喷孔超过2分钟,且带出大量钻屑;抛出距离大于2米或伴有煤炮声;工作面里探绝对值增加0.3%以上。(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即判断为严重喷孔)。

中度煤炮:声音较大,间歇性明显(时间间隔大于1分钟),有震感,有掉渣、扬尘现象。

严重煤炮:声音巨响、相邻区段多处地点均能听到;响声连续;震感明显;伴有大量扬尘。(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即判断为严重煤炮)。

有声预兆:煤层发出劈裂声、闷雷声、机枪声、响煤炮、以及气体穿过含水裂缝时的吱吱声等。声音由远到近,由小到大,有短暂的,有连续的,时间间隔长短不一致。煤壁发生震动和冲击,顶板来压,支架发出折裂声。

无声预兆: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煤壁被挤压,片帮掉渣,顶板下沿或底板鼓起;煤层层理紊乱、煤暗淡无光泽、煤质变软;瓦斯忽大忽小,煤壁发凉,打钻时有顶钻、卡钻、喷瓦斯等现象。

煤厚发生变化:增厚、变薄、尖灭、变软。

瓦斯高值:正常作业情况下瓦斯增幅50%以上即为瓦斯高值。

瓦斯超限:无论任何条件下瓦斯浓度达到1%即为瓦斯超限。

一氧化碳超标:除矿上建立台帐管理的一氧化碳区域和放炮引起的一氧化碳超标外,其它地点一氧化碳超标都必须立即汇报。

主要通风机停运: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主要通风机停运都必须立即汇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各专业“安全异常信息”汇报表

第4篇 公司品质异常反馈管理办法

公司品质异常反馈管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加强产品品质管制,使制造过程中品质异常得以顺利解决,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制定过程中发生的品质异常处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执行。

1.3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异常处理规定

2.1处理流程

(1)由发现异常之单位(一般为制造单位或品管)提出《品质异常反馈单》,并先用口头、电话方式向发生单位与责任单位告知。

(2)由制造单位或品管部提出临时对策。

(3)由责任单位提出改善对策。

(4)由品管部负责对策效果追溯、评估。

(5)由品管部负责对品质异常进行统计、存档和其他管理。

2.2品质异常反馈单

《品质异常反馈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制造命令。

(2)生产产品名称、规格。

(3)客户。

(4)发生时间。

(5)发生场所。

(6)异常情形描述。

(7)不良率。

(8)责任单位。

2.2.2发生异常单位或品管部填写

(1)不良原因分析。

(2)临时对策。

2.2.3责任单位填写

(1)不良原因分析。

(2)改善对策(根本对策)。

2.2.4品管部填写

对策效果追踪。

2.3品质异常处理时效

(1)责任单位应在接获异常反馈单后,于24小时内提出对策,并回馈至发现异常单位及品管部。

(2)确因原因复杂未能于上述期限内完成时,应事先向发现异常单位及品管部说明。

2.4异常原因分类

异常原因分类以及责任单位如下:

(1)技术原因,由开发部、生技部研究对策。

(2)原材料原因,由品管部、采购部、供应部研究对策。

(3)上工程原因,由品管部、上工程制造单位研究对策。

(4)设备原因,由生技部研究对策。

(5)作业原因,由制造单位研究对策。

(6)其他原因,由相关责任单位研究对策。

2.5对策原则

2.5.1临时对策

临时对策以尽快恢复生产,在确保品质的情形下降低损失为原则。

2.5.2根本对策

改善对策(根本对策)以彻底纠正不良,具有巩固和预防之功效为原则。

3.附件

[附件]hc06-1《品质异常反馈单》

异常管理办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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