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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作了原则规定,主要是:
一、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政府不应再去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属于市场调节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但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必须要由政府这支“看得见的手”来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实行市场经济的各国无一例外地都对安全生产实施政府监督管理。
我们的政府作为人民的政府,更应当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____”的要求,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否则就是政府职能的“缺位”。国务院在最近一次的机构改革中,在撤销各行业管理国家局的同时,专门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充分表明了国务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定位,表明了中央政府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高度重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在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转发的原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中,对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意识等。
从当前一些地方的实际情况看,有的地方政府领导人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证安全生产的关系,重产值、利润,轻安全生产,对当地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疏予监管,甚至搞地方保护。例如,一些产煤县、乡政府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的决定态度消极,甚至顶着不办或以停代关、以停代整。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6月发出的《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要求全国所有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但是直到徐州市贾汪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7月22日,当地仍有大量乡镇煤矿在继续生产。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在广西河池地区南丹县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当地政府的包庇、纵容和支持下,南丹县大厂矿区大量的民营个体矿主长期违法开采,乱采滥挖,安全事故多发,资源损失严重。2001年7月17日,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坡锡矿透水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竟封锁消息、隐瞒事故长达十多天。针对这类情况,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领导责任。对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领导和督促的责任;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在内的各级地方政府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比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问题,淘汰安全隐患较多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问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的调查处理问题等,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需要由有关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这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2篇 市人民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副市长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研究和决策全市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并将此纳入市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检查督促各副市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亲自审批全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上级政府备案。
3、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或委托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市防范特大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研究和决策全市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本市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必须在最快时间内赶到现场,及时组织指挥抢救,并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和结案的组织工作。
5、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同级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辖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分管条线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负责督促实施。
2、主持制订分管工作范围内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对容易发生特大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发现特大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立即排除;原创文秘材料,尽在制度职责大全网。在特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生产和使用。
3、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类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管理。
4、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重大安全险情或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工伤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其他安全事故,必须在最快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督促做好善后工作,原创文秘材料,尽在制度职责大全网。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定期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增加下列职责:
1、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委会成员扩大会议,听取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具体组织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整改与防范措施,指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进行。
2、听取并答复同级人大代表对安全生产问题的质询。
3、在本市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企业安全事故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其他安全事故时,亲自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结案工作。
第3篇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作了原则规定,主要是:
一、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政府不应再去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属于市场调节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但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必须要由政府这支“看得见的手”来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实行市场经济的各国无一例外地都对安全生产实施政府监督管理。
我们的政府作为人民的政府,更应当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____”的要求,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否则就是政府职能的“缺位”。国务院在最近一次的机构改革中,在撤销各行业管理国家局的同时,专门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充分表明了国务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定位,表明了中央政府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高度重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在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转发的原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中,对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意识等。
从当前一些地方的实际情况看,有的地方政府领导人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证安全生产的关系,重产值、利润,轻安全生产,对当地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疏予监管,甚至搞地方保护。例如,一些产煤县、乡政府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的决定态度消极,甚至顶着不办或以停代关、以停代整。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6月发出的《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要求全国所有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但是直到徐州市贾汪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7月22日,当地仍有大量乡镇煤矿在继续生产。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在广西河池地区南丹县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当地政府的包庇、纵容和支持下,南丹县大厂矿区大量的民营个体矿主长期违法开采,乱采滥挖,安全事故多发,资源损失严重。2001年7月17日,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坡锡矿透水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竟封锁消息、隐瞒事故长达十多天。针对这类情况,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领导责任。对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领导和督促的责任;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在内的各级地方政府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比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问题,淘汰安全隐患较多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问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的调查处理问题等,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需要由有关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这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4篇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四铺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濉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四铺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濉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村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村、跨多个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乡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乡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4、工作原则:一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二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是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四是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五是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1、组织体系:我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乡安员会、乡直有关单位、各村应急领导小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应急保障小组、应急救援小组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单位组成。
乡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乡安员会成员组成,综合指挥机构设在乡安办,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救援组织和上传下达。村应急领导小组由各村确定。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乡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县安委会或者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1、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乡直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乡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同时抄送县政府安委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乡政府安办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地的单位提供前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乡政府安办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3)由乡安委会或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乡政府将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经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安委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由乡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乡政府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乡政府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2)、乡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一是及时向乡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二是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三是根据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四是派出应急救援小组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五是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立即报告乡政府。
六是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按照预安,组织相关救援力量,配合乡政府组织救援。
乡安员会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开展。通知有关单位、救援小组及相关机构按照应急预安开展救援。应急救援小组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乡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乡安委会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是,除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县政府报告外,应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医疗卫生救助
乡卫生院及事发地的卫生医疗组织负责开展紧急医疗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乡政府、村委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7、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政府或部门处置能力时,乡人民政府应向县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乡政府办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9、信息发布
乡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县政府或事故发生地乡(乡)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乡人民政府或相关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上报
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在市级以上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时,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工作,必要时由县政府直接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授权有关部门配合上一级政府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奖励与责任追究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设,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和执行。
第5篇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除做好县委、县政府、安委会(办)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外。还要按照本行业的有关要求,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察局
1、对乡镇(场)和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2、按照本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参与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倒查及追究行政责任;
3、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审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各街道办事处及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责任的履行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情况进行考核的工作。
(二)安监局
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
1、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组织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综合研究、分析和预测本县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4、组织开展全县性的安全生产监督大检查,督促各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
5、依法对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监督企业经营者(业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培训,负责组织、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6、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对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乡(镇)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情况及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8、对全县各类伤亡事故进行及时统计、分析及上报。
(三)公安局
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消费安全、危险物品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依法查纠交通违章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负责对危险物品运输行车路线和通行时间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危险化学物品的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参加事故的救援和调查,负责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的立案侦查。负责维护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
(四)煤炭局
1、 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管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煤炭行业政策,及时传达国务院、自治区、地区和县上有关煤炭工作会议精神;
2、按时组织开展煤炭行业的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质量标准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工作;
3、制定本县煤矿安全专项方案,实施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实施关闭工作。制定安全检查方案,督促和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督促煤矿企业家大安全生产投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4、积极配合安委办开展工作,对安委会、安委办下发的文件,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并及时派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农机局
1、负责对全县农用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计划,对职责范围内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并及时派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2、职责范围内开展本行业的安全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农机车不予审验,对报废车辆依法进行强制报废;
(六)建设局
1、负责对全县建筑企业、城镇燃气市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计划。负责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各项管理制度、隐患台帐、认真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项专项检查;
2、负责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3、督促系统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评价工作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
4、开展城镇燃气市场的整顿关闭工作,对有安全隐患的或证照不全的要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的,或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予以取缔。
(七)交通局
负责县域内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计划,严格落实各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对营运客车有安全隐患的,坚决不得上路运营,对运输企业7坐以上客运车辆安装gps达%。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重点路段要求设置路牌路标。
(八)财政局
负责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监察(如有关会议、宣传、检查、救援、隐患举报奖励、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技措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九)质监局
1、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
2、对特种设备有安全隐患或故障的,要依法进行隐患排除、采取多种途径,建立我县液化气钢瓶检测校验站,做好液化气钢瓶的校验检测工作。
(十)教育局
1、拟定和制定全县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规范、办法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督促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对在校学生以及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以及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3、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4、要严格履行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开展本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全县各学校教学楼、操场、学生宿舍等领域进行房屋抗震性能、消防等安全隐患排查。并保证每年开展1-2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5、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十一)国土资源局
1、负责做好土地规划中安全防范工作,在土地规划使用时,必须同时考虑安全生产问题。审批土地时,要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重要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防止安全隐患的产生。
2、核发采矿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发给许可证。对违法开采者,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对库车县辖区内无采矿许可证的企业非法采矿现象,进行依法治理,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十二)文体局
负责歌舞厅、网吧、文化娱乐场所等的安全管理。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计划,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帐,分期进行隐患整治。
(十三)经贸委
负责对县域内工矿商贸业企业、定点屠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抓好所属企(事)业单位、经营户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企(事)业单位、经营单位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确保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有效地排除。
(十四)林业局
1、负责全县林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2、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制订全区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3、发布森林火灾信息;负责森林公园等防火安全管理;
4、组织调查处理本单位权限内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五)旅游局
1、负责县域内宾馆、酒店、旅游景点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全县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按规定组织、参与旅游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全县旅游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十六)卫生局
1、负责全县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健康工作;
3、查处危害群众卫生健康的违法行为;
4、组织开展对重大突发事故实施紧急救护;
5、参与各类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好食品、药品安全防范工作,协调处理食品、药品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
(十八)农业局
负责指导管理全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剧毒农药管理工作;负责县域内各轧花厂、农村沼气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九)粮食局
负责全区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的事故防范工作;组织调查本单位权限内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十)环境保护局:
负责全县环保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放射性废物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一)工商局
1、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
3、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4、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市场日常安全工作。
(二十二)民政局
1、负责对全县福利院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的安全管理与指导。
2、加强对全县低保户、特困户、空巢老人、重点优抚对象等民政工作对象的安全排查工作,深入家中,了解其居住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宣传安全常识、动员他们带头做好安全工作。
(二十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加大对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在组织劳动技能培训过程中要对参训人员进行必要安全知识教育工作;
2、对从事特种、危险行业的人员要督促企业办理工伤保险,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积极协助库车县有关单位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二十四)广电局
1、负责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
2、利用新闻媒体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3、组织制定全县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五)民宗局
1、负责全县宗教场所、宗教事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认真检查各宗教场所重大活动前消防等安全设施。特别是加强对用电、用气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检查;
3、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能演练;
4、加强对信徒的安全教育。
(二十六)水利局
1、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供水安全工作;
3、组织全县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
4、组织、协调、监督全县防汛工作;
5、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防范决堤、垮坝事故。
(二十七)邮政局
1、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的安全检查责任,严防危险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众安全的邮件进入邮政通信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安全的相关案件;
2、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管理,防止火灾、交通等事故的发生。
(二十八)电信公司
负责本系统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保障通信线路、通信设施的安全畅通。
(二十九)供销社
1、开展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认真加以整改。
2、指导、监督做好烟花爆竹和农用生产资料(农药、硫酸等)的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3、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履行对本单位外租房的安全管理。
(三十)园区办
1、综合监督管理本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和相关社会事务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和服务;根据工业园区总体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负责组织落实;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管和调控;
3、做好园区产业、企业调研,协助企业解决建设、生产、运营中的安全生产相关问题,指导企业发展。
4、组织园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5、监督检查园区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
(三十一)油管办
1、负责所辖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成品油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加油站、点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强化加油站工人安全生产意识。
3、组织调查本单位权限内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十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按照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开展好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
以上各成员单位还应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因所属安全职责发生调整、转移的,严格按照规定搞好衔接并积极履行安全职责。
第6篇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除做好县委、县政府、安委会(办)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外。还要按照本行业的有关要求,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察局
1、对乡镇(场)和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2、按照本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参与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倒查及追究行政责任;
3、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审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各街道办事处及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责任的履行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情况进行考核的工作。
(二)安监局
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
1、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组织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综合研究、分析和预测本县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4、组织开展全县性的安全生产监督大检查,督促各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
5、依法对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监督企业经营者(业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培训,负责组织、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6、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对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乡(镇)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情况及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8、对全县各类伤亡事故进行及时统计、分析及上报。
(三)公安局
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消费安全、危险物品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依法查纠交通违章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负责对危险物品运输行车路线和通行时间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危险化学物品的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参加事故的救援和调查,负责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的立案侦查。负责维护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
(四)煤炭局
1、 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管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煤炭行业政策,及时传达国务院、自治区、地区和县上有关煤炭工作会议精神;
2、按时组织开展煤炭行业的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质量标准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工作;
3、制定本县煤矿安全专项方案,实施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实施关闭工作。制定安全检查方案,督促和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督促煤矿企业家大安全生产投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4、积极配合安委办开展工作,对安委会、安委办下发的文件,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并及时派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农机局
1、负责对全县农用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计划,对职责范围内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并及时派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2、职责范围内开展本行业的安全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农机车不予审验,对报废车辆依法进行强制报废;
(六)建设局
1、负责对全县建筑企业、城镇燃气市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计划。负责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各项管理制度、隐患台帐、认真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项专项检查;
2、负责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3、督促系统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评价工作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
4、开展城镇燃气市场的整顿关闭工作,对有安全隐患的或证照不全的要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的,或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予以取缔。
(七)交通局
负责县域内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计划,严格落实各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对营运客车有安全隐患的,坚决不得上路运营,对运输企业7坐以上客运车辆安装gps达 %。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重点路段要求设置路牌路标。
(八)财政局
负责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监察(如有关会议、宣传、检查、救援、隐患举报奖励、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技措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九)质监局
1、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
2、对特种设备有安全隐患或故障的,要依法进行隐患排除、采取多种途径,建立我县液化气钢瓶检测校验站,做好液化气钢瓶的校验检测工作。
(十)教育局
1、拟定和制定全县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规范、办法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督促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对在校学生以及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以及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3、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4、要严格履行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开展本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全县各学校教学楼、操场、学生宿舍等领域进行房屋抗震性能、消防等安全隐患排查。并保证每年开展1-2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5、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