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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安全管理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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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安全管理

第1篇 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分包、船舶及机械设备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准入、清退机制,明确安全、环保职责,依照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选择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严格分级管理,杜绝非法分包、转包或违规租赁船机设备。

第二章 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工程分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中国交建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单位/劳务协作队伍。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

第八条 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齐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有关资质予以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会签,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严禁转包;加强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与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分包/劳务协作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指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严格管理,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安全施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督促分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对劳务协作队伍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施工前,各单位应组织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预控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前,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指派责任感强、施工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的现场组织、安全施工设备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协作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督促监督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足额投入安全费用,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施工中,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和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参加,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章 船舶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船舶租赁是指用于施工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辅助船舶的租赁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所租赁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第二十三条 所租赁船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

(一)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船舶登记簿(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

(三)船舶签证簿;

(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五)船舶适航证书;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自航);

(七)船员适任证书;

(八)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记录簿(国际航线、沿海400吨以上);

(九)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簿和船舶油类记录簿(400吨以上);

(十)乘客定额证书(交通船);

(十一)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证书或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租赁的工程船及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租赁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赁:

(一)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二)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

(三)信号系统:船舶号灯、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国家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或设施;

(五)系泊设施:按租赁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解队作业的要求;

(六)防污系统:按租赁船舶的等级,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排污和防污设施;

(七)消防系统:按租赁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工具、材料等;

(八)主、辅机系统:租赁机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达到施工作业和航行的要求;

(九)应急救生系统:租赁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配备所需的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租赁的交通船应根据最大载客量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

第二十六条 租赁船舶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租赁船舶的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区应满足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承租方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租赁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得超负荷作业。

第三十条 严禁租赁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作为交通船。

第三十一条 乘坐交通船,要限定人数,不准超员航行,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

第三十二条 承租方应加强租赁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定期安全检查,并监督落实船舶消防、通讯、救生设施和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租赁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 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用于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等的租赁行为。

第三十五条 租赁特种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当地特种设备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证;

(四)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五)特种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六)特种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

(二)机械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机械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四)机械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五)机械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七条 租赁营运车辆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动车执照(号牌);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年检合格证;

(四)车辆的使用、保养技术资料;

(五)机动车保险凭证(车损和第三方责任险、交强险等)。

第三十八条 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使用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应齐全,控制系统灵敏可靠。

第三十九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实况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租赁。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四十条 承租方必须依据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作业性能、技术状态及其适应的工作环境合理调度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承租方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下达任务通知单时,必须对操作、司驾人员进行该项任务的作业技术交底,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租赁车辆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物体时,必须严格符合交通法规的要求,租赁车辆运送人员时,应严格控制乘员数量,不得超员,安全行驶。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酒后操机作业和驾驶作业。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和随机(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调度管理,安全生产。

第四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在进场前对设备、车辆的技术状态、安全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作业完毕后进行例行保养,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七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无法立即纠正的,应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交股安监字〔2007〕331号)同时废止。

第2篇 总包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及奖惩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减少和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广大职工生命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例及奖惩措施。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

l 安全规定:

1) 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必须积极参加总包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服从总包管理;

2) 工人进场必须及时组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凭胸卡进入施工现场,无条件接受门卫检查;

3) 非特种作业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合格有效证件上岗;

4) 高处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高处作业严禁打架斗殴,严禁从高处往下抛掷物料;

5) 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必须针对性强和可操作手续齐全,并认真做到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作业时执行安全交底,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相关交底应及时报总包安全部备案;

6) 施工人员必须从马道或安全通道行走,严禁翻爬栏杆、围墙、脚手架等行为;

7) 电焊机必须双线到位,防护罩齐全,焊把线、电源线无破损,并配备防触电专用焊机电箱;

8) 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用电规范要求;

9) 重大危险源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牌,作业环境不良,不得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10) 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禁止施工作业;

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并保证防火措施到位;

12) 脚手架、机具、用电等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3) 安全防护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河北省有关标准,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及tn-s供电系统,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l 现场、生活区管理规定:

1)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合格的各类安全防护用品;

2) 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着装整洁,禁止穿拖鞋、高跟鞋、或坦胸露背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在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大喊大叫,急跑打闹;

3)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严禁随地大小便,严禁私拉乱接、使用明火及各类电热器具;

4) 爱护现场内的一切安全、消防、测量、照明、ci标识等设施设备,违者承担赔偿责任及经济处罚;

5)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严禁任何人随地乱扔垃圾、烟头、杂物等;

6) 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严禁乱停乱放,办公区及生活区严禁货车进入;

7) 严禁赌博、酗酒、嫖娼。

l 文明施工规定:

1) 对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经总包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必须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2) 及时做好每天的工完场清工作,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或垃圾站内,并保证施工现场内整洁、道路畅通;

3) 所辖区域内卫生必须专人负责打扫干净。

l 消防管理规定:

1)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随便动用明火,施工用火必须开具动火证并报总包安全部 备案;

2) 电气焊、割作业必须符合《电气焊、割防火安全要求》并遵守有关防火措施;

3) 易燃物品要单独存放、专人负责,并在库房门口铭牌标明,下班前应断电、关窗、锁门;

4) 分包队伍及其他班组电气焊施工作业,应有书面防火安全交底措施到位;

5) 分包队伍物资仓库要有专人看管,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防火责任人;

6) 库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吸烟、明火作业,易燃库房不得留宿人员,严禁使用功率在60瓦以上的灯具;

7) 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现场必须到总包安全科备案,自行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领用手续;

8) 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灭火常识,会使用灭火器材,下班前应对灯、闸、锁进行认真检查;

9) 分包单位所在施工区域内必须自备足够数量消防设施。

10) 材料码放整齐后,及时配置消防器材。

11) 严禁私自或随意挪动施工现场布置的消防器材。

l 治安管理规定:

1) 分包单位人员必须遵守国家、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现场各项规章制度;

2) 分包单位携带的各类物品必须到总包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否则退场时不予办理放行许可手续;

3) 外来人员参观、会客、探友必须持有关证件到门卫室办理来客登记,值班警卫经请示允许后方可进入;

4) 任何人不得翻越围墙、大门,不得扰乱门卫秩序;

5) 分包队伍集体宿舍禁止男女混住,携带家属、小孩,禁止卧床吸烟,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违者一切后果全部自负;

6) 办公室、宿舍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

7) 遵纪守法,定期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8) 分包队伍要在承包项目完成一周内组织施工人员退场,退场前将花名册及出入证交项目办公室,做到来去有据、管理有序。

●  材料管理制度

1)木工材料堆放规定

1.1木材堆放要分类按使用部位堆放,码放时要持外边檐一面整齐,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

1.2模板:模板制作的成品要严格使用部位堆放,并标明产品规格、使用部位、数量。制作过程中,坚决杜绝大料截小,长料截短的做法,要合理计算,定尺下料。

1.3模板拆除:模板拆除后,要将钉子及时拔掉,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钢管、螺丝、扣件、拉杆要及时收集整理。

1.4边角料要及时清理出场,圾圾运到堆放地点。

2) 钢材堆放规定

2.1原材料堆放要严格按照种类、规格型号、产地分类堆放,并设置物资标识牌,堆放要制作堆放基架,做好防雨、防水、防潮工作。

第3篇 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外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外分包队伍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做出如下规定:

1施工单位在与外分包队伍签订合同时,对其资质必须认真审核。不准与未经批准进津的、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2外分包队伍人员进入现场后,各单位必须首先对其全体成员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注册登记发证。未经注册登记人员,不得参加施工生产。

3在接受企业三级教育的同时,外分包队伍要明确一名领导人,为该外分包队伍的安全负责人,主管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在本企业备案。

4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分包队伍,要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需要调换人员时,外分包队伍领导要事先提出调换计划,经本企业同意后方可调换。重新入场的人员要重新进行三级教育和注册登记,否则不得参加施工生产。未经同意,擅自增加或调换人员,一旦发生事故要追究外分包队伍领导的责任。

5外分包队伍必须遵守和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和现行的一切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信守安全生产责任协议,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规定的要求。

6使用外分包队伍时,要视同本企业的班组一样认真做好安全交底及其他安全管理工作。要本着指导、帮助的原则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7凡外分包队伍使用本企业的机电设备,必须事先办理交接验收手续。非特殊工种工人,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外分包队伍操作简易机具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后,取的安全资格操作证,无证者不准上岗操作。

8外分包队伍的领导对其职工要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的教育,做好施工前的安全交底。不论是领导还是操作工人均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9本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外分包队伍的违章冒险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10外分包人员发生死亡、重伤事故时,我们要与外分包队伍组成联合调查组,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严肃处理。

第4篇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实现中国_______公司提出的电力建设工作的安全目标,确保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创精品工程,特对本工程的施工分包工程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 引用标准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1.2 《中国_______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3.1.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 dl 5009.1—2002;

3.1.4 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2 相关子系统

3.2.1 安健环管理;

3.2.2 监理管理;

3.2.3 档案管理;

3.2.4 基建与生产接口管理;

3.2.5 评估及改进管理。

3 专业术语定义(略)

4 职责

4.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检查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

4.2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公司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负责收集和提出完善本标准的建议,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修订本标准。

5 执行标准

5.1 工程所有分包工程应通过资质审查、招标、择优选用分包队伍。资质审查内容如下:

5.1.2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安全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5.1.3 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5.1.4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5.1.5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5.2 中标了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签订安全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监理单位、_______项目公司安全部审查同意。

5.3 安全资质审查必须由监理单位、安监部严格审查。凡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队伍,严禁录用。安监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

5.4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的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者,童工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

5.5 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监理单位、_______项目公司安监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5.6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工程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工程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单位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鉴定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发包单位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5.7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专职安全员就佩戴明显标志上岗,“胸卡证”与安全员的标志严禁转借他人。

5.8 分包单位的行政第一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要组织督促本单位施工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电力设施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施工规定、遵守发包单位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部汇报安全工作。

5.9 发包单位的安监部有责任负责组织分包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

5.10 突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对分包单位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发包单位预扣分包单位施工管理费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5.11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的集体和个人,发包单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予以重奖。对负责人不服从安监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5.12 经资质审查,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严禁分包单位再行转包。

6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计划的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季度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1),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本标准是否升版。

第5篇 分包方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权限

1)按安全保证计划要求实施现场的全过程安全检查和控制。

2)进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交底并监督实施。

3)进行安全生产自检及跟踪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落实人员进行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

5)做好相应的安全记录。

6)处理一般工伤事故,落实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

第6篇 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火电、风电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可作为核电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2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 定义与术语

3.1 分包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与本项目主体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从主体工程承包商的合同中划出部分非主体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单位。

3.2 临时工:为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从劳务市场招聘的临时劳务人员。

4 职责

4.1 项目部负责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使用的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的抽查。

4.2 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监督。

4.3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4.4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负责对各自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 管理要求

5.1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5.1.1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

a)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主体项目,对主体工程以外的可分包项目只能实行到“一级分包单位”严禁分包单位再行转包,同时应按照《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分包项目的范围;

b) 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聘用分包单位时,必须先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或由安监部门委托的安监人员严格按照5.1.2 中的要求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并形成记录,经过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合格后,再交计划部门签订合同,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经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严禁录用;

c) 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本公司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项目部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安全管理工作;

d)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在审查分包单位资质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降低资质审查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录用;

e) 对资质审查不合格的队伍,安监部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对于未严格按资质审查要求进行审查的分包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应追究审查人和审核人责任;

f)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和个人,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和个人,应依项目部的《安全奖惩制度》予以重奖;

g) 对不服从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严禁重新录用。

h)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应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一起学习安全知识、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

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

i) 为使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及其他部门对分包单位做到控制,在对分包单位结付工程款时,应有安监等部门的审核会签。

5.1.2 对分包单位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

5.1.2.1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管理要求

对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a)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b) 分包单位的行政安全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c) 分包单位的主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行政安全主管部门业主方证明材料);

d)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的管理体系;

e) 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经公证的);(原件)

f) 分包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证书;(原件)

h) 分包单位的特殊工种(如: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建筑登高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ic 卡证件(原件);

i)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 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长)并必须取得劳动监察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原件);

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j) 分包单位的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合格齐全;

k)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齐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安全施工教育制度,安全施工检查制度,安全奖罚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办法等)。

安监部门在审查上述资料后应如实把审查结果填写《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审查表》。

5.1.2.2 签订分包合同的安全管理要求

a)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计划部门只能收到安监部门审查通过意见后,方可进入合同评审阶段。签订合同后,分包方应提交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施工组织网络图和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名册;

b)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要有具体的安全条款,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不得签订生死合同,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c)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应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预扣部分工程款作为安全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百,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五十;

d)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工程、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对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连带责任;

e) 严禁无资质而挂靠其他单位的队伍分包工程项目,若发生事故则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责;

f) 严禁分包单位再转包,如:由分包单位的再转包而发生事故,应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g) 严禁无资质和无法人身份的个人私自承包,如发生事故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h) 严禁主体工程分包,如发生事故,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5.2 对临时工安全管理要求

在工程建设需要时,各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可聘用一定数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对聘用的临时工应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b) 对聘用的临时工应进行体检,并通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c) 分到施工班组的临时工,应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并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内进行安全管理。

d) 在聘用从事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的临时工时,必须抓好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3 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见表式1)。确认其符合5.1.2 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a) 应对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明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尤其必须明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的要求;

b)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所属的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一周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该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记录,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后分包单位才能进入现场;

c) 分包单位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开工报告管理规定》检查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1) 审查了分包单位已为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对大型独立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 检查了分包单位安全组织的组建情况;

3) 检查了分包单位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

4) 抽查了分包单位专职安全人员的资质;

5) 检查了分包单位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

6) 检查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7) 检查了分包单位特种工作人员的取证情况及证书的有效性等;

d) 项目监理机构应统计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名册,并把对各分包单位审查和检查的情况报本公司项目部。经项目部认可后才能正式开工。

5.3.2 项目监理机构对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并形成记录,见表式2,确认其符合5.2 中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

5.4 项目部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项目工程管理部通过抽查的方式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

理的合适性。

5.4.1 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分包合同情况的检查,确认其对分包的项目、分包单位的选择、分包合同的制定等的安全管理管理符合5.1 的管理要求,验证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合适性。

5.4.2 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在管理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情况符合5.2 中的安全管理要求,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对现场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合适性。

5.5 安全质保部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安全质保部应通过必要的检查、监督、审核、评估,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检查项目部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记录,确认项目部实施本规定的状况,确认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处在可控、在控状态。

6 记录

6.1《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检查表》

6.2《临时工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

第7篇 分包劳务人员进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 劳务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在签订劳务合同的同时完善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配置专职安全员,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个人安全生产保证书。

2. 劳务分包单位应保持现场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经常变换施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增减人员时,应及时告知项目部安全员。

3. 人员进场后必须先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应有教育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知识考核试卷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等。

4. 凭“三级教育”资料,项目部配发企业“统一标志”的安全帽,未经三级教育的人员项目后勤部门不得安排食宿。

5. 施工班组应坚持“班前安全交底”制度,并做好记录资料。

6. 项目现场的施工人员应服从项目的统一管理,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管理规定,坚持文明施工,确保安全生产,维护企业形象,承担安全责任。

7.对各级组织在施工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劳务分包单位及班组人员应按“三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及时整改闭环,对于现场不服管理的劳务人员和严重的安全“三违”现象,项目安全员有权按“安全奖罚制度”执行罚款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8篇 建筑全分包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须知

建筑全分包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从近年各种统计数据看,绝大部分建筑安全问题是出在全分包或部分分包的工地上,如何缓解全分包工地严峻的安全压力,成为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面对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业已成为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建筑企业的经营方式也越发多样化,工程全分包就是其中之一,所谓全分包是指在中标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将其承建工程中的全部工程在法律和其他相关方的允许下委托给其他施工单位承建的行为。但是,在这种全分包管理模式越来越受欢迎的同时,建筑生产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据统计,2002年至2004全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分别为1210起、1278起和1086起,死亡人数分别为1302人、1512人和1264人。其中绝大部分是出在全分包或部分分包的工地上,如何缓解全分包工地严峻的安全压力,成为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面对的问题。

全分包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总包单位缺乏资源这里的资源指的是对工程进行全面控制的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

人力资源的缺乏表现是在现阶段绝大多数的全分包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往往只派很少的管理人员进驻,这就造成了在技术上,管理上的漏洞,留下了安全隐患。

这主要表现在:

1、派去的管理人员往往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在施工过程中,而不是以参与者的身份出现在施工过程中,这就犯了安全管理的大忌—安全管理是从实际中来到实际中去的,而不是坐在办公室瞎想空想出来的。

2、总包单位的想法得不到很好、及时的落实,可能有些安全隐患被发现出来,但是总包单位没有人力去处理,往往需要分包单位来完成,这就存在处理的时间差和处理的彻底性问题,而安全事故往往是在这个时间差和彻底性上发生的。

财力资源缺乏表现在在全分包工程中,总包单位往往对工程款是没有绝对的控制权的,在工程款的使用上总包单位只是起一个传递的作用,这就造就了安全管理上的被动。

众所周知,安全是需要投入的,只有在达到一定的投入后才可能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而物的不安全状态正是建筑施工事故中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可以说,只要控制了物的不安全状态,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就会大大的降低。而现实情况是怎样的呢,在现阶段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现象,不是这些物的不安全状态不能被发现,而是分包商不进行投入,总包单位苦于没有资金和其他原因等只好听之任之,转而从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上来控制安全事故,从而失去了控制安全事故的最好办法。

分包企业安全意识淡薄现阶段建筑行业的全分包模式非常盛行,引起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现阶段建筑市场不规范,加之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行业利润逐渐降低,投标模式以低价中标为主,利润空间狭窄,总包单位如果按投标要求配置人员、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利润会非常低,甚至亏本,还不如分包出去收管理费合算,这就给了分包单位机会,而也埋下了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安全工作的认识不足,认为安全工作是总包单位的事,安全工作是表面工夫,只要和安全监督部门搞好关系就可以了,从而忽视了安全管理的本质,这就注定在安全投入上的严重不足,其中包括人力投入的不足和财力投入的不足。在现阶段,绝大多数的的全分包单位是不管安全工作的,往往由一两个总包单位的人员来管理,甚至出现身兼数职的情况。

财力的投入不足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对下级专业队伍选择上的侧重点不同,在下级专业分包队伍的选择上,全分包单位首先考虑的的不是专业程度、人员配置、业绩而是报价,只要报价足够低,其他的都是次要的,这就造就了分包队伍的专业素质低下,为后续的施工留下了安全隐患;二是在材料的选择和使用上,在材料的选择上分包单位考虑的是价格而不是品质,有时候为了节约资金甚至购买劣质材料,在材料使用上能省则省,甚至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所有这些直接造成了物的不安全状态。

2、缺乏安全管理体制,安全管理是一门系统的工程,需要专门的部门和专业的人员来进行管理,而全分包单位往往连单独的安全管理机构都没有设置,即使有也要么是人员配置不足,要么是身兼数职,根本不可能科学而实际的制定符合自己单位的各种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列出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加之对施工现场缺乏了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失控。改善不足的对策:

强化总包单位的职能和权力总包单位要从分包单位的选择上和经济上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控制力度,另外,还要利用社会现有的各种资源加强对分包单位的控制力度。在分包单位的选择上,总包单位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模式即收集和建立各种分包单位的档案,其中包括该企业的资质、安全许可证、专业化程度、人员配置、机械设备配置、企业业绩和过去几年的安全生产状况等,对安全不达标、不遵守合同等有劣迹的分包单位要首先排除在外,而不是单单看分包单位的报价和领导的个人喜好。

在经济上加强控制是指在签定分包合同时,从总造价中提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安全备用金,一旦分包单位不能按要求履行安全责任时,总包单位可以直接动用这笔资金进行安全投入,保证安全生产,而不需要得到分包单位的同意,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情况将多余的备用金返还给分包单位。利用社会资源指的是利用安全监督部门、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媒介等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视察和暴光等促进分包单位自觉的重视安全管理。

提高分包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在分包施工中,安全生产的真正主体是分包单位,要想真正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必须从根本上改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行为,明确和落实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首先,分包单位要将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层层落实,并在和总包单位沟通后制定适合本项目施工的相关教育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检查制度、奖罚制度等各项安全制度,明确各层安全管理考核目标,严格要求员工不能只凭主观感觉估计是否有危险,一切行为必须照章办事,养成尊章守纪的良好的劳动习惯。

其次,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安全文化、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等系统安全培训,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特别是是要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把建筑安全政策法规与安全行为准则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规范,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率。

同时还要加大对安全技术研究的投入,提高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等复杂问题的危险预测和预防能力。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减少人员伤亡。

第9篇 浅谈抓好分包商的安全管理

作为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分包管理特别是分包商的安全管理,永远是企业最薄弱的环节。近年来,结合单位管理实际,我们认为:抓好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要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选择优质分包单位,严格审查资质条件。一是严格审查分包单位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等硬件,强化事前控制,保证分包队伍的“合法性”。二是严格审核分包单位配备相应的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名单、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并进行报审备案;三是严格查验分包单位进场的特种设备、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用电设备是否有合格检验报告,做好进场验收、报审备案手续。四是严禁资质挂靠的分包队伍,杜绝转包、重复分包现象的发生。

二、执行三级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一是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培训制度。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试,凭项目部核发的合格人员上岗证进入现场施工。二是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对分项工程的危险源风险评价分析,做到规范施工,安全施工,并做好双方签字资料存档。

三、严格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安全监管到位。首先提升对分包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方式可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四不两直”检查和督导检查等。二是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问题应马上口头要求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及时跟踪督促整改,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限期未整改的应开出罚款通知单,强制性消除安全隐患后再复工。三是要通过考核兑现安全奖惩,通过奖惩手段体现安全管理的权威性。安全管理必须严格落实,严格执法,发现违章和事故,要进行相应的处罚,考核结果必须及时通报,兑现奖惩,确保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强化安全监督执行力。

四、保证安全费用投入,完善工程安全设施。抓好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该把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预算决策权适当的下放到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安全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强化安全防护设施的超前投入,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全的要补全,不完善的要予以完善。特别是对各种内外脚手架、安全防护装置等,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认真处理,该换的换,该报废的坚决报废,该整修补充的要认真整修补充;各种个人防护用品要备齐;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做到万无一失,确保安全生产。

五、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首先,要加强安全文化理论的宣传,使分包单位员工在心理、思想和行为上形成自我安全意识和环境氛围,进一步筑牢安全生产的坚固防线。其次,主要从观念文化、物质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四个方面入手,营造安全文化氛围,确保企业的长治久安。要建设预防为主、我要安全的安全观念文化,建设稳定可靠、标准规范的安全物态文化,建设健全完善、政令畅通的安全制度文化。

总而言之,作为一家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没有分包商协作施工,企业发展将步履维艰。但是,抓不好分包管理,特别是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就会动摇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根基。

第10篇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      目的

规定分包项目范围、分包资质审查内容及现场管理。

2.      适用范围

分公司项目分包及现场分包工程管理。

3.      职责

3.1     分公司市场经营科负责对投标的分承包方进行资质预审查;负责建立分承包方评审程序;负责建立合格分承包方档案并定期发布;负责组织项目管理科、安全保卫科等相关部门及工地对新引进的分承包方进行考察。

3.2     分公司安保科负责制定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配合对分承包方进行考察;负责对中标的分承包进行资质审查并保留相应记录;在组织分公司季度或专项检查时组织对分承包方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

3.3     分公司安保科负责对分承包方进场前的资质审查、合同及结算会签;负责分承包方人员进厂作业前的一级安全教育并保留相关资料;负责对分包方作业范围内的各项安全检查,并督促不符合项的整改。

3.4     专业工地具体负责分承包方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分承包方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负责对分承包方作业范围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分承包方对不符合项的及时整改。

3.5     分公司政工部配合安保科门做好一级安全教育,在安保科门签字确认后方可签发入厂通行证。

4.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

4.1     分承包方的选择

4.1.1   工程施工中,因人力资源等原因,确需引进分承包方时,由专业工地提出书面申请,报分公司市场经营科及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批准。

4.1.2   项目同意分包后,分公司市场经营科在合格分承包范围内对拟引进的投标单位进行资质预审查,如需引进新队伍,则在资质预审查的基础上由分公司市场经营科组织项目管理科、安全保卫科等相关部门及工地负责人进行考察,合格后确定为拟引进的投标方。

4.1.3   公司市场经营部组织或委托分公司市场经营部组织安全保卫科、项目管理科等部门进行分包项目的开标评审,经综合评价后选择合适的分承包方。

4.1.4   中标的分承包方,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提供近三年安全施工业绩、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委托书、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或“安全施工许可证”、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配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供公司、分公司安全保卫科进行分包资质审查,合格后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必须重新进行分承包方的选择。

4.1.5   资质审查合格后在开工前签订施工合同,在合同上明确合同双方安全文明施工的责、权、利。同时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预留承包价款的5%或每50万元预留1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因图纸等原因开工前无法及时签订合同时,必须草签一份协议,明确协议双方安全文明施工的责、权、利,严禁无合同或协议就开工。

4.1.6   下列项目不得由分承包方单独承建:火电工程的热控,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水塔,烟囱,升压站等。

4.2     分承包方的进场

4.2.1   对分承包方人员的教育培训

l 分公司安全保卫科审查合格的分承包方在进入施工现场前,须提供进场人员名单一份;

第11篇 工程分包工程安全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实现中国_______公司提出的电力建设工作的安全目标,确保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创精品工程,特对本工程的施工分包工程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 引用标准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1.2 《中国_______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3.1.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 dl 5009.1—2002;

3.1.4 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2 相关子系统

3.2.1 安健环管理;

3.2.2 监理管理;

3.2.3 档案管理;

3.2.4 基建与生产接口管理;

3.2.5 评估及改进管理。

3 专业术语定义(略)

4 职责

4.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检查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

4.2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公司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负责收集和提出完善本标准的建议,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修订本标准。

5 执行标准

5.1 工程所有分包工程应通过资质审查、招标、择优选用分包队伍。资质审查内容如下:

5.1.2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安全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5.1.3 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5.1.4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5.1.5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5.2 中标了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签订安全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监理单位、_______项目公司安全部审查同意。

5.3 安全资质审查必须由监理单位、安监部严格审查。凡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队伍,严禁录用。安监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

5.4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的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者,童工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

5.5 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监理单位、_______项目公司安监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5.6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工程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工程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单位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鉴定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发包单位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5.7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专职安全员就佩戴明显标志上岗,“胸卡证”与安全员的标志严禁转借他人。

5.8 分包单位的行政第一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要组织督促本单位施工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电力设施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施工规定、遵守发包单位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部汇报安全工作。

5.9 发包单位的安监部有责任负责组织分包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

5.10 突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对分包单位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发包单位预扣分包单位施工管理费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5.11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的集体和个人,发包单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予以重奖。对负责人不服从安监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5.12 经资质审查,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严禁分包单位再行转包。

6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计划的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季度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1),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本标准是否升版。

第12篇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

1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分包(供)单位选择、施工过程管理、评价等工作内容。

2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对分包(供)单位和人员的选择和清退标准、合同条款约定和履约过程控制的管理要求。

3 企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合法的分包(供)单位;

2) 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 对分包(供)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4) 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包(供)单位;

5) 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

4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供)单位检查和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1) 分包(供)单位人员配置及履职情况;

2) 分包(供)单位违约、违章记录;

3) 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绩效。

5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录,并定期审核,更新。

第13篇 分包方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与权限

1)按安全保证计划要求实施现场的全过程安全检查和控制。

2)进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交底并监督实施。

3)进行安全生产自检及跟踪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落实人员进行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

5)做好相应的安全记录。

6)处理一般工伤事故,落实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

第14篇 分包单位的设备、机具安全管理

为保证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必须达到安全生产,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定本安全制度:

1、各种机械设备,必须设置有专业技术的人员专人操作,专人看管,实行挂牌制度并有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同时设备四周必须设置可靠安全防护装置。

2、各种机械设备要实行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养。设备使用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同时进行设备的卫生清理,保持设备的整洁。

3、购进的设备要进行验收检测,要按设备的说明书要求掌握操作要领,设备验收时要有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书和产品合证书,通过验收,要保证设备完好无损、资料齐全。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4、要按规定不超龄使用设备,设备到期后立即报废。

5、不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生产厂家购买和出租各种机械设备。

6、设备的拆卸和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拆卸和安装,并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5篇 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火电、风电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可作为核电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2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 定义与术语

3.1 分包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与本项目主体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从主体工程承包商的合同中划出部分非主体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单位。

3.2 临时工:为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从劳务市场招聘的临时劳务人员。

4 职责

4.1 项目部负责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使用的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的抽查。

4.2 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监督。

4.3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4.4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负责对各自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 管理要求

5.1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5.1.1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

a)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主体项目,对主体工程以外的可分包项目只能实行到“一级分包单位”严禁分包单位再行转包,同时应按照《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分包项目的范围;

b) 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聘用分包单位时,必须先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或由安监部门委托的安监人员严格按照5.1.2 中的要求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并形成记录,经过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合格后,再交计划部门签订合同,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经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严禁录用;

c) 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本公司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项目部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安全管理工作;

d)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在审查分包单位资质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降低资质审查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录用;

e) 对资质审查不合格的队伍,安监部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对于未严格按资质审查要求进行审查的分包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应追究审查人和审核人责任;

f)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和个人,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和个人,应依项目部的《安全奖惩制度》予以重奖;

g) 对不服从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严禁重新录用。

h)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应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一起学习安全知识、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

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

i) 为使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及其他部门对分包单位做到控制,在对分包单位结付工程款时,应有安监等部门的审核会签。

5.1.2 对分包单位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

5.1.2.1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管理要求

对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a)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b) 分包单位的行政安全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c) 分包单位的主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行政安全主管部门业主方证明材料);

d)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的管理体系;

e) 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经公证的);(原件)

f) 分包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证书;(原件)

h) 分包单位的特殊工种(如: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建筑登高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ic 卡证件(原件);

i)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 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长)并必须取得劳动监察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原件);

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j) 分包单位的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合格齐全;

k)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齐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安全施工教育制度,安全施工检查制度,安全奖罚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办法等)。

安监部门在审查上述资料后应如实把审查结果填写《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审查表》。

5.1.2.2 签订分包合同的安全管理要求

a)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计划部门只能收到安监部门审查通过意见后,方可进入合同评审阶段。签订合同后,分包方应提交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施工组织网络图和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名册;

b)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要有具体的安全条款,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不得签订生死合同,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c)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应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预扣部分工程款作为安全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百,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五十;

d)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工程、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对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连带责任;

e) 严禁无资质而挂靠其他单位的队伍分包工程项目,若发生事故则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责;

f) 严禁分包单位再转包,如:由分包单位的再转包而发生事故,应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g) 严禁无资质和无法人身份的个人私自承包,如发生事故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h) 严禁主体工程分包,如发生事故,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5.2 对临时工安全管理要求

在工程建设需要时,各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可聘用一定数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对聘用的临时工应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b) 对聘用的临时工应进行体检,并通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c) 分到施工班组的临时工,应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并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内进行安全管理。

d) 在聘用从事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的临时工时,必须抓好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3 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见表式1)。确认其符合5.1.2 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a) 应对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明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尤其必须明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的要求;

b)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所属的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一周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该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记录,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后分包单位才能进入现场;

c) 分包单位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开工报告管理规定》检查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1) 审查了分包单位已为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对大型独立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 检查了分包单位安全组织的组建情况;

3) 检查了分包单位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

4) 抽查了分包单位专职安全人员的资质;

5) 检查了分包单位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

6) 检查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7) 检查了分包单位特种工作人员的取证情况及证书的有效性等;

d) 项目监理机构应统计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名册,并把对各分包单位审查和检查的情况报本公司项目部。经项目部认可后才能正式开工。

5.3.2 项目监理机构对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并形成记录,见表式2,确认其符合5.2 中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

5.4 项目部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项目工程管理部通过抽查的方式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

理的合适性。

5.4.1 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分包合同情况的检查,确认其对分包的项目、分包单位的选择、分包合同的制定等的安全管理管理符合5.1 的管理要求,验证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合适性。

5.4.2 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在管理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情况符合5.2 中的安全管理要求,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对现场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合适性。

5.5 安全质保部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安全质保部应通过必要的检查、监督、审核、评估,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检查项目部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记录,确认项目部实施本规定的状况,确认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处在可控、在控状态。

6 记录

6.1《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检查表》

6.2《临时工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

分包安全管理15篇

针对目前建筑市场中分包队伍管理不善的现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探讨了施工企业如何做好对分包方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总包单位应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及控制,明确双方职责及目标,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中人的因素。关键词:施工企业 分包单位 安全管理建筑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常常包括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个层次。承包合同是业主与建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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