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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工程的用电安全工作。
(1)接线施工现场内一般不架设裸导线。如果线路为裸导线时,应根据施工情况采取措施,架空线路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6米;跨越建筑物时,与其顶部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5米。
(2)各种绝缘导线应架空敷设。无条件做架空线路的地段,应须用护套缆线。缆线易受损伤的线段,要采取保护措施。高压线路的架设委托当地供电部门施工。
(3)各种配电线路禁止敷设在树上。各种绝缘导线的绑扎,不应使用裸导线。配电线路的每一支路的台端要装设断路开关和有效的短路及过载保护。
(4)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措施。接地和接零线应使用多股铜线,禁止使用独股铝线,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时,零线应不小于相线截面的1/2。零线不得装设开关及熔断器。接地线或接零线中间不得有接头,与设备及端子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压接点一般应设在明显处,导线不应承受拉力。
(5)采用接零线保护的单相220伏电气设备,应设有单独的保护接零,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
(6)施工现场及临时生活区的设施均装设防雷防台风保护装置。
(7)配电箱应坚固、完整、严密,箱门上应喷涂红色“电”字或危险标志。配电箱内所有配线要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后固定在盘面上。导线不得过长并接牢固。配电箱、盘的操作面上的操作部位不得有明露的带电体。使用中的配电箱内禁止放置杂物。
(8)各种开关、熔断器、热继电器等的选择,其开关接触器均应动作灵活,触点应接触良好,不得存在烧蚀等现象。在繁华地段施工,不宜采用落地式配电箱,若采用时应增设围栏。
(9)杆上或杆旁架设的配电箱,安装要牢固,并应便于操作和维修。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米。固定式配电箱至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大不能超过40米。
(10)当采用一般导线时应穿塑料软管或胶皮管保护。
(11)施工现场及临时设施的照明灯线路的敷设,除扩套缆线外,应分开设置或穿管敷设。
(12)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
(13)现场用电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
第2篇 爆炸物品临时库的安全管理规定
1爆炸物品库要建立严格的值班、检查、登记、验收制度。
1.1警卫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防身武器,24h值班,严禁酒后上岗、乱岗、串岗、睡岗。
1.2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1.3填写值班日志。
1.4警卫人员应进行日常巡回安全检查:查爆炸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相符,查看门窗有无损坏,查库区周围有无火源、易燃物品及其他不安全因素。
2爆炸物品存放应符合以下规定。
2.1爆炸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如果两种以上同品种爆炸物品同库存放,必须符合表1规定。
2.2雷管入库,需存放在雷管库或专用雷管箱内,并做好灭鼠工作。已拆箱雷管,必须短路存放。
2.3爆炸物品临时库,炸药每次最大库存不得超过10t,雷管每次最大库存不大于5000发。
2.4炸药存放,炸药垛放每垛间距不小于 0.5m,炸药离库房墙壁不小于0.2m。
2.5沙漠地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必须采取遮盖隔热措施,防止日晒、雨淋。
2.6储存爆炸物品数量较大时,必须采取分散存放方法,严禁超量集中储存。
3建立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验收登记制度,填写炸药、雷管进出库班报[报表格式见附录a(补充件)],做到帐目清楚,收支平衡、帐物相符。
4库房内应使用防爆手电筒照明,严禁在库内安装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装置,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5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禁止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库区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保持清洁,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
7装有电台的车辆及随身佩带便携式无线对讲机的人员不得接近炸药库,雷管库。
8在库区内拉运爆炸物品的车辆或其他动力设备,应装防火罩,防止火灾的发生。
9报废炸药和完好炸药要分别存放。
10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3篇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的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应视为违规分包。
3、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单位,下同)批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4、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备案。
5、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替,以罚代管。
第二章工 程 分 包
6、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负责,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7、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
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第三章 劳 务 分 包
8、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9、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时带电体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四章 临 时 用 工
10、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11、有职业禁忌症着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12、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商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13、施工承包商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第五章 资 质 审 查
14、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资质,重点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分包商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并满足以下规定:
①分包主控楼等建筑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专业施工承包资质。分包基础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②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③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质量过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15、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发、承包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并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强化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安全责任意识。
施工承包商应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但禁止签订“生死合同”等无效条款。
16、施工承包商应对工程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加强监督。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高处坠落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17、施工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挥和管理责任。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审核认可,或由施工承包商担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要进行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18、对于重要或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商应在施工承包商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后作业。
19、施工承包商必须加强对分包商自备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进场前对其安全检查,防止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工程分包商须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劳务分包人员的个人安全用品、用具应由施工承包商提供。
20、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二次分包或变相再次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入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21、施工承包商对应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工程分包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每位从业人员均具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通过安规考试。
22、施工承包商应将其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正式员工范畴,统一教育培训、统一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23、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含临时用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
24、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和工程款,并监督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不拖欠员工工资。
附 则
25、本规定与《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的不符之处,以国家电网公司该规定为准。
第4篇 电气车间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为确保系统检修期间安全、规范用电,提高专业用电管理水平,根据冬季天气凝冻、多雨、湿度大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1、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用电单位需编制用电方案到电气车间办理“用电申请单”。用电单位负责人持电气车间签发的“用电申请单”到班组方可办理接线手续。
2、严格电气停送电操作票证管理,严禁先作业后办证或使用过期票证。
3、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任何人不准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4、检修作业现场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5、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不超负荷使用。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要有防雨措施,且配电箱、盘金属外壳必须用黄绿相间专用接地线与现场接地支线连接,接地线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箱门必须能牢靠的关闭上锁,开关距地面不得低于1.3米。用电线的装、拆必须由电工负责作业。
6、临时用电缆线路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保护管应固定牢固。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绑扎。
7、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等标志牌。
8、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9、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
10、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电气车间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11、现场使用小型电动工具,电缆线必须使用橡皮护套铜芯电缆,电缆中间不能有接头,严禁乱拉乱扯、车辆来回碾压。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有防雨措施,禁止随地摆放,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12、严禁现场临时用电私拉、乱扯和预约送电。
13、发现违章、违规用电的,电气车间人员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14、不按要求执行,每违规一项处罚200元。
第5篇 加强外包工程及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外包工程及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一直是电力行业安全管理的老大难问题,是基层电力企业人身安全管理的薄弱点,也是基层电力企业安全监督的重点之一。在此就我厂如何搞好外包工程及临时工安全管理,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以供参考。
1 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逐步实现规范化运作
从1997年起,我厂开始逐步完善外包工程及临时工管理的规章制度。当时外包工程及临时工管理不够规范及完善,以包代管现象突出,工程发包后发包部门项目负责人未到场进行安全交底,承包方擅自开工以及部分班组在生产检修任务重的时候,直接从工程队中雇用临时用工,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由此,为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在原有管理标准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项目负责制管理考核办法》、《外包工程及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外包工程月度考核制度》、《现场安全监督员挂牌轮岗值日制度》、《工程及施工现场管理考核细则》,并修订和补充了《外包工程及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合同平等原则,确定承发包工程的双方安全责任,并加强了对承包方的资质检查,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班组临时辅助工的管理,规定班组需要使用临时辅助工时必须填写用工申请单,报人教部门审批。从每年与我厂签订临时用工合同的两个具有法人资质的工程队派出素质较高的民工,班组必须指定有经验的职工现场监护,严禁车间、班组私自雇用民工。对这2个工程队,厂部部分零星工程承包向其倾斜,以弥补零星点工利润不高或无利润的问题,以便2个工程队能长期固定一批素质较高的人员,从而满足生产任务的需要。对长期固定的人员,我方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素质。同时,对外包工程实行工程项目签字许可开工审批制度,即使是应急工程和临时修缮任务,也不片面追求进度、缩短工期或减少费用开支,随意削减管理及作业程序。并且,对各个工程项目还实行档案管理,各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形成卷宗。通过制度的完善和贯彻落实,基本实现可控在控的管理模式。
2 实行工程招投标、安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出台了《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投标单位必须向项目负责部门提供相应的资格、资质文件。工程开标时,由安监部及合同管理员对投标单位资格、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根据资质审查及以往施工情况,进行评标打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要求的投标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主要审查内容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年检材料及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招标工程要求相符;
(2)法人资格代表证书、机构代码证,如使用法人委托书签约的单位,要有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及具体内容;
(3)安全资质及年检资料,安全资质内应有经相关审查单位审查的近3年企业的安全资质年检情况;
(4)安全施工必要的技术素质,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及年检资料;
(5)企业自备的主要施工器械设备一览表,近3年承建的主要项目及质量情况证明;
(6)30人以上的工程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通过对投标单位资格、资质的审查把关,并实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避免了管理混乱、要求不严的施工队伍进入厂内,从而把好外包工程第一道安全关。
3 认真做好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的审核和安全注意事项的交待,做好事前控制工作
为了实现事前控制的目的,要求工程队根据工程项目认真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体现施工的具体步骤、期限、使用材料及施工方法。然后根据施工方案,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组织措施,送相关部门、专业审核后,再送安监部审定。相关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危险点,补充相应的措施;对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及施工方案的格式进行规范;在组织措施中注明现场(兼职或专职)安全员,并提供相应的资质。对外包工程、班组使用的民工和临时工的安全注意事项采用交待卡打“√”方式减轻现场交待的工作量,使安全注意事项交待工作在实际执行中得到较好的落实。明确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各自应负的责任,结合奖惩规定的修订,制定外包工程考核办法,做到凡事有人抓,凡事有人管。
4 实行外包工程的开工审批及安全保证金抵押制度
在制定的承发包工程管理制度基础上,再进一步明确开工审批与许可条件制度。凡承发包工程项目除了按规定签定承包合同外,还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取得开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发包工程开工必须通过《发包工程开工审批单》上各类有关人员审查并签名认可,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必要时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最后由安监部门验证合同所盖的章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后批准发出《开工许可通知单》。工程正式开工前承包单位负责人、发包部门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开工。承包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时,向安监部门缴纳安全施工保证金,安全施工保证金采用现金押金形式,对工程队进行有效制约,确保各级安全监督职能得到良好落实。根据施工区域危险性的不同,安全施工保证金分三类缴纳:一类区(生产车间内)预留施工管理费的30%;二类区(生产厂区内、生产车间外)预留施工管理费的20%;三类区(生活福利区)预留施工管理费的10%~15%。工程结束时如施工单位无违章行为,安监部门将安全施工保证金退还给承包单位;若施工过程中发生违反双方安全管理协议行为的,按奖惩规定从安全施工保证金中扣除相应保证金。同时,安监部门在月度考核中对发包主管部门作相应的考核,从而有力地制约了外包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行为,使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践证明,外包工程的开工审批及安全保证金现金抵押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是卓有成效的,外包施工的违章行为明显减少。
5 加强动态检查,实行外包工程队积分制考核及现场检查登记制度
为了体现外包工程各责任部门的安全监督情况以及工程队的安全管理状况,促进工程队加强安全管理,设立了外包工程违章登记本,根据制定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及《安规》,进行动态检查监督,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章行为,进行登记并由工程负责人签名认可,安监部根据认可的违章情况对外包工程队扣罚安全保证金,对项目负责部门进行月度经济责任考核。同时,还实行外包工程队积分制考核办法:一个月内扣减积分达5~9分时,取消1次投标资格;达10~14分时,取消3次投标资格;达15~19分时,半年内不得参与投标;达20分及以上时,取消投标资格。积分制考核办法的实施保证了违章处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对工程队也起到了很好的制约作用。
6 明确主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监督职责,实行全员安全监督挂牌轮换制
外包工程及临时工安全管理,必须全员参与,人人有责。在明确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施工安全问题负责的同时,施工现场还实行安全监督员挂牌轮岗值日制度,值日人员包括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和班组全体人员,值日者佩载“安全监督员”标志牌,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检查、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不安全现象,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不良行为。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行为,除扣除外包工程队相应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外,对项目的现场监护人、项目负责人连带考核,做到全员参与、全员监督,从而在制度上和管理上做到可控在控,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7 签订临时用工年度合同,实行谁使用谁管理原则
针对企业在检修任务重的时候需外请临时工的实际情况,出台《加强临时用工管理的规定》,并在每年的年初确定两个管理较好的工程队与本单位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合同单位应组织所属民工进行体检,严禁雇用不适于电力安全生产的有关人员,并建立档案。要求全厂所有部门必须在此2个工程队用辅助工,否则,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签订用工合同的2个工程队,每年聘请安监人员根据发电企业的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规》考试成绩及本人身分证复印件报我厂备案,并下发到各班组,保卫部门根据安监部的通知办理出入证,各班组根据已下发的名单核对当天工程队派来的民工是否符合要求,最后决定是否使用该民工。班组使用的民工不能单独作业,使用班组必须全过程监护,民工违规,考核使用班组。对于具有一技之长,需在生产区域较长时间使用的临时用工,除具备普通临时辅助用工所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经安监部审核,符合安全条件方能录用。
外包工程及临时工安全管理仍然是当前影响各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全局的瓶颈所在。多年经验说明,要搞好外包工程及临时工安全工作,务必要领导重视、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做到严、细、实,同时,也需要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全体职工的理解与支持。 (范积立 杨润生
第6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一般要求
1.1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它用,并定期进行检查、校验。
1.2现场施工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和架设,必须执行三相五线制原则。
1.3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1.4熔化焊锡,锡块、工具要干燥,防止爆溅。
1.5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2施工现场变配电及维修
2.1现场变配电高压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不准超越遮栏和从事修理工作。
2.2在高压带电区域内部分停电工作时,人体与带电部分,应保持安全距离,并需有人监护。
电压(千伏) | 距 离(米) |
6以下 | 0.35 |
10—35 | 0.60 |
44 | 0.90 |
60—110 | 1.5 |
2.4接地线应使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多股软裸铜线和专用线夹。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和短路。
2.5设备或线路检修完毕,应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短路接地线。
2.6用绝缘棒或传动机构拉、合高压开头,应戴绝缘手套。雨天室外操作时,除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外,绝缘棒应有防雨罩,并有人监护。严禁负荷拉、合开关。
2.7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同一设备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电网不允许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2.8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它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片)。
2.9施工现场夜间施工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高度应不低于2.5米。易燃、易爆场所,应用防爆灯具。
2.10照明开关、灯口及插座,应正确接入火线及零线。
3配电箱及开关箱
3.1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设置
3.1.1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
3.1.2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设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3.1.3开关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
3.1.4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
3.1.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
3.1.6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确保配电箱内干净。
3.1.7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不应大于1.5mm。
3.1.8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3.1.9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不大0.6m,小于1.5m。
3.1.10配电箱内的电气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体内。金属板与配电箱体应作电气连接
3.1.1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3.1.12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3.1.13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劲,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3.1.14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地。
3.1.15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有防雨、防尘、设施。
3.2电器装置的选择:
3.2.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3.2.2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3.2.3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
3.2.4分路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3.2.5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保险”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3.2.6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
3.2.7开关箱中必须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装设应符合规定要求,36v及36v以下的用电设备如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第7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措施要求
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工程的用电安全工作。
(1)接线施工现场内一般不架设裸导线。如果线路为裸导线时,应根据施工情况采取措施,架空线路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6米;跨越建筑物时,与其顶部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5米。
(2)各种绝缘导线应架空敷设。无条件做架空线路的地段,应须用护套缆线。缆线易受损伤的线段,要采取保护措施。高压线路的架设委托当地供电部门施工。
(3)各种配电线路禁止敷设在树上。各种绝缘导线的绑扎,不应使用裸导线。配电线路的每一支路的台端要装设断路开关和有效的短路及过载保护。
(4)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措施。接地和接零线应使用多股铜线,禁止使用独股铝线,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时,零线应不小于相线截面的1/2。零线不得装设开关及熔断器。接地线或接零线中间不得有接头,与设备及端子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压接点一般应设在明显处,导线不应承受拉力。
(5)采用接零线保护的单相220伏电气设备,应设有单独的保护接零,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
(6)施工现场及临时生活区的设施均装设防雷防台风保护装置。
(7)配电箱应坚固、完整、严密,箱门上应喷涂红色“电”字或危险标志。配电箱内所有配线要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后固定在盘面上。导线不得过长并接牢固。配电箱、盘的操作面上的操作部位不得有明露的带电体。使用中的配电箱内禁止放置杂物。
(8)各种开关、熔断器、热继电器等的选择,其开关接触器均应动作灵活,触点应接触良好,不得存在烧蚀等现象。在繁华地段施工,不宜采用落地式配电箱,若采用时应增设围栏。
(9)杆上或杆旁架设的配电箱,安装要牢固,并应便于操作和维修。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米。固定式配电箱至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大不能超过40米。
(10)当采用一般导线时应穿塑料软管或胶皮管保护。
(11)施工现场及临时设施的照明灯线路的敷设,除扩套缆线外,应分开设置或穿管敷设。
(12)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
(13)现场用电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
第8篇 应加强建筑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迅猛发展,建筑安全已成为高危行业的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建筑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方面至今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建筑临时设施的安全监管也暴露出较多的问题。据有关媒体报道,由建筑临时设施所引发的安全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无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例如某县级市在实施旧城改造过程中,开发商利用未拆除的样体搭建临时设施,后因基础开挖而倒塌,死伤多人。又例,某镇在商业街路口处竖一块商铺预售广告牌,结果遭遇狂风暴雨,四根水泥桩被连根刮断,伤及作业人员和行人多名。以上两例由建筑临时设施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只是众多类似事故的少数几例。此类事故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人们在建筑临时设施方面疏于管理,特别是在搭建、设置、使用等方面都片面认为是临时设施,加上考虑到成本和拆除等因素,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般情况下,施工建设单位和行业监管大都没有将建筑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真正纳入到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之中,即使发现存在某些安全隐患,又因不属建筑施工主体,而被动消极地对待,直到酿成事故后,才如梦方醒。另外,有关部门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中,也比较倾向建筑主体,容易忽视临时设施的安全检查,致使建筑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成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管理真空。
针对目前的建筑临时设施管理和使用而言,大都是比较粗放的,既没有严格规范的参考依据,又缺乏必要的管理措施,更没有系统完善的操作方法和定式,只是用比较直观的行为,结合局部要求和有关规定机械地加以管理,加之一些部门和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又片面地将临设视为“临时”,为了临时而临时,始终处在应付的状态中。所有这些现象,都给建筑临时设施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给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由于建筑临时设施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也将波及到建筑施工现场和建筑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而影响到建筑施工的整体工作。
由此可见,建筑临时设施虽是建筑施工的附属设施,其安全管理丝毫都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松懈和忽视每一个环节,因为临时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施工的安全效果,这显然是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建议有关的行业管理、安监等部门也应该强化对建筑设施的安全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地把建筑临时设施由粗放型管理模式转移到规范化制度化上的轨道上来,为全面改善建筑施工的生产作业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推动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第9篇 临时施工用电安全管理预控
1、认真实施三相五线制,在拉设临时电源时,电线均应架空,过道处须用钢管保护,不得乱拖乱拉,电线被车辗、物压。
2、 标准电闸箱内电气设备应完整无缺,设有专用漏电保护开关,必须按建设部标准一只漏电开关控制一台设备。
3、所有移移动电具,都应在漏电开关保护之中,电线无破损,插头插座应完整,严禁不用插头而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4、管道烧焊接时,要持特种操作证工作,开具动火证,有监扩人员和配备灭火材。
5、各类电动工具,要管好、用好,经常清洗注油,严禁机械带“病”运转,各类防护罩应完整无缺。
6、材料间、更衣室不得使用超过60w以上灯泡,严禁使用碘钨灯和家用电加热器。
7、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
8、 办公室、更衣室等照明安装导线应用绝缘子固定,不准用花线、塑料胶质线乱拉。
9、现场所用各种电线绝缘不准有老化、破皮、漏电等现象。
10、照明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11、施工现场要有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10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标准格式怎样的
1 目的为规范现场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和使用提供安全管理标准。
2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油田公司油气生产、施工作业、检修作业、建筑施工等过程中,临时性使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
对1kv及以上的临时高压变配电工程,不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塔里木油田公司需要从现场固定的电气开关、配电室及配电箱等引接出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的安装和使用。
3. 术语和定义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 — 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和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它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
超过6个月的用电,不能视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gb 50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或gb5008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执行。
4 职责
4.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施工单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及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2 生产部门是临时用电的主管部门,安全部门是临时用电的监督部门。
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必要时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
临时用电许可证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批准。
5 原则
5.1临时用电必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安全工作许可、上锁挂签测试等程序。
5.2 在开关上引接、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如果有裸露带电部分,其前级开关必须断电上锁。
5.3 任何不符合安全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性用电线路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5.4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必须由电气工程师或专业电工进行。
5.5 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5.6 所有的临时配电箱都必须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
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
1.3m,小于
1.5m;
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
1.5m。
5.7 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必须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在潜在的潮湿区域和户外、临时建筑的电源插座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
5.8 所有的临时用电需要与带电的电路、设备连接时,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批准;
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近任何带电的线路。
5.9 所有的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5.10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1
1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
6 标准/指南
6.1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还应另行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现场勘测;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进行负荷计算;
选择变压器;
设计配电系统(配电线路、配电装置、接地装置、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确定防护措施;
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6.2架空线路和地面走线
6.2.1 使用周期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线方式安装,要求: 在起重机和设备进入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它设施上;
一般情况下,不得在架空线路上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须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临时线架空时,厂区内不得低于2.5m,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m。
6.2.2 使用周期在一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线或地面走线方式,要求: 所有的地面走线须设有走向标记和安全标志;
在必须横跨道路或有重物挤压危险的路段,需将相应线路穿硬管保护,硬管必须固定;
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要避免布置在已知或将来需要开挖的地区。
6.3 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6.3.1 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
6.3.2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前级过载保护电流必须大于后级)。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6.3.3 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
6.3.4 检查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和配电箱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6.3.5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
6.3.6 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
6.3.7 所有进场的用电设备应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进场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用电设备应再次检查确认。
6.3.8 配电箱熔断器熔体更换时,应用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6.3.9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36v(含36v)以下的用电设备若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6.3.1 0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6.3.1
1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6.4临时照明临时照明接线要求:根据现场作业需要,选择满足安全条件的照明亮度;
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电线;
根据需要接地;
临时照明用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7 临时用电许可证(见附录a)
7.1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审批由临时用电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负责人组织专业人员对临时用电组织设计进行审核,由专业电工对临时用电安全措施和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后,生产单位负责人批准。
7.2 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取消临时用电申请人或批准人委派的安全人员发现工作安全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有权将临时用电许可证抽走并告知施工单位。
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必须立即停工,在保持现场安全的情况下,通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
当临时用电的用途、地点、负荷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必须停止工作,通报生产单位,并重新申办临时用电许可证。
7.3 临时用电许可证期限在会议审核时确定,并在许可证上明确标注,超过此期限,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
7.4 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分发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放在作业现场;
第二联放在控制室或值班室或现场监理处;
第三联由生产单位留存。
8 结束临时用电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生产单位按照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线路拆除后,由生产单位指派的电气工程师或专业电工检查验收。
临时用电许可证在生产单位保留一年。
第11篇 轨道交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无锡轨道交通施工临时用电安全,规范临时用电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临时用电专项方案
第二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核并报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内容必须包括以下方面:
1、用电机具明细表及负荷计算书。
2、现场供电线路及用电设备布置图,布置图应注明线路架设方式,导线、开关电器、保护电器、控制电器的型号及规格。
3、接地装置的设计计算及施工图。
4、发、配电房的设计计算,发电机组与外电连锁方式。
5、大面积的施工照明,150人及以上居住的生活照明用电的设计计算与施工图纸。
6、安全用电检查制度及安全用电措施(应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写)。
第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3、临时用电安全检测记录。
4、用电维修工作记录。
第三章 临时用电现场布置
第四条 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第五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一、二级配电箱外壳必须设重复接地,三级配电箱在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重复接地。
第六条 塔吊、龙门架、搅拌机等设备的金属部分必须有接地(零)保护。
第七条 每台电气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漏电保护器应与所控制的设备容量相匹配。
第八条 开关箱与二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
第九条 各级配电箱内应设专用零线和保护零线端子,不得相互混接;箱内电气元件应排列整齐、牢固,配线横平竖直、美观,并且绑扎牢固;箱底引出线口应加橡皮绝缘互套,箱门应配锁。
第十条 各级配电箱周围2米以内不得堆放杂物,并且应设防雨措施。
第十一条 室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保护接零。
第十二条 手持照明灯具、地下室、金属容器内、潮湿等场所,照明时必须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36v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金属外壳有可靠的保护接零。
第十三条 照明电线不能栓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塔吊等其它金属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
第十四条 架空线路应采用铁横担,瓷瓶水平架设,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米,过道路不低于6米。
第十五条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
第十六条 橡皮电缆应采用埋地穿保护管及沿墙或电杆等敷设,在沿墙或电杆敷设时用绝缘子固定,在金属构件上敷设时,应与金属构件之间做绝缘处理。
第十七条 电缆、电线严禁使用金属裸线绑扎固定。
第十八条 塔吊、龙门架、人货两用电梯等起重设备,在超过30米时,应有防雷措施。
第12篇 某基建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要点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的组织管理、设施及使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基建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194-
9 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jgj46-2022(j4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dlt 500
9.1-202 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施工用电规定和组织管理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 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施工用电组织管理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施工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
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凡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专业人员进行接引或变动。
接引或变动前应对设备做好电气检查记录。
进行接引或变动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 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配电室的值班巡视工作应按《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断开电源应如下规定执行。
对准备停电进行作业的电气设备,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
在停电电气设备上作业前,做到:
运行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
严禁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作业;
必须拉开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
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将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设备倒送电。
断开电源后,必须将电源回路的动力和操作熔断器取下,就地操作把手拆除或加锁,并挂警告牌。
在靠近带电部分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戴静电报警安全帽,作业时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表
3.2.1
1.4的规定。
表
3.2.1
1.4 工作人员工作时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设备电压
设备电压
kv
距离
m
设备电压
kv
距离
m
≤13.83.5110
0.350.6
1.52203.30
5003.0
4.0
5.0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恢复送电如下规定执行。
停电设备恢复送电前,必须将工器具、材料清理干净,拆除全部接地线,收回全部工作票,撤离全部作业人员,向运行值班人员交办工作票等手续。
接地线一经拆除,设备即应视为有电,严禁再去接触或进行作业。
严禁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 路或设备上进行任何作业。
施工用电设施管理3.5kv及以下施工用电变压器的户外布置。
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
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
1.7m的栅栏。
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及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
1.2m。
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应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式配电柜;
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环裂或弯曲。
木杆、木横担不得有腐朽、劈裂。
铁横担、铁包箍不得锈蚀或有裂纹。
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
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
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
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
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
4.6.1 —表
4.6.3 的要求。
表
4.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
<1
1~103.5
最小垂直距离(m)
122.5
表
4.6.2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线路电压
kv
<1
1~10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
人员频繁活动区
6
6.5
非人员频繁活动区
55.5
极偏僻区
4
4.5
公路及主要道路
6
7
铁路轨顶
7.5
7.5
构筑物顶部
2.53.表
4.6.3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线路电压(kv)
<1
1~103.5
最小水平距离(m)
1
1.53.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距地面
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电力线必须位于弱电线上方。
线间距离应满足表
4.8的要求。
表
4.8 同杆线路最小距离 m
杆型
直线杆
分支(或转角)杆
10kv与10kv
0.8
0.45/0.6a
10kv与低压
1.2
1.0
低压与低压
0.6
0.3
低压与弱电
1.2
a距上面的横担取0.45m,距下面的横担取0.6m
通信、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线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m,钢线应接地。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直接埋设,埋深不得小于0.7m;
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明显标志;
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
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m。
电缆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止触电的措施。
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
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开关柜或配电箱应坚固,其结构应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
箱、柜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牢固。
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
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导线进出开关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加强绝缘并采取固定措施。
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配电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保。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
距离大于5m时应设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
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至固定式开关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40m,且应用橡胶软电缆。
施工用电的运行及维护班组应配备足够的绝缘工具。
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要求见表
4.17.
表
4.1
7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要求
序号
名称
电压等级
kv
试验
周期
试验时间
min
交流耐压
kv
泄漏电流
ma
附注
1
绝缘棒
6~10
一年
5442
绝缘夹钳
≤35
一年
5三倍线电压
3.绝缘手套
高压
六个月
1
8
≤9
4
绝缘手套
低压
六个月
12.5
≤2.5
5橡胶绝缘鞋
高压
六个月2
15
≤
7.5
6
验电笔
6~10
六个月
540
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施工用电使用规定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多路电源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的,开关旁应标明负荷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
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头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
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手动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
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
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不得架设在脚手架上。
施工照明使用规定
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
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
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的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
碘钨灯等特殊照明灯的金属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
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工棚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的墙面或顶棚不得小于2.5cm。
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
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行灯应有保护罩,其电源线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
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
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二次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或接零。
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得接地。
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采用220v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须用橡胶软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应设保护套管,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触及不到的地方。
严禁用220v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接地及接零
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及变压器的金属外壳。
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铁工等的工作平台。
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铁制的集装箱式办公室、休息室及工具间。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网上;
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当施工现场采用低压侧为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时,应按gb 50194的规定,采用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分工的接零保护。
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
接零保护的规定
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起重机轨道接零后,应再重复接地。
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严禁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
接引至移动式和手提式电动机具的保护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积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
1.5mm2.
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
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地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勾挂。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保护零线。
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另一部分采用接零保护。
使用外借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致。
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
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13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承包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及定义
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临时用电是指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临时性使用380v或380v以下的低压电力系统作业。
3.2 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和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它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4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负责对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2 各单位组织推行、实施本办法,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3 员工接受临时用电安全培训,执行临时用电管理办法,参加临时用电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参见附录a。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动火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超过6个月的用电,不能视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gb 50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或gb 5008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执行。
5.1.2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
5.1.3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
5.1.4 潮湿区域、户外的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5.1.5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1.6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一旦发生此类现象,生产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
5.1.7 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5.1.8 进行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5.2 施工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现场勘测;
2)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 负荷计算;
4) 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5) 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6) 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7) 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8)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钻井、井下作业、工程建设等施工作业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
5.3 架空和地面走线
5.3.1 使用周期在1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2) 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3) 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4) 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5.3.2 使用周期在1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或地面走线方式,地面走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所有的地面走线应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
2) 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 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4) 电线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
5.3.3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4 用电线路安全要求
5.4.1 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5.4.2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5.4.3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5.4.4 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
5.4.5 所有的临时配电箱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5.4.6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5.4.7 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
5.4.8 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5.4.9 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
5.5 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5.5.1 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
5.5.2 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检查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
5.5.3 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
5.5.4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1) 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2) 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 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3) 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iii类工具;
4) 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iii类工具。若使用ⅱ类工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
5) iii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iii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5.5.5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 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2) 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3) 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4) 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5)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 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5.6 标签、标识
5.6.1 所有断开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所有临时插座都应贴上标签,并注明供电回路和额定电压、电流。
5.6.2 所有开关箱、配电箱(配电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m远处的地面上用黄色油漆或黄色安全警戒带做警示。
5.7 临时用电许可证
5.7.1 由临时用电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组织电气专业人员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对临时用电安全措施和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后,生产单位负责人批准。
5.7.2 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用电时间超过15天应重新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5.7.3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分发、审批、取消、管理具体执行qg/hbyt____《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5.7.4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生产单位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线路拆除后,生产单位应指派电气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临时用电单位和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字关闭临时用电许可证。
6 安全职责
6.1 作业申请人:
1) 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2) 办理作业许可证;
3) 组织危害因素辨识,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4)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5) 组织实施作业;
6)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6.2 作业批准人:
1) 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2) 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 批准和取消作业。
6.3 作业人员:
1)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作业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2)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3) 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4)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迅速撤离现场并告知作业负责人。
5) 掌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6.4 电气专业人员:
1) 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2)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3) 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可暂停作业;
4) 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5) 发生紧急情况,采取正确应急措施。
第14篇 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标准
1、本厂因工作需要,雇佣民工、临时工从事生产和非生产劳动,其工作活动范围在生产现场的应对这些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2、使用零散民工、临时工应由用工部门填写使用申请登记表,将用工任务、范围、人数、期限及带领人等填写清楚报劳资部门审批,严禁私雇劳务。
3、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民工、临时工必须由安监部门和用工部门进行三级安全知识教育才准予进入现场劳动。在工作开始前,负责人必须对民工、临时工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在交代任务的同时,应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及可能出现的危害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及紧急处理措施,在工作中要对民工、临时工的行为经常检查,纠正其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停止其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应交代工作注意事项,并指定临时负责人。
4、在生产现场的民工、临时工,应遵守厂规、厂纪,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操作和乱动设备,严禁流动吸烟、动火。本厂各级领导、工作人员、运行值班员,有责任制止民工、临时工的不安全行为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5、对在生产现场的零散民工、临时工,使用部门或承包单位应按需要发放必要的劳保用品。
6、对从事非生产劳动的民工、临时工的工伤事故统计,按劳动部的规定办理,不统计为生产事故,但安监部门有责任参加事故调查。
7、在生产岗位使用民工、临时工,其工作范围仅限于技术性不高的辅助岗位。
8、禁止安排民工、临时工在集控、输煤、除灰主控等重要设备运行岗位上独立操作和顶岗工作。
9、禁止安排民工、临时工在主要的堆取料机、堆煤机、扒煤机等大型机械上操作和顶岗。从事机动车辆驾驶工作者,须符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10、对分散到部门班组等从事检修工作的民工、临时工应按厂规定进行三级教育,不允许担任检修项目的负责人。
11、对安排在生产岗位及分散到班组从事检修工作的临时工,在工作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做为本厂电业生产事故统计上报。
第15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地下室临时用电线路全部架空,临时照明采用36v安全电压。
施工现场供电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及拆除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持双证有效的维修电工)进行。
配电房内安全工具及防护措施、灭火器材必须齐全。
对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存放场所的设备要严格监控,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负责。
对移动机具及照明的使用应实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并经常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由电工负责。
施工现场大型用电设备等配有专人进行维修和管理,由负责。
定期进行检查,每月一次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实施要点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经项目部临时用电组织设计(见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设置,再由安全科及技术部门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和方可使用,对大型机械如塔吊、施工升降机等机械应单独设置随机控制电箱)。
施工现场每天由专业电工负责安全用电的巡视、维修、整改工作。
电工晚间值班必须派双人持证上岗。
特殊情况下需要带电操作时,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用具,采取可靠的安全隔离措施,并指定专业人员进行监护。
施工用电常见通病必须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