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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公司管理制度汇编(1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9

化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是对企业运营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工具,旨在确保组织目标的实现,提升工作效率,维护内部秩序,保障员工权益,并促进企业文化的建设。它通过明确权责分配、规定工作流程和行为准则,为公司的日常运作提供清晰的指导。

包括哪些方面

公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组成部分:

1. 组织架构:定义公司各部门的职能和相互关系,明确决策层级和汇报路径。

2. 人力资源管理:涵盖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等方面,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

3. 财务管理:规定预算编制、成本控制、会计核算等财务活动的规则。

4. 生产运营:规范生产流程、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保证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5. 市场营销:设定市场调研、产品推广、销售策略等市场营销活动的标准。

6. 法规遵从:确保公司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预防法律风险。

7. 内部控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欺诈和浪费,保证业务的透明度。

重要性

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效率: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配减少沟通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2. 规避风险:通过制度化管理,降低决策失误和运营风险。

3. 保护权益:保障员工权益,增强员工归属感,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4. 确保合规: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形象,避免法律纠纷。

5. 企业文化:塑造积极的企业文化,引导员工行为,推动企业长远发展。

方案

制定和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策略:

1. 实事求是:制度应基于公司实际情况,避免空洞无物的条文。

2. 广泛参与:邀请各部门代表参与制度制定,确保制度的全面性和可行性。

3. 动态调整:定期评估制度效果,根据企业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

4. 培训推广: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全员理解和遵守。

5. 执行监督: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监督制度执行,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6. 反馈机制:建立员工反馈渠道,鼓励提出改进建议,持续优化管理制度。

通过上述措施,公司管理制度将成为企业高效运作的基石,推动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稳步前行。

化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分级

(一)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用火作业。

3、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用火作业。

4、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包括节日长假)在一级用火以上的区域进行的用火作业。

(二)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7.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8.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9.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三)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反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四)三级用火作业

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五)固定用火区

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六条 除工程建设、大检修施工现场,公司内在双休日、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一级用火作业向上升为特级用火作业。

第七条 实行集中用火作业管理规定,除因生产需要的抢修外,各生产单元和装置每周集中安排2天进行用火作业。

第八条 “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一)特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公司工厂的特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特级用火作业(包括双休日、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由一级用火作业升为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报所属工厂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后,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本部特级用火区特级用火票的审批程序:

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基层单位领导审查合格后,经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审查合格,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经理或副总工程师签发。

公司生产运行部或直属车间的一级升特级用火票的审批程序:

1、生产运行部双休日、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由一级用火作业升为特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基层单位领导审查合格后,经生产科、安环科审查合格,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生产运行部主要领导签发。

2、直属车间特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直属车间领导审查合格后,报公司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公司安全环保处领导签发。

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许用火,确需用火的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1、公司工厂和直属车间的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公司工厂和直属车间的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用火单位领导审查合格后,报所属工厂或公司的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2、公司生产运行部、油品分厂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用火单位领导审查合格后,报生产运行部或油品分厂生产科、安环科审核,由生产运行部或油品分厂领导签发,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公司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由直属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到现场确定用火等级后签字备案。

(四)公司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五)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所属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一)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三)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

(四)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五)金陵石化公司特级、一级“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 “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六)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指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七)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八)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九)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系统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须采样分析。

(十)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十一)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十二)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十三)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十四)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十五)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十六)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十七)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检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第十条 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在接到“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确须离开时,由监护人收回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 许可证管理

1.“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 特级、一级“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二级“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级“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4“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2篇 石化公司电气高压试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气高压试验管理,确保电气设备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程、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是公司电气试验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在电气试验及试验设备的选型、购置、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高压试验由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各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应设相应岗位和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并在主管领导、电气副总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高压试验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对公司各单位电气设备试验及高压试验设备的选型、购置、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考核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电气高压试验的年度测试计划,组织参与有关的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承试单位应根据承试电气设备的特点,依据本规定,编制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高压试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承试单位的职责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具有相应电压等级的试验资质。

2.试验设备精度、等级符合要求,并按规范要求定期检定。

3.应严格按照《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定期试验工作,并对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4.对试验数据进行分析,并判断设备的绝缘变化情况。

5.试验报告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电气设备的特点,依据本规定,编制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电气试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的管理职责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负责按规程规定的预试周期、项目及设备具体情况编制电气设备预试计划,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下年度预试计划报公司电气管理处。

2.负责组织预试计划的实施及计划的落实。

3.负责监督试验单位的试验方法是否正确,试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使用的试验设备、仪器、仪表是否正确、是否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周期内。

4.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5.负责组织事故后或继电保护动作后对高压设备的临时性试验工作。

6.负责建立健全高压设备技术档案、图纸资料和电气设备有关参数,并使其符合实际,正确齐全。做好电气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和管理工作总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7.负责对变电所(发电厂)值班人员进行有关高压技术方面的知识培训工作。

8.负责绝缘监督管理,对设备绝缘配合的合理性、正确性有管理责任。

第十条 公司内电气设备的试验任务由公司内取得相当电压等级电气试验资格的队伍承担。二级单位特殊情况确需外委其他有资质单位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外委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各单位需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合理地安排年、季、月的高压试验计划。定期试验工作应及时完成并应保证试验质量。

第十二条 预试计划的年度检测内容经电气管理处高压技术人员审查、电气管理处主管处长审批后在3月10日前下发。

第十三条 预试回路由调度部门根据生产情况协调停电工作。

第十四条 试验单位在进入现场开展工作前必须熟知电气规程、规范和标准,试验工作中,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保护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并按符合设备实际安装情况的正确图纸进行现场试验工作;复杂的试验工作事先应制定施工方案及事故预案。

第十五条 工作中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认真履行签字验收手续,保证预试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六条 高压试验时,应认真做好记录。试验结束时,运行人员应及时了解试验情况并做好值班记录并对高压试验现场要进行认真检查。工作结束后,试验单位应及时整理试验报告,试验报告试验人、审核人,应对试验记录、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每个预试回路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试验报告交生产单位保存,试验单位同时保存一份试验报告。每个月由承试单位上报电气管理处每月预试情况(包括进度、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在预试工作结束后11月20日前报公司电气管理处。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按预试计划的要求安排现场试验,不得缺项漏项。预试计划内容调整或消项由二级单位主管部门电气管理人员填写《文件资料更改单》,按计划上报程序办理变动和消项审批手续,最终由电气管理处审批后执行;临时调试工作由用户与承试单位联系安排。

第十八条 当高压设备发生事故后,立即向上级汇报并组织检修,检修后通知试验单位组织试验。重大事故的试验工作应与公司电气管理处和安全部门商定,找出事故原因,制定对策。

第十九条 对外转供用户超周期拒不安排预试者进行经济处罚直至停止供电。

第二十条 各单位装置年度大检修、日常检维修中的试验项目,必须列入装置检修计划或当月的维修计划中。

第二十一条 要求预试计划完成率和准确率均为100%,确因生产原因不能停电的回路需经电气管理处运行管理批准,否则视为无故不执行,将对计划完成率进行考核;不按计划内容完成试验项目对计划准确率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试验报告的标准格式以公司规定格式为准,不得随意变动,应有本单位统一的报告编号。设备名称、设备位号等项目应与设备档案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试验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资料保管体系,凡对外出具的正式报告,必须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试验单位应随时了解掌握当前国内、外有关电气设备试验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用技术的发展动向,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试验能力。

第二十五条 新、改扩建工程设计审核、运行准备与验收:

1.计划与设计部门在编制系统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变电所一次接线时,应考虑设备技术性能和条件,以保证系统安全、经济、合理。

2.新建6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应按照有关基建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在投入运行前根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进行交接试验。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并提交试验报告。经组织验收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行。

3.新安装的保护装置竣工后,其验收主要项目如下:

(1)电气设备及线路有关实测参数完整正确。

(2)全部装置竣工图纸符合实际。

(3)试验项目及结果符合试验规程和有关规程的规定。

(4)检查屏前后的设备整齐、完好,回路绝缘良好,标志齐全正确。

4.新安装的设备装置投入运行前,安装单位应向运行单位移交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试验记录、厂家说明书及设备技术资料、制造厂随同设备供应的备品备件、生产试验仪器和专用工具等。如整理工作困难而无法全部移交时,可与运行单位协商,但投入运行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移交完毕。

第二十六条 试验单位每年12月底前,应向公司电气管理处上报一次单位、人员资质情况变更统计表。

第二十七条 电气试验中发现被试设备试验数据不合格,交电气管理处设备专业组织检修处理。

第三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公司电气管理处定期对各二级单位高压试验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讲评及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石化公司硫化氢安全防护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硫化氢介质的安全管理,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硫化氢安全防护是指在炼油、化工设计、生产、储运、排放、检修等工作及其他临时性作业过程中安全防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设计阶段防护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应包括对项目中硫化氢产生及危害的评价内容,并提出具体安全防护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应采用减少硫化氢产生的工艺技术,选用抗硫化氢腐蚀的设备和材质。

第六条在装置和与之相关联的设备或管线设计时,针对含硫介质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可能性,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七条在制定高含硫原油加工工艺及高含硫天然气净化、加工工艺时,应采取预防硫化氢中毒等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第三章生产储运防护

第八条工艺技术、操作条件或加工物料等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生产作业现场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时,生产部门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技术部门应及时修订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并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对于酸性水汽提装置、酸性水储罐、含硫污水处理设施、输送硫化氢或含硫污水的管线和机泵等设施,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硫化氢气体泄漏的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

第十条含硫甲乙类油罐进出油、调和时,禁止在罐顶进行人工现场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卸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十一条在对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进行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时,要佩带适用的防毒器具和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表,站在上风向,除作业人员外,必须有一人专门负责现场监护。取样设备应标识硫化氢警示标签。

第十二条对储存和运输含硫化物的原油、液化气、汽油、柴油、油渣等设施应定期进行腐蚀检测,防止油品中硫化物与金属反应生成硫化亚铁,发生自燃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三条对处理含硫介质的装置,在检修前,要把设备、管线中各种物料清除干净,并进行气体置换,在气体采样检测符合要求时,方可开始检修作业。

第十四条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和罐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和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安全防护要求。

第十五条针对有可能泄漏高浓度硫化氢介质的装置或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和出入人员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在含硫化氢的装置、设施附近区域和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沟、池、容器等低洼处作业时,应对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佩带防护用品。

第四章含硫废物的排放管理

第十七条对含硫物质的排放应进行监控,严禁在含硫化合物系统中排放可与硫化物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物质。

第十八条禁止将高浓度废硫酸、废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直接向污水系统排放,酸渣与碱渣不得混合排放,防止发生反应后产生硫化氢发生中毒事故。

第十九条高含硫废水禁止对外随意排放,因生产紧急需要对外排放时,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报告本单位调度,经调度与下游接收装置沟通协调并采取接收措施后,排放装置方可进行排放。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装置在接收和处理高浓度含硫污水时,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向,并佩带防毒器具和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表。

第二十一条含高浓度硫化氢气体必须经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高空排放。

第五章防护装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硫化氢浓度可能超过10mg/m3的装置区,应按照规定安装并配备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和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并定期校准及维护,确保检测仪完好。

第二十三条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特点,配备预防硫化氢中毒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更换及维护,确保完好使用。

第六章培训与应急

第二十四条所有可能接触硫化氢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防止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制定硫化氢防护档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化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规定》(石化[2005] 9号)同时废止。

第4篇 石化公司检修管理规定

为了抓好大检修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为装置长周期运转打下良好基础,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各检修施工单位、车间。

三、检修工作程序

(一)每年10月底各车间提报详细的检修计划,经相关车间、生产部室及领导审核后,车间做检修预算计划。

(二)各车间根据审核后的检修计划,提报检修物料至供应部,供应部根据检修时间确定检修物资到厂时间。

(三)生产部负责和集团公司招标办结合办理招标申请手续,并负责发招标邀请书,做好组织工作,安全环保部和相关车间做好配合,由集团公司招标办主持招标。

(四)生产部负责和施工单位定工期协议,并和对方协商好检修相关事项。

(五)检修前成立检修领导小组、隐蔽工程验收小组、保温材料和油漆质量验收小组,并做好分工。

(六)施工单位中标后必须按公司要求时间开始检修,并按协议工期完成任务,否则按协议或合同进行处罚,生产部和相关车间负责督促。

(七)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办理相关手续。

(八)检修单位在检修前要把组织机构图及联系方式交至生产部,生产部负责汇总后并复印交至检修领导小组各成员。

四、检修要求

(一)检修人员必须有相关工种资格证书,检修前施工单位把参检人员姓名、证书等资料交安全环保部审核,按照公司统一规定办理各种票据,检修人员应严格服从车间人员的管理。

(二)大型吊装必须先拿出吊装方案,经检修领导小组签字认可后按方案执行。

(三)检修物资到厂后由车间和施工队一起验收质量和数量。

(四)换热器打压时,车间派专人监视压力,并做好现场记录工作。

(五)施工单位应把保温材料、螺栓等可再利用物资定点存放,重新利用,不得浪费。

(六)保温材料和油漆进厂后由质量验收小组验货,保温材料选用中标单位的保温产品,离心玻璃棉容重要求不低于50 kg/m3,硅酸铝材料容重要求不低于50kg/m3,油漆选用中标单位油漆。

(七)安全环保部和检修车间负责设备安装和焊接质量把关。

(八)隐蔽工程和共检项目乙方必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隐蔽工程验收小组共同检查合格后方可隐蔽。如果甲方届时不到乙方可自行检查隐蔽,并做好记录,甲方予以承认。如果隐蔽后甲方有异议提出重新检查:如质量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合格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领用材料时施工单位开领料单,经检修部门主任审核签字后去仓库领取。

(十)施工队加盲板时必须车间和施工队双方签字。

(十一)施工单位提报材料应力求准确,不得浪费,如超出实际使用量10%时,超出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甲方将视情况予以处理。

(十二)检修期间施工队作息时间和本单位不符时,相关部门应有专人与其配合。

(十三)施工队在施工中临时拆除相关设施时应先与相关车间结合,具备条件后恢复至原状。

(十四)乙方应保证检修质量,若出现影响开工的焊口或其他漏点,则根据情况罚款1000~2000元/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损失赔偿。

(十五)保温铁皮按照相关规范确定铁皮厚度,选用中标单位产品。

(十六)检修中发现的问题及违章行为,发现人应及时通知施工队经理和检修车间负责人,并开具罚款通知单,交人力资源部。

五、检修施工安全

(一)检维修前准备

1、检维修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良好。

2、凡是两人以上的检维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3、凡在有易燃、易爆、易腐蚀、易中毒物质的设备管线上检维修必须切断对检维修和人身安全有害的气体、液体、毒物来源,将有关部位加好盲板,并进行清洗挂牌、置换分析合格。

4、凡在设备和容器内进行的高温作业,应采取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

5、在易燃、易爆、易腐蚀、易中毒的容器内作业时,置换后空气中氧含量应在19.5%以上,易蚀有毒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6、任何部位的现场达不到安全作业条件、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二)检维修工作安全规定

1、生产车间必须给检维修人员提供安全检修的良好条件,检维修人员没有得到生产车间同意不得任意拆卸。

2、检维修转动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相关部位应开关的阀门必须处于开关位置,应加盲板的应由专人负责加好盲板(盲板应符合安全要求),并挂上明显的警告牌。

3、检维修照明使用的安全行灯电压必须是安全电压(电压值不得超过36伏),移动电动工具要有可靠接地,使用良好漏电保护开关。

(三)在易燃、易爆、易腐蚀、易中毒场所检维修时安全规定:

1、准备好必要的防毒面具、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并做到熟练使用。

2、必须进行彻底的清洗、置换并加强通风。

3、在塔、槽、池、炉膛、罐、地下管道等密闭容器内检修时,应设二人以上监护,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4、检维修人员必须熟悉工作现场的情况,严禁穿化纤衣服、磨擦、碰撞和带入火种。不准单人进入危险现场作业。

5、装置内清除的硫化铁,应保持其湿润状态下及时运到指定地点掩埋并做好记录,防止自燃。

6、进入装置必须佩戴安全帽、劳保用具,严禁穿凉鞋、拖鞋。高空垂直作业,交叉作业须有安全措施,严禁从高空往下扔东西。

7、进入设备清扫前,要带好口罩,穿好工作服。设备外必须有人监护。在设备内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经常轮换,严禁单人私自进入。

8、大检修机具要安放在指定地点,施工废料、垫片、螺栓等不得随意丢弃,螺栓要摆放整齐,废垫片及时收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9、尽量减少、杜绝双层以上的作业,必要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高层作业严禁乱扔东西,拆卸的小零件要放在桶或袋内,防止掉下伤人,工具及其它物件要放牢固,使用滑轮、抱杆、龙门架、吊葫芦等吊、拉、送物件时,必须有专人检查无问题后方可使用,吊拉用的钩、系的扣要坚固耐用,严禁用铁丝、麻绳、皮带等替代钢绳吊装。

(四)电器设备安全检维修规定

1、电器设备线路检维修时必须由电工进行,检维修前必须详细检查,确认无电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2、带电作业必须有可靠安全措施并经电工安全员和车间主任批准。并详细交待作业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3、检维修用的移动电器设备,如电焊机、切割机、泵类外壳、起动装置、配电盘的金属支柱、刀闸开关的金属壳等均须有可靠接地。各电源开关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开关。

4、雷雨时潮湿地点或身体潮湿,禁止使用电动工具。

5、电器设备修理、应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挂上“禁止合闸”警告牌。

6、外线作业,电工在爬杆前应检查工具确认良好可用,要防止电杆折断和滑跌等事故。

7、停电检修时,设备、线路所用的临时安全接地,在检维修完后,送电以前,必须有专人拆除。

8、电器设备着火时应使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扑救,以防触电。

(五)土方施工的安全规定:

1、动土前必须办理动土许可证,查清动土点地下情况,采取安全措施。

2、挖沟要上宽下窄,根据土质情况有一定的坡度,较深的沟要求有支撑,出土应堆放在沟沿0.5米外,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六)使用吊车或抱杆的安全规定:

1、吊车操作必须按“吊车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2、起吊前必须对所有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现场,周围应设围栏,并挂上“禁止通行”标志,不准超负荷起吊。严禁任何人站在起吊物上和在垂直下方停留、作业或通过。

3、吊运物料、设备时,注意周围环境,切勿碰坏设备、管道、电线等。

(七)高处检维修作业安全规定:

1、在离地面2米以上位置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2、高外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多层、交叉作业必须戴好安

全帽,同时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 检修过程中因施工需要割断的护栏,应及时用双股8#铁丝按原角铁和扁铁方向对缺口围堵,然后在缺口处拉好警示带,防止行人跌落;

3、禁止从高处往下面乱扔工具、物件及杂物;

4、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施工时,要设专人监护。若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5、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的电线保持二米以上距离,运送导体材料时,要防止触碰电线,以防触电;

6、脚手架的架设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在脚手架上堆放物料和作业人员的总重不得超过270㎏/m2;

7、脚手架的跳板和斜面上,要做好防滑措施和扎好围栏。

8、晚间作业要求照明充足,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八) 动火、焊接安全规定:

1、凡是动火项目,事先须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

2、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质必须清除干净。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井、漏斗要确实封死盖;明沟、地坑(包括其他下水井)、地面、平台、设备、管道外表的污油、物料要吹干净,避免动火发生着火或爆炸;

3、高压线下、管道下、重要设施附近禁止放置乙炔瓶,乙炔瓶、氧气瓶和动火点之间的距离均应相距10米以上;

4、氧气瓶勿靠近热源,不接触油脂,夏季禁止在日光下曝晒。氧气不可用尽,应留有余压(不低于0.3-0.5mpa)。安全附件要齐全,保持良好状态,搬运时严禁碰撞;

5、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时,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眼睛;

6、在电焊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或拆除防护接地的设施;

7、在地面上焊接时,应穿绝缘胶鞋;

8、焊接作业中,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在有害、有毒气体处检修作来时,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在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检修竣工、验收及签证

(一)检维修竣工,生产和检修双方要执行交接验收手续,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合格,安全装置恢复齐全。

(二)检维修单位细致检查,切勿将工具材料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及管道内,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三)检维修前检修单位堵的盲板和切断的管线等,要在检修完后责成专人检查处理。

(四)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必须把现场恢复原状,垃圾按指定地点倾倒,不得乱倒,相关检修车间负责监督。

(五)生产部负责组织检修工程整体验收,整体验收合格后乙方二十天内做好签证。

(六)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制作检修签证,签证内容先交电子版给车间审核,车间收到签证后,一周内审核完成。签证时注意以下几点:

1、平台管束抽装一定要写明高度.

2、检修项目及内容一定写清楚.

3、管线的焊接方式要标注清楚.

4、拆除只注明米数及通径.

5、假帽试压、接临时管线不签.

6、拍片只要求管径、厚度及焊口数.

7、车间审核完成后交生产部,生产部收到签证后,一周内审核完成交集团审计部,审计部审核完成后由乙方打印按签证流程签字,甲方留3份,乙方留1份。

七、附则

(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由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5篇 南化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1.2 承包商伤亡事故应当作公司内部安全事故对待、处理和考核。

1.3安全事故包括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和放射事故。

1.3.1 火灾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3.2 爆炸事故。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3.3 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3.4 生产事故。由于“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等事故。

1.3.5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1.3.6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1.3.7 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等,造成人员伤害、环境污染,以及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4 下列事故为集团公司级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般分为4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2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3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4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尚未构成集团公司级的事故,纳入公司级及各单位级事故管理。

1.5 下列事故(事件)为上报总部备案事故。

1.5.1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上报总部备案事故包括:

1.5.1.1 南化公司辖区内(含厂区外独立油库、码头、铁路油品作业区、长输管道及站场等)发生的,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尚未构成集团公司级事故的火灾、爆炸、油气泄漏和放射事故。

1.5.1.2一次性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的事故。

1.5.1.3 承包商在南化公司辖区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死亡、重伤、急性中毒,或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1.5.2 承运商在公路、水路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泄漏事故,以及水路运输中发生撞船、搁浅事故。

1.5.3 被授权使用中国石化形象标识的单位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泄漏事故。

1.5.4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1.6 下列事故为上报南化公司事故:

1.6.1造成轻伤一人以上的事故。

1.6.2 满足上报集团公司和总部备案条件的任何事故。

1.7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7.1 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照当地工伤保险

规定执行。

1.7.2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照下列情况计算:

1.7.2.1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1.7.2.2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计算。

1.7.3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照下列情况计算:

1.7.3.1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照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1.7.3.2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1.7.4 火灾损失按照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中关于火灾损失额的计算方法计算。

1.7.5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照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2.1 事故报告

2.1.1 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凡属上报南化公司的事故,在进行现场处置时,应立即向安全环保处、生产处总调度室报告,由总调启动应急预案。承包商及外来人员发生事故后,凡属上报南化公司的事故,在向其主管上级汇报的同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区域所在单位报告,事故所在单位应立即向安全环保处、生产处总调度室报告,并按应急预案程序启动。

企外交通事故应在当天内向安全环保处报告。

2.1.2 各单位在报告时,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

2.1.3发生集团公司级事故或总部备案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处按照《中国石化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有关报告程序执行。

2.1.4 事故书面报告的时间规定

2.1.4.1 发生轻伤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应在15天内将《事故报告》(附件1)、《伤亡事故登记表》(附件2)报送安全环保处。

2.1.4.2 发生满足上报集团公司条件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必须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职务、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原因分析向公司领导报告,同时填写《事故快报》(附件3)报安全环保处,并在12小时内由安全环保处负责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2.1.6 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2.1.7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新情况,要及时上报补充报告。公司发生有较大影响的事故,由公司政工处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2.1.8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1.9 各单位辖区周边发生的,可能对公司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事件,也要作为紧急信息报告安全环保处。

2.2 事故调查

2.2.1 事故调查权限

2.2.1.1 不满足上报南化公司事故条件的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亲自组织事故调查,并按规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2.2.1.2 发生轻伤事故和1人及以上重伤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调查。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死亡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处参与调查,并按《中国石化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发生事故的单位,无任是公司级还是集团公司级的事故,所在单位的行政一把手要亲自组织召开单位内部的事故分析会。

2.2.1.3事故调查结束后要将相关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具体内容见2.4。

2.2.2 安全环保处负责公司范围内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归档等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2.2.3.1 人身事故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2.2.3.2 火灾和爆炸事故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2.2.3.3 设备事故由机械动力处负责。

2.2.3.4 生产事故由生产处负责。

2.2.3.5 放射事故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2.2.3.6 交通事故由保卫处负责。

2.2.10 公司级事故调查报告须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经公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

2.2.11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2.3 事故处理

2.3.1 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有关处理规定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2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3 对违反中国石化《安全生产禁令》、《南化公司安全生产禁令》的人员以及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3.3.1 没有履行安全职责或因“三违”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3.3.2 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不按期实施整改和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3.3.3 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3.3.4 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3.3.5 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3.3.6 发生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认真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2.3.4 处理建议的提出和审批权限

2.3.4.1不满足上报南化公司事故条件的,由各单位自行处理。

2.3.4.2 满足上报南化公司事故条件的,由公司进行处理或责成事故单位进行处理,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

2.3.4.3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公司劳资处、干部处和安全环保处。

2.4 事故档案管理

2.4.1 事故档案是指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4.2 事故档案管理应与事故调查处理同步进行。事故调查组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字材料,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2.4.3 事故档案由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或部门负责管理。

2.4.4 事故档案主要包括:

2.4.4.1 事故调查报告及领导批示。

2.4.4.2 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2.4.4.3 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2.4.4.4 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2.4.4.5 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2.4.4.6 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2.4.4.7 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2.4.4.8 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2.4.4.9 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等。

2.6.4.10 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2.6.4.11 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2.6.4.12 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2.6.4.13 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2.6.4.14 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事故调查报告)。

2.6.4.15 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2.6.4.16 相关单位对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意见函。

2.6.4.17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2.6.4.18 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3 附件

3.1 中国石化事故快报

3.2 中国石化备案事故快报

3.3 中国石化事故调查报告

3.4 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

3.5 中国石化各单位(年)月事故统计表

3.6谈话、询问笔录

第6篇 煤焦化公司宿舍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宿舍的管理,使员工有一个舒适的休息环境,合理安排职工的生活,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河北渤海煤焦化有限公司。

3 职责

3.1 综合办公室负责宿舍的管理及宿舍住宿人员的安排。

3.2 各单位职工按照综合办公室宿舍管理人员的安排进行入住。

4 要求

4.1 根据公司的规定,普通职工住宿标准为四人间,中层及工程师住宿标准为三人间,外聘专家住宿标准为二人间。

4.2 办公室在安排宿舍时应进行综合考虑,首先按照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安排。

4.3 每个房间应尽量按照标准全员安排,当现有房间已经安排满员,达到入住标准以后,再向公司申请新房间。

4.4 本厂员工在本房间没有达到满员标准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新员工入住,拒绝新员工入住的,每次罚款50元。

4.5 入住人员不得私自对宿舍进行调换,如需调换,必须向宿舍管理员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按照指定房间进行调换,否则,一经发现,罚款100元,并责令搬回原宿舍,拒不执行者,罚款500元。

4.6 入住员工应保持宿舍的卫生清洁,爱护公司的财物,对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的,除按照损坏财物的价值,照价赔偿以外并处以100元罚款。

4.7 入住员工应积极配合宿舍管理员对宿舍的检查,对于拒绝检查并出言不逊者,每次罚款100元。

4.8 任何人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留宿时,必须向宿舍管理员提出申请,经宿舍管理员批准后方可入住,并按照申请的期限按时搬出,如私自留宿外来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9 入住员工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有长明灯及长流水,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10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渤海煤焦化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2日

第7篇 园林绿化公司出纳员管理制度

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出纳员管理制度

1.认真保管登记银行、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

2.管好现金,库存现金不超过规定限额:3000元,当日销售款当日存入银行,不准坐支现金。

3.严格履行借款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私自借款,或占用公款,每月开资,必须扣清借款。用款额不超过三仟元可请示主管财经的副总经理批准,三仟元以上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特殊情况除外。

4.严格执行报销制度,按规定把好资金支出关,报销手续必须齐全,没有领导审批不予受理。

5.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支票管理,作好记录,使用支票要经领导审批,一日内督促报销或及时收回。

6.月末主动与会计和银行对帐,必须两帐相符。

7.取送款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意外。

第8篇 某文化公司印章证照管理规定

文化公司印章证照管理规定

第一条:印章管理

1.各类公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公章不得随意存放,任意使用。

2.需盖公章的部门或个人须说明盖章的目的、用途、范围,填写《发文审批表》,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

3.各部门新刻或改制印章,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并由行政部登记备案。

4.印章如遇丢失、损坏或被盗时,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予以备案,并及时办理补刻手续。

第二条:公司公章

1.因工作需要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上报材料或有关资料需盖公司公章的,须说明用途、范围,经有关用章审批人批准后方能加盖公司公章;

2.凡因特殊原因需借公章外出公干,须书面申请说明用途和特殊原因,并经用章批准人同意方可借出;归还公章时,须将借用公章所盖文件的复印件一并交付备查;凡发现借用公章加盖其他文件或空白纸张或因此而发生问题,将严肃追究借用人的责任;

3.公章保管人外出时,应将公章交给总务处指定的临时代管人保管,不得擅自交给他人代管代用。

第三条:公司公章、部门印章使用审批规定

1.以公司名义张贴、外发(公司以外)的各类文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2.以部门名义张贴、外发(公司以外)的各类文件需加盖部门印章。

3.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对部门印章进行保管。

第四条:各类证照的管理

1.各部门在取得各类证照时,应同意交行政部进行存档管理,并登记在《公章、证照登记表》上。

2.如需使用各类证照,使用人需经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印章使用审批规定

印章的审批使用应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使用。任何个人和负责人严禁私自使用印章,一经发现公司将从严从重处理。因私自使用公章为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并给予辞退处理。

第9篇 某文化公司资产管理规定

文化公司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总务处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及项目部资产的实物管理,负责对公司电脑类资产进行专项管理,须对电脑类资产的购进、配置、使用、维修及报废等进行全面的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资产登记的要求:

1.分别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登记,登记的格式可参考《固定资产盘点表》。

2.为方便公司资产的统计,各部门统一按上述资产大类及总分类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条:资产管理指引:

1.资产的购置、调拨、转让、报废等均须按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2.资产管理需统一,并在资产上粘贴标识,确定资产责任人,确保资产的合理使用及管理。

3.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将资产外借和供无关人员使用。

4.资产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须合理使用设备,严格按规程操作,并注意设备维护、保养。由于使用、保管不善造成的遗失和损毁,责任人按资产价格或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价值赔偿公司损失。

第四条:资产购置、调拔、转让、报废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1.资产购置: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并按规定申报流程和审批权限获批后,方可进行资产的购置。

2.资产转让、报废: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按规定申报流程和审批权限获批后,方可进行资产转让和资产残骸的处理。报废资产有残值的,经资产主管部门估价、处理后,回收的资金应及时上缴公司财务管理部。

第10篇 某文化公司办公管理规定

文化公司办公管理规定

第一条:职员上班时间应佩带好工作牌。

第二条:办公时间内应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微笑面对同事及任何来访者,使用敬语,维护良好的公司形象。

第三条:保持办公台面整洁,办公文具、纸张等用品应摆放整齐。工作位隔板上不得张贴,离开办公位应及时将座椅归位。

第四条:接电话时先说“您好”,再报出公司名称。接听电话应简单明了,尽量小声,以免影响其他同事办公。

第五条:如部门同事不在办公位,应及时接听其电话,待同事返回时告之。

第六条:接待来访、业务洽谈应在指定区域或会议室,避免影响他人办公。来宾一般不得进入办公区,如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相关部门人员带入。

第七条:办公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暂时离开时应知会同事或上级领导。

第八条:办公区域内不准大声喧哗、聊天,禁止吸烟、就餐、吃零食。

第九条:上班时间不允许看报刊杂志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书籍。

第十条:职员下班离开公司前应关闭电脑主机和显示屏电源。

第十一条:行政部将每月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与不定期的抽查,任何形式的批评都将会影响到部门负责人和其本人的绩效考核成绩。

第11篇 某文化公司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文化公司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所有办公用品及设备(含电脑、复印机、打印机耗材等)均由总务处统一采购。

第二条:办公用品领用程序

1.各部门需指定一人负责本部门办公用品领用,领用时填写《办公用品请购单》;

2.开大型会议或举办活动需申请办公用品,由会议或活动负责人填写《办公用品请购单》,并提前一天通知办公用品管理员进行准备;

3.如有新职员加入,待新职员到公司报到后,在总务处领取统一标准的办公用品,并在《新职员办公用品领用表》中签字确认。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保管:办公用品领用后,由领用人妥善保管。计算器、订书机、笔筒等耐用品,原则上遗失不补。如领用人因工作调动或辞职等原因离开公司,须归还办公用品管理员处。

第四条:申购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文件柜等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第五条:办公用品的申领,应结合实际需要,慎重申领,节约使用。

第12篇 石化公司铁路车间建立hse管理体系方法成效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在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铁路车间正式开始建立运行以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立足标准化管理,突出标准化现场,强化标准化操作,不断夯实安全环保管理基础,全面提升生产现场hse管理,创建了hse管理长效机制。在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的指导和帮助下,经过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自体系建立运行至今,未发生一起铁路运输安全、环境污染及造成员工伤害的事故,实现了“零伤亡、零事故、零污染”, 安全顺利地完成了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下达的各项运输生产经营指标,为呼和浩特石化公司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的平稳运行奠定了基础。

1 健全hse管理体系,实现规范化管理 

根据hse体系文件要求,结合铁路运输生产实际特性,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铁路车间建立完善了各项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操作规程及维修保养规程,并在生产过程中逐步修订完善。同时,结合铁路运输岗位的设置和职能分工,建立完善了各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明确领导、管理人员、岗位专技操作人员的岗位管理职责,确保hse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每年初,呼和浩特石化铁路hse第一责任人都要与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签订《hse责任状》,明确年度hse控制指标。并根据上级要求,将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单位第一责任人与分管副职、安全工程师、运行工程师、班组长签订责任状;班组长与名岗位员工签订责任状,确保hse目标分解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将责任和压力层层传递,形成“全员参与,责任共担”的工作格局。

2 重视职业hse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hse意识 

为不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hse管理水平和岗位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进一步规范员工的安全操作行为,依据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总体工作部署,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铁路车间每年初根据铁路运输的特点制定年度hse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方式和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明确培训重点 

确定以铁路hse体系文件、《铁路技术考核问答》、《铁路行车站管细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和应急预案等为重点的培训内容。

2.2 明确培训职责 

单位第一责任人为培训主管,安全工程师负责组织,班长和运行工程师负责在班组的落实,各班组按照实际情况和每个员工的技术特长开展培训,保证培训的质量。

2.3 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培训工作的开展 

培训活动重点采取自学、师带徒、集中辅导的方式;积极采取“练兵卡”、“每日一题”、“一帮一”、电教等多种形式。

2.4 结合日常培训,有序开展技术练兵活动 

在日常员工业务培训的基础上,贴近生产实际,组织以岗位业务技能操作、安全环保知识和安全环保责任制学习、风险预案演练为重点的练兵活动。

2.5 定期向员工发放hse学习材料,切实抓好hse的宣贯活动 

充分利用宣传栏、板报等媒介,开展日常hse宣传教育。

3 强化现场风险管理

3.1 开展全员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 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铁路车间是一个铁路运输部门,集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等5个系统10个岗位于一体,承担着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全部的原油、成品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运输任务,因此,每年该单位都组织相关人员对所属5个系统10个岗位进行一次危害识别,按照事故类别、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对调车、接发车、机车操作、列车运行及铁路线路、铁路信号进行危害因素识别。对识别出的危害因素,及时完善危害因素清单,强化过程监控,并制定实施消减和控制措施。

3.2 开展危害辨识培训教育 

不断提高员工识别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并在岗位员工中推行“危害识别与隐患登记”制度,调动员工共同参与危害辨识活动。

3.3 落实作业许可制度 

在机车检修进行起重吊装作业、动火、信号工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制定hse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实施应急演练,同时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交底,确保作业安全。

4 加强事故风险应急管理 

为有效的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把因突发事故造成损失降至最低,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铁路车间对铁路运输作业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针对铁路运输五大系统按岗位编制了“铁路列车在运行当中的风险预案”等14种安全风险及环境污染等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保证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器材、物资的储备,并定期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同时,不断强化员工应急教育演练,制订计划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应急实战演练,促使员工了解本岗位的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措施,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5 反“三违”,杜绝违章

5.1 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铁路车间为了加大hse的运行落实力度成立了hse安全监督检查小组,单位领导每周亲自带队深入现场进行综合检查,hse安全监督检查小组每天坚持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考核,形成了良好的反“三违”的氛围。

5.2 加大“三违”行为查处力度 

制定并严格实施《铁路车间员工业绩管理考核办法》,将违章和避免事故与业绩奖励工资挂钩。自2005年5月开展与业绩奖励挂钩以来截至目前,共查处违章人员46人次,处罚金额5 250余元,奖励165人次,金额7 460余元,“三违”行为得到了有效控制。

5.3 强化违章管理 

建立违章、避免事故人员管理台账,实行业绩考核和月度奖励、执行月度通报制度,从根源上制定防范措施,不断规范员工操作行为,增强员工遵章守纪自觉性,违章现象逐步减少。

6 加强防火防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管理

6.1 加强防火防爆管理 

由于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铁路运输的货物全部是原油、成品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针对运输特性制定了不同地点和介质的消防应急救援预案,组建有义务消防队,每年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并结合演练活动,向员工讲述灭火器的种类、灭火性能、使用方法和灭火注意事项,提高员工的防火防爆意识,及火灾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能力。

6.2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

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并实施有效的环境保护工作措施。在油品运输过程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自觉保护作业现场及铁路沿线周边环境,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机车车辆的跑冒滴漏现象,及时回收处理机车车辆消耗的固定废弃物、机车废旧机油和生活垃圾,从源头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编制了“铁路车间环境污染风险预案”,同时,经常性加强环境保护教育活动,宣传环保常识,营造环保氛围,增强员工的环保意识。

6.3 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员工的健康高于一切。①努力改善职工生活环境,对艰苦岗位操作室安装了空调,设置了员工洗浴室;②加强员工健康管理,定期组织全体职工参加呼石化公司安排的健康体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对生病员工及时关心慰问;③为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提高员工防护能力;④经常性的开展文化娱乐活动,活跃员工身心健康。

7 加强相关方hse管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

自2007年以来,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不断加大对铁路部门的投入,机车、线路、信号、铁路道口等的维修改造等外委项目逐年增多,由于部分施工单位对hse管理的不适应,人员素质也参差不一,临时雇工多还造成人员流动性大,这成为安全管理上的重点和难点,为有效确保施工安全,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铁路车间严格落实对相关方hse的管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7.1 严格把好进入关 

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相关方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备设施及特种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

7.2 明确管理主体 

及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方按照实施hse管理。

7.3 加强沟通交流,强制安全培训 

相关方在进入现场作业前,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上岗作业。同时,在每一项工程施工前,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两书一表”,技术人员还要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指导和规范生产作业行为。

7.4 加强过程监控,用制度管理 

在施工过程中,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铁路车间对相关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指派专门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hse平稳运行。

8 建立hse管理体系所取得的成绩

8.1 成功实现了连续四年安全无事故 

众人一心,其利断金,2004年以来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铁路车间通过全体员工的努力,坚持持续完善并运行hse管理体系,已连续四年多安全生产无事故,实现了铁路运输“零伤亡、零事故、零污染”,创造了车间组建以来连续无事故的新记录。

8.2 员工的hse意识明显提高 

通过坚持不懈的推行hse管理体系,在加强培训和严格的现场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全体员工和经常与呼石化铁路合作的相关方单位的hse意识都得到了明显提高,相关方的负责人开始主动关心hse工作,认真学习有关hse规定,员工“三违”行为逐步减少,生产一线的hse管理水平比体系建立初期有了明显的进步。

9 结束语 

在传统的安全与环境管理中,安全与环境管理仅仅依附于事故而存在,往往忽视了在生产过程中潜伏着的许多危险因素和隐患,导致人们把安全与环境管理的主要精力,放在发生事故后如何吸取经验教训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等方面,而对于事故的预防处于消极被动的管理状态。自从hse管理体系在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铁路车间开始建立并实施以来,该单位按照hse管理体系的要求全面加强对事故进行全面评估、消减、预报和预防,变被动为主动。突出预防为主、领导承诺、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hse科学管理思想,一举实现了铁路运输多年“零伤亡、零事故、零污染”的目标,为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的安全平稳生产作出了贡献。

第13篇 z石化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发放和使用

第三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第五条 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单位负责借用,特殊情况需由安全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

第八条 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安全部门批准补发部分大件劳动防护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 管理、采购和监督

第十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考核。物资采办中心、财务资产处、审计监察处、工会参与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1、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和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资格审定和价格限定工作,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厂验收和费用管理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发放。

2、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做好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3、财务资产处对未经各级安全部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不与拨款和报销。

4、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5、审计监察处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价格、渠道等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行为、经济犯罪及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当造成事故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更换、报废等有关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有权下令禁发、禁用。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追究采购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着装标准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决定。质量安全环保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gb11651-89),除劳动防护用品外,按国家规定不存在其他“工作服”配备规定。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交由物资采办中心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厂家直接进货,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绍厂家和产品为名干扰管理和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执行原抚顺石化的“内内外”政策,凡是在原抚顺石化系统内能够生产的合格产品一般不得到外系统采购。

2、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3、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温防火服、各类呼吸设备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购必须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

1、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

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3、产品售价不得超出工商物价管理标准,有售后服务能力。

第四章 配备和着装标准

第十六条 配备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必备防护用品如下:

序号

护品名称 使用年限 备 注

1 单胶鞋 一年

2 单皮鞋 三年 皮面鞋可二年

3 棉皮鞋 五年

4 防静电夏服 二年 一次发两套年限加倍

5 防静电秋服 三年 一次发两套年限加倍

6 防静电棉服 五年

7 雨衣 七年

8 雨靴 五年

9 单安全帽 三年

10 棉安全帽 五年

第十七条 着装标准

1、进入装置、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

2、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3、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化纤服装。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

4、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5、陪同国内外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装置和现场。

第五章 洗理用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洗理用品原则上不属必备的防护用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计划,批准后进行采购和发放,其管理和监督办法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同。

第十九条 发放标准为香皂、肥皂每月各一块(条),洗衣粉每月0.5公斤,毛巾每年二条。每半年可适当调剂发放洗发香波或浴液、护手霜等,但必须适当减少部分肥皂、洗衣粉的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厂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违背之处,执行上级规定。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分公司关于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实行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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