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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3-02-12 19:51:15 查看人数: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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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办法

第1篇 燃气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____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提高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保证设备安全、平稳、长期、满负荷优化运行,减少设备对质量、安全、健康与环境造成的有害影响和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设备管理。

公司设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公司调度中心是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公司设备的统筹管理。

(二)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设备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三)组织制定公司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并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重要设备和非标设备采购的技术调研、选型。

(五)负责公司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技术方案或合同的审核。

(六)负责督促、检查、协调各设备使用单位按年度生产维修计划进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故障处理等工作。

(七)参与资产设备的闲置、封存、启用、调拨、报废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机关车辆和办公设备管理。

第五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设备运行中的安全监督。

第六条 公司采办中心按照公司规定对设备购置进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财务处负责设备购置、设备更新、大修及技术改造费用的预算以及资产设备维修费用性计划审批、下达和调整。

第八条 公司规划计划处负责资产设备购置计划、设备更新、大修及技术改造投资性计划的审批、下达和调整。

第九条 所属单位是设备具体管理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所属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并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体系,成立设备管理专业小组,由所属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所属单位相关部门、各站场设备管理员(专职或兼职)组成,配备的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能有效开展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设备管理制度、规定,实施公司设备管理目标。

(三)全资子公司、直属分公司和市场开发部应树立全局意识,接受公司设备统一管理和设备调动,配合公司完成各项设备管理工作。控(参)股子公司应结合本公司有关章程办理。

(四)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各类输气设备、工艺站场及配套设施的生产运行、维护保养、故障处理、技术档案等管理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设备运行记录、设备台帐、设备资料、档案等基础工作;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条 公司设备管理的主要指标包括:

(一)设备完好率96%以上;

(二)特、重大设备责任事故率年平均小于0.45‰。

第十一条 公司的设备分为重点设备、主要设备、一般设备。

(一)重点设备(a类设备): 主要包括压力管道、天然气球罐、湿式气柜、干式气柜、容积大于410升lng储罐、cng储罐、容积大于50公斤lpg储罐、锅炉、固定式发电机组、变压器、cng减压撬、流量计(dn>;400mm)、cng撬车、lng撬车、lpg撬车、天然气压缩机、加气机、天然气脱水、脱硫装置、液化石油气压缩机、大于10kw机泵、燃气空调、加臭装置、车辆等。

(二)主要设备(b类设备):主要包括流量计(dn≤400mm)、区域调压装置、场站调压器、分离器、气化器、水浴加热器、增压器、地中衡、容积小于等于410升lng储罐、容积小于等于50公斤lpg储罐、小于等于10kw机泵、焊机、移动式发电机、安全阀、管线探测仪、管线泄露检测仪、正压呼吸器等。

(三)一般设备(c类设备):阀门(pn≥0.4mpa或dn100以上)、楼栋调压装置、各类配电柜、空压机等。

第十二条 设备的购置

(一)设备的购置应由所属单位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做到近期和远期相结合,确保重点和照顾一般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所属单位购置设备时,应充分做好调研,摸清该设备国内外生产、制造及用户使用情况和发展趋势,掌握设备的性能特点、可靠性、维修性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根据实际要求进行设备选型和申请,规划计划处根据情况列入所属单位年度计划由公司采办中心按招投标程序负责统一购置。

(三)设备购进后,所属单位要依据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三条 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

(一)由公司工程管理处确认具有设备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

经招投标,并签订相应的合同后进行安装、调试。

(二)所属单位技术人员和维护人员参与设备的安装、调试。

并负责安装、调试的检查和监督;若签订有质量监理合同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三)由所属单位按公司工程管理处相关规范组织设备安装、

调试和验收。对压力容器、基地生活用锅炉及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必须有国家规定的监督部门参加。

(四)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设备安装调试验

收规范和设计文件、图纸的规定。

(五)验收后,由参加的所有部门填写签署安装、调试和验收

表,详细记录验收的情况和验收的结论(合格、整改后验收、不合格)。

(六)设备安装投入运行后由所属单位负责建立、健全设备技

术档案。

第十四条 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重点、主要设备必须实行定人定机制,执行操作、维护检修规程。

(二)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的理论和实践培训,做到“四懂三会”(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三)设备操作人员认真填写设备运转、保养、物料消耗和交接班等记录,做到齐全、准确、整洁。

(四)设备操作人员按照巡检规定对设备进行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

(五)设备操作人员应及时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果出现不能排除的故障应及时上报。

(六)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防爆设备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应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检查。

(七)所属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和检测计量设备按周期进行送检。

(八)所属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对a类设备设立设备档案,并建立统计表;b、c类设备建立设备统计表;对设备档案、设备统计表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设备的维护保养

(一)所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设备的 “十字作业”(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法,严格执行设备各级维护保养制度、规程,做好设备的各级维修、保养工作,及时准确填写维修、保养记录。

(二)压力容器、防爆设备和计量检测设备管理应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维修、保养。

(三)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工作程序:

1.所属单位按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及设备运行状况,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计划,经审查批准后,所属单位严格按照计划开展维护保养维修工作。

2.一般设备本着“预防为主,状态监测、故障诊断与二保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检测结果确定修保内容。

3.重点设备和主要设备按作业规程、作业指导书要求的修保内容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实行强制性保养。

4.紧急情况下设备维抢修见设备事故管理。

(四)所属单位应加强设备润滑管理工作,制定设备润滑管理制度,保证油品对路、质量合格,落实设备润滑的“五定”(定人、定时、定点、定质、定量)、“三过滤”(润滑油在进入油库时过滤,放入润滑容器时过滤,加入设备时过滤)和按质换油。

(五)所属单位应加强设备用水管理,减少设备腐蚀,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六)公司调度中心负责监督、检查、验收设备维护保养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设备的备品备件管理

(一)设备的备品备件应储备一定数量,特别是关键、重点设备和进口设备的易损件,应充分考虑供货周期,提早订购。

(二)设备备品备件的购置由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提出合理的备品备件储备量申请,其费用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

(三)对设备备品备件要实行出入库登记制度,确保备件的有效使用。

第2篇 燃气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____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节能节水工作,提高能源和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企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节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节水,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通过加强用能用水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上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能源和水资源的损失和浪费,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第四条 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以降低企业成本为目标,全面开展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

第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节能节水义务,对浪费能源和水资源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制止,并向上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调度中心是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依据集团公司的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组织制定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集团公司节能节水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计划,会同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司节能节水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公司年度节能节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所属单位合理使用能源和水资源情况,制定消耗指标,并将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单位的业绩考核;

(四)组织编制并执行节能节水技术措施计划,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新技术,组织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改造;

(五)参与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节水论证和可研、初步设计中“节能节水篇(章)”的审查;

(六)负责公司节能节水统计、分析工作;

(七)组织开展节能节水技术交流和节能节水宣传工作;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规划计划处负责公司节能节水专项投资计划的下达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有关节能节水项目的资金落实工作;

(三)公司其他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节能节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所属单位设立节能节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节能节水工作;并设立节能节水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各基层站(库)要有兼职节能管理人员。

第十条 所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公司节能节水工作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生产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本单位节能节水计划,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新技术,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改造。

(四)对本单位的用能用水指标进行分解、考核和奖罚;

(五)负责本单位节能节水统计、分析,定期报送统计报表等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的节能、节水宣传工作。

第三章节能节水管理

第十一条 节能节水指标管理

(一)调度中心每年一季度根据本年度销售任务,测算并下达本年度的能耗和用水考核指标,所属单位将指标进一步分解,量化到站(库),责任到人,并落实节能措施;

(二)所属单位的实际销售任务如与年初计划有较大的变更或生产过程中存在对能源消耗影响较大的情况发生,则在当年的10月份提出调整申请,由调度中心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和各单位的申请对能耗和用水指标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节能节水统计管理

(一)公司实行节能节水定期统计报告制度。所属单位应做好能源和水资源的消耗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用能用水统计台账和有关基础数据资料档案,并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

(二)公司所属单位必须如实上报节能节水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本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做到能源消耗数据统一口径、数出一家,并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节能节水统计应以计量数据为基础。要加强节能节水计量数据的管理,各用能用水单位要完善计量手段,确保数据来源的准确和可靠;

(四)公司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节能节水统计管理制度,加强节能节水统计基础管理工作,保证节能节水统计信息的可追溯性和信息传递的畅通及准确性;

(五)所属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应做好本单位的能源、水资源消耗及主要耗能设备的能源、水资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做到月度有简析,季度有分析,年度有总结;

(六)节能节水管理人员须按统计报表要求开展统计工作,对本单位报送的报表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应对其进行分类汇总和统计分析,编制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节能节水技措管理

(一) 所属单位应积极开展节能节水技术交流,使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有计划、分重点地组织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更新改造,加快淘汰低效高耗能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二) 根据国家发布的高耗能耗水产品淘汰目录,制定本单位落后耗能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调度中心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所属各单位的能源指标完成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即时反馈调度中心;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节能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节水完成情况纳入所属单位的业绩考核,所属单位应逐级分解落实节能节水目标,并严格考核。

第十六条 调度中心将根据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和《能源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对所属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进行总结评比。

第十七条 公司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对所属单位能源管理的考核执行公司《____燃气有限公司能源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燃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1制定依据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及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2011年2月25日关于重大危险源普查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燃气集团公司所属地区公司,项目部及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术语与定义

3.1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2本办法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调查、评价、监督、控制等安全管理要求。

3.3本办法规定的单元是指一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4职责

4.1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1.1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1.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报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4.1.3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并上报;

4.1.4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

4.2 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2.1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4.2.2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4.2.3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组织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4.2.4负责监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源投入。

5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5.1各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对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辨识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向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门上报登记重大危险源。上报登记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5.1.1.危险物质种类和名称;

5.1.2.危险物质物理化学特性;

5.1.3.危险物质数量;

5.1.4.危险物质所在地及周围环境;

5.1.5.危险物质用途;

5.1.6.危险源辐射区域内作业人员情况(出现频率、密度);

5.1.7.危险源辐射区域内设备、设施及工艺状况。

5.1.8.安全评价报告。

5.2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范围主要包括(长输站、天然气贮罐区(贮罐)等。)

5.3燃气集团公司每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由公司各级部门的主要工作人员组成公司安全评估小组,按确定的评估方法和内容进行评估,并对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审。

5.4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并按规定报油田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5.5安全评估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5.5.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5.5.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5.5.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5.5.4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5.5.5重大危险源等级;

5.5.6安全对策措施;

5.5.7应急救援措施;

5.5.8评估结论与建议。

5.6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项目部要及时上报公司,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6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控制

6.1各单位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6.2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威胁生产安全的问题或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6.3作业人员在重大危险源场所施工作业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6.4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一级重大危险源由油田公司监控,燃气集团公司管理;二级重大危险源由燃气集团公司监控与管理;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由各单位部门监控与管理。

6.5各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随时掌握危险物质和能量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6.6各单位应每半年向燃气集团公司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

6.7各单位应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前和整改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6.8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

-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运行情况;

-历史事故记录;

-管理制度清单;

-应急预案及培训演练总结。

6.9各单位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领导安全承包责任制。各级安全承包领导按规定进行检查活动。加强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完善操作与维修规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

6.10燃气集团公司按规定在重大危险源场所安装和配备安全设备、设施,为作业人员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并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悬挂重大危险源风险提示牌(重大危险源风险提示牌主要内容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具体位置、危险物质及储存数量、风险及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等)。

6.11燃气集团公司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工作。

7 附录

7.1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

7.2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

第4篇 居民燃气设施维修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更好的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更换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管理。

第二章 人员及维修要求

第三条 人员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日常维修、更换等操作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即取得该工种岗位操作证)后上岗、并应参加定期业务培训;

(二)维修服务人员入户服务必须热情、周到、文明;

(三)维修服务人员在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服务后,按要求客观真实的填写维修纪录,必须请用户在记录上签字,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四条 维修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实行报修制。各单位设置24h报修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配备专业维修服务人员,提供24h服务;

(二)客服值班人员接到用户报修,应立即填写《维修任务单》,并组织安排维修服务人员及时赶赴维修现场;

(三)维修服务人员应严格按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有关要求进行维修操作;

(四)在维修完成后,客服人员应及时进行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服务回访,室内有燃气气味、报警器报警等情况应100%回访。其他回访率不低于30%,回访工作应在当日21时前完成;

(五)对21时以后的用户报修,适宜维修的应予以维修;如维修过程中涉及单元以上用户停送气时,为保证安全,当晚关闭引入管(立管)阀门,同时关闭户内阀门,次日及时维修,并恢复供气。

第四章 户内燃气改管

第五条 为更好的方便用户使用燃气,减少和避免用户私自改管造成安全隐患,在规范允许的条件下,各单位为用户提供改管服务。

第六条 改管须由用户向属地公司提出申请,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定符合改管条件,现场制定改管方案后,按有关收费标准和工作程序办理改管手续。

第七条 改管须由专业人员按照改管方案进行改管。

第五章 燃气表更换

第八条 为确保用户燃气表具正常工作、计量准确,维护燃气公司与用户双方的利益及用气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换表服务。

第九条 当用气方对天然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双方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天然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只对当天的用气量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条 因用户的原因造成燃气表损坏的,由用户承担燃气表及更换费用,燃气公司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更换。

第十一条 当抄表员怀疑燃气表有异常(快慢表、不工作表、漏气表、损坏表等)或用户提出更换燃气表申请时,应由专业人员现场验表,确认符合更换条件的燃气表,制定换表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报废表集中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异常表更换按约定时间进行。

第十三条 更换燃气表时,用户与换表服务人员应核实原燃气表与新换燃气表底数,并在《维修任务单》上签字确认,避免发生燃气费纠纷。

第十四条 更换燃气表时,换表服务人员必须按照制定的换表方案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燃气表具应严格按有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章 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室内燃气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服务。

第十七条 用户报修或安检人员发现室内燃气管道腐蚀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符合更换条件的,制定换管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更换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时,换管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换管方案进行操作。

第七章 户内入户切断阀更换

第二十条 为确保室内入户切断阀安全使用,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对室内出现运行故障及失灵的入户切断阀应予以更换,更换前应制定更换方案。

第二十一条 更换室内入户切断阀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室内入户切断阀更换应严格按照更换方案进行操作。

第5篇 燃气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____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完好、行车安全和低耗运行,提高车辆完好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车辆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公司调度中心是车辆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车辆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组织制定公司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并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督促所属单位按年度维修计划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修理、故障处理等工作。

(四)参与车辆的封存、启用、调拨、报废等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车辆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关车辆管理。

第五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车辆运行的安全监督。

第六条 公司采购中心负责车辆购置。

第七条 公司财务处负责车辆大修理和专项维修费用性计划的审批、下达和调整。

第八条 公司规划计划处负责车辆购置计划、车辆大修理和专项维修投资性计划的审批、下达和调整。

第九条 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一)所属单位应设专兼职车辆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体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车辆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派车审批、燃油消耗、交通安全、事故管理和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

(三) 公司各个部门接受公司车辆统一管理和调动,配合公司完成各项车辆管理工作。

(四)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运行、维护保养、故障处理、技术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车辆行使记录、车辆台帐、技术资料、档案等基础工作;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章 车辆购置

第十条 车辆的购置应由所属单位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做到近期和远期相结合,确保重点和照顾一般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购置车辆时,应充分做好调研,掌握车辆的性能特点、可靠性、维修性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根据实际要求进行车辆选型和申请,报送公司规划计划处。公司按照公司一级物资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购置车辆性能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采取谁提车谁验收的原则,验收单应存档。

第十三条 车辆购进后,所属单位要依据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四章 车辆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 车辆的行使证等证件必须有效齐全,车辆性能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十五条 车辆必须按规定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审验,取得审验合格证方可行使。未经审验的车辆禁止上路行使。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因各种情况要变卖、转让、抵押、易物、捐助、处置等,必须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车辆使用实行单车责任人负责制,对于多人驾驶的车辆应安排专人负责该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八条 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每辆机动车的技术档案和每名司机的安全记录(包括培训、违规、事故、安全行车、受奖等情况),做好车辆行程、维修、保养、油料消耗的记录工作,每日进行车辆调度和停车位检查,定期进行车容车况检查,合理安排驾驶员出车,保证驾驶员在劳逸结合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派车审批、燃油消耗、交通安全、事故管理和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外部车辆不得挂靠公司所属单位从事各类营运活动。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或得知车辆被盗窃、抢劫,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和具体使用单位及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保险人)和公司调度中心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所属单位自有特种车辆应安装车载gps监控设备。

第二十三条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驾驶员要严格执行车辆维修保养的规定,按照车辆厂家提供说明书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严格执行各类消耗定额,努力降低零配件材料的消耗。

(二)车辆修理实行先报告后修理制度,即由驾驶员先提出送修申请,包括送修理由、项目、预计费用等,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所属单位主管车辆领导审核后再送修理厂。车辆修理费用与修理厂每月结算一次,所有修理项目及费用均须经手人、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签字,送所属单位主管车辆领导审核、财务复核后,再返回修理厂正式出单结算。

(三)所有的车辆实行定点修车和定点保险理赔修车制度,应在本单位指定的维修厂进行保养、维护和修理。高档车(30万元以上)日常保养和一般维修,一律到指定专修厂家修理。

(四)驾驶员对自己使用的车辆运转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有故障要及时排除。小故障要积极自修,对确需进厂修理的故障要及时向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反映。驾驶员送修车辆时要严格按修车单上写明的项目内容修理,如有超出的维修项目,需要向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报告重新开具修车单。任何人不得私自送车进厂修理、私购零部件和领用或索要保养、修理车辆之外的物品。

(五)赴外地出差的车辆发生故障必须进行修理时要有情况说明和带车人证明。如需进行较大修理须按规定报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必要的要征得所属单位主管车辆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驾驶员对车辆的维修、保养更换零部件、轮胎等各种项目要及时填写维修记录,做到数据齐全、准确、无涂改,以备随时查阅,并为下次维修、保养和更换提供可靠依据。驾驶员更换车辆时,维修记录应随车辆一同交接。

(七)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的修理、保养费用及油耗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年初对车辆修保费用制订计划预算,每月进行一次核算分析;年中进行一次经济分析;年底进行总核算并报告核算结果。车辆燃油消耗和修理费用的支出情况将作为对驾驶员的一项业绩考核指标。

(八)车辆应按期进行大修。大修车辆费用及专项维修费用实行计划管理,经公司批准后再进行大修或专项维修,费用一般不得超过计划标准和当年预算。

(九)车辆大修

1.大修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进口车需行驶20万公里以上;

(2)国产车(含国内组装车)需行驶15万公里以上;

(3)对二次大修车辆行驶公里的要求按首次大修的行驶公里减半执行。

2.大修范围

(1)发动机部分

确属气缸压力降低、动力不足,机油消耗严重需对发动机进行解体修复或更换活塞、活塞环、缸筒、曲轴瓦的;属为确保发动机能正常运转而须更换相应部件的(如:机油泵、进排气门及顶杆、马达、水泵等)

(2)变速箱部分

变速箱、齿轮、轴承磨损严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需更换主要零部件(齿轮、轴承、拔叉)或总成的。

(3)底盘部分

前后桥齿轮、半轴、转动轴、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磨损严重,需更换零部件或总成的。

(4)车身部分

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做局部或全车喷漆的。

(5)电气部分

视全车电路导线的老化程度而定,考虑是否更换或部分更换。

上述各项是指车辆在正常磨损情况下产生,如因平时缺乏维修保养、修理不当、违规操作而造成非正常损坏,不在本大修范围内。

3.大修结算方式

经同意的大修车辆原则上在所属单位指定的汽车修理厂进行大修,特殊情况需经所属单位同意后方可另行选择大修地点。大修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十一)车辆的例行保养及中小修

1.车辆的例行保养

(1)车辆的例行保养间隔里程按各自说明书按期进行。

(2)车辆维护保养必须在所属单位指定的维修厂进行。严禁使用非正品润滑油和各种配件,不得将不同品牌的润滑油混合使用。

2. 车辆的中小修

(1)按车辆说明书要求,须对发动机进行一次不解体清洗,对底盘、转向、刹车系统等做重点检查,须润滑的部位应加注润滑油。

(2)应按车辆说明书要求更换发动机正时皮带。

(3)对车身因刮蹭、撞击等原因造成的凹陷和油漆脱落等情况及时进行整治,保证车容车貌的完好。

(4)车辆的例行保养及中小修费用从各单位包干的维修费中支付。

(十二)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组织车辆按期年检。

(十三)非所属单位所有的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所属单位一概不予负担。

第五章 车辆的闲置

第二十四条 闲置车辆是指因产品改变、技术指标变化或工作量不足等原因而停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 以下车辆不得作为闲置设备:

1.在用和备用的车辆;

2.购置内的车辆;

3.正在维修或改造的车辆;

4.抢险救灾及经公司核准封存的生产等必要的车辆;

5.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耗能大的、严重污染环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车辆及不允许转让的车辆;

6.报废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由所属单位负责闲置车辆管理,并建立闲置车辆统计表,指定专人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辆完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闲置车辆的处理时,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车辆的封存

第二十八条 封存是闲置车辆的一种保管形式,其目的是为确保车辆在闲置期间性能的完好,减少维护费用。

第二十九条 车辆封存执行如下管理:

(一)闲置半年以上的车辆,由所属单位向公司调度中心申请批准后就地封存。

(二)对于闲置一年以上的长期闲置车辆,所属单位应集中管理,不能集中管理的车辆,由使用单位妥善管理,防止零部件的损坏或丢失,确保车辆的完整和性能完好。

(三)车辆的封存与启封,由所属单位上报车辆封存或启封申请,经公司调度中心批准后才能执行;

(四)车辆封存期间,按原技术状况统计设备完好率。

第七章 车辆的调拨

第三十条 所属单位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车辆的调拨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控(参)股子公司所属车辆的调拨应结合本公司章程办理。

第三十二条 调拨车辆的收入款项应应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处理。

第三十三条 车辆调入单位负责车辆的运输和验收。

第三十四条 车辆实物调拨完成后,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应作资料和帐物相应处理。

第八章 车辆的报废

第三十五条 报废车辆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检验到报废期限或交通肇事报废的车辆,由所属各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报废程序执行。凡申请报废的车辆自次月起停提折旧,未获批准的再补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 已经批准报废的车辆应按国家规定妥善处理,不准再投入使用,不准拆换零部件。

第九章 车辆的档案

第三十八条 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每辆机动车的档案,一车一卷。应有专人负责车辆档案管理,车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购置相关手续、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维修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档案。

第三十九条 由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应存入机动车档案。

第四十条 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做好车辆行程、维修、保养、油料消耗的记录工作。

第四十一条 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做好每名司机的安全记录(包括培训、违规、事故、安全行车、受奖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辆及行驶执照、号牌、证件、保养维修档案资料由所属单位严加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债、抵押、出卖、拆卸、改装、丢弃、报废。违反以上规定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报废车辆的档案应在帐物处理完成保存2年后销毁。

第6篇 燃气企业安全防范管理办法

一、燃气企业工作措施

(一) 健全燃气企业安全防范机制。一是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按照《___安全防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工作,要求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技能合格的人员监看视频,;二是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实名制检查登记工作,对进站车辆人员进行全方位检查;三是各燃气经营企业、加气站、液化气储备站、门站在进出站口必须设置物理隔离、防冲撞硬隔离设施。

(二) 健全安全保卫工作机制。一是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切实落实二十四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制度领导带班、值班表。带班、值班表要报住建局备案。二是各燃气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企业法人要对本企业所有储备站、加气站、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反恐工作负责。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县委政府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完善、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责任制。

(三) 加强安全保卫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燃气企业要按照要求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充实安全保卫力量,配齐、配强专职安全保卫人员,要在机构、人员、经费、装配等方面完善保障措施,并认真开展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四) 强化安全保卫工作。各燃气企业要从严部署、防范、完善、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和防恐反恐应急预案。要经常性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防恐反恐应急演练。

(五) 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各燃气企业要与我局建立24小时应急联络机制,企业各储配站、供应站点要与所在区域社区、辖区派出所建立24小时应急联络机制,各燃气企业要指定联系人,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联络有效。

二、 供水企业工作措施

(一)健全供水企业安全防范机制。一是水厂、污水处理厂必须按照《___安全防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工作,要求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技能合格的人员监看视频;二是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日常检查登记工作,对进站车辆人员进行全方位检查;三是供水企业在进出站口必须设置物理隔离、防冲撞硬隔离设施。

(二)健全安全保卫工作机制。一是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切实落实二十四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制度领导带班、值班表。带班、值班表要报住建局备案。二是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企业法人要对本企业所水厂、污水处理厂、供、排水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反恐工作负责。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县委政府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完善、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责任制。

(三)加强安全保卫机构和队伍建设。供水企业要按照要求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充实安全保卫力量,配齐、配强专职安全保卫人员,要在机构、人员、经费、装配等方面完善保障措施,并认真开展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四)强化安全保卫工作。供水企业要从严部署、防范、完善、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和防恐反恐应急预案。要经常性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防恐反恐应急演练。

(五)建立应急联络机制。供水企业要与我局建立24小时应急联络机制,企业各水厂、污水处理厂要与所在区域社区、辖区派出所建立24小时应急联络机制,要指定联系人,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联络有效。

第7篇 燃气有限公司运行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____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城市燃气输配系统生产运行调度管理工作,优化管理流程,确保燃气管道运行安全、平稳,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及公司生产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生产运行调度管理。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所属单位生产运行管理过程中各级调度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应遵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运行调度分三级:公司调度、区域公司调度和地区公司调度(区域公司和地区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公司调度中心作为公司运行指挥中心,对所属单位的生产运行实行集中统一的调度管理。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公司调度中心负责全公司城市燃气生产运行的调度管理,其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以安全生产和平稳运行为原则,优化运行方案和运行参数,高效低耗地完成公司下达的年销气指标,做好燃气购、运、销的衔接与平衡,指挥协调全公司燃气输配的生产运行工作。

(二)严格执行城市燃气站场(库)及工艺管道的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技术规范和标准,分析所属单位的生产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天然气月度销售计划的收集、汇总,按规定在管道生产系统填报公司销售建议计划。负责按照专业公司月度销售正式批复量,下达到所属公司。

(四)负责液化气营销计划和资源配置方案,负责收集编制相应的年、月运输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公司跨区公路、铁路、海运物流运输设备的统一调度指挥和运能配置。负责公司所有跨区运输车辆(船舶)的在途和运行动态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天24小时了解和掌握公司购销运行动态管理,督促、检查购销计划执行情况,按照计划执行进度适时进行分析。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购销运行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

(七)了解和掌握公司燃气管线及附属设备、设施的运行和检修等生产运行动态,重要信息及时报送公司调度中心领导,确保信息畅通。

(八)对重要生产事件进行调查、取证,负责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

(九)液化气公路跨区运输车辆、铁路车辆和船舶由生进行统一调度指挥。各区域分公司依据下达的运输计划、调度令与运输管理单位和相关方对接后组织运行。

(十)每月末最后一天作为公司液化气月度盘库时间,组织液化气营销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各分公司开展盘库工作。

(十一)公司调度中心调度有权向区域和所属单位的调度或有关领导、技术人员了解核实生产运行动态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处理、重点设备检修、大型试验等情况;结合实际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十二)负责公司与所属单位之间生产方面指令以及公司领导指示和应急状态下指令的上传、下达,并收集相关反馈信息。

(十三)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重大生产事件。

第六条 所属单位调度的职责和权限:

(一)所属单位生产运行管理部门应设立调度室,并配备调度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与本单位值班干部和公司调度中心组成公司燃气运行调度网络。

(二)严格执行公司调度中心生产调度指令。认真调整各项运行参数,准确记录各项数据,按时整理有关资料,分析本单位运行动态,按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三)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运行和调运计划,认真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本站的生产运行,保证操作正确和运行安全。

(四)负责全天24小时监控本单位管线和运输设备的运行实际动态及附属设备、设施的运行和检修、车辆、船舶的货物在途情况等运行动态,指挥协调管道燃气作业、事故抢修、新设备新工艺的工业试、实验,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调度中心,确保信息畅通。

(五)负责本单位与公司之间安全、生产等指令以及相关决策的上传、下达,并收集相关反馈信息。

(六)负责每天对本单位的生产运行数据和运输设备动态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汇总,编写本单位购销存日报、运行周报、月报、半年度和年度生产运行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经审核后上报公司调度中心。

(七)负责本单位工艺、电气、仪表、设备、计量、通信、scada站控系统的故障报修,并监督修理。

(八)按规定时间、线路及内容进行巡回检查,掌握本单位生产设备设施的现场情况、所辖管网的运行情况,记录核实运行参数,处理并汇报现场发现的问题。

(九)在进行停气、降压、维抢修等操作控制前,所属单位调度须与相关单位(上游单位、下游各类用户等)进行联系通报情况,确保供销系统受控,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保证,保证燃气管线及设备的运行平稳和操作安全。

(十)负责本单位上、下游之间的调度业务联系。做好与上下游用户、装车站等的业务协作。

(十一)负责区域内液化气运输能力的平衡协调。

(十二)负责按资源配置和运输计划,组织所属单位办理充装、发运和接卸业务。

(十三)负责所辖区域内液化气运输车辆及跨区运输设备(船舶)运行动态登记和管理。

(十四)所属单位采购、销售、财务主管人员对液化气盘库数据进行确认,经主管领导或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调度中心。

(十五)向本单位领导和公司调度中心及时汇报生产运行情况特别是重大生产事件,并传达公司指示和有关会议决议。

第三章 调度指令

第七条 调度指令的格式、命名与编号

(一)口头调度指令:以口头形式下达,主要用于调节站场(库)等供气压力、供气流量等参数、切换站场(库)工艺流程等的调度指令。口头调度指令要求记录并录音,并由接令人复述无误后方可执行。

(二)书面调度指令:以书面形式下发,主要用于运行方式,如:启动/关闭门站、母站进出站阀门等。书写格式按公司调度中心规定的调度指令统一格式进行编写。

(三)紧急调度指令:口头下达,并追加书面调度指令,主要用于事故状态或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下的调度指令。

(四)下发的书面调度指令按公司调度中心调度指令统一编号进行编号。

第八条 调度指令的编写、审核与下达

(一)调度指令只能由公司调度中心在运行工作需要时下发给所属单位站场(库)调度。

(二)公司调度中心下达的调度指令要保证其准确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并对其负责。

(三)调度指令由值班调度进行编写(格式见附件1),由公司调度中心处长审核、签发或由调度中心处长授权审核、签发。

(四)口头调度指令和书面调度指令由调度中心处长批准后下达;紧急调度指令由现场领导批准下达(领导不在场时,可由调度员先下达),下达后及时向调度中心处长汇报。

第九条 调度指令的执行、回馈和检查

(一)所属单位及站场(库)必须遵循“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调度指令。

(二)所属单位及站场(库)如对公司调度中心调度下达的调度指令执行有困难或有异议,应先向调度申述,如调度坚持要求执行,下级站场(库)必须服从,产生的后果由指令下发调度负责。

(三)调度指令执行者要按调度指令要求向公司调度中心调度反馈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公司调度中心调度应及时检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并向调度中心处长汇报。

第十条 调度指令的修正与归档

(一)下发调度指令如需修正,经公司调度中心处长同意后,公司调度中心调度补发口头或书面修正调度指令,并对修正内容进行解释与说明。

(二)书面调度指令下发后,应做好“调度存档”和“文件已发”标记,归档到指定文件夹,并存档电子版文件。

第四章 正常运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日常工作管理

(一)所属单位调度应掌握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运行岗位人员按照标准、规程,规范作业。

(二)调度岗位应配备相关的技术标准及其它生产管理资料。

(三)所属单位调度应按照运行方案,遵循安全、平稳、经济的原则,实时监控生产运行状况及运行参数。

(四)所属单位工艺管线调压过程中结合输量对运行设备实施优化匹配,优先使用高效节能设备。

(五)所属单位要做好与上游和下游各种介质(包括管道气、压缩气、液化天然气以及液化石油气等)计量与质量的监控,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所属单位调度对运行参数有质疑,有权要求系统维护人员及时检查维护,保证采集与传输数据的准确与完整。

(七)当控制参数或操作过程无法达到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要求时,所属单位调度应执行控制参数超限报批程序。

(八)天然气和液化气购销存管理系统是日常业务运行和管理平台。各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录入当日参数和信息,确保系统中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九)液化气公路区内运输车辆,由各区域分公司组织调运和配送业务。

(十)液化气公路跨区运输车辆、铁路车辆和船舶由调度中心统一调度指挥。各区域分公司依据下达的运输计划、调度令与运输管理单位和相关方对接后组织运行。

(十一)有铁路发运业务的区域分公司应提前按照铁路运输计划督促管理方安排请车计划,同步督促承运单位检车、请车、取送车、装运,均衡组织发运资源。

(十二)定期开展调运分析工作,并按照月度、半年、年度对调度运行进行分析与总结,定期将运行分析及运行建议上报调度中心。

第十二条 控制参数超限报批程序

第8篇 燃气公司科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管理工作,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股份公司有关管理办法,结合____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市场开发部

第三条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指导思想是:科技工作必须围绕建设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专业化燃气公司的目标,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坚持自主开发与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相结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股份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实施科技创新;研究解决城市燃气的关键技术问题,推广应用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成熟技术,保证供气场(站)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为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究油气营销战略和策略,应用先进的营销手段和方式,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公司科技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调度中心,组织协调公司的科技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制定公司科技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建议。

(二) 提出中牟燃气有限公司科技进步发展方向,审批年度立项科技项目。

第七条 公司调度中心作为科技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科技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集团公司科技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公司科技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下达公司年度科技计划。

(三)负责管理公司科技项目立项、中评价和验收评审。

(四)指导所属单位的开展科技管理工作。

(五)组织公司范围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交流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科技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八条 公司财务处负责按照股份公司会计手册规定,做好科技项目的规范核算和列报工作;规划计划处负责固定资产科技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明确科技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科技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提出单位编写年度科研(推广)项目申请表,项目承担单位编写开题设计报告、中评估报告、验收评价报告。

第三章 科技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分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和年度科技计划。

第十二条 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是根据股份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制定和专业公司五年科技发展计划制定的公司五年发展计划。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在下一个计划期前两年启动,于计划期前一年10月份完成。公司在制定年度科技计划的同时,对下一个五年科技发展计划进行滚动编制,形成公司五年科技发展滚动计划。所属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和五年科技发展滚动计划,并于计划期前一年9月份前将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上报公司。

第十三条 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范围:列入股份公司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公司五年科技发展滚动计划范围内的项目;公司生产、建设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验收的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成熟技术项目;对城市燃气输配技术进步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应用基础性研究项目、前沿技术研究项目;燃气营销战略和策略研究;软科学研究项目等。

第十四条 年度科技计划的编制及时间安排:

(一)申请列入公司计划的科技项目,由所属单位预审后,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公司审核。

(二)公司的科技项目,每年8月底前完上报专业公司,经审查后列入公司年度计划。

(三)公司所属单位的科技项目计划,由所属单位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公司审核。

(四)科技项目计划经公司批复后,随同所属单位年度预算一并下达。

(五)非全资公司申报科技项目应取得所有股东方对项目立项和费用预算的书面意见,方可上报公司。

(六)科技项目从立项到验收完成时间超过一年的,预算应按年度分解,并汇总报审,按年度并入所属公司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每年6月1日和11月1日前向公司上报本单位列入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包括:科技项目的进度和调整情况、取得的科技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四章 科技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立项:

(一)科技项目申报。所属单位根据公司五年科技发展滚动计划和生产经营需求填写中牟燃气有限公司年度科研(推广)项目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并编写公司科技项目开题设计报告(附件2),7月底前上报公司调度中心。

(二)科技项目论证。公司组织专家组成项目审查组或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包括:立项意义、技术路线、实施要点、技术经济考核指标、经费预算、提交成果和经济效益预分析。项目或项目部分内容如需要外委,在开题时应确定委托研究内容及所需费用。

(三)开题设计报告的修改及审定。科技项目论证通过后,所属单位于15日内完成项目开题设计报告的修改完善工作,经公司审定后将项目纳入公司年度科技计划。

(四)需要外委的项目,所属单位要填写《对外协作项目申请表》(附件3),所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上报公司调度中心,审批后由所属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外委项目不允许二次委托。生产应用性项目在合同中应明确须在现场应用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研究周期和进度:

(一)科技项目研究周期一般1-2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所属单位应在每季度4日前将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附件4)上报公司调度中心,重大成果或重要问题随时上报。每年11月1日以前上报项目年度总结报告。

(三)研究周期为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科技项目,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年终,项目组编写项目中评估报告,11月1日以前上报公司调度中心。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科技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进行调整。由于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时,所属单位向公司调度中心提交调整计划报告和科研(推广)项目调整审批表(附件5),批准后可按调整后的计划执行。计划完成不好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于严重失职或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要追回所拨经费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实行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决算制度,专款专用,并落实到所属单位和项目组。

第二十条 经费开支范围必须与经费预算相一致,不得超出预算经费明细表列支范围。项目中发生的外协费必须签订委托合同。项目执行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自觉控制经费支出。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停止项目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情况作为项目汇报、中评估检查和验收的重要内容,所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如实汇报。

第二十二条 经费预算内容: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设备购置费的核算按照股份公司会计手册执行。

(二)现场试验、样机试制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进行室内、现场试验(含中间试验)、样机试制(应列示清单)、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三)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管理费:指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五)其它直接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支出。

(六)其它费用参见预算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相关科技费用的列支应分别按照科技项目负责人、所属公司领导、财务部门的顺序分别确认。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所属单位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并承担其维护运转费用。

第六章 科技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列入公司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在完成规定任务或计划期限结束时,均应进行验收。生产应用性项目须在现场应用一年以上方能申请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内容:

(一)主要技术成果。

(二)科技项目依托工程进展及效果(先导、示范、小试和中试)。

(三)科技成果的创新程度、应用情况及前景评价。

(四)科技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

(五)科技项目(课题、专题)设置和组织管理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验收形式:

(一)形成工程或产品的项目由专家或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或会议评审方式验收(提交测试报告)。

(二)委托研究院所、高校研究开发的应用性成果组织会议评审方式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验收。

第二十八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完成后,经所属单位预验收后向公司调度中心申请验收并上报全部验收材料。

(二)对于重大的生产应用研究项目,公司调度中心组织专家组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并召开科技项目验收会。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所属单位需在验收后30日内完成技术研究报告的修改完善和验收评价报告的编写,经公司审查盖章并进行成果登记后,将全部验收材料装订成册,上报公司调度中心(一式三份)。

(四)未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的科技项目,可在半年内再次申请验收。仍未通过验收的,有关负责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三年之内不得再承担公司科技项目。

第二十九条 需提交的验收文件资料(见附件1~6):

(一)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科技项目预验收评价意见。

(三)科技项目查新报告。

(四)科技项目技术研究报告(包括科学技术成果应用证明书)。

(五)科技项目开发软件测试或鉴定报告(部级或同等水平检测机构出具)。

(六)所属单位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的审查报告。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要求,所属单位与外协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明确产权关系。凡公司投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取得的专利技术和成果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进行重大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专利成果,应及时通过公司调度中心办理专利申请,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后,才能组织验收或成果鉴定。项目最终形成专利成果的,不再组织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

第三十二条 所属单位取得科技成果后,应及时向公司调度中心申请成果登记,并组织好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瓶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体负责民生公司和公交车车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检验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车用瓶检验工作,利用我市特种设备信息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定期检验数据和修改电子卡等的有关信息,完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拆装单位负责应检车用瓶的拆卸与安装,车用瓶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车用瓶电子卡等有关信息的修改。

第四条 车用瓶安全监察、检验、拆装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管理法规规定。

第二章    检验任务安排

第五条  车用瓶定期检验按年度管理,从当年10月初至次年9月底为一个检验管理年度。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每年9月底根据我市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汇总数据,分别确定全市年度应检lpg车用瓶和cng车用瓶数量,应检lpg车用瓶、cng车用瓶数量分别为年度内需定期检验的lpg车用瓶的总数和cng车用瓶的总数(含上年度超期未检车用瓶数量)。

第六条  定期检验工作纳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目标任务管理。10月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检验任务责任划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要求,向检验机构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向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分局分别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监督目标任务。

第七条  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任务书后,应对应检车用瓶按照到期必检的原则,逐只进行检验计划安排。

第三章   检验实施

第八条 lpg车用瓶检验

一、lpg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湖北民生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在lp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负责通知公交车、出租车等使用者送交应检瓶。

二、民生公司未在lp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市局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察工作联络单》 (以下简称《联络单》。

三、 民生公司(拆装单位)负责拆下车辆上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安装上已检验合格的车用瓶,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四、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五、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完成应检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作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车用瓶电子长交民生公司。

六、民生公司应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将车用瓶使用证(临时)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七、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第九条  cng车用瓶检验

一、cng公交车

(一)公交车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未在cn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市局监察机构报送《联络单》。

(二)由拆装单位拆下公交车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安装合格的车用瓶,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三)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四)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修改车用瓶电子卡中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车用瓶电子卡交拆装单位。

(五)拆装单位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将车用瓶使用证(临时)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六)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二、cng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

(一)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未在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相应的分局报送《联络单》。

(二)由拆装单位拆下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三) 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有关检验信息作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交、车用瓶电子长拆装单位。

(四)由原拆装单位将经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

(五)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检验机构修改的信息审核后,换发车用燃气气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交产权所有者)。

(六)在cng出租车应检瓶送检期间,若出租车所有者有要求,拆装单位可以采取给该车提供临时周转车用瓶(以下简称周转瓶)使用,但周转瓶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七天。安装使用周转瓶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拆装单位是该周转瓶的产权所有者,对周转瓶的安全负责。

2、周转瓶应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3、拆装单位必须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对周转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录入(修改)周转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

4、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录入(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5、由原拆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拆下周转瓶,将车用瓶(临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由检验机构代收),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出租车辆上,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加强与市局和分局的联系,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共同督促车用瓶所有者做好主动报检、迎检准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局监察机构和各分局要加强车用瓶充装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车用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制度,严禁充装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的车用瓶,严禁充装车用瓶使用证、车用瓶电子卡、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与车辆牌照号不一致的车用瓶,对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的车用瓶充装单位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市局监察机构和各分局应督促车用瓶所有者主动向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到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报送的《联络单》后,要向车用瓶产权所有者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他们及时送交应检车用瓶。对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仍非法使用的车用瓶所有者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对检验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对检验单位定期检验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年度末对检验机构的年度定期检验任务完成率实行考核。定期检验任务完成率(定检率)=[(年度实际完成的检验只数“十”报停、报废、报监察等的只数和其他无效只数)/年度应检只数]_ 100%(注:其他无效只数是指重复登记、有记录无实物等状况的只数)。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于下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内将本季度报停、报废车用瓶的办理凭证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验证,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检验单位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核查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对未落实定期检验目标任务的检验机构,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将对其予以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条  对未完成检验目标任务的检验机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10篇 燃气有限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____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和《标准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和直属分公司和市场开发部(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公司所属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城市燃气管网建设、城市燃气输配、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相关业务建立和完善公司技术标准体系,制定或修订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 标准化管理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属单位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二章 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 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是公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机构,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调度中心,组织协调公司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制定公司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建议;

(二) 提出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组织公司企业标准和标准体系的技术审查。

第七条 公司调度中心作为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上级制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制并下达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公司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所属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标准项目的宣贯实施工作,对所属单位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所属单位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七)负责标准化成果和标准档案管理,负责标准化咨询工作。

第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明确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标准化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所属单位应编制企业标准体系表,作为制订标准、配备标准、实施标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复审

第十条 制定公司企业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与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以及公司企业标准相一致;

(二)有利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有利于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保障公司长远发展利益和对外的形象,降低经济损失风险。

第十一条 制订公司企业标准的对象是: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统一的技术要求;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技术指标加以补充或提高的技术要求;

(三)为简化设计、精简品种规格的需要,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选择的部分技术要求;

(四)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与实施技术标准有关的需要统一的管理要求;

(五)在执行相应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时与工作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与方法等有关的需要统一的工作要求。

(六)公司在服务、施工、管理、操作规程、设备配备规范等方面需要统一的工作要求。

(七)生产、经营活动中有特别规定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十二条 制、修订企业标准应按计划进行。

第十三条 制、修订企业标准一般程序为:

(一)调查研究,收集资料

起草单位应针对以下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收集资料:

--标准化对象的国内外以及本企业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有关的最新科技成果;

--生产和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技术数据、统计资料;

--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技术法规和国内相关标准。

(二)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对比和优选,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凡符合采标条件的,应积极采标。

(三) 征求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

将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决定取舍,形成标准送审稿。

(四)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对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

(五) 标准的批准、发布公司企业标准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领导批准。由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正式行文发布。

第十四条 公司企业标准的编号为:

q/tag_/ __.____-□□□□

其中:q--企业标准代号

tag_--公司标准代号

__.--gl.--管理标准

gz.--工作标准

js.--技术标准

____--标准顺序号

□□□□---发布年代号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应适时进行复审,以确定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配备标准是实施标准,依据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各单位都应在各级管理岗位、生产技术岗位配备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公司企业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采购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工程设计、施工作业方案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规定必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应按强制性标准实施。

第十九条 新产品研制、工程设计、新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应进行标准化审查,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范围内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按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办理备案。只有经过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才能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经营、产品投产鉴定、标准水平认证、评定优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质量仲裁等活动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所属单位产品标准除在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外,还应向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标准化工作人员是科技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化工作人员与同级科技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其中工作成绩显著、为标准化工作做出重要贡献者,应予表彰和奖励。凡获得集团公司或公司级表彰奖励的标准化工作人员,均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标准化法》或上级标准化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 标准化经费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原国家标准总局联合发布的“(82)财企字第41号”和“(90)财工便字第46号”文件规定,标准化经费应列入企业生产成本,由企业管理费中开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标准化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制、修订公司企业标准所需的调研、资料、试验验证、标准审查、技术咨询、编审和出版等开支。各项开支应严格控制,遵守财经纪律,杜绝浪费。

第二十八条 对于编写和修订公司企业标准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标准编写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上级划拨的标准补助费应专款专用,可跨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生效后,公司下发的《____燃气有限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燃运行〔2010〕9号)失效。

第三十一条 对所属单位标准化管理的考核执行《____燃气有限公司标准化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燃气有限公司仪表及自动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____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仪表及自动化系统的科学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设备运行参数正常受控,为站场平稳、高效、准确运行提供保障,依据有关现行标准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仪表及自动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及所属单位仪表及自动化系统的管理职责、仪表及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资料管理、报表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公司调度中心是公司仪表及自动化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仪表及自动化工作管理、运行维护等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负责制定公司仪表及自动化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所属单位仪表及自动化系统的改、扩、新建项目方案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对所属单位仪表及自动化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五)参与仪表及自动化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六)负责推广应用现代化仪表及自动化管理方法和新技术,参与仪表及自动化系统管理有关的技术交流工作。

(七)负责公司仪表及自动化管理季报的收集整理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仪表及自动化的设备购置计划,设备更新的申报应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第六条 仪表及自动化设备的购置应执行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仪表及自动化的设备购置、更新、改造及维检修等费用管理应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第八条 所属单位是仪表及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所属单位应成立仪表及自动化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仪表及自动化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仪表及自动化管理工作。

(二)认真执行国家的标准规范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负责本单位仪表及自动化有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编写本单位的仪表及自动化系统管理季报,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报送调度中心。

(四)负责组织完成仪表及自动化设备春(秋)检工作。

(五)协助本单位计量管理人员做好测量仪表的对外送检工作,确保完成计量器具管理的有关指标要求。

(六)负责本单位站场、阀室、调压箱(柜)仪表及自动化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等工作。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调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七)负责加强对闲置、封存自控设备的管理工作,使闲置自控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管理内容参见公司《设备管理办法》。

(八)负责本单位改、扩、新建项目仪表及自动化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工作,负责工程施工监督和验收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和存档。

第三章 测量仪表及系统

第九条 就地指示仪表的管理内容

(一)仪表的更换、清洁、维护维修及标校等。

(二)配合相关人员搞好现场仪表的校验工作。

(三)做好仪表的更换、维护维修记录。

第十条 过程检测仪表及仪表箱的维护管理内容

(一)现有各种变送器、开关、仪表箱及其相关管件的使用、维护维修、更换与标校。

(二)站场局部整改时有关仪表、连线、管件及支撑件的变动更换配合。

(三)对出现的故障进行紧急处理。

(四)做好故障处理、维护维修记录。

第十一条 现场执行机构的维护管理内容

(一)阀门执行机构及辅助设备的检修、操作管理,调试和加注润滑油。

(二)执行机构及辅助设备的故障的分析判断与及时处理。

(三)故障电路板和机械零件的检查与更换。

(四)做好故障处理及维护维修记录。

第十二条 天然气计量系统的维护管理内容

(一)天然气计量系统的日常巡检和维护管理,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配合计量管理人员进行检定和标定工作;

(二)天然气贸易计量用流量计设备、检测仪表、流量计算机的日常操作、维护管理;

(三)孔板流量计节流孔板的定期检查清洗,涡轮流量计定期注润滑油,超声波流量计定期诊断检查;

(四) 在许可的权限内进行流量计算机操作员级面板的操作,以实现对流量计算机日常的维护管理、记录分析和处理报警信息。在公司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系统维护员级的操作,除非在授意或报批的情况下,不得对该系统的软硬件配置随意改动。任何硬件的变动、参数设置的更改必须依据规定并在本单位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完成;

(五)内部燃料气计量用、过程测量用各种流量计、检测仪表、二次计算设备的日常操作使用、维护、检修;

(六) 协助办理有关的贸易计量交接事宜;

(七)有关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执行公司《计量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分析仪的日常维护管理内容

(一) 分析仪配套记录仪的调校,记录纸和笔的维护与更换;

(二) 在线分析仪日常维护、检查;

(三) 在线色谱仪相配套载气的维护与更换;

(四) 在线色谱仪、硫化氢分析仪标准样气的购置申请、维护与更换;

(五) 硫化氢分析仪的标定;

(六) 在线分析仪器需定期进行测试和标定;

(七) 认真填写各类分析仪巡检等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火灾报警及可燃气体泄漏检测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内容

(一) 火灾报警系统的常规维护、定期检查和测试;

(二) 可燃气体泄漏检测系统的常规维护、定期检查和测试;

(三) 可燃气探头零点调整,电位检查及调整;

(四) 配合第三方完成可燃气体检测系统的标定工作;

(五) 火灾报警系统感烟(或感温)测试,模拟测试;

(六) 报警信号的正确判断与分析,系统故障情况下的紧急处理;

(七) 系统的检定申请与配合、维修与更换,但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对设备软硬件进行变动;

(八) 配合安全等相关专业进行安全、消防的测试检查。

第十五条 其它仪表设备管理

(一)安全栅

1、非4ma~20ma信号制的仪表宜采用可更换保险丝型齐纳式安全栅,需更换保险丝时应选用规格型号相同的产品。

2、4ma~20ma信号制的仪表宜采用隔离式安全栅。隔离式安全栅宜参照jjg 829的有关方法进行校准。

3、安全栅应具有良好的接地。

(二)电涌防护器

执行____燃气有限公司《公司自控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标准(试行)》中第四章库站自控系统的相关要求。

(三)仪表盘、操作台、接线箱和仪表线路

1、仪表自动化系统投运正常后,盘台箱内不应有临时电线、受力电线和与图纸不相符的电线。各接插件的应接连牢固,各种螺丝应齐全完好、规格正确。

2、执行____燃气有限公司《公司自控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标准(试行)》中第四章库站自控系统的相关要求。

(四)仪表供电与接地

1、户外使用的各种仪表设备、电动执行机构应尽可能减少断电时间和断电次数。长期断电的仪表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潮措施。

2、执行____燃气有限公司《公司自控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标准(试行)》中第四章库站自控系统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监控与数据采集(scada)系统

第12篇 燃气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____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和《标准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和直属分公司和市场开发部(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公司所属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城市燃气管网建设、城市燃气输配、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相关业务建立和完善公司技术标准体系,制定或修订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 标准化管理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属单位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二章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 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是公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机构,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调度中心,组织协调公司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制定公司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建议;

(二) 提出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组织公司企业标准和标准体系的技术审查。

第七条 公司调度中心作为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上级制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制并下达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公司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所属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标准项目的宣贯实施工作,对所属单位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所属单位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七)负责标准化成果和标准档案管理,负责标准化咨询工作。

第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明确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标准化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所属单位应编制企业标准体系表,作为制订标准、配备标准、实施标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复审

第十条制定公司企业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与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以及公司企业标准相一致;

(二)有利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有利于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保障公司长远发展利益和对外的形象,降低经济损失风险。

第十一条制订公司企业标准的对象是: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统一的技术要求;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技术指标加以补充或提高的技术要求;

(三)为简化设计、精简品种规格的需要,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选择的部分技术要求;

(四)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与实施技术标准有关的需要统一的管理要求;

(五)在执行相应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时与工作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与方法等有关的需要统一的工作要求。

(六)公司在服务、施工、管理、操作规程、设备配备规范等方面需要统一的工作要求。

(七)生产、经营活动中有特别规定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十二条制、修订企业标准应按计划进行。

第十三条制、修订企业标准一般程序为:

(一)调查研究,收集资料

起草单位应针对以下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收集资料:

--标准化对象的国内外以及本企业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有关的最新科技成果;

--生产和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技术数据、统计资料;

--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技术法规和国内相关标准。

(二)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对比和优选,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凡符合采标条件的,应积极采标。

(三) 征求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

将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决定取舍,形成标准送审稿。

(四)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对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

(五) 标准的批准、发布公司企业标准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领导批准。由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正式行文发布。

第十四条公司企业标准的编号为:

q/tag_/ __.____-□□□□

其中:q--企业标准代号

tag_--公司标准代号

__.--gl.--管理标准

gz.--工作标准

js.--技术标准

____--标准顺序号

□□□□---发布年代号

第十五条企业标准应适时进行复审,以确定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配备标准是实施标准,依据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各单位都应在各级管理岗位、生产技术岗位配备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

第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公司企业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采购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工程设计、施工作业方案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规定必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应按强制性标准实施。

第十九条新产品研制、工程设计、新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应进行标准化审查,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范围内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二十二条企业产品标准应按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办理备案。只有经过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才能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经营、产品投产鉴定、标准水平认证、评定优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质量仲裁等活动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所属单位产品标准除在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外,还应向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备案。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级标准化工作人员是科技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化工作人员与同级科技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其中工作成绩显著、为标准化工作做出重要贡献者,应予表彰和奖励。凡获得集团公司或公司级表彰奖励的标准化工作人员,均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标准化法》或上级标准化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标准化经费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原国家标准总局联合发布的“(82)财企字第41号”和“(90)财工便字第46号”文件规定,标准化经费应列入企业生产成本,由企业管理费中开支。

第二十七条公司标准化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制、修订公司企业标准所需的调研、资料、试验验证、标准审查、技术咨询、编审和出版等开支。各项开支应严格控制,遵守财经纪律,杜绝浪费。

第二十八条对于编写和修订公司企业标准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标准编写费用。

第二十九条上级划拨的标准补助费应专款专用,可跨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生效后,公司下发的《____燃气有限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燃运行〔2010〕9号)失效。

第三十一条 对所属单位标准化管理的考核执行《____燃气有限公司标准化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____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服务工作的管理,推进客户服务标准化,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对用户安全平稳供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相关部门客户服务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调度中心是客户服务工作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客户服务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组织制定客户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所属单位客户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四)负责对所属单位客户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所属单位是客户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工作职责是:

(一)所属单位应设立客户服务机构(客户服务中心)执行客户服务工作,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由生产运行部门分管。

(二)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管理体系,按公司规定定期对客户服务中心进行考核。

(三)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客户服务管理制度、规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客户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

2、客户服务中心现场管理制度。

3、客户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

4、客户服务中心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5、客户服务中心计算机管理制度。

6、客户服务中心用户满意度调查制度。

7、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 客户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接听、记录、汇总用户咨询、报修、报警及投诉电话,负责接待客户来访、燃气费收缴工作,遇到重大抢险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二)参与新用户的验收、通气,停气接气的实施,参与异常用户上门巡查,以及用户管网资料的收集。

(三)负责建立并完善用户档案和客户服务记录。

(四)负责宣传普及安全用气常识。

(五)负责用户回访、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分析。

第三章 服务理念和承诺

第六条 服务理念

始于用户需求,超越用户期望,终于用户满意。

第七条 服务承诺

(一)为用户提供全天候服务。

(二)提供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保证稳定供气,如遇管网检测、维修等情况需停气时,提前通知用户。

(三)如果输气管网发生故障,公司将及时维修,一般故障原则上在6小时内处理、24小时内修复。对无能力(即:不在规定的维修范围内或无配套的零配件等)进行的维修,及时告知或帮助用户转到其它报修渠道。

(四)用户燃气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公司接到报修后,除和用户另有约定外,专业维修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维修。

(五)公司定期按时上门服务。对商业、工业和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六)设立用户投诉电话。接到投诉电话时,立即调查并进行处理,尽快给予答复。

(七)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用户群体,公司进行重点登记并派人上门办理相关手续,保证用户顺畅用气。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礼貌待客、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着装整齐。中心挂牌服务,企业标识应按公司标准统一,服务场所洁净整齐。公开燃气用户办事指南和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第九条 客户服务中心应将岗位责任制度上墙。

第十条 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实行岗位练兵制度,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 定期对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

第十二条 按公司标准格式及时填写记录和上报各类报表。

第十三条 业务流程管理

完善业务流程报公司审批,加强与相关部门(维抢修队)的协作,在业务问题的反馈、业务内容的更新传递、业务的处理等方面建立起快速处理流程。业务流程包括业务办理流程、电话受理流程、投诉受理流程。

第十四条 收费管理

收费员要遵守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认真仔细,账目清楚。坚持按期收费,备足零钱,唱收唱付,气费收入及时上交。做到日清、日结、报表要及时准确。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对用户用气量进行收集、分析并上报。建立用户的档案资料,施行“一户一档”;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及时、完整、准确、系统,并合理分类存放,便于查阅;随时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文件材料的安全和保密;做好计算机管理工作,业务数据至少每周备份一次,重要数据立即备份。

第十六条 投诉管理

设立投诉电话,耐心热情的接待每一位用户,作好相关记录,及时安排处理投诉事件,不得推诿。定期组织用户回访,整理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宣传管理

利用各种媒体,开展用气安全教育。如板报宣传、入户宣传、管道沿线宣传、电视媒体宣传等多种宣传方式,保障城区管网和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

熟知各类应急预案。当应急情况发生时,做好妥善安抚用户的工作。

第五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九条 公司的客户服务工作应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体系中。

第二十条 对所属单位客户服务管理的考核执行《客户服务管理考核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生效后,公司下发的《____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管理规定》(燃运行[2009]4号)失效。

第二十二条 对所属单位客户服务管理的考核执行《____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考核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燃气公司仪表自动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____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仪表及自动化系统的科学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设备运行参数正常受控,为站场平稳、高效、准确运行提供保障,依据有关现行标准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仪表及自动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及所属单位仪表及自动化系统的管理职责、仪表及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资料管理、报表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公司调度中心是公司仪表及自动化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仪表及自动化工作管理、运行维护等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负责制定公司仪表及自动化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所属单位仪表及自动化系统的改、扩、新建项目方案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对所属单位仪表及自动化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五)参与仪表及自动化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六)负责推广应用现代化仪表及自动化管理方法和新技术,参与仪表及自动化系统管理有关的技术交流工作。

(七)负责公司仪表及自动化管理季报的收集整理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仪表及自动化的设备购置计划,设备更新的申报应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第六条 仪表及自动化设备的购置应执行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仪表及自动化的设备购置、更新、改造及维检修等费用管理应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第八条 所属单位是仪表及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所属单位应成立仪表及自动化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仪表及自动化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仪表及自动化管理工作。

(二)认真执行国家的标准规范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负责本单位仪表及自动化有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编写本单位的仪表及自动化系统管理季报,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报送调度中心。

(四)负责组织完成仪表及自动化设备春(秋)检工作。

(五)协助本单位计量管理人员做好测量仪表的对外送检工作,确保完成计量器具管理的有关指标要求。

(六)负责本单位站场、阀室、调压箱(柜)仪表及自动化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等工作。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调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七)负责加强对闲置、封存自控设备的管理工作,使闲置自控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管理内容参见公司《设备管理办法》。

(八)负责本单位改、扩、新建项目仪表及自动化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工作,负责工程施工监督和验收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和存档。

第三章 测量仪表及系统

第九条 就地指示仪表的管理内容

(一)仪表的更换、清洁、维护维修及标校等。

(二)配合相关人员搞好现场仪表的校验工作。

(三)做好仪表的更换、维护维修记录。

第十条 过程检测仪表及仪表箱的维护管理内容

(一)现有各种变送器、开关、仪表箱及其相关管件的使用、维护维修、更换与标校。

(二)站场局部整改时有关仪表、连线、管件及支撑件的变动更换配合。

(三)对出现的故障进行紧急处理。

(四)做好故障处理、维护维修记录。

第十一条 现场执行机构的维护管理内容

(一)阀门执行机构及辅助设备的检修、操作管理,调试和加注润滑油。

(二)执行机构及辅助设备的故障的分析判断与及时处理。

(三)故障电路板和机械零件的检查与更换。

(四)做好故障处理及维护维修记录。

第十二条 天然气计量系统的维护管理内容

(一)天然气计量系统的日常巡检和维护管理,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配合计量管理人员进行检定和标定工作;

(二)天然气贸易计量用流量计设备、检测仪表、流量计算机的日常操作、维护管理;

(三)孔板流量计节流孔板的定期检查清洗,涡轮流量计定期注润滑油,超声波流量计定期诊断检查;

(四) 在许可的权限内进行流量计算机操作员级面板的操作,以实现对流量计算机日常的维护管理、记录分析和处理报警信息。在公司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系统维护员级的操作,除非在授意或报批的情况下,不得对该系统的软硬件配置随意改动。任何硬件的变动、参数设置的更改必须依据规定并在本单位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完成;

(五)内部燃料气计量用、过程测量用各种流量计、检测仪表、二次计算设备的日常操作使用、维护、检修;

(六) 协助办理有关的贸易计量交接事宜;

(七)有关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执行公司《计量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分析仪的日常维护管理内容

(一) 分析仪配套记录仪的调校,记录纸和笔的维护与更换;

(二) 在线分析仪日常维护、检查;

(三) 在线色谱仪相配套载气的维护与更换;

(四) 在线色谱仪、硫化氢分析仪标准样气的购置申请、维护与更换;

(五) 硫化氢分析仪的标定;

(六) 在线分析仪器需定期进行测试和标定;

(七) 认真填写各类分析仪巡检等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火灾报警及可燃气体泄漏检测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内容

(一) 火灾报警系统的常规维护、定期检查和测试;

(二) 可燃气体泄漏检测系统的常规维护、定期检查和测试;

(三) 可燃气探头零点调整,电位检查及调整;

(四) 配合第三方完成可燃气体检测系统的标定工作;

(五) 火灾报警系统感烟(或感温)测试,模拟测试;

(六) 报警信号的正确判断与分析,系统故障情况下的紧急处理;

(七) 系统的检定申请与配合、维修与更换,但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对设备软硬件进行变动;

(八) 配合安全等相关专业进行安全、消防的测试检查。

第十五条 其它仪表设备管理

(一)安全栅

1、非4ma~20ma信号制的仪表宜采用可更换保险丝型齐纳式安全栅,需更换保险丝时应选用规格型号相同的产品。

2、4ma~20ma信号制的仪表宜采用隔离式安全栅。隔离式安全栅宜参照jjg 829的有关方法进行校准。

3、安全栅应具有良好的接地。

(二)电涌防护器

执行____燃气有限公司《公司自控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标准(试行)》中第四章库站自控系统的相关要求。

(三)仪表盘、操作台、接线箱和仪表线路

1、仪表自动化系统投运正常后,盘台箱内不应有临时电线、受力电线和与图纸不相符的电线。各接插件的应接连牢固,各种螺丝应齐全完好、规格正确。

2、执行____燃气有限公司《公司自控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标准(试行)》中第四章库站自控系统的相关要求。

(四)仪表供电与接地

1、户外使用的各种仪表设备、电动执行机构应尽可能减少断电时间和断电次数。长期断电的仪表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潮措施。

2、执行____燃气有限公司《公司自控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标准(试行)》中第四章库站自控系统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监控与数据采集(scada)系统

第十六条 自动控制系统的维护管理内容

(一) 站控系统设备、机组控制系统设备、站场辅助控制系统设备、智能控制设备、控制系统网络设备的日常巡检与维护管理;

(二) 站控控制系统消耗品的更换;

(三) 对控制系统出现的报警信息进行分析,找出报警源并排除报警;

(四) 及时发现控制系统出现的问题, 对控制系统出现的故障提交故障分析报告,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和厂家的故障诊断、排除提供初步的参考意见;

(五) 紧急情况下系统故障的分析、应急处理和维修;

(六) 所有对plc/rtu/dcs/esd 硬件的变动及软件的调试操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自控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七) 每季度检查控制系统及仪表设备的备件使用情况,备件的使用必须有登记。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维护要求

(一)从事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维护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二)需要拆、装或调试涉及控制与保护的仪表设备时,需得到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在拆、装或调试现场运行仪表设备前,应了解工艺流程和设备运行状况,并通知当班调度人员,在征得同意后方可操作。拆装带压管道上的仪表设备时,应有人监护。

(四)在防爆场所进行电动仪表的开盖检查前应关掉电源。

(五)采用手持通信器对智能变送器进行校准时,其接线点应在非防爆区一侧。

(六)在防爆场所不应拆除或短路仪表系统中的安全栅。

(七)在防雷场所不应拆除或短路仪表系统中的电涌防护器。

(八)仪表及自动化设备的电路板不应带电插拔(有带电插拔保护功能的除外)。

(九)需要进行仪表自动化设备、安全联锁保护回路或仪表控制回路的改造前,应制定方案并经过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实施。

(十)不应擅自取消安全联锁保护回路中的保护项目或修改保护回路的设定值。

(十一)当有外来人员进入管道生产现场进行施工时,仪表及自动化管理人员应向有关人员主动提出隐蔽仪表设施的保护注意事项。

(十二)scada系统的操作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应定期进行双备份。

(十三)所属单位的scada系统应有事故处理紧急预案。

(十四)scada系统网络不应与办公信息网络直接联网,不应在scada系统网络的计算机上进行与生产运行操作无关的任何操作。

第十八条 巡回检查管理

(一)一般规定

1、巡回检查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携带工具、物品和有关维护技术资料,沿巡回检查路线图进行定时维护检查。

2、对于重点参数、重点设备运行状态、异常情况和遗留问题应留下记录。巡回检查记录本应内容齐全、填写字迹工整和数据真实可靠。

(二)日巡回检查

1、有人值守站每天应进行一次以上仪表自动化设备的巡回检查。其主要内容有:

(1)检查控制室内计算机设备、盘装仪表、ups电源和通信接口设备的运行状况;

(2)检查空调、加湿机及干燥机的运行状况;

(3)检查现场取源部件、测量仪表、执行器和盘装仪表的运行状况;

(4)检查仪表设备动力源、仪表管线和仪表线路的技术状况;

(5)查看重要参数测量仪表的指示值;

(6)通过控制室操作员工作站查看无人值守站仪表自动化系统的运行情况。

2、日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具体要求有:

(1)分析scada系统出现的报警信息,及时协调处理或通知有关部门;

(2)比较现场显示仪表与盘装显示仪表的示值差、同管段上下游仪表的示值差、盘装显示仪表与计算机显示的示值差,及时发现和处理仪表超差故障;

(3)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季巡回检查

由本单位生产管理部门安排组织相关人员每季度对无人值守站的仪表自动化设备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四)半年巡回检查

由本单位生产管理部门统筹部署对仪表及控制系统和scada系统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巡回检查(即“春秋检”),在进行半年巡回检查前应编制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巡回检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批方案和有关规范规定。

1、根据检定与校准周期对测量仪表进行检定与校准;

2、按规定的检查周期和内容对执行器和仪表控制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

3、对计算机和受控设备进行联动试验,不具备联动条件的应进行模拟测试;

4、对各站和全线的自动联锁和保护程序进行模拟测试;

5、对各站调节回路的“手动-自动”切换、手动输出和pid参数设置等进行检查;

6、对plc(rtu)模拟量输入模块每个通道的0%、50%、100%三点的准确度的进行校准;

7、对plc(rtu)模拟量输出模块每个通道的0%、50%、100%三点的准确度的进行校准;

8、通过测试程序检查plc(rtu)开关量输入模块的动态响应状态;

9、通过测试程序检查plc(rtu)开关量输出模块的动态响应状态;

10、对plc(rtu)其他输入类型输入模块进行测试;

11、检查现场仪表显示与计算机显示的一致性;

12、检查计算机系统的显示、报警、记录、打印和通信等功能;

13、进行热备冗余计算机设备和通信信道的切换实验,记录切换时间,检查系统运行的状态;

14、检查各种硬件设备和plc(rtu)模块的指示灯和表面温度状态;

15、检查机房内环境温度、湿度和接地电阻的阻值,并对空调机、加湿机和干燥机进行维护保养;

16、检查不间断电源断电后的持续供电时间。当持续供电时间低于设计要求时应更换整套电池组;

17、紧固一遍机柜内所有接线端子螺丝和搞好相应的清灰工作。

第十九条 仪表的检定与校准

(一)测量进出站管道介质压力、温度和流量的仪表等生产过程中重要参数测量仪表,应保证在自定检定与校准周期内不超差。

(二)需要现场进行测量仪表的校准时,应选择测量标准器合适的环境适用条件。

(三)准确度很高的测量仪表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降级使用。但应在降级使用的仪表上标明降级后的准确度等级。

(四)所属单位生产管理部门编制测量仪表周期检定与校准工作计划表,确保全部在用测量仪表得到检定与校准。

1、用于贸易结算仪表设备、锅炉压力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测量标准器等属于强制检定测量仪表,强制检定测量仪表应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2、非强制检定测量仪表在不具备检定与校准条件的情况下,应送地方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定。

3、非强制检定测量仪表在具备检定于校准条件的情况下,可自行检定与校准。

第二十条 测试仪器与备品备件管理

(一)对所配备的工器具、常规测试仪器、进口标准测试仪器及其原始资料按照要求进行日常操作、维护调试、妥善保存与正确使用。

(二)测量标准器、测试仪器和备品备件应放置在专用库房内,归类定点存放,实行专人管理。专用库房内温、湿度符合要求,无腐蚀性气体,有防盗设施。

(三)测量标准器和测试仪器的技术状态应完好,配套线缆应齐全。

(四)常用工具、备品备件与消耗材料的规格、数量即技术状态应满足生产的要求。

(五)特殊仪表自动化设备的备品备件实行专项定期维护管理。

(六)设置库房物品流动记录本。重要物品设置挂卡,并做到本、卡、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事故管理

(一)各站场值班人员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日常维护保养,避免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要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事故扩大,向本单位调度报告的同时向公司的调度中心汇报。

(二)对于维修后的仪表自动化设备,管理人员填写《仪表及自动化管理季报》中的自动化系统维检修表,详细记录所发生的现象,以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资料管理

(一)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仪表自动化设备管理档案。

1、各种设备说明书、技术文件、制度、标准和规程应齐全完整、定柜存放和分类保管。

2、对所辖范围内所有自动化设备、仪器仪表、专业工器具按规定的格式建立完整的台帐。

3、所有仪器、仪表校验单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由校验人、 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4、对控制系统、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项进行的任何维修、调校、变更均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记录,记录签字有效。

(二)各项巡检记录均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记录,记录签字有效。

(三)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标准、设计文件/图纸等需归档管理。

(四)所有电子文档都要留有备份,妥善保存。

(五)要求所有记录完整、准确、工整,严禁伪造。

第二十三条 报表管理

(一)每季度定期对仪表及自动化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上报。

(二)统计报表原则上保存5年,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仪表及自动化管理的考核执行《____燃气有限公司仪表及自动化考核评分标准》

第二十五条 所属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仪表及自动化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调度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燃气公司维抢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____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维抢修管理,建立完善的、科学的维抢修管理体系,提高事故状态下的抢修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安全、快速完成维抢修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的维抢修工作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公司调度中心是维抢修工作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维抢修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组织制定公司维抢修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并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三)按照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相关要求,负责统一指挥和调动公司维抢修资源投入重大事故应急,协调各参加应急救援单位和部门之间的行动。

(四)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维抢修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事故状态下:

1.传达和执行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和决定。

2.随时掌握险情发展状况,掌握应急行动动态,提出处理建议,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3.接收各方报告的事故信息,及时对生产运行的影响程度、事故的类别、紧急程度做出正确分析和判断,并按程序立即上报指挥领导小组。

第四条 公司工程管理处负责提供维抢修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维抢修过程中的hse监督。负责组织维抢修作业所涉及的动火或其他危险作业的审批。

第六条 所属单位是维抢修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应根据生产规模和性质设立维抢修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并完善维抢修管理、应急实战演练、维抢修机具、人员日常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并执行公司有关事故上报程序,设立专门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建立完善的维抢修管理体系。

(二)应按照不低于公司《三级维抢修设置方案》的要求配备必要的维抢修车辆、维抢修设备、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和维抢修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维抢修管理制度、规定。树立全局意识,接受公司维抢修资源的统一调动,配合公司完成大型维、抢修任务。

(四)负责本单位燃气系统的维抢修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的燃气管网系统巡检工作,具体工作按《城市燃气工艺、管网运行管理办法》执行。

(六)负责维抢修人员、设备和机具的日常管理,做好维抢修设备和机具的维护保养工作。负责维抢修机具的合理改进。

(七)做好维抢修记录、维抢修设备和机具台帐、资料、档案等基础工作。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八)负责做好维抢修记录和资料存档工作。

第三章 维抢修设备、机具管理

第七条 维抢修设备、机具、备品、备件实行定库、定人、定责的“三定”制度, 对号入库,设备、机具实行专人负责。设备要摆放整齐,无维抢修任务不得随意使用。

第八条 维抢修车辆、设备、机具、通讯设施、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要定位存放,做到集装式管理,保证维抢修的急需。维抢修设备实行强制保养制度,同时要加强日常维护与保养,定期检查与试运转,使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随调随用。

第九条 长期处于应急备用状态的维抢修设备,应每月试运行一次,对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所有维抢修机具不得对外租借,且不得擅自用于维抢修及演练以外的作业。

第十一条维抢修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坚决杜绝拼设备、少润滑、带故障运转、违章作业等现象。

第十二条执行维抢修任务动用维抢修设备、机具、备品、备件时,应报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使用。维抢修动用的设备、机具、备品、备件等,在任务完成返库前,经维抢修队长检查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入库;耗费品应统计上报,由所属单位及时安排补充。

第十三条执行完维抢修任务的设备要进行维护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严格禁止带病设备入库。

第十四条维抢修设备用水应使用经过处理达标的软化水。冬季,设备使用防冻液,应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或更换。

第四章 维抢修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维抢修人员日常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明确维抢修岗位设置和职责,及各岗位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并制定考核标准。

第十六条维抢修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有效的相应操作证件,方可上岗。设备操作人员应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原理、结构、用途;会操作、保养、排除故障)。

第十七条维抢修人员应坚持开展技术练兵,岗位练兵并定期参加应急演练。应学会自救和伤员抢救措施,会人工呼吸、伤口处理、绑扎以及伤员运送等。

第十八条维抢修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种所使用的设备、机具、工具的性能、技术要求和安全操作要领,熟练操作。同时,提倡一专多能,能使用其他工种维抢修设备和机具。

第十九条维抢修设备、机具操作人员应熟悉各类设备的用油牌号、性能及使用要点,按设备的使用要求对号使用油品,根据季节的要求使用油品。

第五章 应急实战演练

第二十条所属单位应编制维抢修应急专项预案,并报公司调度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所属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实战演练,演练前应制定详细的演练方案,演练中应做好相关记录,演练结束后应对实战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和分析,完善维抢修应急预案,并于演练完成10天内,上报演练书面总结到公司调度中心。

第六章 维抢修现场、作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户设施检查和维修

(一)所属单位应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对商业、工业和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二)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开窗通风,切断气源,消除火种,严禁在现场拨打电话;在确认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20%时,方可进行维修作业。

(三)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1.确认用户设施完好;

2.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软管与移动式的工业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cm,接口不应超过2个)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

3.用气设备应符合安装、使用规定;

4.不得有燃气泄漏;

5.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应正常;

6.计量仪表应完好。

(四)在对用户设施进行维修作业时,应采用检查液检漏或仪器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应由具有国家相应资质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五)当隐患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隐患原因并消除隐患为止。

第二十三条 燃气设施正常维修

(一)进行燃气设施正常维修时应制定相应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涉及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二)所属单位应按燃气设施的运行状况和燃气设施的维修周期,在每年10月30日前向公司上报下一年度燃气设施的除固定资产投资外的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经审查批准后,所属单位严格按照计划进行落实。除更新、改造和大修理外的燃气设施正常维修工作由所属单位自行开展,其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需要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的,另行通知。

(三)本着“预防为主,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相结合”的原则对燃气设施进行维修,根据检测结果确定维修内容。

(四)所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维修、保养制度、规程,做好各级维修、保养工作,及时准确填写维修、保养记录。

(五)公司调度中心负责监督、检查燃气设施维修、保养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燃气设施抢修

(一)进行燃气设施抢修时应制定相应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涉及特种作业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紧急情况下事故抢修可先不办理相关手续,事后补办手续。

(二)维抢修队伍应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在接到抢修任务后,应根据得到的险情通知准备机具,在30分钟内准备相关机具迅速出动,并根据具体情况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维抢修队伍在赴现场抢修途中,应保持与现场指挥组的联系,每15分钟汇报一次所在位置。维抢修队伍到达现场后在现场指挥组的指挥下,按照抢修作业方案完成抢修作业。抢修过程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三)维抢修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控制气源、消灭火种,驱散积聚的燃气,有序疏散事故区域内人民群众。并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和设立警示标志;应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在警戒区内应管制交通,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四)维抢修人员到达抢修现场后,在布置现场警戒、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应积极救护受伤人员。

(五)维抢修人员在进入作业区前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并严禁在作业区内穿脱和摘戴。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操作。进行维抢修时应采取防爆措施,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维抢修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监测装置和防护装置。

(六)燃气设施泄漏的维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维抢修作业时,与作业相关的控制阀门必须有专人值守和保持通讯畅通,并监视其压力。当维抢修中暂时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七)在警戒区内燃气浓度未降至安全范围时,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等。

(八)当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隐患为止。

(九)燃气设施的维抢修具体作业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的相关要求。

(十)燃气设施修复后,应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十一)维抢修施工中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维抢修过程结束后,应组织安排疏通河道、恢复道路、地貌、清理污染物及废弃物,避免造成周围环境的次生污染,尽量减少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十二)维抢修完成后,管沟回填时应分层回填,尽可能保持作物原有的生长环境。留有适当的堆积层,防止因降水、径流造成地表下陷和水土流失。

(十三)维抢修结束后,维抢修队伍应在现场指挥组的组织下,对维抢修作业进行总结,根据总结情况完善预案,针对性地实现技术改进。

(十四)抢修结束10日内,维抢修队伍要向调度中心提交书面总结,内容包括:抢修作业内容和完成情况、参与抢修作业的机具和人员情况、结合《预案》对比分析及改进意见等。

第七章 合同外委维抢修

第二十五条 不具备维抢修能力的所属单位,可以与有相关资质的维抢修队伍签定维抢修合同,完成维抢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合同外委维抢修队伍负责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维抢修作业。根据合同职责要求和维抢修应急预案,配备资质合格的维抢修人员和满足维抢修需要的设备和机具。

第二十七条 合同外委维抢修队伍应执行公司维抢修的各项管理规定,并编制维抢修应急预案。

第八章 图档资料

第二十八条 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收集燃气设施维、抢修资料,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维抢修工程的要求,提供图档资料。

第三十条燃气设施维抢修管理部门,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维抢修工程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维抢修工程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报警记录;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

(三)事故类别(中毒、火灾、爆炸等);

(四)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五)参加维抢修的人员情况;

(六)维抢修工程概况及修复日期。

第三十二条 维抢修工程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维抢修任务书(维抢修方案);

(二)动火申报批准书(动火证);

(三)维抢修记录(包括图影资料);

(四)事故鉴定记录;

(五)维抢修工程质量鉴定记录。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生效后,公司下发的《____燃气有限公司维抢修管理规定》失效。

第三十四条对所属单位维抢修管理的考核执行《维抢修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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