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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9

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第1篇 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一、物业管理的范围

凡在本院居住的住户(含租借住户)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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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机构

为促进物业管理规范运行,设立***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兼),工作人员3名,义务监督员5名。办公室主任由局指派;工作人员设保洁员1,保卫人员1名,水电维修工1名,其人员由本人申请,经考察试用合格后聘用;义务监督员每栋楼1名,由本栋楼居民推选产生。

物业管理办公室隶属局领导下的公益事业机构,在业务上受市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指导,实行自我管理,自负盈亏,搞好服务。局不另行拨给专项经费。

三、物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对工作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和奖罚。

2、制定并监督执行《住户守则》的落实及违规处罚。

3、根据市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4、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按标准发放工作人员工资。

5、按要求管理好财务收支帐目。

四、相关工作人员职责

1、保洁员工作职责

负责院内*―*栋楼房每单元楼梯走道、楼梯间的打扫清理,以及每栋楼房周围的清扫,每日早上、下午各打扫一次。对住户违反《住户守则》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处理不了时,报物业管理办公室。

2、保卫人员工作职责

严格把好大门人员进出关,维护院内安全稳定。做好陌生人员的登记、查询和可疑人员的盘查,对院内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反映和报警。

3、水电维修人员工作职责

负责机关院内水电故障的检查维修,发现故障,做到随叫随到,负责院内电线的布设调整和水管的架设,保障用电用水安全。按月查抄、登记住户水电表使用情况。

4、义务监督员工作职责

负责监督保洁、保卫等人员按工作职责做好工作,发现机关院内环境卫生、安全隐患等及水电管线损毁等情况及时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并监督处理。

五、福利待遇及有关要求

1、福利待遇

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及义务监督人员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保洁员、保卫人员和水电维修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确立月基本工资,并按工作情况好坏给予相应奖罚,不享受其他劳保福利待遇。

2、有关要求

物业管理办公室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各项管理工作执行到位。各工作人员应安全谨慎工作,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其他突事件概由本人负责,本局及物业管理办公室不承担任何责任。

***局物业管理领导小组

第2篇 某物业公司管理细则

物业公司管理细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

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本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公司管理细则【2】

一、物业管理的范围

凡在本院居住的住户(含租借住户)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相关专题:

二、成立机构

为促进物业管理规范运行,设立***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兼),工作人员3名,义务监督员5名。办公室主任由局指派;工作人员设保洁员1,保卫人员1名,水电维修工1名,其人员由本人申请,经考察试用合格后聘用;义务监督员每栋楼1名,由本栋楼居民推选产生。

物业管理办公室隶属局领导下的公益事业机构,在业务上受市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指导,实行自我管理,自负盈亏,搞好服务。局不另行拨给专项经费。

三、物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对工作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和奖罚。

2、制定并监督执行《住户守则》的落实及违规处罚。

3、根据市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4、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按标准发放工作人员工资。

5、按要求管理好财务收支帐目。

四、相关工作人员职责

1、保洁员工作职责

负责院内*—*栋楼房每单元楼梯走道、楼梯间的打扫清理,以及每栋楼房周围的清扫,每日早上、下午各打扫一次。对住户违反《住户守则》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处理不了时,报物业管理办公室。

2、保卫人员工作职责

严格把好大门人员进出关,维护院内安全稳定。做好陌生人员的登记、查询和可疑人员的盘查,对院内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反映和报警。

3、水电维修人员工作职责

负责机关院内水电故障的检查维修,发现故障,做到随叫随到,负责院内电线的布设调整和水管的架设,保障用电用水安全。按月查抄、登记住户水电表使用情况。

4、义务监督员工作职责

负责监督保洁、保卫等人员按工作职责做好工作,发现机关院内环境卫生、安全隐患等及水电管线损毁等情况及时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并监督处理。

五、福利待遇及有关要求

1、福利待遇

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及义务监督人员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保洁员、保卫人员和水电维修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确立月基本工资,并按工作情况好坏给予相应奖罚,不享受其他劳保福利待遇。

2、有关要求

物业管理办公室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各项管理工作执行到位。各工作人员应安全谨慎工作,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其他突事件概由本人负责,本局及物业管理办公室不承担任何责任。

***局物业管理领导小组

第3篇 社区代管物业管理考核细则计分表

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社区代管物业管理考核细则及计分表

社区(村)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扣分 得分

1、小区综合管理10分

(1)物业管理重大活动有计划,有经费投入。2分

(2)物业管理有阵地,有值班室,人员配备整齐,规章制度健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有考勤,有记录。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完备。2分

⑶栋号有明显标志;有引路方向平面图。1分

(4)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实行24小时保安巡逻制度,并有台帐记录的,1分。

(5)小区内所有公共设备图纸、资料档案齐全,设备良好,运行正常。1分

(6)物业费收缴率80%以上;收支及时公开。1分

(7)小区物业管理应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处理辖区内的有关事宜,包括各类综合整治、创建、卫生等工作。2分

(8)重要物品出入有登记。异常情况,应进行检查处理,做好处理情况记录,遇重大情况及时报街道。1分

2、环境卫生

保洁 30分

⑴有垃圾箱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完备。2分

⑵小区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2分

⑶小区内阳台、空调框无杂物堆放。2分

⑷房屋的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计2分;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现象。2分

(5)有卫生健康教育宣传栏。2分

(6)辖区内物业管理居民区道路平坦,倒牙砖平整,无破损,下水道通畅,无积水污迹。卫生状况良好,无卫生死角,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现象。2分

(7)公共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无乱堆乱放,乱贴画,乱拉乱挂,无违章建筑,无违章饲养畜禽。2分

(8)绿化管护良好,无裸露空地,绿地内无垃圾杂物。2分

(9)居民楼楼道无乱堆乱放现象。2分

(10)做好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单元楼栋内的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清洁卫生。楼宇内垃圾做到日产日清。2分

(11)、保持各单元楼道内的栏杆、墙面、门、窗台无污迹、无灰尘。楼内的窗户玻璃明净光洁、无灰尘、污迹、斑点。2分

(12)公共卫生间内应无异味、无积水、无污垢、无卫生死角。定时保洁。2分

(13)小区楼宇定期灭杀蚊子、苍蝇、老鼠等害虫,垃圾箱、卫生间要经常消毒,做到无滋生源。2分

(14)楼宇外立面保持整洁,无污迹、无乱挂、乱贴。2分

3、绿化养护 14分

⑴无裸露空地,绿地植物生长良好,叶色、叶形正常,无明显虫害痕迹。冬季落叶枯草及时清理,有防冻管理措施。2分

⑵树冠完整,树干挺直,修剪得当,无死树、无缺株。2分

⑶ 绿化率好,各类指示牌完好,美观2分。藤本植物长藤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花灌木开花繁茂,无非正常落花落蕾现象。 2分

⑷地被植物生长良好,分布均匀、整齐,色调协调一致。整形植物修剪平整,保持原造型效果,无缺损。 按季节性杀虫、施肥。 2分

⑸无破坏践踏及占用现象,绿地内无高荒性、缠绕性、攀援性杂草,无积水,无垃圾杂物,无堆物堆料、侵占等现象。2分

(6)绿化带方块田、沟渠拜平整。2分

4、安全管理 10分

(⑴ 小区安全、消防设施、制度规范健全,有各类基础档案。工作人员熟悉工作流程,并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熟悉工作环境,清楚工作中的安全事项。2分

⑵工作人员懂得并能使用各类安全、消防设施和各种灭火器材。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上岗证,凭证上岗。2分

⑶管理区域秩序井然,有处理和预防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有突发事件按预案及时处理,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1分

(4)管理区域内无火灾、无治安、刑事案件发生,全年保障安全无重大责任事故。2分(5)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1分;有防范措施。。1分(6)消防通道畅通。1分

5、设施管理

维护 10分

⑴小区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完好。1分;无随意改变用途。1分;

⑵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齐全。1分;工作正常。1分;

⑶道路畅通,路面平坦。1分;路面无破损。1分

⑷污水排放通畅。2分

⑸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并划出停车红线,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2分。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备,小区内无重大火灾,1分;无刑事和交通事故,1分。

6、特色服务 6分

(1)做好楼宇内公共部位的美化工作,制作了盆景造型,使大楼更有品位,富有文化气息。3分(2)开展社区文体活动2分。(3)有方便业主的零星服务:如服务信息、天气预报、备雨伞、便民箱等。1分(4)其他特色服务活动,每增加一项加1分。

7、业主满意度10分

随机采访小区10位业主,满意度90%以上10分,85%以上9分,80%以上7分,75%以上6分,70%以下4分

8、平时督查10分

每月不定期督查,每发现一次(一处)扣0.5分,扣分累计,超过10分后,在总分中扣除。

考核得分

考核单位:

年 月 日

第4篇 h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奖惩细则

为加强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卫生、设施等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寓综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一、检查范围:

(1)公寓楼单体除学生宿舍内部的所有内容。

(2)公寓楼周围所划定的责任区域。

(3)公寓楼的人员管理。

二、管理措施:

(1)楼长对本楼公共区域负全部责任。

(2)公共区域由中心主任、中心办公室、公寓检查组负责检查。

(3)检查不合格部分,从本楼临时工工资及本楼职工津贴中直接扣除。

三、检查内容及扣款数额

1、纪律:

(1)值班人员应24小时在岗,发现脱岗一次扣20元,本班未有值班人员按时到岗,扣100元。发现三次,临时员工予以辞退;

(2)保洁人员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无故脱岗扣50元;

(3)领取工装、工号后,在岗期间不穿工装、不佩带工号发现一次扣10元;

(4)在岗期间,捡拾垃圾发现一次扣50元,发现两次予以辞退。

2、卫生:

(1)上午9:30分,下午2:30分前,不能按时保质完成保洁区域卫生的,发现一次扣20元;

(1)楼道、楼梯下有车辆、杂物等摆放的,发现一次扣20元,特别严重的扣50-100元;

(2)有垃圾一处(不分大小)扣10元,有烟头、有痰迹,一处扣5元;

(3)公共洗刷间有积水或地面较滑,扣20元;

(4)公共厕所有异味,扣10元,有大便积存,一处扣20元;

(5)卫生工具摆放不整齐,一次扣20元;

(6)墙上有脚印、手印、球印等,每处扣5元;

(7)玻璃有擦涮痕迹各污染,每块扣10元;

(8)长明灯,一个扣10元;

(9)楼梯扶手不擦,一次扣10-50元;

(10)垃圾车两面有污染,一车扣20元。

3、设施:

(1)楼道照明灯、防火门发现已损坏但未报修,若楼长已报修而维修人员未及时修理(以维修报修记录为准),发现一处,扣10-50元;

(2)楼道内公共设施表面有灰尘,每发现一处扣5元;

(3)消防设施及玻璃损坏一块,扣10元;

(4)公共场所玻璃损坏一块每平方扣10元;

(5)公共楼道墙面破损一处未及时报修,发现一处扣10元;

(6)宣传栏摆放不整齐,有乱张贴现象一次扣10元;

(7)垃圾车摆放不整齐,一车扣10元;

(8)垃圾车带伤工作,一车扣10元;

(9)值班室物品摆放不整齐,发现一次扣20元;

(10)公共洗刷间有长流水,一个水龙头扣10元。

4、安全:

(1)公寓楼违规放入异性一人,扣20元;

(2)发现推销人员一人,扣20元;

(3)出现被盗事件,一次扣50元;

(4)出现打架事件,一次扣100元;

(5)丢失应急灯一个,扣180元;

(6)找不到钥匙,打不开公共大门、厕所门,一次扣50-100元

5、其他未尽事宜,经公寓中心办公室协商后予以处理。

第5篇 某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各岗位考核细则

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各岗位考核细则

一、目的:对各岗位保安员仪表仪容、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当月工作内容进行具体的考核,使保安员及考核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做到有据可依,有证可查,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保安。

三、职责:

1.保安中心主任对各管理处保安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2.保安队长:对保安领班、副领班进行考核。

3.保安领班:对保安员进行考核。

四、相关文件:

1.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保安工作手册

3.各管理处制定的管理制度

五、操作规程:

1.每月的员工考核首先由保安队长在月初对每个班组进行考核讲评,管理处主任参加,保安队长汇总当月公司、管理处的工作检查情况,进行评分汇总,评出班组一、二、三名。为第一名班组颁发流动红旗,班组成员集体嘉奖(每人奖励12分),对末位班组集体处罚(每人扣10分)。

2.说明:参加集体嘉奖的标准

1)当月保安队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严重业主投诉(经调查核实为主)。

2)当月当班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及业主投诉(经调查核实为主)。

3)当月当班集体平均考核分在95分以上。

3.考核

1)领班对本班组的员工考核当月考核95分(不含95分)以上者不进行处罚,考核分数95分至90分(不含90分)者,按照考核标准正常处罚。

2)当月考核90分至85分(不含85分)者,按照考核标准双倍进行处罚,当月考核85分以下者下岗进行再培训,期间只享受培训工资(25元/天),培训不合格者辞退,连续两个月考核分低于85分,当月考核低于80分者进行辞退。5.2.3每季度对全体保安进行全面考评一次,考核总分第一名者授予'明星保安'称号。考核总分末位保安予以除名淘汰。考核内容:三个月的总考核分、(军训培训)考试分。

序号考核项目标准考核办法

1保安工作

纪律遵守情况按照《保安员行为规范》、《交接班制度》、《请销假制度》及《仪容仪表规定》等要求进行操作。轻微违反各种规定的,每违反一项扣2分,重复违反的双倍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保安员奖惩条例》当中的标准进行处罚与奖励。

2安全防范1、当月全队发生治安案件情况

2、当月全队发生刑事案件情况

3、当月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整改及时率、完好率。1、每发生一起治安案件扣5分

2、每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扣10分

3、没有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扣5分,没有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整改扣5分。

3全队队伍管理1、做好保安队的日常工作安排(包括训练、学习)。

2、做好队伍管理工作,队伍凝聚力较强,有团队精神

3、负责保安队的内务管理和考勤工作,认真监督、检查各保安的工作。

4、每周凌晨2点以后不少于2次,有记录1、工作安排不当造成工作衔接出现问题的每次扣3分

2、队伍当中出现矛盾影响工作的扣2分。

3、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一般过失的扣2分,造成重大问题的扣10分。

4、考勤工作出现多考、少考、漏考等情况的,每人/次扣3分。

5、查岗少一次扣3分,两次以上双倍处罚。

4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1、当月管理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2、每星期工作完成情况

3、领导临时布置工作完成情况

4、带领全队配合管理处其他班组的工作,制止、纠正各类违章行为。

5、做好公共物品的管理及管辖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检查,

6、处置各类矛盾纠纷。1、当月、每星期工作未完成的每项扣3分,重复加倍扣分。

2、领导布置工作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扣3分,不及时汇报工作完成情况的扣2分。

3、管理处各班组之间配合不力、不及时扣2分,处理各种问题不及时扣的5分。

4、发现问题不及时、损坏责任不清(次)扣2分。

5、对出现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凡是处置方法不当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扣5分。

保安队长、主持工作副队长月考核标准

保安班长、主持工作副班长月考核标准

序号考核项目标准考核办法

1保安工作

纪律遵守情况按照《保安员行为规范》、《交接班制度》、《请销假制度》及《仪容仪表规定》等要求进行操作按轻微违反各种规定的,每违反一项扣2分,重复违反的双倍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保安员奖惩条例》当中的标准进行处罚与奖励。

2安全防范1、月当班发生治安案件情况

2、月当班发生刑事案件情况

3、当月当班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整改及时率、完好率

1、每发生一起治安案件扣5分

2、每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扣10分

3、没有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扣5分,没有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整改扣10分。

3班组队伍管理1、做好本班组的日常工作安排(包括训练、学习)。

2、做好班组管理工作,队伍凝聚力较强,有团队精神

3、负责本班组的内务管理和考勤工作,认真监督、检查各保安的工作。

1、工作安排不当造成工作衔接出现问题的每次扣5分

2、队伍当中出现矛盾影响工作的扣3分。

3、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一般过失的扣3分,造成重大问题的扣10分。

4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1、制定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2、领导临时布置工作完成情况

3、带领班组制止、纠正各类违章行为,和其他班组做好协调

4、做好公共物品的管理及管辖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检查,

5、处置各类矛盾纠纷。1、当月工作未完成的每项扣5分,重复加倍扣分。

2、布置工作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扣3分,不及时汇报工作完成情况的扣4分。

3、班组之间配合

不力、不及时扣2分,处置问题没有妥善解决扣5分。

4、发现问题不及时、损坏责任不清(次)扣2分。

5、对出现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凡是处置方法不当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扣10分。

消、监控岗保安月考核标准

序号考核项目标准考核办法

1保安工作

纪律遵守情况按照《保安员行为规范》、《交接班制度》、《请销假制度》及《仪容仪表规定》等要求进行操作轻微违反各种规定的,每违反一项扣2分,重复违反的双倍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保安员奖惩条例》当中的标准进行处罚与奖励。

2交接班1、交接班工作、物品、器械等交接清楚。

2、在指定位置交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3、设施设备运转正常。1、凡是在交接班过程中出现责任不

清,漏交、忘交的情况,予以扣2分,造成后果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2、擅自离开岗位交接的,按脱岗处

理。

3、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没有及时报告

扣4分,因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3门禁系统控制1、对每个进行单元门的人员进行询问、查验,并做好记录。

2、对可疑人员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确认。

3、做好相关记录。1、凡是不经过询问、确认就开门的扣6分。

2、凡是不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置的扣6分。

3、以上两条造成事故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4、漏记一条扣3分。

4报警处置1、对小区内安防设施熟悉能,够清楚小区内安防设施的具体位置和周围情况。

2、对于各报警情况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置。

3、做好记录工作1、了解每个监控画面内的安防设施设备的位置、数量等情况,不熟悉一处扣3分。

2、不通知一起扣10分,造成后果按《奖惩条例》处理。

3、凡漏记一条扣3分。

5设备维护1、不乱调设施设备的功能,保证正常运行。

2、发现设施设备故障及时通知相关人员。1、凡是乱调的扣10分,造成后果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2、当班不及时通知的扣3分。

6岗位卫生1、保持室内清洁,地面无污渍,无卫生死角。

2、设备顶部及灭火器等物品无积尘。

3、物品摆放有序1、室内卫生不清洁,有卫生死角及地面污渍等情况扣2分。

2、室内设施设备有积尘的扣2分。

3、物品摆放混乱扣2分。

对讲机、电板、手电使用1、物品领用手续齐全,交接清楚。

2、物品检查仔细,责任清楚。

3、充电时间符合规定。1、交接不清扣2分。

2、责任不清扣3分。

3、充电时间不够或过长扣5分,造成物品损坏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门岗保安月考核标准

序号考核项目标准考核办法

1保安工作

纪律遵守情况按照《保安员行为规范》、《交接班制度》、《请销假制度》及《仪容仪表规定》等要求进行操作轻微违反各种规定的,每违反一项扣2分,重复违反的双倍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保安员奖惩条例》当中的标准进行处罚与奖励。

2交接班1、交接班工作、物品、器械等

交接清楚。

2、交接班在指定位置进行,不

得擅离工作岗位,换岗必须严格按照军事化标准进行,不得出现嬉笑打闹等情况出现。1、凡是在交接班过程中出现责任不清,漏交、忘交的情况,予以扣2分,造成后果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2、擅自离开岗位交接的,按脱岗处理,出现违规情况予以扣2分。

3门岗工作1、对每个小区的外来人员进行询问、查验、确认,并做好记录。

2、做好移动通报工作,对进入小区的车辆及人员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跟踪管理。

3、做好各类登记记录工作,无乱写乱画的情况出现。

4、进出小区的物品按照规定予以查验、放行。1、凡是不经过询问、查验、确认就进入小区的扣3分。

2、是不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置的扣2分。

3、以上两条造成事故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4、漏记一条扣2分,乱写乱画每次扣2分。

5、物品不经过检查确认放行的,轻微者扣2分,情节严重者按《奖惩条例》处理。

4岗位卫生1、保持室内清洁,地面无污渍,无卫生死角,卫生间内无明显异味。

2、室内各类物品顶部及整体无积尘。

3、 物品摆放有序1、室内卫生不清洁,有卫生死角及地面污渍等情况扣2分。

2、室内设施设备有积尘的扣2分。

3、物品摆放混乱扣2分。

5物品管理1、业主、住户信件等物品管理有序,有交接记录。

2、值勤用具使用符合规定。1、不进行登记的扣2分

2、物品使用违反规定的扣2分,造成物品损坏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6、服务工作能够主动帮助业主做好服务工作,并做好宣传工作。违者按《奖惩条例》处理。

巡逻岗保安月考核标准

序号考核项目标准考核办法

1保安工作

纪律遵守情况按照《保安员行为规范》、《交接班制度》、《请销假制度》及《仪容仪表规定》等要求进行操作轻微违反各种规定的,每违反一项扣2分,重复违反的双倍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保安员奖惩条例》当中的标准进行处罚与奖励。

2交接班1、当班工作、物品、器械等交接清楚。

2、指定位置交接班,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换岗必须严格按照军事化标准进行,不得出现嬉笑打闹等情况出现。1、凡是在交接班过程中出现责任不清,漏交、忘交的情况,予以扣2分,造成后果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2、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交接的,按

脱岗处理,出现违规情况予以扣2分。

3巡逻岗工作1、对进入小区的外来人员进行跟踪确认,发现情况要及时处置。

2、做好各类登记记录工作,无乱写乱画的情况出现。

3、对进出小区的物品按照规定予以查验、放行。

4、根据制定的巡逻路线进行巡逻,发现问题及时处置。1、工作不利和工作不及时的扣3分。

2、不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置的扣2分。

3、以上两条造成事故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4、漏记一条扣2分,乱写乱画每次扣2分。

5、物品不经过检查确认放行的,轻微者扣2分,情节严重者按《奖惩条例》处理。

4岗位卫生1、保持岗位内部及周围清洁,地面无污渍,无卫生死角,卫生间内无明显异味。

2、物品摆放有序,值勤用具使用符合规定,

3、室内各类物品顶部及整体无积尘。1、室内卫生不清洁,有卫生死角及地面污渍等情况扣2分。

2、物品使用违反规定的扣2分,造成物品损坏的按《奖惩条例》处理。

3、室内设施设备有积尘的扣2分。

5报警处置1、报警处置及时。

2、处置方法得当,对现场情况检查确认有无异常。1、轻微违规者扣2分,严重者按《奖惩条例》处理

6、服务工作能够主动帮助业主做好服务工作,并做好宣传工作。1、违者按《奖惩条例》处理。

7、车辆管理1、停车有序,无乱停乱放现象

2、车辆进出通行顺畅,

3、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处理1、出现乱停乱放情况,每次扣2分。

第6篇 雅居乐物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雅居物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公司档案的综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司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1、公司接收或下发行政公文、以公司名义签属的合同及协议等文件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立卷、归档;

2、向各项目下发的各种规范、制度、流程等文件由品质部负责立卷、归档;

3、财务帐册、财务单据及有关文件资料由财务部负责归档;

4、各项目的主体及公共设施、配套设施的竣工图纸,验收材料、批文报件由技术部负责归档;

5、公司下发的各类公文及各项目向业主下发的各类通知等由各项目负责归档。

二、归档文件材料要求

1、文件纸质较好,纸大小规格统一,一般用标准的a4公文纸。

2、字迹端正、清楚。最好用打字油印件,抄写要用碳素墨水写,不能用圆珠笔、铅笔。

3、文件要有明确的标题、文号、主送、抄送、抄报、抄发单位。发文稿纸上各栏内容应填写清楚。领导签发文件要用黑墨水或蓝黑墨水,不能用圆珠笔色墨水,文稿和正文同是存档。

4、材料齐全、准确。每项活动要从开始到结束所形成的全套完整材料,统计数字要准确。

三、案卷质量要求:

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彼此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管理和利用。

1、内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反映公司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手续完善,利于长期保存。

2、管理内容的档案,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要注意密不可分的材料排列顺序:定稿在前,历次修改稿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3、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包括科研、基建、设备等)按阶段、结构、部分进行归档。

4、确定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保存。

5、凡反映公司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公司、国家建设、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列为永久保管。凡反映公司一般工作活动,在长期内对公司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为十五年至五十年。凡在较短时间内对公司工作有查考价值的,列为短期保管,短期保管年限为一至五年。

6、立卷视文件材料数量的多寡进行。当同一问题的文件多时,可采用硬卷或单份装订。问题单一,文件较少,又不便一起归类的,可立薄卷。

7、卷内文件材料按顺序排好后,装订的案卷无论单面或双面,只要是书写的文件材料,应在装订线一侧下角编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右上方加盖有单位名称、档号、件数的受控章,并将档号、件数填写清楚。

8、每个案卷必须按规定格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对文件材料有题名不要随意更改或简化。题目无实质内容或无题的要重新拟定,并在前后加[]。没有责任者、年、月、日的文件,要考正清楚。会议纪要应概括出主要内容。

四、部门档案员工作职责

1、设立兼职档案员,按照公司的档案存放的具体规定履行好本部门档案工作。

2、根据本部门的归档内容,收集、积累、整理本部门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五、归档时间及要求

(一)归档时间

1、各部门档案应在次年四月底前将文件材料整理归类后归档。

2、基建材料和专题性档案,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两个月按要求进行立卷归档。

3、财会类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整理,立卷在本部门保管两年顺次年四月份归档。

4、声像类档案,在声像制作,如照片、光碟、录音带、录像带完成后三个月整理好,将档案内容、时间、地点、人物和制作人标明,每张照片附上底片,登记造册后归档。

(二)归档要求

1、归档文件材料由归档部门兼职档案员按要求整理好后立卷,如档案不完整、不齐全、不符合归档要求,档案员有权拒绝签收,并限期改正补交。

2、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六、档案的借阅

1、公司各部门查阅或外借档案,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公司外有关人员要查阅档案,需经分管总经理批准。对于重要、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

2、不属于原文件规定的阅读范围人员或查阅不属于本人承办工作范围的档案,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3、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的安全、保密和完整负责,不得随意拆卷、涂改、损毁或转借他人,否则,除负责赔偿损失外,应报请领导和相关部门处理。

七、档案的鉴定

1、为加强对有价值的文件材料的保护和管理,对保管期限已满的各类档案,应进行相应的鉴定工作。

2、档案的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全面的、历史的观点,认真估计档案的价值程度,并根据保管期限的规定,对不再有保存价值的过期档案进行处理,原规定欠妥的,经认真研究后延长保存年限。

3、对某些档案材料是否销毁没有充分把握的,应作保存处理,不能仓促销毁。

4、鉴定时,应将处理意见报分管总经理审批,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登记,销毁清册应立卷长期保存。

第7篇 物业管理公司员工休假细则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员工休假细则

护员工的合为了强化人事管理制度,维法权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一婚假:

国家规定婚假5天,晚婚者(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者)增加婚假20天。

二产假:

①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②实行晚育的(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③纯母乳喂养,持医院证明,可享受1个月休假。

三丧假:

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5天;

②岳父母死亡给予丧假4天;

③兄弟姐妹死亡给予丧假3天。

四计划生育手术后的假期(含节假日)

①安节育环休息3天;取节育环休息1天;

②输精管结扎后休息7天;

③输卵管结扎后休息21天;

④因采取综合节育措施失败怀孕而进行人工流产、引产同时安环者休息18天;

⑤晚婚后人工流产休息15天;

⑥引产同时结扎按妊娠月份休息40-60天;

⑦人工流产同时结扎休息30天;

⑧已有一个孩子安环失败而怀孕进行人工流产休息20天;

⑨男女施行绝育手术后失败而怀孕的,人工流产休息30天,引产休息60天;

⑩因孩子死亡进行结扎手术再通术的休息30天。

计划生育假视为出勤,基本工资、奖金补助照发,但不享受岗位工资。

四、工伤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受伤,应立即送至就近医院治疗,并通知部门领导和公司领导,事后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填写事故报告,报请公司领导处理。非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导致受伤,其休假时间将按国家劳动保险规定执行。工伤假视为出勤,所有工资、奖金、补助照发。

五、补休假

员工加班必须事先提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方可生效。员工补休,每次最少不得少于4小时,原则上要求每季度内休完,不跨年。此休假视为出勤,所有工资、奖金、补助照发。

第8篇 物业管理奖惩细则模板

物业管理奖惩细则【1】

一、总 则

奖励先进,严明纪律,惩罚违章违纪是激发员工努力工作,忠于职守,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为保护员工的正当权益,促使每位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使干得好的员工精神上和物质上都得到鼓励。

二、奖励办法

奖励一般分部门奖励和单位奖励。

(一)部门奖励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部门经理从掌握的奖金中实施奖励。

1微笑服务,体现程序、效率、温暖、主动,服务效果好;

21个月之内多次受到客人和上级表扬;

3工作勤奋认真、自觉奉献,绩效显著; 考试就到考试吧

4对提高管理水平有明显贡献;

5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收效明显;

6增收节支,控制成本成效显著; 考试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

7积极扩大营销,开拓市场,获明显经济效益;

8积极宣传企业形象、特色,扩大社会影响,获得明显社会效益;

9维护规章制度,敢于和不良倾向作斗争,技术和业务考核及在行业竞赛中获得优秀成绩;

10品德高尚,拾金不昧;

11伸张正义,见义勇为;

12发现事故苗头及隐患,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13工作创新,使质量和水平有明显提高;

14有其他明显成绩者。

(二)公司奖励

1成绩突出者,由部门上报总经理给予通报嘉奖。

2授予“优秀员工”称号。

对于表现突出的员工授予“优秀员工”称号,每月评选一次,由各部门提出候选人,经质检督导办公室进行横向比较,领导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并记入本人档案。

优秀员工评选标准:

1热爱本职工作,敬业精神好,集体观念强,工作满1年以上。

2有高度责任心,工作热情主动,任务完成出色,成绩显著。

3服务态度好,工作效率高。

4遵守规章制度,无违章违纪现象。

成绩特别突出者,总经理可给予晋职晋级奖励和一次性奖金鼓励。

三、处罚办法

对违章违纪行为的处罚分为轻度过失、警告、记小过、记大过、撤职和降级、辞退和除名。

(一)轻度过失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质检办及部门经理有权给予扣除10%~50%浮动工资的处罚:

1迟到或早退超过5min,每月达2次;

2上班时间看书、阅报、吃食物、喝饮料、打瞌睡;

3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杂物;

4不按规定时间到员工餐厅就餐,不遵守员工餐厅就餐规定;

5私自搭乘非员工使用的电梯;

6不走员工通道,穿行大堂,着便装进入工作岗位;

7在考勤卡上乱涂乱画,无故缺打考勤卡1月2次以内;

8进出员工通道口拒绝警员查验拎包;

9不按规定时间洗澡,违反倒班宿舍各项规章制度;

10在规定的禁烟区吸烟;

11当班时间听录音机、看电视;

12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或用电话聊天;

13上班时间私自外出购物、吃早点、着工装下班;

14工作时间擅离岗位,串岗或扎堆聊天;

15下班后无故在厦内逗留;

16不经请示擅自带厦外人员进入大厦;

17更衣柜内存放不应存放的物品;

18对上级分派的工作迟缓、拖延;

19被客人投诉一次情节较轻者;

20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造成工作差错;

21在工作场所剔牙、挖耳、抓痒、抠鼻孔、照镜子、化妆、打响指、吹口哨、手插口袋、双手叉腰等有失职业风度的举动;

22在办公室和公众场所仪容不整,不按规定着装,长发过肩,不佩戴工牌等;

23服务不主动、不热情,不用敬语和礼貌用语,不积极解决客人提出的力所能及的要求和问题,引起客人不愉快。

24员工有违章违纪行为,在场的管理人员不纠正、不制止,不履行管理责任,情节较轻者;

2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部门规定,情节不足警告者。

(二)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质检办及部门经理有权提出并经公司批准给予警告处分并扣罚当月全部浮动工资:

11个月之内有2次轻度过失者;

2没有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或有意怠工;

3服务效果差,被客人投诉2次;

4言语粗俗,对客人不礼貌,与客人争辩,不经同意擅自闯入客人或上级办公室;

5当班时间睡觉;

6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弄虚作假,虚报考勤。1月内无故缺打考勤卡2次以上,迟到或早退2次以上;

7工作中搬弄是非,诽谤他人,散布不利于团结的言论;工作上缺乏协调合作精神,致使工作受到影响;

8违反部门制定的安全守则、工作程序、操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

9旷工1天以内;

10警员不履行督查责任,发现问题不制止、不汇报;

11对下属不管理,发现违纪不制止、不批评、不按规章处罚;

12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除按原价赔偿外);

13员工更衣柜内被查获财物,情节较轻者;

14私自使用客用品和客用设施;

15所犯错误比轻微过失稍重者;

16所犯错误不足记小过者。 考试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

(三)记小过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领导有权给予记小过处分,并连续扣除3个月全部浮动工资:

1两个月之内受到2次警告处分;

2一个月之内连续2次受到客人投诉;

3上班时饮酒或带有醉态;

4私自接受客人小费或物品;

5工作时间高声喧哗或干扰客人休息;

6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及责任而影响宾客工作;

7违反各部、室所制定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以致造成隐患;

8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除按原价赔偿外);

9用不适当手段干扰他人工作;

10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单位的设备,如:车辆、餐厅、餐具、洗衣房设备等;

11明知财物受损失或丢失,而不管不问不汇报;

12提供不真实的报告、材料;

13泄露机密;遗失大厦钥匙、单据等重要物品;

14旷工1天以上,2天以下;

15所犯错误不足记大过者。

(四)记大过

违反下列规定者,部门经理有权提请人事部及质检办并报主管领导批准,给予记大过处分,连续扣除6个月全部浮动工资:

1半年内受到2次记小过处分;

22个月之内3次受宾客投诉;

3工作时擅离岗位或玩忽职守,造成一定恶劣影响;

4旷工2天,不足3天;

5领导分配工作不接受;

6造成停电、停水、停机等重大事故的责任者;

7责任损失在2000元以上;

8违反外事纪律;

9违反规章,不足辞退和除名。

(五)撤职或降级

凡有下列行为者,人事部按任免权限或提请总经理,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

1所辖部门工作长期无起色;

2有严重渎职行为;

3所犯错误丧失领导资格;

4犯有严重错误。

(六)辞退、除名或开除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部门经理提议,人事部提请总经理批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辞退或除名,错误严重者作开除处理:

1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

3被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5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6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15天以上;

72个月之内4次受宾客投诉;

8盗窃或私拿大厦物品;

9侮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危害同事和上级或打架斗殴;

10酗酒、赌博;

11其他违反法律或治安条例的行为;

12不服从上级指挥,拒绝上级指派的工作,经教育无效;

13故意损坏公物;

14贪财、挪用公款;

15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接贿赂赂,或利用不正当手段中饱私囊;

16擅自对外界发表有关公司的诬蔑性言论,发表有损公司声誉的言论;

17书写匿名诬告信;

18严重损坏单位形象;

19记一次大过或两次小过或4次警告或一次小过两次警告处分仍无明显悔改表现。

20其他严重违纪违章行为。

(七)取消处分

受警告以上处分一律填过失单装入档案。受处分后,本人认真吸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做出显著成绩者,可以撤销处分。一旦撤销处分,即可从档案撤出处分卡片。撤销处分按处分权限执行。撤销处分的最早时间:警告处分不少于1个月,记小过处分不少于3个月,记大过处分不少于6个月。有特别突出表现者,经总经理批准撤销处分的时间可以提前。

(八)处分作用期限。

凡受过警告以上处分者,当年奖金不能全额享受。凡上半年受一个警告处分者,半年奖金享受30%,受记小过以上处分者奖金全免。年内受一个警告处分者,年终奖金享受70%,受记小过处分者,年终奖金享受30%,受记大过处分者,年终奖金全免。凡因改正错误表现突出而被撤销处分者,从撤销之日起的奖金发放不受影响。

四、员工的申诉权

员工有申诉的权力,凡对奖励或处分有异议者,可自宣布之日起3日内向本部门或质检办、人事部提出申诉,由大厦人事部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自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最后决定。

人事部对申诉事件未做最后决定之前仍按原决定执行。如果人事部超过30日未作答复,申诉者可直接向总经理申诉。主管部门对申诉者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慎重处理。

物业管理奖惩细则【2】

一、处罚细则

本规定旨在加强维修运行部的规范管理,确保各项日常工作全面、顺利的开展,从而更好地为业主和用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处罚办法

维修部门各级主管,(领班、主管、经理)在巡检中,对违规下级员工均可按处罚细则扣分标准开具处罚单。发现其他部门员工违规应立刻向其主管通报,按处罚细则扣分标准开具处罚单。被罚人签名以视收到处罚通知。每月30日汇总交公司行政部。若被罚人认为处罚不公,可向直属上级或更上级汇报。

三、扣分标准

(1)仪表仪容

1.上班时不按规定着装、不佩带工作证的扣1分/次;

2.公共场合行为、言行举止不文明、不端庄的扣1分/次;

3.留长发、长胡须、染怪异发型的扣1分/次;

4.上班时精神不饱满、仪容仪表不整洁的扣1分/次。

(2)工作纪律

1.迟到、早退、离岗的扣4分/次;

2.未经允许,上班时间私自外出的扣4―10分/次,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3.不按时交接班、私自调班、换班的扣5分/次;

4.上班时间喝酒(包括上班前)、吸烟、吃东西、聊天、打闹、会客、看书报、干私活的扣2―5分/次;

5.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工作纪律的扣2―5分/次;

6.不服从上级领导管理,工作期间不听从调配的扣4分/次;

7.拒签处罚单的扣5分/次。

(3)工作素质

1.对待本质工作不能认真负责,偷懒怠惰的扣2-4分/次;

2.不能勇于承挡责任,为自己在工作中的过失找借口、逃避、推诿的扣2-5分/次;

3.对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不及时汇报的扣4分/次;

4.发现公司财产丢失或损坏时,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扣4分/次;

5.不能做到令行禁止的扣5分/次

6.接到联系单或业主电话后,不及时处理的、完工后不及时汇报记录的扣3-5分/次;

7.对业主的投诉置之不理的扣4分/次;

8.不正确使用服务用语、语气生硬导致用户投诉的扣3分/次;

9.在为业主或用户服务过程中,与其发生冲突的扣10分/次,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10.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公司物料严重浪费或贪财公司财物的,赔偿相应损失,同时扣10分/次,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1.遇到问题,不协助其他班组或部门故意躲避的扣3-5分/次;

12.在为业主或用户服务过程中,私自收费、收受业主赠送的物品的,没收物品并扣10分/次,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13.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接活的,一经发现,扣10分/次,立即开除;

14.在巡检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解决,解决不了又不及时汇报扣5分/次;

15.相关工作重地,私自带人出入参观的扣10分/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6.维修时服务态度差,用户反映一次扣1分/次;

17.不按时巡检或巡检不到位导致投诉或事故的扣3-5分/次;

18.接到派工单或业主报修电话后,不及时处理的、完工后不及时汇报记录的扣3-5分/次;

19.对讲机不开启使用或不使用礼貌用语、不及时回话的扣3-5分/次;

20.维修工作质量不达标,遭到业主投诉的扣2-5分/次;

21.在为业主或用户服务过程中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否则扣5分/次;

22.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给部门形象造成严重损坏扣10分/次;

23.电梯机房或强弱电井的安全设施不齐全无效、机房不通风、无照明或其他附属设施不齐全扣5分/次;

24.电梯轿厢井道或轿顶,门坎有灰尘有杂物扣5分/次;

25.设备阀门管道有跑、冒、滴、漏扣2-5分/次;

26.机房或泵房有杂物、灰尘等扣3-5分/次;

27.各机房设备不按时维保或因维保不到位引起故障或事故的扣5-10分/次,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4)思想素质

1.搞不团结,拉帮派、有损团体形象的扣10分/次,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隐瞒个人工作经历,弄虚作假或泄露公司机密的扣10分/次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3.不接受批评而且顶撞辱骂上司或闹事的扣5-10分/次;

4.威胁上级、殴打他人或唆使别人打人,扣10分/次,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开除;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对外损坏公司声誉的扣10分/次,立即开除。

6.乘工作之便,偷盗业主或公司物品的,一经发现,扣10分/次,除追究刑事责任外,立即开除;

7.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公司集体活动的扣3―5分/次。

(5)管理人员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不齐全、设备台帐项目不齐全、不清楚成本管理不完善扣5分/次;

2.各种设备若发生重大管理责任事故扣10分/次,情节严重予以开除;

3.设备及机房环境不整洁,有杂物灰尘鼠虫现象扣5分/次;

4.交接班工作脱节,队伍管理混乱的扣4分/次;

5.带班期间内,维修报修工作不及时、处理业主事务不及时,影响公司声誉的扣2―5分/次;

6.工作时间睡觉、脱岗的,扣10分/次;

7.对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扣2―5分/次;

8.工作期间,班组员工不着装上岗或聚集聊天的,扣带班人员2―5分/次;

9.处理事情不公正,造成团队失和的扣2―5分/次;

10.对本部门、本班组本部门员工违纪现象不使处理和上报的扣5分/次;

11.相关运行质量记录不按时记录和上交的扣3―5分/次;

12.各种会议和集体活动,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的扣5分/次;

13.日常管理服务质量不达标,遭到业主投诉的扣2―5分/次;

14.资料处理不规范的扣2分/次;

15.对业主的投诉置之不理的扣10分/次;

16.办公台有污渍、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工作台面杂乱的扣2分/次;

17.在具体工作或活动中不能以身作则起带头作用的扣2―5分/次;

四、加分标准

1.工作中认真仔细,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加20分/次;

2.由于认真巡查,消除了事故隐患加10分/次;

3.工作积极主动,协助其他班组或部门完成较重大任务加5分/次;

4.提出合理化建议(书面),被公司采纳且效果明显的加20分/次;

5.工作热情周到,得到业主表扬或表扬信及锦旗的加5-20分/次;

6.在工作中为了部门及公司形象,做到大不还手、骂不还口,将事情圆满处理好的加20分/次;

7.每月被评为优秀员工加5分/次。每半年被评为优秀班组的,班长加20分/次;

8.员工在工作和思想上每月有较明显进步的加2分/次;

9.为了班组及部门的任务能及时圆满完成,主动积极加班加点加1分/次;

10.参加各种比赛,成绩优异者加20分/次;

五、评分细则说明

1.本细则中的每一分扣罚加人民币5元,在当月考核工资中体现。

2.普通员工的处罚限度为100元,班长为120元,主管为150元,部门经理级以上为200元。

3.员工每月被罚超过限度时,予以劝退或辞退。

4.班长以上被罚超过限度时,降级或辞退。

5.公司保留对扣分或加分的最后决策权,对本制度的扣分标准和加分标准也可作必要更改。

第9篇 x局机关大院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局机关大院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为创建文明庭院,加强院内管理,建立长效的物业管理机制,努力把我局院内创建成一个文明、卫生、花园庭院,根据市有关要求,结合院内实际情况,按照标本兼治、齐抓共管、规范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物业管理的范围

凡在本院居住的住户(含租借住户)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二、成立机构

为促进物业管理规范运行,设立***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兼),工作人员3名,义务监督员5名。办公室主任由局指派;工作人员设保洁员1,保卫人员1名,水电维修工1名,其人员由本人申请,经考察试用合格后聘用;义务监督员每栋楼1名,由本栋楼居民推选产生。

物业管理办公室隶属局领导下的公益事业机构,在业务上受市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指导,实行自我管理,自负盈亏,搞好服务。局不另行拨给专项经费。

三、物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对工作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和奖罚。

2、制定并监督执行《住户守则》的落实及违规处罚。

3、根据市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4、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按标准发放工作人员工资。

5、按要求管理好财务收支帐目。

四、相关工作人员职责

1、保洁员工作职责

负责院内*―*栋楼房每单元楼梯走道、楼梯间的打扫清理,以及每栋楼房周围的清扫,每日早上、下午各打扫一次。对住户违反《住户守则》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处理不了时,报物业管理办公室。

2、保卫人员工作职责

严格把好大门人员进出关,维护院内安全稳定。做好陌生人员的登记、查询和可疑人员的盘查,对院内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反映和报警。

3、水电维修人员工作职责

负责机关院内水电故障的检查维修,发现故障,做到随叫随到,负责院内电线的布设调整和水管的架设,保障用电用水安全。按月查抄、登记住户水电表使用情况。

4、义务监督员工作职责

负责监督保洁、保卫等人员按工作职责做好工作,发现机关院内环境卫生、安全隐患等及水电管线损毁等情况及时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并监督处理。

五、福利待遇及有关要求

1、福利待遇

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及义务监督人员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保洁员、保卫人员和水电维修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确立月基本工资,并按工作情况好坏给予相应奖罚,不享受其他劳保福利待遇。

2、有关要求

物业管理办公室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各项管理工作执行到位。各工作人员应安全谨慎工作,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其他突事件概由本人负责,本局及物业管理办公室不承担任何责任。

***局物业管理领导小组

二00五年十四月十八日

第10篇 物业保安管理细则模板

物业保安管理细则【1】

第一条 责任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全部所辖区域。

第二条 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公司关于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安工作全面负责。

2. 依据制度实施本园区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岗位职责

(一)保安队长的工作职责:

负责保安队伍的建设、园区安全消防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园区得纪律和规定及保安队内部各项规定,及时把每天所发生异常事件呈报给上级主管,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命令。 具体如下:

1. 负责维护管辖区域内治安秩序,预防和查处安全事故,做好与相关单位的联系联防工作。履行保安人员工作职责。

2. 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处理当班突发事件,如火灾、偷盗等立即报警,并迅速与消防队、治安办部门联系。

3. 建立正常的巡视制度并明确重点保卫目标,做到点、面结合。

4. 根据所管辖区域的大小和周边社会治安情况,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并对保安人员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 密切保持与保安人员的通讯联络,每天不定时巡视管辖区域的安全工作,检查各值班岗位人员的值勤情况并适时进行指导。保安队长对保安岗哨坚持不定时的查岗及查夜,及时指出保安人员的工作失误及不规范的行为。

每日查勤主要有以下内容:

5. 1 保安仪容仪表;

5..2 当班保安值班日志及巡逻记录; 5. 3 物件签收事宜;

5..4 人员、车辆、物品出入记录;

6. 完善管辖区域内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情况,保证其能在工作中达到预定的使用效果。

7. 检查管辖区域内有无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有无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及时进行纠正,提出处理意见,跟进处理结果。

8. 协调本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9. 接待投诉,协调处理各种纠纷和治安违纪行为。

10. 负责对保安人员的管理、督导训练与考核。做好保安人员的出勤统计,业绩考核等管理工作。

11. 掌握保安人员的思想动态,定期召开队务会议,做好思想沟通工作。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思想道德和各类业务技能培训。

12. 做好保安队各种内外文件、信函、资料的整理归档;各种通知的起草以及各类案例处理的书面报告。

13. 以身作则,亲力亲为,全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事项。

(二)保安人员工作职责及注意事项

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执行公司的安全、门禁的相关制度并填写相关报表、异常事件的汇报。

1. 保安人员必须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

2. 维持园区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则按《保安违章处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3. 认真履行值班登记制度,值班中发生和处理的各种情况在登记薄上进行详细登记,交接班时移交清楚,责任明确。

4. 对来访客人热情、有礼、耐心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对夜间送货到园区的客户或司机要热情问候,以礼相待并负责通知相关企业人员验收货物。

5. 在规定的站岗时间段内,必须服从保安队长安排按要求站岗。

5.1 站岗时间为上午 7

第11篇 物业管理收费细则范文

关于物业费收费标准,国家是有收费标准的,因此大家如果遇到乱收费的物业,可以进行投诉!以下是物业管理收费细则,请参考!

物业管理收费细则【1】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

6、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

7、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8、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2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周擦洗1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30%以上(包括水面);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200平方米以上;

6、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一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7、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一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

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0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8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1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天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1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2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25%以上;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100平方米以上;有简单的体育活动器械、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

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8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巡逻,其中夜间巡逻不少于5次,每次巡逻不少于1小时,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6、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半个月擦拭1次。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2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级收费标准: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基本封闭;

2、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3、有简单的绿地、树木、植物。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配备门岗室,设专人24小时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1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2个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在四级收费标准中,除基础条件、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外,《办法》中对房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管理和综合管理服务也列出了相应的规定,物业部门需符合所有条件,方能收取相应的费用。

物业费包括什么【2】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即人员费用,包括基本工资、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加班费和服装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包括;公共建筑(如过道、门厅、楼梯及道路环境)内的各种土建零修费;给排水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电气、燃气、消防系统设备维修保养费;公共照明费;易损件更新费等等)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包括:清洁工具、劳保用品、清洁环卫、垃圾外运、化粪清掏等)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包括:绿化工具费、绿化用水费、农药化肥费、杂草清运费、景观维护费等)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安全器械装备费等)

6、办公费用;

(包括:交通费、通讯费、低值易耗办公用品费、办公用房水电费等)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等)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可以看出小区物业管理费不包含公共水电费,但是法律上没有规定分摊水电是否可以约定,因此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上也可以另外约定物业管理费里包含公共水电费。

第12篇 物业项目样板房管理细则-3

物业项目样板房管理细则(三)

1.0目的

指引如何具体执行样板房相关管理制度,指引具体的实施细节和注意事项,以使样板房管理工作达到公司的要求。

2.0适用范围

样板房管理相关工作。

3.0职责

3.1项目物业负责人:负责样板房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确保相关制度得到执行和达到执行目的。

3.2样板房管理员:样板房管理员可由项目物业负责人指定的物业助理、行政人员或其他员工当任,负责样板房资产管理、日常巡查、维修跟进等工作。

3.3项目物业安管部:负责样板房安全管理、接待服务和协助样板房管理人员做好样板房管理工作。

3.4项目物业环卫部:负责样板房环卫工作,包括清洁和绿化,在样板房管理员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样板房管理工作。

3.5项目物业工程部:负责样板房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指导安管部正确开关设备。

4.0管理细则

4.1项目物业负责人

4.1.1在样板房交接前做好所需物品申购工作,如地毯、鞋套等,在样板房开放前申购到位。

4.1.2组织样板房管理员、工程人员等人员在样板交接前提前对样板房进行检查和预验收,对于发现的问题提前向项目有关部门提出,促使在样板房交接前整改完毕,交接前未整改完毕的在交接时做好记录,交接完毕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整改。

4.1.3在样板房交接时需交接门窗锁匙、施工图纸、设备设施的位置、开关阀门位置、设备设施的合格证、保修卡、使用说明书等。

4.1.4在样板房交接完毕后,安排工作人员跟进安装家私和装饰情况,牵头与项目行政部办理样板房资产和装饰物交接工作。

4.1.5每周对样板房的巡查工作不应少于三次,并在《工作日志》上做好巡查记录。

4.1.6在样板房交接完毕后,立即组织建立样板房资产档案,经审核无误后递公司总部备案。

4.1.7组织做好样板资产管理、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接待服务、安全管理、清洁绿化等工作。

4.1.8对样板房管理工作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每周进行点评和总结,不断完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严格执行制度。

4.2样板管理员

4.2.1在项目物业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样板房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

4.2.2在样板房交接前做好预验收工作,提前发现存在问题并跟进整改完善情况。

4.2.3及时掌握样板房工程质量问题报修工作,及时掌握存在问题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整改。

4.2.4在项目物业负责人的指导下做好资产的交接和登记工作,对于样板房资产的增减、报修、报损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和资产登记变更工作。

4.2.5从样板房接管之日起,对易丢失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将由安管部每日进行交接。

4.2.6在工程人员的协助下拟定设施设备开关时间表递项目物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4.2.7当值期间做到每日巡查样板房,向当值安管员和环卫员收集发现问题并跟进处理。

4.3物业安管部负责人

4.3.1在项目物业负责人的领导下做好样板房安全管理、参观接待工作,对样板房物品的出入负责,每日对样板房检查一次。

4.3.2协助样板房管理员做好样板资产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样板房管理制度与样板房管理人员对样板房资产进行盘点。

4.3.3定期抽查安管部每日交接物品,检查物品交接记录与实物是否相符。

4.3.4在暴风雨天气组织做好样板房防防暴风雨工作,防止发生损失。

4.4物业工程人员

4.4.1在项目物业负责人的领导下做好样板房设备设施的维护及管理。

4.4.2每日巡查样板房内的设备设施,有异常的及时处理,对于样板房管理员和样板房岗位工作人员的报修工作及时跟进处理。

4.4.3配合样板房管理员做好设施设备开关时间表。

5.0各岗位日常操作细则

5.1项目物业负责人

5.1.1每周不少于3次对样板房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巡查,检查样板房卫生、家私摆放和使用情况,检查设备设施是否正常,样板房岗位的操作是否达到规定,对于未达要求通过每日碰头工作会议、工作例会或签阅岗位《工作日志》时给予指正。

5.1.2留意本地天气预报,在有暴风雨天气前启动预防预案,防止意外发生。

5.1.3暴风雨天气后,组织人员对样板房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是否有损失或渗水情况,如有异常立即安排跟进,避免影响样板房正常开放。

5.1.4对样板房内的重大维修工程,在工程开始前要到现场检查施工单位的防护措施是否到

5.1.5位,并提醒注意事项,在施工结束后检查现场清理和恢复情况,如有未达标准和要求继续整改。

5.1.6在样板房管理人员对样板房资产盘点结束后,认真核查盘点情况,并每月现场核查一间样板房盘点记录与实物是否一致,促使做到账实相符。

5.1.7有班次递交施工申请时,在申请表上提示相关注意事项,根据施工内容判断是否要关闭样板房进行施工并请示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在申请表上明示是否关闭,以便样板房当值人员根据批示跟进工作。

5.2物业安管部负责人

5.2.1每日对样板房检查一次,并尽量安排在上午完成,以便及时掌握样板房内情况和当值工作状况。

5.2.2巡查时了解当值队员的当值情况,审阅该岗位的当值记录并签阅,了解鞋套是不充足,当值队员的精神状态、仪容仪表和礼仪礼节等,检查样板房内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家具和装饰物等,有异常的了解情况后作出处理。

5.2.3不定期抽查样板房非开放时间门窗锁闭情况,如有未达要求的找出原由并追究责任。

5.2.4每周抽查样板房当值岗位交接物品与实物是否相符,发现问题找出原由跟进处理。

5.2.5不定期抽查当值人员是否有不按相关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制度。

5.2.6协助样板房管理员做好样板房的管理工作。

5.3样板房管理员

5.3.1样板房交接结束后,在3个工作日内要求行政部提供交接物品及资产的电子版详细资料,包括名称、规格型号、价值、单位、数量、供应商和联系电话、合格证、保修资料等。如行政部不能提供详细资料的,书面请行政部提供,以明确相关责任。

5.3.2要样板房交接之日

起确定易丢失物品清单,并登记造册后交由安管部执行。

5.3.3在工程人员的协助下,在样板房开放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样板房开放情况制定设备设施开启与关闭时间表。

5.3.4样板房交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档案建立工作,并附上与行政部办理的书面交接记录递总公司物业部备案。

5.3.5每日上午10:30和下午15:30前,完成对样板房的巡视工作。

5.3.6在样板房巡查时如安管人员和环卫员的工作未达要求,在现场给予指正,并告知当值班长。

5.3.7向样板房工作人员了解当值期间是否发现有异常和参观客人、领导是否提出有关意见。

5.3.8检查样板房岗位的工作质量是否达到制度和公司要求,未达要求的《物业巡查记录》上做好记录,巡查完毕后通知相关责任部门跟进,对于急需解决的问题立即联系责任部门解决。

5.3.9巡查样板房内的设备设施开启情况是否达到《样板房设备设施开关规定》。

5.3.10检查样板房内的家私是否齐全,是否有移动、坐卧、使用、破损、刮花等情况,如有异常了解原因后作出跟进处理。

5.3.11对样板房出入的物品进行审核把关,凡有物品进入的情况在物品摆放到位后必须到现场检查核对;物品有搬出的,在物品搬出后对原物品摆放的空余区域要做出处理。所有经批准有物品出入后,立即做好样板房资产或物品的登记变更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5.3.12每月25日前,与物业安管部班长级以上的管理人员对样板房的资产进行盘点,双方签名确认后递项目物业负责人审核,在25号前将盘点结果递总公司物业部。

5.3.13资产盘点期间如发现实物和登记情况不相符的,检查所有《物品出入放行条》是否有漏登记。如有无故丢失或损坏的情况,需向公司递交详细的书面报告,经公司研究决定后对由样板房管理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3.14 对于样板房当值岗位报修、存在问题反馈等,在跟进处理后要给予回复,做到所反映的问题事事有跟进,事事有回音。

5.3.15 在样板房巡查期间或接报有物品需报修、报损,立即了解情况后填写《样板房资产报修/报损处理记录》,并跟进其结果。

5.4物业部工程人员

5.4.1物业部工程人员在早上9:30前对开放的样板房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样板房空调、照明、水景、鱼池等设备设施的开启情况,有异常的及时处理,同进检查房间家具、墙壁是否有发霉,墙壁是否有渗水等情况,检查门窗锁的开关、锁闭情况是否正常。

5.4.2对于检查发现有异常的,如不影响样板房开放尽量安排在非开放时间维修,如需在开放时间维修的,维修现场必须设置警示牌,有必要的可作区域性围闭。

5.4.3所有维修工程在维修完毕后需在《工作日志》上注明发现时间,维修完成时间及维修耗料,对于因缺少零配件而不能及时维修的,由样板房管理员告知项目营销中心,影响较大的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及时向仓库管理人员提出申购申请,并督促供货,对于易买错、难买或较特殊的,尽量提供样板或与采购员联系。

5.4.4协助样板房管理员制定设施设备开关时间表。

5.5样板房物业安管部当值人员

5.5.1上岗后立即对需交接的物品进行现场核对,有异常的了解原因并做好记录,确定交接清晰后才在《样板房物品交接记录》签名确认。

5.5.2在对样板房交接物品进行交接期间,向交班人员或自行检查相关情况,如家私是否完好无损;设备设施是否正常;是否有需维修的设备设施;样板房墙壁是否有渗水现象等,并及时向当值班长汇报。

5.5.3样板房内的交接物品、问题交接不清,接班人员可拒绝签名接班。

5.5.4物品交接和现场检查完毕,其他的交接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检查空调、照明、音响、水景、鱼池开启情况是否按《样板房设备设施开关规定》执行,在天气有异常时可根据天气和光线情况适当自行调节空调和照明开关情况。

5.5.5检查私家花园和露台桌椅是否摆放整齐。

5.5.6在天气异常或暴风雨天气前,将板房私家花园、楼层露台的园林伞收起后放到车库或杂物间内,天气转晴无异常后放回原位。检查花园和露台的盆景是否牢固,对易被风吹倒、跌落的提前收到避风处放置,天气好转后再放回原位,检查所有门窗是否关闭。

5.5.7检查鞋套是否够当日使用,不够时向班长汇报,放置鞋套时,要将鞋套整理好,以便于客人取用。

5.5.8对参观客人、领导行举手礼,在客人不多的情况下主动将鞋套递到客人手中,客人离开时礼貌请客人除下鞋套回回收篮或箱内。

5.5.9对参观的客人有坐卧家私、使用设施、触动摆设和装饰物等行为时,应礼貌制止。在接到申请人递来的《样板房物品出入申请表》时,要求申请人出示公司证件,核对确属公司员工后,让物品搬运经手人出示身份证,并在《样板房物品出入申请表》上对搬运经手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

5.5.10物品搬入时提醒小心注意搬运期间不要损坏、刮花样板房内任何家私或设施,搬运完毕后逐一核对与申请表上所申请内容是否相符,如有增加请申请人在申请表上补充,如有不足要禁止申请人离开,立即通知样板房管理员前来处理。

5.5.11 物品搬出时,要逐一核对搬出物品是否与申请表相符,确认无误后才给予放行。

5.5.12 对当值环卫员反映的样板房的问题,已有记录的给予回复,对于新的问题要与环卫员一道进行核实,确认属实后在《值班记录》上做好登记,并报上级处理。

5.5.13《样板房物品出入申请表》执行完毕后立即向当值班长汇报,由当值班长递回物业部存档。

5.5.14有施工班组凭经批准的《样板房维修施工工程申请表》进场施工时,在《值班记录》上对进场施工人员的姓名、单位、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进行登记,并提醒做好施工前家私和设施设备的防护措施工作,否则可禁止施工。施工完毕后通知班长或样板房管员检查现场清理恢复情况,确认符合要求后才给予离开。

5.5.15样板房施工期间,对不外开放的,如有来访客人时要礼貌的做好解释工作;如仍需开放的,要提醒施工人员注意礼貌和勿大声喧哗,工具摆放在不明显位置。在客人对施工工程有疑问时,要主动上前做好解释工作,但解释内容需提前请班长给予明示,避免错误解释形成负面影响。

5.5.16下班时,要对原存在未解决问题、新发生问题、已解决问题等进行登记交接,并口头提醒接班人。

5.5.17安管部晚上负责锁闭门窗工作人员负责对样板内进行消杀一次。

5.6样板房当值物业环卫部员工

5.6.1上岗后立即对样板房

及私家花园的清洁卫生和绿化进行检查,了解清洁和绿化存在问题,同时检查房内家私、装饰物的摆放情况,观察是否有移动、缺失、损坏等情况,如有异常报当值安管员。

5.6.2检查完毕后首先重点清理卫生较差的区域,在开放参观前保证样板房整体清洁无明显问题,大体清洁工作完毕后对室内绿化烧水。

5.6.3样板房开放后,在清洁期间如遇到有客人参观,应停止手中的工作并主动问好,待客人经过后才继续工作。

5.6.4样板房开放期间要尽量减少在房内清洁的时间,利用早上8:00至10:00,中午12:00至14:00期间做好房内清洁和绿化浇水工作。

5.6.5对参观的客人有坐卧家私、使用设施、触动摆设和装饰物等行为时,应礼貌制止。

第13篇 物业机电管理员工作细则

(三)上班时间:24小时轮班制1.每天检查消防电脑系统,查看闭路及更换录像带。

2. 每天巡视电房、发电机房、供水表、汞房、电梯房、风机。

3. 每天视天黑情况开启小区街灯。

4. 接管理处的有关片区水电经停信息后,应立即做好准备做好准备工作。

在停电时,应确保人在岗位,随时进行发电。

5.保持各机房室内卫生,确保无灰尘、无杂物,消防用品齐全、完好,燃料备用易耗件齐备。

6. 待工时在管理处看闭路电视,业主或管理处要求上门维修,除紧急情况外(如停电、水管破裂、电梯不正常运作等)应及时处理。

7. 负责宿舍、食堂日常维修工作。

8. 完整记录设施、设备检查情况及维修保养情况,按时进行维修保养。

9.务必随身携带通信工具,管理处可随时联系。

10.使用'业主维修单',维修后由业主签名确认,每星期日集中上交管理处。

11.发生停水、停电、火警或其它事故时,应立即到位并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应急措施。

12.及时完成维修问题,不得无故拖延,工作完成后及时返回管理处,不得无故逗留。

13.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汇报管理处处理。

14.每次工作应在'设备管理员工作登记本'上写明去向,外出时间,工作完毕后,回来填妥其它事项。

15.顶班时应按所顶岗位的工作细则进行,否则将按规定给予处罚。

16.做好交接班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17.每星期一抽检二次供水水池水质。

18.每星期五试运行发电机一次,同时检查润滑程度,柴油、水箱水是否足够。

19.每星期日配合保洁组清洗污水汞。

20.每周检查消防设施1次,保证消防灭火器材完好。

21.每月配合收费员做好抄水、电、气表工作。

22.每月

15、30日陪同管理处负责人或助理巡视各机房一次。

23.每季试运行消防泵一次。

24.每月组织保洁员清洗畜水池一次。

2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14篇 物业管理服务细则范文

物业管理服务细则,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物业管理服务细则,欢迎阅读。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2修改)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23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15篇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分细则方案

物业管理投标书、答辩及现场调查评分标准

一、标书 (总分100分)

1.企业基本情况 (14分)

2.物业管理服务的理念以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整体设想和策划 (20分)

3.拟采取的管理模式、工作计划和物质装备情况 (8分)

4.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管理 (8分)

5.管理规章制度和住宅区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8分)

6.经营管理指标的承诺及采取的措施 (10分)

7.社区文化活动的设想 (4分)

8.经费收支预算 (12分)

9.日常管理 (8分)

10.物业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 (8分)

二、现场答辩 (总分30分)

由评委对参加投标企业的答辩人进行提问。

提问内容:

1.投标书内容;

2.物业管理政策法规;

3.服务理念及设想;

4.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实际问题及处理方法;

5.在其他物业小区管理的经验及案例;

6.业主关心的其他问题。

三、正在服务的其他物业小区现场调查 (20分)

1.招标选聘工作小组人员现场参观、考察、民意调查。

2.小区业主现场参观、考察、民意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招标选聘工作小组人员,供评分时参考。

四、计分

上述标书分(100分)、答辩分 (30分),正在服务的其他小区现场调查 (20分), 总分(150分)。

物业管理投标书、答辩及现场调查评分标准细则

一、投标书评分细则 (总分100分)

(一)企业基本情况 (14分)

1.企业所管的普通居住小区规模较大,资质证书等级 (3分)

2.企业从业人员知识层次较高 (2分)

3.企业有合理的机构设置 (2分)

4.企业经营管理运作有特色 (3分)

5.历年获奖情况及管理的业绩 (2分)

6.企业发展的后劲和发展方向 (2分)

(二) 物业管理服务的理念以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整体设想和策划 (20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锦灏佳园小区的特点提出整体设想及策划:

1.管理理念(宗旨)鲜明、突出,有明确可行的管理思路及可操作方案。(3分)

2.采用合理的管理体制、管理机制 (2分)

3.对该区有充分的市场调查与分析 (2分)

4.有高标准、高水平的管理措施 3分)

5.有超前性、创造性、全方位服务的意识 (4分)

6.有创造优美舒适、安全文明、突出社区文化工作的设想 (2分)

7.体现出小区特色的物业管理模式 (2分)

8.对观代化科技手段的设想和管理学理论的运用 (2分)

(三)拟采取的管理模式、工作计划和物质装备情况 (8分)

1.管理模式包括:清晰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运作机制、明确的管理构想和各部门职责 (2分)

2.工作计划包括:有各阶段的工作计划及详细的工作项目、工作内容、完成时间(2分)

3.物质装备包括:管理用房的合理分配(办公用房、后勤用房),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投入(4分)

(四)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管理 (8分)

1.管理人员配备包括:合理配备各岗位管理人员的人数、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各类人员的专业素

质要求 (2分)

2.管理人员培训包括:对各类人员各阶段的培训计划、方式、内容和目标 (2分)

3.管理人员管理包括:录用与考核办法、激励机制、淘汰机制及奖惩措施等(4分)

(五)管理规章制度和住宅区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8分)

1.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公众制度、内部岗位责任制。管理运作制度及标准、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及标准,要求条例规范,体现高标准、高档次,科学合理、详细完备(5分)

2.居住区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包括:档案的建立、归档,要求分类合理、规范,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利用电脑对档案进行管理,档案的建立能密切配合管理工作(3分)

(六)经营管理指标的承诺及采取的措施(10分)

这项内容包括 (以下各项指标均有预测依据及采取的措施)

1.房屋及配套设施完好率;

2.房屋零修、急修及时率;

3.保洁率;

4.维修工程质量合格率及回访率;

5.小区内治安案件发生率;

6.住户有效投诉率与处理率;

7.居民对物业管理满意率;

8.绿化完好率;

9.道路、车场完好率;

10.管理费收缴率。

(七)社区文化活动的设想(4分)

1.社区文化活动包括:根据居住区的特点和居民特点提出社区文化活动的设想及活动的计划,活动制度的建立和场地的安排(2分)

2.便民服务措施包括:有较完善的便民服务措施;便民服务必须按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逐项分列。有偿服务项目及标准应符合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价格合理优惠;无偿服务应详细可行(2分)

(八)经费收支预算(12分)

1.有明确的经费收支原则(3分)

2.收支项目合理(2分)

3.经费收支预算准确(2分)

4.对经费预算结果有分析(2分)

5.有维修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方案(3分)

(九)日常管理(8分)

1.有为住户排忧解难的措施(2分)

2.房屋装修的监管方案、方式,措施有效并有创新(2分)

3根据小区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2分)

4.有居民投诉及处理的管理机制(1分)

5.有日常主要管理项目的运作措施(1分)

(十)物业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8分)

1.根据房屋本体的使用年限,提出对房屋本体各部分的定期维护和日常养护的计划以及实施效果(4分)

2.根据公用设施的使用年限,提出居住区公用设施的定期维护和日常养护的计划、方案、标准和实施效果(4分)

五、现场答辩评分细则(总分30分)

(一)投标企业(1人)介绍情况,包括:企业概况、标书重点、管理理念及设想、承诺等(13分)

(二)投标企业(2人)回答评委提问,包括:标书内容及管理事项、物业管理的法规知识、物业管理中发生的实际问题的处理等(15分)

(三)答辩人的仪容、仪表、表达能力等(2分)

六、现场调查评分细则(总分20分)

1.招标选聘工作小组人员现场参观、考察、民意调查评分

2.小区业主现场参观、考察、民意调查并将考察结果反馈给招标选聘工作小组人员,供评分时参考。

七、分值计算

上述投标书分(100分),答辩分(30分),现场调查分(20分),总分(150分)评分时,评委给各分项评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计算各位评委给各物业公司评出的总分,计分时,各物业公司的得分从几名评委所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按平均分数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平均得分即为该投标企业最后得分。如评标结果出现积分相等,将以抽签形式决定名次。

八、按上述评分方法评选出得分最高的前三名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下一轮业主投票阶段。

锦灏佳园物业选聘工作小组

锦灏佳园业主委员会

锦灏佳园业主大会

第16篇 物业管理法实施细则范文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以下小编整理好的物业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1】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

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 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 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 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 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 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 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 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 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 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 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 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 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 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 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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