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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2篇市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3篇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4篇某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5篇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6篇a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7篇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8篇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9篇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10篇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1篇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3、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2、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3、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5、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
6、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4、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第2篇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广东合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质量管理、质量监督两个主体的责任,促进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水平共同提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质量管理、监督工作遵循“质量至上、持续改进”的方针。质量管理、监督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与安全同等重要。
1.3 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含施工项目部)、施工班组是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据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的框架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对日常工程管理和施工项目(施工项目的设计、设备材料进场管理、现场施工作业过程、质量三级验收等)全过程质量保证管控,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管控。
1.4 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是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应指导、监督工程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双安管控”原则开展质量监督体系同步管控,与日常工程管理、施工项目全过程同步开展质量管理评价、质量事故事件问责等质量监督管控。
1.5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系统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及其承接的所有工程施工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8/iso9001:2008
2.2《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430-2007
2.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质量管理办法》(q/csg213008-2022)
2.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2022年版)
2.5广州供电局《基建工程施工质量三级检验工作指引》(广供电基〔2022〕45号 )
3职责
3.1合鸿达人力资源部
3.1.1负责为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时配备具备质量管理经验、业务能力的管理人员,数量充足。
3.1.2负责组织各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参加各类质量管理制度的宣贯培训,持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每年至少一次。
3.2合鸿达安全监察部
3.2.1负责制订、实施年度、月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及时分析总结,上报合鸿达公司安委会(可结合合鸿达公司月度经营分析会议汇报),每月(年)一次。
3.2.2负责指导、监督公司本部、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制订、实施年度、月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并及时总结、上报合鸿达公司安委办,每月(年)一次。
3.2.3 负责组织对合鸿达电建事业部、各施工类业务公司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安风体系(质量部分)的管理考评、管理督查活动,每年至少一次。
3.2.4负责不定期组织对各施工类业务公司承接的施工项目的施工现场作业过程、质量三级验收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监督工作。可结合施工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同时开展。
3.2.5参加合鸿达电建事业部组织的施工项目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3.3业务公司安全监察部
3.3.1负责制订实施本单位年度、月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指导、监督本单位有关部门制订、实施年度、月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及时总结并上报合鸿达安全监察部,每月(年)一次。
3.3.2负责牵头组织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安风体系(质量部分)的体系内审、管理评审活动和第三方认证、年审工作,每年至少各一次。
3.3.3参加合鸿达安全监察部组织的对其他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安风体系(质量部分)的管理考评、管理督查活动,每年至少一次。
3.3.4负责对本单位承接的施工项目(设计、设备材料进场、现场施工作业、质量三级验收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开展常态化现场质量监督。可结合施工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同时开展。施工高峰期宜加大对施工现场质量监督频次。
3.3.5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施工项目质量事故事件、违章行为的调查分析工作。负责监督本单位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建立质量监督制度和组织机构
4.1.1合鸿达公司系统实行质量监督工作制度一体化。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可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及上级单位相关要求,补充制订本单位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4.1.2根据合鸿达人力资源部制定的质量管理、监督岗位人员任职条件要求,合鸿达安全监察部、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安全监察部按需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管理岗位。
4.2 质量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
4.2.1合鸿达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合鸿达电建事业部、有关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监督,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安全监察部对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监督。
4.2.2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是程序性监督,督促各级质量保证体系的制度建立,督促管理人员履行质量管理工作职责,促进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持续提高质量管理制度的适宜性、依从性。具有专业质量工艺作业技能的,可以深入开展质量工艺方面的技术性监督工作。
4.2.3合鸿达安全监察部、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安全监察部结合工作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同步开展质量自检、三级验收工作的监督。参照合鸿达公司《工作现场安全监察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工作原则、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开展质量监督工作。4.2.4各级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施工现场质量监督过程中,应认真、如实、规范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监督表单》(附件1)。
4.2.5各级质量监督人员发现施工现场质量工作的违章现象后,应及时制止、纠正,必要时发出《质量违章整改通知书》(附件2),或当场责令停工整改。违章定性应做到证据真实、充分和制度依据准确,认真查阅书面记录资料和相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管理工作标准等依据。
4.3 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和方法
4.3.1对质量管理制度的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采取组织管理督查、体系管理考评活动,或质量事故事件、违章调查分析等工作方式,监督有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的适宜性、依从性。
4.3.1.1监督各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的适宜性。核实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上位法(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业主管理制度等三个层级规章制度)要求,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管理现状,是否具备可操作性等。
4.3.1.2监督各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的依从性。核实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否对相关制度及时组织宣贯培训,培训有否考核或跟踪实施情况,评价达到要求的效果;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是否经培训具备履行质量工作职责的能力、持证上岗,是否全面、正确执行有关按制度要求。
4.3.2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采取驻点、抽查方式,监督施工现场质量管控程序是否符合制度要求(如监督生产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管控、各类质量管控工作表单是否齐全等),不需监督质量管控工作表单的正确性。
4.3.2.1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管控。监督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业主有关制度要求从事相应资格证件的作业活动。
4.3.2.2施工项目图纸设计质量管控。重点监督设计图纸是否满足现场工作,主要有:是否存在设计图不符合施工现场实际而导致关键工序或主要设备设施安装位置、工艺等无法安装、临时变更;设计图审批、交底、变更等管理程序是否正确、完备等。
4.3.2.3设备设施、材料质量管控。进场待安装的设备设施、材料是否满足现场工作需要;应按规定检验、检测的,是否经检验、检测合格等。
4.3.2.4施工过程质量管控。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是否对工作班人员进行施工工艺、质量控制交底;作业人员是否按图施工;作业人员是否执行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作业表单明确的质量控制要求;现场施工作业环境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是否采取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是否对不稳定和能力不足的施工过程、突发事件实施监控;是否根据有关要求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并进行相应的策划和控制;是否对分包方的施工过程实施监控;施工过程质量管理记录是否齐全等。
4.3.2.5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工作管控。相关工程管理部门是否到位开展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关键工序、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工作是否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及送检记录是否齐全;三级自检、验收记录是否齐全等。
4.4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
合鸿达人力资源部组织全公司系统质量监督岗位人员有关技能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4.5质量监督工作的考核
合鸿达安全监察部按合鸿达人力资源部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各施工类业务公司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4.4 回顾总结
4.4.1合鸿达公司安全监察部、合施工类业务各公司安全监察部应在季度、年度工作总结中对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总结,监督质量保证体系同步开展总结工作。
4.4.2合鸿达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相关方每年对本规定进行回顾总结与更新,以确保本制度适宜性、依从性持续提高。
5 附则
5.1 本办法由合鸿达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试行实施。
第3篇 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 总则
高压开关设备对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加强电力系统入网运行高压开关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系统、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有关设计、基建、安装和运行单位均应严格遵守。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开关设备,即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接触器、熔断器、重合器、分段器、高压开关柜、组合电器以及箱式变电站、防误操作连锁装置和直流电源装置等。
3 产品入网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
3.1 审批权限
3.1.1 凡12kv和40.5kv电压等级首次开发和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开关设备,由国家电力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
3.1.2 国家电力公司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委托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主持产品的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受委托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不得再向下属单位委托,审查评价(鉴定)的结果应报国家电力公司。
3.1.3 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的高压开关设备制造厂生产的40.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转产(购图纸或专利)新品种,由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审查和评价(鉴定)。
3.1.4 产品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合格后,由主持单位签发证书。
3.2 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的必备条件
3.2.1 产品制造厂应具有高压开关设备制造资质。
3.2.2 产品型式试验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系统运行工况的要求,对于标准中的协商试验项目,制造厂应在型式试验前与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及所在地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高压开关专责人协商确定。
3.2.3 为确保产品型式试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高压开关设备的型式试验必须在国家认可的质检中心或试验站,(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西高所、沈高厂虎石台试验站、华通厂强电流试验站)进行,其中沈高厂虎石台试验站、华通厂强电流试验站在对本厂产品进行型式试验时,应有其他具备资质的质检中心或试验站及当地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指派的代表参加。
3.2.4 产品具备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条件后,制造厂可向当地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组织审查或评价(鉴定)。由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 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审查或评价(鉴定)的产品通过后,应将技术资料送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备案。需申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查评价(鉴定)的产品,经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预审同意后,将意见及技术资料送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国家电力公司。
3.3 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的主要内容
3.3.1 技术审查(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生产技术的来源、计划任务书、技术条件、试验大纲、型式试验报告、试制总结、标准化审查、技术经济分析、安装使用说明书、主要件主要项检查表、备品配件及易损件清单、全套图纸及明细表、工厂鉴定书和样机出厂试验数据等。
3.3.2 试运行评价(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进行批量生产所必备的条件(厂房、设备、工艺、工装)、技术力量构成、质量保证体系、检测手段、工艺验证综合报告、批试总结、型式试验报告、技术审查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工业试运行报告(包括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工厂批试鉴定书和产品抽试情况等。
4 工业试运行
4.1 按规定程序通过技术审查(鉴定)的产品方可安排在电网适当地点进行试运行考核。
4.2 产品在电网中的试运行按“3.1审批权限”分级管理,分别由国家电力公司会同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或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会同供电企业、发电厂协商安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各供电企业、发电厂不得自行受理试运行。
4.3 试运行地点确定后,制造厂应与试行单位签定“产品试运行协议”,协议应报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超高压产品试运行协议应报国家电力公司。
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制造厂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安全技术说明、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负责试运行产品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期间设备缺陷的处理及技术改进,支付合理的试运行费用,负责赔偿在试运行期间因产品问题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试运行方:协助制造厂进行试运行产品的现场安装和调试,协助进行缺陷处理和技术改进工作,负责制造厂提出的各种运行数据的测试记录和分析工作,负责申报产品试运行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安全考核事宜,提供经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主管部门审批的试运行总结报告。
4.4 新产品挂网试运行的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试运行的产品数量一般不超过8台。
4.5 产品试运行期满后,试运行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报告产品的试运行情况及改进意见,并提出试运行总结报告,做好终止试运行的准备。试运行工作结束前,协议双方应根据产品的试运行情况和实际需要,商定试运行产品的处理方式和费用等事项。在解决了技术审查(鉴定)所遗留的问题,产品改进得到充分考核后,可结束试运行。由试运行单位的主管部门协同制造厂,向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申报试运行评价(鉴定)。
5 电网现场试验
5.1 高压开关设备需进行电网现场试验时,由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审批,并组织安排。
5.2 进行电网现场试验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安全,尽量减小对系统正常发、供电的影响,被试产品进行电网现场试验之前,应尽可能在试验站已有条件下进行相应的试验考核。
5.3 承办电网现场试验的单位可根据试验规模的大小和对电力系统影响的程度,与被试方协商确定试验费用。
6 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原则
6.1 各电力设计、物资、基建和运行单位选用国内(包括中外合资)制造产品必须通过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委托单位的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高压开关设备必须是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的产品,产品及配套件和主要元件应与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及配套件、元件结构性能相同,各发、供电单位不得装用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产品及配套件、元件,否则造成事故时将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6.2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进行高压开关设备的设计选型时,应有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参加。
6.3 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电网运行工况、产品性能和运行业绩,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高压断路器的额定短路开断电流至少应考虑满足十年内电网发展的需要。
6.4 城市电网、发电厂和变电所,宜选用无油化产品。7.2~40.5kv电压等级宜选用真空断路器,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宜选用sf6电器,选用sf6开关设备应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和处理设备。
6.5 由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投运使电网短路电流增加时,运行部门应按电网发展规划的最大运行方式,核对开关设备的额定短路开断电流能否满足要求,如不能满足要求应及早向规划、基建部门提出更换。
7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7.1 新产品(包括新设计和改型产品)和完善改进后的产品,未按本办法通过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前,一律不得订购、安装、验收和投运,否则运行部门有权拒绝使用。
7.2 加强对高压开关设备的产品质量监督,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电力系统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条件,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各级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应将此项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凡订货批量较大或126kv及以上电压等级产品,均应进厂验收。验收应包括对工厂生产过程、零部件质量、产品出厂性能的全过程监督。为确保基建安装质量,运行部门人员应提前进入安装现场,协助安装单位把好安装质量关,在安装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彻底处理,不留隐患。设备交接验收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不符合要求运行单位不得验收和投运。
7.3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在使用上把好关,选用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的制造厂按照本办法通过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生产的产品(按鉴定型号、规格)。不得选用采取各种手段横向整机扩散、转让、出售铭牌和入网证书的制造厂生产的产品。各种“分厂”、“联合体”如非法使用认可厂的铭牌或证书,一经查出,将在国家电力公司范围内通报,并取消原认可厂的资格。
7.4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应及时收集各种产品在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和事故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制造厂,协助制造厂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为了促进制造厂提高产品质量并及时解决事故中的质量问题,对高压开关设备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国家电力公司主管部门和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
7.5 凡生产高压开关设备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产品销售到国内电力系统,均应接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对于从国外引进的40.5kv及以下电压等级高压开关设备批量整机或批量散件组装的产品,应在中国有资质的试验站进行全部型式试验,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产品应在中国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合格后方可入网使用。
7.6 为了解各地高压开关设备制造厂的生产范围和供货品种,防止无序生产和未经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的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系统,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建立本地区高压开关设备生产厂及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档案。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建立全国高压开关设备生产厂和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档案,每年发布一次公报,提供可订货的厂家、品种和规格的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8 高压开关设备的更换原则
8.1 凡在电网中服役20年以上的高压开关设备,可根据技术经济分析的结果给予更换。
8.2 当断路器的实际短路电流开断能力不能满足其安装地点最大运行方式的短路电流要求时,应予更换。
8.3 凡国家或电力系统已决定停止、装用的产品,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有计划地淘汰。
8.4 运行中的高压开关设备,因其性能或质量明显地不适应安装位置运行工况要求或不能保证运行安全时,应予更换。
9 附则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批准、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能源部《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4篇 某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服务质量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客户利益,维护公司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各岗位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服务质量标准、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纠正和查处在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教育引导员工增强服务意识,倡导业主和客户对物业服务工作的品质监督,不断提高客户满意率。
第三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各部门逐级负责制,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坚持责任明确、严格考核;坚持查、帮相结合。
第四条 建立服务质量内部管理和客户监督相结合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以部门自查为主,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与每月员工考核工资挂钩。
第六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工作保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七条 公司成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成员由总经理室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质检工作组,成员由部门经理、管理处主任组成,质检工作组设置在公司行政部。
第八条 各部门应明确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要具备较强政策水平,熟悉业务技能、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参与制定、修改和完善服务质量标准、规定及管理办法
(三)对各部门服务质量管理情况、管理目标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员工考核工资评定、服务质量优秀部门及服务明星评选、部门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中有关服务质量指标完成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
(五)负责组织公司各级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六)对各部门员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整改纠正,并向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公司每月检查一次,各部门每周至少普遍检查一次,重点岗位或突出问题应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第十二条 检查中要认真做好各种记录,各部门自查情况每季度向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报送质检报告,质检工作组每季度向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汇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强化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作用,公司每季度将对开展服务质量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考核评比
第十四条 公司每季度将各部门开展服务质量建设情况进行汇总评比,并结合《服务质量优秀部门、服务明星评选实施办法》对优胜单位和服务明星实施奖励。
第十五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每月纳入《考核工资管理办法》考核评定,各部门在对员工实行考核工资等级评定时要与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相结合。质检工作组可依据检查情况对部门员工工资考评等级作出变更决定。
第十六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与年终考核评选先进部门(个人)挂钩,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敢于纠正、制止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工作扎实主动,讲究实效,讲究处理方式,密切搞好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十九条 努力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 被检查的部门和人员,不得以无故理由拒绝质量监督工作组检查和阻碍检查。
第七章 附 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5篇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确保工程质量,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1.2 建设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
1.3 施工单位要鼓励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采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针对施工难点开展qc小组活动,争创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
1.4 工程质量管理应贯彻“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模式,认真实施iso9001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建设工程质量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1.5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主管生产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关的管理责任,项目经理部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并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1.6 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施工生产作业班组或车间应配备兼职人员,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控网络。专(兼)职质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或调换人员。集团公司提倡各单位实行安质人员派驻制。
1.7 制定完善工程质量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逐级负责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2十二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1 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2.2 开工报告制是国家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由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开工。同时报告写捏2在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2.3 设计文件分级审核制。施工单位收到设计文件后,应按规定分级审查核对,并建立专门的设计文件审核记录或台账,注明审核人员、日期及审核结果等。
2.4 变更设计报批制。变更设计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提出变更设计报告及相应发生的工程增减数量报设计单位(或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同时应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或记录。在未得到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2.5 测量双检制。施工测量和放线放样必须坚持双检制,即两个测量组分别测量或一个测量组分别用不同方法测量,核对结果。
2.6 技术交底制。技术交底分为建设单位或主管上级主持, 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单位逐级向下进行的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书格式应标准,字迹、图表应清楚规范,有复核签字,交接双方签字。具体工作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
2.7 工程试验制及检验仪器的检测制。各级试验机构必须获得资质等级和计量认证,试验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试验设备仪器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检定和校验。
2.8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
2.9 工程质量检查制。工程质量检查一般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大检查。日常检查指基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定期大检查指项目经理部按月,子(分)公司(集团公司指挥部)按季,集团公司按半年由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定期质量大检查。检查时填写《质量检查确认单》(附表)。
2.10 质量验收评定制(详见本办法第4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2.11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详见本办法第6章: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2.12 工程质量奖惩制(详见本办法第7章:质量保证金及质量奖罚)。
3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3.1 质量检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质量检查要以预防为主,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开工前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3.1.1 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已办理。
3.1.2 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满足开工需求。
3.1.3 施工调查,复测工作已完成。
3.1.4 图纸会审,技术咨询工作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
3.1.5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
3.1.6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前已进行相关培训。
3.1.7 质量保证体系已按照iso9001标准建立。
3.1.8 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相关行业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3.1.9 复工工程亦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检查。
3.2 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内容及要求
3.2.1 测量放线正确,精度符合要求。
3.2.2 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工艺要求组织施工,操作方法正确,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及《验标》要求。
3.2.3 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
3.2.4 工程日志等施工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美、签认齐全、符合要求。
3.2.5 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已制定和落实。
3.2.6 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规定检查,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齐全,并经相关人员签认。
3.2.7 严格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齐全。
3.2.8 混凝土、砂浆试件,填筑土方密实度等按规定要求进行试验和检查,强度和密实度符合要求。
3.3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3.3.1 工程在隐蔽前,先由技术人员自检合格后,质检工程师预检,再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后方可隐蔽施工。
3.3.2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相关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3.3.3 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3.3.4 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如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4工程检验质量评定
4.1 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考核企业或单位完成质量指标的依据和进行验工计价的凭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按照有关行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合同规定条款实施。一般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当工程由若干个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应对质量检验评定负总责。
4.2 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评审并填写严重(一般)不合格品的台帐和记录,采取整改或返工措施,经专职质检人员验证,消除发现的不合格品。
4.3 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的副职主持,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参加,评定结果要有监理签字认可。
4.4 内部验工计价签证制度
由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筹集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验工计价前必须经质量检查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查审签证后方予计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4.4.1 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构成质量事故尚未处理者;
4.4.2 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
4.4.3 缺少隐蔽工程检查证或未经监理检查签证而隐蔽者;
4.4.4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缺少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原材料未经试验确认合格者;
4.4.5 未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变更设计或手续不全者。
5工程创优
5.1 工程创优是提高企业信誉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加强全员创优意识教育,提高全员创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5.2 优质工程的申报及评审工作由各单位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元月底前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提出创国优、省部优、总公司级及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规划(5月底前规划可以个别调整),每年必须保证创一个省部级或以上优质工程(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推至下一年度);施工合同或投标承诺中有明确创省部级优质工程要求的必须在规划中申报,并确保规划的工地创优工作落实,规划兑现率达80%以上。
5.3 申报总公司及以上级别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首先评定为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
5.4 工程项目应加强与工程所在地建设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争创国优和省、部级优质工程,提高企业社会信誉和知名度。
5.5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规划。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质量保证措施,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开展科技攻关,以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不提倡提高标准搞创优。
5.6 坚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互相配合,“四位一体”共同创优的原则。
5.7 根据实际情况,集团公司适时召开工程质量现场工作会,交流经验、观摩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工程质量。
6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6.1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位置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6.2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建设部19_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铁建设[2003]48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6.3 建立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制度。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至集团公司及建设单位、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驻现场人员;事故单位应在3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6.4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取证工作。
6.5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持,安质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组织调查;一般质量事故由企业主管领导主持,各单位安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组织调查,集团公司安质部视情况派员协助调查,凡未设专职质量监察机构的单位由集团公司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6.6 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有关安全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6.7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30天内处理结案,并将结案处理情况报集团公司备案。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60天内向集团公司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由集团公司批复结案。
6.8 分包工程或外协施工队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总承包方负责事故的上报,并纳入该企业的事故统计。
7质量保证金及质量奖罚
7.1 各施工单位每年按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的1‰缴纳质量保证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缴。
7.2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每年清算一次。年度工程质量考核指标达标的单位按交纳数额全额返还(各项罚款除外)。
7.2.1 年度工程质量考核指标:竣工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无重大质量事故;各施工单位每年必须保证创一项省、部级或以上优质工程(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推至下一年度);规划创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兑现率80%以上。实现上述目标,质量保证金返还(各项罚款除外)。
7.2.2 实现创优规划内的优质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对施工单位予以奖励。奖励主要用于项目经理和在创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各级优质工程奖励额如下:
7.2.2.1 鲁班奖或国优金质奖项目:按与集团公司签定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兑现,并奖励创优单位3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另对创优申报的有关机构、单位和人员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创优实现后由负责申报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7.2.2.2 国优银质奖项目:按与集团公司签定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兑现,并奖励创优单位2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另对创优申报的有关机构、单位和人员一次性奖励8万元(创优实现后由负责申报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7.2.2.3 省优、部优一等奖项目:按与集团公司签定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兑现,并奖励创优单位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另对创优申报的有关机构、单位和人员一次性奖励5万元(创优实现后由负责申报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7.2.2.4 省优、部优二等奖项目:按与集团公司签定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兑现,并奖励创优单位6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另对创优申报的有关机构、单位和人员一次性奖励3万元(创优实现后由负责申报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7.2.2.5 市级或工程总公司级优质工程奖励创优单位5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1万元)。
7.2.2.6 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奖励创优单位1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00元)。
7.2.2.7 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明确创优奖励的按约定执行。
7.2.2.8 各级优质工程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7.2.3 奖金来源:各级优质工程的奖励在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中列支。
7.2.4 年度工程质量考核指标不达标的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罚:
7.2.4.1 竣工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未达100%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质量保证金全额罚没;
7.2.4.2 在已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未能实现一项省部级或以上优质工程的单位,质量保证金罚没50%;
7.2.4.3 创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规划兑现率未达80%(含80%)的单位质量保证金罚没30%。
7.2.5 未实现创优目标的项目,按以下数额予以处罚:
7.2.5.1 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明确处罚条件的按约定执行。
7.2.5.2 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未明确处罚条件,但未实现工程合同约定目标的罚款如下:鲁班奖或国优金质奖项目罚没30万元;国优银质奖项目罚没20万元;省优、部优一等奖项目罚没10万元;省优、部优二等奖项目罚没6万元。
7.3 对质量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处罚: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在追究处理有关责任人的同时,按其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30%,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
7.4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人为缩小事故等级的,经核实后对事故单位处按相应事故罚款的2倍予以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7.5 严重质量不良行为罚款
7.5.1因质量不良行为被业主、监理和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的项目,罚款5万元/次。
7.5.2工地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质量不良行为的罚款3万元/项。
7.6专职质量人员无证上岗或无质量专职人员罚款10万元/人。
7.7 质量保证金和各项罚款必须专款专用。各项罚款由集团公司安质部出具罚款单,先在各单位质量保证金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由财务部向有关单位追收。
7.8 质量保证金罚没部分和各项罚款的使用:主要用于对质量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质量教育和宣传、质量检测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更新及维修、验收各级优质工程的差旅费及其有关费用、以及其它与质量工作相关的费用。该费用的使用由安质部提出计划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销列支。
8附则
8.1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铁一安(2005)130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6篇 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3、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2、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3、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5、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
6、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4、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第7篇 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_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__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__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其具体职责是:
1. 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 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 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4.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 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 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①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检测报告及地基验槽记录;
d. 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②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块、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仙查情况和检测;
d. 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③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d. 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e.工程观感质量。
8.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办理。
第8篇 a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_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__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__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其具体职责是:
1. 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 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 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4.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 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 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①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检测报告及地基验槽记录;
d. 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②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块、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仙查情况和检测;
d. 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③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d. 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e.工程观感质量。
8.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办理。
第9篇 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_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__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__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 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其具体职责是:
1. 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 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 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
(产品)质量。
4.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 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 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① 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 地基检测报告及地基验槽记录;
d. 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② 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 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块、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仙查情况和检测;
d. 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③ 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d. 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
抽查检测记录;
e. 工程观感质量。
8.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办理。
第10篇 市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_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__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__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其具体职责是:
1. 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 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 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4.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 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 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①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检测报告及地基验槽记录;
d. 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②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块、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仙查情况和检测;
d. 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③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d. 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e.工程观感质量。
8.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