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第1篇 港务集团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港务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__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培训目的:通过外派培训,使公司人员学习业界先进技术、专业技术技能。
第三条 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政府法令规定的,由政府单位和粤电集团主办及核定的资格鉴定课程;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各种取证考试;海外交流考察;国内外mba进修培训,企业经理人进修培训等。
第四条 外派培训的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培训。
第五条 外派培训计划: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应于新年度开始前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项目,申请人需按正规的程序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外派培训人员资格
第六条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在本公司。
第七条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为有长期服务于本公司的意愿。
第八条 根据外派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外派人员关于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必要时进行考试选择。
第三章 外派培训处理程序
第九条 外派培训人员分为指定、推荐及个人申请三种情况。
第十条 对于粤电集团具有培训考核资格的培训,原则上不得到集团外参加培训,凡参加外派进修培训人员均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培训通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一条 学历教育须根据公司人才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招生简章》),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并签定员工培训协议书。
第十二条 外派培训人员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后,其人事关系归人力资源部管理,工资待遇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外派培训结束后,外派培训人员应于返公司七日内将外派培训期间所填写的学习日志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个参加培训学习结束后,须持结业证、考试成绩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须在返公司七日内汇总填写明细,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外派培训工资
第十五条 进修人员若申请半脱产、全脱产进修,期间的薪金发放标准依公司相关薪金制度执行。
第2篇 某食品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食品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外派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对象
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
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
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
2、组建培养一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
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
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
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必须把集团利益放在首位,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体现出友谊人的奉献精神与优良品质;
3、必须服从领导,执行决定,严格执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显示出友谊集团的严明纪律;
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
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3、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晋升;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集团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外派待遇
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由个人承担,住院费(在统筹基金范畴内用药)由个人承担:30%,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外派人员生活补助标准:900元/人.月
4、外派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总助以上:1200元/月
其它人员:800元/月
北京、上海在此基础上增加500元/月,苏州在此基础上增加200元,县级地区下浮200元/月。
六、驻外休假
1、外派人员每年享受20天驻外假。原则上外省3月一次,每次5天;本省1-2月一次,每次2天。
2、具体休假时间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单位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经营单位总经理休假需向总部政工部报批。
七、附则
1、外派人员休假往返交通费按连友字(2004)第3号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
2、外派人员未回本地休假,其家属可前往探亲的,集团可报销其往返交通费1人/次;
3、外派人员驻外假,可在回总部办公(开会)时申请,一并休假。
八、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字(2004)第3号《关于外派人员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 港务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__港务有限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__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培训目的:通过外派培训,使公司人员学习业界先进技术、专业技术技能。
第三条 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政府法令规定的,由政府单位和粤电集团主办及核定的资格鉴定课程;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各种取证考试;海外交流考察;国内外mba进修培训,企业经理人进修培训等。
第四条 外派培训的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培训。
第五条 外派培训计划: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应于新年度开始前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项目,申请人需按正规的程序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外派培训人员资格
第六条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在本公司。
第七条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为有长期服务于本公司的意愿。
第八条 根据外派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外派人员关于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必要时进行考试选择。
第三章外派培训处理程序
第九条 外派培训人员分为指定、推荐及个人申请三种情况。
第十条对于粤电集团具有培训考核资格的培训,原则上不得到集团外参加培训,凡参加外派进修培训人员均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培训通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一条 学历教育须根据公司人才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招生简章》),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并签定员工培训协议书。
第十二条 外派培训人员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后,其人事关系归人力资源部管理,工资待遇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外派培训结束后,外派培训人员应于返公司七日内将外派培训期间所填写的学习日志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个参加培训学习结束后,须持结业证、考试成绩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须在返公司七日内汇总填写明细,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外派培训工资
第十五条 进修人员若申请半脱产、全脱产进修,期间的薪金发放标准依公司相关薪金制度执行。
第4篇 船员外派管理规定办法
船员外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 第 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员外派管理,提高我国外派海员的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从事海员外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外派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员外派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负责,做好外派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及登、离船过程中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二章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五)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
(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条 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四)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六)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七)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八)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九)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拟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从事海员外派。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和现场核验,并将审核意见和核验情况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第九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报送材料后,根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核验情况以及机构申请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准予从事海员外派决定的,向申请机构颁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上记载的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当按本规定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方可从事海员外派。
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机构在中国境内招收外派海员,应当委托海员外派机构进行。
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在境内开展海员外派业务。
第十四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实施年审制度。
年审主要审查海员外派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及合法经营、规范运作情况。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的2月份至4月份负责组织实施所属辖区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年审工作。
第十五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每年的2月1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申请文书;
(二)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通过年审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予以签注。
第十七条 海员外派机构年审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如期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注明情况,予以通过年审;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年审中被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海员外派机构在改正期内不得继续选派船员及对外签订新的船舶配员协议,但仍应当承担对已派出外派海员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60日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
(二)本规定第六条(二)至(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到核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一)海员外派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第二十一条 海员外派备用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备用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员外派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对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履行诚实守信义务。
第二十三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保证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各项海员外派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 海员外派机构为海员提供海员外派服务,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下列单位之一签订有劳动合同:
(一)本机构;
(二)境外船东;
(三)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
外派海员与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外派机构在外派该海员时,应当事先经过外派海员用人单位同意。
外派海员与境外船东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负责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现劳动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规定或者存在侵害外派海员利益条款的,应当要求境外船东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充分了解并确保境外船东资信和运营情况良好的前提下,方可与境外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
第二十七条 海员外派机构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要求,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员外派机构及境外船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包括外派船员的数量、素质要求,派出频率,培训责任,外派机构对船员违规行为的责任分担等;
(二)外派海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协议期限和外派海员上下船安排;
(四)工资福利待遇及其支付方式;
(五)正常工作时间、加班、额外劳动和休息休假;
(六)船舶适航状况及船舶航行区域;
(七)境外船东为外派海员购买的人身意外、疾病保险和处理标准;
(八)社会保险的缴纳;
(九)外派海员跟踪管理;
(十)突发事件处理;
(十一)外派海员遣返;
(十二)外派海员伤病亡处理;
(十三)外派海员免责条款;
(十四)特殊情况及争议的处理;
(十五)违约责任。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与外派海员利益有关的内容如实告知外派海员。
第二十八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根据派往船舶的船旗国和公司情况对外派海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风俗习惯和注意事项等任职前培训,并根据海员外派实际需要对外派海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训练。
第二十九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外派海员上船工作前,与其签订上船协议,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涉及外派海员利益的所有条款;
(二)海员外派机构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责任;
(三)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海员外派机构对其的安置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建立与境外船东、外派海员的沟通机制,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各种投诉。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有关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工作技能及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跟踪管理,为外派海员履行船舶配员服务合同提供必要支持。
第三十一条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因提供就业机会而向外派海员收取费用。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克扣外派海员的劳动报酬。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要求外派海员提供抵押金或担保金等。
第三十二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所服务的每名外派海员建立信息档案,主要包括:
(一)外派海员船上任职资历(包括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上船工作起始时间等情况);
(二)外派海员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
(三)外派海员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健康情况;
(四)外派海员劳动合同、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上船协议等。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数据,并将自有外派海员名册、非自有外派海员名册及上述档案信息按要求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把海员外派到下列公司或者船舶:
(一)被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列入黑名单的船舶;
(二)非经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或者国际保赔协会成员保险的船舶;
(三)未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的公司或者船舶。
第三十四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被暂停、吊销、撤销的,应当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合同及协议。
第四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理制度的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与境外船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当境外船东未能及时全面履行突发事件责任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外派海员利益受损。
第三十七条 当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发生突发事件责任时,可以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用于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第三十八条 海员外派备用金动用后,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30日内补齐备用金。
第三十九条 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理按对外劳务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辖区内海员外派机构的管理档案,加强对海员外派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海员外派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海员外派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海员外派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扰检查。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海员外派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海员外派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并依法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海员外派机构名单及机构概况,以及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和承担法律义务、维护外派海员合法权益、诚实守信等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员外派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非法证件的,收缴非法证件:
(一)未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二)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
(三)超出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四)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被依法暂停期间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五)伪造或者变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第四十五条 海员外派机构在提供外派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外派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相应处罚:
(一)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或者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费用的;
(二)未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如实告知外派海员的;
(三)伪造或者提供虚假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信息的;
(四)与外派海员签订的上船协议内容与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内容不符并损害外派海员利益的;
(五)倒卖、出租、出借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
(六)有其他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外派海员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处罚;有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外派海员未与海员外派机构、境外船东、我国的航运公司或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提供海员外派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员外派,指为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船员服务活动。
(二)境外船东,指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
(三)自有外派海员,指仅与本海员外派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
(四)突发事件,指外派海员所在船舶或其本人突然发生意外情况,造成或者可能对外派海员造成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四十九条 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有对外劳务合作相关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
外派船员是中国船员队伍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受国外船东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船东雇用、在其船舶上工作并以出售劳务技能获取工作报酬。
简介
外派船员是中国船员队伍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受国外船东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船东雇用、在其船舶上工作并以出售劳务技能获取工作报酬。
外派船员是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船员外派业务自从1979年起步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得到长足的发展,目前船员外派业务已经成为利用国内劳动力资源、开拓国际劳务市场的一条有效途径。
大力发展船员外派业务对于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通过船员外派不仅可以为国家赚取外汇收入,为企业增添效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国内船员的就业压力,促进了外派船员较多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通过船员外派还扩大了我国的对外交流和对外影响,开拓视野,促进了我国海运业、航海教育和培训的发展,加快了我国与国际海事通行规则接轨的步伐。
外派船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我国海运业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外派船员的合法权利却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甚至是经常会受到严重的侵害。
如何有效地保护外派船员的合法权利,使外派船员无后顾之忧,已经是摆在我国政府以及船员外派业务经营机构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5篇 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培训目的:通过外派培训,使公司人员学习业界先进技术、专业技术技能。
第三条 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政府法令规定的,由政府单位和zz集团主办及核定的资格鉴定课程;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各种取证考试;海外交流考察;国内外mba进修培训,企业经理人进修培训等。
第四条 外派培训的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培训。
第五条 外派培训计划: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应于新年度开始前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项目,申请人需按正规的程序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外派培训人员资格
第六条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在本公司。
第七条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为有长期服务于本公司的意愿。
第八条 根据外派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外派人员关于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必要时进行考试选择。
第三章 外派培训处理程序
第九条 外派培训人员分为指定、推荐及个人申请三种情况。
第十条 对于zz集团具有培训考核资格的培训,原则上不得到zz集团外参加培训,凡参加外派进修培训人员均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培训通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一条 学历教育须根据公司人才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招生简章》),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并签定员工培训协议书。
第十二条 外派培训人员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后,其人事关系归人力资源部管理,工资待遇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外派培训结束后,外派培训人员应于返公司七日内将外派培训期间所填写的学习日志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个参加培训学习结束后,须持结业证、考试成绩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须在返公司七日内汇总填写明细,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外派培训工资
第十五条 进修人员若申请半脱产、全脱产进修,期间的薪金发放标准依公司相关薪金制度执行。
第6篇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外派人员是指由母公司任命的在东道国工作的母国公民或者第三国公民,也包括在母公司工作的外国公民,其中以在东道国工作的母国公民为主,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外派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1】
为促进学校对外交流工作,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职能,规范外派程序,加强外派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人员范围
1、国家或浙江省委指令性任务派出的援疆人员,派驻省内欠发达地区的科技特派员、农村工作指导员等。
2、学校外派到上级党政群部门的挂职锻炼人员。
3、学校派驻各市县(区)科技部门以及各类产学研合作中心的工作人员。
4、其他经学校同意,因工作需要外派的工作人员。
二、外派人员要求
1、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
2、政治思想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事业心和责任心。
3、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4、热心相关工作,吃苦耐劳,志愿到地方一线或相关部门实践和锻炼。
5、外派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派程序
1、外派岗位校内联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外派岗位需求申请表》,附外派岗位所在单位公函报人事处。
2、人事处与校内联系部门根据外派岗位特点和学校实际情况,共同拟定外派人选,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同意。
3、学校与外派岗位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后,确定正式人选。
4、正式外派人员填写《外派人员审批表》,办理外派相关手续。
四、外派人员管理
1、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的人事关系仍归属于原单位(部门),原单位(部门)要关心外派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校内联系部门要加强与外派人员的工作联系和指导。
2、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外派岗位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3、外派人员年度考核仍由原单位(部门)负责。
原单位(部门)可以根据外派岗位所在单位的工作表现证明和外派人员的工作业绩情况,与校内联系部门一起进行考核。
4、外派任务结束回校时,外派人员需填写《外派人员工作总结表》。
5、外派期限一般为1年,到期如需继续外派的,应重新办理外派手续。
五、外派人员待遇
1、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继续享受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2、外派人员外派期间岗位津贴、驻地居住、交通通讯等待遇,根据学校与外派岗位所在单位的协议规定确定。
3、外派援助老少边远地区人员岗位津贴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上级部门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外派人员,有关待遇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5、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职称评聘、职级评定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浙江工业大学外派岗位需求审批表
校内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岗位名称外派期限设岗理由岗位职责年月日--------年月日外派人员待遇联系部门意见人事处意见学校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浙江工业大学外派岗位应聘表
应聘人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姓名学历党派学位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职称联系电话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应聘岗位毕及业主院要校工专作业简历1.2.3、应聘理由可另附页本人签名:年月日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所在单位意见浙江工业大学外派人员审批表
姓名党政职务及任职时间学位学历性别毕业院校及专业派出时间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派出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及聘任时间校内联系部门熟悉何种专业技术及有何专长工作简历注1、本表一式三份,组织人事部门、本人档案各一份;2、派出人员为中层干部、中层后备干部等,须经组织部同意。
所在单位意见联系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组织部意见人事处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学校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浙江工业大学外派人员工作总结表
姓名外派单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单位派出时间岗位名称工作总结(可另附页)外派岗位所在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校内联系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所在单位意见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2】
为强化外埠市场管理,提高抗风险能力,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研究,现对我司外派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作如下规定:
1、由总公司派驻各分公司人员代表总公司管理工程项目、印章和财务,各相关人员应恪尽职守,脚踏实地,做好自身工作,各在外分公司应严格按总公司的各项制度要求,积极配合,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各派外人员在外情况进行考勤考核,记录好日常在外情况,总公司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年终分配。
3、各外派人员是总公司实施管理的桥梁,除了应严格执行总公司的各项规定外,要积极配合在外各分公司的工作,应做到随叫随到,一丝不苟,遇到问题要即时向总公司领导汇报。
4、各外派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由总公司负责发放,严禁私下单独接受各分公司的现金、礼券礼品,不单独接受宴请或消费。
5、各驻外分公司负责总公司外派人员的食宿和交通,并尽可能创造条件提供生活方便和网络服务,保证其方便快捷做好各项工作。
6、各外派人员应严格按总公司的管理规定使用帐户和章印,努力降低工程项目的潜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7、各外派人员休假应事先向分公司领导提出申请,并经总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同时要做好离开时的章印和帐户及网络管理的衔接工作,保证分公司各项工作能顺利正常开展。
8、各外派人员应严格执行各分公司的作息时间,并尽可能与总公司的作息时间保持一致,总公司办公室应严格考勤制度,实行奖罚分明。
9、各外派人员如有调整,要做好交接工作,保证不留后遗症。
10、总公司将根据各外派人员工作情况,结合各分公司的任务完成情况和风险最终结果对其考核,有奖有罚,直至追究应承担的责任。
以上规定,各外派人员应严格认真执行。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3】
为使海外工作人员安心工作,促进海外业务长期发展,规范对海外机构常驻人员携带家属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驻外人员允许携带家属的范围和条件
1.1 本管理规定中驻外机构、常驻人员、家属的含义如下:
1.1.1 驻外机构主要指驻海外地区部、代表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
1.1.2 常驻人员指公司驻外机构的外派常驻人员,不含市场拓展、项目调研、项目工程实施等短期出差人员。
1.1.3 本管理规定中家属特指配偶与子女。
1.2 驻外机构允许携带家属的条件为:
1.2.1 可携带家属的常驻人员限于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主管以及特批的业务骨干;驻外地区部、代表处的主管及特批的业务骨干。
1.2.2 上述人员在海外工作满半年后可申请家属陪同。
1.2.3 带子女先允许代表、副代表,以及合资企业主管。
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2、驻外人员家属常驻可享受的待遇
2.1 医疗费用及保险 驻外人员及家属在工作所在国的医疗及保险,由公司代理购买。
其本人在公司的医疗基金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公司支付。
2.2 家属探亲
有资格携带家属的人员,如其家属愿前往陪同长驻,家属的首次出国及归国机票由公司承担;如不愿陪同前往,在派遣人员在境外工作满一年后,家属可前去探亲。
每年一次;其往返国际机票由公司承担。
除此之外,海外员工的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的所有其他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家属出入境的证件由公司外事部统一办理,回国之后由公司统一管理。
2.3 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员工允许在当地单独租房,租房费用自理。
3、驻外人员安家费的发放
3.1 对需要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公司发给安家费15万元,出国前一次发放。
3.2 可享受安家费的员工,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或派驻海外机构长期工作的一线营销、用服工程、产品部派往海外长驻的产品人员。
3.3 以下人员不享受安家费:公司招聘并派往海外的港籍员工、外籍员工;公司派往海外研究所的研发人员;公司外派的厨师。
短期出国的市场、产品人员(指工作基地在深圳,经常出国和回国的人员)。
3.4 以前已出国目前尚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公司给予补发安家费。
但以前在国外工作,现已经回国工作的员工,不予补发。
4、驻外人员及家属应遵守行为准则
4.1 驻外人员应遵守行为准则:
4.1.1 不许在外申请境外永久居留权;
4.1.2 不向配偶议论业务情况;
4.1.3 不许有违反道德的行为;
4.1.4 不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4.2 配偶在驻外机构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4.2.1 不干预、不参与、不议论-公司管理及业务工作;
4.2.2 不在所在国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工作;
4.2.3 与其它家属以及员工搞好团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友好相处;
4.2.4 不带子女到驻外机构的办公场所活动;
4.2.5 遵守公司相关制度,遵守中国及当地相关法律;
对于违反本规定和上述纪律的配偶,按公司规定,采取以批评教育或送回国等措施。
5、附则
制度自2000年11 月 1 日起生效。
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本制度实施后,公司1998年57号文《华为公司驻外人员携带配偶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公司《出差费用管理制度》(华为司发2000年54号文)中第2.14条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