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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伤管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员工工伤事故的预防、处理及后期关怀,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权益,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包括哪些方面
1. 工伤预防机制:强调安全生产教育、风险评估和防护措施的实施。
2. 工伤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发生后的报告流程和时限要求。
3. 工伤认定与鉴定:规定工伤认定的标准和鉴定过程。
4. 工伤待遇与补偿:详细列出工伤保险和企业补充福利政策。
5. 康复与重返工作岗位:设立工伤康复计划及重返工作岗位的协助措施。
6. 责任追究与改进:对于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后续改进措施。
重要性
工伤管理不仅关乎员工的生命安全,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有效管理能降低工伤率,减少企业损失,提升员工满意度,维护企业形象,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方案
1. 工伤预防: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进行作业环境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隐患;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正确使用。
2. 报告流程:发生工伤后,员工应立即向上级和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不得延误。现场应保留证据,以便后续调查。
3. 工伤认定: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配合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工伤认定,确保公正公平。
4. 待遇与补偿: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规定,为受伤员工提供医疗费用、伤残补助等,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增设额外关怀措施。
5. 康复与重返工作:设立工伤康复基金,协助员工进行康复治疗;制定个性化回归工作岗位计划,必要时提供职业再培训。
6. 责任追究与改进:对工伤事故进行深入调查,确定责任方,视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或改进措施。从事故中汲取教训,完善安全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本制度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管理层需定期审查其执行效果,适时调整优化,以确保其适应企业发展和员工需求。通过科学有效的工伤管理,我们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工伤管理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职业病工伤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了防止项目部职民工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受到伤害,有效保护职民工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
1.本项目所有职民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2.主要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及《工伤认定办法》、《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
三、职责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党支部、综合办公室、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和管理本制度,并负责对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处理工作。
2.各科室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实施执行本制度。
四、工伤保险及职业病的认定
1.项目部职民工发生工伤时,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3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4患职业病的;
2.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导致伤亡的;
4.2醉酒导致伤亡的;
4.3自残或者自杀的。
5.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项目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6.1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一);
6.2与项目部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项目部。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项目部不认为是工伤的,由项目部承担举证责任。
6.5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到诊断鉴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在60日内作出诊断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接到职业病诊断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最终鉴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后,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六、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关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相关待遇。
7.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a)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b)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c) 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c) 拒绝接受治疗的;
d)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9.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0.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按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当期水平决定。
七、职业病预防
1.结合项目部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分析研究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涉及的职业病,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
2.项目经理是本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应当督促和协调做好本项目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该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予以说明。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环节,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项目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7.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8.项目部职民工应积极职业病防治知识、规章和操作规程的学习,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健康自我保护意识,并参加项目部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2篇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使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伤害等能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员工。
三、工伤的定义
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四、工伤的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径、特定时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职业病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造成伤害的。
5)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伤申报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本人或直接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应立即通报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在需要办理索赔时应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在24小时内向合同保险机构备案,说明事故原因、经过。对于重大的工伤事故,公司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主管部门口头报告。
2.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应及时协助发生工伤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规定的手续。
3.负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必须在工伤发生后的30日内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书面材料。
4.负工伤员工所在部门直接领导和所在部门部长必须参加工伤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推脱。
六、工伤救治与付款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部门负责人立即上报,并立即送指定医院治疗,公司原则上只提供应急借款。
2.安环科可根据实际需要到财务部领取工伤应急借款,用于紧急状态下费用支付。
3.工伤产生后,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必须作好登记,注明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理赔的费用,工伤保险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报销工作。
八、工伤医疗报销说明
1.工伤职工一般不允许在私人小诊所就诊,原则上必须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属特殊情况且须征得部门经理或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在正规诊所临时就诊,事后必须马上转到指定的医院,否则,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应保留相关的票据,门诊治疗的职工在每次门诊时应带上病历本并请医生作好每次的门诊记录;无病历的需要办理病历本。住院治疗的职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药详单。住院治疗的员工报销来回两趟的车费,门诊治疗的员工报销个人每次门诊的来回车费。没有票据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如挂号费等)。
3.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报销药品目录》和其他相关标准费用可报销。如在治疗期间使用违规或规定以外药品的(如滋补、健身等药品),其产生的费用由工伤员工本人承担。工伤人员出院后在每月1~20日将医疗费报销材料交到安环科,汇总后由工伤保险负责人在每月1~20日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工伤人员医疗费。
4.工伤员工因个人原因产生不必要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如不必要的车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工伤员工不得谎报费用(如多报车费、药费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销资格,并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
5.员工在康复后应积极配合工伤负责人收集准备用于保险理赔的相关材料。
九、工伤待遇
1.须手术的工伤员工在手术期间视情况给予护理费,其中福安为30元/天,宁德为40元/天,福州、厦门为50元/天,护理工人由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联系。
2.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和疗养期间(疗养期按实际情况和医嘱来定),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标准按照:普通员工900元/月、班组长1200元/月、车间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审批)。
3.经权威部门鉴定为伤残的,按相关的规定给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其他相关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其他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执行。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十、附则:本规定由安环科制定、执行、修订和负责解释。
第3篇 设备制造公司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设备制造公司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员工(不含公司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人员)。
二、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意外伤害的;
5、从事维护公司利益活动的;
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违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的;打架斗殴导致伤亡的;
3、醉酒导致伤亡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后,各人力资源专员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门,并在7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齐。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伤材料的单位,其工伤费用全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以工资表形式扣除。情节严重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
五、建立工伤责任界定制度。发生的工伤事故,办公室门都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鉴定,进行责任界定,以此确定公司与职工的分担比例。
六、工伤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受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员工因工受伤期间待遇
1、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停发,改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照发。
2、需住院治疗的,交通费和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3、工伤医疗过程中治疗非工伤疾病时,伤病费用不能混合报销。
4、由公司指派员工陪床,陪床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由受伤员工亲属(非本公司员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标准发给生活费。
八、经医疗或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治愈,原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并支付工资。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降低部分70%的伤残补助。
九、因工伤所致而不能适应本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依据公司确认的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金,此后公司与其本人的一切关系随即终止。
十、员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办理内部退休手续,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员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500元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员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000元丧葬费。
十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因工伤残人员,退休后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应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如赔偿金额低于工伤待遇标准,差额部分公司给予补齐。
十四、员工工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第4篇 a酒店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酒店员工工伤管理制度(三)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推动酒店工作,保障职工利益,在本市工伤保险政策未正式出台以前,现制定工伤处理暂行规定。
1、酒店员工必须增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遵守岗位工作纪律,减少和防止劳动事故及职业危害的发生。
2、工伤范围及其认定、评残、待遇等,参照劳动部发布的《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条例执行,够条件的,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保险机构提出工伤报告,进行坚定确认,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3、发生工伤但达不到工伤上报鉴定条件的,即按内部工伤事故处理,具体办法:
(1)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个人申请、部门填写员工工伤报告、医疗诊治材料,一并上报人力资源部,逐级审批。
(2)工伤较重的,可视情况给予工伤假,休息一周内的按出勤计发工资,超过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内部工伤在指定医院就诊的,给予一次性全额报销,属非指定医院的,就诊费用自理。
4、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
(4)酗酒;(5)违反工作纪律或违犯操作规程
5、本规定未尽事宜,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 工伤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对工伤的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利。
2、范围:公司内所有职工。
3、责任者:全公司所有车间和部门。
4、程序
4.1总则
4.1.1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4.1.2 公司所有职工,均有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4.1.3 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1.4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工伤的审报,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工伤保险事务。
4.2工伤认定
4.2.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2.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2.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2.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2.1.4 患职业病的;
4.2.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2.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
4.2.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2.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2.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2.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2.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4.2.3.2 醉酒导致伤亡的;
4.2.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2.4 工伤认定由椒江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4.2.5 工伤责任认定由安环保卫科认定,有如异议由公司安委会鉴定。
4.3 工伤待遇
4.3.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3.2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
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3.3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4.3.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3.5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3.6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本人责任工伤的原基础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享受考核工资(包括延长期),非本人责任工伤的住院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休养期前3个月为定级工资70%,4-6个月65%,7-12个月60%(包括延长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3.7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4.3.7.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基础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享受考核工资。
4.3.7.2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4.3.7.3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4.3.7.4 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4.3.8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护理费用。
4.3.9 职工因工致残或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理有关规定执行。
4.3.10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机构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4.3.11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3.11.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4.3.11.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4.3.11.3 拒绝治疗的;
4.3.11.4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3.12 上述条款未规定或规定不清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4 工伤申请
4.4.1 职工发生工伤需在24小时内本人提出工伤申请。
4.4.2 职工申请工伤待遇时需说明工伤经过,现场证明人,经车间、部门负责人签
署意见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椒江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4.4.3 职工没有及时提出工伤申请导致无法申报工伤的由本人负责。
4.4.4 重伤、死亡工伤事故或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由公司安全部门直接申报。
第6篇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一)
1.目的
为了控制工伤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并使工伤管理有依据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及高栏工厂在职的每位员工。
3.定义
工伤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造成的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
4.职责
4.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4.2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4.3各部门经理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4.4各部门领导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工伤认定及报销所需相关材料。
4.5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办理工伤事故认定和鉴定手续,并按规定给予办理工伤理赔报销手续。
4.6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应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5.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5.1依据《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6. 工伤治疗及申报程序
6.1工伤人员必须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首次急诊抢救可就近医院。
6.2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详见附件),并在24小时内送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工伤科申报。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或瞒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瞒报责任。
6.3 人力资源部及时向用人部门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及伤亡情况,经审核后于接到工伤报告12小时内,或工伤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社保局电话申报。并于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书面申报工伤认定。
6.4公司为部分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种,若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员工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24小时内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并积极配合财务部办理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
7.工伤认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证原件、首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
7.2 现场证人证明书及现场证人身份证原件、事故人考勤记录、事故人劳动合同书原件。
7.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7.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7.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7.6 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工伤事故报销管理
8.1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伤报销材料提报工伤保险部门并且办理相关工伤保险理赔手续。
8.2凡本公司已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应承担的部分费用,剩余部分费用由公司承担(但社保不予认可的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
8.3工伤医药费报销后,因原工伤部位旧伤复发需要再次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医院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且由人力资源部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9、伤残鉴定及补助管理
9.1购买社保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9.2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其他商业险种的将有保险公司按伤残程度计赔。
9.3在工伤住院期间,保险公司理赔误工费的。因凡是认定为工伤,无论有无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都由用人单位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给员工。故已购买其他商业险种所理赔的误工费不应再发放给工伤员工。
9.4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执行。
9.4.3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由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医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10.预防措施
10.1各部门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需定期组织的生产安全知识及规范操作知识培训,使员工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作业。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2.1有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拖延不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2违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3因不正确穿带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4发现有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5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3.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10.3.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
10.3.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10.3.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0.3.5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10.3.6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0.4对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具体按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1.附则
11.1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11.2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员工的工伤管理有据可依,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伤处理程序
第三条 工伤处理程序
(一)若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并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二)在24小时内由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笔录。
(三)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事故经过,并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部递交事故书面报告、医院方面有关医疗报告及材料。
(四)根据事故有关书面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召开会议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人力资源部汇总所有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递交至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六)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七)受伤员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材料递交人力资源部,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八)对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部门根据有关材料,通过电脑系统核算出该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并将偿付金额转帐支付给受伤员工。
第三章 工伤处理
第四条 工伤人员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据情况派人在医院护理受伤人员。
(二)工伤人员在工伤期间的工资规定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受伤前1个月的工资,其它薪酬照发。
第五条 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对工伤事故起因及潜在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二)通过上述调查,提出应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免类似的工伤事故重复发生。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三)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修造生产经营过程中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
本规定中职工工伤认定主要是指企业合同制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伤害事故的认定工作,临时工可参照执行。
3 定义
3.1 工伤: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4 管理职责
4.1 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将集团各部门及下属各企业职工工伤情况和相关资料上报集团相应部门。
4.2 各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本企业职工的工伤情况及相关资料按照事故上报程序要求上报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
5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5.1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5.1.1 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
5.1.2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工作的。
5.1.3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5.1.4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符合国家认定的职业病的。
5.1.5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1.6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5.1.7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在复员转业后旧伤复发的。
5.1.8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9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1.10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5.2.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2.2 自杀或自残的。
5.2.3 醉酒导致伤亡的。
5.3 集团各部门及所属各企业向中远船务安全环境监督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5.3.1 职工所在部门或企业的工伤报告。
5.3.2 工伤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应由本单位医生开具伤、病情诊断书);
5.3.3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因抢险救灾发生意外事故失踪的,应根据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的死亡结论认定工伤。
5.4 工伤上报程序
5.4.1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报告到所属部门和各企业安全环境监督部门,职工应保留各种医疗诊断记录。
5.4.2 企业安全环境监督部应按事故上报程序要求报告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由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向集团总公司相应部门汇报。
5.4.3 企业应及时上报各种医疗诊断证明,必要时由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临时组成工伤鉴定小组进行医疗鉴定。
5.5 对于迟报和漏报的工伤事故,各企业必须随月度报表附上事故报告、迟报和漏报的有关说明,将原因说明清楚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5.6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没有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最后事后补报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属受伤者本人责任的,企业和集团有权利要求责任人承担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6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7篇 职业病、工伤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了防止项目部职民工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受到伤害,有效保护职民工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
1.本项目所有职民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2.主要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及《工伤认定办法》、《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
三、职责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党支部、综合办公室、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和管理本制度,并负责对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处理工作。
2.各科室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实施执行本制度。
四、工伤保险及职业病的认定
1.项目部职民工发生工伤时,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3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4患职业病的;
2.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导致伤亡的;
4.2醉酒导致伤亡的;
4.3自残或者自杀的。
5.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项目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6.1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一);
6.2与项目部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项目部。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项目部不认为是工伤的,由项目部承担举证责任。
6.5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到诊断鉴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在60日内作出诊断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接到职业病诊断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最终鉴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后,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六、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关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相关待遇。
7.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a)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b)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c) 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c) 拒绝接受治疗的;
d)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9.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0.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按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当期水平决定。
七、职业病预防
1.结合项目部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分析研究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涉及的职业病,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
2.项目经理是本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应当督促和协调做好本项目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该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予以说明。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环节,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项目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7.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8.项目部职民工应积极职业病防治知识、规章和操作规程的学习,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健康自我保护意识,并参加项目部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8篇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一)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公司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部门)领导应立即组织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同时帮助工伤者处理医疗事项。
3、公司(企业管理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根据工伤认定资料,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4、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企业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
5、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内,领取工伤津贴,企业停发工资。
6、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杭州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7、公司财务会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纳(认购)工作。负责工伤发生的费用垫付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的工作。
8、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① 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20%。
②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领导,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③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④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班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⑤ 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作业小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注:不设班组和作业小组的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承担班组和作业小组的经济责任。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责任由公司承担。
9、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0、本实施办法中未予明确的,依从杭州市政府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1、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公司企业管理部。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规定责权部门为品质管理部。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公司根据员工入职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员工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资料,以便公司购买保险。
2、若员工本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品管部应对入员工工的个人资料进行核实。
3、异地入职的员工个人资料需由部门经理及时向公司品管部传递,因路途遥远而无法将原始资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员必须将员工个人资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电子邮件发往品管部邮箱,并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则中间出现的险情将由部门主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工伤投保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员工不需支付费用。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入职公司后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6、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7、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发生工伤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品管部通报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报警;
2、发生伤患情况,应立即护送受伤人员到附近医院就诊。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为出现工伤事故时的第一指挥人。部门负责人因客观情况无法到达现场的,由现场最高职务人员负责指挥。第十一条:工伤申报: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级主管人员填写《员工工伤确认表》;
(2)、员工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4)、病历;
(5)、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6)、费用结算明细表;
(7)、交通、伙食费用原始单据。
(8)、其他应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确定为工伤后,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承担100%的治疗费100%的按岗位工资
7~30天100%的按岗位工资
30天以上100%的按岗位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100%的按岗位工资
2~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100%的按岗位工资
6个月以上100%的按岗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2、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不计80%的岗位工资
7~30天60%的岗位工资
30~60天40%的岗位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80%的岗位工资
2~6个月承担50%的治疗费60%的岗位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80%)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①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②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的住院治疗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的住院治疗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条:员工因工作原因而与公司以外的人、物发生冲突后导致工伤,所发生的民事、刑事纠纷将由公司委托律师进行处理解决。对方所赔偿费用必须上交公司。第十五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住院医疗所发生的费用第一时间从公司的财务中支出。待保险公司理赔过后进行结算。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十七条: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其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公司相关管理条例处理,调解不成的,按照劳动争议的判决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