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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管理办法8篇

发布时间:2023-01-31 21:51:11 查看人数:12

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第1篇 投资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投资公司档案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生效日期:1995.12.29--失效日期:)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筹建以来的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本企业以及对国家、社会具有利用、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不同载体形式)。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是国家全部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企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统一管理本企业的档案,并对本企业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加强对其档案工作的领导,把企业档案工作列入企业管理计划,并确定管理档案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企业的档案工作。

负责管理档案的人员应有档案专业知识、技能和企业管理知识。

各级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本行业的下属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承担有关服务工作。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终止、解散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资、合作合同);

2.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

3.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4.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5.经营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6.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7.产品生产方面的文件材料;

8.仪器、设备方面的文件材料;

9.基本建设方面的文件材料;

10.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转让方面的文件材料;

11.教育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

12.情报信息方面的文件材料;

13._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14.其它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原则上由本部门负责立卷和归档,按本企业的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或指定的部门移交,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形成的档案参照国家标准、规范和国际先进方法,进行科学分类和整理。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有库房和必要的设施及保护设备保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暂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企业,可委托主管部门或当地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档案代管单位必须保障代管档案的安全,做好代管档案的所有者利用档案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具有长远查考利用及研究价值的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长期或短期保存;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从长。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保管到期的档案应当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企业负责人、专业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直接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单,报经董事会审批后销毁,销毁清单永久保存。其中,会计档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各方都有利用档案的权利,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档案利用制度,防止失密和泄密。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企业档案时,企业应予提供。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解散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档案交由原中方合资、合作者妥为保存,或向当地国家档案馆移交。外资企业的档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外资企业延长期限、分立、合并或其它事项变更的,该企业的档案向变更后的企业移交。

2.外资企业期满或依法宣告破产的,该企业的档案按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3.外资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规章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机关的决定处理。

4.原企业根据需要可保存有关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造成损失的,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档案的;

2.涂改、伪造档案的;

3.私自出卖、倒卖档案的;

4.擅自占有和非法携带档案出境的;

5.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投资公司培训管理办法

投资公司培训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管理、提升员工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形式

1、内部培训

新员工岗前培训和公司内部在岗培训。

2、外派培训

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出资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公司以外的培训、学习、进修等活动。

3、自发培训

员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申请参加的培训、学习、进修等活动。

二、培训费用

包括报名费、培训费、资料费、差旅费、培训期间的工资等项。

1、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原则上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培训期间视为上班。

2、自发培训原则上由员工自行承担培训费用,培训期间视为事假。

三、培训考核

1、服务员、清洁工、保安的岗前培训期为一个月,考核通过后方可进入试用期。

2、公司将不定期对内部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员工绩效考核。

3、外派受训员工须将培训成绩、心得报告交行政人事部存档,并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如中途擅自退出培训或未能取得结业资格,培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四、特别规定

外派受训员工须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按协议执行。

1、培训费用与服务年限约定:

单次培训费用 最低服务年限(自培训之日起计算)

1000元以下 一年

1000元-2000元 两年

2000元-4000元 三年

4000元以上 五年

2、培训期间所发放的培训资料所有权属于公司,培训结束后须交行政人事部存档;

3、培训合格之后取得的资格证书所有权属于受训员工本人,在约定服务期内由行政人事部统一代管,约定服务期满方可交还本人。

五、本办法自20__年_月24日起执行。

第3篇 投资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投资开发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日常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保持公司良好的工作风貌,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守则

(一)基本准则

1.心胸坦荡,光明磊落,精诚团结,相互合作。

2.忠诚公司,服从领导,勤奋工作,举止大方,言行要体现公司的良好形象。

3.待客礼貌,热情周到。

4.办公文明,保持办公环境整洁有序。

5.工作时间严守工作岗位,专心工作,不串岗,不闲聊。

6.保持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7.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及工作守则。

(二)职责权限

1.员工除本职日常业务(工作)外,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2.每位员工的工作必须对上级和下级负责,无下级的员工对相关业务领域负责。

3.员工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活动;

(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业务竞争对手的活动;

(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活动;

(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投资活动。

(三)日常工作

1.在业务范围内,应严守职业道德。不准索取或者收受相关业务往来单位的酬金(回扣);不准以贿赂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不正当利益。

2.不得挪用公款谋求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在对外业务往来中,接受相关单位贵重物品(佣金),应上缴公司。

4.在对外业务往来中,不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的活动。

5.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岗位,须暂时离开时应与同事交代;离开公司外出,应向部门经理说明。

6.上班时间使用电话应注意礼貌,语言简明扼要。员工相互商讨工作、接电话时应尽量低声以免影响他人工作。不应长时间打私人电话。

7.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请假,员工应及时办理相应请假手续。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通知公司的,员工应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8.不得随意打听他人的薪资待遇情况或是透露自己及他人的薪资待遇情况。

9.未经许可,不得随意翻阅他人经管的文件、资料,不得操作、浏览他人专用的电脑及其资料。

10.维护公司良好声誉、保护公司资产、保守公司机密是员工的基本职业道德,严禁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四)安全管理制度

1.每个员工应熟悉掌握公司内部安全防火设施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2.严禁携带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公司。

3.下班前,应关掉不再使用的电器设备的电源,并关闭锁好门窗。

4.公司的电气设备、装置由专人定期检查维修,其他人不得擅自装卸。

5.不定期的对员工进行法律宣传和安全防火教育。

(五)环境与卫生

1.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2.不得在办公区域扎堆聊天及大声喧哗。

3.个人办公区域内不得张贴与工作无关的图片及物品等。

4.员工须保证个人办公区域的卫生,办公桌椅和计算机表面不得有灰尘,桌面物品要摆放整齐。

5.及时将废纸、废物放入纸篓,剩水、剩茶倒入指定地点。

6.爱护卫生间的公共设施,便后须冲水,不得向马桶内乱扔卫生用品等杂物。

(六)处分制度

1.有下列过失行为之一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等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交由国家有关机关处罚:

(1)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公司蒙受较大经济、名誉损失的;

(2)盗窃行为,滥用或蓄意破坏公司财产的;

(3)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或违法乱纪受刑事处罚的;

(4)涂改账目、制造假帐欺骗公司的;

(5)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

(6)蓄意煽动员工闹事或怠工的;

(7)在公司内从事破坏活动、窥探公司业务秘密或泄露任何不利于公司机密信息的;

(8)违反、对抗上级主管工作指令的;

(9)工作时间内经常处理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情,且屡教不改的;

(10)工作疏忽或失职,侵害其他员工身心利益的;

(11)故意隐瞒、修改个人资料的;

(12)工作疏忽或失职,泄露公司重要机密的;

(13)无故缺勤、迟到、早退、旷工的。

2.对以上过失行为处分办法如下:

(1)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书面警告、降职、降级;

(3)口头警告、通报批评。

3.给予职工降级处分的,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4.公司在处理员工违纪行为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遵照公司其它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彻底深入地调查,并保留每位员工的处理结果。

5.处分应及时,从证实员工错误之日起,对员工处分决定后,要通知本人,本人不在时,通知其家属。

6.各部门负责人对违法违纪员工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或不作处理,一经查实,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7.对员工的处罚,须在公司进行通报。

二、工作制度

(一)用工制度

本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依据的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双方共同签署后方可生效。

(二)试用和转正

1.员工入职后都要经历为期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入职时间以综合办公室核准的时间为最后依据。三个月试用期满前一周内,员工向综合办公室提交转正申请书。员工的部门经理及综合办

公室对其试用期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后,报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评估合格者转为正式员工;不合格者,可延长试用期三个月,届时考核不合格,公司予以辞退。

2.员工试用期满后应于综合办公室领取转正申请表后送交综合办公室提出转正申请。

3.试用期计入员工在公司的劳动服务期内。

(三)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

公司作息时间为:

上午 8:30―11:30,下午13:30―16:45(冬)

上午 8:30―11:30,下午14:00―17:15(夏)

三、离职管理

(一)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对有此情形的员工予以除名。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连续旷工3日以上(包括3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5日的;

2.一年内受3次以上(包括3次)通报批评处分或累计达5次通报批评处分的;

3.有侵占、盗窃、诈骗、抢夺公司财物行为的;

4.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5.涂改账目、制造假帐欺骗公司的;

6.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贿赂,造成恶劣影响或侵害公司利益的;

7.有吸毒行为的;

8.有犯罪行为经司法机关确认为犯罪的(无论是否进行刑事处罚)。

(二)员工辞职

1.试用期员工辞职须提前一周向本部门经理提交辞职报告,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2.正式员工辞职须提前三十日提交《员工离职申请书》,经核准后,凭《员工离职申请书》到综合办公室取《员工离职手续表》,办理以下离职手续:

(1)工作业务交接;

(2)缴回各项工作用品;

(3)解除聘用。

3.停止试用人员由部门经理提出,经总经理核准后,由综合办公室按上述规定办理。

4.违反公司规定,未办理离职手续者,由综合办公室以备忘录的方式提出处理意见,经核准后办理以下手续:

(1)办理《员工离职手续表》;

(2)以信函的方式通知本人在三日内必须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3)未办理完成离职手续,一切责任自负,严重者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4)备忘录将正式呈交zz旅游度假区人社局,列入个人档案中。

5.员工在离职通知期内与各有关部门办理清楚所有离职手续,如员工有欠公司财物款的,须在离开公司前还清所欠所有财物;如员工在辞职前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坏或经济损失,须在离开公司之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公司相应赔偿,公司并保留向其继续追讨的权利;由员工本人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本公司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第4篇 投资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签证管理办法

城建投资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签证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限于公司内部新建、扩建、改造及维修工程的施工签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发、承包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四条 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杜绝采用施工签证方式组织施工。

第五条 施工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控制办理施工签证。本规定以外经济变更不予办理施工签证。

第六条 施工签证格式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名称;

2、签证日期;

3、连续编号;

4、签证事由或计算公式;

5、签证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计算(列表或列式明确表达式);

6、备注;

7、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

8、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经理二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9、监理单位签证意见;

10、监理单位经办人、总监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11、甲方现场代表、由公司指派的甲方现场代表、项目部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及区属有关部门等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第七条 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

1、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

2、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按规定允许计算的相关费用;

3、设计变更、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4、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

5、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6、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生的其它零星工程;

7、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第八条 不予办理的施工签证

1、属于其它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范围的内容;

2、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3、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4、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5、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6、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

7、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

8、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

9、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

10、因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它费用项目。

第九条 工程签证按签证权限办理:单项变更估算造价2000元以下的,由甲方代表签证;2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经甲方代表和甲方项目部负责人向公司领导汇报后,到现场签证;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2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以下工程签证,经公司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公司领导签发后执行,并由甲方代表、甲方项目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证;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报区直有关部门到现场签证。

第十条 变更签证办理的时效性:施工单位在完成变更工作后须于7日内提出签证(否则视为放弃),报监理、甲方代表,甲方代表须在7日内办完有关手续并返还施工单位,否则视为同意,并追究监理及甲方代表的相应责任。监理、甲方代表不许拒收施工单位的签证单,对有疑义的签证内容,监理、甲方代表要及时协调处理,有困难的要及时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协调解决。绝不允许拖延不办,否则造成的事故及延误工期等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属工程变更的签证签发后,现场代表在三天内必须将变更内容标注在受控施工图上;施工中间过程的隐蔽签证一般要附有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 办理施工签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第十三条 委托监理的工程,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甲方代表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不得延误。

第十四条 甲方代表要积极协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有权更正施工签证中的不合理部分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甲方代表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办理施工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作随签”,避免过期补签。严禁在办理工程决算时补签。

第十七条 办理施工签证要求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二意、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材料价格要注明是预算价还是市场价,是否取费、让利,施工签证及其附件能够相互解释。

第十八条 办理施工签证要字迹清晰,书写工整,格式统一。

第十九条 甲方代表要按专业不同分工办理施工签证,避免签署本专业之外的施工签证。因专业人员不全无法按专业办理的施工签证,应当甲方代表提出,由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后会签。

第二十条 办理施工签证的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甲方代表办理完毕施工签证后保留一份存档,避免人为修改或遗失,其余返回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结算时按照工程竣工结算程序将施工签证(原件)同其它结算资料一并上报__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评审中心。审计结束后,将施工签证和其它报审资料返回公司存档管理。办理工程进度款时施工签证可以报送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报送区审计的工程项目,施工签证等报审资料须经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送。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所有报审资料由审计机构全部返回公司存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签证必须客观实际,不得造假,为牟取私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零星维修,小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项目部负责解释。

附件:工程

第5篇 海滨投资公司招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按照天津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滨海【2009】3号文件和_天津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党【2009】2号文件《汇能公司关于开展'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活动安排》的精神,为了加强天津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部门对招商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使招商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的主要适用范围为天津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园区管理公司所属的招商部门,和指定参与招商的全体招商工作人员。

第二章 招商目标

第三条 作为招商对象的企业必须是具有合法身份的内资、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

第四条 天津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欢迎从事国家允许的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者入驻园区,并特别鼓励下列行业来投资:

1.与能源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或配套的电气制造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等;

2.高成效、低消耗、低污染产业;

3.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招商合作形式

第五条 招商合作以强强联合为合作基础、共同发展为合作目标,以出租定制厂房的形式做为基本合作形式。

1. 投资企业以独资的形式注册企业,::单纯租赁园区内为其量身定制的厂房进行生产和经营(即:房东形式)。

2. 投资企业与天津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生产经营实体,租赁园区内的定制厂房进行生产和经营(即:股东+房东形式)。

第六条 根据园区整体规划,视园区开发和建设进展情况,可适时适度的调整合作形式,以促进产业基地建设。

第七条 入驻企业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公布的所有优惠政策和鼓励条件,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天津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介绍》.

第八条 天津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入驻园区企业会向区政府争取最优惠的政策,并视企业规模和入驻园区期限从物业服务、租金和其它各个具体方面给与相应的支持。

第四章 招商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招商工作要建立以发展为本,以服务为先的指导思想,努力把滨海的产业园建设成为高效益、高产出、高标准的产业基地。

同时,招商工作肩负着宣传天津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发展、投资环境,以及提高天津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任务。

第十条 招商部门的工作内容

1.负责招商信息和招商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发布,以及招商宣传广告的设计与推介工作。

2.负责招商会议的组织与管理、参会者的联络以及招商会后的跟进工作。

3.负责招商项目的综合协调和配套服务,对招商项目情况进行通报。

4.负责为招商产品、项目库和信息库的建设与管理,以及招商网站的建设与更新、维护提供必须的基础资料和信息。

5.负责参与招商谈判及招商合同的签订,负责招商项目的协调、推进与落实,协同有关部门搞好招商项目规划布局,为投资者提供综合咨询服务。

6.负责拟定招商规划、年度规划,负责招商政策与投资环境研究、招商模式的设计,招商综合资料的编写,以及招商简报的编发。

7.负责收集政府颁布的招商优惠政策,拟定本园区招商优惠措施,以此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8.负责对入驻园区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维护园区合法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十一条 在招商部门经理领导下,由各个招商管理专员按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招商工作。

第十二条 招商部门招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基本按照发现、跟踪、锁定、服务四步进行具体工作,建立跟踪档案定期总结分析和汇报。见附件二《天津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联系登记表》。

第五章 招商工作的考核和奖励

第十三条 为调动招商部门的积极性,按照工作内容所涉及的几个方面,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参考附件三《天津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为加大招商力度,促进汇能产业基地的快速发展,对于招商引资引荐人实行奖励办法,具体参考附件四《天津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天津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招商工作围绕天津三源电气科技产业园和天津滨海科技产业园两个园区的高端定位,遵循诚信共赢的原则,对招商工作中遇到的新形势新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解决。

第七章 与本管理办法相关的其他附件

附件一:《天津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介绍》

附件二:《天津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联系登记表》

附件三:《天津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四:《天津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

法》

附件五:《项目引荐人证明表》

天津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6篇 某某投资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办法

某投资集团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工作顺利地完成,遵照“公务用车为工作服务,为业务服务”的原则,并确保公务用车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应熟悉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使用

第三条为了便于工作,各部门相对固定用车,如需调配用车,各部门应提前一天告知综合事务部,由综合事务部统筹安排。

第四条车辆到外地出差需提前一天告知综合事务部,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调配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

第五条员工不得以业务用车名义办理私事。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六条为了确保集团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公务用车,集团公司本部车辆(包括借用车辆)和驾驶员均由综合事务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条车辆相对固定到各部门使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并由各部门与集团公司签订公务用车责任书,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用车管理的负责人,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本部门相对固定用车。

第八条车辆年审、保险及路桥费年票等,由综合事务部统一办理;广州市内加油到集团公司指定油站。

第九条车辆路桥费、保管费及燃料费等,实行部门包干,具体数额见《责任书》有关规定。在限额内由驾驶员凭有效单据,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预算财务部负责控制限额。

第十条驾驶员要增强防盗意识,严禁车辆乱停乱放。车辆原则上应在公司停车场停放,如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必须停放在保管站。部门用车如需在外过夜停放,必须经使用部门领导同意并做好车辆保管停放工作。

第十一条人离开车辆时,必须锁好车的门窗和防盗锁,启动防盗报警器。

第十二条严禁将行驶证等有关车辆证件放在车内。

第十三条严禁私自配制车辆的钥匙。

第十四条汽车钥匙、防盗报警控制器及车辆证件均应随身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严禁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章车辆维修及保养

第十六条车辆如需进行维修,由车辆使用部门如实填写《报修单》,经使用部门领导审核后,送综合事务部审定,由综合事务部安排到集团公司指定的厂家维修。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要建立档案。维修完毕后,凭维修厂所出具的发票、项目清单经综合事务部核查、登记,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到预算财务部报销。

第十八条如出车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急需修理,驾驶员须经报告综合事务部后可就近维修,返回后再补填《报修单》并说明故障情况。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凡更换价值200元以上的车辆配件,驾驶员应负责将旧件取回,旧件未回收的不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各部门对其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综合事务部,保持车辆良好的待用状态,保证车容车貌的整洁卫生,保管好车辆的各种证件及工具。综合事务部每月对车辆作一次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一般情况下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应进行一次保养。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有关法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及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驾驶车辆外出。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例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五条行车时务必集中精力,不盲目开快车,严禁开“斗气”车和酒后开车。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未安排出车任务时,按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上下班,车辆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持有驾驶证的非专职驾驶员,须经综合事务部备案并考核认定其驾驶资格,未经综合事务部认定资格和备案的人员,不得驾驶公司公务车辆,如把车辆交给没有经综合事务部认定资格的人员驾驶,收回该部门用车。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本部持有驾驶证的专职和非专职驾驶员,都必须参加综合事务部组织的安全学习,并定期接受考核。

第六章车辆被盗及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如未经集团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擅自驾驶车辆外出或外借车辆,所发生的车辆被盗以及交通责任事故,由驾驶者承担赔偿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三十条如违反车辆防盗的有关规定,导致车辆被盗,视情节,由责任人按车辆实际损失的15~30%,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如违反交通规则或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按保险公司免赔额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实施,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7篇 a投资公司统一邮箱管理办法

投资公司统一邮箱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即日起,我司将推行企业统一邮箱管理制度。请各部门领用邮箱后,按照本管理办法使用:

一、各部门领用邮箱应用于公司公文函件往来,以及公司内部信息及工作指令的传递,请勿用于私人邮件的传递,便于公司网管的集中管理;

二、各部门被指定管理邮箱的相关人员(具体人员见附件)应当每天查看邮箱状况(上班、下班时各查看一次),并及时对邮件内容进行回复处理,网管将不定期抽查邮箱查看情况,并根据抽查情况对未按要求使用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每抽查到一次未按规定使用邮箱,通报批评一次,三次以上警告一次,并处以50元的薪资扣罚;

三、被指定管理邮箱的相关人员必须在每周五通过企业邮箱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主管人员汇报工作,汇报的内容包括对该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及下一周的工作计划,具体汇报层级情况见附件。未按照规定通过邮件汇报工作的相关人员,通报批评;超过三次未能按照规定汇报工作,警告一次,并扣罚薪资50元;

四、邮箱的使用和管理由行政部统一执行;

五、本管理办法一经公布,即时生效,所有被指派管理邮箱的员工应当遵守执行;

六、本管理办法由行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8篇 投资公司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关于执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

现发布本公司的《工程签证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有关签证如没有总经理签名和公司盖章的,必须在七日之内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办理补办手续,否则过期作废结算时无效单据处理;未发生的签证,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

2010年6月8日

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工程签证的内容和程序,减少无效签证的发生,便于工程结算的办理,保障双方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签证的适用范围

工程签证是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由发承包双方代表、监理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变更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工程签证适用如下范围:

1.承包人依据建设单位“工作联系单”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

2.在业主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之前承包人已按原图完成了部分工作应办理工程签证;

3.承包人依据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共同认可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而变更的施工工作。

4.施工形象进度完成情况的现场确认(不办理核定手续,但须由三方盖章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签证单据分为“现场确认单”和“工程签证核定单”两种:

1.“现场确认单”是需要现场确认的事项认定单据,包括对增加或修改的工程量、签证项目中需报价的单价或包干价、工程材料质量、施工形象进度完成情况等的确认。除施工形象进度完成情况现场签证确认单可单独作为报工程进度的计量依据外,其余的只作为办理“工程签证核定”的附件使用,不能单独作为结算使用。“现场确认单”格式见附件一。

2.“工程签证核定单”是涉及工程签证项目的结算凭证。须在取得“现场确认单”或该项目完成后14天内提出核定,过期不以办理。“工程签证核定单”格式见附件二。

二、办理工程签证的程序

(一)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由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向项目监理单位提出,由项目监理单位组织办理。

2.现场确认单必须由现场工程师、项目监理工程师会同监督小组两名人员(含组长),对所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核准工程量及确认施工方法等,并备案会签(一式四份),无须加盖公章。

(二)工程签证核定

1.工程签证核定由承包人向项目监理单位提出。同时提交“工程签证核定单”、“现场确认单”及其它相关依据。

2.项目监理单位收到“工程签证核定单”后应对该单的依据、实物工作量、完成质量及价格是否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查,然后提交工程部按照《工程签证审批操作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3.在公司办理完有关审批手续后,由工程部办理退回手续。

(三)工程签证流程:

承包人取得变更文件-→监理人组织现场测量等工作(施工前后)-→四方人员现场签署“确认单”-→承包人根据现场确认数据计算成果-→承包人14日内根据计算成果出具“核定单”并提交核定-→发包人15日内核定完毕并出具核定结果-→承包人认可核定结果(7日内没有异议时视同认可)-→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核定数据按约定提出“付款申请”或进行结算。

三、工程签证单据的内容

1.工程签证必须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写清签证的事实依据,反映事件的真实、全面和关联有效性。“现场确认单”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位置等。同时需写明签证提交日期、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执行签证事实的书面依据,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或天数(所得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附图。

2.对内容不全的;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签证单据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都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3.工程签证时,现场代表要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4.工程签证实行量价分离制度,即专业工程师负责工程量的初步审核;监督小组人员负责工程量的确认以及信息价以外的材料价格的核定。

5.每份“工程签证核定单”必须在报送前除明确编制日期外,必须有编制公司简称及连续无缺的唯一性序号,未标注者作为内容不符不予接受。

6、所有“现场确认单”必须附发生签证的原始工作联系单以及签证部位简图,标明几何尺寸、标高、面积或体积、工程量计算式等,不得笼统签注工程量。必要时进行摄影留证。

7.所有工程签证必须注明是否为“按定额计算”。如果没有注明约定,则结算时按“独立费”(不下浮)结算。

四、工程签证的时效

1.现场确认现场确认必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7天内完成;隐蔽工程的现场确认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需签证项目的隐蔽工程需在隐蔽前请监理、监督人员以及现场工程师共同到现场审核后备案会签。

2.工程签证核定承包人应在办理“现场确认单”、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或“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签证核定单”,承包人因执行“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或“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签证核定单”中一并提出。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5日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签证核定单”或工程变更价款签证,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3.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签证核定单”及上述书面依据之日起15日内予以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7天内提出,否则视同认可。

4.对无图纸及临时性类工作,工作量由施工单位、项目监理、现场工程师和监督人员共同现场确认,单价按附录一执行。

5.因事件发生突然,须紧急处理且单项工程签证总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工程签证办理人可口头请示公司总经理同意,事后按正常程序补办手续,但必须有公司现场工程师及监督人员签字。

五、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的责任

1.现场确认和工程签证核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予补签(特殊情况可特殊处理)。

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3.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

工程签证(工程经济反索赔文件)一般由工程部或施工监理提出,监督小组及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工程承包商违约情况也可提出。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工程签证办理原则及方法参照对本工程签证办理原则和方法。

4.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该变更部分不得提出签证核定。若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承包人除应承担全部损失外,并接受发包人按全部损失的1~5倍处罚。

5.变更、签证及其价款的调整、经济补偿、工期的增加的确认手续,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任何个人签字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

6.需签证项目在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只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之一。

六、工程签证的确认

1.设计变更、现场确认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确认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2.经会签的“现场确认单”须经监督小组组长签字确认。

经审核的“工程签证核定单”,须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并统一编号和加盖“签证核定章”后,才能作为结算或付款的依据。(签字、盖章和编号三者缺一不可)

3.所有工程签证单需三方(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4.总经理负责“工程签证核定单”的批准。“工程签证核定单”除总经理签字批准确认外,其余任何签字均只代表对该签证发生的基本状况的认可,而非“工程签证核定单”的确认。

5、特别声明:在已经确认的“工程签证核定单”与所签署的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存在重复、冲突时,结算时以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的约定为准,该“工程签证核定单”的处理办法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附则

1.已完工工程款额的核定参照本办法处理。

2.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

2010年6月8日

签收认可单位:

附录一签证项目的单价按下列方法执行:

1、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或者让利条件的,按已有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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