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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规范7篇

发布时间:2023-03-25 07:27:35 查看人数:71

动火管理规范

第1篇 厂区动火证管理规范

动火管理是化工企业最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之一,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动火证的签发是动火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动火证的签署,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随时了解企业的动火情况,组织企业的相关部门作好动火的各项安全准备工作,全程监督动火作业的各个环节,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性。根据化工部1999 年签发的hg23011-1999 文件<<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动火作业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动火证申请办理范围:

凡在公司生产厂区二门以内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不包括机修车间固定动火区)都必须进行动火申请,是否需要办理动火证以及动火等级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确定并现场办理。

二、动火证申请办理负责人

动火申请按照谁动火谁申请的原则,由动火部门值长以上负责人具体申请办理。落实到生产实际中可由车间主任、机修车间主任、施工队长、车间值长、班长等人员负责申请并办理。

三、动火证的签发

动火证由各相关责任人到达施工动火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安全措施,指派工艺人员提供监护,各相关责任人签字,不得空项。最后由终审批准人签署。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其中,动火人一份随身携带备查。

四、动火证等级管理

动火证根据不同情况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共三级。

根据动火等级,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另外,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安全动火作业证最长可签发24 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安全动火作业证最长可签发120 小时。

五、各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职责: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动火作业内容、动火部位以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人: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的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监火人:监火人须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监火人须认真检查、确保设备管道清洗置换彻底,安全措施到位。监火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或兼作其它工作。动火完毕,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动火场所各级负责人(车间主任、值班长):作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指定工艺监火人,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部门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动火证审批人: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

1、未经许可擅自动火的,将对承担动火申请责任的负责人处以20-200元罚款。

2、在动火期间违反动火管理规定,安全措施不到位,经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纠正,但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对相关行为人处以10-100 元罚款。

3、监护人脱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其在部门领导安排另有他用,分情况对其领导或者监护人本人处以10-100 元罚款。

4、动火完毕,所有相关人员未履行清理现场清除残火职责的,致使现场留有残火的,分别对各个相关责任人处以10-50 罚款。

望各部门认真学习本规定,深刻领会,在生产实际中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切实作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做到人人讲安全,时时要安全,处处保安全,把安全工作做到实处。

第2篇 溶解乙炔动火作业管理规范

(一)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危险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二)凡溶解乙炔装置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三)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四)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逐项填写不得缺项。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

(五)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六)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合格,其有效期为120小时。

(七)动火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和意见。

(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九)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十)拆除管线和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十一)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定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十二)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

(十三)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3篇 石油化工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全体员工、合同工及承包商动火作业。

本程序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2 术语2.1 动火作业:在生产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可能导致着火、爆炸事故发生的临时作业,主要包括:

2.1.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1.2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3 明火取暖和明火、非防爆电器照明。

2.1.4 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或打磨、喷砂、保温及其它可产生火花的作业。

2.1.5 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非防爆电动工具。

2.1.6 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2.1.7 在生产区(包括生产区内的操作室、办公室、食堂等)使用非防爆的电器。

2. 2 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指检维修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期间工作项目具体组织、安排、负责的人员。

2. 3 动火作业人:是指动火作业单位在现场的动火人员,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特种作业证或安全作业上岗证。

3. 职责3.1 公司hse委员会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

3. 2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3. 3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对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3. 4 公司所属各单位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3. 5 公司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参加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4 程序

4.1 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二级动火,动火范围划分如下:

序号

动火等级划分

动火范围划分

1

一级动火

(1)天然气管道本体及 动火;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本体及 动火;

(3)站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

(4)排污池5米区域内动火;

(5)管沟内动火。

2

二级动火

除一级动火外的其它所有动火。

4.1.2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1.3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属地领导审批。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执行情况,并审批一级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4.1.4 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4.1.5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4.1.6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4.1.7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4.1.8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

确属生产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4.2 动火作业前准备

4.2.1 风险评估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4.2.2 系统隔离

4.2.2.1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4.2.2.2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4.2.2.3 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

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4.2.2.4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4.2.2.5 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

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4.2.2.6 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管线打开安全管理程序》。

4.2.3 可燃气体检测

4.2.3.1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4.2.3.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

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4.2.3.3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4.2.3.4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2.3.5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3 实施动火作业

4.3.1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4.3.2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4.3.3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3.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4.3.5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

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4.4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4.4.1 高处动火作业

4.4.1.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4.4.1.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4.4.1.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4.4.2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4.4.2.1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4.4.2.2 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

2.3.2 要求,氧含量1

9.5%~22.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4.3 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

4.4.3.1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 klcng/pd38《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4.4.3.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4.4.4 其他特殊动火

4.4.4.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4.4.4.2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4.4.5 反映重大hse活动或hse事故调查的现场录像、照片应由事故调查组织部门整理后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必要时,事故调查组织部门可复制一份保存。

4.5 动火作业许可证

4.5.1 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安全工作方案;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其他相关资料。

4.5.2 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使用。

一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8小时,必须连续监测;

二级动火许可证不超过24小时。

许可证的审批、分发、延期、取消、 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4.5.3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4.5.4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 动火作业许可证。

4.6 安全职责

4.6.1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

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要求并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批准安全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4.6.2 动火作业单位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安全措施,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6.3 动火作业申请人

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6.4 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

公司总经理负可书面授权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但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4.6.5 动火监护人

由动火区域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担任动火监护人,应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

4.6.6 动火作业人

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

5 相关文件

5.1 klcng/pd3 3. 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编号:klcng/pd-30-01

5.2 klcng/pd 3.

5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程序

5.3 klcng/pd3

6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6 记录

6.1《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4篇 动火安全管理规范

一、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三、职责

3.1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单。

3.2安全组负责对动火进行监控,并配备相关灭火器材。

四、工作内容

4.1动火类别

4.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4.1.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4.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4.1.4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4.2厂内区域划分

4.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4.2.2禁火区

4.2.2.1危险区: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原纸仓库,地下油罐区、车库、板室、堆 场、化验室等。

4.2.2.2一般区域: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4.3动火原则

4.3.1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4.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4.3.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4.3.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必须进行空气(或氮气)吹净或水洗置换,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4.3.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4.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4.4.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申请单》,申报人应填明危险区的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组和第一防火责任人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申请单》需向安全组领取。

4.4.2《动火申请单》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申请单》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4.4.3《动火申请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组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必要时请消防队派员协助。

4.4.4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4.4.5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①没有办妥《动火申请单》、②安全措施不落实、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4.5动火注意事项

4.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带入其他火种。

4.5.2安全员的制度照常执行,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安全员,他们有责任对现场工作进行监督。

4.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

4.5.4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4.5.5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4.6动火安全措施

4.6.1将动火设备(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必要时水浸置换。

4.6.2施工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4.6.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4.6.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4.6.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4.6.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4.6.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4.6.8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4.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应引起警惕。

4.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4.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4.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4.7.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4.7.6如发生紧急事故,参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中执行。

五、相关文件

5.1《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5.2《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

5.3《动火申请单》

第5篇 动火安全管理规范范文

一、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三、职责

3.1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单。

3.2安全组负责对动火进行监控,并配备相关灭火器材。

四、工作内容

4.1动火类别

4.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4.1.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4.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4.1.4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4.2厂内区域划分

4.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4.2.2禁火区

4.2.2.1危险区: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原纸仓库,地下油罐区、车库、板室、堆 场、化验室等。

4.2.2.2一般区域: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4.3动火原则

4.3.1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4.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4.3.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4.3.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必须进行空气(或氮气)吹净或水洗置换,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4.3.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4.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4.4.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申请单》,申报人应填明危险区的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组和第一防火责任人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申请单》需向安全组领取。

4.4.2《动火申请单》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申请单》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4.4.3《动火申请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组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必要时请消防队派员协助。

4.4.4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4.4.5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①没有办妥《动火申请单》、②安全措施不落实、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4.5动火注意事项

4.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带入其他火种。

4.5.2安全员的制度照常执行,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安全员,他们有责任对现场工作进行监督。

4.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

4.5.4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4.5.5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4.6动火安全措施

4.6.1将动火设备(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必要时水浸置换。

4.6.2施工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4.6.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4.6.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4.6.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4.6.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4.6.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4.6.8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4.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应引起警惕。

4.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4.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4.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4.7.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4.7.6如发生紧急事故,参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中执行。

五、相关文件

5.1《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5.2《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

5.3《动火申请单》

第6篇 煤气设施动火管理规范

1、所有煤气区域的设备设施动火全部属于一级动火,严格执行公司动火管理的相关要求,并按a级动火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结合设备情况,作业点环境,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或方案,并要取得安全部门的批准。

2、煤气设备动火前应作检测,co≤24ppm, o2含量≥18%合格,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 ,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后,方准动火。

3、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提前办理动火许可证,煤气压力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点附近装设压力表并设专人观察煤气压力,并做好防火措施,40米以内戒严。

4、在停用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对管道内的残余煤气应用蒸汽进行吹扫处理干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5、进人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0.5h ,检修动火工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h ,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6、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7、设备动火前必须确认安全无误,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技术设备部、生产管理部派人现场监护,完工后清理现场遗留火种。

第7篇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规范

1、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和临时作业均需办理动火证生产区域内禁止用电炉子、煤气炉等取暖、热饭等。

2、动火执行人必须要有安全主管部门办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通知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禁止无证操作。

3、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是否具备动火安全条件否则有权拒绝动火。

4、在动火期间停止动火间歇时间超过30分钟时动火执行人应主动提出动火分析或检查安全措施若有疑虑可暂停动火作业。

5、动火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动火分析及安全措施动火期间动火负责人不准离开现场动火执行人提出异议时动火负责人不得强行违章指挥。在动火期间停止动火间歇时间超过30分钟时动火执行人应主动提出动火分析或检查安全措施若有疑虑可暂停动火作业。

6、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对动火执行人的监护工作并对现场防火负责。动火期间监火人不准离开现场作业完成后监火人会同动火负责人对现场进行防火检查消除残余明火、暗火确认无火种时方可离开现场。

7、动火证有效时间为指定动火时间并且不超过当天或指定动火期限隔日或超过指定动火期限无效。

8、5级以上大风和雨雪天气无防护措施时须停止室外的动火作业。

9、动火部位与申请动火部位不符时属无证动火。

动火管理规范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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