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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氧气乙炔的存储与搬运
1. 氧气和乙炔气瓶应分开存放,保持至少5米的安全距离,避免阳光直射和热源。
2. 存储区域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3. 搬运气瓶时,使用专用吊具或手推车,禁止抛掷或滚动,确保瓶阀保护帽完整。
二、设备检查与准备
1. 使用前,检查氧气乙炔管道无泄漏,阀门开关灵活,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功能正常。
2. 确保氧气乙炔瓶压力正常,连接软管无破损、老化现象。
三、操作步骤
1. 连接气瓶,先开乙炔后开氧气,关闭时则相反,以防回火。
2. 使用过程中,保持火焰长度适中,避免过度燃烧导致危险。
3. 工作结束后,及时关闭气源,清理现场,做好安全防护。
四、应急处理
1. 发现漏气,立即关闭阀门,严禁明火,使用肥皂水检测漏点。
2. 若发生火灾,使用干粉灭火器,严禁用水扑救乙炔火。
五、个人防护
1. 操作人员应穿戴防火防静电工作服,佩戴防护眼镜和手套。
2. 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下作业,避免吸入有害气体。
标准
1. 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相关法规。
2. 按照企业内部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作业,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
3. 严格执行“五定”原则(定人、定岗、定责、定设备、定操作规程)。
考试题及答案
1. 气瓶存储时,氧气和乙炔的安全距离是多少?(a) a. 5米 b. 3米 c. 10米 d. 8米
答案:a
2. 检查气瓶连接软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b) a. 气瓶颜色是否正确 b. 软管有无破损、老化 c. 瓶阀是否美观 d. 减压器是否新旧
答案:b
3. 发现漏气,应如何处理?(c) a. 开启附近照明设备查看情况 b. 立即用水扑灭可能的火源 c. 关闭阀门,用肥皂水检测漏点 d. 继续作业,等待专业人员处理
答案:c
4. 氧气乙炔管道检查的重点是什么?(d) a. 管道颜色是否一致 b. 管道长度是否足够 c. 管道材质是否高级 d. 管道无泄漏,阀门开关灵活,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功能正常
答案:d
5. 个人防护中,哪项措施是错误的?(a) a. 穿着棉质工作服 b. 戴防护眼镜 c. 使用防静电工作服 d. 戴防护手套
答案:a
氧气乙炔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第1篇 氧气乙炔供应站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明确氧气、乙炔供应站及所属管道工作原理及安全注意事项,杜绝各种隐患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各氧气、乙炔供应站及管道安全操作。
3职责
3.1 氧 乙炔站工作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并按规程要求操作。
3.2 各工程处用气时按规程使用。
4安全操作规程
4.1 氧 乙炔站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防火知识,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站内严禁烟火。
4.2 管道阀门的检修 必须在氧气、乙炔设备停运后,氧、乙炔发生器与管道连接处的阀门关严,并将管内的余气排净后进行。
4.3 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各条管道的输气方向和供气范围。
4.4 经常对气瓶进行检查 阀门与管道连接处不得漏气,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更换。
4.5 各工程处用气前,必须电话通知氧、乙炔站工作人员,并说明用气时间,用气完毕后,要及时通知工作人员关闭阀门。
4.6 送气时,氧、乙炔管道阀门应缓慢开、关,下班前或施工现场停止用气时,要及时关闭阀门,停止供气,工作中认真监视各压力表计变化。
4.7 氧气、乙炔站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0m。
4.8 氧 乙炔站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 夏季室温保持凉爽 室温超过35℃时,要采取降温措施,站内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具。
4.9 凡是与氧、乙炔接触的工具零部件,必须脱脂 严禁沾有油迹。
4.10 站内严禁非电工人员乱接、乱拉电源线,工作人员要经常巡查线路,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由电气工程处来人处理。
4.11 停气后应关闭汇流管阀门,不得有余气,切断室内电源。
4.12 氧、乙炔站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对来历不明,检查不出是何气体的气瓶,应禁止使用。
4.13 供气站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严禁明火作业,工作人员应每天巡视周围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有权制止一切威胁供气站安全的行为。
第2篇 氧气乙炔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乙炔气瓶安全规则
1.使用乙炔气瓶时禁止敲击、碰撞。
2.使用乙炔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试验室应通风良好。
3,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应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必须大于10m。
4.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钩吊装搬运。
5. 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并不得放置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6.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斜,严禁卧放使用。乙炔气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瓶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7.乙炔气使用压力不得超过1.5/c㎡,输气流速不得超过 1.5~2c㎡/时·瓶。
8.严禁铜、银,汞等金属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器具含铜量应低于70%。
9.检查乙炔气设备,气管是否漏气时,必须用肥皂水涂于可疑或接头处试漏,严禁用火试漏。
10.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表中规定的剩余压力。
使用氧气瓶时安全规则
①不能使氧气瓶受碰撞或冲击。不许用人背或在地下滚动办法运气瓶。立着使用应有固定措施,开气时气咀不能对着人。
②氧气瓶不能放在电炉、暖气附近,不能放在日光照射的地方,氧气瓶旁禁止明火。
③氧气瓶必须有减压阀门才能使用。
④氧气瓶、氧气表以及导管,禁止与油类物质接触。
气瓶库管理安全规则
1. 气瓶储存不得靠近热源并防止阳光直接照射。
2.储存气瓶应旋紧瓶帽,戴好防震圈。卧放气瓶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超过5层。
3.气瓶的漆色应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4. 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氧气瓶应单独存放,严禁与氢气瓶、石油气瓶、油类物质等同室存放。
5.严禁在库内扭动气门、试气、查压,如需进行要移出库外,并避开瓶阀口进行。
6.报废的气瓶或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单独放置,严禁继续使用或挪作它用。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 必须佩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 吊装时,严禁使用链绳;
4. 乙炔气瓶、油类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5. 氧气瓶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得超过3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 严禁烟火,运输乙炔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配备灭火器材;
7.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措施,避免曝晒。
第3篇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植。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9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10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11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12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13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14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 材 料
第15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16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17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第18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
第19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 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20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
第四章 设 计
第21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吕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第22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23条 设计条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规定。
第24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25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第26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27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第28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
第29条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
第30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
第31条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
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改变设计壁厚。
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第五章 制 造
第32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
第33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第3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1.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2.正常生产满五年。
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第35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3. 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36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
第37条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
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38条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
第39条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
第40条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
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
第41条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第42条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
第43条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第4篇 氧气乙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交底
交底时间:年 月 日
交底人签名:
被交底人签名:
交底内容:
1、氧气乙炔瓶的使用和贮存,应用栏杆和支架,防止气瓶突然倾倒。
2、氧气与乙炔瓶的贮存必须有隔离措施,距离不得小于3m,使用时不小于5m,应远离高温,明火和熔融金属飞溅物10m以上。
3、搬运气瓶时,应用专门的抬架或小推车,禁止直接使用钢绳、链条、电磁吸盘等吊运气瓶,要轻装轻卸,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在地上滚动。
4、使用时要注意固定,严禁卧放使用,局部温度不要超过40℃。
5、氧气橡胶软管应为红色,工作压力应为1500kpa;乙炔橡胶软管应为黑色,工作压力应为300 kpa。新橡胶管应经压力试验,未经压力试验或代用品及老化、变质、脆裂、漏气及沾上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
6、不得将胶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将重物及热的物件压在软管上,且不得将软管与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软管经过车道行道时,应加护套或盖板。
7、氧气瓶应于其它易燃气瓶、油脂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且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的日光下曝晒。
8、未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严禁使用。
9、乙炔软管、氧气软管不得错装,使用中当氧气软管着火时,不得折弯软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氧。当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熄炬火,可采用弯折前面一段软管将火熄灭。
本表一式二联,一联归档,另一联交班组保存。
第5篇 氧气乙炔二氧化碳钢瓶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一、 使用方法:
使用前检查连接部位是否漏气,可涂上肥皂液进行检查,调整至确实不漏气后才进行实验。 使用时先逆时针打开钢瓶总开关,观察高压表读数,记录高压瓶内总的二氧化碳压力,然后顺时针转动低压表压力调节螺杆,使其压缩主弹簧将活门打开。这样进口的高压气体由高压室经节流减压后进入低压室,并经出口通往工作系统。使用后,先关闭顺时针关闭钢瓶总开关,再逆时针旋松减压阀。
二、注意事项:
1. 防止钢瓶的使用温度过高。钢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如阳光、暖气、炉火)处,不得超过31℃,以免液体co2温度的升高,体积膨胀而形成高压气体,产生爆炸危险。
2. 钢瓶千万不能卧放。如果钢瓶卧放,打开减压阀时,冲出的co2液体迅速气化,容易发生导气管爆裂及大量co2泄漏的意外。
3. 减压阀、接头、及压力调节器装置正确连接且无泄漏、没有损坏、状况良好。
4. co2不得超量填充。液化co2的填充量,温带气候不要超过钢瓶容积的75%,热带气候不要超过66.7%。
5. 旧瓶定期接受安全检验。超过钢瓶使用安全规范年限,接受压力测试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氧气瓶、乙炔钢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运输
(1)氧气瓶是运送和贮存高压氧气的容器,其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5mpa。按照规定,氧气瓶外表漆成天蓝色,并用黑漆标明“氧气”字样。
(2)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3)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 互相撞,损坏和爆炸。
(4)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5)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2、氧气瓶保管与存放
(1) 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
3、氧气瓶使用规定
(1)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气时,不得将瓶内氧气全部用完,最少应留0.1mpa。以便在再装氧气时吹除灰尘和避免混进其他气体。
(3)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
(4)氧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
二、乙炔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1、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第6篇 氧气乙炔丙烷切割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电气焊工须经培训考试,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培训和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2工作前,办理动火作业手续,准备好消防器材,必须配戴劳保用品,、穿好绝缘鞋;同时裤脚应罩住鞋子开口处、衣服钮扣要扣严防止弧光伤害,防止烫伤。
3必须穿戴好工作衣、手套、眼镜等防护用品。
4检查设备、接头,阀门及紧固件均应紧固牢靠,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现象。检查时,只准用肥皂水试验。气瓶及其附件,橡胶软管,工具上不能沾染油脂的泥垢。
5应定期检查氧、乙炔胶管是否有裂纹、老化等现象,应及时更换氧、乙炔胶管。
6乙炔必须有防回火装置, 定期检查回火防止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搬运氧气瓶时,必须小心,不可碰撞滚动或甩落,氧气瓶不可放在热源附近,不可曝晒。
8严禁油脂抹在氧气瓶上,否则绝对禁止使用。
9减压阀安装好后,须试验是否漏气,气阀冻结时,须用不含油性且温水加热,决不允许用火、蒸汽烘烤。
10开启氧气阀门时,要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不要面对减压表,但应观察压力表指针是否灵活正常,气焊胶管不许靠近火源。
11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熔接器或熔切器随手放置,应将熄火后放置;停止工作,须将乙炔及氧气阀门关闭。
12当氧气瓶在电焊同一工作地点,瓶底应垫绝缘物,防止被窜入电焊机二次回路。
13氧气瓶及乙炔发生器放置地点必须离火源10m以上,不足10m的应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要保持5m以上安全距离。
14氧气瓶一定要避免受热、曝晒,使用应尽可能垂直立放,并联使用的汇流输出总管上应装设单向阀。
15发现减压器有损坏、漏气或其他事故,应立即检修。
16点火时先开氧气,然后开少量乙炔,熄灭时先关乙炔气,再关氧气。
17发生回火时,一般应首先关闭乙炔,然后再关闭氧气。
18工作完毕后必须关紧有关阀门并放松调压阀,确认场地安全无火种后整理场地,保持整将焊接设备收起放置指定位置;检查操作地点,方可离开工作现场。
第7篇 氧气乙炔工安全操作规程
1氧气瓶、乙炔瓶是属于易燃易爆受压容器,操作者要身体健康,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其它人员一律不准操作和乱动。
2气瓶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日期是否在安全期内,气瓶外观是否完好,连接螺丝是否松动及减压阀、阻火装置是否松动有缺陷,管路是否有泄漏,如果发现有问题应立即更换。
3气瓶使用时要垂直放置,严禁横躺、侧放,搬运时要轻装轻放,防止坠落倒下,滚动震动受剧烈冲击。
4开气时要缓慢,其工作压力要调至到适当位置,一般氧气为0.1—1.0mpa,乙炔应小于0.05mpa。
5严禁用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头等去接触瓶阀、阀杆及减压阀,严禁用铁器敲击瓶壳或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杆,严禁把氧气管和乙炔管代用或混用。
6瓶阀或减压器发生冻结时严禁用明火烘烤,要用40℃的温水解冻,气瓶使用时要用40℃的温水解冻,气瓶使用时要注意留有余气,氧气一般情况为0.05mpa,乙炔一般为0.1—0.3mpa。
第8篇 氧气乙炔汇流排安全操作规程
1、 氧气、乙炔汇流排的操作必须由熟悉氧气、乙炔性能的操作工专人进行,室内严禁烟火,灭火器材齐全并不得存放油性物品。
2、 每组汇流排由两侧汇流排组成,操作工根据用气负荷情况开启相应的截止阀和减压阀,实施单侧供气或两侧同时供气。
3、 单侧汇流排开启:应缓慢开启减压器前的截止阀,此时压力表指示输入压力,再顺时针转动减压器调节螺杆,使低压压力表p2指示值达到要求再向气路供气。向减压器供气时,应防止突然开启,以免冲击减压器,使减压器失灵。
4、 停止供气时,只需旋松减压阀的调节螺杆,p2压力表指示值为零后再关闭截止阀。
5、 减压器的高压腔和低压腔都装有安全阀,平时切勿扳动安全阀。发现减压器有损坏或漏气,或低压表压力有不断上升,以及压力表回不到零位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检修。
6、 汇流排投入使用后,应做好日常维护,严禁敲击管件,正常使用中,每年必须对压力表进行计量检测。
7、 连接部位发现漏气时,一般是由于螺纹扳紧力不够,或垫圈损坏,应适当扳紧或更换密封垫圈。严禁在漏气状态下使用,否则有爆炸的危险。
8、 修理或更换氧气管道上的阀门,密封填料等附件必须先用四氯化碳进行脱脂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9、 严禁用带油性的手套触摸瓶阀及软管接头。
10、 氧气瓶严禁与乙炔瓶同室储存。
11、 气瓶严禁剧烈震动和敲击碰撞,不得靠近火源。不得使用安全检验合格期以外的气瓶。瓶内气体切勿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12、 乙炔汇流排上的回火防止器不得拆除使其直通,输出压力不得超过0.15mpa。
13、 氧气、乙炔管道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10欧姆。
第9篇 氧气乙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交底
交底时间:年 月 日
交底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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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内容:
1、氧气乙炔瓶的使用和贮存,应用栏杆和支架,防止气瓶突然倾倒。
2、氧气与乙炔瓶的贮存必须有隔离措施,距离不得小于3m,使用时不小于5m,应远离高温,明火和熔融金属飞溅物10m以上。
3、搬运气瓶时,应用专门的抬架或小推车,禁止直接使用钢绳、链条、电磁吸盘等吊运气瓶,要轻装轻卸,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在地上滚动。
4、使用时要注意固定,严禁卧放使用,局部温度不要超过40℃。
5、氧气橡胶软管应为红色,工作压力应为1500kpa;乙炔橡胶软管应为黑色,工作压力应为300 kpa。新橡胶管应经压力试验,未经压力试验或代用品及老化、变质、脆裂、漏气及沾上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
6、不得将胶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将重物及热的物件压在软管上,且不得将软管与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软管经过车道行道时,应加护套或盖板。
7、氧气瓶应于其它易燃气瓶、油脂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且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的日光下曝晒。
8、未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严禁使用。
9、乙炔软管、氧气软管不得错装,使用中当氧气软管着火时,不得折弯软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氧。当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熄炬火,可采用弯折前面一段软管将火熄灭。
本表一式二联,一联归档,另一联交班组保存。
第10篇 工贸企业氧气乙炔丙烷切割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电气焊工须经培训考试,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培训和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2工作前,办理动火作业手续,准备好消防器材,必须配戴劳保用品,穿好绝缘鞋;同时裤脚应罩住鞋子开口处、衣服钮扣要扣严防止弧光伤害,防止烫伤。
3必须穿戴好工作衣、手套、眼镜等防护用品。
4检查设备、接头,阀门及紧固件均应紧固牢靠,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 现象。检查时,只准用肥皂水试验。气瓶及其附件,橡胶软管,工具上不能沾染 油脂的泥垢。
5应定期检查氧、乙炔胶管是否有裂纹、老化等现象,应及时更换氧、乙炔胶管。
6乙炔必须有防回火装置,定期检查回火防止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搬运氧气瓶时,必须小心,不可碰撞滚动或甩落,氧气瓶不可放在热源附近,不可曝晒。
8严禁油脂抹在氧气瓶上,否则绝对禁止使用。
9减压阀安装好后,须试验是否漏气,气阀冻结时,须用不含油性且温水加热,决不允许用火、蒸汽烘烤。
10开启氧气阀门时,要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不要面对减压表,但应观察压力表指针是否灵活正常,气焊胶管不许靠近火源。
11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熔接器或熔切器随手放置,应将熄火后放置;停止工作,须将乙炔及氧气阀门关闭。
12当氧气瓶在电焊同一工作地点,瓶底应垫绝缘物,防止被窜入电焊机二次回路。
13氧气瓶及乙炔发生器放置地点必须离火源10m以上,不足10m的应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要保持5m以上安全距离。
14氧气瓶一定要避免受热、曝晒,使用应尽可能垂直立放,并联使用的汇流输出总管上应装设单向阀。
15发现减压器有损坏、漏气或其他事故,应立即检修。
16点火时先开氧气,然后开少量乙炔,熄灭时先关乙炔气,再关氧气。
17发生回火时,一般应首先关闭乙炔,然后再关闭氧气。
18工作完毕后必须关紧有关阀门并放松调压阀,确认场地安全无火种后整 理场地,保持整将焊接设备收起放置指定位置;检查操作地点,方可离开工作现场。
第11篇 氧气乙炔气割安全操作规程
1检验:
1.1检查设备、安全附件(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管路是否
漏气,只准用肥皂试验。试验时,周围不准有明火,不准抽烟。严禁用火试验漏气。
1.2橡胶软管须经压力试验,氧气软管试验压力为2.0mpa,乙
炔软管试验压力为0.5mpa。未经压力试验的代用品及变质、老化、脆裂、漏气的胶管不准使用。
2放置:
2.1氧气瓶、乙炔发生器与明火间的距离应在10米以上。如条件限制,也不准低于5米,并应采取隔离措施。
2.2气瓶必须装设两个防震橡胶圈。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其他易燃物品分开保存,严禁与乙炔瓶混装运输。运送时须罩上安全帽。
2.3气瓶禁止敲击,碰撞,要轻拿轻放;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高空作业时,应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2.4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夏季要防止爆晒;
2.5作业场地:焊接场地应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露天作业应防止阳光直射氧气、乙炔气瓶。
3作业前准备:
3.1软管长度一般为10-20米。不准使用过短或过长的软管,
接头出必须用专用的卡子或退火的金属丝卡紧扎牢。氧气软管为红色,乙炔软管为黑色,与焊炬连接时不可错乱。
3.2气瓶附件有毛病或缺损,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压力表损
坏变形的禁止使用,阀门螺杆滑丝时应停止使用。氧气瓶应直立着安放在固定支架上,以免跌倒发生事故。
3.3根据工件的厚度,选择适当的焊炬、割炬及焊咀、割咀切割厚金属。
3.4如发现漏气应及时进行更新,以免造成事故。
4作业
4.1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去开启氧气或乙炔气阀门。
开启气阀门时,要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不要面对减压表,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但应观察压力表指针是否灵活正常。
4.2乙炔软管使用中发生脱落、破裂着火时,应先将焊炬或割炬上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阀门,停止供氧。不准用弯折的办法来消除氧气软管着火,乙炔软管着火时可用弯折前面一段的办法来将火熄灭。
4.3禁止把橡胶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把重、热物件压在软管上,也不准将软管与电焊用的线敷设在一起。使用时应防止割破。软管经过车行道时应加护套或盖板。
4.4工作地点要足够清洁的水,供冷却焊咀用。当焊炬(或割炬)由于强然加热而发出“劈啪”炸呜气时,必须立即关闭乙炔供气阀门:并将焊炬(或割炬)放入水中进行冷却。注意最好不关氧气阀。
4.5焊炬(或割炬)点燃操作规程:
4.5.1点火前,急速开启焊炬(或割炬)阀门,用氧吹风,以检查喷嘴的出口,但不要对准脸部试风。无风时不得使用;
4.5.2进入容器内焊接时,点火和熄火都应在容器外进行;
4.5.3对于射吸式焊炬(或割炬),点火时,应先微微开启焊炬(或割炬)上的氧气阀,再开启乙炔阀,然后送到灯芯或火柴上点燃,再调节两把手阀门来控制火焰;
4.5.4使用乙炔切割时,应先开乙炔气,再开氧气引火;
4.5.5熄灭火焰时,焊炬应先关乙炔阀,再关氧气阀。割炬应先关切割氧,再关乙炔气阀。当回火发生后,胶管或回火防止器上喷火,应迅速关闭焊炬上的氧气阀和乙炔阀,再关上一级氧气阀和乙炔阀门,然后采取灭火措施;
4.5.6操作焊炬和割炬时,不准将橡胶软管背在背上操作。禁止使用焊炬(或割炬)的火焰来照明。
4.6干式回火器在使用中不能随意进行拆封自行调节,否则不起回火防止的安全作用。
4.7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装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应尽量分离放置,乙炔瓶严禁卧放。
4.8如发现漏气应及时进行更新,以免造成事故。
5作业完成后:
5.1工作完毕或离开工作现场、要拧上瓶的安全帽,收抬现场,把气瓶放在指定地点。下班时应卸压。
5.2短时间休息,必须把焊炬(或割炬)的阀门闭紧,不准将焊具放在地上。较长时间休息或离开工作地点时,必须熄灭焊炬,关闭气瓶球形阀,除去减压气的压力,放出管中余气,收拾软管和工具。
5.3 干式回火器妥善保管,保持清洁防止油物用腐蚀性气体,延长使用寿命。
6规定:
6.1禁止使用没有减压器回火防止器的气瓶,使用完后将阀门拧紧,写上“空瓶”标记。
6.2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合金含铜量低于70%;
6.3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下表规定的剩余压力。
环境温度℃ 0< 0~15 15~25 25~40
剩余压力mpa 0.05 0.1 0.2 0.3
第12篇 氧气乙炔瓶使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气瓶存放时,不准靠近热源,距离热源必须在10米以上,并不准日光曝晒。
2、气瓶严禁和油类,化学腐蚀剂等物质接触。
3、使用气瓶时,应严格检查,如发现有损伤,裂纹或其它危险时,严禁使用。
4、使用气瓶时,不准将气瓶用完用尽,应按规定留有余压,用后要戴好瓶帽和胶圈。
5、气瓶要妥善保管,不准乱放,堆放时不许过高,最高不超过四层,并应存放于空气畅通处。
6、使用气瓶开启气阀时,要缓慢均匀,人的面部应位于气侧面,严防震动,烟火,装卸减压表时,应用专用工具严禁用锤击打。
第13篇 氧气乙炔设备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一、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避免激烈振动和碰撞冲击,防止气瓶直接受热。
二、严禁氧气瓶与乙炔瓶等易燃气瓶混装运输。
三、氧气瓶与乙炔瓶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而气瓶间距离保持5米以上。
四、开启瓶阀时,用力要平稳,操作者应位于出气口侧以防受气体冲击,使用减压器时应检查气瓶丝口是否完好、紧固,防止高压冲掉。
五、严禁将瓶内气体用尽,须留有余压以防空气倒灌和用于检查。
六、必须按规定连接气带与气瓶,严禁乱接胶管,以防事故,且氧气、乙炔胶管长度以20—30米为宜。
七、焊割时发现回火或发现有倒吸声音,应立即关闭割炬上的已炔阀门,再关闭氧气阀门,稍停后开启氧气阀门把焊割内灰尘吹掉,恢复正常使用。
八、在输气胶管或减压器发生爆炸,燃烧时应立即关闭瓶阀。
九、若发现瓶阀易烧塞或瓶体等部位有漏气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把气瓶转移到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且附近不得有火源。
十、当气瓶瓶阀易烧塞或其它部位因漏气而着火时应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同时用水冷却瓶壁以防进一步发生危险。
十一、若发现瓶壁温度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用大量的冷水喷淋以防燃烧和爆炸事故。
十二、氧气、乙炔瓶在运输中严禁使用电动葫芦,塔吊等器器械吊装运输,动输过程中必须先撤去减压器、氧气、乙炔瓶上必须确保防振圈,气带严禁漏气。
十三、使用氧气、乙炔设备时应根据钢材厚度选择适当的割具,在切割材料中应把材料垫高10mm左右,防止氧化铁割烂下面材料。
十四、使用结束时,须将气瓶阀门关闭,收好气带,并将气瓶放回规定位置,整理好氧气设备,并打扫使用场所清洁。
十五、氧气、乙炔焊割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焊割作业特种作业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14篇 电焊氧气乙炔安全操作规程
一般规定
1.1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了解并掌握电、气焊操作技术,熟悉电、气焊设备,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人员培训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1.2在对运动设备维修前,必须锁上相应设备开关,并在主控开关上挂锁;
1.3必须对运转时会对作业造成危险的相关设备实行断电停机并挂牌上锁;
1.4必须确认设备已完全停止,对制动系统可靠性不能完全确认或维修时可能改变系统受力稳定性的维修作业,应另实施安全保障措施后才能作业;
1.5特殊场所,如煤磨系统、库房、袋收尘器等,必须有动火证才能进行电气焊作业;
1.6操作前要认真检查电、气焊工器具,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处理;
1.7工作中应正确使用、保管高压氧气瓶和乙炔瓶,正确调整电焊机电流,保证安全生产;
1.8在使用电焊机前应仔细检查,确认设备安全情况,焊机接入电网时必须注意两者电压是否相符;
1.9起动焊机时焊钳和焊件不能接触以防短路;
1.10接线柱和电缆应接触良好,不许松动。焊机外壳接地应良好以确保安全;
1.11氧气瓶和乙炔瓶两个压力表不应互相对峙以免气流射出时冲击另一块表造成事故;
1.12冬天氧气出口处如有冻结现象,严禁使用明火加热,以免氧气突然大量冲出造成事故;
1.13氧气瓶、乙炔瓶不能用起重机直接挂吊,如在高空施工必须吊运时,应装入吊蓝或适当台架上进行;
1.14对电焊、气割、气焊作业时都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15操作人员在2米以上施工时,要佩戴安全带和采取防护措施;
1.16对有一次仪表(如负荷传感器等)的设备焊割时,应与仪表技术人员联系。
气焊、气割的安全规定
2.1进行气焊和气割时,必须戴上墨镜;
2.2严禁氧气乙炔瓶、带接触油料。氧气、乙炔瓶距不得小于5m;必须留有余气;
2.3焊接场所10米以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4禁止在输电线路下放置乙炔瓶、氧气瓶等气焊设备;
2.5操作者在焊接过程中,使用乙炔气瓶时严禁卧放使用;且不得剧烈振动及受阳光爆晒,开启时要使用专用扳手;
2.6电焊和气焊在同一场所时,氧气瓶必须采取绝缘措施,乙炔气瓶要有接地措施;
2.7焊接所使用的氧气瓶要远离明火或热源10米以上,乙炔瓶应与明火距离保持在3米以上;
2.8严禁将正在燃烧的焊割炬随意放置;
2.9气焊设备严禁沾染油污和搭架各种电缆。
2.10使用气瓶的操作人员,应严禁穿着容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服装。
3.使用焊(割)炬安全事项
3.1使用焊炬必须先检查气密性,而且它的各连接部位,气体通道及调节阀等处,不得沾有油脂;
3.2焊炬点火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燃后开氧气阀调节火焰;关火时应先关乙炔、后关氧气;停止使用时严禁将焊炬、胶管和气源做永久性连接;
3.3使用割炬时应清理干净工件表面的漆皮、锈层等,而且不能在水泥地上作业,以防锈水和水泥遇高温爆溅伤人;
3.4使用割炬要先作点火试验,以检查割嘴是否安装好。
4.防回火
4.1焊(割)炬不要过分接近熔融金属;
2焊(割)嘴不能过热;
4.3焊(割)嘴不能被金属熔渣等杂物堵塞;
4.4焊(割)炬阀门必须严密,以防氧气倒回乙炔管道;
4.5乙炔瓶阀门不能开得太小,如果发生回火,要立即关闭乙炔发生器和氧气阀门,并将胶管从乙炔发生器或乙炔瓶上拨下。如乙炔瓶内部已燃烧(白漆皮变黄、起泡),要用自来水冲浇降温灭火;
5.焊割防火防爆
5.1开启氧气瓶时,用力不要过猛过快,以免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瓶阀着火;
5.2焊割操作时要防止氧气、乙炔、液化石油气产生静电而发生火灾、爆炸。应注意检查以上气体装置,不得发生泄漏;
5.3焊割作业结束后,要认真对现场进行检查,清除遗留下的各种火种,防止发生事故。
6.电弧焊安全规定
6.1电焊机接头必须由电工接线,以免损坏电焊机或发生触电事故;
6.2电弧焊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可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并备有消防品。雨天时不得露天电焊。在潮湿地带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穿好绝缘鞋;
6.3焊接时,焊工和配合人员必须采取防止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6.4焊接预热焊件时,应设挡板隔离焊件发出的辐射热;
6.5严禁对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然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在受力构件上进焊接和切割;
6.6焊接铜、铝、锌、锡、铅等有色金属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焊接人员应戴防毒面具或呼吸滤清器;
6.7接地线及手把线都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电源的物品上,接地线不得接在管道、机床设备和建筑物金属构件或轨道上。焊钳应与手把线连接牢固,不得用胳膊夹持焊钳。清除焊渣时,面部应避开被清理的焊缝;
6.8在载荷运行中,焊接人员应经常检查电焊机的温升情况,如超过60℃时必须停止运转并降温;
6.9作业后,清理场地,灭绝火种,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消除焊料余热后,方可离开;
6.10焊接设备上的电机、电器、空压机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有完整的防护外壳。
7.高处焊接安全要求
7.1高处焊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系紧安全带,穿好胶底防滑鞋后方能上岗;
7.2应把焊接点下的可燃易爆物品移开,并放到安全地点。防止火花、熔融金属引起燃烧爆炸事故;
7.3电焊机与高处焊接作业点的距离大于10米时,焊机应有专人看管,以备紧急时立即拉闸断电,确保安全;
7.4高处焊接处下有可燃气体管道,应用湿麻袋、石棉板等隔热材料覆盖。落下的熔融金属要妥善处理。
8.电焊设备安全
8.1电焊机要有防止过载的热保护装置,各导电部分之间要有良好的绝缘设施,并有良好的保护接地;
8.2电焊钳与焊接电线连接要牢固可靠,钳口与焊条要保特良好接触,不得使用没有绝缘装置的电焊钳,不能将过热的电焊钳放入水中冷却;
8.3焊接电缆应有良好的导电能力及良好的绝缘外表。焊接电缆线需横过马路或通道时,必须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不能将电缆搭在气瓶、乙炔发生器或盛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以及其他材料上。
9.焊工“十不焊割”
9.1焊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未领取操作证者,不能焊割;
9.2在重点要害部门和重要场所,未采取措施,未经单位有关领导和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和办理动火证手续者,不能焊割;
9.3在禁火区内(防爆车间、危险品仓库附近)未采取严格隔离等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9.4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拿来的物件,在不了解其使用情况和构造情况下,不能焊割;
9.5焊接场所附近有易燃物品,未作清除或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9.6在容器内工作时,如没有低压照明和通风不良及无人在外监护,不能焊割;
9.7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固体的容器、管道,未经用碱水等彻底清洗和处理,未消除火灾爆炸危险的,不能焊割;
9.8有可燃材料充作保温层、隔热、隔音设备的部位,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9.9有压力的管道或密闭容器,如空气压缩机、高压气瓶、高压管道、带气锅炉等,不能焊割;
9.10在一定距离内,有与焊割明火操作相抵触的工种,如汽油擦洗、喷漆、灌装气油等,不能焊割。
10.个体防护
10.1正确使用电焊面罩及气割眼镜;
10.2正确使用防护手套,穿帆布工作服。同时工作服袖口应扎紧,扣好领口,保证皮肤不外露;
10.3在通风不良场所焊接时,应装设通风和吸尘设备及戴口罩,使用低尘少害的焊条;尽量采用自动焊代替手工焊,防止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
10.4为减少高频电磁场对人的危害,应尽量减少高频电磁场的作用时间,引燃电弧后应立即切断高频电源,同时要注意焊件接地。
11.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清理、整理工作。
12.附则
12.1本规程由设备保全处起草并归口管理。
12.2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15篇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植。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9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10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11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12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13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14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 材 料
第15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16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17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第18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
第19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 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20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
第四章 设 计
第21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吕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第22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23条 设计条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规定。
第24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25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第26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27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第28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
第29条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
第30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
第31条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
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改变设计壁厚。
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第五章 制 造
第32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
第33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第3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1.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2.正常生产满五年。
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第35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3. 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36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
第37条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
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38条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
第39条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
第40条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
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
第41条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第42条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
第43条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第六章 气瓶附件
第44条瓶阀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45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瓶阀材料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脂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爆破压力应略高于瓶内气体的最高温升压力。
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7.瓶阀出厂时,应按只出具合格证。
第46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
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
第47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
3.可卸式瓶帽应有互换性,装卸方便,不易松动。
4.如用户无特殊要求,一般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第七章 充 装
第48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管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49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充装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还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
第50条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气瓶充装单位应办理换发注册登记证手续,逾期不办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
第51条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
第52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第53条永久气体的充装设备,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充气后在20℃时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第54条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
第55条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
第56条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2.称量衡器诮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
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5.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0、充装日期;
6.操作从员应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第八章 定期检验
第57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资格证书。
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并取得检验气瓶的资格证书。
第58条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气瓶改装。
第59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60条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
1.在确认气瓶内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
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须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61条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
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判废。对少数尚有使用价值的气瓶,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
第62条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
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录4),并通知气瓶产权单位。
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63条气瓶的改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根据气瓶制造钢印标记和安全状况,确定改装后的充装气体和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2.用适当的方法对气瓶进行彻底的清理、冲洗和干燥后,换装相应的瓶阀和其他附件;
3.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和涂检验色标,并按改装后盛装的气体更改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
4.将气瓶的改装情况,通知气瓶的产权单位,记入气瓶档案。
第64条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名称或代号、瓶类、瓶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检验记录应保存在检验单位,保存一个检验周期备查。
第65条进口气瓶按本规程第5条检验合格后,由负责检验的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国家标准gb7144的规定。
第66条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
第九章 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67条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68条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超重机和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爆晒;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 装有液体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第69条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的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第70条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0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71条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72条违反本规程规定,要追究当事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7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74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