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一、容器的种类与应用
1. docker容器:作为最流行的容器技术,docker提供了轻量级的运行环境,可移植性强,广泛应用于软件开发和部署。
2. kubernetes(k8s)容器编排:用于管理和自动化容器的调度,提供扩展性和高可用性,适用于大规模集群环境。
3. windows容器:专为windows操作系统设计,适用于windows应用的容器化。
4. 容器编排工具:如mesos、swarm等,提供类似kubernetes的功能,针对不同场景有各自优势。
标准
二、容器管理标准与规范
1. oci(open container initiative)标准:定义了容器运行时和镜像格式的开放标准,确保跨平台的兼容性。
2. cri(container runtime interface):kubernetes引入的接口标准,允许与不同的容器运行时(如rkt、containerd)集成。
3. cis benchmark:提供容器安全配置的指导,包括容器镜像的安全检查和运行时的安全策略。
4. iso/iec 27017:2019: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中关于云服务的控制措施,适用于容器服务的安全实践。
是什么意思
三、容器规程的含义与重要性
1. 容器规程是指在企业中实施容器技术的一系列规则、流程和最佳实践,旨在确保容器化的应用程序高效、安全、可靠地运行。
2. 容器规程涵盖了容器的创建、测试、部署、监控、更新和退役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强调标准化操作以减少人为错误。
3. 容器规程的重要性在于提升开发与运维的协作效率,保证代码从开发到生产环境的一致性,同时强化安全性,降低系统风险。
举例来说,一个健全的容器规程可能包括:
- 使用经过安全扫描的镜像构建容器,并在运行时限制容器的权限。 - 实施持续集成/持续部署(ci/cd)流程,确保每次代码更改后都能快速验证和部署容器。 - 通过kubernetes的自动伸缩和故障恢复功能,确保服务的稳定性和可用性。 - 制定容器资源配额,防止过度消耗计算资源。 - 定期审计和更新容器配置,以应对新的安全威胁。
请注意,容器规程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企业的业务需求和技术栈进行定制。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挑战,如容器安全漏洞、网络隔离问题或跨团队协作的复杂性,但通过制定和遵循规程,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容器技术在企业中的成功应用。
容器规程范文
第1篇 工贸企业容器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前应制定详细 的作业方案并且填报《中毒、窒息等危险作业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安全部门审核 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
2、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规定。凡是不符合标准的应加强通风再次进 行检测直至各项指标符合标准后方可作业。在进入密闭场所之前可做一个简易试验用一只鸡、鸭或其他小动物放入密闭场所几分钟如小动物死亡或呈明显窒息状 态说明密闭场所内严重缺氧或有毒气。
3、作业人员要配备气体检测仪器、呼吸器、救护带、通讯工具等安全器具 使用12伏的安全电压照明。作业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 息以免缺氧后造成窒息。
4、作业时在可能中毒、窒息危险场所外部安全区域必须设有监护人员监护 人员要与作业人员保持不间断地联络。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 员的地方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5、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应打开人孔门并进行强力通风。 工作场所严禁明火并配备消防器材。在盛过易燃物品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焊接 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6、工作时打开池盖在工作完毕后必须盖好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以前工作负 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或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
7、发现密闭场所可能出现中毒、窒息事故时绝不能盲目进入救人以避免自 己下去后同样出现中毒、窒息。若现场周围无通风设备或氧气呼吸器应马上报警 等待救援绝不能冒险蛮干。
第2篇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石墨制压力容器;2.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以下简称:玻璃钢)制压力容器;3.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与上述非金属压力容器相关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连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表等安全附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粘接)缝的焊(粘)接坡口、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与压力容器直接相连的吊耳、支架、裙座或其它支承结构的第一连接点及其支承结构;
(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五)非受压元件与非金属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粘接)接头;
第三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非金属压力容器:
(一)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各类气瓶。
(三)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和使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制造资格许可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使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与非金属压力容器组合或联接的金属部件或装置还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六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非金属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七条 当设计、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认可专业机构的审核,并经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后,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评审,为纳入相应规范或标准提供依据。
第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应符合本规程第七条的规定。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九条 进口非金属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按照本规程第七条办理。
第二章 材 料
第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或材料的包装)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的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章。
第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购买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用于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材料,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复验:(一).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二).用户要求复验的;(三).材料质量证明书中有缺项的;(四).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成分有怀疑的;(五).超过有效期的。复验项目应当包括:抗拉强度、抗弯强度、剪切强度。必要时需增加复验的项目按本规程第十五条第5款和第十六条第5款要求。取得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并有免除复验标志的材料,可以免做复验。第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自制的受压元件材料或自行配制材料(如:改性树脂、粘接剂等)的,应当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材料的要求(一)石墨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包括石墨材料和金属材料。其中炭石墨材料(即不透性石墨材料)包括浸渍石墨材料、压型石墨材料、复合炭-石墨材料和复合炭石墨材料。石墨材料质量应当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配套的承压金属材料质量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要求。 (二)浸渍石墨材料中的基体材料,以最终成型的温度区分,分为炭质材料、石墨质材料和半石墨质材料。在材料产品说明中,应明确注明基体材料的供货状态。 (三)不同供货状态的浸渍石墨材料其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用于制造换热元件的石墨材料未经设计和使用单位的同意,不得使用炭质材料或半石墨质材料。(四)压型石墨材料包括挤压、模压、等静压和振动成型石墨材料,用于换热管时,因成型工艺和后处理温度不同而被分为不同的级别,其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五)用于换热器受压元件的石墨材料,必要时应增加复验热导率、电阻率、膨胀系数和渗透性等项性能。 (六)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保存所使用的浸渍剂和粘接剂的有关文件,作为质量控制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合格证、标记、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和储存期。
第十六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材料的要求(一).用于玻璃钢压力容器的主体纤维材料应采用以下材料:1.玻璃纤维及其制品;2.碳纤维或石墨纤维及制品;3.聚酰胺纤维;4.其他纤维和制品。(二).纤维及其制品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玻璃钢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妥善保管和贮存纤维及制品。贮存时间超过材料规定存放有效期或因贮存不当造成纤维及其织品性能变化时,应重新检验,以确定能否使用,并保存相应的试验记录和报告。(三)用于玻璃钢压力容器的树脂应采用以下材料,并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1.不饱和聚脂树脂;2.环氧树脂;3.呋喃或酚醛树脂;4.其它树脂。(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保存所使用的树脂和固化剂的有关文件,作为质量控制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合格证、标记、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和储存期。(五).用于制造玻璃钢压力容器的树脂,应增加复验热变形温度。如果贮存时间超过材料规定存放有效期,在使用前应进行复验,并保存相应的试验记录和报告。
第十七条 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首先应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本规程和国内相应标准的技术指标。
第十八条 对于非金属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外没有应用实例的进口材料),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材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评审,并获得该机构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试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应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下料(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制造过程中,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批准,出具设计更改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归档备查,并在竣工图上标明。具有设计资格的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代用,应有使用经验、且证明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可由制造单位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设 计
第二十二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二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第二十四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特性表;(二).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三).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图样、主要部件图、技术条件和强度计算书。
第二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第二十七条 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
第二十八条 设计非金属压力容器时,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容器所盛装的介质、使用地区的历年来月平均最低和最高气温的极限值及使用工况等条件,在设计图样上注明最低使用温度和最高使用温度。混合介质应注明主要介质的成分。
第二十九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安全系数的选取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设计压力<1mpa的,安全系数≥7 ;设计压力≥1mpa的,安全系数≥9 。
第三十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主要包括:筒体强度计算、二次粘接、开孔及补强计算、接管及其它部件的连接结构、螺栓连接、鞍座及支撑结构形式和安全附件等。(一).玻璃钢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用两种方法:1.模型容器验证法;2.强度设计和验证试验法。(二).在设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不论是金属内衬还是非金属内衬,在设计计算时不计内衬强度。2.设计载荷主要包括:内外压力、冲击载荷、容器自重和介质重量、人员动载荷、风载和地震载荷、雪和冰载荷、热膨胀和温差变化引起的载荷、因支撑吊耳、环、鞍座或其它支撑作用而引起的载荷等。3.设计限制。4.降解考虑。5.制作方法。6.组合单元。7.复合材料的各向异性特性。(三).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最低设计温度不应超过 -54℃,最高设计温度不应超过121℃或树脂热变形温度减去19℃,两者取其中较低值。(四).对于复合材料复合层的设计应注明以下内容:1.纤维及制品类型; 2.树脂类型; 3.树脂含量(重量比);4.铺层的次序,方向和层数;5.缠绕角(纤维缠绕成型工艺)。
第三十一条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作详细的记载。
第四章 制造和现场组装一、一般要求
第三十二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装,下同)单位必须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保证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a4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或注册的范围制造。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生产的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在非金属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设置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见附件一)。
第三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竣工图。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竣工图样应与实际产品情况一致,并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二).质量证明书(见附件二)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未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除外)。 (四).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和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向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合格证书或质量证明书。二、石墨制压力容器
第三十七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石墨件浸渍和粘接操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部门认可机构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已经取得浸渍和粘接操作证书的人员,连续六个月未从事石墨件的浸渍或粘接工作,或不能完成一个正常的浸渍或粘接工作时,应当重新考试。
第三十八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粘接和浸渍工艺应当分别按《石墨粘接工艺评定》(见附录a)和《石墨浸渍工艺评定》(见附录b)的要求进行评定验证,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第三十九条 当石墨制压力容器的钢制外壳受压时,钢制外壳的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的要求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规定 。
第四十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的粘接工艺评定(cpq)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粘接工艺规程(cps)及材料修补工艺应根据已评定合格的工艺评定进行编制。
第四十一条 粘接工艺评定(cpq)应由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粘接工艺指导书。粘接试件应由本单位技术熟练的粘接人员(不得聘用外单位人员)操作。经评定合格的工艺应保存至工艺评定失效为止。
第四十二条 对材料进行修补,应有详细记录,其内容至少包括粘接型式、粘接部位尺寸、材料牌号、生产厂商、粘接工艺参数(接头间隙、表面质量、凝固温度和时间等)、粘接操作人员工及修补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 凡是受压石墨元件存在粘接接头的产品,应当制作粘接接头试件,并与产品同时粘接完成。
第四十四条 粘接接头试件与试样的要求: (一).试件的材料应与容器用材料同牌号同厂家。 (二). hg/t2378《石墨粘接剂粘接抗拉强度试验方法》的规定。 (三).试件的粘接应当由粘接该台容器的人员完成,并采用与容器粘接相同的条件与工艺。(四).试件、试样的尺寸及其加工、检验、评定应当符合hg/t2378《石墨粘接剂粘接抗拉强度试验方法》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受压钢制壳体的检验,应当满足gb150《钢制压力容器》或gb151《管壳式换热器》的相关要求,还应满足图样上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石墨零部件的外观检查应符合图样尺寸要求,其内外表面应光滑、无气泡、砂眼、凹坑和裂纹,不得有深度大于或等于0.3mm的划痕等不连续突变的尖锐缺陷。
第四十七条 石墨管在组装前应逐根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值应不低于设计压力值的2倍,保压10分钟,不渗漏为合格。
第四十八条 块孔式换热器的石墨块件在组装前应当单件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10分钟,不渗漏为合格。
第四九条 制造单位检验员应对受压元件的材料标识进行确认,保证其可追踪性。
第五十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应按图样规定进行耐压试验(液压试验)或增加气密性试验。耐压试验前,石墨制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压力试验必须用两个量程的并经过校正的压力表。试验用压力表的精度不低于1.5级;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试验压力的2倍左右,但不应低于1.5倍和高于4倍。试验用压力表应安装在试验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位置。
第五十一条 耐压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
第五十二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清洁水。 (二).容器中应充满液体,滞留在容器内的气体必须排净。容器外表面应保持干燥,当容器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慢升压。 对于圆筒石墨容器和列管式换热容器每升高0.1mpa保压2~3分钟,达到试验压力后保压30分钟,然后缓慢降至设计压力,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 对于块孔式换热容器其升压速度应极缓慢,一般每2~3分钟升高0.1mpa,达到试验压力后保压30分钟。然后缓慢降至设计压力,保证足够时间进行检查。 保压检查期间其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用连续加压来维持压力不变。石墨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过程中不得紧固螺栓或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 (三).石墨换热器液压试验程序按gb151《管壳式换热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石墨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完毕后,应将试验介质排尽。
第五十三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值为容器的设计压力值。
第五十四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要求如下: (一).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石墨制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二).气密性试验必须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三).炭素钢和合金钢壳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实验温度应不低于5℃,其他材料制容器壳体按图样规定。 (四).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清洁的压缩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五).石墨制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一般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如需使用前在现场装配安全附件,应在石墨制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的气密性试验报告中注明装配安全附件后需再次进行现场气密性试验。 (六).气密性试验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保压30分钟,经检查无泄漏为合格。三、玻璃钢制压力容器
第五十五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成型和粘接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条件。粘接人员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玻璃钢零部件粘接工作的,再从事粘接工作时,应重新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十六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成型和粘接的工艺评定应当由玻璃钢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具备上岗条件、技术熟练的人员按附录c《玻璃钢压力容器成型和粘接工艺评定》的要求进行。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评定合格的成型和粘接工艺评定制订相关工艺规程。
第五十七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每一个粘接剂配制批次应制备一块粘接试件,并按hg2151《塑料粘接材料剪切强度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第五十八条 制作模具的材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具有足够的尺寸稳定性; (二).能受成型和固化时所产生的压力载荷; (三).能抵抗树脂胶液的浸蚀。第五十九条 制造单位应对实际的粘接情况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粘接的内缝用树脂其性能不应低于内层树脂的性能;(二).接管和筒体的粘接处应当按照设计规定进行补强;(三).固化时间和温度应符合工艺要求;(四).采用纤维缠绕时,应保证内衬具备工艺规定的厚度和硬度,以保证缠绕角度和缠绕张力;(五).采用金属材料制做内衬时,应对粘接面进行机械或化学处理,保证粘接质量;(六).内衬层必须能完全延伸到压力容器所有开孔处;(七).粘接试验用层合板应取自容器或平层合板;(八).平层合板材料应与容器相同。
第六十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检验结果应进行记录,填写好相应的检测报告,并由检验责任人确认。主要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内、外表面应当光滑平整,不应有杂质、纤维外露、裂纹、明显划痕、疵点、白化和严重色泽不均现象;(二).在任意300mm×300mm面积内,最大直径为3mm的气泡不得超过2个;(三).总重量不小于设计值的95%;(四).巴氏硬度值不得低于40;(五).外形尺寸、法兰平面与接管轴线的垂直度以及法兰接管的方位偏差及角度偏差应当符合设计图样要求。
第六十一条 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介质应为水或其它合适液体。对于不适合液压试验的玻璃钢压力容器,可采用气压试验。
第六十二条 低压管线和不应承受试验压力的附件,应用阀门或其它方式断开。
第六十三条 环境温度下进行液压试验时,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保持时间不少于1分钟。环境温度下采用气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25倍,且保压时间不少于1分钟。第五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六十四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或安装资格的单位。
第六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所属直辖市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告知。第六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购买具有相应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单位的产品。使用单位应当对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非金属压力容器数量和安全状况的变化情况;负责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落实;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妥善保管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出厂资料和使用登记资料;制定紧急情况时的预警方案。第六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档案卡;(二).规定的设计、制造、安装技术文件;(三).定期检验报告及有关的检验技术文件;(四).改造、维修方案,质量检验报告和改造、维修情况记录;(五).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六).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六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非金属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
第七十一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改造或维修资格。非金属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或维修方案应当经使用单位、具备相应设计和制造资格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改造或维修单位应当按审核报告要求进行维修或改造。维修或改造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应重新办理使用证。改造或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并对维修或改造质量负责。
第七十二条 使用单位改变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应当交由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安全评审,需要改造的,按第七十二条要求进行改造。
第七十三条 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装卸单位应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充装安全注册,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充装作业。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七十四条 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外部检查、内外部检查和耐压试验。(一).外部检查 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运行中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查可由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也可由使用单位经培训考核合格持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进行。1.石墨制压力容器的外部检查内容:(1)石墨件表面不得有分层、碎片和裂纹等缺陷;(2)石墨件表面不得有渗漏现象存在。2.玻璃钢压力容器外部检查内容:(1)玻璃钢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黏结部位的裂纹、变形、泄漏等。(2)外表面玻璃纤维有无裸露,树脂层有无剥落、裂纹等现象。(3)玻璃钢压力容器与相邻的管道或物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4)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5)支撑或支座是否损坏、基础下沉 、倾斜、开裂、紧固件是否完好等情况。 (二).内外部检查是指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内外部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1.石墨制压力容器检验内容:(1)外部检查项目;(2)与石墨制压力容器相连接的金属部件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2.玻璃钢压力容检验内容:(1)外部检查项目;(2)结构检查 :a.筒体与封头的连接(黏结)。b.人孔、检查孔及其补强的部位。c.角接。d.搭接。e.封头。f.支座或支撑。g.法兰口。(3)表面缺陷a.腐蚀与机械损伤:测定其深度、直径、长度及其分布,并标图记录。对非正常的腐蚀、溶胀,应查明原因。b.压力容器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杂质、无纤维外露、无裂纹、无明显划痕。 c.容器内表面的巴氏硬度值不低于40,巴氏硬度试验按照gb3854进行。 三.耐压试验非金属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1)压力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液体应为水或其它合适的液体。(2)液压试验时,应在压力容器的高位点上设置排气孔,以排出给压力容器加液时所产生的气体。第七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非金属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七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为1年。当定检发现有缺陷需要监控使用时,下次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单位根据前次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十八条 检验或维修人员在进入非金属压力容器进行检验或维修前,使用单位应当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作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严禁人员进入。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七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40条的规定。
第八十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非金属压力容器上。
第八十一条 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有碎片飞出。
第八十二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安全附件的选用、安装、质量、调试、校验等要求,参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规程是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的基本要求,涉及本规程适用范围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其他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应以本规程为准。附录a: 石墨粘接工艺评定a1 粘接工艺评定一般程序包括:拟定粘接工艺指导书、制取粘接试件和试样、检验试件和试样、测定粘接接头是否满足所要求的使用性能,对拟定的粘接工艺指导书进行验证性评定。a2 评定的一般规则 变更下列任何一个重要因素都需要重新评定粘接工艺,重要因素是指影响粘接接头抗拉强度的粘接工艺因素。a2.1 接头设计型式的改变;a2.2 任何表面准备的改变;a2.3 粘接剂牌号的改变;a2.4 粘接剂生产厂商的改变;a2.5 固化温度或时间的改变;a2.6 接头设计间隙的增加(超出评定合格值的10%)。 次要因素是指对要求测定的力学性能无明显影响的粘接工艺因素。a3 试件的准备 试件按产品设计接头的型式制作型式试验件。试件的尺寸应满足制取标准抗拉强度试样10件的要求。a4 性能试验a4.1 拉伸试样 所有拉伸试样,粘接接头均处于试样的正中间。a4.2 试验方法 拉伸试验应当按hg/t 2378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粘接接头的抗拉强度。a4.3 剪切试样 试样的形式、数量与试验方法应当符合hg/t 2379《石墨粘接剂粘接剪切强度试验方法》的规定。a5 合格指标a5.1 每个试样的剪切强度应不低于被粘接件材料标准规定的最低值。a5.2 每个试样的抗拉强度应不低于被粘接件材料标准规定的最低值。附录b: 石墨浸渍工艺评定b1 浸渍工艺评定一般程序包括:拟定浸渍工艺指导书,制取浸渍试件和试样,检验试件和试样,测定浸渍深度是否满足所要求的使用性能。对拟定的粘接工艺指导书进行验证性评定。b2 评定的一般规则变更下列任何一个重要因素都需要重新评定浸渍工艺,重要因素是指影响浸渍产品抗拉强度、抗弯强度、抗压强度和增重率的浸渍工艺因素。b2.1 浸渍件表面杂物的改变;b2.2 浸渍剂牌号的改变;b2.3 浸渍剂生产厂商的改变;b2.4 烘房干燥的温度和时间的改变;b2.5 真空和压力的改变;b2.6 任何聚合温度或时间的改变;b2.7 石墨件拼接间隙和密度的改变;b3 试件的准备 试件的尺寸应满足制取标准抗拉强度,抗弯强度、抗压强度和增重率试样10件的要求。b.4 性能试验 浸渍石墨试件应当按下列标准的要求进行抗拉、抗压、抗弯强度、线膨胀系数和增重率试验:b.4.1 抗拉强度试验应当符合hg5-1329的规定;b.4.2 抗压强度试验应当符合hg-1330的规定;b.4.3 弯曲强度试验hg5-1331的规定;b.4.4 线膨胀系试验应数当符合;b.4.5 增重率试验应当符合hg5-1336的规定。b.5 合格指标每个试样的强度性能试验数值应不低于被浸渍件材料标准规定的最低值。附录c: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成型和粘接工艺评定(讨论稿)c1 成型和粘接工艺评定一般程序包括:拟定成型和粘接工艺指导书,制取试件和试样,检验试件和试样,测定成型和粘接是否满足所要求的使用性能。对拟定的成型和粘接工艺指导书进行验证性评定。c2 评定的一般规则变更下列任何一个因素都需要重新评定成型和粘接工艺:c2.1纤维含量及结构。c2.2树脂类型、固化方法及时间。c2.3模具材质、脱模剂及脱模方法。c2.4壁厚。c2.5内衬。c2.6开孔、管件及封头等。c3 试件的准备粘接接头剪切强度检验按相关标准制备试样,并按hg2151《塑料粘接材料剪切强度试验方法》进行试验。c4 不同工艺评定的特殊要求1.纤维牌号。2.纤维表面处理剂牌号。3.树脂类型、牌号。4.固化剂牌号。5.浸渍方法。6.纤维含量。7.工艺方式。8.固化时间和温度。
第3篇 电力电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一、高压电容器组外露的导电部分,应有网状遮拦,进行外部巡视时,禁止将运行中电容器组的遮拦打开。
二、任何额定电压的电容器组,禁止带电荷合闸,每次断开后重新合闸,须在短路三分钟后(即经过放电后少许时间)方可进行。
三、更换电容器的保险丝,应在电容器没有电压时进行。故进行前,应对电容器放电。
四、电容器组的检修工作应在全部停电时进行,先断开电源,将电容器放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高压电容器应根据工作票,低压电容器可根据口头或电话命令。但应作好书面记录。
第4篇 压力容器管道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压力容器及管道安全运行;
2.严格按照设定的工艺参数操作,开阀通气,随时注意观察压力、温度等参数变化情况;
3.定时检查压力表、温度表、减压阀、安全阀等表件情况,发现损坏不灵等情况及时更换;
4.做好设备、管道的维修保养工作和运行记录;
5.及时正确地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处理运行中的设备故障,对有异常现象危急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用措施,并报告有关领导;
6.遇到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违章操作,应立即制止或向领导报告。
7.定期清理打扫,保持设备的清洁卫生;
8.在容器、管道附近动火,必须请示,开具动火证,并注意安全;
9.严密监视压力表,避免超压,并严防操作失误引起超压。
第5篇 工贸企业压力容器工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应向交班人员详细询问当班设备运转情况,认真填写交班记录。
3、开机前必须检查油路、水路和所有的气阀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检查动力电压是否正常。
4、容器运转时要注意个部位的声响和震动情况,经常观察压力表、油压表、水温、电压、电流等是否正常,如发生异常情况,需采取紧急停运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同时要与前后工序取得联系,以防止应容器的停运而造成其他生产事故。
5、做好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在进行定期检验和检修时,应认真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防护措施包括隔断其他容器和设备的连接,检修前彻底清除容器内的介质,挂上标志牌,切断容器
6、使用气瓶等压力容器时,应防止气瓶受热升温,要隔绝热源、明火、禁止敲击、碰撞;气体不可用尽,要保留一定的剩余压力;氧气瓶要避免玷污油脂。
7、空压力工作时没二小时应将水排放一次,停机时应逐渐关闭减压阀,切断电源,放出排气管压力,待一、二级气缸逐渐冷却后,停止供给冷却水,在冬季应将冷却器的存水全部放完,以免冻裂。
8、坚持做好值班记录、检修记录,保持室内卫生。
第6篇 瑞能煤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瑞能煤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瑞能煤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容器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1)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资格证》后,方可独立承担压力容器的操作。
(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要熟悉本岗位的工艺流程,有关容器的结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掌握处理一般事故的方法,认真填写有关记录。
(3)压力容器要平稳操作。容器开始加压时,速度不易过快,要防止压力的突然上升。高压容器或工作温度低于0℃的容器,加热或冷却都应缓慢进行。尽量避免操作中压力、温度的突然变化。
(4)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运行。随时检查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保证其灵敏可靠。
(5)严禁带压拆卸压紧螺栓。
(6)坚持容器运行期间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操作中或设备上出现的不正常状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或消除。
(二)压力容器的运行操作
1、压力容器的投运
(1)做好投运前准备工作。
压力容器投运前要对容器及其装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检查容器极其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检修等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检查安装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以及操作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操作人员了解设备,熟悉工艺流程和工艺条件,认真检查本岗位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完善情况,在确认容器投入正常运行后,才能开工。
(2)压力容器的开工
开工过程中,要严格按工艺和操作规程操作。
(3)压力容器进料。
压力容器及其装置在进料前要关闭所有的放空阀门。在进料过程中,检查防止物料泄露或走错方向。在调整工况阶段,应注意检查阀门的开启度是否合适。
2、运行中工艺参数控制
(1)使用压力和使用温度的控制。
压力和温度是压力容器使用过程中的两个主要工艺参数。使用压力控制的主要要点是控制其不超过最高工作压力;使用温度控制的主要要点是控制其极端工作温度,高温下主要控制最高工作温度,低温下控制最低工作温度。
(2)要防止介质对容器的腐蚀,必须严格控制介质的成分、流速、温度、水分及ph值等工艺指标,以减小腐蚀速度,延长使用寿命。
(3)工艺上要求间断操作的容器,要尽量做到压力、温度的平稳升降,尽量避免突然停车,同时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频繁加压和泄压。对要求压力、温度稳定的工艺过程,则要防止压力的急剧升降,使操作工艺指标稳定。
3、压力容器的停止运行
由于容器及设备要进行定期检验、检修、技术改造,或因原料、能源供应不及时,或因容器本身要求采用间歇式操作工艺的方法等正常原因而停止运行,均属正常停止运行。
为保证停工过程中操作人员能安全合理地操作,保证容器设备、管线、仪表等不受损坏,首先应编制停工方案。包括:停工周期;容器及设备内剩余物料的处理;停工检修的内容、要求、组织措施及有关制度。
对于高温下工作的压力容器,应控制降温速度,避免因为急剧降温使容器壳壁产生疲劳现象和较大的收缩应力,严重时会使容器产生裂纹、变形、零件松脱、连接部位发生泄露等现象,以致造成重大事故;对于贮存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先降温,才能实施降压;停工阶段的操作应更加严格、准确无误。开关阀门操作动作要缓慢、操作顺序要正确;应清除干净容器内的残留物料;停工操作期间,容器周围应杜绝一切火源。
压力容器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车运行:容器的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器壁温度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容器的主要承压部件出现裂纹、鼓包、变形、泄露等危及安全的缺陷;容器的安全装置失效,连接管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正常运行;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容器的安全运行 ;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高压容器的信号孔或警告孔泄露。
压力容器运行过程中需紧急停止运行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首先,迅速切断电源,使向容器内输送物料的运转设备停止运行,同时联系有关岗位停止向容器内输送物料;然后,迅速打开出口阀,泄放容器内的气体或其他物料,使容器压力降低,必要时打开放空阀,把气体排入大气中。
(三)容器运行期间的检查
压力容器运行期间的检查的内容包括工艺条件、设备状况以及安全装备等方面。
1、工艺条件等方面的检查
主要检查操作压力、操作温度、液位是否在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范围内;检查工作介质的化学成分是否符合要求。
2、设备状况方面的检查
主要检查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有无泄露、渗漏现象;容器有无明显的变形、鼓包;容器有无腐蚀以及其他缺陷或可疑迹象;容器及其连接管道有无震动、磨损等现象;基础和支座是否松动,基础有无下沉不均匀现象,地脚螺栓有无腐蚀等。
3、安全装置方面的检查
主要检查安全装置以及与
安全有关的器具(如温度计、计量用的衡器及流量计等)是否保持完好状态。
二、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
(一)压力容器设备的完好标准
1、容器运行正常,效果良好
2、各种装备及附件完整,质量良好。
(二)容器运行期间的维护和保养
1、保持完好的防腐层
2、经常检查容器的紧固件和紧密封状况,保持完好,防止产生“跑、冒、滴、漏”。
3、对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查、实验和校正,发现不准确或不灵敏时,应及时检修和更换。容器上安全装置不得任意拆卸或封闭不用。
4、尽量减少与消除压力容器的震动
(三)容器停用期间的维护保养
1、停止运行尤其是长期停用的容器,一定要将其内部介质排除干净。要注意防止容器的“死角”内积存腐蚀性介质。
2、要经常保持容器的干燥和清洁,并保持容器及周围环境的干燥。
3、要保持容器外表面的防腐油漆等完整无损。要注意保温层下和支座处的防腐。
第7篇 液化石油气移动式压力容器检修安全规程hab002―2001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化工机械企业对液化石油气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锦西化工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世奇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化工机械行业分会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机械企业检修液化石油气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排空置换要求、加热蒸煮及气体检测标准、检修作业安全要求、液压试验要求及气密性试验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液化石油气移动式压力容器检修、检验的化工机械企业。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
本标准所述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充装液化石油气的铁路罐车、罐式汽车和罐式集装箱。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应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hg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3.排空置换要求
3.1 用户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到企业进行检修,必须进行排污处理,将罐体内介质排空,并用氮气、水或水蒸气置换,卸除安全阀。未进行排污处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进入生产厂区。排空置换的操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3.1.1 先将罐内的液化石油气液相按卸车的操作程序卸入其它储罐(包括回收罐)。
3.1.2 卸车后由于气相不能全部排尽,罐内存有一定压力,卸下导管后应把罐体行至安全地带。
3.1.3 在罐体的气相闸门处接上导管和临时火炬,把罐体内的气相通过临时火炬放散烧掉。临时火炬应设在罐体上风向或侧风向安全距离以外。
3.1.4 点火炬放散时,当罐内的压力降低到接近常压,从罐体的液相管通过导管注入自来水,直至水从火炬流出把火炬熄灭为止。
3.1.5 火炬熄灭后,拆下注水导管,把储罐内的水放出。
3.1.6 火炬熄灭后从气相管接上氮气或蒸汽管进行吹扫,以便把罐内残存的液化气和罐壁上的硫化物吹扫干净。充进的氮气或蒸汽从液相管排出(蒸汽吹扫前应先把温度计拆下)。
3.1.7 在排空、置换完成后,需将排污阀拆除,人工清除罐内氧化皮和液化石油气中不易气化的部分残余物质。入罐前,应执行本标准4.3条要求。
4.加热蒸煮及气体检测标准
4.1 已进行排污处理的罐体,应由检修单位办理入厂手续,并经安技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入厂。入厂后应由检修单位专人负责全面检查,制订检修安全技术方案。
4.2 罐体经全面检查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加热蒸煮置换。蒸煮时间应在4小时以上,温度达70―80度,并用水清洗干净。
4.3 置换后的罐体,卸下人孔盖板,在作业前30分钟内应对罐内气体采样分析,并达到下列要求:
氧含量18%―22%;
液化石油气含量<0.5%。
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分析时,被测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第8篇 包装桶气密试验薄钢板容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①开工前检查气阀、仪表等,必须处于正常状态。
②操作者必须戴手套进行操作。
③工作时注意力集中,注意上道工序滚来的钢桶。身体不要超越滚桶架,以免撞伤。
④要注意控制总进气阀及包装桶检漏进气阀,不要超过质量检查的规定压力和时间。
第9篇 压力容器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1、压力容器、阀门、管路使用前,必须进行脱脂处理;对新安装的容器、管道,还必须用氮气吹扫置换。
2、投运前,必须检查确认无泄漏,安全阀完好,压力、温度、液位等指示正常。运行中,严禁超压、超流量和超压差。
3、对同一氧气球罐,不得同时启动两台氧压机进行充氧。
4、定期校验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氧气压力表必须有禁油标志,严禁油压表与禁油压力表混用。
5、新装填或长期停机的分子筛在使用时,应对其彻底活化,活化时间不小于正常工作时间的三倍。
6、对水浴式液氧汽化器,氧气出口压力不得低于0.3mpa,出口温度不得低于0℃。
7、定期测定氮气、氩气场所的含氧量;低于18%时,应加强通风。
8、氧气管壁温度不得超过70℃;严禁明火及油污靠近氧气管道及阀门。
第10篇 某某企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1、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应向交班人员详细询问当班设备运转情况,认真填写交班记录。
3、开机前必须检查油路、水路和所有的气阀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检查动力电压是否正常。
4、容器运转时要注意个部位的声响和震动情况,经常观察压力表、油压表、水温、电压、电流等是否正常,如发生异常情况,需采取紧急停运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同时要与前后工序取得联系,以防止应容器的停运而造成其他生产事故。
5、做好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在进行定期检验和检修时,应认真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防护措施包括隔断其他容器和设备的连接,检修前彻底清除容器内的介质,挂上标志牌,切断容器
6、空压机工作时每二小时应将水排放一次,停机时应逐渐关闭减压阀,切断电源,放出排气管压力,待一、二级气缸逐渐冷却后,停止供给冷却水,在冬季应将冷却器的存水全部放完,以免冻裂。
第11篇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验规程
第140条 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制造爆破片装置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制造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液面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的单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141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划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
第142条 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装设瀑破片装置,或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采用组合结构时,应符合gb150附录b的有关规定。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第143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144条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第145条 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排放能力和安全泄放量的计算,见附件五。对于充装处于饱和状态或过热状态的气液混合介质的压力容器,设计爆破片装置应计算泄放口径,确保不产生空间爆炸。
第146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pz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pt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pw,即:pz≤p pt>pw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05倍。
第147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0倍,安全阀的额定排放压力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回座压力不应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
第148条 因定式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pb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pw的1.05倍,即:pb≤p pbmin≥1.05pw第149条 设计压力容器时,如采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作为选用安全阀、爆破片的依据,就在设计图样上和压力容器铭牌上注明。
第150条 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第151条 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静重式安全产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第152条 安全阀安装的要求如下:
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平共处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尽量短而直。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入口的面积,应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4.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置。对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易燃介质,腐蚀、粘性介质或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合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锁定),截止阀的结构和通径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5.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153条 新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第154条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未作规定的,由检验单位提出检验方案,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拆卸进行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现场校验(在线校验)。 爆破片装置应进行定期更换,对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每年更换;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制造单位明确可延长使用寿命的除外)。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使用单位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
第155条 安全阀的校验单位应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术人员、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校验人员应具有安全阀的基本知识,熟悉并能执行安全阀校验方面的有关规程、标准并持证上岗,校验工作应有详细记录。校验合格后,校验单位应出具校验报告书并对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
第12篇 容器内焊割安全操作规程
1 在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时,除遵守一般焊割作业技术要求外,还必须遵守其特殊的相关规定。
2 作业前,必须检查电焊机上及其电源接头处的漏电保护器是否灵敏、可靠,气割设备是否正常无漏气,如有问题及时修复并通知电工进行修理。
3 加强防护措施,避免触电事故:不允许使用简单而无绝缘外壳的焊钳及翻新旧焊机,金属容器中临时照明必须用12v以下低压灯,灯泡要有金属网防护;同时要配戴好绝缘手套(应能经得起5kv电
4容器出口处要有专人监护,随时注意作业现场及其周围情况,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切断电源并进行抢救。
5进行气焊、气割必须随时注意防火防爆,作业前要认真检查各处的气体管路是否漏气。
6 焊割炬的引燃及熄火均应在容器外部进行;
7在焊接、切割作业间隙,必须及时切断气源并将焊、割炬放在空气流通的地点,严禁放在容器内、舱口处或焊接切割工作台座的孔洞上,以免焊炬泄漏出的乙炔形成易燃易爆混合气滞留其间,引发燃烧或爆炸事故。
8焊接施工前后,均应对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没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隐患时,方可进行作业或离开现场。
9在较为封闭的容器中进行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必须的通风措施;如作业时间较长,可以两人轮流进入容器交替进行;如作业环境中粉尘较多或噪音较大,则要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如戴防尘口罩、隔音耳塞等。
10当需施焊受压容器、密封容器、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工件时,应先消除容器及管道内压力,消除可燃气体和溶液,然后冲洗有毒、有害、易燃物质;对存有残余油脂的容器,应先用蒸汽、碱水冲洗,并打开盖口,确认容器清洗干净后,再灌满清水方可进行焊接。
11在容器内焊接应采取防止触电、中毒和窒息的措施。焊、割密封容器应留出气孔,必要时与焊件间应绝缘;容器外应设专人监护。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和兼的容器内焊接。
12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带电设备、承载结构的受力部位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和切割。
第13篇 容器内工作安全注意事项规程
1、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等内部进行检查、清洗、清扫和检修工作,必须经过车间领导的批准和运行值段长的许可。作业时应加强通风,但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
2、在盛过易燃物品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焊接工作,应按照第478条的规定进行。
3、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着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须先进行通风,把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工作人员始可进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
4、凡在容器、槽箱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二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5、在容器、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绳子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6、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应打开人孔门及管道阀门,并进行强力通风。工作场所应备有泡沫灭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工具,严禁明火。对这项工作有过敏性的人员不准参加。
7、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或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
第14篇 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⒈ 容器气密性试验应在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对设计图纸要求作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是否需要作气密性试验,应在设计图纸中规定。气密性试验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相等于容器设计压力。
⒉ 进行试验前,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并进行确认:
⑴试验场地应划定安全防护区,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可靠的防护设施,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米;
⑵试验用的安全装置应安放在安全可靠、便于操作控制的地方;压力表的量程精度与刻度,必须与试验要求匹配,并便于观察和记录;
⑶ 可拆部件应拆卸,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牢固;
⑷采用妥当的方法将容器内部剩余的介质全部清理干净;
⑸不参与试验的设备或管线、仪表应用盲板隔离或拆除后暂以短管相连,并有明显标记和记录,以便试验后能拆除复位。
⒊ 试验介质应为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气体温度不低于15℃。具有易燃介质的在用容器,必须进行彻底的清洗和置换,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⒋ 试验升压程序及检查:
⑴首先应使试验系统压力保持平衡;
⑵ 缓慢通气,达到试验压力的10%(不小于1个表压)应暂停进气,对连接密封部位及焊缝等进行检查,若无泄漏或异常现象可继续升压;
⑶ 升压应分梯次逐级提高,每级一般可为试验压力的10---
20%,每级之间要适当保压,以观察有无异常现象;
⑷ 升压过程中,严禁工作人员在现场作业或进行检查工作; ⑸ 达到试验压力后,首先观察有无异常现象,然后由专人进行检察和记录;
⑹ 保压时间一般不少于10---30 分钟,保压过程中试验压 力不得下降。禁止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压力不变的做法;
⑺ 试验完毕后,应缓慢将气体排净。
⒌ 容器有压力时不得紧固、拆卸螺栓、锤击敲打或进行修理工作。
⒍ 对盛装易燃介质的容器,如果以氮气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后,应保留0.05---0.1mpa的余压,以保持密封。
⒎升压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响声、裂纹(或压力下降)、鼓包时,应停止试验,卸压后查明原因,修复后再进行试验。
⒏ 泄漏检查除采用检漏计外,可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
⒐试验合格后,按规定出具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报告。
第15篇 容器设备内部焊割安全作业规程
1、容器设备内焊割作业的危险性及安全措施
在电力生产建设和设备检修中,经常需要进入容器设备内部动火焊割,在容器设备内部焊割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除了存在易中毒、易窒息、易触电等危险因素外,还因在容器设备内部作业时人员进出困难、联系不便,易出现事故发生后不易被人发现的情况,导致事故危险性的扩大而造成伤亡事故。所以容器设备内部焊割作业时,要严格遵守容器内部动火作业有关要求和规定,保证安全作业。
进入容器设备内部焊割作业时,除必须遵守焊割作业的一般要求外,还必须做到“八个必须”,即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必须进行安全隔绝;必须置换、通风;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必须在容器外设有监护人;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进入设备内部动火的安全措施有:
(1)进入设备内部前,要先弄清容器设备内部的情况。
(2)该设备与外界联系的部件都要进行隔离和切断,如电源和附带在设备上的水管、料管、蒸汽管、压力表等均要切断并挂牌警示。有污染物的设备应按前述要求进行清洗后才能进入内部焊割。
(3)进入容器内部焊割要实行监护制,派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不能随便离开现场,并与容器内部的人员经常取得联系。
(4)设备内部要通风良好,不仅要躯除内部的有害气体,而且要向内部输送新鲜空气。但是,严禁使用氧气作为通风气源,防止燃烧或爆炸。
(5)氧乙炔焊、割炬要随人进出,不得任意放在容器内。
(6)在容器内部作业时,要做好绝缘防护工作,防止触电事故。
(7)做好人体防护,减少烟尘等对人体的侵害,目前多采用静电口罩。
2、进入容器后为什么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由于进入容器设备内部工作时危险因素很多,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仍会有一些不安全因素无法彻底排除或难以预见。如焊工进入酸罐、酸塔、管道检修,其酸液、酸雾无法清除干净。又如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因动火高温造成二次挥发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焊工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是防止自身免遭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具。防护用具主要用来防尘、防毒、防腐蚀、防静电、防高空坠落、防物体打击等。例如毒物对人的伤害主要以烟尘、雾、气体的形式,通过皮肤和呼吸道进入人体,有些物质还会直接对眼睛、皮肤造成伤害。我们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具后,就可以防止这种伤害。
3、监护人的职责要求
进入容器设备的内部焊割时必须设置监护人,并且监护人要尽职尽责,确实履行其职责。一般说来,监护人主要责任有如下必点:
(1)工作前,监护人要做如下检查:
1)检查是否办理了申请、批准手续,作业证中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和现场一致,并且要检查落实。
2)工作人员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工作要求,安全措施、工作任务是否明确。工作人员使用的安全带、防护用具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3)架子、梯子、栏杆是否符合要求,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2)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的安全负责。工作前必须规定好联系信号,否则不准开始工作。监护人有权监督和要求被监护人执行安全措施。如发现违章作业,应立即停止其工作。
(3)监护人对安全措施尚不完善或还未落实的危险作业,应督促改进,经提出后,如仍不改进,应拒绝参加监护工作,并报告部门负责人。
(4)监护人必须严禁利用电动车、吊车、卷扬机等电器设备作起吊作业人员之工具。因为遇停电时,作业人员就无法从有毒区退出。
(5)监护人员必须选择适当的监护地点,注意自身防护,同时要做好处理事故的一切准备工作。监护人员不许离开现场,不准参与施工作业,不能做影响监护工作的任何事情。
(6)当作业人员发生意外时,监护人员应戴好防护用品,采取科学的方法,给予有效的抢救。严禁不讲科学,盲目蛮干而使事故扩大。
(7)监护人员一般应有两人担任,对于时间长,需要倒班监护的工作,应增加人员并轮换进行。但交班时必须交接清楚。监护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抢救经验,年老体弱者不能担任。
在整个作业过程中要求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这是因为各类事故往往是在意想不到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如进入容器设备内部,经常会出现缺氧和二氧化碳含量超标并存的情况。缺氧空气和二氧化碳混合气体常被人们认为是无毒气体,因为无臭无味而不易被人察觉它的危险性。当检修人员进入这种存有缺氧空气和二氧化碳混合气体的容器内部进行检修作业时,由于劳动强度大,免不了要气喘吁吁地大口呼吸,大量的二氧化碳进入肺泡。因二氧化碳透过肺泡膜的能力比氧气大25倍,会造成体内二氧化碳滞留,加上缺氧引起窒息,会使检修工人在吸入这种气体后短短的几秒之内,几乎像触电般地迅速昏迷倒下,中毒致危。如果不马上将其抢救过来,极易造成死亡。这种中毒现象,在医学上称为“闪电型”中毒。除上述混合气体外,还有氰化物气体等也能使人发生“闪电型”中毒。“闪电型”中毒在进入容器内工作中,时有发生,危害极大。特别是发生中毒事故后,往往在抢救时出现手忙脚乱现象。有的不尊重科学,有的违章指挥,连防毒面具也不戴就盲目进入容器抢救,结果连续出现“闪电型”中毒,造成事故扩大化。
总之,监护人要严守岗位,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密切注视被监护人的工作情况,就能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