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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安全管理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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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安全管理

第1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22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安全管理。

3定义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易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

4职责

4.1 企业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上船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回收,并做好记录;

4.2 企业各工区/车间负责领取、位移、使用危险化学品,负责做好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领用后的安全管理;

4.3 企业工程主管、项目经理和安全主管负责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使用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5管理要求

5.1 企业存放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合理选择存放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放安全,比如:遮阳、通风等措施。

5.2 工区/车间应按规定领用危险化学品,并做好保存工作。

5.3 凡上船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审批制度,并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审批申请单各企业可参照附件1进行制定。

5.4 堆放危险化学品处,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并按规定拉设禁区和配置灭火器材。

5.5 危险化学品堆放处周围3米范围内不准有热工作业。

5.6 明火作业的火星有可能涉及的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彻底清除。

5.7 严禁带火种进入密闭的油漆储存场所,领用油漆时,一律需关闭手机、bp机,身上不准带有火柴、打火机等火种。

5.8 危险化学品堆放点上方,严禁架设天然气(乙炔)管、电焊线、电缆线等。

5.9 危险化学品堆放点,附近3米内不准放置电焊机、变压电箱。

5.10 施工结束,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盒、桶、瓶应及时回收、清理下船,放置在安全安全区域。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3篇 重大危险作业 专项安全管理方案

一、主要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

5、《龙门架及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

6、《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7、《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1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1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

1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13、《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96

1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15、《安全帽》gb2811—89

16、《安全带》gb6095—85

17、《安全网》gb5725—97

18、《安全标志》gb2894—96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0]189)

21、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各部门及项目部开工前确定、选择识别范围,结合自身特点识别危险源,按经验判定风险级别,填写《危险源调查表》,报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组织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小组,按评价准则进行评价、归纳,整理成《危险源评价表》,最后形成《重大危险源清单》。

《危险源调查表》、《危险源评价表》、《重大危险源清单》,由安全管理部编制,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部门审核后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各部门、项目部的危险源管理方案由各部门、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由主管领导或项目经理审批,并根据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和响应预案。

各部门及项目部要随时对作业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在安全日记中予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安全管理部每月一次对各部门及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情况进行检查。作业班组在每天上班前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交底,组织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点时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当发生事故,应对危险源进行重新识别、评价。

各部门及项目部对在有粉尘、强噪音、光、放射、震动等特殊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发放和使用劳保用品,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方法

(一)、安全管理

1、目标、指标: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度落实

2、主要措施

1)、公司各层次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2)、公司各层次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逐层次严格管理。

3)、公司各层次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并逐层考核

4)、建立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认真执行。

3、启动时间:项目开工时间;完成时间:项目竣工时间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执行部门:公司各部门、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公司各层次部门经理、项目经理

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

主管领导:公司副总经理

5、费用:依据各项目部的特点分别制定

(二) 防止倾覆事故的管理

1、目标、指标:杜绝大型机械拆装、脚手架搭拆发生倾覆事故

2、主要措施

1)、制定大型机械(塔机、人货电梯)拆装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送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2)、对机械拆装的全过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大型机械拆装应由有拆装资质的队伍拆装,拆装人员应该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拆装全过程应派专人监护。

5)、拆装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说明中拆装工序拆装,严禁违规操作。

6)、大型机械组装结束后,应先进行自检查,试运转后请当地主管部门检测合格后,挂牌运行。

7)、根据工程情况和选用脚手架的类型,编制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8)、各种不同类型的脚手架应按各类脚手架搭设规范进行搭设和验收。

9)、在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应注重架体与建筑结构的拉结,杆件间距与剪力撑的设置,脚手架与防护栏杆,悬挑梁及架体稳定,脚手架荷载,制作组装,安全装置和验收与交底等几个重大环节,保证脚手架安全可靠。

10)、各类脚手架搭设完成后,项目部应组织技术、安全部门验收。

11)、暴风雨,防汛期间,应组织对脚手架的专项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做好排水工作。

4、起动时间:每次装拆前及装拆过程;完成时间:拆除完成

5、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执行单位:设备部、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设备部经理、项目经理

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设备部

主管领导:公司副总经理

5、费用:依据各项目部的特点分别制定

(三)、防止坍塌事故的管理

1、目标、指标:杜绝发生模板安拆、基坑坍塌事故

2、主要措施

1)、模板、大模板施工前应首先进行结构设计,保证模板能承受各类荷载。

2)、模板、大模板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3)、施工中,应对各类模板、大模板吊运、安装、砼振捣过程,模板支撑系统,模板存放、模板验收、作业环境等和模板拆除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安装和拆除大模板,吊车司机与安装人员应经常检查索具,密切配合,做到稳起、稳落、稳就位,防止大模板大幅度摆动,碰撞其他物体,造成倒塌。

5)、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械、机具或其他物料在楼层或屋面的堆放数量和重量,以避免产生过大的集中荷载,造成楼板或屋面断裂坍塌。

6)、各种模板支撑,必须按照模板支撑设计方案要求,立杆、横杆间距必须满足要求,不能减少和扩大,特别是采用木支撑施工法,防止模板砼施工时坍塌。

7)、在各类模板、大模板拆除时,应按模板拆除安全技术规程执行,不得成片撬落或拉倒。

8)、根据土质和周边的情况编制深基础围护技术措施。

9)、根据区域基础施工状况,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及专家论证。

10)、进行深基础支围措施安全技术交底。

11)、基坑、井坑的边坡和支护系统应随时检查,发现边坡有裂痕,疏松等危险征兆,应立即疏散人员采取加固措施,消除隐患。

12)、注重坑边荷载,基坑四周不得堆放积土、积土应及时清运,且周边不得堆放材料和大型机械。

13)、挖掘土方应按方案要求逐层施工,不应一次开挖过深,并做好排水措施。

3、起动时间:项目开工时间;完成时间:项目竣工时间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执行单位: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项目经理

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

主管领导:公司副总经理

5、费用:依据各项目部的特点分别制定

(四)、防止物体打击事故的管理

1、目标、指标:杜绝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

2、主要措施

1)、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2)、高处作业时禁止向下方抛物。

3)、室内清理的固体废物应袋装吊下,严禁抛洒。

4)、凡吊装物体(钢材、砖、钢模、钢管等)应捆绑牢固,并有专人司索、指挥。

5)、大型机械拆装作业的配件、工具等应装入工具袋防止落物。

6)、凡拆除的脚手架钢管、井架角钢等应递送至地面,脚手架、模板上的工具、机具、材料应放置稳妥,防止落下。

7)、加强施工过程的检查,防止落物伤人。

3、起动时间:项目开工时间;完成时间:项目竣工时间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执行单位: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项目经理

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

主管领导:公司副总经理

8、费用:依据各项目部的特点分别制定

(五)、防止触电事故的管理

1、目标、指标:杜绝发生重大触电伤亡事故

2、主要措施

1)、工程项目必须编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实行tn-s系统,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三级保护,一机一闸。使用标准配电箱,动力箱与照明分开设置。

2)、线路架空或埋地铺设,不准把支线架在钢管脚手架上和其他导电体上,现场照明不准使用护套线。

3)、砼振动器的电源线,严禁在钢筋网上拖拉,以免钢筋丝穿进电源线,造成传电在钢筋上,发生重大触电事故。

4)、未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不准操作电工作业,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5)、地下室和潮湿的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6)、现场电源接头用绝缘胶布包扎良好,接头不能放在潮湿地上和水中,不得使用破皮、老化电缆线。在车辆进出的过道处和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要加套管保护。

7)、配电箱内的破损电器要及时更换,接线不能搭设或采用线头直插,不准把出线直接接在漏电保护器上。

8)、做好各类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接地或接零保护,防止发生漏电。

9)、在施工工程外侧与边缘有外高压电线,安全距离小于最小规定要求的,要加屏障遮护,用围栏或防护网进行防护,防止塔吊、脚手架以及长钢筋等触及高压线发生事故。

3、起动时间:项目开工时间;完成时间:项目竣工时间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执行单位: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项目经理

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

主管领导:公司副总经理

5、费用:依据各项目部的特点分别制定

(六)、防止高处坠落的管理

1、目标、指标:确保不发生高处作业坠落事故

2、主要措施

1)、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规定对深基础临边、模板支撑、脚手架搭拆、四口五临边、卸料平台,各类大型机械拆装和运行中的环节进行防护,并对防护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2)、搭设外脚手架、吊蓝架、挑架等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方案,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详细向参加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架子搭设完成以后必须有公司安全管理部参加验收或分段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3)、不准任意拆除和改变各类防护网,栏杆,安全门和隔板等防护设施。

4)、高处作业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不准攀爬架子上下,不准酒后作业。5)、施工外脚手架作业层外侧必须设双层防护栏,架子外侧用密目安全网全封闭,接口封严。 脚手板必须按规定要求铺设,不得漏铺,不得有探头板,架子离墙间距不大于20cm。

6)、吊篮作业人员必须系挂安全带,上下吊篮不准从窗口攀爬。升降吊篮时,要把安全带系在保险绳上,其他人员撤离吊篮,升降吊篮必须同步进行。

7)、对吊篮的钢梁和钢丝绳的受剪部位要有保护,预埋吊环,要经常检查,发现有裂纹,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吊环严禁使用螺纹钢。

3、起动时间:项目开工时间;完成时间:项目竣工时间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执行单位: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项目经理

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

主管领导:公司副总经理

5、费用:依据各部门、项目部的特点分别制定。

(七)、防止火灾事故的管理

1、目标、指标:杜绝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2、主要措施

1)、实行动火批准制度,经批准后动火。

2)、指派专人进行监护,适时督查。

3)、在施焊时,将楼层气焊点周边洞口堵塞防止焊渣掉落。

4)、作业结束后,有专人清扫焊渣,消除火灾隐患。

5)、制定消防责任制、管理制度,划分消防责任区,落实到人。

6)、对食堂、宿舍、办公场所、电焊气割作业、涂漆、喷漆、木工操作间、配电间、沥青熬炼场所、危险品库、库房、使用喷灯卫生间防水作业,高层施工区楼层内以及可能发生火灾的危险场所,按规定配备满足防火要求的消防器材并落实到人。

7)、高层办公区、高层施工区设置灭火专用的高压水泵,每个楼层设置满足防火要求的消火栓和水龙带。

8)、针对季节性特点,制定季节性特别是冬季施工的防火措施。

3、施工现场:起动时间:项目开工时间;完成时间:项目竣工时间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执行单位: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项目经理

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

主管领导:公司副总经理

5、费用:依据各部门、项目部的特点分别制定。

(八)、防止机械伤害事故的管理

1、目标、指标:杜绝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2、主要措施

1)、各种机械的传动部分必须要有防护罩和防护套。

2)、现场使用的圆锯应相应固定。有连续二个断齿和裂纹长度超过2公分的不能使用,短于50cm的木料要用推棍,锯片上方要安装安全挡板。

3)、木工平刨口要有安全装置。木板厚度小于3公分,严禁使用平刨。平刨和圆锯不准使用倒顺开关。

4)、使用套丝机、立式钻床、木工平刨作业等,严禁戴手套。

5)、砼搅拌机在运转中,严禁将头和手伸入料斗察看进料搅拌情况,也不得把铁锹伸入拌筒。清理料斗坑,要挂好保险绳。

6)、机械在运转中不得进行维修、保养、紧固、调整等到作业。

7)、机械运转中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或把机械交给别人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作业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作业。

8)、打夯机要二人同时作业,一人理线,操作机械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严禁在机械运转中清理机上积土。

9)、使用砂轮机、切割机,操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严禁用砂轮切割22#钢筋扎丝。

10)、操作钢筋切断机切50cm以下短料时,手要离开切口15cm以上。

11)、操作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械、砼搅拌机、砂浆机等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坚持十不吊。

12)、加工机械周围的废料必须随时清理,保持脚下清,防止被废料拌倒,发生事故。

3、起动时间:项目开工时间;完成时间:项目竣工时间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执行单位: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项目经理

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

主管领导:公司副总经理

5、费用:依据各部门、项目部的特点分别制定。

(九)、防止职业病危害的管理

1、目标、指标:杜绝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主要措施

1)、严格控制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工艺、设备及原材料的使用,以从源头消除、减轻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

2)、按规定发放口罩、防护镜、防护罩等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3)、不得招收或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从事其禁忌的特殊作业。

4)、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5)、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要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设施。

6)、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应针对具体危害特点进行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

7)、每年对特殊作业岗位的职工进行一次全面体检。

3、起动时间:项目开工时间;完成时间:项目竣工时间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执行单位: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项目经理

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

主管领导:公司副总经理

5、费用:依据各部门、项目部的特点分别制定。

(十)、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疾病的管理

1、目标、指标:杜绝发生事物中毒、传染疾病事故

2、主要措施

1)、各部门项目部食堂应根据“食堂卫生管理”的规定不断完善管理,确保食物卫生。

2)、食品原料要做到防尘、防蝇、防污染源污染。

3)、不得采购制售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异味或《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生熟要分开存放,采购的各类果蔬要经洗净,各种食品要烧熟煮透,杜绝事物中毒。

5)、不准私建土煤炉、土电炉取暖,不准在室内用干材、煤炭、焦碳等材料取暖和煤气做饭,以免发生火灾和中毒。

6)、保持办公、施工、生活场所保持卫生、通风,有消毒措施。污染物处置按程序文件中《环境运行控制程序》执行。

7)、经常开展卫生习惯的教育,杜绝随便吐痰、随地大小便、随便扔垃圾的恶习,提倡勤洗手、勤洗澡的良好风气。

8)、公司、项目部公共食堂餐具有高温消毒措施。

9)、职工宿舍、职工浴池、厕所有通风消毒措施。

10)、施工现场的饮用水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施工现场茶水供应杜绝公用茶具。

3、施工现场:起动时间:项目开工时间;完成时间:项目竣工时间

办公区域:起动时间:2007年 月 日;完成时间:2007年 月 日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执行单位:综管部、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综管部经理、项目经理

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

主管领导:公司副总经理

5、费用:依据各部门、项目部的特点分别制定。

四、 公司各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预防知识,加强个人防护,开展群众性的防治工作。

五、 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要采取通风法、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六、 对施工现场易产生粉尘、焊接弧光、噪声、苯类等有害因素,加强监测管理,配备齐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需加强对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教育,合理安排员工休息,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防止有害物质进人体内。

七、 采购设备和材料,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八、 在公司的各项生产活动中,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卫生制度,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要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

第4篇 建筑工程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强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建筑施工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附件1;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的一般范围见附件2。

第四条 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气候和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在开工前识别并编制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等在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清单名录和安全管理措施。清单名录中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出现的施工阶段、潜在的危险因素、防控措施以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清单名录应经责任人签字。

第五条 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动的,应将变更或变动后增加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企业审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六条 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七条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应当逐一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

在办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安全管理技术力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总包施工单位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第八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按照《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湘建建〔2009〕304号)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以及修改完善、重新编制和重新组织专家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附件3。

第九条在施工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的安全防护方案及相应保证措施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具体安全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

第十条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施工人员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停工措施,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一条应当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对其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建立管理台帐,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相应管理人员)每星期开展一次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到位。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总包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组织整改到位。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针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每天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工作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或报告,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参加总包施工单位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

第5篇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我局所有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提交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部门备案。

第四条各单位应成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以下简称专项方案)审查小组,小组成员至少 5 人,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施工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五条专项方案编制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及企业管理制度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加强专项方案的管理。

1、子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的专项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并审核后,报子公司专项方案审查小组审核,子公司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专项方案应在子公司备案。.

2、局分公司(事业部)所属工程项目的专项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并审核后,报分公司(事业部)专项方案审查小组审核,工程局授权分公司(事业部)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专项方案应在分公司(事业部)备案。

3、子公司用工程局资质承揽项目的专项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并审核后,报子公司专项方案审查小组审核,工程局授权子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专项方案应在子公司和工程局备案。

4、当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工程局所属项目的专项方案由工程局审批时,由子公司或分公司(事业部)技术负责人组织专项方案审查小组进行审核,工程局审批通过,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专项方案应在子公司或分公司(事业部)、工程局备案。

5、工程局用总公司资质承揽项目的专项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由工程执行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专项方案审查小组审核,工程局审批通过,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专项方案应在执行单位和工程局备案。

第七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除按本办法中第六条的规定外,必须组织政府专家库中专家论证。对一些特殊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组织工程局专家(不少于 5 人)进行论证,专项方案完善后,再组织政府专家库中专家论证。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经理应组织生产人员严格按批准后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九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条 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有关人员并会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一条 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检查。各单位技术负责 人和技术、项目管理、安全部门应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项目经理应组织技术、生产、安全、质量负责人加强检查。

第十二条 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的情况,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信息,必须进行信息反馈,按编制审核程序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专项方案备案制度,批准实施的专项方案应在单位技术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实施过程中,当与国家、地方的规定要求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地方的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工程局原《关于加强落实'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技术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中建六科[2005]222 号)废止。

附表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表(样表)

附表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表(样表)

附表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清单(样表)

第6篇 安全管理缺陷危险因素分析

1、若拟建项目没有设置安全管理组织,缺乏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安全队伍,存在的安全隐患将任其扩大,既不能预防事故发生,更不能在发生事故后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2、若拟建项目没有专门的或义务消防队,发生事故时将来不及阻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因此,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组织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3、若拟建项目缺少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缺乏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防火、设备检修管理、动火审批、事故报告、进出车辆人员管理、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及使用等制度,没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奖惩制度,不搀照工艺操作规程制定各岗位的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且事故发生后,若缺乏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将会使事故损失扩大,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4、若拟建项目缺乏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或预案等,将会产生各级各类安全管理人员职权不明、责任不清的结果,使安全工作无法落实;不根据《氧气站设计规范》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或其它相关的国家规范制定相关的管理或检验制度,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操作、安全预防和安全管理制度的约束,则生产过程随时都可能因违章操作行为而导致事故发生,将会使事故损失扩大,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5、以往发生的安全事故中,有很大比例均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和安全管事人员的安全管理缺陷。

1)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主要表现在:

(1)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失误;

(2)人员未经培训合格就上岗、不熟悉操作规程或不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3)各作业环节之间,在缺乏联络和衔接的情况下擅自操作;

(4)思想麻痹、粗心大意等等;

(5)疲劳作业、醉酒上岗、从事禁忌作业、带病上岗等。

2)安全管事人员的安全管理缺陷主要表现在:

(1)未制定严格、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执行力度不够;

(2)对输送中的物质性质以及有关储运安全知识缺乏了解;

(3)对设备、设施及工艺系统的安全可靠性缺乏认真的检验分析和评估;

(4)对储罐、接头、管道及附件存在质量缺陷或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检查和治理;

违章作业也是安全管理不善造成的。如果安全管理不善,就有可能发生介质泄漏、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

第7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法人代表:

1、法人代表是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负总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列入本公司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确保工作不受影响。

4、建立自上而下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网络,层层签订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5、年终要严格进行考核、奖惩兑现。

二、总经理:

1、总经理是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2、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增强安全管理意识,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健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队伍配齐、人员到位,必要的设施设备、工作经费配足。

4、落实专人管理、专用库房、双人双锁和如实登记进出库房等规章制度,确保按合法用途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生产非法产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开展经常性的安全自查、自纠,建立巡查记录制度,重点部位做到每日巡查,认真抓好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遏制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有专人负责、有记录、有落实、有整改措施,并及时进行整改,通过整改达到无隐患的目的。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采取有效监控措施。隐患整改完毕后要有完整的报告。

6、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认真抓好安全技能培训工作,营造安全氛围,提高安全意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率达100%,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7、制定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以及被丢、盗、抢等方面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实施和演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组织施救,保护事故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处理安全事故。

8、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各项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抓好落实。

三、安全生产科(责任人:科长)

1、 在公司法人代表及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监督、检查各科室、坑口、选厂、作业组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2、宣传、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组织制定本公司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抢险预案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员、操作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负责监督劳动防护用品合理的发放和使用。

5、研究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监督、督促各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6、按照各项事故管理的要求进行安全事故的汇报,并监督、组织公司内的事故调查工作;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人员、设施、物资并组织演练。

7、负责公司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检验、更换的日常管理工作。

8、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突出贡献或有重大违章违纪行为的人提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四、仓库保管员:

1、仓库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2、严格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手续,规范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台账,及时登记出入库数据,做到账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3、易制毒化学品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4、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管理制度。

5、逐日巡视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以及周围环境,严禁明火、电气设备防爆,消除事故隐患。遇有意外情况,及时向安全生产科汇报。

五、使用单位(责任人:操作员)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2、按照合法用途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严禁挪作他用或转让、转借他人。

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时必须交接安全情况。工作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

4、能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如发生被丢、盗、抢等方面安全事故,要及时地如实向公司报告,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5、开展经常性的安全自查、自纠和巡查登记制度,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

6、做到文明生产,保持岗位及环境整洁;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各种劳动防护用品。

7、积极参加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各种安全活动,掌握必要的应急知识,会使用火灾报警电话和灭火器材。

第8篇 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安全环保履职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00道)

1. 工作前安全分析步骤( )。

a. 成立jsa小组、分解工作任务、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公布程序文件

b. 成立jsa小组、危害识别、分解工作任务、风险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公布程序文件

c. 成立jsa小组、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分解工作任务、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公布程序文件

d. 成立jsa小组、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分解工作任务、公布程序文件

2. 遇有 风不得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a. 四级及以上 b. 五级及以上 c. 六级及以上 d. 七级及以上

3. 采用电焊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在焊点尽可能近的部位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 )。

a. 5ω b. 10ω c. 15ω d. 20ω

4. 距离动火点 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 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所有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盖严实。

a. 10m,5m b. 20m,10m c. 30m,15m d. 40m,20m

5.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 小时,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得超过 小时 。

a. 6h,12h b. 6h,24h c. 8h,12h d. 8h,24h

6. 作业场所氧含量低于 时,禁止入内以免造成窒息事故。

a.18% b.19% c.20% d.21%

7. 在受限空间作业中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a.长时间在受限空间作业 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通畅

c.每隔2-3小时监测一次 d.正确穿戴个人防护装备

8.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

a.0.5% b.0.4% c.0.3% d.0.2%

9. 批准人负责批准安全工作许可证,并对该项工作及工作人员的( )负责。

a.工作 b.生产 c.安全 d.作业

10. 装置进行( )之前,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hazop分析。

a.检修作业 b.工艺变更 c.更新淘汰 d.开工作业

11. 基层单位“两书一表”是指作业计划书、作业指导书和( )。

a.临时检查表 b.现场检查表 c.现场调查表 d.专项检查表

12.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

a. 2 b. 3 c. 5 d. 10

13. 下图是危险品罐车上的一个重要附件,它的正确名称是( )。

a. 防溢流探杆 b. 海底阀 c. 防火罩 d. 装油阀

14. 静电拖地带调节装置必须安装在离地( )的位置。

a. 50-60cm b. 60-80cm c. 70-80cm d. 40-50cm

15. 危险化学品液体罐车必须配备2只( )以上abc灭火器

a. 8kg b. 4kg c. 6kg d .2kg

16.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规定,什么级别的重大隐患项目由二级单位领导挂牌督办( )。

a. b级 b. c级 c. e级 d. f级

17. 生产经营单位 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a. 主要负责人 b. 生产部门负责人

c. 安全部门负责人 d.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

18.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 )计算罚款。

a.10% b.15% c. 20% d.25%

19.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a. 50 b. 300 c. 100 d. 200

20.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 )备案。

a.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b.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

c.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d.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1. 直线责任的总体原则是( )。

a.谁主管谁负责 b.谁的单位谁负责 c.谁的区域谁负责 d.谁的领域谁负责

22. 属地管理遵循的原则是( )。

a.谁主管谁负责 b.谁的单位谁负责 c.谁的区域谁负责 d.谁的领域谁负责

23. 《集团公司hse管理原则》规定,员工必须参与( )。

a.工作前安全讲话 b.岗位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

c.安全经验分享 d.安全观察与沟通

24. 生产经营单位(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

a.可以 b.允许 c.不得 d.应当

25. 所有事故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分析和( d )。

a.调查 b.通报 c.立案 d.处理

26. 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是指,新员工必须接受( )、车间(站队)级、班组级三级hse培训。

a.市级 b.局级 c.厂级 d.科级

27. 《集团公司hse管理原则》规定:任何决策必须优先考虑( )。

a.健康安全环境 b.产量 c.货物周转量 d.经济效益

28. 有感领导的要求是有感领导必须但不限于做好( )。

a.“五个带头” b.“七个带头” c.“六个带头” d.“八个带头”

29. 从生产日期算起,安全帽寿命为( )个月。

a.18 b.30 c.36 d.48

30. 在进入有毒或浓烟环境、任何缺氧环境作业时,应使用( )。

a.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b.防毒面具 c.氧气罩 d.多功能气体检测仪

31. 《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规定,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 )。

a. 建筑材料 b. 危险化学品 c. 药品 d. 鲜活农产品

32. 高速公路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 )。

a. 80 km/h b. 100 km/h c. 110 km/h d. 120 km/h

33. 进行高处作业前,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 )。

a.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b. 安全带 c. 气体检测仪 d.移动通讯工具

34. 高处作业人员应穿戴全身式安全带,做到( )。

a.低挂高用 b.高挂低用 c.低挂低用 d.高挂高用

35. 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必须依法安装( )终端设备,并保持完好。

a. 无线网络 b. 智能手机 c. 卫星定位装置 d.治安报警

36. 突发交通故障的报警电话为( )。

a.119 b.120 c.114 d.122

37.《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坚持的( ) 原则。

a.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d.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8.《环境保护法》规定,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的( )为环境日。

a.4月22日 b.5月31日 c.6月5日 d. c.6月1日

39.《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 )制度。

a.取缔 b.审查 c.淘汰 d.没收

40.《环境保护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 )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a.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b. 排污许可证 c.污染物排放标准

41.《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 )、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a.收费 b.税收 c.价值 d.物价

42.《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 )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a.查封、扣押 b.扣押 c.查封 d.没收

43.《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 )和有关部门备案。

a.环境保护部门 b.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安全生产管理局 d.安全生产管理总局

44.《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 )处罚。

a.2倍 b.5倍 c. 按日连续 d.按月连续

45.《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46.《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统一的防治措施。

a. 统一检测 b.统一监管 c. 统一监测 d.统一采样

47.《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规定,企业领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基层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企业有关管理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根据责任认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

a. 记大过或者留用察看 b. 记大过或者降级 c. 撤职或者留用察看 d. 撤职或者降级

48.《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规定,基层工作人员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者未按规定职责和指令采取应急措施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 记大过或者留用察看 b. 记大过或者降级 c. 撤职或者留用察看 d. 撤职或者降级

49.《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规定,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运行,发现一起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分值( )分。

a.1分 b.2分 c.3分 d.5分

50.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规定,漏报、迟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b级和c级的,发现l起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分值( )分。

a.1分 b.2分 c.3分 d.4分

51.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规定,迟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发现1起扣减2分;未填报生产安全事件的,发现1次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分值( )分。

a.0.1分 b.0.5分 c.1分 d.2分

52.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规定,违反安全评价、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部通报或被国家级主流媒体负面报道,每1次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分值( )。

a.0.1分 b.0.5分 c.1分 d.5分

53.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规定,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分值( )分。

a.10分 b.15分 c.20分 d.25分

54.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规定,事故、事件的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 )责任。

a. 决定性作用 b. 主要作用 c. 直接领导 d. 次要领导

55.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规定,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 )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a. 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b.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c.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

d. 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56. 《运输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规定,委托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建立( )台帐。禁止将废物交给没有资质或处理能力的单位及个人处置。

a.数量 b. 交接数量 c.物品 d.实物交接

57. 《运输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规定》规定,对瞒报、谎报事故的单位,经核实按同类同级事故标准的( )进行经济处罚。

a.1倍 b.1.2倍 c. 1.5倍 d.2倍

58.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 )计算罚款。

a.10 b.15 c. 20 d.25

59.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 )和容器。

a.设备 b. 车辆 c. 物品 d.工具

60.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a.区级 b. 县级 c. 市级 d.州级

61.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五万元以上( )以下的罚款。

a.20万元 b. 30万元 c. 50万元d. 100万元

62.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单位因发生( )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a.自然灾害 b. 事故 c. 意外 d.交通事故

63.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 )罚款。

a.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64.《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

a.0.5倍 b. 一倍 c. 二倍 d.三倍

65.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 )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a.10% b. 20% c. 40% d.50%

66.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一般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 )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a.海洋运输 b. 交通运输 c. 加工制造 d.设备运行

67.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a.同时规划 b. 同时计划 c. 同时设计 d.同时环评

68.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 )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a.防范措施 b. 防治设施 c.设施设备 d.控制设施

69.《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 )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a.10日 b. 15日 c. 20日 d.5日

70.《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 ),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a. 责任制度 b. 防治责任制度 c.生产责任制度 d.安全责任制度

7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 )标志。

a.警示 b. 警告 c. 危险警示 d. 危险废物识别

7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 )。

a.日数 b. 计罚日数 c. 起至日数 d. 次数

73.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a.上级 b. 当地 c. 县级以上 d. 市级

74.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a. 强制公开 b. 公平公开 c.依法公开 d. 部分公开

75.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 ),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a. 责任制度 b. 规章制度 c. 公开制度 d. 制度标准

76.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 )。

a. 停车让行 b.绕行通过 c.持续鸣喇叭通过 d.提前加速通过

77.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的,首先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 ) 。

a. 集中精力排除故障 b.向过往车辆求救

c. 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d. 立即报警

78. 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情况下,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公路规定最高时速为( )。

a. 30公里 b. 40公里 c. 50公里 d. 70公里

79.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 )。

a.使用远光灯 b.使用近光灯 c. 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d. 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80. 《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 ),并处罚金。

a. 行政拘留 b. 现场警告 c. 拘役 d. 治安拘留

81. 驾驶人不得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 )未停车休息。

a. 4小时 b. 5小时 c .6小时 d. 8小时

82. 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应当( )。

a. 从左绕行通过路口 b. 鸣喇叭示意前车让路

c. 从右绕行通过路口 d. 依次停车等候

83. 下列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内容正确的是( )。

a.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

b.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后,交纳罚款后方可离开

c.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d.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拘留并罚款

84.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 ),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a.职业健康登记 b.职业健康监护

c.职业健康检查 d.职业健康管理

85. 下列( )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患职业病的

b.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

d.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自残的

86. 《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本单位的( )。

a. 主要负责人 b. 安全管理人员 c. 安全总监 d. 兼职消防员

87. 使用灭火器扑救火灾时要对准火焰( )喷射。

a.上部 b.中部 c.根部 d.周围

88.公司实行驾驶员( )管理制度,必须持有( ),方能驾驶与准驾车型相一致的公司车辆。

a. 准驾证、驾驶证

b. 内部准驾证、内部准驾证

c. 驾驶证、驾驶证

d. 准驾证、行驶证

89.周末、节假日和国家重大敏感活动期间,要组织安全检查,安全工作实行( )。

a. 升级管理 b. 全员管理 c. 全程监管 d. 分级管理

90.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 )。

a.劳动纪律 b.生产活动安排

c.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d.规定和纪律

91. 劳动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由( )。

a. 劳动者自己购买 b. 用人单位提供

c.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出50%的费用 d. 经济效益好的单位提供

92. 各单位与准入的承包商除了签订工程合同之外,还应签订( )。

a.安全生产合同 b.技术服务合同 c.经营合同 d.供货合同

93.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必须穿着( )。

a.纯棉工作服 b.化纤工作服 c.防静电工作服 d. 西装

9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方可上岗作业。

a. 行政许可 b. 职业资格 c. 合格证明 d.相应资格

95. 公司基层车队实行车辆归场检查和凭合格证派车制度,调度人员必须凭车辆归场检查合格放行通知单派车,做好安全“三交代”( )工作,并签发行车路(运)单。

a. 交代路线、交代安全注意事项、交代人员

b. 交代工作、交代时间、交代注意事项

c. 交代任务、交代行驶路线、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d. 交代任务、交代路线、交代时间

96. 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应根据危险性,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管理

b.应贴安全标签,表述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安全处置注意事项

c.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 d.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混存

97. 下列哪种灭火器不能用于扑灭电气火灾( )。

a. 四氯化碳 b. 二氧化碳 c.泡沫灭火器 d. 干粉灭火器

98.节假日期间停驶车辆实行“三交一封” ( )制度。

a. 交车辆钥匙、交车辆行驶证、交内部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b. 交车钥匙、交行驶证、交驾驶证

c. 交准驾证、交车辆、交钥匙、定点封存车辆

d. 交驾驶证、交行驶证、交准驾证、封存车辆

99. 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应由( )押运。

a. 安全管理人员 b.有资质的押运员 c.直线主管 d.监督人员

100. 车辆转弯时,不得占用对方车辆行驶路线,( ),随时准备停车。

a. 减速、鸣号、靠右行 b. 减速、鸣号、靠左行

c. 减速、靠右行 d. 鸣号、靠左行

二、多项选择题(60道)

1.《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哪些行为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a.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b.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c.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d.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规定,企业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

a.在建设项目决策管理中,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下令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

b.在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中,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或者未依法履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擅自下令投产运行的;

c.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或者违章指挥引发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

d.未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采取控制措施的;

e.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或者组织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组查询和提供与事故有关资料的;

3.《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规定,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

a.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违章指挥引发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

b.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擅自同意开工建设,或者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擅自同意投产运行的;

c.未制定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者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造成重大环境因素失控的;

d.批准或者同意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e.未按规定制定、落实员工环境保护培训计划的;

4.《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规定,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

a.在环境保护管理中,违章指挥引发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

b.未按规定职责落实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c.拒报、虚报、瞒报、篡改应依法报送的环境保护统计资料,或者强令、授意环境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d.未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报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

e.未按授权制止、纠正、报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f.有其他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的。

5.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 )。

a.警告;

b.降级;

c.撤职;

d.留用察看;

e.劝退

6.《运输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规定》规定,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按( )标准处罚。

a. 每死亡一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处罚事故单位40万元;负次要责任的,处罚事故单位20万元。

b. 每重伤一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处罚事故单位20万元;负次要责任的,处罚事故单位10万元。

c. 每发生一起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0%处罚事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5%处罚事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处罚事故单位。

d. 负次要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处罚事故单位。

7.《运输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规定》规定,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按( )标准处罚。

a. 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处罚事故单位经理、书记各10000元;负次要责任的,处罚事故单位经理、书记各5000元。

b. 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处罚事故单位经理、书记各5000元;负次要责任的,处罚事故单位经理、书记各2500元。

c. 每发生一起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处罚事故单位经理、书记各2500元;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处罚事故单位经理、书记各5000元;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处罚事故单位经理、书记各10000元。

d. 负次要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处罚事故单位经理、书记各2000元;

e. 负次要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处罚事故单位经理、书记各2500元;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处罚事故单位经理、书记各5000元。

8.《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规定,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

a.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

b.未组织制定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

d.事故、事件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次生事故、事件;

e.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

9.《运输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规定》规定,以下哪些事故按照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标准执行( )。

a. 火灾事故

b. 爆炸事故

c. 环境污染事故

d. 职业病危害及其它责任事故。

10. 《运输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规定》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

a. 工业生产安全事故;b. 道路交通事故;c. 火灾事故;d. 爆炸事故;

e. 环境污染事故;f. 职业病危害及其它责任事故。

1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a.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b.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c.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12.《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a.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b.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c.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d.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13. 《两高院法释》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a.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二吨以上的;

b.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c.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d.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e.致使疏散、转移群众四千人以上的;

f.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两高院法释》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

a.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b.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c.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d.《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e.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15.《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a.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b.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c.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1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 )。

a. 警告

b. 或者处以罚款

c.记大过或者处以罚款

d.降级或者处以罚款

1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 )处置等有关资料。

a. 种类 b. 产生量 c. 流向 d. 贮存

1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反本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a.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b.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c.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d.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e.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f.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g.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19.《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 )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a.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

b. 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

c.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

d. 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次日止

20.《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 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 )。

a.绿色 b.蓝色 c.黄色 d.紫色 e.橙色 f.红色

21. 公司的hse方针是( )。

a. 以人为本 b. 预防为主 c. 全员参与 d. 持续改进

22. 有感领导是指各级领导通过带头履行安全职责,模范遵守安全规定,以自己的言行展现对安全的重视,让员工真正( )领导在关心员工的安全。

a. 知道 b. 听到 c. 感受到 d. 看到

23. 属地管理是指属地责任人对属地内的( )等按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a. 人 b. 房屋 c. 设备 d. 环境

24. 以下哪些特殊作业需要办理作业许可( )。

a. 受限空间作业 b. 动火作业

c. 高处作业 d. 临时用电作业

25.《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规定:严禁违反规定运输( )。

a. 民爆物品 b. 危险化学品

c. 医疗用品 d. 放射源

26. 在行车过程中会车时,应做到( )。

a. 先慢 b. 先让 c. 先停 d. 抢会

27. 灭火器上压力表中有哪几种颜色区域( )。

a. 红色 b. 黄色 c. 蓝色 d.绿色

28. 市区道路行车的注意事项包括( )。

a.听从交警指挥,严格按照“各行其道”的原则驾驶车辆。

b.注意路旁、路口的交通标志和路面上的指示标线。

c.正确使用转向灯,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d.遵守机动车载人、装载、限速、转弯、倒车、掉头、停车和鸣喇叭等规定。

29.下列属于安全观察与沟通六个步骤的是( )。

a.批评 b.表扬 c.观察 d.感谢

30. 厂内机动车辆应遵守以下安全要求( )。

a.按照限定速度行驶。

b.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进行注册和定期检验。

c.驾驶员取得操作证和内部准驾证,上路行驶的还需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d.必须办理作业许可

31.危险化学品范围包括( )等。

a、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b、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

c、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d、有毒品和腐蚀品

32.《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 )的方针。

a.预防为主 b.综合治理 c.持续改进 d.安全第一

33.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包括( )。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d.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e.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f.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g.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 )。

a.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b.安全生产理论知识

c.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d.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e.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f.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35.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 )的出口。

a.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b.标志明显 c.保持畅通 d.经常锁闭

36.《集团公司hse管理原则》规定,员工必须参与( )及( )。

a.健康安全环境审核 b.岗位危害识别 c.风险控制 d.事故事件分析

37.《集团公司hse管理原则》规定,所有事故事件必须及时( )、( )和( )。

a.报告 b.分析 c. 处理 d.处罚

38. 工作前安全分析适用的范围是( )。

a.新的作业 b.改变现有作业方法 c.非常规作业 d.承包商作业

39.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 )的机制。

a.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b.职工参与 c.政府监管 d.行业自律

40.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的义务。

a.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b.扑救火灾

c.消除火灾隐患 d.预防火灾、报告火警

41. 下列关于hse培训,说法正确的是( )。

a.全体员工必须接受hse培训,熟悉岗位风险和控制措施,掌握岗位技能和知识,具备相应

b.能力评价不合格人员必须按规定再培训。

c.员工未经培训,有权拒绝领导安排的超过能力范围的工作。

d.分级开展培训需求识别,编制全员岗位培训矩阵,将业务管理和岗位操作内容纳入培训矩阵。

42. 应急救援的原则是( )。

a.先清点物品 b.先救人 c.再保护环境 d.最后抢救设备物资

43. 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内容包括: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

a.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b.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c.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d.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44. 下列属于安全行车的要求是( )。

a.不准无证驾车 b.不准酒后驾车 c.不准疲劳驾驶 d.不准超速行驶

45. 节假日期间停驶车辆实行“三交一封”即( )制度,定点封存车辆。

a.交车辆钥匙 b.交车辆行驶证 c.交内部准驾证 d.交驾驶证

46. 山路行车注意事项包括( )。

a.山路行车应小心谨慎,控制车速。

b.上下坡道时,采取适当的变速档位和制动控制方法。

c.弯道超车要提前鸣笛,做好避让和停车的思想准备。

d.在坡道停车,应停在较宽路段,正确选择上下坡档位,使用三角木垫好轮胎。

47. 高速路行车注意事项包括( )。

a.车速不超过限定速度,保持稳定车速。

b.保持安全车距。

c.不随意使用应急车道。

d.注意避开有积水、积雪的路面,防止车辆打滑。

48. 下列关于安全带的使用,说法正确的是( )。

a.每次使用前,应对防坠落装置、安全带进行检查

b.安全带应低挂高用

c.安全带应用清水和洗衣粉清洗,在阴凉通风处晾干

d.安全带应远离阳光、高温、化学品、潮湿场所保存

49.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 )和( )的安全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a.分类 b.经营 c.处置 d.运输

50.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 )和( )的安全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a.分类 b.经营 c.处置 d.运输

51.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 )。

a. 危险特性

b. 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

c. 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d. 生产工艺及技术参数

52.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 )。

a. 立即向消防部门报告

b. 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

c. 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d.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3.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 )。

a. 封口严密

b. 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

c. 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d. 采用新材料和新工艺

54.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 )或者( )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a.悬挂 b.设置 c.喷涂 d. 申领

55.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b.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d.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 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b.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d.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 )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a. 超速行驶

b. 疲劳驾驶

c. 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d. 超限、超载

5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丢失以及( )等。

a. 变质 b. 燃烧 c. 爆炸 d. 泄漏

59. 旅游包车、( )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a. 校车 b. 三类以上班线客车 c. 农用车 d. 危险品运输车

60. 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 ),对整改不达标的( )。

a. 责令停业整顿 b. 予以关闭

c. 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d. 限期整改达标

三、判断题(100道)

1. 《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可以不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 )

2. 《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3. 《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一般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

4. 《环境保护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

5. 《环境保护法》规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

6. 《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7. 《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不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8.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

9. 《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

10.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规定,对环保违纪违规人员的处分,一般应由监察部门负责提出处理建议,报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组织批准后执行。( )

1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生产作业,发现l起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分值2分。( )

12.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规定,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被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或被省级主流媒体负面报道,每1次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分值0.5分。( )

13.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规定,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领导绩效分值60分;扣减班子其他副职绩效分值20分;扣减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3%及工资增量的2/3。( )

14. 《运输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规定,固体废物处置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后,可以自行倾倒、堆放和弃置。( )

15. 《运输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规定》规定,年内发生一起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或一起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环保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对事故单位进行降级。( )

16. 《运输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规定,对影响周围环境的振动、噪声等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使其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生产厂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

17. 《运输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规定,各单位应将环境因素的控制与管理纳入生产管理过程,定期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估,重要环境因素要制订管理方案。( )

18.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5%计算罚款。( )

19.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

20.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

21.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22. 《两高院法释》规定,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

23.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可以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0.5倍。( )

24.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

25.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

26.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7.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仍然承担责任。( )

28.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29.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30.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可以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31.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

32.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

33.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

34.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

35.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不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

36.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

37.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可以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38.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

39.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复制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

40.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被询问人员可以不用签名。( )

41. 管理评审的对象是管理体系,目的是确保管理体系的持续适用性和有效性。( )

42. 公司的健康、安全与环境文化是公司企业文化的一部分。( )

43. 危害可能来自日常生产活动和所使用的材料、设施、设备和生产过程。( )

44. 对有关hse的培训效果要及时进行评估。( )

45. hse管理体系审核,其目的就是为了验证hse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

46. 设施完整性中所要求的设施主要是指安全设施。( )

47. 在hse体系建立和运行过程中,组织应该定期对关键岗位的员工进行能力评价。( )

48. 事故可能发生的可能性越大,导致的危害越严重,其风险性也越大。( )

49. 承包方可以按照自己所建立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运行。( )

50. 依据检查表可以使审核保持连续性和系统性。( )

51.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29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52.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53.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

54.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5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4 小时。( )

56.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

57.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8. 发生一般事故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处 10万 元以下的罚款。( )

59.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60.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

61.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

62.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63.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64. 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

65. 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

66. 机动车通过窄路、窄桥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

67. 机动车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最高时速不准低于30公里。( )

68.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

69. 机动车在有禁止左转弯标志的地点不得掉头。( )

70.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

71.机动车不得在隧道中倒车。( )

72.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

73.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

74.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 )

75.机动车行驶中,车内人员不得将头伸出窗外,但可以将手伸出窗外。( )

76.遇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车道行驶规定的车速行驶。( )

77.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雾天等气象,能见度小于5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

78.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交通工具。( )

79. 当单位的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时,单位应当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

80. 在高速路上行车时,要保持安全车距,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50米。( )

81. 驾驶员是所驾驶车辆的属地责任人。( )

82. 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由有资质人员押运。( )

83. 岗位消防安全“四知四会”中的“四会”是指: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逃生自救。( )

84.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

85. 当员工在距离基准面3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上符合安全要求的全身式安全带。( )

86. 特种设备投用前必须进行检测 ,按规定到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在上级部门备案,使用过程中定期进行检测。( )

87. 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可以设置员工宿舍。( )

88.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8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90.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91.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可以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92. 凡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

93.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9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95.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施实行定期检测。( )

96.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

97.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乘坐人戴安全头盔就可以了。( )

98.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可以借应急车道进行超车。( )

99.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

100.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9篇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

一、仓储物品的接运

仓储物品的接运方式有四种:铁路专用线接车、车站提货、库内接货、外出提货。

本公司采用库内接货的形式,即供货单位直接或委托运输部门送货到库。收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送货人的当面开箱验货,并做好验收记录。

2、外观检查时,发现短件、缺件、损坏、受潮、变质等情况,应请送货人当场复查,签字认可,留作凭证。

3、无采购计划送来的物品,拒绝验收,更不能代管,以免发生纠纷。

4、一时不能全部安全完成验收项目时,应进行外观初验并点清数量,在验收记录备注栏内写明情况。

二、仓储物品的验收

仓储物品的验收包括验收准备、证件核对、实物验收、验收报告等环节。

1、验收准备:收集和熟悉订货合同、物品技术标准等有关订货资料,准备已校验过的计量器具,根据到货的数量、性质和特点,准备仓储货位,检查必要的堆码、苫垫材料及起重设备设施、工具和材料,防护设施。

2、证件核对:核对入库单或订货合同中的供货单位、收货单位、物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实收数、制单时间、收单时间及验收完毕时间;核对供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磅码单、明细表,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格证明;核对承运单位的运单及有关证件等。

3、实物验收:包括验收物品数量和验收进货质量。

4、验收报告:包括物品名称、规格、供货单位、出厂日期(或批号)、运单号、到达日期、验收完毕日期、应收数量、实收数量、抽验数量、质量情况、验收人等。

三、仓储物品的入库

仓储物品验收后,应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做到“六清”:渠道清、数量清、规格清、价格清、用途清、质量清。

1、仓储物品验收后,应填制仓储物品入库单。

2、建立仓储物品明细账(登帐)。

3、建立仓储物品实物卡片(料牌)。

4、建立仓储物品档案。

四、仓储物品的出库

1、保管员发料必须以手续齐全的发货凭证为依据。

2、保管员发料时,出库凭证上没有规定发货批次的,应按物品入库时间前后顺序,先进先发。

第10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办法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六、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11篇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及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1.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汽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化学品的部门或个人,其主要安全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负责。

4.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物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求援知识的培训,并经安全部门考核合格,持有关部颁发的证书方可上岗。

5.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场地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与保卫部门系统连接,并时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6.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的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8.危险化学品计划采购人员必须做到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有关的安全管理,计划采购规定,按计划办事,不准随意加大计划和超库存,保持年度进出库的平�,认真完成编报计划。

9.做到进货保质量,经验收凡属质量,包装不合格产品,不准入库,应即时向供货单位办理退货、退票手续,货物入库采购人员必须亲自协助库管人员一起同时验收入库,发现问题即时解决。

10.计划采购人员在办理申报计划,接待教学、科研订货时要做到:接待主动,有问必答,到货后要即时通知订货人领取,方便教学、科研,服务到位。

11.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存量,流向,用途作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时,必须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2.库管人员执行领发工作中必须做到安全第一,认真负责的职业精神。工作时间应坚守岗们,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有事外出必经部门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并有专人顶替。

13.库管人员对入库物品要凭采购人员填写深圳大学入库单、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单价、质量等,验收无误后签字方可入库。

14.库管人员做到库存物品分类要清楚,库管人员必按物品分类分库储存,并分类发放,严禁混库、混领、混装,编号准确,排列整齐,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并做到按库物品和季节变化,每天上下班后对各库认真检查,库内定时通风,定时降温,各项安全储存管理措施要到位。

15.出库物品的管理人员要凭深圳大学危险化学品试剂领取凭证及使用单位(院)批条或证明方可出库物品,在出库物品时库管人员必须亲自进库拿试剂,不准领取人进入库房。物品出库必须门卫值班人员核实后方可放行。

16.库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出库物品管理制度,未做记账或登记的物品不准出库。任何物品如遇特殊情况,教学、科研急需,要经主管单位同意,通过管理人员办理临时领用或借物手续,严禁库管人员私自出库物品送人。

17.库管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和采购人员提供库存信息,以免造成物品积压或断档供应不及时。

18.库管人员在领发危险化学品时,做到服务为第一己任,出库登记划价准确即时,在发放工作中必须根据危险品安全管理,发放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做好账物分类管理的各项工作。

19.认为做好危险化学物品出入库登记,清查账目,月进出库结账,报表。年终库存,报提、报废报表,盘亏盘盈报表,年终总结报告,账物核对调账等工作。并做到进出物品的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各类单据保存完好整齐,装订有序。

20.剧毒物品的储存发放必须做到“五双”的工作环节,做好剧毒品种的账目管理,严格按规定办事。

21.危险品应设立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工作职责不能擅自离岗,库区内不准闲杂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做好日常出入车辆和人员登记工作,凡属脱岗、空岗造成事故者追究个人责任和行政责任。

22.库管人员和值班人员都必须做到“三懂”、“三会”。消防器材应放在易拿显眼位置,保持完整、完好、有效,定期检查,专人负责更换。库区内严禁明火作业,装卸危险品时,车辆一律灭火工作,库区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电源。

23.认真负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人,凡违反规定,不按规定办事者,发生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当事人个人责任。

第12篇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 术语

3.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一般规定

4.1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 生产、储存和使用

5.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安全评价报告。

第13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及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职责

2.1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及废弃处置等环节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水、大气环境监测的管理及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2.2 供应部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环节的安全管理。负责外购危化品贮存、防护、和发放的安全管理。

2.3 销售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4 汽运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2.5 武装保卫部负责公司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保卫、防偷防盗、交通运输管理等工作。

2.6 生产技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及废弃处置等过程的工艺管理。

2.7 设备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设备管理。

3管理流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流程图如下:

4管理程序

4.1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4.2 组织领导

4.2.1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人员须经单位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的安全教育。

4.2.2 公司成立淮化集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编制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总预案》。

4.2.3 各基层单位相应成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分预案》,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4.3 采购和销售

4.3.1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不得购买无“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

4.3.2 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出示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其它证件的复印件,并提供“一书一签”。

4.4生产、储存和使用

4.4.1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及集团公司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4.4.3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4.4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专用化学品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罐内。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消防装置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标牌。

4.4.5 车间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其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分析化验确认,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选择采取隔离、隔开或分离的储存方式。

4.4.6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通讯、报警装置的正常与否,应列为岗位交接班的重要内容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和批准,严禁擅自拆卸、停用通讯、报警装置。

4.4.7 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4.8 盛装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危险化学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4.9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4.10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4.4.11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必须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4.12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采取防止摩擦、撞击措施。

4.4.13 剧毒化学品必须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管理制度。

4.4.14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公司综合办报告。

公司综合办将调查收集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及市公安局。

4.4.15 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危险化学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4.16 凡用于生产半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准联通。

4.4.17 生产、储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出切实可行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取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专管,定期检修和检验,保持完好。

2)严禁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化学品场所应按规定配备应急解毒药品。

4.4.18 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及设施的管理,按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执行。

4.4.19 安全环保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缺陷等问题,各责任单位应不折不扣予以整改。安全评价报告须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4.20 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编制产品的“一书一签”,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申报注册登记。当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时,将利用厂前区公示栏、化工报、局域网等手段予以公告,并及时修订“一书一签”。

4.4.21 各基层单位应利用“一书一签”,经常性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危险化学品常识,落实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4.5装卸、运输和销售

4.5.1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未经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培训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

4.5.2 危险化学品装卸场所必须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装卸人员须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

4.5.3 作业人员在装卸前必须对各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包括槽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包装容器符合装卸条件、清洁无杂物时再进行装卸,严格防止由于禁忌物料混装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或影响产品质量。

4.5.4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条件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渗漏、爆炸等危险事故。

4.5.5 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做到轻拿轻放,防撞击、拖拉和倾倒,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违反配装限制规定,必要时采取隔热、防潮措施。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堵塞泄漏,并清理现场,防止环境污染。

4.5.6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4.5.7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运输工具要符合以下规定:

1. 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

3. 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要有防晒设施。

4. 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车辆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8% 。

5. 严禁用船只承运遇水燃烧及有毒危险化学品。

6. 严禁使用移动式槽罐运输液化气和易燃液体。

4.5.8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押运资格的人员负责。

4.5.9 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安全车速、车距,严禁超车和超速强行会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严禁在繁华街道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4.5.10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悬挂“危险品”标志,机动车的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4.5.11 铁路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加挂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4.5.12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化学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措施。

4.5.13 检验合格的产品在交付给客户时,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4.6 废弃处置

4.6.1 危险化学品使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供应部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需要销毁的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到指定地点进行。

4.6.2 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的处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环保应急预案,经公司生产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

4.6.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化学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6.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4.7 奖惩考核

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突出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安全环保部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相关记录

5.1 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

5.2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3 化学品安全标签

5.4 安全评价报告

第14篇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中,从事设备设施的检修作业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

第三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实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检修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查检修作业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检修作业单位编制的作业方案(包括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三)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审批《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五)负责检修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检修作业单位责任)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检修作业单位负责检修作业任务范围内的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及检修安全防范措施;

(二)组织落实检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工前应当向相关管理等部门告知检修作业相关情况;

(四)组织检修作业人员现场安全交底;

(五)办理《检修施工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承发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施工资质。从事特种设备重大更新、改造、维修的单位,还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全过程监控,防止检修作业单位将作业任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教育、培训和考核)

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

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检修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八条 (检修作业证制度)

检修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证》,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不得进行检修作业。

第九条 (编制专题施工方案)

从事动火、进入密闭空间以及设备设施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作业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检修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检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检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检修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会同检修作业单位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 (设备设施清洗和交出)

对盛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检修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一)必须进行工艺处理。按照退料、置换、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合格后移交;

(二)发包给专业清洗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会同专业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修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应与其他场所、非检修设备设施有效隔离(拆除连接短管或加盲板);

(四)检修作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检修设备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警示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设置检修作业警示标志,内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检修安全操作规定、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等事项。

检修作业单位负责对检修作业区域设警戒线。

第十三条 (检修作业报告制度)

检修作业实行告知制度。检修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作业前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新、改、扩建设工程的检修施工作业的,应报告建设管理部门;

(二)在加油(气)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三)涉及燃气设施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市或区燃气管理部门;

(四)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检修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 (检修前的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和检修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对以下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现场交底;

(二)《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三)检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移交检修的设备设施退料、置换、清洗及分析情况;

(五)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断措施的落实;

(六)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 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检测仪器、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

(八)检修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

(九)检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施工安全隔离)的设置等。

第十五条 (动火检修作业限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检修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产生火焰、火花和热源的临时性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 (动火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从事动火检修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一)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二)对装置、设备设施、容器(炉、塔、釜、罐等)进行安全处置,符合检修作业条件;

(三)应将动火检修部位与其他相连的设备设施、金属容器等有效隔断;

(四)对动火检修部位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以及作业环境等进行测爆分析(动火作业中止半小时以上应重新测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容器等处置合格后,应采取注满水或充氮保护的措施;

(六)进入设备内部检修作业,必须对设备内部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分析检测合格;

(七)施工人员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电器和工具;

(八)作业现场要安排2名现场监护人,配备必要的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对作业的安全措施给予确认并做好监护工作。

第十七条 (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项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检修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检修作业,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违法使用明火进行检修作业,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作业的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检修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的。

违反特种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起实施。

第15篇 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名录

本工程

是否存在

1

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安全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板、爬模、飞模等

3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4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5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计、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6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7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8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9

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10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11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扩散,易爆易燃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12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13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14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15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16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17

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18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项工程

19

20

21

22

施工单位

确认意见

企业技术

负责人:(章)

年月日

监理

单位确认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危险安全管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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