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第1篇 场内机动车辆管理 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加强对场内机动车辆和交通安全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规定。
(1)车辆管理:
①交通车辆(包括轿车、混凝土运输车、翻斗车等)必须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牌号和行驶证,方准行驶。场内机动车辆(包括运梁车、装载机、叉车等)必须经质监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②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车辆台帐,每月进行检查一次,做好记录,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必须停止使用。
③机动车辆照明灯、刹车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可靠,技术性能良好,严禁带病行驶。
④场内交通限速为5公里/小时,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角处要慢速、谨慎,驾驶室按规定坐人。
⑤车辆必须明确主车司机,严禁无证人员驾驶。
⑥车辆停放不得影响场内交通安全。
(2)驾驶人员:
①驾驶员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②交通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场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质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驾驶。
③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
④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严禁将车辆交给无操作证的人员驾驶。
⑤遵守交通管理规则,禁止超速行驶及酒后开车乱停乱放。
⑥驾驶员要服从物机部门、安全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做出显著成绩和违章驾驶及造成事故者分别按项目部“安全奖惩制度”处理。
第2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制定本规范。
二、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检验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
1.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2.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监督抽查。
3.及时组织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抽查。
2.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比对试验,督促安检机构保持必要的检验能力。
3.通报安检机构监管信息。
4.及时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5.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报告。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管理人员的要求
(一)依法进行安检机构的受理、审查、批准。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对安检机构进行许可。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员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除非现场能及时完成更改的。
(四)在办理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及时查处并报告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积极查处无证安检的行为。
五、安检机构的职责和守则
(一)安检机构的职责: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2.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3.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遵守保密规定;
5.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
6.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7.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8.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9.建立严格的报告审批制度,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网;
11.积极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安检机构守则: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2.不得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4.不得出具虚假检测结果;
5.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6. 不得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7.不得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8.不得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索要或者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
9.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六、主要监管方式
(一)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检查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有关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
(二)对安检机构的监管方式主要有: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组织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调查处理投诉案件,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等。
1.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安检机构检验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应当一致,若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不一致,应当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已实现联网监察安检机构的地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抽查。
2.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主要检查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检验项目的齐全性和检验结果判定的准确性;检查检验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检查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准确度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检查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正确、规范、保存完好。针对问题突出的有关项目组织开展的检查。可针对审查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部门、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的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就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如检查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是否有出具虚假数据的情况,是否有漏检、少检项目或不检车只收费的情况等。
3.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考察安检机构检验水平。
4.审核年度工作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组织对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反映安检机构的有关变化、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和检查等情况,包括:
(1)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2)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3)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4)检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人员变更情况;
(5)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走访、电话、征求意见表、座谈会的方式保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被检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征询他们对安检工作的建议,就安检机构的检验流程、检验质量等诸方面广泛地听取意见,并及时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反映的问题一经核实,均要求安检机构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
6.调查处理投诉案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案件时,应当及时做好记录、调查、处理、存档工作。重大案件应当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查情况属实时,应当对产生的原因、案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依法对责任机构进行处理。
7.联网监察: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对安检工作进行适时、有效监管。通过联网系统的实时监测功能,检查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检测情况,检查对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现行有效检验标准的执行情况;查阅检验报告;抽查是否存在不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检验的现象。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
(三)监督检查中尽量避免影响安检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安检机构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六)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机构的代表签字确认。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归档,并保存3年。
八、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安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当向组织检查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当对安检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四)对依法撤消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五)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被撤销后,必须立即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九、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查处范围:
1.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安检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3.安检机构超出许可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5.不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7.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者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8.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9.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10.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检验信息的;
11.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12.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13.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缴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
14.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二)对无证从事安检的责任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获证安检机构未在检验报告上标明检验资格许可证编号和未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检验专用章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安检机构,应当组织安检机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学习,重新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检验资格考核。
十、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检验资格许可,但是撤销检验资格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
6.安检机构不履行职责、违反安检机构守则,情节严重的;
7.依法可以撤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1.被许可人不再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检验资格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3.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7.对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十一、其他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
十二、机动车安检机构对机动车安检许可、行政处罚的异议
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3篇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检修安全技术
1.检验类别
按照《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分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两种。
验收检验:对新增、大修或改造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的检验。
定期检验:对在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的检验。
2.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3.检验内容
验收检验、定期检验检验内容相同。
(1)整车检查。车辆必须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有关技术资料及档案齐全;车辆按国家标准设置的各种仪表应齐全有效。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或行驶于危险场所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应特殊安全要求。
(2)动力系检验。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位无松动、脱落、损坏。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性能良好,工作正常,安装牢固;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现象。
(3)灯光电气检验。各种车辆灯光的配置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蓄电池车辆,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必须有1s1nm以上的空间,如盖板和带电部分之间具有绝缘层时,则其间隙至少要有10mm。绝缘层必须牢固,以免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绝缘层脱落或移动。
(4)传动系检验。
(5)行驶系检验。
(6)转向系检验。
(7)制动系检验。电瓶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应齐全、可靠,制动时联锁开关须切断行车电动机的电源。
(8)工作装置检验
1)叉车门架应设有防止货叉架升到最高位时脱出的限位装置。.货叉在叉架上的固定必须可靠,能防止货叉从叉架上脱落和货叉横向滑移和脱落。
2)属具在叉架上固定必须可靠、能防止属具从叉架上脱落和防止属具横向移动。
3)货叉架下降速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600.mm/s。货叉自然下滑量不大于100mm,门架(或货叉)倾角的自然变化量不大于2°。
4)货叉不得有裂纹,如发现货叉表面有裂纹,应停止使用。货叉两叉尖应该等高,两叉尖高度差不得超过水平段长度的3%。货叉由于使用磨损,货叉水平段和垂直的厚度不得小于原值的90%及以下。
(9)专用机械检验
1)升降倾斜油缸。油缸应密封良好,无裂纹和漏油现象。油缸应达到额定的工作压力和动作时间,倾斜油缸应灵活可靠地使属具倾斜;升降油缸应能平稳地升降属具及载荷,支承载荷时,油缸柱塞的回缩量应符合设计规定值。
2)锁止机件齐全,无裂纹、变形。开启、锁止灵敏可靠。
3)专用机具(叉、铲、斗、吊钩、滚、轮、链、轴、销)结构件(门架、扩顶架、臂架、支撑台架)应完整,无裂纹,无变形,磨损不超限,连接配’合良好,工作灵敏可靠。
4)液压系统管路必须畅通,密封良好,与其他机件不磨不碰,液压分配器上必须有铭牌和功能指示牌,液压元件应配合良好,无泄漏。
5)操纵手柄(杆)无变形,轻便灵活,工作可靠。
6)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功能元件齐全有效。
7)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的冲动,应符合设计要求。
4.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
(1)合格: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不超过5项的判定为合格。
不合格:不满足合格条件的判定不合格。
(2)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后,由检验机构对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复检,满足合格条件,判定为复检合格;不能满足合格条件的,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
5.检验前的准备
(1)按被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类别和复杂程度,准备相应的检验工具和仪器。
(2)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3)检验现场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坡度不超过10%。
(4)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5)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车辆,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6)被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安置在适当的位置,避开周围障碍物。
(7)检验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品。
(8)检验人员应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准备齐全。
6.检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1)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支撑地面应平整、坚实,不应在有暗沟、防空洞等地下建筑上面进行检验,坡道的坡度不道过10%。
(2)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场地应有足够的空间,避开周围障碍物。
(3)试验时环境温度须在-15-40℃的范围内进行。
7.场(厂)内机动车辆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应制定车辆检修作业方案,落实人员、组织和安全措施。
(2)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包括: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作业现场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施工项目、任务、方案和安全措施等。
(3)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应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车辆;照明车辆等器材车辆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5)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篦子;盖板等应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6)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7)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8)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9)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10)检修作业个体防护装备要求
1)工作时必须穿合适的工作服、工作鞋。不得带戒指及其他饰物。
2)当使用电钻、切割、焊接、浇筑巴氏合金时,和在空气中含有较多尘屑的地方工作时,都必须使用保护面罩,保护眼镜。
3)在搬运物件时,必须戴上手套,但切勿戴手套接近运动中的器械。
4)当工作场地高度超过2m而有坠落危险时,必须戴上安全帽,安全带必须系在牢固物件上。
8.场(厂)内机动车辆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1)车辆检修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检修人员应熟悉相关的图样、资料及操作工艺。
(2)检修车辆时,并严格执行车辆检修操作牌制度。
(3)确保车辆的安全防护、信号和联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4)检修中应按规定方案拆除安全装置,并有安全防护措施。检修完毕,安全装置应及时恢复。安全防护装置的变更,应经安全部门同意,并作好记录、及时归档。
(5)焊接或切割作业的场所,应通风良好。电、气焊割之前,应清除工作场所的易燃物。
(6)高处作业,应设安全通道、梯子、支架、吊台或吊架。楼板、吊台上的作业孔,应设置护栏和盖板。脚手架、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路,应有防滑措施并经常清扫。高处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帽。
(7)不准跨越正在运转的车辆,不准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不准触及运转部位;不准站在旋转工件或可能爆裂飞出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方进行操作、调整、检查车辆,不准超限使用车辆机具;禁止在起吊物下行走。
(8)出现紧急情况和事故状态时,按有关抢险规程和应急预案处置。
(9)在车底下进行保养、检修时,应将内燃机熄火、拉紧手制动器并将车轮垫起固定牢靠。
(10)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11)装载机铲臂升起后,在进行润滑或调整等作业之前,应装好安全销,或采取其他措施支住铲臂。
(12)在推土机下面检修时,内燃机必须熄火,铲刀应放下或垫稳。
(13)车厢举升后需进行检修、润滑等作业时,应将车厢支撑牢靠后,方可进入车厢下面工作。
(14)保养或检修挖掘机时,除检查内燃机运行状态外,必须将内燃机熄火,并将液压系统卸荷,铲斗落地。
(15)利用铲斗将底盘顶起进行检修时,应使用垫木将抬起的轮胎垫稳,并用木楔将落地轮胎楔牢,然后将液压系统卸荷,否则严禁进入底盘下工作。
(16)车辆经修理后需要试车时,应由合格人员驾驶,车上不得载人、载物,当需在道路上试车时,应挂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试车牌照。
第4篇 场内机动车司机及保洁人员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
天津117大厦工程
施工单位
施工部位
施工内容
场内机动车辆运输及保洁人员道路清扫作业
安全交底
:
一般性内容
一、安全管理目标交底
1、杜绝死亡及伤残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将月工伤事故频率控制在1.0‰以下。
2、全面贯彻执行中建三局、总承包项目所规定的系列安全规章制度、责任制、方案。
3、根据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安全合格率100%,。主要防止“五大伤害”:坍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触电、机械伤害。
4、要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5、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全体人员共同积极作好事故预防工作。
二、现场交底
三、触电事故、机械伤害、高空坠落事故为零。
针对性补充内容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
2、驾驶人员不准穿拖鞋、不准赤脚。
3、保洁清扫人员在现场清扫过程中要精神集中,遇到车辆卸料要尽量躲避让开,同伴之间相互提醒避让,塔吊作业区域严禁清扫人员流动。
职业健康
交底
1、现季节,天气炎热,多补充淡盐水,中午适当休息60分钟。
2、现季节容易犯困,晚上要休息好,保证充足的精力,所有作业人员要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
3、现季节是流行病高发季节,要注意工人卫生,不吃不干净的食物,适时增减衣物。
环境交底
1、现场灰土等粉尘会造成大气污染,要有合理的降尘措施;。
2、现场主要通道、次要通道要洒水降尘;
3、严禁在施工现场随意丢弃生活垃圾,防水材料余物,防止污染土壤;
4、不燃烧垃圾、材料余物等有毒物品,避免空气污染;
5、戒烟、或少吸烟,以免造成火灾及破坏大气层中的氧气;
6、水是不可再生资源,非常珍贵,要节约用水;
7、电需要消耗能源,要节约用电,使用节能灯,上班前应及时将宿舍内照明关闭。
施工现场针对性安全交底
危险因素
1、车辆场内行驶速度过快,造成人员受伤。
2、车辆转弯速度过快,造成翻车。
3、保洁清扫人员躲避车辆不及时,造成人员受伤。
4、车辆驾驶员无证行驶;保洁人员注意力不集中。
防范措施
1、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现场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10km/h;
2、机动车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的限速要求应符合:
(1)道口、交叉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掉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最高时速不能超过15km/h。
(2)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最高时速不能超过10km/h。(3)进出厂房、仓库、车间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最高时速不能超过5km/h。
3,、车辆装载物品不能超过规定高度,不许超出车辆马槽以上五十公分,不许装载施工人员。
4、违反以上规定,除对操作人员进行制止外,并留影像拍照罚款200元。
应急措施
1、发生车辆事故应立即进行施救,但不要随意移动伤者姿势,以免收到二次伤害。同时向项目管理人员报告,拨打急救电话120,对已昏迷人员由现场医护人员或经过专业培训人员实行人工呼吸,等待急救人员抢救。
交底人签名
接受交底
负责人签名
交底时间
作
业
人
员
签
名
第5篇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
1.对驾驶员的一般要求
(1)只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才允许驾驶
机动工业车辆。
(2)机动工业车辆不得载客,除非其上专门配备了可供乘客乘坐的设施。
(3)驾驶员必须特别注意作业环境,包括在附近的其他人员以及固定的或移
动的物体,且必须随时提防行人。
(4)无论车辆起升部件有无载荷,必须禁止任何人通过或站在车辆起升部件
下面。发生人员、建筑物、结构或设备事故必须立即向有关人员汇报。
(5)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修改、增加或拆除车辆零件以免影响车辆性能。
(6)用乘驾式高起升车辆进行高堆垛作业、搬运高的或多件叠装的单元货物
时,必须使用带有护顶架和挡货架的车辆。
(7)用步行式车辆进行高堆垛作业、搬运高的或多件叠装的单元货物时,必须
使用挡货架。
309
2.载荷搬运(起升或堆垛)安全技术
(1)载荷
①工业车辆或工业车辆与属具的联合体(当装有属具时)只允许搬运不大于其额
定起重量的载荷。装有属具的工业车辆的起重量可能小于属具标牌上标出的能力。
②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来增大车辆的起重量。
③在任何时候,特别是在使用属具时,必须注意载荷的操作、定位、固定与运
输,装有属具的车辆在无载时,应作为部分承载来使用。
④只允许搬运排列稳定或安全的载荷。
⑤在搬运重心不能确定的载荷时,操纵车辆时必须特别小心。
(2)载荷的拣取和放下
①货叉间距必须适合被搬运载荷的宽度。
②货叉必须尽可能深地插人到载荷的下方。但注意不得使叉尖碰到载荷以外
的物件。然后货叉必须起升到足够的高度以拣取载荷。
③在搬运高的或多件叠装的单元货物时,必须采用最小的后倾(如可后倾)来
稳定载荷,并应特别小心。
④在放下载荷时,必须小心地下降。如有可能可少许(或有限地)前倾门架,
以便放妥载荷和抽出货叉。
(3)堆垛
①堆垛时门架必须尽量后倾以保证载荷稳定,慢慢地接近货堆。
②车辆靠近和面对货垛时,必须把门架调整到近似于垂直位置,把载荷起升到
稍高于堆垛高度,然后车辆向前移动;或者前移式叉车伸出货叉,降下货叉放下载荷。
③在起升装置已起升时开动车辆,不论车辆空载或满载,都应十分小心、平稳
地操纵制动器。
④必须确保载荷堆垛牢靠。
⑤堆垛后抽出货叉,并把货叉降低到运行高度,在确认道路无障碍后开走车辆。
⑥具有后倾的车辆运行时必须利用后倾以稳定载荷。
(4)拆垛
①车辆慢慢靠近货堆,当货叉叉尖离货堆约0.3m时停下。
②货叉间距必须调整到适合于要搬运载荷的宽度,而且必须检查载荷的重量,
以确保载荷在车辆的起重量范围之内。
③必须垂直起升货叉到可将其插入到载荷下方的位置。
④在起升装置已起升时开动车辆,不论空载或满载,都必须十分小心、平稳地
操纵制动器。
⑤货叉必须尽可能深地插入到载荷的下方,但注意不得使叉尖碰到载荷以外
的物件。然后货叉必须起升到足够高度以拣取载荷。
⑥进一步起升货叉,使载荷正好与货堆脱离。如果门架可后倾,那么货叉必须
适当后倾以稳定载荷。若是前移式叉车,则必须缩回货叉。
⑦在确认道路通畅后,将载荷从货堆上取下。
310
第二篇安全生产技术
⑧载荷必须降低到运行高度,门架最大后倾。当确认道路通畅之后,车辆平稳
地离开。
3.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1)厂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应符合国家交
通标志的现行规定;跨越道路上空的架空管线或其他构筑物与路面之间的最小净
高不得小于5m。
(2)车辆车容整洁,车身调整。车辆装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全车各部位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车辆发动
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启动和停机性能良好;发动机启
动系统、点火系统、燃料系统,润滑系统、冷冻系统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
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4)车辆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
和限压装置。对于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
应有自行制动现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与
规定。
(5)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
(6)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车辆驾驶室必须
视线良好,挡风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或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7)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
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8)蓄电池充电和更换的要求:
①所有蓄电池充电和更换必须由经过培训和指定的人员按蓄电池或车辆制造厂的说明书进行,通常可指定驾驶员担任。
②在为蓄电池充电或更换蓄电池之前,车辆必须正确定位并制动。
③在蓄电池充电区域内必须采取措施以防出现明火、火花或电弧。禁止吸烟。
工具或其他金属物品必须远离未加盖的蓄电池顶部。
④蓄电池上部应保持干燥,接线端子应保持清洁,涂上少许凡士林并正确拧
紧。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同电压、重量或尺寸的蓄电池代替原电动车辆上的蓄电池。
⑤重新安装蓄电池时,蓄电池必须放在车辆的正确位置上。禁止用明火检查
蓄电池的电解液液面。
⑥取用酸坛中的溶液时,必须使用酸坛倾斜装置或虹吸管。稀释浓硫酸配制
电解液时,只允许把浓硫酸加人水中,而不得把水加入浓硫酸中。
4.维护安全技术
(1)维护项目
①所有的机动工业车辆必须根据计划日程,按照下列项目,特别是按制造厂提供的维护说明书进行防护性检查、润滑、保养和维修。
②只有专业维修人员,才允许对工业车辆进行检查、维护、调整和修理。
(2)制动器、转向机构、操纵机构、警示装置、灯光、调节器和起升过载保护装
置必须保持在安全作业状态。
(3)起升和倾斜机构的所有部件及构件必须定期检查,并保持安全作业状态。
(4)安全防护架和安全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并保持安全作业状态。
(5)所有的液压系统都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必须检查油缸、阀和其他类似件,以确保内漏和外漏不会发展到危险的程度。
(6)必须检查和维护蓄电池、电动机、控制器和接触器、限位开关、保护装置、导线和接插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特别要注意电气绝缘状态。
(7)必须检查内燃车辆的排气系统、汽化器的调节器、蒸发器和燃油泵是否有损坏和渗漏。
(8)必须检查充气轮胎的踏面、侧面和轮毂的损坏程度,必须使轮胎保持在制
造厂规定的气压,从对开式轮毂上拆卸充气轮胎之前,必须预先释放轮胎内的气体。
(9)必须检查实心轮胎和金属轮箍或轮毂的粘接情况,必要时,应清除轮胎踏面的杂质。
(10)必须确保所有的标牌、指示牌和标签(图案)字迹清晰。
(11)必须检查燃油系统有无渗漏及所有配件是否完好。液化石油气系统必须用肥皂液进行渗漏检查。燃油系统有渗漏时,车辆必须离开作业现场,只有将所有的渗漏处修补完好之后,车辆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12)未经制造厂批准,不得进行任何设计上的修改,也不得在车上附加任何物体,以免影响车辆的能力和作业安全。
(13)设计用于危险场合和被批准用于危险场合的专用车辆或设备,必须加以特别注意,确保在维护后能保持车辆原有的安全作业性能。
(14)所有更换的零件必须是原型的零件,或至少与原车辆中零件的质量相同,此时标牌和说明书上的内容也必须作相应更改。
(15)工业车辆必须保持清洁以防失火,及时发现松动或有缺陷的零件,保持起升装置和承载装置、踏板、脚蹬和车辆地板清洁,无油脂、油污和污染物等。
(16)检查
①如发现车辆存在任何可成为安全隐患的缺陷、磨损或损坏,则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修复后车辆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②应遵照计划日程对车辆进行防护性维护、润滑和检查,对要求记录的数据必须保存好。
第6篇 机动车驾驶: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
__隧道
施工单位
中__局__铁路
施工部位
机动车驾驶
交底时间
交底内容:机动车驾驶安全技术交底
一、机动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
1、车辆装载与搭人应严格执行交通规则的规定,严禁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驾驶机动车时严禁穿拖鞋。
2、辆时速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前后两车应保持安全距离。行驶中,应随时注意交通标志和道路情况,服从交通指挥人员和信号指挥,不得违反交通规则(条例)。
3、严禁强行超车,禁止在刚超越后立即右驾方向或制动。驾车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在狭路、弯道、下坡、冰雪道路、交叉路口、过桥、交通岗附近、设有禁令标志路段及其它有障碍或视线不清的路上禁止超车。
4、通过交叉路口和岔道应先减速、鸣号,观察人车往来,随时做好制动准备,通过公、铁路平交叉路时,禁止与火车抢道或在铁轨停车。
5、禁止在雨天、雪、雾天、夜间盲目行驶。雨中行驶,应尽量避免靠近路边和采用紧急制动或急速转向。
6、雾天行驶,必须打开黄色雾灯,严禁超车。雾天能见度低于5米时,不得继续行驶,可打开视宽灯停车休息。
7、高速公路行驶应自觉遵守高速公路行驶条例,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停车,遇到车辆出故障,应停在行车道右侧,白天设三角警示牌,晚上开警示灯,并及时通知交警部门。
8、夜间行车前,应预先检查灯光,并特别注意指挥信号和施工信号。
9、严禁机动车熄火、挂空档或踩离合器溜坡。
10、下长坡、陡坡前,应试踏制动器是否有效,下险峻山坡前,须停车检查转向系、制动系及轮胎等。下坡时应挂档,利用发动机阻力控制车速。下坡使用制动器时间较长久时,应停车休息以便制动鼓自然冷却,严禁向高温的制动鼓泼水。平时应认真及时地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工作。
二、安全监控重点和关键部位
重点监控汽车车速、维修保养记录。
三、存在的危险性
机动车驾驶存在倾翻、物体打击、交通事故等危险。
四、防范措施
1、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
2、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
3、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
4、班前不得饮酒。凡是服用含镇定类药物后,不宜参与施工活动。
交底人/时间
复核人/时间
接收人/时间
第7篇 场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较底部位
安全交底时限
200 年 月 日前有效
安全交底人
安全交底工种
场内机动车辆
安全交底内容
1.现场内驾驶机动道车辆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未经交通部门考试发证的严禁上公路行驶。
2.作业前检查燃油、润滑油、冷却水充足,变速杆应在空挡位置,气温低时,视情况加热水预热。
3.发动后应空转5—10min,待水温生到400c以上时方可一挡起步,严禁二挡起步和将油门踩到底的操作。
4.开车时精神要集中,行驶中严禁载人、不准吸烟、打闹玩笑。睡眠不足和酒后严禁作业。
5.运输构件宽度不得超过车宽,高度不得超过1.5m(从地面算起)。运输混凝土时,混凝土的平面应低于斗口10cm,运砖时,高度不得超过斗地面,严禁超载行驶。
6.雨雪天气.夜间应低速行驶,下拉时严禁空档滑行。
7.在坑槽边缘倒料时,必须在距0.8—1m处设置安全挡掩(20cm_20cm的木方)。车在距离坑槽10m处即应减速至安全挡掩处倒料,严禁骑沟倒料。
8.翻斗车上坡道(马道)时,坡道应平整,宽度不得小于2.3m以上,两侧设置防护栏杆.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9.检修或班后清洗车时,必须熄火并拉好手制动。
10.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接受人签字:
施工班长:接底日期:年 月 日
1、班组在每日工作前,班长要在布置工作的同时,学习安全交底,学习后的施工人员签字确认。班组根据当天的具体情况布置安全注意事项。2、交底人应为施工员,本表一式两份。项目部一份,班组留一份。
第8篇 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加强对场内机动车辆和交通安全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规定。
(1) 车辆管理:
①交通车辆(包括轿车、混凝土运输车、翻斗车等)必须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牌号和行驶证,方准行驶。场内机动车辆(包括运梁车、装载机、叉车等)必须经质监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②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车辆台帐,每月进行检查一次,做好记录,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必须停止使用。
③机动车辆照明灯、刹车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可靠,技术性能良好,严禁带病行驶。
④场内交通限速为5公里/小时,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角处要慢速、谨慎,驾驶室按规定坐人。
⑤车辆必须明确主车司机,严禁无证人员驾驶。
⑥车辆停放不得影响场内交通安全。
(2) 驾驶人员:
①驾驶员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②交通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场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质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驾驶。
③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
④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严禁将车辆交给无操作证的人员驾驶。
⑤遵守交通管理规则,禁止超速行驶及酒后开车乱停乱放。
⑥驾驶员要服从物机部门、安全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做出显著成绩和违章驾驶及造成事故者分别按项目部“安全奖惩制度”处理。
第9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核查工作,加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的条件、考核、注册、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审查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注册、使用和日常管理,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二、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满2年;
2.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满5年。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
(三)担任组长的审查员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具有较强的现场条件核查技能和丰富的核查经验。
三、考核
(一)现场条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标准。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适用范围,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
(五)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四、注册
(一)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查员注册。
(二)审查员注册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审查员申请表,见附件1;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给予注册,发放审查员证书,见附件7。
(四)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申请注册。
(五)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注册。
五、职责
(一)审查组长职责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对核查工作的质量负责。其职责如下:
1.分配审查组各成员工作,合理编制现场核查计划,严格按程序组织策划现场核查活动;
2.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组织实施现场核查活动,组织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核查情况;
第10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一、法人资格
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经营
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当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人员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一)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
(二)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检验技术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检业务;
(2)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
(3)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
(4)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
(5)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
3.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
(2)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3)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及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
(4)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登录员应当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
(5)引车员应当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6)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4.设备维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原理的一般知识;
(2)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具备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知识,能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校准。
5.网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具备计算机及其网络维护、管理、维修等相关知识;
(2)可以由其他检验技术人员兼任。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
(二)技术标准
1.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下列必备标准:
(1)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相应的修改单;
(2) gb 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2.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车辆安全、环保有关的相关标准,见附件1。
3.安检机构应当具有的检测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2。
4.安检机构应当关注机动车安全标准的现行有效性,及时收集有效版本并采用。
(三)管理制度
1.安检机构应当制定下列制度并执行:
(1)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2)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3)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4) 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或者制度;
(5) 检验事故分析报告程序或者制度;
(6) 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等程序或者制度及保密制度;
(7) 检测车间管理制度;
(8) 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制度;
(9) 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2.安检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检验结果的管理
1. 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签字齐全、完整。
2. 复检或者路试记录、报告也要作为检验结果一并保存,确保检验结果可追溯。
五、检测仪器设备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活动所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汽车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固定式,摩托车检验可以采用移动式。固定式的检测仪器设备通常组成检测线。
第11篇 探讨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的应用
机动车的检测水平关系着机动车车况和机动车安全系数。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中应用计算机互联网技术,提高了检测的质量,避免了传统的检测的繁杂程序,大大的提高了检测的效率。本文主要针对计算机互联网检测系统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中的应用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机动车车辆的数量逐渐上升,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带来了巨大的工作量。因此,要提高机动车的安全系数,提高机动车安全检测的质量,减少检测所耗费的时间,就需要加大对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在机动车安全检测中的研究力度,提高互联网技术检测的水平和质量。目前,我国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主要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负责,以由传统的检测手段向自动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计算机互联网检测系统
机动车检测技术在国外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1)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单机架次设备的操作阶段;2)20世纪60-80年代出现的机械设备跟电气设备结合的机电一体化阶段;3)20世纪80-90年代出现的汽车网络化、智能化检测阶段;4)本世纪以来出现的汽车故障自诊断系统和汽车自带检测系统的阶段。而我国出现汽车检测系统是在上世纪的80-90年代,先后经历了手动线、半自动线、全自动计算机控制阶段。上个世纪的90年代中期,计算机网络技术逐渐被应用在机动车的检测中,在检测装置中设置了管理网络系统、计算机安全性能测控装置,利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来实现整个检测过程,包括自动化检测,全自动管理、全自动财务结算等工作,不但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工作量的投入,同时降低了工作成本。
计算机互联网检测系统的功能
现代的互联网检测技术指的是通过一定的规则跟需要检测的机动车进行连接,然后进行数据信息的获取、分析、传输和控制管理等,并将所分析的结果进行保存,完成检测报告,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提供一定的数据信息,进行综合的评定和判断。该检测系统主要由计算机、网络适配器、网络集线器、测控设备和通讯的接口等构成,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实施,并通过一定的流程进行机动车安全的技术检测。
在检测中该检测系统主要涵盖的主要功能有:线外检验结果录入功能、项目测控功能、路试结果录入功能、故障自诊断功能、现场监控功能、信息登录功能、调度功能、主控功能、数据分析及管理功能、设备标定功能等。
2.1.登录功能,通过登录的子系统平台,将受检车辆的参数录入检测系统,其中需要登录的信息包括:车主的基本信息,车辆的基本情况的数据和受检信息等,以及车辆的必要参数,然后将采集的数据保存在信息的存储部分,通过网络传送给车管部门,车主通过车管部门来获取受检车辆的检测信息。
2.2.线外检验结果的录入,线外检验的工作内容就是对受检车辆的底盘的动态情况和外观等进行检验,联网系统可以进行这些项目的录入,在对其数据信息进行检验和判定的同时还要记录检验人员的信息。
2.3.调度功能,在完成各项参数的录入后,开始由子系统进行调度工作,合理的安排上线的车辆。其中调度分为在线应急调度、检测无序性调度、工位调度任意的配置等功能。
2.3.1.工位调度,工位调度检测没有必要按照顺序进行检测,可以任意的选择需要检测的工位,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同时可以将工位进行屏蔽处理,如果某工位产生故障时,其他的工位可以正常检测,不受该工位的影响,提高了检测的效率。
2.3.2.检测无序性调度,能初复检,实现有序报检,而检测时无需按照顺序,自动分配检测顺序,提高了检测操作的选择性。
2.3.3.在线应急调度,具有随时检测任意项目和任意次数的功能,在线时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任意性的检测,无需按照顺序。
在检测过程中,如果检测系统因停电或者电源中断的情况而引起系统检测失效,在系统恢复后,这些数据可以继续保留,所有的检测单元和业务接点都依旧按照检测的顺序进行,保持数据检测的安全性、连续性和有效性,提高了检测技术的检测水平,增强了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功能。
2.4.项目测控功能,检测过程中,检测线测试的核心单元就是工位机上的测控子系统,在检测中需要高度重视,该工位可以将检测的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处理,然后将得到的数据结果保存,根据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项目的分析和判定。
2.5.主控功能,主控模块是整个检测系统的核心项目,主要检测工作在主控计算机中完成,该计算机需要具备高性能的特点,在该主模块中进行的检测项目有全线的调度和控制,数据信息的储存和合成,然后在主模块中打印出检测的报告内容。
2.6.数据管理,数据的检测管理是指在完成检测工作之后,将数据保存计算机的存储系统内,在任意的一台计算机上都可以进行数据信息的搜索和查询,但在特别的设置上数据查询是受限制的。
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的安全应用
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中应用广泛,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提供了方便,但在检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出现,减低了信息管理的安全性,其中影响其安全性的因素有:存取控制、身份验证、数据的完整性、恶意窜改、数据机密性等。
3.1.入侵检测
为了保证系统检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就需要在关键的环节设置一些检测系统,来控制非法入侵,提高网络系统的可靠性,对网络进行实时性的检测。
3.2.访问控制
系统管理管理中难免会存在漏洞,很多用户就会钻系统的空子,采用非法的身份凭证进行登录和操作。因此,必须要对系统进行统一管理,设置访问控制环节,保证登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统一集中管理用户的身份数据,并在控制环节设置防火墙和密码,实行网络划分,对用户的访问进行控制和隔离。
3.3.容错容灾,为了避免因突发事件而给系统造成的毁灭性的的损失,就需要将系统的服务器设置为双工运行,也可以采用磁盘阵列的技术来处理,如果出现系统故障,系统会自动的切换到备份功能,同时发出警报,保证整个系统的整体稳定性,并及时对损坏的数据进行及时的恢复。
3.4.漏洞扫描,系统运行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漏洞和“后门”等,并且很难发现这些漏洞,导致系统出现差错。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对检测的操作系统、网络设备的设置情况和数据库系统等进行安全扫描,避免漏洞的发展和扩大,并及时修复漏洞。
3.5.病毒防范,网络接入就会很容易被木马和病毒攻击,因此需要在系统中配置多方位的防毒软件,多角度、多层次的进行检测和监督,减少网络的薄弱环节,提高抵御病毒的侵袭能力,产生对抗能力和较高的免疫力。并在主机和客户机上装配防病毒软件,有效的将病毒清除掉,保证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成熟,为检测技术带来了方便,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中应用了计算机互联网技术,提高了检测的质量,避免了传统的检测的繁杂程序,大大的提高了检测的效率。降低了检测成本。
第12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要求
1.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5.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6.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7.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9.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10.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11.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12. 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13.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14.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15.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16.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17.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18.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19. 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0.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1.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22.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23. 车辆在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24.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25.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6.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海参、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27. 传动轴方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28.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29.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30.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32.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3. 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4.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13篇 机动车司机: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内容:
1、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交通管理规则》。
2、严禁酒后开车,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驾驶室内不准超员乘座。
3、执行“两检一保”制度,即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休息时保养,作到安全行车。
4、谨慎驾驶关键地段作到一慢二看三通过,文明驾驶作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5、不准超速行驶,不准开“英雄车”,“斗气车”,“玩笑车”。
6、要选择安全适当的地点停车,不准乱停乱放车辆,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时,应做到拉紧手刹器,拔下开关钥匙,锁好车门。
7、按时保养车辆,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8、经常注意储油量,加油时要严格执行规定,严禁火种接近。
9、适时对车子进行清洗,保持车内外清洁。
第14篇 机动车驾驶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
__隧道
施工单位
中__局__铁路
施工部位
机动车驾驶
交底时间
交底内容:机动车驾驶安全技术交底
一、机动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
1、车辆装载与搭人应严格执行交通规则的规定,严禁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驾驶机动车时严禁穿拖鞋。
2、辆时速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前后两车应保持安全距离。行驶中,应随时注意交通标志和道路情况,服从交通指挥人员和信号指挥,不得违反交通规则(条例)。
3、严禁强行超车,禁止在刚超越后立即右驾方向或制动。驾车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在狭路、弯道、下坡、冰雪道路、交叉路口、过桥、交通岗附近、设有禁令标志路段及其它有障碍或视线不清的路上禁止超车。
4、通过交叉路口和岔道应先减速、鸣号,观察人车往来,随时做好制动准备,通过公、铁路平交叉路时,禁止与火车抢道或在铁轨停车。
5、禁止在雨天、雪、雾天、夜间盲目行驶。雨中行驶,应尽量避免靠近路边和采用紧急制动或急速转向。
6、雾天行驶,必须打开黄色雾灯,严禁超车。雾天能见度低于5米时,不得继续行驶,可打开视宽灯停车休息。
7、高速公路行驶应自觉遵守高速公路行驶条例,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停车,遇到车辆出故障,应停在行车道右侧,白天设三角警示牌,晚上开警示灯,并及时通知交警部门。
8、夜间行车前,应预先检查灯光,并特别注意指挥信号和施工信号。
9、严禁机动车熄火、挂空档或踩离合器溜坡。
10、下长坡、陡坡前,应试踏制动器是否有效,下险峻山坡前,须停车检查转向系、制动系及轮胎等。下坡时应挂档,利用发动机阻力控制车速。下坡使用制动器时间较长久时,应停车休息以便制动鼓自然冷却,严禁向高温的制动鼓泼水。平时应认真及时地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工作。
二、安全监控重点和关键部位
重点监控汽车车速、维修保养记录。
三、存在的危险性
机动车驾驶存在倾翻、物体打击、交通事故等危险。
四、防范措施
1、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
2、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
3、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
4、班前不得饮酒。凡是服用含镇定类药物后,不宜参与施工活动。
交底人/时间
复核人/时间
接收人/时间
第15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制定本规范。
二、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检验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
1.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2.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监督抽查。
3.及时组织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抽查。
2.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比对试验,督促安检机构保持必要的检验能力。
3.通报安检机构监管信息。
4.及时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5.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报告。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管理人员的要求
(一)依法进行安检机构的受理、审查、批准。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对安检机构进行许可。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员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除非现场能及时完成更改的。
(四)在办理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及时查处并报告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积极查处无证安检的行为。
五、安检机构的职责和守则
(一)安检机构的职责: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2.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3.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遵守保密规定;
5.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
6.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7.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8.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9.建立严格的报告审批制度,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网;
11.积极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安检机构守则: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2.不得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4.不得出具虚假检测结果;
5.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6. 不得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7.不得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8.不得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索要或者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
9.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六、主要监管方式
(一)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检查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有关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
(二)对安检机构的监管方式主要有: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组织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调查处理投诉案件,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等。
1.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安检机构检验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应当一致,若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不一致,应当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已实现联网监察安检机构的地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抽查。
2.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主要检查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检验项目的齐全性和检验结果判定的准确性;检查检验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检查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准确度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检查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正确、规范、保存完好。针对问题突出的有关项目组织开展的检查。可针对审查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部门、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的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就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如检查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是否有出具虚假数据的情况,是否有漏检、少检项目或不检车只收费的情况等。
3.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考察安检机构检验水平。
4.审核年度工作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组织对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反映安检机构的有关变化、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和检查等情况,包括:
(1)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2)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3)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4)检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人员变更情况;
(5)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走访、电话、征求意见表、座谈会的方式保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被检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征询他们对安检工作的建议,就安检机构的检验流程、检验质量等诸方面广泛地听取意见,并及时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反映的问题一经核实,均要求安检机构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
6.调查处理投诉案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案件时,应当及时做好记录、调查、处理、存档工作。重大案件应当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查情况属实时,应当对产生的原因、案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依法对责任机构进行处理。
7.联网监察: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对安检工作进行适时、有效监管。通过联网系统的实时监测功能,检查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检测情况,检查对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现行有效检验标准的执行情况;查阅检验报告;抽查是否存在不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检验的现象。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
(三)监督检查中尽量避免影响安检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安检机构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六)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机构的代表签字确认。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归档,并保存3年。
八、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安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当向组织检查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当对安检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四)对依法撤消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五)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被撤销后,必须立即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九、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查处范围:
1.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安检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3.安检机构超出许可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5.不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7.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者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8.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9.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10.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检验信息的;
11.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12.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13.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缴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
14.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二)对无证从事安检的责任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获证安检机构未在检验报告上标明检验资格许可证编号和未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检验专用章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安检机构,应当组织安检机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学习,重新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检验资格考核。
十、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检验资格许可,但是撤销检验资格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
6.安检机构不履行职责、违反安检机构守则,情节严重的;
7.依法可以撤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1.被许可人不再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检验资格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3.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7.对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十一、其他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
十二、机动车安检机构对机动车安检许可、行政处罚的异议
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