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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安全管理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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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安全管理

第1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法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建设部

交通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学校管理实验小学安全管理措施怎么写

实验小学安全管理措施

学生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

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更是重任在肩,责无旁贷,应当为学生安全筑起第一道防线,必须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

安全管理教育也是学校管理中的首项要务。

为了把安全管理落到实处,确保师生安然无恙,本学期我们制定了以下工作措施:

第一,成立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网络。

为了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本学期成立了安全管理领导机构,以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副组长;为组员。

组长作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负起责任,其他人员各负其责、工作到位。

把安全责任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切实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第二,各班主任制定班级安全公约,并落实到位。

班主任、任课教师要明确自己在学生安全管理和教育方面的职责。

班主任在期初制定出本班的安全公约,并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做到“安全”二字天天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

同时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危及安全的做法要及时批评和制止,使公约落实到学生中去。

第三,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要求,让全体教职工都承担起校园安全管理和教育的责任。

并把教职工履行安全管理和教育责任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制定目标管理细则,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起专兼结合、全员参与、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校园安全工作网络。

第四,值日领导负责当天的学生安全责任。

值日领导每天要准时到校,密切注意学生的动向,加强安全管理,对在走廓玩耍的同学要坚决制止。

防止学生离开校区,到外面玩耍。

此外,课间、放学后,值日导师应于楼梯口、大路口监督、疏导,确保学生安全。

第五,学校经常开展安全检查评比工作,表扬先进班级。

第六,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的各项制度、标准和规范,切实加强学校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校园各类建筑,水、电、等基础设施,各类教学设施的安全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因建筑和设施修建不规范或损坏造成的安全事故。

二是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各类建筑要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更新,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是要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

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让责任落实到位。

四是加强教职工队伍的教育和管理。

不断加强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法律教育,坚决杜绝体罚及殴打学生的行为,防范和避免内部人员侵害学生、儿童的事件发生。

进一步加大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素质。

班主任要利用班会课、品德课等深入地开展安全教育,将消防、交通、饮食卫生、治安等安全知识贯穿到教学中去,并结合环境、季节、疫情等实际情况,利用广播、板报、班会、知识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食物中毒、防煤气中毒、防传染病、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汛、防震等多方面的教育。

以创建“平安文明学校”、“交通安全学校”活动和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活动周为载体强化安全教育。

此外,加强法制、心理健康教育和德育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坚持法制教育进校园、进课堂,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态,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加强德育工作,从各方面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耐心细致地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要积极调解和减少各类校园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杜绝校园暴力,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

第七,主动协调,积极配合村政府共同营造校园及校园周边的安全环境。

本学期,配合村政府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加强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严密防范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恶性事件发生。

学校安全工作无小事,必须加强管理,从严治教。

我们要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坚决把学生的安全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片刻的放松,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努力办好让群众满意的教育,办好让群众放心的教育。

第3篇 小学校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建设平安校园,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学校的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校舍建筑,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部门的审批意见和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进行科学建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建设报批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建筑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新建、改扩建校舍的选址请专业部门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后再建设。

二、学校的水、电、气及食堂锅炉的安装,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标准进行选址、施工和安装。

三、完善减灾、防灾基础设施和设备,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备、逃生自救器具、应急照明灯等。在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避难场所等地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对原有建筑消防通道不符合现有消防要求的及时想办法采取补充措施。

四、学生宿舍、校园内教职工宿舍、食堂、实验室、教室、电脑室、图书室、会议室等人群集中场所列为重点监控部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落实房屋安全防范措施,建立每房一档的危旧房档案,把房屋情况资料记录在档,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每栋房屋配备一名安全监测员,凡属危房根据规定进行处置:

——b级危房的处置:立即抢修,消除安全隐患,经资质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并加强日常监控,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c级危房的处置:立即抢修、消除安全隐患,经资质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不能马上修缮的,不得使用,要指派专人加强监控,防止升级为d级危房。

——d级危房的处置:立即拆除。暂不能拆除的不能改作他用,在危房周边设置隔离带和警示标志,严禁师生进入。

危房解危的安全技术措施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并经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报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

六、每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检查和避雷、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对电路、锅炉、煤气、化学物品等易引发火灾的设施、物品重点进行检查,对避雷、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由学校财产管理员每周对办公楼、教学楼、综合楼、实验室、宿舍、食堂、浴室、文体活动等场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用电、用火安全管理和检查,如有问题马上修复,并建立检查记录。

八、对师生员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向师生员工宣传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实验操作等消防安全知识,促使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帮助他们提高应对火灾险情的能力。

九、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指导学生预防事故和实施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十、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把危房破旧校舍改造任务作为首要任务,常检查、不松懈,发现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4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

学校 姓名 成绩

一、填空题:(每格1分,共56分)

1、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 )等法律法规,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的方针。

3、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履行()和()职责。

4、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预防()。

5、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6、学校应当健全(),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7、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制度和危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 )、()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8、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或者采取()。

9、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和()时间、学生( )或者()情况、以及学生()和()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

10、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并及时到()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 ),并( )维护和检测。

11、学校应当建立( ),记录日常( )、( )、( )、( )等情况。

12、学校教师应当遵守()和工作纪律,不得( )、()、()或者( )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并与学生()沟通。

13、学校应当在(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14、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和()的能力。

15、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掌握( ),学会指导学生预防()、()、()、( )的方法和手段。

二、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开始实施。

a、2006年3月1日

b、2006年9月1日

c、2006年10月1日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共有条。

a、七章一百八十九

b、八章五十

c、九章四十四

3、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 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a、1年;3分

b、2年;6分

c、3年;12分

4、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 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交与无关人员。

a、低年级学生、幼儿;低年级学生、幼儿

b、低中年级学生、幼儿;低中年级学生、幼儿

c、所有;所有

5、学校应当 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a、每月

b、每学期

c、每学年

6、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范围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a、50米

b、100米

c、200米

三、简述题:(共14分)

请联系实际,谈谈学校应该如何贯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切实保障校园安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

3、安全管理、安全教育

4、消除隐患、发生事故

5、校长、专职、兼职

6、门卫制度、登记或者验证

7、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

8、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9、到校、放学、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身体、心理、监护人

10、车辆管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定期11、安全工作档案、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

12、职业道德规范、侮辱、殴打、体罚、变相体罚、告诫、制止、监护人

13、开学初、放假前

14、防火意识、逃生自救

15、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救护常识、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

二、选择题:

1、b;2、c;3、c;4、a;5、b;6、c

第5篇 共联小学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措施格式怎样的

城南小学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措施

一、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

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开展爱国卫生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禁学生直接饮用自备生水。

二、根据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学校自备水水源选择深层地下水,凡选择地面水或浅层地下水的必须保证在水源周围30米以内无生活性或工业性污染源;

加强水源卫生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志,井水加盖封闭,并及时清洗淤泥;

对于经卫生部门监测不合格的自备水,必须限期完成改造工作,并经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 、坚持每学期开学之前和开学期间定期进行冲洗和消毒,在夏、秋季节台风或暴风雨过后要及时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做好冲洗消毒登记工作。

四、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卫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学校饮用水的水质监测,对水质监测不合格的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学校,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五 、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

每年要对学校自备水水源、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6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对于学校管理者而言,做好安全管理是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那么,如果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呢以下是一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仅供各位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小学学校安全管理校车管理实施方案

小学(学校)安全管理及校车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开展学生接送车辆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10.8”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河北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深刻汲取甘肃省正宁县“11.16特大交通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校学生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本杜绝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____”重要思想党为指导,全面贯彻上级文件及会议精神,逐条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全面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为构建平安、和谐学校做出贡献。

二、组织领导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各班主任及任课教师

三、工作目标任务

以“珍惜生命、平安出行、自我保护”为主题,进一步加强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强化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抵制交通违法行为和自我防护意识,共建安全、畅通、和谐交通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巩固交通安全学校建设成果,使周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行为更加规范,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1、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到教育制度化,活动经常化。要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园地,认真组织开展好12月2日的全国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日活动,努力扩大宣传效果,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提高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自觉性。

2、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六条措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正常教学计划。

3、要联合公安部门落实开学后、放假前交通安全授课制度,针对学生行为特点,重点宣传“遵守交通信号”、“各行其道”等交通安全常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同时要组织开展教师交通安全专题培训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交通安全知识水平,以更好地完成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4、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学生家长及接送亲属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1次以上,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学校、学生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二)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各项制度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学生上下学的安全护导制度、路队制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等。

(三)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1、完善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配合公安部门,按公安部“八条措施”要求,组织全面排查,彻底摸清学校周边道路交通情况和交通安全设施情况,并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交通标志、标线、停车泊位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2、建立和完善校园内交通安全宣传设施。学校要在校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黑板报、宣传标语等。

(四)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护导

1、学校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护导,教育学生不乘坐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机动三轮车。不在公路上玩耍、奔跑、运动锻炼,不攀爬车辆,主动避让过往车辆。横过公路要注意车辆情况,不要在车辆临近时横穿公路、街道。

2、学校制定切实可行的“路队”管理办法,保证放学集合有序、队列行进有序、考核评比到位,把路队管理纳入年级、班级考核。

3、学校要落实值班巡查,每天上学、放学前安排人员到校门口执勤,维护交通秩序,严禁车辆入校,保证道路畅通。

(五)强化学生接送车的管理

1、要认真摸清学生居住地、到校返家行走路线经哪些交通要道,学生到校返家主要乘坐什么交通工具,存在哪些交通隐患,建立健全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台帐。

2、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定期、不定期地对本区域内运送学生车辆进行检查排查,规范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减少和避免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3、对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外出租车的,一定要对运送学生车辆进行检查排查,对驾驶员进行必要的询问,是否三年以上驾龄等。

五、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要清醒认识到学校交通安全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搞好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确保学生交通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要求,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学校交通安全工作。

(二)建立好工作台帐。学校均应建立“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台帐”,将这一工作有关的方案、措施、制度、活动等详细记录。

(三)加强对工作的宣传报道。要充分利用报刊、墙报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关心、参与、支持和帮助,共同建设平安、和谐校园环境。

附件一:

“交通安全学校”基本标准

一、领导重视,人员落实

(一)有领导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专(兼)职交通安全员占学校总人数的1/60以上;

(三)每个班级有1―2名义务交通安全宣传员。

二、制度健全,措施有力

(一)有“交通安全学校”创建规划或方案;

(二)有交通安全公约或规范;

(三)有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交通安全责任、宣传教育、形势分析、会议、对学生上[下]学的护导、考核、总结和奖惩等制度健全。

三、工作落实,成效明显

(一)交通安全教学计划在全校得到认真落实,每学期给学生上交通安全课2次以上;

(二)每学期开展全校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如演讲、知识竞赛、征文比赛、交通指挥手势操比赛等)1次以上,并以有效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宣传1次以上;

(三)每学期组织学生和教职员工观看交通安全宣传挂图和光盘1次以上;

(四)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标线齐全,校内有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宣传橱窗或宣传专栏;

(五)对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使用规范、管理教育到位,驾驶人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无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六)学校内外交通安全隐患整治率100%;

(六)学生和教职员工掌握了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识,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交通安全行为能力明显提高。全年无在校学生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无在校学生因交

通事故死亡,无教职员工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一)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教学参考资料齐全;

(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或措施)、各项制度规定等资料齐全;

(三)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和各项活动有关的教案、文字记录、图片和音像资料齐备并分类有序存放;

(四)有学生接送车辆和本校机动车、驾驶员等重点人群基础档案;

(五)有落实责任制检查、考核评比等基础档案;

第8篇 小学校内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小学校内安全管理规定

(五)

一、严格执行市镇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的规定,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实行分工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正常上课期间,学生进校后不能随便走出校门,确有需要应由班主任或授课教师同意并告知门卫;

正常上课时间之外和假期,学生一般不能进入校园,教师组织活动需先征得家长的同意,由家长负责接送孩子到校并负责校外时间段的安全。

组织活动的教师承担学生参与该活动时在校内外的安全责任。

三、学生在校内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都不能追逐、打闹、喧哗,不能敲击物品;

有秩序上下楼梯,不要拥挤、追赶;

不要带危险品进入校园。

四、学生身体不舒服应及时报告老师;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有关集体活动的,应主动向老师请假。

五、学生不要在楼房墙边玩耍,当心窗户玻璃或悬挂物品落下伤人。

教室电风扇任何时候都不要开到最高档速,以防风扇掉下;

学生清洁教室、擦黑板等不要站到课桌椅上,防止摔伤;

不要乱动教室电路,防止触电。

六、除上级领导和教师邀请的家长外,其他进校办事的人员需经请示同意,否则门卫不能随便放入校内。

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将收破烂者领进校内和宿舍区,否则需承担校内偷窃事件的连带责任。

外来货车一般不能进入校园,特殊情况进入后出门时需主动接受学校门卫的检查。

七、教室、功能室和办公室等,每天必须锁好防盗锁和报警器,并确认报警器能正常工作。

如有遗失钥匙的需及时主动汇报,否则需负偷盗事件的主要责任;

教师要保管好自己所负责的各类公共财产及私人物品,对因不慎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或责任人负责。

八、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应经常检查自己分管领域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以便妥善解决。

九、校内住宿教职工要做好个人及财产安全防范工作,外来客人要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不得留宿客人,特殊情况需留宿的应向学校分管领导请示批准。

十、教师办公室晚上使用一般不超过10:30,假期使用需经学校领导批准,并由使用者承担安全责任。

外来客人一般不能进入教学楼和综合教学楼内的各场室和教师办公室。

第9篇 某小学上下学及非教学时段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力度,细化安全管理规程,根据市区教育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门禁管理:

1、教学工作日每天清晨7:00至下午18:00确保本校学生随时可以进入校园。

2、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必须执行通报-验证-登记制度,并做好详细的登记。

3、校园监控设施设备要随时检查,确保正常使用和有序运行。

4、学生上下学排队走,校园护卫队、保安、值日行政、值日教师要保持警惕,随时注意校门口及周边安全动态,防止外来人员混入校内,以免发生意外。

5、保安员要严格按照学校安排的时间,准时到岗,坚守岗位,持械上岗,定时巡查校园,注意校内安全动态。

二、课间安全管理

1、学生进入校园执行学校的“五走五无”,做操排队踏步走,进出校门排队走,上下楼梯靠右走,课室走廊轻轻走,进入校园慢慢走;出口无脏话,卫生无死角,桌椅无刻画,墙壁无无痕,地面无垃圾。

2、课间十分钟应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严禁剧烈运动,不得在走廊、楼梯、操场追逐打闹等,禁止在学习区和生活区开展任何体育活动或危险游戏,无教师批准学生课间不准出校门。

3、值日人员课间要加强巡查和处理安全突发事件。

三、上学放学的安全管理

1、值日教师必须提前到校,和值日学生一起在校门口迎接学生的到来,并负责检查学生佩戴校牌红领巾情况。放学时学生在任课教师的带领下排队并有教师送出校门。

2、四年级(包括四年级)以下的学生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家长不能按时接送的,由专门人员管理等待家长交接。

3、教职工离开办公室、课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是,要及时关闭灯、空调、电脑、饮水机等的电源,防止火灾发生。

四、课外活动和课间操安全管理

1、学生课外活动(如每天一小时锻炼活动、大课间活动等)需要有计划统筹安排。

2、课外活动要安排专人负责组织管理,活动内容应科学合理,并保障场地、设施、车辆、食品的安全。

3、广播操由体育教师和各班主任负责组织。

4、早操进退场执行学校的“五走五无”规定。

5、早操和课外活动期间确保校医室有校医值班。

第10篇 学校管理实验小学安全管理措施

实验小学安全管理措施

学生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

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更是重任在肩,责无旁贷,应当为学生安全筑起第一道防线,必须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

安全管理教育也是学校管理中的首项要务。

为了把安全管理落到实处,确保师生安然无恙,本学期我们制定了以下工作措施:

第一,成立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网络。

为了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本学期成立了安全管理领导机构,以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副组长;为组员。

组长作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负起责任,其他人员各负其责、工作到位。

把安全责任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切实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第二,各班主任制定班级安全公约,并落实到位。

班主任、任课教师要明确自己在学生安全管理和教育方面的职责。

班主任在期初制定出本班的安全公约,并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做到“安全”二字天天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

同时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危及安全的做法要及时批评和制止,使公约落实到学生中去。

第三,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要求,让全体教职工都承担起校园安全管理和教育的责任。

并把教职工履行安全管理和教育责任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制定目标管理细则,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起专兼结合、全员参与、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校园安全工作网络。

第四,值日领导负责当天的学生安全责任。

值日领导每天要准时到校,密切注意学生的动向,加强安全管理,对在走廓玩耍的同学要坚决制止。

防止学生离开校区,到外面玩耍。

此外,课间、放学后,值日导师应于楼梯口、大路口监督、疏导,确保学生安全。

第五,学校经常开展安全检查评比工作,表扬先进班级。

第六,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的各项制度、标准和规范,切实加强学校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校园各类建筑,水、电、等基础设施,各类教学设施的安全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因建筑和设施修建不规范或损坏造成的安全事故。

二是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各类建筑要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更新,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是要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

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让责任落实到位。

四是加强教职工队伍的教育和管理。

不断加强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法律教育,坚决杜绝体罚及殴打学生的行为,防范和避免内部人员侵害学生、儿童的事件发生。

进一步加大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素质。

班主任要利用班会课、品德课等深入地开展安全教育,将消防、交通、饮食卫生、治安等安全知识贯穿到教学中去,并结合环境、季节、疫情等实际情况,利用广播、板报、班会、知识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食物中毒、防煤气中毒、防传染病、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汛、防震等多方面的教育。

以创建“平安文明学校”、“交通安全学校”活动和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活动周为载体强化安全教育。

此外,加强法制、心理健康教育和德育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坚持法制教育进校园、进课堂,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态,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加强德育工作,从各方面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耐心细致地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要积极调解和减少各类校园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杜绝校园暴力,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

第七,主动协调,积极配合村政府共同营造校园及校园周边的安全环境。

本学期,配合村政府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加强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严密防范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恶性事件发生。

学校安全工作无小事,必须加强管理,从严治教。

我们要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坚决把学生的安全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片刻的放松,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努力办好让群众满意的教育,办好让群众放心的教育。

第11篇 浦上小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1.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5.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二、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1.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2.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安全直接责任人。各处室负责人、年级主任为该部门安全、年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班主任为该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3.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定期组织开展“禁止管制刀具进校园”的宣传教育与收缴活动,确保安全。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4.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和各种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前后,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电梯、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5.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要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6.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7.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8.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10.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11.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12.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严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13.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三、日常安全管理

1.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2.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4)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3.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4.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值班行政和值班教师要值班、巡查。

5.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6.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7.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8.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9.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四、安全教育

1.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2.学校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3.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加强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4.加强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6.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7.学校配合学生监护人,通过召开家长会、发放告家长书等形式,督促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五、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1.要积极主动配合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法维护好学校周边秩序。

2.配合建设、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3.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4.配合公安、建设、交通部门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5.配合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6.配合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7.配合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8.配合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六、安全事故处理

1.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2.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3.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应根据上报程序、要求,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七、奖励与责任

1.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2.对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以至法律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3.本责任书下达至各部门、级组、科组、班级签订学校安全责任书。

4.各部门、级组、科组、班级负责人是本责任书的第一责任人。本责任书的要求不因责任人的更换而改变。责任人如有改变,由接任者继续履行。

5.本责任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班级管理安全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班级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人生安全,根据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据“分层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原则,制定本责任制。

1.班主任是班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安全、班级教育教学等设施设备负责。

2.班主任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提出班级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3.班主任经常督促指导学生认真做好班级安全管理工作,及时了解班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班主任应结合《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对本班学生进行校园安全教育,做到经常、及时、有针对性。

5.班主任应对学生进行校外各类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在校外各种场合下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6.班主任应对本班教室内各类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定期进行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并提醒学生注意。

7.班主任应每日按时做好学生点名工作,了解学生出席情况。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在第一时间通知其监护人。

8.班主任应认真负责地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校内外班级活动,如班队主题会、社会实践、春秋游、卫生劳动等,保证活动中的学生不因违纪、操作失误、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

9.班级学生在校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班主任必须及时送到卫生室或附近医院就诊,并上报学校。

10.如遇学生缺席或发生校内安全事故,班主任必须及时与家长联系,必要时应进行家访,了解或说明情况。

11.班主任应了解本班学生在各学科中的表现,协调好学科间的作业量,避免学生因作业量过重而造成的伤害。

12.班级管理安全责任依据分工不同,贯彻“谁组织活动,谁负责”的原则;同时依据“齐抓共管”原则,在无明确分工的管理工作中,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教师为第二责任人,班主任不在的情况下,下班教师为第一责任人。

13.未尽事宜,依据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校的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办学质量,学校的信誉和学生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强化学校安全教育力度,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加大学校安全管理措施,做到安全工作警钟长鸣,确保师生平安。

1.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全救扶等工作。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有相关处室主任、教师参加组成“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安全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制。做到任务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专人与岗位职责挂钩,与考核挂钩,使各种安全防范落实到实处,努力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3.班主任是基层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班级学生的安全教育,各班要努力建设良好的班风,加强安全隐患的防范,加强安全监管的力度,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和家长通报情况。

4.值周领导和值周教师要对全校安全管理、安全监控负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安全事故及时预以补救和解决。

5.德育处要加大对违纪学生的查处力度和后进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并加强对各班安全工作的检查督促。

6.任课教师做到每节课点名,发现情况及时告诉班主任及德育处。体育教师要加强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对体质较弱的或有特定疾病的学生要及早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7.教学处要加强实验室器材、药品尤其剧毒药品保管、使用。教师在实验室上课,要严格按照实验室规定,教育学生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8.门卫要把好大门关,坚决杜绝无关人员进校,谢绝校外车辆入校,进校车辆在上课期间需熄火推行,加强校园治安管理。教师私家车要按指定位置停放。

9.值周领导、值周教师、就寝检查班主任、教职工要核对就寝学生数,发现未到学生及时联系,寝室管理员课余时间加强巡逻,防止校外人员进入寝室推销、偷窃、诈骗等,严防学生赌博、打架、行窃,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发现学生患病或有不正常情绪及时通报班主任及学校领导。

10.总务处要加强对校内食堂、浴室、小店等的管理,切实做好饮食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同时加强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器材、电力器材的保管和维修,保证器材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及时对有安全隐患的部位进行整改,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校车管理,对车辆定期检查,对驾驶员定期培训。要加强对特殊设备的检查、维修。

11.全校教职工要以主人翁精神,及时制止学生不安全文明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当发现学生突发疾病和伤害事故时都有责任采取措施及救护伤害学生。

学校安全防盗制度及责任制

第一条 做好学校的安全防盗工作事关学生教师的切身利益和社区的稳定,必须提高警惕,做到安全防盗、人人有责。

第二条 现金和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数量较多的现金应存入银行,贵重物品应加锁保管。

第三条 最后离开教室和办公室的同学和教师,要注意关窗锁门,期中期末期间,更要加强防范意识,不给不法分子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第四条 对外来人员要提高警惕,仔细盘问,要检查证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如有疑点应及时报告管理处等有关部门。

第五条 收发管理员及值勤、值班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值班时精力集中,不擅自离岗。

学校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一、校长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规。

2.校长对学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各级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3.把消防工作纳入学校管理全过程,做到“五同时”即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4.主持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对重大消防措施和发现的火险隐患整治作出决策,并督促职能部门贯彻执行。

6.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并责成有关人员查明事故原因,限期整改。

二、分管校长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具体抓好各级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2.协助校长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对校园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分管责任。

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研究隐患整改措施,督促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

4.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5.做好学校消防器材配置和管理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6.对本单位发生火灾,积极组织扑救,并会同有关部门或人员查明火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和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没有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7.积极选派消防安全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安全员、消防设施维护员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1.在学校校长或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做好本岗位消防安全工作。

2.熟悉和掌握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积极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和学习,认真了解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熟知“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起火灾;会报警。

4.消防设施维护员工应做好学校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5.在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到勤检查、勤巡逻,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主动消防隐患,并认真做好台帐记录工作。

6.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上岗。

四、教职员工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1.了解和掌握有关消防常识,认真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2.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学习培训,熟知“三懂三会”具体内容。即: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起火灾;会报警。

3.爱护各类消防器材、设施,不随意挪用消防器材,不乱堆杂物而堵塞通道。

4.严格遵守禁烟、火规定和动用明火申请制度。

5.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服从命令,做到机智、勇敢、迅速参加扑救。

6.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分别明确制订各自安全工作职能,结合自身部门特点,把各自安全工作职能具体化,同时要形成校长负总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格局。

2.学校各级领导和相关安全工作人员,要分别明确制订各自安全工作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校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学生宿舍管理员、学校门卫、学校电工等人员都要分别结合自身工作要求,把各自安全工作职责具体化,做到职责明确。

3.学校各部门、相关人员要明确各自的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员,不留漏洞,并作为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内容。

4.学校定期、不定期地检查,监督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并书面通报,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及时准确掌握学校安全动态,妥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学校和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此制度。

一、报告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的师生非正常死亡或其他对校园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强奸、抢劫、纵火、爆炸、盗窃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校舍倒塌、校园火灾、食物中毒、道路交通事故、传染病等突发安全事件。

二、报告程序和时限

学校发生师生非正常死亡或重大刑事案件或突发安全事故,不管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也不管是什么原因,在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施救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市直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如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告,同时指定专人及时将事态发展情况续报,2小时内必须书面向教育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报告。

三、报告内容

1.发生时间、地点、单位;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5.报告单位。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以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事故发生第3天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的视为迟报,三天后仍未报告的视为瞒报。如发生迟报或瞒报等情况,有关学校必须在一周内向教育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解释,理由不充分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因瞒报、迟报导致安全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学校安全月报制度

各学校每月5日前将上月学校安全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如果发生师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等的,必须将事件情况、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等书面报教育局办公室备案。

第12篇 某某小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阳信县中小学幼儿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神,切实加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习惯的养成,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文明法制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_理论的伟大旗帜,自觉实践“____”重要思想,全面贯彻 《 省公安厅关于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大力推进“五进工作意见” 》精神,认真学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以交通安全教育为基础,加强管理,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

二、目的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使学生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学习教育率达到100%,交通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100%,进而增强了全体师生的安全观念,认真贯彻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牢固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强化了校园内部治安秩序和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

三、参加对象:全校师生

四、工作措施

1、制定教学计划。学校将根据各个年龄段学生的不同情况和学校道路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确定交通安全宣传教学计划,做到:(1)开学和学期结束或其它重大活动必需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2)每两个月确保有一次交通安全主题班会;(3)利用体育课前五分钟通过模拟交通现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2、开展好教学工作。一是负责教学上级部门下发的交通安全学习资料,二是配合交警部门设制模拟交通事故现场,为学校体育课前交通安全教育提供备件;三是充分发挥学校广播站的宣传导向作用,在学校的板报上开辟“交通安全”专题宣传栏。

3、完善软硬件建设,整改和完善学校周边交通环境设施。一是设立一个交通安全教育室,设立一个交通安全学习资料、档案专柜;二是建立学生个人交通安全考评成绩和学生交通安全诚信档案,并详细记录学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三是学校每年会同交警大队和教体局对学校周边交通安全环境进行检查,排查交通安全隐患,一旦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汇报;四是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定期刊出交通安全法律常识及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学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并将学生的交通违法行为量化,记录进德育操行成绩。五是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室组织学生上交通安全课,学校还将在校内的合适位置书写2条以上固定宣传标语,张贴10张宣传贴画,设立一个交通事故模拟展台,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台帐;六是每学期编发一期交通安全教育简报或专刊。七是学校将在开学前和放假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供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并免费发放给学生和家长。

4、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学校要根据学生的交通违法特点,分析总结全校交通安全状况,每2个月邀请交警开展一次交通安全知识讲座,观看一部交通安全教育片,举办一场交通安全演讲,每学期要求每位学生写一篇交通安全作文,每学年签一份交通安全公约,当一次义务“小交警”宣传员(针对家庭成员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5、抓好学生上学、放学期间的交通安全组织工作。学校在学生放学时,以各班级为单位组织整队,有序的列队出校门回家。积极配合交警大队县城中队在此时间段全力协助学校,在学校出入口交通复杂路段维持交通秩序,让学生安全通过马路,让接送学生的家长车辆在校园附近有序停放。

6、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学校通过告家长书、开家长会等途径对家长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向家长通报其子女在校交通安全行为表现,要求家长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榜样,加强对孩子交通安全教育,让家长履行好子女交通安全监护人的职责。

7、加强经费保障。学校将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有关学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开支纳入经费预算,以保障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六、 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和动员部署阶段

召开专门会议,学习《阳信县中小学幼儿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研究通过我校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师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让全校教师、学生了解法律法规,知法不违法。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板报、现代化教育手段广泛宣传,在学校形成一个人人关心交通安全,人人参与评比活动的良好氛围。渲染竞争活动的气氛,达到人人知晓参加评比活动的重要性。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

本阶段要健全完善交通安全组织、修订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交通安全教育及交通事故防范措施。认真排查不安全的因素,进一步落实责任制,每位领导各尽所能各负其责,把自己负责的项目有效的措施落实在工作中、活动中。

(二)、认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1、广泛宣传、深入人心

学校要充分利用大队部的教育功能,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要做到法律进班级,法律进家庭,法律进心中。为进一步加强师生的道路交通法律意识,将充分利用了广播、板报、手抄报、vcd等有效的、先进的宣传手段让教工、学生受到交通法的教育。让学生学会交通法,回家带动家人知法、懂法、遵守交通法,达到教会一个带动一片的宣传效果,从而形成一种无形的监督机制,减少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现象的发生。

2、组织活动,深化主题:

为了加强和巩固已有的道路交通意识,进一步触动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让师生充分感受生命的价值、安全的重要,将开展以下教育活动,具体活动安排如下:

(1)、平安回家活动:

我校将在大队部的倡导下,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为安全教育月,开学的第一天为安全教育安全高潮日,届时将在全校启动平安回家的活动。这项活动的方案是学生放学分南北路队回家,每队有路队长,目的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剔除了交通隐患。

(2)、组织专题中队会:

大队部将在每学期都要举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的中队会,时刻提醒师生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并在队会中解决一些学生困惑或不理解不明白的事件,让学生充分感受到生命价值与违章违法的联系,达到知法不违法不违章的目的。

(3)、组织专题讲座:

利用班队会时间邀请交通宣传员对全校师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讲座,并在讲座后进行讲解员与师生互动、生生互动,让师生共同学习,促进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4)、观看展览:

实际的事例有利于师生安全意识的提升,为了使师生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我校将利用交通宣传员手中的图片、事例在学校中展出,提高师生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识,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5)、看交通安全教育光盘:

动感的、现实的、具有教育意义的道路交通安全光盘我校有若干盘,准备利用微机课或班队会组织全校师生分批分期进行观看,提升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感和责任心,为他人作榜样。

(6)、做交通操:

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时常牢记,处处体现交通安全意识,将组织全小学生做交通操,让学生在锻炼身体的同时,牢记交通安全的重要。

(7)、学科教学渗透交通安全:

每位教师都义务做好学生的交通教育,每位教师要在自己的学科中,选择与交通安全有必然联系的课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这节课要体现在教师的教案中。

(8)、社会实践的锻炼:

利用学生的雏鹰假日活动时间,我校将联系交警中队,让我校学生轮流当交通指挥员,体验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做好全校学生宣传教育的排头兵。

(9)、做知识答卷:

选择有针对性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出一份知识答卷,师生共同进行,检查学生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掌握,不仅让学生知法、懂法,更重要的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10)、书写一封致家长的一封信: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书写一封致家长的信,让学生带给家长,让家长读给学生,家长和学生共同了解学校的教育、要求和规定,配合学校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11)举办一场交通安全演讲,每学期要求每位学生写一篇交通安全作文。

3、认真自查,排除隐患:

责任领导根据自己所分担的职责进行自查,逐项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出现一些分歧要进行合理分析,互相协商,排除不应有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自查结束后排查隐患,把不应该发生的事故和隐患排除在事故之外。

第三阶段:总结评比和巩固提高阶段。

我校将在认真学习、认真组织的前提下,领导责任分明,逐步自查、排查,对表现好的班级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发现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合理处理并进行第二次自查,决不能出现交通事故或交通隐患。另外要求各班级及个人做好各种数据的收集与统计,做到活动的有始有终。

第13篇 上浦小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1.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5.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二、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1.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2.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安全直接责任人。各处室负责人、年级主任为该部门安全、年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班主任为该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3.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定期组织开展“禁止管制刀具进校园”的宣传教育与收缴活动,确保安全。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4.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和各种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前后,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电梯、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5.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要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6.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7.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8.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10.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11.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12.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严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13.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三、日常安全管理

1.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2.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4)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3.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4.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值班行政和值班教师要值班、巡查。

5.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6.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7.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8.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9.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四、安全教育

1.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2.学校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3.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加强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4.加强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6.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7.学校配合学生监护人,通过召开家长会、发放告家长书等形式,督促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五、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1.要积极主动配合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法维护好学校周边秩序。

2.配合建设、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3.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4.配合公安、建设、交通部门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5.配合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6.配合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7.配合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8.配合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六、安全事故处理

1.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2.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3.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应根据上报程序、要求,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七、奖励与责任

1.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2.对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以至法律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14篇 小学上下学及非教学时段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力度,细化安全管理规程,根据市区教育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门禁管理:

1、教学工作日每天清晨7:00至下午18:00确保本校学生随时可以进入校园。

2、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必须执行通报-验证-登记制度,并做好详细的登记。

3、校园监控设施设备要随时检查,确保正常使用和有序运行。

4、学生上下学排队走,校园护卫队、保安、值日行政、值日教师要保持警惕,随时注意校门口及周边安全动态,防止外来人员混入校内,以免发生意外。

5、保安员要严格按照学校安排的时间,准时到岗,坚守岗位,持械上岗,定时巡查校园,注意校内安全动态。

二、课间安全管理

1、学生进入校园执行学校的“五走五无”,做操排队踏步走,进出校门排队走,上下楼梯靠右走,课室走廊轻轻走,进入校园慢慢走;出口无脏话,卫生无死角,桌椅无刻画,墙壁无无痕,地面无垃圾。

2、课间十分钟应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严禁剧烈运动,不得在走廊、楼梯、操场追逐打闹等,禁止在学习区和生活区开展任何体育活动或危险游戏,无教师批准学生课间不准出校门。

3、值日人员课间要加强巡查和处理安全突发事件。

三、上学放学的安全管理

1、值日教师必须提前到校,和值日学生一起在校门口迎接学生的到来,并负责检查学生佩戴校牌红领巾情况。放学时学生在任课教师的带领下排队并有教师送出校门。

2、四年级(包括四年级)以下的学生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家长不能按时接送的,由专门人员管理等待家长交接。

3、教职工离开办公室、课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是,要及时关闭灯、空调、电脑、饮水机等的电源,防止火灾发生。

四、课外活动和课间操安全管理

1、学生课外活动(如每天一小时锻炼活动、大课间活动等)需要有计划统筹安排。

2、课外活动要安排专人负责组织管理,活动内容应科学合理,并保障场地、设施、车辆、食品的安全。

3、广播操由体育教师和各班主任负责组织。

4、早操进退场执行学校的“五走五无”规定。

5、早操和课外活动期间确保校医室有校医值班。

第15篇 共联小学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措施

城南小学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措施

一、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开展爱国卫生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禁学生直接饮用自备生水。

二、根据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学校自备水水源选择深层地下水,凡选择地面水或浅层地下水的必须保证在水源周围30米以内无生活性或工业性污染源;加强水源卫生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志,井水加盖封闭,并及时清洗淤泥;对于经卫生部门监测不合格的自备水,必须限期完成改造工作,并经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 、坚持每学期开学之前和开学期间定期进行冲洗和消毒,在夏、秋季节台风或暴风雨过后要及时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做好冲洗消毒登记工作。

四、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卫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学校饮用水的水质监测,对水质监测不合格的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学校,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五 、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每年要对学校自备水水源、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小学安全管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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