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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定义与分类
1. 压力容器是指用于储存或传输气体、液体或液化气体的封闭设备,其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最大尺寸)大于或等于0.15m。
2. 压力容器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两大类,根据设计压力、介质性质、使用条件等进一步细分为若干类型。
二、设计与制造
1. 设计应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容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2. 材料选择要考虑介质的腐蚀性、工作温度、压力等因素,选用符合标准的材料。
3. 制造过程中,应进行无损检测、焊接质量检查、压力试验等,确保容器质量。
三、安装与验收
1. 安装前应进行场地准备,确保基础稳固,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执行,避免产生应力集中。
3. 验收时,需检查容器的完整性、连接部位的密封性,以及安全附件的安装和功能。
四、运行与维护
1. 运行前应进行试运行,确认无异常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2. 运行期间应定期进行压力、温度、泄漏等监测,确保在安全范围内。
3. 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包括外部清洁、内部检查、紧固件检查等。
五、安全管理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2. 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了解压力容器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3.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停用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六、检验与报废
1. 按照国家规定,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外部检查、内部检查和耐压试验。
2. 如发现严重腐蚀、裂纹、变形等缺陷,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3. 达到设计寿命或经评估无法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依法报废。
七、事故处理
1. 发生压力容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疏散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调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分析原因,提出预防措施。
3. 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对压力容器进行全面检查和修复,确保安全。
标准
本规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维护、检验和事故处理,保障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降低事故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企业应严格执行,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范文
第1篇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石墨制压力容器;2.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以下简称:玻璃钢)制压力容器;3.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与上述非金属压力容器相关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连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表等安全附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粘接)缝的焊(粘)接坡口、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与压力容器直接相连的吊耳、支架、裙座或其它支承结构的第一连接点及其支承结构;
(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五)非受压元件与非金属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粘接)接头;
第三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非金属压力容器:
(一)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各类气瓶。
(三)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和使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制造资格许可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使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与非金属压力容器组合或联接的金属部件或装置还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六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非金属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七条 当设计、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认可专业机构的审核,并经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后,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评审,为纳入相应规范或标准提供依据。
第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应符合本规程第七条的规定。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九条 进口非金属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按照本规程第七条办理。
第二章 材 料
第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或材料的包装)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的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章。
第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购买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用于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材料,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复验:(一).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二).用户要求复验的;(三).材料质量证明书中有缺项的;(四).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成分有怀疑的;(五).超过有效期的。复验项目应当包括:抗拉强度、抗弯强度、剪切强度。必要时需增加复验的项目按本规程第十五条第5款和第十六条第5款要求。取得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并有免除复验标志的材料,可以免做复验。第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自制的受压元件材料或自行配制材料(如:改性树脂、粘接剂等)的,应当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材料的要求(一)石墨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包括石墨材料和金属材料。其中炭石墨材料(即不透性石墨材料)包括浸渍石墨材料、压型石墨材料、复合炭-石墨材料和复合炭石墨材料。石墨材料质量应当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配套的承压金属材料质量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要求。 (二)浸渍石墨材料中的基体材料,以最终成型的温度区分,分为炭质材料、石墨质材料和半石墨质材料。在材料产品说明中,应明确注明基体材料的供货状态。 (三)不同供货状态的浸渍石墨材料其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用于制造换热元件的石墨材料未经设计和使用单位的同意,不得使用炭质材料或半石墨质材料。(四)压型石墨材料包括挤压、模压、等静压和振动成型石墨材料,用于换热管时,因成型工艺和后处理温度不同而被分为不同的级别,其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五)用于换热器受压元件的石墨材料,必要时应增加复验热导率、电阻率、膨胀系数和渗透性等项性能。 (六)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保存所使用的浸渍剂和粘接剂的有关文件,作为质量控制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合格证、标记、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和储存期。
第十六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材料的要求(一).用于玻璃钢压力容器的主体纤维材料应采用以下材料:1.玻璃纤维及其制品;2.碳纤维或石墨纤维及制品;3.聚酰胺纤维;4.其他纤维和制品。(二).纤维及其制品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玻璃钢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妥善保管和贮存纤维及制品。贮存时间超过材料规定存放有效期或因贮存不当造成纤维及其织品性能变化时,应重新检验,以确定能否使用,并保存相应的试验记录和报告。(三)用于玻璃钢压力容器的树脂应采用以下材料,并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1.不饱和聚脂树脂;2.环氧树脂;3.呋喃或酚醛树脂;4.其它树脂。(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保存所使用的树脂和固化剂的有关文件,作为质量控制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合格证、标记、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和储存期。(五).用于制造玻璃钢压力容器的树脂,应增加复验热变形温度。如果贮存时间超过材料规定存放有效期,在使用前应进行复验,并保存相应的试验记录和报告。
第十七条 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首先应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本规程和国内相应标准的技术指标。
第十八条 对于非金属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外没有应用实例的进口材料),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材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评审,并获得该机构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试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应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下料(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制造过程中,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批准,出具设计更改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归档备查,并在竣工图上标明。具有设计资格的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代用,应有使用经验、且证明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可由制造单位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设 计
第二十二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二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第二十四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特性表;(二).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三).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图样、主要部件图、技术条件和强度计算书。
第二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第二十七条 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
第二十八条 设计非金属压力容器时,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容器所盛装的介质、使用地区的历年来月平均最低和最高气温的极限值及使用工况等条件,在设计图样上注明最低使用温度和最高使用温度。混合介质应注明主要介质的成分。
第二十九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安全系数的选取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设计压力<1mpa的,安全系数≥7 ;设计压力≥1mpa的,安全系数≥9 。
第三十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主要包括:筒体强度计算、二次粘接、开孔及补强计算、接管及其它部件的连接结构、螺栓连接、鞍座及支撑结构形式和安全附件等。(一).玻璃钢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用两种方法:1.模型容器验证法;2.强度设计和验证试验法。(二).在设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不论是金属内衬还是非金属内衬,在设计计算时不计内衬强度。2.设计载荷主要包括:内外压力、冲击载荷、容器自重和介质重量、人员动载荷、风载和地震载荷、雪和冰载荷、热膨胀和温差变化引起的载荷、因支撑吊耳、环、鞍座或其它支撑作用而引起的载荷等。3.设计限制。4.降解考虑。5.制作方法。6.组合单元。7.复合材料的各向异性特性。(三).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最低设计温度不应超过 -54℃,最高设计温度不应超过121℃或树脂热变形温度减去19℃,两者取其中较低值。(四).对于复合材料复合层的设计应注明以下内容:1.纤维及制品类型; 2.树脂类型; 3.树脂含量(重量比);4.铺层的次序,方向和层数;5.缠绕角(纤维缠绕成型工艺)。
第三十一条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作详细的记载。
第四章 制造和现场组装一、一般要求
第三十二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装,下同)单位必须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保证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a4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或注册的范围制造。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生产的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在非金属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设置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见附件一)。
第三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竣工图。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竣工图样应与实际产品情况一致,并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二).质量证明书(见附件二)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未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除外)。 (四).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和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向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合格证书或质量证明书。二、石墨制压力容器
第三十七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石墨件浸渍和粘接操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部门认可机构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已经取得浸渍和粘接操作证书的人员,连续六个月未从事石墨件的浸渍或粘接工作,或不能完成一个正常的浸渍或粘接工作时,应当重新考试。
第三十八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粘接和浸渍工艺应当分别按《石墨粘接工艺评定》(见附录a)和《石墨浸渍工艺评定》(见附录b)的要求进行评定验证,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第三十九条 当石墨制压力容器的钢制外壳受压时,钢制外壳的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的要求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规定 。
第四十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的粘接工艺评定(cpq)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粘接工艺规程(cps)及材料修补工艺应根据已评定合格的工艺评定进行编制。
第四十一条 粘接工艺评定(cpq)应由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粘接工艺指导书。粘接试件应由本单位技术熟练的粘接人员(不得聘用外单位人员)操作。经评定合格的工艺应保存至工艺评定失效为止。
第四十二条 对材料进行修补,应有详细记录,其内容至少包括粘接型式、粘接部位尺寸、材料牌号、生产厂商、粘接工艺参数(接头间隙、表面质量、凝固温度和时间等)、粘接操作人员工及修补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 凡是受压石墨元件存在粘接接头的产品,应当制作粘接接头试件,并与产品同时粘接完成。
第四十四条 粘接接头试件与试样的要求: (一).试件的材料应与容器用材料同牌号同厂家。 (二). hg/t2378《石墨粘接剂粘接抗拉强度试验方法》的规定。 (三).试件的粘接应当由粘接该台容器的人员完成,并采用与容器粘接相同的条件与工艺。(四).试件、试样的尺寸及其加工、检验、评定应当符合hg/t2378《石墨粘接剂粘接抗拉强度试验方法》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受压钢制壳体的检验,应当满足gb150《钢制压力容器》或gb151《管壳式换热器》的相关要求,还应满足图样上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石墨零部件的外观检查应符合图样尺寸要求,其内外表面应光滑、无气泡、砂眼、凹坑和裂纹,不得有深度大于或等于0.3mm的划痕等不连续突变的尖锐缺陷。
第四十七条 石墨管在组装前应逐根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值应不低于设计压力值的2倍,保压10分钟,不渗漏为合格。
第四十八条 块孔式换热器的石墨块件在组装前应当单件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10分钟,不渗漏为合格。
第四九条 制造单位检验员应对受压元件的材料标识进行确认,保证其可追踪性。
第五十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应按图样规定进行耐压试验(液压试验)或增加气密性试验。耐压试验前,石墨制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压力试验必须用两个量程的并经过校正的压力表。试验用压力表的精度不低于1.5级;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试验压力的2倍左右,但不应低于1.5倍和高于4倍。试验用压力表应安装在试验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位置。
第五十一条 耐压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
第五十二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清洁水。 (二).容器中应充满液体,滞留在容器内的气体必须排净。容器外表面应保持干燥,当容器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慢升压。 对于圆筒石墨容器和列管式换热容器每升高0.1mpa保压2~3分钟,达到试验压力后保压30分钟,然后缓慢降至设计压力,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 对于块孔式换热容器其升压速度应极缓慢,一般每2~3分钟升高0.1mpa,达到试验压力后保压30分钟。然后缓慢降至设计压力,保证足够时间进行检查。 保压检查期间其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用连续加压来维持压力不变。石墨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过程中不得紧固螺栓或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 (三).石墨换热器液压试验程序按gb151《管壳式换热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石墨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完毕后,应将试验介质排尽。
第五十三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值为容器的设计压力值。
第五十四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要求如下: (一).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石墨制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二).气密性试验必须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三).炭素钢和合金钢壳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实验温度应不低于5℃,其他材料制容器壳体按图样规定。 (四).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清洁的压缩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五).石墨制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一般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如需使用前在现场装配安全附件,应在石墨制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的气密性试验报告中注明装配安全附件后需再次进行现场气密性试验。 (六).气密性试验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保压30分钟,经检查无泄漏为合格。三、玻璃钢制压力容器
第五十五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成型和粘接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条件。粘接人员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玻璃钢零部件粘接工作的,再从事粘接工作时,应重新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十六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成型和粘接的工艺评定应当由玻璃钢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具备上岗条件、技术熟练的人员按附录c《玻璃钢压力容器成型和粘接工艺评定》的要求进行。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评定合格的成型和粘接工艺评定制订相关工艺规程。
第五十七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每一个粘接剂配制批次应制备一块粘接试件,并按hg2151《塑料粘接材料剪切强度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第五十八条 制作模具的材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具有足够的尺寸稳定性; (二).能受成型和固化时所产生的压力载荷; (三).能抵抗树脂胶液的浸蚀。第五十九条 制造单位应对实际的粘接情况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粘接的内缝用树脂其性能不应低于内层树脂的性能;(二).接管和筒体的粘接处应当按照设计规定进行补强;(三).固化时间和温度应符合工艺要求;(四).采用纤维缠绕时,应保证内衬具备工艺规定的厚度和硬度,以保证缠绕角度和缠绕张力;(五).采用金属材料制做内衬时,应对粘接面进行机械或化学处理,保证粘接质量;(六).内衬层必须能完全延伸到压力容器所有开孔处;(七).粘接试验用层合板应取自容器或平层合板;(八).平层合板材料应与容器相同。
第六十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检验结果应进行记录,填写好相应的检测报告,并由检验责任人确认。主要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内、外表面应当光滑平整,不应有杂质、纤维外露、裂纹、明显划痕、疵点、白化和严重色泽不均现象;(二).在任意300mm×300mm面积内,最大直径为3mm的气泡不得超过2个;(三).总重量不小于设计值的95%;(四).巴氏硬度值不得低于40;(五).外形尺寸、法兰平面与接管轴线的垂直度以及法兰接管的方位偏差及角度偏差应当符合设计图样要求。
第六十一条 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介质应为水或其它合适液体。对于不适合液压试验的玻璃钢压力容器,可采用气压试验。
第六十二条 低压管线和不应承受试验压力的附件,应用阀门或其它方式断开。
第六十三条 环境温度下进行液压试验时,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保持时间不少于1分钟。环境温度下采用气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25倍,且保压时间不少于1分钟。第五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六十四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或安装资格的单位。
第六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所属直辖市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告知。第六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购买具有相应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单位的产品。使用单位应当对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非金属压力容器数量和安全状况的变化情况;负责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落实;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妥善保管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出厂资料和使用登记资料;制定紧急情况时的预警方案。第六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档案卡;(二).规定的设计、制造、安装技术文件;(三).定期检验报告及有关的检验技术文件;(四).改造、维修方案,质量检验报告和改造、维修情况记录;(五).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六).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六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非金属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
第七十一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改造或维修资格。非金属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或维修方案应当经使用单位、具备相应设计和制造资格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改造或维修单位应当按审核报告要求进行维修或改造。维修或改造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应重新办理使用证。改造或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并对维修或改造质量负责。
第七十二条 使用单位改变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应当交由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安全评审,需要改造的,按第七十二条要求进行改造。
第七十三条 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装卸单位应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充装安全注册,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充装作业。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七十四条 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外部检查、内外部检查和耐压试验。(一).外部检查 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运行中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查可由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也可由使用单位经培训考核合格持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进行。1.石墨制压力容器的外部检查内容:(1)石墨件表面不得有分层、碎片和裂纹等缺陷;(2)石墨件表面不得有渗漏现象存在。2.玻璃钢压力容器外部检查内容:(1)玻璃钢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黏结部位的裂纹、变形、泄漏等。(2)外表面玻璃纤维有无裸露,树脂层有无剥落、裂纹等现象。(3)玻璃钢压力容器与相邻的管道或物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4)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5)支撑或支座是否损坏、基础下沉 、倾斜、开裂、紧固件是否完好等情况。 (二).内外部检查是指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内外部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1.石墨制压力容器检验内容:(1)外部检查项目;(2)与石墨制压力容器相连接的金属部件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2.玻璃钢压力容检验内容:(1)外部检查项目;(2)结构检查 :a.筒体与封头的连接(黏结)。b.人孔、检查孔及其补强的部位。c.角接。d.搭接。e.封头。f.支座或支撑。g.法兰口。(3)表面缺陷a.腐蚀与机械损伤:测定其深度、直径、长度及其分布,并标图记录。对非正常的腐蚀、溶胀,应查明原因。b.压力容器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杂质、无纤维外露、无裂纹、无明显划痕。 c.容器内表面的巴氏硬度值不低于40,巴氏硬度试验按照gb3854进行。 三.耐压试验非金属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1)压力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液体应为水或其它合适的液体。(2)液压试验时,应在压力容器的高位点上设置排气孔,以排出给压力容器加液时所产生的气体。第七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非金属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七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为1年。当定检发现有缺陷需要监控使用时,下次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单位根据前次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十八条 检验或维修人员在进入非金属压力容器进行检验或维修前,使用单位应当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作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严禁人员进入。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七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40条的规定。
第八十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非金属压力容器上。
第八十一条 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有碎片飞出。
第八十二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安全附件的选用、安装、质量、调试、校验等要求,参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规程是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的基本要求,涉及本规程适用范围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其他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应以本规程为准。附录a: 石墨粘接工艺评定a1 粘接工艺评定一般程序包括:拟定粘接工艺指导书、制取粘接试件和试样、检验试件和试样、测定粘接接头是否满足所要求的使用性能,对拟定的粘接工艺指导书进行验证性评定。a2 评定的一般规则 变更下列任何一个重要因素都需要重新评定粘接工艺,重要因素是指影响粘接接头抗拉强度的粘接工艺因素。a2.1 接头设计型式的改变;a2.2 任何表面准备的改变;a2.3 粘接剂牌号的改变;a2.4 粘接剂生产厂商的改变;a2.5 固化温度或时间的改变;a2.6 接头设计间隙的增加(超出评定合格值的10%)。 次要因素是指对要求测定的力学性能无明显影响的粘接工艺因素。a3 试件的准备 试件按产品设计接头的型式制作型式试验件。试件的尺寸应满足制取标准抗拉强度试样10件的要求。a4 性能试验a4.1 拉伸试样 所有拉伸试样,粘接接头均处于试样的正中间。a4.2 试验方法 拉伸试验应当按hg/t 2378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粘接接头的抗拉强度。a4.3 剪切试样 试样的形式、数量与试验方法应当符合hg/t 2379《石墨粘接剂粘接剪切强度试验方法》的规定。a5 合格指标a5.1 每个试样的剪切强度应不低于被粘接件材料标准规定的最低值。a5.2 每个试样的抗拉强度应不低于被粘接件材料标准规定的最低值。附录b: 石墨浸渍工艺评定b1 浸渍工艺评定一般程序包括:拟定浸渍工艺指导书,制取浸渍试件和试样,检验试件和试样,测定浸渍深度是否满足所要求的使用性能。对拟定的粘接工艺指导书进行验证性评定。b2 评定的一般规则变更下列任何一个重要因素都需要重新评定浸渍工艺,重要因素是指影响浸渍产品抗拉强度、抗弯强度、抗压强度和增重率的浸渍工艺因素。b2.1 浸渍件表面杂物的改变;b2.2 浸渍剂牌号的改变;b2.3 浸渍剂生产厂商的改变;b2.4 烘房干燥的温度和时间的改变;b2.5 真空和压力的改变;b2.6 任何聚合温度或时间的改变;b2.7 石墨件拼接间隙和密度的改变;b3 试件的准备 试件的尺寸应满足制取标准抗拉强度,抗弯强度、抗压强度和增重率试样10件的要求。b.4 性能试验 浸渍石墨试件应当按下列标准的要求进行抗拉、抗压、抗弯强度、线膨胀系数和增重率试验:b.4.1 抗拉强度试验应当符合hg5-1329的规定;b.4.2 抗压强度试验应当符合hg-1330的规定;b.4.3 弯曲强度试验hg5-1331的规定;b.4.4 线膨胀系试验应数当符合;b.4.5 增重率试验应当符合hg5-1336的规定。b.5 合格指标每个试样的强度性能试验数值应不低于被浸渍件材料标准规定的最低值。附录c: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成型和粘接工艺评定(讨论稿)c1 成型和粘接工艺评定一般程序包括:拟定成型和粘接工艺指导书,制取试件和试样,检验试件和试样,测定成型和粘接是否满足所要求的使用性能。对拟定的成型和粘接工艺指导书进行验证性评定。c2 评定的一般规则变更下列任何一个因素都需要重新评定成型和粘接工艺:c2.1纤维含量及结构。c2.2树脂类型、固化方法及时间。c2.3模具材质、脱模剂及脱模方法。c2.4壁厚。c2.5内衬。c2.6开孔、管件及封头等。c3 试件的准备粘接接头剪切强度检验按相关标准制备试样,并按hg2151《塑料粘接材料剪切强度试验方法》进行试验。c4 不同工艺评定的特殊要求1.纤维牌号。2.纤维表面处理剂牌号。3.树脂类型、牌号。4.固化剂牌号。5.浸渍方法。6.纤维含量。7.工艺方式。8.固化时间和温度。
第2篇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措施
1 钢板
1.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
1.1.1 钢板的标准、使用状态及许用应力按表1的规定。
1.1.2 壳体用钢板(不包括多层容器的层板)应按表2的规定逐张进行超声检测,钢板超声检测方法和质量等级按jb/t 4730.3的规定。
1.1.3 受压元件用钢板,其使用温度下限按表3的规定,表3中q245r和q345r钢板在下述使用条件下应在正火状态下使用。
a) 用于多层容器内筒的q245r和q345r;
b) 用于壳体的厚度大于36mm的q245r和q345r;
c) 用于其他受压元件(法兰、管板、平盖等)的厚度大于50mm的q245r和q345r。
1.2 高合金钢钢板
钢板的标准、厚度范围及许用应力按表4的规定。
2 钢管
2.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管
2.1.1 钢管的标准、使用状态及许用应力按表5的规定。对壁厚大于30mm的钢管和使用温度低于-20℃的钢管,表中的正火不允许用终轧温度符合正火温度的热轧来代替。
2.1.2 gb 9948中各钢号钢管的使用规定如下:
a) 换热管应选用冷拔或冷轧钢管,钢管的尺寸精度应选用高级精度;
b) 外径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10和20钢管,应分别进行-20℃和0℃的冲击试验,3个纵向标准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不小于31j。10和20钢管的使用温度下限分别为-20℃和0℃。
2.1.3 gb6479中各钢号钢管的使用规定如下:
a) 钢中含硫量应不大于0.020%;
b) 换热管应选用冷拔或冷轧钢管,钢管尺寸精度应选用高级精度;
c) 外径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20和16mn钢管,应分别进行0℃和-20℃的冲击试验,3个纵向标准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分别不小于31j和34j。20和16mn钢管的使用温度下限分别为0℃和-20℃。
2.1.4 使用温度低于-20℃的钢管,其钢号、使用状态和冲击试验温度(即钢管的使用温度下限)按表6的规定。表中16mn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p≤0.025%、s≤0.012%的规定,外径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钢管进行-40℃的冲击试验,3个纵向标准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不小于34j。
09mnd和09mnnid钢管的相关规定见4.2.2和4.2.3。
2.2 高合金钢钢管
钢管的标准、壁厚范围及许用应力按表7的规定。钢管的交货状态应按表7中相应钢管标准的规定。表7中gb13296和gb/t 14976钢号中的统一数字代号系按gb/t20878的规定。
第3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持“证”方可独立操作。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及容器技术特性、结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处理方法。
2.设备运行启动前应巡视,检查设备状况有否异常;安全附件、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头、阀门有否泄漏,并查看运行参数要求,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的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当符合安全条件时。力可启动设备,使容器投入运行。
3.容器及设备的开,停车应分段分级缓慢升、降压力,也不得急剧升温或降温。工作中应严格控制工艺条件,观察监测仪表或装置,附件,严防容器超温、超压运行。
对于升压有壁温要求的容器,不得在壁温低于规定温度下升压。对液化气体容器,每次空罐充装时,必须严格控制物料充装速度,严防壁温过低发生脆断,严格控制充装量,防止满液或超装产生爆炸事故。对于易燃、易爆,有毒害的介质,应防止泄露、错装,保持场所通风良好及防火措施有效。
4.对于有内衬和耐火材料衬里的反应容器,在操作或停车充氮期间,均应定时检查壁温,如有疑问,应进行复查。每次投入反应的物料,应称量准确,且物料规格应符合工艺要求。
5.工作中,应定时、定点、定线、定项进行巡回检查。对安全阀、压力表、测温仪表、紧急切断装置及其它安全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每班应按有关规定检查,试验。有关巡视,检查、调试的情况应载入值班日记和设备缺陷记录。
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1)容器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正常时;
(2)容器主要承压元件发生裂纹、臌包、变形、泄漏,不能延长至下一个检修周期处理时;
(3)安全附件或主要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
(4)发生火灾或其它意外事故已直接威胁容器正常运行时。
7.压力容器紧急停用后,再次开车,须经主管领导及技术总负责人批准,不得在原因未查清、措施不力的情况下盲目开车。
8.压力容器运行或进行耐压试验时,严禁对承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拆卸、焊接等工作。对于操作规程许可的热紧固、运行调试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
容器运行或耐压试验需要调试,检查时,人的头部应避开事故源。检查路线应按确定部位进行。
9.进入容器内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1)切断压力源应用盲板隔断与其连接的设备和管道,并应有明显的隔断标记,禁止仅仅用阀门代替盲板隔断。断开电源后的配电箱、柜应上锁,挂警示牌;
(2)盛装易燃、有毒、剧毒或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必须经过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处理并监测,取样分析合格;
(3)将容器人、手孔全部打开,通风放散达到要求。
10.对停用和备用的容器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维护保养及停车检查工作。必要时,操作者应进行排放,清洗干净和置换。
第4篇 冶金工业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汩的有关规定.结合冶金行业特点,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冶金行业内符合《容规》管辖范围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 第3条下列设备或构件应参照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和验收,并参照本规程进行使用管理:
1.正常操作为常压,而短时喷出物料时,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阳的容器.如炼钢、炼铁用的喷补罐、喷续罐、脱硫、脱磷的喷粉设备,以及各类气压输送物料的压罐、压槽等;
2.冶炼工艺过程中的承压设备,如压力超过0.1m阳的高炉炉顶、热风炉、除尘器、洗涤塔等口 第4条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主要用于冷却并附带回收一些热能的汽化冷却装置,如平炉炉门框、平妒顶拱角梁、电炉盖、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球团竖炉汽化冷却梁等,均承压且产牛蒸汽,i可参照锅炉的技术雯求进行设计、制造和验收。 第5条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现场组焊和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行级以i:(命行级)劳动部f l必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方可承拉批准范围内相应的压力容器业务王作。 第6条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和修理的焊工,必须持有劳动部f l银发的《锅炉!i{力容协焊i:合格,并在其有效期内进行与其合格项目相应的焊接工作。 第7条从事压力容器检验和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证》和《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并在其有效期内承担与其资格证15相应的工作门 第二章材料 第8条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现场组焊、修理所选用的材料,其质址规格以放检验!但符合《容规》有关规定。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施工)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注明。 第9条压力容器受压元件使用新材料,必须经冶金部审杏,并报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10条焊接材料的选用,应根据母材的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焊接性能、焊后热处理要求以及耐高温、耐低温、耐腐蚀等使用条件综合考虑,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一般情况下,应保证使用状态下的接头抗拉强度、夏比冲击值不低于母材相应标准规定的下限值;
2.焊接低合金耐热钢和不锈钢的焊接材料,应保证焊缝金属的错、镇、铝含量不低于母材标准的下限值;
3.第二类和第三类钢制焊接压力容器,应采用低氢型焊接材料;
4.铁素体钢之间的异种钢焊接,一般选用主要合金元素含量介于两者之间或接近二者问合金含的焊接材料;
5.铁素体钢与奥氏体钢之间的异种钢焊接,应选用适合异种钢焊接的焊条;
6.复合钢板焊接,在过渡层应考虑使用异种钢焊接工艺方法。 第11条焊接钢制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碳钢焊条》、gb5118《低合金钢焊条》钢焊条》等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焊接用钢丝》及gb4242《焊接用不锈钢丝》等的规定。 第12条压力容器材料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材料订货、检验、保管、发放租使用的制度单独制定验收、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第13条验收或复验合格的人库材料,应加盖“合格材料的印记人库;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注明标记.并予以隔离。 第14条压力容器材料必须与其他材料分开保管,应按牌号、规格、材质分类存放,标记要鲜明。 第15条标记移植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材料下料前必须进行标记移植,并标明检验人员编号,移植标记必须经材料责任人员确认后方可下料;
2.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加工时,应保留材料标记;如果钢材标记不可避免被切掉.必须将标记移植到工件上;移植后的标记应清晰、明显、持久,颜色应与原标记相同,字迹要工整,模糊或涂改的均无效:
3.焊接材料标记的移植,可用挂牌方式进行。 第三章设计 第16条压力容器设计必须符合《容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容积大于等于0.025m
3、 小于0.45旷的压力容器,可参照gb150《钢制压力容器》进行设计。 第17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 第18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温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该材料所允许的最高或最低适用温度。 第19条压力容器设计,应根据介质特性和安装地点的情况,考虑有关防震、防雷、防火、防风、防静电、防护围墙以及压力容器检验所需的供排水、电源、基础沉降等问题。 第20条压力容器应在顶部设置排气孔,底部设置排放孔。 第21条大型压力容器附设的天桥、步道、栏杆、扶梯等,应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 第22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对“压力容器注册铭牌和产品铭牌的安装应提出要求,并在图纸上表达。 第23条压力容器设计图上必须有设计、校对和审核人的签字。第
一、二类压力容器的总图必须有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第三类压力容器的总图必须有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总图(蓝图)上必须直接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印单上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编号和批准日期。 第24条通用性压力容器设计,必须经主管部门召开设计审查会通过。 第25条压力容器设计条件应包括:介质名称及重度;容器工作压力、五作温度和有效容积;接管用途、管径、方位和联接方式:容器安装地的地质、气候条件等。 第26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总图和受压元件图以及强度计算书。 第27条设计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设计图样,对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还应向用户提供强度计算书。用户要求提供的其他设计文件,应在合同中注明。 第28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容器参数:名称、类别、容积、外形尺寸、设计温度、工作温度、设计压力、工作压力、介质、受压元件的材料牌号、供货状态、容器净重、焊缝系数和腐蚀裕度等;
2.管口表;
3.技术条件:如焊接材料选择、钢板探伤及热处理的要求;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和无损检测的方法、标准、比例和合格等级;容器安装要求(包括起重、吊装)等;
4.特殊技术要求:如遇压力容器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由于技术原因不宜进行液压试验、因生产连,应在总图中注明安全 第29条设计图纸一般不准复用,如复用,应经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30条国外引进装置的压力容器图纸,必须由国内具有相应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制造与现场组焊 第31条制造单位(含现场组焊,下同)必须严格执行《容规》及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制造的规范、标准,严格按图纸及技术条件制造。不符合本规程第23条规定的设计图样,制造单位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第32条制造单位需要修改原设计或材料代用,必须事先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取得设计修改证明文件。对改动部位应作详细记录。 第33条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产品和现场组焊要求相适应的工装设备、检验设备,以及其它辅助器具等,并保持完好状态。 第34条下料成型、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和耐压试验等工艺指导书,必须由各质量保证系统责任人员编制,由质量保证工程师审核确认,然后付诸实施。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变更,必须由原编制者提出书面资料,重新确认,并存档。 第35条制造压力容器用的材料,在下料前应认真核对用料的正确性,核对牌号、炉号、批号和理化性能,做到准确无误。 第36条压力容器施焊前,应按国家有关焊接工艺评定标准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提出完整的评定报告,并制订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评定试件应由制造单位的焊工焊接,不允许用外单位的焊工代焊。 第37条施焊前应将坡口表面的油、锈、脏物等清除干净,坡口两侧各10~20mm范围内的氧化皮应打磨干净。不锈耐酸钢坡口两侧各100mm范围内应涂上白歪粉,以防止焊渣飞溅沾附在钢板上。焊接前,焊接材料和焊剂应按说明书规定烘干,焊丝必须除油和去锈。 第38条在压力容器上局部施焊,其焊接工艺、焊接材料应与压力容器主焊缝相同。 第39条焊缝返修,应由质量保证体系的焊接责任人员制定返修措施,经质量保证工程师确认后才能实施。 第40条焊接环境出现下列情况,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否则禁止施焊:
1.手工焊时,风速注10m/s;
2.气体保护时,风速》2m/s;
3.相对湿度>90%;
4.下雨;
5.下雪。 当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考虑在始焊处1∞mm范围内预热到15℃以上。 第41条压力容器应按设计图样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42条制造单位必须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正常运转,同时接受劳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43条制造单位应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严肃工艺纪律,加强质量控制点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第44条制造工序必须进行中间检验,对质量控制卡上各工序的实际质量情况进行检验和签证,不合格者不得向下一道工序流转。 第45条产品出厂(或交工)前的检验,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产品的铭牌、标记和出广(或交工)文件是否齐全、正确;
2.外观质量、几何尺寸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焊工标记是否符合要求;
3.焊接工艺评定、热处理和无损检测是否按规定进行,并符合要求;
4.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第46条压力容器的油漆、包装和运输,应按jb2536《压力容器油漆、包装、运输》的规定执行。 第47条压力容器出厂或交工;制造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容规》第58条所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订货与验收 第48条使用单位订购压力容器,必须向国内具有相应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厂家订货,器,必须按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49条非标准压力容器的订购,应由使用单位提供使用条件,委托有相应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然后由使用单位与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制造厂家签署订货合同。 第50条从自外引进压力容器(含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应征求企业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的意见,制造国采用的设计规范、标准的条款与我国《容规》发生矛盾时,原则上应以《容规》为准。 第5l条从国外引进二手成套设备中含有压力容器,应索取压力容器必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52条压力容器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经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第53条大型或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验收,应有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单位以及当地劳动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54条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分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3耐压试验和竣工验收,还应有当地劳动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55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制作压力容器,或从外国引进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酌情指派专业人员参加监造、验收。 第56条单体压力容器到货后,必须经开箱检验合格,方可人库。开箱检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按装箱单清点箱数和总件数;
2.每个包装箱的实物与数量,是否与该装箱单注明的内容相符;
3.容器本体及零部件有元损坏;
4.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5.提供的实物是否与图纸相符,并满足质量标准要求。 丘吉34122:
1、 2212号,;应在单体重收合格的基则上进行驯的主要内在至少应伽:
2.器与系统相衔接的配件是否配套;
3.制造厂组装的配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第58条进口压力容器的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59条压力容器安装验收,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的和经使用单位确认的施工图、安装说明书、安装精度允许值、目标值及检测标准逐项检查。 第60条验收完毕,所有技术资料及压力容器附带的专用工具,施工单位应移交使用单位管理。原始图纸资料应存档。 第六章使用与管理 第61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领导,必须重视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应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1.企业经理(厂、矿长)的职责: ①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指示,必须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列人工作议程; ②安排生产计划时,应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提供必要的条件。
2.企业主管压力容器领导的职责: ①对本企业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②及时准确地批转国家各部门颁发的有关压力容器文件、规程、管理办法等,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组织有关 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组织总结交流; ③组织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62条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应由安全、设备(或机动)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并做到分工明确,主要职责如下:
1.积极宣传贯彻压力容器安全法规、规程、规定等,并监督有关单位执行;
2.负责组织制定或审定有关压力容器的规程和规章制度;
3.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引进、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及报废等有关方案的审查,竣工验收及试车。
4.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的校验情况,掌握压力容器的技术状况,及时处理各种隐患,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停止危险设备运行;
5.编制、审批压力容器年度定期检验、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压力容器的建档、技术资料管理和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取证工作;
7.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焊工、操作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办理取证手续,有权制止无证人员操作;
8.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上报所要求的事故资料及报告:
9.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所要求的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63条压力容器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应视需要设置压力容器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与装置,负责本企业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第64条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按劳动部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65条在用压力容器应采取措施(如测给补图、内外部检验、无损探伤、材质化验、水压试验等),补齐登记建档必需的图纸和资料,逐台登记并办理使用证。 第66条每台压力容器必须建有独立的技术档案,应有专人管理,技术档案应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使用情况记录资料。原始技术资料包括设计资料(总图、受压元件图等)和制造组焊资料(竣工图、设计、安装、使用说明、质量证明书等):使用记录资料包括操作条件(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及波动范围、介质特性等)、使用情况(开始使用日期、每次开停机日期和变更使用条件情况等)、检验检修记录(日期、内容、结果)和事故记录等。 第67条变更压力容器的主要参数(如容积、介质、温度、压力或用途)应逐级申报、逐级审批。关系重大的变更,应先做试验,并经技术鉴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68条压力容器过户时,调出单位应提供设计、制造、安装的原始资料和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事故等记录,并应办理注销手续;调人单位应重新登记办证。 第69条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时,应及时办理有关于续。 第70条压力容器经鉴定报废后,应及时注销,并不得再承压使用。 第71条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认真编制和执行检验计划,并将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72条不能按期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提前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充分理由、延续使用期内的安全措施和延期检验时间。 第73条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74条有条件的单位,可成立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培训焊工。 第75条选送符合压力容器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报考条件者,参加冶金部或劳动部门组织的取证培训。第76条对压力容器管理工作人员,应进行职业道德、规程、条例、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77条凡有关压力容器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各单位应及时总结交流。 第78条容器使用单位,应于年底将当年的各种容器数量逐级统计上报,第一次一 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附件1的规定,以后每年只须上报容器总数和报废、更新情况。 第79条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的类别、介质与不同的生产工艺条件,编制安全、操作和维护规程。 第80条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发生危及安全的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采取紧急处理措施,;许再次开车。 第81条压力容器异常停车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等确认具备启动条件后,方能允许再次开车。 第82条采用不停车带压堵漏技术,必须在试验成熟的基础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相应的安全措施还必须经安全部门确认。 第83条停用、备用压力容器的保养,应根据使用情况、构造特点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分别采用干式、湿式或惰性气体保养方法。无论采用哪种维护保养方法,均必须保证容器本体、法兰、阅门、管件及安全附件处于完好状态。 第84条压力容器的避雷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第85条压力容器外壁的防护漆或保温层应保持完好,色带和安全标志应符合gb723l《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和gb2894《安全标志》的规定。 第86条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后.有关领导仍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有权越级上报:
1.压力容器处于异常状况,随时可能发生事故;
2.压力容器长时间在超过设计运行参数和情况下运行;
3.压力容器受到意外损害仍不停车检查;
4.压力容器已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办理任何延期检验子续.又不进行检验;
5.隐瞒重大事故,不按规定上报。 第七章定期检验 第87条在用压力容器应按《容规》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应由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负责进行。险验工作必须符合《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及有关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的要求。使用单位对检验工作应予配合。 第88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检验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完毕应按规定的格式及时出据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的可靠性负责。检验报告应由检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检验单位印章。 第89条空气分离装置冷箱内的压力容器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冶金机械功力技术规程》中所规定的大修周期和该容器的安全技术状况综合考试确定,检验项目以外部检查和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进行硬度测试和表面探伤,并结合大修进行压力试验。 第90条瓶式皮蝶贮能器的压力试验,可结合系统耐压试验进行。 第91条水冷式焦炉t升管,因生产连续性无法检验,使用单位可根据使用情况采取更换措施。 第92条液氧、氮、氢储罐(槽)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和压力试验,必须加强外部检查,遇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93条关键性大型压力容器,如缺陷处理技术难度高、生产上不允许较长时间停车检修、用常规的方法或经验难以确定容器的安全性能、而又有较高科学研究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可进行安全评定。 第94条需要作安全评定的在用容器,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相企业所在省级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安全评定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95条负责安全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和安全评定结论负责。容器的无损检测工作,应由具有1级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审核。最终的评定报告和结论,必须经安全评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并盖章,在主送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所在地省级和地市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八章修理与改造 第96条承担压力容器修理(含技术改造,下同)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和技术力量,并按修理施工方案应经企业负责压力容器的有关部门同意和批准,重大修理和第三类容器的修理,还应报劳动备案。 第97条压力容器修理所用的材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并应与原压力容器所用材料相适应。 第98条压力容器拆装应注意保护密封面和密封元件,非金属垫片一般不得重复使用。选用垫片时,应考虑介质的耐腐蚀性。 第99条修理时应做好修理记录,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修补部位、修补方法、修补工艺、焊工代号及检验记录等 第100条压力容器修补部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无损检测:
1.经打磨消除表面缺陷后,应用磁粉中渗透探伤检查,以确认缺陷是否彻底清除; 探伤检查;
2、 用焊接方法修补的部位,焊补深度
(从钢板表面算起)超过3mm的,除进行表面控伤检查外,还应进行射线控伤检查;
3.焊缝内部缺陷返修的部位,必须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无损探伤的方法及合格级别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101条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焊接修补工作完成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第102条压力容器修理工作结束,使用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修复的容器进行验收。压力容器大修和改造工程的验收,还应检查与系统的衔接质量,确认合格后,方可交工。 第103条验收时修理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修理工程交工验收证明书;
2.修补部位和修理方案;
3.修理用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4.焊补工艺评定报告及修理记录;
5.检验报告(包括无损检测、耐压试验等报告)。 第九章检验和修理的安全要点 第104条承担检验或修理的单位,应根据委托单位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送委托单位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委托单位应协助、配合检修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第105条压力容器检验和修理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好检修任务交接书。任务交接书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清扫、抽堵盲板、介质置换、更换零部件、检修部位等具体事项和要求。 第106条被检修容器的温度和压力必须降(或升)至常温、常压,并经有关部门和检修人员确认后,方可进行检验和修理。 第107条容器内部介质排净后,必须切断与其联系的气、水、风、电等管线,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加设明显的隔断标志。 第108条容器抽堵盲板,应制定具体方案,并专人负责登记核查工作。堵盲板要逐一登记盲板的数量、位置、作业时间和人员姓名;抽盲板也要逐一登记。然后按方案核查,防止漏堵、漏抽。 第109条容器周围若存在助燃、易燃物质及其管道设备,必须设有符合安全距离的隔离屏障。 第110条盛装助燃、易燃、毒,性、窒息性介质和强腐蚀性介质的容器,必须采用有效方法进行置换、中和、消毒和清洗,确保人身安全。 第111条采用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方法处理后的容器,检修人员进入之前应取样分析,其结果必须经安全部门认可,以确保容器中的易燃或毒性物质的含量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12条容器内检修用的照明灯具,必须使用安全电压(12v),照明行灯的防护装置和电动工具的金属机架,应有可靠的接地和良好的绝缘。 第113条检修用的脚手架和吊架,必须能承受足够的重量。脚手架材料,可采用符合要求的竹、木或金属管。脚手架的高度和宽度应便于安全作业,并加设安全防护栏杆。木质脚手架踏脚板的厚度不应小于40m刀,斜坡道板厚应不小于50mm。 第114条脚手架应与容顺或建筑物连接牢固,禁止将脚手架直接塔靠在不牢固的结构上,也不应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栏杆、管子等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 第115条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装设临时照明电线时,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设横担。 第116条检验和修理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区域内动火(含打磨,下同)必须事先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早请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申请书应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等。 第117条动火地点如果影响临近车间、部门的安全,应由动火单位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与这些车间、部门取得联系,做好配合工作,必要时应在动火证上会签意见。 第118条容器内及其周围环境的易燃或毒性物质含量.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合格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工作,在工作期间还应定期取样分析。 第119条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可佩戴防毒面具进入容器内作业,但事前必须严格检查防毒面具,确认完好,并规定在容器内的停留时间,严密监护,轮换作业。 第120条进入容器作业的人员.应正确齐全地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121条容器内外应有可靠的联络信号。容器内有人工作期间,容器外应有熟悉急救知识的人员监护。监护人应随时注意容器内人员的情况,不准擅离岗位。 第122条容器内作业人员,不准用明火取暖或照明,不准用空气以外的其他任何气体来通风。 第123条容器内发生窒息、中毒事故,抢救人员必须佩戴好氧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安全带等防护器具,方可进入容器抢救。 第124条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技术与防护技术,探伤前应充分做好探伤准备工作。射线探伤机工作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工作人员也必须在安全距离以外a 第125条容器现场射线探伤时,应有剂量仪器监测,周围应拉红白三角带标志,告示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并应有监护人员在场。 第十章安全附件 第126条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测温装置、减压装置、自动保护联锁装置等安全附件,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
2.设计、制造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技术条件等规定;
3.出厂应有合格证,合格证上必须有质挝检查员和检查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检验日期;
4.应在明显部位标上用耐腐蚀材料和l作的金属铭牌;
5.应有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有对运输、保存、使用和图样的说明及试验记录等内容。 第127条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必须加强维护,定期校验,经常保持齐全、灵敏、可靠。校验资料应存入容器档案。 第128条下列压力容器,必须装设安全阀:
1.在生产过程中凶物料的化学反应可能使内压增加的容器;
2.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
3.压力来源处没有安全阀和压力表的容器;
4.最高工作压力小于压力来源处压力的容器;
5.设计要求装设安全阀的容器。 第129条选用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能力必须大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其计算方法参照《容规》附件5;
2.开启压力应略高于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 第130条装设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安全阔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合格后,方准安装。
2.应铅直装设在容器气相空间部位上.或装设在与容器气相空间相连通的进气管道上。
3.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通孔及其连接管,必须畅通无阻,其截面应不小于安全阔的进口面积。
4.容器的一个连接口上若装设数个安全阀,则此连接口的人口截面积应不小于数个安全阀的进口总面积。
5.容器与安全阀之间,不宜装设截止阀,特殊情况下必须装设截止阀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①截止阀的结构尺寸,应能保证安全阀正常运行; ②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放位置,并加铅封; ③指定专人操作,并应有运行负责人在场.凡动用此截止阀,都应有记录。
6.安全阀排放口应有足够的截面积,以免排放受阻。介质为易燃或介质毒性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容器.应在安全阔的排放口装设放空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7.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调试。 第131条安全阀应定期检验,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应由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校验所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级。安全阀在线调校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阅校验调整后应加铅封。 第132条下列情况的压力容器,应装设爆破片:
1.其他安全泄放装置由于惰性大,不能满足瞬间泄压的要求;
2.工作介质会导致沉淀、聚合、结晶、腐蚀等现象,使用其他安全泄放装置不能可靠地工作;
3.使用条件不允许工作介质渗漏。 第133条选用瀑破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片泄放面积和厚度的计算,参照《容规》附件5的规定;
2.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爆破片爆破后.应能迅速泄放容器内的压力;
3.如果工作介质为易燃介质,选择爆破片材料时,应考虑避免其动作或排出介质的摩擦而引起火花或积聚静电的问题;
4.选用拱形金属爆破片,应符合gb567《拱形金属爆破片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134条爆破片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爆破片应与原夹持器一起安装。夹持器中不允许加垫片,安装后应加铅封;
2.爆破片泄压方向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135条爆破片应定期更换,更换期限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爆破片超压未爆破时应立即更换。 第136条压力容器应安装压力表,压力表可以装在容器上也可装在系统戎与容器相连通的接管i二, 第137条压力表选用与安装应符合《容规》有关要求。 第138条压力表的定期校验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校验后应加铅封,并记求存的。压力表t应有指示最高工作压南的红线。 第139条压力表有下列情况,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偏离,苓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铅封损坏或超过检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指针松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140条液面计的选用与安装应符合《容规》有关要求。玻璃管液面计应装设防碰撞装置。 第141条液面计有下列情况,应停止使用:
1.玻璃板(管)破碎;
2.阀件固死,不起作用;
3.经常出现假液位。 第142条其他安全装置(测温、减压、自动保护联锁装置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灵敏、可靠。 第十一章事故处理 第143条根据压力容器的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如下:
1.爆炸事故: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容器内的压力瞬间降至大气压力的事故;
2.重大事故:压力容器由于受压部件严重损坏(如变形、渗漏),被迫停止运行,必须停产进行修理才用的事故;
3.一般事故: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 第144条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时.必须迅速关闭可能引起火灾、中毒的介质阀门.按紧急停车操作程序停车,并迅速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第145条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好现场,必要时应派人监护。 第146条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概况迅速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还应将事故情况迅速逐级上报。 第147条压力容器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应尽快地将事故情况、原因及改进措施,书面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第148条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应将本年度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和重大事故逐级上报《第10条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应由企业负责组织并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代表对事故进行调查。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或负责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应作详细记录、拍照并绘制事故现场图(有条件者应录像),进行必要的取证、技术鉴定或试验,最后由企业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复结案。 第150条压力容器发生重大事故,应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并结案。 第151条压力容器发生一般事故,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结案。 第l52条事故报告书应按照原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和冶金部《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设备事故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认真填报,并附上必要的现场照片或图解。 第153条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制造、安装及检验等单位时,事故单位同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 第154条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分为:
1.设计制造原冈:结构不合理,材质不符合要求,焊接质量不好,受压元件强度不够以及其他设计制选不良等
2.运行管理原因:边反劳动纪律,连串指挥.违章作业,没有进行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技术素质差,以及运行竹理不善等;
3.安全附件原因:安全附件不全、失灵、破损等;
4.安装、改造、检修原因:安装、改造、检修质量低劣等;
5.其他原因:自然灾害及其他。 第155条对于造成重大伤亡、损失严重或情节恶劣的事故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56条对压力容器可预见的事故和已发生的事故,应针对可能引起事故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十二章附则 第157条冶金企业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及修理改造,均必须遵守本规程【本规程未涉及到的事项,应按《容规》及国家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158条各单位应按照本规程的具体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订、修改、完善本企业的实施细则。 第159条本规程由冶金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160条本规程自起实行。 压力容器工作介质种类的划分 压力容器的工作介质.按其危害作用不同分为毒性介质和易燃介质,具体划分如下:
一、毒性介质介质的毒性程度,按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1级)、高度危害(2级)、中度危害(3级)和轻度危害(4级)。依据上述分级标准,对我国职业性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分级如下:
1.极度危害(1级):柔及其化合物、苯、碑及其无机化合物提、氯乙烯、锚酸盐、、重错酸盐、黄磷、镀及其化合物、对硫磷、碳基镇、八氟异丁,烯、氯甲醋、锤及其化合物、氧化物。
2.高度危害(2级):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二硫化碳、氯、丙烯睛、四氯化碳、硫化氨、甲醒、苯胶、氟化氧、五氯酣及其锅盐、铺及其他合物、敌百虫、氯丙烯、饥及其化合物、澳甲皖、硫酸二甲醋、金属镇、甲苯二异氯酸醋、环氧氯丙饶、碑化氢、敌敌畏、光气、氯丁二烯、一氧化碳、硝基苯。
3.中度危害(3级):苯乙烯、甲醇、硝酸、硫酸、盐酸、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二甲基甲股股、六氟丙烯、苯盼、氮氧化物、氨。
4.轻度危害(4级):溶剂汽油、丙阁、氢氧化纳、四氟乙烯。 六非致癌的无机碑化合物除外。
二、 易燃介质 一甲胶、乙皖、乙烯、氯甲饶、环氧乙烧、环丙饶、氢、丁饶、三甲胶、丁二烯、丁,烯、丙饶、丙烯、tf皖、煤气、半水煤气、合成氨变换气、煤粉等。 附2 压力容器种类的划分 根据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及其功能,将压力容器分为反应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和储存容器四种,具体划分如下:
1.反应容器:主要是用来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容器。如反应器、反应釜、分解锅、分解塔、聚合釜、高压釜、超高压釜、合成塔、变换炉、蒸煮锅、蒸球、蒸压釜、发生器、硫化器等。
2.换热容器:主要是用来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容器。如管壳式余热锅炉 器、水冷式焦炉上升管、液化器等。
3.分离容器:主要是用来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和气体净化分离的容器。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皮囊式贮能器、蓄热器、蒸馆釜、洗涤器、吸引器、铜洗塔、化冷却汽包、仓式泵、煤粉喷吹罐等。
4.储存容器:主要是用来盛装生产和生活用的原料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的容器。如各种形式的储槽等。
第5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
1、为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必须进行平稳操作即缓慢进行加载和卸载,以及运行期间保证载荷相对稳定。
2、防止容器超压、超温运行。
3、经常检查压力容器的操作压力、操作温度、各连接部位有无泄漏、渗漏现织,容器有无塑性变形、磨损以及其它缺陷或可疑迹象。容器及其连接管道有无震动、磨损现象。
4、检查安全装置以及与安全有关的器具是否保持完好状态。
5、容器停止运行期间,要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经常保持容器的干燥和洁净,防止大气腐蚀。
6、要保持容器外表面的防腐油漆等完整无损。
7、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运行
a、容器的操作压力或壁温超过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极限值,而且采取措施仍无法控制并有继续恶化的趋势。
b、容器的承压部件出现裂缝、鼓泡变形、焊缝或可拆连接处泄漏等危及容器安全。
c、安全装置全部失效,连续管件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操作。
d、操作岗位失火,威胁到容器的安全。
8、压力容器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或严重威胁安全时,专责操作人员应做以下工作
a、立即泄放容器内的气体,使容器内压力下降。
b、停止向容器内输入气体。
c、作好与前后有关岗位的联系工作。
d、及时向车问级压力容器专责管理人员汇报情况。
e、检查操作过程是否符合操作规程。
f、检查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等保护装置的工作情况是否完好。
g、检查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有无泄漏、渗漏现象。
h、检查容器及其连接管道有无震动、磨损现象。
第6篇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技术措施
1钢板
1.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
1.1.1钢板的标准、使用状态及许用应力按表1的规定。
1.1.2壳体用钢板(不包括多层容器的层板)应按表2的规定逐张进行超声检测,钢板超声检测方法和质量等级按jb/t 4730.3的规定。
1.1.3受压元件用钢板,其使用温度下限按表3的规定,表3中q245r和q345r钢板在下述使用条件下应在正火状态下使用。
a)用于多层容器内筒的q245r和q345r;
b) 用于壳体的厚度大于36mm的q245r和q345r;
c) 用于其他受压元件(法兰、管板、平盖等)的厚度大于50mm的q245r和q345r。
1.2高合金钢钢板
钢板的标准、厚度范围及许用应力按表4的规定。
2钢管
2.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管
2.1.1钢管的标准、使用状态及许用应力按表5的规定。对壁厚大于30mm的钢管和使用温度低于-20℃的钢管,表中的正火不允许用终轧温度符合正火温度的热轧来代替。
2.1.2gb 9948中各钢号钢管的使用规定如下:
a) 换热管应选用冷拔或冷轧钢管,钢管的尺寸精度应选用高级精度;
b) 外径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10和20钢管,应分别进行-20℃和0℃的冲击试验,3个纵向标准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不小于31j。10和20钢管的使用温度下限分别为-20℃和0℃。
2.1.3gb6479中各钢号钢管的使用规定如下:
a)钢中含硫量应不大于0.020%;
b)换热管应选用冷拔或冷轧钢管,钢管尺寸精度应选用高级精度;
c)外径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20和16mn钢管,应分别进行0℃和-20℃的冲击试验,3个纵向标准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分别不小于31j和34j。20和16mn钢管的使用温度下限分别为0℃和-20℃。
2.1.4使用温度低于-20℃的钢管,其钢号、使用状态和冲击试验温度(即钢管的使用温度下限)按表6的规定。表中16mn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p≤0.025%、s≤0.012%的规定,外径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钢管进行-40℃的冲击试验,3个纵向标准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不小于34j。
09mnd和09mnnid钢管的相关规定见4.2.2和4.2.3。
2.2高合金钢钢管
钢管的标准、壁厚范围及许用应力按表7的规定。钢管的交货状态应按表7中相应钢管标准的规定。表7中gb13296和gb/t 14976钢号中的统一数字代号系按gb/t20878的规定。
第7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
1.最高工作压力(pw) (注:)大于等于0.1 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注1: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注2: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30.025m; 注: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予圆整,且不扣除内部附件体积的容积。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 (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 (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 1mpa,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 (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 (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 (9)超高压容器。
第四条 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将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
1. 低压容器(本条第2、3款规定的除外)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2. 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1)中压容器(本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2)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 注: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 注1:易燃介质是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20%的气体,如:一甲胺、乙烷、乙烯、氯甲烷、环氧乙烷、环丙烷、氢、丁烷、三甲胺、丁二烯、丁烯、丙烯、甲烷等。 注2:介质的毒性程度参照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分为四级,其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 ①极度危害(ⅰ级)< 0.1mg/m; ②高度危害(ⅱ级)0.1~<1.0mg/m; ③中度危害(ⅲm级)1.0~<10mg/m; ④轻度危害(ⅳ级)≥10mg/m。 举例: ⅰ、ⅱ级―氟、氢氰酸、光气、氟化氢、碳酸氟氯等; ⅲ级―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氢等; ⅳ级―氢氧化钠、四氟乙烯、丙酮等。 注3: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介质的组成并按本注的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决定介质毒性程度是否属于易燃介质。 (3)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管壳式余热锅炉是指本规程第三条所述烟道式余热锅炉之外的,结构类似压力容器,并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余热锅炉); (5)搪玻璃压力容器。
3.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大于等于0.02mpa·m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等于0.5mpa·m的中压反应容器和p·v大于等于10mpa·m的中压储存容器; (3)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4)高压容器。 第五条 研制开发压力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同级劳动部门申请试制、试用。经一定时期的验证,证明安全性能满足本规程的要求,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得到认可,由劳动部门按照压力容器类别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并取得相应制造资格认证之后,方可投人正式制造。
第六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无相应标准的,应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专门的技术规定,或认定相应的有关标准。否则,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二章 材料(内容:略)
第三章 设计(内容:略)
第四章 制造与现场组焊(内容:略)
第五章 无损探伤与压力试验(内容:略)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一0二条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一0三条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一0四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1.压力容器登记卡;
2.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文件;
3.第四章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
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一0五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劳动部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一0六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第一0七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员应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第一0八条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本厂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第一0九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对于特殊的生产过程,在开车升(降)温的过程中,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制订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一一o条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人运行。
第一一一条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人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工作人员不得进人。
第一一二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一一三条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技术改造,应遵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的焊补、挖补、更换筒节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及合乎使用的质量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
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20d2表面探伤,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探伤,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3.母材堆焊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缝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不宜小于100mm。
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补焊后重新做热处理。
5.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修理方法。
第七章 定期检验
第一一四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一一五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1.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期限分为: 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其周期每10年至少一次。 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见《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第一一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应予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严重不准确的;
2.材料焊接性能差,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
3.首次检验的;
4.使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
5.使用期超过15年,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
6.检验员认为应该缩短的。
第一一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非金属衬里层完好的,但其检验周期不应超过9年。
2.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低于0.1毫米/年的或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通过一至两次内外部检验,确认符合原要求的,但不应超过10年。
3.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定期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一一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的;
3.更换衬里在重新衬里前;
4.停止使用两年重新复用的
5.新安装的或移装的;
6.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7.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第一一九条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使用单位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由原检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延长,但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
第一二0条 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确需进行缺陷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压力容器缺陷评定单位承担。在用压力容器缺陷评定单位的资格认可,应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2.负责缺陷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缺陷评定结论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最终的评定报告和结论,须经承担评定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在主送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所在地省级和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八章 安全附件
第一二一条 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和测温仪表,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一二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均应装设安全阀或爆破片。若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的,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
第一二三条 若安装安全阀后不能可靠地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或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组合共用结构。采用组合共用结构时,应符合gb150附录b的有关规定。
第一二四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产品
第一二五条 对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人大气。
第一二六条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爆破片应定期更换,更换期限由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对于超过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应更换。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
第一二七条 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第一二八条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如采用系统最高工作压力作为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时,则系统中每个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应与其相适应。
第一二九条 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第一三0条 压力容器设计时,如采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作为安全阀、爆破片的调整依据,应在设计图样上和压力容器铭牌上注明。
第一三一条 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1.安全阀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铭牌上的内容; (2)制造依据的标准; (3)检验报告; (4)监检报告; (5)其他特殊要求。
2.安全阀的金属铭牌上应载明下列内容: (1)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2)型号、型式、规格; (3)产品编号; (4)公称压力,mpa; (5)阀座喉径,mm (6)排放系数; (7)适用介质、温度; (8)检验合格标记、监检标记; (9)出厂年月。
第一三二条 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丝的铅封装置;静重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第一三三条 安全阀安装的要求:
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气相空间,或与连接在压力容器气相空间上的管道相连接。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面积。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数个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人口的面积,应至少等于数个安全阀的进口面积总和。
4.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不宜装设中间截止阀门。对于盛装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或粘性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更换、清洗,可在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装截止阀,截止阀的结构和通径尺寸应不妨碍安全阀的正常泄放。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时,截止阀必须保持全开,并加铅封。
5.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一三四条 新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第一三五条 安全阀进行校验和压力调整时,必须有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人员在场。调整后的安全阀应加铅封。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级。在线调校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三六条 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低于压力源压力时,在通向压力容器进口的管道上必须装设减压阀。如因介质条件影响减压阀可靠地工作时,可用调节阀代替减压阀。在减压阀或调节阀的低压侧,必须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
第一三七条 拱形金属爆破片应符合gb567《拱形金属爆破片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一三八条 压力容器内的介质为腐蚀性、易燃性或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则该压力容器设计总图样上,应注明选用爆破片的材质及所确定的爆破压力。
第一三九条 对压力表的选用要求:
1.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3.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一四0条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第一四一条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1.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的不利影响;
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型阀;三通旋塞或针型阀上应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3.用于水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管;
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有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第一四二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一四三条 压力容器用液面计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2.在安装使用前,低、中压容器用液面计,应进行1.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水压试验;高压容器用的液面计,应进行1.2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水压试验;
3.盛装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上,应选用防霜液面计;
4.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面计,应选用夹套型或保温型结构的液面计;
5.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应采用板式或自动液面指示计,并应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6.要求液面指示平稳的,不应采用浮子(标)式液面计。
第九章 附则
第一四四条 液面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如液面计的安装位置不便于观察,则应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面计的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明显的标记。
第一四五条 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液面计的维护管理,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晰。应对液面计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使用单位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在管理制度中予以具体规定。
第一四六条 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 1.超过检验周期; 2.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3.阀件固死; 4.经常出现假液位。
第一四七条 需要控制壁温的压力容器上,必须装设测试壁温的测温仪表(或温度计),严防超温。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
第一四八条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报告和处理。
第一四九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一五0条 本规程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