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我们的排放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司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遵守相关法规,并提升公司的社会责任感。这一制度将涵盖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排放标准与法规遵循
2. 排放监测与记录
3. 排放控制技术与设备
4. 环境影响评估
5. 员工培训与意识提升
6. 应急响应计划
包括哪些方面
1. 排放标准与法规遵循:明确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确保公司的生产活动符合排放限值和规定。
2. 排放监测与记录:设立定期的排放检测机制,记录并分析数据,以便及时发现超标排放并采取纠正措施。
3. 排放控制技术与设备:投资研发和应用先进的减排技术,维护和升级排放处理设施,以降低污染物排放。
4. 环境影响评估:在项目启动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预测可能的环境后果,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5. 员工培训与意识提升: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使他们了解并遵守排放管理制度。
6. 应急响应计划:建立应对突发排放事件的预案,确保能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减轻环境损害。
重要性
排放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防止因违反环保法规导致的罚款甚至停业风险。良好的环境表现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公众形象,增强客户、投资者和社会的信任。通过节能减排,企业可以降低运营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也是我们作为地球公民的责任,有利于维护人类的长远福祉。
方案
1. 设立环保部门:专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排放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2. 定期审核:每年进行至少两次全面的环保审计,检查排放控制的效果,及时调整策略。
3. 技术升级:鼓励研发团队探索创新的减排技术,引入更高效的设备,逐步淘汰老旧、污染严重的工艺。
4. 员工参与:举办环保竞赛,激励员工提出减排建议,将环保理念融入日常工作中。
5. 社区合作:与当地环保机构合作,共享资源,共同应对区域性的环境挑战。
6. 公开透明:定期发布环保报告,公开公司的排放数据和改善措施,增强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力。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期望构建一个高效、合规且环保的运营环境,为公司的长期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排放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钻孔桩泥浆排放与泥浆池 安全管理方案
一、工程概况
我项目主要负责dk19+674.67至dk30+000的施工,施工范围内共有钻孔桩共计1589根,合89835.5延米,灌注混凝土约11万方,按照1:3的比例,估算排放泥浆 33万方。
二、工程地质特征
沿线广覆第四系地层,本线出露和工程相关的地层主要为第四系、上第三系、泥盆系、石炭系及奥陶系,第四系岩性为粉质黏土、粉土、砂质黄土、砂类土、碎石类土等,上第三系岩性为泥岩、砂岩、砾岩,泥盆系岩性为砂岩等,奥陶系岩性为板岩、砂岩、石灰岩等。
沿线普遍分布有薄层软黏性土,以软塑-流塑状的粉质黏土为主,有机质含量较高,具高压缩性、孔隙率大、强度及承载力低的特点,工程性质差。路基、涵洞等工程的基底需处理,桥工程应考虑施工时易产生桩井缩孔的问题。
三、泥浆处理方案
1、平面布置原则
经济性原则:充分利用工程所在区域现有地形加以改造,以节约土地,尽量减少临时工程的投入。
实用性原则:现场布置规划设计尽量靠近施工工点,实用方便,不重复建设,确保各项设施的高效使用。
方便管理原则:便于施工管理,便于劳动力、机具设备和材料等调配,有利于减少施工干扰,有利于文明工地建设。
安全性原则:场地布置将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防火、防洪等法律、法规和要求,将方便安全措施的有效实行,有利于安全救助。
环保性原则:根据现场调查获得的当地有关施工环境资料,结合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有利于环保和水土保持,尽可能减少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2、循环池、储浆池设置
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设计现场泥浆池平面布置。泥浆池分循环池、储浆池,中间设泥浆通道。循环池与桩基钻孔用泥浆槽连接,泥浆在桩基钻孔与循环池间循环。
3、泥浆外运
泥浆运输采用专门的泥浆运输车。泥浆车采用全封闭的罐式运输车。运输车在罐顶和底部设进浆口和排浆口。泥浆通过泥浆泵打入罐车,装满后,将进浆口封闭,运输至指定地点弃浆,通过排浆口排出。运输罐车的封闭性较好,杜绝了泥浆运输过程中的污染。
四、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1、“四无”即:无重伤事故、无交通事故、无火灾洪灾事故、无行车事故;“一杜绝”即:杜绝死亡事故。施工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一创建”为创建安全标准工地。
安全工作是项目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确保施工安全及运营和行车安全,避免事故发生,是参加施工的全体职工的重要任务,正确贯彻“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安全责任制,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项目部安排专人对泥浆运输进行指挥协调,尤其是泥浆车在通过公路和在晚上施工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
2、加强安全教育,使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克服思想麻痹,组织职工有针对性的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做到思想上重视,生产上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泥浆泵的操作工、电工、驾驶员等工种,必须经专门安全操作技术训练,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严禁酒后操作。
3、坚持经常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堵塞事故漏洞,奖罚当场兑现;坚持以自查为主,互查为辅,边查边改的原则.
4、施工现场危险作业部位设安全生产标志、宣传画、标语,随时提醒职工注意安全生产;场内各种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等,任何人不准擅自拆动。
泥浆池周围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牌,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5、加强设备的检查、保养、维修,保证安全装置完备、灵敏、可靠,确保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转。
6、坚持文明施工,促进现场管理和施工作业标准化、规范化的落实,使职工养成良好的作风和职业道德,杜绝野蛮施工现象。做到施工平面布置合理,施工组织有条不紊,施工操作标准、规范,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安全可靠,现场材料管理标准有序。
第2篇 火炬排放系统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本厂有关火炬排放管理,保障苯加氢火炬排放系统与焦化二厂火炬排放系统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本厂火炬排放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各车间火炬排放管理。
3 编制依据
3.1《煤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求》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3.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
3.5《神华集团火炬排放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4 术语和定义
4.1 惰性气体:氮气、蒸汽。
4.2 可燃性气体:驰放气、焦炉煤气、转化气及生产工艺性气体。
4.3 氧化性气体:氧气。
4.4 仪表空气:仪表所用的干燥压缩空气。
5 组织与职责
5.1 副厂长负责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2 生产技术部制定并维护本规定,负责火炬排放系统管理。
5.3 各车间执行本规定,调度室负责相关记录的填写工作。
5.4 火炬排放系统的设备正常操作维护由苯加氢进行负责。
6 管理要求
6.1火炬排放系统上下游联系
我厂与焦化二厂、苯加氢存在火炬排放联系,二厂的焦炉煤气管网压力根据二厂火炬水封进行调节,甲醇厂需要煤气时二厂提高水封液位,焦炉煤气进入我厂气柜,不使用焦炉煤气时二厂降低水封液位焦炉煤气放散至大气。苯加氢的火炬排放系统是接收我厂在正常生产、系统开停车、事故处理时排放单位。
6.2气体排入火炬系统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才能允许排入苯加氢火炬气体管网
--装置试车、开车、正常停车、非正常停车过程中排放出的可燃性气体。
--装置因紧急事故而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包括设备故障、公用工程 故障系统内部故障等)。
--装置内因设备切换卸压排空的可燃性气体。
--装置内因设备超压、压力调节阀泄压排放或安全阀开启而排放出的可燃性气体。
--因阀门内漏而排放的可燃性气体。
--装置内部排出的可燃性气体的操作温度不宜高于40℃;操作压力与全厂的燃料气管网的控制压力相适应。
6.3气体排入火炬系统不符合下列规定禁止排入苯加氢火炬气体管网
--装置试车、开车、正常停车、非正常停车过程中排放出的惰性气体、氧化性气体,仪表空气。
--装置因紧急事故禁止排放惰性气体、氧化性气体、仪表空气。(包括设备故障、公用工程 故障系统内部故障等)。
--装置内因设备切换卸压排空的惰性气体。
--装置内因设备超压、压力调节阀泄压排放或安全阀开启而排放出的惰性气体。
--因阀门内漏而排放的惰性气体。
6.4排放汇报
我厂进行试车、开车、正常停车、非正常停车、事故状态过程需要排放气体时,需由排放单位汇报厂调度室,由调度员提前联系上下游单位,经各单位允许后,方可进行排放操作,每一次排放结束后由调度员做相关记录
7 执行与检查
7.1未汇报厂调度随意排放气体的按《事故事件管理规定》中微小工艺事故进行处罚。
7.2因无组织排放气体造成工艺事故或设备事故的按《事故事件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8 相关文件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9 记录
10 附录
第3篇 一般情况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高瓦斯区域的开掘巷道停风后,预计在短期内瓦斯会超限通风科应在巷道开始施工时就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排放瓦斯措施。现场发生变化时通风区要及时对措施进行更改、修订并审批。排放瓦斯措施应在通风科保存。
(2)发生无计划或者有计划停风后通风科、队当班值班人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积极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瓦斯责任划分:
总工程师: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时亲自坐台指挥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5%应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通风科长(副科长):参与组织任何情况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在1﹪—3﹪时,通风科必须有一名副科长以上干部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风科长必须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通风科值班人员及现场跟班干部事先与机电单位负责人联系,由机电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内全部设备断电(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断开),并由现场机电人员看管并设置警示牌。现场安全员及机电部门人员负责核实排瓦斯沿途电器设备断电情况,证实完全断电后及时通知通风科,由通风科现场人员负责准备排放瓦斯。
(5)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停止排出瓦斯风流经过区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警标,安全员会同通风人员把守巷口,严禁人员入内。
(6)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7)排出瓦斯量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可采用拆开停风巷道口外第一节风筒(人为造成漏风)、用绳子捆扎风筒或调整三通(预先装好)风量等控制风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浓度,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
(8)排放瓦斯过程中,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排出风流及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以后的瓦斯情况,及时调控排出瓦斯量,并详细记录(出坑后应登记在排放瓦斯记录本上)。
(9)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10)启封长期停风或已封闭的盲巷,按瓦斯浓度大小,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措施规定进行排放。
(11)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排放人员必须使用现场就近处电话向通风科及矿调度汇报排放工作情况,得到许可后方可出坑。
(12)排放瓦斯记录本上的记录内容应包括:排放瓦斯日期、地点、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排放开始和结束时间、排放过程瓦斯浓度和排放瓦斯量等。
第4篇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一、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经矿值班矿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风工区值班人员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现场瓦检员进行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排放风流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然后进行排放,排放措施报公司备案。
3、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它采掘面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二、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计算排放瓦斯量,预计排放所需时间。
2、明确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严禁“一风吹”。
3、确定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
4、明确撤人范围,指定警戒点位置。
5、明确停电范围。
6、明确必须检查瓦斯的地点和复电时的瓦斯浓度。
7、明确排放瓦斯的负责人。
8、在计划排放瓦斯时,必须派救护队员配用4小时氧气呼吸器,检查排放巷道内气体、支护、积水等情况。然后根据检查提供的实际情况,制定排瓦斯安全措施。
三、排放人员的分工原则
1、矿总工程师对排瓦斯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措施的审批、贯彻、指挥和组织排放工作。
2、通风科(区)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的编写和瓦斯排放工作的执行。
3、机电科负责配电点、采区变电所的断送电工作。
4、矿调度室负协调责任,负责有关生产部门停头、撤人到指定地点、并指定警戒人及警戒点设置和撤消工作。
5、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排放措施的现场监督,对措施不落实或违章排放必须责成停止,关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安全管理
1、必须采取控制排放瓦斯量的措施,确保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非紧急排放时,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下风侧5米左右安设瓦斯报警断电仪。
2、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的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面,都必须停工撤人。在工作面进出口及与排放瓦斯区域相通的道口,都必须指定人员设立警戒,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3、被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4、排放瓦斯时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5、排放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时,必须由救护队实施。
6、只有在一切准备工作就绪,经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同意后方准开始排放瓦斯。
7、排放结束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氧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分钟后,风流中气体浓度无特殊变化时,才可以恢复局部通风机正常供风。
8、独头巷道恢复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器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器设备的电源,然后方可通知矿调度室,宣布排放结束,撤消警戒,恢复正常工作。
第5篇 排放瓦斯管理措施
一、矿井停电后,主扇排放矿井内瓦斯的规定:
1、总回风巷及采掘回风巷中ch4不得超过0.75%。
2、回采工作面的工作有人员应迅速撤到进风流巷道中。
3、用局扇供风的掘进巷道人员,撤到总进风大巷内。
4、瓦斯员应随时检查有人员地点的瓦斯的地点的瓦斯及二氧化碳含量,按《规程》要求把人员撤到安全地带。
5、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遵守《规程》153条及146条中关于瓦斯浓度的规定。
二、局扇排放巷道内积存瓦斯的规定:
1、局扇和启动开关必须防爆,应放在进风巷道,距回风巷不得小于10米,进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2、风筒应用密闭性能好的胶质风筒,接口要严密,应架设在巷道的顶部。
3、回风巷的断面应满足通风要求,巷道内不得有阻碍物,应经常清理,畅通无阻。
4、控制风流:排出的风流面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ch4和co2不得超过1.5%,瓦斯流经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三、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的瓦斯局扇启动程序:
1、检查该地区的瓦斯含量,不得超过《规程》中规定的数据。
2、先启动在进风流中的局扇,使新鲜风流送往串联的局扇地点,30分钟后,检查瓦斯不超过《规定》规定后,再依次启动串联的局扇。
四、排放临时停工区的瓦斯的技术措施:
1、临时停工的地区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2、临时停工区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得超过0.5%。
3、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得超过《规程》第106条规定。
4、严禁在停工区域在瓦斯超限的区域进行机电、回收等作业。
5、在排放瓦斯中,使用的局扇供风地点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瓦斯电才锁装置。
第6篇 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是瓦斯排放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安全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的技术管理、措施审批,组织落实工作;通风区、段长按领导指示和要求,具体安排、协调排放瓦斯工作,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定、措施。调度室负责按措施要求作好协调工作,及时掌握排放瓦斯进程,作好详细记录。其它参加排放瓦斯工作的人员,对分工岗位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听从指挥,统一行动,严格岗位操作。
每次排放瓦斯前,必须对参加人员细致分工,指定现场负责人,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要求,安全措施学习必须签字。
二.严格执行汇报制度。计划停风前现场必须先通知矿调度室,方可进行停风工作。无计划停风后,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说明详细情况。
矿调度室接到无计划停风汇报后,应作好记录,查明原因,预计停电、停风时间,并向值班领导及主管领导报告,说明情况。
无论巷道内积存瓦斯大小,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通知矿调度室,在取得允许后,方可进行排放;排放工作结束10min之内,还应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说明工作完成情况。
三.排放瓦斯程序及原则
1.全矿井恢复通风和密闭区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指挥,组织通风、机电、安监等有关人员协同进行,通风部门领导应现场跟班组织排放。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根据积聚瓦斯情况及排放困难程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
2.多处同时停风时,必须在矿调度室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排放瓦斯工作,遵循自进风侧开始往回风侧的排放顺序,避免同时排放,造成采区回风瓦斯超限。
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局部通风机启动前,必须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内风流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送电启动。
3.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直接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由专职瓦斯检查员向矿调度室汇报后,现场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排放。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订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经安全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通风部门须派专人现场指挥。
对于无计划停风原因造成局扇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且回风道口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由瓦斯检查员汇报后,值班人员提出口头排放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现场排放。
4.在实施排放前,要掌握停风区内的瓦斯浓度,估计积聚瓦斯量,选择安全可靠的排放方法,坚持“撤人、停电、限量”的原则,使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停风区及其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第7篇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范本
一、一般规定
1、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2、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3、井下局部地点出现瓦斯积聚时,瓦斯员负责将有害气体变化情况通知采掘队组跟班队长、班长和现场作业人员。采掘队跟班队长和班长(安全员)负责断电和撤人工作。
4、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5、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6、排放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内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排放出的瓦斯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7、顺槽开口未形成独立回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切断瓦斯流经区域的全部电源,并撤出所有人员,停止其它工作。
8、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程序,首先应以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地点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只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经检查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扇方可送电,进行瓦斯排放。
二、矿井主要通风机(主扇)排放瓦斯
9、矿井停电后,矿机电部门要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长,分管电机的副总经理,主要通风机(主扇)必须在10分钟内启动,否则必须切断该主要通风机所服务矿井井下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主要通风机(主扇)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区区长指挥排放瓦斯,主扇启动前应先打开防爆门或人行井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进行排放,在主要通风机(主扇)出风口处检查瓦斯浓度不超2%时,再逐渐将防爆门或人行井风门关闭。
10、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主扇)出风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由通风区区长指定一名通风队领导带领瓦斯员入井排放瓦斯,通风队领导现场指挥。瓦斯检查人员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只有井下全风压供风的供电地点和配电室等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井下)逐级送电。
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现场指挥的通风队领导同意汇报当天值班长后,方可恢复各采掘点的生产。
三、局扇排放巷道内的瓦斯
11、采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超限值在2%以下(不包括2%)时,瓦斯员汇报通风调度后,负责现场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结束,经瓦斯员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h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包括2%),不超过3%(不包括3%)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区值班长。由通风区值班长口头提出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结束后经通风区值班长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3、停风时间超过8h,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不超过3%(不包括3%)时,当班瓦斯检查工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后,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区值班长和通风区长。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制定措施,指定一名通风队领导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负责现场指挥的通风队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4、瓦斯浓度超过3%(包括3%)时,瓦斯员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区值班长、通风区区长、矿总工程师和矿总经理。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通风队队长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排放结束后经通风队队长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5、排放已封闭巷道内的瓦斯时(不包括联通采空区),巷道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部门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矿通风区(科)长现场指挥进行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通风区(科)长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
16、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部门制定排放方案、措施,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批,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
17、瓦斯浓度超过3%,矿通风部门在一旬内不能排除的,分、子公司应汇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汇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集团公司安监局局长、总经理和董事长。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措施,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治理工作结束后,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8篇 瓦斯排放管理措施规程
1.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扇、局扇停运,瓦检员必须撤出停风巷道中的全部人员,跟班电工将巷道中全部开关打到零位,切断进入停风巷道全部电源。风机开关由瓦检员将开关手把打到零位并挂上停电牌;停风巷道撤人、停电以后,在开口处设上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
2. 凡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1%并在3%以下均要制定措施进行排放瓦斯。
3. 若是主扇、局扇同时停止运转,则必须切断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电源,先启动主扇排放负压巷道瓦斯(停风不超过10min时可直接排放,超过10min后则调节风井绕道风门以控制经过主扇的瓦斯浓度不超3%),后启动局扇排放掘进巷道瓦斯。
4. 局扇排放原则:排放瓦斯浓度其回风流必须执行停电、撤人及站岗;风机严禁发生循环风;必须执行控制排放,在全风压风流第一交汇点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大于1.5%;启封巷道由外往里逐段控制排放。
5. 排放时停电、撤人及站岗工作由生产矿长派专人负责,且每项工作还必须设负责人;停电、撤人、站岗人员只许在新鲜风流中站岗,站岗地点还须设“排放瓦斯,严禁人员进入”明显标志。
6. 排放均采取三通控制排放,排放时三通靠迎头端风量由小到大逐渐增加,而三通短节风量由大到小;控制迎头方向风量的绳索置于新鲜风流中,排放时三通控制和第一交汇点瓦斯检查由瓦检员执行。
7. 有两个及以上的掘进工作面需要排放瓦斯时,从进风巷沿回风流方向依次逐个排放,严禁两个及两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
8. 排放时,停电、撤人及站岗三项工作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在确认这三项工作完成以后,即通知瓦检员可以排放瓦斯,瓦检员得到通知且,检查风机前后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小于0.5%,且三通靠迎头端扎紧而短节打开时,启动风机、在瓦检员的统一指挥下,施工该巷道的两名工人控制三通,瓦检员检查全风压第一交汇点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排放完以后,瓦检员对巷道瓦斯数据进行检查,并向调度汇报,调度在确认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不大于0.5%,回风流瓦斯浓度不大于1%,局部瓦斯浓度不大于2%时,通知向停电区域恢复送电,并通知拆除站岗,然后恢复生产。
第9篇 某矿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为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强化瓦斯排放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排放瓦斯前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含停送电措施)。
第二条 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机电副总亲自组织有关单位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 会审批准的措施必须由通风、机电技术人员认真向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含警戒人)贯彻,待所有排放人员签字后,方可统一井下进行排放。
第四条 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现场负责人由专职排放瓦斯人员或通风区队长干部担任,负责对排放人员进行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 排放瓦斯要提前一个小时班向集团公司调度室电话汇报。通风区、安监处、调度所都必须建立排放瓦斯台帐,内容包括:排放原因、地点、时间、现场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等;机电科要建立局扇停电台帐,内容包括:停电时间、停电原因、有无停电负责人、无计划停电的追查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 排放瓦斯前,矿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调度会上贯彻强调排放瓦斯的时间、地点以及撤人的时间等有关事宜,并安排有关单位及时撤出人员。
第七条 排放瓦斯应切断瓦斯风流经过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撤出该区域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八条 排放瓦斯前,通风区必须提前在指定的地点安设警戒要求“人、牌、网”齐全,且人员只准出,不准进。
第九条 排放瓦斯前,通风区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排放瓦斯局扇不喝循环风,生产单位要保证局扇各种装置齐全,且能正常运转。
第十条 排放瓦斯前,监测队要在第一汇风点安设一个探头,以便对排放瓦斯风流进行连续监测,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能立即切断局扇电源。
第十一条 排放瓦斯前,现场负责人要对所有准备工作进行复查,确认全部落实后,经矿总指挥同意方可进行排放。
第十二条 排放瓦斯需救护队参加时,救护队人员必须首先进入排放巷道内探险,查明巷道支护、风筒、瓦斯等情况后,请示矿总指挥是否进行排放。
第十三条 多条巷道均需排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顺序进行。
第十四条 排放瓦斯过程中,排放人员要调整“三通”,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
第十五条 瓦斯排放完毕后,现场负责人必须对排放地点及排放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的瓦斯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瓦斯积聚时,方能向矿总指挥汇报,请求恢复送电、撤除警戒。
第十六条 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排放瓦斯的,矿当天总值班人员必须在当班组织安监处、调度所、机电科、通风科及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调度所负责存档保存。
第10篇 主扇停风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每半年矿机电、通风部门要对各井风峒、主扇设备检查一次,对检查出影响主扇安全运转、漏风等问题要及时处理。
2、机电部门在检修备扇、单台主扇运转时,要制定单台主扇运转的安全措施,经矿批准后方可检修。
3、主扇停风后,瓦检员要立即将道口停电,撤出人员,关好局扇,设好栏杆,挂好免进牌。采区人员要撤到入风侧,并将采区停电。停风时间超过20分钟主扇不能立即启动时,要根据情况对井下停电,瓦检员组织人员升井,同时将井口防爆门打开保证有自然风流。
4、排放瓦斯要求:
(1)掘进道口临时停风,道口内瓦斯浓度低于3%时,由瓦检员与现场的通风干部采取措施就地排放。道口内瓦斯浓度3.0%以上,要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准排放,排放时要有救护队参加。
(2)启闭排瓦斯制定措施报矿批准。火区、火点启封排瓦斯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批。
(3)经批准的排放瓦斯措施由有关领导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头。所有参加排放人员,必须在措施上签字备查。
(4)瓦斯排放要缓慢限量、逐节延伸风筒、严禁一风吹,要有通风干部现场指挥,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11篇 矿业尾矿排放与筑坝管理制度
(1)、尾矿库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严格按设计要求精心组织施工。
(2)、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
(3)、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
(4)、每一期筑坝冲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
(5)、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①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②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
③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④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
⑤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坡;
⑥放矿应有专人管理。
(6)、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
(7)、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或作业计划进行操作。分散放矿支管、导流槽伸入库内的长度和距滩面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9)、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10)、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防渗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11)、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
①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
②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面高程;
③尾矿筑坝质量。
(12)、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13)、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措:
①坝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②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③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第12篇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范本
1、基本要求
(1)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
(2)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指出排放瓦斯量、排出瓦斯风流所经过的区域、瓦斯排放工艺等。
2、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技术部门应在隧道开始施工时就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排放瓦斯措施。现场施工发生变化时通风措施要及时进行更改、修订并审批。排放瓦斯措施应由通风调度保存。
(2)发生无计划或者有计划停风后通风调度、施工队当班值班人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积极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瓦斯责任划分:
总工程师: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时应亲自指挥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5%时应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通风总调(副主任):参与组织任何情况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在1﹪~3﹪时,通风调度必须有一名副主任以上干部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风总调必须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及现场跟班干部事先与机电单位负责人联系,由机电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内全部设备断电(开挖面用电和配电点两处同时断开),并由现场机电人员看管并设置警示牌。现场安全员及机电部门人员负责核实排瓦斯沿途电器设备断电情况,证实完全断电后及时通知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现场人员负责准备排放瓦斯。
(5)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停止排出瓦斯风流经过区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警标,安全员会同通风人员把守洞口,严禁人员入内。
(6)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隧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7)排出瓦斯量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可采用拆开停风隧道口外第一节风筒(人为造成漏风)、用绳子捆扎风筒或调整三通(预先装好)风量等控制风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浓度,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
(8)排放瓦斯过程中,通风调度及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排出风流及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以后的瓦斯情况,及时调控排出瓦斯量,并详细记录(完成后应登记在排放瓦斯记录本上)。
(9)当整个隧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调度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隧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隧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10)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排放人员必须与通风总调及相关领导汇报排放工作情况,得到许可后方可结束工作。
(11)排放瓦斯记录本上的记录内容应包括:排放瓦斯日期、地点、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排放开始和结束时间、排放过程瓦斯浓度和排放瓦斯量等。
第13篇 废气排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废气排放管理,减轻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我公司各单位,以及在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生产、检修、施工等外协单位。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安全环保处
1、统筹管理公司废气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制订公司废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废气排放情况的监督与考核。
4、监督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和实际处理效果。
第四条 机动处
1、负责将废气处理设施纳入主体生产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2、负责对各设备归口单位对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点检、维护等工作的管理。
3、负责审核烟尘、粉尘处理和排放设施的三大规程。
4、为保证废气自动监测仪表、除尘监控系统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提供必要条件。
5、负责除尘环保外协的管理;督促外协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完善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点检、维护并做好记录;确保外排废气达标排放。
6、参与废气污染事故调查。
第五条 生产处
1、负责在生产系统推行清洁的生产工艺。
2、生产管控中必须考虑环境因素,负责协调生产与环保的关系。
3、在制定生产计划时,按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能力,合理组织、安排生产计划。对生产计划安排不合理,导致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超过实际能力而出现的“冒灰、冒烟”现象负责。
4、参与废气污染事故调查。
第六条 工程管理处
1、负责监督工程场地废气管理。
2、负责公司新、改、扩项目中废气治理设施“三同时”管理,保证废气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对施工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
3、参与施工场地废气污染事故调查。
第七条 公司绿化管理办公室
负责公司道路清扫与保洁管理工作,清扫道路时应尽量控制路面扬尘,并保持路面清洁。
第八条 行政管理处
组织、协调处理废气污染方面的社会纠纷。
第九条 各生产厂
1、负责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的具体落实。
2、负责在其生产过程中落实废气治理设施的及时开启和关闭,保证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3、负责监督、检查各自管辖范围内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点检和维护,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4、生产工艺操作过程中必须考虑环境因素,杜绝因工艺原因导致无组织排放和“冒烟、冒灰”现象发生。
5、负责临时排放烟(粉)尘及其治理净化设施临时停机、拆除或闲置的申报,并取得安全环保处的同意。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操作管理,减少生产工艺流程各个环节的扬尘和二次扬尘现象,杜绝因人为操作原因而造成大气污染物异常排放或超标排放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厂区和生活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各种垃圾,减少对环境空气的污染。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严禁私自停止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废气治理设施因故障或异常停机,应立即电话通知安全环保处,同时组织抢修,并于24小时内办理废气治理设施异常停机报告手续(注明停机原因、停机时间、采取的措施等)。废气治理设施闲置、拆除要办理审批手续,填报《环保设施拆除(闲置)申请单》,并取得安全环保处的同意。
第十三条 有组织废气排放
1、各单位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主体设备同步运行。
2、废气治理和排放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应设立管理台帐。
3、有组织排放的排气筒,按要求设置监测孔、平台与电源等,保证环境监测的进行。
4、废气处理设施的检修应与主体设备同步进行,严禁废气处理设施带“病”运转。
5、对废气治理设施的仪表、计量装置按要求进行定期检定和校验。
第十四条 无组织废气排放
1、各单位应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管控力度,采取封闭、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二次扬尘污染。
2、在生产组织时必须考虑环境因素,杜绝因生产、工艺操作、设备等原因导致无组织排放和“冒烟”现象。
3、各单位对无组织排放要想办法、想对策,达到最终消除无组织排放现象,实现清洁生产和持续改进的目的。
4、原材料在破碎、筛分、转运及存放过程中无除尘设备的要采取防扬尘措施,以减少粉尘的排放。
5、厂内各种汽车、内燃机等要采用低硫、无铅的燃料油,并采取节油降耗等措施,减少尾气的排放;杜绝因缺乏保养、维护、操作等原因导致“冒黑烟”现象。
6、使用、贮存、运输化学品、油品的单位,应加强管理,防止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挥发、泄漏、燃烧、爆炸而造成对大气的污染,并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场地废气管理
1、从事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
2、车辆运输砂石、土方、灰浆、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必须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3、为消除施工区域粉尘污染,施工单位应每天派专人对所管辖区域道路进行清扫、洒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公司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废气监测位置和监测点设置标准;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执行。必要时可由环境监测人员现场确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附件:
环保设施拆除(闲置)申请单
第14篇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程序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生产、生活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控制措施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生活、办公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dj 218.004-2006环境因素辨识与评价控制程序
q/jdj 212.013-2006绩效测量与监测管理程序
q/jdj 220.026-2006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控制程序
q/jdj 217.021-200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3 职责和权限
3.1 公司工程管理处负责施工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归口管理。
3.2 公司行政事务处负责行政后勤活动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归口管理。
3.3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负责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具体实施管理。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环境因素
4.1.1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根据q/jdj 218.004-2006《环境因素辩识与评价程序》确定本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环境因素。
4.1.2 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活动有:
a) 施工过程中:焊接作业、保温、喷砂除锈、机械作业、建筑施工、搅拌站的粉尘,施工车辆尾气等;
b) 后勤服务中:生活供热锅炉、办公用汽车尾气等。
4.2 控制要求及措施
4.2.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接受地方环境保护机构监督和检查。
4.2.2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要明确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的具体管理人员,做到责任到人。
4.2.3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制度。
4.2.4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在施工方案及措施中要充分考虑有可能造成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环节,明确最大限度降低其污染的必要措施。
4.2.5 现场降尘具体措施
a) 施工前做好主要道路的路面硬化处理,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施工现场配备专用洒水车,指定人员负责洒水,洒水每天不得少于三次,范围包括办公区、施工区、材料区及生活区,要求无死角。保持道路湿润,减少道路粉尘,限制施工现场车辆行驶速度(5km/h)。
b) 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平整夯实。
c) 对产生大气污染物的作业项目,应采取密闭、半封闭、隔离尘源等措施,将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扩散。
d) 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存储码放整齐,用苫布盖严,采用袋装运输,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施工采用商品混凝土,减少搅拌扬尘及粉尘污染源。
e)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f) 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停止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g) 施工垃圾、生活垃圾按建设单位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封闭式专用垃圾车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施工现场设封闭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施工垃圾清运时提前适量洒水减少粉尘,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h) 各种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保卫处负责对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的监督检查。
i) 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及生活区进行绿化。
4.2.6 生活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控制
j)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的工程技术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生活区、办公区总平面布置图和当地风向特点,将生活锅炉装置在合理位置。
k)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的工程技术部门在本单位生活锅炉安装前,根据当地环保部门对生活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烟尘排放量,确保烟尘排放符合当地生活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的要求,其当地标准的获取执行q/jdj 220.026-2006《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控制程序》。
l) 生活锅炉在使用过程中公司行政事务处及项目部、实体单位的生活后勤部门要在采购燃料时注意选择燃料的种类和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等。
m) 生活锅炉投入使用后,公司行政事务处、各项目部、实体单位的生活后勤部门要定期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烟尘排放量进行监测,并形成记录。发现烟尘排放超标要及时采取措施。
4.2.7 各单位对从事受大气污染物伤害的作业人员应配备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维修执行q/jdj 217.021-200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并按q/jdj 212.013-2006《绩效测量与监测管理程序》实施监测。
4.3 在施工场所内所产生的其它环境因素由项目部、实体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
4.4 公司工程管理处对现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行政事务处对各单位行政后勤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监督检查填写222.001-04《 监督检查记录》
5 记录
222.001-04 监督检查记录
第15篇 瓦斯排放管理措施模版
1.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扇、局扇停运,瓦检员必须撤出停风巷道中的全部人员,跟班电工将巷道中全部开关打到零位,切断进入停风巷道全部电源。风机开关由瓦检员将开关手把打到零位并挂上停电牌;停风巷道撤人、停电以后,在开口处设上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
2. 凡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1%并在3%以下均要制定措施进行排放瓦斯。
3. 若是主扇、局扇同时停止运转,则必须切断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电源,先启动主扇排放负压巷道瓦斯(停风不超过10min时可直接排放,超过10min后则调节风井绕道风门以控制经过主扇的瓦斯浓度不超3%),后启动局扇排放掘进巷道瓦斯。
4. 局扇排放原则:排放瓦斯浓度其回风流必须执行停电、撤人及站岗;风机严禁发生循环风;必须执行控制排放,在全风压风流第一交汇点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大于1.5%;启封巷道由外往里逐段控制排放。
5. 排放时停电、撤人及站岗工作由生产矿长派专人负责,且每项工作还必须设负责人;停电、撤人、站岗人员只许在新鲜风流中站岗,站岗地点还须设“排放瓦斯,严禁人员进入”明显标志。
6. 排放均采取三通控制排放,排放时三通靠迎头端风量由小到大逐渐增加,而三通短节风量由大到小;控制迎头方向风量的绳索置于新鲜风流中,排放时三通控制和第一交汇点瓦斯检查由瓦检员执行。
7. 有两个及以上的掘进工作面需要排放瓦斯时,从进风巷沿回风流方向依次逐个排放,严禁两个及两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
8. 排放时,停电、撤人及站岗三项工作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在确认这三项工作完成以后,即通知瓦检员可以排放瓦斯,瓦检员得到通知且,检查风机前后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小于0.5%,且三通靠迎头端扎紧而短节打开时,启动风机、在瓦检员的统一指挥下,施工该巷道的两名工人控制三通,瓦检员检查全风压第一交汇点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排放完以后,瓦检员对巷道瓦斯数据进行检查,并向调度汇报,调度在确认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不大于0.5%,回风流瓦斯浓度不大于1%,局部瓦斯浓度不大于2%时,通知向停电区域恢复送电,并通知拆除站岗,然后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