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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规程15篇

更新时间:2024-05-15 查看人数:72

集装箱规程

有哪些

在我们的日常运营中,集装箱的使用无处不在,从国际贸易到内陆物流,它们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以下是集装箱规程中主要涵盖的几个方面:

1. 尺寸规格:集装箱有多种尺寸,如20英尺标准箱、40英尺高柜等,必须严格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执行。

2. 质量标准:确保每个集装箱在装载、运输和卸载过程中能承受极端条件,包括耐腐蚀、抗压和防震等性能。

3. 标识与编码:每个集装箱都有独特的识别码,包括箱主代码、箱型代码和序列号,用于追踪和管理。

4. 检验与维护:定期进行检验,确保其安全性和可用性,任何损坏的容器都需要及时维修或替换。

5. 装载与堆叠:规定了装载货物的重量限制、平衡要求以及堆叠层数,防止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6. 清洁与卫生:对于装载食品、药品等敏感货物的集装箱,必须保持清洁和无污染。

标准

1. iso 668: 这是关于集装箱尺寸和额定质量的国际标准,明确了不同类型的集装箱的精确规格。

2. imo csc:国际海事组织的《集装箱安全公约》规定了集装箱的安全标准,包括设计、制造、检验和维修。

3. imdg code: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为危险品的包装、标记、装载和运输提供了指导。

4. tir convention:国际公路运输公约,规定了跨国运输中集装箱的海关程序和责任。

5. adr and rid:适用于欧洲道路和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规则,与imdg code类似,但针对陆路运输。

是什么意思

这些规程的实施旨在确保集装箱的高效、安全和可靠使用。尺寸规格保证了全球港口和运输设备的兼容性;质量标准确保了在极端环境下的耐用性;标识与编码便于跟踪和管理庞大的集装箱群;检验与维护则确保了安全,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的事故;装载与堆叠规定保护了货物和运输设备的安全;而清洁与卫生要求则保障了货物的质量和消费者的健康。

在实践中,企业管理者应密切关注这些规程的更新,确保团队遵守相关规定,同时通过培训提高员工对规程的理解和执行力。对于任何违反规程的行为,都应及时纠正,并从制度层面强化预防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声誉和业务的顺利进行。在处理特定情况时,如装载特殊货物或应对突发状况,应灵活应用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决策,确保业务的持续性和合规性。

集装箱规程范文

第1篇 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在集装箱内,对进出境动植物产品和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熏蒸处理。

2 药剂

溴甲烷、磷化铝熏蒸剂的生产厂家须具备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产品具有产品合格证;溴甲烷纯度超过99.8%,磷化铝有效含量大于56%。

3 设备及器材

集装箱低温熏蒸升温器,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磷化氢气体检测管、投药管,测毒管,温度仪,计算器,衡器,胶粘带,防毒面具,警戒标志等。

4 集装箱和场地要求

4.1设有固定的熏蒸区域,并与办公和居民区远离50米以上;

4.2集装箱场地平整;

4.3集装箱门开启方便,具有气密胶垫;

4.4货物装载量不超过集装箱体积的80%。

4.5集装箱管理有序,由专人负责协调熏蒸事宜,并能够积极配合检疫熏蒸工作;

5 熏蒸准备

5.1货主或其代理事先提出熏蒸申请,并填写《检疫除害处理联系单》交熏蒸单位;

5.2熏蒸单位到集装箱场站核对待熏蒸货物名称、数量、集装箱号码和位置等,并送递《熏蒸通知书》,通知场站有关人员熏蒸安排和注意事项;

5.3熏蒸单位检查集装箱是否适合熏蒸,对可能漏毒部位进行糊封,如通气孔、裂缝、箱门四周的糊封等;

5.4确定熏蒸温度。用温度仪分别测定货物内部和集装箱内空间温度,如果集装箱内空间温度低于货物内部温度5℃以内或高于货物内部温度,以货物内部温度作为熏蒸温度;如果集装箱内空间温度低于货物内部温度5 ℃以上,则以货物内部温度和集装箱空间温度的平均值为熏蒸温度;

5.5检验检疫人员会同熏蒸人员,根据不同货物和熏蒸温度等情况,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检疫规定或合同(信用证)要求,确定使用药剂、投药剂量和密闭时间等;

6 熏蒸操作

6.1集装箱气密性检查。关闭箱门,采用风机向集装箱内加压到1500帕,当箱内压力降到750帕时所用的时间为集装箱气密性半衰期;如果半衰期低于1.5分钟,则不易在集装箱内熏蒸;

6.2使用溴甲烷的,投药管安放在集装箱内中上部;

6.3测毒管安放

标准集装箱内上部和门口处中部各放一根测毒管,40英尺集装箱在中心加放一根;

6.4投药

6.4.1溴甲烷投药

当熏蒸温度低于5℃时,使用投药气化器,箱内使用升温器;先启动集装箱熏蒸升温器,将集装箱内温度升至15℃以上,然后开始投药,并控制药剂流速在每分钟1公斤以内,并使药剂达到100%气化;

6.4.2 磷化铝投药

使用磷化铝袋装粉剂,药袋平铺或悬挂在箱内即可,但必须注意防止箱内顶部凝结水和药袋接触;

6.4.3投药后,在箱门接口处粘贴警戒标志,表明药剂名称、熏蒸起止时间等;

7 浓度检测及补充投药

7.1溴甲烷投药后4h、24h,使用熏蒸气体检测仪检测箱内气体浓度;检测浓度达不到规定的浓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补投药剂:

补充投药克数=1.6(木质包装为2.0)×低于要求的浓度数(g/m3)×体积(m3)

7.2磷化铝投药后24h、48 h、72 h、96 h和散气前,使用磷化氢检测管检测箱内气体浓度;检测浓度达不到规定的浓度的,延长熏蒸时间24-72 h。

8 通风散气

打开箱门通风4-12 h;必要时使用排风设备进行散气。

9 效果评定和出证

熏蒸结束后,熏蒸单位准确填写《熏蒸结果单》;检验检疫人员审核结果,达到熏蒸效果的,签发有关证书。

10 注意事项

10.1在投药和散气时,熏蒸操作人员要戴防毒面具;

10.2熏蒸过程中,严禁集装箱搬动,以防因其变形而渗漏毒气;

10.3熏蒸水果蔬菜及种苗时严禁暴晒;

10.4随运熏蒸时应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达到密闭时间;

10.5不宜用溴甲烷熏蒸的货物:汽车;精密电子仪器设备;黄油、猪油、脂肪(除非保存于密封的铁罐内);发酵粉、骨粉、木炭、硅藻土;羽毛、毛毯、马毛制品、羽绒枕头、毛毯衬料、牦牛毛毯;含硫量高的纸张、专业用纸和新闻用纸;碘盐、含硫或硫化物盐块: 含镁制品;皮货特别是小山羊皮、皮制家具;照相药品(不包括胶卷和_一光胶片)、印相纸、制图用纸和银光纸:橡胶制品,特别是发泡橡胶、海绵和再生橡胶等;大豆粉、全麦面粉和其他蛋白质含量高的面粉:毛料制品,特别是安哥拉呢,软毛绒线、毛衣、人造纤维布等。

10.6不宜用磷化铝熏蒸的货物:含铜、铜合金、黄铜、金和银的仪器设备、装饰品、衣物及某些复写纸和未冲洗的胶片等。

第2篇 集装箱作业甲板捆扎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梯子。不准单独一人上下(或进入)大轮深舱、暗舱或暗道。乘坐吊具上下船舶时,应将安全带系在吊篮上并抓紧栏杆。

三、上下箱顶应乘坐吊具并系好安全带。箱顶敲锁钮作业,应使用安全带和安全杆,系好安全带并注意防滑。甲板作业,两人一档,相互保护。舱底作业,不准在关下、关路、死角拆装锁钮。

四、拆除的捆扎件(包括连接锁、拉杆、工具等),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扔,按船方要求集中摆放。拆除4米以上连接杆、拉杆或重型锁具螺旋扣时应两人协调配合操作。

五、不准在船舶上的同贝位边卸边拆,边装边绑。捆绑时,应根据船方要求捆好绑牢。

六、确需到驳船上进行绑扎作业时,乘坐吊具上下应系好安全带,穿好救生衣。

七、绑扎时,捆扎件(包括连接锁、拉杆、工具等)如用上抛式传递方法,上抛时操作者需明确周围环境,注意保护自身及他人的安全,禁止落差为两层箱高间的捆扎件进行上抛传递。有捆扎件专用吊篮的,须用专用吊篮统一收集相关捆扎件,并通过吊篮上、下传递。安装4米以上连接杆、拉杆或重型索具螺旋扣时应两人协调配合操作。

八、绑扎后,应检查是否有漏绑、松动、发现问题时应及时纠正。

九、码头拆锁时,应等吊具离开集装箱后,方可摘取锁钮。摘取锁钮时应摆放在一起,不准乱扔。摘取锁钮时应注意来往车辆,严禁从集卡车头经过。等待车辆时,应站在通道或安全区域内。

第3篇 集装箱作业码头机械领钩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对码头机械在码头作业区域的指挥和区域内交通秩序的维护,并对该区域内的安全负责。在当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或随意交由他人代替指挥,对工作工具要佩带齐全,特别是要手持对讲机进行领钩。其码头作业责任区范围:

1、维持集卡运行的畅通,禁止集卡随意变道、逆向行驶、盲目倒车等各种现象;

2、排除影响操作安全的外来干扰,制止外来无关车辆占道(集卡车道、桥吊行车通道)等各种现象;

3、排除机械轨道上的障碍物。

4、配合做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发现现场可疑人员,或有可疑人员上外轮(偷渡),应立即向当班的管理人员汇报。

三、船舶靠、离、移泊前,码头机械领钩员应根据现场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指挥码头机械(桥吊、门机等)行驶到安全位置,并做好监护工作。

四、作业时,应站立在视线清晰、安全可靠的位置进行指挥。不准边指挥边参与捆扎作业。

五、指挥集卡车辆司机按次序就位,并督促捆扎工按规定要求进行锁钮拆、装。

六、起吊舱盖板时,码头机械领钩员应防止车辆、人员从舱盖板下穿越通过。

七、执行现场岗位交接班,应交清装卸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4篇 港口集装箱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集装箱专用吊架、吊索、吊钩、卸扣等装卸工属具,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确认无损方可开工。集装箱箱门、罩布,可拆卸扣和可折叠的零部件以及其他活动装置在起吊、移动和堆码时应固定牢靠。

三、在吊挂集装箱作业中,作业工人若需上下集装箱顶部进行摘挂吊具或吊钩,必须使用专用梯子或升降设备。使用梯子必须有人监护。

四、起吊集装箱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合起重司机,采取吊离地面打停稳钩试吊操作,如发现偏重、倾斜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后再起吊,必要时须挂稳钩牵引绳。

五、集装箱装平车,必须待集装箱落到离平车0.5m以下时,方可上前稳关,稳关人员应与指挥人员同站一侧,手不准扶锁眼或锁钮。

六、在集装箱拆垛卸船作业时,要首先检查锁销等各种捆绑加固工具是否完全拆除,集装箱有无损坏或漏水、漏油、漏电以及异味等情况,如发现异常,要立即报告有关人员研究解决,不可擅自作业。

七、对超重、超高、超大件货物有特殊作业要求的集装箱,必须召集船方、货主等有关人员研究后谨慎操作,并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八、在吊运重心偏离度小于10%的集装箱时,对装有固定转锁装置的专用吊具,应使用偏侧辅助机构调正集装箱倾斜度;对使用嵌入吊钩、卸扣钩扣集装箱锁孔形式,要注意偏载所造成集装箱的倾斜度,在吊运至一端着地后,另一端应缓速着落。吊运重心偏离度大于10%的集装箱,应调节结构型吊具上吊索长度,以保持起吊平衡。

九、对装载危险品、有害货物的集装箱,必须根据危险货物标志和货单要求装卸,在现场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具和消防器材等。

十、集装箱开启箱门时,箱门前面要有足够的空地,应先开一扇,当确认箱内货物不倒塌时,再开另一扇箱门。集装箱拆箱和装箱作业要针对不同的货物包装、特性和重量,使用合理的工属具。在箱内作业要防止货物倒桩、有害气味影响,箱内要有足够的照明和通风。

十一、采用集装箱起重机械起吊集装箱时必须垂直起吊,不准斜吊或拖吊。

十二、在设有箱格导柱专用舱内装卸集装箱时,集装箱应沿舱口设有的导口进行吊运。

十三、集装箱装船,应按船方要求进行装卸和锚固,保持积载均衡,船体平稳。

十四、集装箱装短驳集卡车,集装箱必须固定。集卡车在港区进出大门、转弯、交会车时车速不大于5km/h,码头直行,车速不大于15km/h,在港区内拖运危险货物时,应按指定路线行驶,并在车头上悬挂危险货物作业的明显标志。

十五、专用集装箱叉车铲集装箱作业时,铲齿要铲足,两货叉必须居中,方可进行水平搬运。

十六、装载二个集装箱的集装箱拖挂车,卸载时,应先卸靠车尾的一个集装箱。

十七、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从集装箱底部插入货叉铲运。不允许用铲空箱的叉套铲重箱。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两台叉车联合铲运。

十八、叉车行驶时,起重门架不可前倾,并应将集装箱降至环境允许的最低高度,行驶速度不大于5km/h。

十九、集装箱堆码时,只允许集装箱四个底角件支承,上下层的集装箱角件,必须充分接触。上下各层与最低层角件最小偏移量,纵向不大于38mm,横向不大于25mm。

二十、风力达九级或九级以上时,应对堆垛的集装箱系紧固定。

二十一、装卸集装箱或集装箱拆装箱作业,码头和场地应划出集装箱拖挂车装卸作业区域,其他无关人员不准入内。

二十二、起重机械在吊运作业时,指挥人员应通过对讲机进行指挥,口齿应清楚,联络应畅通。司机应听清联络信号,集中思想,认真操作。

第5篇 港口集装箱轮胎移动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rtg安全操作使用注意事项:

起重机必须由经过熟练且培训过的人员进行操作,如使用不当,起重机有可能对操作者本人与环境带来危险!

尽管设备本身根据不同层次的状态可提供声光报警,但起重机的安全使用还是要要求操作者具备格外小心与熟练的技能!

在起重机出现各种问题时操作应能全面控制起重机,因此,操作者熟悉起重机系统与操作状况都是极端重要的!因为这可以帮助他针对不同的风险状态时为保证起重机的安全使用而采取必要的预防准备措施!

当困难出现增加时,总是记住保持冷静!首先应思考,然后采取正确的行动措施!

机器的安全使用:

1、全面熟悉起重机的构成与手册,注意观察一些介绍与警告标志;

2、努力判断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规避之,对你自己注意到的任何故障报告给你的监管上级或设备维修负责人员;

3、请穿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服装;

4、攀爬或进出起重机设备时请集中注意力并小心,应沿着一些诸如走道的设施进出并保持走道干净,排除所有影响安全的隐患,比如积雪,冰块,其他物质,擦除泄露的油污以免打滑;

5、保持机器干净,特别是一些经常需要调整的控制部件;

6、不允许没有任何资质的人操作你的起重机(委托),对起重机造成的任何破坏作用操作者都应付直接责任;

7、出现危险时,确保自己优先使用起重机的各类紧急出口;

8、不要站立在吊起的集装箱或负载下面;

9、充装液压蓄能器之前,应充分确信系统已经卸压,液压油必须能从蓄能器装置自由流出,如果不能流出,说明蓄能器内装压力太低;

10、只有在得到起重机操作司机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攀爬起重机;

11、所有的关于起重机电气部分的运送转移,安装,调试,维修都必须由熟练的技术人员来完成;

12、始终佩带劳动保护服装,必要的服务条件下应佩带护目镜,听力保护设施等;

13、小车桥架上检修维护时注意被撞击的危险可能;

14、检查,清洁并排除所有油液包括燃油泄露的可能性(修理工作中油液具有可燃性);

15、雷击与暴风雪环境下不推荐使用起重机(停止运行)。

对操作者:

1、启动起重机前应确认起重机前/后无人(防止撞击/碾压);

2、尽量避免突然停止/启动(紧急停止)状况;

3、仔细观察操作环境条件,注意障碍物影响你的机器工作以及打滑区域,特别是冰雪条件下出现的危险,在有油液覆盖以及沙子很多的路面也会对机器工作产生风险,将所有风险源立即报告给你的上级或主管设备安全的人;

4、为确保安全工作应限制最大驱动速度;

5、对任何在前方的拖车设备应保持足够远的距离(防止撞击),禁止同其他拖车设备并排行走;

6、注意观察吊具的自由高度与相关指示信号,在行车到一个新的受限制的自由高度工作情况下,你应明确你起重机准确的总高度,对一些临时性设施如机器上方的电源线路等应特别小心,防止碰撞;

7、无灯光情况下禁止开动机器,遇到通道灯光微弱情况时应报告;

8、在改变驱动方向时,在变换到其他方向之前应让机器立即停止;

9、应注意大车行走通道的边沿,特别是通道路面有危险情况时;

10、永远记住不要使用起重机来企图运载或提升人员;

11、无论任何时候你离开起重机即使时很短的时间,你也要停止发动机,并将负载卸放到地面;

12、对机器的任何碰撞与事故应做详细的报告分析,包括损坏的原因,以避免同类事故不再重现;

13、注意观察提升重量显示,以及总的负载重量,不要在不满足符合承压强度的路面行使机器;

14、跟踪定期维修流程,确认起重机控制与操作系统可靠与安全;

15、在进行维修与设备检查时发动机必须保持在停止运行状态;

16、当检查燃油及电池电气设施时应绝对禁止明火的使用;

17、在冷却液发热时散热器是处于压缩状态,应注意缓慢打开散热器盖;

18、发动机在运行是不要打开主开关(蓄电池);

19、在服务与维修时仅仅允许对设备相当熟悉的人进行操作;

20、不系安全带,不允许进行大车驱动操作;

21、不要在倾斜路面上停放机器。

第6篇 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场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适用范围

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则》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本标准还规定了轨道式集装箱龙门吊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要求。

2.作业前应做到:

2.1上车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周围的环境,大车行走轨道及电缆槽内如有障碍物必须清除。

2.2检查各传动机构、小车拖缆、小车轨道,清除小车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小车锚定,移走防爬楔块。扶梯、走道、平台上不得留有杂物。

2.3检查各仪表、仪器、通讯设备的状况;检查各操纵杆的手柄是否在零位。

2.4夜间作业应开启机上照明灯,保持工作场地照明良好。

2.5空载试车

2.5.1分别检查起升、大车、小车、吊具等机构的动作及限位开关、减速区域是否正常,各警报系统及信号指示灯等各部分是否有效;检查钢丝绳是否有断丝,断股或跳槽现象。

2.6重载试车

当起吊第一只集装箱时应慢速起吊,并试验起升和下降时的制动是否可靠。

3.作业中应做到:

3.1集中思想,认真操作。确认旋锁开闭指示灯的状态,眼随吊架、箱位,余光了望,起升平稳,落架准确,堆箱整齐。

3.2作业中司机不得擅自离机,严禁边作业边修理保养,无关人员未经允许禁止上机。

3.3坚持“六不吊”:超负荷不吊;关下有人不吊;指令不明不吊;关不正、不牢不吊;视线不清不吊;未经确认不吊。

3.4吊箱时要做好引关动作,起吊箱子50公分内停顿一下,确认箱子与平板、旋锁与箱子完全脱开后方可加速起升。

3.5吊箱作业时,如发现集装箱变形等情况,必须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汇报,落实相应措施。

3.6小车第一次进入箱位时,要作探路操作,将吊具升到足够高度,低速进入箱区,并确认两旁箱子堆放是否整齐,防止吊具与旁边箱子发生擦碰。

3.7作业中空载等关,吊具不得低于三只集装箱高度,禁止重关等车。

3.8禁止吊具载人和吊箱载人,特殊情况需要载人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及有关领导认可。严禁吊具或吊箱从集卡驾驶室上空越过。吊具或吊箱越过物体或集装箱时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3.9严禁超负荷作业和用吊具斜拉重物。

3.10二台机械相邻作业时,机械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3.11大车行走必须鸣响警笛,看清轨道及电缆槽上有无障碍物,注意吊具高度,缓步行走;大车行走时严禁扶梯上站人。不准重载跨箱位行走。

3.12作业时,不得依靠限位开关来控制小车、起升动作,必须依靠操作指令来控制。

3.13机械运行中,细心观察设备和仪表工作情况,发现机械有异响、异声、异味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如需抢修,应切断电源,手柄归零。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作业。

3.14作业中,应定时对机械运行进行检查,严禁带故障作业。

3.15大风期间,如风速超过20米/秒时,应停止作业,将大车开回到规定位置,塞上防爬楔,超过25米/秒时,应切断电源。

3.16发生异常情况或故障,应立即停机,及时将情况(吊机编号、故障症状、龙门吊所在位置)报与值班长。

3.17雨、雾、雪以及结冰天气,大车、小车易打滑。大车应缓步行走,小车应先空载来回移动试车。

4.作业后应做到:

4.1把大车、小车停到规定位置,将吊具起升到最高位,并收缩到20尺寸。

4.2把各操作手柄放到零位,切断主控电源。

4.3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例行保养。打扫好司机室卫生,关掉空调、关好门窗。

4.4小车打好锚定,大风、台风期间按《抗台防台条例》做好其它防范措施。

5.司机离机时,关好门窗,检查室外各个控制柜门,填写好运行日志,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7篇 集装箱正面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范围

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则》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本标准还规定了集装箱正面吊司机在作业中的安全操作要求。

2.集装箱正面吊安全操作要求

2.1作业前应当做到:

2.1.1对机械进行检查:

a.查灯光、刮水器、反光镜、喇叭、警报器、蜂鸣器、防护罩、大灯、制动和转向装置等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b.查制动系统、起升开闭锁指示信号系统、紧停装置、倒顺开关和转向机构是否有效;

c.查轮胎、半轴螺丝、吊具、限位开关、联锁装置和通道扶梯等机械关键部位是否完好。

d.查机械车辆上配备的灭火机是否完好,并做好检查记录。

2.2作业中应当做到:

2.2.1在起动车前:

a.必须察看并确信在车辆或它的设备运行路线上无人。

b.确信无人行走或站立在升起的吊架或其它设备之下(不管有无载货)。

2.2.2操作中:

a.驾驶员必须总是面朝着操作方向,并特别留意附近可能出现人或其他车辆的地方。

b.若视野被负载物遮挡,应倒车行驶。

c.后退作业前确认移动配重后8米内不得有人,否则不得后退作业。

2.2.2.1操作中应禁止:

a.禁止超负荷作业,应严格按照车辆上的能力标牌和加载图所注明的负荷量进行操作;

b.禁止在提升位置运输货物,因为这样有翻车的危险。

c.禁止人员进入机械车体周围8m内。

d.禁止使用吊具载人或提升人员。

e.禁止吊拖载运未关好箱门的集装箱。

f.禁止机械在运行时进行维修、保养。

g.禁止机械搭乘人员运行(除学习司机外)。

h.禁止流动机械在关下通过或停留。

i.行驶距离不准超过150m。

2.2.2. 2操作中应当做到:

a.吊集装箱时,应将集装箱垂直提升大于30公分后,方可移位,不准硬性拖拉。

b.下降时应缓慢,应急下降时,必须先收臂到安全位置后再俯仰下降。

c.所有运输都要在载货处于降低位置下进行,臂架应尽可能缩进和降低,以不挡视线为准;。

d.带载行驶必须保持稳定车速,行驶速度不能大于12km/h。

e.转弯时应控制速度,带负载时转弯速度限制在5km/h以下,转弯时还应避免加速和刹车;以防止横向滑移或翻车。

f.万一发生翻车事故,驾驶员一定要留在驾驶室,牢牢抓住方向盘,绝对不要试图跳出驾驶室。

g.车辆暂停作业,吊架应升至5m以上。

h.作业暂停时,机械要停放在平坦安全的位置,并要拉紧手制动。严禁机械在未熄火的情况下离开驾驶室。

2.2.3作业结束:

a.停止作业时,应将臂架回收到最低位置,使设备处于最安全状态,以防臂架下沉损坏其它物品。

b.机械要熄火、拉紧手制动、关闭门窗、锁牢各种保护锁销。

c.当风力达到或超过所规定的机械抗风等级时,机械应停止作业,并落实防风防台的安全技术措。

第8篇 集装箱起吊操作规程

1、吊具要做好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更换,不符合规定的吊具严禁使用。吊具力求专用化。

2、吊重箱时,必须配备与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吊具,四角必须同时挂钩起吊,钢丝绳受力要均匀,重箱不得对角挂吊。

3、吊箱时,不论空重箱,不准在箱上和箱内乘人起吊,不准随吊具起吊和上下人。

4、吊装作业时,要听从指挥,稳起稳落,遇有吊装情况不明时,要查明原因,确认安全后方方可起吊作业,严禁盲目作业。

5、吊箱作业要按规定位置存放集装箱,如须堆箱时,其高度不能超过三个箱高并要上下对齐。

6、吊起作业时,吊车驾驶员、起重操作工、挂钩工不得擅离作业现场,共同协助安全作业。

第9篇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t 672        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

imo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港口作业 port operation

在港区码头、库场、集装箱货运站进行装卸、储存、拆装箱等作业。

3.2危险货物集装箱 dangerous goods container

从装入危险货物起,至该箱经拆箱、清扫或清洗干净止,并带有危险货物标志的集装箱。

3.3

直装 direct lift up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运进港内装船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4

直取 direct lift down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从船上卸下装运出港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5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 flammable and e_plosive dangerous goods

gb6944中第1类爆炸品、第2.1项易燃气体和第2.3项中毒性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第3类包装类别ⅰ和ⅱ的易燃液体、第4.1项包装类别ⅰ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第4.2项易自燃物质、第4.3项中包装类别ⅰ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项中包装类别ⅰ的氧化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等。

4  一般要求

4.1  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及其编号应执行gb 6944和gb 12268的规定。

4.2  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家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水路危规”);外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海运危规”)的规定;同时兼有的,执行“水路危规”第十七条规定。

4.3  企业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4.4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5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根据所装卸危险货物的特性,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4.6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箱体两侧及两端应粘贴或印刷符合gb190或“国际海运危规”规定、且与箱内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

4.7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做好记录,适时进行修订。

4.8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gb11602的有关规定。

4.9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时,距装卸地点50m范围内为禁止明火作业区域。

4.10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或作业委托人,在作业前应将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主管部门申报。未经同意,不得进行港口作业。

4.11  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堆存区域不得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等工作。

4.12  作业前,相关作业人员应确认危险货物申报内容与所装卸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标志、标牌一致,详细了解其性质、危险程度、安全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措施。

4.13  作业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14  作业结束,应按规定妥善处置残留物和有关工具及防护用品。

4.15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仓库四周应采用围栏或实体围墙封闭并设置环形消防通道;出入口应不少于两处,并安装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5  装卸作业

5.1  码头前沿作业

5.1.1  危险货物集装箱在装船或卸船前,作业方应会同船方对集装箱外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集装箱结构是否有损坏、有无撒漏或渗漏现象。发现异常情况应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在未处理之前不得装卸。

5.1.2  舱内作业时,作业人员下舱前应先开舱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第10篇 集装箱堆高机安全操作规程

作业前应做到:

1.检查制动限位等各液压系统功能。

2.检查轮胎紧固螺栓是否松动,有无严重损坏。

3.检查制动和制动开关是否良好。

4.检查防倾斜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5.检查机上通道及司机室是否清洁,有无油污、杂物,如有要及时清除

起步行驶前应做到:

1.查看机械周围(包括上、下)有无人员或障碍物,若有应让人员离开,清除障碍物。

2.变速换档手柄置于空档位置。

3.驾驶室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4.倒行时,按喇叭鸣示,回头瞭望确认安全后,挂低速档起步。

5.禁止使用二档或三档起步。

作业中应做到:

1.严格遵守本机负荷曲线图规定,严禁超负荷作业。

2.起吊集装箱时,应尽量使机械靠近要起吊的箱,以使机械在最佳稳定性状态下操作。

3.吊载行驶时,要注意旋锁指示灯,车轴线和箱轴线对齐对下,确认正确后方可作业,应在最小外伸距尽量降低高度以不影响行驶司机视线在工况下行驶。原则上应使集装箱略高于司机水平视线,以保证有足够的视野。吊载行驶距离不宜超过200米。

4.吊运集装箱时,应用低速档,行走速度不超过55km/h。

5.吊箱行驶时,严禁急转弯、急刹车、急加速。避免荷载摆动和突然动作。

6.偏载箱不宜吊运。在吊运中严禁调整吊具。

7.机械带载时,司机不准离开司机室。

8.严禁在坡道上停机。

9.行驶及作业过程中,严禁他人上下车。集装箱下、运行通道内严禁人员和车辆通过。

10.机械在不吊箱作业时,吊具应收缩为20英尺状态。

11.冷藏集装箱堆高不超过二层。

12.当需要纵向吊运集装箱时,应严格遵守本机操作说明规定。

13.严禁在吊运集装箱时拆箱作业。

14.严禁在岸边直接吊运船上的集装箱。

15.严禁在10º的坡道上转向行驶。

第11篇 桥吊集装箱作业甲板领钩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对码头作业设备在船舶作业区域的指挥,密切注意作业动态,负责指挥区域的安全。

三、甲板领钩员站位应安全,不准坐在船舷或站在舱口边沿、吊运的集装箱下等危险区域进行指挥。在2米或2米以上无防护栏杆的平台、集装箱顶周边、在舱深2米及2米以上的舱面上开、关舱盖,在舱口围角或栏杆底低于1米的舱面、甲板上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四、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梯子。不准单独一人上下(或进入)大轮深舱、暗舱或暗道。特殊情况下乘坐吊具上下船舶时,应将安全带系在吊篮上并抓紧栏杆。

五、驳船作业、甲板领钩员应站在码头平台指挥、监护。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上下驳船的,应穿好救生衣从下面铺有安全网的跳板上经过,或系好安全带通过绳梯到驳船。

六、不准边指挥边从事指挥信号工作之外的其它工作(如捆扎、栓固等)。

七、对甲板捆扎人员进行安全督促,对锁钮在上抛或上下运输过程中的捆扎人员站位情况进行协助看护,配合生产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以防出现事故。

八、甲板指挥时站好站位,使用通讯工具或指挥标志,随时与起重机械司机保持良好信息沟通与联系。

九、指挥作业前应对集装箱锁钮、舱盖插销锁穴等固定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生产现场管理人员汇报。

十、船舶装卸作业前,应检查舱口、灯光、隔槽、甲板、护栏、平台作业环境是否符合装卸条件,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生产现场管理人员汇报。船舶卸箱前,应检查集装箱相关部位是否有残损,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司机,并报告现场管理人员。

十一、工作期间不准擅自离岗,不准随意交由他人代替指挥。

十二、装卸箱过程中,发现吊具锁角平面与集装箱箱孔平面不平行或其他异常状况时,要及时告知司机调整吊具状态,防止事故发生。

第12篇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操作规程

集装箱、大件运输的难度和风险远远高于普通货物运输,每次接单后必须严格按以下规定的操作规程办理:

一、每次承运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时,必须做到对所运输路线的实地考察、沿途相关桥梁承载的重量、涵洞隧道的可行高度等必须有详细的数据记载。有了第一手的技术数据做保障,在运输过程中才会更加安全。

二 、以上工作完成后必须制定,策划制定一个整体的大件运输方案,一个完整的大件运输方案可以使我们的运输过程更安全,可以使我们的客户节省可观的利润空间!真正做到大件运输的安全,快捷!

三、 大件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车辆的安排,合理的车辆安排是大件运输过程中安全方面最主要的环节之一。做到量体裁衣,即:什么样的货物安排什么样的车辆承运尤为重要!

四、 过程控制和现场监督,在设备吊装和集装箱、大件运输过程中必须安排有经验丰富和专业人员安排和处理各种应急情况和车辆运行过程中设备的状态等。必须保证集装箱、大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有什么任何差错!任何一个细节的疏忽都会导致无法补救的严重后果。

五、 货物安全交接后,签收好回单等单据及各种文档及时交还客户,做到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虚心听取客户的意见,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不足,认真总结经验。以便为客户提供更好的大件运输服务。

六、本操作规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1:集装箱运输流程

1、集装箱运输流程表

集装箱流程:

2、集装箱理货业务

集装箱理货业务是指车辆在吊装和吊卸集装箱过程中进行如下操作:

1)、对混装的货物,分清货物标志;

2)、对同批次货物按要求分清楚品种、规格;

3)、根据理货结果,办理交接,签证手续,提供理货单证;

4)、核对箱号,理清箱数;

5)、检查箱体和封志;

6)、在箱体粘贴好公司制作的箱体不干胶标识。

3、装、拆箱理货业务

集装箱装拆箱理货业务是指集装箱的装、拆过程:

1)、开箱之前检查封志和箱体,注意有无有关政府公文(如海关放行单、商检报告单等)必须检查单据是否到齐;

2)、其他业务同普通车辆理货业务。

附2:集装箱相关知识

1、集装箱

所谓集装箱,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使用集装箱转运货物,可直接在发货人的仓库装货,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卸货,中途更换车、船时,无须将货物从箱内取出换装。按所装货物种类分,有杂货集装箱、散货集装箱、液体货集装箱、冷藏箱集装箱等;按制造材料分,有木集装箱、钢集装箱、铝合金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不锈钢集装箱等;按结构分,有折叠式集装箱、固定式集装箱等,在固定式集装箱中还可分密闭集装箱、开顶集装箱、板架集装箱等;按总重分,有30吨集装箱、20吨集装箱、10吨集装箱、5吨集装箱、2.5吨集装箱等。

2、集装箱外尺寸

包括集装箱永久性附件在内的集装箱外部最大的长、宽、高尺寸。它是确定集装箱能否在船舶、底盘车、货车、铁路车辆之间进行换装的主要参数。是各运输部门必须掌握的一项重要技术资料。

3、集装箱内尺寸

集装箱内部的最大长、宽、高尺寸。高度为箱底板面至箱顶板最下面的距离,宽度为两内侧衬板之间的距离,长度为箱门内侧板量至端壁内衬板之间的距离。它决定集装箱内容积和箱内货物的最大尺寸。

4、集装箱内容积

按集装箱内尺寸计算的装货容积。同一规格的集装箱,由于结构和制造材料的不同,其内容积略有差异。集装箱内容积是物资部门或其他装箱人必须掌握的重要技术资料。

5、集装箱计算单位

又称20英尺换算单位,是计算集装箱箱数的换算单位。目前各国大部分集装箱运输,都采用20英尺和40英尺长的两种集装箱。为使集装箱箱数计算统一化,把20英尺集装箱作为一个计算单位,40尺集装箱作为两个计算单位,以利统一计算集装箱的营运量。

6、集装箱租赁

即所有人将空箱租给使用人的一项业务。集装箱所有人为出租的一方集装箱,与使用人,一般是船公司或货主,为承租的一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出租人提供合格的集装箱交由承租人在约定范围内使用。集装箱的租赁,国际上有多种不同的方式,总括起来有:程租、期租、活期租用和航区内阻赁等。

7、集装箱装卸区

是集装箱运输中,箱或货装卸交换保管的具体经办部门。它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进行下列各项业务:

1)对整箱货运的交换、保管;

2)设有集装箱货运站者,办理拼箱货的交接;

3)安排集装箱船的靠泊,装卸集装箱,每航次编制配载图;

4)办理有关货运单证的编签;

5)编制并签验集装箱运用运载工具的出入及流转的有关单证;

6)办理集装箱及运载工具、装卸工具的情况检查、维修,以及空箱的清扫、熏蒸等工作;

7)空箱的收发、存贮和保管;

8)安排空箱和重箱在堆场的堆码,及编制场地分配计划;

9)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集装箱装卸区一般由专用码头、前沿、堆场、货运站、指挥塔、修理部门、大门和办公室组成。有时堆场或货运站等可延伸到市区内部事5-15公里的中转站。

8、集装箱前方堆场

是指在集装箱码头前方,为加速船舶装卸作业,暂时堆放集装箱的场地。其作用是:当集装箱船到港前,有计划有次序地按积载要求将出口集装箱整齐地集中堆放,卸船时将进口集装箱暂时堆放在码头前方,以加速船舶装卸作业。

9、集装箱后方堆场

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进行交接、保管和堆存的场所。有些国家对集装箱堆场并不分前方堆场或后方堆场,统称为堆场。集装箱后方堆场是集装箱装卸区的组成部分。是集装箱运输“场到场”交接方式的整箱货办理交接的场所(实际上是在集装箱卸区“大门口”进行交接的)。

10、空箱堆场

专门办理空箱收集、保管、堆存或交接的场地。它是专为集装箱装卸区或转运站堆场不足时才予设立。这种堆场不办理重箱或货物交接。它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由集装箱装卸区在区外另设。有些国家,经营这种空箱堆场,须向航运公会声明。

11、中转站或内路站

海港以外的集装箱运输的中转站或集散地。它的作用除了没有集装箱专用船的装卸作业外,其余均与集装箱装卸区业务相同。中转站或内陆站的度量,包括集装箱装卸港的市区中转站、内陆城市、内河港口的内陆站均在内。

12、集装箱货运站

为拼箱货装箱和拆箱的船、货双方办理交接的场所。承运人在一个港口或内陆城市只能委托一个集装箱货运站的经营者。由它代表承运人办理下列主要业务:

拼箱货的理货和交接;

对货物外表检验如有异状时,就办理批注;

拼箱货的配箱积载和装箱;

进口拆箱货的拆箱和保管;

代承运人加铅封并签发站收据;

办理各项单证和编制等。

13、托运人责任

托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中应有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完全同于传统海运方面的。拼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与传统海运相同。整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不同于传统运输的有:

应保证所报货运资料的正确和完整;

承运人有权核对箱内所装货物,因核对而发生的费用,有托运人承担;

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其费用和由此发生货损货差,由托运人承担;

如集装箱货不满,或是垫衬不良,积载不当,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而引起货损、货差,概由托运人负责;

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所引起的货损事故,应由托运人负责;

在使用承运人集装箱及设备其间造成第三者财产或生命的损害,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14、责任限制

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整箱货的赔偿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仍按件数计算;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不属海运,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时,遇有灭失或损坏,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亦应视作一个理赔计算单位。

15、同一责任制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统一由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即货损货差不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阶段,都按同一的责任内容负责。如果能查清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联运承运人在赔偿以后,可以向该段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追偿。

16、网状责任制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虽然对货方仍负全程运输的责任,但遇损害赔偿不象同一责任制那样,而是按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的责任内容负责。例如,损害发生在海上运输阶段,按国际货运规则办理;如发生在铁路或公路运输阶段,则按有关国际法或国内法处理。

第13篇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t 672 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

imo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港口作业 port operation

在港区码头、库场、集装箱货运站进行装卸、储存、拆装箱等作业。

3.2危险货物集装箱 dangerous goods container

从装入危险货物起,至该箱经拆箱、清扫或清洗干净止,并带有危险货物标志的集装箱。

3.3

直装 direct lift up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运进港内装船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4

直取 direct lift down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从船上卸下装运出港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5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 flammable and e_plosive dangerous goods

gb6944中第1类爆炸品、第2.1项易燃气体和第2.3项中毒性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第3类包装类别ⅰ和ⅱ的易燃液体、第4.1项包装类别ⅰ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第4.2项易自燃物质、第4.3项中包装类别ⅰ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项中包装类别ⅰ的氧化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等。

4 一般要求

4.1 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及其编号应执行gb 6944和gb 12268的规定。

4.2 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家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水路危规”);外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海运危规”)的规定;同时兼有的,执行“水路危规”第十七条规定。

4.3 企业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4.4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5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根据所装卸危险货物的特性,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4.6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箱体两侧及两端应粘贴或印刷符合gb190或“国际海运危规”规定、且与箱内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

4.7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做好记录,适时进行修订。

4.8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gb11602的有关规定。

4.9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时,距装卸地点50m范围内为禁止明火作业区域。

4.10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或作业委托人,在作业前应将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主管部门申报。未经同意,不得进行港口作业。

4.11 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堆存区域不得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等工作。

4.12 作业前,相关作业人员应确认危险货物申报内容与所装卸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标志、标牌一致,详细了解其性质、危险程度、安全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措施。

4.13 作业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14 作业结束,应按规定妥善处置残留物和有关工具及防护用品。

4.15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仓库四周应采用围栏或实体围墙封闭并设置环形消防通道;出入口应不少于两处,并安装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5 装卸作业

5.1 码头前沿作业

5.1.1 危险货物集装箱在装船或卸船前,作业方应会同船方对集装箱外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集装箱结构是否有损坏、有无撒漏或渗漏现象。发现异常情况应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在未处理之前不得装卸。

5.1.2 舱内作业时,作业人员下舱前应先开舱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5.1.3 装卸作业指挥人员佩戴的标志应明显,指挥信号应清晰、准确。

5.1.4 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装要求及船方确认的配载图进行装载。

5.1.5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操作人员,应做到谨慎操作,稳起稳落。

5.1.6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期间,不得进行加油、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等作业。

5.2 水平运输作业

5.2.1 港内运输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和在车顶悬挂危险标志灯。

5.2.2 港内运输车辆应遵守港区有关危险货物车辆运行路线、时间及速度等规定。

5.2.3 港内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车辆的驾驶员严禁超车、急转弯、急刹车,前后车辆应保持安全距离。

5.3 堆场作业

5.3.1 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氨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场存放,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限时限量存放。

5.3.2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作业,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5.3.3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严格划分各类危险货物的堆存区域,按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要求堆码。

5.3.4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二层,其它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的隔离,隔离要求参见附录a。

5.3.5 装有遇潮湿易产生易燃气体的4.3项货物的集装箱和需敞门运输的易产生易燃气体的集装箱,宜在最上层堆码。

5.3.6 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相互不得叠放,与其它非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叠放时,应放置在最上层。

5.3.7 装有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ⅰ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箱门对箱门,集中堆放。

5.3.8 熏蒸作业不得在危险货物堆场进行。

6拆、装箱作业

6.1 一般要求

6.1.1 港内拆、装和查验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时,应在专门区域进行。

6.1.2 作业人员要求:

a)作业前,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必需的防护用品。

b)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禁止穿带铁掌、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c)拆、装毒害品的作业期间严禁进食;温度高、时间长、作业量大时,应轮换或间歇作业;作业完毕后应立即进行全身冲洗、换装后方可进食;穿过的工作服、手套等防护衣物应单独清洗。

6.1.3 凡进入作业现场的水平运输机械应配备火星熄灭装置,作业完毕,及时撤离作业现场。

6.1.4 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和不会磨擦产生火花的工属具,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6.1.5 在拆、装装有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毒害气体、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ⅰ集装箱时,所有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

6.1.6 拆、装感染性物质集装箱,应经有关部门监测批准后方可作业。

6.1.7 拆熏蒸集装箱时,打开箱门后应强制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6.1.8 在夏季高温季节,拆、装对温度敏感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时,应根据港口所在地气候条件,确定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有遮蔽通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货物不得在阳光直射处存放。

6.1.9 拆、装危险货物集装箱,遇有闪电、雷雨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关闭箱门,对箱外货物作妥善处理;雨雪天、大雾天禁止露天拆、装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集装箱。

6.2 装箱作业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作业要求应符合jt672的规定。

6.3 拆箱作业

6.3.1 拆箱前应先检查施封是否完好。开启箱门时,应先打开一扇门,不准在门前站立,在通风并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拆箱作业。

6.3.2 拆箱过程中应谨慎操作,轻拿轻放,发现损坏、渗漏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处置。

6.4 仓库作业

6.4.1 待装箱和拆箱后的危险货物,应执行危险货物的出入库制度,核对、检验出入库的货物的规格、数量、包装标记,单证、资料不符的不得出入库。

6.4.2 危险货物堆码应符合“水路危规”的相关规定。同库存放的危险货物应符合隔离要求,隔离要求见附录a。

6.4.3 危险货物分装、改装、开箱、开桶检查应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6.4.4 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6.5 清洗箱作业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清洗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14篇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操作规程

集装箱、大件运输的难度和风险远远高于普通货物运输,每次接单后必须严格按以下规定的操作规程办理:

一、每次承运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时,必须做到对所运输路线的实地考察、沿途相关桥梁承载的重量、涵洞隧道的可行高度等必须有详细的数据记载。有了第一手的技术数据做保障,在运输过程中才会更加安全。

二 、以上工作完成后必须制定,策划制定一个整体的大件运输方案,一个完整的大件运输方案可以使我们的运输过程更安全,可以使我们的客户节省可观的利润空间!真正做到大件运输的安全,快捷!

三、 大件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车辆的安排,合理的车辆安排是大件运输过程中安全方面最主要的环节之一。做到量体裁衣,即:什么样的货物安排什么样的车辆承运尤为重要!

四、 过程控制和现场监督,在设备吊装和集装箱、大件运输过程中必须安排有经验丰富和专业人员安排和处理各种应急情况和车辆运行过程中设备的状态等。必须保证集装箱、大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有什么任何差错!任何一个细节的疏忽都会导致无法补救的严重后果。

五、 货物安全交接后,签收好回单等单据及各种文档及时交还客户,做到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虚心听取客户的意见,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不足,认真总结经验。以便为客户提供更好的大件运输服务。

六、本操作规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1:集装箱运输流程

1、集装箱运输流程表

集装箱流程:

2、集装箱理货业务

集装箱理货业务是指车辆在吊装和吊卸集装箱过程中进行如下操作:

1)、对混装的货物,分清货物标志;

2)、对同批次货物按要求分清楚品种、规格;

3)、根据理货结果,办理交接,签证手续,提供理货单证;

4)、核对箱号,理清箱数;

5)、检查箱体和封志;

6)、在箱体粘贴好公司制作的箱体不干胶标识。

3、装、拆箱理货业务

集装箱装拆箱理货业务是指集装箱的装、拆过程:

1)、开箱之前检查封志和箱体,注意有无有关政府公文(如海关放行单、商检报告单等)必须检查单据是否到齐;

2)、其他业务同普通车辆理货业务。

附2:集装箱相关知识

1、集装箱

所谓集装箱,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使用集装箱转运货物,可直接在发货人的仓库装货,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卸货,中途更换车、船时,无须将货物从箱内取出换装。按所装货物种类分,有杂货集装箱、散货集装箱、液体货集装箱、冷藏箱集装箱等;按制造材料分,有木集装箱、钢集装箱、铝合金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不锈钢集装箱等;按结构分,有折叠式集装箱、固定式集装箱等,在固定式集装箱中还可分密闭集装箱、开顶集装箱、板架集装箱等;按总重分,有30吨集装箱、20吨集装箱、10吨集装箱、5吨集装箱、2.5吨集装箱等。

2、集装箱外尺寸

包括集装箱永久性附件在内的集装箱外部最大的长、宽、高尺寸。它是确定集装箱能否在船舶、底盘车、货车、铁路车辆之间进行换装的主要参数。是各运输部门必须掌握的一项重要技术资料。

3、集装箱内尺寸

集装箱内部的最大长、宽、高尺寸。高度为箱底板面至箱顶板最下面的距离,宽度为两内侧衬板之间的距离,长度为箱门内侧板量至端壁内衬板之间的距离。它决定集装箱内容积和箱内货物的最大尺寸。

4、集装箱内容积

按集装箱内尺寸计算的装货容积。同一规格的集装箱,由于结构和制造材料的不同,其内容积略有差异。集装箱内容积是物资部门或其他装箱人必须掌握的重要技术资料。

5、集装箱计算单位

又称20英尺换算单位,是计算集装箱箱数的换算单位。目前各国大部分集装箱运输,都采用20英尺和40英尺长的两种集装箱。为使集装箱箱数计算统一化,把20英尺集装箱作为一个计算单位,40尺集装箱作为两个计算单位,以利统一计算集装箱的营运量。

6、集装箱租赁

即所有人将空箱租给使用人的一项业务。集装箱所有人为出租的一方集装箱,与使用人,一般是船公司或货主,为承租的一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出租人提供合格的集装箱交由承租人在约定范围内使用。集装箱的租赁,国际上有多种不同的方式,总括起来有:程租、期租、活期租用和航区内阻赁等。

7、集装箱装卸区

是集装箱运输中,箱或货装卸交换保管的具体经办部门。它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进行下列各项业务:

1)对整箱货运的交换、保管;

2)设有集装箱货运站者,办理拼箱货的交接;

3)安排集装箱船的靠泊,装卸集装箱,每航次编制配载图;

4)办理有关货运单证的编签;

5)编制并签验集装箱运用运载工具的出入及流转的有关单证;

6)办理集装箱及运载工具、装卸工具的情况检查、维修,以及空箱的清扫、熏蒸等工作;

7)空箱的收发、存贮和保管;

8)安排空箱和重箱在堆场的堆码,及编制场地分配计划;

9)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集装箱装卸区一般由专用码头、前沿、堆场、货运站、指挥塔、修理部门、大门和办公室组成。有时堆场或货运站等可延伸到市区内部事5-15公里的中转站。

8、集装箱前方堆场

是指在集装箱码头前方,为加速船舶装卸作业,暂时堆放集装箱的场地。其作用是:当集装箱船到港前,有计划有次序地按积载要求将出口集装箱整齐地集中堆放,卸船时将进口集装箱暂时堆放在码头前方,以加速船舶装卸作业。

9、集装箱后方堆场

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进行交接、保管和堆存的场所。有些国家对集装箱堆场并不分前方堆场或后方堆场,统称为堆场。集装箱后方堆场是集装箱装卸区的组成部分。是集装箱运输“场到场”交接方式的整箱货办理交接的场所(实际上是在集装箱卸区“大门口”进行交接的)。

10、空箱堆场

专门办理空箱收集、保管、堆存或交接的场地。它是专为集装箱装卸区或转运站堆场不足时才予设立。这种堆场不办理重箱或货物交接。它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由集装箱装卸区在区外另设。有些国家,经营这种空箱堆场,须向航运公会声明。

11、中转站或内路站

海港以外的集装箱运输的中转站或集散地。它的作用除了没有集装箱专用船的装卸作业外,其余均与集装箱装卸区业务相同。中转站或内陆站的度量,包括集装箱装卸港的市区中转站、内陆城市、内河港口的内陆站均在内。

12、集装箱货运站

为拼箱货装箱和拆箱的船、货双方办理交接的场所。承运人在一个港口或内陆城市只能委托一个集装箱货运站的经营者。由它代表承运人办理下列主要业务:

拼箱货的理货和交接;

对货物外表检验如有异状时,就办理批注;

拼箱货的配箱积载和装箱;

进口拆箱货的拆箱和保管;

代承运人加铅封并签发站收据;

办理各项单证和编制等。

13、托运人责任

托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中应有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完全同于传统海运方面的。拼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与传统海运相同。整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不同于传统运输的有:

应保证所报货运资料的正确和完整;

承运人有权核对箱内所装货物,因核对而发生的费用,有托运人承担;

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其费用和由此发生货损货差,由托运人承担;

如集装箱货不满,或是垫衬不良,积载不当,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而引起货损、货差,概由托运人负责;

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所引起的货损事故,应由托运人负责;

在使用承运人集装箱及设备其间造成第三者财产或生命的损害,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14、责任限制

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整箱货的赔偿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仍按件数计算;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不属海运,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时,遇有灭失或损坏,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亦应视作一个理赔计算单位。

15、同一责任制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统一由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即货损货差不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阶段,都按同一的责任内容负责。如果能查清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联运承运人在赔偿以后,可以向该段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追偿。

16、网状责任制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虽然对货方仍负全程运输的责任,但遇损害赔偿不象同一责任制那样,而是按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的责任内容负责。例如,损害发生在海上运输阶段,按国际货运规则办理;如发生在铁路或公路运输阶段,则按有关国际法或国内法处理。

第15篇 集装箱牵引车拖挂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则》中有关规定。

2.作业前应做到:

2.1 检查牵引车与拖挂车连接是否可靠,刹车管路是否连接好,刹车气门阀是否接通。

2.2 带增压器的柴油机长期停机,起动前必须预润滑增压器。

2.3 发动机起动后,应怠速运转3 ~5分钟,严禁猛踏油门。待机油压力和温度正常后,方可施加负荷。

3.作业时应做到:

3.1 使用装载40英尺集装箱的拖挂车装运20英尺集装箱时,必须先装靠近牵引车头的一端。

3.2 集装箱在港内运输中,距离超过1000m 或道路场地不平整时,必须将转锁全部锁上,距离不足1000m 或道路、场地平整时,可锁2个安全转锁。

3.3 严禁拖挂车通过仓库行驶。

3.4 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应检查和督促装卸工人将转锁锁住,否则严禁开车。

3.5 严禁在升起的集装箱下通行。

3.6 出入大门、转弯时的速度不大于5km/h 。

3.7 遵守道路交通规则。

3.8 冰、雪天作业时,机械应采取防滑措施。

3.9 满载起步必须用一档或爬行档。

3.10 横向坡度>15%;纵向通过半径r 0<6m,横向通过半径r h<1.5m 的道路;前内轮到路内侧边缘的距离小于内轮差的弯路不准通过。

3.11 当司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将拖挂车刹车系统置于制动状态。

3.12 走合期内车载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载荷70%。

3.13 驾驶室每次翻转时均要翻到底,即超过上止点才能进行驾驶室翻转后的作业。

集装箱规程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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