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包括哪些
公司的员工交接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交接程序:明确交接流程,如提前通知、编写交接报告、面对面交接等。
2. 交接内容:涵盖工作职责、项目进度、客户关系、文件资料、密码账号等关键信息。
3. 交接责任:规定交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遗漏或错误信息的责任归属。
4. 监督机制:设立监督部门或人员,确保交接过程的公正透明。
5. 法律合规:确保所有交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作用和意义
1. 确保业务连续性:交接制度能保证员工离职后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因人员变动影响业务运营。
2. 防止信息丢失:规范化的交接流程能防止重要信息和知识的流失,保护公司资产。
3. 提升新员工效率:通过详细交接,新员工能更快熟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4. 维护公司秩序:明确的交接责任有助于维持公司内部秩序,减少纠纷。
怎么制定
1. 收集需求:了解各部门的特殊需求,确保规章制度的全面性。
2. 参考最佳实践:借鉴行业内成功的交接管理经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
3. 征求意见:广泛征求员工和管理层的意见,确保制度的接受度和可行性。
4. 制定初稿:编写规章制度,包含上述各个要点。
5. 审核与修订:由法律部门和高级管理层审查,根据反馈进行必要的修订。
6. 实施与评估:正式实施后,定期评估效果,适时调整优化。
公司员工交接管理规章制度格式怎样的范文
第1篇 公司员工交接管理规章制度格式怎样的
一、本公司员工交卸部分1. 主管人员交卸。
2. 经管人员交卸。
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
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单位人员名册。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3、 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
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
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一、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后,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二、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档案管理制度
第2篇 某公司员工交接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交接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员工交卸部分
1. 主管人员交卸。
2. 经管人员交卸。
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单位人员名册。
2、未办及未了事项。
3、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一、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后,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二、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3篇 g公司员工交接管理规章制度
一、本公司员工交卸部分
1. 主管人员交卸。
2. 经管人员交卸。
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单位人员名册。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3、 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一、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后,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二、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4篇 公司员工交接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员工交卸部分
1. 主管人员交卸。
2. 经管人员交卸。
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单位人员名册。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3、 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一、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后,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二、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5篇 _公司员工交接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员工交卸部分
1. 主管人员交卸。
2. 经管人员交卸。
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单位人员名册。
2、未办及未了事项。
3、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一、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后,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二、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6篇 公司员工交接制度
一、本公司员工交卸部分
1. 主管人员交卸。
2. 经管人员交卸。
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单位人员名册。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3、 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一、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后,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二、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