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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管理办法7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9

认定管理办法

第1篇 基础科学部教学事认定管理办法

为保证教学工作的顺畅和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杜绝教学事故,特作如下规定:

一、日常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1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不能迟到、不得提前下课。

2认真备课,按教学要求及时认真教学计划、教案等教学资料,做到讲解熟练精确,内容充实,信息量饱满。

3 不得随意换课、串课、停课、或找人代课。

4 若遇出差或重大事情,需要代课时,应向基础科学部申请,经批准后,再到教学秘书处填写《课程变动通知单》,呈报教务处,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5 对出现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系内通报批评,警告处分,降岗,或劝其退调离教师岗位。

二、考试工作人员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1、主考或监考教师擅自不到岗(严重教学事故);

2、主考或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3、主考或监考教师未认真清理考场,致使开考后,仍有学生的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座位上;

4、主考教师在考试开始时仍未到场或监考教师迟到十分钟以上(严重教学事故);

5、教师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

6、暗示考试重点、划定考试范围;

7、在考场不制止考生作弊行为;

8、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交谈、看书、看报、批作业等;

9、在监考过程中,教师打手机、或接听手机、或手机(传呼机)发出声响;

10、阅卷评分不认真并经复核认定负有责任;

11、未安排主考或监考教师负有责任(严重教学事故);

12、以各种方式透露考题(严重教学事故);

13、庇护考试作弊(严重教学事故);

14、阅卷时给人情分(严重教学事故);

15、因未及时登录成绩而影响学籍管理工作;

16、因未及时报送成绩单而影响学籍管理工作;

17、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18、其他认定为考务违规的行为。

出现教学事故后,要向全校通报,并纳入院(系)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价的内容。对尚不构成教学事故的违纪现象,有关院(系)和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应给予批评,帮助及时纠正。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一学期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所在院(系)予以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次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可停止其教学工作一年直至调离教学岗位。

基础科学部

2010年10月

第2篇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的资格认定工作,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结合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内各部室、分公司及代管公司。

第二章  部室、单位职责

第三条 各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以下简称“三种人”)资格认定过程中各部室、单位职责如下:

(一)公司安全监察部

1.监督三种人资格认定工作;

2.组织审查各部室、单位三种人资格考核培训内容及考试题目;

3.审核各部室、单位三种人资格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二)公司生产技术部

1.指导各部室、单位三种人资格认定工作;

2.参与审查各部室、单位三种人资格考核培训内容及考试题目;

3.协调各部室、单位三种人培训考核工作;

4.监督各部室、单位三种人持证上岗。

5.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部室、单位三种人资格考核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部室、单位三种人考核、阅卷、统计分析及培训考试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向公司系统各单位发布各部室、单位三种人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三)各部室、单位

1.负责组织、参加三种人的培训考核;

2.根据三种人资格考核的情况,对本单位(部室)三种人资格进行认定,并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3.负责向本单位(部室)发布本单位(部室)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人员名单。

第3篇 安徽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工信部联软〔〕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起_____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并依据审查和专家评审情况做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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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备案。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认定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报送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重审。

(六)颁发证书。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备案情况,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七)公布名单。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门户网站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定期发文公布本季度认定名单,并将获证软件企业名单抄送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第九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软件企业按照本细则

第七条 等有关规定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年审材料。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本细则

第六条 、

第七条 有关规定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行业规范有关要求对其认定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将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备案。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备案情况,确定、公布年审结果,并抄送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布后_____个工作日 内,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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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_____个工作日 内作出处理。

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审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_____个 工作日内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时将软件企业变更情况抄送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第十 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试行)》

(信部联产〔〕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细则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号文件

第三条 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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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定资格处理,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抄送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一)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五)未按要求履行行业规范,在诚信体系建设、标准实施、统计数据报送等方面,因主观故意造成重大影响,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和行业技术专家评审等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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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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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为推动“科教兴豫”战略深入实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税收,促进就业,省政府决定在高新技术领域里实施一批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为了做好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豫政[1998]60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前景,产品市场需求广阔,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能在较短时间内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对优化全省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带动作用;

2、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等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项目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已完成研究开发,技术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

4、优先考虑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项目。

第二条 重点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体承担,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单位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运行机制灵活、高效,企业资信状况好:领导班子科技意识强,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承担单位所在市地科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委办厅局负责。申报的重点项目要充分听取当地计委、经贸委及有关产业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所在市地科委、高新区管委会或有关省直委办厅局严格把关,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委,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派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分领域组织相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重点项目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分批提出重点项目计划建议。

第六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建议的重点项目计划进行审定,交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执行,并向有关方面发布。

第七条 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文)的有关优惠政策(除第七条外)。其中部分项目可获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贴息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计划编制、合同审查、进度检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组织项目申报的市地和有关委办厅局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协调,保证项目的正常进展。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织申报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和统计报表;向有关财政、财务和监察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者,要限期改进,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撤销其重点项目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验收的程序如下:

1、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见附件二),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组织申报单位申报签署意见后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获得合格证者,可视为已投产,开始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建立省高新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每半年或一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对前段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下段##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方向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对取得显著效益的重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从项目所获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5篇 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__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的资格认定工作,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结合__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__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内各部室、分公司及代管公司。

第二章 部室、单位职责

第三条 各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以下简称“三种人”)资格认定过程中各部室、单位职责如下:

(一)公司安全监察部

1.监督三种人资格认定工作;

2.组织审查各部室、单位三种人资格考核培训内容及考试题目;

3.审核各部室、单位三种人资格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二)公司生产技术部

1.指导各部室、单位三种人资格认定工作;

2.参与审查各部室、单位三种人资格考核培训内容及考试题目;

3.协调各部室、单位三种人培训考核工作;

4.监督各部室、单位三种人持证上岗。

5.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部室、单位三种人资格考核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部室、单位三种人考核、阅卷、统计分析及培训考试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向公司系统各单位发布各部室、单位三种人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三)各部室、单位

1.负责组织、参加三种人的培训考核;

2.根据三种人资格考核的情况,对本单位(部室)三种人资格进行认定,并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3.负责向本单位(部室)发布本单位(部室)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人员名单。

第三章 培训考核程序

第四条 参加三种人资格考核人员必须具备从事专业工作所需的基本常识,并且通过公司每年的安全工作规程考试。

第五条 各单位(部室)需担任三种人的人员必须参加本单位(部室)组织的培训考核,参加培训考核人员的名单由各单位(部室)保存统计。

第六条 资格考核时间为每年的一季度和三季度,分为初次考核和复审两种。因各种原因被取消担任三种人资格人员应参加初次培训考核,考核合格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进行复审,初次考核不合者,直接参加下一期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者,按初次考核人员参加培训、考核。

第七条 各单位(部室)出题考核应以公司下发的考试要求(附3)和题库(附4)为参考,严格要求,不得未经过考核即进行认证。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部室)在三种人考核合格后,结合日常工作进行上岗资格认证,认证合格后,由本单位安监科(安全员)在《__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资格证书》中考核栏和认定栏内盖合格章,并将此名单和证书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九条 生产技术部接收到单位(部室)上报的名单和盖有合格章的“证书”后,进行随机抽查,经抽查确认合格后统一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并在《__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证书》中备注栏内盖合格章。若生产技术部发现不合格的三种人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不合格原因后要求原单位(部室)重新培训、考核和认证。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经公司公布的工作许可人可在本单位认证的站(所)办理发生在本站(所)内的工作票,有效期为认证公布日期起一年。

第十一条 经公布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可在公司内本单位和外单位按照专业类别签发(会签)或办理本单位的工作票,有效期为认证公布日期起一年。

第十二条 经公布的工作负责人在本单位和外单位进行工作需办理工作票时,应首先出示本人《__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资格证书》,经本单位或外单位运行值班人员审核后(外单位应实行双签发工作票),根据工作任务要求办理工作票。

第十三条 运行单位发现有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或工作班成员违章工作时,有权立即制止,并加以纠正;由于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原因造成事故的,由运行单位或所在单位提出,公司安全监察部批准停止有关责任人的认证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对经认证的三种人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其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者,暂停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__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全国和全省技术创新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_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等文件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均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7篇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科教兴豫”战略深入实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税收,促进就业,省政府决定在高新技术领域里实施一批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为了做好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豫政[1998]60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前景,产品市场需求广阔,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能在较短时间内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对优化全省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带动作用;

2、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等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项目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已完成研究开发,技术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

4、优先考虑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项目。

第二条 重点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体承担,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单位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运行机制灵活、高效,企业资信状况好:领导班子科技意识强,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承担单位所在市地科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委办厅局负责。申报的重点项目要充分听取当地计委、经贸委及有关产业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所在市地科委、高新区管委会或有关省直委办厅局严格把关,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委,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派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分领域组织相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重点项目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分批提出重点项目计划建议。

第六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建议的重点项目计划进行审定,交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执行,并向有关方面发布。

第七条 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文)的有关优惠政策(除第七条外)。其中部分项目可获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贴息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计划编制、合同审查、进度检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组织项目申报的市地和有关委办厅局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协调,保证项目的正常进展。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织申报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和统计报表;向有关财政、财务和监察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者,要限期改进,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撤销其重点项目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验收的程序如下:

1、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见附件二),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组织申报单位申报签署意见后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获得合格证者,可视为已投产,开始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建立省高新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每半年或一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对前段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下段##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方向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对取得显著效益的重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从项目所获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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