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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规章制度范本专业版(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5 查看人数:90

化工企业规章制度范本专业版

规章制度包括哪些

化工企业的规章制度涵盖了一系列核心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规程、质量控制标准、环保管理规定、设备操作手册、人力资源政策、财务管理制度、供应链管理流程以及应急响应预案等。这些条款旨在确保日常运营的有序进行,保护员工安全,保证产品质量,并遵守行业法规。

作用和意义

规章制度如同企业的“法律”,它明确了员工的权利与责任,为工作行为设定了明确界限。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维护企业内部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二是防止误解与冲突,促进团队协作;三是确保法规合规,降低法律风险;四是保障生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五是保障产品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

怎么制定

制定规章制度需遵循以下步骤:进行需求分析,明确制度的目标和范围;广泛收集意见,包括员工、管理层和行业专家的观点;然后,编写初稿,确保内容的全面性和实用性;接着,征求内部反馈,进行修订和完善;经过高层审批后,正式发布并进行全员培训。

化工企业规章制度范本专业版范文

第1篇 化工企业规章制度范本专业版

第一章:各岗位职责

生产车间职责

岗位名称:生产车间

本部门岗位: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车间工段长、车间班组长、操作工。

直接上级:生产经理

1、全面负责车间的安全和生产,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生产部下达的生产任务,并组织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2、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卫生管理制度,保持现场生产环境的持续改进。制定车间原辅材料、中间体、成品管理制度。

3、每周召开车间例会,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质量、设备、工艺技术的培训,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4、及时准确传达公司各项指令,及时反馈和协调解决员工提出的各项具体问题。

5、执行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对生产过程中提出的各项改进措施,整改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的各种生产隐患。

6、根据生产管理部门制定的生产作业计划,负责向生产管理部门上报完成生产作业计划所需的各种原辅材料采购计划。

7、参与编制并执行工艺技术规程及岗位安全操作法,负责车间操作记录的规范和保管。

8、协助动力车间进行生产改造,在技术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新产品、新工艺的投料试车。

9、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设备、生产及质量事故,及时上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及预防措施,编写事故报告。

10、执行生产管理部门制定的生产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并建立维护保养台账。

11、负责车间静设备的常规维护,负责车间管道的跑、冒、滴、漏的治理。

12、负责车间所用的监视、测量、运输等工器具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13、负责车间生产所需的各种原辅材料领用后的保存与防护,负责成品在入库前的管理。

14、负责生产过程中不合格成品、半成品的管理,负责并上报技术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制定不合格品的处置方案的指示,实施处置方案。

15、负责车间劳保用品的领用与发放,并建立相应台账,监督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教育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16、负责车间成本动态管理,完成目标成本。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17、制定本部门各项考核管理办法并实施。

生产车间主任岗位职责

岗位名称:车间主任

直接上级:生产部经理

1、在公司领导下,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及制度。

2、认真执行落实公司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做好生产车间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车间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批及落实执行情况。

3、健全车间质量管理体系,贯彻质量否决权,做好车间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产品质量。

4、负责组织解决生产中关键技术问题,完成产品质量指标,定期召开成本分析会,定期考核。

5、定期参加生产调度会,反映基层提出的意见。及时准确向下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的指示。

6、搞好季节性和突发性事故的抢修处理(停水、电、汽防腐、防冻等),处理好车间与职能部门及辅助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7、负责车间内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8、负责新工艺或改造后投产方案措施的审定工作,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9、负责车间业务培训、质量教育、文明建设工作,解决员工学习和生活中存在的困难。

10、建立健全生产考核办法,充分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确保生产有序进行。

11、负责车间内设备正常使用及日常管理工作。

12、完成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车间副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车间主任做好车间的各项工作,车间主任不在时,行使车间主任职责。

2、负责或参与制定、修改本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车间执行情况。

3、负责制定车间员工生产考核方案,并负责车间员工的生产考核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台账。

4、负责制定车间员工月记考核方案,并负责车间员工月记考核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台账。

5、负责车间设备管理工作,建立设备台账,制定大中小修计划,并督促车间员工及保全工按有关规定做好设备日常保养与维护。

6、负责车间员工的劳动纪律考核和文明生产考核工作,并建立相应考核台账。

7、负责车间质量管理工作,健全车间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8、协助车间主任解决生产过程中关键重点技术问题,保证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9、协助车间主任做好与其它职能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工作。

10、定期参加生产调度会,汇报本部门工作,反映基层意见,并及时准确地向下传达会议精神,按时完成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

11、主持车间班组长会,总结车间各方面工作,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计划,安排下周工作。

12、参加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负责统计、分析,并上报有关职能部门。

13、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车间工段长岗位职责

岗位名称:车间工段长

直接上级:车间主任或付主任

1、协助车间主任做好车间的各项工作,车间主任不在时行使车间主任职责。

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应急预案,并负责检查员工的落实执行情况。

2、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操作,确保生产安全有序进行。

3、负责新员工及所有员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4、负责车间动火工作,执行并检查车间动火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动火安全。

5、做好车间内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保养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车间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发放和监督使用工作,并建立相应台账,检查班组安全作业执行情况。

7、建立车间原辅材料及低值易耗品领用台账,负责车间原辅材料、中间半成品和产成品以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

8、负责车间月底各种生产统计报表工作,为生产提供必需的数据。

9、制定车间物料及现场卫生管理规定,负责员工的现场考核工作,督促员工做好现场卫生及设备保洁工作。

10、建立员工个人月记考核台账,协助车间作好员工月记考核工作。

11、负责员工生产考核统计汇总工作,协助车间做好员工生产考核工作。

12、负责员工考勤的管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13、参加车间每周班会,对安全、卫生、物料等方面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

14、协助车间做好设备基础管理工作。

车间班组长岗位职责

岗位名称:班组长

上级主管:车间工段长

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公司及车间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本班所有员工的生产管理,完成车间交办的各项任务。

3、负责本班所有员工的劳动纪律管理,监督检查本班员工劳动用品的使用和持证上岗情况。

4、负责新员工的班组安全教育,并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工艺技术基本操作技能培训和考核。

5、按要求参见班组长及车间组织的其它会议,并与会后及时召开班组会,将会议的内容贯彻至班组内的每位员工。

6、负责监督规范班内所有人员的操作记录管理工作。

7、严格执行交接班的制度,负责车间工具机器及消防器材的保养管理工作。做好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8、负责每批物料投料前的最终复核及设备的最终检查工作。保证投料前设备正常,所投原辅材料准确无误。

9、按规定完成车间指的工作总结等文字性工作。

10、杜绝班内的各种浪费,保证生产时序正常进行,生产中发现问题必须设法解决,如暂时无法解决,做好交接班。

11、督促检查班内员工做好各自责任区及责任设备的卫生保洁工作。

12、按规定作好班内设备巡检和安全巡检工作,并认真做好各项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13、负责班内员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建立相应记录,台账。

14、彻底掌握生产安全过程,熟悉车间生产设备,熟悉岗位操作。

15、负责与其它班组的协调配合工作,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16、行使班组安全员的岗位职责,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建立本班安全台账,记录班组所有安全工作和安全活动情况。

车间主操作工岗位职责

岗位名称:主操作

直接主管:班组长

1、车间班组长不在时,行使车间班组长职责。

2、严格遵守公司及车间、班组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3、协助班组长搞好班组管理,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班组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4、彻底掌握生产的工艺过程,对于生产工艺的关键控制点严格监控,作为生产第一负责人去协调和组织生产。

5、严格执行工艺操作法,杜绝违章操作,规范操作过程,及时如实填写操作记录。

6、积极参加公司及车间组织的各项会议,培训及活动。

7、严格执行公司的交接班制度,规范本岗位的岗位交接。

8、负责每批投料前的设备检查及称量复核工作,保证投料前设备正常,所投原料准确无误。

车间熟练操作工岗位职责

岗位名称:熟练操作工

直接主管:班组长

1、严格遵守公司、车间及班组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公司、车间及班组组织的各项会议、活动及培训。

3、严格执行工艺操作法,规范操作过程,及时如实填写操作记录。

4、服从班组长安排,对本岗位的工艺操作,记熟于心,能独立操作。

5、严格执行公司的交接班制度,熟悉本岗位的岗位交接。

6、负责每批投料前的设备检查和称量工作,保证设备正常,称量无误。

7、负责本岗位的设备保养、清洁工作,杜绝跑、冒、滴、漏。

8、对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班长反映并协同处理。

第二章:考核管理制度

劳动纪律

1、当班员工在交接班未完成之前,更换衣服或提前洗澡一次罚款20元,工作时间洗澡,每次罚款30元,班组长加倍处罚。

2、迟到,早退,发现一次罚款20元/人;当月发现第二次罚款50元。

3、工作时间睡岗,脱岗,看小说报刊(和工作无关的书籍,非公司班组所订报刊)、下棋、洗衣服以及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发现一次罚款30元/人,组长50元,二次将辞退(脱岗以检查时开始15分钟内未到)。无人值守时,一次罚款200元/人,当月发现第二次将辞退。

4、车间内禁止洗衣服或晾晒衣物,违规一次罚款25元。(特殊情况如遇喷料等应急性处理除外)。

5、考勤与请假严格按请假制度执行(请假制度凡需休班者按规定填写请假单,三天以上由经理签字,如果特殊突发情况尽早设法说明)旷工一日,罚款3倍当日工资,运转班人员,普通员工未经班组长批准禁止随意替班,班组长未经上级领导批准禁止随意替班,否则替班当事人均处20元罚款,班组长加倍。

6、班前,班上严禁喝酒,首次发现每人罚款100元,二次开除。

7、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重点操作违规一次罚款50元。一般操作违规一次且未造成生产损失罚款25元。造成事故者按公司安全生产第6条处理。操作中应及时填写各种操作记录,未填写一次罚款10元,严禁作假记录,违者加倍罚款。

8、积极参与公司,部门或车间组织各项会议,培训及活动,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元,无故迟到按本规定第2条执行。

9、打架斗殴,挑起事端者当事人双方分别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立即辞退),二次将开除。

10、班组长及车间领导有权利和义务对当班人员进行劳动纪律管理,员工在工作中应服从领导安排,听从指挥,努力完成交办的任务,拒不服从领导管理者,当日以旷工论,并视情节严重由主管部门处理。

安全生产

1、当班人员不穿戴工作服(包括工作帽,工作鞋)罚款50元;上岗作业不佩戴胸卡或劳保用品穿戴不整齐者违规一次罚款20元。

2、进入公司严禁吸烟,违者罚款200元,第二次将辞退。在公司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违者罚款200元。严禁携带手机(开机)火种进入禁火区,违者罚款200元。

3、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必须佩带防火冒,违规一次罚款100元。

4、严格交接班制度,违反一次罚款50元。(参照交接班要求)。

5、交接班时如发现成员不全或有变动,一定要在交接班记录上表明,违反一次将对交接班班长及双方当事人分别罚款20元,弄虚作假者将从重加倍处罚。

6、发生一次人身、设备事故,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当事人视情节处以25-50元罚款。如属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内的,罚款200元。

(2)造成损失在1000-3000元,罚款300元。

(3)造成损失在3000-5000元,罚款400元。

(4)造成损失在5000-10000元,罚款500元。

(5)造成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罚款600-1000元。

7、严格执行“进入容器的八大必须”,违规一次罚款50元。

8、消防器材按岗位责任制定时维护,检查,保养,发生一次消防器材不全,罚款20元;发生一次消防器材损坏,罚款20元;,发现消防器材失效而未及时更换,发生一次罚款20元。

9、定时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防雷、防静电、放空管、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关键控制阀等),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如发现未按时检查、维护,每项罚款50元;如因此发生事故,按本规章第6条执行。

10、一般违规罚款25元;重大违规罚款50元。(未造成影响或损失)

劳动工艺纪律

1、当班班组按要求达到车间各项指标,因主观原因未完成。每项扣当班班组长50元。

2、工艺技术指标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法,重点操作违规一次罚款50元,二次加倍罚款并警告,三次将上交人事部门,一般操作违规一次且未影响生产者罚款25元,二次加倍罚款并警告。

3、操作记录填写及保存按如下规定执行。

(1)生产记录按工艺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未填写一次罚款10元。

(2)原始记录未按规定填写,每项数据罚款5元。

(3)作假记录发现每项数据罚款20元。

(4)操作超标按实际纪录,每次罚款5元。

(5)操作超标未按实际纪录按(2)、(3)、(4)三项合并扣罚,造成事故追究责任。

(6)各项纪录本、册、台账损坏,每页扣5元,缺页每页扣10元(当班人员)。

(7)当班班组长对本班各项物料消耗做到日清日结,并做好相应的物料平衡记录,一次未做到罚款20元,各班组应对各种物料消耗,劳保用品,工具领用建立台账,一项未做到罚款20元。

物品管理

1、各岗位所配工具要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如工具箱不锁或在现场干活时丢失等)丢失损坏等均由本班组原价赔偿,确因工作需要配新工具时,应申请经同意后领用并建账,违规未建账发现一次罚款10元。

2、在工作中员工将工具损坏(指使用得当而导致的损失)在经过申请上级领导同意,方可以旧换新并建账,违规未建账发现一次罚款10元。

3、各班组应每周对车间称量器具进行一次校核,并做好记录,一次未做到罚款10元,未记录罚款5元。

清洁卫生

1、各岗所负责卫生区应做到

(1)门窗洁净。

(2)墙面洁净整洁,禁止乱写乱划,禁止乱张贴。

(3)地面干净整洁,无物料,无杂物,无积水,无卫生死角。

(4)设备及操作平台干净整洁,无杂物,无灰尘,无物料,无腐蚀。

(5)记录桌定位放置,整齐摆放,记录桌禁放工具、手套物品。

以上每项未做到,罚当班主操作10元,班组长5元。如果公司检查不合格,每次罚款20—50元。

2、交班打扫卫生,交班不打扫,接班人做“老好人”接班后自己负责,并每次双方各罚款25元。

3、杜绝常明灯、常流水(非生产使用),发现一次罚款5元,对常明灯部位有关人员罚款,车间临时用灯后应及时关闭,否则每人罚款5元。

先进评比及奖励

1、对车间安全隐患提出并制定出合理可行整改措施、视贡献大小给予20元以上奖励。

2、对在抢救突发性事故时(如救火、防洪、控制泄漏)等减少公司财产损失,表现突出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50元以上奖励。

3、对完成车间或公司交付的任务表现突出人员视情况给予20元以上奖励。

4、以班组为单位,动力、库房各为一个评比单位,车间以班组为单位。

5、满分100分,每罚款(奖励)5元,扣(奖励)1分。

6、评分期限:每月一评。(以班组为单位)

7、每月按分数排序评出前三名,分别给予班组200元、150元、100元的奖励。前三名月度总分数均不得低于85分,否则无权评比先进班组。

8、月度总分在60-70分的班组,班组长应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在下月的评比中,如还没有进步,将解除班组长职务。

9、月度总分在60分(含60分)以下的,班组长将被解除职务

10、评比分数将做为晋级、年终评先进的依据。

第2篇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6

第十五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节 计划编制依据和范围

第393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和企业的实际装置运行情况制订自己的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394条 安全技术措施应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和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第二节 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395条 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车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编制计划,方案报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第396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或主管经理(院,厂长)审核.

第397条 主管安全生产的经理(院长,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召开工会,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以下项目:

(一)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二)项目的资金.

(三)设计单位及负责人.

(四)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五)竣工或投产使用日期.

第398条 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一并下达.

第399条 企业每年应按时编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第400条 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请上级支持协调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企业应办理报批手续,如削减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也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节 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第401条 企业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费用,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敷需要的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亦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综合利用的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402条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进行改装或重大修复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由大修理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403条 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404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企业供应部门按计划供应.

第四节 检查和报告

第405条 安全技术部门必须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向企业主管领导汇报并由企业主管领导做出总结.

第406条 企业主管领导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保证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按期完成.

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定期向专业公司和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汇报.

第五节 竣工验收

第407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峻工投用前,应办理检查确认手续后,方可试运行.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计划,技术,设备,安全,防火,工业卫生,环保,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报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由集团公司投资实施的重大安技项目,在验收时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参加验收.

第408条 设计单位在使用单位的配合下应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做出评价.

第409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第十六章 科研与设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科 研

第410条 确定科研课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411条 制订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物的有关毒性,理化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下同)处理措施.

第412条 必须履行科研项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扩大试验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须有保证安全的内容和措施.

第413条 小型试验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安全合理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安全可靠性.

第414条 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内容,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415条 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并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型和扩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有判断处理试验过程中异常情况的能力,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416条 扩大试验装置(包括安全防护,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部门和工会检查合格后方可投料试车.

第417条 在扩大试验中,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第418条 扩大试验成果,应经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方可推广应用于生产.

第419条 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用的各种危险物品,按本制度有关章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0条 扩大试验装置的安装与检修,按本制度《施工与检修》和《电气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1条 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

第3篇 化工企业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1.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管理制度

1.1.1、 为了及时获取国家和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知识和规定,使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得到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1.1.2、本制度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标准的识别方法和获取途径,以及对获取的法律法规的管理、更新和应用,适用于全公司的各个部门。

1.1.3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获取与识别,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宣传贯彻。

1.1.4、其它部门负责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收集、保管、评估以及更新等工作,并列出获取的法律法规的清单。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切实保证公司的每一名员工能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为正确的、法制化的工作方向和思路提供保障。

1.1.5、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它要求的建档保存工作,对于更新的法律法规登记时进行更新。

1.1.6、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获取主要采取书籍购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网上下载等形式获取,并对获取的法律法规进行条款内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按程序上报总经理。

1.1.7、 新购或者网上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进行符合性评价,评价由各相关部门完成,并出具评价报告。

1.1.8、各部门对新购或网上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进行分类登记建档,及时对法律法规清单进行更新和废止删除。

1.1.9、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和安全员对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条款内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的计划,并下发文件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1.1.10、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进行整理、登记和建档,对已经废止或者不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删除,并送交档案室进行存档。

1.2 组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学习,以一定形式将法律法规、标准传达给从业人员

通过会议、宣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班组安全生产活动等多种形式将所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及时传达给所有从业人员,并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2 规章制度

2.1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 安全检查是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目的在于了解企业各部门、各生产班组的劳动保护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不安全(设备、工具、附件等)状况,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全的行为及潜在职业危害,以利于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2、 安全检查分“安全性评价”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日前后安全检查,日常检查及厂安全员定期巡查。

3、检查内容:

3.1、全性评价检查,按机械委“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及厂里发的表格进行检查。由厂长及主管安全,行政部负责领导行政后勤、保安等有关部门,按“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工厂的安全性进行预测和度量。

3.2、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所进行的检查,由行政部组织,厂安全员参加,每季一次。

3.3、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在节日前后对全厂进行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保卫,文明生产等工作的综合检查,由厂领导负责,组织行政、保安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每年的五一节、十一节、元旦节、春节前进行。

3.4常检查,主要是查基础工作,查现场、查隐患、查管理、查制度、查整改情况,对全厂的特种设备(电器设备、金属焊接,冲压机床、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空压机及压力容器进行检查,重点区要重点进行检查,每天厂安全检查值班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并做检查记录,对一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可立即向保安和厂长进行汇报,提出整改措施意见,限期整改。

4、 每天应有安全值日员,对本厂的不安全因素及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纠正,厂领导每月织本厂安全设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一次,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按“三定”、“四不准”的原则进行整改(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凡自己能整改的个人不推给班组,班组不推给部门,部门不推给厂部,厂部不推给主管局。

5、  各班组的兼职安全员,对本单位的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刹车装置,行程限位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行车的挂勾、钢丝绳、电器设备的绝缘保护接零(接地)安全遮挡及明显的警告标志,储气缸的安全阀、水位表、 压力气瓶的安全阀, 安全距离等,按要求、标准、规范进行检查,隐患按“三定,四不准”原则进行整改。

2.2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管理指导方针,使全体员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技能,自觉遵章守纪,最大限度减少人的不安全因素,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公司范围内。

2、引用标准

本制度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制订。

3 、职责

3.1、 行政部负责新职工公司安全教育、下岗再就业安全培训、专职安全人员安全教育有公司人力资源部安排。

3.2、 车间负责新职工入厂安全教育、日常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安排新职工车间、班组安全教育。

4、 安全教育的内容

1、  新职工公司安全教育内容:安全生产法、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特点和基本要求,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知识,安全生产禁令。

2 、 各厂新职工入厂安全教育内容:

2.1、  本厂安全生产特点、安全生产要点、重点的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2.2 、 车间的安全生产特点、工艺流程、机械设备状况、预防事故的措施、车间有关规章制度、劳保用品穿戴要求、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安全教育后经考试合格,方能向班组分配。

2.3 、 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岗位操作法、安全装置、工具、器具、公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本岗位发生的事故教训等。考核合格后,在指定老师的带领下进入岗位学习。

3 、 日常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劳动保护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知识、劳动卫生、防护消防知识、事故防范措施、典型事故案例,教育要结合不同工种特点进行。

4 、 优先安排特殊工种人员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培训,并做好取证工作。

5 、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大、中修前,必须召开检修前动员会。明确检修项目,开停车处理方案、项目责任人及安全责任人等。教育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和要求,全体施工人员要了解危险因素和事故防范措施,熟悉作业现场,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检修。

6、  工伤人员复工教育:因为违章而负伤的事故责任者和非本人违章而发生事故的负伤人员,在复工前要到厂行政部门接受安全教育。

7、  事故案例教育:把本单位和外单位发生的事故案例,利用各种形式与全体员工进行沟通,对照自己的安全思想和安全行为,吸取教训,找出差距,不断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8、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所属临时用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登高、动土、动火、拆除作业、其它施工、正常作业安全等注意事项。

9、  进入生产区各类外来人员,厂行政部门应先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后,才能被允许进入生产区。

10、  各厂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全员安全教育、考试考核,将考核成绩备案存档。

第4篇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四

【章名】第十九章事故管理

第一节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四百零九条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一)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二)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三)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六)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七)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八)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九)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第四百一十条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保卫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管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第四百一十一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技术部门。

第二节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第四百一十二条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字第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三条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89〕公发26号令)执行。

第四百一十四条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五条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和化学工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六条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抢险与救护

第四百一十七条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四百一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第四百一十九条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四节事故报告程序

第四百二十条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第四百二十一条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第四百二十二条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百二十三条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百二十四条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第四百二十五条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五节责任划分

第四百二十六条企业安全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二十七条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第四百二十八条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第四百二十九条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四百三十条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百三十一条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三十三条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节调查和处理

第四百三十四条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四百三十五条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四百三十六条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百三十七条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

第四百三十八条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急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四百三十九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百四十一条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百四十二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章名】第二十章附则

第四百四十三条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或修订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四百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化学工业部解释。

第四百四十五条本制度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1980年以(1980)化调字第1488号文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章名】附件:《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条文说明

本《制度》是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其中,仅对企业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定,各化工企业还应根据《制度》中提出的这些原则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为方便于实施单位能正确理解和贯彻《制度》,我们编写了《制度》有关条文的说明,对《制度》中有可能在理解上产生分岐的条款进行适当的解释,或对某些规定的出处作出注解,一般从简。

1.第二条“凡化工企业……”

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制造、化工基建施工单位的行业特点很突出,因此,这些行业除了需执行本制度的一般规定外,还需执行与其行业有关的安全制度。

2.第六条“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亲自过问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全面安全管理,中发〔1978〕67号文中已作过明确要求。

3.第九条(五)关于“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

国发〔1979〕100号文《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第九条中规定。

4.第十八条(二)关于“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劳动部〔1988〕劳字第48号文《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见该文的附件一“《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5.第十八条(二)关于“……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

《制度》中所引用的标准均不写标准年号,只写出标准名称和标准号,执行单位则按最近年号(即最新版)的标准执行。

6.第二十一条关于“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安全技术部门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部门,对于企业在生产和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需要企业的各个主管部门(处、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协力完成,安全部门主要起检查和监督作用,以保证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的执行。

7.第二十二条关于“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制度》中未提到厂外交通事故,厂外交通事故可以由保卫部门代表企业进行处理,也可以由企业负责人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一个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8.第二十一条(七)和第二十二条(四)都有动火管理职责,是因为此项工作在这二个部门中都涉及,同时考虑到目前除大多数企业的动火管理由安全部门管理外,还有一部分企业的动火管理一直由防火(保卫)部门管理,或两个部门共管,为了不打乱企业现有的分工,具体某一个企业由哪个部门管理动火,则由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

9.第四十八条关于“安全作业证发给……”

本条款强调了职工独立从事作业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具备一定资格后才能进行,这区别于新职工入厂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是不发安全作业证的。领取安全作业证的考核内容包括了工艺、设备、仪表、电器、安全、工业卫生和岗位操作、管理等综合内容,职工领取了安全作业证,证明该职工已基本掌握本岗位应具备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须领取其它证。

10.第四十九条关于“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取得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只证明本人掌握了本工种作业过程中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但这不等于掌握了本化工企业这个特定的环境里作业的安全基本知识,所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双证方可从事独立作业。

11.第五章“工艺操作”仅对化工生产的正常运行、开车、停车各个环节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基本要点作了规定。

12.第六十八条关于“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

指这一要开车的系统或车间停止一切检修(动火),无关的系统或车间,只要有足够的防范措施,是可以检修或从事其它作业的。

13.第六章“生产要害岗位”中所指的要害岗位是从化工生产这个范围讲的,和保卫、消防这个角度讲的要害岗位有不同的含义,所以这里称谓“生产要害岗位”。

14.第八十六条关于“……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设计技术规定》(cd90a4)中规定“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对场所内任一发散和易积聚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进行测量,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50%时,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本《制度》将信号动作值规定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联锁动作规定在爆炸下限50%以下,以达到早报警、及时处理,保证正常生产的目的。

15.第一百关于“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我部规定的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三类动火,与公安部的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相对应。

16.第一百零五条(三)关于“使用测爆仪……,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测爆仪的标定,必须按生产厂家产品说明的个体规定执行。同时,在选用测爆仪时要选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指定的专用产品。

17.第一百四十条关于“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得低于0.05兆帕(mpa)……。”

充装气体气瓶通常以留余压计算,一般要求不低于0.05兆帕,对充装液化气体的气瓶,一般以留余重计算,如液氯应按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规定执行。

18.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当地有关部门一般指公安部门、环保部门或劳动部门。

19.第一百六十条关于“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剧毒物品的包装用品处理以及洗涤,必须考虑到不引起环境污染和二次污染。在处理后需将污物废弃或排放,应征得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

20.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由于低压总盘一般不是单一回路,而是多回路,有的是多路电源送入,作业条件比较复杂,故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21.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本条仅指食盐电解整流而言,其它电解整流的运行人员应执行本专业所制定的安全规定。

22.第二百二十一条关于“……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内容、作业安全措施、一旦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工作监护人等,如施工与生产车间有关联,还应提出和有关生产车间协调、配合等事宜。

23.第二百四十二条(三)关于“挖出土方堆放位置……。”

挖出土方堆放位置,通常取0.8米,沟道拐角处不小于1.5米,但由于土质不同,开挖沟、渠、坑等的深度不同,堆放位置也有所不同,详细应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24.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爆破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爆破安全规程》(gb7822-)执行。

25.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

包括临时检修和抢修,都应办理检修任务书,特别是临时性抢修,往往伧促上阵,慌乱中顾此失彼,更容易发生事故,所以,临时检修或抢修同样要求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落实检修安全措施,向检修人员作情况交底。以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26.第三百二十六条关于“安全车辆”

指经检查合格的机动车辆,在进入化工企业厂区内行驶前装有阻火器和消除静电装置的车辆。

27.第四百零九条(五)关于“火灾事故,指……都为火灾事故。”

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89〕公发26号文第三条、第四条中的规定“所有火灾不论损失大小,都列入统计范围。”

28.第四百一十二条设备事故的经济损失计算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第43号)中的规定:

a.特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造成全厂性停产72小时以上,三类压力容器爆炸或修复费用达50万元的。

b.重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多系统装置产品(成品或半成品)产量日作业计划损失50%;大型单系列装置日作业计划产品产量损失100%或修复费用达10万元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c.一般事故:设备损坏,影响产品产量日作业计划损失10%以上或修复费用达1万元的。

d.微小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产品产量作业计划产量和修复费用低于一般事故的。

29.第四百一十三条火灾事故的经济损失计算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89〕公发26号)中的规定:

a.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b.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

c.不具备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事故。

第5篇 化工企业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存在粉尘作业的场所必须配备防尘防毒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2、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产生尘毒危害的,应严格加强“三同时”安全管理,按规定配齐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效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应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并与主体设备同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4、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停运、拆除或闲置必须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申报,严禁擅自停运、拆除或闲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5、企业内存在尘毒危害的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检查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运行及相关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6、 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6篇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各部门及其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

3、内容

3.1、本公司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2、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各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3、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及时给予救治,各部门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受伤治愈后的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其伤残鉴定等级,安排伤残职工退出劳动岗位或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3.4、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调查,责任的界定,并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取得其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3.5.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的;

3.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5.1.4、患职业病的;

3.5.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3.5.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5.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5.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5.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3.5.3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5.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5.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5.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5.3.3、自残或者自杀的;

3.5.3.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其它行为。

3.6、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按规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取得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完成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部门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8、经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公司存档,公司并按认定结论发给《工伤证》,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工伤证》应准确记载职工受伤害时间、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或经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疾病等。《工伤证》上的记录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经涂改的《工伤证》无效,应以原件结论为准。

3.9、劳动能力鉴定

3.9.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地方政府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人事人事行政部门、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鉴定中心、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门负责,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工作。

3.9.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

3.9.2.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3.9.2.2、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3.9.2.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3.9.2.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3.9.2.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3.9.2.6、职业康复的确认;

3.9.2.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3.9.2.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3.9.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公司、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通知书》或者《工伤证》、病历及其诊疗资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作其他工伤鉴定(确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9.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3.9.5、申请鉴定的个人对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提交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9.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公司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3.10、工伤保险基金及工伤保险待遇

3.10.1、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3.10.1.1、工伤医疗费;

3.10.1.2、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3.10.1.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10.1.4、生活护理费;

3.10.1.5、丧葬补助金;

3.10.1.6、供养亲属抚恤金;

3.10.1.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10.1.8、辅助器具费;

3.10.1.9、工伤康复费;

3.10.1.10、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

3.10.1.11、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3.10.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台州市黄岩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10.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本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10.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本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

3.10.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发生费用先由公司和职工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3.10.6、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10.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3.10.7.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7.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10.7.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10.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8.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8.2、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10.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9.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9.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10.10、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10.10.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10.10.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10.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条件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待遇。

3.10.1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救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3.10.12、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伤,应先按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获赔低于工伤待遇的,按工伤待遇规定补足差额。

3.10.1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10.13.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3.10.13.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10.13.3、拒绝治疗的;

3.10.13.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3.11、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本公司实际发放的、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

3.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台州市黄岩区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和政策执行。

第7篇 化工企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临时用电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厂区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固定用电作业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jgj 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低压 low voltage

交流额定电压在1 kv及以下的电压。

3.2、 高压 high voltage

交流额定电压在1 kv以上的电压。

3.3、 安全了变压器 safety isolating transformer

为安全特低电压电路提供电源的隔离变压器。

它的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至少由相当于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绝缘隔离开来。

它是专门为配电电路、工具或其他设备提供安全特低电压而设计的。

3.4、 开关箱 switch bo_

末级配电装置的通称,亦可兼作用电设备的控制装置。

3.5、 外露可导电部分 e_posed conductive part

电气设备的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

3.6、 人工接地体 manual grounding

人工埋入地中的接地体。

3.7、外电线路 e_ternal circuit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4 、临时用电作业危害识别

4.1、临时用电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5 、临时用电作业要求

1.1、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电源。

1.3、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1.4、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6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6.1、本企业内部单位(以厂为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施工作业单”、“特种作业(电工)操作证”到电检车间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6.2、本企业以外单位所需临时用电,必须由用电单位向企业机动部门提出临时用电申请,由机动部门批转电检车间组织实施。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作业单”、“特种作业(电工)操作证”到电检车间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6.3、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用电单位必须先办理施工地点及电源箱处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然后再申办“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6.4、电检车间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6.5、临时用电主要安全措施和其他补充安全措施,由供电执行人负责确认签字;

6.6、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6.7、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并由供电执行人组织施工单位对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分别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名。

7、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

7.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7.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检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电工)操作证”;

7.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检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检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7.3.1、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7.3.2、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7.3.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7.3.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m,道路不低于5m;

7.3.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设。

7.3.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m;

7.3.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由防雨措施。

7.3.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7.3.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7.4、供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供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7.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8、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8.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申请表”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8.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由临时用电单位持有,第三联上交行政部门保管。

8.3、在非用火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8.4、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必须与“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致;

8.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9、 管理职责

9.1、各单位电检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9.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9.3、供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9.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8篇 化工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使其符合国家法健规定,达到要求,从而保护工人的劳动安全,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保护条例,公司为职工免费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坚持同工种、同条件、发放相同劳保用品的原则,不同工种要有所区别。

3、 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4、劳动保护用品每月发放一次,每月月初发放,所有员工到仓库签字领取。新进厂员工到达工作岗位前,公司为其备齐所有劳保用品。

5、 职工要保管好和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用作他用。

6、 因特殊原因需要领用标准外劳保用品的,由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说明用途,经批准后,仓库方可以发放。

7、 仓库要建立劳保用品发放记录。

第9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做好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公司安全生产总结会,会议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召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车间主任及班组长参加。

2、安全例会要对日常检查和本季度例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整改措施。

3、 安全例会要安排和布置下一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工作责任,逐一落实到人。

4、 安全例会应对上级管理部门安全工作的政策、会议精神等进行及时的传达和布置,做到安全工作优于日常生产。

5、安全例会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办法进行及时的推广和落实,以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下去。

第10篇 化工企业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目的依据:

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投入依据:

1.1 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产业部颁布的劳动保护指示、标准;

1.2 安全大检查中所发现的,尚未解决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

1.3 预防火灾、爆炸,对引起工伤、职业危害等需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1.4 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1.5 稳定和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2.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安全投入包括资金投入、人员投入与时间投入等)。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2.1 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投入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危险源整改资金、职业卫生工程资金、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设施的改造资金。

2.1.1 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项目范围应包括:

2.1.1.1 安全技术:

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等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护装置、保险及信号装置、回收处理、通风降温等。

2.1.1.2 辅助房屋及措施:

有关保证生产必须的房屋及一切措施。如淋浴室、更衣室、消毒间等。

2.1.1.3 隐患整改项目。

2.1.2 安全工程项目维护保养资金;

2.1.3 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和安全工程项目维护保养的人员、时间投入。

2.2 劳动防护与保健投入

为了保障生产过程中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以及职工保健的费用。

2.2.1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服装、安全帽、安全手套、防护眼罩、防尘、防毒口罩等)费用以及各种用品的使用年限;

2.2.2 保健费的发放:保健费(个人) = 职工体检费用 + 职业病预防费用 + 消暑饮料费用。

2.3 应急救援投入

为了有效控制突发事故而预先计划的应急救援系统的费用。

2.3.1 应急救援设施(如防火墙、安全通道、消防用具、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抢险救灾车辆、围堤、回收装置等)、设备、用具或用品等费用;

2.3.2 应急救援组织办公费用;

2.3.3 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

2.3.4 参与应急救援及演练人数、时间长度。

2.4 安全宣传教育投入

2.4.1 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上岗培训、安全知识讲座等)的费用(教材费、讲课费等);

2.4.2 安全生产例会、安全活动费用;

2.4.3 参与安全会议以及安全活动的人数、时间长度;

2.4.4 安全专题板报(或报纸)、宣传栏、安全宣传稿件、传单等费用。

2.5 日常安全管理投入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应包括办公支出、安全标准化体系建立及运行维护费用。

2.6 保险投入

可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来调整保险费率。

2.6.1 财产保险投入;

2.6.2 车辆保险投入;

2.6.3 职工工伤保险的安全投入。

2.7 事故投入

在突发事故发生后,企业为了控制事故扩散、减少损失、处理事故而不得不进行的花费。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2.7.1 事故处理活动费用;

2.7.2 对伤亡职工的救治与赔偿费用;

2.7.3 环境污染处罚与治理费用;

2.7.4事故发生导致企业停产的损失;

2.7.5企业价值损失和时间上的投入(企业价值损失指企业信誉的降低、形象的破坏,是一种负投入,是对前期用于提高企业形象、信誉的投入的损失。时间上的投入包括处理事故花费的工时、员工转岗或培训新员工的工时损失)。

2.8 安全奖励基金投入

安全奖励基金应分为安全先进集体和安全先进个人的奖励,对其进行定期奖励。对突发事件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可单独进行奖励。

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3.1 由单位领导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和企业有关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确定车间(单位)年度安措项目,指定专人作出计划、方案。

3.2 主管安全方面的领导根据安全管理部意见召开各有关部门、车间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决定以下事项:

3.2.1 确定年度安措项目;

3.2.2 确定各个项目的资金来源;

3.2.3 确定设计负责单位及责任人;

3.2.4 确定施工负责单位及负责人;

3.2.5 规定完成和投用日期;

3.2.6 必须报请上级批准的重大项目,在核准后一定要落实上述责任及期限。

3.3 批准后的安措项目由生产部门在下达技措的同时下达。

3.4 车间应在每年终前报出下一年的安措计划。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检查

4.1 主管领导及有关负责人每季度必须检查一次,并在专题会议上由主管领导总结执行情况。

4.2 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安措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向主管领导汇报执行情况。

4.3 重大安措项目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单位名义汇报执行情况。

5.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资金来源

5.1 安全设备的大修费用,生产设备因不合安全要求进行的重大修理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由大修理费用开支。

5.2 生产成本费用,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措,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中,数额大都可分期摊销。

5.3 安全奖励,未列入以上项目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项目的,由企业奖励基金开支。

5.4 安措专用经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年销售收入中提取1%资金支用。

6.安全资金的申批程序

6.1计划应送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批,同时抄报董事长、总经理。

6.2公司财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并确保有效落实,实行专款专用。

6.3公司工会应监督安全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相关部门、分公司按制度贯彻执行。

6.4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进行统计、汇总,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部门按计划实施,物资采购部门应掌握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物资是否合格有效。

第11篇 化工企业油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

1. 油库必须贯彻积极预防、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好及时检查,消除隐患的预防工作。

2. 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对入库人员要严格登记手续,讲明注意事项: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易燃易爆物品和穿外露钉子的鞋进入库区,严禁在油库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油库内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

3. 临时施工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并佩戴临时出入证方可入库。

4. 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做好检查、登记。

5. 禁止存放危险品、爆炸品和其他易燃物资。如电石、氧气、硫酸、油漆等。消防道路上,不准堆放任何材料、设备等障碍物品,以保证消防车通行无阻。

6. 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使用防爆开关,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7. 对油库配备的消防设备、器材,按设计和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8. 高温天气做好降温工作,防止发生爆炸事故。遇有特殊天气及其恶劣情况,必须随时注意安全动态并及时上报。

9. 油库指定的专职管理人员要准确、完整地做好进出油的明细账,并定期盘点库内油品、存油量。

10. 在装卸油作业中,未经允许,机车不得入库。车辆进入库区后应停在指定点,禁止在装卸油场地修理发动机。

11. 严格遵守油库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各类加油、贮油设施,坚决杜绝在装卸和调驳油的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12. 安全防护设备应由专人保管,专库存放,记录登记清楚,做到紧急情况下能及时使用。

13. 罐区、装卸油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任何携带任何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14. 油库值班人员必须每天24小时坚守工作岗位,并每2小时巡查油库区域一次,做好巡查记录。

15. 油库值班人员在有如下的严重违纪情况下将予以辞退:

1) 达到公司和部门的相关辞退条件时;

2) 在油库区域内抽烟、饮酒;

3) 在油库区域内用手机打电话;

4) 发现油品被盗一次;

5) 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程一次;

6) 报表未按要求记录或记录不全,警告达到三次者;

7) 油库出现无人值守情况或未按要求时间进行巡查、上班睡觉、脱岗、随意允许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油库区等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情况,警告达到三次者;

16. 如出现安全问题,必须及时正确处理,并立即上报公司。

17. 此制度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正,在新的制度未出台前,以旧制度为准。

二、防火防爆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库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石油库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三、防雷、防静电

1.石油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施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5.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6.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7. 每季度定期检测一次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施是否正常并上报公司安全部,如有异常要立即上报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8. 安全部门根据油库每季度的检查结果对油库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工作进行复查,如发现检查结果与油库上报的结果不一致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四、消防管理

石油库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五、消防设施配置

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

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六、供水系统

1.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2.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

4.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5.消防泵应每天盘车,每周应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

七、泡沫灭火系统

1.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所有油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

2.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第12篇 化工企业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的力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控制工伤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在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1.3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内所有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

2、职责

2.1、行政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员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2.2、安检部是劳动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劳动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项。

2.3、安检是劳动合同的监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负责监督合同的有效执行。

3、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

3.1、劳动者被本厂录用后,应在行政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

3.2、 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

3.2.1、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

3.2.2、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3.2.3、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

3.2.4、其他要求。

3.3、 行政部持已签的劳动合同办理签证手续。并为员工办理工资卡片、工伤保险投保手续等。

3.4、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由安检部审核、确认。

3.5、 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若属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经济赔偿金。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4.2.1、劳动合同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条件之一;

4.2.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4.2.3、劳动合同期满。

4.3、 因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4.3.1、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3.2、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考核

对不遵守劳动合同安全管理规定,按考核条款执行。

第13篇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事故负责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 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2.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2、重大事故:指死亡10至29人,或者重伤50至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至1亿元的事故。

2.3、较大事故:指死亡3至9人,或者重伤10至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至5000万元的事故。

2.4、一般事故:指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万至1000万元的事故。

2.5、轻微事故:指死亡或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第14篇 化工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1、 hse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处内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生产部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hse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与评价,确保监测正常运行。

2.1监测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规程,并经专门监测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监测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2.2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的要求,经常对合成车间、固剂车间、液剂车间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车间内粉尘、毒物、有害气体每个月监测一次、其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每季监测一次。

2.3监测人员在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遵守车间有关的规定。

2.4监测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以便于工作的衔接。

3、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浓度、强度的测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

3.1 监测结果要填报表并定期上报到安全部门、防疫部门。

3.2对某些毒物采样后,无条件进行检验的,要按照毒物的保存要求,及时送检。

4 hse部和专(兼)职人员要协助集团公司疾病控制部门和上级政府管理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工作。

4.1 定期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进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4.2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3检测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4.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要存档,由安全管理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5、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监测结果、监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生产部、防疫部门。

5.1接到监测超标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尽快提出改进方案,并尽快落实。

5.2无有效改进方案时,要提出可行的个人防护措施并由hse部负责尽快实施。

6. 监测所需经费应纳入项目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第15篇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二

【章名】第七章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生产装置

第八十四条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八十五条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八十六条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汇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条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八十八条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向阀。

第八十九条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第九十条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九十一条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九十三条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九十四条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节动火、用火

第九十五条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九十六条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九十七条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九十八条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九十九条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一百条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一百零一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第一百零二条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条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上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执行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二十二条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条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章名】第八章危险物品

第一节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一百三十六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生产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条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一百四十一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一百四十六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一百四十七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装卸运输

第一百四十九条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一百五十条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一百五十一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一百五十二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电用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一百五十三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一百五十六条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报废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一百五十九条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一百六十一条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章名】第九章物资储存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一百六十四条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仓库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一百六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三)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四)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六)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条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一百七十一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一百七十四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三节储罐区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第一百七十七条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第一百七十八条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一百七十九条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第一百八十条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第一百八十一条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等有关规定执行。

【章名】第十章电气安全

第一节电气运行安全

第一百八十二条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

第一百八十三条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一百八十四条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一百八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第一百八十七条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一百八十九条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条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九十二条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一百九十三条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一百九十四条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五条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

(二)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

(三)氯氢处理站与整流所,应同时有氯气泵和氢气泵等设备的运行状态信号显示,及紧急全停电、紧急降电流的事故声光报警信号,并定期联系试验。

(四)氢气系统着火时,要防止系统内造成负压,不得采用电解停直流电的办法处理,单槽因槽内盐水中断起火时,应采用降低直流电流或全停电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电炉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制订电炉变压器、短网及有导电系统的现场运行规程。

(二)电炉变压器及其它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路线、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三)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四)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第一百九十七条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度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晕电流。

(二)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

(三)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四)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五)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六)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要做时,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尘)器电场。单独试验控制柜(不接高压整流油箱),输出端需接一些负载,再通电试验。

(七)油箱(高压整流器)高压测量输出端子(接地柱),应与测量表计和附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电路。

(八)油箱高压输出应经无感阻尼电阻接入电场。

(九)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尘)器停用或检修时将高压输出接地。

第二节电气检修安全

第一百九十八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一百九十九条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第二百条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百零一条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二百零二条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第二百零三条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一)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二)对有两个以上供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三)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四)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五)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六)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第二百零四条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第二百零五条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二百零六条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16篇 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公司将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2、任何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公司举报。公司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3、事故隐患的范围

3.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3.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伤害。

3.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3.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3.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3.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3.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3.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4、结合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公司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5、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或者停止作业,对难以暂停或停产停业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6、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7、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公司领导组织检查验收。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8、公司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部门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9、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7篇 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使企业全体员工必须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教育,掌握安全生产常识,领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2、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在册员工、复工人员、合同工、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等。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安监总局令第3号

安监总局令第30号

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教育的模式及要求

公司采取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管理模式。即公司进行进厂教育;主管部门(车间)进行三级教育;班组进行三级教育。每一级教育都必须有被教育者在本人教育卡上的签字。

4、计划与教育分类

4.1、公司行政部在年初统一编制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实施的计划、时间、内容。

4.2、教育内容:a、企业负责人、b、安全管理人员教育;c、特种作业人员预培训和复训教育;d、新职工进厂三级教育;e、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教育;f、班组长教育;g、变换工作和“四新”教育;h、职业健康教育;i、全体员工教育。

5、职责

5.1、公司行政部负责安全教育的组织计划工作。

5.2、行政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大纲和实施内容。

5.3、各部门、生产车间参与安全教育。

6、教育类别与内容要求

6.1、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6.1.1、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6.1.1.1、厂级教育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6.1.1.2、车间(部门)级教育

车间(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6.1.1.3、班组级教育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6.1.2、新职工教育培训时间≥48小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时间≥24小时,全员教育时间≥12小时。

6.1.3、教育培训效果的检测,采取理论与实际统一考评,并作为职工晋级奖励的考核内容和依据。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三级”教育台帐、“三级”安全教育卡、考试卷,做到与办公室人力来源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其他教育的时间、内容应当与三级教育相同)

6.2、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6.2.1、培训程序

6.2.1.1、对从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锅炉工、压力容器工、起重机械(起重工)、电梯、厂内车辆司机、电工、金属焊(割)工、架子工,冲压工)等岗位特殊作业人员,在上岗前须经(身体、文化程度、热爱本工作)资格审查合格。

6.2.1.2、针对的特种作业岗位一般安全(内容根据其所任工种要求)教育,学徒或实习期间必须确定(由原特殊作业人员)师傅进行传、帮、带六个月,在帮、带期间不得单独操作。

6.2.1.3、定期经有资质单位(机构)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安全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

6.2.2、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由行政部提出,行政部门组织(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全监督管理局等资质单位实施。

6.2.3、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授课时间不少于24学时(一般厂内理论)。

6.2.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率必须达到100%。

6.2.5、行政部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台帐,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2.6、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做到定期复训,持证上岗。

6.3、班组长、中层以上干部安全教育

6.3.1、培训程序

6.3.1.1、担任班组长、车间副主任以上中层干部须经工会、行政部提出,经行政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并原则上每年定期安全教育培训一次。

6.3.1.2、授课人员由行政部门、厂部门、厂工会,也可外聘专业老师共同组织实施。

6.3.2、班组长、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安全教育培训,授课时间不少于40学时。

6.3.3、教育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部门规章制度,地方性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环境管理知识,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6.3.4、教育培训结束前,必须进行效果检测,考试合格。教育培训合格率应达到100%,缺席者应当补足课时或考试。

6.3.5、行政部门必须建立班组长、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教育台帐、考试卷、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4、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

6.4.1、对企业范围内因工种变动的职工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6.4.1.1、变换工种教育由各车间和班组进行。

6.4.1.2、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内容,为调入新工种的设备技术要求、操作要求等安全知识要求。

6.4.1.3、车间应当建立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台帐,教育资料、考试卷、成绩汇总等。

6.4.2、“四新”教育。对实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6.4.3、“四新”安全教育由技术设计部门、设备动力部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共同组织实施。

6.4.4、“四新”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介绍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特点及操作方法,介绍“四新”投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防护方法。

6.4.5、变换工种和“四新”(除特种作业人员)教育,授课时间不少于4学时。

6.4.6、变换工种和“四新”率必须达到100% 。

6.4.7、变换工种和“四新”人员教育要进行考试,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要进行补考,否则不能上岗操作。

6.4.8、工厂、部门必须向行政部门提供变换工种和“四新”人员教育台帐,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5、职业健康教育

6.5.1、教育对象: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和有关部门、车间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的医务工作人员。

6.5.2教育内容:

6.5.2.1、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掌握其职业危害因素的性质、危害机理、预防方法以及自救、互救常识。

6.5.2.2、重点了解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掌握本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和危害程度。

6.5.2.3、掌握预防职业危害工程技术措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具备的职业健康相关知识。

6.5.3、职业健康教育每二年一次,教育率不得低于90%。

6.5.4、教育资料:建立教育台帐、考试卷、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6、全员安全教育

6.6.1、为了增加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水平,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更新的基本知识教育。

6.6.2、全员安全教育内容: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类重大事案例等。

6.6.3、全员安全教育由行政部门、政工部门、工会组织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每年进行一次教、育。

6.6.4、全员教育方法形式,做到突出重点简单明了,发通知、学习材料、电化教育、授课辅导考试等。

6.6.5、全员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率必须达到80%。

6.6.6、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全员教育的台帐、考试人员成绩,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7、复工安全教育:

6.7.1、对离、退岗位一年(包括一年)以上的职工(包括病休、产假、借调、学习等)在恢复其岗位工作前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6.7.2、对因工伤歇工24小时以上,伤愈以后复工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6.7.3、复工安全教育由行政部开具通知单,所在车间部门与班组负责实施。

6.7.4、复工安全教育主要内容:针对工伤者的事故案例进行剖析,找去事故原因和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避免事故重复发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6.7.5、离、退岗位一年以上职工的复工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现状,工伤事故案例分析,学习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6.7.6、复工教育结束后,对受教育者必须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考试,凡未经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者,要进行补课和补考,否则不能上岗工作。

6.7.7、复工安全教育必须达到100%。

6.7.8、所在工厂、部门必须向行政部门提供复工安全教育台帐,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7.考核

7.1、 对各类安全教育指标不能如数达标的,根据《安全奖惩制度》条款规定给予考核;

7.2、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工厂(部门)、班组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18篇 化工企业设备部制度汇编62页

生产中心设备部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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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目录

第一章、总则 0

第二章、机修班相关制度 0

第一条、通用机械设备检修操作规程 0

第二条、值班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5)

第三条、常日班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6)

第四条、维修值班班长安全操作规程 (7)

第五条、电氧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7)

第六条、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8)

第七条、值班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8)

第八条、常日班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8)

第九条、维修值班班长岗位责任制 (9)

第十条、电氧焊工岗位责任制 (10)

第十一条、电工岗位责任制 (10)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站相关制度 (10)

第十三条、机修班组培训学习制度 (13)

第三章、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职责(14)

第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职责 (14)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职责 (14)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教育责任人安全职责 (15)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责任人安全职责 (15)

第五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责任人安全职责 (15)

第六条、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及应急预案 (15)

第四章、锅炉工相关制度 (17)

第一条、司炉工安全操作规程(煤炉) (17)

第二条、鼓、引风机安全操作规程 (18)

第三条、除氧器安全操作规程 (18)

第四条、水泵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19)

第五条、分气缸安全操作规程 (19)

第六条、除尘麻石塔安全操作规程 (20)

第七条、叁塔流动床操作规程 (20)

第七条、锅炉工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21)

第八条、锅炉班组日常工作规定 (21)

第九条、锅炉房班长岗位责任制 (22)

第十条、锅炉工岗位责任制 (22)

第十一条、锅炉操作台岗位职责 (23)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操作工岗位责任制 (23)

第十三条、水质化验员岗位责任制 (24)

第十四条、锅炉房环保制度 (24)

第十五条、锅炉巡回检查制度 (24)

第十六条、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25)

第十七条、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25)

第十八条、水处理人员交接班制度 (26)

第十九条、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26)

第二十条、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27)

第二十一条、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27)

第二十二条、锅炉事故报告制度 (28)

第二十三条、锅炉班经济核算考核制度 (28)

第二十四条、锅炉爆炸应急预案 (28)

第二十五条、锅炉班组培训学习制度 (37)

第五章、叉车作业人员相关制度 (38)

第一条、叉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38)

第二条、叉车工岗位责任制 (38)

第三条、叉车工交接班制度 (39)

第四条、叉车事故应急预案 (39)

第五条、叉车班组培训学习制度 (41)

第六章、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41)

第一条、经理岗位责任制 (41)

第二条、技师、主修岗位责任制 (42)

第三条、班长岗位责任制 (43)

第四条、副班长、主办岗位责任制 (44)

第五条、设备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45)

第六条、管理人员培训学习制度 (46)

第七章、电梯使用保养制度 (47)

第一条、电梯日常保养 (47)

第二条、电梯层门钥匙管理制度 (49)

第三条、电梯困梯应急预案 (49)

第八章、压力容器制度 (50)

第一条、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50)

第二条、压力容器工作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1)

第三条、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51)

第四条、压力容器维修保养制度 (52)

第五条、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 (52)

第六条、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54)

第九章、制度增删修改 (5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设备管理活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确保设备管理过程规范化、合理化和透明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条例、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拉多美(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所从事的设备规划、设计、制造、购置、安装、使用、检测、保养、维修、改造、处置等项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设备管理应当遵守依靠技术进步、保障生产安全运行的方针,坚持使用与改造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设备管理的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应用相关科学技术成果和使用经验,不断提高设备性能和利用程度,使设备所有者和使用者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或使用效果。

第六条公司支持设备管理与维修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机修班相关制度

第一条、通用机械设备检修操作规程

(一)、总则

1、本规程适用于拉多美(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所有检修设备。

2、在检修中除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外,同时还应执行本通用规程以及为各分类设备编撰的技术规程、并参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检修。

3、设备检修的施工除按本规程规定执行外,还必须执行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4、本规程规定的运行周期,一般是指设备实际运行的累计天数。

5、本规程规定的维修内容,包括日常检修、中修和大修。

6、如果发现本规程与其他规程、技术标准有相互矛盾或要求差别较大时,检修人员应通知设备管理人员,一般情况由班组长决定,若不能确定,可汇报设备经理或生产副总。

7、设备检修施工过程中检修人员应按每道工序进行检验和记录。检修之前已经知道的设备缺陷情况,能量化的要量化记录,对隐蔽项目应仔细检查分析。设备检修完成后,机修班或检修人员应出具书面检修情况说明或者报告,并存入档案。

8、在大修时,应充分考虑对设备技术进行有计划地更新改造。

(二)、施工前准备

1 、做好安全工作,准备检查,设备检修全过程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相应项目的作业安全要求。

2、检修人员在检修前要开好班前安全会,并做好记录。

3、检查所有工具、器具、起重装置是否安全可靠。

4、是否办理如登高、断电、通风、动火证及危险气体浓度检测等相关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5、检修人员是否穿戴好相应劳保用品及防护用品。

6、做好技术准备,熟悉设备说明书,图纸资料、本设备及相关设备的检修解释说明。

7、准备好检修工具、器具及相关检修材料;对可能要更换的配备件落实到位,保证不因缺配备件而影响检修进度。

8、检查检修现场,保证有足够空间以摆放各种零部件,检修车辆能进场作业和良好照

明,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9、组织安排好检修人员;特种设备在检修前还应办理好相关手续。

10、部件的维修及装配最好在机修班完成,如有必要在现场进行维修时也必须做到:

(1)重新装配前,零部件必须彻底清洗干净,去掉油污、铁屑、沙子及石粉或其它杂质。

(2)对清理干净的零部件必须放在报纸、帆布等干净处,禁止随便放置在地面或其它地

方,防止杂质进入机器零部件内造成机器造成磨损。

(三)、检修装配质量标准

1、设备基础的尺寸、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应符合各种设备安装标准,不得随意改动设备安装性能和规格,按照横平竖直、运转灵活为验收标准。

2、设备吊装前,必须将设备底座底面及预留孔的的油污、泥土等杂物去除干净。

(四)、.各类轴承的安装方法

1、轴承的安装应根据轴承结构、尺寸大小和轴承部件的配合性质而定,压力应直接加在紧配合的套圈端面上,不得通过滚动体传递压力,轴承安装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1、压入配合轴承内圈与轴是紧配合,外圈与轴承座孔是较松配合时,可用压力机将轴承先压装在轴上,然后将轴连同轴承一起装入轴承座孔内,压装时在轴承内圈端面上,垫一块金属材料做的装配套管(铜或钢管),严禁直接敲打轴承圈。轴承外圈与轴承座孔紧配合,内圈与轴为较松配合时,可将轴承先压入轴承座孔内,这时装配套管的外径应略小于座孔的直径。如果轴承套圈与轴及座孔都是紧配合时,安装时内圈和外圈要同时压入轴和座孔,装配套管的结构应能同时压紧轴承内圈和外圈的端面。

1.2、加热配合通过加热轴承或轴承座,利用热膨胀将紧配合转变为松配合的安装方法。是一种常用和省力的安装方法。此法适于过盈量较大的轴承安装,热装前把轴承或可分离型轴承的套圈放入油箱中均匀加热到

80-100℃,然后从油中取出尽快装到轴上,为防止冷却后内圈端面和轴肩贴合不紧,轴承冷却后可以再进行轴向紧固。轴承外圈与轻金属制的轴承座紧配合时,采用加热轴承座的热装方法,可以避免配合面受到擦伤。用油箱加热轴承时,在距箱底一定距离处应有一网栅或者用钩子吊着轴承,轴承不能放到箱底上,以防沉杂质进入轴承内或不

均匀的加热,油箱中必须有温度计,严格控制油温不得超过100℃,以防止发生回火效应,使套圈的硬度降低。

1.3、推力轴承的安装推力轴承的轴圈与轴的配合一般为过渡配合,座圈与轴承座孔的配合一般为间隙配合,因此这种轴承的安装,双向推力轴承中的轴圈应在轴上固定,以防止相对于轴转动。轴承的安装方法,一般情况下是轴旋转的情况居多,因此内圈与轴的配合为过盈配合,轴承外圈与轴承室的配合为间隙配合(即内圈与轴是紧配合,轴承外圈与轴承室松配合)。

各类轴承过盈配合的安装方法

表中n-平均实测过盈量d―公称尺寸

(五)、减速机的安装及调试

1、箱体与底座接触良好,箱体不得有裂纹和严重砂眼,用煤油装入箱体检查,不得有渗漏;各接合面严密不漏油。

2、箱体安装应水平其横向、纵向不平度不得大于0.04 mm/m。

3、齿轮各轴应平行且水平,其平行度误差、水平误差均应不大于0.04mm/m。

4、齿轮安装的要求,还应注意齿轮啮合面积一定要符合规定,轴水平度、平行度的误差也应保证啮合面积的前提下,进行适当调整。

5、各连接螺栓应紧固,防松垫圈等不得遗漏。油路、油孔应畅通,给油漏斗、挡油板等应安装齐全,位置正确。

6、箱体内有冷却水管的减速机,水管应畅通,并按工作压力的1.5倍试压,达到不渗不漏;即可试运行。

(六)、电动机的安装及调试

1、安装基础要求:基础必须结实、坚固、平坦且不受外部震动影响,必须检测基础是否会与电动机产生共振。通常采用混凝土基础。基础不能有裂缝。

2、准备垫片,建议厚度为0.05、0.1、0.2、0.5、1钢板各若干,以备使用。

2.1、准备橡皮锤、调节螺栓、液压千斤顶,用于轴向和水平调整。

2.2、准备一个千分表,最好准备一个激光光学分析仪,用于设备的精确校正。

2.3、准备一个简单的杠杆,用于校正时转动转子。

3、轴中心校准。电动机与负载的轴中心线必须对准,否则会损坏转轴、轴承和电动机。

通过水平和垂直方向的调校,直至电动机轴中心线和负载的轴中心线满足联轴器安装和联接的轴向和角度偏差标准要求。

4、电动机垂直方向通过增减垫片来校正。电动机轴线对底脚支承面的平行度建议不超过1mm,电动机底脚支承面的平面度公差建议不超过0.3mm。通过水平和垂直方向的调校,直至电动机轴中心线和负载的轴中心线满足联轴器安装和联接的轴向和角度偏差标准要求。

5、用度盘式指示器或其他类似仪器检测调试结果。根据通用惯例,轴之间的水平和角度偏差控制在0.05mm- 0.10mm内,轴向偏差不超过0.10mm。

6、电动机均为整件运输。滚动轴承的电动机出厂前均加了润滑脂,可以直接投入运行。建议首次运行时不必拆装。如果拆装,则需加入与外形图上同牌号的润滑脂。如果更换润滑脂牌号,则需将原有润滑脂清洗干净。禁止不同牌号的润滑脂混合使用。润滑脂可以是优质锂基润滑脂。滑动轴承的电动机,给滑动轴承润滑油箱和供油系统加注正确牌号的润滑油(见外形图),使润滑油达到正确的油位(观油孔的红圈中心位置)。

7、电动机允许顺、逆两个方向旋转。用户可自行选定旋转方向。电动机出厂时的旋转方向为从负载端看顺时针旋转。检查各连接线是否接线正确,是否可靠紧固。检查冷却风机转向是否符合要求。冷却风机必须按指示标牌方向旋转。检查电源电压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基础的紧固螺栓都已装配良好并紧固到位。准备就绪,即可通电试运行。

(七)、传动皮带、链条的安装及调试

1、平皮带、三角皮带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1、两皮带的轮宽中心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其误差小于1.5mm。

1.2、皮带松紧适宜(手指按下大约15mm),各皮带受力均匀,三角皮带与皮带轮底部应有间隙,不允许相互摩擦。

1.3、三角皮带的选型、数量均应按设计或图纸规定配备,不得随意更换或改变。

2、链条传动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2.1、链轮的主动轴与被动轴应平行,误差不得大于0.5/1000mm。

2.2、两链轮的轮宽中央平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偏差不得大于1mm。

2.3、链条运行平稳,啮合良好,无冲击现象。链条松紧适当,被动轮的齿垂度符合下列要求:

a) 链条与水平线夹角不大于45º时,齿垂度为两链轮中心距的2%。

b) 链条与水平线夹角大于45º时,齿垂度为两链轮中心距的1-1.5%。

(八)、斗式提升机的检修方法

1、斗式提升机分为两种:一种是链环传动式;另一种是钢丝绳芯输送皮带传动式;检修斗式提升机前,必须确认制动器工作安全可靠,料斗内无积料,空载运转正常,输送皮带无走边现象(链条松紧适度)。

2、链环式斗式提升机短链检修时,应注意短链必须断电后并悬挂警示牌,方可检修;还应拆除一条待安装好后,再拆除另一条更换。严禁同时拆除两条链环维修。

3、钢丝绳芯斗式提升机安装接口或者接口检修时,应注意在提升机顶部悬挂手动葫芦或者卷扬机(检查悬挂位置是否垂直牢固,连接钢丝绳必须达到起吊设备2倍以上承受力度)牵引,防止皮带打滑,损坏皮带及料斗和检修人员安全,严禁麻痹大意。

4、链条严重磨损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防止链环断裂脱落,损坏料斗和提升机外壳而堵死提升机。

5、料斗严重磨损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防止因输送原料不及时而堵死提升机。

6、斗式提升机必须每个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必须尽快处理。

(九)密封件安装及注意事项

1、装配o型密封环应正确选择预压量。橡胶密封圈用于固定密封、法兰密封,预压量为橡胶圆直径的25%;用于运动密封,预压量为橡胶圆直径的15%。

2、装配成套v型密封圈,预压量适当;如需搭接,应切成45 º坡口,相邻两圈的接口还需要错开90 º以上。

3、装配a型y型u型密封圈,其唇边应对着被密封介质的压力。

4、压紧石棉盘根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压紧油石棉盘根,第一圈和最后一圈宜压装干石棉盘根,以防止有渗出。

b) 压装铝箔或铅箔包石棉盘根,应在盘根内缘涂一层润滑油脂调和的鳞状石墨粉。

c)盘根圈的接口应切成小于45 º坡口,相邻两圈的接口还需要错开90 º以上。

d)盘根不宜压得过紧。

5、装配环形间隙密封、曲折(迷宫式)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环形间隙密封、曲折密封间隙内一般应填满润滑脂(气封除外)。

b) 缝隙应均匀。

6、装配骨架式油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壳体孔的安装,需要壳体孔表面粗糙度、表面质量尤为重要;必须坚持内壁无碎屑、划痕、灰尘及铸造颗粒;使用木锤或相近锤轻轻平稳均匀压入。

b)在轴上的安装,油封内径通常小于轴径,形成一定的过盈量,安装时使用圆锥形或圆锥工具进行装配;轴上

带有螺纹、沟槽、花键时还需要套上一层保护套防止划伤油封。

(十)、齿轮油泵及管路的检修方法

1、齿轮油泵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齿轮外缘与外壳间隙一般为0.08-0.2mm;

b) 齿轮端面与侧盖间隙一般为0.1-0.2mm;

c) 轴套间隙一般为0.04-0.04mm,滚动轴承径向间隙一般为0.03-0.05mm。

2、润滑、液压系统管道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管道的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布置整齐、合理并尽量缩短管路,根据压力、管径、材料选用;

b) 并列的交叉压力管路,其管壁之间应当有适当的空间,防止震动干扰;

c)管接头螺纹部分的密封填料,可用聚四氟乙烯、硝基、酸基漆、管路螺纹密封剂等,应严密不漏。

d) 压力管道的选用,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内壁光滑清洁,无砂眼、锈蚀、气孔、铁皮等缺陷;压力管道的连接,一般有螺纹连接、法兰连接、焊接连接三种。

(十一)、设备试运行

1、每台(套)机械设备检修及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试运行,除按本章规定执行外,还需要按分类是分别执行。

2、试运行前应对机械设备附属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尤其是检查各部位螺栓是否齐全紧固,各润滑部位是否加足润滑剂,各运转部位有无中午遗留在内,符合要求后方可试机。

3、试运行步骤:先无负荷、有负荷。先部件、部件至组件、组件至单台(套)设备、整套设备运行。上一步骤未合格前,不得进行下一步骤的试运行。试运行中,还应注意启动、换向、变速、停止时,运动应平稳、不得有爬行、跳动、和冲击等现象。

4、必要时:试运行前先用人力盘车2-3转,盘车时应灵活自如,无明显阻滞现象。

5、电气设备应在空载、运行、装料三个不同阶段分别测出电流、是否不正常,发热、是否发出噪音以及润滑情况进行记录。

6、新安装或维修过的各类设备设备均要做24小时的跟踪观察和运行记录并存入设备档案。

7、对维修或更换过的电气设备,应适当调整下次维修、保养的间隙,同时要做好防止电气、线路、断路器老化等工作。

第二条、值班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不干私活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二)、穿戴好防护用品,做到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严禁酒后上岗。

(三)、仔细检查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不得湿手脏手启动电器开关,启动设备前检查是否有人在作业,设备有无异常。

(五)、做好巡检工作,巡检时务必带好手锤、扳手、钳子和听棒,对每台运行设备逐台检查,不得漏检,并

重点检查易发故障设备。

(六)、检查生产操作人员是否遵章操作,制止违章野蛮作业。

(七)、检查并做好设备的润滑工作,及时补充润滑油。

(八)、发现设备隐患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必要时紧急停车。

(九)、维修设备时必须可靠断电,并有人监护开关或挂禁止合闸牌。

(十)、做好巡检维修记录,交待好未处理好的设备隐患。

(十一)、本岗位所辖设备装置:生产中所有设备。

(十二)、本岗位所辖卫生:维修现场,协助督促岗位搞好设备卫生。

第三条、常日班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不干私活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二)、穿戴好防护用品,做到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严禁酒后上岗。

(三)、协助值班维修检查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不得湿手脏手启动电器开关,启动设备前检查是否有人在作业,设备有无异常。

(五)、及时做好换下设备、配件的修理工作,并将修好的设备、配件防腐并标识。

(六)、随时做好生产中的抢修准备,备足各种零配件,尽量避免临急采购。

(七)、负责设备的更新改造,负责钢结构筑物的制做安装。

(八)、修理设备时应做好各种安全措施,在2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九)、不得带电作业,检修设备必须可靠断电,并挂好禁止合闸牌。

(十)、电工、电焊工、气割工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动用电氧焊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否则必须办理动火证,做好充足的安全措施。

(十二)、进入容器内类内必须有人监护,并可靠断电。

(十三)、起重物件时,起吊物下严禁站人,物件必须牢固固定,起重工具事先应经过严格检查。

(十四)、使用电动工具,尤其是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做好防漏电措施。

(十五)、严禁用汽油、天那水等易燃物洗手洗衣。清洗沾污的废纱烂布,不得乱丢乱放,应放入有盖的铁桶中,集中处理。

(十六)、未使用完的油漆、稀释剂必须盖严。

(十七)、动用或接近易燃易爆物严禁吸烟。

(十八)、做好工具辅材的摆放,和维修场地的清理,做到工完场清。

(十九)、久停未开、更新改造和修理好的设备做好试车验收工作。

(二十)、本岗位所辖设备装置:公司所有设备工具。

(二十一)、本岗位所辖卫生:维修房及门口工作地,备品配件库,设备维修现场。

第四条、维修值班班长安全操作规程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不干私活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二)、督促维修工并亲自检查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不得湿手脏手启动电器开关,启动设备前检查是否有人在作业,设备有无异常。

(四)、做好维修班(组)的日常工作安排,做好每天的维修记录。

(五)、组织本班(组)员工做好设备的技术创新、修旧利废、节能降耗工作。

(六)、督促员工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杜绝酒后上岗,检查做好工作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积极主动汇报反映设备状况,做好修理过程中的配件测绘记录工作。

(八)、团结好班(组)员工,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主动汇报员工的思想动态。

(九)、制定设备维修的中小修计划,申报材料计划。

(十一)、组织落实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制订本班(组)管理细则。

(十二)、做好备用设备的管理,确保备用设备标识明显准确。

(十三)、组织开好本班(组)的班前班后会,重点强调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参加设备事故分析会,并对因维修质量和巡检不力造成的设备事故负责。

(十五)、及时组织人员、材料对设备进行抢修,做到随叫随到。

(十六)、安排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工作,加强设备的润滑。

(十七)、组织做好生产工具的准备和维修工作,检查和维护好公司的各

种设施。

(十八)、本岗位所辖设备装置:公司所有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生活设施、供水用电装置。

(十九)、本岗位所辖卫生:维修房及房外工作场地,设备维修现场。

第五条、电氧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不干私活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二)、穿戴好防护用品,做到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严禁酒后上岗。

(三)、不得湿手脏手启动电器开关,启动设备前检查是否有人在作业,设备有无异常。

(四)、从事电氧焊作业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操作电氧焊。

(五)、不得在易燃易爆物品15米内从事电氧焊作业,确有需要必须办理动火证,做好充分的安全措施。(六)、到容器内从事电氧焊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做好安全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七)、使用的焊机必须绝缘良好,电压正常,高压侧防护装置良好,没有裸露电线。

(八)、氧气、乙炔表完好齐全,开关扳手无油污,氧气、乙炔管无老化龟裂,确保装有阻火器并保持完好。(九)、氧气、乙炔瓶不能合存合运,须相距10米以上,存量不能超5瓶。

(十)、无压力容器焊接证不能从事焊接压力容器工作。

(十一)、工作完成后必须清场,确保无安全隐患。

(十二)、协助钳工做好设备维修工作,做到分工不分家。

(十三)、本岗位所辖设备装置:电焊机,氧气、乙炔瓶,公司各种设备装置,建筑构筑物。

(十四)、本岗位所辖卫生:电氧焊场地,维修场地。

第六条、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穿戴好防护用品,做到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严禁酒后上岗。

(二)、不得湿手脏手启动电器开关,启动设备前检查是否有人在作业,设备有无异常。

(三)、从事电器维修安装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从事电器维修安装。

(四)、负责全公司的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保证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五)、检修作业时,必须两人互相配合,禁止单人操作。

(六)、潮湿环境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严禁安全措施不完备安装维修电器。

8、经常清理电器装置,保持清洁;维修清理必须可靠断电,并挂禁止合闸标识牌。

(七)、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接驳电线,安装电器。

(八)、加强巡回检查,督促用电单位安全用电,做好用电保护措施(接地接零防漏电)。

(九)、各种电器保险配匹相当,不得用其它材料替代保险。

(十)、本岗位所辖设备装置:所用电器装置及用电设备。

(十一)、本岗位所辖卫生:各配电房,电箱、电机、维修场地。

第七条、值班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一)、必须服从上级安排,以保证操作工安全为先。随叫随到,不推卸,不敷衍。

(二)、必须保证所有设备完好。善于发现设备故障隐患,不出现设备问题,不影响安全生产。

(三)、必须在工作中保证自身和周围人员安全,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及时预防安全隐患。

(四)、不出现因没有仔细核对正确而造成的错误。

(五)、不准将维修工具、配件等物品在维修地点以外长时间放置,应及时整理、入库,维修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清理现场,不能将卫生问题遗留给操作工。

(六)、维修班长班前先了解设备情况,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维修工作。

(七)、值班人员除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外,应定时清理现场。

(八)、闲时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节能降耗,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职工劳动强度。

(九)、做好备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八条、常日班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不干私活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二)、穿戴好防护用品,做到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严禁酒后上岗。

(三)、协助值班维修检查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不得湿手脏手启动电器开关,启动设备前检查是否有人在作业,设备有无异常。

(五)、及时做好换下设备、配件的修理工作,并将修好的设备、配件防腐并标识。

(六)、随时做好生产中的抢修准备,备足各种零配件,尽量避免临急采购。

(七)、负责设备的更新改造,负责钢结构筑物的制做安装。

(八)、修理设备时应做好各种安全措施,在2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九)、不得带电作业,检修设备必须可靠断电,并挂好禁止合闸牌。

(十)、电工、电焊工、气割工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动用电氧焊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否则必须办理动火证,做好充足的安全措施。

(十二)、进入容器内类内必须有人监护,并可靠断电。

(十三)、起重物件时,起吊物下严禁站人,物件必须牢固固定,起重工具事先应经过严格检查。

(十四)、使用电动工具,尤其是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做好防漏电措施。

(十五)、严禁用汽油、天那水等易燃物洗手洗衣。清洗沾污的废纱烂布,不得乱丢乱放,应放入有盖的铁桶中,集中处理。

(十六)、未使用完的油漆、稀释剂必须盖严。

(十七)、动用或接近易燃易爆物严禁吸烟。

(十八)、做好工具辅材的摆放,和维修场地的清理,做到工完场清。

(十九)、久停未开、更新改造和修理好的设备做好试车验收工作。

(二十)、本岗位所辖设备装置:公司所有设备工具。

(二十一)、本岗位所辖卫生:维修房及门口工作地,备品配件库,设备维修现场。

第九条、维修值班班长岗位责任制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不干私活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二)、穿戴好防护用品,做到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严禁酒后上岗。

(三)、督促维修工并亲自检查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不得湿手脏手启动电器开关,启动设备前检查是否有人在作业,设备有无异常。

(五)、做好维修班(组)的日常工作安排,做好每天的维修记录。

(六)、组织本班(组)员工做好设备的技术创新、修旧利废、节能降耗工作。

(七)、督促员工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杜绝酒后上岗,检查做好工作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积极主动汇报反映设备状况,做好修理过程中的配件测绘记录工作。

(九)、团结好班(组)员工,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主动汇报员工的思想动态。

(十)、制定设备维修的中小修计划,申报材料计划。

(十一)、组织落实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制订本班(组)管理细则。

(十二)、做好备用设备的管理,确保备用设备标识明显准确。

(十三)、组织开好本班(组)的班前班后会,重点强调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参加设备事故分析会,并对因维修质量和巡检不力造成的设备事故负责。

(十五)、及时组织人员、材料对设备进行抢修,做到随叫随到。

(十六)、安排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工作,加强设备的润滑。

(十七)、组织做好生产工具的准备和维修工作,检查和维护好公司的各种设施。

(十八)、本岗位所辖设备装置:公司所有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生活设施、供水用电装置。

(十九)、本岗位所辖卫生:维修房及房外工作场地,设备维修现场。

第十条、电氧焊工岗位责任制

(一)、工作前行检查电焊机及金属台是否有牢固的接地。电焊机外壳必须有单独的、合乎规格的接地线。接地线不得接在建筑物和各种管道人。此外还应清除现场易燃物品(如棉纱,汽油等)。

(二)、电极夹钳的手柄处绝缘物必须良好,否则应立即修理。如确实不能使用,应换新的。

(三)、电焊导线不得从乙炔、氧气或易燃气体管道随近通过,孔洞能与这些管理道处于同一地沟内。

(四)、焊接大件及加温后的零件时,须配备两人搬运。焊件应摆放稳固,以防倒塌或坠落伤人。

(五)、在金属容器进行焊接时,至少应在窗口外面设一人监护。

(六)、清除熔渣时,应戴上防护镜,防止熔潭溅入眼睛。

(七)、工作完毕后,应检查焊接点有无火星遗留。经常清理焊机卫生,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电工岗位责任制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不干私活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三)、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且持证上岗。

(四)、发电机房、配电房不准闲杂人员进入,且发电机房、配电房、配电箱必须上锁,避免意外安全事故发生。

(五)、每天对供电线路、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线路和生产电气设备能正常使用,并做好巡查记录。

(六)、线路和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断掉电源,并在显眼处设置安全标志警示牌。

(七)、对电力的正常供给和电气设备能正常生产负责。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站相关制度

一、污水处理站操作规程

(一)、总则

1、本规程是用于指导污水处理、正常运行的技术文件和依据,它包括职责、管理范围、运行原理、操作守则、化验检测、维护管理等相关内容。

2、本规程适用于污水处理站的水处理操作运行员工,也适用于管理、化验、技术和维护检验人员,还可供有关专业人员参考。

3、污水处理操作人员,应达到懂原理、会操作、能诊断、可排故,同时还可进行简单的维护管理,保证处理效果。

(二)、职责

1、污水处理站员工应保证站内所有设施的完好,并处于良好的运行工作状态,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得带病工作,不得违章作业。

2、严格执行本规程和企业相关规定,尽职尽责搞好本职工作,实现安全运行,达到废水处理要求效果。

3、做好营运工作记录和水质检测报表,接受企业主管和相关部门的检查。

(三)、管理范围

从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起,至污水流经污水处理站的各个单元,实现达标排放后,排出污水站排入外排管网的全部建构筑物、设备、仪表、控制系统和绿化、卫生、安全系统。

(四)、运行原理

本工程主体采用物化-生化工艺,生化工艺采用“厌氧+ 接触氧化”工艺,使污水达到排放标准。

(五)、操作守则

1、各设备开机前准备:检查各管路连接及开启是否正常,有无滴漏现象;检查各线缆有无破损及脱落现象,发现异常及时维修;检查各设备仪器是否完好。

2、保证风机的正常运转,做好风机的日常巡查,如油位、冷却水、各螺栓紧置程度等,发现问题参照说明书及时解决。

3、确保每天进入生化池的水量,水质稳定。

4、排泥:物化沉淀池排泥时间、排泥量视加药量而定;沉淀池排泥频率为根据好氧池中mlss现场定。

5、污泥处置:根据排泥周期,定期安排槽罐车抽出池内剩余污泥,外运进行处理。

6、严格控制进水指标及水量,防止由于水质波动过大影响菌种生长;每天做好菌种观测纪录:污泥沉降比、絮凝性、沉降性等,和各池(ph调节池、集水池、综合废水调节池、厌氧沉淀池、二沉池出水、终沉池出水等)水质指标测定:包括cod、ph,并计算其去除率,以便及时调整进水方案,每天1次。

(六)、注意事项

1、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对水池、设备巡检时一定要高度集中,不得跨安全防护栏外作业。

2、机电设备检修应切断电源,在中控室开关处示挂检修标识。

3、污水、污泥均应严格按规定消毒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4、所有污水处理用药剂、原料等均不能与生活饮用水源和食品接触,防止中毒事故。

二、污水处理使用管理制度

1、值班管理人员对污水处理设备的所有操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以免出现人身伤亡事故。

2、值班管理人员须对污水处理系统设备进行相关的巡检及维护保养,每天巡检次数不得少于3次(即早上上班开机、中途切换供氧泵以及下班前停机检查)。

3、值班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填写污水处理站日常巡检记录、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具体见附表)。

4、值班管理人员领用污水处理电房钥匙时要进行登记记录。若钥匙遗失,须报知设备部门负责人林伟喜(电话:150________,短号:658190)或安全部门相关负责人王伟(电话:136________,短号:652680)。

5、污水处理系统的两台供氧泵必须交替使用,单台持续运行不可超过4小时,供氧泵每天须运行8-12小时。

6、运行时,供氧泵温度不可过高,当发现供氧泵温度超过规定温度(运行温度不超过80℃)时,须手动切换另一台使用。

7、当其中一台供氧泵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并切换另一台工作,随后进行检查处理。

8、为保证各池密闭性。在值班人员巡检、维护结束后,须关紧池盖,防止杂物进入而影响污水处理效果。

9、值班管理人员下班时必须保证供氧泵及抽水泵已停机并将按钮打到中间位置,谨防时控器出现故障自动启动

10、设备管理人员应不定期对污水处理站进行检查,监督值班人员是否有巡检、启动污水处理设备,每周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三、污水处理巡检制度

1、值班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定时巡检和起动,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做好记录。

2、值班管理人员应对时控开关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工作。

3、值班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对电房内供氧泵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温度(运行温度不超过80℃)过高时要立即处理。

4、值班管理人员必须检查备用供氧泵是否良好(确保润滑油不倒抽、压力表指示为零等),发现立即处理。

5、值班管理人员须检查污水池水位情况,根据液位高低进行适当调节浮线高低。

6、值班管理人员须检查各池中是否落入杂物并清理。检查完毕须关紧池盖,每季度应对污水池内淤泥进行清理。

7、值班管理人员下班前,必须进行一次巡检,关闭供氧泵及抽水泵。

四、污水泵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熟悉机电设备的维修规定,对污水处理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轴承位应定期加油、其它部位检查。

2、应对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闸阀、护栏、爬梯、管道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并及时更换被损坏的照明设备。

3、污水泵在运行过程中,轴承温度不能超过环境温度35℃,最高温度不得超过80℃。

4、应经常检查和紧固各种设备连接件。

5、各种管道闸阀应定期做启闭试验。

6、应定期检查、清扫电器控制柜,并测试其各种技术性能。

7、不得将维修设备更换出的润滑油、润滑脂、实验室废水及其它杂物丢入污水处理设施内。

8、如发现污水泵有异常声音应立即停车检查原因。

9、维修机械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动力线。

第十三条、机修班组培训学习制度

为保障运行检修班班组培训工作的开展,提高班组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班组培训工作真正起到提高班组人员素质的作用,提高班组工作能力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1、班组的培训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如有工作安排未进行的可以在第二个月进行,但不得有遗漏。

2、班组培训的主题内容必须精要简练、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从解决班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个人的不足之处着手,切实提高班员的素质。培训工作可结合送电线路等级工考试内容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制度、现场实际操作培训。班组培训的形式应多样化,如:专题讨论、专业技术人员讲课、现场操作培训、参加学习、安全工器具的检查、事故分析等。

3、班长和班组技术培训员每月根据本月工作的主题内容积极商议,作好充分准备。班组培训工作原则上由班长主持。在开展培训工作时,班长和班组安全员要调动好班员的积极性,正确引导班员围绕主题开展活动。班组的培训记录要真实反映学习的情况。

4、班组在完成培训工作后,应向领导汇报培训情况,如有需要应请领导到现场点评。

5、班组培训的开展和记录应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培训记录由班组技术培训员负责:

a)明确培训的主题内容;

b)讲清培训的目的和要求;

c)说明进行此次培训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d)培训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

e)培训工作的讨论、小结。

6、班组培训工作每个季度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内容将围绕一个季度的培训工作进行,如有不合格的人员可以重做一次,重做一次扣30元作为班费。

7、班组每月对个人的培训记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有学习有记录,缺一次记录扣50元,责令在两天内重新进行记录,如再次检查有问题将累加扣罚。班组培训所有班员必须按时到场,如有未到者必须有原因,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每人扣50元/次。

第三章、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职责

第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负责人是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接受安全审核。

(四)、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五)、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以及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负责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七)、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八)、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九)、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干部,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十)、按照上述安全职责,确定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及部门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并认真落实执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各项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二)、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安全使用;建立特种设备台帐,主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主动接受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

(三)、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重点特种设备和易发生事故设备重点监控,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必要时还应报告当地监管部门和政府。

(四)、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花名册,安排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二年复审一次,确保证件不过期、失效。

(五)、分管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安全技术管理、特种设备管理等方面工作,并主管业余消防队建设,

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常性开展演练。

(六)、加强对班组安全管理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各级安全管理员的业务水平,进一步做好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教育责任人安全职责

(一)、抓好对新工人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让其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危险性的设备或场所。

(二)、制订年度培训教育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岗位作业人员参加质监部门的取证和换证培训学习。

(三)、确保司炉工、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许上岗。

(四)、安排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二年复审一次。

(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和名册。

(六)、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坚持每月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事故安全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责任人安全职责

(一)、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使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

(二)、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出厂时所附带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注册登记文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年度检验报告、日常运行记录、故障排除及维修保养记录等。

(四)、特种设备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责任人安全职责

(一)、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年度、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计划项目。

(二)、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和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不同部位,编制维护保养项目明细,对易磨损、老化部位实施重点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

(三)、在维护保养工作中,摸索设备使用及磨损规律,确定维护保养周期。依据维护保养周期,储备维护保养工作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保障及时有效地实施维修保养计划。

(四)、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使维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为员工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教案。做到心中有数。设备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护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条、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及应急预案

(一)、预防措施: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参与制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不得指使或同意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并有权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满足生产需求,做好环境保护和成本核算工作。

2、贯彻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以及下达的有关特种设备方面的安全监察指令。

3、制订和实施特种设备定期检查、检修及购置各种备件计划。

4、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5、定期收集、整理特种设备有关记录并组织相关人员总结前段时间特种设备运行中的经验教训并制订改进措施。

6、每月针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报告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7、制订和实施特种设备及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计划,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特种设备检修后的验收工作。

8、发生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写出事故报告书。

9、积极改善特种设备工作区域的劳动条件,关心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与技术培训,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10、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底应对全公司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呈报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1、紧急事故发生后安全领导小组分成三个部分进行应对:a)消防组;b)疏散组;c)救援组

1.1、消防组:由安全领导小组下属的义务消防队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使用消防水枪或其他灭火器材扑灭可能扑灭的火险,如火势蔓延则立即报警(火警电话:119)。

1.2、疏散组:负责所有消防通道的畅通,并切断电源,关闭所有机械设备,指挥员工安全有序地疏散。

1.3、救援组: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理:负责对消防、医疗急救中心的联络工作(医疗急救中心电话:120),做好消防、急救车辆引导工作。

2、警报的解除

2.1、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警报的解除及警报解除后的生产恢复组织工作。

2.2、如发生火灾或爆炸,由政府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3、记录在案:凡发生安全隐患或大小事故,由相关人员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以及《事故调查报告》,并逐级上报,记录在案,必要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其调查核实。

4、注意事项:

4.1、各岗位负责人应指定岗位代理人,以防不测。

4.2、厂区内出现任何险情应第一时间通知门卫。

4.3、车间和仓库人员应从标有安全标识的消防通道撤离。

第四章、锅炉工相关制度

第一条、司炉工安全操作规程(煤炉)

一、锅炉必须经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后才能使用。

二、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须持有司炉操作证,且符合操作炉型和类别要求。

三、锅炉点火前必须做好各项检查式作,并确认正常才允许点火。对新、移装、大修或者长期停用的锅炉应进行烘炉和煮炉,烘炉时间取决于锅炉型式、容量及炉墙干湿程度,一般小型锅炉不得少于4天,本单位15吨锅炉不得少于一天。

四、点火升压时,要保持锅炉温度慢慢升高,不得快速提升锅炉温度。从冷炉到使用工作压力的时间,一般水循环较好的小容量锅炉,要控制1-3小时,本单位15吨锅炉就控制在5小时左右。

五、升压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做好检查及各项操作,确认正常后才能进行供汽或并炉。

六、运行正常后,必须经常调节燃烧,保持锅内汽压(或水温)和水位稳定。

七、锅炉运行时,每小时应对炉体和所有安全附件、仪表、附属设备、辅机等巡视检查一次,每班应冲洗水位表一次,锅炉排污一次和安全保护装置试验一次;每周(月)应做安全阀手动(自动)放汽试验一次;每周至少应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一次。以上的检查和试验,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签名确认。

八、在给煤后或拨火前应注意将炉门关严,炉膛应保持负压,防止火焰喷出伤人。

九、对运行的锅炉,不准进行补焊、拧动手孔和人孔螺丝或敲打各受压部件。

十、在停炉之前应进行下列工作:

1、临时停炉,锅炉水位应稍高于正常水位

2、事先停止送风和给煤,停炉后炉内压力不能继续升高,根据情况放出锅内蒸汽

3、临时停炉,必须关好烟囱挡板及压好火,并将炉门打开,长期停炉,应扒出燃烧室内的余煤,清除所有烟道、灰斗的灰渣

十一、锅炉运行中,遇到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7、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第二条、鼓、引风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启动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1、检查地脚螺丝、联轴器螺栓是否松动,油位是否正常

2、用手拨动联轴器旋转,检查有无摩擦、卡位现象

3、开通冷却水阀门

4、将进风门闸板关闭

5、待风机旋转正常后慢慢开启风门闸板

二、运转正常后,要检查运行情况:

1、应无异音和摩擦现象

2、轴承油位计不漏油、指示正确,润滑油温度不超过60℃

3、轴承温度正常,振动、串轴不超过规定值

4、传动皮带完整,无跑偏及脱落现象

5、安全遮栏完整,地脚螺丝紧固

6、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如有紧急情况要立即停机

三、鼓、引风机停用

1、按下停电按钮,切断电源

第三条、除氧器安全操作规程

一、除气器正常运行时,水位维持在:60%-80%、内部压力保持在:0.02mpa、水箱水温维持在:102℃-104℃。

二、保持给水在饱和状态,保证含氧量合格;压力安全阀不漏汽,不误动;除气器溢水装置不误动,不泄漏;对空排气门不喷水;经常注意压力,水位调整器的运行情况,失灵时应改为手动。

三、除气器给水采用双路给水泵,一路正常给水,一路备用,采用自动给水,正常给水泵出现故障时由司炉工手动启用备用泵。

四、除气器压力下降的原因:1、压力自动调节器失灵,加热蒸汽量不足或者中断;2、补水过快、过多,补水温度过低;3、表计失灵。

处理措施:1、将压力自动调节器改为手动,维持除气器内压力在规定范围内;2、适当控制补水速度,及时调整;3、压力表失灵,参照其他表计加强监视,尽快更换。

五、除气器压力升高的原因:1、压力自动调节失灵;2、供热负荷增大,压力上升3、减温减压器出口压力升高。

处理措施:1、把压力自动调节器切换为手动,降低除气器内部压力;2、除气器压力恢复时,注意安全阀回座情况,发现卡涩及时处理。

六、除气器产生振动的原因:1、除气器过负荷,除气头压力波动,造成进水管摆动;2、补水过快或忽大忽小不均匀;3、除气器内部压力突然下降,引起汽水沸腾。

处理措施:1、降低除气器负荷,调整恢复除气器正常压力;2、控制补水量均匀,补水速度适当;3、振动出现在启动时,控制升温升压速度。

七、通过锅炉水位计监测除气器是否正常给锅炉供水,通过控制台电流表(供水电流为65a-70a)监测给水泵是否正常给锅炉供水。

八、除气器因故障不能正常供水,不能停止生产时暂时开启锅炉直供水装置,立即排除故障恢复除气器供水。

第四条、水泵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一、电动给水泵的启动:

1、检查地脚螺丝、联轴器连接紧固情况

2、手动转轴检查给水泵及电动机转动情况

3、检查轴承润滑油油位,开启冷却水

4、打开给水泵进水阀

5、打开给水泵出口管压力表旋塞

6、启动电动机,检查旋转方向是否正确,有无异常音响

7、待电动机转速正常后,缓慢开启水阀,待出水阀全开后,应将阀门手轮倒转回一圈。

二、电动给水泵运转正常后,要检查运行情况:

1、注意给水泵运转的音响,振动及温升(轴承外壳的温度不超过60-70℃为宜)

2、检查齿轮箱润滑油

3、检查压力指示

4、遇到紧急情况可开启备用给水泵后再将故障给水泵停机。

三、停泵操作

1、按下停电按钮,切断电源

2、关闭给水泵出水阀和进水阀

3、给水泵停机后,关闭冷却水阀门

4、将本班组给水泵故障及切换给水泵运行情况记录到运行记录表备查

第五条、分气缸安全操作规程

一、司炉工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班,交接班时交班班组应将本班汽压、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记录好并交给接班班组。

二、根据生产情况用工艺规定,合理调配送汽,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三、锅炉房要经常与各用汽高塔生产班组紧密联系,紧密配合,及时掌握汽压变化情况,并做好汽压变化记录。

四、熟悉设备运行状况,定期检查分汽缸和各用汽高塔的管道、压力表、排压阀等仪器和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生产领导汇报。

五、节假日或停工休息日必须将所有进、出口阀门关死,并必须打开排压阀、排污阀,将管道和分汽缸内的蒸汽排尽,检查压力表是否归零。

六、送汽前先排尽管道及分汽缸内的冷凝水,送汽时应侧身缓慢打开汽阀,阀门开到底时,回转半圈防止卡死,并预先通知各用汽高塔生产班组。如遇停电、停汽或设备故障,必须关掉全部汽阀。

七、提高警惕,保证安全。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和逗留分汽缸区域,不得利用锅炉设备(包括分汽缸)烘烤衣服等物品。

八、生产结束后,关闭各开关、阀门,清扫地面,整理工具,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

第六条、除尘麻石塔安全操作规程

一、启动锅炉时先向脱硫除尘塔供水,待排水口有水流溢出后,才能开启引风机,停炉时,先停引风机再停止向脱硫除尘塔供水。

二、锅炉运行中要勤于检查除尘塔供水情况,当发现溢流槽有堵塞时,应及时清理,溢流槽的水位随时保持在调试好的高度,并控制除尘塔用水量不应过大,以免烟气带水。

三、锅炉运行中必须经常监察除尘塔后的温度

当锅炉机组带正常负荷时,除尘塔后的烟气温度在正常值±5℃以外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必要措施排除。

四、注意锅炉运行中的除尘塔阻力

阻力增加可能是锅炉超出力运行和锅炉风量太大(包括漏风)或除尘器排灰口堵塞,使除尘塔内积水,破坏了除尘塔内的动力场;也可能是排污口、除尘塔体漏风并使烟气带水,或者造成除尘塔出口处积灰;还可能因除尘塔内壁局部无水膜区使内壁局部积灰而产生局部向心的干扰气流,这部分气流的水滴被带出除尘塔,还可能是除尘器后烟道腐蚀开裂造成大量漏风。

五、烟气带水

出现烟气带水现象,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引起除尘塔阻力增加诸原因外,进入除尘器的烟道上部和侧面的挡水檐因堵塞失去作用使烟气进口断面积形成水帘,当烟气以一定的速度进入时,吹散水帘及溢流槽顶部砖和溢流口部分未按图施工,使水膜被旋转上升的烟气吹散等,都将造成烟气带水,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排除。

六、排灰口堵塞

排灰口堵塞产生的原因可能是除尘塔顶部或烟道入口处因积灰严重而倒塌;或因除尘塔检修后对塔体内部清理不够;还可能是除尘塔供水时造成排灰口处积灰堵塞等,应勤于检查找出原因采取措施排除。

第七条、叁塔流动床操作规程

一、设备的调试、使用

1、缓缓开启设备进水阀,对交换塔进水,待交换塔注满水后,调至所需流量。

2、启动软水泵。

3、依次开启饱和树脂阀,使树脂进入再生塔及清洗塔(以树脂高度至塔上方的视镜一半为准)。

4开启新生树脂阀及喷射器动力水阀,调节树脂输送量,一般情况下,输送压力为0.1mpa。

5、开启盐水阀,调节盐液流量,使喷射器把盐液抽吸入再生塔。

6、打开通往进水流量计(清洗、预清洗流量计)的阀门,调至额定流量,提供再生、清洗用水,设备即可正常运行。

7、树脂运行流量与树脂输送量保持一致(从两塔之间视镜观察)

二、停床

当设备需停止运行时,按启床顺序依次关闭阀门及水泵电源即可,若长时间停床,应将再生、清洗塔树脂送回交换塔(关闭饱和树脂阀,加大新生树脂返回量即可)

第七条、锅炉工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定,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要求。

(二)、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定,服从管理,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

(三)、遵守劳动纪律,严禁穿拖鞋、打赤脚。做到不脱岗、不串岗、班中不睡觉、班前四小时和班中不饮酒。

(四)、操作者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作业证后,方可操作。

(五)、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转向、刹车等装置是否安全可靠,确认安全后方可出车。

(六)、装运物货不得超载,应有专人指挥,作业时货物应装稳、系牢,不准长距离(1公里以上)运输货物,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注意避让行人。

(七)、严禁装运易燃易爆物品,驾驶室外不得乘人。

(八)、严寒季节,要加强防寒防冻措施。做好叉车的保养、送修送检工作。

(九)、做好地台板的集中、整理、分类、维护工作。

第八条、锅炉班组日常工作规定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各司炉工要做好交接班的记录,对本班发生或者需要下班处理的事项要交接清楚;

2、在设备停机多日开首个班次时,必须提前半天开机试运行;主要检查管道、压力表、安全阀、保温棉、是否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每班次不得少于两次对除氧器、回水装置、脱销装置、静电除尘装置;新塔、旧塔及锅炉分汽缸主要仪表

和安全阀的检查,具体人员由班长安排;具体检查时间为:上午10:00-11:00下午14:00-16:00 晚上20:00-21:00 凌晨04:00-05:00

第19篇 化工企业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

1、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我厂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业务活动的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相关方:参与我厂的工程发包、劳务发包、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业务,在全厂范围内进行活动或作业的个人或团体。

外用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

4、职责

4.1、相关方安全管理落实“谁接待、谁负责”的归口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 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4.2、接待(牵头接待)单位应根据业务情况,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或协议,组织审核相关方各类证件、证照、资格、合同、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要求)等,负责相关方及其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落实执行。

4.3、相关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小甲方)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相关方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4.4、 生产行政部负责相关方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工程、劳务发包安全管理

因技改、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检修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使用劳务人员时,必须建立《相关方(承包商和供应商)档案》(附件1),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并填写《相关方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风险评价表》(附件2),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或劳务。具体管理要求按照《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5.2、 技术咨询服务安全管理

5.2.1、技术咨询服务主要指中介机构或各类承包商、供应商等来厂从事的中介评价、检测检验服务、设备设施使用培训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

5.2.2、技术咨询服务联系或接待单位是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相关方的安全资质、资格审核,负责相关方在厂区的交通、消防、应急协调,负责相关方在厂区内的活动、作业安全管理。

5.2.3、技术咨询服务发包单位必须配合接待单位做好活动、作业场所的危险源辨识,安排现场安全监管,全程跟踪指导相关方安全作业。

5.2.4、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合同(协议)要求,对本单位在公司的各类活动、行为全面负责,严格执行公司、厂部相关管理制度,接受相关单位(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隐患整改,确保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实施。

5.3、 外用工安全管理

5.3.1、综合管理科应牵头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5.3.2、设备能源科负责对参与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工程正式施工前,对参与施工的有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表》(附件3)

5.3.3、综合管理科依据合同或协议开具用人通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5.3.4、外用工必须遵守标准工艺和施工规范,必须遵守我厂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5.3.5、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用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5.3.6、外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5.3.6.1、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5.3.6.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公司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5.3.6.3、 违章作业或指挥,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3.6.4、《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5.3.7、外用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5.4、物流服务安全管理

5.4.1、物流服务是指在厂区内从事的主料、原辅料、产成品、钢铁渣、工业垃圾等非公司内部运输单位的运输服务。

5.4.2、生产行政部必须与物流服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必须明确交通、消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

5.4.3、物流服务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对各类交通、消防及工伤事故按照政府规定和公司、厂部管理制度执行,并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接受处罚。

5.5、外来培训、参观考察安全管理

5.5.1、外来培训是指公司或厂部接受的中职、高校、科研院所、兄弟单位等业务相关单位在厂区内从事的学习、实习、培训、科研论证、经验交流等学习培训事务。参观考察是指股东、合作者、媒体、政府机关、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组织在厂区内从事的各类访问、考察、调研和检查事务。

5.5.2、综合管理科负责牵头联系公司有关部室,对外来培训和参观考察视情况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合同或安全注意事项、要求,并经生产行政部进行培训后方可进入厂区。

5.5.3、 综合管理科负责牵头协调其它科室对相关方在厂区内的安全全面负责,对应职能科室必须安排专职专人陪同。

5.5.4、外来培训、参观考察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培训、参观考察人员的安全全面负责,并必须信守合同、协议约定事项,必须遵守公司规定,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不得擅自操作各类设备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协议、合同要求的事项。

6、 考核

6.1、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方,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按照政府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及厂部管理制度对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进行处罚。

6.2、相关方主管单位对其相关方的安全负有归口管理责任,相关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对其相关方的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必须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对相关方的各类事故依据合同、协议、公司及厂部管理制度予以考核。

7、 违反本制度按照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考核。

8、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有效

第20篇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7

附件1 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十三,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六^___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机动车辆七^___令

一,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四,严禁带病行车.

五,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六,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七,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附件2

与本管理制度相关的国家法规,标准

原化学工业部及其他部委的有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版)

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

5,《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

6,《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

8,《手动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93]

9,《爆炸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

10,《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

11,《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

1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

13,《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3―)

14,《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

1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1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

1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1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

19,《起重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

20,《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87]

21,《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

22,《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

23,《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24,《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25,《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5―1999]

26,《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23016―1999]

27,《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23017―1999]

28,《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

29,《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

30,《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87]化生字第671号文

31,《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

3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tj28―)

33,《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

34,《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

35,《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

37,《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

38,《仓库

化工企业规章制度范本专业版(20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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