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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办法规程9篇

更新时间:2024-05-15 查看人数:88

规定办法规程

有哪些

本规程旨在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在执行工作时应遵循的规定办法,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员工职责与权限:明确每位员工的工作范围、职责和相应权限。

2. 决策流程:设定从日常运营到重大决策的审批流程。

3. 沟通机制:建立有效的部门间沟通和信息共享平台。

4. 文件管理:规定文件的创建、存储、更新和销毁流程。

5. 项目管理:制定项目启动、执行、监控和收尾的标准操作程序。

6. 质量控制:设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

7. 培训与发展:规划员工培训计划及职业发展路径。

8. 客户服务:规定客户服务的标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流程。

标准

1. 员工职责与权限:每位员工应清楚了解自己的职责,不得越权行事,必要时需向上级汇报并获得授权。

2. 决策流程:所有决策必须遵循自下而上的信息传递,自上而下的决策执行原则,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决策的合理性。

3. 沟通机制:提倡开放、诚实和及时的沟通,定期召开部门会议,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

4. 文件管理:所有公司文件应按照既定格式和分类存储,确保信息安全和可追溯性。

5. 项目管理:每个项目需有明确的目标、时间表和责任人,遵循项目管理生命周期进行管理。

6. 质量控制: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评估并改进质量标准。

7. 培训与发展:为员工提供持续的职业发展机会,提升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8. 客户服务: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是什么意思

这些规定办法的实施意味着公司将更加规范化、高效化运作,员工将有清晰的工作指导,决策更加科学,信息流通更加顺畅。文件管理的标准化将提高工作效率,项目管理的严谨将保障业务的顺利进行。质量控制的强化将提升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品质,培训与发展的重视将促进员工的成长,而优质的客户服务将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每个员工都应理解并遵守这些规程,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发展。

规定办法规程范文

第1篇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九条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进行的修订。

第2篇 员工工作服管理规定办法

员工工作服管理规定【1】

一、工作服管理目的 :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时间着装及仪表要求:

1、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2、工作时间须注意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得体、大方。

3、工作装应经常换洗,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现象。

4、工作时间必须佩戴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牌。

三、工作服的使用及发放:

1、办理正式入职手续的员工,可在入职三日内领取工作服及工作牌。

2、工作服配发给员工后,如遇到工作原因发生意外损坏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换发时,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写明情况,经综合部核实后,递交公司领导审批后,准予提前换发。

3、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服或工作牌丢失、失窃或未到期破损,须按要求提前换发,并由本人补缴相应的费用(实际购买价)。

4、员工离职时,员工须将工作牌和工作服一起交还,同时对所领用的工作服按以下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从离职当月工资内扣除):

(1)未满三个月离职者,收取工作服成本的70%费用;

(2)未满半年离职者,收取工作服成本的50%费用。

四、处罚措施 :

1、员工未按要求穿着工作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员工人为损坏、丢失工作服(洗涤、保存方法不当),按工作服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处罚;

3、员工穿着工作服和仪容仪表的情况,将作为个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遵守事项:

1、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公司配发的公司工作服及佩戴工作牌;

2、员工对配发的工作服有保管、修补的责任;

3、应尽量减少工作服在非工作时间的损耗;

4、员工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的式样;

5、员工不得擅自转借工作服;

6、工作服应保持整洁,如有污损,员工应自费进行清洗或修补;

7、综合部负责对以上行为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按规定着装及佩戴工作牌者,按当月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8、主管上级有指导与监督员工穿用工作服的责任。

员工工作服管理规定【2】

目的:

为推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素质,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统一的整体形象;规范公司工作服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具体内容:

第一条本规定规定了公司工作服的定制、发放、领用及折旧标准,着装要求;员工着装包括工作服、鞋、帽、工作牌及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二条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工作服的归档管理,包括发放及折旧标准、工作服的购买及验收、领用核签、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工作服的发放标准

1、公司的工作服包括冬装和夏装。

2、公司人员发放工作服冬、夏装各两套。

3、新员工进入公司十天后发工作服,期间发放旧的工作服。

第四条工作服的定制及领用

1、工作服使用年限:(冬、夏)工作服各两年,两年内实行冬装公司统一回收,两年后的回收属自愿行为。

2、后勤仓库要定期盘点工作服,并根据员工进出情况和库存情况,及时进行汇报及申购,备足数量以便使用;并根据使用年限、季节变化及时组织更换。

3、工作服订购要本着货比三家的原则选择好定制厂家,在定制前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数量、材质、尺寸规格、交期、价格、发票税点、验收标准、商标使用规范以及其它定制要求等。工作服做好到厂时由行政人事部及仓库库管组织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入库保管。

4、行政人事部依照各部门员工事先自行申报的衣服尺寸,通知各部门统一到仓库领取,仓管员协助行政专员按具体的要求如数发放。

四、工作服穿着规定:

1、全体员工,上班时间(无论是正常上班还是加班)必须着工作服,公务外出或其它时间可着便装。

2、公司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时,所有人员必须按统一要求着装。

第五条工作服的折旧标准

1、员工的夏装工作服实行免费使用,冬装工作服收取折旧费用。

2、员工自动离职的应全额收取工作服费用;正常辞职流程办理的员工按在公司工作时间长短收取相应的折旧费。

3、员工在辞职办手续时其工作服应事先洗干净叠好再退还给仓管员,仓管员视工作服新旧情况进行分类保管,以便下次优先发放使用。

4、员工服装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造成无法穿着上班的,可由本人直接向行政人事部申请购买,经审批后方可到后勤仓库领取工作服,其费用从工资中扣除。若属故意损坏的除加价赔偿外,还将视情节严重情况进行处理。

5、员工因岗位或作业特殊性需增发冬、夏装的,可由员工所在部门申请,经公司审批后由仓库发放,并要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6、折旧标准:

工作服折旧分类工作3个月内(含)折旧费为50%;工作3-6个月(含)折旧费为40%;工作6-12个月(含)折旧费为20%;一年以下少件、丢失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按半价赔偿

遵守事项

1、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公司配发的公司工作服及佩戴工作牌;

2、员工对配发的工作服有保管、修补的责任;

3、员工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的式样;

4、员工不得擅自转借工作服;员工人为损坏、丢失工作牌(洗涤、保存方法不当),按原价赔偿。

5、工作服应保持整洁,如有损坏,员工应自费进行修补;

6、生产及辅助性员工凡在上班期间必须穿公司工作服进行作业,每天晨会公司指定人员进行检查,员工未按要求穿着工作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0元/次;未按要求佩戴工作牌者进行处罚10元/次。人事部负责对以上行为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按规定着装及佩戴工作牌者按公司规定给予处罚,并计入当月绩效考核;

7、主管级以上员工有指导与监督员工规范穿戴工作服的责任。

8、员工穿着工作服和仪容仪表的情况,将作为个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员工工作服管理规定【3】

(一)兹订定本公司员工工作服装制发及穿着规定。

(二)工作服装的制发:

1.工作服装的制作由管理部统筹招商承制,按员工实有人数加制10%至15%以备新进人员之用,分支机构如有特殊原因可比照此项规定在当地招商承制,但必需将制作计划预算会管理部后办理。

2.每一员工每年制发夏冬服各一套为限列入年度预算。

3.员工到职完成保证资料后即可领取工作服(临时工及包工均不发服装)。

4.制发服装时由各部门依据人数造具领用名册盖章领用。

5.工作服数量

夏服:男性员工:浅蓝色短袖衬衣一件,深灰色西裤一条。

女性员工:浅蓝色短袖衬衣一件,深灰色短裙一条。

冬服:一律制发深灰色茄克一件同色长裤一条。

数量:男女性员工每年制发夏、冬服装各一套。

6.套量:工作服装大小尺码由承制商制成样装由员工套量而定。

(三)换季:每年以四月、十一月为换装时间。

(四)服装穿着规定:

1.穿着工作服即代表本公司之精神,必须保持整洁,假日可免穿着。

2.为方便工作,工作服可以着出厂外。

(五)使用年限:

1.工作服穿着及保管以一年为期,按领用之日起算。

2.工作服如未达使用年限遗失或故意损坏者,应按原价赔偿。

3.离职员工如领用服装未届保管年限应即缴还,如未缴还者,在其薪资内扣还。

(六)工作服装制发费用由各部门按实发数量分摊。

(七)各部门未达该期营业目标不赚钱时,及全公司未达到营业总目标均不制发上项工作服装(如经总经理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3篇 电工作业管理规定办法

机电工操作规章制度【1】

一、工作前的准备

1、工作前检查所使用的工具、材料等是否符合要求。

2、设备安装、检修施工前,必须学习与工作有关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多人工作时要明确施工人员和安全负责人,施工人员要明确分工,清楚安全注意事项。检查、整理工作现场。

电工操作规章制度电工操作规章制度

二、正常操作

1、检修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断电挂牌”制度,严格按设备完好标准施工。

2、装配时,应先检查零部件与配有关的外形尺寸和精度等级,必须符合要求后方可装配。

3、检修完毕后,应清点工具,防止工具留在机器内。

4、登高作业时,应先检查所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是否安全可靠;如不符合质量和使用要求,禁止使用,并拒绝登高作业。

三、安全注意事项

1、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车处理,严禁运转中进行检修。检修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断电挂牌”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不准预约、捎口信、电话联络)。进入设备内部进行检修,必须设专人监护,还应断是加锁,进入内部的工作人员带好钥匙。检修完毕及清理现场完毕,要清点人员和工器具,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试车。

2、使用扳手时,扳手与螺母应接触紧密,接触部分不得粘有油脂。扳手不得加有套筒使用,也不可连接连接使用。使用手锤、扁铲、锉刀、刮刀等工具时,应严格遵守各工具操作要领,以免发生事故。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3、清洗机件,应用无铅汽油,清洗地点严禁烟火。废油、破布、绵纱应集中存放在有盖的桶内,不得随意乱扔。

4、高空作业时,严格按照高空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

电工岗位职责与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

1 电工岗位职责与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电工岗位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岗位职责

1、负责本公司、本车间的高、低压线路、电机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修理与保养工作。

2、认真学习和掌握先进的电力技术,熟悉所辖范围内的电力、电气设备的用途、构造、原理、性能及操作维护保养内容。

3、严格遵守部颁电路技术规程与安全规程,保证安全供电,保证电气设备正常运转。

4、经常深入现场,巡视检查电气设备状况及其安全防护,倾听操作工的意见,严禁班上睡觉。

5、认真填写电气设备大、中修记录(检修项目、内容、部位、所换零部件、日期、工时、备件材料消耗等项)积累好原始资料。

6、按试车要求参加所修设备的大、中修的试车验收工作。

7、掌握所使用的工具、量具、仪表的使用方法并精心保管,节约使用备件、材料、油料。搞好文明生产,做好交接班记录。

(二)、安全操作规程

1、停电作业时,必须先用电笔检查是否有电,方可进行工作,凡是安装设备或修理设备完毕时,在送电前进行严格检查,方可送电。

2、在一般情况下不许带电作业,必须带电作业时,要做好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有二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3、雷雨天禁止高空、高压作业(禁止使用高压拉杆等),雨天室外作业必须停电,并尽量保持工具干燥。

4、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好安全带、小绳及工具袋,禁止上下抛掷东西。

5、高空作业必须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做到无工作票不上杆,不交票不送电。

6、高空作业坚持“四不上”:梯子不牢不上,安全用具不可靠不上,没有监护不上,线路识别不明不上。

7、带电工作时,切勿切割任何载流导线。

8、工作前必须检查工具是否良好,并要合理使用工具,工作前需首先检查现场的安全情况,保证安全作业。

9、任何电气设备拆除后不得有裸露带电的导体,清扫电动机线圈时,不得用洗油及尖锐金属以免损坏绝缘,设备检修时不得私自改变线路,安装必须按图纸施工。

10、凡是一般用(临时)的电器设备与电源相接时,禁止直接或搭挂,需装临时开关或刀闸。

11、使用高压拉杆时,须戴高压绝缘手套。

12、遇有严重威胁人身或设备的安全紧急情况时,可先拉开有关开关,事后向上级报告。

13、在设备进行维修前,必须将电源切断并加锁或悬挂“停电作业”牌。

14、对变压器维修时,高低压侧均需断开线路电源及负荷线,防止意外发生高压等危险。

15、300安以上电流互感器,次级回路禁止带电作业。

16、电工安全用具装备应经常检查绝缘情况并规定每年一次耐压试验。

17、在带电操作换灯泡(防止电压不符灯泡爆炸)和切线等作业时,要戴防护眼镜。

(三)、技术操作规程

1、值班人员为了掌握、监视设备运转情况,及时发现异常和缺陷,应对所辖一切电气运转设备至少巡回检查二次。

2、如遇天气变化,高峰负荷,设备异常等情况,要适当增加特巡。

3、主要巡视检查维护项目:

(1)、变压器、油色应透明不发黑,油面不过高过低,外壳无漏油现象和变形。

(2)、电气设备有无异常音响、臭味、变色、过热、冒烟等现象。

(3)、仪表、信号、指示灯、集控保护等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变压器、电动机、电缆、元件等按其运动规定巡视。

(5)、各设备保护接的是否完好。

(6)、各载流接头(包括刀闸)有无发热现象。

(7)、避雷装置是否完好无缺。

(8)、每15天对电气设备进行清扫,保持通风良好及工业卫生。

4、变压器运行规定:

(1)、上层油温正常不得超过85℃,超过时应压低负荷。

(3)、变压器绝缘在运行期间激减30%以上时应停下大修。

(4)、变压器检修周期:小修(不抽心)一年一次;大修(抽心)五年一次。

(5)、变压器高压熔丝器应按下列规定:a、100kva以下变压器为额定电流的1.20-2.00倍,b、100kva以上变压器为定电流的1.2-1.5倍,c、继电器保护值不应大于额定器额电流的1.2倍。

5、电动机运行规定:

(1)、定期检查电动机的负荷、轴承温度,大电流的出入口空气温度与铁芯温升。

(2)、电机操作,包括起动、停止及电机轴承温升与负荷的经常监视,应由该电机所带设备操作工担任,电器保全工应定期巡视。

(3)、电机长期停用(15天以上),在起动前除详细检查外部情况及周围环境外,并测定绝缘电阻,其阻值不得低于0.5兆欧(380v电机)和1.8兆欧(6000v电机)。

(4)、电机及其启动装置的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

(5)、电机轴向温度不得超过2-4毫米,空气间隙相互差不得超过10%。

(6)、电机轴承温度不得大于80℃,定子温升不得超过65℃。

(7)、电机检修周期:

中小修(抽转子加油)每年二次,灰尘场所适当清扫。

大修(抽出转子换线圈),以绝缘及使用情况而定。

(8)、电机的过载与短路保护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保险丝(片)容量应为:鼠笼型电机为启动电流的0.4倍,重负荷启动的电机为启动电流的0.5-0.6倍。

b、绕线型电机为额定电流值。

c、回路中两台以上的电机为最大的一台电机启动电流与其余用电设备工作电流之和。

6、电力电缆运行规定:

(1)、电缆检查项目:

a、雷雨过后,重点巡视端头瓷件有无闪络现象,干封端有无漏油。

b、电缆卡子有无松动、发热现象,接地线是否良好。

c、电缆线路上有无挖掘作业或堆放笨重物品,在电缆附近或线路敷设线上部有施工作业时要预先向施工人员交代电缆位置与注意事项。

(2)、电缆的工作电压,不应超过电缆额定电压的15%。

(3)、在紧急事故时,电缆允许最大超负荷15%连续二小时运行。

(4)、电缆应每年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

(5)、经停电超过一个月的电缆,在重新加入运行前必须应用摇表测量绝缘电阻(不低于400兆欧,2500v摇表)超过一个月,根据绝缘变化情况会同机动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必要时,应做直流耐压试验。

二、高压配电工岗位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岗位职责

1、必须熟悉掌握电气工作的性能、原理、电力、电气设备的构造,作用及维护保养知识。

2、严格遵守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正确、及时地按生产调度指令进行供电,切合刀闸,保证安全供电。

3、加强巡视检查,准确及时填写运行记录,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精神集中,严禁值班睡觉。

4、掌握所使用的工具、量具、仪表的使用方法,并精心保管。节约原材料,搞好文明生产,做好交接班。

(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需要经常监视维护的高压设备,应有两人以上常时值班。

2、巡视高压设备时,不需要工作票,但除巡视外,不得进行任何其它工作。

3、高压配电室的钥匙至少有两把,一把应由值班人员保管,按班移交,一把供紧急使用,钥匙一般不借他人。

4、高压设备导电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如为室内设备,不得接近故障地点4至5米,如为室外设备,不得接近故障地点八至十米,但救护受伤人员不在此限,应按照紧急救护法进行。

5、配电站的停送电,按停电工作票进行,停电后,一定要进行安全接地。

6、对于高压设备手动操作的开关、刀闸,拉杆操作的刀闸,均应带橡胶绝缘手套,操作室外设备还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台上。

7、装卸可熔保险器,应戴防护镜和绝缘手套,使用绝缘柄夹钳应站在绝缘垫上。

8、电器设备停电后(不论计划停电或设备事故停电)都要断开有关电源,并做好安全措施,否则不能触及设备,以防触电。

9、对于操作、试验用品如:拉杆、绝缘手套、绝缘鞋、安全带、接地线、仪表等物,应精心保管,经常检查,定期校验,防止事故发生。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1)

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总则。

二、工作前必须做好充分的组织工作,交待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并明确分工。

三、电气设备及线路的检修工作,低压设备(400伏以下)遇特殊情况需要带电作业时,应经领导同意,佩戴好电报警安全帽,做好安全措施,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

四、在作业旁边有裸露的带电体,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进行作业。

五、对电气设备或线路进行停电检修时,必须指定具体负责人,严格按电气设备检修工作制度进行。

六、对电气设备或线路停电检修时,1、断开有关的电源开关;2、验明工作部分确无电压(对电缆、电容器组,高压电气设备及线路,停电后须先放电);3、在有关的开关手柄上挂上标示牌;4、根据具体情况是否需要设三相短路接地线,需要时(如检修电缆),则装上后,方可进行工作。

七、对电气设备或线路的停送电操作必须遵循下面的基本原则:停电时先断开能带负荷拉合的断路器(如接触器、空气断路器、油断路器等),后断开闸刀(如刀开关、隔离开关);送电时则先合刀闸,后合断路器。

八、检修具有两个以上电源的环形供电系统时,应先熟悉线路来龙去脉。当需要拔下配电箱或电板上的保险以断开线路电源时,必须在无负荷电流的情况下进行。

九、高空作业时必须先检查所用工具(如梯、踩板、绳子、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并检查杆子(特别是根部)情况。严禁无安全带登杆作业。工作结束不准沿杆滑下。高空作业传递工具、材料严禁抛掷。使用梯子时,梯子脚处应有专人监护。

十、夜间或雷雨天禁止露天登高作业,特殊情况必须有妥善的安全措施。

十一、拆卸、更换、安装具有两路或多路电源供电的线路时,在工作完成之后,一般应该用仪表校对相系无误后,经通电并列试车正常,才能交付生产单位使用。

十二、新安装的电器设备、金属外壳及金属配线管,必须做好接地、接零保护。设备及线路绝缘水平应达到有关规定的标准。

十三、检修弱电设备时(如硅整流或其它电子设备),当情况不明或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禁止拿常用的摇表检查其绝缘。

十四、若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就立即停止工作,先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十五、电工工作时必须头脑清醒,思想集中,严格按确认制操作。

十六、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干式灭火器扑救,严禁用水扑救。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2)

一、普通操作

1.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各部感官无严重缺陷。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鉴定合格,持有国家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电工操作上岗证》才能进行电气操作。

2.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3.电气操作人员应思想集中,电器线路在未经测电笔确定无电前,应一律视为“有电”,不可用手触摸,不可绝对相信绝缘体,应认为有电操作。

4.工作前应详细检查自己所用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穿戴好必须的防护用品,以防工作时发生意外。

5.电工对车床、仪表、设施、灯光及电路检修时,应根据车型和线路设置正确操作,避免因电路漏电、断路、短路现象引起高温着火,确保车床、仪表、设施工作正常,准确,灯光明亮,接触良好。

6.局部照明必须用36伏及以下的安全电压,在特别潮湿的现场和金属封闭容器内,用12伏电压,不准使用单线圈降压,变压器的一次线不得长于二米。

7.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必须牢固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严禁在接地接零线路上接熔断器和开关,更不准以工作零线代替保护零线。

8.在同一电网中,不准某些设备采用接零保护而加一些设备采用接地保护,接零保护和接地保护在设备和设备之间不准串联。

9.设备与电器安装完成后,必须经过检测试运行,方向正确后方可交付使用。

10安装临时线路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标准敷设,使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需长期使用的设备,应及时敷设正式线路。临时线路不用时,需即时拆除。

11.维修线路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开关手把上或线路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防止他人中途送电。送电前必须认真检查,看是否合乎要求并和有关人员联系好,方能送电。

12.在大的工程安装和分散的检修中,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工作前要交待相关安全及应采取的措施,工作范围以及应注意事项。调试前要清点人数、工具和清理现场,在不可少于两人对线路进行调试,确认人、物无遗漏时方能试送电。

13.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停电作业时,须经领导批准,并在有经验的电工监护下,采取安全措施方可工作,严禁带负荷接线和断线。

14.使用测电笔时要注意测试电压范围,禁止超出范围使用,电工人员一般使用的电笔,只许在五百伏以下电压使用。

15.工作中所有拆除的电线要处理好,带电线头包好,以防发生触电。

16.所用导线及保险丝,其容量大小必须合乎规定标准,选择开关时必须大于所控制设备的总容量。

17.遇有雷雨天气时,在户外线路上和引入室内的架空引入线上及连接的刀闸上,工作的人员应停电工作。

18.工作完毕后,必须拆除临时地线,并检查是否有工具等物漏忘电杆上。

19.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粉质灭火器或黄砂扑救,严禁用水扑救。

20.工作结束后,必须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段,拆除警告牌,所有材料、工具、仪表等随之撤离,原有防护装置随时安装好。

21.在登高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工作前先检查安全带、脚扣、梯子、高凳等有无损坏,发现有安全隐患问题时要立即解决,梯子的角度要放得适当,触地端要采取防滑措施,高凳中间要有拉绳,不准人站在梯子上移动梯子,更不准站在高凳的最上一层工作。

22.登杆作业时,要先检查杆底部,如腐朽过甚要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在杆上所用的工具和物料,要用绳提,禁止投递,杆下监护人要戴安全帽并应在3米以外,登杆作业不能穿过下栅,带电导线到上栅工作,特殊情况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

二、倒闸操作规程

1.高压双电源用户,作倒闸操作,必须事先与供电局联系,取得同意或拉供电局通知后,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得私自随意倒闸。

2.倒闸操作必须先送合空闲的一路,再停止原来一路,以免用户受影响。

3.发生故障未查明原因,不得进行倒闸操作。

4.两个倒闸开关,在每次操作后均应立即上锁,同时挂警告自牌。

5.倒闸操作必须由二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三、变配电设备安全检修规程

1.电工人员接到停电通知后,拉下有关刀闸开关,收下熔断器。并在操作把手上加锁,同时挂警告牌,对尚无停电的设备周围加放保护遮拦。

2.高低压断电后,在工作前必须首先进行验电:

3.高压验电时,应使用相应高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时,必须穿戴试验合格的高压绝缘手套,先在带电设备上试验,确实好用后,方能用其进行验电。

4.验电工作应在施工设备进出线两侧进行,规定室外配电设备的验电工作,应在干燥天气进行。

5.在验明确实无电后,将施工设备接地并将三相短路是防止突然来电、保护工作人员的基本可靠的安全措施。

6.应在施工设备各可能送电的方面皆装接地线,对于双回路供电单位,在检修某一母线刀闸或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时,不但同时将两母线刀闸拉开,而且应该施工刀闸两端都同时挂接地线。

7.装设接地线应先行接地,后挂接地线,拆接地线时其顺序与此相反。

8.接地线应挂在工作人员随时可见的地方,并在接地线处挂“有人工作”警告牌,工作监护人应经常巡查接地线是否保持完好。

9.应特别强调的是,必须把施工设备各方面的开关完全断开,必须拉开刀闸或隔离开关,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禁止在只经断开油开关的设备上工作,同时必须注意由低压侧经过变压器高压侧反送电的可能。所以必须把与施工设备有关的变压器从高压两侧同时断开。

10.工作中如遇中间停顿后再复工时,应重新检查所有安全措施,一切正常后,方可重新开始工作。全部离开现场时,室内应上锁,室外应派人看守。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3)

1、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2、现场施工用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施工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

3、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4、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后,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5、安装高压开关,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的开关设备时,应将开关置于断开位置。

6、多台配电箱(盘)并列安装时,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的接合处,也不得触摸连接螺孔。

7、电杆用小车搬运应捆绑卡牢。人抬时,动作一致,电杆不得离地过高。

8、人工立杆,所用叉木应坚固完好,操作时,互相配合,用力均衡。机械立杆,两侧应设溜绳。立杆时,坑内不得有人,基础夯实后,方可拆出叉木或拖拉绳。

9、登杆前,杆根应夯实牢固。旧木杆杆根单侧腐朽深度超过杆根直径八分之一以上时,应经加固后方能登杆。

10、登杆操作脚扣应与杆径相适应。使用脚踏板,钩子应向上。安全带应栓于安全可靠处,扣环扣牢,不准拴于瓷瓶或横担上。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禁止上、下抛扔。

11、杆上紧线应侧向操作,并将夹紧螺栓拧紧,紧有角度的导线,应在外侧作业。调整拉线时,杆上不得有人。

12、紧线用的铁丝或钢丝绳,应能承受全部拉力,与导线的连接,必须牢固。紧线时,导线下方不得有人,单方向紧线时,反方向应设置临时拉线。

13、电缆盘上的电缆端头,应绑扎牢固,放线架、千斤顶应设置平稳,线盘应缓慢转动,防止脱杆或倾倒。电缆敷设到拐弯处,应站在外侧操作,木盘上钉子应拨掉或打弯。雷雨时停止架线操作。

14、进行耐压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须接地,被试设备或电缆两端,如不在同一地点,另一端应有人看守或加锁。对仪表、接线等检查无误,人员撤离后,方可升压。

15、电气设备或材料,作非冲击性试验,升压或降压,均应缓慢进行。因故暂停或试压结束,应先切断电源,安全放电,并将升压设备高压侧短路接地。

16、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低压各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标示牌,防止误合闸。

17、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应防止有人触及正在测定中的线路或设备。测定容性或感性材料、设备后,必须放电。雷雨时禁止测定线路绝缘。

18、电流互感器禁止开路,电压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压方式运行。

19、电气材料或设备需放电时,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用绝缘棒安全放电。

20、现场变配电高压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不准超过遮栏和从事修理工作。

21、在高压带电区域内部分停电工作时,人与带电部分应保持安全距离,并需有人监护。

22、变配电室内、外高压部分及线路,停电作业时:

(1)切断有关电源,操作手柄应上锁或挂标示牌。

(2)验电时应穿戴绝缘手套、按电压等级使用验电器,在设备两侧各相或线路各相分别验电。

(3)验明设备或线路确认无电后,即将检修设备或线路做短路接电。

(4)装设接地线,应由二人进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时顺序相反。拆、接时均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5)接地线应使用截面不小于25mm2多股软裸铜线和专用线夹,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和短路。

(6)设备或线路检修完毕,应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短路接地线。

23、用绝缘棒或传动机构拉、合高压开关,应戴绝缘手套。雨天室外操作时,除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外,绝缘棒应有防雨罩,并有人监护。严禁带负荷拉、合开关。

24、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同一设备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电网不允许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25、电气设备所有保险丝(斤)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他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片)。

26、施工现场夜间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一般高度应不低于2.5m,易燃、易爆场所应用防爆灯具。照明开关、灯口、插座等,应正确接入火线及零线。

27、穿越道路及施工区域地面的电线路应埋设在地下,并作标记。电线路不能盘绕在钢筋等金属构件上,以防绝缘层破裂后漏电。在道路上埋设前应先穿入管子或采取其它防护措施,以防被辗压受损,发生意外。

28、工地照明尽可能采用固定照明灯具,移动式灯具除保证绝缘良好外,还不应有接头,使用时也要作相应的固定,应放在不易被人员及材料,机具设备碰撞的安全位置,移动时,线路(电缆)不能在金属物上拖拉,用完后及时收回保管。

29、严禁非电工人员从事电工作业。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4)

1.未经安全培训和安全考试不合格严禁上岗。

2.电工人员必须持电气作业许可证上岗。

3.不准酒后上班,更不可班中饮酒。

4.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否则不准许上岗。

5.检修电气设备时,须参照其它有关技术规程,如不了解该设备规范注意事项,不允许私自操作

6.严禁在电线上搭晒衣服和各种物品。

7.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8.正确使用电工工具,所有绝缘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它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9.当有高于人体安全电压存在时严禁带电作业进行维修。

10.电气检修、维修作业及危险工作严禁单独作业。

11.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由检修项目负责人召开检修前安全会议。

12.在未确定电线是否带电的情况下,严禁用老虎钳或其他工具同时切断两根及以上电线。

13.严禁带电移动高于人体安全电压的设备。

14.严禁手持高于人体安全电压的照明设备。

15.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且使用前需按保护器试验按钮来检查是否正常可用。

16.潮湿环境或金属箱体内照明必须用行灯变压器,且不准高于人体安全电压36v。

17.每个电工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按触电急救方案实施抢救。

18.配电室除电气人员严禁入内,配电室值班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开现场,以防止发生事故。

19.电工在进行事故巡视检查时,应始终认为该线路处在带电状态,即使该线路确已停电,亦应认为该线路随时有送电可能。

20.工作中所有拆除的电线要处理好,不立即使用的裸露线头包好,以防发生触电。

21.在巡视检查时如发现有故障或隐患,应立即通知生产方然后采取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及其它临时性安全措施进行处理,避免事故扩大。

22.电流互感器禁止二次侧开路,电压互感器禁止二次侧短路和以升压方式运行。 23.在有电容器设备停电工作时,必须放出电容余电后,方可进行工作。

24.电气操作顺序:停电时应先断空气断路器,后断开隔离开关,送电时与上述操作顺序相反。

25.严禁带电拉合隔离开关,拉合隔离开关前先验电,且应迅速果断到位。操作后应检查三相接触是否良好(或三相是否断开)。

26.严禁拆开电器设备的外壳进行带电操作。

27.现场施工用高低压设备以及线路应按施工设计及有关电器安全技术规定安装和架设。

28.每个电工必须熟练牢记锌锅备用电源倒切的全过程。

29.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电器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然后视装置、设备及着火性质使用干粉、1211、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或干沙灭火,严禁使用泡沫灭火器。

30.合大容量空开或me时,先关好柜门,严禁带电手动合me。

31.万用表用完后,打到电压最高档再关闭电源,养成习惯,预防烧万用表。

32.严禁向配电柜、电缆沟放无关杂物。

33.光纤不允许打硬弯,防止折断。

34.生产中任何人不准使拉拽dp头线,防止造成停车。

35.换dp头应停掉装置及plc电源,如有特殊情况,带电换,必须小心,不能连电。

36.生产中换柜内接触器时,必须谨慎,检查好电源来路是否可关断,严禁带电更换,防止发生危险。

37.生产中不能因维修气阀而将压辊压下,造成钢带跑偏或挤断。

38.不允许带电焊有电压敏感元件的线路板,应待烙铁烧热后拔下电源插头或烙铁头做好接地再进行焊接

39.拆装电子板前,必须先放出人体静电。

40.使用电焊机时,不允许用生产线机架作为地线,防止烧plc,发现有违章者立即阻止。

41.使用电焊机,需带好绝缘手套,且不允许一手拿焊把,一手拿地线,防止发生意外触电。

42.焊接带轴承、轴套设备时,严禁使焊机电流经过轴承、轴套,造成损坏。

43.在变电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履行动火申请手续,未办手续,严禁动火。

44.生产中不要紧固操作台的按钮或指示灯,如需急用必须谨慎,防止改锥与箱体连电造成停车。

45.生产中如需换按钮,应检查电源侧是否是跨接的,拆卸后是否会造成停车或急停等各种现象,没把握时,可先临时把控制线改到备用按钮上,待有机会时恢复。

46.换编码器,需将电源关断{整流及24v}或将电源线挑开,拆编码器线做好标记,装编码器时,严禁用力敲打,拆风机外壳时要小心防止将编码器线拽断,在装风机后必须检查风机罩内编码器线是否缠在风机扇叶上。

47.电气设备烧毁时,需检查好原因再更换,防止再次发生事故。

48.换接触器时,额定线圈电压必须一至,如电流无同型号的可选稍大一些。

49.变频器等装置保险严禁带电插拔且要停电5分钟以上进行操作。

50.严禁带电插拔变频器等电子板,防止烧毁。

51.换变频器或内部板子时必须停整流电源5分钟以上进行操作,接完线必须仔细检查无误后方可上电,且防止线号标记错误烧设备。

52.经电机维修部新维修回的电机必须检查电机是否良好并将电机出线紧固后再用。

53.接用电设备电源时,先看好用电设备的额定电压选好合适空开,确认空开处于关断,检查旁边是否有触电危险再进行操作。

54.手动操作气阀或油阀时,必须检查好是否会对人或设备造成伤害,防止出事故。

55.更换mcc抽屉时,必须检查好抽屉是否一样,防止换错烧plc。

56.安装或更换电器设备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57.严禁用手触摸转动的电机轴。

58.严禁用手摆动带电大功率电缆。

59.烧毁电机要拆开确认查明原因,防止再次发生。

60.热继电器跳闸,应查明原因并处理再进行复位。

61.在检修工作时,必须先停电验电,留人看守或挂警告牌,在有可能触及的带电部分加装临时遮拦或防护罩,然后验电、放电、封地。验电时必须保证验电设备的良好。

62.检修结束后,应认真清理现场,检查携带工具有无缺少,检查封地线是否拆除,短接线,临时线是否拆除,拆除遮拦等,通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取下警告牌,按送电顺序送电。

63.工作完成后,必须收好工具,清理工作场地,做好卫生。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5)

1、运行、检查、检修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工矿、企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严格执行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电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2、电工应基本掌握电器安全知识,包括高压、低压、直流、交流电子技术等,必须持证操作,未经培训和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独立操作。

3、大项目检查时,必须要专人负责分管停、送电、监督和指挥工作,并在工作处做好安全措施。

4、检查、维修电器设备时,应二人搭档,相互监护。

5、检查、维修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操作,切断电源,进行验电程序,挂上“严格合闸”警示牌,确认无电并采取短路接地措施;确认检修完毕,清理现场后,应由停电挂警告牌者取下,按程序恢复送电。

6、电工操作者和检修者在工作前,应验明劳保用品和工具是否符合绝缘安全要求,严禁侥幸作业。

7、凡需用行灯照明时,必须采用安全电压36v及以下。使用保险必须符合电业技术设计要求,严禁用不同规格、替用。

8、一切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安全保护装置。

9、对正在运行的电器设备,发生或未发生不正常现象一律不准带负荷拉、隔离开关。

10、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不得随意变动或拆除,不得更改其整定好的设计参数,必须定期做预防性检验及绝缘防护用品的预防性试验。

11、电工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安全救护,防火知识,掌握触电后的紧急救护法及电火灾扑救方法。

12、变电所、配电室、电器站等处,必须备用电气用消防器材,并要设专人保管,电工随时可用会用。

13、一般情况下,在电器设备上工作均应停电后操作。必须带电作业时,要采取安全措施,按带电作业规程操作。

14、严格按电气设备的安装技术进行安装及维护。电线、电缆、母线等电板导接头处要拧紧,绝缘包扎好,严禁有松动或破损裸露的现象。

15、对于电气设备的裸露部位(带电体)或旋转部位设置安全防护或防护遮拦,并挂牌显示。

16、外线登高电工必须严格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程。

17、高压停电送电,必须得到有关主管方面的指令,方可按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进行操作,拉闸时必须两人,操作者应听取监护者发布逐条操作命令,操作人员再背读命令无误后再操作。

18、谨防静电危害,做好静电安全措施,雷电时,禁止带电作业。

第4篇 营销工作管理规定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销售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细化、落实各项管理工作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适应公司和市场的需要,销售分公司要在公司已经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分配、考核等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营销工作管理细则。

一、 销售分公司下设各部门的分工和责任

销售分公司下设部门:

业务部、外贸部、综合管理部、内蒙包头办事处、山东淄博办事处、技术开发科。

各部门职责:

1、业务部:负责承揽国内业务、并与用户沟通协调售后服务工作;

2、外贸部:负责承揽外贸业务、并与用户沟通协调售后服务工作;

3、综合管理部:负责销售分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公司有关 部门报送数据、表格,负责公司产品的发货、运输工作;

4、内蒙包头办事处:在内蒙境内及周边地区开展业务、承揽订货,并做好本地区用户的售后服务工作;

5、山东淄博办事处:在山东及周边地区开展业务、承揽订货,并做好本地区用户的售后服务工作;

6、技术开发科:负责公司产品开发、改进等设计工作,负责外来项目图纸转化,配合营销、生产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二、 用户信息的管理规定

1、综合管理部为用户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

2、各部门每名业务员要积极主动地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报本部门经理经部门经理每月报综合管理部登记备案,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收集的信息量进行考核。销售分公司业务部、外贸部、山东淄博办事处、内蒙包头办事处于每月30日前将本月用户信息报到综合管理部,具体指标为:.....

对当月未完成客户信息调查的业务员或实习业务员提出警告,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指标的业务员给予停发提成奖或效益奖。

3、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建立信息登记档案。综合管理部针对不同信息分地区、设备种类等,落实到相应部门进行跟踪,各部门要对所掌握的信息,按项目落实到具体业务人员进行跟踪;

4、各部门要将本部信息及时上报,对未通报者给予一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信息与公司的经济效益直接相关,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准将信息扩散、传播给其它部门、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责任人清除出销售队伍;

5、综合管理部每月将产品的定货信息情况进行统计,上报公司领导审阅。

6、销售分公司各部门经理可直接查阅用户信息档案,其它人员查阅要经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

三、 项目负责人管理制度

1、 项目负责人指在营销工作中指定的对某项工作(如信息收集、跟踪处理、设备产品的谈判、签订合同的某些环节、售后服务的某些环节等)拥有权力和责任的人员,全面负责(指定的)所管项目的整个工作,是该项目的重要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由部门经理安排指定,重大项目由销售分公司经理指定。

2、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掌握项目进展状况,积极主动与用户及公司内有关部门进行资料、数据、文件等相关信息交流和沟通,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编制项目周期和计划表,根据周期和计划表进行项目实施和跟踪;

3、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的程序,组织合同评审,并对合同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工作,对给顾客提供的产品实行监控;

4、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合作方的技术、商务谈判,负责按双方达成的各项协议规定签订合同;

5、 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生效后,主动代表用户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了解掌握合同的执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协调、沟通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合同;

6、 项目负责人负责用户来函、来电的回复工作,负责用户的来人、来访接待工作,积极主动去解决用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提出的有关要求及为用户提供的资料、产品的催交、协调、管理工作;

7、 项目负责人负责完成按合同中规定的预付款、进度款、货款、质保金等催收工作,并按销售分公司计划要求,完成好回款任务;

8、 项目负责人对产品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有效解决,对难点问题应积极主动向有关领导汇报,促进该项目全面顺利完成;

9、 对重大项目成立项目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小组人员组成,由公司总经理任命项目组组长。

四、 工作联系单传递过程管理制度

1、 销售分公司与其它部门的业务工作协调实行工作联系单制度;

2、 合同签订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技术资料数据、生产周期、进度、采购价格等)需同有关部门协调的,由项目负责人或部门经理组织传递;

3、 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用户要求,需同有关部门协调(如技术资料、数据修改、补充合同等事宜)由项目负责人或合同管理员负责组织传递;

4、 在售后服务中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所在部门对用户在开箱点件、安装调试等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负责组织传递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5、 对用户提出的生产进度、配套情况、交货时间、产成品交付形式、产品发运等事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传递工作联系单,至综合管理部合同管理员;

6、 合同执行部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传递工作联系单,并将联系单送到合同管理员处备案;

7、 填写联系单要规范,填准填全所要求的内容,需要回执签字、存档的应做好合签以备存查,全部工作联系单应装入产品合同档案,不得私自保存。

8、 各部门联系单由各部门统一编号登记,联系单台帐编号如下:业务部hay05___;外贸部haw05___;综合管理部hag05___;山东办事处has05___;包头办事处hab05___(联系单及台帐格式附后)

五、 日常综合管理规定

1、 综合管理部负责综合统计,有关信息的管理,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依据;

2、 客人、用户的招待管理制度;

(1)顾客来访前,项目负责人或业务部门要将顾客来访的目的、日程、人员、职务等情况,做出详细接待计划报综合管理部。

(2)综合管理部在接到报告后,按计划安排落实好(我方接待人员、会谈地点、用车情况、就餐地点、礼品标准、日程安排等),协助业务部门做好接待工作。

(3)客人因生产进度、交货等原因来公司,应帮助安排食宿。

(4)客人来公司后需参观景点的,按业务部门提出的接待计划,管理部统一协调安排。

(5)综合管理部每次接待完毕应做接待小结,登记存档。

3、 礼品赠送的管理规定;

(1)赠送礼品由部门经理将受赠的单位、人员、礼品价格等情况向销售分公司经理事先汇报,待批准后方可安排进行。在沈阳时报到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

(2)业务员在外地赠送礼品,必须事先请示,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由当事人负责一切费用。

(3)购买礼品的当事人要留有效票据。各部要根据领导审批的礼品单,比质比价采购,杜绝假货现象。

4、 支付代理费、中间费的管理规定;

(1)选型费、代理费、答谢费、佣金等的洽谈与支付,必须事先向公司领导请示,待批准后方可实施,且上述的协议必须由主管经理签订方有效。

(2)选型费、代理费、答谢费、佣金等协议签订后,必须报综合管理部一份登记备案,各项费用支付前需到综合管理部呈公司领导核准后方可支付。

(3)为确保双方合作不断加深,中间费的确定和支付透明度一定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5、 贵重物品的管理;

(1)对2000元以上的设备(含计算机、照相器材等),要建帐登记。

(2)要设专人管理公司贵重物品,搞好防范,防止被盗。

(3)重要设备只能用在工作上,不得从事工作以外的私人活动。

(4)物品发生损坏,要马上报到综合管理部进行维修,不得影响工作。

6、 日常工作纪律、行为规范的管理(参见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7、 用餐制度和标准规定(参见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六、 产品的发货运输程序

1、 产品产成前由该产品的签订部门与用户确定发运形式、到货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运输路线及能力等,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通知综合管理部;

2、 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发运。综合管理部依据制造部生产科的《完工通知单》及时与项目负责人或用户沟通,确定发货日期。依据产品的箱数、重量等因素,通过比质比价方式确定运输价格。用户自负运费的应协助办理有关事宜;

3、 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产品出门手续,并通知制造部按运输及用户要求安排装车。

第5篇 供电公司动火工作票管理规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消防管理工作,规范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签发程序,按照《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适用范围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须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二、动火级别

根据火灾“四大”原则划分,一般分为二级(“四大”即: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及禁止明火区。

三、动火区域

1、一级动火区:调度楼内部所有场所、220kv变电站主控室、电缆层(室)、蓄电池室、注油设备、宾馆。

2、二级动火区:一级动火区以外的其他场所。

四、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技术员签发,公司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分管生产的公司领导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四、动火现场监护

1、二级动火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3、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4、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五、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所填写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的组织动火工作;

(2)检查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动火执行人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负责人。

六、动火工作票使用原则:

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4、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1)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七、动火工作票填写使用要求

1、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公司安监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2、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3、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动火工作须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4、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有负责该项工作的单位,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5、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第6篇 工作场所管理规定办法

工作场所手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员工工作场所手机使用管理,降低安全风险,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工作场所手机及具有网络、游戏、娱乐功能的类似电子设备使用管理。

3.定义

3.1使用手机:指接听、拨打移动电话,编辑、阅读、发送信息、观看视频、电子书或者使用手机的各类软件,使用耳机听音乐、接听、拨打移动电话等。

4.职责

4.1安全环保处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工作及其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

4.2劳动人事处负责将员工工作场所手机使用管理纳入劳动纪律管理范畴进行管理,会同安环处对本规定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4.3二级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作场所手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并负责日常检查、考核。

5.管理内容及要求

5.1手机使用的风险

5.1.1 引起爆炸的风险:手机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电火花,如果人员将手机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手机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火花极有可能引爆混合性爆炸气体或粉尘。

5.1.2 导致人员注意力分散,可能引发伤害事故的风险:譬如人员正在驾驶机动车辆时,使用手机,很容易导致其注意力分散,忽视危险或引起误操作,最终导致交通事故。

5.1.3 手机信号在现场很可能被屏蔽,对于一些需要稳定信号协助的作业,人员使用手机替代特定的沟通工具,可能导致双方沟通不畅,从而引发事故。

5.1.4 人员处于雷电影响的空旷区域时,使用手机会增大被雷击的风险。

5.2 禁止随身携带或使用手机的场所或作业范围的规定:

5.2.1 对于易燃易爆场所或特别危险的作业,禁止任何人随身携带手机,这些场所或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5.2.1.1 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区域,例如加油站、制氧、制氢站、汽(柴)油库、富氧区域等一级禁火区等;

5.2.1.2 防静电区域,例如加油站、集中供气站及制氢站、富氧间等;

5.2.1.3 使用中的油气装卸作业区域、充装气体或加油等区域;

5.2.1.4重要的仪表、电脑监控岗位,例如主控室、调度室等;

5.2.1.5主操岗位、金属熔融物行车操作岗位;

5.2.1.6有爆炸性气体的有限空间作业、有限空间油漆作业、带煤气作业等;

5.2.2对于一些一般的作业或特殊的情况,人员使用手机可能引发注意力分散。对于这类作业或特殊情况,人员可以携带手机,但是禁止人员使用手机。这些作业或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5.2.2.1机动车(包括火车)驾驶过程中;

5.2.2.2高处作业、动火作业、配电室倒闸操作等作业过程中;

5.2.2.3 监护人在从事监护作业时(出现紧急情况时,需要利用手机报警的除外,但监护人不得在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等防爆区域使用手机);

5.2.2.4 驾驶起重设备过程中;

5.2.2.5 指挥作业过程中;

5.2.2.6 操作高速旋转或直线运动机械时(钻、车、铣、刨、磨以及切割);

5.2.2.7 使用强酸、强碱类的危险化学品时;

5.2.2.8 从事冲压或剪切作业时;

5.2.2.9 上下、攀爬任何梯道时;

5.2.2.10厂房内及施工现场行走(安全区域除外)或过马路过程中;

5.2.2.11 手机充电时;

5.2.2.12 无避雷保护的空旷区域且该区域受雷电影响时。

5.2.3 手机在现场可能被屏蔽或信号不好,对于现场一些作业,需要可靠的信号来支持。为防止由于沟通不好导致事故,禁止作业人员使用手机替代高频或其它可靠措施协助作业,这些作业或特殊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范围:

5.2.3.1 各类指挥作业;

5.2.3.2 有限空间内外的应急沟通方式;

5.2.3.3 调试作业人员之间的沟通方式。

5.2.4 上班时间,禁止使用手机观看视频、看电子书、听音乐、聊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5.2.5管理人员需使用手机进行现场管理拍摄除外,但必须在安全区域。

5.2.6 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用于班组安全活动时播放教育培训视频除外。

5.3 为进一步规范手机使用管理,更好地做好宣传及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单位要做好《新钢公司手机使用九条禁令》(见附件)的张贴、通告及执行、落实工作。

5.4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单位手机使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列出本单位禁止随身携带手机岗位或禁止使用手机作业明细表并公示张贴,做好相应的警示标志。

5.5 各单位对禁止随身携带手机的岗位要设立手机存放箱,定点存放并妥善保管。同时,要明确相应的通讯联系方式,保障通讯畅通,确保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5.6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将本规定告知相关方,并督促相关方人员严格执行。

6.检查与考核

6.1 公司将采取专项检查、联合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手机规范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考核。

6.2 各单位要加强对手机规范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检查考核制度和管理台账,做到每月有检查和考核记录。公司将不定期抽查各单位检查开展情况。

6.3 对违反手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或不交手机及弄虚作假者,一律按公司“三违”处理。对重复违反者,按照“严重三违”处理。

6.4 公司一次查处违反本规定5人(含)以上或年度查处累计达到10人次(含)以上的班组,取消责任班组星级班组评比资格。

6.5 公司一次查处违反本规定5人(含)以上或年度查处累计达到10人次(含)以上单位,将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实行连带考核。

7.相关文件

7.1《刑法》

7.2《民法通则》

7.3《安全生产法》

7.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7.5《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7.6《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7篇 工作服管理规定办法

工作服管理规定

工作制服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公司形象,增强管理力度,展示员工的精神面貌。公司决定全体员工穿着统一制服上班,现就制服的着装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服装分类

季节

管理人员

办公室

文员

保安员

清洁工

厨工

修理工

司机

夏装

衬衣西裤(裙)

(两套,400元/套)

衬衣西裤(裙)

(两套,300元/套)

保安服

(两套,25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100/元套)

白工衣

(两套,10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10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250/元套)

冬装

西装制服(两套,600元/套)

西装制服(两套,500元/套)

保安服(两套,40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150/元套)

白工衣

(两套,15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15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400/元套)

使用

期限

二年

二年

二年

一年

一年

一年

二年

二、换季时间

夏装:5月1日至10月31日

冬装: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三、制服的使用及发放

凡本公司所属员工在职期间均有权利享受制服待遇。

1. 制服在使用期限内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使用者个人按月折价从工资中扣回制服款,并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补做制服。

2. 员工如有离职,按规定的使用期限,折价扣回制服款,不收回制服。

3. 新员工入职,试用期满后,方可配备制服,如有特殊情况需在试用期间着制服的,制服的使用期限从试用期满之日算起。

4. 员工上班,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未按规定着装者,一经发现罚部门经理100元/人次。

5. 未能及时领取制服和制服不合身者,各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及型号报人事部,否则按不着装处理。人事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否则罚人事部经理100元/人次。

6. 部门经理以上(不含部门经理)日常上班可不统一着装,大型_或有关活动按通知要求着装。

第8篇 工作日志管理规定办法

工作日志管理规定范文【1】

1、目的:方便上级快速了解下属的工作状况和工作效率,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从而在能在第一时间内配合下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员工做到事事有计划有安排,保证日事日清, 加强自我管理,通过自我总结和监督,提升个人能力。

2、《工作日志》填报内容包括:每时段工作内容,完成情况,重大事件的记录,疑难问题的处理,工作总结,次日工作计划等,即什么时间, 什么地点 ,办了什么事 ,经过怎样 ,结果怎样,什么原因 。

3、《工作日志》实行直线领导逐级检查制度。直属上级每天批阅工作日志后,要签署评价,发现问题的,及时交流沟通,辅导下属。

4、各岗位职员每天必须填报《工作日志》,于次日上午交给直属上级。每周一,以部门为单位将上周《工作日志》汇总到考评部,各中心主任的《工作日志》交给总经理。

5、审阅权限:总经理可以查阅所有日志,中心主任可以查阅所在部门所有日志,直线上级

可以查阅下属日志。

6、如遇出差,学习培训等情况时,工作日志通过邮箱上交,没有条件的,应在回公司后及时

上交。如果直线领导外出,按指定方式办理交接。

7、工作日志提倡电子版模式,如条件不具备者,可以提供纸质的,由考评部转化为电子版,

统一管理。

8、考评部定期对各部门的工作日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部门和个人考评、晋升、加薪、评优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9、公司提供工作日志的范文,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修改,以便适应本部门工作需要。

工作日志管理办法【2】

1 目的

1.1工作日志是实施目标管理的一个工具,方便上级快速了解下属工作情况和工作状态,及时掌握主要工作目标落实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督促、指导、激励员工努力提高技术业务素质,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有效达成工作目标。

1.2工作日志帮助员工学会时间管理,做到事事有计划、有安排,明确工作方向和节奏,加强自我监督,培养自我总结与规划的习惯,提升工作能力。

1.3工作日志建立上下级间一种正式书面沟通方式,有利于提升组织绩效。

1.4 记录工作日志,有利于岗位工作交接、工作追溯,形成员工工作档案和公司成长档案。

2 填写要求

2.1 工作日志需按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日志本和规定格式来填写。

2.2 工作日志原则上采用每日8小时工作制记录,应当连续记录,写清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应保持记录全面完整、及时真实、字迹清楚、表述准确。

2.3 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岗位说明书》自行制定工作日志填写内容和检查规定。

工作日志填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日工作计划、每时段工作内容,完成情况,重大事件的记录,问题的处理,工作总结及心得体会等,即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办了什么事,经过怎样,结果怎样,未完成什么原因等。

3 检查与考核

3.1工作日志实行逐级检查制度。部门经理对本部门员工执行周(每周一对上周)工作检查、批阅;总经理对经理级人员执行月(每月10号前对上月)检查、批阅。对于检查工作日志发现问题的,及时交流沟通,辅导下属。

3.2 工作日志考核标准及评分等级如下表:

考核内容考评标准权重分值

规范性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来填写30

真实性记录工作内容是否真实30

完整性记录的全面性、是否有关键工作事项没有记录20

提交及时性是否按规定时间提交20

等级a+ab+bc+cd

分数

3.3工作日志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占考核权重20%),员工季度考核工作日志的分值为日常累计工作日志评分的平均分。

3.4 总经办每个季度抽查一次各部门员工工作日志记录和上级对下级工作日志检查评阅情况。

4 审阅权限

总经理可以查阅所有日志,经理级可以查阅所在部门所有日志,直线上级可以查阅下属日志。总经办主任可以查阅各部门经理级以下员工工作日志。

5 印制、领取、提交、保管

5.1 工作日志由总经办负责统一印制。

5.2 工作日志由所在部门经理每月统一向总经办领取一次。

5.3 经理级工作日志每月6号前提交总经办,由总经办统一交总经理审阅,11日返本人。

5.4 部门人员工作日志由本部门保管,年底统一上交总经办存档保管。

6 附则

本规定自20__年9月试行,由总经办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9篇 工作场所5s管理规定办法

工作场所5s管理规定

(一)整理 5s现场管理法

把要与不要的人、事、物分开,再将不需要的人、事、物加以处理,这是开始改善生产现场的第一步。

其要点是对生产现场的现实摆放和停滞的各种物品进行分类,区分什么是现场需要的,什么是现场不需要的

其次,对于现场不需要的物品,诸如用剩的材料、多余的半成品、切下的料头、切屑、垃圾、废品、多余的工具、报废的设备、工人的个人生活用品等,要坚决清理出生产现场,这项工作的重点在于坚决把现场不需要的东西清理掉。

对于车间里各个工位或设备的前后、通道左右、厂房上下、工具箱内外,以及车间的各个死角,都要彻底搜寻和清理,达到现场无不用之物。

坚决做好这一步,是树立好作风的开始。

日本有的公司提出口号:效率和安全始于整理!

整理的目的是:①改善和增加作业面积

②现场无杂物,行道通畅,提高工作效率

③减少磕碰的机会,保障安全,提高质量

④消除管理上的混放、混料等差错事故

⑤有利于减少库存量,节约资金

③改变作风,提高工作情绪。

(二)整顿

把需要的人、事、物加以定量、定位。

通过前一步整理后,对生产现场需要留下的物品进行科学合理的布置和摆5s现场管理法放,以便用最快的速度取得所需之物,在最有效的规章、制度和最简捷的流程下完成作业。

整顿活动的要点是:

①物品摆放要有固定的地点和区域,以便于寻找,消除因混放而造成的差错

②物品摆放地点要科学合理。

例如,根据物品使用的频率,经常使用的东西应放得近些(如放在作业区内),偶而使用或不常使用的东西则应放得远些(如集中放在车间某处)

③物品摆放目视化,使定量装载的物品做到过目知数,摆放不同物品的区域采用不同的色彩和标记加以区别。

生产现场物品的合理摆放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保障生产安全。

这项工作已发展成一项专门的现场管理方法——定置管理(其内容将在第三节中进一步介绍)。

(三)清扫

把工作场所打扫干净,设备异常时马上修理,使之恢复正常。

生产现场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灰尘、油污、 5s现场管理法

铁屑、垃圾等,从而使现场变脏。

脏的现场会使设备精度降低,故障多发,影响产品质量,使安全事故防不胜防

脏的现场更会影响人们的工作情绪,使人不愿久留。

因此,必须通过清扫活动来清除那些脏物,创建一个明快、舒畅的工作环境。

清扫活动的要点是:①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设备、工具等,要自己清扫,而不要依赖他人,不增加专门的清扫工

②对设备的清扫,着眼于对设备的维护保养。

清扫设备要同设备的点检结合起来,清扫即点检

清扫设备要同时做设备的润滑工作,清扫也是保养

③清扫也是为了改善。

当清扫地面发现有飞屑和油水泄漏时,要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四)清洁

整理、整顿、清扫之后要认真维护,使现场保持完美和最佳状态。

清洁,是对前三项活动的坚持与深入,从而消除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源。

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使职工能愉快地工作。

清洁活动的要点是:(1)车间环境不仅要整齐,而且要做到清洁卫生,保证工人身体健康,提高工人劳动热情

(2)不仅物品要清洁,而且工人本身也要做到清洁,如工作服要清洁,仪表要整洁,及时理发、刮须、修指甲、洗澡等

(3)工人不仅要做到形体上的清洁,而且要做到精神上的“清洁”,待人要讲礼貌、要尊重别人

(4)要使环境不受污染,进一步消除混浊的空气、粉尘、噪音和污染源,消灭职业病。

(五)素养

素养即努力提高人员的修身,养成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和作风,这是“5s”活动的核心。

没有人员素质的提高,各项活动就不能顺利开展,开展了也坚持不了。

所以,抓“5s”活动,要始终着眼于提高人的素质。

开展“5s”活动的原则 (三)持之以恒原则

“5s”活动开展起来比较容易,可以搞得轰轰烈烈,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的效果,但要坚持下去,持之以恒,不断优化就不太容易。

不少企业发生过一紧、二松、三垮台、四重来的现象。

因此,开展“5s”活动,贵在坚持,为将这项活动坚持下去,企业首先应将“5s”活动纳入岗位责任制,使每一部门、每一人员都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和工作标准

其次,要严格、认真地搞好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同各部门和每一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

第三,要坚持pdca循环,不断提高现场的“5s”水平,即要通过检查,不断发现问题,不断解决问题。

因此,在检查考核后,还必须针对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计划,使“5s”活动坚持不断地开展下去。

编辑本段推行5s的实质 推行5s的作用 1、提高企业形象 2、提高生产效率 3、提高库存周转率 4、减少故障,保障品质 5、加强安全,减少安全隐患

6、养成节约的习惯,降低生产成本 7、缩短作业周期,保证交期

8、改善企业精神面貌,形成良好企业文化 5s现场管理法的内容最终目的是提升人的品质:

革除马虎之心,养成凡事认真的习惯 (认认真真地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件“小事”)

遵守规定的习惯

自觉维护工作环境整洁明了的良好习惯

文明礼貌的习惯 5s现场管理法:整理

将工作场所任何东西区分为有必要的与不必要的

把必要的东西与不必要的东西明确地、严格地区分开来

不必要的东西要尽快处理掉。

目的:

腾出空间,空间活用

防止误用、误送

塑造清爽的工作场所

生产过程中经常有一些残余物料、待修品、待返品、报废品等滞留在现场,既占据了地方又阻碍生产,包括一些已无法使用的工夹具、量具、机器设备,如果不及时清除,会使现场变得凌乱。

生产现场摆放不要的物品是一种浪费:

即使宽敞的工作场所,将愈变窄小。

棚架、橱柜等被杂物占据而减少使用价值。

增加了寻找工具、零件等物品的困难,浪费时间。

物品杂乱无章的摆放,增加盘点的困难,成本核算失准。

注意点:

要有决心,不必要的物品应断然地加以处置。

实施要领:

1.自己的工作场所(范围)全面检查,包括看得到和看不到的 2.制定“要”和“不要”的判别基准 3.将不要物品清除出工作场所

4.对需要的物品调查使用频度,决定日常用量及放置位置 5.制订废弃物处理方法 6.每日自我检查

5s现场管理法:整顿

对整理之后留在现场的必要的物品分门别类放置,排列整齐。

明确数量,并进行有效地标识。

目的:

工作场所一目了然

整整齐齐的工作环境

消除找寻物品的时间

消除过多的积压物品 注意点:

这是提高效率的基础。

实施要领:

1.前一步骤整理的工作要落实 2.流程布置,确定放置场所 3.规定放置方法、明确数量 4.划线定位

5.场所、物品标识

整顿的“3要素”:场所、方法、标识 放置场所

物品的放置场所原则上要100%设定

物品的保管要 定点、定容、定量

生产线附近只能放真正需要的物品 放置方法

易取

不超出所规定的范围

在放置方法上多下工夫 标识方法

放置场所和物品原则上一对一表示

现物的表示和放置场所的表示

某些表示方法全公司要统一

在表示方法上多下工夫

整顿的“3定”原则:定点、定容、定量

定点:放在哪里合适

定容:用什么容器、颜色

定量:规定合适的数量 5s现场管理法:清扫

将工作场所清扫干净。

保持工作场所干净、亮丽的环境。

目的:

消除赃污,保持职场内干干净净、明明亮亮

稳定品质

减少工业伤害 注意点:

责任化、制度化。

实施要领:

1.建立清扫责任区(室内外)

2.执行例行扫除,清理脏污

3.调查污染源,予以杜绝或隔离

4.清扫基准,作为规范 5s现场管理法:清洁

将上面的3s实施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并贯彻执行及维持结果。

目的:

维持上面3s的成果 注意点:

制度化,定期检查。

实施要领:

1.前面3s工作

2.考评方法

3.奖惩制度,加强执行

4.主管经常带头巡查,以表重视 5s现场管理法:素养

通过晨会等手段,提高全员文明礼貌水准。

培养每位成员养成良好的习惯,并遵守规则做事。

开展5s容易,但长时间的维持必须靠素养的提升。

目的:

培养具有好习惯、遵守规则的员工

提高员工文明礼貌水准

营造团体精神 注意点:

长期坚持,才能养成良好的习惯。

实施要领:

1.服装、仪容、识别证标准

2.共同遵守的有关规则、规定

3.礼仪守则

4.训练(新进人员强化5s教育、实践)

5.各种精神提升活动(晨会、礼貌运动等)

规定办法规程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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