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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实施细则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组织架构与职责划分
2. 工作流程与操作标准
3. 人员培训与考核机制
4. 决策制定与执行程序
5. 内部沟通与信息管理
6. 质量控制与绩效评估
7. 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理
8. 法规遵守与合规性审查
标准
1. 组织架构与职责划分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能,确保责任清晰,避免工作重叠或空白。
2. 工作流程与操作标准需详细列出每个岗位的任务步骤,保证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3. 人员培训与考核机制需定期进行,以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和工作效率,同时确保考核公平公正。
4. 决策制定与执行程序需透明化,确保决策科学合理,执行快速有效。
5. 内部沟通与信息管理应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
6. 质量控制与绩效评估需设立明确的质量标准和绩效指标,以驱动持续改进。
7. 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理应设立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危机,减少损失。
8. 法规遵守与合规性审查要求公司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合规经营。
是什么意思
实施细则规程旨在规范公司的日常运营,通过明确的规定和标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服务质量,降低风险,并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它不仅规定了各个层面的操作流程,还设定了衡量工作表现的标准,同时强调了预防和应对潜在问题的重要性。通过这些规程,公司可以建立有序的工作环境,提升团队协作,促进业务发展,同时保证公司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实施细则规程范文
第1篇 《大唐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流程和评估质量,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负责培训外审和企业主要内审专家,参与和督导企业第一次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分、子公司生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把关和外审组织工作;基层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把握风险控制评估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内审工作。
第三条 坚持三年一个周期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第一年在集团公司的督导下完成企业内审、专家外审,第二年在分、子公司的监督下完成整改,第三年由分、子公司指派专家组巡视持续改进。
第四条 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随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工作同步开展。特许经营项目部应视同发电企业的一个部门(车间),并按要求同步开展内审工作。
第五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结果应反映每个要素及对应流程节点的管控效果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情况。
第六条 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应纳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确保费用落实。
第七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纳入集团公司创一流管理指标,分、子公司应监督问题的整改,实行闭环管理。集团公司对企业外审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对于企业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进行考核,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从重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及基层发电企业。
第二章 管控效果评估
第九条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问题,属于重点问题。
第十条 体系运行效果评估
(一)要素运行效果评估
每个要素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与流程节点管控情况应一并进行查评,各要素运行效果判定标准如下:
1.要素的目标和指标均没有完成或存在重点问题或风险度大于50%,该要素为失控状态。
2.目标完成、指标部分完成、不存在重点问题且风险度小于50%,该要素为存在偏差状态。
3.无问题的要素为受控状态。
(二)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效果评估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判定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异常。
(1)存在重点问题数超过查评项目的6%。
(2)失控要素数超过查评要素数的12%。
(3)风险度是否大于15%。
2.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判定为体系总体运行异常。
第三章 内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内审工作的组织
(一)企业应建立内审领导组和工作组。领导组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分管生产副职担任副组长,工作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副职担任组长。
(二)安监部牵头组织管理和环境单元内审,设备部牵头组织设备单元内审,发电部牵头组织人员单元内审,人资部、总经部等其他部门按责任分工负责相关要素内审。安监部负责内审的归口管理。
(三)工作组下设内审小组。其中,管理、人员和环境单元按要素组成内审小组;设备单元按要素和专业分出小组,每小组至少2名专业骨干。
(四)每个评审要素(节点或检查项)应结合企业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设置a、b角。
(五)内审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每年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
第十二条 内审培训
(一)企业应在内审工作开始前一个月,组织开展内审人员培训。
(二)内审人员培训应包括: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管理体系规范》、《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要素管控重点要求》,《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对于评估工作的要求。
(三)培训教师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或评审专家担任,采用集中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
(四)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内审员。
第十三条 内审流程
(一)每年第四季度企业应制定下年度内审计划,确定评估项目,评估内审时间至少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
(二)召开启动会,会议由企业党委书记主持,安全第一责任人动员,生产副职总体安排,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负责人、内审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参加。
(三)内审员开展评估工作,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填入内审报告的“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中,依据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内审员将“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整改建议上报要素所属单元的单元组长。
(五)单元组长汇总本单元各要素存在的问题,核查重点问题和整改建议,编制本单元内审报告,按时向工作组组长提交。
(六)工作组组长组织编制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应明确专人校核、勘误,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七)召开总结会,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八)总结会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生产副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计划,以正式文件发布并上报分、子公司。
第十四条 内审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开展而未开展的项目为扣分项,不得列为不参评项。
(二)内审无问题的检查项要写出管控效果评估;扣分项必须有实际存在的问题,要依据《指导手册》中的标准进行扣分,不得人为提升或压低分值。
(三)内审期间,工作组组长至少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内审工作协调会,安全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掌握内审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协调解决相关事项。
(四)分、子公司要安排专人(或专家)对所属企业内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外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外审工作由分、子公司负责组织
(一)按照分、子公司年度外审计划,每年一季度,进行外审的企业与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签订外审合同,内容应包括:
1.外审的范围和企业类型。
2.外审专家组长,外审专家和专业分工。
3.外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二)根据外审企业总容量、机组数量、设备系统复杂程度,火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10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22人;风电和水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3人。人员配备标准如下:
1.火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汽机、锅炉、电气一次、电气二次、热工、燃料、化学、环境至少1名)。
2.水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水轮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1名、自动控制1名、水工建筑1名)。
3.风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风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含直流、通讯)1名、调度自动化1名)。
(三)外审专家组组成
1.专家组长应具有总工及以上岗位履历,专家应与被外审企业无直接利益关系。
2.专家组由专职专家和在职专家组成,原则上比例各占一半。企业分管生产副职、总工程师和发电部、设备部、安监部主任作为外审在职专家,其他由分、子公司推荐的在职人员,可参加学习评审。
3.专家年龄应严格限制在70周岁以内,并身体健康(需提供外审年度的体检证明或由外审机构统一组织体检)。
第十六条 外审准备工作
(一)分、子公司提前一周将接受外审企业的内审报告提交外审专家组。
(二)外审专家组长外审前,应对外审方案进行策划,方案应包括评审企业的状况、评审范围(确定不参评项)、评审时间、评审过程控制等内容,并经外审企业的上级公司批准。
(三)外审组长召开专家内部会议,明确外审计划、分配外审任务,组织外审专家学习有关文件(标准、手册、程序、相关文件)和集团公司年度重点工作、事故通报等。
(四)接受外审的企业根据外审方案和专家行程安排做好迎检工作,并提供相关记录、资料和规章制度。
(五)接受外审的企业按专业一对一安排配合人员,确保外审期间资料提供及时性和外审工作连续性。
第十七条 外审流程
(一)外审启动会,由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主持、分管生产副职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企业内审工作组组长汇报内审情况,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负责人、内审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二)专家通过问询、文件查阅、现场取证、检验检测等方法开展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汇总编制完成的检查表和重点问题及整改建议上报单元组长。
(三)单元组长对本单元存在的问题进行确认,对要素、节点存在的偏差和不符合项进行分析,列出重点问题和对策措施建议,按时向专家组长提交本单元外审报告。
(四)专家组长组织召开专家组内部会议,综合分析评审结果,协调专业间共性问题,判别问题归属要素,对照标准确认外审不符合项以及重点问题。
(五)专家组长编制总报告,对企业安全风险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判体系运行情况和存在的偏差及应关注的不符合项,提出保证体系正常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建议。
(六)召开总结会,外审专家组单元组长、专家组长通报外审情况,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七)外审工作结束3日内,技术服务单位应填写《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简报》中相应内容(格式见附件1),经分、子公司完善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八)外审报告应由外审专家组长报上级公司直至分、子公司。
(九)分、子公司组织企业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进行评价,作为今后选择专家的依据。
第十八条 外审管理要求
(一)分、子公司每年11月30日前应确定所属企业下年度外审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批后统一发布。
(二)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外审计划。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计划,分、子公司应书面说明原因,报请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
(三)外审工作由分、子公司总负责;外审技术服务单位具体负责外审进程和专家管理工作;专家组长对外审报告质量负责,单元组长对本单元报告质量负责。对明显质量不高的专业外审报告,专家(单元)组长有权责令重新评审。
(四)任何人不得人为划定得分率。
(五)对于内、外审风险度偏差超过20%,或存在严重问题超过100项的发电企业,该企业所在的分、子公司要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进行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对外审专家的要求
(一)工作要求
1.必须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最新法规、规程、标准和反事故措施等,掌握外审评价方法、评审标准和依据;
2.现场外审前,认真阅读企业的内审报告,边审查边与专业配合人员交流,了解企业专业管理实际情况。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审发现的问题应准确、可追溯,提出的整改建议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纪律要求
1.严格遵守外审时间安排,按时完成外审任务。
2.因私外出必须向专家组长请假。
3.外审结束,如数归还企业的评审资料。
4.遵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三)安全要求
1.认真听取专业联络员安全交底,掌握进入现场工作的安全要求。
2.必须在企业配合人员陪同下进入生产现场。
3.进入现场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自觉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 评审报告及问题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内、外审报告编写均应按照“四个凡事”要求,落实领导、技术、现场管理和监督责任,做到检查项目与对应的标准一致、实际工作管控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所违反的规定描述清楚、存在问题对应的岗位人员责任准确。
第二十一条 外审报告,按照总报告和管理单元、人员单元、设备单元、环境单元报告(即1+4)进行编写和发布。企业内审报告编制为一个综合报告进行发布和上报。内、外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内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要以文件形式在本企业发布,并上报分、子公司;外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由分、子公司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外审企业,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三条 基层企业要把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风险程度和“四落实”的原则列入“两措”计划、检修、技改和消缺计划,分、子公司负责监督和考核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外审问题整改计划完成率在第二年(整改年)要力争达到100%;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在第三年必须完成;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以文件形式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上报分、子公司批准。
第六章 《指导手册》修订
第二十五条 内审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内审员提出对《指导手册》的修改意见,随内审报告一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六条 外审结束后,外审技术服务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指导手册》提出修改意见,随外审报告一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定期汇总修改意见,组织对《指导手册》修编,及时下发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水力、风力发电企业,由分、子公司按照具有完整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原则来确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的规模(不考虑资产归属)。
第二十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发电企业可按照对应的规范化管理标准进行管理和查评:
(一)50mw以下的水电厂或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的流域水力发电企业。
(二)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独立经营风力发电企业(不考虑资产归属)。
(三)天然气、太阳能发电企业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待相对应的《指导手册》编制完成后进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简报(模板)
附件2: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报告(模板)
附件3: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总报告(模板)
附件4: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单元外审报告(模板)
第2篇 测量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做好测量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1) 测量员在技术员的领导下工作,要认真熟悉图纸,及时掌握设计变更及洽商。
(2) 做好红线桩交线,确保测量精度。
(3) 施工中要认真熟悉图纸,根据移交的测量资料,做好复测工作,认真控制测量精度,为施工人员提供建筑物轴线、标高及细部主要尺寸,做好楼层观测记录,定期对建筑物进行垂直偏差检查,并做好记录。
(4) 测量工作必须做好原始记录,施测人员要坚持复核签字制度,不得随意涂改和损坏测量原始资料和测量成果资料,并要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5) 测量仪器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使用中避免仪器受震、倾倒和碰撞。使用后要随时清点仪器的附件、工具,及时擦拭,保持清洁。
(6) 为确保测量工作顺利进行,永久和半永久的标桩必须设置牢固,有明显标志,并且加以保护。
第3篇 某公司动火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使用和管理。
2.总则
动火工作票使用范围:在公司重点防火部位(即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均应使用动火工作票。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
所谓明火作业:系指在明火禁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动火工作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3.1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工作票适用于发电厂的一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为48小时;
3.1.1一级动火区系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对于火灾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部位及场所还必须采取特殊的重点防火措施。其包括:
(1)加油站、油库围墙以内,锅炉燃油系统及燃油管路周围5米及以内;
(2)油罐、油泵房、及有油污存在的沟道及地势低洼的场所,和油管道直接连接的蒸汽管道;油罐、油池、油站和距油罐、油池5米及以内场所;
(3)汽轮机油系统及周围10米以内;
(4)小型油库及油处理室内;
(5)制氢站围墙内及距氢气系统(含氢管道、氢气瓶、阀门、法兰等)10米以内;
(6)在运行中或充氢状态下的汽机房内,高至屋顶;
(7)原煤斗、难以与系统切断的煤粉管上动火;
(8)输煤系统#0、#1皮带间;
(9)脱硫系统吸收塔内部及外壁,吸收塔本体联通管道至其第一道可拆除法兰部分;原烟道、净烟道内外壁;浆液循环泵出入口管道;滤液箱、废水处理箱、事故浆液箱内外壁;
(10)乙炔间及距乙炔间10米以内场所;
(11)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及充油电气设备上动火;
(12)集控室,化学程控室,输煤程控室,脱硫控制室,通讯站,调度站,计算机房(dcs电子间、保护间、工程师站),档案室,仿真机房;
(13)变压器区域内、升压站、蓄电池室,励磁设备间,6kv配电间、380v配电间、柴油发电机室;
(14)气瓶库、易燃易爆品存放场所;
(15)由于情况变化公司认定的其他一级防火部位和场所。
3.2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工作票适用于发电厂的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为7天;
3.2.1二级动火区系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其包括:
(1)锅炉房除应办理一级动火的设备、场所以外的所有重点防火部位和场所;
(2)输煤系统除#0、#1皮带间以外的输煤皮带间、斗轮机、翻车机等;
(3)机组停运且发电机机组排空氢气24小时后,在本汽机房内除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场所、设施;
(4)一级动火区以外的脱硫设施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硫酸管道;
(5)硫酸管道、酸碱罐区;
(6)物资仓库一级动火区以外场所及其他较危险场所;
(7)由于情况变化公司认定的其他二级防火部位和场所。
3.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a.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b.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c.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d.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e.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4.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4.1动火工作票的填写
动火工作票应一事、一地办理,不得兼办。微机办票时,要采用宋体五号字。其具体内容如下:
4.1.1“动火负责人”栏的填写:工作监护人即为动火工作负责人;一个工作组动火,应将该工作组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应将总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
4.1.2“班组”栏:一个班组检修,班组栏填写工作班组全称;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则班组栏填写检修单位;
4.1.3“动火地点”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工作地点(设备所在地);
4.1.4“设备名称”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设备名称。设备名称要求写明设备的双重名称;
4.1.5“动火工作内容”栏:应写明具体的设备动火工作内容;
4.1.6“申请动火时间”栏:应写明计划完成该项动火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7天(168小时);
4.1.7“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由发电部测量人填写,写明动火区域内测量空气中所含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实际测量值(注明单位、安全值)、测量时间、测量人、使用仪器型号编号;(不需测量时空白)
4.1.8“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动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气、乙炔瓶分开放置,相距不小于8米;
b. 动火设备与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c. 根据现场可燃物配备正确的灭火器材的措施;
d.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e. 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遗留火种的措施。
4.1.9“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凡动火工作需运行人员做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则将措施填写在此栏内;否则填写“无”;严禁此栏为空;
b.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4.1.10“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核实检修提出的防火和灭火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b. 指导检修人员防火和灭火工作措施;
c.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d. 考虑动火设备周边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4.1.11“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工作负责人填写,确认“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已落实,以及现场检修防火和灭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后签字;
4.2.12“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工作许可人填写,确认“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已落实,以及现场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离后签字;
4.1.13“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确认“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已落实,以及现场防火和灭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后签字;
4.1.14“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含量测定合格”栏: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确认现场配备消防设施齐全、合格、满足要求,采取的消防措施完备,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测量合格后,记录消防监护人测量结果、测量时间后签字;
4.1.15“允许动火时间”栏:由值长(单元长或班长)填写。填写时,应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动火设备的隔离情况,以及防火和灭火的准备情况,准许动火后签字;
4.1.16“结束动火时间”栏:由值长(单元长或班长)填写。动火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动火现场的工作确已结束,现场确已清理干净,工作班成员确已撤离现场,无遗留火种,方能办理动火工作票终结手续。
4.2动火区域的测量
4.2.1运行人员接到动火工作票时,应根据动火地点、动火设备有无易燃易爆介质决定是否需要对动火区域进行测量。若需要测量,应通知测量人。测量人接到通知后,对现场指定地点或设备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填入“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内,其值应低于下表规定值时,方能准许动火作业;
测量项目 爆炸下限 合格值
空气中含氢量 4% <0.4%
原(柴油)油气含量 0.5% ~ 1.1% <0.2%
空气中乙炔含量 2.5% <0.25%
煤粉尘 30 ~120g/m3 <20g/m3
4.2.2一级动火区作业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4.2.3首次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以后的测量结果应回填入票面表格内;
4.2.4动火工作暂停,预计距下次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应将动火票押回,并在备注栏注明。
4.2.5在次日动火工作前,必须重新检查现场的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4.3动火工作票的签发和审批
4.3.1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和审批流程:
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填写、签发;值长审核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措施;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的厂级领导批准。
4.3.2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和审批流程:
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填写、签发;单元长或班长审核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部门人员、安监部门人员审核动火工作是否安全,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值长批准。
4.3.3签发、审批注意事项:
a.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b.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c.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工作票。
d. 动火工作票是主票的附票,必须与主票一起装订。
4.4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4.4.1动火工作票的生成: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动火地点及设备,对照动火级别的划分来选择使用动火工作票种类,并负责填写动火工作票。填写内容包括工作负责人、班组、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动火工作内容、申请动火时间、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4.2动火工作票的签发: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对票面内容认真审核,要考虑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动火工作的安全性、工期的合理性,发现有误重新进行填写,确认无误后签发。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还应将动火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
4.4.3动火工作票的审核:
a.运行人员审核:
运行人员接到动火工作票时,首先应根据动火地点、动火设备是否有易燃易爆介质等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对动火区域的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含量进行测量。若需要测量应通知测量人,测量人接到通知后对动火区域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填入“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内,若不需要测量,直接审核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使之完善。
值长(单元长或班长)应审核动火区域的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测量结果是否合格,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安全隔离,动火现场是否能许可动火,准许后签名。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值长审核;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单元长或班长审核。
b.消防人员审核:
消防监护人应审核动火现场是否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现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测量结果是否合格,并审核 “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使之完善,然后由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
c.安监人员审核:
安监部门负责人应配合消防部门审核动火现场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反《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以及其它规章制度等,审核无误后签名。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安监部门人员审核。
4.4.4领导批准: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的厂级领导批准,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值长批准。
4.4.5动火许可: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消防监护人检查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动火设备、区域是否与运行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可靠隔离,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认无问题后方能许可动火作业。
4.4.6动火开工:
经检查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正确和完善,消防设施配备充足,明火试验完毕合格后,方能办理允许动火手续。
4.4.7动火现场的监护:
a. 在一级动火区域内作业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b. 在二级动火区域内作业时,动火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c. 外单位进入生产区内动火作业时,应由本厂人员进行现场监护;(长期外包单位除外)
d.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4.4.8动火间断、延期、终结:
a. 动火工作间断后、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b.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c.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组织清理工作现场,不得遗留火种,检查确认无误后,带领工作班成员撤离现场,由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办理动火工作票终结手续。
4.4.9动火工作结束:
动火工作终结时,应清理现场,仔细检查现场的残留火种,确认彻底消除后,方能办理终结手续。
4.5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4.5.1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a.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b. 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c. 保证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正确和完备;
d. 向工作班成员布置动火工作内容和范围,交待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
e.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f.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保证现场无残留火种。
4.5.2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a. 审查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b. 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c. 审查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d. 在动火期间,检查现场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4.5.3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
a. 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b. 审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c. 审查现场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d.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现场所做安全措施情况,以及注意事项。
4.5.4消防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a. 审查动火现场是否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b.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c. 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或粉尘浓度是否符合要求;
d. 始终监护现场动火作业的全过程,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e.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保证现场无残留火种。
4.5.5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责任:
a.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b.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c.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d.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5.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4.6动火工作票的管理原则、检查与考核
同热力机械工作票的标准。
第4篇 电厂特殊工作场所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怎么写
1总则
1.1为加强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容器、特殊容器内工作、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执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及华亭电厂《消防管理制度》、《防人身伤害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火灾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公司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华亭电厂所属各部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3.受限空间范围3.1容器类:凝汽器清洗,热交换器内部检修,酸、碱罐、凝结水箱检修,主油箱检修,除雾器内部冲洗,储油箱、罐检查、检修,汽包内部检查、检修,各类容器、罐内部检查、检修等;3.2管道类:各种管路内部作业,燃烧器校正,原煤斗清理,煤粉粗、细分离器内部检修,输煤系统落煤管、斗内检修、清理、检查,封闭母线内部检查等;3.3其他类:各类封闭地下设施、设备、排水沟道、管沟、地沟、水井清理、检查、检修等。
4工作规定细则
4.1特殊工作及作业场所工作时,必须制定三项措施、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必要时在措施中加注进行小动物试验条款,严格控制作业点人数;
4.2易燃易爆场所工作中需进行电火焊作业或其他动火时,办理动火工作票,检测合格,作业点人数控制在2人及以下,灭火器材据工作点的危险程度配备充足;
4.3特殊工作及作业场所的工作,工作班组要及时告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告知的内容:作业始、终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内容),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告知公司主管领导;
4.4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在汽包、除氧器、粉仓、原煤仓、煤粉分离器、球磨机筒体内、化学阳床、阴床、油箱、电除尘灰斗等区域进行电、火焊工作时办理一级动火票;
4.5容器内作业前,要对容器内进行强制通风,保证有效的通风时间,必要时要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并合格,检测仪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校验;
4.6控制容器内作业人数在2人及以下,安排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岗;
4.7容器内作业监护人始终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内外呼应;
4.8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惰性气体介质的容器内工作,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呼吸器进入作业;
作业人员佩戴安全绳,安全绳的另一端交由监护人;
4.9容器内作业人员要轮换作业,作业人员自觉身体不适时,及时停止作业,返出容器外;
4.10酸、碱、油罐体、系统上不准随意进行电火焊;
4.11酸、碱罐容器内作业前,必须进行介质置换、检测,用大量清水冲洗、蒸汽吹扫合格,并进行良好通风;
4.12在置换、冲洗、吹扫合格的酸、碱罐内,进行电火焊作业时 不准连续施焊,要间断作业,保持良好的通风;
4.13氢、油罐内、氨气系统进行动火作业,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安全要求、规定;
4.14清掏原煤斗时,斗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作业人员轮换进行作业,作业人员使用双安全防护(安全绳、防坠器),安全绳控制在作业人员活动的作业半径内,不准放入过长;
4.15原煤斗内进行检修、施工,原则上不搭设木质脚手架,采用钢制脚手架,临时电源线路绝缘层完整良好;
4.16原煤斗内检修、施工,作业点灭火器材充足,若采用木质脚手架,要接好水源管定期对脚手架进行洒水措施,工作完毕检查现场火种遗留情况,切断临时电源,达到现场无安全隐患后方能离开现场,作业监护人始终在场监护;
4.17工作中使用油漆、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易爆材料时,严格控制领用量,做到用多少领多少,作业点不准超量存放;
4.18地下沟、管内工作时,先打开两端检查孔进行通风,检测有毒、有害、易燃气体含量合格,方能进入工作;
必要时可放入小动物进行试验观察,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4.19地下沟、管内作业,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始终与内部作业人员内外呼应;
4.20各部门、班组库房、工作间,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清理易燃垃圾,定期检查电源线路的完整良好,人员离开及时 照明,照明灯不准超过100w;
4.21冷却塔内工作时,应制定安全三项措施,监护人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22易燃易爆场所作业,必须使用防爆电动工器具及灯具;
容器内工作时,必须使用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电压≤12ⅴ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绝缘良好,并使用漏电器;
4.23作业人员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操作、使用、配合进行挥发性的易燃易爆材料使用时,禁止穿化纤工作服、并使用防爆工具;
4.24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要对作业区域进行隔离,保持良好的通风,严禁同时进行动火工作;
4.25禁止将氧气瓶、乙炔瓶放置在吊篮内、移动平台上进行工作,严格按照西固华亭电厂脚手架作业规定控制作业人数;
当遇恶劣天气大风、大雨、大雾、冰雹时停止作业;
4.26禁止在容器内使用汽油、柴油、煤油清洗设备、设施的零部件;
4.27炉内及超高空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使用防坠器及安全绳,采用双保险安全措施,原则上不采用悬吊钩挂脚手架平台作业;
4.283人及以上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制定应急救援措施,施救人员熟知救援环境、技能、方法;
4.29禁止在不具备救援条件,且不能保证施救人员生命安全时,盲目进行施救。
5附则
5.1各部门依据本规定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5.2本细则厂标准化委员会,委托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5.3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项目经理部工程试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项目经理部工程试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__ __ __ __ __ __ __ __ 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试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与采购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合同要求,严格现场施工控制,降低消耗及节约成本,适应公司质量体系要求,特制订本《工程试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按《工程试验工作报表》统计当月的试验资料;每年截止12月25日将统计当年试验资料、计量试验仪器设备、试验人员动态等情况、试验工作总结。
第五条 单位工程竣工后,各种试验报告、质量评定、原始记录必须分类分项目,分别装订成册。
第九章 试验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
1、 试验室主任编制试验检测计划、按照计划安排工作。
2、 试验工作必须按国家、铁道部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
3、 试验过程的每道工序必须申报监理工程师旁站
4、 试验工作完成后,由检测人员将检测结论报告交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二条 标养室管理制度
1、 保证不停电,项目部驻地房管部门已备有发电机,一但停电,在半小时之内可送电,以保证仪器的正常工作。
2、 标养室已备有水池,自来水一停使用备用水。
3、 钢架放置试件,摆放整齐,块与块、组与组之间间距2cm。
4、 进出标养室人员必须随手关门,非试验室人员不得入内,确保恒温、恒湿。
5、 工作人员进入要穿水鞋,带胶皮手套,以防触电。
6、 每天做好温、湿度记录,看与控制箱温、湿度显示是否相符。
7、 加温、加湿箱每天要检查水位
(早上7点、下午14点、晚上21点),以防停电停水,烧坏加热器。
8、 每星期做卫生、安全检查。
第三条 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试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事故处理。
(1)试样丢失或损坏。
(2)检测报告丢失,原始记录丢失或失密。
(3)由于人员、试验仪器和设备、检测条件不符合检测工作要求;检验方法错误;采用错误判断标准等造成的检测结论错误。
(4)混凝土试件不满足设计要求。
(5)检测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
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事故等级按有关文件分类。
一般重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项目部。
对混凝土试件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在二日之内,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逐级上报。并采用回弹法或钻孔取芯法进行复测。
第四条 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1、 技术资料由专人保管。
2、 应长期保存的资料有:
(1)国家、行业和地方各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验收标准、产品技术标准、相关标准和参考标准。
(2)试验检测规范、规程、细则、操作规程和方法
(含国家和自编规定)
(3)计量试验设备档案
(按《检验和试验设备控制程序》办理)。
(4)产品图纸,施工图、工艺文件及其它技术文件。
3、 应定期保存的资料有:
(1)各类试验检测原始记录的报告
(按《程序文件》规定办理)
(2)样品委托申请单、收样记录,报告发送登记,保管期不少于三年。
第五条 样品保管制度
1、 样品上有明显的标识,分门别类存放确保不错样、不混样、不丢失、不变质、不改变其性能。
2、 样品保管应作到帐、物相符。
3、 样品检验后处理:
(1)破坏性样品不保存。
(2)有特殊要求的样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安全管理制度
1、 试验检测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得违章作业。
2、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加强防火、防毒、安全用电和人身安全教育。经常检查安全操作情况,及时消除隐患,杜绝机械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3、 试验室内应备有灭火器具,任何人不得挪动位置,并定期检查。对易燃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应有隔离防护措施,指定专业人员妥善保管。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 奖励
工程试验人员及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过程中,对试验仪器设备、人员的素质、检测工作的质量、施工控制过程的质量、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环境条件的保证等方面进行年度检查评比,并对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第二条 处罚
1、 工程试验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和检测程序进行检测,施工控制不严,工作不认真,对造成质量检测事故和严重质量后果的将给予行政处罚,调离工作岗位。
2、 对各工程队的试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不及时,造成设备的锈蚀、丢失和损坏情况,应按仪器损坏情况的大小,给予原值的80%――200%罚款处理。
3、 对不按规定制作试件和填土密实度的单位和试验人员,按试件组数和填筑层数进行罚款,单位罚款1000元,试验人员罚款50元。
4、 计划部及财务部对以上的奖罚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工程试验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生效,由试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未完善之处按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6篇 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化工装置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工程的安全管理,杜绝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落实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安全,确保化工界区施工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根据股份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承担化工装置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工程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要根据现场实际购置小型、实用的检验检测器具并正确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承建化工装置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工程。
第四条 在化工界区进行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项目施工时,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须执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须向建设方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条 化工界区施工作业须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或安全专项方案,方案应涵盖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估内容。须依据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按程序审核批准,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六条 施工作业实施前,须依据施工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和具体安全防护特点,建立并持续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管控体系,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检测、监测装备和专业防护器材及个人防护用品,并履行确认程序。须在项目准备阶段进行危险源识别,会同建设单位进行危险源识别确认,并签署相关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七条 化工界区施工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须在进入现场前,由具备相应资格人员进行具有特定作业场所和特定介质防护特点的专项安全教育。每项作业前,须由具备相应资质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作业前的身体检查。特殊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能满足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人员必须配带特殊界区标志。未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
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工、机具必须要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机具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必须经有关方面审批,并按规定配置防火罩。
第十条 严格动火作业制度。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或动火作业许可证级别不能满足作业场所需要的,严禁动火;对已办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应仔细查阅其相关内容是否齐全、真实,发现问题应立即与有关方面联系解决,严格落实许可证中明确的各项安全措施;严禁超出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部位动火。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1999。高处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二次侧把线必须绝缘良好、地线必须接地良好。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1999。
第十一条 严格作业许可制度。动土、用电、用水、用气(汽)、断路、进入密闭空间、抽堵盲板等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未办理或完善作业许可证的项目,严禁擅自施工。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7-1999、《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6-1999、《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3-1999。
第7篇 学习美铝安全管理经验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推广焦化作业部“学习美铝”安全管理经验的做法,不断完善公司安全管理机制,根据《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学习美铝”安全管理经验和“把隐患当事故处理”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工作要求,领会“不会为利润或生产而牺牲环境、健康和安全”管理内涵,通过将“学习美铝”安全管理经验融入到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中,逐步形成全员管理、流程优化、重心下移、量化管理、简洁高效的科学安全管理模式,进一步实现安全管理精益化、高效化、可视化的管理目标。
二、建立安全生产核心价值观和开展安全承诺活动
(一)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核心价值观
依据本单位管理特点和管理文化,围绕“重视安全”、“生命至上”、“尊重生命”、“提高执行力”、“全员行动”等主题,逐级灌输安全发展的理念,确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核心价值观。
各单位以作业区为单位,利用班前会、班组周安全活动的时间,开展全员讨论、全员征集。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深入到班组、岗位进行调研,充分听取岗位职工的建议,汇总分析上报的安全生产核心价值观。
收集的安全生产核心价值观经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后,形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核心价值观,并予以公布,成为本单位职工共同追求的安全生产目标。
确定的安全生产核心价值观报安全管理部备案。
完成时限:7月30日前。
(二)以班组为单位开展安全承诺活动
各单位以班组为单位组织开展安全承诺活动。
安全承诺内容以职工签订的《安全生产承诺书》为基础,组织职工征集安全承诺内容,以可视化看板的形式公布本班组的安全承诺,在主控室、会议室等显著位置设置,通过全体班组职工或职工代表在安全承诺看板上签字,让职工牢记并遵守安全承诺内容,增强职工对生命安全的责任感。
班组安全承诺内容符合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特色,编制模板见 1. 完成的安全承诺内容和看板格式,报安全管理部备案。
完成时限:8月15日前。
三、推广焦化作业部安全生产“八大支柱”
(一)安全培训教育支柱
1.各单位组织编写安全培训教材。
一是编写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用于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再教育等;
二是编写日常安全培训教材,用于职工日常安全教育。
2. 组织编写或编辑事故案例片。
各单位结合本单位、本行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案例,编写事故案例材料或动漫事故案例片,组织职工进行学习。
3. 组织周安全活动。
改变以往照本宣科的形式,以现场培训技能与安全常识、安全工作相结合,突出安全技能、事故案例的培训,使安全培训入脑入心。
4.按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完成时限:上述
1、2项8月30日前,3、4项按计划组织。
(二)作业安全管理支柱
1.生产作业安全管理。
(1)各单位梳理岗位生产联系确认和非常规作业项目。
生产联系确认要纳入作业规程进行管理;
非常规作业前应进行危险辨识,对作业人员进行危险告知,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2)严格执行《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系统联系确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版)》规定。
操作确认必须做到“一检、二看、三保证”。
一检:操作前必须检查好所操作设备、安全装置、所用工具等是否完好,联系系统是否畅通,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或检修。
二看:一看操作的设备(工具)起动后能否威胁自己或他人的安全,二看设备启动有无异常现象,有问题立即停机、报告、处理。
三保证:保证在操作前排除一切隐患;
保证操作中做到不出现隐患;
保证操作后不留任何隐患。
2. 检修作业安全管理。
(1)各单位梳理本单位检修作业的联系确认及非常规作业项目。
检修作业的联系确认纳入作业规程进行管理;
非常规作业前应进行危险辨识,对作业人员进行危险告知,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检修确认必须做到:一填、二看、三明白。
一填:检修前必须按要求填好相关作业票。
二看:看检修工作票是否传达到位,检修工作牌是否挂好;
看检修工具、设备是否完好,生产操作人员是否在场。
三明白:检修作业人员必须对检修内容明白;
必须对检修设备、所处环境危险因素明白;
必须对检修安全措施明白。
(2)严格执行《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检修安全确认管理制度(第二版)》,严格操作牌管理,检修作业按制度规定办理操作牌移交手续,并登记、签字。
(3)检修现场岗位配合人员要负责现场安全工作,清楚现场危险因素,严格执行《检修配合人员(岗位或点检)现场安全检查要点》,检修现场必须有专人进行安全监护、联系确认。
(4)检修单位在检修作业前应开展危险辨识,并告知检修人员检修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法。
3. 编制停止工作条件看板。
各单位组织生产、设备、安全等专业明确在何种条件下必须停止工作、人员撤离,保证人员安全。
停止工作条件需经部长审批后执行,并报安全管理部备案。
停止工作条件看板模板见 2.
停止作业条件看板,放置在对应区域的醒目处,提醒职工严格执行。
完成时限:
1、2项根据生产、检修进度安排,3项8月30日前。
(三)危险辨识支柱
1.开展危险辨识工作。
各单位依据《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程序》文件,辨识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源并评价其风险。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要在详细了解生产流程、工艺特点、设备功能、结构及运行情况基础上,根据工作任务、作业项目及操作行为,对可能影响安全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列出所有作业活动、危险因素、可能导致的事故,按照lec法,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级。
2. 制作“危险分布图”看板。
各单位在完成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制作“危险分布图”,“危险分布图”即在区域、产线或者重要设备设施、点(巡)检路线等平面图上,标注风险值大于50的危险源点。
模板具体见 3.
危险源辨识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单位每年组织职工开展岗位危险源辨识,针对工艺、设备、环境等变化,及时开展危险源辨识工作,将辨识结果填写《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安全专业对危险源辨识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完善危险分布图,以确定危险控制的重点区域、岗位。
完成时限:1项已于5月30日完成,2项8月30日前。
(四)隐患排查支柱
隐患排查支柱按照公司下发的《“把隐患当事故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重点是物的不安全状态。
(五)行为观察支柱
行为观察重点是对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观察。
行为观察指对一名作业人员整个作业过程进行30秒以上的观察,以确认有关任务是否在安全地执行,包括对职工作业行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以及设备、设施造成危险的人的行为和作业环境的观察。
1.行为观察内容:
职工的反应:职工在看到他们所在区域内有观察者时,他们是否改变自己的行为(从不安全到安全)。
职工在被观察时,有时会做出反应,如改变身体姿势、调整个人防护装备、改用正确工具、抓住扶手、系上安全带等。
这些反应通常表明职工知道正确的作业方法,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没有采用;
职工的位置:职工身体的位置是否有利于减少伤害发生的几率;
个人防护装备:职工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合适,是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工具和设备:设备、职工使用的工具是否合适,是否正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非标工具是否获得批准;
制度、规程或程序:是否有操作程序,职工是否理解并遵守操作程序;
人体工效学:办公室和作业环境是否符合人体工效学原则;
整洁:作业场所是否整洁有序。
具体参照 4《行为安全观察报告表》。
2. 行为观察的责任人:
各单位以班组为单位开展行为观察,成立1-3人的行为观察小组,每天至少开展一次行为观察,将有价值的观察结果记录在《行为安全观察报告表》中,并在下次班前会进行讨论。
安全专业人员定期、独立地执行日常行为安全观察,其观察结果应与行为安全观察小组的安全观察结果进行比较。
3. 行为安全观察开展的时间:
各班组开展行为观察工作每月要覆盖所有区域,覆盖不同的作业时间段,如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夜班作业、超时加班等。
4.行为观察步骤:
观察:现场观察职工的行为,决定如何接近职工,并安全地阻止不安全行为;
表扬:对职工的安全行为进行表扬;
讨论:与职工讨论观察到的不安全行为、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鼓励职工讨论更为安全的工作方式;
沟通:就如何安全地工作与职工取得一致意见,并取得职工的承诺;
启发:引导职工讨论工作地点的其他安全问题;
感谢:对职工的配合表示感谢。
5.行为观察的反馈:
观察到的所有不安全行为和状态都应立即采取行动,否则,是对不安全行为的许可和默认。
与被观察对象沟通观察结果。
具体包括:以请教而非教导的方式与职工平等的交流讨论安全和不安全行为,避免双方观点冲突,使职工接受安全的做法;
说服并尽可能与职工在安全上取得共识,而不是使职工迫于纪律的约束或领导的压力做出承诺,避免职工被动执行;
引导和启发职工思考更多的安全问题,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行为安全观察的常用话题举例见 5,有效开展行为安全观察的提示见 6.
6. 相关要求。
行为观察不替代传统安全检查,其结果不作为处罚的依据。
各单位组织岗位职工认真学习行为观察具体实施方法,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和专题讨论,各班组成立以班长为组长的行为观察小组,每班次至少开展一次行为观察,将有效信息记录在《行为安全观察报告表》,作业长每周汇总各班组《行为安全观察报告表》,组织分析,填写《行为安全观察结果统计表》(见 7)。
部级安全专业每月汇总各作业区行为安全观察结果统计表,对行为观察结果应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对所有的行为安全观察信息和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分析统计结果的变化趋势,根据统计结果和变化趋势提出安全工作的改进建议,各单位将分析结果纳入月制度汇报内容中。
各种常见不安全行为见 8.
完成时限:6月30日前组织开展培训,7月份开始试行,8月份正式执行。
(六)事故安全警示支柱
搜集本单位或在同行业内与公司类似产线、区域相似发生过的生产安全事故,通过事故分析,吸取事故经验教训,达到安全警示的作用。
各单位编制事故警示看板,看板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故描述、事故原因、事故/潜在事故照片、经验教训等内容。
具体模板见 9.各单位以产线或者区域为单位收集安全警示事故,每条产线或区域看板不多于3个,事故要有典型性。
完成时限:8月30日前。
(七)模块化管理支柱
“美铝”公司模块化管理的模式,通过将安全生产工作分类,将一类安全管理工作列为一个管理模块。
通过建立横向模块化专业管理团队,为各项模块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支持,改变以往安全专业单打独斗现象,促进安全管理工作向专业化、精益化改进。
各单位组织建立模块化管理团队(一般3-5人,其中:组长1人),每个模块化专业管理团队由生产、技术、设备、安全、保卫专业知识、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
模块化专业管理团队职责:负责本单位每个模块的专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作业区、岗位职工开展本模块规定的工作,负责对本模块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研究对策,定期组织模块专业团队人员开展专项检查,为本单位安全运行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
安全管理模块至少包括:有限空间管理模块、煤气管理模块、危化品管理模块、高处作业管理模块、动火作业管理模块、特种设备管理模块、应急管理模块、职业健康管理模块、抽堵盲板作业模块、电气作业模块、防起重伤害模块(如无上述管理、作业内容可不包括),各单位可依据本单位管理实际,自行制定本单位各项管理模块。
各单位要建立模块管理相应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职责、业务流程、范围及反馈机制等。
完成时限:8月30日前。
(八)制度规范支柱
1.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开展合规性评价。
安全管理部组织对涉及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时更新,每年组织一次合规性评价。
2. 组织安全管理制度修订工作。
针对机构调整等变化,组织对现行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组织开展学习、宣贯工作。
3. 对安全规程的全面梳理和修订。
各单位根据人员、机构、生产工艺、工作环境变化对岗位安全规程进行全面修订,并组织职工对新修订的安全规程进行学习。
4.各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具体措施,确保制度的执行。
完成时限:1项7月30日前,2项12月30日前,3项6月30日前,4项按月组织。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
“学习美铝”安全管理经验是今年公司安全生产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一把手要亲自抓,按《实施细则》的要求,按时限要求推进“学习美铝”安全管理经验工作。
(二)全面动员,全员参与。
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每名职工清楚“学习美铝”安全管理经验的意义,真正把此项工作落实到岗到人,层层发动,不留死解,在学习美铝的同时,要结合生产实际,对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把隐患当事故处理的工作要求,全面开展岗位危险源辨识,夯实安全基础.
(三)对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按照《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专业考核管理办法》对单位落实考核,并对责任单位领导考核10%-30%绩效工资。
(四)“学习美铝”安全管理经验以作业部为单位组织开展。
第8篇 电厂特殊工作场所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加强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容器、特殊容器内工作、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执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及华亭电厂《消防管理制度》、《防人身伤害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火灾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公司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华亭电厂所属各部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
3受限空间范围
3.1容器类:凝汽器清洗,热交换器内部检修,酸、碱罐、凝结水箱检修,主油箱检修,除雾器内部冲洗,储油箱、罐检查、检修,汽包内部检查、检修,各类容器、罐内部检查、检修等;
3.2管道类:各种管路内部作业,燃烧器校正,原煤斗清理,煤粉粗、细分离器内部检修,输煤系统落煤管、斗内检修、清理、检查,封闭母线内部检查等;
3.3其他类:各类封闭地下设施、设备、排水沟道、管沟、地沟、水井清理、检查、检修等。
4工作规定细则
4.1特殊工作及作业场所工作时,必须制定三项措施、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必要时在措施中加注进行小动物试验条款,严格控制作业点人数;
4.2易燃易爆场所工作中需进行电火焊作业或其他动火时,办理动火工作票,检测合格,作业点人数控制在2人及以下,灭火器材据工作点的危险程度配备充足;
4.3特殊工作及作业场所的工作,工作班组要及时告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告知的内容:作业始、终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内容),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告知公司主管领导;
4.4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在汽包、除氧器、粉仓、原煤仓、煤粉分离器、球磨机筒体内、化学阳床、阴床、油箱、电除尘灰斗等区域进行电、火焊工作时办理一级动火票;
4.5容器内作业前,要对容器内进行强制通风,保证有效的通风时间,必要时要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并合格,检测仪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校验;
4.6控制容器内作业人数在2人及以下,安排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岗;
4.7容器内作业监护人始终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内外呼应;
4.8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惰性气体介质的容器内工作,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呼吸器进入作业;作业人员佩戴安全绳,安全绳的另一端交由监护人;
4.9容器内作业人员要轮换作业,作业人员自觉身体不适时,及时停止作业,返出容器外;
4.10酸、碱、油罐体、系统上不准随意进行电火焊;
4.11酸、碱罐容器内作业前,必须进行介质置换、检测,用大量清水冲洗、蒸汽吹扫合格,并进行良好通风;
4.12在置换、冲洗、吹扫合格的酸、碱罐内,进行电火焊作业时 不准连续施焊,要间断作业,保持良好的通风;
4.13氢、油罐内、氨气系统进行动火作业,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安全要求、规定;
4.14清掏原煤斗时,斗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作业人员轮换进行作业,作业人员使用双安全防护(安全绳、防坠器),安全绳控制在作业人员活动的作业半径内,不准放入过长;
4.15原煤斗内进行检修、施工,原则上不搭设木质脚手架,采用钢制脚手架,临时电源线路绝缘层完整良好;
4.16原煤斗内检修、施工,作业点灭火器材充足,若采用木质脚手架,要接好水源管定期对脚手架进行洒水措施,工作完毕检查现场火种遗留情况,切断临时电源,达到现场无安全隐患后方能离开现场,作业监护人始终在场监护;
4.17工作中使用油漆、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易爆材料时,严格控制领用量,做到用多少领多少,作业点不准超量存放;
4.18地下沟、管内工作时,先打开两端检查孔进行通风,检测有毒、有害、易燃气体含量合格,方能进入工作;必要时可放入小动物进行试验观察,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4.19地下沟、管内作业,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始终与内部作业人员内外呼应;
4.20各部门、班组库房、工作间,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清理易燃垃圾,定期检查电源线路的完整良好,人员离开及时关闭照明,照明灯不准超过100w;
4.21冷却塔内工作时,应制定安全三项措施,监护人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22易燃易爆场所作业,必须使用防爆电动工器具及灯具;容器内工作时,必须使用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电压≤12ⅴ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绝缘良好,并使用漏电器;
4.23作业人员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操作、使用、配合进行挥发性的易燃易爆材料使用时,禁止穿化纤工作服、并使用防爆工具;
4.24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要对作业区域进行隔离,保持良好的通风,严禁同时进行动火工作;
4.25禁止将氧气瓶、乙炔瓶放置在吊篮内、移动平台上进行工作,严格按照西固华亭电厂脚手架作业规定控制作业人数;当遇恶劣天气大风、大雨、大雾、冰雹时停止作业;
4.26禁止在容器内使用汽油、柴油、煤油清洗设备、设施的零部件;
4.27炉内及超高空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使用防坠器及安全绳,采用双保险安全措施,原则上不采用悬吊钩挂脚手架平台作业;
4.283人及以上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制定应急救援措施,施救人员熟知救援环境、技能、方法;
4.29禁止在不具备救援条件,且不能保证施救人员生命安全时,盲目进行施救。
5附则
5.1各部门依据本规定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5.2本细则厂标准化委员会,委托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5.3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
1 目的
为了规范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2×300mw)(以下简称公司)工作票操作流程,规范工作票管理,提高发电设备检修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设备的损坏,提高检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2.1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工作票的执行、检查考核与统计管理的程序与要求。
2.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一切主辅生产设备以及与生产设备有联系的其它辅助系统上进行的检修、消缺、维护、试验、安装等工作的工作票管理。
3 引用文件及关联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gb26860--2022)
4 专用术语及定义
4.1 工单为检修工作任务联系单,当消缺工作不需要办理工作票时,工单为检修与运行之间的工作任务联系单,工单不能代替工作票使用。
4.2 工作票是为保证电力生产设备的检修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和保障人身及设备的安全而使用的一种具有严格执行流程和规范的、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核和批准手续的、针对于检修中应做的安全措施的文件。
5 执行程序
5.1 工作票管理一般要求
5.1.1 公司各部门进行需要采取隔离措施的检修工作时必须办理工作票,并应根据检修设备的不同选择正确的工作票种类,热力检修工作选择热力机械工作票模板,各部门做好统计工作;不需要采取隔离措施的消缺工作,必须办理缺陷单手续和维修工单,生产现场工作禁止无票作业。
5.1.2 在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经值长许可后,可以没有工作票即进行处置,但必须由机组长(或值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工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在运行日志内。
5.1.3 凡计划夜间或第二天进行的检修工作,应在第一天的16时以前上票(事故抢修除外);对于不涉及运行方式而进行临时消缺的电气第一种工作票以及配合热机检修的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可在当天上票,当日消缺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1小时上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可在工作的当日上票。
5.2 缺陷单和维修工单执行流管理要求程
5.2.1 四类缺陷走缺陷单流程办理。
5.2.2 三类缺陷如不需运行人员做措施的,也可走缺陷单流程办理,需要运行做措施的则必须办理工作票。
5.2.3 维修工作(如转机加油、设备清扫、设备保温、设备刷漆、阀门手轮掉、盘根紧固、法兰渗水紧固、输煤冲洗卷盘等等,不限于此)不需运行人员做措施的,可走维修工单办理。
5.2.3.1 办理维修工单流程时一式两份,发电运行部和设备管理部各执一份。
5.2.3.2 维修工作结束后,执行维修工单结束流程,并在工单上签字确认,填写工作结束时间。
5.2.3.3 发电运行部对办理的维修工单进行认真备案,做好维护工单的许可、结束和注销工作。
5.2.3.4 办理维修工单流程时,风险预控票同时执行。
参见《设备缺陷管理标准》
5.3 工作票办理程序
5.3.1 填写工作票
5.3.1.1 工作票负责人根据工作性质选取相应种类的工作票,填写工作组成员、工作负责人、工作内容、工作范围、所在专业、电话、填票人、填票日期等信息后提交。电气工作票工作内容中应将工作地点详细填写。
5.3.1.2 在“隔离对象”选项卡中填写需要检修设备、隔离内容和隔离方式。
5.3.1.3 在“关联信息”选项卡中可根据工单的计划工作时间,调整工作票的计划工作时间。
5.3.1.4 在“隔离措施”选项卡中填写具体的隔离措施,确定需要隔离的设备、措施类型、措施说明、隔离状态、安全标示、是否要求恢复等内容。
5.3.2 提交工作票
工作负责人检查确认工作票填写完整正确,隔离措施完整正确,并对工单分项进行“分项确认”后,工作负责人方可提交工作票。
5.3.3 签发工作票
5.3.3.1 工作票签发人审查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无误后,签发工作票。
5.3.3.2 工作票签发后由工作负责人通知当班运行机组长或主值安排接收工作票。
5.3.3.3 工作票签发人在签发工作票前应与值长沟通,确认该项工作具备隔离条件时,方可签发工作票。
5.3.4 接收工作票
5.3.4.1 工作许可人接到工作票后,应认真核对工作内容,审查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审查发现工作内容或安全措施有疑问时,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发生下列情况应将设备管理系统中工作票打回,重新填写、签发工作票。
(1)工作任务不明确。
(2)工作票中安全措施有误或重要遗漏。
(3)安全措施含糊不清。
(4)按工作任务要求退出设备运行或备用以及退出有关热工、电气保护、自动装置而未办妥有关审批手续。
(5)其它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工作票。
5.3.4.2 工作许可人接到工作票后,应认真核对工作内容,根据现场实际,审查安全措施齐全无误后,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完成“接票”工作。
5.3.4.3 工作许可人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完成“接票”工作后,若发现安全措施有遗漏需要补充时,必须由工作许可人将设备管理系统中工作票状态改为“补充措施”状态,并在设备管理系统上填写相关补充内容,然后再进行一次设备管理系统的“接票”操作。
5.3.4.4 工作许可人完成上述工作后,通知值长批准工作票。
5.3.5 批准工作票
5.3.5.1 若值长审核发现工作票措施不全面,通知工作许可人执行“补充措施”。
5.3.5.2 值长审核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无误后,在批准工作时间框内确认或修改计划工作的时间,批准后通知工作许可人开始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
5.3.6 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
5.3.6.1 工作许可人打印两份工作票,根据计划开工时间、机组运行方式和值长意见,在适当时候布置安全措施,工作票页数为两张以上时,应分别用订书机进行装订。
5.3.6.2 当隔离对象不能被有效隔离时,工作许可人将设备管理系统中工作票状态改为“扩大措施”,增加隔离措施,通知值长重新批准工作票。
5.3.6.3 热机工作许可人每布置完一项安全措施后,在相应措施执行情况栏内打“已执行”,同时在执行人栏内签名确认。
5.3.6.4 对于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工作许可人根据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的要求全面正确地布置完成,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填写,并要求如下:
(1)已拉开的刀闸和开关,只填写编号。
(2)已装设的接地线,应写明装设的具体地点、接地线编号和组数。
(3)已合入的接地刀闸,必须写明接地刀闸的双重编号。
(4)需要加装绝缘隔板时,必须写明装设的具体位置、隔板的编号。
(5)已设遮拦、已挂标示牌,必须写明地点和标示牌名称。
(6)工作地点保留带电部分,必须写明邻近工作地点有触电、误登带电设备、误进带电间隔等,发生触电危险的具体带电部位和带电设备名称,并提出补充安全措施和要求。
5.3.6.5 隔离措施完成后,工作许可人通知工作负责人办理开工手续。
5.3.7 开始工作
5.3.7.1 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工作票中已执行的安全措施,既要与工作票中所要求的安全措施相符,又要与现场实际布置的安全措施相符。由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当邻近有带电设备时,应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带电部位,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的危险,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然后工作许可人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完成“工作许可” 流程,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各持一份。
5.3.7.2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班成员详细交待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明确邻近运行设备和带电设备,正确说明工作地点周围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的危险,工作班成员必须认真听取讲解。工作负责人或安全员要向一部分成员提问,确认每个成员对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带电部位等确实了解清楚的基础上,方可开工。
5.3.7.3 严格执行工作票开工手续,切实做到“四不开工”:
(1)工作地点或工作任务不明确不开工。
(2)安全措施的要求或布置不完善不开工。
(3)审批手续或联系工作不完善不开工。
(4)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没有共同到现场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不开工。
5.3.7.4 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均不允许随意变更接线方式和安全措施,如必须变动时,应取得工作许可人同意,并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5.3.7.5 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认真履行其安全职责,对工作班成员的检修工作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5.3.7.6 检修工作中部分检修设备需要加入运行时或检修项目需要变更时或需要增设安全措施时,必须重新履行工作票手续。
5.3.7.7 运行值班员发现检修人员在检修工作中有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或没有按工作票内容进行工作以及任何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停止其工作,收回工作票,令检修人员退出现场,同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
5.3.8 工作人员变更
5.3.8.1 工作负责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
5.3.8.2 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的工作负责人。
5.3.8.3 更换工作负责人后,原工作负责人必须向新工作负责人对现场工作情况进行详细交待,清楚后新工作负责人方可开始工作。
5.3.8.4 工作票签发人、新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分别在两份工作票中签字,工作许可人负责将新工作负责人姓名输入到设备管理系统中。
5.3.8.5 工作班成员变更,新加入人员必须进行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学习,由工作负责人在两张工作票的“备注”栏分别注明变更原因、变更人员姓名、时间并签名。
5.3.9 检修设备试运
5.3.9.1 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方能交工的检修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5.3.9.2 工作负责人通知工作票签发人检修工作已完成,工作负责人在设备管理系统中确认工单分项工作完成,工作许可人进行恢复措施操作,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联系恢复送电。
5.3.9.3 措施恢复结束后,工作许可人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将工作票状态变为“恢复完成”,在确认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请示值长同意进行检修设备试运。
5.3.9.4 对于试运不合格仍需继续进行检修工作时,经值长批准后,工作许可人重新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班成员继续进行工作。工作许可人需将试运不合格仍需进行检修工作的工作票编号、工作内容、重新开始工作的时间详细记录在设备管理系统运行日志中。
5.3.9.5 如果试运后需改变原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范围时,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原工作票按作废处理,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确认后,记入作废时间、注明作废原因,双方在作废工作票上签字。
5.3.9.6 对于不需要进行试运的检修工作,工作负责人在设备管理系统中确认工单分项工作完成,措施恢复结束后,工作许可人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将工作票状态变为“恢复完成”。
5.3.10 工作票延期:
5.3.10.1 工作任务不能在批准时间内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应在批准完工期限前2小时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
5.3.10.2 延期时间在两天及以上的工作,应在批准完工前一天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
5.3.10.3 工作票延期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必须重新签发工作票,原工作票按终结处理,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确认后,记入终结时间、注明终结原因,加盖“已执行”章后,立即重新办理工作票,此时,由于安全措施未恢复,所以新办理工作票中隔离开始、隔离结束无时间间隔。
5.3.10.4 工作票延期时值长负责将延期时间输入到设备管理系统中。
5.3.10.5 电气第二种工作票不允许延期,检修工作如需延期时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将原工作票终结。
5.3.10.6 检修设备为调度管辖设备时,值长执行《值长与调度联系/通讯管理标准实施细则》。
5.3.11 电气工作的间断、转移
5.3.11.1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长处。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值长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5.3.11.2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前,值班员不准将检修设备合闸送电。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值班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将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的确切根据通知工作负责人或值长,在得到他们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采取下列措施:
(1)拆除临时遮拦、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拦,换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
(2)必须在所有通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5.3.11.3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可按下列条件进行:
(1)全体工作票人员撤离撤离工作地点。
(2)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拦、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拦。
(3)应在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值班员进行加压试验。
5.3.11.4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须重新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
5.3.11.5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5.3.12 工作终结
5.3.12.1 试运合格,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负责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认无问题时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5.3.12.2 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没有问题时,工作许可人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完成“工作终结”流程。
5.3.12.3 工作许可人在两份纸介质的工作票上记入终结时间,双方签字后在工作票第一页右上角处盖上“已执行”章,工作票双方各留一份。
5.3.12.4 凡作废或未执行的工作票,也需双方签名并在最前一张工作票右上角处盖上“作废”章,工作许可人必须在注释中写明作废原因,作废工作票双方各留一份。
5.3.12.5 检修工作已结束,但在工作票未注销以前,任何人不得将设备投入运行。
5.3.12.6 工作票终结后工作许可人应立即向当值值长汇报,在得知与该设备相关的所有工作票全部终结后,根据工作票中所作安全措施及值长的命令进行恢复措施。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5.3.12.7 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只有当全部接地线拆除,并认真填写在工作票上,才为终结。对于不能拆除的接地线要注明原因,并记录在运行日志中,工作票上也应详细记录未拆除的接地线双重编号。
5.3.12.8 电气第一种工作票中接地线拆除统一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无接地线时写“无”,不能写“零”。
5.3.12.9 凡主设备、重要辅机大小修或电气设备、公用系统经过改进,继电保护和热工、电气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经过改进或定值变动后,在设备恢复备用前,检修及试验人员应将设备变动情况以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在“检修交待记录本”中向运行人员进行书面交底,以备查阅,否则工作许可人应拒绝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5.3.12.10 检修人员在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前,应注意恢复设备的明显标志、电气一次设备的双重编号、二次设备的名称,复查核对热机设备的阀门名称、编号、旋转方向、介质流向、管道色环等,若运行人员发现标志及双重名称不全或不符,应拒绝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5.3.12.11 严格执行工作票终结手续,切实做到“五不结束”:
(1)工作人员未全部撤离现场不结束。
(2)设备异动交待不清或记录不明不结束。
(3)安全措施未全部拆除不结束。
(4)试转不合格不结束。
(5)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没有共同到现场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不结束。
5.3.12.12 每月26日由所在部门将工作票收回进行检查分析,并作出合格率评价,措施恢复单应与工作票一并上交。工作票统计以上月的26日至本月的25日终结的工作票为当月工作票。
5.3.12.13 检修到期(含已延期)的工作票必须办理结束手续。如因物资受限或其他原因没有完成设备检修工作的,工作票办理结束后,设备管理部做好检修技术交底记录。
5.4 工作票检查、统计、分析:
5.4.1 各生产部门认真执行工作票的动态检查制度,安全监察部对各生产部门严格检查工作票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5.4.2 工作票的检查包括:票面、措施的执行、检修工作期间、设备的试运、工作终结等全过程的检查。
5.4.3 发电运行部、设备管理部各专业负责人必须对本专业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现场跟踪检查,每月应对全部已执行的工作票进行检查、统计、分析和总结。
5.4.4 各部门的专业负责人对工作票进行日常抽查,每月抽查率应不低于20%,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提出改进和考核意见,并在检查的工作票左上角签字。安全监察部安监专工每月对各部门工作票进行统计和分析,将统计分析结果于每月1日前报安全监察部部长。检查统计表见附件1。
5.4.5 安全监察部部长每月审核、统计公司工作票的执行情况及合格率,对于查出的问题进行通报和考核,并在安生产例会上公布。
5.4.6 工作票的合格率的计算公式:
工作票合格率=合格工作票的张数/已执行的工作票的总张数╳100%
5.4.7 工作票合格率应严格按规定实事求是的统计,并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不断改进,逐步提高。
5.4.8 对工作票的统计情况及工作票的合格率,每月在安全简报上进行通报,从而促进工作票的管理水平,保证工作票的合格率达到100%。
5.4.9 工作票应由发电运行部、设备管理部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5.5 工作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正确或不合格工作票:
5.5.1 工作票无编号或重号、错号。
5.5.2 工作地点或工作任务填写不明确或不正确。
5.5.3 填写工作任务时,设备有双重编号而未填写。
5.5.4 安全措施与工作任务不相符,或无故扩大安全措施。
5.5.5 设备编号有涂改或字迹不清,难以辨认。
5.5.6 安全措施不全而未补充。
5.5.7 主要安全措施未填写。
5.5.8 工作地点保留带电部分未填写、不完善、不正确。
5.5.9 未填写接地线的确切装设地点、组数和编号。
5.5.10 未注明装设标示牌的地点或标示牌名称错误、装设错误。
5.5.11 未按规定签名、盖章。
5.5.12 运行人员在电气一种票中未按票面要求填写有关内容或填写不合格。
5.5.13 在工作票上乱写乱画,或将工作票丢失、损坏。
5.5.14 按照规定应重新填写工作票而未填写。
5.5.15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工作延期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5.5.16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符合规定或超出批准范围。
5.5.17 工作票票种签发错误。
5.5.18 未按规定履行许可手续或开工前没有共同去现场检查。
5.5.19 未按规定履行监护职责或开工后监护人不在现场或不带工作票。
5.5.20 未按规定履行终结手续或结束工作票未检查验收、未拆除安全措施。
5.5.21 执行中发生异常、故障和未遂等不安全现象。
6 职责
6.1 本细则负责人由安全监察部部长担任,负责全面制定、实施及贯彻执行本细则,监督本细则的正确有效执行。
6.2 本细则执行人由安全监察部安监专工担任,负责收集整理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检查、指导各部门、各级人员正确执行本细则。
7 检查与评价
7.1 安全监察部部长组织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对检查评价结果经审批后下发至相关部门,检查和评价记录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三年。
7.2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与现场不相符或不全面等情况,应及时反馈至所在部门负责人,部门安全负责人每半年汇总反馈至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每半年汇总反馈到公司,以便修改和补充。
8 附则
8.1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部。
8.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10篇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16号)和《中国**党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办发〔 〕3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推动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慰问费年人均100元,其它费用年人均40元,计算3年)的标准确定,由企业一次性支付。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其相关经费按上述标准进行清算,列入破产相关费用一次性拨付。原已破产的企业,在破产时未清算相关费用,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时,其相关费用采取由同级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解决。
第十条 企业退休人员活动经费要专户管理,专款用于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各项活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协调指导,保证企业退休人员顺利移交。
(一) 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与企业签订移交协议书。
(二)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服务以及社会保险机构今后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的,也要相应签订移交协议书。
(三) 《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协议书》样式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和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服务时,其人事档案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会保险机构接收和管理。条件具备的地区,可直接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当地档案局(馆)进行统一管理。
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前,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各项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清理工作,并详细填写档案移交清单。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要按规定设置档案室,配制标准档案柜,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对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的,社会保险机构应与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签订委托书,并在企业原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加挂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所的牌子,进一步统一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利用原有的机构、人员、场所和设施,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参统企业退休人员的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改制、重组、关闭企业已经预留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的,应如数缴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仍由企业支付。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共同做好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宣传动员和思想教育工作,消除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顾虑,使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积极支持配合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宣传提纲》要求,广泛宣传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督促、指导和帮助各类社会化管理机构,抓紧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按规定做好对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其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守则、目标考核、业务培训ll、经费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其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和基本信息台帐,及时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
(三)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其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要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做到一人一卡。联系卡上应注明管理服务机构和管理服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方便广大退休人员进行联系和沟通,及时得到相关服务。
(四) 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强化社区管理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结合实际,开展各类适合退休人员的文化体育活动,增强退休人员的社区情结,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政府规划协调,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推进,其他部门支持协助,企业联动配合,街道(乡镇)、社区实施落实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按照云办发〔 〕31号文件的规定,具体明确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企业的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衔接有效的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已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未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总结、分析研究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切实推进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各州、市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起执行。
第11篇 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
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在变配电室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其他杂物。
第二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在从事营业、经营活动时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出口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库房设置、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 设有集中收银区的超市等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银区设置无购物出口,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
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器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三十一条 文化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条 旅游饭店应当在客房、会议室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对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图;在客房内设置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设施。
第三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进行装修、维修、改建等施工作业活动,产权单位或承租人应当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共经营单位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接待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当接近最大额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公共经营场所的最大额定人数,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在经营场地举办展览、促销、演艺等大型活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第四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加强对辖区内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据职责及时查处或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技能。
第四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要明确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监管权限的职责划分,对已明确下放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充实整合执法力量,确保监管到位。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审验工作,严厉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取得其他从业资质的,要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 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公共经营场所消防设施验收,依法对经营场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监管。
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五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大对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和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第五十一条 质监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从业资格、燃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发生较大以上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6日起施行。
第12篇 公司动火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使用和管理。
2.总则
动火工作票使用范围:在公司重点防火部位(即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均应使用动火工作票。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
所谓明火作业:系指在明火禁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动火工作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3.1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工作票适用于发电厂的一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为48小时;
3.1.1一级动火区系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对于火灾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部位及场所还必须采取特殊的重点防火措施。其包括:
(1)加油站、油库围墙以内,锅炉燃油系统及燃油管路周围5米及以内;
(2)油罐、油泵房、及有油污存在的沟道及地势低洼的场所,和油管道直接连接的蒸汽管道;油罐、油池、油站和距油罐、油池5米及以内场所;
(3)汽轮机油系统及周围10米以内;
(4)小型油库及油处理室内;
(5)制氢站围墙内及距氢气系统(含氢管道、氢气瓶、阀门、法兰等)10米以内;
(6)在运行中或充氢状态下的汽机房内,高至屋顶;
(7)原煤斗、难以与系统切断的煤粉管上动火;
(8)输煤系统#0、#1皮带间;
(9)脱硫系统吸收塔内部及外壁,吸收塔本体联通管道至其第一道可拆除法兰部分;原烟道、净烟道内外壁;浆液循环泵出入口管道;滤液箱、废水处理箱、事故浆液箱内外壁;
(10)乙炔间及距乙炔间10米以内场所;
(11)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及充油电气设备上动火;
(12)集控室,化学程控室,输煤程控室,脱硫控制室,通讯站,调度站,计算机房(dcs电子间、保护间、工程师站),档案室,仿真机房;
(13)变压器区域内、升压站、蓄电池室,励磁设备间,6kv配电间、380v配电间、柴油发电机室;
(14)气瓶库、易燃易爆品存放场所;
(15)由于情况变化公司认定的其他一级防火部位和场所。
3.2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工作票适用于发电厂的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为7天;
3.2.1二级动火区系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其包括:
(1)锅炉房除应办理一级动火的设备、场所以外的所有重点防火部位和场所;
(2)输煤系统除#0、#1皮带间以外的输煤皮带间、斗轮机、翻车机等;
(3)机组停运且发电机机组排空氢气24小时后,在本汽机房内除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场所、设施;
(4)一级动火区以外的脱硫设施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硫酸管道;
(5)硫酸管道、酸碱罐区;
(6)物资仓库一级动火区以外场所及其他较危险场所;
(7)由于情况变化公司认定的其他二级防火部位和场所。
3.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a.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b.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c.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d.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e.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4.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4.1动火工作票的填写
动火工作票应一事、一地办理,不得兼办。微机办票时,要采用宋体五号字。其具体内容如下:
4.1.1“动火负责人”栏的填写:工作监护人即为动火工作负责人;一个工作组动火,应将该工作组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应将总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
4.1.2“班组”栏:一个班组检修,班组栏填写工作班组全称;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则班组栏填写检修单位;
4.1.3“动火地点”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工作地点(设备所在地);
4.1.4“设备名称”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设备名称。设备名称要求写明设备的双重名称;
4.1.5“动火工作内容”栏:应写明具体的设备动火工作内容;
4.1.6“申请动火时间”栏:应写明计划完成该项动火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7天(168小时);
4.1.7“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由发电部测量人填写,写明动火区域内测量空气中所含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实际测量值(注明单位、安全值)、测量时间、测量人、使用仪器型号编号;(不需测量时空白)
4.1.8“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动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气、乙炔瓶分开放置,相距不小于8米;
b. 动火设备与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c. 根据现场可燃物配备正确的灭火器材的措施;
d.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e. 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遗留火种的措施。
4.1.9“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凡动火工作需运行人员做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则将措施填写在此栏内;否则填写“无”;严禁此栏为空;
b.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4.1.10“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核实检修提出的防火和灭火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b. 指导检修人员防火和灭火工作措施;
c.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d. 考虑动火设备周边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4.1.11“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工作负责人填写,确认“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已落实,以及现场检修防火和灭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后签字;
4.2.12“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工作许可人填写,确认“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已落实,以及现场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离后签字;
4.1.13“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确认“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已落实,以及现场防火和灭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后签字;
4.1.14“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含量测定合格”栏: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确认现场配备消防设施齐全、合格、满足要求,采取的消防措施完备,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测量合格后,记录消防监护人测量结果、测量时间后签字;
4.1.15“允许动火时间”栏:由值长(单元长或班长)填写。填写时,应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动火设备的隔离情况,以及防火和灭火的准备情况,准许动火后签字;
4.1.16“结束动火时间”栏:由值长(单元长或班长)填写。动火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动火现场的工作确已结束,现场确已清理干净,工作班成员确已撤离现场,无遗留火种,方能办理动火工作票终结手续。
4.2动火区域的测量
4.2.1运行人员接到动火工作票时,应根据动火地点、动火设备有无易燃易爆介质决定是否需要对动火区域进行测量。若需要测量,应通知测量人。测量人接到通知后,对现场指定地点或设备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填入“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内,其值应低于下表规定值时,方能准许动火作业;
测量项目 爆炸下限 合格值
空气中含氢量 4% <0.4%
原(柴油)油气含量 0.5% ~ 1.1% <0.2%
空气中乙炔含量 2.5% <0.25%
煤粉尘 30 ~120g/m3 <20g/m3
4.2.2一级动火区作业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4.2.3首次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以后的测量结果应回填入票面表格内;
4.2.4动火工作暂停,预计距下次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应将动火票押回,并在备注栏注明。
4.2.5在次日动火工作前,必须重新检查现场的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13篇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流程和评估质量,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负责培训外审和企业主要内审专家,参与和督导企业第一次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分、子公司生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把关和外审组织工作;基层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把握风险控制评估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内审工作。
第三条 坚持三年一个周期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第一年在集团公司的督导下完成企业内审、专家外审,第二年在分、子公司的监督下完成整改,第三年由分、子公司指派专家组巡视持续改进。
第四条 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随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工作同步开展。特许经营项目部应视同发电企业的一个部门(车间),并按要求同步开展内审工作。
第五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结果应反映每个要素及对应流程节点的管控效果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情况。
第六条 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应纳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确保费用落实。
第七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纳入集团公司创一流管理指标,分、子公司应监督问题的整改,实行闭环管理。集团公司对企业外审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对于企业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进行考核,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从重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及基层发电企业。
第二章 管控效果评估
第九条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问题,属于重点问题。
第十条 体系运行效果评估
(一)要素运行效果评估
每个要素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与流程节点管控情况应一并进行查评,各要素运行效果判定标准如下:
1.要素的目标和指标均没有完成或存在重点问题或风险度大于50%,该要素为失控状态。
2.目标完成、指标部分完成、不存在重点问题且风险度小于50%,该要素为存在偏差状态。
3.无问题的要素为受控状态。
(二)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效果评估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判定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异常。
(1)存在重点问题数超过查评项目的6%。
(2)失控要素数超过查评要素数的12%。
(3)风险度是否大于15%。
2.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判定为体系总体运行异常。
第三章 内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内审工作的组织
(一)企业应建立内审领导组和工作组。领导组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分管生产副职担任副组长,工作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副职担任组长。
(二)安监部牵头组织管理和环境单元内审,设备部牵头组织设备单元内审,发电部牵头组织人员单元内审,人资部、总经部等其他部门按责任分工负责相关要素内审。安监部负责内审的归口管理。
(三)工作组下设内审小组。其中,管理、人员和环境单元按要素组成内审小组;设备单元按要素和专业分出小组,每小组至少2名专业骨干。
(四)每个评审要素(节点或检查项)应结合企业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设置a、b角。
(五)内审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每年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
第十二条 内审培训
(一)企业应在内审工作开始前一个月,组织开展内审人员培训。
(二)内审人员培训应包括: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管理体系规范》、《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要素管控重点要求》,《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对于评估工作的要求。
(三)培训教师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或评审专家担任,采用集中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
(四)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内审员。
第十三条 内审流程
(一)每年第四季度企业应制定下年度内审计划,确定评估项目,评估内审时间至少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
(二)召开启动会,会议由企业党委书记主持,安全第一责任人动员,生产副职总体安排,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负责人、内审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参加。
(三)内审员开展评估工作,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填入内审报告的“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中,依据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内审员将“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整改建议上报要素所属单元的单元组长。
(五)单元组长汇总本单元各要素存在的问题,核查重点问题和整改建议,编制本单元内审报告,按时向工作组组长提交。
(六)工作组组长组织编制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应明确专人校核、勘误,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七)召开总结会,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八)总结会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生产副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计划,以正式文件发布并上报分、子公司。
第十四条 内审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开展而未开展的项目为扣分项,不得列为不参评项。
(二)内审无问题的检查项要写出管控效果评估;扣分项必须有实际存在的问题,要依据《指导手册》中的标准进行扣分,不得人为提升或压低分值。
(三)内审期间,工作组组长至少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内审工作协调会,安全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掌握内审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协调解决相关事项。
(四)分、子公司要安排专人(或专家)对所属企业内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外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外审工作由分、子公司负责组织
(一)按照分、子公司年度外审计划,每年一季度,进行外审的企业与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签订外审合同,内容应包括:
1.外审的范围和企业类型。
2.外审专家组长,外审专家和专业分工。
3.外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二)根据外审企业总容量、机组数量、设备系统复杂程度,火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10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22人;风电和水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3人。人员配备标准如下:
1.火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汽机、锅炉、电气一次、电气二次、热工、燃料、化学、环境至少1名)。
2.水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水轮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1名、自动控制1名、水工建筑1名)。
3.风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风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含直流、通讯)1名、调度自动化1名)。
(三)外审专家组组成
1.专家组长应具有总工及以上岗位履历,专家应与被外审企业无直接利益关系。
2.专家组由专职专家和在职专家组成,原则上比例各占一半。企业分管生产副职、总工程师和发电部、设备部、安监部主任作为外审在职专家,其他由分、子公司推荐的在职人员,可参加学习评审。
3.专家年龄应严格限制在70周岁以内,并身体健康(需提供外审年度的体检证明或由外审机构统一组织体检)。
第十六条 外审准备工作
(一)分、子公司提前一周将接受外审企业的内审报告提交外审专家组。
(二)外审专家组长外审前,应对外审方案进行策划,方案应包括评审企业的状况、评审范围(确定不参评项)、评审时间、评审过程控制等内容,并经外审企业的上级公司批准。
(三)外审组长召开专家内部会议,明确外审计划、分配外审任务,组织外审专家学习有关文件(标准、手册、程序、相关文件)和集团公司年度重点工作、事故通报等。
(四)接受外审的企业根据外审方案和专家行程安排做好迎检工作,并提供相关记录、资料和规章制度。
(五)接受外审的企业按专业一对一安排配合人员,确保外审期间资料提供及时性和外审工作连续性。
第十七条 外审流程
(一)外审启动会,由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主持、分管生产副职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企业内审工作组组长汇报内审情况,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负责人、内审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二)专家通过问询、文件查阅、现场取证、检验检测等方法开展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汇总编制完成的检查表和重点问题及整改建议上报单元组长。
(三)单元组长对本单元存在的问题进行确认,对要素、节点存在的偏差和不符合项进行分析,列出重点问题和对策措施建议,按时向专家组长提交本单元外审报告。
(四)专家组长组织召开专家组内部会议,综合分析评审结果,协调专业间共性问题,判别问题归属要素,对照标准确认外审不符合项以及重点问题。
(五)专家组长编制总报告,对企业安全风险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判体系运行情况和存在的偏差及应关注的不符合项,提出保证体系正常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建议。
(六)召开总结会,外审专家组单元组长、专家组长通报外审情况,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七)外审工作结束3日内,技术服务单位应填写《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简报》中相应内容(格式见附件1),经分、子公司完善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八)外审报告应由外审专家组长报上级公司直至分、子公司。
(九)分、子公司组织企业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进行评价,作为今后选择专家的依据。
第十八条 外审管理要求
(一)分、子公司每年11月30日前应确定所属企业下年度外审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批后统一发布。
(二)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外审计划。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计划,分、子公司应书面说明原因,报请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
(三)外审工作由分、子公司总负责;外审技术服务单位具体负责外审进程和专家管理工作;专家组长对外审报告质量负责,单元组长对本单元报告质量负责。对明显质量不高的专业外审报告,专家(单元)组长有权责令重新评审。
(四)任何人不得人为划定得分率。
(五)对于内、外审风险度偏差超过20%,或存在严重问题超过100项的发电企业,该企业所在的分、子公司要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进行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对外审专家的要求
(一)工作要求
1.必须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最新法规、规程、标准和反事故措施等,掌握外审评价方法、评审标准和依据;
2.现场外审前,认真阅读企业的内审报告,边审查边与专业配合人员交流,了解企业专业管理实际情况。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审发现的问题应准确、可追溯,提出的整改建议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纪律要求
1.严格遵守外审时间安排,按时完成外审任务。
2.因私外出必须向专家组长请假。
3.外审结束,如数归还企业的评审资料。
4.遵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三)安全要求
1.认真听取专业联络员安全交底,掌握进入现场工作的安全要求。
2.必须在企业配合人员陪同下进入生产现场。
3.进入现场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自觉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 评审报告及问题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内、外审报告编写均应按照“四个凡事”要求,落实领导、技术、现场管理和监督责任,做到检查项目与对应的标准一致、实际工作管控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所违反的规定描述清楚、存在问题对应的岗位人员责任准确。
第二十一条 外审报告,按照总报告和管理单元、人员单元、设备单元、环境单元报告(即1+4)进行编写和发布。企业内审报告编制为一个综合报告进行发布和上报。内、外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内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要以文件形式在本企业发布,并上报分、子公司;外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由分、子公司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外审企业,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三条 基层企业要把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风险程度和“四落实”的原则列入“两措”计划、检修、技改和消缺计划,分、子公司负责监督和考核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外审问题整改计划完成率在第二年(整改年)要力争达到100%;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在第三年必须完成;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以文件形式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上报分、子公司批准。
第六章 《指导手册》修订
第二十五条 内审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内审员提出对《指导手册》的修改意见,随内审报告一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六条 外审结束后,外审技术服务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指导手册》提出修改意见,随外审报告一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定期汇总修改意见,组织对《指导手册》修编,及时下发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水力、风力发电企业,由分、子公司按照具有完整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原则来确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的规模(不考虑资产归属)。
第二十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发电企业可按照对应的规范化管理标准进行管理和查评:
(一)50mw以下的水电厂或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的流域水力发电企业。
(二)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独立经营风力发电企业(不考虑资产归属)。
(三)天然气、太阳能发电企业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待相对应的《指导手册》编制完成后进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简报(模板)
附件2: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报告(模板)
附件3: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总报告(模板)
附件4: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单元外审报告(模板)
第14篇 华亭电厂特殊工作场所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容器、特殊容器内工作、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执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及华亭电厂《消防管理制度》、《防人身伤害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火灾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公司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华亭电厂所属各部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
3 受限空间范围
3.1 容器类:凝汽器清洗,热交换器内部检修,酸、碱罐、凝结水箱检修,主油箱检修,除雾器内部冲洗,储油箱、罐检查、检修,汽包内部检查、检修,各类容器、罐内部检查、检修等;
3.2 管道类:各种管路内部作业,燃烧器校正,原煤斗清理,煤粉粗、细分离器内部检修,输煤系统落煤管、斗内检修、清理、检查,封闭母线内部检查等;
3.3 其他类:各类封闭地下设施、设备、排水沟道、管沟、地沟、水井清理、检查、检修等。
4 工作规定细则
4.1 特殊工作及作业场所工作时,必须制定三项措施、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必要时在措施中加注进行小动物试验条款,严格控制作业点人数;
4.2 易燃易爆场所工作中需进行电火焊作业或其他动火时,办理动火工作票,检测合格,作业点人数控制在2人及以下,灭火器材据工作点的危险程度配备充足;
4.3 特殊工作及作业场所的工作,工作班组要及时告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告知的内容:作业始、终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内容),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告知公司主管领导;
4.4 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在汽包、除氧器、粉仓、原煤仓、煤粉分离器、球磨机筒体内、化学阳床、阴床、油箱、电除尘灰斗等区域进行电、火焊工作时办理一级动火票;
4.5 容器内作业前,要对容器内进行强制通风,保证有效的通风时间,必要时要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并合格,检测仪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校验;
4.6 控制容器内作业人数在2人及以下,安排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岗;
4.7 容器内作业监护人始终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内外呼应;
4.8 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惰性气体介质的容器内工作,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呼吸器进入作业;作业人员佩戴安全绳,安全绳的另一端交由监护人;
4.9 容器内作业人员要轮换作业,作业人员自觉身体不适时,及时停止作业,返出容器外;
4.10 酸、碱、油罐体、系统上不准随意进行电火焊;
4.11 酸、碱罐容器内作业前,必须进行介质置换、检测,用大量清水冲洗、蒸汽吹扫合格,并进行良好通风;
4.12 在置换、冲洗、吹扫合格的酸、碱罐内,进行电火焊作业时 不准连续施焊,要间断作业,保持良好的通风;
4.13 氢、油罐内、氨气系统进行动火作业,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安全要求、规定;
4.14 清掏原煤斗时,斗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作业人员轮换进行作业,作业人员使用双安全防护(安全绳、防坠器),安全绳控制在作业人员活动的作业半径内,不准放入过长;
4.15 原煤斗内进行检修、施工,原则上不搭设木质脚手架,采用钢制脚手架,临时电源线路绝缘层完整良好;
4.16 原煤斗内检修、施工,作业点灭火器材充足,若采用木质脚手架,要接好水源管定期对脚手架进行洒水措施,工作完毕检查现场火种遗留情况,切断临时电源,达到现场无安全隐患后方能离开现场,作业监护人始终在场监护;
4.17 工作中使用油漆、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易爆材料时,严格控制领用量,做到用多少领多少,作业点不准超量存放;
4.18 地下沟、管内工作时,先打开两端检查孔进行通风,检测有毒、有害、易燃气体含量合格,方能进入工作;必要时可放入小动物进行试验观察,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4.19 地下沟、管内作业,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始终与内部作业人员内外呼应;
4.20 各部门、班组库房、工作间,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清理易燃垃圾,定期检查电源线路的完整良好,人员离开及时关闭照明,照明灯不准超过100w;
4.21 冷却塔内工作时,应制定安全三项措施,监护人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22 易燃易爆场所作业,必须使用防爆电动工器具及灯具;容器内工作时,必须使用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电压≤12ⅴ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绝缘良好,并使用漏电器;
4.23 作业人员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操作、使用、配合进行挥发性的易燃易爆材料使用时,禁止穿化纤工作服、并使用防爆工具;
4.24 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要对作业区域进行隔离,保持良好的通风,严禁同时进行动火工作;
4.25 禁止将氧气瓶、乙炔瓶放置在吊篮内、移动平台上进行工作,严格按照西固华亭电厂脚手架作业规定控制作业人数;当遇恶劣天气大风、大雨、大雾、冰雹时停止作业;
4.26 禁止在容器内使用汽油、柴油、煤油清洗设备、设施的零部件;
4.27 炉内及超高空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使用防坠器及安全绳,采用双保险安全措施,原则上不采用悬吊钩挂脚手架平台作业;
4.28 3人及以上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制定应急救援措施,施救人员熟知救援环境、技能、方法;
4.29 禁止在不具备救援条件,且不能保证施救人员生命安全时,盲目进行施救。
5 附则
5.1 各部门依据本规定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5.2 本细则厂标准化委员会,委托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5.3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
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
所。
第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l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