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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检修安全技术规程
一、检修前准备
1. 工程评估:对油罐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检修的必要性和具体范围,包括油罐的腐蚀状况、密封性能、结构稳定性等。
2. 安全审查:制定详细的安全计划,包括应急预案、危险源识别及控制措施,并进行审批。
3. 施工许可:获取必要的工作许可证,确保所有作业符合法规和企业规定。
4. 设备准备: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装备(ppe),如防毒面具、防护服、安全鞋等,以及检修工具和设备。
二、现场安全措施
1. 罐内清理:排空油罐内的油品,使用惰性气体置换,确保无油气残留。
2. 通风换气:持续进行通风,直至油罐内氧气含量达到安全标准。
3. 电气安全:在油罐区域内实施临时电气设备的防爆措施,严禁使用非防爆工具。
4. 火源控制:设立明显的禁火区,禁止携带火种进入作业区域。
三、检修作业程序
1. 检查与记录:对油罐内外表面进行详细检查,记录腐蚀、裂纹等异常情况。
2. 修复处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修复,如焊接、防腐涂层修复等,确保修复质量。
3. 质量检验:修复后进行质量检验,如无损检测、压力测试等,确保油罐的完整性。
4. 清洁与封闭:完成检修后,清洁油罐内部,恢复密封,关闭所有开口。
四、作业监控与管理
1. 人员培训:所有参与检修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明确作业流程和应急措施。
2. 现场监督:设置专职安全监督员,确保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3. 沟通协调:保持与现场指挥、其他班组的有效沟通,确保信息畅通。
4. 应急响应:一旦发生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疏散人员,采取相应救援措施。
五、作业后清理与验收
1. 现场恢复:清理作业现场,移除临时设施,恢复原貌。
2. 验收程序:由专业人员进行最终验收,确保油罐达到安全运行标准。
3. 记录归档:将检修过程中的所有记录整理归档,供日后参考。
六、持续改进与维护
1. 经验反馈:总结检修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提出改进措施,提升未来检修效率和安全性。
2. 定期检查:根据油罐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维护检查,预防潜在风险。
3. 技术更新:关注行业动态,及时引入新的检修技术和设备,提高检修质量和效率。
本规程旨在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油罐检修流程,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稳定运行。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程,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严格执行,确保油罐检修工作的安全与高效。
油罐检修安全技术规程范文
第一章 检修内容及周期
第1条 为做好油罐检修工作,保障油罐检修作业安全,不断提高油罐检修的技术水平,防止发生各类事故,根据“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每二个月对油罐至少进行一次专门性的外部检查,在冬季应不少于两次,主要内容:
1、各密封点、焊缝及罐体有无渗漏;油罐基础及外形有无异常变形;
2、检查焊缝情况:罐体纵向、横向焊缝;进出油结合管、人孔等附件与罐体的结合焊缝;顶板和包边角钢的结合焊缝;应特别注意下层围板的纵、横焊缝及与底板结合的角焊缝有无渗漏及腐蚀裂纹等。如有渗漏,应用铜刷擦光,涂以10%的硝酸溶液,用8~10倍放大镜观察,如发现裂缝(发黑色)或针眼,应及时修理;
3、罐壁的凹陷、折皱、鼓泡处一经发现,即应加以检查测量,超过规定标准应作大修理;
4、无力矩油罐应首先检查罐顶是否起呼吸作用,然后再检查罐体其他情况;
5、检查罐前进出口阀门阀体及连接部位是否完好。当发现罐体缺陷时,应用鲜明的油漆标明,以便处理。
第3条 立式油罐第3~5年,应结合清罐进行一次罐内部全面检查。主要内容:
1、对底板底圈板逐块检查,发现腐蚀处可用铜质尖头小锤敲去腐蚀层。用深度游标卡尺或超声波测厚仪测量,每块钢板,一般用测厚仪各测3个点;
2、罐顶桁架的各个构件位置是否正确,有无扭曲和挠度,各交接处的焊缝有无裂纹和咬边;
3、无力矩油罐中心柱的垂直度,柱的位置有无移动,支柱下部有无局部下沉,各部件的连接情况;
4、检查罐底的凹陷和倾斜,可用注水法或使用水平仪测量。用小锤敲击检查局部凹陷的空穴范围;
5、每年雨季前检查一次油罐护坡有无裂缝、破损或严重下沉。
第4条 地上卧罐每3~5年进行一次内部腐蚀检查,并放空油品,顶起油罐,检查罐与座之间的腐蚀情况,且应同时除锈防腐。
第5条 油罐主要附件的检查周期见附表1:
第6条 油罐附件检修内容如附表2:
第7条 埋地油罐每年挖开3~5处,检查防腐层是否完好。
第8条 正常情况下,大修理参考周期为3~5年(超过折旧年限的为3年)。在事故等异常情况下,做到“修理按需”。
第二章 大修理项目和主要标志
第9条 凡属附表3内容之一者均列为大修理项目。
第10条 凡需人员进罐修理或需动火作业修理的项目,一般应作为大修理项目对待。
第三章 大修理作业的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11条 油罐大修理前应做好:
1、将罐内存油降至最低液位,并按《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下称
《清罐规程》)中第三章“排出底油”的办法和要求尽可能排除底油;
2、打开人孔、光孔,并根据《清罐规程》第四章“排除油蒸气”的规定,排除油气;
3、人员进罐或动火前,应严格执行《清罐规程》中有关规定,动火前尚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动火审批手续。
第12条 罐体更换或补焊时,其钢板材质必须符合原设计要求。材质不清时,应进行必要的机械性能试验和化学分析。
第13条 油罐修理时,应注意防止壁板或底板产生热应力集中等现象。
第14条 内浮顶罐大修理作业应注意:
1、确定维修时,必须将浮盘安置在维修位置上;
2、在正常操作时浮盘上不允许进入,确需从罐顶人孔或带芯人孔进入前,要确认罐内油气浓度在安全范围内,否则必须配戴有供气式呼吸器和挂有救生索具,并要有人在罐顶监护;
3、在浮顶油罐浮盘上动火时,应对密封圈处采取泡沫掩盖等防火保护措施,严防密封部位着火。
第四章 试运转与验收
第15条 油罐大修理后,至少应不低于石油库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第16条 所有焊缝在检验和总体试验合格前,严禁涂刷油漆。
第17条 全部焊缝应进行外观检验,并符合下列规定:
1、焊缝的表面质量应符合《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82)焊缝表面质量中ⅲ、ⅳ级焊缝的标准;
2、焊缝表面及热影响区不允许有裂纹;
3、焊缝表面不允许有气孔、夹渣和熔合性飞溅等缺陷;
4、对接接头焊缝咬边深度应小于0.5mm,长度不应大于焊缝总长度的10%。且每段咬边连续长度应小于100mm;
5、对接接头焊缝表面加强高度不应大于焊缝宽度的0.2倍再加1mm,且最大为5mm;
6、对接接头焊缝表面凹陷深度壁厚4~6mm时应不大于0.8mm;6mm以上时,应小于1mm,长度不应大于焊缝全长的10%,且每段凹陷连续长度应小于100mm;
7、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外形应平滑过渡,其咬边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5mm。
第18条 油罐焊缝探伤应符合《钢质油罐焊缝超声波探伤》国家专业标准(zbe 93001-88)的要求。
第19条 罐壁对接焊缝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数量见附表4。
第20条 公称容积等于或大于500m3的贮罐壁与弓形边缘板的t型角焊缝,焊完后应对其内侧角焊缝进行磁粉探伤,罐体总体试验后再次探伤。
第21条 弓形边缘板对接焊缝在焊完第一层后,应进行渗透探伤,在全部焊完后,应进行磁粉探伤。
第22条 上述焊缝的无损探伤位置,应由质量检查员在现场确定。
第23条 油罐大修完毕,在罐底严密性试验后,应针对大修理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情况,有选择的进行充水试验,检验如下内容:
1、罐壁的严密性及强度;
2、固定顶的严密性、强度及稳定性;
3、内浮顶的严密性和升降情况。
第24条 充水试验条件:
1、在充分过程中水温不应低于50c;
2、充水高度为设计最高操作液位;
3、充水试验必须始终在监视下进行,检查罐体有无变形和有无渗漏;
4、充水时,应将透光孔打开;
5、在充水过程中,若发现罐底漏水,应立即将水放掉,待泄漏处补焊后,方可继续进行试验;
6、放水管口应远离基础,以防止基础地基浸水;
7、固定顶油罐放水,应将透光孔打开,以免罐内形成真空,抽瘪油罐。
第25条 罐底的严密性试验前,应清除一切杂物,除净焊缝上的铁锈,并进行外观检查。
第26条 罐底的严密性试验可采用真空试漏法。试漏时,真空箱内真空度不应低于40kpa(300mmhg)。
已发现的缺陷应在铲除后进行补焊,并用原方法进行检查。
第27条 充水过程中,应对逐节壁板逐条焊缝进行检查。充水到最高操作液位后,持压48h,如无异常变形和渗漏,罐壁的严密性和强度试验即为合格。
第28条 试验中罐壁上若有少量渗漏现象处,修复后可以采用煤油渗透法复查;对于有大量渗漏及显著变形的部位,修复后应重新作充水试验。
修复时应将水位降至300mm以下。
第29条 固定顶的严密性和强度试验按如下方法进行:在罐内充水高度大于1m后,将所有开口封闭继续充水,罐内空间压力达到设计规定的正压试验数值后,暂停充水,在罐顶焊缝表面上涂以肥皂水,如没发现气泡且罐顶无异常变形,其严密性和强度试验即为合格。
发现缺陷应在补焊后重新进行试验。
第30条 罐顶的稳定性试验,应在充水试验合格后放水时进行。此时水位为最高操作液位。并在所有开口封闭情况下放水,当罐内空间压力达到负压设计规定的负压试验值时,再向罐内充水,使罐内空间恢复常压,此时检查罐顶,若无残余变形和其他破坏现象,则认为罐顶的稳定性试验合格。
第31条 罐顶试验时,要防止由于气温骤变而造成罐内压力波动。应随时注意控制压力,采取安全措施。
第32条 内浮盘板应采用真空法检查,试验负压值不应低于40kpa(300mmhg)。边缘侧板与内浮盘板之间的焊缝及边缘侧板的对接焊缝均应采用煤油渗透法检查。
第33条 油罐充水、放水时,进行内浮顶的升降试验。内浮顶从最低支承位置上升到设计要求的最高位置,又下降到最低支承位置的过程中,应检查升降是否平稳,密封装置、导向装置以及滑动支柱有无卡涩现象,内浮顶附件是否与固定顶及安装在固定顶或罐壁上的附件相碰。并在内浮顶的漂浮状态下,检查内浮盘板及边缘侧板的全部焊缝有无渗漏现象。
第34条 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大修前检查记录及设计预算和审批等资料;
2、大修后检查、验收记录;
3、更换零部件记录及合格证;
4、焊缝探伤和测厚等记录以及所用金属、电焊条等质量合格证;
5、试压、试水记录以及油罐接地线测试等记录;
验收结束后,上述资料应存入设备档案。
第五章 报废条件
第35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废:
1、罐体1/3以上的钢板上,出现严重的点腐蚀,点腐蚀深度超过第9条规定;
2、大修费用为设备原值的50%以上;
3、由于事故或自然灾害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4、铆钉罐、螺栓罐发现严重渗漏者;
5、无力矩罐顶开裂无法恢复其原几何状态或中心柱严重倾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