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1. 大会筹备
- 召集人确定:大会的发起人或组织者应提前至少一个月确定,并由其负责整个大会的筹备工作。
- 议程规划:根据大会目标,制定详细的议程,包括主题演讲、讨论环节、休息时间等。
- 参会人员邀请:确定并邀请参会嘉宾,包括演讲者、专家、代表等。
- 场地及设施准备:确保会议场地符合需求,包括音响、投影、座椅等。
2. 大会执行
- 注册签到:设立签到处,进行参会人员的登记与签到。
- 开幕仪式:由召集人或重要嘉宾致辞,宣布大会开始。
- 主题演讲:按照议程进行,确保每个演讲者的时间准确无误。
- 讨论与互动:安排充分的讨论时间,鼓励参会者交流观点。
3. 大会管理
- 时间管理:严格遵守议程时间,保证大会流程顺畅。
- 现场秩序:维护会场秩序,处理突发情况。
- 文件分发:适时分发会议资料,确保参会者了解相关信息。
4. 大会闭幕
- 总结发言:对大会进行简要回顾,强调重要成果。
- 意见收集:鼓励参会者提出建议,为下次大会改进提供依据。
- 清场工作:整理场地,恢复原状。
标准
1. 专业性:大会内容应围绕行业热点,确保专业深度,吸引专业人士参与。
2. 公平性:所有参会者应有平等的发言权,尊重多元观点。
3. 效率:大会流程紧凑,避免冗余环节,确保时间利用最大化。
4. 安全性:确保大会期间的人身和信息安全,预防意外发生。
5. 透明度:公开大会信息,包括议程、嘉宾名单、赞助商等,增加公众信任。
是什么意思
大会规程是指指导会议顺利进行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涵盖了从筹备到闭幕的全过程。其目的是确保大会的专业性、公平性和效率,同时保障参会者的权益和安全。规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兼顾各方需求,既要体现行业特点,又要符合参与者期待,以达成预期目标,推动信息交流和行业发展。在实践中,规程需灵活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
大会规程范文
第1篇 业主大会规程范本
业主大会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七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确定。
第八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
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
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2篇 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规程指引中山市
中山市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规程指引
各镇区建设所、城管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的会员单位: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内容辑录编写了这个指引,供你们在组织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中参考。
一、业主: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和相关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是物业的主人。
二、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三、业主大会的性质: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自律组织。
四、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或者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当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后,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一) 筹备工作包括: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参照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会议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公约》(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投票权数。(住宅按每一户为一投票权;工业厂房、商业用房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数,多少建筑面积为一票,筹备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4、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选出的委员人数为单数,一般在5-7人,面积大的小区可适当增加人数);
筹备工作的内容要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前3日,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三)业主大会的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四)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一般用协商、推荐的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1、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按照中山目前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人数的设置一般在5-9人之间(含正、副主任),个别的超过10人。
五、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
为完成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各项任务,会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大会筹备组成员代表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二)由大会筹备组成员代表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也可以由候选人自我介绍。
(三)通过业主委员会任期年限(一般是2-3年);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五)审议通过与物业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六)在第一次业主大会上,建设单位还应当作物业管理前期工作报告,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当作物业承接验收情况的报告。
六、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业协会备案。备案资料包括:
1、备案申请书(业主大会成立情况,业主委员会选举形式、结果);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业主公约(草案);
4、业主委员会名单(按备案表填写);
5、业主委员会章程。
中山市房地产业协会
二οο四年四月十三日
第3篇 首次业主大会规程指引中山市
各镇区建设所、城管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的会员单位: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内容辑录编写了这个指引,供你们在组织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中参考。
一、业主: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和相关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是物业的主人。
二、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三、业主大会的性质: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自律组织。
四、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或者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当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后,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一)筹备工作包括: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参照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会议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公约》(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投票权数。(住宅按每一户为一投票权;工业厂房、商业用房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数,多少建筑面积为一票,筹备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4、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选出的委员人数为单数,一般在5-7人,面积大的小区可适当增加人数);
筹备工作的内容要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前3日,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三)业主大会的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四)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一般用协商、推荐的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1、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按照中山目前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人数的设置一般在5-9人之间(含正、副主任),个别的超过10人。
五、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
为完成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各项任务,会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大会筹备组成员代表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二)由大会筹备组成员代表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也可以由候选人自我介绍。
(三)通过业主委员会任期年限(一般是2-3年);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五)审议通过与物业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六)在第一次业主大会上,建设单位还应当作物业管理前期工作报告,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当作物业承接验收情况的报告。
六、业主委员会备案
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业协会备案。备案资料包括:
1、备案申请书(业主大会成立情况,业主委员会选举形式、结果);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业主公约(草案);
4、业主委员会名单(按备案表填写);
5、业主委员会章程。
中山市房地产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