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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氧气的性质与风险 氧气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其化学活性极高,能助燃且支持生命。然而,过量的氧气浓度可导致火灾、爆炸和窒息风险。在工业、医疗和科研环境中,正确处理和使用氧气至关重要。
二、安全操作规定
1. 储存与搬运:氧气瓶应存储在通风良好、无火源、无油脂、无易燃材料的地方,搬运时要防止撞击和跌落。
2. 使用前检查:每次使用前,检查氧气瓶阀门、连接件和减压器,确保无泄漏、损坏或腐蚀。
3. 操作程序:打开氧气瓶阀时,应缓慢操作,避免产生静电火花。关闭时,先关闭设备端,再关闭气瓶端。
4. 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应穿戴适当的防护装备,如防静电工作服和手套,避免皮肤接触氧气。
5. 紧急应对:发现泄漏,立即疏散人员,严禁使用明火,使用专门工具进行堵漏,并报告给相关人员。
三、监测与维护
1. 定期检查:定期对氧气系统进行泄漏检测,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2. 维护记录:建立维护和检查记录,跟踪设备状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应急预案:制定并定期更新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响应。
四、培训与教育
1. 新员工培训: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氧气安全操作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2. 定期培训:定期进行安全复训,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实践操作:理论培训结合实践操作,确保员工熟悉安全规程。
标准
1. 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法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工业气体安全规程》。
2. 企业内部应制定并执行更具体的操作标准,如氧气瓶使用手册和应急响应指南。
3. 安全标准应定期审查和更新,以适应技术进步和安全环境变化。
考试题及答案
1. 在何处储存氧气瓶最为安全?(a) a. 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易燃物的地方 b. 靠近工作台,方便取用 c. 存储在阴暗潮湿处 d. 与其它气体瓶混放
答案:a
2. 发现氧气泄漏,应如何操作?(b) a. 立即使用明火检查泄漏源 b. 疏散人员,禁止使用明火,尝试堵漏 c. 忽略泄漏,继续工作 d. 自行修理泄漏
答案:b
3. 氧气安全规程要求员工应多久进行一次安全复训?(c) a. 每月 b. 每年 c. 每两年 d. 初次培训后无需复训
答案:b
氧气安全规程范文
第1篇 二小时氧气呼吸器安全操作规程
1.二小时氧气呼吸器是一种与外界空气隔绝的呼吸保护器具。
主要用于军事化矿山救护队队员的备用呼吸器,也可用于其他工矿企业中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在有害气体环境中佩用进行工作。
2. 二小时氧气呼吸器为小队集体装备,要求固定人员进行保管,在每次使用完或每隔2~3天,用呼吸器检验仪对各部件进行检查,使之达到战斗标准,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完好。
3. 小队进入任何作业环境,必须携带该装备,保证队员在四小时呼吸器发生故障和抢救伤员时使用。
4. 佩用二小时氧气呼吸器时,需在更换者有自主呼吸的情况下3人密切配色,严防配合不当而造成伤害。
5. 小队在执行任务途中或现场作业时,二小时氧气呼吸器保管者要随身携带该呼吸器或尽可能将它存放在接近工作现场的明显地点,以备急用时迅速更换和佩戴。
6. 救护指战员在灾区如发现四小时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自我失去控制能力,应当迅速发出援救信号,坐下来等待佩戴二小时氧气呼吸器。
7.当小队行驶或工作时,如听到援救信号,并确认四小时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二小时氧气呼吸器保管者应迅速赶到更换者前面(面对更换者),后面1名队员立即蹲下,用膝盖顶住换者背部,扶正头部稍向后仰。
8.立即脱去更换者矿帽,解开胫带,脱去四小时氧气呼吸器口具(要求绕过头顶)。同时,二小时氧气呼吸器保管者从仪器包内取出呼吸器,解开捆扎背带,迅速打开氧气瓶,按手动补气阀,使排气阀顶住杠杆,排出原气囊内的废气。
9.拔掉口具塞,将胶皮面具翻过来,右手拿住面具,用大拇指和十指将面具上部分开与换者头部同宽。此时,面具下部挂到换者下额上,同时脱去四小时氧气呼吸器口具,拇指和十指用力向后推,使面罩翻回原来形状,戴到换者头部。
10.面具带上后,立即按手动补气阀,使面具与脸部有限空间内迅速充满氧气,后者校正并检查面具佩戴情况,使之达到标准要求。
11. 后面1名队员为换者戴上矿帽。二小时氧气呼吸器保管者解开四小时呼吸器腰带,将换者双臂向后背,脱去四小时氧气呼吸器。
12. 将二小时氧气呼吸器斜挎在换者左肩,仪器在右腋下,扎上腰带,让其原地休息,待恢复正常后,扶起行走,全小队退出灾区。
13. 将面具戴好,然后进行几次深呼吸,观察呼吸器内部件是否完好,最后确认各部件正常方可进入灾区工作。
14. 二小时氧气呼吸器佩用后应随时注意氧气压力消耗情况,不得随便去掉面罩,待确认进入新鲜风流中方可去掉呼吸器。
15. 二小时氧气呼吸器使用时间应严格控制在2 小时以内。
16. 使用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不得任意按动手动补气阀。
17. 二小时氧气呼吸器的检查应严格按照四小时氧气呼吸器前5项检查标准实施。
18. 救护队返回驻地后对呼吸器的管理是极其重要的一项工作。无论早晚或疲劳程度如何,均应首先将呼吸器恢复到战斗准备状态。
(1)使用过的清净罐要更换药剂(氢氧化钙)。清净罐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进行清洗,以免加快腐蚀;(2)氧气瓶要重新充气,保证在180 个大气压力或15 兆帕;(3)对气囊、面具、呼吸软管要进行清洗、消毒;(4)对外壳的污泥、灰尘要清洗干净,检查有无损坏。清洗时减压器要防止水分侵入,以免造成内部生绣失灵;(5)对使用中存在或发现的疑问要提出修理或重新检查;(6)在安装各部机件时,要检查各接头垫圈是否存在及好坏程度;(7)在清洗各部件时,严防碰撞,避免损坏,造成气密不良;(8)在检查时应当用双手拉面具,看是否有破口现象,有破口应及时更换和修补。
19. 二小时氧气呼吸器及备件应避免日光的直接照射,以免橡胶件硬化。
20. 二小时氧气呼吸器与人体器官发生直接关系,因此要保持清洁,仪器应放置在不易遭到灰尘的地方,以免有害身体健康。
21. 二小时氧气呼吸器严禁沾染油脂。
22. 保管室内温度保持在+5~+30℃之间,相对湿度在10%~80%,呼吸器距离取暖设备不小于1.5 米,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的酸性气体或烟雾。
23. 橡胶制品如长期不使用,应涂一层滑石粉,使用前用水清洗,便可增加使用寿命。
24 氧气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尽,应该留有不小于0.5 分斤力/厘米2的剩余压力。须远离火源,与明火距离大于10 米,严禁沾染油脂,严格遵守保管规章制度。
第2篇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植。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9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10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11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12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13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14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 材 料
第15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16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17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第18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
第19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 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20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
第四章 设 计
第21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吕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第22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23条 设计条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规定。
第24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25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第26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27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第28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
第29条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
第30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
第31条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
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改变设计壁厚。
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第五章 制 造
第32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
第33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第3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1.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2.正常生产满五年。
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第35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3. 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36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
第37条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
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38条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
第39条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
第40条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
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
第41条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第42条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
第43条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第六章 气瓶附件
第44条瓶阀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45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瓶阀材料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脂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爆破压力应略高于瓶内气体的最高温升压力。
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7.瓶阀出厂时,应按只出具合格证。
第46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
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
第47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
3.可卸式瓶帽应有互换性,装卸方便,不易松动。
4.如用户无特殊要求,一般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第七章 充 装
第48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管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49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充装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还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
第50条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气瓶充装单位应办理换发注册登记证手续,逾期不办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
第51条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
第52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第53条永久气体的充装设备,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充气后在20℃时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第54条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
第55条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
第56条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2.称量衡器诮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
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5.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0、充装日期;
6.操作从员应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第八章 定期检验
第57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资格证书。
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并取得检验气瓶的资格证书。
第58条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气瓶改装。
第59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60条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
1.在确认气瓶内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
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须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61条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
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判废。对少数尚有使用价值的气瓶,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
第62条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
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录4),并通知气瓶产权单位。
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63条气瓶的改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根据气瓶制造钢印标记和安全状况,确定改装后的充装气体和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2.用适当的方法对气瓶进行彻底的清理、冲洗和干燥后,换装相应的瓶阀和其他附件;
3.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和涂检验色标,并按改装后盛装的气体更改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
4.将气瓶的改装情况,通知气瓶的产权单位,记入气瓶档案。
第64条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名称或代号、瓶类、瓶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检验记录应保存在检验单位,保存一个检验周期备查。
第65条进口气瓶按本规程第5条检验合格后,由负责检验的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国家标准gb7144的规定。
第66条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
第九章 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67条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68条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超重机和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爆晒;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 装有液体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第69条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的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第70条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0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71条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72条违反本规程规定,要追究当事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7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74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3篇 氧气乙炔设备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一、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避免激烈振动和碰撞冲击,防止气瓶直接受热。
二、严禁氧气瓶与乙炔瓶等易燃气瓶混装运输。
三、氧气瓶与乙炔瓶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而气瓶间距离保持5米以上。
四、开启瓶阀时,用力要平稳,操作者应位于出气口侧以防受气体冲击,使用减压器时应检查气瓶丝口是否完好、紧固,防止高压冲掉。
五、严禁将瓶内气体用尽,须留有余压以防空气倒灌和用于检查。
六、必须按规定连接气带与气瓶,严禁乱接胶管,以防事故,且氧气、乙炔胶管长度以20—30米为宜。
七、焊割时发现回火或发现有倒吸声音,应立即关闭割炬上的已炔阀门,再关闭氧气阀门,稍停后开启氧气阀门把焊割内灰尘吹掉,恢复正常使用。
八、在输气胶管或减压器发生爆炸,燃烧时应立即关闭瓶阀。
九、若发现瓶阀易烧塞或瓶体等部位有漏气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把气瓶转移到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且附近不得有火源。
十、当气瓶瓶阀易烧塞或其它部位因漏气而着火时应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同时用水冷却瓶壁以防进一步发生危险。
十一、若发现瓶壁温度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用大量的冷水喷淋以防燃烧和爆炸事故。
十二、氧气、乙炔瓶在运输中严禁使用电动葫芦,塔吊等器器械吊装运输,动输过程中必须先撤去减压器、氧气、乙炔瓶上必须确保防振圈,气带严禁漏气。
十三、使用氧气、乙炔设备时应根据钢材厚度选择适当的割具,在切割材料中应把材料垫高10mm左右,防止氧化铁割烂下面材料。
十四、使用结束时,须将气瓶阀门关闭,收好气带,并将气瓶放回规定位置,整理好氧气设备,并打扫使用场所清洁。
十五、氧气、乙炔焊割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焊割作业特种作业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4篇 氧气瓶充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⒈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充装设备、工艺及安全操作规定。
⒉氧气瓶充装前应有专人检查,未经检查的气瓶不准充气。对瓶内气体种类、成分无法判定时还应化验;充装时,气体流速不宜过快,防止气瓶过热。
⒊压力表、安全阀要定期校验,保持灵敏准确。检查漏气应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方法试验。
⒋气瓶外壳温度不得超过45℃,否则立即停止充氧。
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气体:
⑴瓶上沾有油脂,瓶嘴冻结的;
⑵气瓶的漆色、字样和所充装气体不符的;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⑶气瓶漏气,气阀不良及瓶内无余气的;
⑷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⑸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⑹气瓶已经超过检验期限的。
⒍气瓶充装时,若发生着火,应迅速关闭阀门,停止气源后,再用灭火器材扑救。
⒎在充氧间、实瓶间操作时,应防止气瓶倾倒,轻卸轻放。气瓶充装后,必须旋紧、戴好瓶帽、防震胶圈,按规定将气瓶放置整齐,严禁敲击、碰撞。
⒏充气的卡具应灵活,确保锁紧可靠。
⒐充装气瓶时所戴的手套、工具、卡具要防止沾染油污。
第5篇 四小时氧气呼吸器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四小时氧气呼吸器是一种与大气隔绝的呼吸保护器具,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员佩用。
2.四小时氧气呼吸器佩用前,必须进行前5 项检查,达到标准规定的技术性能。同时,附件必须齐全,性能良好。
3.佩用四小时氧气呼吸器时,严禁通过口具讲话(佩用面罩时除外);一切工作和行动中都必须严格地使用规定的音响信号和手势进行联络。
4.在未有弄清有无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必须事先佩用好四小时氧气呼吸器方准行动。
5.平时将四小时氧气呼吸器口具朝里,仰放在着装台的固定位置上(即上盖朝下,呼吸软管和背带理顺放在外壳上,腰带相对折叠在呼吸软管和背带上)。
6.佩戴者面向仪器,首先分开腰带和背带,然后拉出呼吸软管放在下垂位置。
7.佩戴者两手分别由背带里握住仪器的两侧,将其举过头顶后脑勺处,两手迅速松开,同时,两臂向外伸开,使仪器滑落在背上,两肩套在背带里。
8.系好腰带,检查附件(信号装置、防烟眼镜、鼻夹、颈带等)是否齐全。
9.矿山救护小队,在进入灾区前,全体指战员必须清点技术装备,并对四小时氧气呼吸器做战前检查。其检查顺序和方法如下
(1)首先进行互检。其方法是根据小队长口令,全体向右转,左腿向前跨出半步,后者为前者打开仪器盖子,用手摸眼看的方法检查固定卡子、各接头、开关、螺钉是否松动滑落。然后队列最后一名队员和副小队长向后转,为副小队长进行检查,完毕后恢复一列横队,开始自检;
(2)检查呼吸两阀的灵活性。其方法是:将口具取掉堵塞,放在嘴内做短促呼吸,如听到呼吸两阀清晰的动作声则为良好。
(3)检查呼吸两阀的逆向气密性。其方法是:用右手握住吸气软管加深吸气,直至吸不出气,则为呼气阀气密性良好;用左手握住呼气软管加大呼气,直至呼不出气为止,则证明吸气阀气密性良好;
(4)检查整机的气密性。其方法是:用口吸鼻呼的方法,将仪器内气体吸尽,并用舌头堵住口具通道停留5 ~10 秒钟后,如再也吸不出气,则说明整机的气密性良好;
(5)打开氧气瓶开关,并将手轮回转半圈;
(6)检查减压器定量孔流量和自动肺启闭动作情况。其方法是:根据平时定量孔喷出氧气的声音来判断流量是否正常;然后加深吸气,如能在平时吸气深度的情况下,听到自动肺开启的声音,则证明自动肺开启动作灵敏正常;
(7)检查手动补给阀开启动作情况。其方法是:用右手拇指按压手动补给阀按钮,如果能在6 ~8 秒内使气瓶中的氧气直接进入并充满气囊,则证明手动补给阀开启动作正常;
(8)检查自动排气阀开启动作情况。其方法是:用鼻子吸气、嘴向气囊内呼气,如果在平时呼气压力的情况下,能听到自动排气阀排气的声音,则证明自动排气阀开启正常;
(9)检查压力表指数,计算氧气瓶内的氧气储存量。检查仪器背带、信号、鼻夹、防烟眼镜和面罩是否完好;
(10)报告战前检查情况。首先由1 号队员开始向小队长报告:“1 号队员仪器良好,气压××”,以此类推。最后小队长面向全体队员报出自己的仪器和气压情况;
(11)小队长按军事化行动要求跑到指挥员面前,立正、敬礼,报告:“××中队,第×小队×名指战员全部到齐,技术装备齐全,仪器良好,最低氧气压××,请分配任务和指示。”指挥员布置任务后,小队长跑回到小队队列前,向小队全体队员如实传达一遍。并问大家:“听明白没有”大家一致回答:“明白”。
10.小队长发布戴口具命令后,小队全体战斗员应取出各自的口具塞,将口具含在口内(或迅速戴上面罩),并将固定皮带系好,戴上鼻夹(如有烟雾时,还应戴上防烟眼镜)。
11.佩用四小时氧气呼吸器在工作或行动中,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头部应缓慢活动,防止鼻夹脱落;
(2)呼吸要均匀,随时注意自身感觉和检查氧气消耗情况(一般工作,每小时消耗氧气压力为4 兆帕,氧气量约80 升;重体力劳动,每小时消耗氧气压力为5 ~6 兆帕,氧气量约为100 ~120 升);
(3)当发现有呼吸困难,头痛、眼花、耳鸣、心慌等感觉时,应立即按动手动补给阀按钮,使氧气充满气囊。并报告小队长,对仪器进行检查;
(4)在佩用四小时氧气呼吸器行动中,如因仪器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应查明原因,更换备用氧气瓶或更换一小时氧气呼吸器(或二小时呼吸器),退出灾区。如遇低窄巷道时,应将呼吸器从背上脱下,用双手托着匍匐通过巷道然后再将仪器背好;
(5)非必要时,不准随意使用手动补给,防止无代价的消耗氧气;
(6)佩用四小时氧气呼吸器,一切工作和行动都应使用音响信号或手势联系,严禁通过口具讲话(戴面罩除外),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摘掉鼻夹和口具,严禁单独行动。
12.矿山救护小队退出灾区,到达基地后,脱装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操作
(1)摘掉鼻夹和口具(或卸下面罩);
(2)观察氧气剩余压力,关闭氧气瓶开关;
(3)倒出唾液,塞好口具塞;
(4)解开腰带,取下矿灯,身体稍弯曲,双手握住两肩部背带;向上提拉,使仪器靠近头的后部,双手卡住仪器两侧举过头顶,撤出身体,将仪器放在基地的安全地点(或着装台上),戴好矿灯。
(5)取下防烟眼镜,放到呼吸软管上,理顺呼吸软管、背带和腰带。
13.返回驻地后,无论是白天或黑夜,无论疲劳程度如何,对使用后的四
小时氧气呼吸器,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和恢复:
(1)立即进行拆卸和清洗,并放在阴凉处晾干;
(2)更换充填压力为20 兆帕以上的氧气瓶;
(3)清净罐重新充装二氧化碳吸收剂(2000 克左右),唾液盒和水分吸收器装入新的脱脂棉;
(4)对其他晾干的组部件,进行组装,并进行前5 项检查,使之达到标准规定要求,处于战备状态。
第6篇 氧气站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氧气站汇流排及切换器分为ab两组。汇流排与切换器上的减压组件可分别使用,互换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2、初次启动之前,检查汇流排切换器上所有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减压器的手柄应处于松动状态。
3、将ab两组汇流排的回型导管接头分别与各氧气瓶上阀连接并紧固至不漏气。
4、如使用a组一边氧气,b组一边氧气则作为备用。
5、首先开启a组边氧气瓶的阀,再将对应该氧气瓶的汇流排角阀缓慢开启,注意汇流排上压力表当指针处于缓慢上升状态,至压力表稳定后才能将该组的氧气瓶阀全部打开,否则会冲坏压力表和减压器。
6、调整a组一边减压阀的压力,使输出压力调整到0.8mpq,此压力为管路输送压力。
7、当a组氧气压力消耗到低于0.3mpq时,应切换到b组供氧。换b组供氧时应先关闭a组单向截止阀,然后按照以上4、5、6顺序开启、调整b组给管网供氧,关闭a组所有阀,更换氧气瓶以备用。
8、减压器除检修后或第一次使用需调整外,一般一次性调好后不再变动。注意:高压减压阀严禁调动。
9、更换氧气瓶检修各零部件及管道、接头、内壁不得粘上油污或杂物,以防止堵塞、起火、燃烧、爆炸而损坏零部件及管道。对汇流排定期检查,发现泄漏应及时处理。
第7篇 氧气设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所用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脂。工作时,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2、氧气设施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
3、动火作业前,必须先关闭阀门,确认无泄露,用压缩空气或氮气置换管道内氧气,然后进行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氧气管道动火作业前,必须先制定动火方案(包括负责人、操作方案、安全措施、职责等)。
5、氧气管道、阀门等与氧气接触的部件,安装、检修及停用后再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除锈,脱脂(可用喷砂、酸洗除锈法或ccl4及其它高效非可燃洗涤剂脱脂、除锈),并将管道内的残留物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吹刷干净,吹刷速度应不小于20m/s。
6、氧气管道应架设在非燃烧体支架上。
7、氧气管道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8、严禁用氧气吹刷管道。
9、开、关氧气阀门应缓慢进行。手动操作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阀侧面。禁止非调压阀作调压阀使用。
10、未改造的碳钢手动阀门,开关前应减少阀门前后压力差。
11、管道的调节阀前应设过滤器,并定期清扫积尘及杂物。
12、氧气管道及设备周围动火作业时,氧含量必须控制在18-23%范围内,h2含量不得超过0.4%。
13、进入充装o2、n2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应切断气源,堵好盲板,用空气置换内部气体(置换后氧气含量应不小于18%),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入作业。
14、严禁带压拆卸容器、管道及设备。
第8篇 氧气瓶的使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出厂前,必须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严格进行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气瓶时,应稍打开瓶阀,吹出瓶阀上粘附的细屑或脏污后立即关闭,然后接上减压表再使用。
(3)开启瓶阀,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向的侧面并缓慢开启。避免氧气流朝向人体、易燃气体或水源喷出。
(4)禁止用在带压力的氧气瓶上拧紧瓶阀和垫圆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
(5)防震:在贮运和使用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剧烈震动和撞击,尤其是严寒季节,在低温情况下,金属材料易发生碎裂从而造成气体瓶爆炸。
搬运气瓶时,应有专门的抬架或小推车,不得肩背手扛,禁止直接使用钢绳、链条、电磁吸盘等吊运氧气瓶,要轻装轻卸,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在地面滚动。运输时,气瓶必须有护圈和戴好瓶帽。
使用和贮存时,应用拦杆或支架加以固定,防止气瓶突然倾倒。
(6)防热:要防止氧气瓶直接受热,应远离高温、明火和熔融金属飞溅物等10m 以上。
(7)防静电火花和绝热压缩:主要发生于开启瓶阀和减压器的操作,高速气流中的静电火花放电,固体微粒的碰撞热的摩擦热、气体受突然压缩时放出的热量(即绝缘压缩)等,都可能成为氧气瓶和减压器爆炸着火的因素。因气瓶里的氧气一般均含有部分水和锈皮等,当瓶阀或液压器开过时,则氧气高速流动的水滴和固体微粒,就会与管壁产生摩擦而出现火花。关于绝缘压缩的危险是:高压气流的冲击,将使减压器内局部(高压室或低压室)的气体突然压缩,瞬间产生的热量会使温度剧增,完全有可能使橡胶软隔膜、衬垫等材料着火,甚至会使铜和钢等金属燃烧,造成减压器完全烧坏,还会导致氧气瓶着火爆炸。
(8)留有余气并关紧阀门:留有余气的目的是使气阀保持正压,可防止可燃气体进入瓶内,同时便于瓶内气体成分化验。
(9)氧气瓶必须做定期技术检验,按照安全规程的规定,每三年检验一次。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不得使用。
(10)当瓶阀或减压器发生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进行解冻,绝对不能用火焰烤或烧红金属去烫。
(11)防油:氧气瓶不得沾有油脂,同时也不能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等接触阀门或减压器等。
(12)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3m。
(13)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净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试压和气功工具的气源。
(14)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换气。
第9篇 氧气、乙炔瓶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流程
风险分析
安全注意事项
严禁事项
应急措施
作业前准备
布置
1、其他伤害
指定人员操作(持证),监护人,作业场所,分析危险源,及预防措施,办理危险作业工作票
1、严禁劳保用品穿戴不正确上岗;
2、严禁酒后上岗
3、严禁无证操作
4、严禁抛卸气瓶
1、受伤员工应大声呼救或用携带的通讯工具呼救;
2、救治:
2.1机械伤害:发现设备或人身伤害事故应直接急停设备,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2.2灼烫灼烫:人员如果灼烫后,立即进行大量的凉水冲洗伤处防止伤害深度加深;
2.3物体打击:遇有创伤性出血的伤员,应迅速包扎止血,使伤员保持头低脚高的卧位,并注意保暖;
2.4高处坠落:去除伤员身上的用具和口袋中的硬物,在搬运和转送过程中,颈部和躯干不能前屈或扭转,而应使脊柱伸直,绝对禁止一个抬肩一个抬腿的搬法,以免发生或加重截瘫;
2.5粉尘: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2.6中暑:脱离高温环境,迅速将中暑者转移至阴凉通风处休息;使其平卧,头部抬高,松解衣扣; 及时采取如补充液体、人工散热等急救措施;
2.7火灾:①发生火灾时要迅速判断火势的来源,使用附近的灭火器灭火;②火势难以控制时,朝与火势趋向相反的方向逃生;③万一身上着火,千万不要乱跑,应该就地打滚扑压身上的火苗;如同伴身上着火,可用衣物等覆盖灭火,或用水灭火;④火情难以控制时拨打119报警;
2.8其他伤害(滑跌、扭伤、摔伤、碰伤等):视具体伤害类型采取应急措施,遇有创伤性出血的伤员,应迅速包扎止血;
3、伤情严重时及时拨打120,同时汇报部门领导;
4、派专人到主要路口迎接救护车
检查
1、物体打击
2、高空坠落
3、机械伤害
4、噪声伤害
5、粉尘伤害
6、其他伤害(滑跌、扭伤、摔伤、碰伤等)
7、爆炸
1、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戴有色护目镜。
2、焊割工具性能是否正常,特别应检查回火防止器、安全阀是否有效。
3、自检所用气瓶上的压力表是否有效
4、应急通道是否畅通
5、轻搬轻放气瓶
作业过程
作业
1、灼烫灼烫
2、物体打击
3、高空坠落
4、机械伤害
5、噪声伤害
6、粉尘伤害
7、中暑
8、火灾
9、其他伤害(滑跌、扭伤、摔伤、碰伤等)
10、爆炸
1、乙炔气瓶应使用防倾倒装置。
2、乙炔瓶减压后的压力一般用0.2-0.3kg/cm2(表压)割厚钢板时,最高不得超过0.7kg/cm2(表压),金属表面淬火用时最高也不能大 于1kg/cm2(表压)。
3、乙炔气瓶用到最后,环境温度小于0℃时瓶内剩余压力不得小于0.5kg/cm2;环境温度在0℃-15℃时瓶内剩余压力不得小于1kg/cm2;环境温度在15℃-25℃时瓶内剩余压力不得小于2kg/cm2;环境温度在25℃-40℃时瓶内剩余压力不得小于3kg/cm2。
4、乙炔在使用、运输、存放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5、乙炔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使用中的乙炔瓶染色工作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6、夏季要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少于10米。
7、瓶阀冻结,必要时可用40℃以下温水解冻。
8、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乙炔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9、.乙炔瓶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合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使用压力不得超过1.5kg/cm2,输出流速不应超过1.5m3-2m3时。
10、夏季使用乙炔时,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在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储存不得超过5瓶。
11、气瓶内的气体不准全部用完,应留有不少于0.5公斤的剩余压力,气瓶口须有完整的帽盖,开闭气阀时,人体头部要倒在气瓶一旁。
12.高空作业时,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要有安全带和脚手架。
13、乙炔气、氧气软管接头要严密,不得漏气,不准接触油类、高温管道,横过公路或通道时应加护盖。
14、在管道、容器、设备上动火,除必须事先办理动火手续外,必须办理其他的作业证件,证件办理齐全后方可动工。
15、动火前,管道、容器、设备内应泄压、放尽物料,必须与运行系统采取隔绝措施(如加盲板或拆除一段联接管道),以切断物料来源,然后再阿进行置换、吹风;对可能存有易燃易爆气体的死角,应设法排净。
16、动火点周围10m以内的其他易燃可燃物质,应清除干净。
17、动火作业场所应设灭火器材,操作时应有专人监护。
1、严禁不使用防振圈、安全距离内有易燃易爆物品、违章作业、不安安全距离摆放、在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2、乙炔气瓶禁止敲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
3、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
4、严禁放置在通风不好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5、氧气瓶严禁放置在易跌落杂物撞击的地方,禁止高温和阳光曝晒。
6、氧气瓶严禁与油类接触,不准和易燃物品放在一处,氧气瓶应立放牢固,搬运时应有橡胶垫卷
7、严禁在有压力带电设备和容器进行焊割
作业结束
清理作业现场
1、触电伤害
2、物体打击
3、机械伤害
4、噪声伤害
5、粉尘伤害
6、其他伤害
1、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2、工器具摆放整齐;
3、.交清本班次作业情况,遗留问题,交接签字
1、严禁工器具乱摆乱放、现场不清理
2、严禁作业后现场遗留工具、火种等;
3、严禁完工后未恢复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4、严禁未完工未交接清楚
第10篇 氧气瓶、乙炔瓶厂内使用、运输和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1、从事使用、运输和储存氧气瓶、乙炔瓶的人员必须熟悉《气瓶安全检查规程》和《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遵守使命操作规程。
2、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且不得任意涂改,气瓶的日常漆色工作,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3、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禁止敲击、碰撞;
②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③气瓶不得靠近热源,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米;
④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⑤夏季要防止日光暴晒;
⑥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4、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②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③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④车上禁止烟火,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5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时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最高不应超过五层;
②储存气瓶的仓库建筑,应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③乙炔气瓶与氧气瓶要分离储存,不能混合在一个储存仓库内。
第11篇 氧气瓶、乙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
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
一、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运输
(1)氧气瓶是运送和贮存高压氧气的容器,其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5mpa。按照规定,氧气瓶外表漆成天蓝色,并用黑漆标明“氧气”字样。
(2)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3)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损坏和爆炸。
(4)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5)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2、氧气瓶保管与存放
(1)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
3、氧气瓶使用规定
(1)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气时,不得将瓶内氧气全部用完,最少应留0.1mpa。以便在再装氧气时吹除灰尘和避免混进其他气体。
(3)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
(4)氧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
二、乙炔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1、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4、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米3/时瓶。
5、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7、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8、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符合安全要求:当环境温度<0℃时,压力应不低于0.05mpa;当环境温度为25~40℃时,应不低于0.3mpa。
11、在用汽车、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12、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向放置时,头部应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14、装运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相邻建造,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16、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品同向贮存,贮存间与明火和散放火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17、乙炔瓶严禁放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醒目标志;
18、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三、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重瓶与空瓶应分别存放,不得靠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估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估上使用;
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火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12、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第12篇 氧气乙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交底
交底时间:年 月 日
交底人签名:
被交底人签名:
交底内容:
1、氧气乙炔瓶的使用和贮存,应用栏杆和支架,防止气瓶突然倾倒。
2、氧气与乙炔瓶的贮存必须有隔离措施,距离不得小于3m,使用时不小于5m,应远离高温,明火和熔融金属飞溅物10m以上。
3、搬运气瓶时,应用专门的抬架或小推车,禁止直接使用钢绳、链条、电磁吸盘等吊运气瓶,要轻装轻卸,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在地上滚动。
4、使用时要注意固定,严禁卧放使用,局部温度不要超过40℃。
5、氧气橡胶软管应为红色,工作压力应为1500kpa;乙炔橡胶软管应为黑色,工作压力应为300 kpa。新橡胶管应经压力试验,未经压力试验或代用品及老化、变质、脆裂、漏气及沾上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
6、不得将胶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将重物及热的物件压在软管上,且不得将软管与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软管经过车道行道时,应加护套或盖板。
7、氧气瓶应于其它易燃气瓶、油脂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且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的日光下曝晒。
8、未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严禁使用。
9、乙炔软管、氧气软管不得错装,使用中当氧气软管着火时,不得折弯软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氧。当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熄炬火,可采用弯折前面一段软管将火熄灭。
本表一式二联,一联归档,另一联交班组保存。
第13篇 乙炔氧气安全操作规程
一、严禁携带火源及易燃物品进入氧气、乙炔房。
二、严禁氧气与乙炔混合放置,氧气和乙炔放置时应保持直立,并有防止倾倒支架。
三、在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氧气乙炔瓶不准使用。
四、氧气乙炔瓶的施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五、氧气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设防止倾倒支架,严禁卧放使用。
六、氧气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七、应采取措施防止氧气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水或其它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八、乙炔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九、氧气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去调节减压器或开、闭氧气乙炔瓶瓶阀。
十、氧气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露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露的情况下使用。
十一、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第14篇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植。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9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10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11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12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13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14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 材 料
第15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16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17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第18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
第19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 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20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
第四章 设 计
第21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吕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第22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23条 设计条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规定。
第24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25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第26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27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第28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
第29条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
第30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
第31条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
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改变设计壁厚。
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第五章 制 造
第32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
第33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第3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1.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2.正常生产满五年。
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第35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3. 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36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
第37条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
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38条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
第39条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
第40条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
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
第41条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第42条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
第43条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第15篇 氧气、乙炔设备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一、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避免激烈振动和碰撞冲击,防止气瓶直接受热。
二、严禁氧气瓶与乙炔瓶等易燃气瓶混装运输。
三、氧气瓶与乙炔瓶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而气瓶间距离保持5米以上。
四、开启瓶阀时,用力要平稳,操作者应位于出气口侧以防受气体冲击,使用减压器时应检查气瓶丝口是否完好、紧固,防止高压冲掉。
五、严禁将瓶内气体用尽,须留有余压以防空气倒灌和用于检查。
六、必须按规定连接气带与气瓶,严禁乱接胶管,以防事故,且氧气、乙炔胶管长度以20―30米为宜。
七、焊割时发现回火或发现有倒吸声音,应立即关闭割炬上的已炔阀门,再关闭氧气阀门,稍停后开启氧气阀门把焊割内灰尘吹掉,恢复正常使用。
八、在输气胶管或减压器发生爆炸,燃烧时应立即关闭瓶阀。
九、若发现瓶阀易烧塞或瓶体等部位有漏气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把气瓶转移到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且附近不得有火源。
十、当气瓶瓶阀易烧塞或其它部位因漏气而着火时应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同时用水冷却瓶壁以防进一步发生危险。
十一、若发现瓶壁温度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用大量的冷水喷淋以防燃烧和爆炸事故。
十二、氧气、乙炔瓶在运输中严禁使用电动葫芦,塔吊等器器械吊装运输,动输过程中必须先撤去减压器、氧气、乙炔瓶上必须确保防振圈,气带严禁漏气。
十三、使用氧气、乙炔设备时应根据钢材厚度选择适当的割具,在切割材料中应把材料垫高10mm左右,防止氧化铁割烂下面材料。
十四、使用结束时,须将气瓶阀门关闭,收好气带,并将气瓶放回规定位置,整理好氧气设备,并打扫使用场所清洁。
十五、氧气、乙炔焊割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焊割作业特种作业证,做到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