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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2篇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3篇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4篇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5篇工程公司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6篇总包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及奖惩措施 第7篇外租和分包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第8篇建筑施工中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9篇分包单位的设备机具安全管理 第10篇分包单位的设备、机具安全管理 第11篇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分包单位的设备机具安全管理
为保证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必须达到安全生产,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定本安全制度:
1、各种机械设备,必须设置有专业技术的人员专人操作,专人看管,实行挂牌制度并有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同时设备四周必须设置可靠安全防护装置。
2、各种机械设备要实行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养。设备使用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同时进行设备的卫生清理,保持设备的整洁。
3、购进的设备要进行验收检测,要按设备的说明书要求掌握操作要领,设备验收时要有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书和产品合证书,通过验收,要保证设备完好无损、资料齐全。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4、要按规定不超龄使用设备,设备到期后立即报废。
5、不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生产厂家购买和出租各种机械设备。
6、设备的拆卸和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拆卸和安装,并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2篇 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火电、风电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可作为核电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2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 定义与术语
3.1 分包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与本项目主体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从主体工程承包商的合同中划出部分非主体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单位。
3.2 临时工:为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从劳务市场招聘的临时劳务人员。
4 职责
4.1 项目部负责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使用的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的抽查。
4.2 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监督。
4.3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4.4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负责对各自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 管理要求
5.1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5.1.1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
a)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主体项目,对主体工程以外的可分包项目只能实行到“一级分包单位”严禁分包单位再行转包,同时应按照《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分包项目的范围;
b) 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聘用分包单位时,必须先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或由安监部门委托的安监人员严格按照5.1.2 中的要求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并形成记录,经过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合格后,再交计划部门签订合同,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经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严禁录用;
c) 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本公司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项目部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安全管理工作;
d)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在审查分包单位资质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降低资质审查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录用;
e) 对资质审查不合格的队伍,安监部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对于未严格按资质审查要求进行审查的分包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应追究审查人和审核人责任;
f)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和个人,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和个人,应依项目部的《安全奖惩制度》予以重奖;
g) 对不服从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严禁重新录用。
h)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应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一起学习安全知识、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
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
i) 为使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及其他部门对分包单位做到控制,在对分包单位结付工程款时,应有安监等部门的审核会签。
5.1.2 对分包单位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
5.1.2.1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管理要求
对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a)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b) 分包单位的行政安全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c) 分包单位的主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行政安全主管部门业主方证明材料);
d)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的管理体系;
e) 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经公证的);(原件)
f) 分包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证书;(原件)
h) 分包单位的特殊工种(如: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建筑登高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ic 卡证件(原件);
i)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 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长)并必须取得劳动监察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原件);
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j) 分包单位的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合格齐全;
k)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齐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安全施工教育制度,安全施工检查制度,安全奖罚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办法等)。
安监部门在审查上述资料后应如实把审查结果填写《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审查表》。
5.1.2.2 签订分包合同的安全管理要求
a)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计划部门只能收到安监部门审查通过意见后,方可进入合同评审阶段。签订合同后,分包方应提交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施工组织网络图和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名册;
b)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要有具体的安全条款,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不得签订生死合同,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c)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应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预扣部分工程款作为安全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百,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五十;
d)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工程、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对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连带责任;
e) 严禁无资质而挂靠其他单位的队伍分包工程项目,若发生事故则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责;
f) 严禁分包单位再转包,如:由分包单位的再转包而发生事故,应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g) 严禁无资质和无法人身份的个人私自承包,如发生事故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h) 严禁主体工程分包,如发生事故,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5.2 对临时工安全管理要求
在工程建设需要时,各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可聘用一定数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对聘用的临时工应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b) 对聘用的临时工应进行体检,并通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c) 分到施工班组的临时工,应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并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内进行安全管理。
d) 在聘用从事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的临时工时,必须抓好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3 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见表式1)。确认其符合5.1.2 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a) 应对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明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尤其必须明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的要求;
b)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所属的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一周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该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记录,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后分包单位才能进入现场;
c) 分包单位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开工报告管理规定》检查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1) 审查了分包单位已为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对大型独立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 检查了分包单位安全组织的组建情况;
3) 检查了分包单位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
4) 抽查了分包单位专职安全人员的资质;
5) 检查了分包单位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
6) 检查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7) 检查了分包单位特种工作人员的取证情况及证书的有效性等;
d) 项目监理机构应统计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名册,并把对各分包单位审查和检查的情况报本公司项目部。经项目部认可后才能正式开工。
5.3.2 项目监理机构对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并形成记录,见表式2,确认其符合5.2 中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
5.4 项目部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项目工程管理部通过抽查的方式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
理的合适性。
5.4.1 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分包合同情况的检查,确认其对分包的项目、分包单位的选择、分包合同的制定等的安全管理管理符合5.1 的管理要求,验证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合适性。
5.4.2 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在管理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情况符合5.2 中的安全管理要求,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对现场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合适性。
5.5 安全质保部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安全质保部应通过必要的检查、监督、审核、评估,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检查项目部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记录,确认项目部实施本规定的状况,确认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处在可控、在控状态。
6 记录
6.1《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检查表》
6.2《临时工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
第3篇 工程公司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公司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试行规定
一、为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凡承担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包方')分包施工项目的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方'),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三、总、分包方在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经双方单位盖章、代表签字后生效,安全生产协议与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四、分包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施工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企业安全技术标准。
五、在总包方统一领导下,参加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认真执行会议决议。分包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证体系,认真执行总包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各项制度,按安全生产协议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抓好落实。
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分包方在组织施工生产前应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七、分包方应抓好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严肃现场劳动纪律和安全纪律,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禁野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
八、分包方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迅速分别报告总包方和分包方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由分包方承担所有经济支出和法律责任。
九、分包方对本单位施工中安全管理工作负经济、法律责任,分包方应履行如下职责:
1、分包方必须具备承接分包项目的相应资质,分包方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为分包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对分包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负经济、法律的直接责任。
2、分包方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分包方管理人员可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培训、学习和申报取证。
3、分包方应为所承担的分包工程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责任,随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并做好记录。
4、分包方必须确保安全经费的投入,按要求为施工人员和相关方提供安全措施和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如经费确有困难,可书面报告总包方,由总包方先垫付资金,安全经费分包方必须专款专用,该资金由总包方在分包方承包的工程款中抵扣;如分包方在施工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为施工人员配备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总包方有权强制给予配置,费用在分包方承包的工程款中扣除,并有权给予发生费用的1至5倍罚款。
5、分包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6、分包方施工人员进场前应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预防为主。
7、分包方施工人员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容易造成火灾危害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8、分包方施工现场生活区与施工区应分离,并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及防火有关规定。
9、分包方在防火区域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并有专人负责。
10、分包方应负责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如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由分包方负责及时处理并承担所有的经济支出。
11、分包方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保证完好,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入现场必须有验收合格的手续并报总包方备案。
12、分包方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应报总包方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13、工程开工之前,分包方应将施工人员的花名册提交总包方项目部备案。花名册应对进入现场的分包方人员详细地逐一登记,含年龄、性别、工种、专业、职称、身份证号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号码等。分包方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施工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也应交总包方项目部存档备案。
14、分包方必须保证施工人员身体健康,严禁患有各类传染性疾病及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癔病等患者上岗,施工人员体检合格证明材料应交总包方项目部备案。分包方施工工人年龄应控制在18―50周岁以内。未经安全教育、不具备安全生产常识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严禁录用无身份证件人员和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15、分包方负责建立安全内业管理资料档案。负责所属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周一安全例会、每日班前安全会必须要有详细会议记录。同时应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16、分包方必须按建设部规定为所有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书面报总包方项目部备案。
17、分包方施工现场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设备和材料应按规定堆放,保证道路畅通;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电焊把线、氧气、乙炔胶管走向有序、电源线敷设规范;工完料清,场地整洁,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施工现场应杜绝生活垃圾的存放。
18、分包方应对其员工进行交通法规的安全教育,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分包方司机应认真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19、分包方应教育本单位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中如因分包方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及违反安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分包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0、分包方必须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符合卫生要求。
21、分包方必须做好安全生产活动的有关记录,并按总包方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十、本规定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外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外分包队伍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做出如下规定:
1施工单位在与外分包队伍签订合同时,对其资质必须认真审核。不准与未经批准进津的、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2外分包队伍人员进入现场后,各单位必须首先对其全体成员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注册登记发证。未经注册登记人员,不得参加施工生产。
3在接受企业三级教育的同时,外分包队伍要明确一名领导人,为该外分包队伍的安全负责人,主管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在本企业备案。
4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分包队伍,要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需要调换人员时,外分包队伍领导要事先提出调换计划,经本企业同意后方可调换。重新入场的人员要重新进行三级教育和注册登记,否则不得参加施工生产。未经同意,擅自增加或调换人员,一旦发生事故要追究外分包队伍领导的责任。
5外分包队伍必须遵守和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和现行的一切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信守安全生产责任协议,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规定的要求。
6使用外分包队伍时,要视同本企业的班组一样认真做好安全交底及其他安全管理工作。要本着指导、帮助的原则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7凡外分包队伍使用本企业的机电设备,必须事先办理交接验收手续。非特殊工种工人,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外分包队伍操作简易机具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后,取的安全资格操作证,无证者不准上岗操作。
8外分包队伍的领导对其职工要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的教育,做好施工前的安全交底。不论是领导还是操作工人均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9本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外分包队伍的违章冒险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10外分包人员发生死亡、重伤事故时,我们要与外分包队伍组成联合调查组,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严肃处理。
第5篇 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火电、风电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可作为核电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2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 定义与术语
3.1 分包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与本项目主体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从主体工程承包商的合同中划出部分非主体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单位。
3.2 临时工:为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从劳务市场招聘的临时劳务人员。
4 职责
4.1 项目部负责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使用的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的抽查。
4.2 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监督。
4.3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4.4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负责对各自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 管理要求
5.1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5.1.1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
a)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主体项目,对主体工程以外的可分包项目只能实行到“一级分包单位”严禁分包单位再行转包,同时应按照《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分包项目的范围;
b) 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聘用分包单位时,必须先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或由安监部门委托的安监人员严格按照5.1.2 中的要求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并形成记录,经过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合格后,再交计划部门签订合同,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经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严禁录用;
c) 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本公司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项目部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安全管理工作;
d)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在审查分包单位资质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降低资质审查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录用;
e) 对资质审查不合格的队伍,安监部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对于未严格按资质审查要求进行审查的分包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应追究审查人和审核人责任;
f)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和个人,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和个人,应依项目部的《安全奖惩制度》予以重奖;
g) 对不服从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严禁重新录用。
h)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应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一起学习安全知识、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
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
i) 为使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及其他部门对分包单位做到控制,在对分包单位结付工程款时,应有安监等部门的审核会签。
5.1.2 对分包单位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
5.1.2.1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管理要求
对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a)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b) 分包单位的行政安全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c) 分包单位的主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行政安全主管部门业主方证明材料);
d)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的管理体系;
e) 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经公证的);(原件)
f) 分包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证书;(原件)
h) 分包单位的特殊工种(如: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建筑登高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ic 卡证件(原件);
i)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 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长)并必须取得劳动监察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原件);
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j) 分包单位的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合格齐全;
k) 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齐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安全施工教育制度,安全施工检查制度,安全奖罚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办法等)。
安监部门在审查上述资料后应如实把审查结果填写《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审查表》。
5.1.2.2 签订分包合同的安全管理要求
a)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计划部门只能收到安监部门审查通过意见后,方可进入合同评审阶段。签订合同后,分包方应提交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施工组织网络图和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名册;
b)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要有具体的安全条款,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不得签订生死合同,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c)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应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预扣部分工程款作为安全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百,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五十;
d)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工程、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对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连带责任;
e) 严禁无资质而挂靠其他单位的队伍分包工程项目,若发生事故则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责;
f) 严禁分包单位再转包,如:由分包单位的再转包而发生事故,应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g) 严禁无资质和无法人身份的个人私自承包,如发生事故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h) 严禁主体工程分包,如发生事故,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5.2 对临时工安全管理要求
在工程建设需要时,各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可聘用一定数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对聘用的临时工应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b) 对聘用的临时工应进行体检,并通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c) 分到施工班组的临时工,应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并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内进行安全管理。
d) 在聘用从事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的临时工时,必须抓好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3 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见表式1)。确认其符合5.1.2 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a) 应对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明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尤其必须明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的要求;
b) 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所属的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一周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该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记录,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后分包单位才能进入现场;
c) 分包单位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开工报告管理规定》检查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1) 审查了分包单位已为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对大型独立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 检查了分包单位安全组织的组建情况;
3) 检查了分包单位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
4) 抽查了分包单位专职安全人员的资质;
5) 检查了分包单位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
6) 检查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7) 检查了分包单位特种工作人员的取证情况及证书的有效性等;
d) 项目监理机构应统计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名册,并把对各分包单位审查和检查的情况报本公司项目部。经项目部认可后才能正式开工。
5.3.2 项目监理机构对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并形成记录,见表式2,确认其符合5.2 中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
5.4 项目部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项目工程管理部通过抽查的方式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
理的合适性。
5.4.1 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分包合同情况的检查,确认其对分包的项目、分包单位的选择、分包合同的制定等的安全管理管理符合5.1 的管理要求,验证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合适性。
5.4.2 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在管理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情况符合5.2 中的安全管理要求,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对现场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合适性。
5.5 安全质保部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安全质保部应通过必要的检查、监督、审核、评估,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检查项目部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记录,确认项目部实施本规定的状况,确认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处在可控、在控状态。
6 记录
6.1《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检查表》
6.2《临时工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
第6篇 总包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及奖惩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减少和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广大职工生命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例及奖惩措施。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
l 安全规定:
1) 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必须积极参加总包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服从总包管理;
2) 工人进场必须及时组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凭胸卡进入施工现场,无条件接受门卫检查;
3) 非特种作业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合格有效证件上岗;
4) 高处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高处作业严禁打架斗殴,严禁从高处往下抛掷物料;
5) 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必须针对性强和可操作手续齐全,并认真做到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作业时执行安全交底,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相关交底应及时报总包安全部备案;
6) 施工人员必须从马道或安全通道行走,严禁翻爬栏杆、围墙、脚手架等行为;
7) 电焊机必须双线到位,防护罩齐全,焊把线、电源线无破损,并配备防触电专用焊机电箱;
8) 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用电规范要求;
9) 重大危险源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牌,作业环境不良,不得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10) 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禁止施工作业;
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并保证防火措施到位;
12) 脚手架、机具、用电等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3) 安全防护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河北省有关标准,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及tn-s供电系统,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l 现场、生活区管理规定:
1)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合格的各类安全防护用品;
2) 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着装整洁,禁止穿拖鞋、高跟鞋、或坦胸露背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在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大喊大叫,急跑打闹;
3)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严禁随地大小便,严禁私拉乱接、使用明火及各类电热器具;
4) 爱护现场内的一切安全、消防、测量、照明、ci标识等设施设备,违者承担赔偿责任及经济处罚;
5)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严禁任何人随地乱扔垃圾、烟头、杂物等;
6) 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严禁乱停乱放,办公区及生活区严禁货车进入;
7) 严禁赌博、酗酒、嫖娼。
l 文明施工规定:
1) 对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经总包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必须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2) 及时做好每天的工完场清工作,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或垃圾站内,并保证施工现场内整洁、道路畅通;
3) 所辖区域内卫生必须专人负责打扫干净。
l 消防管理规定:
1)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随便动用明火,施工用火必须开具动火证并报总包安全部 备案;
2) 电气焊、割作业必须符合《电气焊、割防火安全要求》并遵守有关防火措施;
3) 易燃物品要单独存放、专人负责,并在库房门口铭牌标明,下班前应断电、关窗、锁门;
4) 分包队伍及其他班组电气焊施工作业,应有书面防火安全交底措施到位;
5) 分包队伍物资仓库要有专人看管,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防火责任人;
6) 库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吸烟、明火作业,易燃库房不得留宿人员,严禁使用功率在60瓦以上的灯具;
7) 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现场必须到总包安全科备案,自行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领用手续;
8) 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灭火常识,会使用灭火器材,下班前应对灯、闸、锁进行认真检查;
9) 分包单位所在施工区域内必须自备足够数量消防设施。
10) 材料码放整齐后,及时配置消防器材。
11) 严禁私自或随意挪动施工现场布置的消防器材。
l 治安管理规定:
1) 分包单位人员必须遵守国家、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现场各项规章制度;
2) 分包单位携带的各类物品必须到总包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否则退场时不予办理放行许可手续;
3) 外来人员参观、会客、探友必须持有关证件到门卫室办理来客登记,值班警卫经请示允许后方可进入;
4) 任何人不得翻越围墙、大门,不得扰乱门卫秩序;
5) 分包队伍集体宿舍禁止男女混住,携带家属、小孩,禁止卧床吸烟,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违者一切后果全部自负;
6) 办公室、宿舍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
7) 遵纪守法,定期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8) 分包队伍要在承包项目完成一周内组织施工人员退场,退场前将花名册及出入证交项目办公室,做到来去有据、管理有序。
● 材料管理制度
1)木工材料堆放规定
1.1木材堆放要分类按使用部位堆放,码放时要持外边檐一面整齐,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
1.2模板:模板制作的成品要严格使用部位堆放,并标明产品规格、使用部位、数量。制作过程中,坚决杜绝大料截小,长料截短的做法,要合理计算,定尺下料。
1.3模板拆除:模板拆除后,要将钉子及时拔掉,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钢管、螺丝、扣件、拉杆要及时收集整理。
1.4边角料要及时清理出场,圾圾运到堆放地点。
2) 钢材堆放规定
2.1原材料堆放要严格按照种类、规格型号、产地分类堆放,并设置物资标识牌,堆放要制作堆放基架,做好防雨、防水、防潮工作。
第7篇 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外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外分包队伍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做出如下规定:
1施工单位在与外分包队伍签订合同时,对其资质必须认真审核。不准与未经批准进津的、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2外分包队伍人员进入现场后,各单位必须首先对其全体成员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注册登记发证。未经注册登记人员,不得参加施工生产。
3在接受企业三级教育的同时,外分包队伍要明确一名领导人,为该外分包队伍的安全负责人,主管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在本企业备案。
4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分包队伍,要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需要调换人员时,外分包队伍领导要事先提出调换计划,经本企业同意后方可调换。重新入场的人员要重新进行三级教育和注册登记,否则不得参加施工生产。未经同意,擅自增加或调换人员,一旦发生事故要追究外分包队伍领导的责任。
5外分包队伍必须遵守和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和现行的一切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信守安全生产责任协议,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规定的要求。
6使用外分包队伍时,要视同本企业的班组一样认真做好安全交底及其他安全管理工作。要本着指导、帮助的原则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7凡外分包队伍使用本企业的机电设备,必须事先办理交接验收手续。非特殊工种工人,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外分包队伍操作简易机具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后,取的安全资格操作证,无证者不准上岗操作。
8外分包队伍的领导对其职工要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的教育,做好施工前的安全交底。不论是领导还是操作工人均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9本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外分包队伍的违章冒险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10外分包人员发生死亡、重伤事故时,我们要与外分包队伍组成联合调查组,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严肃处理。
第8篇 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外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外分包队伍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做出如下规定:
1施工单位在与外分包队伍签订合同时,对其资质必须认真审核。不准与未经批准进津的、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2外分包队伍人员进入现场后,各单位必须首先对其全体成员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注册登记发证。未经注册登记人员,不得参加施工生产。
3在接受企业三级教育的同时,外分包队伍要明确一名领导人,为该外分包队伍的安全负责人,主管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在本企业备案。
4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分包队伍,要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需要调换人员时,外分包队伍领导要事先提出调换计划,经本企业同意后方可调换。重新入场的人员要重新进行三级教育和注册登记,否则不得参加施工生产。未经同意,擅自增加或调换人员,一旦发生事故要追究外分包队伍领导的责任。
5外分包队伍必须遵守和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和现行的一切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信守安全生产责任协议,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规定的要求。
6使用外分包队伍时,要视同本企业的班组一样认真做好安全交底及其他安全管理工作。要本着指导、帮助的原则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7凡外分包队伍使用本企业的机电设备,必须事先办理交接验收手续。非特殊工种工人,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外分包队伍操作简易机具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后,取的安全资格操作证,无证者不准上岗操作。
8外分包队伍的领导对其职工要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的教育,做好施工前的安全交底。不论是领导还是操作工人均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9本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外分包队伍的违章冒险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10外分包人员发生死亡、重伤事故时,我们要与外分包队伍组成联合调查组,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严肃处理。
第9篇 分包单位的设备、机具安全管理
为保证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必须达到安全生产,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定本安全制度:
1、各种机械设备,必须设置有专业技术的人员专人操作,专人看管,实行挂牌制度并有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同时设备四周必须设置可靠安全防护装置。
2、各种机械设备要实行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养。设备使用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同时进行设备的卫生清理,保持设备的整洁。
3、购进的设备要进行验收检测,要按设备的说明书要求掌握操作要领,设备验收时要有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书和产品合证书,通过验收,要保证设备完好无损、资料齐全。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4、要按规定不超龄使用设备,设备到期后立即报废。
5、不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生产厂家购买和出租各种机械设备。
6、设备的拆卸和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拆卸和安装,并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篇 建筑施工中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当前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建筑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工程,合法与违法分包共存的情况。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施工中不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施工人员作业无安全保障,经常发生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现在仅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角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就如何搞好建筑施工中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提出几点个人看法。
一、产生违法分包的原因
建设单位进行违法分包的原因,主要是建设单位的个别人,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施工总包单位进行违法分包的原因,是要降低人工费用获取更多的利润。做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虽然不能制止违法分包行为的发生,但必须从安全管理角度对这些行为进行必要的控制与管理,避免企业、施工人员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与伤害。
二、建筑施工中的四种分包形式
(一)建设单位直接将某些专项工程,分包给资质健全、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单位,并且与其签订专项工程承包合同。
(二)建设单位直接将某些工程,分包给资质不健全、不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单位或个人。
(三)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资质健全、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单位,并且与其签订了专项工程承包合同。
(四)总承包单位直接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资质不健全、不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单位或个人。
三、如何对不同形式的分包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一、建设单位直接将某些专项工程,分包给资质健全、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单位,并且与其签订专项工程承包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即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在分包单位进入施工前,工程总承包单位法人应授权指定人员代表项目部,与其签订《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协议》,并将协议报送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备案。安全施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分包工程项目、甲方职责、乙方职责、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奖罚标准、协议有效时间、协议报送的具体部门、协议签订时间、双方代表签字并盖企业公章。
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协议内容审核合格后方可同意签订协议。施工项目部及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将分包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受权书复印件及协议登记备案。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协议内容进行安全管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填写《隐患整改记录》并由隐患整改人签字确认,要求其按“四定”原则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第二、建设单位直接将某些工程,分包给资质不健全、不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根据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这种工程分包情况属于违法分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必须将此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上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处理。情况严重者可直接上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具体做法是,在其分包单位(班组)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时,按《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要求,对其下达(一次)安全检查指令书,写清违规细则并要求其立即撤出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否则承担一切后果。如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拒绝整改,则立即将此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即《关于对分部分项工程违规分包情况的反映》上报有关部门。反映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上报哪些单位、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形象、何种分包单位或个人,在何时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何种施工作业、分包单位是否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资质、工程总承包单位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结果如何、上报单位名称、上报时间。
第三、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资质健全、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单位,并且与其签订了专项工程承包合同。
对于合法分包的工程,在分包单位进入施工前,工程总承包单位法人应授权指定人员代表项目部,与其签订《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合同》,并将合同报送施工监理单位备案。安全施工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分包工程项目、甲方职责、乙方职责、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奖罚标准、合同有效时间、合同报送的具体部门、合同签订时间、双方代表签字并盖企业公章。
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合同内容审核合格后方可批准签订协议。施工项目部及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将分包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法人受权书复印件及合同登记备案。施工过程中,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协议规定内容进行安全管理。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填写《隐患整改记录》并由隐患整改人签字确认,要求其按“四定”原则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第四、总承包单位直接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资质不健全、不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这种工程分包情况也属于违法分包,后果是如发生安全事故,施工项目部、所属企业将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对于这种分包形式的管理应采取以下方法,一是上报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及主管安全领导,清退施工人员、解除违法分包行为。二是按总承包单位在册员工进行管理,施工中总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工作程序”中要求,在施工班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首先对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于正式上岗前与其签订《班组安全生产责任状》、《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状》,并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要督促班组及时搞好班前班后安全教育,按规定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严格要求施工人员遵守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检查人员要填写《隐患整改记录》并由隐患整改人签字确认,按“四定”原则要求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11篇 外租和分包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1施工企业与出租或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状况要求及安拆、起重作业的安全责任等。
2施工企业对于外租起重机械和分包单位自带起重机械及其作业人员,应按本文件有关要求,对于进场、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查等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出租单位或分包单位起重机械应纳入施工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范围。
3外租或分包单位自带起重机械时,必须由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其相关资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机械,严禁租用或进场。
4审查内容:
(1)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登记手续、安全检验合格证;
(2)安装单位应具备有效的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许可证书(原件);
(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有效资格证原件;
(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租用或带入施工现场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6出租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起重机安拆作业时,必须编制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指导书,经施工企业机械管理、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
7起重机安拆作业前,安拆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对培训交底过程进行监督,对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验证。
8遵守施工项目部有关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施工项目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9施工项目部应将外租、分包单位的起重机械纳入到本项目部的机械安全检查中,并及时向出租和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10 对于外租起重机械和分包单位的起重机械,由于其安全技术状况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施工项目部应采取清退出场。对于其安装、拆卸、维修和管理能力不足而达不到本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委托本企业的起重机械专业单位按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11 业主项目部和项目监理应将外租起重机械和分包单位自带起重机械纳入到其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