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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生产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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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生产

第1篇 非煤矿山选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措施

(一)尾矿库方面

1.尾矿库调洪库容严重不足,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不能确保坝体安全的;

2.排水管路出现裂缝、变形、腐蚀或磨损,排水管接头漏砂;

3.排水系统部分或严重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急剧降低或不能排水,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迹象的;

4.浸润线位置过高,渗透水自高位出逸,坝面出现沼泽化的;

5.坝体出现较多的局部纵向或横向裂缝,坝体出现小的管涌并挟带少量泥沙的;

6.堆积坝外坡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冲沟拉槽的;

7.坝体出现贯穿性的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的管涌,水质浑浊挟带泥沙或坝体渗流在堆积坝坡有较大范围逸出,且出现流土变形的;

8.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的;

9.经验算,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设计规范规定值0.98的;

10.堆积坝的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或虽符合设计规定,但部分高程上的堆积坝边坡过陡,可能形成局部失稳的;

11.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的;

12.截水沟上部山坡滑坡、堵塞截水沟,洪水冲刷坝肩的。

(二)特种设备方面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

3.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4.压力容器出现焊缝开裂、深度机械伤痕、锈蚀点,以及安全阀整定值超过规定限值的。

(三)化学危险品与放射源方面

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氰化钠等)露天贮存或混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2.在直接接触化学危险品的岗位,没有配备足量解毒药品或药品失效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3.在直接接触化学危险品的岗位,没有配备足量合格专用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损坏没有及时更换的;

4.核子秤、密度计等使用放射源的设施设备,防辐射装置严重损坏或丢失,导致放射源暴露的。

(四)消防安全方面

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3.易燃易爆的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4.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罐车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5.易燃易爆场所未配置足量合格的消防安全设备,或消防设备存放不当取用困难的;

6.封闭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未设置通风装置或装置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

7.在易燃易爆场所擅用明火的;

8.办公楼、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没有配备足量合格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五)机电方面

1.带式运输机没有设置防止胶带跑偏、撕裂、逆转的装置,胶带和滚筒清理、过速保护、过载警报、防止大块冲击装置,以及沿线路的启动、紧急停车等装置和良好的制动装置或装置失效仍继续使用的;

2.非乘人带式运输机乘人或规定物料以外的其它物料和设备的;

3.机械设备转动部分、传动部分和突出部分暴露或没有设置防护装置的;

4.电气设备没有设置漏电防护装置或装置失效仍使用的;

5.高压电器设备未设置接地措施的或接地装置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

6.停送电或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电源开关没有加锁、不设专人监护或不悬挂警示牌的;

7.存在高压、剧毒、易燃易爆、核辐射等高危区域没有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的;

8.重要设备、管道、电缆桥架无有效支撑或支撑体损坏的。9.高温设备、管道无隔离、隔绝措施的。

第2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控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指挥部的管理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及分类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1.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它5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5 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内容

一旦发现事故隐患, 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安全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事故隐患类别 ;

2. 事故隐患等级 ;

3. 影响范围 ;

4. 影响程度 ;

5. 整改措施 ;

6. 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

7. 整改目标。

第四条 组织管理

在工程项目进场后,由指挥长及各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组成隐患管理小组。隐患管理小组应覆行以下职责 :

1. 分析和确定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控制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 负责重大事故隐 患的现场管理;

2. 制定应急计划, 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业主备案;

3. 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 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 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 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6.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计划和整改方案。

第五条 整改要求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 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 可采取停工待整的方式处理,及时将整改方案上报有关部门,得到批准,并整改完毕,且通过验收后方可复工。

第三章 事故隐患监控方法

第六条 监控点的选择与确定

1. 易燃、易爆场所;

2. 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 ;

3. 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 ;

4. 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场所 ;

5. 有机械伤害的场所 ;

6. 有拥塌危险的场所 ;

7. 噪声、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的场所。

第七条 管理实施

1. 凡列入“监控点”的场所统一说置标志牌, 标明单位名称、监控要求、责任人、检查方法等内容。

2. 绘制“两图”, 即绘制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监控”组织网络图和“监控点”分布图。在两图中标明监控点的分布、责任人等。

3. 坚持每一个监控点有一本台账, 真正做到检查记录可查, 资料台账存档。

4. 搞好“四项管理 ”, 即:“监控法”目标管理 ,“监控法”检查管理,责任人监控任制管理; 监控安全指标奖惩管理。

5. 制订应急预案: 对危险程度较大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监控点 ”制订应急预; 预案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事故形式、事故的危害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救灾技术方案、救灾措施、救灾领导小组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联络、救护、疏散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第八条 工作程序

1. 召开专门会议, 统一思想, 形成共识, 研讨贯彻落实方案。

2. 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3.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4. 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地选择并确定“监控点”。

5. 编写“监控点”控制要点, 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

6. 制订应急预案。

第四章 监控点检查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监控点责任人和当班人员, 必须严格按照检查周期, 进行认真细致的巡回检查, 严密监控, 并形成详细的原始记录, 以供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检查考核。

第十条 监控检查中发现问题, 正确地进行技术分析, 查清原因, 采取防止缺陷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 并将缺陷内容、发生时间、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安全部门。

第十一条 对暂不能消险的缺陷、隐患, 除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及时合理安排整改。

第十二条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 采取果断措施, 立即停止生产运行, 及时报告业主和指挥部指挥长,研究整改方案, 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教育, 加强责任人对各监控点、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每月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对各监控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并作出科学性的综合分析论证。

第五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

第十五章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洛湛建指汇报,并在24小时内将调查报告书面报洛湛建指。

(1)电话报告的内容包括:

①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②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

③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④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处理方案及计划;

⑥事故报告单位。

(2)事故调查必须做到: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②事故的技术鉴定;

③查明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项目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以及事故的性质;

④提出处理方案;

⑤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⑥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⑦提出事故报告。

(3)重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指挥部和安质环保部负责维护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控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指挥部的管理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及分类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1.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它5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5 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内容

一旦发现事故隐患, 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安全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事故隐患类别 ;

2. 事故隐患等级 ;

3. 影响范围 ;

4. 影响程度 ;

5. 整改措施 ;

6. 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

7. 整改目标。

第四条 组织管理

在工程项目进场后,由指挥长及各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组成隐患管理小组。隐患管理小组应覆行以下职责 :

1. 分析和确定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控制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 制定应急计划, 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业主备案;

3. 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 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 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 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6.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计划和整改方案。

第五条 整改要求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 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 可采取停工待整的方式处理,及时将整改方案上报有关部门,得到批准,并整改完毕,且通过验收后方可复工。

第三章 事故隐患监控方法

第六条 监控点的选择与确定

1. 易燃、易爆场所;

2. 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 ;

3. 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 ;

4. 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场所 ;

5. 有机械伤害的场所 ;

6. 有拥塌危险的场所 ;

7. 噪声、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的场所。

第七条 管理实施

1. 凡列入“监控点”的场所统一说置标志牌, 标明单位名称、监控要求、责任人、检查方法等内容。

2. 绘制“两图”, 即绘制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监控”组织网络图和“监控点”分布图。在两图中标明监控点的分布、责任人等。

3. 坚持每一个监控点有一本台账, 真正做到检查记录可查, 资料台账存档。

4. 搞好“四项管理 ”, 即:“监控法”目标管理 ,“监控法”检查管理,责任人监控任制管理; 监控安全指标奖惩管理。

5. 制订应急预案: 对危险程度较大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监控点 ”制订应急预; 预案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事故形式、事故的危害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救灾技术方案、救灾措施、救灾领导小组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联络、救护、疏散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第八条 工作程序

1.召开专门会议, 统一思想, 形成共识, 研讨贯彻落实方案。

2.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3.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4. 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地选择并确定“监控点”。

5. 编写“监控点”控制要点, 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

6. 制订应急预案。

第四章 监控点检查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监控点责任人和当班人员, 必须严格按照检查周期, 进行认真细致的巡回检查, 严密监控, 并形成详细的原始记录, 以供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检查考核。

第十条 监控检查中发现问题, 正确地进行技术分析, 查清原因, 采取防止缺陷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 并将缺陷内容、发生时间、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安全部门。

第十一条 对暂不能消险的缺陷、隐患, 除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及时合理安排整改。

第十二条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 采取果断措施, 立即停止生产运行, 及时报告业主和指挥部指挥长,研究整改方案, 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教育, 加强责任人对各监控点、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每月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对各监控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并作出科学性的综合分析论证。

第五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

第十五章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洛湛建指汇报,并在24小时内将调查报告书面报洛湛建指。

(1)电话报告的内容包括:

①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②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

③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④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处理方案及计划;

⑥事故报告单位。

(2)事故调查必须做到: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②事故的技术鉴定;

③查明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项目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以及事故的性质;

④提出处理方案;

⑤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⑥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⑦提出事故报告。

(3)重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指挥部和安质环保部负责维护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措施

(一)采掘施工方面

1.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2.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

3.露天矿山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

4.地下矿山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

5.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不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6.夜间无照明装卸作业的。

(二)火工品及爆破方面

1.矿山爆破器材库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民爆器材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2.爆破作业时,对拒爆和残爆现象不处理,处理时不采取警戒、防护措施,或使用铁器、设备直接挖取的;

3.使用非专用车辆运送爆破器材或炸药、雷管混装混运的;

4.露天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5.爆破作业现场没有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的。

(三)边坡及采空区方面

1.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2.对采空区密集区域不执行“先探后采”的;

3.在探明的采空区危险区域内进行采掘施工作业的;

4.露天矿山边坡角大于自然安息角或者边坡不稳的;

5.露天矿山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四)排土场方面

1.在经常发生滑坡的山坡地基或软地基上排土,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2.山坡汇水面积大而未修筑排水沟或排水沟被严重堵塞的;

3.排土场边缘没有设置安全车档,或车档高度不足轮胎直径1/2,车档顶宽和底宽不足轮胎直径1/4和3/4的;

4、对沉降部位不及时进行处理,在反坡角小于2%的位置进行排土作业的;

5.坡顶线内侧30m内侧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时,汽车仍在该区域进行排土作业的;

6.排土场内因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m的;

7.夜间无照明进行排土作业的;

8.易发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场,下游存在采石场、工业场地、居民点、铁路、道路及永久建筑等,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推土机沿排土场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的;

10.排土作业车辆倒车速度大于5km/h,高速冲撞安全车档的。

(五)防排水方面

1.矿山未按规定设置专用防水、排水设施,或者防水、排水设施能力严重不足的;

2.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或数量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3.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4.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

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底车场周围未设置防水闸门的。

(六)通风方面

1.地下矿山没有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2.压风设备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水)保护装置及温度保护装置等不齐全可靠的;

3.存在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的数量、频次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井下爆破器材库未有单独通风风流或回风风流未直接进入矿井回风巷道内的。

(七)机电方面

1.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或矿井双回路供电电源均t接有其他用电负荷的;

2.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的;

3.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4.提升设备其防坠、防过卷、制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5.井下高压电器、线路等年久失修绝缘层老化或敷设不当;

6.特种设备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仍使用的;

7.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满足下列规定:3kv以下,不得小于1.5m,3kv-10kv,不得小于2.0m;高于10kv,不得小于3.0m。

8.大型设备的供电电缆绝缘层老化或破损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9.停送电或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电源开关没有加锁、不设专人监护或不悬挂警示牌的。

(八)消防安全方面

1.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没有配备足量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2.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4.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5.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罐车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6.封闭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未设置通风装置或装置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

7.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及爆破作业装药区域擅用明火的;

8.办公楼、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没有配备足量合格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九)车辆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制动或其它安全辅助装置故障,仍进行运输作业的;

2.运输车辆严重超速、超高、超载的;

3.运输道路坡度、半径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4.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没有设置护栏、挡车墙的;

5.车辆在露天采场存在明火的地点或其它不安全地点加油的。

第5篇 某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重大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

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6篇 重大机械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一、鞍钢重大喷爆事故概述

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直接关系到广大员工的生命健康。今年年初,辽宁鞍钢发生的喷爆事故造成13人死亡,这为重大机械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也让同类企业不得不认真反思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022年2月20日 23时30分,位于辽宁省鞍山市的鞍钢集团公司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铸造车间,在浇铸一大型铸钢件时,砂型型腔喷爆,发生重大事故,致13人死亡,17人受伤。

二、由鞍钢重大喷爆事故分析企业自身安全管理不足和问题

任何一起的事故的发生,都有其偶然性和必然性,这起事故也不例外,但是我们必须上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才能更好地吸取事故的深刻教训。当前重大机械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存在以下不足和问题:

1、安全理念不够新。有的企业安全理念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创新更新,导致一些员工对传统的、陈旧的安全理念有冲突情绪,从而指导具体工作。

2、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企业安全制度、安全标准比较多比较全,每年也会签订安全责任书,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现象还很多,如对一些事故通报内容不详,没有把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的根源及事故责任、需要吸取的教训等介绍清楚;没有有针对性地开展反事故演习、演练;一些岗位如,吊车、电焊、叉车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证等。

3、安全意识不够强。最主要的表现是习惯性违章,有的企业、岗位还普遍存在,有普遍性、反复性、顽固性等特点。还有一些主要负责人对习惯性违章存在模糊认识,认为自己有经验,盲目蛮干,带头习惯性违章。习惯性违章包括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

4、隐患整改不及时。有的企业重视大型作业的管理,轻视日常管理,特别是对一些现场存在的隐患排查、整改不及时,抓形式、表面的多,抓具体、实际的少,如设备的检修记录、试验报告、设备档案记录也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保管不认真,给安全生产管理留下隐患。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安全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必须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因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树立'安全管理、以人为本、 综合治理'的理念,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抓好三基工作,建立三个体系。重点抓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基层、基本的工作,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监察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执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建立安全网格管理,各级各类人员,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安全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2、对标先进企业,整改存在不足。在安全理念上,要向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的企业学习和借鉴,以对标先进、寻找差距,弥补自身不足,形成齐抓共管、人人负责的良好局面。针对排查出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员,做到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3、加强学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相关事故案例等安全知识,开展安全月、安全岗、安全标兵等竞赛活动,举办安全知识竞赛、安全培训班、安全交流研讨会,引导广大员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通过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员工安全意识,筑起安全生产的牢固大堤。

4、建立应急预案,提高安全技能。应急预案是为了应对突发性事件时采取的措施。企业要根据不同的岗位特点,针对性地建立应急预案,并加强预案的学习和演练,可以通过组织岗位安全练兵、应急抢险演练等方式,促进岗位员工学习预案,参加应急演练,从而提高自己的安全技能,当岗位发生应急情况时,能够从容应对、忙而不乱。

此外,企业还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激励机制、强化各专业之间的协同等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正常有序。

总之,安全生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必须用更先进的理念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广大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才能确保一方平安,才能推进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7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急保护措施及举报

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情形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额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前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炭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应急保护措施和方法

1、每个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计划应据实预计事故、相应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理事故。其内容主要有:

(1)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条件以及年度采掘作业计划,预计矿井可能发生灾害事故的地点、事故的类型及其发生的原因、预兆和相应措施。

(2)各种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物质准备,并落实到单位或人员;以及完成时间与检查督促方法。

(3)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的行动方法、安全撤退的组织以及不能安全撤离时的应变待救措施。

(4)具体事故的抢救原则和方法。

(5)明确处理重大灾害事故的指挥机构、人员名单、承担的任务、通知顺序与通知方法。

(6)必备的图纸资料。

(7)事故抢险救灾结束后,恢复生产的措施。

2、任何采掘作业都应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中应包括作业地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预防办法,以及发生事故后的人员紧急避险和安全撤退路线。

3、矿井抢险救灾由矿长指挥。作业地点紧急避险由当班区(队)班长组织,出险地点无区(队)班组长时,要听从有经验的大工安排紧急避灾事宜。

4、煤矿要完善矿井人员避灾路线图,完善矿井各作业地点的人员避灾路线标志,以便出险时,作业人员及时撤离。

5、井下作业人员要熟悉并掌握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和安全出口,掌握各种灾害事故的征兆、性质、特点和避灾方法,熟练使用自救器,学会抢救灾区人员的基本方法和最基本的现场急救操作技术。

6、井下发生瓦斯、煤尘事故、火灾事故、水灾、顶板等事故的应急方法详见第五章。

7、自救器的使用

(1)过滤式自救器适应于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或火灾时,周围空气中氧浓度不低于18%,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的条件。发现事故预兆时,必须立即佩带;如发现佩带后有干热感觉时,切不可取下自救器,必须一直佩带到安全地点;撤退过程中禁止奔跑。

(2)隔离式自救器可在包括煤与瓦斯突出在内任何缺氧条件下使用,佩带的不能因口腔干热而取下,走路速度不宜过快,没有到达安全地点,绝对不能取下鼻夹和口具。

8、避灾硐室是灾害发生后附近人员无法安全撤离时的临时避难所,进入避灾硐室后,要静卧,减少不必要的体力消耗和空气消耗;节约矿灯用电;及时通过电话、间断敲打管道、钢轨等发出呼救信号,避灾人员要树立信心,相信一定能安全脱险。

第8篇 某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煤矿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灾害的应变和控制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煤矿企业实际,制定《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在生产、基建过程中,井下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适用于本预案。

1.4 应急救援体系

根据煤矿企业特点,煤矿企业预案体系包括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专项预案包括矿井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重大水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重大冲击地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1.4.1 制定《预案》的原则

(1)救人优先的原则;

(2)防止事故扩大,缩小影响范围的原则;

(3)保护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原则;

(4)利于恢复生产的原则。

1.4.2 《预案》的主要内容

(1)领导机构;

(2)组织分工;

(3)明确职责;

(4)预案的启动程序;

(5)汇报程序;

(6)通知顺序;

(7)救援方案;

(8)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9)物资、设备、材料储备及日常管理责任人或部门清单;

(10)恢复正常状态的原则和程序;

(11)应急处理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12)应急救援所需要的图纸、资料等。

1.5 应急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快速有效,救人优先”的原则,对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积极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国家财产的损失。

1.5.2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煤矿企业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有关部门、事故矿井和救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1.5.3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发挥各基层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一人多长。培养和发挥兼职、辅助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急救援的处置技术水平。

2 煤矿企业危险性分析

2.1 煤矿企业概况

2.2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分析

2.2.1危险源辨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辨识办法,煤矿企业应由安检部门牵头,组织各个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参考并依据相关的资料分析及现场调查结果,辨识出煤矿企业潜在的重大危险源。

2.2.2风险评价

煤矿企业对已经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由安检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采用一定的危险性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为加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提高应急救援队伍整体作战能力,煤矿企业建立从上至下的严密应急组织体系。

(1)以矿长为总指挥,各战线副矿长为副总指挥的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应急救援决策层,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以总工程师为组长,各战线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为主要成员的技术组,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

(3)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分别成立现场抢救组、治安保卫组、交通管理组、物资供应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等专业小组,明确个小组组长、副组长及相关成员的职责,全力以赴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指挥机构

为加强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矿调度室。

3.2.2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负责制定、修改补充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督促、检查各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知识的贯彻学习,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根据事故情况,对抢险救灾方案进行决策指导,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问题进行裁决和紧急处理;

(4)指挥、调度矿山救护,医疗工伤抢救,后勤支援工作,调度解决抢险救灾所需资金、物资、设备等救灾资源;

(5)对事故善后、矿区秩序维护、事故的调查处理、恢复生产等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落实。

3.2.3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成员职责

(1)总指挥(矿长)

负责全矿应急救援体系的应急救援启动的全面指挥协调工作,并负责调度室、救护队、办公室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直接领导工作。

(2)常务副总指挥(总工程师)

负责全矿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安全技术指导、监督、参谋等工作,并负责通风科、防突科、地测队、总办室、环保科及其所属区队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直接领导工作。

(3)常务副总指挥(生产副矿长、采煤副矿长、开掘副矿长)

负责全矿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现场抢救工作,并负责全矿各区队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直接领导工作,及时调集救灾所需的设备材料。

(4)常务副总指挥(安全副矿长)

负责全矿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安全监督、组织指挥与协调工作,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抢救事故用的入井特别许可证。并负责安检科、维修队、放炮队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直接领导工作。

(5)常务副总指挥(机电副矿长)

负责全矿应急救援行动中的机电设备、通讯设备的保证、保障工作,并负责机运区、设备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区队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直接领导工作。

(6)常务副总指挥(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负责全矿应急救援行动中的抢救队伍集结、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法律咨询、新闻报道、灾情发布工作,并负责宣传科、团委、机关支部、保卫科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直接领导工作。负责全矿应急救援行动中职工及家属伤残安抚、困难救济等工作,并负责矿工会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直接领导工作。

(7)常务副总指挥(后勤矿长)

负责全矿应急救援行动中的避难场所、饮食供应、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与控制等的后勤保障,并负责车辆运输、工程机械、地面工程、医疗急救的组织工作,负责后勤区及其所属区队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直接领导工作,负责矿职工医院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协调工作。

(8)常务副总指挥(经营副矿长、总会计师)

负责全矿应急救援行动中所需资金、物资供应的保障工作,并负责财务科、物管中心、煤销站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直接领导工作。

(9)常务副总指挥(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负责全矿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监督检查,检查矿行政及有关部门防汛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基层党组织在应急抢救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负责纪委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直接领导工作。

(11)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其他成员职责

①必须服从分管副指挥的命令,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具体实施领导,负责完成总指挥下达的应急救援任务。

②必须保证救援体系所需的人、财、务的充分投入和配置

③必须配合协调各职能科室的救援工作

④负责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确保涉及本单位负责提供的事故救援物质、人力、技术措施的保障按时到位。

3.2.4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抢险救灾的决定、命令,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3)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通讯联络工作;

(4)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可用场地

(5)调度事故抢险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相关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参与制定救灾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了解其执行情况和相关信息,及时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7)根据事故灾害的程度,当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的疏散;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9)实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10)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演练,对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3.2.5 各成员单位职责

(1)矿调度室,是指挥部工作机构,负责传达指挥部的指令,调度应急救援所需的人、财、物,上报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和请求支援有关事项,负责与周围有关部门的信息传递和联络。

矿值班调度员,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况,并立即将事故依次报告矿救护队长、矿长、矿总工程师、集团公司调度室以及其他领导和有关单位;及时向下传达矿长的命令,召集有关人员到调度室待命;随时调度井下抢险救援工作,统计掌握出入井人数和留在井下各地点的人数;立即切断与事故无关的一切电话,开放事故信号,并按照专项预案规定的人员通知明细表,及时按顺序通知到本人。

(2)矿山救护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快速组织矿山救护队和抢险突击队赶赴灾区,抢救遇险人员,保护国家财产,权利金行抢险救援。如与其他单位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部,由本矿救护队队长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的战斗行动。

(3)各业务保安科室,所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事故或灾害,必须按照抢险救援指挥部的安排,参与前线前先救援工作,全力协助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负责解决抢险救援过程中出现的业务技术问题,以及抢险救援的指导和协调。

①通风科,按照指挥部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系统,监视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情况和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

②安检科,按照指挥部的命令,负责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行有效的监督,协助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

③生产技术科,按照指挥部的命令,负责协调采煤方面的工作,协助矿长进行抢险和救灾处理。

④开拓掘进科,按照指挥部的命令,负责开拓掘进方面的工作,协助矿长进行抢险和救灾处理。

⑤机电科,按照指挥部的命令,负责改变主要通风机的工作状态,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掌握矿井内的停送电工作,及时抢修、安装机电设备,协助矿长进行抢险和救灾处理。

⑥地测队、总办室,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并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完成测量打钻工作。

(4)职工医院,负责伤员的全面救护医疗,按照指挥部的命令,快速组织救援队伍抢救伤员,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医护人员、药品、医疗器械、饮用水、食品、衣服、帐篷等,保证伤员的及时救护治疗,最大限度的保护伤员的安全健康情况。

(5)物管中心、行政科,负责物资供应和后勤支援工作,做好抢险物资和救援物品的调配,保证抢险救援所需物资及时到达,保障抢险队伍和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6)保卫科,负责受灾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严格遵照指挥部的命令,迅速到达灾区,设立安全警戒区域,疏散、撤离受灾地区无关人员,做好治安维护、消防安全、交通疏导、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应急救援运输道路的畅通,加强对重要目标(要害部位、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的警戒守卫。

(7)工资科,根据入井人员的自救器牌号和矿灯牌号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及姓名,并迅速报告调度室,对没有经指定副矿长签发入井特别入井证的所有人员,不得发放矿灯和自救器,并安排专人在井口严格检查,无证者禁止入井。

(8)财务科、计划科,按照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筹备提供,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9)机电科,负责完善应急指挥部通讯网络系统。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通讯畅通可靠。

(10)办公室,负责应急交通保障,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工作人员提供快速的交通工具。

(11)宣传科和工会在指挥部的指导下,正确进行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援进展信息,负责对涉外媒体的接待和管理及时向社会呼吁,争取援助。

(12)工资科、行政科、工会,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处理好死亡人员的后事,接待安顿伤亡人员家属,并做好安抚和稳定工作,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

(13)其他各有关科室、部门,根据日常分管工作范围和业务保安职责,立即赶赴事故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全力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3.3 应急救援技术组及职责

3.3.1应急救援技术组

为了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科学高效,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组

技术组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副总工程师

成 员:矿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总办室主任、地测队队长和其他业务科室长何相关部门技术负责人组成。技术组下设6个专业组:

(1)采掘组

(2)机电运输组

(3)一通三防组

(4)防治水组

(5)基建组

(6)地面组

3.3.2应急救援技术组职责

(1)参加现场抢险救灾,协助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为抢险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指导各单位正确辨识重大危险源,帮助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

(3)参与事故鉴定和事故调查工作;

(4)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各单位要认真辨识可能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建立帐台,分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针对危险源一旦失控可能造成的事故、灾害,分别制定相应的重特大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矿各级领导、各有关业务部门,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建立帐台,加强业务保安工作,督促隐患整改,控制风险,防范事故。

瓦斯的检测监控

煤与瓦斯突出检测监控

自然发火监测监控

煤尘监测监控

水害监测监控

顶板检测监控

4.2 预警行动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发生重大事故的具体情况,矿调度室接到报告后,迅速相当天值班领导报告、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并按照人员通知程序表召集全体应急救援人员,全方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要立即与事故现场取得联系,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对警情做出正确判断,在指挥现场人员做好避灾、自救的同时,由指挥部值班负责人或现场指挥人员确定响应级别,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下达启动《预案》的命令,全面展开抢险救灾工作。总指挥不在现场时,由常务副总指挥下达启动《预案》的命令,同时矿调度室要及时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汇报,请求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要按时集合待命,或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进入事故现场进行相应的抢险工作指挥部可调动全矿职工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信息报告与通知

矿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24小时不间断接警电话,建立接警和事故通报程序,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汇报及应急救援人员通知程序图,将事故信息及时通报给矿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成员并上报集团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办公室(总调度室)、安监局,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逐级上报。

事故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的影响范围;

(4)是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6)应急预案的启动情况;

(7)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和进展情况;

(8)需请示和报告的其他事项等。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煤矿企业按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矿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特别重大(一级)四级矿山事故灾难,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四级响应标准:(矿级救援指挥部响应)本矿井发生事故,事故后1人以上,3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事故灾难。

三级响应标准:(集团公司矿山救援指挥部响应)事故发生后,矿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事故后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即将导致3~9人死亡;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机构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事故灾难。

二级响应标准:(省级矿山救援指挥部响应)事故发生后,事故后10人以上,30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即将导致10~30人死亡,集团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上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部。

一级响应标准:(国家级矿山救援指挥部响应)事故发生后,事故后30人以上被困灾区;已经或即将导致30人死亡;集团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上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部。

5.2响应程序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达到四级相应标准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启动《预案》,迅速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人员到位,全体集合待命开通信息与通讯网络,调配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等),派出副总指挥协调人员等。同时及时向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可能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等。

当确认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迅速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响应。

5.3应急结束

5.3.1恢复正常状态的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2)保证安全原则。抢险救援结束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侦察,并消除或控制可能造成再次事故或诱发其它事故隐患。

(3)实施监控原则。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工和安全仪器仪表的连续监测监控,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措施,消除各类隐患。

5.3.2恢复正常状态的程序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各救援工作小组负责人如实向前线指挥部汇报情况,经核实达到恢复正常状态条件,方可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结束应急救援工作之后,应报告上级救援指挥部。

6 信息发布

矿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信息内容准确、及时。

7 后期处置

(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援人数,清点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抢险救援记录、图纸,3日内写出救援报告。

(2)安监科组织有关部门勘察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3)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应保存完整的应急救援记录、方案、文件、图纸等文字和音像资料。

(4)分析总结应急救援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8 保障措施

8.1 通讯与信息保障

(1)井下各施工地点及要害岗位,必须装设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保证畅通。

(2)地面通讯要保持有线通讯和无线通讯两套系统。

(3)集团通讯公司要根据需要备置无线电对讲机和基地台,负责指挥部与各专业救援组之间的联系,确保通讯畅通。

8.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在抢险救援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和利用本单位、本辖区内的救护队伍、医疗机构、物资、设备和场地。抢险救援资源不能满足需要时,前线抢险救援指挥部负责向上级应急救援机构报告,请求支援,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1)矿物管中心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保障体系。按照《预案》要求,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事件,矿物资供应部门和井下消防材料库按规定储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储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保证资金。

当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集团公司请求援助,调用二级应急救援物资,保证抢险救援的顺利进行。二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物资供应公司必须按指挥部的要求保障物资供应。

(2)要加强对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定期检查,及时更换补充,并做到专用,只有在发生突发事件或事故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后,抢险指挥部有权调用应急救援物资。

8.4 经费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矿财务部门应设立应急救援储备金,并提供资金保障。如资金不足时,及时向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资金支援。

8.5 医疗保障

(1)各原煤生产单位,要建立完善井下急救站、井口保健站和矿医院,并按规定配齐相应装备和人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确保及时发挥救援作用。

(2)集团公司设有医疗集团、总医院和区域分院,形成矿区三级工伤抢救网,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实施工伤救治。

(3)矿区三级工伤抢救网,要保证不断增强医护人员的力量和提高抢救技术,医疗设备等资源要合理配置,最大限度的保证应急响应快速有效。

8.6交通保障

(1)按规定配备矿山抢险、医疗急救、救援指挥等车辆,并保证每台完好,出动及时。

(2)每天都要有应急反应值班车。

(3)矿办公室统一指挥调度交通车辆,确保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交通车辆。

8.7治安保障

(1)保卫科是应急情况下治安保卫的直接力量。矿区公安处是应急情况下治安保卫的后备力量。

(2)保卫科负责加强现场的秩序维护,设置警戒线,封锁现场,实行道路管制,及时疏散人群,确保应急救援顺利实施。

(3)如果突发事件影响面广、灾害严重,及时请求上级公安部门给予警力支援,确保抢险救援的顺利进行。

8.8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抢险救援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要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不同类型的事故,启动相应《预案》,抢救井工矿山事故必须要有专业矿山救护队实行,地面火灾事故以消防人员为主,严格控制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抢险区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份、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9 培训与演习

9.1培训

各单位要加强防灾、救援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要组织全体员工学习相关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知识、本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

9.2演习

为验证《预案》的适用性,煤矿企业定期对《预案》进行桌面,功能,实战演习,发现问题,及时修订。

10 奖惩

11 附则

11.1 术语和定义

11.2 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印发到有关生产区队和部门,同时报送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总办室和安监局备案。

11.3 维护与更新

为保证预案的科学性、符合性及可操作性,矿每年对《预案》进行一次修订和补充、完善。遇条件变化或重要人事变更,要随时修订、补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11.4 其它事故处理原则

一般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的报告、抢救、处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11.5 其它规定

各单位除制定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害的应急救援预案外,还要制定不同生产、施工地点和重要部位一旦出现险情时相应的技术措施文件,并组织员工学习,熟练掌握,确保险情得到妥善处理,不断提高现场应变、防灾能力。

11.6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煤矿企业制定并负责解释。

11.7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2附件

附件1: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办公室联系电话

附件2: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技术组名单及联系电话

附件3: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名称及联系电话

附件4:地面消防材料库存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

附件5:井下消防材料库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

附件6: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第9篇 非煤矿山选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尾矿库方面

1.尾矿库调洪库容严重不足,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不能确保坝体安全的;

2.排水管路出现裂缝、变形、腐蚀或磨损,排水管接头漏砂;

3.排水系统部分或严重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急剧降低或不能排水,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迹象的;

4.浸润线位置过高,渗透水自高位出逸,坝面出现沼泽化的;

5.坝体出现较多的局部纵向或横向裂缝,坝体出现小的管涌并挟带少量泥沙的;

6.堆积坝外坡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冲沟拉槽的;

7.坝体出现贯穿性的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的管涌,水质浑浊挟带泥沙或坝体渗流在堆积坝坡有较大范围逸出,且出现流土变形的;

8.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的;

9.经验算,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设计规范规定值0.98的;

10.堆积坝的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或虽符合设计规定,但部分高程上的堆积坝边坡过陡,可能形成局部失稳的;

11.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的;

12.截水沟上部山坡滑坡、堵塞截水沟,洪水冲刷坝肩的。

(二)特种设备方面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

3.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4.压力容器出现焊缝开裂、深度机械伤痕、锈蚀点,以及安全阀整定值超过规定限值的。

(三)化学危险品与放射源方面

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氰化钠等)露天贮存或混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2.在直接接触化学危险品的岗位,没有配备足量解毒药品或药品失效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3.在直接接触化学危险品的岗位,没有配备足量合格专用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损坏没有及时更换的;

4.核子秤、密度计等使用放射源的设施设备,防辐射装置严重损坏或丢失,导致放射源暴露的。

(四)消防安全方面

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3.易燃易爆的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4.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罐车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5.易燃易爆场所未配置足量合格的消防安全设备,或消防设备存放不当取用困难的;

6.封闭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未设置通风装置或装置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

7.在易燃易爆场所擅用明火的;

8.办公楼、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没有配备足量合格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五)机电方面

1.带式运输机没有设置防止胶带跑偏、撕裂、逆转的装置,胶带和滚筒清理、过速保护、过载警报、防止大块冲击装置,以及沿线路的启动、紧急停车等装置和良好的制动装置或装置失效仍继续使用的;

2.非乘人带式运输机乘人或规定物料以外的其它物料和设备的;

3.机械设备转动部分、传动部分和突出部分暴露或没有设置防护装置的;

4.电气设备没有设置漏电防护装置或装置失效仍使用的;

5.高压电器设备未设置接地措施的或接地装置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

6.停送电或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电源开关没有加锁、不设专人监护或不悬挂警示牌的;

7.存在高压、剧毒、易燃易爆、核辐射等高危区域没有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的;

8.重要设备、管道、电缆桥架无有效支撑或支撑体损坏的。9.高温设备、管道无隔离、隔绝措施的。

第10篇 装备制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规范

1.使用无联锁装置或失效的起重设备的;

2.起重机械吊钩限位失灵的;

3.吊运压力气瓶、易爆物品的;

4.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未采取防风措施的;

5.吊索具超范围使用或使用报废吊索具的;

6.厂内机动车驾驶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

7.使用有裂纹砂轮或装夹不合规定的;

8.使用车床卡盘保险销子没有锁紧的;

9.使用龙门刨、牛头刨行程限位开关失灵的;

10.停送电作业未按流程操作和未执行监护制度的;

11.临时用电设备无接地(零)的;

12.高压设备检修没有执行停电、验电、制定安全措施的;

13.未经安全部门批准、未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就在禁火区内、金属容器内和金属结构上及易触电等危险比较大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的;

14.使用焊机时接地线搭接在易燃易爆物品上的;

15.移动电气设备或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无漏电保护器或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无接地(零)措施操作的;

16.使用轴流风机无防护网的;

17.使用金属切削机床、起重机和冲、剪、压机床等设备的联锁、急停装置失灵的;

18.使用未取得合格证、使用证和检验、检测过期特种设备的;

19.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厂房外作业的;

20.不佩戴安全带、安全帽高处作业的;

21.无安全措施安排职工进行危险作业的或没有安全措施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作业的;

22.在易燃物品或重要设备上方进行气割、焊接作业时,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的;

23.使用油罐设备管道接地不良的;

24.使用报废压力气瓶的。

第11篇 装备制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使用无联锁装置或失效的起重设备的;

2.起重机械吊钩限位失灵的;

3.吊运压力气瓶、易爆物品的;

4.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未采取防风措施的;

5.吊索具超范围使用或使用报废吊索具的;

6.厂内机动车驾驶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

7.使用有裂纹砂轮或装夹不合规定的;

8.使用车床卡盘保险销子没有锁紧的;

9.使用龙门刨、牛头刨行程限位开关失灵的;

10.停送电作业未按流程操作和未执行监护制度的;

11.临时用电设备无接地(零)的;

12.高压设备检修没有执行停电、验电、制定安全措施的;

13.未经安全部门批准、未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就在禁火区内、金属容器内和金属结构上及易触电等危险比较大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的;

14.使用焊机时接地线搭接在易燃易爆物品上的;

15.移动电气设备或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无漏电保护器或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无接地(零)措施操作的;

16.使用轴流风机无防护网的;

17.使用金属切削机床、起重机和冲、剪、压机床等设备的联锁、急停装置失灵的;

18.使用未取得合格证、使用证和检验、检测过期特种设备的;

19.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厂房外作业的;

20.不佩戴安全带、安全帽高处作业的;

21.无安全措施安排职工进行危险作业的或没有安全措施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作业的;

22.在易燃物品或重要设备上方进行气割、焊接作业时,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的;

23.使用油罐设备管道接地不良的;

24.使用报废压力气瓶的。

第12篇 浅谈重大机械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一、鞍钢重大喷爆事故概述

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直接关系到广大员工的生命健康。今年年初,辽宁鞍钢发生的喷爆事故造成13人死亡,这为重大机械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也让同类企业不得不认真反思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012年2月20日 23时30分,位于辽宁省鞍山市的鞍钢集团公司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铸造车间,在浇铸一大型铸钢件时,砂型型腔喷爆,发生重大事故,致13人死亡,17人受伤。

二、由鞍钢重大喷爆事故分析企业自身安全管理不足和问题

任何一起的事故的发生,都有其偶然性和必然性,这起事故也不例外,但是我们必须上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才能更好地吸取事故的深刻教训。当前重大机械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存在以下不足和问题:

1、安全理念不够新。有的企业安全理念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创新更新,导致一些员工对传统的、陈旧的安全理念有冲突情绪,从而指导具体工作。

2、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企业安全制度、安全标准比较多比较全,每年也会签订安全责任书,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现象还很多,如对一些事故通报内容不详,没有把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的根源及事故责任、需要吸取的教训等介绍清楚;没有有针对性地开展反事故演习、演练;一些岗位如,吊车、电焊、叉车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证等。

3、安全意识不够强。最主要的表现是习惯性违章,有的企业、岗位还普遍存在,有普遍性、反复性、顽固性等特点。还有一些主要负责人对习惯性违章存在模糊认识,认为自己有经验,盲目蛮干,带头习惯性违章。习惯性违章包括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

4、隐患整改不及时。有的企业重视大型作业的管理,轻视日常管理,特别是对一些现场存在的隐患排查、整改不及时,抓形式、表面的多,抓具体、实际的少,如设备的检修记录、试验报告、设备档案记录也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保管不认真,给安全生产管理留下隐患。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安全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必须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因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树立'安全管理、以人为本、 综合治理'的理念,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抓好三基工作,建立三个体系。重点抓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基层、基本的工作,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监察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执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建立安全网格管理,各级各类人员,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安全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2、对标先进企业,整改存在不足。在安全理念上,要向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的企业学习和借鉴,以对标先进、寻找差距,弥补自身不足,形成齐抓共管、人人负责的良好局面。针对排查出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员,做到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3、加强学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相关事故案例等安全知识,开展安全月、安全岗、安全标兵等竞赛活动,举办安全知识竞赛、安全培训班、安全交流研讨会,引导广大员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通过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员工安全意识,筑起安全生产的牢固大堤。

4、建立应急预案,提高安全技能。应急预案是为了应对突发性事件时采取的措施。企业要根据不同的岗位特点,针对性地建立应急预案,并加强预案的学习和演练,可以通过组织岗位安全练兵、应急抢险演练等方式,促进岗位员工学习预案,参加应急演练,从而提高自己的安全技能,当岗位发生应急情况时,能够从容应对、忙而不乱。

此外,企业还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激励机制、强化各专业之间的协同等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正常有序。

总之,安全生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必须用更先进的理念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广大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才能确保一方平安,才能推进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13篇 矿井供电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矿井双回路供电电源t接有其它用电负荷的;

2.矿井主要电源线路走廊保护区内有大型起重机械、塔吊等极易碰触导线的施工作业的;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倾倒腐蚀性物质的;

3.矿井主要电源线路下方违章建筑楼房、民房、违章搭盖以及通过林区,种植植被,且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的;

4.矿井主要电源线路水泥杆叉梁断裂、杆身有明显暴涨、严重老化、水泥脱落、钢筋外漏可能造成倒杆断线;绝缘子湾头、球头锈蚀严重、瓷质绝缘子零值数量多、导线断股超过总截面的25%,可能发生断串(线)停电事故的;

5.线路施工作业中,深基坑开挖,无通风装置或通风装置不可靠的;

6.新立杆塔作业,登杆前未检查根部、基础和临时拉线是否牢固的;

7.枢纽变电站构架、建筑物、设备基础老旧、风化、锈蚀严重的;

8.电气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无主保护运行的;

9.主要开关等电气设备遮断容量不够或本身存在缺陷,造成拒动拒分的;

10.地面电工无特殊工种上岗证的;

11.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两票”:倒闸操作票、工作票;“三制”: 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设备巡视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

第14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及应急保护措施、方法

㈠瓦斯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瓦斯是开采煤炭过程中释放出来的无色、无味、无臭气体,有三大危害:一是可以燃烧,引起矿井火灾;二是会爆炸,可导致矿毁人亡;三是浓度过高时会使人缺氧窒息甚至死亡;

2.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只要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防止瓦斯积聚和出现火源就可以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

3.监测监控是有效预防瓦斯积聚的重要措施,要爱护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当瓦斯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向有关人员报告。当发现瓦斯监控设备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向调度站汇报。

4.井下的风筒、风门、风桥、风障等通风设施是为矿工提供新鲜空气和防止瓦斯积聚、预防瓦斯事故的最重要的基础设施,这些通风设施一旦被破坏,风流就可能紊乱,就有可能导致瓦斯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所以,一是要自觉爱护井下通风设施,二是通过风门时,要立即随手关好,不能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以免造成风流短路。

发现通风设施破损、工作不正常或风量不足时,要及时报告,修复处理。

5.掘进工作面是最易发生瓦斯积聚、发生瓦斯事故的地点之一,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可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局部通风机由瓦检员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可随意停开。

6.工作面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仍然坚持生产作业,极易引起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各种规章规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当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从超限区域撤出;当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也必须停止工作,从超限区域撤出。

7.由矿灯、机电设备产生的火花都能引起瓦斯爆炸和矿井火灾,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所以在井下不能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更不能使用明刀闸开关。

8.为了确保井下全体矿工的人身安全,井下禁止吸烟和使用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

9. 炸药在爆炸过程中会产生爆炸火焰,防范措施不当就会引起瓦斯爆炸,因爆破作业引发的瓦斯事故时有发生。为了防止因爆破作业引发的瓦斯事故,有关规章规定: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浓度),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爆破;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专用发爆器,严禁使用明火、明刀闸(开关)、明插座爆破;炮眼必须按规定封足炮泥、使用水炮泥,严禁使用煤粉或其他易燃物品封堵炮眼,无封泥或封泥不足时严禁爆破。

10.发生瓦斯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和安全注意事项:遇到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要迅速背向空气震动的方向、脸向下卧倒,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防止吸入大量有毒气体;与此同时要迅速戴好自救器,选择顶板坚固、有水或离水较近的地方躲避。在避过爆炸冲击波和火焰后,按避灾路线迅速撤离灾区。

㈡火灾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井下火灾后果十分严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引发瓦斯、煤尘爆炸,导致灾害进一步扩大,应十分注意矿井火灾的防范:一是不能在井下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明火;二是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三是不能将剩油、废油随意泼洒,也不能将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易燃物品随意丢弃。

2.火灾发生初期是灭火的最好时机,因而应主动学会使用灭火器具,掌握灭火知识。在发生火灾时,若火势不大,可直接组织身边人员灭火;若火灾范围大或火势太猛,现场人员无力抢救、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迅速戴好自救器撤离灾区,尽快向领导或调度站报告,根据指示参加救灾工作。

3.井下各机电峒室、皮带运输巷道均配有灭火器,各主要巷道设置有消防管路和开关,可根据火灾地点和火灾类别选用灭火器材,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必须事先切断电源。

4.发生火灾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和安全注意事项:遇到火灾事故时,要首先判明灾情和自己的实际处境,能灭(火)则灭,不能灭(火)则迅速撤离或躲避,当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迅速戴好自救器撤离灾区并报告。

㈢水灾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矿井水灾事故是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之一,也会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当观察到以下一种或几种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判明情况,立即向领导或调度站报告,并从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撤出:工作面变得潮湿,顶板滴水、淋水,岩石膨胀,底鼓,矿压增大,片帮冒顶,支架变形,有水叫声,煤层挂汗、挂红,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有时带有臭鸡蛋味等。

2.本矿井水害主要类型是临近老窑采空区积水、钻孔水。

3.矿井防治水害的主要措施:加强对周边小煤矿的监测,取得准确的资料,为矿井后期开采的矿井水防治提供依据;加强对矿井周边及井田范围内已经关闭的老窑采空区的提防,特别是+260北翼即将遇到的莲花岩老窑和+260北翼边界处的小窑,在接近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在掘进工作面提前进行探放水,在本矿井下山掘进巷道贯穿相邻采空区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探放水措施,或在贯穿措施内编制专门的探放水内容;本井田内的勘探钻孔孔口大部分位于沟壑内,采掘工作面过钻孔时,必须进行探放,在采掘工作面揭露出钻孔后必须及时进行封堵。

4.探水作业经常会发生意外,进行探水作业时,要加强支护,并经常检查瓦斯。当钻进中遇到异常情况时,不要轻易移动或拔出钻杆、擅自放水,要及时向领导或调度站汇报,情况危急时,要立即撤出人员。

5.发生水灾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和安全注意事项:遇到水灾事故时,要尽量避开突水水头,难以避开时,要紧抓身边的牢固物体并深吸一口气,待水头过去后开展自救和互救。

㈣顶板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顶板事故是最常见、最容易发生的事故,要注意防范。本矿井顶板较为破碎,容易发生漏垮型、推垮型冒顶。当出现以下一种或几种征兆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顶板、支架发出响声;顶板掉渣;煤壁片帮;顶板出现裂缝;顶板脱层;直接顶漏顶等。

2.顶板是否会发生冒落,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观察:

一是敲帮问顶。即用钢钎或手镐敲击顶板,声音清脆响亮的,表明顶板完好;发出“空空”或“嗡嗡”声的,表明顶板岩石已离层,有冒落的危险,应采取措施把脱离的岩块挑下来。

二是打木楔。即在顶板裂缝中打入一小木楔,过一段时间如果发现木楔松动或松脱,说明裂缝在扩大,顶板有冒落的危险,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是震动观察。即一手扶顶板,一手持凿子或镐头等工具敲击顶板,若感到顶板震动,即使听不到破裂声也说明已有顶板岩石离层,有冒落的危险,应及时防范。

3. 严格按照“三大规程”规定的支护要求对顶、帮进行有效支护和管理,严禁操作人员空顶冒险作业是防止顶板事故的根本措施。

4.发生顶板事故时,应当立即发出呼救信号,现场人员在采取加强支护等安全措施后,按创伤急救的规定救护受伤人员。

㈤粉尘危害及防治措施

粉尘是井下职工主要职业危害因素,长期吸入会患矽肺病,严重影响职工身体健康。防治粉尘的措施主要有: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喷雾洒水、冲洗巷帮、个体防护(戴防尘口罩)等综合防尘措施。职工在井下工作时要严格执行防治粉尘的有关措施,同时要爱护各种防尘设施、设备,不可随意拆卸、损坏。

㈥电气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

矿井电气事故主要为人身触电和设备损坏。为预防电气事故,井下供电必须按规定装设漏电、短路、接地“三大保护装置”,并保持灵活可靠;作业人员不得带电安装、检查、修理和处理设备故障,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的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掘进工作面供电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局部扇风机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不得任意停电停风,因故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经排放瓦斯恢复通风,经过检查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人工恢复供电。

㈦运输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

本矿井运输事故主要包括矿车挤压、碰撞;皮带、溜子挤压、卷入等。为预防各类运输事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在兼作行人的提升斜巷内行走,必须密切注意提升车辆,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从事运输作业的有关人员,必须在安全的地点操作,处理矿车跳道等事故时必须站在安全的位置;要防止身体接触运转中的皮带、溜子、绞车等。

第15篇 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工程项目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由____负责制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所有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需要进行演练一次,由项目经理____负责组织,安全领导小组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演练必须有记录,有图片,有总结,必须真实,不准走过程,能够真正达到演练的目的。

3、所有演练所需要器材、设备由____负责落实。

4、所有应急救援演练必须提前5日报分公司安全科进行备案,并提供书面的演练说明,分公司派人参于演练过程。

5、所有与重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资料由安全资料员____负责收集整理。

6、本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1)爆炸应急预安;

2)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3)传染病应急预案;

4)防暑应急预案;

5)高空坠落应急预案;

6)火灾应急预案;

7)机械伤害应急预案;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中毒应急预案;

重大安全生产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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