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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低压橡胶电缆管理办法 第2篇废旧电器设备电缆修复管理办法 第3篇进口电线电缆检验管理办法 第4篇电力电缆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5篇井下电缆敷设管理办法 第6篇电缆线对查修维护管理办法范例 第7篇某煤矿电力电缆管理办法 第8篇d煤矿电力电缆管理办法 第9篇电缆管理办法 第10篇电缆安全管理办法 第11篇电缆管理办法范本 第12篇废旧电器设备、电缆修复管理办法
第1篇 进口电线电缆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确保进口电线电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迸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电线电缆,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推销售、使用。
第三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由收用货部门所在地商检机构负责实施。商检机构可采取商检自验,与有关部门共同检验,委托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等方式,并由商检机构签发有关检验单证。
第四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报验和签证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条 签订进口电线电缆合同检验条款时,应订明进口电线电缆的详细技术参数、检验标准、质量保证期、索赔期限以及提供出厂试验报告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 合同金额较高,检验难度较大以及某些重要项目到货后无法检验的进口电线电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顶检验、监造或者监装条款,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第七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依据为: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i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四)合同中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的不明确,依次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或生产国标准或国际标准或国家现行标准实施检验。
第八条 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和收用货部门共同进行装船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工作。预检验小组应提供预检情况报告。
第九条 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收用货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检验验收工作。以收用货部门为主,吸收安装敷设单位参加,成立验收机构,在商检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收用货部门或货运代理部门如发现残损短缺问题,应向承运人索取残损短缺记录,并申请口岸商检机构鉴定出证;口岸检验确有困难,由口岸商检机构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由当地商检机构检验、鉴定出证。
第十一条 开箱检验
商检机构在收用货部门报验后实施开箱检验。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无损,
核查运输标志,核对电线电缆品名、型号、规格、数量是否与合同、发票、
提单、装箱单相符,检查电线电缆有元残损;所附带技术资料及有关证明文
件等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 性能检验
(一)商检机构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抽取样品进行性能检验。
(二)进口的电缆无法抽取样品时,在不影响索赔的前提下,允许检验项目结合安装敷设过程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期检验
在质量保证期内,收用货部门应对投入使用的进口电线电缆进行跟踪检验,并记录电线电缆的质量状况。如发现属于发货人的责任问题,应在质量保证期终止前一个月申请商检机构复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和其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对进口电线电缆进行检验时,收用货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 井下电缆敷设管理办法
1、 井下所有掘进巷,回采巷的电缆均敷设在巷道上帮,所有斜巷的电缆均敷设在巷道水沟侧;
2、 井下电缆敷设时必须使用电缆钩吊挂,电缆钩悬挂点间距为1m,同钩电缆驰度一致,电缆钩悬挂点必须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且同一巷道内的电缆钩的规格尺寸必须保持一致;电缆吊挂高度,最下面一根电缆的钩头距轨道面的距离为1.8m;敷设的电缆距轨道水平距离不得低于600mm;
3、 井下敷设的电缆、通讯信号电缆不得吊挂在风水管路上,电缆与风水管路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路上方0.3m以上的位置,敷设的电缆必须与巷道内的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的两侧,井下带电电缆不得盘圈或盘“8”字形;电缆钩内电缆的排列:由上到下按照最上面的钩头为通信和信号等小电缆线,其次为高压电缆,低压电缆顺序,不得随意窜钩吊挂;
4、 井下高、低压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5、 井下巷道内敷设的电缆,沿线每隔200m、拐弯处、分岔处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均应悬挂电缆标志牌,并注明电缆编号、电压等级、截面积、长度、用途等项目;
6、 井下敷设的通讯和信号电缆必须使用吊皮吊挂统一刷白漆(吊皮白漆每季度重新刷一次),吊皮使用上下钢绞线固定,悬挂点间距为600mm,悬挂位置在巷道内电力电缆上方并保持0.1m以上距离,吊皮悬挂点必须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且同一巷道内的吊皮的规格尺寸必须保持一致;
7、 吊挂通讯信号电缆的吊皮吊挂眼孔数无法满足现场通讯信号电缆吊挂时,多余通讯信号电缆需统一捆扎,吊挂在固定吊皮的上钢绞线上;
8、 井下各巷道电缆及通讯信号电缆必须保持表面清洁卫生,且每周必须进行不低于一次的电缆表面卫生清理工作;在喷浆施工段的电缆必须加设有效保护,避免被浆料覆盖;现场实际施工时开关负荷线需落地的,落地电缆必须加设套管进行有效保护;
9、 井下各巷道迎头综掘机随机电缆必须加设不低于30米、耙矸机随机电缆必须加设不低于15米的套管进行有效保护;
10、 井下各配电点电缆吊挂:吊挂电缆至开关或电机的电源线以及各种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从巷道内整体敷设的电缆里侧沿巷道帮部进行敷设,各种负荷线、信号监测线必须从串线下方至电缆钩敷设,杜绝交叉缠绕现象;
11、 井下过笼门电缆,应使用电缆钩托至巷道顶部沿弧形吊挂,过笼门通讯及信号电缆,应将通讯及信号电缆放入开口的橡胶软管内,并将橡胶软管沿巷道顶部弧形吊挂;
12、 岩巷开拓进尺电缆钩必须使用开叉螺栓上下固定;
13、 煤巷综掘进尺电缆钩使用上下钢绞线拉平敷设;
14、 井下皮带机头、刮板机头等处信号线必须沿拉直钢绞线吊挂;
15、 电缆、通讯及信号电缆必须吊挂整齐,不交叉,不落地,应有适当的弛度;
16、 电缆接线盒应打眼平直固定或使用横杆架设两个电缆钩间平直吊挂,两端电缆留有的弧度保持一致,并使接线盒与主线路整体保持一致;
17、 遇特殊情况如巷道断面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以总工办提供的巷道布置图为准;
18、 对于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按刘庄煤矿机电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3篇 d煤矿电力电缆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电力电缆的管理、延长电缆使用寿命减少浪费,特定电缆管理办法。
二、机电区电缆管理组负责全矿电缆管理(发放、回收、修理、建帐、编号等,)并做到好建帐、建卡、牌、板工作,做到帐卡、物、牌、板四对照和帐物清、状态明。
三、电管组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电缆的使用变动情况,督促拆除和回收,提高电缆的周转率。
四、电缆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领取和回收工作,到电管组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查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使用地点及带负荷情况准确无误时,方可领取。
五、使用电缆的单位必须逐月与电管组核对账目,并在每月25日前报使用计划。
六、电缆管理组对长于30米的电缆进行修补处理,每天一台热膜应压两个接头,并且要保证质量。
七、井下使用电缆管理划分:
1、谁使用谁维护、安装、吊挂合格后经电管人员验收合格方可送电投入运行。
2、大巷车场及变电所出口的电缆由机电三队负责吊挂(监测线、通讯线除外)。
3、轨道上下山的电缆由机运队负责吊挂(监测线、通讯线除外)。
4、生产区队从巷口开始以里由生产区队负责。
5、安装工作面单位到机电科办理领用电缆手续,待安装结束后由安装队、使用单位、机电区、企管等部门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若安装时丢失损坏由安装单位负责,交接验收后丢失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
井下电缆悬挂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作到整齐不交叉、不缠绕、不挤压、不落地、不粘灰积尘。
运输大巷皮带上下山、轨道上下山的电缆必须使用电缆钩吊挂。电缆一律不准使用铁丝捆扎吊挂。
使用电缆的单位要加强电缆的维护检修保养工作,杜绝因此而发生的失爆或重大事故,要定期检查高压电缆每季摇测一次,低压电缆每月摇测一次,综采、综掘电缆每移动一次摇测一次,坚持每班巡查一次,各队要有摇测记录,以备机电区抽查。
使用中的动力电缆要标明方向、规格长度和用途,责任到人。
除矿按消耗定额补充新电缆外,每月机电区电管组必须保证采掘面使用的电缆。
八、电力电缆管理的奖罚
1、四平方毫米以上电缆使用牌板管理,由使用单位设专人负责,每月核对一次做到帐、卡、牌、物四对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一次不对照按差额的50%罚款。
2、井下各单位使用的电缆,拆除不用时,七日内回收交到电管组的奖励使用单位100元,每项推迟一天按电缆计划价的1%罚款,并按比例递增,丢失的按丢失电缆原价的100%罚款,偷剥电缆或无故损坏者,按电缆原价罚款。
3、私自转让或偷用的除追查原数外,并按转让或偷用电缆价值的30%对责任者罚款。
4、不准随意截断电缆,每截断一处罚款100元。
5、下井的电缆必须两头有号,否则不得下井,违者按丢失对电管组罚款。各单位不得私自存放电缆,若发现每米电缆按原值的20%罚款。机电区电管组要经常到区队小仓库检查追交。
6、橡套电缆制作接头时一次允许剥0.3米,高压电缆一次允许剥0.5米,多剥者按原价罚款。
7、综采工作面机组电缆使用期为五个月,采煤机电缆超期使用一个月按电缆原价的2%奖励,二个月按4%奖励,使用期不到五个月按电缆原值6%罚款。
8、四平方及以下电缆,每个工作面结束时核对一次,允许消耗20%超出部分按原值对使用单位进行罚款。
9、电缆因故损坏时,由机电科负责追查,对责任单位罚款,6kv电缆损坏一处罚2000元,25平方以上电缆罚500元,25以下罚100元。
10、每季机电区对6kv电缆核对一次,对丢失电缆按原值20%对机三队罚款。
第4篇 废旧电器设备、电缆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内部市场化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把修旧利废工作抓好、抓扎实,结合鑫铜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人员组织
第一条 从公司内抽调人员,组织若干人成立专业维修小组,主要负责对公司所属升井后的电缆、待修开关、五小电气(包括各种电铃、按钮、接线盒等)进行修复,实行计件考核,月底由机电运输部、材料部共同考核质量、数量,报人力资源部,按拟定价格进行结算,工资随机修厂制表发放。
第三章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机电运输部要建立电器设备、电缆维修登记台帐,对修复后的开关、五小电器、电缆要及时检查验收,合格后,发放检验合格证,并随时入库作为备用。
第二条 各单位待修设备(开关、五小电器)电缆升井后,要及时到机运部办理登记销账手续。
第三条 各单位领用开关、五小电器、电缆,原则上本着由复修成品不领新的,需要时必须到机运部办理登记上账手续,并到材料部办理正常领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机修厂领取或换取。
第四章电器设备、电缆维修标准及要求
第一条 凡复修后的开关(包括五小电器)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试,用相应的摇表摇测,其绝缘电阻均不得低于5mω,否则,应查明原因,采取清洗、烘干等措施。
第二条 所有接线柱、紧固螺栓、必须齐全、完整,并同种规格,合乎质量标准要求。
第三条 各喇叭嘴、挡板、密封圈等,必须齐全、不缺丝。
第四条 严禁出现失爆设备,活动结合面间隙不得超过0.5mm,并转动灵活、固定结合面间隙不得超过0.2mm,防爆面合乎标准要求。
第五条 每台开关复修后均应接上相应等级的电源进行逐台操作试验,动作应灵敏可靠。
第六条 凡复修后开关、五小电器,表面均应进行除锈处理,并喷相适应的快干漆,达到表面光滑、明亮,符合防爆标准。
第七条 开关本身支架必须完整且不变形,需整形修复的必须修复,确保完好。
第八条 凡复修后的电器设备、接线室内必须粘贴电器设备维修单(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第九条 对于升井后的电缆,无论外观检查好坏,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检查后并经绝缘电阻测试,浸水耐压试验除潮等程序,严禁凭直觉办事。
第十条 对外观检查由明显破损,要严格标准进行热补。
第十一条 对外观检查完好的电缆,绝缘电阻测试合格的,同样要做好浸水耐压试验,浸水耐压试验时除两头电缆头露出水池外,其余全部泡入水中,浸泡十分钟,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作为备用电缆。
第十二条 外观检查由明显缺陷的,特别是严重老化的电缆,可作为申请报废电缆,不再修复。
第十三条 对于复修后的电缆,可将修复段浸泡在水中继续做耐压试验,合格后可作为备用电缆。
第十四条 复修后的电缆,各项标准虽均能达到要求但参数偏低的,可考虑作为地面适当地方利用,不再入井使用。
第十五条 修复后,作为备用的电缆,要在备用电缆的两端用打号机打号,打号内容为:“编号”、“电缆长度”、“电缆规格”,然后登记入库盘圈摆放整齐,作为备用。
第五章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5篇 电缆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电缆管理,做到科学管理,科学使用,结合鑫铜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电缆的单位。
第二章 电缆的领取与发放
第一条 机运部电缆组负责全公司电缆的领取、发放、建帐、编号、修理、回收、试验等管理工作。电缆组对全公司电缆实行登账管理,要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物对照。
第二条 新电缆由领用单位统一从机运部电缆组开据领用手续从供销部领取,电缆领取后经检验、编号、记帐后入库并根据需要投入使用。
第三条 各单位增加设备需领用电缆时,应持审批完的负荷审批单,提前2天到电缆组办理领用手续,领料单应注明“新增”二字,电缆发放人员根据审批单审定电缆截面、数量进行发放。并根据编号记帐、挂牌。
第四条 各单位需更换电缆时,持领料单由电缆组分管人员签字后到电缆库领取,(领料单应注明“更换”)。电缆库管理人员发放电缆的同时,开待换电缆回收单,更换后的电缆应在5日内回收交库,由电缆库管理人员开入库单。
第五条 工作面安装及其它工程安装领取电缆时,由安装单位持机运部电缆组依据供电设计审定的负荷审批单,持领料单到电缆库办理手续,领取电缆。安装单位要提前10天将电缆计划提交机运部电缆组,由电缆组提前组织准备电缆,并进行编号工作。否则,延期安装影响生产由安装单位负责。
第六条 电缆库管理人员要及时将发放回收的电缆记帐、挂牌,应将每月电缆使用情况、库存情况等以报表形式上报机运部主管领导。
第七条 库房发放的电缆,必须保证完好,编号齐全,外表光滑无损伤,绝缘阻值达到标准,并由领用单位与电缆库管理人员现场摇测无异常,由领用单位人员在出库单上签字后,电缆发放人员签发入井证方可出库入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下井使用
(一)电缆无编号;
(二)电缆绝缘不合格;
(三)芯线与绝缘层严重粘连;
(四)电缆护套或芯线绝缘出现老化无弹性、龟裂或破损。
(五)电缆芯线出现过热现象,芯线颜色变暗(氧化)。
第九条 电缆库管理人员要根据电缆库存情况和生产计划,每季度编报电缆计划交供销部组织采购。
第三章 电缆的移交、回收
第一条 各单位待回收上井的电缆,由机运部分管人员开具回收单,回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回收并升井入库,每迟交一天按1元/米处罚,累计到交回为止。入库电缆由回收单位负责在电缆库管理人员指定地点盘好,要求码放整齐,否则罚款200元/根。
第二条 回收电缆应在当日交库,当日无故不交库的,每天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三条 因施工地点变更致使电缆需变更使用单位时,由机运部电管组组织原使用单位、接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交接双方必须在交接后3天之内到电管组办理移交手续,迟办一天对交接双方机电队长罚20元/天。
第四条 新工作面及其它工程安装结束后,由机运部组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到现场对电缆检查交接。交接中存在的问题按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设备安装项进行处理。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3天之内到机运部电管组办理移交手续,迟办一天对双方机电队长各罚20元/天。
第五条 电缆回收入库,电缆库管理人员必须对入库电缆进行详细检查,看是否有损伤、冷补、缺号、截断或数量不够等现象,做好记录,及时对损伤部位进行修复,并根据损伤情况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损伤或冷补每处罚款300元,截断或缺号每处罚款500元,电缆截断,查剩余部分,缺少的电缆按电缆原价对使用单位处罚。
第四章 电缆现场管理
第一条 现场电缆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安装、吊挂、维护”的原则,新敷设的电缆应经机运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条 井下电缆悬挂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做到整齐不交叉、不缠绕、不挤压、不落地、不粘灰积尘。
第三条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电力电缆)沿线每隔200米的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电缆的规格型号、编号、长度、用途、负责人的标志牌。回撤电缆时,标志牌同时交回。
第四条 井下电缆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破口等,否则按电气失爆对待,按防爆设备管理办法处罚。
第五条 敷设在固定巷道的电缆,必须采用电缆钩或电缆卡悬挂整齐,临时巷道的电缆可用塑料带或尼龙绳悬挂,但所有电缆不得用铁丝或钢丝绳吊挂。
第六条 电缆吊挂大巷间距为1.5m,斜巷为1m,其它巷道为1.2m,吊挂时,不允许挂在风管水管上,应挂在风、水管路之上,且与风水管相距0.3m。通讯和监测电缆与电力电缆相距不小于0.1m,高压与低压电缆相距不小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相距不小于50mm。
第七条 电缆严禁落地、浸泡在水中或埋(矸)在煤中。电缆落地且浸泡在水里的,1处罚款50元;电缆被埋在煤(矸)里未及时处理的,1处罚款50元。
第八条 在巷修施工或其他作业中可能伤及电缆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电缆被击伤、挤伤、轧伤、砸伤、崩坏等造成事故。砸伤电缆、放炮崩坏电缆的,每处罚款5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电缆穿过墙壁或风门时,必须设置穿墙套管保护电缆,并将两头用黄泥封堵。通风队砌风门时,必须预留穿墙套管(一个风门,一边预留8个长度一致的穿墙套管或按要求预留)。没有套管保护一处罚款50元,管口无封堵一处罚款20元。
第十条 擅自截断电缆的,每一处罚该单位电缆负责人500元。
第十一条 电缆漏电不能及时处理的,一处罚设备包机人500元。
第十二条 严禁用铁丝吊挂电缆,否则每发现2处罚单位电缆负责人50元。
第十三条 发现电缆被喷上水泥浆未及时处理时,罚单位电缆负责人10元/米。
第十四条 为使电缆合理调配使用和周转,各使用单位不得库存电缆。否则,罚款10元/米,井下撤下的电缆不及时打上井,查出一次罚款10元/米。
第十五条 丢失电缆,按原价进行罚款,发现盗剥电缆者按公司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电缆在装车运输时,严禁超宽、超长以免挤伤电缆,装车不符合要求,运输队可以拒绝运输,汇报公司调度室并通知装车单位重装。否则,挤伤电缆由运输队负责,并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 私偷其它单位电缆,按50元/米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不经机运部同意,私自转交电缆,对双方单位各罚款2000元。
第十九条 不同型号电缆之间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严禁直接连接。否则,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 所有轨道大巷、皮带大巷、采区轨道上、下山通信线路由调度室电话组负责;监测线路的电缆由通风区负责维护;其它各地点的通信、监测电缆由监测队安装符合电缆悬挂标准后,交使用单位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敷设的电缆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一次,移动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检查每月一次,检查电缆的线路状态,吊挂情况,接线盒的连接情况及电缆的绝缘情况并做好记录,漏查或漏填一次罚款50元。
第二十二条 电缆严禁私自外借。特殊情况,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6篇 某煤矿电力电缆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电力电缆的管理、延长电缆使用寿命减少浪费,特定电缆管理办法。
二、机电区电缆管理组负责全矿电缆管理(发放、回收、修理、建帐、编号等,)并做到好建帐、建卡、牌、板工作,做到帐卡、物、牌、板四对照和帐物清、状态明。
三、电管组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电缆的使用变动情况,督促拆除和回收,提高电缆的周转率。
四、电缆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领取和回收工作,到电管组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查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使用地点及带负荷情况准确无误时,方可领取。
五、使用电缆的单位必须逐月与电管组核对账目,并在每月25日前报使用计划。
六、电缆管理组对长于30米的电缆进行修补处理,每天一台热膜应压两个接头,并且要保证质量。
七、井下使用电缆管理划分:
1、谁使用谁维护、安装、吊挂合格后经电管人员验收合格方可送电投入运行。
2、大巷车场及变电所出口的电缆由机电三队负责吊挂(监测线、通讯线除外)。
3、轨道上下山的电缆由机运队负责吊挂(监测线、通讯线除外)。
4、生产区队从巷口开始以里由生产区队负责。
5、安装工作面单位到机电科办理领用电缆手续,待安装结束后由安装队、使用单位、机电区、企管等部门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若安装时丢失损坏由安装单位负责,交接验收后丢失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
井下电缆悬挂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作到整齐不交叉、不缠绕、不挤压、不落地、不粘灰积尘。
运输大巷皮带上下山、轨道上下山的电缆必须使用电缆钩吊挂。电缆一律不准使用铁丝捆扎吊挂。
使用电缆的单位要加强电缆的维护检修保养工作,杜绝因此而发生的失爆或重大事故,要定期检查高压电缆每季摇测一次,低压电缆每月摇测一次,综采、综掘电缆每移动一次摇测一次,坚持每班巡查一次,各队要有摇测记录,以备机电区抽查。
使用中的动力电缆要标明方向、规格长度和用途,责任到人。
除矿按消耗定额补充新电缆外,每月机电区电管组必须保证采掘面使用的电缆。
八、电力电缆管理的奖罚
1、四平方毫米以上电缆使用牌板管理,由使用单位设专人负责,每月核对一次做到帐、卡、牌、物四对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一次不对照按差额的50%罚款。
2、井下各单位使用的电缆,拆除不用时,七日内回收交到电管组的奖励使用单位100元,每项推迟一天按电缆计划价的1%罚款,并按比例递增,丢失的按丢失电缆原价的100%罚款,偷剥电缆或无故损坏者,按电缆原价罚款。
3、私自转让或偷用的除追查原数外,并按转让或偷用电缆价值的30%对责任者罚款。
4、不准随意截断电缆,每截断一处罚款100元。
5、下井的电缆必须两头有号,否则不得下井,违者按丢失对电管组罚款。各单位不得私自存放电缆,若发现每米电缆按原值的20%罚款。机电区电管组要经常到区队小仓库检查追交。
6、橡套电缆制作接头时一次允许剥0.3米,高压电缆一次允许剥0.5米,多剥者按原价罚款。
7、综采工作面机组电缆使用期为五个月,采煤机电缆超期使用一个月按电缆原价的2%奖励,二个月按4%奖励,使用期不到五个月按电缆原值6%罚款。
8、四平方及以下电缆,每个工作面结束时核对一次,允许消耗20%超出部分按原值对使用单位进行罚款。
9、电缆因故损坏时,由机电科负责追查,对责任单位罚款,6kv电缆损坏一处罚2000元,25平方以上电缆罚500元,25以下罚100元。
10、每季机电区对6kv电缆核对一次,对丢失电缆按原值20%对机三队罚款。
第7篇 电缆线对查修维护管理办法范例
电缆线对查修维护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公司“夯实基础管理,创新经营增效益”的总体工作思路,认真落实省公司“经营投资”、“经营网络”的理念,盘活网络资源,发挥资源效能,使电缆线路障碍线对能得到及时修复利用,增强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各社区、支局查修坏线对办法
对通过查修坏线对即可实现装机能力的区域,社区、支局根据本单位情况可自行查修,每修复一对坏线对按3元计算报酬(包括工具、仪表、材料以外的所有费用),查修范围为_月份各单位上报的坏线对范围。查修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维护中心确定查修段落、坏线对数、可装户数、所在网点交接箱,经维护中心认可后方可进行查修,查修完毕由维护中心核实验收其查修质量和数量,月底计算出查修坏线对应得报酬,实得报酬与实际在该区域内新装电话数量挂钩,实际新装电话数量比上报可装户数,每少完成10%,按比例扣发应得查线报酬的20%。
二、查修小组查修坏线对办法
(一)组织机构
县公司成立电缆坏线对查修小组,由维护中心负责归口管理,查修小组负责指定的社区、支局、网点电缆坏线对的查修工作。
(二)工具仪表及车辆管理
1、公司配备必要的查修工具及维修材料,查修工具及仪表由该小组负责维修保管,人为损坏或丢失由该小组照价赔偿。
2、交通工具由公司提供,燃油根据出勤情况核发。
(三)、查修范围:
1、 原则上所有电缆坏线对由各支局负责查修(社区负责架空电缆坏线对查修),确实无能力查修的障碍可向维护中心请求技术援助,维护中心根据障碍情况确定是否派修、以及派修的先后顺序,在查修小组未进行查修之前,维护责任仍有由各社区、支局承担。
2、查修小组主要负责100对以上电缆(不含100对)障碍查修。
(四)、管理与考核:
1、查修小组委代办人员每人每月基本工资核定__元,以修复400对坏线对为基数,在完成基数情况下每多查修一对奖励2元。否则,每少修复一对倒扣1.5元。
2、在查修坏线对时,如发现其他线对存在障碍隐患,应对其采取维护防范措施,每维护一对奖励0.5元(需有随工人员签字证明)。
3、查修好的线对质量必须符合电缆线路技术标准。
4、查修坏线对时,因故造成在用电话不通的,每出现一户扣罚20元。
5、查修线对时遇有其他接头没有封焊时,每封焊一个接头奖励5元。
6、查修好的线对经验收发现该接头没有及时保护封焊的,一处扣罚10元,并返工做好接头封焊。
7、查修线对时严禁利用用户线私自接打电话,发现用户申告一次,除赔尝用户损失外,并扣罚责任单位50元。
8、查修好的线对数量必须有社区、支局及维护中心检查验收认证后方可生效。对弄虚作假者,发现一次扣罚20元。
9、查修单位每星期五上午上报当周查修情况,否者视情况扣罚30―50元。
10、遇有线路突发事件时,必须服从指挥调度,迅速到达指定地点进行抢修。
(五)、电缆坏线对查修流程
1、电缆一旦出现障碍,各支局、社区线务人员必须认真查修,确实本单位无法修复的,报县公司维护中心,请求技术支援,由维护中心视情况通知查修小组安排查修。请求支援查修时必须报清电缆规格、起止地点、故障段距离、所在网点或交接箱等详细情况。对填报不清的,维护中心退回补充,对弄虚作假、不经核查即上报的,每发现一次处罚所在社区支局100元。
2、在查修小组查修期间,各社区、支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查修小组工作,同时进行监工。对不积极配合的单位,查修小组有权拒绝查修,中止对该单位进行技术援助。
3、电缆故障修复后由支局所、社区负责人或监工人员签署修复质量意见,方予认可,回单交维护中心核查,如发现虚报数字,除不核算费用外,另扣罚小组负责人200元。
三、本办法解释权归维护中心,维护中心根据试行情况在适当时间可以修改。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电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电缆管理,做到科学管理,科学使用,结合鑫铜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电缆的单位。
第二章 电缆的领取与发放
第一条 机运部电缆组负责全公司电缆的领取、发放、建帐、编号、修理、回收、试验等管理工作。电缆组对全公司电缆实行登账管理,要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物对照。
第二条 新电缆由领用单位统一从机运部电缆组开据领用手续从供销部领取,电缆领取后经检验、编号、记帐后入库并根据需要投入使用。
第三条 各单位增加设备需领用电缆时,应持审批完的负荷审批单,提前2天到电缆组办理领用手续,领料单应注明“新增”二字,电缆发放人员根据审批单审定电缆截面、数量进行发放。并根据编号记帐、挂牌。
第四条 各单位需更换电缆时,持领料单由电缆组分管人员签字后到电缆库领取,(领料单应注明“更换”)。电缆库管理人员发放电缆的同时,开待换电缆回收单,更换后的电缆应在5日内回收交库,由电缆库管理人员开入库单。
第五条 工作面安装及其它工程安装领取电缆时,由安装单位持机运部电缆组依据供电设计审定的负荷审批单,持领料单到电缆库办理手续,领取电缆。安装单位要提前10天将电缆计划提交机运部电缆组,由电缆组提前组织准备电缆,并进行编号工作。否则,延期安装影响生产由安装单位负责。
第六条 电缆库管理人员要及时将发放回收的电缆记帐、挂牌,应将每月电缆使用情况、库存情况等以报表形式上报机运部主管领导。
第七条 库房发放的电缆,必须保证完好,编号齐全,外表光滑无损伤,绝缘阻值达到标准,并由领用单位与电缆库管理人员现场摇测无异常,由领用单位人员在出库单上签字后,电缆发放人员签发入井证方可出库入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下井使用
(一)电缆无编号;
(二)电缆绝缘不合格;
(三)芯线与绝缘层严重粘连;
(四)电缆护套或芯线绝缘出现老化无弹性、龟裂或破损。
(五)电缆芯线出现过热现象,芯线颜色变暗(氧化)。
第九条 电缆库管理人员要根据电缆库存情况和生产计划,每季度编报电缆计划交供销部组织采购。
第三章 电缆的移交、回收
第一条 各单位待回收上井的电缆,由机运部分管人员开具回收单,回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回收并升井入库,每迟交一天按1元/米处罚,累计到交回为止。入库电缆由回收单位负责在电缆库管理人员指定地点盘好,要求码放整齐,否则罚款200元/根。
第二条 回收电缆应在当日交库,当日无故不交库的,每天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三条 因施工地点变更致使电缆需变更使用单位时,由机运部电管组组织原使用单位、接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交接双方必须在交接后3天之内到电管组办理移交手续,迟办一天对交接双方机电队长罚20元/天。
第四条 新工作面及其它工程安装结束后,由机运部组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到现场对电缆检查交接。交接中存在的问题按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设备安装项进行处理。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3天之内到机运部电管组办理移交手续,迟办一天对双方机电队长各罚20元/天。
第五条 电缆回收入库,电缆库管理人员必须对入库电缆进行详细检查,看是否有损伤、冷补、缺号、截断或数量不够等现象,做好记录,及时对损伤部位进行修复,并根据损伤情况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损伤或冷补每处罚款300元,截断或缺号每处罚款500元,电缆截断,查剩余部分,缺少的电缆按电缆原价对使用单位处罚。
第9篇 低压橡胶电缆管理办法
1、低压橡胶电缆管理由机电科组织负责,在管理方法上尽力做到数量准确、状态明确,检修、运行有记录,情况、去向有登记,消耗有数据。
2、设立电缆台帐、统计电缆领取、支出和年度耗损情况在台帐上应表明。
⑴电缆在册总数;
⑵分规格数量;
⑶年度新领增加数;
⑷年度损耗总数,分规格数量;
⑸电缆管理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核对。
3、设立低压电缆牌板,及时把井下使用情况反馈到地面上来,在牌板上应说明。
⑴电缆规格、长度编号;
⑵电缆使用地点;
⑶投入运行日期。
4、电缆的发放要做到由主管单位统一领取,统一发放,新进电缆,经检查合格方能发放,不合格禁止使用,电缆主管单位发放电缆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⑴生产单位要求增加电缆,一律要有审批手续。
⑵电缆运行中,因电缆损坏需要更换,经审批后,要查出原因责任者,并按制度赔偿(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
⑶新安装或更换需有报告、计划,经矿长批准审查后发放。
5、拆除不用的电缆应及时回收,如数交库,主管单位验收。
⑴检查每根两端计量数与实际尽寸相符否。
⑵电缆护套是否完整。
⑶有无断线和损伤。
⑷如果电缆完好,应注明登记卡,如电缆有损坏和被割断必须查出原因,进行处理(有使用单位或者原分管单位,无第二次移交者按价赔偿)。
6、各单位的低压电缆,原则上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如出现电缆被割,被剥和损坏一律由各单位照价赔偿。
7、橡胶电缆的敷设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10篇 电力电缆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 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
1.l 工作前应详细核对电缆标志牌的名称与工作票所写的相符,安全措施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
1.2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应经调度的许可。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可不经调度的许可。若进入变配电站、发电厂工作都应经当值运行人员许可。
1.3 电力电缆设备的标志牌要与电网系统图、电缆走向图和电缆资料的名称一致。
1.4 变配电站的钥匙与电力电缆附属设施的钥匙应专人严格保管,使用时要登记。
2 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2.1 电缆施工的安全措施
2.1.1 电缆直埋敷设施工前应先查清图纸,再开挖足够数量的样洞和样沟,摸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以确定电揽敷设位置及确保不损坏运行电缆和其他地下管线。
2.1.2 为防止损伤运行电缆或其他地下管线设施,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应使用大型机械来开挖沟槽,硬路面面层破碎可使用小型机械设备,但应加强监护,不得深入土层。若要使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2.1.3 掘路施工应具备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做好防止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施工区域应用标准路栏等严格分隔,并有明显标记,夜间应加挂警示灯,以防行人或车辆等误人。
2.1.4 沟槽开挖深度达到l.5m及以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塌方。
2.1.5 沟槽开挖时,应将路面铺设材料和泥土分别堆置,堆置处和沟槽应保留通道供施工人员正常行走。在堆置物堆起的斜坡上不得放置工具材料等器物,以免滑人沟槽伤害施工人员或损坏电缆。
2.1.6 挖到电缆保护板后,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在场指导,方可继续进行,以免误伤电缆。
2.1.7 挖掘出的电缆或接头盒,如下面需要挖空时,应采取悬吊保护措施。电缆悬吊应每1-1.5m吊一道;接头盒悬吊应平放,不得使接头盒受到拉力;若电缆接头无保护盒,则应在该接头下垫上加宽加长木板,方可悬吊。电缆悬吊时,不得用铁丝或钢丝等,以免损伤电缆护层或绝缘。
2.1.8 移动电缆接头一般应停电进行。如必须带电移动,应先调查该电缆的历史记录,由有经验的施工人员,在专人统一指挥下,平正移动,以防止损伤绝缘。
2.1.9 锯电缆以前,应与电缆走向图图纸核对相符,并使用专用仪器 (如感应法)确切证实电缆无电后,用接地的带绝缘柄的铁钎钉人电缆芯后,方可工作。扶绝缘柄的人应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2.1.10 开启电缆井井盖、电缆沟盖板及电缆隧道人孔盖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同时注意所立位置,以免滑脱后伤人。开启后应设置标准路栏围起,并有人看守。工作人员撤离电缆井或隧道后,应立即将井盖盖好,以免行人碰盖后摔跌或不慎跌入井内。
2.1.11 电缆隧道应有充足的照明,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电缆井内工作时,禁止只打开一只井盖 (单眼井除外)。进入电缆井、电缆隧道前,应先用吹风机排除浊气,再用气体检测仪检查井内或隧道内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含量是否超标,并做好记录。电缆沟的盖板开启后,应自然通风一段时间后方可下井工作。电缆井、隧道内工作时,通风设备应保持常开,以保证空气流通。
2.1.12 充油电缆施工应做好电缆油的收集工作,对散落在地面上的电缆油要立即覆上黄沙或砂土,及时清除,以防行人滑跌和车辆滑倒。
2.1.13 在1okv跌落式熔断器与lokv电缆头之间,宜加装过渡连接装置,使工作时能与跌落式熔断器上桩头有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在lokv跌落式熔断器上桩头有电的情况下,末采取安全措施前,不得在跌落式熔断器下桩头新装、调换电缆尾线或吊装、搭接电缆终端头。如必须进行上述工作,则应采用专用绝缘罩隔离,在下桩头加装接地线。工作人员站在低位,伸手不得超过跌落式熔断器下桩头,并设专人监护。上述加绝缘罩工作应使用绝缘工具。雨天禁止以上工作。
2.1.14 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电压在lokv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m;电压在lokv.以上者,不得小于3m。不得在带电导线、带电设备、变压器、油断路器 (开关)附近以及在电缆夹层、隧道、沟洞内对火炉或喷灯加油及点火。
2.1.15 制作环氧树脂电缆头和调配环氧树脂工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毒和防火措施。
2.1.16 电缆施工完成后应将穿越过的孔洞进行封堵以达到防水或防火的要求。
1o.2.1.17 非开挖施工的安全措施:
1)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前,应首先探明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的相对位置。
2)非开挖的通道,应离开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足够的安全距离。
3)通道形成的同时,应及时对施工的区域进行灌浆等措施,防止路基的沉降。
2.2 电力电缆线路试验安全措施
2.2.1 电力电缆试验要拆除接地线时,应征得工作许可人的许可(根据调度员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应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2.2.2 电缆耐压试验前,加压端应做好安全措施,防止人员误人试验场所。另一端应挂上警告牌。如另一端是上杆的或是锯断电缆处,应派人看守
2.2.3 电缆的试验过程中,更换试验引线时,应先对设备充分放电。作业人员应戴好绝缘手套。
2.2.4 电缆耐压试验分相进行时,另两相电缆应接地。
2.2.5 电缆试验结束,应对被试电缆进行充分放电,并在被试电缆上加装临时接地线,待电缆尾线接通后才可拆除。
2.2.6 电缆故障声测定点时,禁止直接用手触摸电缆外皮或冒烟小洞,以免触电。
第11篇 电缆安全管理办法
1.总 则
1.1为了加强公司系统内电缆的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公司电缆管理部门为设备部。
1.3公司电缆敷设、检修、巡查等工作按公司设备分界由电气分公司、热工分公司、燃运分场、机修分场、发电部、物业公司负责,以上分场主任(公司经理)为本分场(公司)电缆安装、检修、巡查专责人。
2.管理内容
2.1 电缆敷设
2.1.1 敷设电缆的一般要求
2.1.1.1 选择电缆路径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2.1.1.1.1 电缆路径要短;
2.1.1.1.2 避免与其他管线交叉;
2.1.1.1.3 避开规划中需要施工的地方;
2.1.1.1.4 不接近易燃物及其他热源;
2.1.1.1.5 便于施工及维修;
2.1.1.1.6 不使电缆受到各种损坏(机构的、化学的、地下电流、水上锈锉、蚊鼠害等)。
2.1.1.1.7 以下电缆应尽可能分开或分段敷设:
2.1.1.2.1 不同机组之间;
2.1.1.2.2 同一机组双套辅机之间;
2.1.1.2.3 工作与备用电源之间:
2.1.1.2.4 全公司公用负荷之间;
2.1.1.2.5 动力与控制电缆之间。
2.1.1.3 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2.1.1.3.1 聚氯乙烯绝缘的电缆1 0倍电缆外径: ·
2.1.1.3.2 交联聚乙烯绝缘多芯电缆15倍电缆外径:
2.1.1.3.3 油浸纸绝缘多芯电缆(铅色、铠装)1 5倍电缆外径:
2.1.1.3.4 铅包电缆、橡皮电缆和塑料绝缘电缆及控制电缆按制造厂规定。
2.1.1.4 电缆从地下引出地面的2m部分,一般应采用金属保护管或保护罩保护,确无机械损伤场所的铠装电缆,可不加保护。
2.1.1.5 电缆的金属外皮,支托架及保护管均应可靠接地。
2.1.1.6 电缆布线的基本原则为:
2.1.1.6.1 电缆在支、托架上从上到下排列顺序一般为从高压到低压,从强电到弱电,从主回路到次要回路,从近处到远处;
2.1.1.6.2 同一层支(托)架电缆排列以少交叉为原则,一般为近处在两边,远处在中间,必须交叉时应尽量在始终端进行;
2.1.1.6.3 不同单元的电缆尽量分开;
2.1.1.6.4 隧道交叉口及电缆夹层人孔通道和出入口处的跨越电缆,应保证高度不小于1.4m。
2.1.1.7 电缆占用的支架长度:
电力电缆之间一般按有间距敷设,控制电缆可紧靠敷设,每把电缆占用支架长度可参考以下数值估算:
6kv电缆平均外径40-50mm,占用支架长度80-100mm;380电缆平均外径30-40mm,占用支架长度60-80mm;控制电缆平均外径20~30mm, 占用支架长度30-40mm。
2.2 电缆构筑物的要求
2.2.1 电缆隧道
2.2.1.1 隧道人孔出口数目及要求:
2.2.1.1.1 长度小于7m,一个出口;
2.2.1.1.2 长度在loom以内,应有两个出口;
2.2.1.1.3 长度大于100m时,每两个人孔距离不大干75m;
2.2.1.1.4 人孔直径应不小于700mm。
2.2.1.2 电缆隧道的防火要求见2.2.2;
2.2.1.3 对隧道防止地下水的入侵和积水的措施:
2.2.1.3.1 严禁管沟水排入隧道;
2.2.1.3.2 与管沟交叉处应密封好;
2.2.1.3.3 应保证有0.5-1%排水坡度,应有排水小沟将水引至集水并排到下水道,必要时设自动启停的排水泵。
2.2.1.4 与管沟交又方式:
2.2.1.4.1 降低或提高隧道标高,但应考虑好排水:
2.2.1.4.2 压缩隧道高度(不小于1.4m)及支架间距(不小于1 50mm)或增加隧道宽度及支架长度或减少支架层数。
2.2.1.5 隧道人孔盖板应能用同一的钥匙从外面或里面打开,打开后不能自动关上,
盖板的重量应考虑一个人能开启。人孔内应有固定的铁梯。
2.2.1.6 隧道内应装设36v照明。
2.2.2 电缆沟
2.2.2.1 屋内电缆沟:盖板与地面平,当容易积灰积水时,用水泥沙浆封死。
2.2.2.2 屋外电缆沟:盖板高出地面并兼作操作走道。
2.2.2.3 厂区电缆沟:为了不妨碍排水,其盖板一般低于地面300mm,上面铺以细上或砂。
2.2.2.4 电缆沟从厂区进入厂房处及与隧道连接处应设置防火隔墙,详见(防火部分)。
2.2.2.5 电缆沟底排水坡度不小于0.5%-1%,且不应排向厂-房内侧。
2.2.2.6 电缆沟盖板宜采用质轻强度高的角钢边框钢筋水泥板。
2.2.3 架空桥架
2.2.3.1 桥架底部距地面高度:厂内不小于2m;通过室外道路处不小于4.5m。
2.2.3.2 固定托架的支吊架水平距离一般为2--3m,垂直间距为3-6m。转弯处的托架亦应固定,固定点宜取托架长度的四分之一处。
2.2.3.3 桥架通过栅格通道下或室外布置时应加盖板。
2.2.3.4 桥架的弯曲半径须满足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一般不小于300-600mm。
2.2.3.5 桥架从室内穿到室外时, 向下倾斜坡度不小于1%。
2.2.3.6 桥架系统应保证电气上的可靠连接并接地,当作为主接地导体时,托架每隔1 0-20m应重复接地一次。
2.2.3.7 托架的路径应考虑安装维修的方便,留出一定的活动空间。
2.2.3.8 水平托架的电缆一般不必固定,为了保证电力电缆间净距,亦可每隔1 0m或转弯处加以固定;垂直敷设电缆每2m固定一次。
2.2.3.9 电缆在托架上的充满度按下述要求确定:
动力电缆一般按散热要求布置, 即保持电缆之间净距不小于电缆外径;控制电缆可重叠堆放。
2.2.3.10 架空托架与热管道及其防火阻燃要求见(防火部分)
2.2.4 电缆竖井
2.2.4.1 竖井位置应靠近墙或柱子,且便于跟电缆隧道或沟相连。
2.2.4.2 不与周围管道、风道交叉。
2.2.4.3 敷设检查方便,电缆路径要短。
2.2.4.4 在多灰尘场所,应有密封措施。
2.2.4.5大型竖井在地面或楼板处应设有门,沿竖井全长装设固定的金属扶梯,以便从内部进行敷设检查。
2.2.4.6 竖井底部基础应高出地面50-1 00mm, 以防水流入。
2.2.5 电缆夹层
2.2.5.1 夹层净高不小于2m。
2.2.5.2 支吊架最低一层格架距底一般为1000mm,但过道处人孔支架距底不应小于1400mm。
2.2.5.3 支架的布置应使屏上电缆引接方便,应避免屏内端子受力。
2.2.5.4 无关管道不得穿过电缆夹层。
2.2.5.5 夹层内的防火要求详见(防火部分)。
2.3 电缆的巡查
2.3.1 巡查周期
2.3.1.1敷设在土中,隧道中以及沿桥梁架设的电缆,每三个月至少-次。根据季节及基建工程特点,应增加巡查次数。
2.3.1.2 电缆竖井内的电缆每月至少一次。
2.3.1.3 电缆沟,隧道、电缆井、电缆架及电缆线段等的巡查,运行分场每周一次,
检修分场每半月一次。
2.3.1.4 电缆终端头,由现场根据运行情况检修分场每1年停电检查一次,运行分场每次巡视时都应检查。
2.3.2 巡查的主要注意事项
2.3.2.1对敷设在地下的每一电缆线路,应查看路面是否正常、有无挖掘痕迹及路线标桩是否完整无缺等。
2.3.2.2 电缆线路上不应堆置瓦砾、矿渣、建筑材料、笨重物件、酸碱性排泄物或砌堆石灰坑等。
2.3.2.3 安装有保护器的单芯电缆,在通过短路电流后,或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阀片或球间隙有无击穿或烧熔现象。
2.3.2.4 对户外与架空线连接的电缆和终端头应检查终端头是否完整,引出线的接点有无发热现象和靠近地面一段电缆是否有机械损伤。
2.3.3 巡查结果的处理
2.3.3.1 在巡视检查电缆线路中,如发现有零星缺陷,应记入缺陷记录薄中,据以编制计月度或季度的维护小修计划。
2.3.3.2 在巡视检查中,如发现有普遍性的缺陷,应记入大修缺陷记录薄内,据以编制年度大修计划。
2.3.3.3 巡视检查中,如发现电缆线路有重要缺陷,应立即报告运行管理人员,并做好记录,填写缺陷通知单。运行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措施,联系消除缺陷。
2.4 电缆防火及阻燃
2.4.1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因着火蔓延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回路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延燃的措施。
2.4.2 在通往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电缆夹层的竖井或墙之间及盘柜底部开孔处,应采
取有效阻燃的封堵处理。楼板孔之间设置的阻燃封堵层,应能承受巡视人员的荷重,否则应设有安全防护标志等措施。
2.4.3 在电缆隧道及重要回路电缆沟中,应沿下列部位设置阻火墙:
2.4.3.1 公用主隧道,沟内引接分支通道处;
2.4.3.2 通向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入口和厂外围墙处:
2.4.3.3 长距离沟道内每相距200m范围处。
2.4.4 阻火墙设置的基本要求:
2.4.4.1 通道中的阻火墙,采用软质耐火材料构成。当不设置防火门时,应在靠阻火墙两侧电缆区段上施加防火涂料、包带或采取其它防止火焰由门洞窜燃的措施。
2.4.42 在通向主控楼、主厂房(包括扩建墙端)和厂区围墙处的阻火墙部位,设置防火门。
2.4.5 公用重要回路(如直流电源、消防、报警、事故照明、双重化保护和水泵房、化学水处理、输煤系统等)的非耐火型电缆,宜布置在两个互相独立或有耐火分隔的通道中。也可对其中一回路电缆作耐火处理(如采用耐火槽盒、施加防火涂料、包带等)。
2.4.6 主厂房内易受到外部着火影响的区段(如汽机机头或锅炉房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等),宜采取防止着火措施(如采用耐火或难燃槽盒、施加防火涂料、包带等)。
2.4.7 在电缆接头两侧紧靠2~3m长的区段,以及沿电缆并行敷设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上,采用防火涂料,包带作阻止延燃的处理。
2.4.8 靠近含油设备(如电缆终端或电压、电流互感器等)的电缆沟盖板、宜予以密封处理。
2.4.9 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o.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
2.4.10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道及其它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2.4.11 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宣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调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2.4.12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别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架构上的电缆要采用分段阻燃措施。
2.4.13 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
2.4.14 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或用耐火槽盒将其封闭。
2.4.15 电缆沟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
物,电缆夹层、锅炉、燃运分场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每月清扫两次,并做好清扫记录,时间为每月15日、30日,清扫部门为电气分公司、热工分公司、燃运分场,清扫区域按公司设备分界执行。
3.检查与考核
3.1 检查与考核部门:设备部和安全监察部
3.2 负责监督各部门、分场对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3 对全公司范围内的电缆安全、维护、检查记录,依照本管理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3.4 对电缆维护不及时,造成电缆使用不合格的部门、分场有权提出考核意见。
3.5 对因电缆性能不合格或使用维护不当所造成的不安全事件,依据公司相关规定提出对有关部门、人员的处理意见。
4 附 则
4.1 本制度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4.2本制度由设备部负责起草。
4.3 本制度由设备部负责解释。
4.4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废旧电器设备电缆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内部市场化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把修旧利废工作抓好、抓扎实,结合鑫铜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人员组织
第一条 从公司内抽调人员,组织若干人成立专业维修小组,主要负责对公司所属升井后的电缆、待修开关、五小电气(包括各种电铃、按钮、接线盒等)进行修复,实行计件考核,月底由机电运输部、材料部共同考核质量、数量,报人力资源部,按拟定价格进行结算,工资随机修厂制表发放。
第三章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机电运输部要建立电器设备、电缆维修登记台帐,对修复后的开关、五小电器、电缆要及时检查验收,合格后,发放检验合格证,并随时入库作为备用。
第二条 各单位待修设备(开关、五小电器)电缆升井后,要及时到机运部办理登记销账手续。
第三条 各单位领用开关、五小电器、电缆,原则上本着由复修成品不领新的,需要时必须到机运部办理登记上账手续,并到材料部办理正常领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机修厂领取或换取。
第四章电器设备、电缆维修标准及要求
第一条 凡复修后的开关(包括五小电器)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试,用相应的摇表摇测,其绝缘电阻均不得低于5mω,否则,应查明原因,采取清洗、烘干等措施。
第二条 所有接线柱、紧固螺栓、必须齐全、完整,并同种规格,合乎质量标准要求。
第三条 各喇叭嘴、挡板、密封圈等,必须齐全、不缺丝。
第四条 严禁出现失爆设备,活动结合面间隙不得超过0.5mm,并转动灵活、固定结合面间隙不得超过0.2mm,防爆面合乎标准要求。
第五条 每台开关复修后均应接上相应等级的电源进行逐台操作试验,动作应灵敏可靠。
第六条 凡复修后开关、五小电器,表面均应进行除锈处理,并喷相适应的快干漆,达到表面光滑、明亮,符合防爆标准。
第七条 开关本身支架必须完整且不变形,需整形修复的必须修复,确保完好。
第八条 凡复修后的电器设备、接线室内必须粘贴电器设备维修单(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第九条 对于升井后的电缆,无论外观检查好坏,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检查后并经绝缘电阻测试,浸水耐压试验除潮等程序,严禁凭直觉办事。
第十条 对外观检查由明显破损,要严格标准进行热补。
第十一条 对外观检查完好的电缆,绝缘电阻测试合格的,同样要做好浸水耐压试验,浸水耐压试验时除两头电缆头露出水池外,其余全部泡入水中,浸泡十分钟,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作为备用电缆。
第十二条 外观检查由明显缺陷的,特别是严重老化的电缆,可作为申请报废电缆,不再修复。
第十三条 对于复修后的电缆,可将修复段浸泡在水中继续做耐压试验,合格后可作为备用电缆。
第十四条 复修后的电缆,各项标准虽均能达到要求但参数偏低的,可考虑作为地面适当地方利用,不再入井使用。
第十五条 修复后,作为备用的电缆,要在备用电缆的两端用打号机打号,打号内容为:“编号”、“电缆长度”、“电缆规格”,然后登记入库盘圈摆放整齐,作为备用。
第五章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