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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某学校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2篇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办法 第3篇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4篇农业大学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5篇职业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6篇大学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7篇大学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第8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第9篇基建处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1篇 农业大学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建设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范围内从事基本建设、改扩建及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对其施工、监理范围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建设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负协助管理责任。
第四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指派的现场管理人员要对安全文明施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按照建设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防止安全事故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第五条 施工现场四周围墙设置高度应不低于1.8米,在主要路段工地施工的围墙设置应不低于2.5米。围墙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建有门楼和值班室。围墙及门楼材料要坚固,做到稳定、整洁、美观。
第六条 施工门楼前必须设置企业标志,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平面布置图、效果图,以及各种现场管理制度。
第七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值班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卡,不得准许非现场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条 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同时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帽,以便供外来参观和检查人员使用。
第九条 主要出入口和通道口应设置有顶盖的安全防护,临近道路和其它建筑物的外墙立面或有其它要求的外墙立面应采取封闭施工。
第十条 现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范要求,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 加强现场成品保护和周边环境保护。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成品的安全责任主体,要派专人看守,建设单位应予以协助。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和损坏周边环境。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必须硬化,排水通畅,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
第十三条 施工材料、机具及设备应按平面布置图合理摆放在施工现场内,不得混合堆放,且标识正确、清楚。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要严格按规定分类入库管理。无论是施工材料还是施工用机具与设备,均不得随意摆放在场外。
第十四条 对于单体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其道路必须畅通无阻,现场出入口处道路必须设置车辆冲洗槽、沉淀池,配备冲洗设备。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对于难以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派专人及时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整洁、干净。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废料和垃圾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清。严格按要求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严禁未经批准随处乱倒建筑废料和垃圾。
第十六条 生活区必须与施工作业区分开。正在施工的工程不得用作施工单位职工宿舍、项目部办公室。生活临时用房要按甲方指定地点新建,工程完工后应将其场地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要采取防粉尘、防噪音、防灯光措施,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一般不得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施工。特殊情况须经基建处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人。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现场要配足必备的灭火器材,提供充足的消防水源,并建有临时休息室,严禁作业人员乱扔烟头。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自冲式男、女厕所,严禁作业人员随地大小便。
第三章安全文明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华中农业大学的校纪校规。各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其职工加强安全文明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和文明管理措施,落实责任人,坚决杜绝不安全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严禁打架斗殴、赌博、行窃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加强职工生活区管理。生活区的食堂、厕所与垃圾箱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生活区与现场作业区相邻时,场内须设置带盖的垃圾桶。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应分开堆放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加强职工宿舍内用电管理,职工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所有车辆不得在校园内高速行驶和鸣号,所有建筑材料运输车辆不得在纬二路道路上行驶,因施工需要,须经基建处领导批准。
第四章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和甲方指派现场的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和监督,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和不安全、不文明的行为应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经基建处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任何处理处罚决定,基建处应出据处理处罚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五份,施工单位、处办公室、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公司、基建处主管领导各一份。对于经济处罚决定,其处理处罚通知书应另加一份送校基建财务科,由校基建财务科从被处罚单位工程款项中扣减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告诫整改、责令停工整顿、罚款等处理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现场围墙及安全保护设施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规范要求,进行告诫整改或责令停工整顿,必要时应进行经济处罚。
(二)现场施工人员违反施工管理规定和施工操作规范,在告诫整改不听的情况下,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三)施工人员在施工过场中破坏或损坏周边环境、应保护成品,除赔偿损失外,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四)施工车辆未经清洗上路行驶,污染路面而未及时清扫干净,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对职工管理不严,出现打架斗殴、盗窃、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轻则告诫整改和进行经济处罚,发现一起可处以500000元的罚款。重则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经批准,其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和施工车辆擅自进入纬二路道路行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可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第2篇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办法
对于国家的相关规定大家有了解过吗以下是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大家可以认真阅读,学习国家的法律知识!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一)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制度
1、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原则
学院基本建设招投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必须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择优选择承建单位。
2、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方式
(1)由国家和学院投资(工程概算造价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项目、专业分包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建设单位。
(2)按照上海政府有关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条例,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
(3)工程造价(概算)超过200万人民币的建设项目、专业分包项目,应向市或区招标办公室登记,并由学院委托有代理招标资质的中介服务公司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文件,经学院同意并取得市或区招标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实施公开招标。
(4)工程造价(概算)小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学院可自行组织招标工作。由基建规划办公室根据设计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文件,负责招标过程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学院土建招标小组负责招标工作,招标过程接受学院纪委和基建修缮领导小组的监督。
(5)工程造价(概算)小于1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项目,由土建招标小组组长及基建、审计、监察等部门讨论,按程序择优选择承建单位。
(6)由市财政投资“市政府采购中心”归口管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有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招标工作,学院基建规划办公室配合其工作。
(7)有特殊专业要求和具有一定专业配合难度的工程,可视具体工程情况讨论决定招标方式。
3、工程投标单位的资质管理
(1)承包建设工程的相关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学院建设项目。严禁承建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它企业的名义承揽学院建设工程。
(2)工程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审查(审核),为证明投标单位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投标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a、有关确定法律地位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证书)。b、过去三年内完成的与本工程相似的工程的情况。c、提供管理和执行本合同拟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的情况。
(3)工程造价超过人民币2000万的建设项目或某些特殊专业、大宗材料必须对该企业及其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组由院监察、审计、基建规划办、使用部门等人员组成,考察结果应向学院土建招标小组如实汇报。
(4)学院土建招标小组或市、区招标办公室根据公开报名结果,若合格报名单位过多,可以以资格预审的方法确定入围单位,对入围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参加投标。
(5)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一般为:工程造价>1000万人民币,并具有建筑一级、装饰一级、市政一级资质;工程造价>100万人民币:建筑、装饰、市政资质均在二级以上;设计、监理、勘探单位资质应在乙级以上。特殊情况由学院土建招投标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4、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程序
(1)基本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程序(工程造价>200万元项目)
根据市、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有关条例,由招标代理负责办理,基建规划办公室作相应配合。
(2)基本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程序(工程造价小于200万元)
预算金额小于2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学院土建招投标小组负责招标,程序如下:
a、项目备案。在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基建规划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或区招标办公室进行备案。
b、编制招标文件和发布招标信息。基建规划办公室按规定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经学院土建招标小组审查同意后发出招标信息。
c、资格预审。由土建招标小组对投标人送交的文件进行分析,确定合格的投标单位;若报名单位过多,以资格预审的办法选择入围单位。
d、发放招标文件。将招标文件、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发放给入围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e、勘察现场。基建规划办公室组织入围投标单位进行施工现场勘察,了解施工现场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信息。
f、对投标单位的考察。由基建、审计、监察及使用部门对需要考察的项目进行项目考察,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类似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项目的原始施工合同、施工质量评定资料及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作参考。
g、招标预备会。招标预备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和问题。
h、工程标底的编制与送审。当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一定,即可进入标底编制阶段。标底编制完成后应将必要的资料报送院审计处审定。
i、投标文件的接收。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进行密封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给基建规划办公室。基建规划办公室接收投标文件后应将其秘密封存。
j、开标。在投标截止的日期后,按规定时间、地点、在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院基建、监察、审计共同举行开标会议,按规定的议程进行开标。
k、评标。在学院纪委和基建修缮领导小组监督下,由学院土建招标小组依据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对投标单位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以往业绩、优惠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公正选择中标单位。
l、定标。中标单位选定后由基建规划办公室代表学院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招标结果报基建修缮领导小组。
m、合同签订。基建规划办公室、学院审计处代表学院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由分管院长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3)基本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程序
邀请招标程序是直接向适合本工程施工的单位发出邀请,其程序与以上(2)相比,增加了发出邀请书的环节,取消了资格预审的环节。
(二)基本建设材料(设备)采购制度
材料(设备)的质量关系到工程的百年大计,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工作,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切实推进基本建设廉洁自律,特制订如下制度:
1、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原则
(1)必须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优质,积极采用先进、节约的材料。
(3)材料(设备)采购要做到优质、优价,采购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货比三家、集体决策、择优购置。
(4)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明确产品的厂家、信誉度、品牌、规格、型号、标准、合格证、质保书、准用证、价格、提货地点等,严防伪劣产品混入工程之中。各工作室应严格按照验证、考察、核价、验收的要求把好质量、价格及各项技术关,做到人人把关,一丝不苟。
(5)材料(设备)采购活动中如涉及供应商的任何“折扣”、“让利”等,均应在实际采购合同中以“让利”或“捐赠”形式体现。
(6)各工作室均要做好材料(设备)的信息收集和采购记录,提高工作效率,在确保材料质量的同时,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7)各工作室在确定材料时,要严格控制材料(设备)的性价比,对同一内容的材料不得随意进行拆分。
2、材料(设备)采购方式
(1)特种材料(设备)的采购方式
a、特种材料(设备)的采购原则上由学院以招投标方式进行确定。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同意可由其他方式办理。
b、由学院招标方式进行确定的材料(设备),项目管理工作室应提前30个日历天填写申请表,递交本办公室主任,由综合管理工作室按本办公室《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负责招标工作。
c、项目管理工作室参与招投标过程中的设备推荐、实地考察、合同谈判,设备验收。
(2)由学院确定、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
a、在招标文件上规定由学院确定,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大宗材料(设备)
a、在招标文件上规定由学院确定的大宗材料(设备),由学院以招投标方式进行确定,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同意可由其他方式办理。
b、由学院招标方式进行确定大宗材料(设备),项目管理工作室应提前30个日历天填写申请表,递交本办公室主任,由综合管理工作室按本办公室《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负责招标工作。
c、项目管理工作室参与招投标过程中的设备推荐、实地考察、合同谈判,设备验收。
b、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未明确价格、品牌暂定价,由承包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
a、单体项目单项总金额超过10万元(含),除特殊情况外项目管理负责人需提前20个日历天填写申请表递交办公室主任,确定方式原则上由本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室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室参与)会同审计、监察等人员组成考察小组确定,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同意可另行决定;
b、单体项目单项总金额小于10万元,由项目管理工作室会同负责本项目的有关管理人员共同确定。
c、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已明确价格、品牌暂定价,由承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
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已明确价格、品牌,由承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项目管理工作室负责验收、检查,严格把关。若项目管理工作室认为投标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不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而需要调整的,具体办法如下:
a、单体项目单项总金额超过10万元(含),除特殊情况外项目负责人需提前15个日历天填写申请表递交办公室主任,确定方式原则上由本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室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室参与)会同审计、监察等人员组成考察小组确定。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同意可另行决定;
b、单体项目单项总金额小于10万元,由项目管理工作室会同负责本项目的有关管理人员共同确定。
经过以上方法确定的材料(设备),由主办工作室负责填写材料(设备)确认单。原件由主办工作室负责保管,其他工作室保存复印件。
关于我院奉贤新校区
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制度的补充规定
根据2006年12月12日基建处、审计处就我院奉贤新校区基建项目材料(设备)采购的具体确定方法进行充分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对基建规划处二00六年三月制定的《基本建设材料(设备)采购制度》作如下补充:
一、在招标文件中由投标单位竞争性报价的材料(设备)确定方法(乙方采购)
1、投标文件中对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及价格表述完整、明确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会同本项目部的审计、质量监理及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予以采用(封样);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要求中标施工单位重新申报,原则上投标价格不予突破,如确有必要,允其作相应调整,项目负责人应按如下的调整方法执行:
(1)调整价在原投标价之内的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会同本项目部有关人员予以调整,并填写《材料(设备)流转审核表》,经质量监理、投资监理、审计处、项目负责人签字备案;
(2)调整价超出原投标价的:
a、单个子项目超出的总金额,在批准概算总投资之内且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会同本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调整,并填写《材料(设备)流转审核表》,经质量监理、投资监理、院审计处、项目负责人签字备案;
b、单个子项目超出的总金额,在批准概算总投资之内且在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会同本项目部的审计、质量监理、投资监理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整,并填写《材料(设备)流转审核表》报本处,经以上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基建规划处负责人签字。经同意后方可调整;但上报方案应不少于一个备选方案。
c、单个项目超出的总金额,突破批准概算总投资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在使用前的45天将已经质量监理、投资监理、审计处、项目负责人签完字的《材料(设备)流转审核表》报本处,由基建规划处负责向主管院长提出申请,经同意以后方可调整。
2、投标文件中对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及价格表述不完整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要求投标单位申报完整;如需要调整的,按照本补充条例第一条第1款的方法进行。
二、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暂定工程、暂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确定方法
对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暂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确定: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要求投标单位推荐三家及以上的厂商或品牌,并明确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及价格等内容,并在使用前的45天将《材料(设备)流转审核表》报本处,由基建规划处、审计处、项目部等相关人员共同予以确定。暂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确定原则上价格不容许突破(工程确有需要且经院或处领导批准的除外)。
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指定工程、指定价格的材料(设备)采购方法
原则上由学院统一招标,各项目部需在使用前 90天(特殊情况下,最少不低于60天)向本处申报,具体工作由本处招标合约部负责。
(三)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现场等变更签证制度
签证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动态调整和管理,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的项目设计,施工现场变更,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工作责任,合理控制建设资金,切实执行基本建设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特制订以下签证制度。
1、基本原则
(1)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原则。建设项目力争做到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合理定位、节约成本。坚持勤俭节约的建设方针,建设资金要精打细算,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强化投资过程控制原则。各项目管理工作室要做到了解用户需求、把握市场动态、控制设计深度、掌握施工节奏、强化投资过程控制。
(3)坚持同步核算原则。各项目管理工作室要严格做到变更、签证与价格核算同步进行,对同一内容的施工现场工程变更不得随意进行拆分。
2、实施办法
(1)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施工现场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所有对施工现场的任何指令都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予以落实,所有的书面资料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总监工程师签字方为有效。
(2)项目管理工作室为做好控制设计,要积极主动的提出合理化建议,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凡需设计变更的,除特殊情况外需提前15个日历天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处长或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3)施工现场工程变更签证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变更必须做到与价格核算同步。为确保由于变更引起的费用在预算所控制之内,每次变更金额为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做好签证所需的书面资料,报处长备案;每次变更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除特殊情况外需提前5个日历天,由项目负责人向处长提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附费用估算),变更引起的费用在预算所控制之内的,由处长负责征询相关人员意见后,作出同意与否意见,变更引起的费用超出预算所控制的,须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才能执行。
3、工作流程
(1) 提出变更要求(设计变更、施工现场变更、校方或配套部门的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向处长提出书面变更要求报告(报告须明确:①变更理由;②变更费用的估算;③变更后费用是否在概算范围内);
(2)处长审批:变更后费用在概算范围内的,由处长负责征询有关人员意见后予以批复;变更后费用超出概算范围的,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批复 ;
(3)同意变更:根据同意变更批复单,由项目部通知设计院出具设计修改图或施工单位出具技术核定单,并提出变更费用申请;
(4)填写工程签证单: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单,工程监理根据变更理由和依据,确认变更内容和计算变更数量、项目负责人核对内容和数量后报投资监理;
(5)审核变更费用:投资监理根据变更理由和依据、内容和数量(同意变更批复单、设计修改图或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单),审核变更费用(必要时可要求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内容和数量进行核对),审核结果经基建处和审计处同意后签发项目部。
4、说明
(1)变更要求可以用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费用估算及项目负责人、处长批复意见可书写于联系单下方,以便减少流转周期;
(2)工程签证单中工程监理确认内容和计算数量可与施工同步进行,必要时可通知投资监理同步参与。变更费用可以在审价时一并结算,但投资监理必须做到同步跟踪,对超出预算的费用及时通报。
(四)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包括:施工设计、施工程序、施工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项目管理工作室要严格做好以下各个环节:
1、主动协调建设工地上各施工企业与配套单位之间的关系,使他们都能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行使各自的工作职责。
2、督促、检查各施工企业及专业配套单位安全生产机构的落实,安全制度的建立,安全技术的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3、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与学院的教学、生活区严格隔离,设立施工车辆专用通道,或制定出有明显交通标志的施工车辆行车路线,确保师生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4、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建设项目的施工引起的破坏。
5、要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气物以及噪音、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五)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定本制度:
1、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1)国家和学院拨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2002]394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2)学院自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经费,必须以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批文或主管院长的书面批复为依据进行相应建设。
(3)注重功能优先、节约经济、合理使用等原则进行投资控制。
(4)基本建设项目经费应纳入学院的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其费用应严格按工程进度、质量和合同约定预付或支付,财务部门按审计报告进行财务结算。
2、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1)做好决策阶段的经济参谋。在前期决策阶段和方案设计阶段做好工程项目的经济论证,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加强工程投资控制;不得擅自超预算、超面积、超标准进行建设。若由于特殊原因必须超出原预算标准的,应提请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落实资金后方可执行。
(2)项目管理工作室必须在项目开工前,会同设计单位一起做好建设经费的切块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进行实施,做到先算后做。
(3)项目开工之前,项目管理工作室应按工程进程及施工合同内的资金使用要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和财务部门备案。
(4)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管理工作室要随时掌握本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和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在选材使用、施工工艺等方面尽可能做到挖掘潜力,提供合适、经济的建材价格信息。
(4)施工阶段出现影响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要“先算帐后审批”,并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制度》程序进行运作。
(5)严格项目审核和审计制度,在项目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单位的作用进行投资过程控制,在项目竣工后要积极配合审计处和社会审计单位进行项目审计。
(6)项目审计结束后,项目管理组将审计结果报办公室,并根据最终审计报告由财务处进行工程结算。
3、基本建设项目付款流程
(1) 由项目管理负责人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投资监理的核算以及项目进展的具体情况,负责填写付款流转单和付款支票(外单位管理的项目除外);
(2) 办公室主任根据项目进程、合同付款方式审核;
(3) 主管院长审批;
(4) 办公室专人负责向承建单位付款。
(六)基建处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保证学院奉贤新校区建设正常、有序地推进,确保工程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同步发展,特制订如下廉政建设:
1、基建处所有成员在各项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学院有关廉政建设制度办事,自觉接受学院领导和学院纪委、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以个人的自觉行动来维护基建规划办公室团队良好的对外形象。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通过民主、透明的办事模式,实现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
3、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管理队伍,认真监督检查,发现建设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应及时处理、及时沟通、及时汇报,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4、对前来参与建设的任何单位,要进行严格考察和管理,不允许发生任何有亲疏之分、弄虚作假和徇私等行为。
5、不打听和透露有关招标、投标等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决不允许发现有类似暗箱操作、泄露标底等行为。
6、对于参与建设的单位要保证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允许参加参与建设单位所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宴请、旅游等活动;不允许在施工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允许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如无法拒绝,应在一个月内上缴学院纪委。
7、工作人员不允许要求参与建设的单位为其本人或其家属住房装修和婚丧嫁娶等提供方便。
8、不向参与建设的单位介绍家属或亲朋好友参与有关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9、不得与参与建设的单位就施工承包、工程费用、材料验收和工程质量及处理方法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10、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制定的《新校区建设廉政规定》、《关于加强新校区工程建设和监督的若干意见》等的有关规定。
第3篇 基建处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学校基建处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负责工程项目质量、工期、投资的管理,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加强队伍建设。
三.学校基本建设内容应为学校内所有新建项目,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的捐资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学校管理的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项目、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落实完成。
五.基建处的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当好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决策的参谋;
2、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组织、委托、报审校园总体规划的设计并负责实施;
4、负责编制、执行学校年度基建计划;
5、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报批、项目工程的各项前期工作,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及合同签定、备案和实施;
6、配合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土建配套设备和材料的选择采购与检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与保修工作;
7、负责编制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编制教育部规定的有关基建管理报表;
8、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有计划培训,不断提高工程技术人员和全处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9、负责基本建设文档资料(技术、施工)的收集、审核、归档;
10、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 校园总体规划设计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划的法规标准和教育部关于抓紧做好校园总体规划设计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校园规划设计。
七.严格树立校园规划的权威性、连接性,校园规划确定后,校内基本建设应严格按规划实施,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编调整,必须按确定规划的程序进行。违反和超越规划进行的建设项目,一律视为违章建筑。
八.总体规划设计要保护现有的教学区用地、体育活动区用地、绿化用地不被随意挤占,并通过拆除、调整、迁移、置换等方式,逐步扩大学校的教学和体育用地。
九.校园规划要充分考虑基础管网设施的配套和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十.学校校舍用房面积原则上依据三部委1992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进行评估测定。
三、建设项目管理
十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单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审核批复。
十二.把好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国家规定需由有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写。
十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开工前,按照国家规定办好相关的各类手续,取得合法的施工许可证。
十四.严格按规范控制工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勘察、设计、申报、招标、施工各阶段,都要确定合理的时间周期,不得盲目压缩和随意拖延。
十五.依法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的设备、材料采购应按照法律法规实行招标。严禁以任何名义组织形式干预正常的招标活动。
十六.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认真考核和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禁止无证、越级的单位承揽学校基建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十七.对基本建设项目在委托设计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浪费。
十八.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
十九.基建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制。对所定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配备有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二十.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按合同约定,由学校基建部门直接采购的材料,要严格按设计要求,通过具有国家及地方政府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到要求标准方可使用。
二十一.学校的校舍在装修和改扩建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应由基建处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二十二.基建处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二十三.基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十四.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时,基建处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严格执行保修合同,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时,基建处应当采取措施另行安排有资质的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并按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二十五.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基建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适当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二十六.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并在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细则条款和责任界限。如发现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还要将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教育部。
二十七.加强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送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四、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二十八.基建资金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九.每
个项目实施前均应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经学校审批报教育部同意后要严格控制投资额度,学校财务部门应作为项目的拨款依据。
三十.发生重大的资金管理失误、较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相应程序向教育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上报。
五、监督制度
三十一.加强内部监督。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基建管理工作的监督。
三十二.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接受教育部对重点基建投资项目的专项稽查,如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三十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须送学校审计部门或主管部门进行全面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结算。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特别是学校内部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但工程质量问题必须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举报人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并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学校应予以奖励。
六、工作程序
三十五.由基建处编制下一年度的基建计划,经主管校长签发后上报教育部。
三十六.年度投资计划批准前,由基建处牵头、项目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要求,并参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经基建处处长审定、主管校长审批,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三十七.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立项批文及使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基建处拟定设计任务书,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签订设计合同。
三十八.委托设计的项目,按方案设计→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施工图设计的程序进行。由基建处、使用单位(学院、处室)及设计单位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各个阶段设计完成后需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才能上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三十九.政府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批复由基建处负责落实。
四十.前期工作中的各项费用的支付:包括三通一平、设计、勘探、质检等,报主管校长审批。
四十一.根据工程中标的有效文件,由基建处与中标单位洽谈合同条款,拟定合同文本,与监察审计处、财务处会商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签字。
四十二.大宗物资、材料采购和认质认价的材料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十三.工程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参与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与检验,监督施工单位对所有工程材料的检验,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保修工作。
四十四.工程需要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报处长同意;对于重大的工程变更要及时报主管校长审批,并同设计部门联系,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图纸。
四十五.有完整施工图的新建工程,按照施工合同规定,依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形象进度付款。
四十六.无设计图纸的室外工程、零星工程竣工后,由预算人员、施工工地代表、学校审计处和施工单位几方共同实测工程量,根据几方签字验收单决算。
四十七.基建处要认真做好基建项目工程进度款、工程决算、竣工结算的初审工作,严格执行合同付款方式。
四十八.基建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竣工资料的收集,以及竣工后的现场清理工作,作好工程备案。根据施工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好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四十九.基建处组织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报处长审定确认后,送交审计部门审计。
五十.基建处负责工程文件、资料的收集、合同管理、汇编和保管工作。
第4篇 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实施办法
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工程变更管理
(一)、工程变更的提出
1、设计院因结构设计不合理或图纸出现差错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修改,需经学院认可,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有设计人员签字,加盖设计院公章才生效。
2、学院因建筑增加或调整使用功能需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应事先与设计院、施工单位磋商,出具设计变更(若引起工程结构受力情况变化,必须经设计院出变更设计施工图);特殊情况学院可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先发变更联系单(联系单需建设项目负责人签字才生效,涉及到装饰效果的变更施工必须经学院分管院领导确认批准后才生效),但应及时补办经设计院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备查。
3、施工单位无权擅自改变设计,对原设计图纸中施工确有困难的部分,设计本身也存在不合理或设计错误,需要请设计院修改设计的,施工单位应向学院现场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或要求,由学院负责与设计院协调解决。若由于施工条件变动,材料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等原因,必须对设计图纸作某些修改时,应事先征得设计院、学院同意,由施工单位填写技术核定单,经设计院签证认可。
所有变更原则上必须有正式的书面通知单,任何口头指令或电话联系后都要补办学院或设计院正式发出的书面变更通知。
(二)、工程变更流程
1、院方因使用功能调整而发生的变更操作程序:学院发出书面变更要求,通知书交现场,现场工程师会同设计院进行变更设计,并出具变更设计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签收,秘书组(资料员)登记备案,现场工程师督促实施。
2、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员必须在每道工序实施前完成审图,并提出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为解决施工难题或设计图纸错误等发生的结构设计变更,原则上应控制在该工序实施前,严格防止返工和造成损失,具体变更程序:现场工程师通知设计院会同施工单位技术员对图纸会审,设计院出具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现场工程师、审计单位签收,秘书组(资料员)登记备案。
(三)、工程变更的实施
1、对于任何设计变更文件,现场代表应从施工工艺、材料、造价等角度对其可行性或必要性作出评审。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向设计院提出修改意见供其参考。
2、将设计变更文件发给监理单位时,要同时作好交底工作,并随时指导施工。
3、项目负责人在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应及时在有关的施工图纸上作好相应的标记,注明变更大概内容、变更时间、变更出处。
二、工程签证管理
(一)、工程签证流程
签证流程:所有增加的工作量和隐蔽工程,必须由现场工程师、项目监理工程师会同审计人员,对所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核准工程量及施工方法,并备案会签,报现场组组长审批,秘书组归档备案。
(二)、工程签证
1、工程签证应与工程验收同步,签证期限不能超过一周,特别是隐蔽工程签证,逾期不予补签。
2、为使工作有序及有利于结算等,每月月底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的校核;经院方、施工方、监理、审计单位校核签字后的签证单,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院方保存的一份封存后移交秘书组保管,并填写《设计变更文件移交清单》和《签证单移交清单》,为方便查对,清单需一式两份并需学院审计负责人及审计单位人员签字,双方各持一份。
3、签证单需四方(施工方、监理方、审计方以及院方)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4、所有签证必须附发生签证的原始工作联系单以及签证部位简图
5、凡涉及工程造价认定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监理人员及现场组组长均无权决定,特殊情况必须有院领导授权。
6、所有现场签证仅对所发生的变更工程量给予认定,对现场签认的造价仅供工程审计参考使用。
7、隐蔽工程需在隐蔽前请监理、审计人员以及现场工程师共同到现场审核后备案会签。
第5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极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 ,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
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服复恳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卷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支出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险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费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椐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一。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务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机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
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 营业性收入等;
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试运行期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欺瞒)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
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公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政、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规定:
(一)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件二):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帐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各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 ,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1: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附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附1: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算例
工程总概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h)
1000以下
1.5
a
a×1.5%=h
1001-5000
1.2
b
15+(b-1000)×1.2%=h
5001-10000
1
c
63+(c-5000)×1%=h
10001-50000
0.8
d
113+(d-10000)×0.8%=h
50001-100000
0.5
e
433+(e-50000)×0.5%=h
100001-200000
0.2
f
683+(f-100000)×0.2%=h
200000以上
0.1
g
883+(g-200000)×0.1%=h
附2: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表式略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
一、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1.表中各有关项目的设计、概算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等文件确定的数字填列。实际指标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完成情况填列。
2.表中基建支出各项的实际数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之日起至达到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
3.表中设计概算批准文号根据实际批准的文件分别填列。
4.表中收尾工程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还遗留的少量尾工,这部分工程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估算,并作说明,完工以后不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1.表中资金来源项下“基建拨款”各项、“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企业债券资金”和资金占用项下“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等项目,填列项目自开工建设至竣工止的累计数。
2.表中其余各项目填列办理竣工验收吮的结余数。
3.补充资料的“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反映竣工时尚未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数。
4.资金占用总额等于资金来源总额。
三、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表中各栏数字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相应项目的数字汇总填列,并分别与竣工财务决算表中有关数字相符。
四、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本表是用来反映交付使用资产的详细内容。编制时,对各项内容要分类填列。
第6篇 大学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建设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范围内从事基本建设、改扩建及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对其施工、监理范围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建设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负协助管理责任。
第四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指派的现场管理人员要对安全文明施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按照建设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防止安全事故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第五条 施工现场四周围墙设置高度应不低于1.8米,在主要路段工地施工的围墙设置应不低于2.5米。围墙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建有门楼和值班室。围墙及门楼材料要坚固,做到稳定、整洁、美观。
第六条 施工门楼前必须设置企业标志,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平面布置图、效果图,以及各种现场管理制度。
第七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值班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卡,不得准许非现场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条 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同时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帽,以便供外来参观和检查人员使用。
第九条 主要出入口和通道口应设置有顶盖的安全防护,临近道路和其它建筑物的外墙立面或有其它要求的外墙立面应采取封闭施工。
第十条 现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范要求,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 加强现场成品保护和周边环境保护。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成品的安全责任主体,要派专人看守,建设单位应予以协助。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和损坏周边环境。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必须硬化,排水通畅,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
第十三条 施工材料、机具及设备应按平面布置图合理摆放在施工现场内,不得混合堆放,且标识正确、清楚。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要严格按规定分类入库管理。无论是施工材料还是施工用机具与设备,均不得随意摆放在场外。
第十四条 对于单体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其道路必须畅通无阻,现场出入口处道路必须设置车辆冲洗槽、沉淀池,配备冲洗设备。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对于难以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派专人及时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整洁、干净。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废料和垃圾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清。严格按要求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严禁未经批准随处乱倒建筑废料和垃圾。
第十六条 生活区必须与施工作业区分开。正在施工的工程不得用作施工单位职工宿舍、项目部办公室。生活临时用房要按甲方指定地点新建,工程完工后应将其场地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要采取防粉尘、防噪音、防灯光措施,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一般不得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施工。特殊情况须经基建处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人。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现场要配足必备的灭火器材,提供充足的消防水源,并建有临时休息室,严禁作业人员乱扔烟头。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自冲式男、女厕所,严禁作业人员随地大小便。
第三章安全文明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华中农业大学的校纪校规。各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其职工加强安全文明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和文明管理措施,落实责任人,坚决杜绝不安全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严禁打架斗殴、赌博、行窃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加强职工生活区管理。生活区的食堂、厕所与垃圾箱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生活区与现场作业区相邻时,场内须设置带盖的垃圾桶。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应分开堆放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加强职工宿舍内用电管理,职工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所有车辆不得在校园内高速行驶和鸣号,所有建筑材料运输车辆不得在纬二路道路上行驶,因施工需要,须经基建处领导批准。
第四章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和甲方指派现场的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和监督,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和不安全、不文明的行为应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经基建处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任何处理处罚决定,基建处应出据处理处罚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五份,施工单位、处办公室、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公司、基建处主管领导各一份。对于经济处罚决定,其处理处罚通知书应另加一份送校基建财务科,由校基建财务科从被处罚单位工程款项中扣减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告诫整改、责令停工整顿、罚款等处理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现场围墙及安全保护设施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规范要求,进行告诫整改或责令停工整顿,必要时应进行经济处罚。
(二)现场施工人员违反施工管理规定和施工操作规范,在告诫整改不听的情况下,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三)施工人员在施工过场中破坏或损坏周边环境、应保护成品,除赔偿损失外,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四)施工车辆未经清洗上路行驶,污染路面而未及时清扫干净,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对职工管理不严,出现打架斗殴、盗窃、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轻则告诫整改和进行经济处罚,发现一起可处以500000元的罚款。重则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经批准,其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和施工车辆擅自进入纬二路道路行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可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第7篇 职业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不断改善学院的办学条件,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院的实际,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的内容。包括利用国家(财政)预算内外款、自筹资金、国内外基建贷(借)款以及其它专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所有基建工程(包括绿化、操场、围墙、装饰、修缮、管道及房建等)。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建立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基建管理工作。下设学院基建办公室,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事务,具体职责: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用工作;负责做好工程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筹措基建资金;负责按合同规定做好工程款的分期拨付预审工作;负责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负责做好工程决算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申报。学院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校园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量力而行,分期实施的原则,逐步完善学校办学基础设施。根据学院的发展实际情况,每年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的研究,经院党委集体讨论,报市发改委立项,经批复后再实施。
第五条 基建项目设计管理。
一、学院工程设计,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符合总体规划设计理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建筑设计标准,遵守建筑设计的规定把好设计关。
二、单体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勘察及施工图纸设计,要引进竞争机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单项设计费达到或超过政府集中采购定额标准的,要委托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招标。单项设计费在1万元以下的,可委托信誉好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但必须编制二个以上方案,由学院基建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择优选取建筑方案。
第六条 基建工程监理。建设项目(包括附属工程、装饰工程)由学院基建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费预算超出市采购中心规定限额的要进行公开招投标。工程监理单位是代表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学院基建办应积极主动与监理公司配合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特别是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共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签订。
一、项目工程发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自治区、贵港市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同制。
二、按照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单项合同概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入市招投标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凡投资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以及单项合同概算价在1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及1万元以下的服务性项目,由学院基建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招投标。根据实际情况,招标方式可采用议标、邀请招标等形式。
三、未经招投标的任何项目不得施工,依法中标的建筑承包商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肢解分包。
四、中标通知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学院和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招标书的内容(含中标单位的投资让利)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八条 施工现场的管理及工程质量监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学院应派出专职基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并做好日记。着重把好“六关”:
一是项目班子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到位关;二是建筑材料进场检查关;三是建筑材料试验样本采集关;四是隐蔽工程记录关;五是各工序完工质量检查关;六是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关。
学院应按监理合同做好监理人员到位的考勤工作,配合监理人员检查项目班子人员的到位情况,审核到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书上名单、职称相吻合;监督施工机械的到位率,要检查进场建筑材料有效期、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并做好进场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及试块的现场取样制作等送验试件的监督工作,以确保送验试件的真实性;负责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对隐蔽工程量和预算暂定价的建筑材料规格、品牌产地、价格的确认,必须经基建办二人以上(或集体讨论),会同监理人员审核签字报学院基建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生效。学院基建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工程施工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检查,并参加开工放样,中间、主体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暂定价的确定。暂定价材料是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作为暂定综合价或暂定单价进入工程预算的有关材料。其价格确定程序:
一、招标文件已明确由学院经市场调查确定品牌、型号、价格、供应商的,基建办整理有关材料报学院基建领导小组审定;
二、招标文件未明确的材料,由施工单位提出品牌、型号、价格,基建办经市场调查核实,最后报学院基建领导小组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施工图纸变更和项目增减。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消除随意提高标准,加强预算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减。在建设过程中,因使用和结构的合理性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或基础工程量及超预算暂定价,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或施工图纸,施工和监理单位认可,报学院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审定。未经审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和增加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
一、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文件、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报告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办应做好资产使用交接,按竣工决算批准书和相关票据登记固定资产帐,到房管、土地产权登记部门领取“两证”,并做好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和移交档案资料,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学院对该工程也不能进行竣工决算。
二、学院基建办在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牵头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对各种基建管理中购买的材料、设备、工具等要移交给学院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落实和处理。
三、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学院基建办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照合同要求,整理设计变更单、施工签证等材料,编制工程结算书。基建办和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工程量,确认有关材料单价。经中介机构结算后,报学院基建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基建财务管理。
一、财务室是学院基建财务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学院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核算工作。财务室要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各种基建报表。基建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二、支付工程款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把款项拨付到施工单位(合同帐号),不得拨付给项目经理个人。项目未通过正式竣工验收前,工程款不得全额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后,造价经财政或审计部门核准后,应预留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三、预付工程款要按施工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拨付。每笔工程款的支付,必须先按规定程序填写计量清单,由监理总工程师和学院指派专职基建管理人员核定,由院长或院长委托人审批。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根据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学院基建项目(包括附属工程、修缮项目和装饰工程),从项目预算到结算一律提交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未经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的项目,不得结算。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基建项目,必须经审计后,才能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的廉政建设。学院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基建程序,规范管理,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对项目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工程变更、隐蔽工程、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基建人员有权按《建筑法》及有关法规行使职权,学院教职工对违反有关基建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学院纪检监察室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学院所有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学院基建办须将基建项目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施工监督日记、工程结算书、施工总结、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或结论、房屋产权证等有关基建管理资料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上报建设管理部门和学院档案室归档,纳入学院案室管理。
第十六条 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因管理有方,基建项目质量优异或有效节约基建经费的,给予有关人员适当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其他重要责任故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将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文件政策规定不相符的,应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8篇 大学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招标投标的监督与管理
第一条、招投标范围
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价格不论多少;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学校认为应当委托招标的项目;
(六)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标准以下的以及维修等项目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校内公开招标议标。
第二条、招标信息公告
(一)招标信息内容的确定:由该工程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组)研究决定,信息内容确定后,参与人员会签存档。该项目领导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总务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或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二)信息发布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由总务处负责统一发布;
(三)信息发布地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在媒体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省或合肥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网站上发布;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可以在校园网上发布和张贴在校内公告栏上;
(四)信息发布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监察室留存一份信息内容的复印件。
第三条、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
(一)参加资格预审人员:该项目领导组成员;
(二)审查内容:报名企业的营业范围、资质等级、信誉、业绩、资金规模、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项目经理等级和业绩等;
(三)选择原则:应选择信誉好、质量可靠、实力雄厚的企业;
(四)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原则上不少于7家(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家)。
第四条、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
(一)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招标文件由总务处编制;
(二)招标文件的审核:招标文件须经总务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相关部门审核,形成定稿后,参与审核人员会签归档,如存在不同意见,应提交该项目领导组重新复议。监察室留存一份复印件;
(三)工程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工期、质量要求、质保期、废标条件等有关要求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要求至投标文件提交之日止至少15日前(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不少于5日前);
(五)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不少于10日);
(六)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与拦标价的确定
由项目领导组组长和副组长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一般需要委托两家),待清单或标底价编制完成后,经监察、审计、财务和基建等部门有关人员对清单和标底价进行复核,最后报经该项目领导组全体成员研究决定拦标价,工程量清单在提交代理机构前需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投标与评标
(一)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地点执行《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126号令)的规定;
(二)开标前参与投标的单位项目经理和预算人员须签到;
(三)核对项目经理和预算人员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检查项目经理证书(并检查其是否为该投标单位人员)、有无在建工程证明,审查预算员的预算员证书(并检查其是否为该投标单位人员);
(四)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法规定重新招标;
(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废标条件的,应作废标处理;
(六)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经济类评委不少于二分之一,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2人,其他应当为工程类。校内公开招标议标项目由分管校领导主持,该项目领导组成员以及相关部门或单位派员参加;
(七)实行有效低价中标。在评标过程中,专家应严格审查,发现漏项、缺项的即作为废标处理;
(八)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九)招标情况及结果必须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十)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留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价原件、投标文件(含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副本。
第二章 合同签订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在编制项目招标文件的同时,可约定好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样本的各项条款,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中标单位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内容以此约定内容为准或优于此约定;或者采用在签订合同文本前,合同文本经总务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进行合同评审会签后,报项目领导组审议。
第八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议标文件内容的合同或协议,监察室、审计处应予以纠正,并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或按招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中标单位若在一个月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条、财务处实行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即合同报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后,送交财务处盖章并交存一份评审后的合同原件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处留存合同原件一份,监察室留存合同复印件。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审计监督
(一)施工阶段必须有审计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二)审计人员
要熟悉《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内容;
(三)审计人员每周要出席工程现场监理例会,收集每次例会的相关资料;
(四)审计人员要会同校方现场施工代表,不定期抽查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进行工作,如未按照规定要求工作,须向校方项目负责人或学校相关领导汇报,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现场其他人员的监督管理,执行《z医科大学基本建设、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校总字(2006)22号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或经济签证的监督与管理
(一)严格控制项目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签订完整、规范的项目变更联系单;
(二)图纸会审纪要涉及项目变更的,除经设计部门签署意见外,还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办理变更联系单,否则图纸会审纪要内容不作为决算审计依据;
(三)办理经济签证,校方工地代表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审计部门,特殊情况审计人员随叫随到;
(四)审计人员到达现场测量变更工程量时,双方施工代表和监理方代表必须到现场;
(五)审计人员必须当天在签证单上签署自己的意见;
(六)单方签证或签证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或没有审计人员现场签字确认的经济签证单和隐蔽工程量,校方在工程决算时不予认可;
(七) 第(一)至第(五)条款签证审批手续,执行校总字(2006)22号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的监督与管理
(一)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监理方、校方代表、供货方应按事先规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牌、材质、规格型号以及封存的样品等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结果应写在该项目材料和设备进场审查验收记录本上;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予以签收,否则拒签拒收;
(四)对于重要材料和设备,应由供应方、校方工地代表、项目监理、监察、审计人员按照封存样品或事先规定,进行核对、签字验收;
(五)学校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已验收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检或送检,如属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找出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的监督与管理〖bt)〗
第十六条、竣工决算资料的收取
(一)工程结算(或决算)资料在报送审计处审计前,须经总务处或该项目校方工地代表进行初审。总务处或校方工地代表应向财务处索取该工程甲供材及合同付款情况统计表;
(二)施工单位和该项目校方工地代表在向校审计处提交决算资料的同时,施工单位需向审计处提交该项工程决算审计委托书;
(三)审计处收管资料人员须填制决算资料送审计清单,并按照清单的各条款要求逐一核对,报审资料全部符合清单条款要求的予以签收,否则拒收;
(四)资料收齐后两个工作日内,收管资料人应提请审计处负责人要求审计,同时要对资料进行仔细审查,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负责人汇报;
(五)竣工决算重要依据的资料,委托审计时应复印留下原件。
第十七条、竣工决算审计单位的确定
(一)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审计处组织审计;
(二)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审计处牵头,监察室、财务处、总务处、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通过议标的方式选择审计单位;
(三)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牵头,监察室、财务处、总务处、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委托社会审计事项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一)每项决算,审计处应安排两人参加,其中一人以业务监管为主,另一人以对账事宜管理为主;
(二)受托审计机构或人员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进行审计,并应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三)施工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审计处或委托审计机构应在一个月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四)审计对账过程若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经集体研究得出结论,由受托审计机构向施工单位解释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竣工决算资料及审计报告的整理归档
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及时将委托审计的原始资料收回并与审计报告一起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实施过程以及相关工作中,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和规定的,监察部门要予以及时纠正,并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直属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监察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某学校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学校关于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的办法
一、订立经济合同的基本原则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及行政法。
3)甲乙双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二、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1)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2)数量和质量。
3)价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三、基本建设经常订立的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文件(包括根预算)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它协作条件等条款。建筑安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2)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购销合同要对产品数量、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产品的价格和交(提)货期限有明确要求。
3)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4)借款合同。应明确规定借贷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四、签订经济合同的程序步骤。
1)要约。由乙方向学校提出签约提议,附合同条款文本。
2)协商。学校接到文本后,组织基建部门有关人员根据学校意图与乙方协商谈判,达成初步共识。
3)承诺。达成初步共识后,由基建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合同进行最后审查。
4)会签。达成最后共识后,基建部门内部相关科室实行会签,经办人签字,部门领导审定,报校有关领导签字。
五、经济合同的履行。
1)经济合同一旦签订后,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就变成了一种法律行为。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履行外,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条款履行义务。
2)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不能履行合同的困难或不利于履行的情况,要明确双方责任,尽量减少损失。
3)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先通过协商或者协调解决。双方各自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解决。
六、经济合同的管理
1)基建部门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合同的基本知识,加强法制观念,提高素质,避免签订非法、无效合同。
2)签订的的合同,基建部门需执三份以上。一份基建财务保存,一份基建资料室保存,一份经办人保存,重要合同需四份以上。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3)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办人将合同与其他资料归入档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