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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办法11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6

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1篇 友好和平基金会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友好和平基金会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基金会人员相对稳定、维护人才正常流动秩序,保护基金会和员工的法定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辞职程序

第二条 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主管或秘书长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 秘书长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 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理事会审批。

第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基金会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清算工资。

第七条 基金会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基金会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三章 离职谈话

第八条 员工辞职时,主管负责人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 审查其劳动合同;

2. 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 审查其了解基金会秘密的程度;

4. 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 阐明基金会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领导共同签字,基金会和离职员工各执一份。

第九条 员工辞职时,必须进行工作移交,内容包括:

1.征求离职员工对基金会的评价及建议;

2.收回员工工作证、钥匙、公务护照、文件资料等;

3.收回其他属于基金会的各类财物。

第四章 辞职手续

第十条 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 辞职员工不得带走基金会的纸质和电子文件资料,不得泄漏基金会的机密事项。

第十三条 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基金会的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四条 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十五条 辞职员工清算款项:

1.清算工资;

2.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3.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辞职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每年公司工龄补贴1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

5.基金会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基金会借款、罚金;

2.员工对基金会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基金会脱离劳动关系,基金会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补充,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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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友好和平基金会内部管理办法

友好和平基金会内部管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使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内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内部管理办法。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一章 会议制度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监事会议制度、专题会议和日常办公例会制度。

(一)理事会会议

1.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原则上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推迟或增加召开。

2.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能召开,如有重大事项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也应召开理事会议。参加理事会的人员包括: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等。理事会会议决议须超过与会理事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4.理事会会议主要任务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讨论通过新理事;

(3)决定重大业务计划,包括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5)审议、修订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听取、审议理事长工作报告;

(8)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5.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并经与会理事签名,通晓全体理事。

6.理事会会议前,秘书处要做好提供会议讨论内容的材料准备工作,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征求理事的意见。

(二)监事会会议

1.监事会会议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全体监事参加,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加。

2.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其决议的通过采取“两个复杂多数”的原则。

3.监事会会议主要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审核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秘书处有关情况的汇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三)专题会议

专题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部门在工作中涉及面较大的某个重要问题。会议主要内容包括:研究本基金会专项工作的部署和落实;协调、及处理专项工作中的重要事务。

专题会议由理事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相关业务部门和有关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组织、记录、纪要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作为档案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保管。

(四)日常办公例会

日常办公例会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但要确保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由秘书长或部门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主要内容为通报现有公益项目、其他事项进展情况;通报即将开展的公益活动及重要事项;协调和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章 秘书处工作制度

秘书处作为基金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本会的行政和协调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承办基金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理事长负责。

(一)机构设置

秘书处工作分五个部门管理:办公室、财务部、法务部、项目部、信息宣传部,分别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分工负责,分工不分家,大型活动需要时,不分岗位,全体参加。

1.办公室工作任务是:

(1)负责文电处理、档案管理;

(2)承担理事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起草有关报告和文件;

(3)负责日常接待咨询工作;

(4)各类证书、纪念品的制作及发放工作;

(5)负责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

(6)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性工作;

(7)办理理事、监事人选的增补和协调事宜;

(8)制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

(9)其他临时性工作。

2.财务部工作任务是:

(1)负责财务管理、基金运作和资金安全增值工作;

(2)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及其实施;

(3)负责对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核算、检查与监督;

(4)负责财政、金融信息和市场情况的调研,为基金安全增值提供决策参考;

(5)根据监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6)负责接收捐赠和专项基金的使用工作,建立完整的捐赠和资金使用档案,使每一项资金的捐赠与使用都有案可查。定期向捐资人提供协议执行情况,实行透明管理,让捐赠人满意放心;

(7)及时与民政部门、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联络,掌握政策变化,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8)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法务部工作任务是:

(1)负责各项协议的审查;

(2)把控项目运作的法律风险;

(3)与捐赠及合作方探讨项目可行性分析;

(4)其他一切涉及法律的事项;

(5)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项目部工作任务是:

(1)负责项目开发和实施工作;

(2)负责基金会对国内外的宣传工作,各类宣传用品的制作和发放;

(3)负责外事活动的协调工作;

(4)负责合作协议的洽谈和跟踪办理;

(5)负责项目大事记收集、整理工作;

(6)加强项目信息收集和资料积累,完善基金会工作档案;

(7)募资工作;

(8)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信息宣传部工作任务是:

(1)负责项目大事记的归总、上传工作;

(2)负责项目活动的媒体联系;

(3)负责网站维护管理;

(4)负责网站内容信息的搜集、整理,内容包括重大事务、外事活动、访问考察活动、访华团考察活动、重要出访活动等信息;

(5)及时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统一分类、整理、汇总成发布稿件并按照程序审批后发布。对于登录信息,要及时存档备查;

(6)应按照规定及时对基金会网站进行管理、维护与更新,保证信息及时性、通达性、有效性。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7)负责对服务器和网站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8)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守则

1.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有关规定为理事会当好“参谋”。

2.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养成良好的自学习惯,努力提高政治、业务水平。

3.坚持以人为本,竭力为捐资单位、个人和友好和平发展事业服务。

4.严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重大事项必须请示报告,个人不得擅自主张,不得随意对外表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5.团结友爱,分工协作,本分做人,踏实做事;文明礼貌,廉洁自律。

(三)加强信息收集和资料积累,完善基金会工作档案;发挥网络作用,重大活动及时上网公布;加强与理事和新闻媒体的沟通。

(四)根据监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五)办理理事、监事人选的增补和协调事宜。

(六)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问题,须书面向理事长请示:基金募集、基金运作、项目资助、接待来访、组团出访、国内出差、年度赞助计划、年终工作总结、年度预算决算、非计划内单项重大支出、人事问题等。

(七)休假制度。

1.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家年休假制度,年休假本着统筹安排兼顾职工意愿原则,可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度安排。为保障工作有序开展,休年休假要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表格形式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并报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具体年休假标准为:

(1)入基金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入基金会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入基金会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事假、病假制度。事假不得先斩后奏,休3天以内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7天须经秘书长同意,7天以上须报理事长同意;病假须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特殊情况可于病假中或病假后提供。

第三章 各级人员工作职责

(一)理事长职责

1.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人代表,领导基金会的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5.审批限额以上及预算外的开支,检查财务收支情况。

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秘书长职责

1.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章程》规定行使权力,并经理事长授权审批基金会财务收支工作(本“办法”经党组批准或理事会通过视为授权)。

2.主持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决定。

3.参与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决策。

4.协助理事长对基金会进行管理。

5.组织起草需提交理事会议的各项工作计划、方案、制度和工作总结。

6.根据《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组织起草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7.筹备召开理事会的各项工作。

8.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副秘书长职责

1.协助秘书长工作。

2.做好基金运作和项目开发实施工作。

3.做好本“办法”第五章(一)、(二)款中的工作。

4.做好为理事会会议和年度工作报告提供分管工作的情况素材工作。

5.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会计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各种财经政策、纪律和有关财务制度。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各种会计帐薄、科目,并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3.根据年度收支预算,控制资金使用。

4.负责填制和审核收支凭证,监督和抵制一切不符合财经政策和纪律的收支凭证。

5.及时整理财务凭证,认真清理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帐目,及时编制会计报表,月末向秘书长报告当月财务收支情况。

6.建立会计凭证、帐薄表册、财务文件、会计报表等档案,资料分月装订,年终建档,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销毁;妥善保管财务专用印章、法人代表名章,并按规定使用印章。

7.会计人员调离或因故离职,应将经手会计凭证、帐册、文件资料及未了事项如实移交,并由会计主管人员或主管领导负责监交;移交人、接交人等均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8.财政、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及上级机关检查基金会有关财务情况,需抽查会计资料时,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后,会计人员应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9.注意了解国家财经政策,观察金融市场动向,跟踪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市场情况,保证资金运作安全,并及时提出调整资金运作建议,供决策参考。

(五)出纳员职责

1.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和有关的财务制度,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

2.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认真审核报销单据和支出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签字和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并核对领导审批权限,对违反财经规定的应拒绝办理。

3.坚持原始凭证逐日登记入帐,并及时掌握银行存款数额,所有帐目必须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填写工整。

4.贯彻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货币管理制度,财务印鉴必须与会计分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一切支票和现金借出,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5.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认真管理好现金、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及其他有价证券,库存现金超过银行规定限额,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转借和坐支,不得“白条”抵库,更不得贪污挪用。违反制度造成损失,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立档工作。

(六)办公室人员职责

1.负责基金会文件保管,做好文件收发、催办、归档等工作。

2.负责办公用品、礼品的采购和管理,不得假公济私。

3.负责接洽来人来访,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4.负责资料上报工作。

5.负责基金会的各种文字材料的整理、装订和保存。

6.负责基金会有关资料的网上操作。

7.负责基金会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8.负责办公室其他日常行政工作。

9.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

(七)业务人员职责

1.募资工作。

2.负责项目开发和实施工作。

3.负责外事活动的协调工作。

4.负责合作协议的洽谈和跟踪办理。

5.负责项目大事记收集、上传工作。

6.网站维护管理。

7.各项协议的审核及项目运作的风险把控。

8.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公文管理制度

(一)收文管理

1.基金会收到公文、函件后,由专职人员统一登记并报送秘书长阅处,涉及重大问题的公文,由秘书长报送理事长审批。

2.报批文件应明确提出处理意见。

3.一份文件或一个项目的多份文件在处理完毕后,要及时收集齐全存档。

(二)发文管理

1.以基金会名义发文,由理事长签发;以基金会名义发便函,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发。

2.对外公文代表一个单位的形象,要求公文格式正确、文字精练、语言通顺、打印整齐。

3.以基金会发出的所有文件必须用印。

4.重要和涉密文件收文单位在本市的可以通过机要交换或直接送达,外省市的可通过机要交换或使用特快专递邮寄,并电话跟踪收件情况。

5.所有发文的原始批件都要留存归档。

(三)公文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22)14号>;的有关规定及《全国友协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办法中涉及的具体公文字体、字号、模版请参阅《全国友协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22版)中具体规定。

1.公文种类

本基金会公文种类有决议、决定、通知、报告、请示、函、接待计划、简报、谈话参考、电报、记录、纪要。

(1)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通知。传达需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4)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5)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6)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的格式同通知格式。

(7)接待计划。适用于对来访团组各项接待事务进行合理安排。

(8)简报。适用于对组织的公益活动有关情况进行不同种类、不同重要程度、不同发放范围的文字汇报。

(9)谈话参考。适用于领导人会见重要人士、举行会谈时的谈话参考资料。

(10)电报。分明电和密电。适用于向有关单位快速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11)记录。适用于会议、会谈、会见,如实详尽反映会议情况。

(12)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2.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1)份号。同一件公文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一定要标注份号。用6位3号黑体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发文时必须登记公文发往单位以及与其对应的号码段。

(2)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必须标明密级。非涉密公文在履行公布程序之前也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禁止未经批准就挂在网上。

本基金会公文最高密级为“机密”;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例外。密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2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中间用“★”隔开。

(3)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公文(不含电报)的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依次自上而下排列。

(4)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根据文种需要,使用3号仿宋字,标注在文件的适当位置。

(5)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标准签发人姓名,体现机关负责人应对对所签发的公文负责。“签发人”使用3号仿宋字,姓名使用3号楷体字,右空1字标注在红色分隔线上方。

(6)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使用2号加粗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2行位置。

(7)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报关外交部的公文不写主送机关。使用3号仿宋字编排于标题下空1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面标全角冒号。

(8)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需显示正文,首个盖章页应当显示正文。正文用3号仿宋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

(9)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中涉及附件内容处加括号注明(见附件)或(附后),并使用3号仿宋字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位置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单一附件不标顺序号。

(10)发文机关署名。发机关名义发文应署: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或全国友协,以基金会名义发文应署: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11)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12)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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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友好和平基金会薪酬标准及管理办法

友好和平基金会薪酬标准及管理办法

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下属的非营利性组织,员工薪酬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管理,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薪酬管理办法是是基金会薪酬发放的准则和依据。

第二条 基金会薪酬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由秘书长负责,财务部是薪酬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薪酬分配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竞争、激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基金会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薪酬的产生与构成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薪酬总额预算》,经秘书长审查后,与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总预算》一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薪酬由国家规定的四项基本工资和津贴组成。

第七条 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年底按岗位和贡献的大小,从非营利性创收中,发给年终奖励工资。年终奖励工资不超过薪酬总额的20%。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

第八条 年薪按标准,分月、年终发放。

第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按月标准(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60%发放,试用期满后全额发放。

第十条 年终奖励工资年底依靠考评情况发放。

第十一条 调整职务后,从当月起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结算当月工资时,按日计算。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离职的,结算至合同终止之日。

第十四条 在本会连续工作10年以上人员解除、终止合同,工资发至离职当月。

第十五条 法定节日、假日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 事假按日计算扣发工资,也可扣除年度休假天数。

第十七条 病假,有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者工资照发,无病假证明或超过病假天数者,按事假处理。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不发放加班工资,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必须在工作日内完成,完不成应自行加班。只有在工作任务特别紧急时,由秘书长批准其加班工作才发加班费。发放办法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小时计算加班费。

第十九条 值班期间发放值班津贴。

第二十条 为完成单项或专项任务聘请的专家、技术人员列入相关项目的成本费用。随项目经费预算一并编制,不计入工资总额。

第二十一条 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基金会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后统一缴纳。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连续工龄20年以上者,每年带薪休假15天;连续工龄10年至20年者带薪休假10天;连续工龄5年至10年者带薪休假7天;连续工龄1-5年者带薪休假3天。工龄1年之内没有休假。

第二十三条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当年没有休假者,奖励规定假期(15天、10天、7天、3天)的工资。原则上不可以与下年合并休假。

第二十四条 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强制执行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会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后,统一缴纳。

第二十五条 其他福利根据国家政策和本会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增(调)资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底前基金会财务部提出增资幅度或者调增档次建议,并编制《年度薪酬总额预算》,随《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告》一并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每年年终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进行一次考评,对认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按标准发放年终奖励工资。对特别突出、贡献较大者,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可以增涨工资档次或者增加奖励工资数额。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并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者,经理事会研究,扣除一定比例奖励工资或降低工资档次。

第二十八条 无故迟到半天,扣除1天的津贴工资;每旷工1天,扣除双倍当日工资;连续旷工3天扣当月岗位工资的50%,当月津贴工资停发;三个月内累计矿工5天,只发实际工作日的基础工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月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年终奖励工资在下年1月15日左右发放。

第三十条 发放形式:现金。

第三十一条 本《薪酬标准及管理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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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友好和平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友好和平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22〕531号)并参照《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略)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并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一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并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基金会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 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强化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出差、差旅费预算的审批制度。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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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为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保证本基金会公益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公益项目财务管理,确保公益项目资金安全,充分发挥公益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管理

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项目总预算和项目执行进度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理事会批准及资助协议签署后,无重大原因,不得修改预算。如有特殊原因,在不突破预算总额情况下,调整各项目内的预算,需由项目执行人员提出申请,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并经捐赠人认可后报财务部备案。

二、合同签订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就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在实际收到捐赠后开具捐赠票据。本基金会使用捐赠资产时,也应与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签订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捐赠资金的拨付

捐赠人按照捐赠合同约定将捐赠资金拨付到本会账户。本基金会将根据与受助单位和各执行单位签订的资助协议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到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

四、专项管理

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要对项目资助资金实施专项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费用。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核算和反映项目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并严格执行预算。按照资助协议约定,定期向本会提交和该项目有关的资助资金使用说明。

受助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受助项目的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财务资料进行整理并妥善保管。项目结束后,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移交项目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五、采购与费用支出管理

受助单位应加强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降低采购成本。

项目发生的采购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各项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后,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再根据受助单位和项目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

六、资产管理

受助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购的设备、物资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出库手续,登记入账,并妥善保管。项目执行完毕,及时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七、项目监督检查

本基金会的项目监管小组负责各公益项目的监管工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度随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资助项目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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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本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和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财务部归总登记,各部门具体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管理范围

单价在2000元以上,预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固定资产范畴。

(三)管理程序

1.固定资产的购置

因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后统一购置。如有特殊要求需购置专业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各部门须在购置申请中注明。购置固定资产总价不超过5000元报秘书长审批,超过5000元(含)须报理事会审批。

固定资产购置后,由经办人负责签收签字入库。财务部应对固定资产名称、价值、数量、保管人做项目登记。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与财务部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每年至少核对一次。

2.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

领用固定资产有使用部门填写领用单,报秘书长审批。各部门要设专人保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熟悉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能和保管方法,认真操作。

3.固定资产调拨

各部门需要调拨固定资产,需填写调拨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调拨。未按规定办理导致固定资产损失的,有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4.固定资产维修

因长期使用,需要维修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联系维修。维修价格过高或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按报废处理。

5.固定资产报废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有各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统一办理,并将签字确认的清单及相关批件交财务部,以核销固定资产账目。

6.各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人员工作调整时,应精修工作交接。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将其负责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退交办公室,由办公室验收,并持验收清单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7.每年财务部要核对固定资产账实,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办公室对账实进行监督,确保本基金会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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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为实现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基金会可以进行资产运作。为使基金会资产运作合法、有序进行,保证基金会的资产安全,特制订《基金会资产投资暂行管理办法》。

一、基金会的投资须在充分调研、论证后方可进行;

二、基金会投资的初次合作者,基金会须2人以上亲自到对方机构进行考察,了解其资质、信誉及业绩等,必要时还要向证监会了解情况,请法律顾问调查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运作方式的合理、合法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会的投资须履行正常报批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基金会的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投资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2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短期投资有基金会法人代表决定,并在下次理事会时通报投资情况及投资结果;

(二)21万元至100万元(不含)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投资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并在下次理事会时通报投资情况及投资结果;

(三)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无论期限长短,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进行;

五、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须定期向理事会汇报,重大而紧急情况随时汇报,必要时召开理事大会,根据投资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决定投资活动的续、止;

六、投资活动结束后,须向最近一次理事会报告投资结果。

篇2:主要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对主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项目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危险源,是指在危险源明白卡上所规定的危险源。

第三条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明白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项目在施工前应填写《主要危险源明白卡》,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项目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第九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可按照新员工培训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上报机械部和安全协调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

第十四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协调办公室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协调办公室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系统,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主要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五)主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主要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安全协调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主要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救助制度 救护制度 教务处制度

教务制度 教学制度 教导处制度

篇3:柴油压风机操作规程

一、压风机开机前的检查和准备:

1、检查各紧固部位有否松动,是否处在正常状态。

2、本机使用hs-13(冬天用)、hs-19(夏天用)压缩机油(sy12.77)、严禁其它规格油代用或不同规格油混用。打开加油螺塞,加足本机规定使用规格的润滑油,油位线至油标1/2~2/3处。

3、用手盘动主机扇2~3转,看是否转动灵活自如。查听有无障碍感或异常声响。

4、清理机器附近一切障碍。

5、上述各点均正常无误后,将闸阀拧到全开状态,启动柴油机使之在低速状态下运行5~10分钟。如有异常,应停机检查排除;如正常,可关小输气阀门,分2~3次将压力调到额定压力值。机器进入工作运行后,应全开闸阀。

二、压风机起动、运行和停车

1、开机前的检查和准备:柴油机机油、冷却水、柴油和压缩机机油。

2、开机前打开输气闸阀,使空压机空载起动。

3、柴油驱动按柴油机使用说明书执行。

4、在0℃以下环境工作时,应将润滑油加温至0℃以上方可开机,以防润滑油凝结造成事故。

5、开机使机器轻载运转5-10分钟后方可进入正常负载运转。

6、每次启动前和运转过程中,均应检查或按规定添加:柴油机机油、柴油,冷却水和压缩机油,特别是空压机油油面线,必须在规定位置(视油窗1/3~2/3处),否则,油位偏低易造成烧压、抱轴、拉缸,油位偏高则造成油耗过高、气阀积碳、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7、机器操作必须由专人管理和使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以保证人、机安全。

8、 运行中要经常查看压力表读数是否正常,注意机器运转的稳定性;振动机声响是否正常、检查各部位是否处于正常状态;运转部位发热情况是否良好。一般气缸盖排气口温度不得高于200℃。曲轴箱油温度不得超过70℃,否则应停机检查。

9、每次工作结束时,让空压机轻载运行3~5分钟后方可停机。对于长时间运行的机器除随时注意柴油机的机油、柴油、冷却水和压缩机油外,每月至少要带压排油水、污物1~2次,如遇雨季或空气温度大的地方,每月要带压排放3~5次,以保证机器内部清洁,使压缩空气纯净。

三、压风机维护保养:

1、空气滤清消声器需作定期清洗。正常工作环境下每月清洗一次。清洗时将滤消声器打开,浸到金属洗涤剂中彻底清洗。(纸质滤芯用毛刷刷清,并用压缩空气吹净)累计工作500小时,更换消声器滤芯。

2、曲轴箱内的压缩机油要定期更换(注意停车后进行)。新启用的空压机使用一周后应换油。以后每运行400-500小时更换一次。换油程序:打开放油塞,排掉箱内油污,然后打开侧盖,将曲轴箱内沉定物擦洗干净,最后装上放油螺塞和侧盖。再从注油孔挤入干净的压缩机油至规定油位。

3、经常检查各紧固件和管路接头,防止松动、漏油、漏气。

4、定期检验安全阀,放气阀、压力表的灵敏度和可靠性,注意安全阀的气孔不可堵塞。

5、每年对主机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清洗气阀部件,除去油污积碳、验证阀足是否平整,检查各运动部件的配合间隙,若磨损过大影响机器的性能时应更换。

6、空压机若长期停用,应作防锈处理。一般情况下,空压机不允许长期存放(一年以上),以防锈蚀等影响机器性能。重新启用时,需全部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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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捐赠财产管理,明确捐赠程序,保证捐赠财产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旨在将所有受捐赠财产用于发展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事业,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会所受捐赠资金将用于:

(一)组织和资助中外民间友好交往活动,以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二)组织和资助维护世界和平的活动与事业;

(三)设立基金支持我国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事业的发展;

(四)设立基金开展培训,为我国民间外交和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

(五)为推动国际合作,开展咨询服务;

(六)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七)对从事民间外交研究的机构、刊物、会议、活动提供资助;

(八)表彰和奖励为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九)设立基金助残帮困、扶贫救灾;

(十)根据捐赠者意愿资助和组织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第二章 捐赠与受赠

第四条 本基金会将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接受国内外热心于友好、和平、发展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及个人作为捐赠人的捐赠。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捐赠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物品的,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捐赠人的捐赠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捐赠人应当将捐赠款汇入本基金会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 捐赠人可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的捐赠意向。本基金会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资金数额、捐款用途、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第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举行捐赠仪式,向捐赠人授予捐赠凭证或捐赠荣誉证书,并在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或报道捐赠情况。

第十一条 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在承诺兑现期内不交付捐赠财物,本基金会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确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捐赠协议终止。

第三章 捐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应当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的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捐赠资金用途的,为其设立专项基金,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受赠的物资将直接捐助给被资助者;不能直接捐助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委托拍卖的方式将其转化为资金,捐助被资助者。

第十五条 没有特定指向的捐赠款,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部计入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的本金,按《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进行使用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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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发展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事业,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本基金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加入与退出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四条 本基金会常年招募志愿者,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长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和短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招募长期性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短期性志愿者的招募由各部门根据项目基金活动需要,提出志愿者招募计划,或者直接推荐志愿者人选。有关志愿者的招募由项目部门统一负责,报秘书长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 志愿者可根据本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本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并寄送本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六条 申请者经本基金会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后即为本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第七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本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八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条 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守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三)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四)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本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活动;促进中外民间交往的活动;与和平、发展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文秘、档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项目活动、礼仪接待、导游服务、后勤保障及本基金会其他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

(一)本基金会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本基金会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

(一)凡申请成为本基金会志愿者,须填写《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志愿人员申请表》(后附个人简历),经志愿者录用部门审核后,报秘书长办公室及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本基金会与申请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开始计算志愿服务期限。

以集体形式为本基金会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临时志愿者,以集体名义与本基金会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在协议后附上志愿者名单,并由志愿者本人签字认同志愿服务协议内容。

本基金会为志愿者统一标识。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佩戴本基金会志愿者统一标识。

(二)本基金会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由本基金会项目部门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或由本基金会指派专业的第三方志愿者培训机构对志愿者进行培训。

(三)志愿者由本基金会项目部门统一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指导志愿者按照我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和志愿服务协议开展工作,检查志愿者工作,评估其志愿服务质量,填写《志愿者服务评估表》。项目部门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志愿者档案和志愿者信息库。

(四)项目部门如发现志愿者违反志愿服务协议的情况,可提前解除协议,报秘书长办公室及理事会批准后由项目部门办理。

(五)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本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2.向中国志愿者协会、北京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推荐,参与有关奖项的评比;

3.本基金会作为公益性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并为志愿者做出实习鉴定;

4.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5.根据本制度上述原则,本基金会招募的长期性或短期性志愿者,均为本基金会提供无偿志愿服务。但本基金会亦或根据具体项目基金活动情况对服务于相应活动的长期性或短期性志愿者象征性地提供小额志愿服务补贴,相应费用从项目基金活动费用中列支。

(六)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本基金会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

3.向本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七)志愿者服务期满,志愿服务协议自动解除。若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部门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经秘书长办公室及理事会审批后,交项目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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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基金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基金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规范基金会车辆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特做如下规定:

(一)公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基金会重要事务及财务存取大额现金的出行安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实行用车登记制度。车辆使用需由使用者登记签字,明确使用事由、地点并登记领用、归还时间。

(三)执行刷卡加油制度。采用一车一卡加油,加油卡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充值及管理。

(四)车辆定点停放。使用后统一停放会内地库。

(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禁止酒后驾车,危险驾驶等危害行车安全的行为。

(六)车辆维护清洗。车辆使用人员应及时检查车况,确保车辆干净整洁、安全使用。车辆统一由会内进行维修,办公室负责办理洗车卡,统一管理使用。

(七)停车费用。公务用车出行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按季度结算。

(八)公务用车概不外借、禁止公车私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九)本规定自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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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基金会基金募集、管理、运作办法

基金会基金募集、管理、运作办法

为发展壮大基金,促进友好和平发展事业,保证基金合法、安全、增值,使基金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特制定基金募集、管理、运作、赞助、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基金的募集方法如下:

(一)募集基金的对象是中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外友好团体和个人以及章程中所规定的对象。

(二)募集基金,坚持自愿的原则,数量不限。

(三)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捐赠的具体业务,并将捐赠的事迹载入基金会史册。对捐赠2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万元以上的个人由基金会颁发证书和纪念品。

第二条 基金会基金、财产受法律保护,并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设立“项目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抵押和挪用。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基金。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应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办理。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和变卖,所得收入扣除10%的管理费后由基金会决定使用方式或按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的一切开支,必须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基金会本身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其申请、评审程序。

第六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款项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七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高增值的原则运作基金。基金用于增值性质的运作,要坚持民主决策,实行严格的项目论证、听证和监督程序。其过程必须连贯透明,并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基金的安全、增值。

第八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财产清算等,应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查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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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办法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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