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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建筑安装10大安全措施
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
2.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3. 塔式吊车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位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4.架设电气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5.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6.脚手架材料和手脚架塔设备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要求;
8.在建工程的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鞋靴;
10. 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坡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立红灯示警。
第2篇 建筑、安装10大安全措施
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
2.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3. 塔式吊车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位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4.架设电气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5.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6.脚手架材料和手脚架塔设备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要求;
8.在建工程的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鞋靴;
10. 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坡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立红灯示警。
第3篇 缺氧危险作业10大安全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是指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缺氧危险作业易引发各类事故。如在工业气体使用场所,特别是在有限空间内或密闭容器、管道内使用纯氩、二氧化碳或氮气进行作业时,存在明显的缺氧条件,易发生单纯性窒息事故。据报道,2006年2月20日,东北某石油管理局下属企业经理马某、副经理余某、技术员赵某及工人史某等,在检查停车抢修并用氮气保护的合成氨装置时,因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当拆卸卧式阻火器水封罐人孔盖后,余某即下到罐中查看,晕倒在罐内;在人孔处的赵某发现后钻进罐内救人,亦晕倒在罐内;在罐上的马某大喊“快救人”并在拿到绳子后进罐救人,也晕倒在罐内;史某见状跑去找人将3人救出罐外,经现场抢救无效,3人均因氮气窒息死亡。再如在液化石油气储罐内,进行内部技术检验时,存在特殊缺氧条件,易发生有麻醉症状的窒息事故。另据报道,2003年5月,江西省景德镇市某质监局的两名高工和一名工程师,在检查某电子公司准备重新启用的液化石油气储罐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排放和清洗,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第一位高工进入储罐,很快发生窒息危险;眼见情况不妙,第二位高工立即进入罐体搭救,同样有去无回;紧接着,还有一位工程师和在现场的一位驾驶员也进入罐体内,结果仅有一人侥幸生还,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又如在化工容器内作业时,残存化学品暴露或与作业带入的器材接触引发剧烈反应而产生危险、有害物质,并伴随产生大量热量而引发燃烧或爆炸事故。另外,缺氧危险作业的环境条件较为恶劣,如作业空间狭窄,通风不畅或无通风设施,照明不足或光线不良,温度、湿度较高等,也容易造成作业人员人身伤害事故。因此,必须加强缺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落实缺氧危险作业安全措施,以避免缺氧危险作业事故的发生。本文根据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9-2006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缺氧危险作业10大安全措施,包括缺氧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等。
1 安全隔离措施
当缺氧危险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输送危险、有害介质的管阀,应有人看守或在醒目处设立“正在作业、禁止开启”等警示标志牌。缺氧危险作业可以采取加插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有效切断物料源,阻止危险、有害介质进入作业场所。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
2 切断电源措施
凡与作业有关联的机械动力装置电源,必须全部断开。可以采取卸除传动皮带、取下保险丝、拉下闸刀开关或上锁运转设备不能启动等方法,杜绝在作业过程中启动机械动力装置,避免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因装置运行而减少作业空间或对作业人员产生意外伤害。
3 通风换气措施
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有效的通风换气措施,使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9.5%以上。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即严禁用瓶装或管道输送的工业用氧强制吹扫换气。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有害气体逸出时,应事先确定处理方法,防止作业人员边作业边受伤害。若与作业场所相通的空间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
4 取样分析及监测措施
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方可进入作业。在准确测定氧含量之前,严禁进入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在作业进行过程中,也应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的变化,并随时采用相应的必要措施。在氧含量可能发生变化或可能产生危险、有害物质的作业中,应保持连续监测或保持必要的取样分析测定频次。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按标准要求做到定期标定、维护,满足取样分析及监测所需要。
5 照明及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在干燥环境,安全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或密闭容器内,安全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在可能存在易燃性介质的环境内,还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使用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电气装置。手持电动工具应有可靠接地,严防漏电现象发生。严禁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使用明火照明。
6 教育与培训措施
对从事缺氧危险作业的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作业前必须先接受有关安全教育,明确告知作业方案详细内容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上述人员必须了解或熟知与缺氧危险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产生缺氧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的急救知识;劳动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缺氧危险作业辨识技术、安全评估、监督检查等有关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
7 安全责任措施
凡有缺氧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指定缺氧危险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缺氧危险作业方案安全审查和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经批准的作业方案及作业安全措施。
8 安全投入措施
依法完善缺氧危险作业现场条件,确保安全投入资金足额到位,安排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费用,配备缺氧危险作业的安全设施、检验检测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牌等,配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缺氧危险作业的器材、工具,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设施、消防器材,为作业人员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康复疗养。
9 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缺氧危险作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在生产过程中提出申请的缺氧危险作业,必须明确分析其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做出安全作业许可。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依法确保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场所必须张贴或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明确安全作业注意事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和应急救援措施,确定缺氧危险作业的危险、有害区域等。
10 个人防护及应急救援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缺氧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针对性地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鞋帽和其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特殊缺氧危险作业情况下,要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现场监护人员在作业人员未全部离开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停止作业的情况下,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更不得擅自离岗。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必须就近配置抢救器具,如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安全梯、安全绳缆、安全带以及必要的救援工具或设备。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设法让作业人员迅速撤离作业现场。发生缺氧危险状况时,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视作业现场情况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绝不允许未采取任何个人防护措施而冒险救援。对已患缺氧症的人员应立即给予现场急救和送医院治疗处理,切不可延误最佳救治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