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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生产事故3篇

发布时间:2022-12-31 17:33:10 查看人数:87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1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控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指挥部的管理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及分类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1.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它5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5 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内容

一旦发现事故隐患, 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安全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事故隐患类别 ;

2. 事故隐患等级 ;

3. 影响范围 ;

4. 影响程度 ;

5. 整改措施 ;

6. 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

7. 整改目标。

第四条 组织管理

在工程项目进场后,由指挥长及各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组成隐患管理小组。隐患管理小组应覆行以下职责 :

1. 分析和确定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控制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 制定应急计划, 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业主备案;

3. 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 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 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 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6.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计划和整改方案。

第五条 整改要求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 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 可采取停工待整的方式处理,及时将整改方案上报有关部门,得到批准,并整改完毕,且通过验收后方可复工。

第三章 事故隐患监控方法

第六条 监控点的选择与确定

1. 易燃、易爆场所;

2. 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 ;

3. 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 ;

4. 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场所 ;

5. 有机械伤害的场所 ;

6. 有拥塌危险的场所 ;

7. 噪声、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的场所。

第七条 管理实施

1. 凡列入“监控点”的场所统一说置标志牌, 标明单位名称、监控要求、责任人、检查方法等内容。

2. 绘制“两图”, 即绘制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监控”组织网络图和“监控点”分布图。在两图中标明监控点的分布、责任人等。

3. 坚持每一个监控点有一本台账, 真正做到检查记录可查, 资料台账存档。

4. 搞好“四项管理 ”, 即:“监控法”目标管理 ,“监控法”检查管理,责任人监控任制管理; 监控安全指标奖惩管理。

5. 制订应急预案: 对危险程度较大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监控点 ”制订应急预; 预案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事故形式、事故的危害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救灾技术方案、救灾措施、救灾领导小组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联络、救护、疏散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第八条 工作程序

1.召开专门会议, 统一思想, 形成共识, 研讨贯彻落实方案。

2.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3.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4. 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地选择并确定“监控点”。

5. 编写“监控点”控制要点, 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

6. 制订应急预案。

第四章 监控点检查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监控点责任人和当班人员, 必须严格按照检查周期, 进行认真细致的巡回检查, 严密监控, 并形成详细的原始记录, 以供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检查考核。

第十条 监控检查中发现问题, 正确地进行技术分析, 查清原因, 采取防止缺陷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 并将缺陷内容、发生时间、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安全部门。

第十一条 对暂不能消险的缺陷、隐患, 除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及时合理安排整改。

第十二条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 采取果断措施, 立即停止生产运行, 及时报告业主和指挥部指挥长,研究整改方案, 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教育, 加强责任人对各监控点、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每月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对各监控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并作出科学性的综合分析论证。

第五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

第十五章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洛湛建指汇报,并在24小时内将调查报告书面报洛湛建指。

(1)电话报告的内容包括:

①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②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

③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④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处理方案及计划;

⑥事故报告单位。

(2)事故调查必须做到: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②事故的技术鉴定;

③查明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项目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以及事故的性质;

④提出处理方案;

⑤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⑥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⑦提出事故报告。

(3)重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指挥部和安质环保部负责维护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某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重特大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我公司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一条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授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二条公司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公司经理担任组长,负责对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公司生产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联系电话:2295987。办公室负责落实值班和应急救援具体工作。

第三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理重特大事故,统一指挥重特大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根据需要,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和占用场地。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当事故有危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转移工作。

(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性质及处理意见向主管单位汇报。

第四条重大事故发生后,在必要情况下,领导小组可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由公司经理担任现场指挥长,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部人员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工长等组成。

第五条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救援的的进展情况。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六条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各有关单位和人员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职责,合理分工。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经领导小组同意,可紧急调用各类应急救援物资、人员、设备等。

第七条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由公司材料供应站具体负责采购和储备,并能有效保证在应急救援时的物资和设备的供应和正常使用。施工地点距公司较远的项目部,由项目部自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应急救援队员由公司管理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组成。当重特大事故发生时,由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应急救援队员的通知,及时赶赴现场并积极开展工作。救援后备队由施工项目部施工人员组成,随时听从命令、服从安排。

应急救援队员分为医务组、抢险组、保卫组、事故调查组等小组,各小组职责明确,协调工作。

第九条公司财务科应设立应急救援资金管理帐户,以保证应急救援时的资金使用。

第十条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施工项目部)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并在12小时写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详细地点、时间。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和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是否请求和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时间。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立即报告上级各有关部门,同时启动预案,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调集应急救援人员、车辆、机械设备,迅速赶赴现场。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直接通报给市公安局或驻军及武警部队,请求援助。

第十二条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工程项目部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的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三条应急救援处理措施

(一)抢救方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抢救及突出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如有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紧急安排技术专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救方案,同时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问题,必要时请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抢救,请求公安部门配合,疏散人群,维护现场秩序。

(二)伤员抢救立即与120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抢救。

(三)事故现场救援行动中,安排专门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四)在救授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事故救援结束,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事故调查应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事故性质进行确定。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最后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等清楚、准确、客观、全面,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本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三)、应急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四)、妨碍救援工作的;

(五)、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六)、在重特大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其他任何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七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控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指挥部的管理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及分类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1.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它5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5 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内容

一旦发现事故隐患, 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安全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事故隐患类别 ;

2. 事故隐患等级 ;

3. 影响范围 ;

4. 影响程度 ;

5. 整改措施 ;

6. 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

7. 整改目标。

第四条 组织管理

在工程项目进场后,由指挥长及各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组成隐患管理小组。隐患管理小组应覆行以下职责 :

1. 分析和确定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控制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 负责重大事故隐 患的现场管理;

2. 制定应急计划, 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业主备案;

3. 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 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 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 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6.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计划和整改方案。

第五条 整改要求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 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 可采取停工待整的方式处理,及时将整改方案上报有关部门,得到批准,并整改完毕,且通过验收后方可复工。

第三章 事故隐患监控方法

第六条 监控点的选择与确定

1. 易燃、易爆场所;

2. 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 ;

3. 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 ;

4. 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场所 ;

5. 有机械伤害的场所 ;

6. 有拥塌危险的场所 ;

7. 噪声、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的场所。

第七条 管理实施

1. 凡列入“监控点”的场所统一说置标志牌, 标明单位名称、监控要求、责任人、检查方法等内容。

2. 绘制“两图”, 即绘制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监控”组织网络图和“监控点”分布图。在两图中标明监控点的分布、责任人等。

3. 坚持每一个监控点有一本台账, 真正做到检查记录可查, 资料台账存档。

4. 搞好“四项管理 ”, 即:“监控法”目标管理 ,“监控法”检查管理,责任人监控任制管理; 监控安全指标奖惩管理。

5. 制订应急预案: 对危险程度较大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监控点 ”制订应急预; 预案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事故形式、事故的危害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救灾技术方案、救灾措施、救灾领导小组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联络、救护、疏散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第八条 工作程序

1. 召开专门会议, 统一思想, 形成共识, 研讨贯彻落实方案。

2. 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3.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4. 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地选择并确定“监控点”。

5. 编写“监控点”控制要点, 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

6. 制订应急预案。

第四章 监控点检查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监控点责任人和当班人员, 必须严格按照检查周期, 进行认真细致的巡回检查, 严密监控, 并形成详细的原始记录, 以供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检查考核。

第十条 监控检查中发现问题, 正确地进行技术分析, 查清原因, 采取防止缺陷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 并将缺陷内容、发生时间、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安全部门。

第十一条 对暂不能消险的缺陷、隐患, 除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及时合理安排整改。

第十二条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 采取果断措施, 立即停止生产运行, 及时报告业主和指挥部指挥长,研究整改方案, 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教育, 加强责任人对各监控点、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每月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对各监控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并作出科学性的综合分析论证。

第五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

第十五章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洛湛建指汇报,并在24小时内将调查报告书面报洛湛建指。

(1)电话报告的内容包括:

①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②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

③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④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处理方案及计划;

⑥事故报告单位。

(2)事故调查必须做到: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②事故的技术鉴定;

③查明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项目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以及事故的性质;

④提出处理方案;

⑤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⑥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⑦提出事故报告。

(3)重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指挥部和安质环保部负责维护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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