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什么内容
本规程旨在规范物业客服中心的回访管理工作,确保服务质量与客户满意度的提升。主要内容包括:
1. 回访目标设定:明确回访的目的,如收集反馈、解决问题、提升服务。
2. 回访对象确定:确定需要进行回访的客户群体,如新入住业主、投诉业主、特殊需求业主。
3. 回访时间安排:设定合理的回访时间,如服务完成后24小时内、重要事件后一周内等。
4. 回访方式选择:电话、邮件、短信、面对面等多种方式灵活运用。
5. 回访内容设计:制定标准化的回访问题,涵盖服务满意度、问题解决情况等。
6. 数据记录与分析:详细记录回访结果,定期分析数据,为改进服务提供依据。
7. 问题处理与反馈:针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汇报。
编制指南
1. 制定规程:由客服部门负责人主导,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规程,确保操作性与实用性。
2. 培训实施:对客服团队进行规程培训,确保每个成员理解并能执行。
3. 持续优化:定期评估规程效果,根据反馈进行调整优化,保持规程的时效性。
4. 监督检查:设立监督机制,确保规程执行到位,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5. 案例分享:鼓励团队分享成功或失败的回访案例,提升团队整体能力。
复审规定
1. 定期复审:每半年进行一次规程全面复审,检查是否符合当前业务需求。
2. 不定期调整:遇到特殊情况或客户反馈强烈时,及时进行规程调整。
3. 复审流程:由客服部门提出复审需求,经过管理层审批后执行。
4. 参与人员:复审工作由客服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5. 记录存档:复审过程及结果应详细记录并存档,供日后参考。
本规程旨在提供一个基本的回访管理框架,具体操作应根据物业项目的特性和客户需求进行灵活调整。通过有效的回访管理,物业客服中心能够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客户信任,促进物业项目的健康发展。
物业客服中心回访管理标准作业规程-2范文
物业客服中心回访管理标准作业规程(二)
1.0目的
规范回访工作,及时验证管理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确保管理服务工作质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客户服务中心服务工作效果的回访。
3.0职责
3.1管理处经理负责重大投诉的回访工作。
3.2客户服务中心主管负责制定回访计划和组织、安排一般回访工作。
3.3管理员负责依照本规程实施具体回访工作。
4.0程序要点
4.1客户服务中心主管制定回访计划,安排回访。
4.1.1回访时效安排:
a)投诉事件的回访,应在投诉处理完毕后的3天内进行;
b)维修工程的回访,应在完成维修工程1天后,2天内进行;
c)特约服务的回访,应安排在合同执行期的中期阶段和结束后进行;
d)急救病人的回访,应安排在急救工作结束后的1周内进行;
e)管理处发行的报刊、杂志及组织的文体活动的回访,应当在组织、发行完毕后1周内进行;
f)其他管理服务工作的回访,应安排在完成管理服务工作的1周内进行。
4.1.2回访率:
a)投诉事件的回访率要求达到100%;
b)维修服务、特约服务和求助服务的回访率要求分别达到30%;
c)报刊、杂志及组织的文体活动的回访率要求达到10%;
d)其他管理服务工作的回访率按当时情况由客户服务中心主管确定。
4.1.3回访人员的安排:
a)重大投诉的回访由管理处经理组织进行;
b)一般投诉的回访由被投诉部门主管与客户服务中心管理员共同进行;
c)维修服务、特约服务和求助服务的回访由管理员进行。
4.1.4回访的内容:
a)质量评价;
b)服务效果的评价;
c)住户的满意程度评价;
d)缺点与不足评价;
e)住户建议的征集。
4.2客户服务中心主管依照回访计划,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回访,回访人员应到客户服务中心领取《回访记录表》,并在《回访记录签收表》上签收。
4.3回访人员在限定时效内进行回访,回访工作一般采用与住户面谈、现场查看的方式综合进行,将回访内容扼要记录在《回访记录表》上,并请住户对记录内容签名确认。
4.4回访人员在《回访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并将表格交回客户服务中心。
4.5客户服务中心主管对处理完毕的《回访记录表》进行审核,并加注意见。对于回访内容反馈为不合格的事件应上报管理处经理,按《住户投诉处理标准作业规程》办理,并将处理意见记录在《回访记录表》上。
4.6管理员每季度末对回访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对发现的回访不合格、连续就同一事项投诉两次以上、同一种维修三次以上的现象,写成统计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经客户服务中心主管审核后,报管理处经理决定是否按照《不合格纠正、预防标准作业规程》办理。
4.7《回访记录表》于下一季度10日前统一交由管理处存档保管2年。回访记录表每页应有编码,不允许撕毁。
4.8本规程作为相关人员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0记录
5.1《住户投诉/求助登记单》。
5.2《住户投诉/求助记录表》。
5.3《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5.4《业主满意率调查统计表》。
6.0相关支持文件
《住户投诉处理标准作业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