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评估规程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管理工具,它涵盖了各个业务领域的评价标准和流程。这些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产品质量评估:衡量产品设计、生产、检验等环节是否达到预设标准。
2. 服务质量评估:对客户服务、售后支持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评价。
3. 员工绩效评估:考核员工的工作效率、技能水平及团队合作能力。
4. 项目进度评估:跟踪项目完成情况,确保按时按质交付。
5. 财务健康评估:分析财务报表,评估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6. 市场竞争力评估:比较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7. 内部控制评估:检查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预防风险。
标准
每个评估规程都有其特定的评估标准,这些标准通常包括:
1. 定量指标:如销售额、利润率、客户满意度等具体数字。
2. 定性指标:涉及企业文化、员工满意度、品牌形象等主观因素。
3. 时间性指标:如项目完成时间、订单处理速度等。
4. 目标一致性:评估目标是否与企业总体战略一致。
5. 持续改进:考察规程是否促进了持续优化和创新。
6. 法规遵从性:确保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7. 风险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并制定应对策略。
是什么意思
评估规程的含义在于为企业建立一套客观、公正、透明的评价机制,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序进行。这意味着:
1. 明确责任:定义每个角色的职责和期望,促进责任落实。
2. 提供反馈:通过定期评估,为个人和团队提供改进的依据。
3. 促进公平:消除主观偏见,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4. 激励机制:评估结果应与奖励、晋升等激励措施挂钩。
5. 优化流程: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流程,提高效率。
6. 风险预警:及时发现潜在问题,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危机。
评估规程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帮助企业确保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企业持续发展。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评估标准,企业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提升竞争力。
评估规程范文
第1篇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 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 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 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 对象确定
第九条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 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可以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为主,并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为主。
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 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 评估分析
第十四条 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第十五条 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税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事项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四)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且差异额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五)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约谈说明环节处理。
第四章 约谈说明
第十八条 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第十九条 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二条 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
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约谈说明后,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与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章 评估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估处理是指评估处理岗位人员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评估处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二)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税额。
(三)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5、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部门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第七章 评估复核
第三十一条 评估复核是指对评估处理环节已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的过程。评估复核岗位的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处理环节补充。
(五)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 复核岗位人员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二)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经分局领导审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
(三)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五)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所涉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可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七条 各省辖市国税机关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复查制度,定期开展对所属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复查面不低于5%。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
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八条 国税机关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应按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评估工作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等,由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及各税种纳税评估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第2篇 路基土石方比例评估变更方法规程
路基土石方比例评估变更方法
在实际的公路工程设计中,一般路基土石方比例评估主要有:
一、路基土石比例没经钻探,只是设计单位人员目测评估,主观因素较大;
二、经初步钻探评估,评估根据钻探深度、密度情况而定,比较客观。
当然公路路基土石方比例在施工过程中,可根据合同包干或变动。以下是某工程土石方比例处理的一例,大家说说各地在处理土石方比例的方法。
某工地:
招标文件中补充技术规范第203节挖方路基的计量的条款(1)规定:路基土石方开挖数量包括边沟、排水沟、截水沟及挖方段路槽数量,应以监理工程师校核批准的横断面线、设计或经批准的变更设计开挖断面和设计提供的土石方比例为基础,按路线中线长度乘以监理工程师核准的横断面面积进行计算,以立方米计量。在工程施工期间,无论现场实际土石方比例是否发生变化,均按设计提供的土石方比例进行计算,不予调整。
由于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业主未进行地质钻探,该公路挖方路段的土石方成份,由设计单位勘测人员现场目测判断评定,评定数据与现场实际成份存在误差的可能,给双方造成施工费用上的风险。为降低风险,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94号《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中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公路的惯例,对该条款进行修正,具体为:路基土石方开挖数量包括边沟、排水沟、截水沟及挖方段路槽数量,应以监理工程师校核批准的横断面地面线和土石分界的补充测量为基础,按路线中线长度乘以监理工程师核准的横断面面积进行计算,以立方米计量。在工程施工期间,若某一断面或某一路段的现场实际土石方比例与设计文件提供的土石方比例发生变化,且变化幅度超过设计文件提供的土石比例的10%,则对该断面或该路段的土石方比例进行现场实测评定,实测评定由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人员进行,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土石方比例,评定后的土石比例作为计量和支付及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3篇 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 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 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 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 对象确定
第九条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 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可以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为主,并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为主。
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 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 评估分析
第十四条 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第十五条 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税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事项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四)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且差异额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五)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约谈说明环节处理。
第四章 约谈说明
第十八条 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第十九条 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二条 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约谈说明后,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与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章 评估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估处理是指评估处理岗位人员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评估处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二)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税额。
(三)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5、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部门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第七章 评估复核
第三十一条 评估复核是指对评估处理环节已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的过程。评估复核岗位的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处理环节补充。
(五)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 复核岗位人员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二)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经分局领导审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
(三)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五)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所涉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可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七条 各省辖市国税机关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复查制度,定期开展对所属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复查面不低于5%。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八条 国税机关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应按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评估工作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等,由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及各税种纳税评估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4篇 炼钢单元熔融金属安全风险评估规程规程
一、炼钢系统简况
公司炼钢厂主要任务是将铁水、废钢等炼成具有所要求化学成分的钢,并使其具有一定的物理化学性能和力学性能,主要的任务概括为“四脱、两去、两调整”“四脱”:脱碳、脱硫、脱磷、脱氧;“两去”:去除有害气体、去除有害杂质;“两调整”:调整钢液温度,调整合金料成分。⑴ 脱碳并将其含量调整到一定的范围。钢中含碳量增加,则硬度、强度、脆性都将提高,而延展性能将下降;反之,含碳量减少,则硬度、强度下降,而延展性提高。所以,炼钢过程必须按钢种规格将碳氧化至一定范围。 ⑵ 去除杂质,主要包括: ① 脱磷、脱硫:对绝大多数钢种来说,p、s均为有害杂质,p可引起钢的冷脆,而s则引起钢的热脆,因此,要求在炼钢过程中尽量除之。② 脱氧:由于在转炉冶炼过程中,向熔池中输入大量的氧以氧化杂质,致使钢液中溶入一定量的氧,它将大大影响钢的质量。因此,需降低钢中的含氧量。一般是向钢液中加入比铁有更大亲氧力的元素来完成(如al、si、mn等合金)。③ 去除气体和非金属夹杂物:钢中气体主要指溶解在钢中的氢和氮;非金属夹杂物包括氧化物、硫化物、磷化物、氮化物以及它们所形成的复杂化合物。在转炉冶炼中,主要靠碳—氧反应时产生co气泡的逸出,引起熔池沸腾来降低钢中气体和非金属夹杂物。⑶ 调整钢液成份和温度。为保证钢的各种物理、化学性能,除控制钢液的碳含量和降低杂质含量外,还应加入适量的合金元素使其含量达到钢种规格范围;为保证钢液能顺利浇铸,根据冶炼过程的要求不断将钢液温度调整到合适的范围。⑷ 将钢液浇铸成质量合格的钢坯。通过连铸,将钢液浇铸成各种不同断面、不同尺寸的质量合格的钢坯。炼钢过程通过供氧、造渣、加合金、升温、搅拌等手段完成炼钢基本任务。
转炉冶炼的钢水经过脱氧合金化和温度、成分的调整,调运到连铸平台,钢液由钢包注入中间包内,中间包暂时储存钢液,再浇注到结晶器内,钢液在结晶器内迅速冷却,形成外表为凝固坯壳内部未凝固的钢水的铸坯,随着拉辊缓慢地将带液心的铸坯从结晶器拉出,中间包内的钢水也连续地注入结晶器内,带液芯的铸坯在二次冷却区接受喷水的强制冷却,当拉到规定位置时,铸坯内部完却凝固,然后将铸坯切割成规定的尺寸,由出坯装置送到热轧厂进行轧制。
炼钢厂的主要设备设施有: 60t转炉四座、120t转炉两座,四机四流连铸机一座、五机五流连铸机三座、八机八流连铸机两座,200t混铁炉四座、400t混铁炉一座。
二、评估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6)《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7)《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8)《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公司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1)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检修制度
(2)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制度
(4)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
3、其他相关文件或资料
(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
(2)炼钢安全规程(aq2002-2004)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三、评估范围
1、1280m3高炉两座,1800m3高炉两座
2、铸运:铁水罐46个,罐架车43个, 150t、125t行车各一台
四、安全风险评估表(附后)
五、对策措施建议
钢铁冶金行业高温熔融金属包括钢水、铁水及其液态炉渣。熔融金属事故主要起因于水汽化爆炸,高温金属液体容器坠落、倾翻、高温金属液体的反应气体喷溅、熔融金属泄漏等。
钢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冶金设备和冶炼过程的防水、防潮以及起重运输设备的检测、检验,严格控制生产工艺条件,强化安全管理工作,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防范措施防止高温熔融金属伤害事故的发生。
1、防止熔融金属遇水爆炸
(1)熔融金属生产、处置和贮存设施附近、运输线路及附近区域不得有积水,正上方不得存在滴、漏水隐患。
(2)输送、储存熔融金属所使用的设备设施、渣铁沟在输送、储存前须经充分干燥。
2、熔融金属的安全吊运要求
(1)吊运熔融金属应当采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司机室等高温作业岗位应当采取降温防护措施。
(2)起重机的吊具(钩)、钢丝绳、盛装熔融金属的容器(设备)的耳轴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3)起重机应由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指挥,同一时刻只应一人指挥,指挥信号应符合要求。吊运时应检查确认挂钩、脱钩可靠,方可通知司机起吊,起吊前应进行试重,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4)吊运装有铁水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倾倒熔融金属时,铁水罐周围4m内不可有非作业人员,防止熔融金属飞溅或洒落伤人。
(5)放铁时罐内铁水距罐体上沿保持至少300mm的距离。
(6)熔融金属运输车辆应当与建(构)筑物和作业人员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可与其他物体碰撞。
3、运输熔融金属的车辆安全要求
(1)熔融金属地面运输车辆应当采用专用运输车辆,并设置安全监控系统。熔融金属的运输设备应有耐高温、防喷溅的措施,设有完善、可靠的制动措施。
(2)装载熔融金属的车辆在厂区道路上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在高炉下行驶或倒罐时,不应大于5km/h。
(3)装运熔融金属的专用车辆,不得在煤气、氧气、氢气管道下方、电缆通廊下方和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跨越道路上方的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
(4)应对熔融金属的运输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检测、维修和保养,发现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
4、熔融金属作业现场管理
(1)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其门窗应避开铁口、渣口;也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2)熔融金属运行区域内的设备、电线电缆、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应当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3)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定期进行结构安全鉴定。
(4)起重设备进行改造时,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保证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5、熔融金属泄漏处置
(1)熔融金属泄漏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及时用熔剂或砂土挡住已流出的金属液体,防止熔融金属大面积流淌或流入积水,尤其是半封闭空间环境中的积水。
(2)当熔融金属引起可燃物着火时,应使用干燥沙子或其他耐火材料扑救,不得使用水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水剂灭火器灭火。
(3)存在高温辐射及熔融金属喷溅危险岗位的作业人员,应当配备阻燃服及其他防护用品。
六、评估结论
炼钢厂对熔融金属爆喷风险高度重视,对目前炼钢厂存在熔融金属风险的高炉、铸运等区域,进行严格管控,从管理制度方面进行完善,建立了高温金属溶液管理办法和事故防范控制管理办法,针对高炉、铸运区域作业明细及重点防范内容,制定了专项检查表,并严格按照制度要求的频次进行检查,积极组织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治理,同时,针对个别不可控因素,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对防范重点部位进行实时监控,对设备隐患进行精细检查,确保设备设施运行状态安全可控。依托岗位双述及岗位禁令的学习与掌握,强化相关从业人员的操作水平,组织基层单位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措施演练学习,促进各级人员应急能力提升,促使炼钢厂熔融金属风险处于受控状态。另一方面,炼钢厂实际作业中仍存在因个别操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或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熔融金属险肈事件,如放铁期间铁水装入量过满,检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的渣沟侵蚀泄露等问题,暴露了炼钢厂在管理方面存在的短板,针对此类问题,炼钢厂进一步强化管控手段与日常检查,最大限度降低系统风险,确保安全形势长稳久顺。
通过风险分析评估,炼钢单元熔融金属安全风险等级均为一般或较大,无重大风险,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七、评估人(签名)
工作人员
姓名
资格或职务
资格证书号
报告负责人
卫军民
厂长
报告编制人
王文红
孙卫平
杨军荣
刘涛
阮少鹏
报告审核人
李雪峰
报告批准人
郗九生
八、评估日期:2022年6月24日
第5篇 房地产集团公司内部控制效果评估规程
房地产集团公司内部控制效果的评估
第一条总部各职能部门依据本制度相关规定在每年2月份前完成对自身专业系统内的控制制度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工作小组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本专业系统内部控制情况综述,并给出自评结果,包括:优秀、正常和待改进三种评级:
1、优秀:是指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本专业系统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并且有相应的执行情况记录;本专业系统没有发现任何对公司经营运作产生风险的行为;本专业系统所有员工对于自身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了解并且熟悉,而且自发的去实行。
2、正常:是指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实施,对于重大的决策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发现重大经营风险,对于个别风险进行了及时的防控,相应对本专业系统的内控制度进行了及时的完善,并主动说明风险的情况、处理结果和可能的隐患。
3、待改进:是指内控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工作中出现了重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没有及时的进行处理和改善,并隐瞒相关情况。
(二)对于待改进的职能部门应该在总结报告中详细列明改进计划、目标和直接负责人,并定期向工作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条工作小组根据各专业系统的自查报告对公司整体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总结,总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控制环境--指影响内部控制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控制环境是其他控制要素发挥作用的基础,直接影响到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及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主要包括:董事会的结构;经理层的职业道德、诚信及能力;经理层的管理哲学及经营风格;聘雇、培训、管理员工及划分员工权责的方式;信息沟通体系等。
(二)风险评估--指可能导致内部控制目标无法实现的内、外部因素进行评估,以确认这些因素的影响程度及发生的可能性,其评估结果可协助公司制定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控制活动--指协助经理层确保其指令已被执行的政策或程序,主要包括核准、验证、调节、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保障资产安全及与计划、预算、与前期效果的比较等内容。
(四)信息及沟通--主要包括与内部控制目标有关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在公司内部的传递及向外传递。
(五)监督--指对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评估的过程,包括评估控制环境是否良好,风险评估是否及时、准确,内部控制活动是否适当、确实,信息及沟通系统是否良好顺畅等。监督可分为持续性监督及专项监督,持续性监督是经营过程中的例行监督,包括经理层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员工履行其职务时所采取的监督等;专项监督是由公司内部相关人员或外部相关机构就某一特定目标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工作小组对总部各职能部门的内部控制进行统一的考核,并给出相应的意见。对于待改进的部门要负责专人进行跟踪监督。
第四条 工作小组应依据具体的评估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项目每年进行完善和修订。(具体内容见附件8评估项目)
第五条工作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估工作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对附件所列五个方面的评价及对公司内部控制总体效果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条内部控制效果的结论性意见,可分为有效的内部控制或有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所谓有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是指附件所列五个方面中任一方面存在缺陷,且此种缺陷将导致内部控制目标无法实现。
第七条董事会应就上述内部控制报告召开专门的董事会会议并形成决议。
第6篇 供电岗位风险评估——送电停电时误操作规程
1. 风险预想:送电、停电时误操作。
2. 风险危害:
(1) 刀开关触点烧坏;
(2) 弧光短路、损坏配电设备;
(3) 伤害操作人员等。
3. 原因分析:
(1) 拉合刀闸未按规定的程序操作;
(2) 非专业人员,不懂操作规程;
(3) 责任心不强,思想麻痹,监护不到位。
4. 预防措施:
(1) 加强安全教育,严禁违章操作;
(2) 配电室送电必须由电工操作;
(3) 加强对职工(非电工)的安全和操作规程的教育;
(4) 送电前进行仔细的检查和必要的测试;
(5) 配电室送电必须有监护人员,且认真负责;
(6) 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5. 综合评估:
(1) 人员 高
(2) 财产 中
(3) 环境
(4) 影响 中
6. 应急措施:
(1) 立即停止操作;
(2) 造成开关或设备损坏,立即停电检修;
(3) 造成人员伤害,立即送医院。
第7篇 中石化风险评估规程概述
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制定应对策略的过程。
1 股份公司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2 股份公司可能面临的内部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2)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3)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4)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5)运营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6)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3 股份公司可能面临的外部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经济形势、融资环境、资源供给、国内及国际同行的竞争、政府行业监管政策变动、国际原油价格波动、石油和石化市场周期性变化等经济因素。
(2)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3)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4)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5)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6)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4 股份公司建立适当的风险评估机制。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和各分(子)公司针对各业务流程,配备专门部门或负责人定期分析及记录潜在风险的变化。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及时调整内部控制程序,正确处理新增或过去未加控制的风险。
第8篇 运输机司机岗位安全风险评估规程
序号
危险源名称
风险及其后果描述
风险等级
管理标准
1
防护用品不齐全
造成片帮煤砸伤头部眼睛等
中等
各类防护用品佩戴齐全
2
未能及时发现机头冷却水路赌塞或水量不够
电机、减速器冷却效果差、损坏设备
中等
发出开机信号时立即把冷却水打开
3
堵大块煤未及时发现
造成运输机压死
中等
集中注意力、不得远离岗位或睡觉
4
转载机突然停止,未及时闭锁运输机
造成转载机压死
中等
集中注意力、不得远离岗位或睡觉
5
刮板螺栓丢失或刮板变形,未能及时发现
造成刮板或刮板链断裂
中等
接班先让刮板机空转一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电机附近浮煤堆积,未及时清理
造成电机因高温而减少使用寿命
中等
每班对电机附近的浮煤及时清理
7
推移机头运输机时人员从安全出口通过,未及时通知行人
挤伤其他作业人员或通行人员
中等
推机头前禁止人员处出口通过
8
在推溜前未将机头超前支架降下
推溜时损坏设备
中等
每次推溜前超前支架降下,保证与顶板不刮卡
9
机头超前支架未及时升紧
造成机头顶板离层或冒顶事故
中等
每次推溜超前架必须升到位,保证初撑力
10
工作面拉出铁器未及时发现
让系统造成斯带事故
中等
认真查看,不得远离岗位或睡觉
11
有异响时未及时拉闭锁
造成刮板或刮板链等损坏
中等
不得远离岗位或睡觉,有异响时及时拉闭锁
12
清理机头盖板上的浮煤时未停机
造成破碎机崩出煤块伤人
中等
机头盖板上的浮煤停机清理
13
在操作超前支架时为检查或处理片帮煤
造成片帮煤伤人
中等
操作超前支架前必须处理附近的片帮
14
站在架前看大块
造成片帮煤伤人
中等
看大块时应站在电缆槽挡煤板上焊的护网上面
15
煤机割三角煤时站位不当
煤块伤人
中等
人员应站在端头架立柱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