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者范文网
当前位置:管理者范文网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 > 安全生产

水利安全生产安全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7

水利安全生产安全

第1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指导意见》(安委〔2022〕4号)、《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水安监〔2022〕346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周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评审。

第三条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三)。上述评审标准均简称《标准》,农村水电站(网)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评审等级由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根据外部评审得分审定。外部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0分,或得分大于等于80分,但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70%。

不达标:外部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主要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外部评审申请;

(三)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具备资格的评审机构开展外部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公告。

第六条水利部负责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可委托有关单位承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和相关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二级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四)。自评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项目法人)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第八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的结果,提出外部评审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五)和自评报告。

(一)部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二)地方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三)中央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第九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按规定要求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三)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村水电站(网)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第十条水利部对外部评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外部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外部评审由第三方--评审单位负责。评审单位是经水利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工作的单位。

第十二条外部评审

(一)评审单位依据《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对申请单位采用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观察和记录的方法进行评审。评审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

(二)评审单位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见附件六)。评审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项目法人)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三)外部评审工作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告发证。

第十四条外部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申请重新评审;或经申请单位同意,根据实际达到的等级,确定申请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单位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等级要求的,可延期3年。

第十六条评审单位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退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水利部可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管理,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未取得证书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业绩考核、行业表彰,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一条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2篇 省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省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生产第一、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分管厅机关各部门(单位)、联系厅直各单位的分管厅领导对其分管和联系的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厅属公司、厅直电站、工程管理局等企事业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由业务归口单位负责。

第六条厅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水利行业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三)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落实厅机关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五)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建立考核奖惩体系,落实奖惩措施。

第七条厅规划计划处职责

负责需报经厅批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中有关安全设施经费的落实工作。

第八条厅水资源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资源安全,对洞庭湖及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水资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厅建设与管理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库、山丘区闸坝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负责厅管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厅管以外的大中型水库,山丘区闸坝,一级与二级堤防、大型排涝泵站等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条厅水土保持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厅安全监督处职责

(一)拟定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厅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

(四)负责组织厅机关、厅直单位以及市州水利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提出年度考核表彰奖励方案。

(五)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厅后勤服务中心职责

(一)研究制定厅后勤服务方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度汛工作,对大型水库、洞庭湖区堤垸度汛安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责

指导全省河道采砂防洪安全工作。负责洞庭湖治理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洞庭湖区主要堤防、涵闸及大型电排、主要内湖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责

指导全省人饮、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大型灌溉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ⅰ至ⅱ类(1000m3/d以上)供水工程和中央、省投资500万元以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职责

指导全省小水电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小水电代燃料建设项目、装机0.5(含)万kw(湘西地区1.0万kw)以上水电建设项目、地方电网110kv及以上输变电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厅综合事业局职责

负责厅属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省水利水电重点工程办公室职责

指导亚行贷款城市防洪工程及所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职责

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工作,负责所管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水文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全省水文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水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等的投入。

(四)制订水文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建立考核奖惩体系。

(五)负责水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水利设计工作中安全生产有关设计规定。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水利设计工作中安全生产有关设计内容。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水利水电施工管理局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公司和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实行月报、季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制度。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应当按时向厅安委会提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执法等统计信息和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半年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厅安委会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厅安委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建立举报台账,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厅安委会对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厅直各单位对本级直管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年终考核。厅直各单位每年应当安排适当的奖励资金,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当年单位不能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任用。

年度内发生有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不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信息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是指水利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厅机关及厅机关大院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由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实施管理;厅直单位、厅管企业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有关规定,由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涉及的消防、交通等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工作资料应当同时报送厅安监处。

第3篇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是在各级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中,代表机关履行职责,实施安全生产各项具体监督检查活动的工作人员。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2)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3)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要求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发现有冒险作业或违章指挥的,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发现有威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

(4)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5)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6)对不符合保障水利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或扣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4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三)。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

第二章 自主评定和申请

第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四)。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支持。

第八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提出评审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五)和自评报告。

(一)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二)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第九条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章 现场评审和审定

第十条 水利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的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审

(一)评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用抽样的方式,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二)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三)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见附件六)。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第十三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公示后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

第十四条 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审;对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征得其同意,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作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业绩考核、行业表彰,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六条 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并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第十九条 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一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资格: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开展本地区二级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水利安全生产知识问答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答:⑴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⑷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⑸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⑹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应如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工伤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答: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5、职工在哪些情况下视同工伤

答: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己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7、国家对哪些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答: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8、什么是“四不放过”原则

⑴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⑵事故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

⑶事故相关者没得到应有的教育不放过;

⑷事故的规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9、什么是安全生产费用

答: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10、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的通行有何规定

答:⑴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⑵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⑶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⑷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⑸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11、实施爆破作业有哪些规定

答: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12、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与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⑵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⑶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13、什么情况的特种设备应当报废

答: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1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什么制度

答: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15、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答:⑴受培训、教育权,即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⑵职业健康权,即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⑶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即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⑷获得劳动者保护的权利,即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而改善工作条件;

⑸检举权、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⑹拒绝作业权,即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⑺参与民主管理权,即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划分为哪4个等级

答: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⑴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也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⑷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如何报告事故

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8、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19、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的体制是什么

答: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20、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利有哪些

答:⑴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⑵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⑶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⑷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二)安全生产知识管理

21、什么是“三违”现象

答: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22、我国当前努力构建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什么

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23、什么是事故隐患

答: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4、安全生产“五要素”分别是什么相互关系如何

答:安全生产“五要素”是指⑴安全文化,即安全意识,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支配人们行为是否安全的思想,⑵安全法制,即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执法,⑶安全责任,主要指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心,⑷安全科技,是指安全生产科学与技术,⑸安全投入,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经费。

安全生产“五要素”既相对独立,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相辅相成甚至互为条件。

25、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主要有哪些包括哪些方面

答:⑴隔离,⑵设置薄弱环节,⑶个体防护,⑷避难与救援。

26、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

答: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对新工人进行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27、入厂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入厂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工人在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岗位之前,由厂的安全生产部门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包括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文件、企业内不安全点的介绍、一般的安全技术知识等。

28、车间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车间安全教育是指新工人从厂部分到车间后,再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本车间的劳动规则和应该重视的安全问题、车间内危险地区、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和安全事项,本车间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的好坏典型事例。

29、班组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班组安全教育指新工人进入工作岗位以前的教育,一般采用“以老带新”或“师徒包教包学”的方法。教育内容包括本工段、本班组、本岗位的安全状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新工人从事岗位操作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的性能、作用,个人防护用品和管理等。

30、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答:⑴使用前首先做外观检查。⑵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⑶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未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监测不达标的产品。⑷不得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⑸不能随便替代,更不能以次充好。⑹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31、什么是安全评价

答:安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4个方面。

32、什么是重大危险源

答: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3、什么是职业病

答: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4、职业性致癌物主要有哪些

答:⑴确认致癌物。如炼焦油、芳香胺、石棉、铬、芥子气、氯甲甲醚、氯乙烯和放射性物质。⑵可疑致癌物。如镉、铜、铁和亚硝胺等。⑶潜在致癌物。如钴、锌、铅等。

35、有害作业分级评价的种类有哪些

答:⑴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⑵有毒作业分级。⑶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⑷高温作业粉剂。⑸噪声作业分级。

36、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⑴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⑵迅速控制事态,防止事故影响范围继续扩大,并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⑶消除危害后果(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防止对人和环境的继续危害),做好现场恢复。⑷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

37、国家对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或要求有哪些

答:⑴危险化学品单位、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包括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预案报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38、什么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答:为建立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以及实现这一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39、什么是特别重大事故

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0、什么是重大事故

答: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什么是较大事故

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什么是一般事故

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事故调查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⑴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⑵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⑶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⑷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⑸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44、哪些情况造成事故的应追究领导责任

答:⑴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⑵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上岗造成事故的。⑶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⑷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技术

45、金属切削机床和砂轮机操作常见事故有哪些

答:⑴设备接地不良、漏电、照明没采用安全电压,发生触电事故。⑵旋转部位楔子、销子突出,没加防护罩,易绞缠人体。⑶清除铁屑无专用工具,操作者未戴护目镜,发生刺割事故及崩伤眼球。⑷加工细长杆轴料时尾部无防弯装置或托架,导致长料甩击伤人。⑸零部件装卡不牢,可飞出击伤人体。⑹防护网保险装置、防护栏、保护盖不全或维修不及时,造成绞伤、碾伤。⑺砂轮有裂纹或装卡不合规定,发生砂轮碎片伤人事故。⑻操作旋转机床戴手套,易发生绞手事故。

46、砂轮机的使用规定主要有哪些

答:⑴禁止侧面磨削。⑵不准正面操作。⑶不准共同操作。

47、使用手锯应注意的安全问题有哪些

答:使用手锯时,锯条必须调紧适度,非作业时要放松,以防在使用时锯条突然断裂伤人。

48、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可带电灭火的器材有哪几种

答:二氧化碳、四氯化碳和干粉灭火器。

49、什么叫安全电压通过人身的安全电流是多少

答: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人体接触到一定电压的带电体后,其各部分组织(如皮肤、心脏、呼吸器官和神经系统等)不发生任何损害时,该电压称安全电压。安全电压最高不超过42伏。通过人体的直流安全电流不超过50ma,交流安全电流不超过10ma。

50、消除静电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接地。

51、影响电流对人体伤害程度的主要因素是哪些

答:电流的大小,人体电阻,通电时间的长短,电流的频率,电压的高低,电流的途径,人体状况。

52、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如何控制火源

答:⑴禁止明火(包括吸烟)。⑵防止静电积聚(引起静电火花)。⑶防止摩擦、撞击(引起火花)。⑷防止电气设备、线路引起电火花等。

53、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

答:⑴吊装作业必须分工明确,按照《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⑵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不允许同时利用主、副钩工作。⑶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工作时,其悬臂所能涉及的工作区域内禁止站人;使用起重电磁铁的起重机,在划定的区域内禁止有人。⑷禁止大风或雨、雪、雾天气起吊。⑸夜间作业要保证照明度。

54、什么是起重作业的“十不吊”

答:⑴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⑵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⑶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⑷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⑸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⑹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⑺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⑻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未加衬垫时不吊。⑼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⑽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55、特种设备在什么情况下应报废

答: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手续。

56、人机系统分为哪两种类型

答:机械化、半机械化控制的人机系统和全自动控制的人机系统。

57、人机系统常见的事故有哪些

答:⑴卷入和挤伤,即两旋转件之间或旋转件与固定件之间的运动将人体某一部分卷入或挤伤。⑵碰撞和撞击,如做往复直线运动的工作台或滑枕等执行件撞击人体,高速旋转的工具、工件及碎片等击中人体,起重作业中起吊物的坠落伤人或人从高层建筑上坠落身亡。⑶接触伤害,即人体某一部分接触到运动或静止机械的尖角、棱角、锐边、粗糙表面等发生的划伤或割伤的机械伤害和接触到过冷过热及绝缘不良的导电体而发生冻伤、烫伤及触电等伤害事故。

58、哪些人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答: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的人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

59、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有哪些

答:⑴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软底鞋;⑵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脚手架平台铺设固定脚手板,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和防护栏杆,安全网随建筑物的升高而升高,距离工作面最大高度不超过3m,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m;⑶高处作业周围的沟道、孔洞井口等必须用固定盖板盖牢或设防护围栏。

60、高处作业按高度可分为几种

答:按照高度划分,高处作业可分为一级(2~5m)、二级(5~15m)、三级(15~30m)和特级(30m以上)高处作业四种。

61、哪些情况下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答:在以下一些情况下不得进行高处作业:⑴作业下方或附近有煤气、烟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未排除或未隔离的;⑵在带电体附近作业,且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足而未采取措施的;⑶进行三级、特级和特殊高处作业前,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技术交底的;⑷排架、脚手板、马道、梯子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⑸规范、规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62、金属焊接和热切割作业的职业危害防护有哪些特点

答:⑴焊工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工作鞋、防护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⑵从事电焊工作时,必须使用镶有滤光镜片的面罩;气焊、气割作业时,必须佩戴有色眼镜,防止火花灼伤眼睛。⑶作业场所要加强通风排尘,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积聚。⑷夏季炎热季节作业时,要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加强通风。

63、电焊作业人员自身应做好哪些防触电措施

答:⑴在投入或拉开电源闸刀时,必须停止焊接,应戴干燥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焊机外壳上;改变焊机接线,搬移或检修焊机时应切断电源。⑵电焊把线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软铜线,长度一般不超过50m;作业时禁止将焊把线缠搭在身上或踩在脚下。⑶在潮湿地点进行电焊工作,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或穿橡胶绝缘鞋;在金属容器或管道内进行焊接工作时,应穿干燥的工作服和橡胶绝缘鞋,同时脚下垫绝缘垫。⑷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或潮湿地点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将行灯变压器和焊机带入金属容器内。

64、防止触电的技术措施都有哪些

答:防止触电的技术措施主要有:⑴绝缘:采用云母、橡胶、瓷、塑料、玻璃等绝缘材料将带电体包裹;⑵屏护:用箱体、护罩和遮拦等把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与外界隔开;⑶间距:将带电体与人体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⑷采用安全电压:电源的工频有效值为42v、36v、24v、12v、和6v的电压等级为安全电压;⑸选用双重绝缘携带式电动工具和加强型 绝缘材料;规程规定潮湿场所或金属框架上作业必须选用双重绝缘携带式电动工具,移动设备电源线必须选用加强型绝缘软电缆;⑹保护接地,保护接零;⑺装设漏电保护器;⑻悬挂标志:标志牌用绝缘材料制作;标志色统一规定,红色表示己合闸投入运行,黄绿双色表示保护接地线等。

65、爆破作业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⑴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不得使用。用于潮湿有水工作面的起爆药包,必须进行严格的防水处理。⑵地下开挖禁止使用黑火药;利用电雷管起爆的作业区、加工房及接近起爆电源线路的任何人,均不得携带不绝缘的手电筒,以防爆炸。⑶装药时,严禁将爆破器材放在危险地点或机械设备、电源、火源附近。当爆破地点没有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花起爆。⑷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洞室大爆破同时进行。⑸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有瞎炮,及时按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

66、为安全志见,哪些情况下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答:⑴无爆破设计;⑵无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⑶非爆破人员未撤出爆破危险区,且未采取防护措施;⑷夜间无照明和恶劣天气(浓雾天、雷雨天和五级以上大风等);⑸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⑹规程、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篇 水利安全生产知识问答题

一、法律法规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个方面的含义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就是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3.如何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4.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1)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2)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并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4)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7.生产经营单位应如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那些能力

答: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9.什么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

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违反安全生产法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1)行政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法律责任。

11.什么是工伤

答: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12.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帮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13.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哪些

答: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14.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5.职工在哪些情况下视同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哪些单位的安全责任

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机械设备供应和出租单位、设备检测单位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17.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8.水利工程勘察(测)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哪些

答:水利工程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19.水利工程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水利工程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21.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有哪些安全责任

答: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2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答:(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有那几个方面

答: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并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4.什么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的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26.总承包单位有哪些安全责任

答: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7.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8.国家对哪些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答: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的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是什么

答: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22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30.什么是“四不放过”原则

答:(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

(3)事故相关者没得到应有的教育不放过;

(4)事故的规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31.什么是安全生产费用

答: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32.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3.哪些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答:(1)企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的费用。

3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3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1)警告;(2)罚款;(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7)关闭;(8)拘留;(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6.什么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哪些现场处理措施

答:(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答:(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哪些方式

答:(1)批评教育;

(2)离岗培训;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5)调离执法岗位;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26.《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哪些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27.《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道路'是指什么

答: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8.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的通行有何规定

答:(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2)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3)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4)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5)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29.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车执照,方准行驶;

(2)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

(3)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机动车应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30.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什么要求

答:(1)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随身携带;

(2)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5)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31.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32.我国消防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答: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33.我国的消防工作由谁领导、谁负责

答:我国的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34.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35.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消防工作的职责是什么

答: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36.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7.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38.公民在消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39.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有什么要求

答: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必须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0我国的消防力量有哪些形式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41.哪些行为属于消防违法行为

答:(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42.什么是民用爆炸物品

答: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43.有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是如何分工的

答: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44..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45..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46.实施爆破作业有哪些规定

答: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47.什么是特种设备

答: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48.特种设备包括哪些内容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指出: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49.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50.锅炉、压力容器的哪些过程必须进行监督检验

答: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51.什么情况的特种设备应当报废

答: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52.什么是压力容器

答: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53.什么是压力管道

答: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54.什么是起重机械

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55.什么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答: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56.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由什么部门负责

答: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57.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如何收费

答: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58.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重大特种设备事故、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和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四种类型。

59什么是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60.什么是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61.什么是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62.什么是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64.危险化学品包括哪几类

答: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腐蚀品等。

65.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上岗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66.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有哪些规定

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7.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有哪些规定

答: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68.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什么制度

答: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69.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如何救援

答:(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70.用人单位如何体现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答:(1)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3)设置公告栏,将本单位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向劳动者公布;(4)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71.用人单位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职业病事故处理所需一切费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原因进行总结分析,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再次发生。

72.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答:(1)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2)劳动者没有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由于不了解该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因而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的作业;(3)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尽量能提早安排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如果从事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73.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答:(1)受培训、教育权,即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职业健康权,即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即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即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而改善工作条件;

(5)检举权、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作业权,即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民主管理权,即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4.什么叫职业危害

答: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75.什么叫职业禁忌

答: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76.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哪些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答:(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77.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78.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如何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答:(1)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2)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7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划分为哪4个等级

答: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0.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如何报告事故

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向县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81.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82.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原则是什么

答: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83.使用电话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84.什么是较大涉险事故

答: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85.水利行业那些事故应当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快报

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利水电在建、已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非超标准洪水溃坝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应当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快报。

86.事故快报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规定,发生快报范围内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

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送至水利部安全监督司(非工作时间报水利部总值班室)。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及时跟踪并将新情况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动,应当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补报。

87《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的统计范围有哪些

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利水电在建、已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统计在《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中。

88.《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的报告时限和方式是什么

答: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本地区、本单位《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水利部安全监督司。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89.事故快报的报告内容有哪些

答:事故快报的主要内容有: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乡(镇);

(2)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资质等级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

(4)事故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报告的有关情况。

90.事故月报的报告内容有哪些

答:按照《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的内容填写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单位名称、单位类型、事故死亡和重伤人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简要情况等。

91.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统计报告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做好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统计报告工作,是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预防应对工作的基础,是水利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完善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防止出现事故迟报或漏报、事故信息要素不完整、事故跟踪不及时等问题,确保事故统计报告的准确、及时、可靠。

(2)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负责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的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及负责人,并确定一名事故统计报告联络员。

92.《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填报的企事业单位有哪些类型

答:主要有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管理、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与运行、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和其他类型等。非水利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范围内的事故,也应该报告,但应予以注明。

93.什么是水利工程

答: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94.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95.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的体制是什么

答: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96.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利有哪些

答:(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97、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编制哪些安全方案

答: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上述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98.我国防汛抗洪的方针是什么

答:我国防汛抗洪的方针是“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

99.防汛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防汛工作的原则是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00..什么叫防洪区

答: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101.什么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指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10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那些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答:(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0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或者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应当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或者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首先应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对于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符合审批、验收的条件,只是因为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没有购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而不予审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应责令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对于在审查、验收中收取的费用,应当责令立即退还给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答:(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包括对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在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格。

105.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答:首先应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对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如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

(2)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即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逾期未改正的,即在规定的期限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仍然没有按照规定纠正违法行为,履行其应尽职责的,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就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直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自受处分之日起开始计算。

107.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答:(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6)拘留;

(7)关闭;

(8)吊销有关证照;

(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8.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什么

答:(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109.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如何进行罚款

答:(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如何处罚

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111.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哪些情况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112.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国《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国《刑法》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14.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国《刑法》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5.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国《刑法》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6.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7.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如何量刑

答:我国《刑法》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8.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如何量刑

答: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9.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量刑

答:我国《刑法》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0.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如何量刑

答:我国《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1.什么叫安全

泛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的一种状态和过程。

2.什么是安全生产

答: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3.什么是安全生产管理

答: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们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4.什么是“三违”现象

答: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5.我国当前努力构建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什么

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6.什么是事故

答: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7.什么是事故隐患

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8.什么是危险

答: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

9.事故隐患是如何分级的

答: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0.事故隐患应如何报告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1..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应如何报告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实际,水利部决定建立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月报和季度总结通报制度。要求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等单位每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填报《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水利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每月结束后5日内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12.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如何处置事故隐患

答: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5.什么是本质安全

答: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包括“失误——安全”功能(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和“故障——安全”功能(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者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两个部分。

16.安全生产“五要素”分别是什么相互关系如何

答:安全生产“五要素”是指(1)安全文化,即安全意识,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支配人们行为是否安全的思想;(2)安全法制,即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执法;(3)安全责任,主要指搞好阿暖生产的责任心;(4)安全科技,是指安全生产科学与技术;(5)安全投入,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经费。

安全生产“五要素”既相对独立,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相辅相成甚至互为条件。

17.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答: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这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的组织措施。

18.什么是安全技术措施

答:安全技术措施是指运用工程技术手段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实现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等生产条件本质安全的措施。分为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两个方面。

19.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有哪些方面

答:(1)消除危险源;(2)限制能量和危险物质;(3)隔离;(4)故障——安全设计;(5)减少故障和失误。

20.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1)隔离;(2)设置薄弱环节;(3)个体防护;(4)避难与救援。

21.安全投入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1)建设安全和卫生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防爆工程、通风除尘工程等;(2)增设和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3)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4)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5)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6)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如用于制定及落实生产事故应急救预案等。

22.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

答: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对新工人进行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23.入厂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入厂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工人在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岗位之前,由厂的安全生产部门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文件,企业内不安全点的介绍,一般的安全技术知识等。

24.车间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车间安全教育是指新工人从厂部分配到车间后,再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本车间的劳动规则和应该重视的安全问题、车间内危险地区、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和安全事项,本车间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的好、坏典型事例。

25.班组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班组安全教育是指新工人进入工作岗位以前的教育,一般采用“以老带新”或“师徒包教包学”的方法。教育内容包括本工段、本班组、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新工人从事岗位操作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的性能、作用,个人防护用品和管理等。

26.什么是安全生产检查

答:安全生产检查是指针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或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危险因素,确保生产的安全。分为(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3)季节性及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4)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5)综合性安全生查检查;(6)职工代表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的巡查等六种类型。

27.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的检查。软件系统主要是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硬件系统主要是查生产设备、查辅助设施、查安全设施、查作业环境。

28.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答:(1)常规检查法;(2)安全检查表法;(3)仪器检查法。

29.什么是劳动防护用品

答: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的个人防护装备。

30.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答:(1)使用前首先做外观检查;(2)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3)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未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监测不达标的产品;(4)不得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5)不能随便替代,更不能以次充好;(6)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31.什么是安全评价

答:安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四个方面。

32.什么是安全现状评价

答: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3.什么是“安全生产标准化”

答:“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34.什么是重大危险源

答: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5.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有哪几部分组成

答:(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2)重大危险源的评价;(3)重大危险源的管理;(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6.什么是职业病

答: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7.职业病发生的条件有哪些

答:有害因素的性质、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量和人体的健康状况。

38.何谓法定职业病我国规定了几类几种

答:由国家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我国共规定了10大类115种职业病,其中职业中毒56种,尘肺13种,职业性物理因素疾病5种,职业性传染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39.法定职业病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关联。

40.职业性有害因素分哪几类

答:(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如粉尘、各种毒物;物理因素,如高温、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噪声、振动、高频、微波、红外线、紫外线、激光、放射线等;某些生物性致病因素;(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精神或视力过度紧张等;(3)与一般卫生条件和卫生技术措施不良有关的有害因素,如厂房矮小狭窄,采光照明不足,通风不良,烈日下室外作业,有毒作业与无毒作业安排在一个车间内等。

41.什么叫职业禁忌

答:职业禁忌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病症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2.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答:(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3.职业病病人享受什么待遇

答:凡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此外,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

44.什么是职业性健康体检分几类

答:职业性健康体检是对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体格检查,职业性体检包括就业前体检、在岗期间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三类:

(1)就业前体检是指职工从事有害作业前(包括调到有关工种工作前)进行的体格检查,通过体检可以预先发现职业禁忌症,同时也为今后进行定期体检提供参考比较的基础资料。

(2)在岗期间定期体检是按一定时间间隔对有害作业职工进行的体检,通过定期体检,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和可疑职业病者(观察对象),从而可进行及时治疗处理。

(3)离岗时体检是指职工在离开从事有害作业时进行的全面体格检查,通过体检,可了解和判断该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分清健康损害责任。

45.什么是生产性粉尘有何职业危害

答:在生产过程中形成,并能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定微粒,称为生产性粉尘。分成引起的职业危害主要有全身中毒性、局部刺激性、病态反应性、致瘤性和尘肺。

46.什么是生产性毒物

答:生产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有毒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

47.职业性致癌物主要有哪些

答:(1)确认致癌物。如炼焦油、芳香胺、石棉、铬、芥子气、氯甲甲醚、氯乙烯和放射性物质;(2)可疑致癌物。如镉、铜、铁和亚硝胺等;(3)潜在致癌物。如鈷、锌、铅等。

48.对女工健康造成危害的毒物、物理性因素以及劳动生理因素有哪些

答:常见的有铅、汞、锰、隔、苯、甲苯、二甲苯、二硫化碳、氯丁二烯、苯乙烯、己内酰胺、汽油、氯仿、二甲基甲酰胺、三硝基甲苯、强烈噪声、全身振动、电离辐射、低温和重体力劳动等。这些因素可引起月经变化或具有生殖毒性。

49.有害作业分级评价的种类有哪些

答:(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2)有毒作业分级;(3)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4)高温作业粉剂;(5)噪声作业分级。

50.什么是应急救援

答: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事故所采取的一种反应行动。

51.什么是应急预案

答:作为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计划和实施指南。

52.什么是应急救援预案

答: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

53.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事态,防止事故影响范围继续扩大,并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

(3)消除危害后果(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防止对人和环境的继续危害),做好现场恢复。

(4)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

54.国家对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或要求有哪些

答:(1)危险化学品单位、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包括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

水利安全生产安全6篇

省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厅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厅机关及…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水利安全信息

  • 水利安全生产安全6篇
  • 水利安全生产安全6篇87人关注

    省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厅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厅 ...[更多]

  • 水利安全生产15篇
  • 水利安全生产15篇69人关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 ...[更多]

相关专题

安全生产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