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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管理制度(12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58

异常管理制度

异常管理制度是一种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预防和应对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和高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异常定义与分类:明确各类异常现象的定义,如生产异常、财务异常、人力资源异常等,并进行详细分类。

2. 异常识别与报告:规定员工如何识别异常情况,以及发现异常后的报告流程和时限。

3. 异常处理机制: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包括临时控制措施、分析原因、制定解决方案、实施纠正行动等。

4. 异常预防策略:通过持续改进、风险评估和培训教育,减少异常发生的可能性。

5. 责任分配与考核:明确各部门和个人在异常管理中的职责,以及对异常处理效果的考核标准。

包括哪些方面

1. 基础制度:设立基本的异常管理规则,如报告流程、审批权限、信息传递等。

2. 应急预案:针对不同类型异常,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快速有效地应对。

3. 监控与分析:建立监控系统,定期分析异常数据,发现潜在问题。

4. 沟通与协调:强化内部沟通,确保各部门间信息畅通,协同处理异常。

5. 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异常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异常识别和处理能力。

6. 审计与评估:定期审计异常管理的执行情况,评估其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重要性

异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企业运营:有效预防和处理异常,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危机,保障企业稳定运行。

2. 提升效率:快速响应异常,减少损失,提升企业的生产和服务效率。

3. 风险管理:通过预防和应对异常,降低企业面临的风险,保护企业的资产安全。

4. 提高员工意识:通过制度引导,增强员工对异常的敏感度和处理能力,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5. 符合法规要求: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异常管理的要求,避免因违规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方案

1. 制定全面的异常管理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涵盖所有关键领域的异常管理政策。

2. 实施异常管理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异常识别和处理的培训,确保人人了解并能执行相关规定。

3. 设立专门的异常管理团队:由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负责异常的识别、分析和处理。

4. 建立信息反馈系统:保证异常信息的及时传递,减少信息延误导致的问题扩大。

5. 定期审查与调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定期审查异常管理制度的有效性,适时进行调整优化。

6. 引入外部专业支持:在必要时,寻求外部咨询或专家意见,提升异常管理的专业水平。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企业能够建立起完善的异常管理制度,有效应对各种可能的异常情况,从而实现企业的持续改进和健康发展。

异常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物业管理手册-突发事件及异常情况处理程序

物业管理手册:突发事件及异常情况处理程序

1、目的

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处理紧急事件,控制事态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辖区内各种紧急事件的处理。

3、职责

3.1监控专员、消防专员、礼兵负责火警、匪警的应急处理。

3.2维修人员负责电梯困人的应急处理。

3.3维修人员负责水管爆裂、煤气泄漏和供电供水设备故障的应急处理。

3.4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各班组应急事件的处理。

4、程序

4.1匪警的处理程序

4.1.1礼兵在执勤中(或接报)遇有公开使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强行掠取集体和私人财物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分子时,要切实履行公共秩序管理职责,迅速制止犯罪。

4.1.2凡持有对讲机的礼兵(除门卫外)在听到求援信号后,应立即前往案发现场,门卫礼兵要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4.1.3若发现犯罪分子作案后逃跑时,一人又制止不了,首先要一边监视,一边尾随并看清人数、犯罪分子身高、衣着、相貌、等明显特征,若使用有交通工具,要记下颜色,车型及交通牌号,迅速向门卫和领导汇报,并及时拨110报警。

4.1.4保护好现场,在公安机关未到达前任何人不准破坏现场,应采取简易方法如:拉绳子、撒白灰或派礼兵小范围警戒。

4.1.5抽出专人配合公安机关访问当事人,对提供的情况要做好记录,对失物要清点数量、特征及物品价值。

4.1.6对犯罪分子逃离现场时遗留下的足迹或做案工具、赃物,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提取,同时指定专人看护。

4.1.7在现场发现有人受伤,要立即通知120或送往就近医院抢救,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和

公司领导及受害人家属。

4.1.8物业服务中心应对所发生的案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领导及公安机关。

4.2 火警处理程序

4.2.1值班礼兵发现火情或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集合携带灭火器材,跑步到达现场,根据火势采取扑灭措施,同时向119和公司领导报告。

4.2.2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派出礼兵对楼梯口、安全出口进行警戒,维持秩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及坏人混入打劫。

4.2.3 所有员工(固定岗除外)听到火警信号后,应主动前往现场,按照领导的分工,各司其职。如现场住户家有人,应本着“先人员,后财产”的原则进行抢救。

4.2.4 抽出专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发生的原因、损失进行调查和清理。

4.2.5物业服务中心结合礼兵部应对发生的火灾原因、损失等情况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公司领导和公安消防部门。

4.3 设施设备突发事故的处理程序

4.3.1 值班人员接到水管爆裂、煤气、暖气泄漏的报告后,迅速通知维修人员赶赴现场抢修,并记录在《维修任务单》。

4.3.2当发生较大的停电事故时,如属管辖区供电事故,值班人员迅速通知维修人员赶赴现场抢修,并记录在《维修任务单》;如属供电局事故,应迅速通知供电局抢修,并向业主做好解释工作。

4.4电梯困人的处理程序

4.4.1当接到电梯困人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人员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险情况发生,并记录在《维修任务单》。

4.4.2人员解困后,维修人员应认真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预防纠正措施。

4.5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对管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引起人员或财产损失的情况时,相关责任区的礼兵应迅速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维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报告相关领导采取进一步措施。

5、具体情况可参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6、相关记录

6.1《维修任务单》jw/jl-7.5.1-5-001

第2篇 公司品质异常反馈管理办法

公司品质异常反馈管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加强产品品质管制,使制造过程中品质异常得以顺利解决,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制定过程中发生的品质异常处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执行。

1.3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异常处理规定

2.1处理流程

(1)由发现异常之单位(一般为制造单位或品管)提出《品质异常反馈单》,并先用口头、电话方式向发生单位与责任单位告知。

(2)由制造单位或品管部提出临时对策。

(3)由责任单位提出改善对策。

(4)由品管部负责对策效果追溯、评估。

(5)由品管部负责对品质异常进行统计、存档和其他管理。

2.2品质异常反馈单

《品质异常反馈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制造命令。

(2)生产产品名称、规格。

(3)客户。

(4)发生时间。

(5)发生场所。

(6)异常情形描述。

(7)不良率。

(8)责任单位。

2.2.2发生异常单位或品管部填写

(1)不良原因分析。

(2)临时对策。

2.2.3责任单位填写

(1)不良原因分析。

(2)改善对策(根本对策)。

2.2.4品管部填写

对策效果追踪。

2.3品质异常处理时效

(1)责任单位应在接获异常反馈单后,于24小时内提出对策,并回馈至发现异常单位及品管部。

(2)确因原因复杂未能于上述期限内完成时,应事先向发现异常单位及品管部说明。

2.4异常原因分类

异常原因分类以及责任单位如下:

(1)技术原因,由开发部、生技部研究对策。

(2)原材料原因,由品管部、采购部、供应部研究对策。

(3)上工程原因,由品管部、上工程制造单位研究对策。

(4)设备原因,由生技部研究对策。

(5)作业原因,由制造单位研究对策。

(6)其他原因,由相关责任单位研究对策。

2.5对策原则

2.5.1临时对策

临时对策以尽快恢复生产,在确保品质的情形下降低损失为原则。

2.5.2根本对策

改善对策(根本对策)以彻底纠正不良,具有巩固和预防之功效为原则。

3.附件

[附件]hc06-1《品质异常反馈单》

第3篇 z公司生产异常管理办法

某公司生产异常管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建立各相关部门对生产异常的责任制度,以减少效率损失,提高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生产过程中异常发生时,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办法处理。

1.3.权责单位

1)总经理室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生产异常报告单

2.1.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生产异常,系指造成制造部门停工或生产进度延迟的情形,由此造成之无效工时,亦可称为异常工时。生产异常一般指下列异常:

1)计划异常

因生产计划临时变更或安排失误等导致的异常。

2)物料异常

因物料供应不及(断料)、物料品质问题等导致的异常。

3)设备异常

因设备、工装不足或故障等原因而导致的异常。

4)品质异常

因制程中出现了品问题而导致的异常,也称制程异常。

5)产品异常

因产品设计或其他技术问题而导致的异常,或我机种异常。

6)水是异常

因水、气、电等导致的异常。

2.2.生产异常报告单内容

发生生产异常,即有异常工时产生,时间在十分钟以上时,应填具《异常报告单》。其内容一般应包含以下项目:

1)生产批号

填具发生异常时正在生产的产品之生产批号或制造命令号。

2)生产产品

填具发生异常时正在生产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3)异常发生单位

填具发生异常之制造单位名称。

4)发生日期

填具发生异常之日期。

5)起讫时间

填具发生异常之起始时间、结束时间。

6)异常描述

填具发生异常之详细状况,尽量用量化的数据或具体的事实来陈述。

7)停工人数、影响度、异常工时

分别填具受异常影响而停工之人员数量,因异常导致时间损失之影响度,并据此计算异常工时。

8)临时对策

由异常发生之部门填具应对异常之临时急措施。

9)填表单位

由异常发生部门经办人员及主管签核。

10)责任单位对策(根本对策)

由责任单位填具对异常之处理对策。

2.3.使用流程

1)异常发生时,发生部门之第一级主管应立即通知生技部或相关责任单位,前来研拟对策加以处理,并报告直属上级。

2)制造部会同生技部、责任单位采取异常之临时应急对策并加以执行,以降低异常的影响。

3)异常排除后,由制造部填具《异常报告单》一式四联,并转责任单位。

4)责任单位填具异常处理之根本对策,以防止异常重复发生并将《异常报告单》之第四联自存,其余三联退生产部。

5)制造部接责任单位之异常报告单后,将第三联自存,并将第一联转财务部,第二联转生管部。

6)财务部保存异常报告单,作为向责任厂商索赔之依据,及制造费用统计之凭证。

7)生管部保存异常报告单,作为生产进度管制控制点,并为生产计划之调度提供参考。

8)生管部应对责任单位之根本对策的执行结果进行追踪。

3.相关规定

3.1.异常工时计算规定

1)当所发生异常,导致生产现场部分或全部人员完全停工等待时,异常工时之影响度以100%计算(或可依据不同之状况规定影响度)。

2)当所发生之异常,导致生产现场需增加人力投入排除异常现象(采取临时对策)时,异常工时之影响度以实际增加投入的工时为准。

3)当所发生之异常,导致发生现场作业速度放慢(可能同时也增加人力投入)时,异常工时之影响度以实际影响比例计算。

4)异常损失工时十分钟时,只作口头报告或填入《生产日报表》,不另行填具《异常报告单》。

3.2.各部门责任的判定

3.2.1.开发部队责任

1)未及时确认零件样品。

2)设计错误或疏忽。

3)设计延迟。

4)设计临时变更。

5)设计资料未及时完成。

6)其他因设计开发原因导致之异常。

3.2.2.生管部责任

1)生产计划日程安排错误。

2)临时变换生产安排。

3)物料进货计划错误造成物料断料而停工。

4)生产计划变更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5)未发制造命令。

6)其他因生产安排、物料计划而导致之异常。

3.2.3.采购部责任

1)采购下单太迟,导致断料。

2)进料不全导致缺料。

3)进料品质不合格。

4)厂商未进货或进错物料。

5)未下单采购。

6)其他因采购业务疏忽所致之异常。

3.2.4.资材部责任

1)料账错误。

2)备料不全。

3)物料查找时间太长。

4)未及时点收厂商进料。

5)物料发入错误。

6)其他因仓储工作疏忽所致之异常。

3.2.5.制造部责任

1)工作安排不当,造成零件损坏。

2)操作设备仪器不当,造成故障。

3)作业未标准执行,造成之异常。

4)效率低下,前制程生产不及造成后制程停工。

5)流程安排不顺畅,造成停工。

6)其他因制造部工作疏忽所致之异常。

3.2.6.生技部责任

1)工艺流程或作业标准不合理。

2)技术变更失误。

3)设备保养不力。

4)设备故障后未及时修复。

5)工装夹具设计不合理。

6)其他因生技部工作疏忽所致之异常。

3.2.7.品管部责任

1)检验标准、规范错误。

2)进料检验合格,但实际上不良率明显超过aql标准。

3)进料检验延迟。

4)上工程品管检验合格之物料在下工程出现较高不良。

5)制程品管未及时发现品质异常(如代用错误、未依规定作业等等)。

6)其他因品管工作疏忽所致之异常。

3.2.8.业务部责任

1)紧急插单所致。

2)客户订单变更(含取消)未及时通知。

3)订单重复发布、漏发布或发布错误。

4)客户特殊要求未事先及时通知。

5)船期变更未及时说明。

6)其他因业务工作疏忽所致之异常。

3.2.9.供应商责任

供应商所致之责任除考核采购部、品管部等内部责任外,对厂商也应酌情予以索赔。

1)交货延迟。

2)进货品质严重不记。

3)数量不符。

4)送错物料。

5)其他因供应商原因所致之异常。

3.2.10.其他责任

1)特殊个案依具体情况,划分责任。

2)有两个以上部门责任所致之异常,依责任主次划分责任。

3.3.责任处理规定

1)公司内部责任单位因作业疏忽而导致之异常,列入该部门工作考核,责任人员依公司奖惩规定予以处理。

2)供应厂商之责任除考核采购部门或相关内部责任部门外,列入供应厂商评鉴,必要时应依损失工时向厂商索赔。

3)损失索赔金额的计算:

损失金额=公司上年度平均制费率_损失工时

4)生管部、制造部均应对异常工时作统计分析,于每月经营会议时提出分析说明,以检讨改进。

生产异常报告单

生产批号生产产品异常发生单位

发生日期起讫时间自时 分至时 分

异常描述异常数量

停工人数影响度异常工时

紧急对策

填表单位主管: 审核: 填表:

责任单位分析对策

责任单位主管:审核: 填表:

第4篇 生产异常管理规定范本

生产异常管理规定

一、定义:

本标准所指的生产异常事件是指造成生产部门停工或生产进度延迟的事件,由此造成的无效工时,亦可称为异常工时。生产异常一般指下列异常:

1、计划异常

因计划临时变更或安排失误导致的生产异常

2、物料异常

因物料供应不及时(断料)、物料品质问题等导致的生产异常

3、设备异常

因设备、工装不足或故障等原因导致的生产异常

4、品质异常

因制程过程中出现了品质问题而导致的生产异常

5、产品异常

因产品设计或其他技术问题而导致的生产异常

6、电气异常

因电、气等导致的生产异常

二、生产异常报告单内容

发生生产异常,即有异常工时产生,时间在10分钟以上时,应填写《异常报告单》。其内容一般应包含一下项目:

1、生产批号

填具发生异常时正在生产的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制令号。

2、生产产品

填具发生异常时正在生产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3、异常的发生单位

填具发生异常的制造单位名称

4、发生日期

填具发生异常的日期

5、起止时间

填具发生异常的起始时间、结束时间

6、异常描述

填具异常发生的详细状况,尽量用量化的数据或具体的事实来陈述

7、停工人数、影响度、异常工时

分别填具受异常影响而停工的人数、因异常而导致时间损失的影响度

8、临时对策

有异常发生的部门填具应对异常的临时应急措施

9、填表单位

由异常发生的部门经办人员或主管填写

10、责任单位对策(根本对策)

由责任单位填异常的处理对策

三、使用流程

1、异常发生时,发现异常的部门主管应立即通知技术部门或相关责任单位,前来研究对策,加以处理,并报告直属上级。

2、生产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责任单位采取异常的临时应急对策并加以执行,以降低异常带来的影响。

3、异常排除后,由生产部门填写《异常报告单》并转给责任单位。

4、责任单位填具异常处理的根本对策,以防止异常的重复发生,并将《异常单》反馈生产部。

5、生产部接单后,将一联复印给财务部

6、财务部保存异常报告单,作为向厂商索赔的依据及制造费用的会计凭证

7、主管部门保存异常报告单,作为生产进度控制点,并为生产计划提供参考依据

8、生产部应对责任单位的根本对策的执行结果进行跟踪。

四、相关规定

1、异常工时计算规定

1)、当所发生异常导致生产现场部分或全部人员完全停工等待时,异常工时的影响度以100%计算(或可依据不同的状况规定影响度)

2)、当所发生的异常导致生产现场需要增加人力投入排除异常现象(采取临时对策)时,异常工时的影响度以实际增加投入的工时为准。

3)、当所发生的异常导致生产现场作业速度放慢(可能同时增加人力投入)时,异常影响度以实际影响比例计算

4)、异常损失工时不足10分钟时,只作口头报告或填入《生产日报表》分析原因,不另行填《异常报告单》

2、各部门责任的判定

1)、开发部

(1)未及时确认零件样品

(2)设计错误或疏忽

(3)设计的延迟

(4)设计临时变更

(5)设计资料未及时完成

(6)设计需要修改,设计人员未得到相关负责人的确认就安排生产

(7)其他因设计开发原因导致的异常

2)、生产部责任

(1)生产计划日程安排错误

(2)临时变换生产安排

(3)物料进货计划错误造成物料断料而停工

(4)生产计划变更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5)未发制造命令

(6)其他因生产安排、物料计划而导致的异常

3)、采购部责任

(1)采购下单太迟导致断料

(2)进料不全导致缺料

(3)进料品质不合格

(4)厂商未进货或进错货

(5)未下采购订单

(6)虚报到货消息

(7)其他因采购业务疏忽所导致的异常

4)、仓储科责任

(1)料帐错误

(2)备料不全

(3)物料查找时间太长

(4)物料发放错误

(5)未及时对厂商来料入仓、登帐处理

(6)其他原因因仓储工作疏忽所导致的异常

5)、生产车间责任

(1)工作安排不当造成零件损坏

(2)操作设备仪器操作不当造成故障

(3)作业未依标准执行造成的异常

(4)效率低下的前制程造成后制程停工

(5)流程安排不顺畅造成停工

(6)设备保养不力

(7)他原因工作疏忽所导致的异常

6)、技术部责任

(1)工艺流程或作业标准不合理

(2)技术变更失误

(3)其他原因工作疏忽所导致的异常

7)、品质部责任

(1)检验标准、规范错误

(2)进料检验合格,而实际上不良率超过合同约定标准

(3)进料检验延迟

(4)上工程品管检验合格的物料在下工程发现较高不良。

(5)制程品管未及时发现品质异常

(6)其他因工作疏忽导致的异常

8)、销售部责任

(1)紧急插单

(2)接单后未及时下单

(3)客户订单变更(含取消)未及时通知

>(4)订单重复发布、漏发或发布错误

(5)客户特殊要求未事先通知

(6)交期变更未及时通知

(7)其他因工作疏忽所导致的异常

9)、供应商责任

供应商所导致的责任除考核采购部、品质部、计划科等责任部门外,对厂商也应酌情予以索赔

(1)交货延期

(2)进货品质严重不良

(3)数量不符

(4)送错物料

(5)其他因供应商原因所致的异常

10)、其他责任

(1)特殊情况依具体情况划分责任

(2)有两个以上部门责任所致的异常依责任主次划分责任

3、责任处理规定

1)、公司内部责任单位因作业疏忽而导致的异常,列入该部门工作考核,责任人员依公司奖惩规定予以处理。

2)、供应厂商的责任除考核采购部门或相关内部责任部门外,列入供应商厂商评鉴,必要时应依损失工时向厂商索赔。

3)、损失索赔金额的计算:损失金额=公司上年度平均制造费率_损失工时

第5篇 防止石膏品质异常管理技术措施要求

我厂脱硫系统设计石膏含水率为10%左右,碳酸钙含量<3%,亚硫酸钙含量<1%。为保证燃用高硫煤时,石膏品质,尤其是含水率满足要求,特制订如下管理技术措施。

1.燃煤掺配管理

每日所配煤种分为两部分:(1)一部分掺配中旗煤和上能煤,硫份达到1.5-1.6之间,(2)一部分掺配上能煤,硫份在1.1左右。低谷段全部用(1)种煤,高峰段两台磨煤机上(1)种煤,三台磨煤机上(2)种煤,保证高峰段硫不超1.3,同时可以调节给煤机煤量来改变原烟气含硫量。

2.运行调整管理

如石膏脱水正常,落地后能保持堆状,不影响拉运,则按以下运行参数调整。

2.1真空皮带脱水机转速维持在60%-75%之间。

2.2石膏饼厚度15毫米以上。

2.3石膏浆液旋流子全部投入运行,调整旋流站压力为130-150千帕。

2.4控制石膏浆液浓度≤15%-20%(对应密度1110 g/cm3-1140g/cm3)。

2.5监测石膏排出泵电流≥90-100安培,否则应进行管道反冲洗,检查旋流子压力是否存在偏低、堵塞问题。

2.6保持事故浆液罐空罐状态,必要时暂时将吸收塔浆液切至事故浆液罐,以降低吸收塔浆液浓度。

2.7每日8:00-20:00保证溢流废水阀门全开排放废水。

2.8监测浓浆泵电流双泵运行不低于14安培,单泵运行电流不低于16安培,否则应进行反冲洗,甚至检查泵体。

2.9真空皮带机供浆门保持全开。

2.10吸收塔液位保持12.0-12.5米,以保证氧化效果。

2.11设备正常运行工况,应控制吸收塔浆液浓度在12-16%之间。

2.12正常运行时,保证事故浆液罐空罐,向罐内排放浆液必须请示运行部同意。

2.13一二级脱水设备的监控与调整

2.13.1注意观察石膏脱水情况,发现石膏浆液脱水效果较差时,立即汇报主操,进行调整。调整思路:首先,保持进浆门开度不变,通过调整皮带机转速,以调整石膏饼厚度,观察脱水效果。如无效,保持皮带机转速不变(皮带机转速一般控制在60-75%之间),调整进浆门开度,观察脱水效果。如仍无效,则应同时减少进浆门开度、皮带机转速,观察脱水效果。

2.13.2检查气液分离器负压,压力为-60kpa~-70kpa。如负压不足,应对系统查漏;如负压太高,可能是石膏浆液caco3、caso3含量过高或结晶效果不好,或滤布被堵塞,应检查石膏脱水效果。如石膏浆液caso3含量过高,应考虑暂停脱水系统,待石膏浆液caso3含量达到要求后再启动。脱水机滤布冲洗效果不好,污染严重,或滤布老化,此情况表现脱水系统负压高。应检查各滤布冲洗喷嘴情况,保证滤布冲洗效果,如滤布老化应考虑更换。

2.13.3石膏漩流器压力不正常,或部分漩流子溢流口堵塞,造成漩流器底流密度低。应检查漩流器压力,并保证各运行的漩流子溢流、底流均正常出料。

2.13.4石膏浆液caso3含量过高。应检查氧化空气系统运行情况,并考虑暂停脱水系统,待石膏浆液caso3含量达到要求后再启动。

2.13.5注意检查皮带跑偏、驱动轴承、辊轴承运行情况;注意检查滤布冲洗水喷嘴堵塞情况,堵塞数量超过正常时,应组织清理。

2.13.6脱水机每次停运前必须将滤布、皮带彻底冲洗干净后方可停运,为下次启动作好准备。

2.13.7定期进行ph计、密度计标定冲洗工作,以保证数据真实可靠性。

2.13.8一级旋流站沉砂咀口径磨损量增加超过设计值10%,应及时调整更换磨损的沉砂嘴,以提高底流含固量。

2.13.9检查真空皮带机真空盒及其密封水、皮带及其润滑水、真空泵相关管道、滤布冲洗水箱液位,使真空达到设计值。

3.石膏脱水系统退出运行时应采取措施

因脱水系统设备退出运行,导致吸收塔浆液浓度高至20%(对应密度1140 g/cm3)时,汇报专业管理人员、运行部,并采取如下措施。

3.1适当减少石灰石供浆量,但保证出口二年氧化硫浓度≤350mg/nm。

3.2将吸收塔浆液切至事故浆液罐,以便置换浆液。

3.3置换浆液过程,中保证吸收塔液位的方法

3.3.1全开氧化风喷嘴减温水阀门。

3.3.2开启浆液循环泵、石膏排出泵反冲洗门。

3.3.3通过石膏浆液旋流站浆液分配器至吸收塔管道的冲洗水提供。

3.3.4启动过滤水泵,水源由工艺水至过滤水坑补水管提供。

3.3.5请示专业同意后,增加一次除雾器冲洗。

为节电,优先考虑使用管道泵体冲洗门进行补水。

4.吸收塔浆液品质劣化的预防与控制(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4000mg/nm)

如石膏品质有异常趋势时,除加强调整外,可采取如下措施。

4.1在保证脱硫不超排和吸收塔ph值在正常范围情况下,尽量减少供浆量。

4.2在机组低负荷时,加强脱水,尽量把浆液密度降低至低限(<1110kg/m3)

4.3脱硫任何工况下石膏浆液密度不超过高限值。

4.4在脱水出现效果差时,分析是否因粉尘污染、脱硫剂品质变差、入口so2浓度持续超标等外在因素影响,根据源头原因有联系、处理,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4.4.1保持三台循泵运行,以减少给浆量。

4.4.2安排判断某个塔石膏脱水效果较好,投运两台脱水机对单塔脱水,降低塔内密度;脱水效果差的吸收塔,暂将浆液排至事故罐,并适时回收至脱水效果较好的吸收塔。

4.5加强废水连续排放。

4.6因设备故障造成两台循泵长期运行、脱水机不备用或入口so2浓度持续超标时,吸收塔给浆量应不得长时问超量供浆,尽快联系解决设备或煤质问题,若申请后允许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脱硫率运行。必要时提前采取适量外排浆措施(如倒桨至事故浆液箱)。

第6篇 电梯异常情况处置管理规范

电梯异常情况处置管理

当电梯工作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司梯人员和乘梯人员都要冷静,保持清醒的头脑,以便寻求比较安全的解决方案。

1、发生火灾时的处置:

1)、当楼层发生火灾时,电梯的机房值班人员应立即设法按动“消防开关”,使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电梯运行到基站后,疏导乘客迅速离开轿箱。电话通知工程部并拨打119电话。

2)、井道或轿箱内失火时,司机应立即停梯并疏导乘客离开,切断电源后用干粉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灭火。同时,电话通知工程部。若火势较猛就应拨打119,以便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电梯遭到水侵的处置:

电梯的坑道遭水侵,应将电梯停在二层以上,然后断开电源总开关并立即组织人员堵水源,水源堵住后进行除湿处理,如热风吹干。试梯正常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7篇 瓦斯异常区管理制度范本

1、从掘进的局部通风设计入手,实行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切换,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闭锁;使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和大直径导风筒供风,实行局部通风机开停遥控监管;加大对局部 通风的管理力度。

2、在掘进工作面安装瓦斯断电仪;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蹲点检查瓦斯;煤与半煤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内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并正常使用,突出抓好掘进工作面“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装置的安装和正常使用,坚决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

3、对瓦斯涌出异常的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要预先构筑挡风帘、安装抽排风机,把采空区的瓦斯稀释、排放或者引导排放到采区回风道。

4、对采掘工作面合理配风,加强对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确保工作面的有效供风量,以瓦斯异常区治理为重点,严格落实瓦斯治理措施,坚决消灭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5、强化通风巷道的维修工作。特别是-560m胶带机运输石门、皮带上山的维护,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消除通风系统梗阻区域,确保矿井总风量满足生产要求。

6、认真做好采空区的封闭的喷浆堵漏工作,消灭敞口盲巷的存在,坚决杜绝瓦斯窒息事故的发生。

第8篇 瓦斯异常区管理制度范本

一、通风方面

1、加强异常区通风设施的施工、维修质量,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严禁不合理通风,避免串联风。

2、采掘工作面风量满足规程的规定,局部通风采用双局扇,双电源做到自动切换自动分风,严禁风机喝循环。

3、风筒吊挂做到平、直、稳、无破口,风筒出口到迎头距离不得大于4米,确保迎头风量将瓦斯浓度稀释在1以下。炮掘工作面备用风筒不得少于2节,机掘工作面备用风筒不得少于3节。

4、局扇由施工单位设专人看管,确保风机正常运转,严禁停风。否则在门口设置栅栏、警标,严禁人员入内,待气体排放后方可进入,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扇。

5、由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随时检查巷道、迎头及炮眼内气体,若迎头(巷道内)瓦斯浓度超过1%,严禁放炮;超过1.5%,严禁作业,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揭示警标,并向矿调度、通防调度汇报。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米,若瓦斯浓度超过1.5%,立即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严格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及班中汇报制度,瓦斯检查员每班检查三次并及时向矿调度、科调度及队汇报。严格瓦斯管理,出现空班漏检按严重“三违”论处。

6、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复电开动机器。

7、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如果瓦斯浓度超过1%,必须制定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只有经过瓦斯检查,证实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是,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一切电气设备的供电。

二、综合防尘

1、距炮掘工作面20米范围内安装远程喷雾,实行放炮自动喷雾,要求雾化好,能封锁巷道全断面,距迎头50米范围内安设净化水幕,并确保正常使用,雾化效果好。

2、扒装自动洒水。在扒装过程中边扒边洒水。

3、机掘工作面必须使用除尘风机。

4、各转载点喷雾齐全,雾化好,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5、放炮使用水炮泥。

6、放炮前后对距工作面30米范围内巷道周边进行冲洗。

7、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喷雾完好,无堵塞,水压符合要求,雾化程度高。

8、锚喷必须采用潮料喷浆。迎头100米以内由放工单位负责冲尘,坚决杜绝积尘的存在。

9、各类防尘设施由使用单位管理,人为损坏,按价赔偿。

三、安全监测

1、掘进迎头安设瓦斯自动报警装置,设定1%为报警点,1.5%为断电点。

2、局扇安设开停传感器。

3、主要风门安设语言报警装置。

4、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迎头悬挂便携仪,悬挂位置:迎头1米左右,顶板下0.2米。

5、确保光瓦、数瓦以及其它仪器的维修质量。严格不合格仪器带入井下。

6、监测仪器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维修,对破坏的仪器,由责任单位按原价赔偿。

四、机电运输

1、局部通风机采用双局扇、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

2、局部通风机实行“三专两闭锁”。

3、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并每检查一次防爆性能,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

五、其它

1、炮掘工作面在放炮过程中必须做到:湿式打眼(孔),所有不装药的眼(孔)在放炮前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满填实,严禁留有空隙炮使用水炮泥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不充填炮眼(孔),严格放炮。

2、机掘中必须做到:综掘机内外喷雾使用安好,严禁综掘机割岩,防止产生火花。

3、确保皮带运输系统安好,防止皮带磨擦起火。

4、随意破坏风带给予违章登记处理。

5、不经允许,随意破坏密闭,罚责任单位。

6、瓦斯检查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撤出人员,并向矿调度汇报。

第9篇 安全异常信息快速反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刻吸取长虹公司“3.2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规范矿井“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和处置工作,形成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工作机制,实现“安全异常信息”超前预警、超前处置,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汇报和处置的“安全异常信息”主要是指:矿井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异常信息”,包括机电运输专业、一通三防及防突专业、地测防治水专业、采煤专业、开掘专业等五类信息;外部供电、通讯、供水等方面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安全异常信息”;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极端天气、地震等方面的“安全异常信息”。

第三条 提升理念。“安全异常信息”是事故预兆,是停产撤人的命令,“安全异常信息”不汇报,汇报不处置,或既不汇报又不处置就是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处理。“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要及时、准确和完整,处置要安全快速有效。

第四条 调度室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安全异常信息”的收集、撤人、汇报、处置、建档、跟踪、销号七个环节的工作,在调度室建立“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调度室负责“安全异常信息”的收集、汇报、处置、建档等工作,业务保安科室负责“安全异常信息”的跟踪落实、整改销号等工作。矿井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矿井“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和处置工作负责。

第五条 完善矿井“安全异常信息”处置技术、机构、队伍、资金、装备方面的保障工作和“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矿井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工作管理和提供有关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及处置工作管理和提供有关保障负责。

第六条 调度室是“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和处置的指挥中心,对所登记的“安全异常信息”要求做到实时调度。各业务保安科室是“安全异常信息”处置的技术指导部门。并负责“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的建立、管理,跟踪处置,直至安全异常状况消除。

第二章 “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

第七条 “安全异常信息”要如实汇报,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

第八条 “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内容

(一)机电运输专业(详见附表1)

1.矿井及重要负荷单回路供电。

2.主、副井及乘人系统运行异常。

3.大型固定设备技术测定及探伤等有(存在)重大缺陷。

4.主要通风机故障单机运转。

5.矿井主排水系统故障不能担负正常涌水量。

6.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二)一通三防及防突专业(详见附表2)

1.采掘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煤与瓦斯突出及冲击地压预兆,包括中度以上喷孔、响煤炮或其它明显预兆。

2.钻探期间发现地质构造。

3.瓦斯高值或超限。

4.一氧化碳超标(放炮除外)。

5.监测监控系统异常,包括:(1)井上主要通风机或井下局部通风机监测显示停风;(2)风门开停传感器监测显示敞开;(3)矿井监控系统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4)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的。

6.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三)地测防治水专业(详见附表3)

1.矿井涌水量达到预警水量(矿井排水系统联合试运的正常排水量)。

2.暴雨天气,可能发生洪水淹井。

3.探水钻孔阀门损毁,涌水难以控制。

4.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

5.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四)采煤专业(详见附表4)

以下情况同时出现2处及以上的,必须上报:

1.工作面掉顶严重,冒落高度超过0.5m、连续长度超过5m。

2.工作面切顶严重,台阶下沉超过0.5m、连续长度超过5m。

3.采面煤壁严重片帮,深度超过1.5m、连续长度超过5m。

4.工作面支架连续5架严重钻底或挤架。

5.工作面两端头老塘侧局部悬顶面积大(面积大于2m×5m)。

6.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五)开掘专业(详见附表5)

1.开掘工作面在一个生产班内顶板连续发出响声。

2.顶板离层明显,出现裂缝、顶板掉渣。

3.巷道压力增大片帮严重。

4.支架变形严重甚至断裂。

5.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

6.危及安全的其它“安全异常信息”。

第三章 “安全异常信息”的处置

第九条 矿井“安全异常信息”的处置

(一)当矿井生产过程中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异常信息”时,现场管理人员(带班领导、跟班干部、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等,必须第一时间发出停止作业、撤人的命令,指挥现场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二)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生产现场或其它“安全异常信息”的汇报后,须在20分钟内用电话分别向矿井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公司调度室、集团总调度室(电话:0375-2724146)、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调度)(电话:0375-3579000、3579331)、安监局禹州监察处汇报,同时须按照矿井值班领导的指示,立即通知受到安全威胁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之后须在30分钟内把“安全异常信息”填写到相应的“安全异常信息”汇报表(详见附表)中,并通过集团oa办公系统发送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调度)。

(三)由矿井值班领导立即组织调度、安监、业务科室等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收集“安全异常信息”第一手资料,矿井带班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对“安全异常信息”的处置进行指导和指挥,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牵头完善相关处置措施,矿井分管副职牵头组织对“安全异常信息”进行处置,业务保安科室负责牵头建立跟踪工作机制,实时督导“安全异常信息”的处置,直至安全异常状况消除。

第四章 考核

第十条

(一)作业现场发现“安全异常信息”后,现场管理人员(带班领导、跟班干部、班组长)、现场安检员、瓦检员等未在第一时间向调度室汇报的,对上述人员罚款500元。

(二)调度室接到“安全异常信息”汇报后,应在20分钟内向矿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公司调度室、集团总调度室、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调度)、安监局禹州监察处汇报,之后须在30分钟内把“安全异常信息”填写到相应的“安全异常信息”汇报表中,并通过集团oa办公系统发送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调度),逾时不报的对调度当班值班人员罚款500元。

(三)矿井调度室及业务保安科室未建立“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的或“安全异常信息”闭合管理台账未及时建档、整改销号的,未及时建档的,对调度室负责人罚款500元,未做到跟踪闭合管理的,对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罚款500元。

(四)“安全异常信息”瞒报的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罚款500元,汇报不处置,对调度室当班值班人员罚款500元,对调度室负责人罚款500元。

(五)“安全异常信息”处置期间因技术、机构、队伍、资金、装备保障不到位造成处置不及时或不能有效处置“安全异常信息”的,对相应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六)监测监控系统出现高值后监控上传中断,按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有关注释

中度喷孔:钻进过程中连续喷孔,停钻后持续1-2分钟,喷出颗粒直径3毫米,钻屑明显增多,抛出距离1-2米,工作面里探绝对值增加0.3%以内。

严重喷孔:停钻后连续喷孔超过2分钟,且带出大量钻屑;抛出距离大于2米或伴有煤炮声;工作面里探绝对值增加0.3%以上。(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即判断为严重喷孔)。

中度煤炮:声音较大,间歇性明显(时间间隔大于1分钟),有震感,有掉渣、扬尘现象。

严重煤炮:声音巨响、相邻区段多处地点均能听到;响声连续;震感明显;伴有大量扬尘。(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即判断为严重煤炮)。

有声预兆:煤层发出劈裂声、闷雷声、机枪声、响煤炮、以及气体穿过含水裂缝时的吱吱声等。声音由远到近,由小到大,有短暂的,有连续的,时间间隔长短不一致。煤壁发生震动和冲击,顶板来压,支架发出折裂声。

无声预兆: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煤壁被挤压,片帮掉渣,顶板下沿或底板鼓起;煤层层理紊乱、煤暗淡无光泽、煤质变软;瓦斯忽大忽小,煤壁发凉,打钻时有顶钻、卡钻、喷瓦斯等现象。

煤厚发生变化:增厚、变薄、尖灭、变软。

瓦斯高值:正常作业情况下瓦斯增幅50%以上即为瓦斯高值。

瓦斯超限:无论任何条件下瓦斯浓度达到1%即为瓦斯超限。

一氧化碳超标:除矿上建立台帐管理的一氧化碳区域和放炮引起的一氧化碳超标外,其它地点一氧化碳超标都必须立即汇报。

主要通风机停运: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主要通风机停运都必须立即汇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各专业“安全异常信息”汇报表

第10篇 设备限额与机组异常情况管理标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限额与机组异常情况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限额与机组异常情况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原能源部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原水利电力部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国家电力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国家电力公司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浙江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3 管理职能

设备管理部是公司设备限额和机组异常情况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设备限额和机组异常情况管理的检查与考核。发电部、燃料部负责发电设备限额及机组异常情况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设备限额管理

4.1.1 设备限额管理的内容

4.1.1.1 设备运行参数变动的允许范围以及允许的变动速率。

4.1.1.2 设备异常运行时相应参数的报警值、自动跳闸或紧急停运值。

4.1.1.3 备用设备自动投用、停止的相关参数定值。

4.1.1.4 设备运行参数超限额或异常运行允许的持续时间和累积时间。

4.1.2 设备限额编制的依据

4.1.2.1 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联锁保护定值。

4.1.2.2 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使用说明书和设备运行曲线。

4.1.2.3 制造商的有关联系单。

4.1.2.4 设备调试报告。

4.1.2.5 设备技术改造或异动执行报告。

4.1.2.6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4.1.2.7 国内外同类型发电设备的运行经验。

4.1.3 设备限额的确定和管理职责

4.1.3.1 设备限额,由发电部、燃料部负责编制,设备管理部负责审核,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1.3.2 设备限额与现场生产实际不相适应而需更改时,应由相应的运行专工提出书面更改意见,说明更改的原因和技术依据,经设备管理部审核,报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助理)批准后执行。

4.1.3.3 设备限额更改后,应由运行专工负责对相应的运行规程和图纸资料修改,并联系、督促相应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定值修改。修改后的定值应及时公布和存档,同时将相应规程和图纸资料的修改情况,向有关人员交代清楚。

4.1.3.4 设备限额每年核对一次,发现不符合时应及时更改。

4.1.3.5 在集控室、煤控室、灰控室、化控室应有相应专业的设备限额标准本,值长处应有公司所有生产设备的限额标准本。

4.1.3.6 各控制室应设有设备参数超限额的专门记录台帐。

4.1.3.7 各控制室的生产过程监控计算机,应具备各运行参数的超限报警、记忆、超限时间记录以及相应的打印功能。

4.1.3.8 当运行设备参数发生超限报警时,运行人员应按运行规程的规定迅速处理,并做好超限记录。

4.2 机组异常情况管理

4.2.1 当机组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根据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保人身、保电网、保主设备安全的原则进行处理。当值值长、单元长或煤控班长应作出必要的指示,各岗位运行人员互相配合,尽快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害,尽可能保持设备继续运行。事故的处理情况应及时逐级汇报。

4.2.2 在事故处理中,各级运行岗位的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迅速而正确地按运行规程的规定自行处理,事后立即向上级汇报。

4.2.3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接班过程中而交接班的签名手续尚未完成时,应立即停止交接班。交班的全体运行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处理事故,接班的全体运行人员应在交班值长、单元长或煤控班长指挥下协助处理事故,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由交接双方值长或煤控班长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交接班。

4.2.4 发生事故时,发电部或燃料部领导、运行专工应赶赴现场协助值长或煤控班长处理事故,对各岗位运行人员作出必要的指令,但所发指令不得与值长、单元长或煤控班长的命令相抵触。若要改变运行方式,应同值长、单元长或煤控班长协商,由值长、单元长或煤控班长向运行人员发令操作。

4.2.5 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未经调查,不得任意变动(抢救受伤者例外),需要立即抢修时,必须经公司安全监察部、设备管理部同意,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2.6 事故处理完毕后,当值运行人员应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交接班簿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下班后,当值值长或煤控班长和部门安全员,应立即召集当值人员尽快整理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对事故的发生、扩大及处理的全过程进行分析,并写出书面报告。

4.2.7 事故发生的有关原始记录,如操作报警记录打印件、流量、水位、压力、温度、振动等记录,未经安全监察部、设备管理部或部门安全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便取走,更不得涂改。如需作必要的标记(如发生时间及其它记号时)必须有当值值长、单元长、煤控班长或部门安全员在场并同意。

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设备管理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11篇 未遂异常调查统计管理标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遂、异常调查统计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遂、异常调查统计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浙江省电力公司发电厂二类障碍调查统计细则

3 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发电生产中未遂、异常调查统计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对未遂、异常情况的调查、统计、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对未遂、异常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不得隐瞒任何事实真相。

4.2标准中未明确提及到的其它不安全事件,公司安全监察部和部门领导有权认定为未遂或异常。

4.3未遂是指人员过失,操作错误或违反规程制度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可能造成事故者。未遂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恶性未遂、未遂。

4.3.1恶性未遂指一旦发生即可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事故。

4.3.2未遂指一旦发生即可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4.4异常是指人员过失,操作错误、违反规程制度等造成设备故障、损坏或误停、误开等,但未构成障碍或事故。

4.5发电部、设备维护部、燃料部等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差错管理细则,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4.6本标准在贯彻执行中,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4.7凡发生以下情况,按恶性未遂统计。

4.7.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触电或高压电电击,经他人协助脱险或瞬时失去知觉后脱离电源未造成后果者。

4.7.2误入带电设备间隔(仓位),被他人发现阻止,未造成后果者。

4.7.3在停役检修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发现带有电压,或由于电源隔离安全措施不完善,在装设接地线时,验有电压。

4.7.4电动工器具由于接地(保护)线错误(如相线、零线、地线接错)、绝缘不良等,在使用时发生触电,情节较严重者。

4.7.5检修工作未终结,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有关手续,即进行送电操作未造成后果者。

4.7.6 遭高压感应电电击,情节严重者。

4.7.7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进行冒险作业,险些造成高空坠落。

4.7.8高处作业未做安全措施或措施不当,1公斤及以上重物或锋利器具从2米及以上高处落下,以及其他情节较严重的高处落物。

4.7.9工作人员从1.5米以上高处坠落,未造成伤害者。

4.7.10使用不合格或未经定期检验的安全带、安全绳、腰带等安全用具,工作中发生断裂等,未造成伤害者。

4.7.11人员在吊杆、吊物下停留或行走,以及在设有起重警戒区域内强行通过,情节较严重者。

4.7.12未设置明显警戒,又未派专人看守,在有可能行人的区域内抛掷工具、杂物、材料等,情节较严重者。

4.7.13高处作业虽使用了安全带,但发生高处摔跌悬挂,情节较严重者。

4.7.14超铭牌起吊物件时,造成机具部分损伤或钢丝绳断股,情节较严重者。

4.7.15起吊重物时,发生扒杆翻倒或断裂,以及工具破碎、绳索断裂,致使物件下落,情节较严重,未造成后果者。

4.7.16未按规定使用砂轮、切割机、角向磨光机等,造成碎片飞出,未造成伤害者。

4.7.17未按规定做好防止机械等转动的安全措施,而在转动部件上或转动的设备上进行工作。

4.7.18转动设备未按规定装设防护装置或装后任意拆除防护装置,未造成后果。

4.7.19工作服、辫子、长发等被转动部件绞住,未造成伤害者。

4.7.20钻床钻较大物件时,发生物件(10kg以上)落地,或工作台上重物(100kg以上)落地,未造成伤害者。

4.7.21机床在工作时,物件飞出,未造成伤害者。

4.7.22电锯、电刨工作时,物件飞出或锯条、锯片断裂飞出,未造成后果者。

4.7.23跨越运行中的输煤皮带或在停止运行的输煤皮带上工作时,皮带突然启动,未造成后果者。

4.7.24使用榔头、斧头时手柄脱出,断裂或榔头、斧头飞出,未造成伤害者。

4.7.25凿脆性物件时,碎片飞出,险些造成伤害者。

4.7.26未正确使用撬棒,撬棒反打,情节较严重者。

4.7.27由于人员过失或设备异常,造成酸、碱等化学品溢出,未造成伤害者。

4.7.28工作中吸进毒物(如油柒、苯、汽油、金属气体、有毒气体),发生昏厥或身体异常者。

4.7.29工作中不慎落水,性质严重者。

4.7.30擅自对高温承压部件进行拆、装、焊接等工作,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者。

4.7.31氧气乙炔瓶口起火或瓶爆破,未造成伤害者。

4.7.32暖气设备、生活容器爆破,未造成伤害者。

4.7.33由于操作不当或其他人员过失,引起阀门或管道损坏,汽水喷出,未造成伤害者。

4.7.34检修设备,因人员过失而未装闷头或设备、管道内剩余汽水未放尽,致使汽水喷出,未造成伤害者。

4.7.35热力系统设备检修时,未按规定做好安全隔离措施或误操作将汽水送至检修工作地点,未造成伤害者。

4.7.36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擅自进行动火工作者。

4.7.37由于驾驶不当,造成机动车辆倾翻、碰撞,未造成伤害或车辆严重损坏。

4.7.38机动车在驾驶中发生方向盘、刹车机构失灵或轮胎飞出,情节严重者。

4.7.39擅自开机动车或私开执照规定外的车辆或让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后果者。

4.8凡发生以下情况,按未遂统计。

4.8.1工具误碰邻近低压带电部位,发生弧光,无后果者。

4.8.2未与运行人员联系或工作尚未终结,擅自拆除电气设备安全措施,威胁人身安全者。

4.8.3在停役的电气设备上装接地线时,位置按错,不能可靠防止突然来电的,被他人发现者。

4.8.4电气设备复役送电后,“由此上下”,“在此工作”等标示牌遗忘收回,被他人发现者。

4.8.5未按规定做好电气设备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遗留,即进行办理开工手续,未造成后果者。

4.8.6未办理工作票手续,擅自进行设备的试验和检修等工作。

4.8.7在高压设备上工作,由于安全措施不周,挂牌错误以及其他违反安全规定等,对人员造成威胁者。

4.8.8在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在12v以上照明和24v及以上电气工器具无安全措施,情节严重者。

4.8.9非电气专业人员擅自拆装带电的电气设备或接拆临时电源。

4.8.10在没有明显断开点的电气设备(如拉开闸刀或取熔丝)上测量绝缘,可能造成伤害者。

4.8.11搬运金属物件时,将电源线轧断、压破,可能造成触电者。

4.8.12脚手架严重超载、脚手板、横杆已明显弯曲,仍在进行冒险作业者。

4.8.13脚手架、扶梯、三脚架在使用时发生断裂、倒塌或由于脚手架未固定而发生脱头,倾斜,险些发生高处坠落。

4.8.14未按规定使用梯子,或使用时发生滑动、倾斜,险些造成高处坠落。

4.8.15高处落物击中戴了安全帽人员的头部,未造成后果者。

4.8.16其他由于安全措施不周,引起高空摔跌,虽未造成伤害,但情节严重者。

4.8.17搬运较大物件时,发生物体翻倒或起吊物件斜拉时,发生晃动,险些伤人者。

4.8.18起吊物件时,由于指挥不当或联系不妥,险些伤人者。

4.8.19卷扬机未固定好,使用时严重移位或卷扬机刹车失灵,致使物件落下。

4.8.20擅自指挥无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械设备,情节严重者。

4.8.21戴手套使用钻床、车床或其他转动机具(转动前搬移物件除外)。

4.8.22手伸入正在运转的机械设备中,险些造成伤害者。

4.8.23在转动部件旁做维护保养、清洁等工作时,毛巾、棉纱等物被卷轧,未造成伤害者。

4.8.24停役热力设备虽已进行隔绝,但未按规定将有关阀门上锁、挂警告牌等,被他人发现者。

4.8.25误开已停役设备或运行设备的隔绝门,可能引起人员伤害者。

4.8.26在运行中清理输煤皮带滚筒上粘煤或被卡住的煤块、石块、木块和铁件等,可能造成伤害者。

4.8.27使用汽油、酒精等,由于保管和使用不当,引起险情,未造成伤害者。

4.8.28禁火区域,违章动火作业,瞬时被制止者。

4.8.29人从行驶车辆上摔下,未造成伤害,情节较严重者。

4.8.30由于驾驶员过失或车速过快,险些撞车、撞人者。

4.8.31机动车在装运物件时,未采取可靠措施,行驶中所载物件落下或重物严重滑动,情节较严重者。

4.9凡发生下列情况,按异常统计。

4.9.1通用部分

4.9.1.1由于人员过失或设备故障,造成全厂有功出力低于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5%以上,持续时间超过15分钟,不足30分钟。

4.9.1.2由于人员过失,主要辅助设备发生异常运行,需停役处理,造成设备无备用,且时间不超过下列规定,从停役起计算。

4.9.1.2.1磨煤机、给水泵、循环水泵、凝结泵、水冷泵、机械真空泵、汽机润滑油泵、直流油泵24小时。

4.9.1.2.2主变压器潜油泵及冷却装置24小时。

4.9.1.2.3高压启备变72小时。

4.9.1.3由于人员过失,主要辅助设备在复役试运行中发生异常,需停役处理,但未影响复役期限。

4.9.1.4非当班运行人员擅自操作或触动运行设备和备用设备,未造成后果者。

4.9.1.5未开工作票或工作票未办理好许可手续,擅自拆卸运行设备或备用设备,被运行人员发现阻止者。

4.9.1.6检修设备尚未办理好复役手续,就提前进行复役操作者,被发现纠正或未造成后果者。

4.9.1.7未经上一级领导审批或许可,擅自进行操作或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操作命令者。

4.9.1.8该投的重合闸、自合闸、联锁、热工保护、备用电源等自动装置,未经领导批准而撤出运行或遗留者。

4.9.1.9误动、误碰热工或电气自动装置,造成短时间内产生异常运行者。

4.9.1.10误开、误停主要辅助设备或被迫停止运行,未造成后果者。

4.9.1.11误拉、误投备用设备(电源),误发危急故障讯号者。

4.9.1.12由于人员过失或设备缺陷,发生主辅设备或热力、电气和输煤系统部分部件损坏,造成经济损失500—5000元以内。

4.9.1.13由于人员过失,造成溢油、漏油、跑酸碱、跑树脂或损失软化水,其经济损失在500—5000元以内。

4.9.1.14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生产车辆、机床、机械设备、贵重仪器仪表、量具、专用工具等损坏,其经济损失在500—5000元以内。

4.9.1.15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生产场所起火,其直接经济损失在200—1000元以内。

4.9.1.16由于人员过失,造成5kw以上50kw以下电动机绝缘损坏,未构成障碍者。

4.9.1.17主要电气、热工仪表故障停用时间在4—8小时以内者。

4.9.1.18主要热工自动装置故障停用在12—24小时以内者。

4.9.1.19由于监视不严,对主要仪表失灵或指示异常,1小时内中未发现,发现后又未及时汇报处理者。

4.9.1.20由于人员过失或设备故障,造成阀门损坏,法兰床破损或其他辅助设备损坏,利用低谷停役修复者。

4.9.1.21由于人员过失,造成异常运行,威胁主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的安全运行。如误开、误关主蒸汽、给水、循环水、油系统等主要阀门,被他人发现阻止,未造成后果者。

4.9.1.22由于检修质量不良或维护不当,使主要辅助设备缺油等,造成轴承温度、震动超过限额而紧急停用,未损坏设备者。

4.9.1.23一般辅助设备在运行、检修、备用中发生主要部件损坏。

4.9.1.24发生直流接地,未能在二小时内确定故障点,有关人员接到任务后在二小时内,未下结论予以消除者。

4.9.1.25一台机组失去表盘的电源,影响对主要表计的监视,持续时间超过15分钟,不足30分钟。

4.9.1.26由于人员过失,低压设备操作或工作时,造成短路或接地,引起开关跳闸或熔丝熔断,未造成后果者。

4.9.1.27报表、记录(包括检修测量和试验数据等)弄虚作假,未造成后果者。

4.9.1.28检修工作票任务中的停役设备,误写为运行设备或备用设备,工作票中的重要安全措施遗留、错误,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其工作许可人在审票时发现,责任属工作票签发人,现场工作时发现,责任属工作许可人。

4.9.1.29消弧线卷,电抗器发生异常,停用时间在12—24小时以内。

4.9.1.30主要设备的后备保护,主要辅助设备继电保护该投而未投、误投、误跳、拒动或定值定错,未构成障碍者。

4.9.2运行部分

4.9.2.1由于操作不当,引起热力管道水冲击,导致保温层脱落或支架震裂。

4.9.2.2由于操作不当,在启动或试验泵时,造成打空、闷泵发热或其他异常,未造成后果者。

4.9.2.3由于监视不严、调节不当,造成给水压力低,须增开给水泵,未造成后果者。

4.9.2.4由于监视不严、调节不当等原因,致使真空下跌0.004—0.013mpa。

4.9.2.5由于监视不严或操作不当,造成除氧器、加热器满水或除氧器水位低于限额。

4.9.2.6汽机冲转后,由于控制不当,致使转速到“零”或突然上升到1000转/分以上,未造成后果者。

4.9.2.7由于维护、调节不当,引起汽机冷油器出口温度、回油温度、汽机差胀、水冷箱水位、油箱油位等超过规程限额。

4.9.2.8由于人员过失监视不严,发电机风温超过规程限额。

4.9.2.9油系统操作时,阀门方向搞错,被他人发现制止者。

4.9.2.10错加油种而引起明显的油质变化,不影响机器正常运行者。

4.9.2.11由于人员过失或操作不当,引起除氧器安全门动作。

4.9.2.12由于监视不严或操作不当,致使汽鼓水位上升或下降75mm(启、停及外界负荷突变例外)。

4.9.2.13由于监视不严或操作不当,主蒸汽温度超过规程规定限额,且持续时间超过 15分钟,未达障碍者。

4.9.2.14由于人员过失,燃烧室内有存油、存粉在点火或停炉后引起自燃爆炸,未构成障碍者。

4.9.2.15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燃油及煤粉喷出炉外,未构成火警者。

4.9.2.16一次水位未投,被他班或他人发现者。

4.9.2.17由于人员过失或操作不当,造成磨煤机、给粉机严重堵塞或出口温度超过允许值,须停磨处理,未构成障碍者。

4.9.2.18由于人员过失或操作不当,造成煤粉管堵塞或煤粉自燃;煤粉管烧红而需撤出运行处理,未构成障碍者。

4.9.2.19由于人员过失或操作不当,造成锅炉尾部再燃烧,排烟温度未超过允许规定值。

4.9.2.20由于人员过失或监视不严,引起锅炉安全门动作,未构成障碍者。

4.9.2.21由于人员过失,引起灰浆泵、灰管堵塞或池溢灰水。

4.9.2.22由于人员过失,一般保护装置或自动装置未投或误投,被他人或他班发现,未造成后果者。

4.9.2.23由于人员过失或操作不当,造成合格水浪费,情节严重者。

4.9.2.24低压设备上带负荷拉、合闸刀(允许用闸刀操作的除外)或取、放熔丝(特殊情况例外),未造成后果者。

4.9.2.25带负荷拉、合有(无)闭锁装置的闸刀或带接地闸刀(线)合进、出线闸刀、开关时、被他人发现阻止者,未构成事故障碍者。

4.9.2.26由于操作不当,使发电机强励装置或过流继电器动作。

4.9.2.27由于操作不当,使自合闸、重合闸动作或主要辅助设备自起动。

4.9.2.28运行中的设备,强励未按规定投入或解除,被他班发现者。

4.9.2.29运行中变压器进行加油时,未解除重瓦斯跳闸压板,被他人发现或未造成后果者。

4.9.2.30强油循环变压器投运后,冷却装置未投入,时间超过10分钟被他人发现或未造成后果者。

4.9.2.31输电线路重合闸,厂用电自合闸未按规定投入,被他班发现者。

4.9.2.32操作工具、用具等物遗忘在电气设备上,需停电或停运其他设备方能取出,未造成后果者。

4.9.2.33调换发电机碳刷不当,产生异常者。

4.9.2.34发电机,变压器及主要辅机设备启动前应测绝缘而遗忘,即投入运行者。

4.9.2.35备用设备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试验、切换,被他人发现者。

4.9.2.36倒闸操作时,不穿绝缘鞋、不戴绝缘手套或装设接地线时不验电、放电、被他人发现,未造成后果者。

4.9.2.37未经有关领导同意批准,擅自进行解锁操作者。

4.9.2.38送出错误的化学分析报告,造成一定后果者。

4.9.2.39化学配错试剂,浓度不准确,被他人发现者。

4.9.2.40由于化学处理不当,影响锅炉给水水质不合格,持续时间超过 30分钟。

4.9.2.41由于操作不当,连续向水箱送不合格除盐水,时间超过30分钟。

4.9.2.42由于操作不当或监视不严,造成除盐水箱水位在低水位线以下,当班不能恢复者。

4.9.2.43由于人员过失,造成中间水泵、除盐泵、酸碱泵等设备损坏,未达障碍者。

4.9.2.44不按规程操作,致使离子交换器再生不良,造成返工者。

4.9.2.45未按规定取油、汽、水样者。

4.9.2.46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溢酸、溢碱、溢树脂,经济损失在500——5000元以内。

4.9.2.47输煤皮带损坏2米以上,未达障碍者。

4.9.2.48擅自停用煤铁分离器,被他人发现者。

4.9.2.49由于人员过失,造成原煤仓断煤,未构成障碍者。

4.9.2.50操作不当,造成起重机械钢丝绳断股可能断裂,未造成后果者。

4.9.2.51由于人员过失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查维护,致使运行中的主要辅助设备缺油或加错油种,造成轴承发热损坏,未构成障碍者。

4.9.3检修部分

4.9.3.1检修工作中主要部件装错、拆错、漏拆、漏修以及规定的检修项目漏修,验收时被他人发现,未造成后果者。

4.9.3.2检修中未经上级领导同意,擅自取消规定的检修项目或试验项目。

4.9.3.3检修中错用材料或错加油种,返工耗料,造成经济损失 500-5000元以内。

4.9.3.4不掌握检修项目和技术标准,也不向领导提出,不按检修文件包规定,盲目进行检修,造成设备损坏,未达障碍者。

4.9.3.5设备检修时,重要部位间隙忘记测量,验收时被发现,须返工者。

4.9.3.6由于人员过失或看错图纸,造成加工部件不合格,需返工,造成经济损失在500—5000元以内。

4.9.3.7由于人员过失或检修质量不良,主要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复役投运时发生异常,需停运处理,未影响复役时间。

4.9.3.8重要部件(高温、高压),使用材料无质保书或未经金属监督检验合格,擅自使用,验收时被发现纠正者。

4.9.3.9设备检修时,技术标准不合格,未经有关技术领导同意或批准,擅自装复者。

4.9.3.10蒸汽、给水、减温水、凝结水流量等孔板装反,主要仪表管路接错,影响仪表投运,在复役后被发现者。

4.9.3.11蒸汽、给水、循环水、油系统、冷却水等管道、阀门,由于检修质量不良试运泄漏,需停役处理造成启停损失,未达障碍者。

4.9.3.12由于人员过失,造成受压容器、主要管道、联箱及重要部件损伤,未达障碍者。

4.9.3.13由于人员过失,汽、水、油管道内遗留杂物及逆止阀装反,验收时被发现者。

4.9.3.14由于人员过失或检修质量不良,造成凝汽器、加热器、抽气器、水冷器漏水、漏油以及一次受压部件在水压中发现泄漏严重,需处理后再次水压者。

4.9.3.15一级动火项目,由于检修、焊接不良、发生泄漏,需再次动火消漏者。

4.9.3.16违反油区动火制度,经指出不听劝告者。

4.9.3.17由于检修质量不良,调正阀门在开停机时轧煞或自动主汽门关不严,汽机不能维持空负荷运转或危急保安器拍不掉。

4.9.3.18吊装汽机转子或揭、盖缸时,碰坏叶片、汽封、轴承等,未达障碍者。

4.9.3.19由于检修质量不良,造成锅炉安全门严重漏汽或误动,未达障碍者。

4.9.3.20由于检修质量不良,汽机投运后,油中带水,影响油质。

4.9.3.21由于检修质量不良,致使汽水分离器在运行中脱落或质量不符合标准,影响汽水品质,未达障碍者。

4.9.3.22检修或试验中误碰、误动运行设备,或擅自启、停辅助设备,未造成后果者。

4.9.3.23配有执行机构的连杆、档板,因检修质量不良,致使遥控失灵或烧坏执行机构电动机,使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未构成障碍者。

4.9.3.24继电、电气、仪控保护、自动装置检修后,不能及时投用,经检查发现有缺陷,造成延期返工,而在8小时内仍无法投运者。

4.9.3.25主要电气、仪控仪表接线错误、漏拆、漏接及规定检修项目漏做,验收时被发现者。

4.9.3.26擅自或误将运行中的主要电气、仪控仪表及仪控自动和保护装置停用或校验维修,未造成后果者。

4.9.3.27校验主要电气、仪控仪表在工作票终结后,未将其恢复正常而擅自离开,也未与有关人员说明原因,致使主要表计失去指示2小时及以上者。检修质量不良,造成仪表超差或投运后发现严重漏水、漏汽、堵塞等,影响表计正常运行,时间超过8小时者。

4.9.3.28变压器分接头调错,继电保护整定值定错,验收时被发现者。

4.9.3.29电气设备检修后,在复役操作过程中发现一、二次系统漏接、错接、一次对接螺丝未拧紧或其他异常者。

4.9.3.30由于检修质量不良,造成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位已下降到低油位(油位计下部能看到一点油位)。

4.9.3.31因检修工作不慎,将电流互感器次级开路、电压互感器次级短路,造成熔丝熔断或小开关跳闸。

4.9.3.32电气预防性试验超周期,开关跳闸次数超限不检查(特别情况例外)。

4.9.3.33因检修质量不良,造成带电时烧坏低压开关。

4.9.3.34在复役操作时,发现高压开关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拒动,未影响复役时间。

4.9.3.35励磁机检修后投运时,发现极性接反或自动励磁装置在运行中失灵,未造成后果者。

4.9.3.36行车、电动阀门、电动葫芦等限位开关装置装错不起作用,可能造成人身和设备事故者。

4.9.3.37由于检修质量不良,致使给水自动、汽压、汽温自动装置等失灵,其波动超运行限额参数,未构成障碍者。

4.9.3.38由于人员过失,在设备(包括电气)内部,遗留零件、工具或杂物,在验收时发现取出者。

4.9.3.39由于人员过失,造成发电机、变压器、高压电动机等绝缘损坏需要处理修补,未构成障碍者。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12篇 瓦斯异常区管理规定范本

一、根据矿区瓦斯涌出情况,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瓦斯涌出异常区;

(一)采掘工作面炮眼或裂隙有带压气体(有声响或气泡)涌出;

(二)炮眼口瓦斯浓度超过1%;

(三)采掘工作面隅角瓦斯超过1%;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5%。

二、瓦斯异常区管理必须强化措施和落实,制定和落实责任制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瓦斯异常区煤层开采,要优化采区设计,充分考虑通风系统的要求,进、回风巷道严禁平面交叉,禁止利用风桥通风。

四、瓦斯异常区域内的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研究制定瓦斯异常区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当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达2m3/min、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达1m3/min及以上时,由总工程师组织研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五、合理安排瓦斯异常区内的采掘工作面生产。相邻采区或回采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规范与技术要求留足区段隔离煤柱,严禁无煤柱开采;采煤工作面要按照设计顺序进行推采,严禁形成孤岛采煤。

六、生产区域内的采掘头面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七、掘进工作面不得随意停工、停风,特殊情况短期停工时,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不得停风,防止形成高浓度瓦斯库。

八、瓦斯异常区必须根据《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范》规定安装各类传感器,传感器种类、数量、 性能等必须符合监测监控系统标准。实现瓦斯、风速等参数以及风门、风机等所处状态的在线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九、采煤工作面回采完毕前,必须按照工作面布置实际现状,提前设计通风机安装位置,为现场通风机安装创造条件。工作面回撤前,必须提前将通风机安装到位。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排风口安装甲烷传感器1台。

十、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设专职司机 ,实行挂牌管理,保证局部通风机的连续运转。迎头保证足够的风量,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25m/s,每隔3天进行一次风量测定,并计算绝对瓦斯涌出量,做到有据可查。

十一、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严禁用金属材料吊挂风筒。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5m。

十二、强化瓦斯检查,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次,检查结果每隔2h向调度室汇报1次;瓦斯检查员必须现场交接班,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十三、加强瓦斯地质研究。采掘工作面开工前要根据地质条件,对瓦斯涌出及规律进行分析、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施工过程中要班班检查炮眼内瓦斯浓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四、做好瓦斯涌出异常的预测预报工作。对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地质部门要提供剖面图等资料,靠近断层或局部构造复杂区域的采掘工作面要加强瓦斯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十五、加强放炮管理。所有放炮地点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四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员、班组长、放炮员、安监员);炮眼要用炮泥封满填实,当瓦斯浓度较高时,放炮前要用炮泥把围岩的裂缝填满。现场施工地点要配备2台以上便携式瓦斯报警监测仪,并按规定悬挂。所配备仪器必须每班下井前标校,确保灵敏可靠。

十六、实施综合防尘。严格执行放炮前后冲刷巷帮、扒装洒水、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齐全有效,水量、水压符合规定,喷雾效果符合降尘要求,并建立健全防尘工种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

十七、严禁电器设备失爆。对瓦斯涌出异常地点的电器设备要定期检查,挂牌管理,责任到人。

异常管理制度(12篇)

异常管理制度是一种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预防和应对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和高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异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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