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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尾矿库的建设和运营,确保其安全、环保、高效运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尾矿库设计与建设标准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3. 日常运营管理规定
4. 环境保护措施
5. 应急预案与演练
6. 监测与维护程序
7. 培训与教育
8. 审核与评估机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尾矿库设计与建设标准:涉及地质选址、坝体结构、防洪设施、排水系统等方面,确保工程的安全稳定。
2.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层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人,防止事故发生。
3. 日常运营管理规定:涵盖尾矿排放、坝体巡查、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日常操作流程。
4. 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废水处理、废气控制、生态恢复等,确保对环境影响最小化。
5. 应急预案与演练:制定应对各种可能灾害的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实战演练。
6. 监测与维护程序:设定监测指标,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及时维修保养。
7. 培训与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8. 审核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核,评估效果,持续改进。
重要性
尾矿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
1. 防止安全事故:通过规范操作,降低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
2. 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尾矿对土壤、水体的污染,维护周边社区的生活质量。
3. 提升经济效益:通过优化运营,减少资源浪费,延长尾矿库使用寿命。
4. 维护企业声誉:良好的安全管理能提升企业形象,增强社会信任度。
方案
为构建完善的尾矿库管理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明确各项规定和流程,确保员工清晰理解。
2. 强化责任落实,定期考核管理人员,确保责任制度的执行。
3. 投入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提升监测设备的精度和覆盖面,实时监控尾矿库状态。
4. 定期开展环保培训,强化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5. 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确保制度符合法规要求,及时获取最新政策信息。
6.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通过这些举措,我们有望建立起一套科学、严谨的尾矿库管理制度,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尾矿库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矿山企业尾矿库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一、尾矿设施
矿山企业尾矿设施是指矿山企业选矿厂(车间)及其他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尾矿的贮存设施、浆体输送系统、澄清水回收系统、渗透水回收系统及排洪系统等设施。由于矿山尾矿设施下游大都有稠密的居民区,且多与交通要道和大江湖泊相邻,部分还位于地震区,如果管理不善,一旦溃坝,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对于有尾矿设施的矿山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确保尾矿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尾矿库的选址
正确选择尾矿库址关系到一个矿山的经济效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因此,选择尾矿库区地址必须考虑如下综合因素:
(1)应选择汇水面积小,而蓄水面积大的库址,尽量减少洪水对尾矿库安全的威胁。
(2)应避开岩溶、滑坡、流沙、膨胀土及松软弱地基等不良地质条件,在无法避开时,必须进行特殊地基处理。
(3)占用耕田耕地面积小,居民搬迁人数少。
(4)与选矿厂距离较近的地点。
(5)尾矿库的服务年限长。
三、尾矿库的分类
根据库区所建的地点,尾矿库可分为如下四种类型:
1.平地型尾矿库
平地型尾矿库是指在平地四周筑坝而围成的尾矿库。这种类型的尾矿库一般为国内平原矿山的沙漠平原地区和新矿山所采用。
2.山谷型尾矿库
山谷型尾矿库是在山谷口处筑坝建成的尾矿库。我国矿山绝大多数的尾矿库属这种类型。
3.傍山型尾矿库
傍山型尾矿库是指在山坡脚下依山筑坝而围成的尾矿库。国内丘陵地区的矿山采用此种类型的尾矿库。
4.截河型尾矿库
截河型尾矿库,是指截断河床的一段,在其截断区域的上、下两端筑坝形成的库区,这种类型的尾矿库,在我国矿山较少采用。
四、尾矿库常见病害及处理措施
(1)坝体边坡过陡,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稳定边坡,出现滑坡、裂缝等,坝体稳定性不够。矿山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堆积,并采取削坡减载等措施,确保坝体稳定。
(2)排渗降水设施失效,造成坝体浸润线过高,坝坡沼泽化,渗水严重,出现坍塌,坝体稳定性不够。矿山企业必须加强排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处理上述病害,加强渗流观测和控制,降低坝体浸润线,避免沼泽化。
(3)库内水位过高,坝顶没有足够的安全超高度,坝面没有足够的安全干滩长度,甚至违反安全规程,实行子坝挡水,造成洪水漫顶溃坝的可能。面临这种情况时,矿山应及时设置排渗管沟,严格遵守设计规范规定的安全超高和安全滩长,严禁子坝挡水。
(4)未设计要求控制水位,使调洪库容不足或排水通道阻塞。矿山应严格控制库内水位,使调洪库容满足设计要求,库区应有一定蓄洪能力,各类排水通道应定期疏通。
(5)对超期服役的尾矿库不作坝体稳定分析和防洪能力验算,未采取任何工程措施,盲目超期运行,是造成险库的原因。因此,凡是超期服役的尾矿库矿山必须请设计单位进行超期服役加高加固论证和设计,并严格遵守设计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大、中型及位于高烈度区的尾矿坝,当堆积达到设计总高度的1/2或2/3时,应按规范进行一至二次以抗洪、稳定为重点的安全鉴定。
(6)在尾矿坝或库区周围乱采滥挖、违章建筑、违章作业,严重影响尾矿库安全。矿山应及时与当地政府协调,及时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库内挖沙取土、挡坝养鱼、开山采石、挖护坡片石及在坝坡种菜等破坏尾矿设施的行为,对破坏的尾矿设施应及时进行修复。
(7)雨水直接冲刷坝坡。矿山应在坝坡进行黏土植草护坡工作,防止坡土流失,并在坝坡设立截水沟,疏导冲刷坝坡水流。
五、尾矿库(坝)安全运行监测
尾矿库(坝)监测的目的是及时掌握其工作状态和变化规律,及时发现不正常的迹象,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对原设计的计算假定、结论和参数进行验证。其主要监测内容和方法如下:
(1)垂直、水平位移监测:用仪器设备测出测点在水平方向的位移量或垂直方向的高度变化。
(2)土坝固结观测:在坝体上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埋设固定连结管,用测量土层的厚度变化来监测。
(3)裂缝、伸缩缝监测:包括用仪器监测土石坝裂缝、伸缩缝的位置、走向、长度、宽度等项目,对较重要的裂缝应进行坑探或钻探来观测裂缝深度变化。
(4)渗流监测
①浸润线监测:土坝浸润线监测最常用的方法是在坝体选择有代表性的横断面,埋设适当数量的测水管,通过测量测水管中的水位来获得浸润线位置。
②渗流量监测:主要方法是观测渗流稳定程度和渗流总量。通常是在坝下游能汇集流水的地方设置截水沟观测。
③渗流水质监测:其主要是监测渗流水内固体和化学成分的变化。项目和内容,按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坝基场压力监测:全面了解坝基透水层和不透水层中渗流沿程的压力分布情况。通常是在坝基埋设测压管来进行监测。
⑤绕坝渗流监测:全面了解坝头与岸坡以及混凝土或砌石建筑物接触处的渗流变化情况,判明这些部位的防渗与排水效果。一般是设测水管进行观测。
(5)土坝、堆积坝孔隙水力监测。一般是在最大断面、合拢段等选择两个以上断面埋设孔隙水压力计进行监测。
(6)水文气象监测
①降水量监测:用雨量器和自记雨量计观测降落地面雨水深度。
②水位监测:选择监测基面,用水尺或自记水位计观测库区水位。
③蒸发量监测:监测库区水面蒸发量,一般用80cm蒸发器监测。
六、尾矿库安全度汛要求
(1)汛期前,应对防洪沟、溢洪道、泄洪闸门及其他防洪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修理,保证畅通。
(2)汛期前应将排洪口的挡板全部打开,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
(3)对尾矿坝体的安全要求如下:
①加高坝体时,必须根据坝的设计要求和管理规程编制作业计划,保证坝体安全。
②每年的堆坝高度和堆积作业计划,应根据选矿排出的尾矿量及尾矿库面积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尾矿库的正常运行状态。
(4)汛期前矿山必须制定尾矿库安全度汛预案,并对防洪系统及坝体进行详细的检查和可靠的维护,发现沉陷、滑坡、开裂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
(5)汛期前及时检查维修坝肩截洪沟和坝面排水沟,防止洪水冲刷坝肩和坝面造成局部或整体溃坝,每次洪水过后应及时清理截洪沟淤积的尾矿泥沙和杂物。
(6)汛期应采用无线电通信,加强照明,并充分准备防汛器材、物资、车辆,组织抢险队伍,加强昼夜巡视检查(每班不得少于2人)。
(7)筑坝期间应采用多管分散放矿,事故期间可采用集中放矿,冰冻季节可采用冰下集中放矿。
(8)尾矿坝上的观测孔,在汛期,应增加测次,发现水位、渗水量、浑浊度变化异常,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9)库内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可靠、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水位和度汛警戒水位。
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
(1)矿山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发的尾矿库安全管理法规、规定,并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尾矿库各项管理制度。
(2)必须选派有经验、善管理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尾矿库。
(3)尾矿库的日常生产管理必须遵照《冶金矿山尾矿设施管理规程》的规定和设计规范要求组织生产。
(4)选矿车间(厂)、工段应经常对尾矿设施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矿厂应根据尾矿设施类别在7—30天内进行一至二次检查。
(5)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各级尾矿库工程技术人员,应定期对尾矿库的尾矿设施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按照“四定三不交”的原则进行整改。
(6)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地震及重大事故隐患时,矿山及有关部门应进行特别检查,采取特殊可行的措施,防范溃坝,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7)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尾矿库防洪应急预案,以便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
(8)矿山企业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应与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如一旦尾矿坝发生溃坝事故时,应得到政府的大力援助,减少事故的损失。
八、尾矿库溃坝事故案例
2006年3月15日,陕西省镇安县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尾矿库未经设计单位进行技术论证,擅自扩容,导致尾矿坝溃坝,造成13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
事故原因:
(1)尾矿库严重超容量。
(2)尾矿坝未采取加固措施。
(3)违反国家关于尾矿库管理的规定。
第2篇 尾矿库防洪防汛 安全管理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有备无患”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预防溃坝事故的发生,确保雨季导矿库的安全渡汛,特制订措施如下:
一、矿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尾矿库防洪防汛领导小组,加强防洪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
1、矿防洪防汛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____
副组长:___________
组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
2)编制本单位尾矿库防洪防预案,组织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研究解决尾矿库防洪防汛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问题。
4)组建尾矿库应急抢险队伍,落实抢险物资,并组织抢险演练。
5)其它有关事项。
二、车间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尾矿库防洪防汛工作组,明确职责,保证措施落实到位,及时预防和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
三、加强对尾矿库护坝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四、矿开展一次尾矿库雨季安全专项检查,车间做到经常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全检查内容有:
1、尾矿库的设计防洪标准,尾矿沉积滩的干潍长度、坡度和尾矿坝的安全超高等。
2、排水构筑物(如排洪道、山体截洪沟、坝面排水沟等)有无变形、移位、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同时检查船只的完好性。
3、尾矿坝的轮廓尺寸、变形、位移、裂缝、滑坡和渗漏等。
4、尾矿库周边山体的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民办采选活动等情况。
5、坝体排渗设施,浸润线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等。
五、充实护坝人员,落实巡坝护坝的责任,每天24小时坚守值班,并做好值班检查记录。
六、加强库区通讯,照明等设施和道路的检查,确保可靠和畅通,必要时进行人员疏散排险演练。
七、加强坝体的变形监测和浸润线位置的测定,雨季做到变形监测每月测定一次,浸润线每周测定一次,测定结果报主管矿领导、总工办、生产科、安环科。
八、搞好子坝坝面的植被和复土填平,坝面不得有积水和拉沟,坝体排渗通畅,发现排深水、沼泽化等现象要妥善处理。
九、及时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清理排水构筑物,保持畅通无阻。
十、在库内设置水位观测标尺,按要求控制库内水位,做到水边线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雨季要保证有足够的调洪容积和泄洪能力。
十一、加强雨季尾矿库尤其是排洪系统和坝体的日常性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观察,迅速报告有关部门。
十二、汛期应采取坝前多管分散交替均匀放矿,确保沉积滩滩顶均匀平整和滩坡滩长符合设计要求,避免滩面出现侧形坡或扇形坡,严禁矿浆直接冲刷坝体。
十三、汛期,库内沉积滩的干滩长度新坝保持在70米以上,老坝保持在60米以上,最小澄清距离50米,坝的安全超高1.5米以上。
十四、暴雨时,无论白天或黑夜,不间断地巡视,密切关注库内的水位变化和坝体的安全情况,避免水位上升浸满坝顶,导致溃坝事故的发生。
十五、准备好防洪防汛抢险物资(如蛇皮袋、铁铲、羊镐、土箕、电线、照明等)。
十六、洪水过后,及时组织清理排水沟和修复坝面,确保尾矿库正常运行。
第3篇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设有尾矿库的企业。
第三条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
第四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企业职工对一切损害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 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权向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尾矿 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提 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第七条对尾矿库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尾矿库安全管理
第一节尾矿库管理
第八条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管 辖的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 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 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九条企业尾矿设施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编制各种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
(六)按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
(七)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八)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
(九)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尾矿车间、工段或班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二)建立健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三)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 洪的管理工作;
(四)日常巡检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对尾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测作出及时、全面的记录。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 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下述涉及尾矿库安全的事宜: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足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进库等。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经常巡视库周山体,发现滑坡及异常现象要及时 处理。
第十四条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采 矿作业。严禁在库区爆破、滥挖尾矿和炸鱼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尾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的〖s_(〗12〖s_)〗~〖s _(〗23〖s_)〗高度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稳定性分析。
第十六条尾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 当 需要扩建或新建尾矿库接续生产时,应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定扩建或新建尾矿库的规划设计 工作,确保新老库使用的衔接。
第十七条尾矿库闭库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技术规范,并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尾矿库闭库设计和闭库施工方案,未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 格的,企业不得进行尾矿库闭库施工。
第十八条尾矿库闭库工程结束后,必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组织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关闭尾矿库。
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关闭尾矿库。
第十九条闭库后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负责,关闭破产企 业闭库后的尾矿库,由当地政府落实负责管理的单位或企业。闭库后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 作他用时,必须经过可行性设计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建立下列尾矿库管理档案:
(一)建设文件及有关原始资料;
(二)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四)防洪抢险组织和防洪物资的准备情况;
(五)尾矿库抗洪抢险措施;
(六)尾矿库各构筑物运行指标和实测数据;
(七)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二节尾矿排放与筑坝
第二十一条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 回水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 坝面坡度。
第二十三条每一期筑坝冲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 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 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
第二十四条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 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 积;
(二)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
(三)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四)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
(五)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坡;
(六)放矿应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 ,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
第二十六条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 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或作业计划进行操作。分散放矿支管 、导流槽伸入库内的长度和距滩面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七条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小 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第二十八条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 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第二十九条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 防渗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第三十条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 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
(一)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
(二)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面高程;
(三)尾矿筑坝质量。
第三十一条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第三十二条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措施:
(一)坝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二)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三)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第三节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
第三十三条控制尾矿库水位应遵循的原则:
(一)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水位;
(二)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
(三)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
第三十四条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一)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 防洪抢险队伍;
(二)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渠)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 全情况,要根据实际条件确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将排洪口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堵板 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 ,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三)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四)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 可靠和畅通。
第三十五条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 ,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第三十六条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 落水洞漏水事故。
第三十七条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拦洪。
第三十八条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 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 库,可设置非常排洪通道。
第四十条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的封堵,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 工,并确保施工质量。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封堵或在隧洞支洞处封堵,严禁在 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第四节排渗设施管理与渗流控制
第四十一条尾矿坝的排渗设施包括排渗棱体、排渗褥垫、排渗盲沟 和各种排渗井等。在尾矿坝运行过程中如需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应经技术论证,并经企业 安全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四十二条排渗设施属隐蔽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 施工,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并绘制竣工图。排渗设施的施工可参照《碾压式土 石坝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十三条坝肩、盲沟等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防止发生集中渗 流。
第四十四条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出逸点的 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
第四十五条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 或渗水变浑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观察,同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 门,情况严重的,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第五节尾矿库防震与抗震
第四十六条处于地震区的尾矿库,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 计划,内容包括:
(一)抢险组织与职责;
(二)尾矿库防震和抗震措施;
(三)防震和抗震的物资保障;
(四)尾矿坝下游居民的防震应急避险预案;
(五)震前值班、巡坝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 处理。
第四十八条严格控制库水位,确保抗震设计要求的安全滩长满足地 震条件下坝体稳定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应了解 上游所建设施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十条地震后,必须对尾矿库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 破坏部分,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
第三章尾矿库安全检查
第一节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内容包括:设计防洪标准、尾矿沉 积滩的干滩长度和尾矿坝的安全超高等。
第五十二条检查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现行尾矿设施设计规 范的要求。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高于或等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洪水参 数进行检查;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低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应重新进行洪水计算及调 洪演算。
第五十三条尾矿库水位标高的检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毫米。
第五十四条尾矿库滩顶标高的检测,应沿坝(滩)顶方向布置测点进 行实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毫米。
当滩顶一端高一端低时,应在低标高段选较低处检测 1~3个点;当滩顶高低相间时, 应选较低处不少于3个点;其他情况,每100米坝长选较低处检测1~2个点, 但总数不少 于3个点。
各测点中的最低点作为尾矿库滩顶标高。
第五十五条尾矿库干滩长度的测定,视坝长及水边线弯曲情况,选 干滩长度较短处布置1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在几个量测结果中,选最 小者作为该尾矿库的沉积滩干滩长度。
第五十六条检查尾矿库沉积干滩的平均坡度时,应视沉积干滩的平 整情况,每100米坝长布置不少于1~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测点应尽量 在 各变坡点处进行布置,且测点间距不大于1020米(干滩长者取大值),测点高程测量误差应 小于5毫米。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 〖jp2〗应按各测量断面的尾矿沉积干滩平均坡度 加权平均计算。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与设计平均坡度的偏差应不大于10%。
第五十七条根据检测的滩顶标高、库水位和计算出的沉积干滩平均 坡度,检查尾矿库最高洪水位的最小于滩长度是否满足下列表中要求。
上游式尾矿坝的最小干滩长度
尾矿库等别 一 二 三 四 五
最小干滩长度(米) 150 100 70 50 40
下游式、中线式尾矿坝的最小干滩长度
尾矿库等别 一 二 三 四 五
最小干滩长度(米) 100 70 50 35 25
第五十八条根据检测出的滩顶标高、库水位和计算沉积干滩平均坡 度,检查尾矿库在最高洪水位时坝的安全超高是否满足下表要求。
尾矿库的等别
等别 全库容(万立方米) 坝高(米)
一 二等库具备提高等别条件者
二 不小于10000 不小于100
三 不小于1000、小于10000 不小于60、小于100
四 不小于100、小于1000 不小于30、小于60
五 小于100 小于30
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
尾矿库等别 一 二 三 四 五
最小安全超高(米) 1.5 1.0 0.7 0.5 0.4
第二节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
第五十九条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构筑物有无变形、移位 、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
第六十条排水井安全检查内容:井的内径、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 剥蚀、脱落、渗漏,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井身倾斜度和变位,井、管联结部位,进水口水面 漂浮物,停用井的封盖方法等。
排水井最大裂缝开展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最大裂缝宽度的允许值
结构构件所处的条件 最大裂缝宽度(毫米)
水下结构
水质无侵蚀性 水力坡度_不大于20 0.3
水力坡度大于20 0.2
水质有侵蚀性 水力坡度不大于20 0.25
水力坡度大于20 0.15
水位变动区
水质无侵蚀性 年冻融循环次数不大于50 0.25
年冻融循环次数大于50 0.15
水质有侵蚀性 0.15
水上结构 0.3
_水力坡度为沿渗水路径的水头差与渗径距离之比。
第六十一条排水斜槽检查内容:斜槽断面尺寸,槽身变形、损毁或 坍塌,盖板放置、断裂,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盖板之间以及盖板与槽壁之间的防漏填充物, 漏砂,斜槽内淤堵等。
第六十二条排水涵管检查内容:涵管断面尺寸,变形、破损、断裂 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管间止水及填充物,涵管内淤堵等。
第六十三条排水隧洞检查内容:隧洞断面尺寸,洞内塌方,衬砌变 形、破损、断裂、剥落和磨蚀,最大裂缝的开展宽度,伸缩缝、止水及填充物,洞内淤堵等 。
第六十四条溢洪道检查内容:溢洪道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 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溢流口底部高程,消力池及消力坎等。
第六十五条截洪沟断面检查内容:截洪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 、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物淤堵等。
第六十六条截水沟检查内容:截水沟断面尺寸,截水沟沿线山坡稳 定性,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
第三节尾矿坝安全检查
第六十七条尾矿坝安全检查内容: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缝、滑 坡和渗漏等。
第六十八条检测坝的外坡坡比。每100米坝长不少于2 处,应选在最 大坝高断面或坝坡较陡断面。水平距离和标高的测量误差不大于10毫米;实测的坝外坡坡比 不应陡于设计坡比减1。
第六十九条检查坝体位移。要求坝的位移量变化应均衡,无突变现 象,且应逐年减小。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有增大趋势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七十条检查坝体有无纵、横向裂缝。坝体出现裂缝时,应查明裂 缝的长度、宽度、深度、走向、形态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
第七十一条检查坝体滑坡。坝体出现滑坡时,应查明滑坡位置、范 围和形态以及滑坡的动态趋势。
第七十二条检测坝体浸润线的位置。应查明坝面浸润线出逸位置、 范围和形态。
第七十三条检查坝体渗漏。应查明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 、形态、流量及含沙量等。
第四节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
第七十四条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 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民办采选活动等情况。
第七十五条检查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况时,要详细观 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的可能性。
第七十六条检查库区范围内危及尾矿库安全的主要内容:违章爆破 、采石和建筑,违章取尾矿再选、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 等。
第四章尾矿库安全评价与管理
第七十七条尾矿库安全度分类,主要根据尾矿库的防洪能力和尾矿 坝坝体的稳定性确定。安全度分为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
第七十八条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危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不能确保 坝体的安全;
(二)排水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 塌的迹象;
(三)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四)其他危及尾矿库的情况。
第七十九条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险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但平时对 坝体的安全影响不大;
(二)排水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三)坝体出现浅层滑动迹象;
(四)坝体出现贯穿性的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的管涌,水质浑浊挟带泥沙或坝体渗流在 堆积坝坡有较大范围逸出,且出现流土变形;
(五)其他影响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第八十条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病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排水系统出现裂缝、变形、腐蚀或磨损,排水管接头漏砂;
(三)堆积坝的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或虽符合设计规定,但部分高程上的堆积 坝边坡过陡,可能形成局部失稳;
(四)经验算,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设计规范规定值;
(五)浸润线位置过高,渗透水自高位出逸,坝面出现沼泽化;
(六)坝体出现较多的局部纵向或横向裂缝;
(七)坝体出现小的管涌并挟带少量泥沙;
(八)堆积坝外坡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的冲沟;
(九)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
(十)其他不正常现象。
第八十一条同时满足下列工况的为正常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均符合设计要求;
(二)排水系统各构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工况正常;
(三)尾矿坝的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稳定安全系数及坝体渗流控制满足要求,工况正 常。
第八十二条企业必须把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纳入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5年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评价。〖jp2〗尾矿库的安 全评价报告必须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jp〗
第八十三条对于危库,企业必须停产抢险,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立即降低库水位,确保坝的安全和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 必要时,可按最小于滩长度为坝顶宽度,用渠槽法抢筑子坝,以形成所需的安全超高和干滩 长度;
(二)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必要时可另开挖临时排洪通道;
(三)处理滑坡,加固坝体。
第八十四条对于险库,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前消除险 情:
(一)降低库水位,确保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于滩长度的要求;
(二)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
(三)处理滑坡,加固坝体,消除管涌和流土。
第八十五条对于病库,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一)抓紧进行防洪治理工程,确保汛前彻底完成治理工程量;
(二)加固、修复排水构筑物;
(三)加固坝体或适当削坡,处理局部裂缝;
(四)实施降水措施降低浸润线,消除管涌和流土;
(五)修整坝坡,开挖坝肩截水沟。
第八十六条企业对非正常级尾矿库的检查周期:
(一)对“危”级尾矿库每周不少于1次;
(二)对“险”级尾矿库每月不少于1次;
(三)对“病”级尾矿库每季不少于1次。
在暴雨和汛期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尾矿库增加检查次数。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五章尾矿库安全监督
第八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尾矿库的安全状况;
(三)参加尾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和批复尾矿库设计、建设和闭库的报告;
(五)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情况;
(六)监督企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情况;
(七)督促检查企业尾矿库隐患治理;
(八)参加并监督尾矿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监督检查尾矿库设计审查、安全评价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情况;
(十)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尾矿库安全监督实施属地管理和分级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地(市)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库容在100 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十九条〖jp2〗国家经贸委负责尾矿库设计审查、安全评价等中 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管理工作。〖jp〗
第九十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 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对于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尾矿库等别的确定,应根 据当时的全库容及坝顶高程水平面以下的库容和坝高分别按第五十七条尾矿库等别表确定。 当两者的等差为一等时,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按高者降低一等。尾矿库一旦发 生事故,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其等别可提高一等。
对于核工业等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行业,其尾矿库的等别按《铀水冶厂尾矿库安全设计规 定》确定。
第九十二条安全评价费用收费办法由各地经贸委会同地方物价部门 另行制定。
第九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4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当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十七条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八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二十一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第二十二条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安全评价报告;
(五)闭库设计及审批文件;
(六)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七)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5篇 铁矿尾矿库安全管理细则
一、总则
1、根据“冶金矿山尾矿设施管理规程”结合本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2、尾矿坝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尾矿的浓缩、分级、输送回水和筑坝,进行尾矿库内水量调配、防汛、抗震和环境保护以及做好尾矿设施的检查维护,监测等各项工作。
为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必须做好筑坝、护坝、坝体排渗等到工作。
3、尾矿设施管理,必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有备无患”的方针。
4、各级领导必须把尾矿设施的安全运行纳入生产计划,要尊重科学,按客观规律办事,凡涉及尾矿坝内必要的工程项目,不得无故缓建或停建。
5、尾矿库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法令,本细则与国家规定有矛盾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二、技术措施
1、尾矿库内的水位与坝顶之间的安全高差,一般控制在1米以上,雨水季节(汛期)要确保1.5米以上。
2、库内沉积滩长应保持60米以上,滩坡1.5%,最小澄清距离确保30米。
3、库内回水和坝体中的渗水,其固体含量不得超过50mg/l。
4、库内排砂沿坝长铺设一条主干管,每隔10米,设一个排砂口,排砂口由支管、闸阀等组成。
5、筑坝,采用上游式人工尾矿筑坝,每期子坝升高1.5米,外坡形成1:5坡度。
6、外坡植被,每期砂坝堆成后,外坡用蛇皮袋装土堆砌、坝顶回填耕植土300毫米,并在春季种上草皮,撒上草种。
7、外坡排水。为避免雨水对坝体冲刷拉沟,坡外坡台阶内侧沿坝长应砌横沟,沿坝肩砌截水沟,与纵沟相通,直排坝下排水总沟。
三、安全监测
1、尾矿库大坝底端每隔20米设一个测点,观察大坝沉降和水平位移情况,变形观察每半年由地测科测定一次,并将测定结果抄送有关部门。
2、定期对坝体浸润线进行测定,浸润线每月测一次,汛期增加测定次数。
3、回水、渗水的测定。回水、渗水的流量和固体含量每月测定一次,特殊情况下随时测定。
4、尾矿坝外坡坡面要求干燥,发现坡面有沼泽化现象时,要加强观察,弄清原因,妥善处理。
四、安全管理
1、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实行矿部、车间、尾矿坝维护班三级管理。
(1)、矿部管理
矿领导中有一名领导主管尾矿库工作。
生产科对尾矿库日常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总工办(技术管理部门)对尾矿库的技术工作负责,并把所有库内工程的技术资料归档。定期检查尾矿库各部位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安环科负责尾矿库的安全检查,对尾矿库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测定回水,渗水水质情况。
(2)、车间、班组级管理
车间应有一名主任管尾矿库工作,配有专职或兼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尾矿库技术管理工作,监督各项工程的质量,做好隐蔽工程记录,经整理后归档,做好尾矿库的检测工作。
车间安全员负责各级检查提出的安全问题的整改落实,监督护坝大班人员对尾矿库的维护管理。
护坝大班人员负责尾矿库生产以及日常堆坝、护坝、巡坝和坝面维护等工作,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较大或渗水浑浊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2、雨水季节(汛期)的安全管理
矿、车间二级各自成立防洪防汛领导党小组,负责汛期尾矿库的安全检查,落实抢险物资、通讯联络、交通运输等各项准备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制定抢险方案,组织人员实施抢险。
3、明确护坝工岗位职责
巡护坝工各级每班不得少于2人,负责值班巡视库区,正常情况下,对库区主要设施,如排洪涵道、排洪品、截水沟等每班巡视一次,做好巡视记录。遇暴雨时(汛期)不间断地巡视,并每小时向车间报告巡视情况。
4、做到排砂均匀
坝体上各卸砂口,应做到排砂均匀,沉积滩滩面均衡,以免产生侧形坡,扇形坡和滩内积水现象。
5、尾矿库应建立以下制度
(1)、巡、护坝工岗位职责。
(2)、定期监测制度。
(3)、安全检查制度。
(4)、堆、护坝制度。
(5)、护坝工技术操作规程。
第6篇 尾矿库溢流井添加围板安全管理制度
一、根据尾矿库内尾水水质变化情况和生产耗水情况,服从厂调度指挥安排,做好溢流井围板添加等工作。
二、因加围板需用铁船在水上作业,作业人员要求必须懂得一定的水性,并且身体素质要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患者等病的人员不能安排从事此项工作。
三、加围板工作人员不得少于6人(井边撑船两头各1人,加板4人,包括1人指挥在内)。车间安全员必须到场监督。
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好救生服。
五、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所用的围板是否符合要求,两面是否有裂痕,确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六、加围板前必须把将用的围板的上下面污泥和原加好的围板面上的污泥用水洗净。
七、作业时必须佩戴好安全带。起围板时指派1人统一指挥,要齐心协力,步调一致。
八、每加好一块周边围板,必须将两头、上下间隙用水泥砂浆抹好,溢流口要用软布或黄泥浆,将两头、上下间隙补好,尽量减少泄漏。
九、工作完毕要认真做好当天参加工作人员,加高围板块数和累计好溢流口加高块数的记录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汇报厂安环科。
第7篇 尾矿库安全管理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
二、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巡管、巡坝人员对坝首执行24小时监控,对存在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三、建立健全尾矿库管理、检查、监测运作台帐和月报表。
四、制定尾矿库安全管理预案,签订尾矿库安全消防救援合同。雨季做到当日检查当日向有关领导汇报。
五、定期对库区周边巡逻,保持库区安全。严格库内放矿制度,保持尾砂自然坡度。
六、尽量延长库内干滩长度,保持库内尾水达标排放。
七、参与库区的新建、扩建、堆筑子坝、封井等工程的督促实施和验收工作。
八、协助科领导和其他科员处理好安全文明生产存在的问题。
九、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十、做好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工作。
第8篇 尾矿库专职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尾矿库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
二、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巡管、巡坝人员对坝首执行24小时监控,对存在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三、建立健全尾矿库管理、检查、监测运作台帐和月报表。
四、制定尾矿库安全管理预案,签订尾矿库安全消防救援合同。雨季做到当日检查当日向有关领导汇报。
五、定期对库区周边巡逻,保持库区安全。严格库内放矿制度,保持尾砂自然坡度。
六、尽量延长库内干滩长度,保持库内尾水达标排放。
七、参与库区的新建、扩建、堆筑子坝、封井等工程的督促实施和验收工作。
八、协助科领导和其他科员处理好安全文明生产存在的问题。
九、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十、做好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工作。
尾矿库专职安全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对尾矿库安全运营的指令和要求,负责尾矿库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尾矿库员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尾矿库员工遵章守纪,爱岗敬业。
3.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尾矿库日常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发生事故立即进行报告,组织人员抢救,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
6.负责尾矿库的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和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7.负责尾矿库班组建没,提高班组管理水平。
8.尾矿库专职安全员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第9篇 磷石膏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磷石膏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条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三条 公司员工对一切损害公司磷石膏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节 尾矿库管理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管辖的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五条 公司安全环保科为磷石膏尾矿库安全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
(2)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3)编制各种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
(5)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6)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
(7)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公司磷石膏尾矿库现场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2)做好磷石膏堆放管理工作,确保车辆及人员安全;
(3)做好日常巡检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对尾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测作出及时、全面的记录。
第七条 公司必须建立下列尾矿库管理档案:
(1)建设文件及有关原始资料;
(2)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4)防洪抢险组织和防洪物资的准备情况;
(5)尾矿库抗洪抢险措施;
(6)尾矿库各构筑物运行指标和实测数据;
(7)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加强尾矿库的运行管理,严格控制库内水位,确保防洪安全:
(1)沉积滩坡度应在1%以上,库内平时不要积水,暴雨时应检查排水系统是否畅通以便及时排走库内洪水;
(2)排水系统在任何时间和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树枝、泥沙等淤堵或堵塞,库内进口段和下游管道须保证畅通;
(3)排洪构筑物应注意有无异常变形、位移、冲刷、损毁等影响构筑物安全的情况,钢筋混凝土结构最大允许裂缝开展宽度为0.2mm;
第九条 为防止尾矿库在汛期发生重大事故,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1)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
(2)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渠)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提前排除库内蓄水,降低库内水位,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3)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4)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5)加强值班和巡视,密切注视库内水情变化和坝体两侧沟谷地表径流和山体、尾砂边坡的稳定、泥石流动态,发现险情及时报告,采取紧急措施,严防事态恶化;
(6)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准备连续暴雨的袭击。
第十条 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第十一条 尾矿坝的安全管理:
(1)定期检查坝体位移,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者有增大趋势时应通知设计部门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2)检查坝体有无裂缝发生,应查明裂缝的范围、形态、深度、性质,判定危害程度,妥善处理;
(3)不允许出现大面积浸润线逸出,一旦发现必须及时查明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等情况,及时通知设计院,然后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妥善处理,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尾矿库区安全管理:
(1)检查周边山体稳定性,当发现有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情况时,应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的可能性和危害性,采取应急方案妥善处理;
(2)尾矿库内严禁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
(3)尾矿库内严禁设计超标高堆放尾矿、违章尾矿回采和开垦等;
(4)尾矿库内禁止违章排入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
第三节 尾矿库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尾矿库的安全检查的目的是:
(1)掌握各种设施的工作状态及其变化规律,为正确管理、处理事故、维修等提供依据;
(2)及时发现不正常的迹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对原设计的计算假定、结论和参数进行验证;
(4)了解尾矿库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 尾矿库的检查工作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
(1)经常检查:由尾矿班组组织进行,交接班应有记录,并保留记录;
(2)定期检查:由安全环保科组织进行,每年汛前、汛后应对尾矿库进行全面检查;
(3)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地震及重大事故等非正常情况后,尾矿库班组应及时组织检查,必要时报安全环保科会同检查;
(4)安全鉴定:对于大、中型及位于地震区的尾矿坝,当尾矿坝堆积坝高度达到总堆积高度的一半至三分之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现行规范标准进行一至二次安全鉴定工作,其重点应为抗洪能力及坝体稳定性。
第四节 处罚
第十五条 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擅离职守、虚报情况、伪造材料者,根据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100-1000元罚款,并作降职或离职处理,处罚刑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对一切损害公司为矿库设施的行为有监督和举报权力,隐报、瞒报、不报者给予200元罚款,屡犯者作离职处理。
第10篇 尾矿库勘查设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尾矿库建设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尾矿库建设符合有关安全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尾矿库建设、勘查、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
第三条 职能职责:
1.总经理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对尾矿库建设安全的管理,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资金。
2.主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尾矿库建设和重大改造项目方案的审批,督促检查尾矿库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3.安全环保部负责尾矿库建设和重大改造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制定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4.机电动力部负责尾矿库建设和重大改造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工作。
5.选矿厂(车间)负责尾矿库的日常安全检查和观测工作,并及时作好记录。
第二章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一条 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要求
1.尾矿库的建设应严格与公司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期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要求
1.尾矿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辨识与分析其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性,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尾矿库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检查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审查确定尾矿库建设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尾矿库运行期间及闭库前应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查看其运行情况、排洪设施完好程度等,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尾矿库安全评价前期应进行现场考察,察看地形地貌、不良地质现象、人文地理、周边环境等。安全评价单位应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承担三级以上尾矿库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第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资质审核
1.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有效的资质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按尾矿库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尾矿库施工图组织施工,并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尾矿库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矿在尾矿库勘察、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投标过程中,严格审核相关单位的资质条件与信誉度。
第四条 尾矿库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任务、职责和权力及资源分配
1.机电动力部协助矿分管领导进行勘察单位资质审核、安全环保部负责勘察单位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勘察单位应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勘查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勘查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2.尾矿库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查明影响尾矿库及各构筑物安全性的不利因素,为设计提供筑坝材料及地基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必要时,须对地质条件不良地段提出工程治理措施的建议。从地质条件方面论证所选尾矿库库址的可选性。
3.在用的上游法尾矿堆积坝的勘察应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为坝体稳定性分析提供坝体土层分布及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等基础资料。
4.机电动力部协助矿分管领导进行设计单位资质审核。设计单位应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设计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设计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5.尾矿库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尾矿库库址的选择以筑(堆)坝工程量小,形成的库容大和避免不良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为原则,并结合筑坝材料来源、施工条件与排水构筑物的布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7.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8.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9.安全环保部负责施工单位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机电动力部负责尾矿库工程招投标、施工及施工监理单位资格审核、工程施工过程监督、质量检查与施工资料整理。承担尾矿库施工建设的单位应具有矿山或水利工程资质,监理单位应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监理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应具有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专业承包一、二级。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施工的单位应具有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监理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10.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施工所用材料、设备和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
11.尾矿设施施工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时应对工地原有控制点进行复查和校核,补充不足部分,建立地面测量控制网。
12.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13.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14.尾矿设施施工中应建立技术档案。工程验收时,应具备施工原始记录、各种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等资料。隐蔽工程必须经分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15.尾矿库初期坝、排洪设施、观测设施等安全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进行。
16.对已批准的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17.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18.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19.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20.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21.公司安排护坝人员培训,护坝人员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2.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申请领取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流程衔接
1.尾矿库库址选择后由勘察单位进行实地勘探,勘察单位提交勘察报告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价单位实施安全预评价,设计单位进行尾矿库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工程质量;工程完工后,公司安环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后试运行,评价单位实施安全验收评价,公司形成验收资料,报安全监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尾矿库即正式投入使用。
第六条 尾矿库工程验收程序
1工程接近完工时,施工单位向公司提交交工通知书,并整理好下列交工资料和技术文件;
1)交工工程的施工说明和自检记录;
2)工程竣工图、隐蔽工程记录和照片;
3)建(构)筑物的各种试验、检验、施工测量和竣工测量成果;
4)材料、成品、构件和设备的合格证(质量检测检验报告);
5)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6)设计变更通知书,合理化建议和材料代用资料;
2.矿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人员组成交工验收机构,进行工程验收,其职责为:
1)制定交工验收工作计划;
2)鉴定工程质量;
3)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
4)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
5)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6)做好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3.工程验收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中间验收:按各分项工程竣工的先后依次进行验收。对于隐蔽工程应进行分段验收,前一段未经验收,不得开始下一段施工。
1)坝基和岸坡开挖及处理,齿槽开挖和清基;
2)坝体内永久性构筑物;
3)坝体;
(2)观测设施。
1)交工验收: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2)审查第1条所列文件,并听取关于设计和施工情况的汇报;
3)复测坝顶标高及坝的内、外坡坡比;
4)检查竣工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并作出结论;
5)对工程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规定完成的期限,施工单位应认真处理,按期完成;
6)验收后,提出验收报告,并将本款第1条所列文件作为附件。
第六条 资料、图纸及施工纪录的保存
1.公司对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及评价、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记录、资料、图纸及时归档、永久保存,指定专人保管,建立相关的借阅登记制度。矿长办公室(档案室)应妥善保存地形测量、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施工及竣工验收、监理、安全预评价及验收安全评价、审批等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原本。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等有关部室应妥善保存各自责任范围内的设计文件和图纸。部分日常管理工作中需要经常查阅的文件、资料可以进行复印。
第三章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山安全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四条《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
第六条《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第七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11篇 尾矿库自动化检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充分发挥自动化检测系统工程的作用,及时掌握动态数据,加强对自动化检测系统安全监督管理,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刘家沟尾矿库自动化检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2工程简介
刘家沟尾矿库自动化检测系统分为四个检测子系统,分别为水位监测子系统工程、渗压(浸润线)监测子系统工程、坝体位移监测子系统工程、视频监控子系统工程。各系统现场采集的数据传输采集机房,经数据库服务器处理后在监控主机上形成检测数据,工业水处理站内设一台监控机。
水位监测是通过水位传感器对库水位高低进行监测,库水位传感器安装在;渗压(浸润线)监测是通过在坝体渗压观测孔内安装渗压传感器对尾矿沉积体内自由水面线高度进行监测;坝体位移监测是通过gps观测墩来对尾矿坝外部形变位移进行监测;视频监控是通过视频监测设备来实时对尾矿库库区的情况和运行状况进行监测。
3管理职责
1)工段尾矿班班长及工业水处理站工作人员负责自动化检测系统的日常管理、监护、检查,信息报告。
a、每日检查一次自动化检测系统,确保设备完好、可靠。
b、每日七点将前一日的监测数据,以电子邮件形式汇报厂调度.
c、在监控主机发出报警、预警时,立即以电话形式报工段或厂调度,并到现场核对警报的真实性。
2) 主管尾矿生产副段长负责自动化检测系统的管理工作,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负责每季度对主坝坝体位移监测数据进行人工测量,与在线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并做好详细记录。
3)设备副段长负责设备技术性问题,在自动化检测系统出现故障时联系相关技术人员(供应商)进行维修。
4)在检测数据异常、监控主机发出报警、预警时,到现场核实,确认检测数据超出安全数据时,工段必须进行数据异常分析并提出隐患整改方案。
3考核细则
1)未及时检查或检查未作记录扣50元/次。
2)设备损坏未及时汇报扣50元。
3)未及时报监测数据扣50元/次。
4) 检测数据异常、监控主机发出报警、预警时,未及时汇报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5) 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按设备折价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12篇 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
1、贯彻执行公司对尾矿库安全运营的指令和要求,负责尾矿库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尾矿库员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尾矿库员工遵章守纪,爱岗敬业。
3、组织开展尾矿库的各种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上传下达;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违章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整改。
5、负责组织尾矿库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发生事故立即进行报告,组织人员抢救,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
6、制定各种应急演练预案,并组织实施,提高尾矿库应急救援能力。
7、负责组织尾矿库的各项检测和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等工作。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计划。
8、合理安排尾矿库的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调配控制尾矿库运行参数在安全范围内;
9、联系外部单位,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库排渗工程、坝面覆土绿化、坝面网状排水沟等建设项目。
10、负责尾矿库班组团队建设,提高职工安全技能和职业技能。
11、按时完成选厂及其它相关单位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安全任务。
第13篇 矿山企业尾矿库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一、尾矿设施
矿山企业尾矿设施是指矿山企业选矿厂(车间)及其他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尾矿的贮存设施、浆体输送系统、澄清水回收系统、渗透水回收系统及排洪系统等设施。由于矿山尾矿设施下游大都有稠密的居民区,且多与交通要道和大江湖泊相邻,部分还位于地震区,如果管理不善,一旦溃坝,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对于有尾矿设施的矿山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确保尾矿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尾矿库的选址
正确选择尾矿库址关系到一个矿山的经济效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因此,选择尾矿库区地址必须考虑如下综合因素:
(1)应选择汇水面积小,而蓄水面积大的库址,尽量减少洪水对尾矿库安全的威胁。
(2)应避开岩溶、滑坡、流沙、膨胀土及松软弱地基等不良地质条件,在无法避开时,必须进行特殊地基处理。
(3)占用耕田耕地面积小,居民搬迁人数少。
(4)与选矿厂距离较近的地点。
(5)尾矿库的服务年限长。
三、尾矿库的分类
根据库区所建的地点,尾矿库可分为如下四种类型:
1.平地型尾矿库
平地型尾矿库是指在平地四周筑坝而围成的尾矿库。这种类型的尾矿库一般为国内平原矿山的沙漠平原地区和新矿山所采用。
2.山谷型尾矿库
山谷型尾矿库是在山谷口处筑坝建成的尾矿库。我国矿山绝大多数的尾矿库属这种类型。
3.傍山型尾矿库
傍山型尾矿库是指在山坡脚下依山筑坝而围成的尾矿库。国内丘陵地区的矿山采用此种类型的尾矿库。
4.截河型尾矿库
截河型尾矿库,是指截断河床的一段,在其截断区域的上、下两端筑坝形成的库区,这种类型的尾矿库,在我国矿山较少采用。
四、尾矿库常见病害及处理措施
(1)坝体边坡过陡,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稳定边坡,出现滑坡、裂缝等,坝体稳定性不够。矿山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堆积,并采取削坡减载等措施,确保坝体稳定。
(2)排渗降水设施失效,造成坝体浸润线过高,坝坡沼泽化,渗水严重,出现坍塌,坝体稳定性不够。矿山企业必须加强排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处理上述病害,加强渗流观测和控制,降低坝体浸润线,避免沼泽化。
(3)库内水位过高,坝顶没有足够的安全超高度,坝面没有足够的安全干滩长度,甚至违反安全规程,实行子坝挡水,造成洪水漫顶溃坝的可能。面临这种情况时,矿山应及时设置排渗管沟,严格遵守设计规范规定的安全超高和安全滩长,严禁子坝挡水。
(4)未设计要求控制水位,使调洪库容不足或排水通道阻塞。矿山应严格控制库内水位,使调洪库容满足设计要求,库区应有一定蓄洪能力,各类排水通道应定期疏通。
(5)对超期服役的尾矿库不作坝体稳定分析和防洪能力验算,未采取任何工程措施,盲目超期运行,是造成险库的原因。因此,凡是超期服役的尾矿库矿山必须请设计单位进行超期服役加高加固论证和设计,并严格遵守设计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大、中型及位于高烈度区的尾矿坝,当堆积达到设计总高度的1/2或2/3时,应按规范进行一至二次以抗洪、稳定为重点的安全鉴定。
(6)在尾矿坝或库区周围乱采滥挖、违章建筑、违章作业,严重影响尾矿库安全。矿山应及时与当地政府协调,及时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库内挖沙取土、挡坝养鱼、开山采石、挖护坡片石及在坝坡种菜等破坏尾矿设施的行为,对破坏的尾矿设施应及时进行修复。
(7)雨水直接冲刷坝坡。矿山应在坝坡进行黏土植草护坡工作,防止坡土流失,并在坝坡设立截水沟,疏导冲刷坝坡水流。
五、尾矿库(坝)安全运行监测
尾矿库(坝)监测的目的是及时掌握其工作状态和变化规律,及时发现不正常的迹象,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对原设计的计算假定、结论和参数进行验证。其主要监测内容和方法如下:
(1)垂直、水平位移监测:用仪器设备测出测点在水平方向的位移量或垂直方向的高度变化。
(2)土坝固结观测:在坝体上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埋设固定连结管,用测量土层的厚度变化来监测。
(3)裂缝、伸缩缝监测:包括用仪器监测土石坝裂缝、伸缩缝的位置、走向、长度、宽度等项目,对较重要的裂缝应进行坑探或钻探来观测裂缝深度变化。
(4)渗流监测
①浸润线监测:土坝浸润线监测最常用的方法是在坝体选择有代表性的横断面,埋设适当数量的测水管,通过测量测水管中的水位来获得浸润线位置。
②渗流量监测:主要方法是观测渗流稳定程度和渗流总量。通常是在坝下游能汇集流水的地方设置截水沟观测。
③渗流水质监测:其主要是监测渗流水内固体和化学成分的变化。项目和内容,按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坝基场压力监测:全面了解坝基透水层和不透水层中渗流沿程的压力分布情况。通常是在坝基埋设测压管来进行监测。
⑤绕坝渗流监测:全面了解坝头与岸坡以及混凝土或砌石建筑物接触处的渗流变化情况,判明这些部位的防渗与排水效果。一般是设测水管进行观测。
(5)土坝、堆积坝孔隙水力监测。一般是在最大断面、合拢段等选择两个以上断面埋设孔隙水压力计进行监测。
(6)水文气象监测
①降水量监测:用雨量器和自记雨量计观测降落地面雨水深度。
②水位监测:选择监测基面,用水尺或自记水位计观测库区水位。
③蒸发量监测:监测库区水面蒸发量,一般用80cm蒸发器监测。
六、尾矿库安全度汛要求
(1)汛期前,应对防洪沟、溢洪道、泄洪闸门及其他防洪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修理,保证畅通。
(2)汛期前应将排洪口的挡板全部打开,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
(3)对尾矿坝体的安全要求如下:
①加高坝体时,必须根据坝的设计要求和管理规程编制作业计划,保证坝体安全。
②每年的堆坝高度和堆积作业计划,应根据选矿排出的尾矿量及尾矿库面积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尾矿库的正常运行状态。
(4)汛期前矿山必须制定尾矿库安全度汛预案,并对防洪系统及坝体进行详细的检查和可靠的维护,发现沉陷、滑坡、开裂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
(5)汛期前及时检查维修坝肩截洪沟和坝面排水沟,防止洪水冲刷坝肩和坝面造成局部或整体溃坝,每次洪水过后应及时清理截洪沟淤积的尾矿泥沙和杂物。
(6)汛期应采用无线电通信,加强照明,并充分准备防汛器材、物资、车辆,组织抢险队伍,加强昼夜巡视检查(每班不得少于2人)。
(7)筑坝期间应采用多管分散放矿,事故期间可采用集中放矿,冰冻季节可采用冰下集中放矿。
(8)尾矿坝上的观测孔,在汛期,应增加测次,发现水位、渗水量、浑浊度变化异常,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9)库内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可靠、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水位和度汛警戒水位。
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
(1)矿山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发的尾矿库安全管理法规、规定,并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尾矿库各项管理制度。
(2)必须选派有经验、善管理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尾矿库。
(3)尾矿库的日常生产管理必须遵照《冶金矿山尾矿设施管理规程》的规定和设计规范要求组织生产。
(4)选矿车间(厂)、工段应经常对尾矿设施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矿厂应根据尾矿设施类别在7—30天内进行一至二次检查。
(5)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各级尾矿库工程技术人员,应定期对尾矿库的尾矿设施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按照“四定三不交”的原则进行整改。
(6)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地震及重大事故隐患时,矿山及有关部门应进行特别检查,采取特殊可行的措施,防范溃坝,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7)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尾矿库防洪应急预案,以便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
(8)矿山企业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应与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如一旦尾矿坝发生溃坝事故时,应得到政府的大力援助,减少事故的损失。
八、尾矿库溃坝事故案例
2006年3月15日,陕西省镇安县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尾矿库未经设计单位进行技术论证,擅自扩容,导致尾矿坝溃坝,造成13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
事故原因:
(1)尾矿库严重超容量。
(2)尾矿坝未采取加固措施。
(3)违反国家关于尾矿库管理的规定。
第14篇 尾矿库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选矿厂尾矿库电力线路、照明、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等工作、岗位安全教育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员工管理工作和岗位安全情况处于掌控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尾矿库。
第二章 电力电缆线路安全管理
第三条 禁止挖掘地埋电缆沟上部及两侧,保持电缆沟盖板完整,沟内无积水、淤泥堵塞情况,无机械损伤。
第四条 定期检查电缆终端盒,中间接线盒接头,保证其牢固,无发热渗油现象。
第五条 保持户外露天电缆钢带完好、外护层麻被无脱落。
第六条 接地线必须良好,无松动、断股现象。
第七条 定期测试绝缘电阻,并要有记录。
第八条 库区内电力线路必须按要求敷设整齐,禁止乱扯乱接。
第九条 架空线路、牵引网路、通讯线路的对地距离要符合规程要求,线路通道要及时清理。
第三章 照明管理
第十条 夜间作业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有足够照明。
白班作业时,注意节约用电。
第十一条 变电所(室)内照明设备和防火设施完好,照明(包括事故照明)充足。
第四章 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第十二条 供配电设施及危险地段(山坡、坝体、深水区等)的安全警告标示牌齐全、清晰、正确、规范、安装牢固。
第十三条 安全标志牌要悬挂端正、保持清洁、严禁人为恶意涂抹破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桦甸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实施。
第15篇 某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厂每月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尾矿坝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雨季每十天检查一次。
2. 巡坝人员每天必须对大坝进行一次安全巡视检查,并由溢流口取回水样测定ph值,于当天17:00前报厂调度。
3. 每逢暴雨,巡坝人员必须当天上坝巡查、监视大坝的安全情况,并向厂调度室报检查情况。
4. 对大坝边坡、草皮、涵洞、水沟管理好,防止当地村民在坡上种树、放牛,对自然生长的树木必须及时连根挖掉,发现白蚁做窝,及时消除隐患。
5. 根据库容情况,必须经常调整尾矿管排放口,使尾矿按需要存放。
6. 必须定期检查坝内侧堤坝是否被风浪冲刷塌陷,凡有冲刷深度超过10公分的,必须报告厂主管部门采取措施。
7. 每年对坝的溢流沟渠、山坡挡水沟进行一次清理,保证沟渠畅通,确保泥沙不进入尾矿坝内。
8. 巡坝人有义务对附近村民宣传尾矿坝管理规定,搞好工农关系,使当地村民协助我厂做好尾矿坝的管理。
9. 负责管理好2#尾矿库的植草绿化工作,确保环境不再受污染。
10. 在暴雨阶段对暂停使用的2#尾矿库必须经常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11. 3#尾矿库开始溢流时要清理各种杂物,以免涵洞堵塞。(清理要有互保人员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