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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全管理制度汇编(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8

大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大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要素:人员责任制度、风险评估与控制机制、信息安全管理、应急响应计划以及持续改进策略。这些要素相互交织,共同构建起我们企业安全管理的稳固基石。

培训内容

1. 安全意识教育:让员工理解安全的重要性,了解日常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如网络安全、物理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2. 系统操作培训:确保员工能正确使用公司系统,了解基本的防护措施,如定期更新密码、不随意点击未知链接。

3. 应急处理流程:模拟各类安全事件,训练员工如何快速识别问题、报告问题并启动应急预案。

4. 法规与政策学习: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业务活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规定。

应急预案

1. 事件分类与分级:根据事件影响程度,设立明确的等级划分,以便迅速判断应对级别。

2. 应急团队组建:设立专门的应急响应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3. 应急流程:定义清晰的应急步骤,包括事件报告、初步评估、应急行动、恢复计划及后期总结。

4. 演练与评估: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重要性

大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关键。它不仅保护了公司的资产,防止因安全事件导致的经济损失,更能维护企业声誉,增强客户、合作伙伴及公众的信任。良好的安全文化可以提升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减少因安全问题引发的心理压力。在日益复杂的信息环境中,大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其价值不可估量。只有全员参与,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管理的全面覆盖,构建起坚固的安全防线。

大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h市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崇州市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为提高房管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应对国有公房管理,旧城改造拆迁工作中重(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国有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城市国有公房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房产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预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建立全市国有公房,防洪、防火、防倒塌和旧城拆迁所产生的安全事故应急体系,迅速有效地开展抢救,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或降低事故损失和国家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二、基本原则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以人为本,全力减少事故损失,缩小事故的社会影响。三、适用范围一)本处置预案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国有公房管理中出现火灾,倒塌、洪灾及其它事故事故其直接可以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和人民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一次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二)本处置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拆迁,拆除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四、组织领导为加强国有公房和旧城改造中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处置市房管局成立房产管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房产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担任成员:房产管理局办公室、拆迁科、房管科、法规科、房监队、崇阳房管所、怀远房管所、元通房管所、三江房管所负责人担任应急救援处置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杜海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田野兼任,同时设立抢救指挥组,后勤保障事故组处理组、新闻宣传组,各组组长分别由房管局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五、职责分工一)领导小组组长:谢江(房产管理局局长)副组长:霍建川、杜海(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抢救以及善后处理工作二)抢救指挥组组长:杜海(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崇阳房管所、元通房管所、三江房管所、怀远房管所、拆迁科职责:负责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三)事故处理组组长:杜海(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成员单位:法规科、房管科、房监队职责:处置事故现场保护,处置后援与救治,法规宣传讲解人群疏散、事故追查等四)后勤保障组组长:霍建川(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办公室及事故发生单位行政后勤部门职责:负责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处置期间所需车辆、物资等保障工作五)新闻宣传组组长:霍建川成员单位: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事故的新闻宣传工作六、应急救援处置体系为保证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顺利实施,建立应急救援处置体系。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群体_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立即组织抢险,保护事故现场的同时,应迅速向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告(电话:),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上报市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办公室。二)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应报告处置领导小组,按照责任分工统一协调、指挥,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处置工作。三)市房产管理局及下属单位要按本处置预案要求处置抢险救援工作,在救援过程中要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七、保障措施市房产管理局对下属各房管所要求在管理直管国有公房,及旧城改造、危房拆除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人的生命居住安全放在第一位,不断加强国有公房的维修管理力度和旧房拆除过程中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指导工作,保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险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缩小事故的社会影响。

第2篇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切实预防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结合煤炭安全生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能公司所属煤炭生产承运单位、袁大滩矿业公司。

第二章 强化预防重大事故的基础管理

第三章 建立预防重大事故责任体系。袁大滩矿业公司、各煤炭生产承运单位必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负总责。分管领导在安全第一责任者的领导下,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安全管理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相关业务部门对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袁大滩矿业公司要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安办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完善预防重大事故技术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技术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第五条 合理优化生产布局。袁大滩矿井开拓、采区准备、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按采区设计要求形成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及其它灾害治理系统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矿井、采区、采面的通风、防灭火、供电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等系统必须满足灾害治理需要,采区和采面接续时间满足灾害治理的时间要求。

第六条 严格矿井设计管理。袁大滩矿要制定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计编制、审批、变更等程序。新采区、采面设计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探测查明设计区域及影响范围的开采技术条件,分析预测开采过程中的隐蔽致灾因素,制定灾害治理和风险防范专门措施。采区、采面设计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灾害治理工程与采掘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提前投入使用。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矿要组织进行自检,并经公司组织验收和评估,确保灾害防治工程和措施到位有效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七条 强化作业规程管理。各单位要制定《作业规程管理办法》,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有经批准的包含安全措施的作业规程。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过断层、过破碎带、闭采以及巷道贯通、大型设备安装、探放水、巷道维修等特殊作业都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加强重大事故的安全管控。袁大滩矿要按规定制定《重大隐患辨识标准》,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系统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每年针对性的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升矿井应急能力。

第三章 预防通风瓦斯事故

第九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可靠地独立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师审批。

第十条 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及采区进回风巷之间开掘联络巷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再使用的联巷必须用防爆密闭墙封闭。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严禁布置联络巷。

第十一条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及时对风量进行监测、调整,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供风地点的配风量满足生产要求,风速、温度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要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的2/3,巷道失修率不超过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第十二条 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不稳定的角联通风。

第十三条 必须建立通风设施构筑标准和检查制度,井下通风设施必须按设计施工。所有闭墙、风门必须用不然性材料构筑,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巷道必须及时封闭,风门必须安装连锁装置,主要风门安装开关传感器。井下严禁使用临时通风设施。

第十四条 井下临时停风地点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长期停风地点应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巷道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141条规定。

第十五条 建立瓦斯管理制度,按规定检查瓦斯,井下采掘面及其他地点瓦斯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按照事故处理,追查瓦斯超限原因,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供风距离大于500m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对旋式双风机进行通风,工作和备用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采区变电所不同母线段电源,符合“三专两闭锁”供电要求,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符合规定,严禁出现循环风。

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地点供风。局部通风机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一律按事故追查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或备用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另一台必须在15s内自行启动通风。因停电同时停止运转后,恢复电源时,工作和备用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当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定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29条时,方可人工启动风机。当局部通风机有一台发生故障时,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经检修达到一用一备时,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落山角要安装co传感器,机电硐室和采面回风巷安设温度传感器,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设置co传感器,进风井口以内温度必须在2℃以上,否则严禁提升运输及行人。

第四章 预防火灾事故

第二十条 袁大滩矿井进入煤层后,要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必须建立完善矿井防灭火系统。属易自燃煤层时必须采取以黄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属自燃煤层时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属不易自然煤层时必须配备一套适用于矿井的应急灭火装备。

第二十一条 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时,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布置在煤层内时,必须砌碹或锚喷,砌碹后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然性材料充填密实。

第二十二条 开采易自燃煤层的所有回采工作面按规定设置防火门,超过1000m的顺槽每条巷道应安设两道防火门,确保其中一道设置在停采线以外,并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密闭。防火密闭墙同时构筑两道,每道墙厚度均不小于1m,间距不小于3m,两墙间用不燃性材料填实,墙体及周围顶、帮进行喷浆或其他措施封堵。与采空区连接的联络巷必须构筑防火墙封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止外因火灾的管理制度,明确井下火工品、油脂、机电设备、电火焊、消防材料等管理责任。井下和井口房不得进行电火焊。如果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大巷和井口房进行电火焊作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并制定专门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采掘面及回风系统严禁电火焊。

第二十五条 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材料库,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井下材料库、机电硐室、带式输送机、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及其它机电设备集中地点,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砂箱等消防器材。

第五章 预防煤尘事故

第二十六条 矿井要对所有开采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建立健全防尘供水系统,设置容量不小于200 m 的地面消防水池。主要运输巷、采区运输及回风大巷、采掘巷道必须安设供水管路,每隔100m设置专用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所有运煤转载点和卸载点应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应按规定至少设置两道净化水幕,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安设内外喷雾装置,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喷雾设施使用正常。

第二十八条 矿井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制定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定期测定粉尘浓度,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井下巷道不得有连续长5m,厚度超过2mm的煤尘堆积。

第六章 预防水灾事故

第二十九条 矿井按规定划分水文地质类型,按要求配备专业人员、专职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三十条 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区、采面在掘进施工前要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明水害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治理。在水害未查明及未治理前,严禁进行一切采掘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防治水规定》第51、52条的要求留设防隔水煤柱,严禁在防隔水煤柱内进行采掘活动。

第三十二条 井下作业地点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效地安全措施进行治理。在水害未彻底治理前,严禁进入工作场所施工作业。

第三十三条 井下应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排水能力符合《防治水规定》要求。根据水文地质类型,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或建立强排系统。建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和水害检查预警系统。

第七章 预防顶板事故

第三十四条 根据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科学合理地确定采掘工程支护方案和支护参数,掘进巷道锚杆(索)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半煤岩巷道必须进行顶板离层观测。掘进工作面控顶距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空顶作业。

第三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支护的初撑力、工作面控顶距、两巷超前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进行处理。采面遇地板松软或破碎带、过断层以及处理压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章 预防机电运输事故

第三十六条 矿井有可靠的双回路电源,供电系统及设备的相关保护应齐全、灵敏、可靠。地面供电系统必须加装可靠的防雷电装置;井下供电必须加装可靠的防止越级跳闸装置。无人值守的开关、按钮、闭锁等应实行加锁管理。

第三十七条 架线终端和进入采掘工作面的管路必须在工作面入口处进行接地,埋入采空区的管路必须按规定接地并加装绝缘段,进入采空区的金属网必须按规定断开。

第三十八条 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全部完好,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27、435条的规定装备各类保护装置,严格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或运行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副立井、主斜井的提升钢丝绳及斜巷主要提升、运输系统上的钢丝绳芯胶带输送机必须安装探伤透视装置和在线监测系统,运送人员的无轨胶轮车必须装置车辆定位系统。

第四十条 煤矿要制定强制检修、强制报废制度,按规定进行设备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严禁机电设备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

第四十一条 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符合要求,严禁电气失爆。机电设备入井前,应严格检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严禁国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非阻燃材料、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矿每月、公司每季度必须按照本规定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凡上级部门或公司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隐患未列入隐患排查治理报表进行督办的,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袁大滩矿业公司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预防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陕西中能煤田有限公司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排查、整改、分级监控和管理生产作业中的各种隐患,以消除或控制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参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15 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其认定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 号)执行。

第三条下属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下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矿井(包括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下同)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以矿井为单位,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等工作,督促矿井落实整改隐患所需的“人、财、物”,及时消除隐患。

矿井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对所属各矿井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重点监督、专项监察、定期督促的职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

第五条下属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

(一)、下属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定期组织由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二)、下属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全技措资金计划,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三)、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

(四)、下属煤矿企业专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各矿井安全生产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五)、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矿井每月、下属煤矿企业每季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排查应按“一通三防”、水害防治、顶板管理、斜坡提升、机电运输、放炮管理、爆炸物品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八个方面分类进行。

第三章安全隐患的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矿井安全生产隐患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

(一)、安全隐患分类。安全隐患按照其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四类:需要地方政府或省级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为a 类;需要(集团)公司协调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为b 类;属于下属煤矿企业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c 类;属于施工队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d类;

(二)、安全隐患分级。安全隐患按照其危害程度和性质分为重大和一般2个等级;

第七条 下属煤矿企业负责制定各类隐患的整改方案;(集团)公司掌握并协助a类隐患的协调、整改;协调、跟踪b类隐患的整改;下属煤矿企业负责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跟踪、督查。各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应聘请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制定整改技术方案。

第八条 下属煤矿企业应成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由下属煤矿企业落实,矿长组织实施。按“五落实”的原则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下属煤矿企业安全分管领导组织验收。a类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验收。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应由责任单位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隐患内容、整改方案、整改过程和自检结果等,并附下属煤矿企业主要领导签署的自检验收意见。

第九条下属煤矿企业必须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并按照季度和年度分别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并作好原始记录备查。

第十条建立隐患公示制度。下属煤矿企业要在调度室或主要井口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单位、隐患内容、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和整改结果等。隐患公示制度由下属煤矿企业负责建立。

第四章安全隐患的上报和建档

第十一条矿井重大安全隐患要以《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的形式,及时报送本单位相关领导和部门、上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矿井所有安全隐患均应报下属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经梳理后由矿井主办部门专门填写《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报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a类、b类安全隐患下属煤矿企业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要按照隐患的类别、等级和专业,依照a类、b类、c类、d类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填报。

第十二条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要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档案,实行档案化管理。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种类、产生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验收负责人、整改验收人员、整改验收结论和整改验收时间等。

第十四条a类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由(集团)公司向省级安委会或省安管局(煤监局)报告。

第五章罚 则

第十五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先停产整顿,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未按期完成安全隐患整改或因安全隐患整改不当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不按时上报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或不按要求建立安全隐患档案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下属煤矿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4篇 重大安全稳定事件应急管理预案制度

1范围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重大安全(稳定)事件应急管理及预案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各参建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

3 术语定义及缩写语

4 职责

4.1 工程安委会是突发事件处理及应急救援系统常设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组织工作。

4.2 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各部门负责根据事故抢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做好灾后的疏导、安抚、工伤、财产理培、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4.3 工程各参建单位建立内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应急处理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应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编制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在重大事故发生后,快速、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突发事件预防

5.1.1 工程各参建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突发事件处理和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以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有关专项预案及上级部门等综合预案为基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危险点、危险源的分析、预控工作,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制定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各项措施。

5.1.2 编制制订事故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各种安全预防措施以及事故处理措施都必须以确保人的生命安全为第一要素。

5.1.3 各参建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应急救援设备的完好性、准备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突发事件处理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组织应急训练和演习,并及时进行效果评估和完善。

5.1.4 各参建单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事故应急救援的要求做好交通车辆保障、安全保卫及生活后勤保障等工作。保卫部门在特殊时期应24小时值班,负责应急响应的组织、调配及救援工作。

5.1.5 在工程建设施工中,由于设计单位未勘探到的地质结构和水文条件及施工违章作业,致使工程施工发生一些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及事故,严重阻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时,应及时研究方案,提出措施,处理解决。

5.1.6 工程施工中遇到的突发事件如塌方、滑坡等,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监理、业主单位,业主将会同设计、监理,进行实地踏勘,研究处理方案及处理措施。

5.1.7 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坚持经常性的对各工程部位、工程安全设施、施工道路等进行检查,研究制定事故防范办法,落实整改措施,严格防止事故的发生。

5.1.8 突发自然灾害(洪水、冰冻、雪雨天气等)发生时,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参建单位加强教育,做好防止事故发生的各项措施。工程防汛工作还应遵守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防洪度汛紧急预案。

5.2突发事件处理

5.2.1 突发事件处理和应急救援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应急救援系统启动时,必须在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5.2.2 事故发生后,发现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紧急程度立即实施就地抢救,并迅速逐级汇报。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拨打119进行报警。

5.2.3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按照规定在报告主管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告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说明发生事故的单位、发生事件、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等。

5.2.4 收到事故报告后,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系统,组织突发事件处理和应急救援,调度有关人员、车辆、物资等迅速赶赴现场实施处理和救援工作。

5.2.5 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应急救援系统启动后,事故相关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系统,按照程序规定迅速做出反应,充分利用一切有效的方法进行应急救援,并视情况请求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援助,组织对现场做有效的隔离,尽最大努力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本事故区域内其它参建单位应根据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支援。

5.2.6 有关单位在进行事故处理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事故调查和记录的有关规定,保护好事故现场和事故资料。

5.2.7 施工中发生生产性事故,施工单位不能隐瞒不报或谎报,更不能内部消化处理。应采取积极态度,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客观对待的原则,及时向监理和业主单位报告事故真实情况,业主和监理单位将共同协助施工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和追究应服从国家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

5.2.8 有关单位在事故调查中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本着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态度,协助调查处理工作。

6检查与考核

6.1 本制度执行情况由湖南中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监理部负责检查。

6.2 检查发现不符合的按《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与奖励细则》、《合同文件》、《综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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