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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奖罚办法模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促进计划生育水平上新台阶。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管理的范围
镇委、镇政府对下列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管理:
(一)各责任区
(二)各村(居)委会
(三)县城属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
年初由镇委、政府与各单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明确责任
(一)责任区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分管计划生育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村(居)委支部书记、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镇驻点干部、职工、村(居)委会其他干部、计生员是直接责任人。
(三)机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计划生育领导、计生员是直接责任人。
三、检查与考核
1、镇委、镇政府根据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实行“一月一评”、半年小评,年未总评,重奖重罚的考核评比制度。
2、实行“一月一任务,一月一评比”制度。镇政府把结扎率、结扎及时率、纯女户上环、计划外怀孕引产、六个月内孕情掌握率、查环查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几项主要节育指标月初分配到各责任区和村(居)委会,月底按完成实绩进行评比,结果公示,逐月兑现奖罚。同时,每月还公示各村(居)委会的生育情况,通报预警。人口计划完成情况每季度集中会商,不完成当月累计计划的,也要兑现相应的处罚。
3、年未考核实行100分制,按60%的比例计入年终总评。“一月一评”做为平时工作依据,其各月总评得分可以按满分100分的比例进行累加,然后再以40%的比例计入年终总评。
4、建立制度化的检查考核机制,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主要责任指标
(一)加大领导力度,明确责任
1、责任区正、副主任,各村(居)委会书记、主任,各机关单位的党政第一把手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加强领导,本单位的计生工作,必须亲自抓、负总责。
2、驻点工作组和“两委”干部必须认真负责落实各项任务,全面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准确掌握生育、节育和孕情等情况,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其他方面工作。
(二)必须完成的主要指标:
1、责任区必须完成的主要指标:
(1)出生率控制在15‰以下。
(2)符合法定生育率达93.5%以上。
(3)出生人口性别比119以下。
(4)当年结扎及时率达75%以上,长效节育率达81%以上。
2、村(居)委会必须完成的主要指标:
(1)符合法定生育率达93.5%以上。
(2)当年结扎及时率达75%以上,长效节育率达81%以上。
(3)6个月内孕情掌握率在72%以上。
(4)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的100%。
(5)完成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任务100%。
(三)计生业务
1、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2、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积极推进重心下移。“两委”干部、计生员、协会会员、药具协管员要充分发挥作用。计生办、协会等计划生育组织健全,积极开展各种活动;
3、加强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阵地建设,建立规范的“三室、一校、一院、三栏”(计划生育办公室、计生协会办公室、服务室、人口学校、计划生育文化大院、宣传栏、公开栏、张贴栏);
4、强化孕前管理,积极开展重点对象(生育一孩、生育二孩及二孩以上没有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的查环查孕工作;
5、实现出生人口统计“月月清”;
6、管理档案规范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收集和统计准确及时。加大对出生情况的核查力度,确保统计准确;
7、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制度化、正常化管理;
8、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每季度对流动人口清理一次,建立流入、流出人口管理档案,确保流动人口平台正常工作,建档率信息提交率、反馈率、网络协作接收率都在95%以上,查无此人率控制在7%以下;
9、加大机关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力度,确保查环查孕指纹机的正常管理使用,每季度查环查孕率达100%,杜绝计划外生育,严格查处偷生现象。
五、计划生育工作专项经费
1、安排六个责任区专项计划生育经费:长安4万元,东片、西片、美亭、太平各3万元,山口2万元。
2、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拨付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确保计划生育例会的正常召开。每月按每个村居委会100元标准拨给计生办,作为例会和平时的办公费用。
3、征收社会抚养费使用管理。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全部上缴国库,统一管理使用,20%财政管理,80%拨付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做为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六、奖励与处罚
(一)获奖单位发给奖金和奖状。
1、根据各责任区的村委会年终进行考核得分总和,再求平均分,作为责任区年终考核得分。按得分高低,奖励前三名。奖金分别是5000、3000、2000元。
2、一月一评。主要是对几项主要节育指标和人口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比。月初分解任务,月底检查评比,按各项工作的权重进行加权综合,评比出一、二、三、四、五名进行奖励(具体办法依《镇计划生育工作“一月一评”制度》实施)。
3、年终考核总评时,各村(居)委会在完成主要指标的前提下,按得分高低奖励“计划生育先进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先进工作组”各6个:一等奖1个,奖金6800元,工作组1500元;二等奖2个,奖金5800元,工作组1200元;三等奖3个,奖金5000元,工作组1000元;优秀奖3个,奖金1500元;进步奖6个(由各责任区推荐),奖金1000元。
4、年终时,按全镇工作组及计生办总人数的20%,评出本镇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由镇党委、政府进行奖励,奖金每人1000元。
5、年终时,按县的要求统一评出县级优秀计生员,由县委、政府给予奖励;各责任区按15%的比例,评出本责任区的优秀计生员,由镇党委、政府进行奖励,奖金每人800元。
6、农村纯女户节育奖励:(1)女方在43周岁以下的农村二女户(且最小孩子三周岁前)落实结扎的,奖励10000元。(2)二女户放环的,奖励500元。(3)动员纯女户(含多孩)结扎或放环的,分别奖励村(居)委会或工作组500元、200元。
7、避孕节育补助、奖励:落实结扎手术者,每人补助900元;经干部动员引产的,每人补助500元;查环查孕一次每人补助30元。均以县级医疗单位的记录为依据。
镇政府按每例结扎安排300元作为村(居)委会的工作费用(以县计生部门的记录为依据)。
8、机关单位按年终考核结果,给合平时工作情况,对各单位进行综合排名,上报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县相关部门进行奖罚。
(二)处罚
1、“责任区必须完成的主要指标”和“村居委会必须完成的主要指标”属于“否决”指标,年终总评时,凡有二项及以上不完成的责任区和村(居)委会,一律当做“不达标”单位,取消所有奖励和评优评先资格。
2、半年检查考核:村(居)委会在年中考核排名倒数第一且得分在60分以下的,支部书记停职,主任牵头整改。年终总评时排名必须达到中游水平(不低于30名),否则书记不能复职,主任给予警告处分。包点工作组成员通报批评,不得参加所有的评先评优。
3、年终总评:年终总评得分在60分以下,评为“不达标”单位,在“不达标”单位中,倒数第一的,支部书记免职,主任当做为不履行职责自动离职处理。包点组成员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
4、“一月一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机关、企事业单位每季度的“三查率”一定要达到100%,每季度的“三查”情况,镇党委、政府都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6、计生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
(1)年度考核成绩60分以下且最后一名;
(2)计生员对本单位的出生、节育、流动(流出和流入)没有如实核对登记,在上级或镇的检查考核中出现错报、漏报的;
(3)无故缺席镇召开计生例会或其他会议两次的;
(4)对本单位数据不按时进行认真核对,不按时上报《计划生育月报告单》两次的;
(5)提供虚假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的;
(6)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7)包庇、隐瞒超生事实的;
(8)贪污受贿的;
(9)其他不再适宜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5)
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五)
第一条 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 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 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 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 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 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 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 发放独生子女费;
(3) 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 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 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 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 计划生育假期;
(8) 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 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 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
(1) 生育费用自理;
(2) 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 子女托费自理;
(4) 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 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 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 行政处分;
(8) 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 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 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
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典型,予以公开处理,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 计生部门协助公司安保部或当地公安治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站),对公司流动人口及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计生部门及时与当地计生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七条 主持或协助办理职工计划生育的保险和独生子女的储蓄保险。
第3篇 公司计划生育晚婚晚育管理办法
公司计划生育及晚婚晚育管理办法(五)
各部、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_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徐州市(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切实保护女工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各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造工程部要有一名部门领导分管这项工作。
二、对公司男女青年员工进行晚婚晚育的思想教育工作。党团骨干要积极响应晚婚晚育的号召,对不够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的青年要反复做工作,劝其晚婚。
三、根据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婚假为十三天,奖金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凡不响应晚婚号召者,婚假为三天,影响一个月的效益工资及奖金。
四、女工的产假为三个月,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报独生子女奖励产假一个月;如符合晚婚晚育的夫妻,增加女方产假一个月,生育当月工资及奖金均不受影响;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奖金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五、对产假期满的育龄妇女,要求上班前一律采取节育措施,带环假期为三天,当月工资及奖金均不受影响。
六、凡未采取节育措施流产者一律按病假处理。若节育措施失败者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怀孕三个月以内的,自术后第二天起休产假三十天;四至六个月的休产假四十天;七个月以上的休产假九十天,发营养补助费100元。
七、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八、女工生育、流产、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费用按照徐社险管[2002]第14号文《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的通知》执行。
九、行业内员工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六周岁止,每年领取五十元奖励金;按规定标准报销入托、入园、学前班的管理费和学杂费;入学的学费报销至初中毕业;男职工子女上半年报销,女职工子女下半年报销;医疗费每年720元。
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追还已领取的奖金。
十一、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政策,除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罚外,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要予以从重处分。
十二、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