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动火安全管理规范范文
一、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三、职责
3.1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单。
3.2安全组负责对动火进行监控,并配备相关灭火器材。
四、工作内容
4.1动火类别
4.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4.1.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4.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4.1.4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4.2厂内区域划分
4.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4.2.2禁火区
4.2.2.1危险区: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原纸仓库,地下油罐区、车库、板室、堆 场、化验室等。
4.2.2.2一般区域: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4.3动火原则
4.3.1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4.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4.3.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4.3.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必须进行空气(或氮气)吹净或水洗置换,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4.3.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4.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4.4.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申请单》,申报人应填明危险区的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组和第一防火责任人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申请单》需向安全组领取。
4.4.2《动火申请单》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申请单》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4.4.3《动火申请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组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必要时请消防队派员协助。
4.4.4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4.4.5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①没有办妥《动火申请单》、②安全措施不落实、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4.5动火注意事项
4.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带入其他火种。
4.5.2安全员的制度照常执行,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安全员,他们有责任对现场工作进行监督。
4.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
4.5.4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4.5.5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4.6动火安全措施
4.6.1将动火设备(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必要时水浸置换。
4.6.2施工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4.6.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4.6.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4.6.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4.6.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4.6.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4.6.8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4.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应引起警惕。
4.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4.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4.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4.7.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4.7.6如发生紧急事故,参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中执行。
五、相关文件
5.1《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5.2《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
5.3《动火申请单》
第2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规定
第一节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电冶公司的生产厂区油库、油罐、油系统、酸碱罐、劳保用品库均为禁火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 3022电冶公司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gbz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q/yyth 20298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q/yyth 20220供用电管理制度
q/yyth 20424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电器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禁火区
易燃易爆场所为禁火区
3.3易燃易爆场所
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运,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消防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 在道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分场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 负责办理《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 应随身携带《许可证》。
7.3 监火人
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许可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分场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 审查《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7.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动火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8.1《许可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许可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许可证》的格式见表2-3。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许可证作业等级分别填写为“特”、“壹”、“贰”加以区分。
8.2《许可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许可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许可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许可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的单位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许可证》由动火点所在分场负责人、动火人和公司调度各持一份存查;《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8.3.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h。
8.3.2 二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第二节《动火安全许可证》管理及办理程序
《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公司保卫科归口管理,负责《动火安全许可证》的发放。特级、一级《动火安全许可证》存根由公司保卫科保存,二级《动火安全许可证》存根由分场保存,各存根保存期至少为1年。办理程序如下:
1、各单位在安排、布置动火作业时,必须明确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动火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2、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必须详细了解动火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动火人、监火人、动火时间。动火人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监火人应由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熟知现场和作业危害因素的人员担任。动火作业与动火部位相互存在潜在危险时,动火作业所在岗位须指派一名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内容,“动火地点”一栏中,填写动火的具体地点,可以以岗位或固定设备、设施为参照物,详细填写动火作业具体位置。“动火方式”为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方式。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分别在相应位置签名。“动火作业开始时间”由动火作业负责人在动火所在岗位班长签字后,填入实际开始动火作业时间,“动火停止时间”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定填写。
3、动火作业负责人会同动火部位负责人共同进行作业风险分析,结合生产中存在的危险物质及作业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识别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并在“危害识别”栏内填写作业过程中人身可能受到的伤害及可能影响职业健康的危害因素,如碰伤、砸伤、绞伤、有害物质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
4、动火作业负责人根据识别的作业过程中存在危害因素,会同动火人、监火人和动火部位负责人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并签字。“安全措施”是指为预防作业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现场或周围人员可能造成伤害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动火部位负责人为动火所在岗位的负责人。
5、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制定完成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会同动火人和监火人逐项落实确认,并告知动火点周围规定范围内可能出现易燃易爆物质泄漏的岗位负责人。
6、动火作业负责人在取样分析合格并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逐级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主动向动火所在岗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许可证》,经其签字允许后方可动火。动火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许可证》,以备检查。
7、《动火安全许可证》的审核、审批:
7.1二级动火作业,取样分析合格,各项安全措施制定完善、落实到位后,作业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动火初审人”栏签字,由作业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7.2一级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主管领导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安全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后在“动火初审人”栏签字,公司生产部调度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审批。
7.3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在“动火初审人”栏签字,公司生技科主管领导、消防部门主管领导复审,在“特殊动火会签”栏签字,公司主管该项作业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在“动火审批人”栏签字。
8、所有填写内容禁止涂改,涂改无效,严禁代替签名。
第3篇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 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确保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 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火管理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如下作业属于用火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切割;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
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明;
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雷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 动火作业级别分类
第十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节 《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须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安全措施编制人或动火负责人一起拟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根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作业票,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领导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查签字;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所在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票》交给动火执行人。
第十五条 动火实施前,动火执行人必须向动火点所在当班班长提出申请,经当班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为8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票》要一点一证,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更不准转让、涂改。如果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所有动火执行人应分别签字。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监护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环保部留存。“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作废票予以标识、保留、不得撕毁。
第六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第二十条 厂区管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 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第4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
规范石化公司所辖区域内各种动火管理,明确和落实动火职责和责任,保证生产维护动火和施工动火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各种临时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2.2 动火作业的范围:
2.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 编制依据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 释义
4.1特级动火作业
4.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的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 在20:00至次日8:00期间的一级动火作业;
4.1.3 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4.1.4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4.2.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4.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区);
4.2.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2.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4.2.5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4.2.6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4.2.7 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4.2.8 厂区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4.3.2 厂区外的系统管网;
4.3.3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3.4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3.5生产装置区、罐区内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绿化带等;
4.3.6 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4.4三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
4.5固定动火区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4.6“三不动火”
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
4.7 五大纪律
指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和施工纪律。
4.8 《动火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动火票”。
5 职责
5.1 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负责特级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核。
5.2 化验中心负责安全动火的采样分析,并对分析检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5.3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4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 作业人员职责
a) 动火作业人员(电焊、气割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b)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 动火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d) 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火种,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 监护人员职责
a) 动火监护人应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对动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 动火监护人应佩戴看火专用标志,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c)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d)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或违反“五大纪律”的,有权收回动火票,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e) 动火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5.4.3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a) 负责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种资质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b) 负责动火分析申请。
5.4.4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动火票上签署意见(特级动火票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签署)。
5.4.5 申请单位负责人或领导
.5.火2收。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动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特级动火票必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 .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票,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因生产需要进行动火的需要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6.1.3 特级、一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三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20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固定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
6.1.4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5特级动火作业需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第5篇 动火与审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 以下个部位动火,必须按三级动火制度逐级审批,具备动火条件时方可动火。
(一) 消防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气焊、电焊作业以及其他明火作业;
(二) 所有禁火部位的明火作业;
(三) 机械设备及其他电器设备的明火作业。
2、 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提出动火申请,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 一级动火是指消防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动火,由公司保安部批准;
(二) 二级动火是指可燃物比较多的部位、重要设备、生产要害部位动火,由公司消防大队批准;
(三) 三级动火是指有可燃物质存在,可能引发火灾的部位动火,由公司负责消防安全的职能部门批准。
3、 一级动火时,要有消防安全人员一级消防车辆现场监护、指导;二级、三级动火作业时,要有消防安全人员现场指导、监护。动火施工人员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从事动火作业各类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动火区域划分
根据建筑工程选址位置、施工周围环境、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施工工艺、施工部位不同,其动火区域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动火区域(也称为禁火区域)
1、 在生产或者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厂区,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现场。
2、 建筑工程周围存在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在防火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施工部位。
3、 施工现场内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库区。
4、 施工现场木工作业处和半成品加工区。
5、 在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配置或者调和易燃易爆液体和涂刷油漆作业。
二级动火区域
1、 在禁火区域周围动火作业区。
2、 登高焊接或者气割作业区。
3、 砖木结构临时食堂炉灶处。
三级动火区域
1、 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处得动火作业。
2、 施工现场燃煤茶炉处。
3、 冬季燃煤取暖的办公室、宿舍等生活设施。
在一级、二级动火区域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在生产或者贮存易燃易爆品的场区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动火信息通报制度,自觉遵守相关单位消防管理制度,共同防范火灾。做到动火作业先申请,后作业,不批准,不动火。
动火证是消防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动火证的管理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动火证由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审批。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
施工现场仓库防火
第6篇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规范
1、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和临时作业均需办理动火证生产区域内禁止用电炉子、煤气炉等取暖、热饭等。
2、动火执行人必须要有安全主管部门办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通知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禁止无证操作。
3、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是否具备动火安全条件否则有权拒绝动火。
4、在动火期间停止动火间歇时间超过30分钟时动火执行人应主动提出动火分析或检查安全措施若有疑虑可暂停动火作业。
5、动火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动火分析及安全措施动火期间动火负责人不准离开现场动火执行人提出异议时动火负责人不得强行违章指挥。在动火期间停止动火间歇时间超过30分钟时动火执行人应主动提出动火分析或检查安全措施若有疑虑可暂停动火作业。
6、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对动火执行人的监护工作并对现场防火负责。动火期间监火人不准离开现场作业完成后监火人会同动火负责人对现场进行防火检查消除残余明火、暗火确认无火种时方可离开现场。
7、动火证有效时间为指定动火时间并且不超过当天或指定动火期限隔日或超过指定动火期限无效。
8、5级以上大风和雨雪天气无防护措施时须停止室外的动火作业。
9、动火部位与申请动火部位不符时属无证动火。
第7篇 精细化工企业检修过程中动火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精细化工企业的生产装置主要有合成、精馏、吸收、离心、混批和加热、冷冻、压缩、配电、水循环、污水处理等公用配套设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主要是异丙醚、甲醇、乙醇、纯苯、甲苯、硝酸、氯化亚砜、硫酸、氟化氢、溴素等多种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料,对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很高,特别是检修过程中的动火管理是关系到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由于精细化工企业产品的更新速度快、生产工艺的及时调整,设备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因受内部介质的压力、温度、腐蚀等作用,或因结构、材料、焊接工艺等先天缺陷,在生产过程中随时需要抢修,电焊、气割、塑焊等动火十分频繁,平均每天动火都在十多处,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中容易出现马虎和纰漏。如果不能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不采取必要的清洗、置换、监控等措施,就会引起火灾、爆炸、灼伤和中毒等事故,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动火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目标是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动火设备管道内部没有易燃物,二是确保动火设备管道周边没有可燃物。要做到两个确保,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正确认识动火管理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实施切断、隔离、清洗、置换、通风等安全技术措施,按程序做好初审、复查、批准、监护、清理、验收等安全管理措施。
针对一个需要动火的某个生产单元,某一台贮罐或某一台反应釜,一定要清楚容器内部和外部物料的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料的危险特性,采取以下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是将动火物件移动到固定动火区动火
为便于管理,规定机修车间作为固定可动火区。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动到固定动火区焊割的物件,必须移至固定动火区内焊割,从而减少在生产车间或厂房内的动火工作。
固定动火区也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对策:要进行适度清洗置换,没有可燃物;设备、管道及周围l0米范围内没有可燃物料;设备、管道在动火过程中物料分解放出可燃气体时,可燃气体或蒸汽不能扩散到其他场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作业区周围要划定界限,设立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二是卸压和卸料
为避免设备管道因降温降压收缩不均匀,易产生应力而损坏的特点,要缓慢降低设备内的压力和温度,同时接好静电接地线。将设备内物料通过放料管接入专用中转桶或清洗干净符合要求的产品贮存桶,在放料过程中严格控制放料速度不大于每秒一米,并注意观察有无异常情况。物料温度一般要求在60 ℃以下。容器内压力降到常压时要打开放空阀门。在卸尽物料后关闭放料阀门,标明物料代号及相关注意事项。将物料桶移到十米以外的专用仓库中存放。
三是切断隔离
现场检修,要停止与待检修设备相连接的运转设备系统。 隔断与此台设备相连接的所有进出管,使检修、焊割的设备与其他设备 (特别是正常生产的设备)完全隔绝,以保证可燃物料等不能扩散到其他设备及其周围。可靠的隔绝方法是安装盲板或拆除一段连接管线。盲板的材料、规格和加工精度等技术条件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可滥用,并正确装配。必须保证盲板有足够的强度,能承受管道的工作压力,同时密闭不漏;盲板应安装在法兰的进口侧;盲板厚度应不低于管壁厚度;盲板应有突耳,并用明显的颜色予以标记;盲板的材料要用有一定强度的石棉板或专用增强塑料板。
对拆除的管路,注意在生产系统或存有物料的一侧关闭阀门,对关闭的阀门要用塑料袋包扎牢固,防止残余物料溅落。还应注意常压敞口设备的空间隔绝,保证火星不能与其他容器口逸散出来的可燃气体接触。
第8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天然气生产、处理、及集输气、甲醇等易燃易爆物质的装置区域、生产场所、容器、管线、设备和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以及加热温度在介质燃点以上的施工作业统称工业动火,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及在生产区域施工的各施工单位。
第二章 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第四条 工业动火分三级
(一)一级动火
一级动火分a、b两类,其中一级a类动火包括: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污油罐、含油醇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2.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3.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4.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干线上动火;
5.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一级b类动火包括:
1.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二)二级动火
⒈天然气脱油、脱水装置、甲醇回收装置、凝析油装置的动火;
⒉天然气处理厂内和集输(配)气站内的天然气管线、甲醇管线、含醇污水管线、含油污水管线、含凝析油管线的动火;
⒊直径小于426mm的集输气管线、干线上动火;
⒋天然气处理厂和集(配)气站(场)内的分离器、换热器、压缩机等盛装和使用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和设备的动火;
⒌凡天然气处理厂和集输(配)气站内的排放易燃(可燃)气(液)体的排污管线、天然气管道管件、放空管线上的动火;
⒍天然气计量间、阀组间(阀室)、仪表间、污油污水泵房、注醇泵房的动火;
⒎各种油罐、污油罐、甲醇储罐、含油污水罐、含醇污水罐及其附件上的动火;
⒏甲醇罐区、含醇污水罐区、含油污水罐区等输送易燃(可燃)气(液)体管线上的动火;
⒐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包括含易燃可燃液体气体)装卸区及内外设备、管线的动火;
⒑井口加热炉及其附件的现场动火。
(三)三级动火
⒈除一、二级动火之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的工业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⒉生产区域内需设置固定动火区域的,应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划出固定动火区,并办理手续,严格管理;
(四)如装置、管道内有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第三章 工业动火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五条 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并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生产单位上传《动火作
业计划书》至长庆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相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审批(施工单位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计划书》网上自动转入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备案。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计划书》,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六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自行审批、监护;改、扩建项目,由施工单位到甲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动火审批程序与权限
(一)一级动火。
1.一级a类动火: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核后,报油田公司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一级b类动火: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的书面授权人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二级单位的主管生产领导或授权人批准。生产单位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报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第六监督站备案。
(三)三级动火。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批准。生产单位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四)各单位可根据动火地点距离远近、风险等级和频繁程度等实行授权委托制度。一级b类工业动火,经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作业计划书进行审查,由主管生产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结束后,由生产单位将《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报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备案。
第四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相关部门动火措施审查职责
(一)生产运行部门
1.负责审查施工内容中各生产单位的协调、组织与安排;
2.负责审查动火设施(装置)停运后的产量调配;
3.负责审查动火作业时间与时限;
4.负责审查除火灾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应急预案。
(二)技术部门
1.负责审查工程概况、作业工艺流程和动火技术要求;
2.负责审查动火部位示意图,属于流程改造动火作业,应对改造流程进行技术可行性确认;
3.负责审查工艺改造内容的符合性;
4.从工艺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三)工程基建部门
1.负责审查工程概况、施工内容;
2.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
3.负责审查施工步骤的安全可靠性。
(四)消防部门
1.负责审查防火器材配备数量,消防戒备;
2.负责审查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逃生路线图;
3.从防火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五)安全部门
1.审查动火部位、级别、动火原因、用火种类、用火时间;
2.审查现场负责人、监护人的资格;
3.从动火步骤、动火规程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补充要求。
第九条 生产单位安全责任:
(一)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
(二)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源点和危险状况;
(三)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动火作业计划书,并负责审查和批准;
(四)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和工艺设备。
(六)负责指派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负责制定出切实可靠的动火作业计划书,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计划书严格组织施工;
(二)负责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生产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三)自觉维护生产单位的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
(四)严格执行安全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履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安全职责;
(五)负责加强施工作业队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施工作业前、施工中发现危及安全动火施工的隐患、险情及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十一条 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动火负责人必须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动火人等相关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计划书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计划书的技术交底;
(四)动火过程中,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十二条 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监护人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二)动火监护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培训;
(三)动火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四)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计划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现场记录(见附件2),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六)动火过程中,动火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五章 工业动火基本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计划书》基本要求
(一)进行工业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作业计划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二)动火作业计划书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动火作业如在限定时间不能完成,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计划书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持续有效,三级动火作业计划书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持续有效。动火作业计划书只限一个场所一次使用。
(三)一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为8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要实行交接确认制度,制定交接班确认表。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动火部位、动火范围、动火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现场安全防护器材、消防器材、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氧气等浓度检测器材及检测数据,封堵与隔离、卡开、盲死部位是否变化,动火作业危害是否增加、风险是否变化、工艺及参数是否变化、安全措施及应急措施是否需要补充等,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二级《动火作业计划书》的有效时间为3天,三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为5天,动火作业如有中断或超过一天时,再次动火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经签字确认方可动火。
(四)《动火作业计划书》一式4份(一级《动火作业计划书》应增加2份),并加盖采气三厂动火审批章。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监督、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各持一份。动火人、动火监护人、现场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人员持复印件。《动火作业计划书》的保存期限为12个月(自动火结束之日起)。
第十五条 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动火现场基本要求
(一)正常生产装置、罐区动火时,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二)节假日及夜间作业,非生产必需,一律禁止动火。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要提高一个审批等级。
(三)紧急情况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口头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经批准后,可采取紧急措施先动火,但事后必须及时补办动火作业手续及方案。
(四)动火现场应按动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车、消防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五)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非动火人员未经准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六)在整个动火施工过程中,生产和施工单位指定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并监督动火措施的实施。
(七)凡动火作业涉及其他特种作业的,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票,严禁以《动火作业计划书》代替。
第十七条 机具要求
(一)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二)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三)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
第十八条 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氢的场所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一)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合格后方可动火。如气体检测超过1h后动火的,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二)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三)与动火直接有关的阀门必须挂牌标明状态;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由生产单位安排专人操作和监护(可加装安全锁具),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四)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五)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一)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二)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要检测有限空间内气体。气体检测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和氮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检测。并将分析化验单附在《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上备查。
(三)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动火施工作业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四)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二十一条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要求
(一)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除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二)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第二十二条 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一)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特殊情况下现场条件不具备上述要求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索。
(二)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三)在架空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四)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特殊情况下进行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中的动土作业要求
(一)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二)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人员逃生。
(三)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以下动火
(一)禁止无《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动火。
(二)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三)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四)禁止与《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内容不符的动火。
(五)禁止应急防范措施不落实动火。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诠释权归厂hse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9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 在园区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必须经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报保安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二、 保安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火许可证工作,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三、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动火人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焊工证,操作过程中设专门看火人。
2、 清理动火施工现场内易燃易爆物,室外作业遇有五级风停止作业。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员,准备好灭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气瓶、乙炔瓶按要求分开放置。
5、 严格执行中央大厦关于动火作业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
四、 园区内部不准随意使用产生强烈热辐射的电热器具,如电炉、红外线加热器。
五、 园区内部区域及外围不许随意焚烧垃圾、树叶等,不许随意使用明火进行任何施工。
六、 电、气焊工应持操作证上岗施工。
七、 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围的情况,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浇湿、设接火盆、遮挡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八、 在焊割前,要对焊割工具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割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危险后方可离开。在易燃、可燃物较多的场所焊割,操作完毕时应反复检查,预防火灾事故。
十、 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的软管、气体的导管以及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气焊的软管也不得从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等接触。
十一、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建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十二、 对盛有或装过易燃、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十三、 严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险物品的场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时间交叉作业。
第10篇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
规范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防城港项目部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2、范围
适用于防城港项目部的生活区临建及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执行部门
本程序的实施由防城港项目部的安全部负责,安全经理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并指导监督本程序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3.2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3.2.1审批人的安全职责
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审查动火条件是否具备。
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2.2动火作业申请人的安全职责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落实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2.3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在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状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动火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2.4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职责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4、动火作业程序
4.1动火类别
4.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4.1.2在生产现场及仓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4.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等。
4.1.4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
4.1.5临时用电。
4.2场内动火区域划分
4.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等。
4.2.2禁火区:各个物资仓库、现场存放易燃物料区域等。
4.2.3防火区:施工现场各作业区。
4.3动火作业原则
4.3.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4.3.3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4.4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规定
4.4.1在防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许可证》,申报人应填明动火所在地点、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动火均由安全部经理或授权人审批,并安排安全员做好现场监督工作,禁火区域须经项目部安全经理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负责批准的责任人指派人员到现场监督。
4.4.2《动火作业许可证》由需要动火班组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对于禁火区域的动火,必须亲自或指定专人到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并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4.4.3《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部存档。
4.5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4.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4.5.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4.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班组不得动火。
4.5.4如有违反本程序,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4.6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6.1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
4.6.2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4.6.3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采取措施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6.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4.6.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6.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6.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6.8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保安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4.7动火作业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4.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4.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7.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4.7.6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附: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动火班组
动火区域
动火作业级别及种类
(用火、气焊、电焊等)
动火作业
起止时间
由
年月日
时
分起
至
年月日
时
分止
动火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备的消防器材:
监火人:
日期:
申请人:
日期: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月日
注: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
2、动火作业许可证当日有效,变换动火部位时应重新申请。
第11篇 临时动火焊割安全管理规定
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在市场范围内从事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
需要在市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向市场事务所提出书面动火申请,申请时列明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诺遵守市场一切规定,同时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件.
市场事务所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申请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事务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证原件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以供查验.
二、分级审批管理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把审批动火管理权分为三级:
1. 一级动火需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会同物业管理员、消防保卫负责人、电工等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制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重大动火项目要写出专题备忘录),由市场防火总负责人签批后,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
2. 二级和三级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单后,报市场防火总负责人批准,消防保卫人员现场监督.
3. 焊接和切割(简称焊割)属于明火作业.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规定,从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部门培训后发放的焊工证,方可上岗烧焊.
三、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4. 动火中'八不'
⑴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⑵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⑶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⑷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涮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⑸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⑹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⑺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⑻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5. 动火中'四要'
⑴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⑵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⑷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市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事务所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第12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22《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22《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 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 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 的动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7)输油(气)站、cng站、石油液化气站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站内工艺管线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动火;
站内外其它设备及站外直径108mm以上的集(配)气管线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8)在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临时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净化装置动火
(10)采(油)气井井口装置(无控部份以外)处动火;
(11)在直径小于325mm的天然气输气管线上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4)天然气净化装置整体停产置换合格后;
(5)除一级、二级动火外,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六条 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危化品库除外)、车库;
(4)生产装置区、罐区外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动火。
(三)特殊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条 动火升级管理
1. 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2. 遇节日或夜间等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 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
3. 油气生产工业(含天然气净化)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
由分公司二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审查,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
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三级动火。
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由三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4)远离分公司机关的二级单位需要分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
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1)一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定和现场核查,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由厂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动火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特殊动火。
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对其动火作业进行危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经(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
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5.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6. 作业单位应根据工业动火风险识别的结果编制作业方案,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危害和不可承受的风险,均应在作业方案中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
油气生产
一、二级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一级及特殊工业动火还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7. 在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
8.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现场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9.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申请方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安全管理部门对核发的《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条 作业延期和 。
1.工业动火作业实行一处一证,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个班次。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如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2.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可申请延期。
申请负责人、批准人应重新核查,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作业人身体状况、作业环境,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
特殊动火、一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二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3. 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与批准人(或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 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立即取消工业动火作业,终止作业许可。
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3.工业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5.现场发现危及作业的重大安全隐患;6.事故、灾害状态下。
第十一条 在工业动火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
第四章 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责任:
1.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即属地单位,应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危险状况;2. 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3. 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4. 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责任
1.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2. 负责作业前对动火作业涉及的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3.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作业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属地单位。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作业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动火施工作业的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1. 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2. 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中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3. 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技术交底;
4. 动火过程中,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1.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2. 动火监护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3. 动火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4. 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5. 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6.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要配备明显的标志,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7. 动火完工后,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
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2. 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3.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4.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5. 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6. 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七条 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1. 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2. 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3. 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
5. 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业;6. 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7. 现场安全监督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第十九条 动火现场应按动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条 机具要求
1. 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2. 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 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
4.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一条 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氢的场所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1. 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2.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3. 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4. 与动火直接有关的阀门必须挂牌标明状态并实行锁定管理;
与动火施工相关的设备、设施由属地单位安排专人操作和监护。
5. 距动火点15米内的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
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动火现场应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6.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7.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气体检测要求
1. 施工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中应明确气体检测方式和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应包括氧含量、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气体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后未动火的,需重新采样分析。
2. 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必须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进行检测分析。
气体分析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
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4小时。
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采样分析。
3. 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4. 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
使用色谱分析等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o.5%(v/v);
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o.2%(v/v)。
5. 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气体监测宜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
第二十四条 高处动火作业
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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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
1. 进入有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进入受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将有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2. 有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氧含量为1
9.5%~23.5%,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动土作业中动火作业
1. 动土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2.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13篇 溶解乙炔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溶解乙炔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为q2级场所。溶解乙炔生产火灾、爆炸的危险程度就决定我们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必须加强动火作业的管理。
一、什么叫动火作业:在溶解乙炔生产区域使用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因此在动火前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二、动火作业的管理
(一)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危险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二)凡溶解乙炔装置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三)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四)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逐项填写不得缺项。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
(五)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六)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合格,其有效期为120小时。
(七)动火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和意见。
(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九)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十)拆除管线和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十一)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定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十二)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
(十三)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三、动火作业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技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长呈验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动火作业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入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四、动火分析终审权限规定
(一)特殊危险动火由公司安技部门复查后报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二)一级动火由动火地点所在厂长复查后,报公司安技部门终审批准。
(三)二级动火由动火地点所在厂长终审批准。
五、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超过30分钟,均必须更新取样分析。
六、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乙炔设备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险厂房内动火时,经置换后的乙炔浓度应小于0.2%。
七、动火还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易爆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二)有沉积物的设备,如发生器和贮料斗必须经清除沉积的电石渣和贮料斗的电石粉未,经置换合格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部位现场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安全生产是溶解乙炔生产的前提条件,这是由溶解乙炔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加强乙炔生产,检修过程中动火安全作业的管理,是执行安全生产法的具体体现,只有加强安全作业全员全过程的管理,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乙炔的生产,才能使企业取得生产、经营的双丰收。
第14篇 脱硫吸收塔内部动火过程中的风险辨识及安全管理
摘 要:脱硫系统是发电厂极为重要的环保设施,脱硫系统中的吸收塔一般采用衬胶作为防腐材料,由于衬胶属于易燃物质,因此吸收塔内部动火属于高风险作业,必须要充分辨识作业风险,并要具备完善的安全预控措施,方能将风险降低至最小。本文结合******公司#6机组脱硫吸收塔内除雾器改造施工工程,分析了施工中的作业风险点,提出了施工过程中安全管控的预防控制措施,保障工程施工安全顺利进行。
关键词:脱硫吸收塔 内部动火 风险辨识 安全管理
1 改造工程简介
******1000mw机组烟气脱硫工程,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一炉一塔脱硫装置。每座吸收塔各配有四台ksb浆液循环泵,各自对应吸收塔的四组喷淋层,每层喷淋装置布置有170个中空锥双向喷嘴。喷淋层上部设有两级屋脊式除雾器,用以分离净烟气夹带的雾滴。为提高除雾器效率,本次项目进行以下两个方面的改造:1)在屋脊式除雾器下方增装了一层rpt的管式除雾器;2)在第二层屋脊式除雾器的上表面增加手动冲洗管道。
施工部位主要集中在脱硫吸收塔内部的净烟气出口侧,29~31m 高度狭窄空间进行,本项目的特点是工作量大、作业面狭小、施工环境差,且防火要求比较高。
2 脱硫吸收塔改造过程中的作业风险点分析
脱硫吸收塔改造工程重点工作有:拆除部分屋脊式除雾器;剥除开孔及吊点位置的衬胶;吸收塔壁开孔(动火);焊接吊点挂钩(动火);吊装新增刚梁及部件;焊接梁和密封板(动火);冲洗水管进塔口开孔(动火);冲洗水管进塔口焊接(动火);所有焊口打磨(动火);喷砂处理;衬胶作业;安装管式除雾器和冲洗管道。改造工程中容易发生脚手架坍塌、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人员气体中毒、火灾事故,因此需要加倍做好安全预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1 作业危险点之一:脚手架坍塌
施工中需要在吸收塔内29米标高处搭设作业平台,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引起脚手架坍塌、人员伤亡:1)脚手架架板、架杆、扣件、绑丝等材料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2)吸收塔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未及时修整缺陷;3)拆除的旧除雾器等设备直接放在脚手架架板上未及时运出;4)制作、安装的除雾器板,钢梁等材料集中放置或吊装中不慎掉落在脚手架架板上。
2.2 作业危险点之二:高空坠落
施工中有需要进行高处作业的工作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引起作业人员高处坠落,导致人员伤亡:1)出入的爬梯安装固定不牢固、梯阶间距过大;2)脚手架架板规格不符合要求,有空心板、探头板等;3)安全带系挂不正确或未系挂安全带;4)作业人员作业用力过猛;5)坐在防护栏杆上休息;6)作业人员精神状态不佳。
2.3 作业危险点之三:物体打击
施工中需要进行拆卸、吊装、焊接等作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容易引起物体打击,导致人员伤亡:1)高处作业现场杂乱,工具、物料、设备等从高处掉落;2)人为从高处乱扔工器具等物材;3)除雾器材料吊装时捆绑不牢固,索具、拉链等发生断裂,吊件坠落;4)安装除雾器或拆除脚手架时,通过抛接方式传递物体等违章作业;5)对表面喷沙打磨时人员着装不符合要求,操作方法不正确。
2.4 作业危险点之四:触电
施工中需要的照明行灯、电焊机较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容易引起触电:1)电焊机电源线、照明行灯的电源线、临时电源柜电源线有裸露;2)电焊机没有可靠接地,没有装设漏电保护器;3)电源盘、插座、开关不合格;4)作业人员的着装和防护用具不符合要求。
2.5 作业危险点之五:人员气体中毒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容易引起气体中毒:1)通风措施实施不到位,通风不畅;2)防腐衬胶作业人员未偑戴具备活性炭和微粒过滤的呼吸装备、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3)焊接、气割、衬胶作业人员过多,浓度超标;4)吸收塔内部更换衬胶,塑料件等部件时使用化学物质。
2.6 作业危险点之六:火灾
因吸收塔内部采用衬胶防腐,所有增加除雾器梁及冲洗管道进出塔接口都需要在塔壁上进行气割、打磨及焊接等动火工作。而衬胶属于易燃品,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容易引起火灾:1)电焊或气割部位的下方所有可能落到焊花的部位防火毯铺设不全面;2)电焊作业与气割作业交叉作业多,掉落焊渣损坏乙炔、氧气软管;3)长时间气割、焊接作业,动火点周围的壁板热量大量积聚,引起未剥离的衬胶着火;4)作业环境温度高,超过 33℃;5)作业人员着装不符合要求,未穿着棉制、防静电工作服、绝缘鞋;6)安全带的挂钩、卡环没有使用绝缘胶布缠密严实;7)未使用防爆型行灯;
3 安全预控措施
针对脱硫吸收塔改造施工高风险作业多,尤其在吸收塔开孔、壁板焊接和后期进行衬胶作业时最容易发生火灾、人员气体中毒事故,要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安全施工的安全预控措施,确保改造施工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3.1 改造施工前的预控措施
3.1.1 预控措施之一:制定符合施工实际的各项施工方案
结合改造施工组织设计和生产现场实际,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一级动火方案、预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触电、气体中毒、火灾等事故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在实际施工前,做好各项方案及预案的审核批准工作,确保各项方案预案准确、有针对性。
3.1.2 预控措施之二:安全资格审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对全体参加改造施工的队伍进行安全资格审核,外委承包商必须具备高空作业、衬胶防腐作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和连续近三年来的安全生产业绩;外委承包商员工与其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险,焊工证、起重工证、高空作业证等特种作业证和安全员资格证。凡不适合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严把入厂关,杜绝无证施工、无证管理、无证操作。全体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必须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吸收塔改造施工的风险预控措施、有关吸收塔改造施工规程规范和作业指导书等内容的学习培训,安全交底工作。
3.1.3 预控措施之三:施工工器具、防护用品核查
施工所使用电动工器具(电焊机、打磨工具 、起重机、卷扬机、空压机、风管、电源箱、电缆卷轴)、气割工具等检验合格,标贴电厂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及合格证标签。施工人员使用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防坠器、防砸防扎劳保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面罩、防静电鞋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人员配备紧急救护用的洗眼器等紧急救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配备足够数量的对讲机和防爆照明手电。
3.1.4 预控措施之四: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布置
开工前对吸收塔施工现场全部用隔离围拦进行隔离,只留一个出口由专人负责进出管理。按脱硫区域检修平面布置图要求存放施工材料、施工机具,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对内部易燃品进行检查和清理。吸收塔逃生出口设有专用指示灯。电气工器具的电源开关设置在吸收塔外面并设置明显标志。电焊机、电源箱作好防雨措施,电焊机可靠接地,并装有漏电保护器。吸收塔可靠静电接地已落实,吸收塔内部照明使用低压防爆灯具照明,变压器及开关放置在人孔门外部。在吸收塔作业面的人孔门外侧设置监护人,在气割、电焊、衬胶防腐作业期间增加监护人员。氧气瓶、乙炔瓶立放固定,防震圈齐全,气瓶距离 8m,距离明火10m。搭设的脚手架安全牢固、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在吸收塔中部、顶部靠近气割、电焊、衬胶作业面的人孔门处、除雾器处接临时消防水管并配备消防报警装置,消防水阀门有人负责保证随时好用,消防水压力正常,随时进行施救。吸收塔内部作业面和人孔门外各放充足的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用过的消防器材随时更换。动火作业期间,作业面平台、除雾器之间铺满防火毯、封堵严密。
3.2 改造施工过程中的预控措施
3.2.1 预控措施之五: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合理安排动火等施工计划,尽量将动火作业压缩在同一时间段,减少风险的持续时间。每天开好班前会,发现着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精神疲劳、喝酒的人员,严禁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结合每天的工作对全体施工员工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必须在交底栏内签字,做到“作业任务清楚、危险点清楚、作业程序清楚、安全措施清楚”。
施工作业前,安全管理人员全面检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装置、安全设施等落实执行情况,确认无误后,由运行许可人汇报值长进行工作许可手续,值长及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后,准予动火开工后,由值长批准,许可相应工作票。严格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火种、手机等进入现场一律收缴代为保管。对个人防护用品不齐全、安全工器具、现场安全措施、逃生通道检验不合格不允许开工。每天关注天气情况,遇到大雨天、大雾天、6 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停止防腐喷涂作业和在吸收塔外部进行的一切作业。盛夏时做好防暑降温措施,冬季做好防寒、防冻工作。
认真监督施工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等文件施工。杜绝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每天随时检查脚手架、临时爬梯、起重设备、焊接设备、喷沙设备、防火毯、灭火器以及防爆照灯具等布置和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修复。针对改造施工是在吸收塔内部较高位置受限空间进行和防腐喷涂作业期间可能发生人员中毒和火灾的情况,在防腐衬胶作业前组织全体人员进行气体中毒、火灾应急预案演练,确保每位施工人员全部掌握。
3.2.2 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3.2.2.1 预控措施之六: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安全措施
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必须由具备高空作业的脚手架搭设专业人员进行。脚手架需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防坠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安全带挂钩随着脚手架高低逐步调整。临时拆卸的围栏或孔、洞及时用架杆固定好,并设警示,防止高空坠落。
3.2.2.2 预控措施之七:吊运作业安全措施
吊机吊装区域内,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吊装时操作人员精力要集中并服从统一的指挥号令,严禁违章作业;卷扬机专人操作、专人指挥,钢丝绳运行中不得挂卡。吊装作业场所要有足够的吊运通道,在吊装前应先进行一次低位置的试吊,以验证吊挂点的安全牢固性,吊装的绳索应用软材料垫好或包好,以保证构件与连接绳索不致磨损。构件起吊时吊索必须绑扎牢固,绳扣必须在吊钩内锁牢,严禁用钩挂构件,构件在高空稳定前不准靠近。为便于拆除、安装方便的临时吊钩点要焊接牢固,不得变形。
3.2.2.3 预控措施之八:焊接、气割作业安全措施
所有焊接、气割作业人员、动火负责人、监护人在施工前认真学习、掌握吸收塔防腐衬胶作业、除雾器材质的特性;熟悉消防器材部署情况;熟悉作业现场环境,尤其是逃生通道。由电气专业人员安装设置焊接、照明等检修临时电源,进入吸收塔内的电源电压等级(低于 36v)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应使用防水电缆和防爆灯具,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临时电源;氧气、乙炔供气处有专人负责开关。焊接、气割作业必须穿着专用防护工作服装,戴专用防护手套、防护眼镜。手套湿透时应立即更换。焊接、气割作业人员不得进行交叉施工作业。工具和焊条筒等小件装入工具袋。衬胶作业期间不能进行焊割作业。保证检修作业安全。
随时检查整个吸收塔施工作业区域防火毯覆盖情况,做到防火毯架板铺满、脚手架架板、除雾器等可燃、易燃物品上。在离焊接点500mm处的衬胶必须清理干净,在焊接点下方400mm左右处固定一个焊渣收集框,框内满铺防火毯;如动火时向塔外喷溅火花时,必须做好外侧防止火花四溅的措施。
监护人员随时检查、清扫施工现场可燃物品;每天施工结束再次进行全面检查、清扫做到工完场清。发生火灾险情,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拉响手动报警器听到报警器响起立即切断总电源、关断气源,组织、指导人员疏散、逃生;吸收塔内部人员立即戴好随身携带的口罩或面罩,沿着逃生引导绳向离自己最近通道撤出,4min 为最佳逃生时间;消防人员打开水门用消防水枪进行灭火,其它安全人员配合或用灭火器辅助灭火。安全管理人员向当班运行主值、值长汇报,准确报出地址、着火材料、数量、被困人数、报警人姓名和电话号码。若火险重大,值长立即汇报公司领导以决定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火被扑灭后迅速查清原因,整改合格后才可开工。
3.2.2.4 预控措施之九:衬胶作业安全措施
吸收塔筒壁内需要进行防腐衬胶, 衬胶施工使用的丁基胶水是极易挥发、燃点很低的物质, 胶板也是易燃物质, 如有疏漏, 就可能引起火灾。
衬胶作业前的检查:1)气体浓度检测设备已悬挂到位;2)所有喷沙、衬胶作业人员、监护人在施工前认真学习、掌握吸收塔防腐衬胶作业的规范;熟悉消防器材部署情况;熟悉作业现场环境,尤其是逃生通道。3)对进入喷沙区作业人员进出进行严格登记,严禁一切非衬胶施工人员进入。内部工作人员收缴手机、对讲机和任何火种,统一登记、保存。进入吸收塔塔内喷沙、衬胶作业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服,佩戴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口罩或面罩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喷沙时要注意防止沙粒溅伤他人。 4)打磨操作工应安全防护,并向其提供新鲜过滤空气。切勿让金属件、工具或其它物品掉落在衬里表面,以免对衬里里物理损坏。
4 结束语
脱硫吸收塔内部动火作业改造施工中存在大量高危风险作业,经过认真分析、消除、预防施工作业中危险因素,辨识出六条重大风险点,针对性落实九项预控措施,实践证明是非常有利于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施工,同时更有效、更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脱硫吸收塔改造施工安全可控、能控、在控。
第15篇 石油化工企业检修过程中的动火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装置主要有精馏、吸收、离心、和加热、压缩、配电、水循环、污水处理等公用配套设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主要是多种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料,对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很高,特别是检修过程中的动火管理是关系到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由于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工艺的更新速度快、及时调整,设备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因受内部介质的压力、温度、腐蚀等作用,或因结构、材料、焊接工艺等先天缺陷,在生产过程中随时需要抢修,电焊、气割、塑焊等动火十分频繁,平均每天动火都在很多处,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中容易出现马虎和纰漏。如果不能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不采取必要的清洗、置换、监控等措施,就会引起火灾、爆炸、灼伤和中毒等事故,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动火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目标是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动火设备管道内部没有易燃物,二是确保动火设备管道周边没有可燃物。要做到两个确保,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正确认识动火管理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实施切断、隔离、清洗、置换、通风等安全技术措施,按程序做好申请、变更、批准、施工、监护、清理、验收等安全管理措施。
针对一个需要动火的某个生产单元,某一台贮罐或某一台设备,一定要清楚容器内部和外部物料的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料的危险特性,采取以下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是将动火物件移动到固定动火区动火
为便于管理,可以设立固定动火区。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动到固定动火区焊割的物件,必须移至固定动火区内焊割,从而减少在生产车间或厂房内的动火工作。 固定动火区也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对策:要进行适度清洗置换,没有可燃物; 设备、管道及周围l5米范围内没有可燃物料;设备、管道在动火过程中物料分解放出可燃气体时,可燃气体或蒸汽不能扩散到其他场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作业区周围要划定界限,设立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二是卸压和卸料
为避免设备管道因降温降压收缩不均匀,易产生应力而损坏的特点,要缓慢降低设备内的压力和温度,同时接好静电接地线。将设备内物料接入符合要求的产品贮存场所,在退料过程中严格控制退料速度符合规定,并注意观察有无异常情况。
三是切断隔离
现场检修,要停止与待检修设备相连接的运转设备系统。 隔断与此台设备相连接的所有进出管,使检修、焊割的设备与其他设备(特别是正常生产的设备)完全隔绝,以保证可燃物料等不能扩散到其他设备及其周围。可靠的隔绝方法是安装盲板或拆除一段连接管线。盲板的材料、规格和加工精度等技术条件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可滥用,并正确装配。必须保证盲板有足够的强度,能承受管道的工作压力,同时密闭不漏;盲板应安装在法兰的进口侧;盲板厚度应不低于管壁厚度;盲板应有突耳,并用明显的颜色予以标记;要用有符合规定的盲板材料。
对拆除的管路,注意在生产系统或存有物料的一侧关闭阀门。还应注意常压敞口设备的空间隔绝,保证火星不能与其他容器口逸散出来的可燃气体接触。
四是清洗
容器及管道置换处理后,其内外部必须仔细清洗。因为,有些可燃易爆介质被吸附在设备及管道内壁的积垢或外表面的保温材料中,液体可燃物会附着在容器及管道的内壁上。如不彻底清洗,由于温度和压力变化的影响,可燃物会逐渐释放出来,使本来合格的动火条件变成了不合格,从而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清洗可用热水蒸煮、碱洗、酸洗,使设备及管道内壁上的结垢物等软化溶解而除去。采用何种方法清洗应根据工艺技术的特点确定。用蒸汽和清水对设备及其连接的管道(指切断隔离点与设备连接管)交叉清洗,原则要求不少于二遍;碱洗是用氢氧化钠水溶液进行清洗,其清洗过程是:先在容器中加入所需数量的清水,然后把定量的碱片或液碱分批逐渐加人,同时缓慢搅动,待全部碱片或液碱全部加入并完全溶解后,方可通入水蒸汽煮沸。蒸汽管的末端必须伸至液体的底部,以防通入水蒸汽后有碱液泡沫溅出。禁止先放碱片后加清水(尤其是热水),因为烧碱溶解时会产生大量的热,涌出容器管道会灼伤操作者。酸洗是在水中加入适量盐酸并搅拌。先碱洗后酸洗,也可交叉进行,目的是除去设备管道内的氧化铁积存物和酸碱及油类物质。
对于用酸碱清洗法不能除尽的垢物,可用木质、黄铜(含铜70%以下)或铝质的刀、刷等方法铲除 。最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对地面、地沟和周边设备用蒸汽和清水冲洗干净。
五是置换
做好隔绝清洗工作之后,把容器及管道内的可燃性或有毒性介质彻底置换。 常用的置换介质有氮气、氩气等。置换的方法要视被置换介质与置换介质的比重而定,如果物料的比重大于氮气的比重,氮气应从釜上入口进,从釜下出口排出,如果物料的比重小于氮气的比重,氮气应从釜下入口进,从釜上排出,如比重相差不大,此时应注意置换的不彻底或两者相互混合。置换气体用量一般为被置换介质容积的3倍以上。以水为置换介质时,将设备管道灌满并有水从最高点溢出。
六是通风与检测
应打开容器的人孔、手孔、物料孔等,自然通风冷却,也可以用鼓风机对设备内部进行强制通风,通风冷却的同时可增加设备内部的氧气含量。
动火检测分析就是对设备和管道以及周围环境的气体进行取样分析。动火分析不但能保证开始动火时符合动火条件,而且可以掌握焊割过程中动火条件的变化情况。在置换作业过程中和动火作业前,应不断从容器及管道内外的不同部位采取气体样品进行分析,检查易燃、易爆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检查合格后,应尽快实施焊割,动火前半小时内分析数据是有效的,否则应重新取样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以使数据准确可靠。焊割开始后每隔一定时间仍需对作业现场环境作分析,动火分析的时间间隔则根据现场情况来确定,正常是不超过2小时。若有关气体含量超过规定要求,应立即停止焊割,再次清洗置换并取样分析,直到合格为止。
气体分析的合格要求是: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汽的含量:爆炸下限大于4%的,浓度应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浓度则应小于0.2%;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操作者需进入内部进行焊割的设备及管道,氧气含量应为18%~21%。检测可燃气体含量或可燃蒸汽的爆炸范围的方法主要是用易燃易爆检测仪自动检测。
在容器及管道内需采用气焊或气割时,焊、割炬的点火与熄灭应在容器外部进行,以防过多的乙炔气聚集在容器及管道内。
七是审批
由生产车间或项目负责人对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是设备及管道内部和周边环境及地沟是否确保没有可燃物。由生产车间或项目负责人到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动火作业证。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到现场核查,符合动火条件予以批准,不符合动火条件要说明情况落实重新清洗置换的措施。对有较大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料特殊作业场所动火,安全管理部门要会同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共同制定审查动火方案并报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
八是动火
动火人要查验动火证并熟悉作业现场情况。如不符合动火条件,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在动火过程中要及时观察周边环境变化,如有异常立即停止动火并报告。特殊作业动火主要有带压不置换动火和登高焊割动火。带压不置换动火,就是严格控制含氧量,使可燃气体的浓度大大超过爆炸上限,然后让它以稳定的速度,从管道口向外喷出,并点燃燃烧,使其与周围空气形成一个燃烧系统,并保持稳定地连续燃烧。然后,即可进行焊补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法不需要置换原有的气体,有时可以在设备运转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时间短,有利于生产。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可燃气体的容器与管道的外部焊补。由于这种方法只能在连续保持一定正压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控制难度较大,而且没有一定的压力就不能使用,有较大的局限性,也有较大风险性。因此,为增加安全保险系数,一般化工企业原则要求不准使用此办法动火。
登高焊割动火是离开基准面2米以上(包括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的作业(含周边有坑、槽、沟和斜坡)。主要是在各种塔器和车间外部管架上动火。高处焊接与切割作业将高处作业和焊接与切割作业的危险因素叠加起来,增加了危险性。其安全问题主要是防坠落、防触电、防火、防爆以及其个人防护等。因此,高处焊接与切割作业除应严格遵守一般焊接与切割的安全要求外,还必须遵守的主要安全措施有:登高进行焊割作业者,衣着要轻便,戴好安全帽,穿胶底鞋,禁止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要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不能用耐热性差的尼龙安全带,而且安全带应牢固可靠,长度适宜,高挂低用;在高处进行焊割作业时,为防止火花或飞溅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应把动火点下部的易燃易爆物移至安全地点;对确实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品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例如用彩钢板或防火毯覆盖遮严;在允许的情况下,还可将可燃物喷水淋湿,增强耐火性能;高处焊割作业,火星飞得远,散落面大,应注意风向风力,用水管及时浇灭溅落的火花;对下风方向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大,以确保安全。还应注意相近车间的地沟中有无可燃液体流出。
九是监火
监火人必须是本岗位二操以上人员,懂生产操作规程,懂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懂报警方法,懂急救措施,工作责任心强,动作敏捷,站在便于观察周边情况和便于扑灭溅落火花的位置。配置足够的灭火器,备用浇灭火花的水管或蒸汽管。戴好安全帽。监火期间不得离岗,不得兼作其他工作。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必须落实人员临时代替。较大危险岗位监火要安排二人或二人以上。
十是清扫与验收
动火结束后,要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拆除盲板,连接好相关管道,同时要防止物料泄漏溅落。监火人要会同动火人清扫动火现场,防止有遗留火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离开现场,并及时向车间主任或项目负责人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十一是设备试压
对动火维修以后的设备及管道在使用前应进行试压,检查焊接点泄漏情况。试压方式主要有水压和气压。对密封要求较高的设备管道在气压试验过程中可以用肥皂水检查,也可以在惰性气体中加入体积比为1%的氨气,在检查点贴上硝酸银试纸,如试纸发黑则是泄漏点。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均应视情况缓慢进行,不可急升急降。
十二是非正常情况不动火
在雨、雪、浓雾天气,夜晚,六级以上大风,重要节假日,高温季节中午室外动火,如果不是生产非常急需,原则要求不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如有登高,进罐作业还要按规定办理登高作业证,进罐作业证。
动火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全过程安全管理。更重要的是要有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掌握石油化工企业检修过程中安全生产动火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知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综合技能,也才能更有效地保障企业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为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打好基础
冬季如何做好化学危险品的消防安全
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烧、毒害、腐蚀等危险性质,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保存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物品。一般来讲,化学危险物品在夏季易发生事故,冬季的气候条件同样能引起化学危险物品的诸多危险。
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在冬季,尤其在北方,气温较低,人们为了御寒,在生产、储存场所,经常把门窗关闭得严严实实, 使现场通风条件较差,而易燃易爆的气体和液体在此条件下仍会挥发,这就会使其局部范围内积聚,在空气中可燃气体成蒸汽浓度达到爆炸浓度极限范围时,遇到火源就会引起爆炸引起火灾。同时,因密闭较严,安全出口不畅,泄压面积不够,更容易造成惨重损失和伤亡。
防止雨雾侵入。冬季雨雪天气,对于遇水或受潮后易引发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的贮存和运输要特别重视。
第三,做好防静电工作。冬季,天干物燥,空气相对湿度小,化学危险物品尤其是液体、气体,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极易产生静电,而对气体、液体来讲,其点火最低能量很小。 所以在冬季,防止静电危害显得更为重要。冬季来临,应对静电接地点进行测量,使其接地电阻符合要求;进入此类场所的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并且在进入前,采取提前将静电释放等方法防止静电危害。
第四,雨雪天气,运输过程中应注意行车安全。冬季多雨雪天气,会造成交通状况恶劣,尤其对汽车运输在雨雪天气行车时,首先应注意提前检修车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尤其是制动、方向操纵、方向指示等部分,必须保证绝对良好;恶劣天气的行车,要保持低车速,特别遇有通过泥泞、积雪、结冰等危险路段或遇有警告标志的,车辆行驶时速不应超过15公里,并避免使用紧急刹车或急速转向,与同方向行驶的车辆之间保持不小于30米的安全距离。
第五,采暖保温要求。冬季气温较低,对于低温下易冻结而发生危险的物品,用什么方法保温、怎样解冻要特别小心,严禁采用明火取暖,对于必要采暖场所,应按要求采用水暖,并保持安全距离。化学危险物品受冻时,严禁明火烘烤,只允许用温水或蒸汽缓慢化冻。另外,对于家庭用液化石油气罐钢瓶,冬季充装不宜过满,因室内外温差较大,当钢瓶由室外进入室内时,钢瓶会因受环境温差影响使内压升高而膨胀,引起爆炸事故。
第16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 在园区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必须经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报保安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二、 保安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火许可证工作,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三、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动火人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焊工证,操作过程中设专门看火人。
2、 清理动火施工现场内易燃易爆物,室外作业遇有五级风停止作业。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员,准备好灭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气瓶、乙炔瓶按要求分开放置。
5、 严格执行中央大厦关于动火作业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
四、 园区内部不准随意使用产生强烈热辐射的电热器具,如电炉、红外线加热器。
五、 园区内部区域及外围不许随意焚烧垃圾、树叶等,不许随意使用明火进行任何施工。
六、 电、气焊工应持操作证上岗施工。
七、 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围的情况,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浇湿、设接火盆、遮挡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八、 在焊割前,要对焊割工具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割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危险后方可离开。在易燃、可燃物较多的场所焊割,操作完毕时应反复检查,预防火灾事故。
十、 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的软管、气体的导管以及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气焊的软管也不得从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等接触。
十一、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建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十二、 对盛有或装过易燃、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十三、 严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险物品的场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时间交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