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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市电信分公司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
(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企业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企业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企业易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必须制定本单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单位(部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各县(市)电信局及其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负责审批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工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工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助,相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对隐瞒、谎报、拖延和阻碍干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企业及部门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纪检、工会等监督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单位及各级部门和其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各县(市)电信局、(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
第2篇 矿井供电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措施
1.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矿井双回路供电电源t接有其它用电负荷的;
2.矿井主要电源线路走廊保护区内有大型起重机械、塔吊等极易碰触导线的施工作业的;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倾倒腐蚀性物质的;
3.矿井主要电源线路下方违章建筑楼房、民房、违章搭盖以及通过林区,种植植被,且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的;
4.矿井主要电源线路水泥杆叉梁断裂、杆身有明显暴涨、严重老化、水泥脱落、钢筋外漏可能造成倒杆断线;绝缘子湾头、球头锈蚀严重、瓷质绝缘子零值数量多、导线断股超过总截面的25%,可能发生断串(线)停电事故的;
5.线路施工作业中,深基坑开挖,无通风装置或通风装置不可靠的;
6.新立杆塔作业,登杆前未检查根部、基础和临时拉线是否牢固的;
7.枢纽变电站构架、建筑物、设备基础老旧、风化、锈蚀严重的;
8.电气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无主保护运行的;
9.主要开关等电气设备遮断容量不够或本身存在缺陷,造成拒动拒分的;
10.地面电工无特殊工种上岗证的;
11.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两票”:倒闸操作票、工作票;“三制”: 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设备巡视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
第3篇 装备制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规范
1.使用无联锁装置或失效的起重设备的;
2.起重机械吊钩限位失灵的;
3.吊运压力气瓶、易爆物品的;
4.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未采取防风措施的;
5.吊索具超范围使用或使用报废吊索具的;
6.厂内机动车驾驶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
7.使用有裂纹砂轮或装夹不合规定的;
8.使用车床卡盘保险销子没有锁紧的;
9.使用龙门刨、牛头刨行程限位开关失灵的;
10.停送电作业未按流程操作和未执行监护制度的;
11.临时用电设备无接地(零)的;
12.高压设备检修没有执行停电、验电、制定安全措施的;
13.未经安全部门批准、未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就在禁火区内、金属容器内和金属结构上及易触电等危险比较大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的;
14.使用焊机时接地线搭接在易燃易爆物品上的;
15.移动电气设备或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无漏电保护器或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无接地(零)措施操作的;
16.使用轴流风机无防护网的;
17.使用金属切削机床、起重机和冲、剪、压机床等设备的联锁、急停装置失灵的;
18.使用未取得合格证、使用证和检验、检测过期特种设备的;
19.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厂房外作业的;
20.不佩戴安全带、安全帽高处作业的;
21.无安全措施安排职工进行危险作业的或没有安全措施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作业的;
22.在易燃物品或重要设备上方进行气割、焊接作业时,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的;
23.使用油罐设备管道接地不良的;
24.使用报废压力气瓶的。
第4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及应急保护措施、方法
㈠瓦斯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瓦斯是开采煤炭过程中释放出来的无色、无味、无臭气体,有三大危害:一是可以燃烧,引起矿井火灾;二是会爆炸,可导致矿毁人亡;三是浓度过高时会使人缺氧窒息甚至死亡;
2.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只要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防止瓦斯积聚和出现火源就可以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
3.监测监控是有效预防瓦斯积聚的重要措施,要爱护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当瓦斯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向有关人员报告。当发现瓦斯监控设备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向调度站汇报。
4.井下的风筒、风门、风桥、风障等通风设施是为矿工提供新鲜空气和防止瓦斯积聚、预防瓦斯事故的最重要的基础设施,这些通风设施一旦被破坏,风流就可能紊乱,就有可能导致瓦斯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所以,一是要自觉爱护井下通风设施,二是通过风门时,要立即随手关好,不能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以免造成风流短路。
发现通风设施破损、工作不正常或风量不足时,要及时报告,修复处理。
5.掘进工作面是最易发生瓦斯积聚、发生瓦斯事故的地点之一,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可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局部通风机由瓦检员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可随意停开。
6.工作面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仍然坚持生产作业,极易引起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各种规章规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当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从超限区域撤出;当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也必须停止工作,从超限区域撤出。
7.由矿灯、机电设备产生的火花都能引起瓦斯爆炸和矿井火灾,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所以在井下不能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更不能使用明刀闸开关。
8.为了确保井下全体矿工的人身安全,井下禁止吸烟和使用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
9. 炸药在爆炸过程中会产生爆炸火焰,防范措施不当就会引起瓦斯爆炸,因爆破作业引发的瓦斯事故时有发生。为了防止因爆破作业引发的瓦斯事故,有关规章规定: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浓度),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爆破;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专用发爆器,严禁使用明火、明刀闸(开关)、明插座爆破;炮眼必须按规定封足炮泥、使用水炮泥,严禁使用煤粉或其他易燃物品封堵炮眼,无封泥或封泥不足时严禁爆破。
10.发生瓦斯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和安全注意事项:遇到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要迅速背向空气震动的方向、脸向下卧倒,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防止吸入大量有毒气体;与此同时要迅速戴好自救器,选择顶板坚固、有水或离水较近的地方躲避。在避过爆炸冲击波和火焰后,按避灾路线迅速撤离灾区。
㈡火灾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井下火灾后果十分严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引发瓦斯、煤尘爆炸,导致灾害进一步扩大,应十分注意矿井火灾的防范:一是不能在井下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明火;二是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三是不能将剩油、废油随意泼洒,也不能将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易燃物品随意丢弃。
2.火灾发生初期是灭火的最好时机,因而应主动学会使用灭火器具,掌握灭火知识。在发生火灾时,若火势不大,可直接组织身边人员灭火;若火灾范围大或火势太猛,现场人员无力抢救、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迅速戴好自救器撤离灾区,尽快向领导或调度站报告,根据指示参加救灾工作。
3.井下各机电峒室、皮带运输巷道均配有灭火器,各主要巷道设置有消防管路和开关,可根据火灾地点和火灾类别选用灭火器材,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必须事先切断电源。
4.发生火灾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和安全注意事项:遇到火灾事故时,要首先判明灾情和自己的实际处境,能灭(火)则灭,不能灭(火)则迅速撤离或躲避,当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迅速戴好自救器撤离灾区并报告。
㈢水灾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矿井水灾事故是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之一,也会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当观察到以下一种或几种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判明情况,立即向领导或调度站报告,并从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撤出:工作面变得潮湿,顶板滴水、淋水,岩石膨胀,底鼓,矿压增大,片帮冒顶,支架变形,有水叫声,煤层挂汗、挂红,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有时带有臭鸡蛋味等。
2.本矿井水害主要类型是临近老窑采空区积水、钻孔水。
3.矿井防治水害的主要措施:加强对周边小煤矿的监测,取得准确的资料,为矿井后期开采的矿井水防治提供依据;加强对矿井周边及井田范围内已经关闭的老窑采空区的提防,特别是+260北翼即将遇到的莲花岩老窑和+260北翼边界处的小窑,在接近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在掘进工作面提前进行探放水,在本矿井下山掘进巷道贯穿相邻采空区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探放水措施,或在贯穿措施内编制专门的探放水内容;本井田内的勘探钻孔孔口大部分位于沟壑内,采掘工作面过钻孔时,必须进行探放,在采掘工作面揭露出钻孔后必须及时进行封堵。
4.探水作业经常会发生意外,进行探水作业时,要加强支护,并经常检查瓦斯。当钻进中遇到异常情况时,不要轻易移动或拔出钻杆、擅自放水,要及时向领导或调度站汇报,情况危急时,要立即撤出人员。
5.发生水灾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和安全注意事项:遇到水灾事故时,要尽量避开突水水头,难以避开时,要紧抓身边的牢固物体并深吸一口气,待水头过去后开展自救和互救。
㈣顶板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顶板事故是最常见、最容易发生的事故,要注意防范。本矿井顶板较为破碎,容易发生漏垮型、推垮型冒顶。当出现以下一种或几种征兆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顶板、支架发出响声;顶板掉渣;煤壁片帮;顶板出现裂缝;顶板脱层;直接顶漏顶等。
2.顶板是否会发生冒落,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观察:
一是敲帮问顶。即用钢钎或手镐敲击顶板,声音清脆响亮的,表明顶板完好;发出“空空”或“嗡嗡”声的,表明顶板岩石已离层,有冒落的危险,应采取措施把脱离的岩块挑下来。
二是打木楔。即在顶板裂缝中打入一小木楔,过一段时间如果发现木楔松动或松脱,说明裂缝在扩大,顶板有冒落的危险,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是震动观察。即一手扶顶板,一手持凿子或镐头等工具敲击顶板,若感到顶板震动,即使听不到破裂声也说明已有顶板岩石离层,有冒落的危险,应及时防范。
3. 严格按照“三大规程”规定的支护要求对顶、帮进行有效支护和管理,严禁操作人员空顶冒险作业是防止顶板事故的根本措施。
4.发生顶板事故时,应当立即发出呼救信号,现场人员在采取加强支护等安全措施后,按创伤急救的规定救护受伤人员。
㈤粉尘危害及防治措施
粉尘是井下职工主要职业危害因素,长期吸入会患矽肺病,严重影响职工身体健康。防治粉尘的措施主要有: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喷雾洒水、冲洗巷帮、个体防护(戴防尘口罩)等综合防尘措施。职工在井下工作时要严格执行防治粉尘的有关措施,同时要爱护各种防尘设施、设备,不可随意拆卸、损坏。
㈥电气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
矿井电气事故主要为人身触电和设备损坏。为预防电气事故,井下供电必须按规定装设漏电、短路、接地“三大保护装置”,并保持灵活可靠;作业人员不得带电安装、检查、修理和处理设备故障,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的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掘进工作面供电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局部扇风机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不得任意停电停风,因故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经排放瓦斯恢复通风,经过检查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人工恢复供电。
㈦运输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
本矿井运输事故主要包括矿车挤压、碰撞;皮带、溜子挤压、卷入等。为预防各类运输事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在兼作行人的提升斜巷内行走,必须密切注意提升车辆,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从事运输作业的有关人员,必须在安全的地点操作,处理矿车跳道等事故时必须站在安全的位置;要防止身体接触运转中的皮带、溜子、绞车等。
第5篇 现场六大安全生产纪律
1进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2m及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向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
5无证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扒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第6篇 矿井供电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矿井双回路供电电源t接有其它用电负荷的;
2.矿井主要电源线路走廊保护区内有大型起重机械、塔吊等极易碰触导线的施工作业的;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倾倒腐蚀性物质的;
3.矿井主要电源线路下方违章建筑楼房、民房、违章搭盖以及通过林区,种植植被,且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的;
4.矿井主要电源线路水泥杆叉梁断裂、杆身有明显暴涨、严重老化、水泥脱落、钢筋外漏可能造成倒杆断线;绝缘子湾头、球头锈蚀严重、瓷质绝缘子零值数量多、导线断股超过总截面的25%,可能发生断串(线)停电事故的;
5.线路施工作业中,深基坑开挖,无通风装置或通风装置不可靠的;
6.新立杆塔作业,登杆前未检查根部、基础和临时拉线是否牢固的;
7.枢纽变电站构架、建筑物、设备基础老旧、风化、锈蚀严重的;
8.电气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无主保护运行的;
9.主要开关等电气设备遮断容量不够或本身存在缺陷,造成拒动拒分的;
10.地面电工无特殊工种上岗证的;
11.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两票”:倒闸操作票、工作票;“三制”: 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设备巡视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
第7篇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情形应急预防措施
第一章 机电安装专业高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部位流程分布分析
第一节 机电安装专业高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部位流程分布
分公司危险源辨识小组依据动态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原则,结合机电专业的特点对分公司生产的全过程全区域进行了辨识分析,确定出分公司机电安装专业高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以下作业部位:
1.井下运输; 2.火灾事故; 3.高处坠落含井筒作业; 4.施工用电。
第二节 制定高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保护措施的目的
井下运输、火灾事故、高处坠落、施工用电这些施工历来是机电安装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部位,这些部位一旦发生事故就是严重伤亡事故或重大机械事故,比如:井筒施工因错发信号、提升设备误操作、设备检修不到位引发的机械、电气事故和井筒施工、高处作业发生的坠人和坠物事故等,其后果不堪设想。为确保这些部位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使这些部位不发生事故或在发生事故后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控制事故扩大,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特制定高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应急保护措施。
第二章 机电安装专业高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形式和预防措施
第一节 井下运输事故隐患的形式和预防措施
一、井下运输事故发生的地点和事故类型
井下运输包括人员运输、物料运输和设备运输,容易发生运输事故的地点有:大巷、斜巷、拐弯处和上坡头等。运输事故类型有:跑车、掉道、刮撞、触电等情况。
二、井下运输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井下行走和乘车注意事项
1. 在井下运输行走时,要注意防止滑倒伤人及设备件超高碰触架空线,同时,要注意来往车辆,有人行道时要走人行道。
2.携带长工具在巷道内行走时,必须注意前后行人和架空线,防止伤人和触电。
3.乘车时必须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4.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5.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6.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之间搭乘。
7.严禁超员乘车。
8.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9.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二)、井下运输材料和设备注意事项
1.运输大型设备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井下运输时,推车人必须注意前方,车在行进中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物,以及接近道岔、弯道、行道口、风门、硐室口时,推车人都必须发出警告。
4.叉车装运设备时,要用木垫垫好,其高度点和架线间距离不得小于规定要求,否则应停电。
5.在有架线的巷道装卸车时,必须先停电,挂好停电牌,并将架线接地。
6.平巷拉运机件时,搬运人员跟在机件的后面,不要站在机件的前面或走在机件的侧面。
7.机件落辙时,要在当班起重班长在现场统一指挥下复辙。
8.人力推车时,一次只能推一辆车,在坡度小于或等于0.005时,同向推车的车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0.005时,同向推车的车距不得小于30米,坡度大于0.007时,禁止人力推车。
9.推车时,矿车行进方向的车端应挂有矿车灯,不论空车还是重车,禁止放飞车。
10.用绞车或离合器在平巷运输和牵引设备平车时,司机要精神集中按信号开、停车。
11.井下搬运机件时要注意周围情况,不得挤坏电缆、风、水管路和撞倒棚子,多人搬运机件时要统一指挥,防止压脚挤手。
12.斜山运输如中途落辙时,应立即打信号停车,等停车一分钟后再进行复轨,复轨时应将车眼打好,。
13.斜井上下山运输时,必须明确一名有经验的起重工负责,统一指挥,明确信号,检查绳扣、链子、勾环是否良好。
14.在斜井巷内上下空重车时,必须加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15.斜井巷内运输要按照规定设置“一坡三档”,防止跑车事故的发生。
三、发生运输事故后紧急处理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1. 发生运输事故后坚持优先救助人员的原则,现场人员不要慌乱,现场项目带班人员负责组织救援工作,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积极组织现场自救,防止事故扩大。
2.立即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汇报的内容有:1.) 发生事故(事件)的准确时间、地点、简况、人员伤亡情况、设备财产损失情况等;2.) 事故(事件)的初步调查、简单经过、原因分析及责任者;3.)伤亡者姓名、年龄、单位、工种、住址和伤害程度;4.)汇报人的情况: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法汇报人所处地点等5.)救援所需器材工具。
3.根据事故处理的难易和事故大小请求援助,分公司根据现场汇报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4. 救援人员应针对所发生事故类型,做好个人防护,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5.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前必须事先了解事故现场的地形、构筑物分布、有无爆炸、坍塌及燃烧的危险,并应至少2-3人为一组进入事故现场,并应有相应的监护措施。救援人员在抢险和搜救伤亡人员的过程中,及时标记伤亡人员所在位置,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
第二节 井下火灾和地面火灾事故隐患的形式和预防措施
一、井下火灾和地面火灾事故发生的地点和事故类型
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始终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由于矿井环境的特殊性井下火灾安全管理显得更为重要,井下灾火容易发生事故的地点有:回风巷道、回风井、皮带巷、井筒、机电设备检修场地、用可燃材料支护的巷道和硐室等。地面火灾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地点有:电气焊作业地点、办公区、住宿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作业等。火灾事故类型有: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电器设备火灾、皮带火灾、地面火灾等。
二、火灾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井下火灾事故防范措施
1.井下、井筒内施工必须按规定开据符合要求的动火手续,设专人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坚持无动火票不动火制度。
2.凡在井下、井筒内用火必须有矿方瓦斯员去现场检查,当测试结果达到合格的标准后,才能工作,否则不许动用明火。
3.井下动火现场的项目带班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大班长、焊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4.井下、井筒施工动火现场必须配备两个瓦斯检测仪,并派专人负责对作业区域内瓦斯浓度的测试,一旦发现瓦斯浓度超限,要立即通知作业区域内人员停止作业尽快撤离到安全区域,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5.井下、井筒内动用明火的部位在动火前,要详尽检查周围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如有则必须清理干净。
6.每一动火处附近都要设置灭火器2个,预防在作业时发生火灾延误救火。
7.氧气、乙炔要拉开距离5m,距明火10m以上,电、气焊工持证上岗,并按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作业。
8.动火作业设专人监护,熄火后监护1小时,确认无任何异常情况后方可离开,并填写《动火监护记录》。
9.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铁勺或其它不燃性材料设施遮挡及接熔渣,以防火星飞溅及熔渣坠落造成火灾事故。
10.井下氧气瓶、乙炔瓶要分别储存,储存的地方要加门加锁妥善保管。
11.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12.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二)、地面火灾事故防范措施
1.施工现场的稀料、油漆、氧气、乙炔、沥青、油毡、木材、润滑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类单独存放,必须建立消防制度,明确防火责任分工,有严格的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管理办法。
2.现场必须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
3.在易燃易爆等材料附近作业,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在安全距离以内不允许使用明火或引起电火花的作业。
4.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必须经过审批,无动火审批手续和无人监护的不允许作业。
5.电焊、气割等作业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6.遇有大风天气在没有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严禁动火。
三、消防器材储备地点和灭火器使用方法
(一)消防器材储备地点
1.本单位消防器材储备地点是在施工现场的各动火点附近。
2.在各矿井下施工时还要了解各矿消防器材的储备地点,以便需要时随时取用。
(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干粉灭火器的灭火原理是窒息灭火,普遍适用于各类火灾的扑灭,适用于井下机电硐室、皮带设备、油库等消防部位。
使用方法:
1.拔掉保险销,用喷射管的喷口对准火焰,按下压把进行喷射。
2.使用干粉灭火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使用前,将灭火器摇晃或在地上蹲几下。2.)喷射前,一定要握住喷射管,防止高压气体造成喷射管甩动,使干粉喷不到燃烧物上,甚至对灭火人员造成伤害。3.)扑灭液体火灾时,不能直接喷射燃烧液面。应用干粉横扫火焰,控制火势,让干粉不断积落到液面上,达到隔绝灭火。4.)没有灭火经验的人员不能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瓦斯燃烧火灾。防止因空气震动,使燃烧处的瓦斯浓度发生变化,可能达到爆炸浓度,引起爆炸,扩大灾情。5.)在井下灭火时,灭火人员一定要站在进风流中,防止co、干粉对灭火人员造成伤害。
四、发生火灾事故后紧急处理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1.施工现场任何人员发现火灾时,都应视火灾性质和现场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
2. 发生火灾事故后坚持优先救助人员的原则,现场人员不要慌乱,现场项目带班人员负责组织救援工作,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积极组织现场自救,防止事故扩大。
3. 如果发现初起火灾,现场人员或发现人可先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然后根据火势,决定是否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发生井下瓦斯爆炸或煤尘爆炸时,井下施工人员要戴好自救器按事先确定的避险路线撤离现场,上井后向调度室报警。如有紧急事件发生时,现场发现人员或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将信息传递给分公司应急值班室,值班室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视情况通知分公司经理,副经理及有关部门,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分公司视火灾情况的大小启动应急予案,组织人员进入现场进行自救和向有关专业救灾机构报警,请求救助,尽最大努力防止事故扩大,若紧急意外事件不能控制时,应急领导指挥部应统一指挥向外部报警求援,疏散人员,保护财产等应急措施。
4. 在爆炸火灾环境中,所用的救援器材应具备防爆功能。在救援触电或电气火灾事故时,应在确认事故现场断电的情况下,救援人员方可进入事故现场。救援人员应针对所发生事故类型,做好个人防护,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5.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前必须事先了解事故现场的地形、构筑物分布、有无爆炸、坍塌的危险,并应至少2-3人为一组进入事故现场,并应有相应的监护措施。救援人员在抢险和搜救伤亡人员的过程中,及时标记伤亡人员所在位置,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
6. 转移危险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摩擦、撞击。
第三节 高处坠落事故隐患的形式和预防措施
一、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地点和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事故分为坠人和坠物两种,容易发生两坠事故的地点有:井筒、井架、临边洞口、钢结构构架和2米以上高处作业。事故类型有:人员坠落伤害、坠物砸伤人员、坠物砸毁设备和电缆、设备坠落、材料坠落等情况。
二、高处坠落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高处作业事故防范措施
1.在脚手架作业中,认真执行jgj59-99标准,加强安全防护,将以前的习惯错误的做法改变过来,购置一批垫脚和安全网,严格按jgj59-99的标准操作施工。
2.在高处作业和井口、井下作业中,要加强安全设施投入,制定完善的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3.严格遵照执行高处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佩带安全帽。
4.因工程需要需搭设脚手架,要符合脚手架搭设要求和标准。
5.高处作业临边必须有安全防护栏杆。
6.高处作业班前、班中严禁喝酒。
7.施工单位每天开工前,必须开好班前会,会上讲高处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8.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按施工措施施工。
9.对危险源要做到提前进行防范,杜绝各类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10.高处作业,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高处作业规程规定。
11.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应高处作业的人员严禁高处作业。
1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3.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和各种设备,必须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能投入使用。
14.高处作业前要清理好现场,使施工现场保持清洁,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清理。
15.雨天、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16.井架安装现场和高处作业区域,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17.悬空作业处应有牢固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杆、拦网或其他安全设施。
18.高处作用所使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使用的工具应系好保险绳,传递物品不得抛掷。
19.遇六级以上大风、雷雨、浓雾、冰雹恶劣天气和夜间作业无照明或照明不好时,应停止作业。
20.高处作业下面,不准放置氧气瓶和乙炔瓶。必要时应设在10米以外,高处作业场所周围有易燃物时要有防火措施。
21.两人不得同时在同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上有人时不得移动梯子。
(二)、井筒吊运事故防范措施:
1.凡参与井筒吊运的绞车司机、信号工、起重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2.井筒吊运前,应对提升设备进行严格检修(包括:电气、机械部分),设备本身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转。
3.栓挂罐底的主绳扣,用直径不小于0.3m的木柱或道木垫好,以防钢丝绳受硬伤和吊件坠落的发生,主绳索安全系数不小于10倍。
4.构件随罐笼吊起,将绳扣拉紧,井口负责人详细检查物件是否正直,绳是否打结、拧气现象,若有此情况严禁发信号动车。
5.绞车运行要缓提,缓松,严禁猛松,猛提。
6.当井筒吊运时,要指派专人跟罐,人员的数量根据吊运情况安排。
但至少安排一名跟罐人员,要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担任。跟罐时,要戴好安全帽,佩带安全带,罐内两盏矿灯,此外罐内还需设临时信号设施,小钟和小锤,小锤应有尾绳并挂好。
7.跟罐人要明确自己的职责,监视罐及吊运的构件是否能安全运行,如发现吊运过程中有异常情况时,则立即发信号停车。
8.井筒吊运开工前,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班前会,明确任务并提出安全注意事项。
9.使用罐底吊运设备构件,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现场统一指挥。
10.用罐笼底部吊运物件时,最大吊运速度不得超过每秒1米。
11.电气设备吊运时,必须做好防淋防水浇的措施,防止设备受潮。
12.在矿方的信号工发信号的情况下,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起重工或信号工作为矿方信号工的辅助和监督。
13.当吊运重物接近井底时,跟罐人员要向下大喊罐来了,提醒井下把勾工或信号工注意,防止重物压人。
14.罐笼在井筒运行时,密切注视提升绳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通知信号通知车房。
15.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吸烟要到指定地点。
16.井口门打开时,严禁装罐工作,更不能在近处逗留或向下张望,如需向下张望必须系好帽带。
17.小罐、罐笼装运物料时,物料不能露出罐外,罐底要经常清理,保持其清洁。
18.上井口固定盘要盖严,严禁有孔洞,保持井口四周的清洁和安全防护工作,制止非操作人员接近井口。
三、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紧急处理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1. 现场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坚持优先救助人员的原则,现场人员不要慌乱,现场项目带班人员负责组织救援工作,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积极组织现场自救,防止事故扩大。
2.立即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汇报的内容有:1.) 发生事故(事件)的准确时间、地点、简况、人员伤亡情况、设备财产损失情况等;2.) 事故(事件)的初步调查、简单经过、原因分析及责任者;3.)伤亡者姓名、年龄、单位、工种、住址和伤害程度;4.)汇报人的情况: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法汇报人所处地点等。
3.根据事故处理的难易和事故大小请求援助,分公司根据现场汇报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4. 救援人员应针对所发生事故类型,做好个人防护,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5.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前必须事先了解事故现场的地形、构筑物分布、有无爆炸、坍塌及燃烧的危险,并应至少2-3人为一组进入事故现场,并应有相应的监护措施。救援人员在抢险和搜救伤亡人员的过程中,及时标记伤亡人员所在位置,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
6.在抢救坠落人员时要注意对伤员的保护,在搬运伤员时要防止因方法不当加重伤情,对骨折部位要做好临时固定,以减轻疼痛和减轻对软组织的损伤且便于搬运。固定办法是用木板、树枝、木条等做为固定工具,用布条、绳子或其他物品把骨折的肢体固定。如没有上述物品作为固定工具,上肢骨折时,可将其绑在躯干上;下肢骨折时,可将受伤肢体和健肢绑在一起,达到固定的目的。对于脊柱骨折的伤员更应注意,搬运时应由三人托平抬起病人,放在木板上搬运,最好不用软帆布担架搬运。如果要用,则必须在帆布担架上放置木板,或者让伤员采取俯卧位。切忌让伤员弯腰,禁止抱、背、二人抬运伤员。
第四节 现场施工用电事故隐患的形式和预防措施
一、现场施工用电事故发生的地点和事故类型
现场施工的触电事故主要有三类:一是施工人员触碰电线或电缆;二是机电设备漏电;三是高压防护不当造成触电。触电伤害的类型有:电击、电伤和电磁场生理伤害。
电击是电流通过人体内部,破坏人体内部组织,影响呼吸、心脏及中枢神经系统的正常功能,危及人的生命。电击致伤的部位主要在人体内部,它可分为直接接触电击与间接接触电击。电击是最危险的触电伤害,大部分触电死亡事故都是由于电击所致。根据电击时电流通过人体的途径和人体触及带电体的方式,可将触电分为:单相触电、两相触电、跨步电压触电三种类型。
电伤是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或机械效应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电伤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类型有:电灼伤、电烙印和皮肤金属化。电灼伤有接触灼伤和电弧灼伤两种。
电磁生理伤害是指在高频电磁场的作用下,人体器官组织及其功能受到伤害,主要表现为神经系统功能失调,如头晕、头痛、失眠、健忘、多汗心悸厌食等症状。
现场施工用电事故主要发生地点有:开关柜、电焊机、临时电源线、裸露架空线下、电气试验现场。
二、现场施工用电事故原因分析
1.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缺少自主保安思想,思想麻痹,对施工用电安全知识和安全用电操作技能掌握不够。
2.现场的开关箱、配电箱设置位置不当,周围空间狭窄。
3.用电设备不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选择不合理或漏电保护器的维修检测不到位。
4.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敷设不按规范要求进行。
5.现场工人违章操作和现场领导违章指挥。
三、施工触电事故的防范措施
1.施工项目负责人和电气安装工人必须熟悉jgj46-2005关于“施工用电”的规定,并按规定的内容组织施工和作业。
2.施工项目的电气负责人应在项目开工初期,对施工用电的具体方案、措施向操作者交底,使操作者底数清楚。
3.凡是容易碰到的电器设备,周围应设围栏并挂上“止步危险”的警告牌或加绝缘盖。
4.电缆敷设应不靠近潮湿场所和热的管道,施工用电缆做到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火。
5.施工现场的光线应充足,否则应安装照明,夜间施工照明必须充足。
6.移动照明灯必须使用小于36伏电压,当环境潮湿和在金属结构内作业时,必须用12伏的供电电压。
7.临时用电设备拆除后,不应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如果电线必须保留,应将电源切除并将裸露的电线端部包以绝缘。
8.临时供电设备和线路停电检修时,必须按停电的规程执行。工作前,开停电工作票和倒闸操作票。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停电、验电、放电和封地。
9.施工用电的供、配电设备和线路应有专人维护检查,其他人员不允许任意拆修或装卸。检修内容填写记录。
10.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应有合格的安全用具如:操作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台。
11.施工现场的电气安装,维护操作人员必须穿绝缘胶底鞋,戴安全帽。
12.分公司统一jgj46-2005规范要求标准,下大力量全部按规范要求对陈旧破损和不符合标准的配电箱进行更换。
13.配电箱的制作统一由安装分公司租赁站维修组制作。日常管理由租赁站对项目部执行租赁制。
14.严格执行tn-s三相五线制,分公司统一购进和投入五芯电缆。
15.坚持5台以上用电设备,或总容量50kw以上临时用电,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且按规范要求认真实施。
16.电缆的敷设方式采用悬挂和直埋方式,禁止将电缆明敷于地面。
17.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每月测试漏电保护器一次,并填写《漏电保护器测试记录》。
18.执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保”的电器使用规范,严禁使用“一闸多机”。
19.施工现场照明灯具的安装位置,其高度不应低于2.4m。
20.井筒用电严禁使用中性接地的供电系统。
21.提松井筒内吊架时,指定专人看护及拆绑电缆,发现问题停止作业,并及时处理。
22.值班电工持证上岗,并填写好《电工日常巡查记录》。
23.电工检修作业时设专人监护,做到一人监护,一人工作,严禁带电作业,带电移动设备,操作电气设备时按操作规程执行。
四、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紧急处理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1. 现场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惶失措,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然后根据触电者的具体情况,施行相应的救治方法,使其脱离生命危险。
2.当发现有人在低压设备线路触电时,救护人不能用手或金属品接触触电人,应视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可靠的方法救护,以免使救护人受到伤害。
使触电人脱离电源的方法有:拉闸断电;使用绝缘物品使触电人脱离电源;电容器或电缆触电应先切断电源,并且采取放电措施后,方可对触电人进行救护。
救护人员最好用一只手进行,以防自身触电,还应做好防护措施。如触电人处于高处,要防止解救过程中有坠落的可能;在平地也应注意触电人倒下的方向,避免触电人头部摔伤。
如果触电事故发生在晚上或夜间,切断电源时应注意现场照明,以免影响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3.触电者脱离电源后,会出现神经麻痹、呼吸中断、心脏骤停等症状,呈现“假死”状态。此时应视情况迅速进行抢救。
1.)触电者神志清醒,但心慌、四肢麻木、全身无力或者在触电过程中曾出现昏迷,但已清醒,应使其安静休息,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严密观察,并请医生前来诊治或送医院。
2.)触电者如神志不清,但有呼吸,心脏仍在跳动,应将其安放在空气流通处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畅通,并用5秒时间呼叫触电者或轻拍其肩部,以判定触电者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摆动触电者的头部呼叫。
3.)触电者如意识丧失,应在10秒内,用看、听、试的方法判定触电者的呼吸和心跳情况。当判定触电者呼吸和心跳停止时,应立即按心脏复苏法就地抢救。心脏复苏法就是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即:通畅气道;口对口(鼻)人工呼吸;胸外按压(人工循环)。
在抢救过程中,要每隔数分钟用“看、听、试”方法再判定一次触电者的呼吸和脉搏情况,每次判定时间不得超过5~7秒。在医务人员未前来接替抢救前,现场人员不得放弃现场抢救。
抢救过程中移送触电伤员时应注意:心脏复苏应在现场就地坚持进行,不要图方便而随意移动触电伤员,如确需要移动时,抢救中断时间不应超过30秒。移动触电者或将其送往医院,应使用担架并在其背部垫以木板,不可让触电者身体蜷曲着进行搬运。移送途中应继续抢救,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救治前不可中断抢救。
4.立即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汇报的内容有:1.) 发生事故(事件)的准确时间、地点、简况、人员伤亡情况等;2.) 事故(事件)的初步调查、简单经过、原因分析及责任者;3.)伤亡者姓名、年龄、单位、工种、住址和伤害程度;4.)汇报人的情况: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法汇报人所处地点等。
安装分公司
2006年2月25日
第8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也相应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特别规定》中列举的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认定做了具体的规定。
⑴“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②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的;
③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④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⑤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⑵”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②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③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②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取专用回风巷的;
③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取区域与局部防突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④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⑷“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高瓦斯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②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③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⑸“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②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③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④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⑤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⑥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⑦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⑧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金和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⑹“有严重的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领矿井及废弃老窖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②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的,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③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④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⑤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⑺“超层越界开采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②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③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④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⑻“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②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⑼“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②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
第9篇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企业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企业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企业易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必须制定本单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单位(部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各县(市)电信局及其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负责审批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工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工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10篇 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快速、高效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体系,确保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主要危险场所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小组及其职责
各企业要成立重特大安全生产应急事故小组及救援队伍。设组长、副组长、成员,责任落实到人。
(一)应急小组:各企业要成立重特大安全生产应急小组,企业负责人要任组长,另设副组长、成员,责任落实到人。
(二)救援队伍:各企业要组织精干人员成立救援队伍。
(三)救援实施办法
1、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在向“110”、“122”、“120”、“119”报警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区管委会(举报电话:)和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当地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
2、事故单位须迅速疏散人员,如实向前线指挥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和现场危险物品存放情况以及堵塞危险源的方法,并配合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员工的善后工作。
第11篇 选煤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生产系统方面
1.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盲目组织生产的;
2.选煤厂未配备独立统一的调度指挥系统的;
3.新设备安装完毕后,未经调试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直接投入生产的;
4.选煤厂发现的炸药、雷管未拣出,或拣出后未按规定保管、上交的;
5.地下生产设施:生产泵房、浓缩泵房、返煤地道未设置集水池、未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或排水泵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6.煤仓和原煤准备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电气设备不防爆或未采取措施的;
7.胶带输送机皮带接头开裂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
(二)安全系统方面
1.厂房建筑物结构出现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厂房建筑承重结构的;
3.设备传动部位未按选煤厂安全规程要求,安装、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存在严重性能缺陷,不能发挥正常安全防护作用的;
4.厂房内的吊装孔各层,未设置防止人员从起重区域通过的防护栏杆的;生产现场在有可能引发高空坠落的区域周边未制定特殊措施防止从高空抛扔检修件及其它物料的;
5.吊钩、吊环和钢丝绳等承重件未按照选煤厂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修和更换,继续使用的;
6.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入口门,未设置机械、电气闭锁装置的;
7.高压地埋线路附近未设立可靠、醒目警示标志的;在易产生静电场所,未装设可靠接地的;
8.作业场所无安全通道或擅自封堵消防安全通道、高层建筑顶部通往地面无应急舷梯的;
9.生产现场,如油库、材料库等其它禁止烟火场所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的;
10.重点防火区,如在油库、浮选药剂库(桶)周边及煤仓上口(内)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的;
11.设备检修未按程序办理停送电工作票、不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的;
12.未采取彻底清洗或置换惰性气体等防爆措施,对存放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情况不明的容器进行焊接的;
13.在瓦斯含量超过1.0%或煤尘浓度大于10 mg/m3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的;
14.人工清仓时,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擅自进行清仓作业的;
15.进入设备内检修,使用照明电源电压等级高于36v的。
(三)机电系统方面
1.供电系统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固定设备外壳未直接重复接地的;
2.供电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不按期进行预防性试验的;各种开关柜的保护不灵敏可靠的;
3.机电设备防护等级不符合作业环境要求的;
4.压力容器不按期校验或出现焊缝开裂、深度机械伤痕、锈蚀点,以及安全阀整定值超过规定限值的;
5.高压电动机无短路、过负荷和欠压保护的;
6.变压器超温保护不起作用的;
7.瓦斯监控系统未按规定检测认定的。
第12篇 选煤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措施
(一)生产系统方面
1.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盲目组织生产的;
2.选煤厂未配备独立统一的调度指挥系统的;
3.新设备安装完毕后,未经调试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直接投入生产的;
4.选煤厂发现的炸药、雷管未拣出,或拣出后未按规定保管、上交的;
5.地下生产设施:生产泵房、浓缩泵房、返煤地道未设置集水池、未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或排水泵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6.煤仓和原煤准备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电气设备不防爆或未采取措施的;
7.胶带输送机皮带接头开裂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
(二)安全系统方面
1.厂房建筑物结构出现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厂房建筑承重结构的;
3.设备传动部位未按选煤厂安全规程要求,安装、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存在严重性能缺陷,不能发挥正常安全防护作用的;
4.厂房内的吊装孔各层,未设置防止人员从起重区域通过的防护栏杆的;生产现场在有可能引发高空坠落的区域周边未制定特殊措施防止从高空抛扔检修件及其它物料的;
5.吊钩、吊环和钢丝绳等承重件未按照选煤厂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修和更换,继续使用的;
6.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入口门,未设置机械、电气闭锁装置的;
7.高压地埋线路附近未设立可靠、醒目警示标志的;在易产生静电场所,未装设可靠接地的;
8.作业场所无安全通道或擅自封堵消防安全通道、高层建筑顶部通往地面无应急舷梯的;
9.生产现场,如油库、材料库等其它禁止烟火场所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的;
10.重点防火区,如在油库、浮选药剂库(桶)周边及煤仓上口(内)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的;
11.设备检修未按程序办理停送电工作票、不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的;
12.未采取彻底清洗或置换惰性气体等防爆措施,对存放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情况不明的容器进行焊接的;
13.在瓦斯含量超过1.0%或煤尘浓度大于10 mg/m3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的;
14.人工清仓时,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擅自进行清仓作业的;
15.进入设备内检修,使用照明电源电压等级高于36v的。
(三)机电系统方面
1.供电系统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固定设备外壳未直接重复接地的;
2.供电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不按期进行预防性试验的;各种开关柜的保护不灵敏可靠的;
3.机电设备防护等级不符合作业环境要求的;
4.压力容器不按期校验或出现焊缝开裂、深度机械伤痕、锈蚀点,以及安全阀整定值超过规定限值的;
5.高压电动机无短路、过负荷和欠压保护的;
6.变压器超温保护不起作用的;
7.瓦斯监控系统未按规定检测认定的。
第13篇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平市
一、总则
(一)为确保安全生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凡发生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以上,或受灾50户以上,或水上溢油50吨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为特大安全事故。
(三)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部门及集团公司要结合本预案的实施制订相应的预案,保证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分级管理和实施体制的落实。
二、开平市概况
开平市位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的西南部,毗邻港澳,是全国著名的华侨之乡、建筑之乡、文化艺术之乡。面积1659平方公里,人口68万人。
开平市地处东经120.41度,北纬22.2度。属南亚热带,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四季常青,常年平均温度22°c,最高气温达38°c,最低3°c。全年雨量一般在1800-2300毫米之间,多数集中在4月至9月间。
开平市地势自南、北两面向潭江河谷地带倾斜。境内中部有百立山(394米)、百足山(284米)、梁金山(456米)三座孤山鼎立;西北部有天露山山脉沿开平、恩平、新兴三市市界延伸60公里,主峰海拔1250米;南部台山、开平、恩平三市交界处丘陵起伏,最高的牛围山主峰海拔553米。丘陵和台地主要分布在山地的前缘地带,或散布在平原之上,海拔50米以下的平原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69%,丘陵面积占29%,山地面积占2%。
开平市水陆交通方便,全市实现了高等级公路网络化,高速公路和国、省、县乡道路纵横交错,公路密度达60公里/平方公里,同时建有国家一级口岸的开平三埠港集装箱码头和保税仓库。
开平市旅游资源丰富,具有典型的江南山乡风貌,华侨文化气息浓厚,闻名于世的开平碉楼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开平市工业基础较为雄厚,是中国纺织、中国水龙头和食品三大产业基地市。
三、主要危险行业和场所
我市比较危险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行业和场所是交通运输业,化工工业,橡胶行业,矿山石场,人员密集的加工业和商业集贸市场,大型商场,宾馆、娱乐场所及液化气储配站,油库,加油站等等。
全市共有液化气储配站共4个,主要分布在开平市塘口镇(塘口气站),水口镇(水口气站),长沙梁金山(金山气站),苍城镇(苍城气站)。
开平市区内没有大型液化气库,只有液化气销售点。
全市共有经营性油库2个,主要分布在开平市荻海(荻海油库),水口镇(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油库)。
工业分布在镇(办事处)及市区周围。纺织、食品制造业集中在市区港口路一带;化工行业分散在长沙、水口、月山、塘口等镇(办事处);人员密集的加工业和商业分散在三埠、长沙、沙冈、水口、苍城、赤坎等镇(办事处)。
四、主要危险场所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防患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加强管理,尤其以下部门要加强重点行业和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一)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二)开平海事处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溢油、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
(三)市交通局负责运输企业、车站、码头、横水渡等交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四)市水利局负责水库、河堤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市文化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工商局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六)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工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集贸市场和宾馆、饭店安全监督管理。
(七)市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局、房产局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全及液化石油气库、瓶组站销售点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经济贸易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市经济贸易局负责油库、加油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开平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游艺机)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石场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市卫生局负责医院及有毒有害生产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和游艺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中、小学和校办工厂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化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五、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特大安全生产应急事故指挥机构设指挥中心和抢险救灾前线指挥及救援队伍。
(一)指挥中心
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应急指挥中心。
1、总指挥:市长
2、副总指挥: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和主管公安、卫生、交通、能源、财政的副市长及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市长。
3、成员:市府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市经济贸易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消防大队队长、市建设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开平海事处处长、开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
(二)特大事故抢险救灾前线指挥
1、火灾特大安全事故
正指挥:市消防大队队长
副指挥:市消防大队教导员
2、中毒特大安全事故
正指挥:市卫生局局长
副指挥:市公安局主管化学危险品工作的副局长
3、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正指挥:市公安局局长
副指挥:市公安局主管爆炸危险品工作的副局长
市经济贸易局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
4、道路交通安全特大事故
正指挥:市公安局局长
副指挥: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队长
5、水上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和特大水上溢油事故
正指挥:开平海事处处长
副指挥:市交通局主管安全副局长
开平海事处主管通航防污副处长
6、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特大安全事故
正指挥:市建设局局长
副指挥:武警开平中队中队长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游艺机)特大安全事故
正指挥:开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副指挥:开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副局长
(三)救援队伍
1、抢险救灾队伍:
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武警开平中队各成立一支30人以上的抢险救灾队伍。
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公用事业管理局、房产局等单位参加市建设工程事故建筑质量、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由有专业技能人员组成)。
开平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游艺机)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由有专业技能人员组成)。
开平海事处组织水上交通事故、防止溢油扩散和污油回收抢险救灾队伍(由有专业技能人员组成)。
2、卫生医疗救护队伍:
由市卫生局组织以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市防疫站、市职防所为中心的卫生医疗救护队伍。
3、治安队伍:
由市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队伍,维持事故区域的治安。
4、联络通讯队伍:
由市电信局牵头组织通讯队伍,保障通讯畅通。
5、供用电安全队伍:
由开平供电分公司组织特大事故安全现场供用电安全抢险队伍,保证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的电网安全和防止人身触电。
6、后勤物资供应队伍:
由市发展计划局牵头,物资集团公司、开平石油分公司、商业集团公司、供销社等部门组成后勤物资供应队伍,保证抢险救灾能源、物资供应。
(四)救援实施办法
1、任何部门单位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电话:2212231)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电话:2399883)。
2、“110”接警后,公安维护社会治安队伍须立即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情况向市抢险救灾总指挥报告。
3、“119”接警后,消防抢险救灾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展开救护伤员。并布置各医院参加抢救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市抢险救灾总指挥。
4、“120”接警后,医疗救护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展开救护伤员。并布置各医院参加抢救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市抢险救灾总指挥。
5、“12395”接警后,海事抢险救灾队伍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救助人员和船舶,防止溢油扩散和进行污油回收,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抢险救灾总指挥。
6、接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警后,武警开平中队、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抢险队伍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救人员,视事故类别组织专业人员堵塞事故源,控制事故扩大,降低损失。
7、市气象局负责向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发生地当时的气象资料情况。如特大事故的原因是雷击造成,市气象局应组织专业人员赴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
8、市防疫站负责监测事故现场的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并向指挥中心报告。
9、事故单位须迅速疏散人员,如实向前线指挥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和现场危险物品存放情况以及堵塞危险源的方法等等,并配合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事故单位和其主管单位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解决灾民的吃、穿、住问题。
10、市民政局负责死难者的后事处理工作。
11、发生特大事故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发布新闻公报。
(五)指挥中心职能
1、负责开平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改。
2、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职能部门和企业主管单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严格执行。
3、督促公安、消防、武警中队、卫生、建设、质监、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演习。
4、检查督促各镇(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做好特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5、发生特大事故时负责指挥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立即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大事故情况。
六、本预案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重大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
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15篇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新街道办事处
安全生产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在本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为使全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能够及时、有效、有序、妥善地做好处置工作,避免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重、特大事故,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重、特大事故;
3、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4、重、特大火灾事故;
5、重、特大建筑物倒塌事故;
6、重、特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和严重食品中毒事件;
7、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符合本预案启动基本条件的,本预案即行启动,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指定地点,各应急救援部门同时作出快速反应、迅速组织力量,按指挥部命令及时到达指定位置。
(二)现场救援工作在指挥部领导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救援部门到达现场后,首先由派出所设立警戒线,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单位查明现场情况、排除险情、确定救援方案后,再开展其他处置工作。要把抢救受伤人员、疏散现场人员置于救援工作首位,并确保抢救人员的绝对安全,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
(三)事故应急救援需要,指挥部可征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特种设备器材和车辆,各企事业单位应该无条件服从。
三、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及职责
(一)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由办事处主任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处置。
(二)指挥部总指挥,统一负责组织实施指挥部关于应急救援的各项决策、命令,协调现场救援有关问题,及时掌握事故现场的态势,正确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三)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由党政办公室、安监站、派出所、卫生院、交管所、行政办公室、农业办公室、交警二中队、财政所、供电所、民政所、劳保所等部门组成。各部门在实施事故应急救援中的职责为:
1、党政办公室:负责指挥部与现场的联系,及时综合事故处置情况;负责事故情况上报,下达命令;负责对外联络,组织紧急供电、供水及急需的抢救设备和物资;提供相关信息,接待新闻媒介,发布相关新闻报道。
2、安监站:掌握重大危险源的详细情况及其周边环境的基本情况;联系事故发生单位,协助其实施应急措施。
3、派出所:负责组织警力搞好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参加组织事故可能危及的区域的人员疏散和撤离,参加排险救灾,抢救受伤人员。
4、卫生院: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抢救,迅速转移受伤人员;保障药品和医疗设备供应;评定危险化学品对有关人员的危害程度。
5、交管所:协助现场指挥紧急调派车辆,组织抢险救援。
6、行政办公室:协助现场指挥紧急调派挖掘机、铲车等特种设备,组织抢险救援;对因事故遭受破坏的公共设施进行现场紧急抢修,保证救援工作的需要。负责因事故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进行现场紧急抢修,保证救援工作的需要。
7、农业办公室:负责提供水情预报。
8、交警二中队: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伤者和财产抢救,勘查事故现场,收集证据,维护现场交通秩序,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9、财政所:负责组织有关事故救援物资、设备、器材的储备供应。
10、供电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中采取紧急停电或供电措施。
11、民政所:负责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以及遇难者遗体、遗物处理;安抚、接待伤亡人员亲属。
12、劳动所:负责工伤认定和善后赔偿问题的调解处理。
13、其他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归口部门):负责联络事故发生单位,及时准确掌握事故发生态势,并按其职责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单位实施救援;协同政府部门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起动基本条件
(一)事故报警或报告已初步确定为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受伤10人(含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
(二)事故发生后不能立即控制,有可能继续扩大,如不及时控制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的。
(三)消防等抢险队伍到场后,根据现场判断需要各方面力量共同抢救的。
(四)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或政治影响较大的。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起动基本程序
(一)119、110、120报警受理中心接到报警后,根据报警情况或事故抢救现场反馈的信息,经初步确认事故符合预案起动条件,随即向办事处安委办(安监站:4811816)报告,办事处安委办决定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决定起动预案。
(二)事故发生单位或报告人若向其它主管部门报告,该报警受理主管部门的领导,经初步分析所发生的事故符合预案起动基本条件的,应立即向办事处安委办(安监站:4811816)报告,由安委办决定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决定起动预案。
(三)总指挥若不在辖区,由副总指挥决定是否起动预案。
(四)预案一旦决定起动后,由党政办公室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赶赴指定地点,听候指挥部调派救援任务。
六、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它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它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消毒等安全措施;
(四)申请相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五)其它救援措施。
七、事故报告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抢救伤员,疏散人员,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散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二)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情况向办事处党政办公室(4810458)及办事处安监站(4811816)、派出所(4810110)及相应安全生产责任制归口的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事故快报,报上述职能单位。
书面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名称、报告人。
八、事故查处
(一)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重特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市级以上的重特大事故调查组,我办事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三)重、特大事故的结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此预案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