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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95

油气管理制度

油气管理制度是指一套规范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储存及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规则和流程,旨在确保企业运营的安全、高效和合规。

包括哪些方面

1. 安全管理:涵盖设备安全、作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强调预防为主,确保生产活动的零事故目标。

2. 技术管理:涉及地质研究、钻井工程、采油技术、油气处理等,确保技术进步和创新推动生产效率提升。

3. 质量管理:保证油气产品的质量标准,包括从勘探到销售的全过程监控。

4. 经营管理:涵盖成本控制、市场策略、供应链管理,确保经济效益最大化。

5.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员工培训、绩效考核、职业发展,激发团队潜力,提升组织效能。

6. 法规遵从:确保所有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避法律风险。

重要性

油气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

1. 保障企业安全:通过规范操作流程,减少事故风险,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环境不受损害。

2. 提升运营效率:通过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3. 保证产品质量:确保油气品质,维护企业声誉,增强市场竞争力。

4. 遵守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罚款、诉讼等负面影响,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5. 塑造企业文化:统一行为准则,培养员工责任感,形成积极的企业氛围。

方案

1. 制定和完善制度:根据行业动态和企业需求,定期修订和更新管理制度,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2. 培训与教育:对全体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理解和执行到位,强化安全意识。

3. 监控与评估: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度执行的监督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优化。

4. 激励与奖惩: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奖励合规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惩罚。

5. 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提升制度执行的透明度和效率。

通过上述方案,油气企业可以构建起一套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油气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油气回收系统管理责任制度

为贯彻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与制度,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运行进行综合管理,保护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大气污染物防治法》、《gb 20952-2007 加油站排放标准》和公司《加油站环境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 加油站经理对本加油站油气回收运行管理负全面责任,确保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使用,一旦发现油气回收系统工作异常,应立即通过公司的维修系统上报维修申请,并停止使用工作异常的设备。

2 资产部维修主管对油气回收系统的及时、有效维修负责。在收到加油站的维修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出承包商的维修人员到现场进行维修,并对承包商的维修进度进行监控;定期统计、采购、配备由加油站人员自行完成维修更换的配件,配件库存配置需确保加油站能随时需要领用。

3 公司指定的油气回收系统检测人员对油气回收系统定期检测及时性和检测结果负责,检测人员需在有效期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进行检测,以达到检测合格报告的无缝对接。

4 总公司经理或其指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加油站做好油气回收系统的运行、检查及保养工作;负责跟踪维修承包商的维修活动;负责督促资产部维修主管及时完成维修的工作。

5 加油站经理负责油气回收系统维修承包商的现场维修管理工作,并负责维修工作的质量验收。

6 加油站经理负责油气回收系统检测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及配合检测的生产协调工作。

第2篇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设备由设备管理员负责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

2、对所有灭火器材应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掌握各类灭火器的有效使用年限,到期强制报废。

3、灭火器、防毒面具、灭火毯等应当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消防器材日常卫生清洁、管理指派专人负责。

5、消防器材应置放在便于取用的规定地点,不准随意挪动。每次使用后应及时检查,充装药粉,以备急用。

第3篇 油品调运原料油气调运质量管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原料油(气)调运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原料油气调运的质量管理,根据甲方要求及调运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石脑油调运质量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安全质监部,负责石脑油调运质量监督及质量纠纷处理。

第三条 安全质监部石脑油卸油班是石脑油调运质量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与石化厂员工一起化验石脑油,若石脑油出现质量问题,立即报备安全质监部领导。

第三章 装车管理规定

第四条 由调出单位在装车前给承运单位负责人出具大罐分析报告。

第五条 装车前调出单位与承运单位双方负责人共同到该储罐进行脱水,无明水时,颜色正常,双方确认签字,方可装该罐油品。

第六条 装车后,对前三车进行采样,留样。采样时调出单位与承运单位负责人双方应共同在现场。

第四章 卸车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卸车时,每放进一批次车辆,调入单位与承运单位驻站人员共同核对铅封号,检查并核对完好后方可拆铅封。否则不予卸车,并按不合格对待。

第八条 拆除铅封后由调入单位与承运单位驻站人员共同现场脱水,确认无明水后方可单车采样。

第九条 采样时调入单位与承运单位驻站人员应同在现场签字认可,任何一方不在现场的,不得采样。

第十条 采样后现场进行目测,发现颜色异常、含杂质、浑浊等情况的,调入单位就可认定该车油品为不合格油品。

第十一条 现场采样目测合格的油气进一步分析。

第十二条 化验分析合格的车辆方可卸车。

第十三条 化验分析合格的车辆先卸入卸车罐,卸车罐转油前要对该罐进行一次全分析,合格后方可转入原料罐。该罐在进行全分析时,不得继续进油,应倒罐后再卸车。

第十四条 对所有不合格油品的车辆,调入单位必须在该车调拨单上盖不合格章,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章 化验分析规定

第十五条 所用采样器具应符合有关国标规定。

第十六条 原料油(气)的主要质量控制指标

(一)液化气:

1.丙烯含量:延炼≥33%(v/v)、永炼≥30%(v/v)、榆炼≥35%(v/v)

2.c2含量≯0.5%(v/v)

3.c5和c5以上含量≯3.0%(v/v)

(二)石脑油

1.干点≯170℃

2.硫≯600ppm(m/m)

3.溴价≯2.5gbr/100g油

4.氮≯5ppm(m/m)

5.砷≯100ppb(m/m)

6.无明水

(三)1#渣油

1.水≤0.2(m/m)

2.密度:实测

(四)2#渣油

1.大罐水含量≤0.3%

2.密度小于等于1000kg/m3

3.固含量≤5.0g/l

4.单车接收含水≤0.5%

(五)mtbe纯度≥98%

(六)催化柴油

1.密度:870-910kg/m3

2.闪点≮65℃

3.凝点≯9℃,

4.95%回收温度≯370℃

5.含水≯0.03%(m/m)

(七)柴油

1.终馏点最小371℃,最大420℃

2.总氮:实测

3.总硫:实测

4.色度(astm)≤4

5.不含自由水

第十七条 所有不合格分析报告单要盖单项不合格章。

第十八条 化验分析单必须具有采样人、化验人、审核人的签字。

第十九条 当大罐分析出现异常时,必须报告领导并自行复查,以确保出具报告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单车化验分析时,每批次车辆中随机取一车的样品进行馏程分析。

第二十一条 对不合格的油品要保留好样品并及时汇报相关领导和炼化公司相关部门。

第六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凡是被污染(化验不合格)的油品:

(一)被污染油品由承运车队自行处理,按所承运油品的市场价格赔偿所有损失,并处以3倍于油品价格的罚款。

(二)以上费用由调度管理部统计并交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根据提供的数据,在结算运费时从运费及押金中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规定和工贸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4篇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管理制度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管理制度

1、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

2、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缘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3、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水喷淋设施,达到降温的目的。罐体外部宜涂刷防止热辐射材料。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4、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有关的管道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5、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6、对于储存沸点低于25℃的液体危险品的空储罐,应制订先充满液体蒸气至饱和蒸气压后,再充该液体的操作工艺规定,避免空罐进液体闪蒸而使钢材产生低温脆变破坏。

7、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设置。

8、同种液体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二个以上互通的等储存能力的储罐,以备突发异常情况时互输。

第5篇 油气水长输管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线巡线管理,规范管网安全巡线人员的行为,坚持“早发现、早上报、早预防”的原则,确保管线安全平稳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管线巡线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程序、标准和要求,适用于管理处管辖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线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生产运行科是油气水管线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在管理处范围内指导、监督和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管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行业标准和管理规定。

(2)负责与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协调。

(3)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处管线巡线管理的相关制度。

(4)负责组织管线应急演练,结合主要装置和危险源定期修订管线应急预案。

(4)负责引进和推广管线巡线管理的先进技术。

(5)负责管线巡线的信息管理和各类报表、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是管线hse信息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1)负责制定管线安全管理规定、标准。

(2)监督管线巡线单位安全保护的日常工作。

(3)负责管线安全保护实施方案的审核确认工作。

(4)负责建立管线安全保护的各项档案。

第五条 管线管辖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及管理处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上级部门、管理处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管线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提出修订建议。

(3)负责组织管线巡线管理人员和管线巡线工的专业技术学习、培训。

(4)对各单位负责的阀室、阴保站、清管站及测试桩、穿跨越、宣传牌等管线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查、维护,做好管线的巡护、反腐调查、阴极保护效果监测、清管作业工作和管线发生火灾、爆炸、第三方破坏等突发性事故应急抢险等工作。

(5)负责制定管线突发事件现场处置预案的编制、演练、总结、评价。

(6)对管线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上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组织员工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操作,指导员工按《设备操作与维护保养规程》熟悉设备正确的操作方法与维护保养知识。

(8)对管线沿线各截断阀室、阴保站配备的消防设施及安装的压力表、安全阀等仪表建立相应的设备管理台账,对失效、到期的进行登记、校验或更换。

(9)对本单位各项资料进行填写、收集、整理、存档。

第三章管线附属设施的保护

第七条 管线附属设施的保护对象:

(1)天然气管线沿线测试桩、百米桩、转角桩、里程桩;

(2)管堤及水工保护构筑物,防洪设施;

(3)清管站、阀室、阴保站及其供配电系统;

(4)管桥、涵洞、管线专用或兼用桥梁、伴行路;

(5)标志、标识、警示物。

第八条 管线设施的保护范围:

(1)埋地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米;

(2)配气站、阀室、清管站、阴保站等设施的围墙或建(构)筑物外墙以内。

第九条 管线管辖单位必须对管线附属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检修,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发生泄漏等安全事故必须抢修。

第十条 按照巡线工作 “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的原则,巡查工作分日常巡查、年度巡查和特别巡查(日常巡查指正常运行时对主管线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巡查;年度巡查指每年对主管线上的各种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详细的专项检查,提出主管线设施安全年度详查报告;特别巡查指发生自然灾害等较严重的破坏或出现其他危险严重影响管线安全运行的巡查)。

第十一条日常巡线为每月两次的不定期巡线,对管线沿线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对发现的问题当天填写在“管线安全巡查检查记录表”(附录一:管线安全巡查检查记录表)上,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维护大队应在第一时间向生产运行科和质量安全环保科汇报,提出解决方案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建立重点区域检查台账 (附录二:重点部位管网巡查及巡查人员登记表),重点检查区域应专人负责,重点检查区域包括埋深较浅的地区、沟壑地带、公里跨越地带、铁路跨越地带和施工活动频繁区等,这些地区极有可能受到施工等其他因素导致管线受损。专职管线安全巡查人员和站场巡查人员应非常清楚自己巡查线路的重点巡查区域,巡线时应坚持重点巡查和徒步检查,并将重点巡查区域的巡查情况填写在巡查记录上。

第四章 管线附属设施的监督

第十三条 巡线人员或管理处任何人员发现有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时,都应立即进行制止,并上报质量安全环保科。

第十四条 对于巡线人员劝阻不能制止其危害活动时,立即质量安全环保科,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牵头组织管理处人员赶往现场查看情况,并收集、获取现场的危害活动证据,制止其危害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可能造成管线破裂泄漏的严重违法行为,应立即报警“110”进行处理。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部每季度应组织一次管线安全巡线人员的安全学习和业务培训包括管理处的规章制度、管网系统图、线路危害识别和风险预防、记录填写等各方面内容,提高巡线人员的安全意识、巡查技能和责任心,确保巡线工作能做到“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培训活动应建立记录。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七条 根据每月巡线情况,由生产运行科和质量安全环保科对维护大队进行月度考核,报人事科汇总。具体考核办法件附录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生产运行科负责解释,自2022年2月10日实施。

第6篇 油气回收管理制度

一、 建立和完善油气回收装置使用维护制度。

二、 全体员工须了解油气回收系统的原理和基本情况,设立油气回收岗位,由专人负责检查油气回收系统的工作状态。

三、 每天至少检查油气回收系统1次,并填写日常记录,确保油气回收设备正常运行,实现密闭装油。

四、 汽油添加剂是否按相关要求添加并记录。

五、 储油库发现油气回收系统工作异常后,及时采取措施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 设备停用时,须将设备封存,并报区县环保局备案。

七、 日常记录、自检报告、维修记录和检测报告须归档,保存期2年。

八、 对投入使用油气回收油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以保证其稳定达标运行。

九、 对未进行治理或治理后不达标的加油站和储油库必须进行有效监督,使其停止运行

十、 三次油气回收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十一、 付油过程是否实现密闭付油

十二、

十三、 油气回收装置的每日检查记录、维护记录是否完善,每季度的自检记录是否完善

十四、 组织监测站或聘请专业机构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加油站或储油库进行监督性抽测。

十五、 加油时加油枪对应真空泵是否正常工作

十六、 加油站卸油口、潜泵、人工量油口、p/v阀及相关管路联结位置有无油气泄露现象。

十七、 油气回收装置的每日检查记录、维护记录是否完善,每季度的自检记录是否完善。

十八、 是否有专人负责检查油气回收系统的工作状态。

十九、 是否建立和完善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维护制度。

二十、 油气回收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二十一、 上装鹤管是否拆除,没有拆除的是否密封。

二十二、 有没有上装发油现象。

二十三、 储油库下装发油管路有无油气泄露现象。

二十四、 发油过程中油罐车是否存在油气泄漏现象。

二十五、 加油站建立和完善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维护制度。

二十六、 加油站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油气回收系统的原理和基本情况,设立油气回收岗位,由专人负责检查油气回收系统的工作状态。

二十七、 加油站每天至少检查油气回收系统1次,并填写日常巡检记录。

二十八、 加油站每季度需要自检1次,主要检测密闭性、液阻及气液比,并填写自检报告。

二十九、 加油站发现油气回收系统工作异常后,48小时内报备环保局。

三十、 加油站每年定期委托检测机构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并保存检测报告。

三十一、 9. 日常巡检记录、自检报告、维修记录和检测报告须归档,保存期2年。

三十二、 建立和完善油气回收装置使用维护制度。

三十三、 全体员工须了解油气回收系统的原理和基本情况,设立油气回收岗位,由专人负责检查油气回收系统的工作状态。

三十四、 每天至少检查油气回收系统1次,并填写日常记录,确保油气回收设备正常运行,实现密闭装油。

三十五、 汽油添加剂是否按相关要求添加并记录。

三十六、 储油库发现油气回收系统工作异常后,48小时内报备环保局。

三十七、 设备停用时,须将设备封存,并报区县环保局备案。

三十八、 日常记录、自检报告、维修记录和检测报告须归档,保存期2年。

第7篇 职业防护油气中毒管理制度(范文)

职业防护油气中毒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油气中毒

7.2.1 预防措施

7.2.1.1对存在油气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2.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油气中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油气中毒危害。

7.2.1.4进入有油气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油气中毒知识教育,掌握油气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有油气的作业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

7.2.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油气,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3对可能产生有油气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4对油气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

7.2.2.5要认真做好防油气综合措施,消除油气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6为接触油气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3 职业卫生管理

7.2.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2.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质量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4对接触油气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本文由文书帮小编编辑提供阅读)

7.2.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2.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7有油气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第8篇 加油气站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评审修订制度

1.目的

对加油加气站现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定期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加油加气站内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职责

3.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修订,由其制定单位负责评审和修订。

3.2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修订,由站长负责评审,组织相关人员组成修订机构负责修订。

3.3技术员负责修订程序的管理、修订。

4.评审修订程序

4.1当站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进行评审。

4.2制定规章制度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予以审定,将不符合项目进行修订或重新制定。

4.3当工艺、技术所使用的材料发生改变时,应对现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修改不符合内容。

4.4如果执行过程中发现现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有不适宜的情况时,制订机构应及时予以评审和修订。

4.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机构应每年对其符合性进行评审,并根据加油站生产变更状况,适时进行相关内容的修订。

4.6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出修订或重新制定后,应及时按加油站规定的文件管理程序下发到相关岗位、相关人员。以保证最新版本能得到贯彻执行。

5.管理

5.1文件修订后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程序,并通知各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同时建档。

5.2重新制定后应按标准程序下发新制度,收回旧文件,并按规定的程序处理旧文件。

5.3安全员应将修订程序作为日常检查工作的一项内容予以检查。

第9篇 石油气灌装站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设备由设备管理员负责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

2、对所有灭火器材应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掌握各类灭火器的有效使用年限,到期强制报废。

3、灭火器、防毒面具、灭火毯等应当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消防器材日常卫生清洁、管理指派专人负责。

5、消防器材应置放在便于取用的规定地点,不准随意挪动。每次使用后应及时检查,充装药粉,以备急用。

第10篇 加油气站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操作人员必须对站内设备设施做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性能,懂原理,懂用途;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2、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必须做到设备“四不超”(不超温、不超压、不超速、不超负荷),并按技术要求及时添加润滑油。

3、设备维护必须做到“三勤一定”(勤检查、勤擦扫、勤保养、定时准确记录)。“三见”(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四不漏”(不漏水、不漏电、不漏气、不漏油)。

4、对加气机、压缩机等在进行维护保养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5、在清洁和检修期间使用移动照明工具的,应符合防爆要求。修理电器设备时,必须拉下开关,并挂上不准合闸的警示牌。

6、将设备指定给专人进行维护保养,实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

7、做好设备的防冻、防潮、反腐蚀工作,对备用配件要定期盘库,检测试验,使其保持战备状态,保证随时可以使用。

8、要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9、安全阀每年必须检验一次,且必须检验合格,并加铅封。

10、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并加铅封。

11、对站内线路每月定期检查一次,配电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11篇 石油气灌装站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主机、辅机、电器设备等的事故管理。

3 职责:

3.1各轮班(组)负责调查一、二级事故的原因分析及事故填报工作,本着“三不放过”原则教育员工,采取有利措施进行整改,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按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

3.2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负责三、四级设备事故的原因调查、分析、整改工作,并按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考核落实。

4 事故级别的划分:按事故的经济损失价值分为:

4.1一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1-49元之间。

4.2二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100元之间。

4.3三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101-500元之间。

4.4四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1元以上的。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事故的报告、分析

5.1.1各工序(班组)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告单一式三份,按规定程序上报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审核后,返还责任部门二份。

5.1.2 事故发生部门在报告单上应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到人,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2事故的分析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推托扯皮。如涉及到事故原因无法确定时,应保护好现场,由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组织进行分析确定,对最后确定的原因,责任部门必须执行裁决。

5.3事故的处理

5.3.1事故处理按事故级别按下列标准进行:

1、一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20元/人,责任人罚款30元/人;

2、二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40元/人,责任人罚款60元/人;

3、三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人,责任人罚款150元/人;

4、四级事故:生产主管罚款100元/人,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80元/人,责任人罚款250元/人。

5.3.2事故处罚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5.3.3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责任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及误工(人员工资)费用,在个人工资中分月扣回。

5.3.4 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交由刑事部门处理。

第12篇 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液化气槽车运输管理

1.液化石油气的汽车运输应配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专业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熟悉下述安全技术知识:

⑴ 应执行国家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及市《关于化学危险物品安全运输的规定》。

⑵ 液化石油气的物理化学性质。

⑶ 槽车及盛装液化石油气容器的技术技能,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以及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

⑷ 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

⑸ 能熟练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

2.驾驶员在行驶时除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 槽车应持有由市劳动局颁发的《槽车使用证》,并应安全设施齐全,印有色带和严禁烟火标志及具有良好静电导除装置。(排气管上有火星熄灭装置)。

⑵ 按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和车速行驶。

⑶ 车上应有押运人员。

⑷ 不准拖挂其他车辆,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禁止其他人员搭乘。

⑸ 车上严禁吸烟。

⑹ 通过涵洞、立交桥时,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⑺ 当罐内液化气温度达 40℃时,应采取防止继续升温升压措施,把槽车开到阴凉处或喷水降温。

3.槽车的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⑴ 槽车应停放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和车库内。重车只能停在停车场,不准停放在车库。

⑵ 不准将槽车停放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车站、码头和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及有明火地方。

⑶ 雷雨时,槽车运输不准装卸,不准停放在大树下。

⑷ 途中确需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槽车,必须留有一人监护,车辆停靠应注意行人,不要靠近或停留,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⑸ 停放位置应通风良好,十米以内不得有明火和建筑物,夏季应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

⑹ 途中发生故障检修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明火作业。

⑺ 途中停放超过六小时,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⑻ 重车不随意停放过夜,若确需停放过夜,须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在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存放,同时派人看管。

4.运输途中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时的处置措施:

⑴ 关阀堵漏,切断气源。如阀门失灵,要采取倒罐、降压或用木塞、橡皮软圈紧固等措施,以制止继续泄漏。

⑵ 熄灭火源,防止爆炸。发现泄漏时不准起动车辆,迅速熄灭下风方向和周围的一切火源,设立警戒区,断绝交通,防止其他机动车辆及带火种的人员盲目进入泄漏区。

⑶ 立即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及本单位领导汇报,同时设置警戒线,采取防火灭火措施,并组织泄漏区人员向逆风方向疏散。

5.运输途中因液化气大量泄漏而起火时的处置措施:

⑴ 立即停车,迅速切断气源。对着火罐或未着火罐进行冷却降温,控制压力,利用车上灭火器格进行灭火,防止爆炸,同时应及时先向单位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⑵ 搞好疏散,防止蔓延。对贮运液化石油气的槽车、钢瓶,凡有可能的,要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并设立警戒线,严禁火种入内。

⑶ 减压灭火,关阀堵漏。应采取倒罐、排空、降压,同时注意防止产生负压,减少气体供给量,并在减缓燃烧强度的基础上,关阀堵漏,采用各种灭火措施,迅速灭火。在未扑灭火焰之前,不得盲目关阀,避免残留气体形成回火,引起爆燃。

第13篇 石油气罐车装卸液运行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罐车装卸液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1. 物流公司的罐车(以下简称罐车)须向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上海市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后方能使用。

2. 罐车应符合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 罐车车辆标志必须符合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

4. 车辆的排气管应采用前置式,安装火星熄灭装置,随车配备相应灭火器材,车辆须安装可靠的导除静电装置。

5. 汽车罐车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取得国家质检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无关人员不得搭乘汽车罐车。

6. 带泵罐车的卸液装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单位须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并出具维护保养报告。

7. 带泵罐车须“专车专用”(用于加气站),不允许挪作他用。

8. 罐车随车人员每日对卸液装置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管路系统、泵、流量计、紧急切断阀、球阀等)并记录。

9. 在装卸液过程中须加强现场监护,罐车随车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做好记录。

10.物流公司须对罐车随车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应急预案的演练等。

11.罐车在外单位卸液时,须要求对方提供合格的卸液软管检验报告,如对方不能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应拒绝卸液。

12.储配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应根据对卸车台的装卸软管定期进行校验,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时采用气压试验,试验压力2.7mpa。装卸软管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年,所选用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13.分公司的泵房操作工须持证上岗,在装卸液过程不得擅离现场。

14.分公司须制定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

上海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

2004/01/26

第14篇 加油气站用火管理制度

一、实行“四不动火”制度,亦即:预防措施不落实动火、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现场没有消防安全监护人员不动火、大风天不在户外动火

二、重点防火管理区要严格火源管理,如需要动火施工,应当实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当进行防火分隔;

四、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第15篇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用火由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在动火的前一天报送公司,由公司报上级安全技术监察部门。由上级安全技术监察部门安全工作人员通过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签发火票,准许动火。但对那些必须在带有可燃物料的设备、管线上动火的特殊用火,同时报请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动火。

(2)二级用火由液化石油气灌装站指定的具体用火负责人制订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公司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批准动火。

(3)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制订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报送安全总监对动火现场检查确认无问题时,可批准动火。

(4)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总监审查批准。

2、外单位在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内施工用火,应由施工单位的施工员会同该项工程的负责人,按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3、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4、各用火单位均应责成了解生产工艺过程,责任心强和出问题能正确处理的人为防火监护人,防火监护人必须时刻掌握用火现场的情况。检查防火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有权停止用火。

5、安全技术监察部门.消防部门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可收回火票停止用火。并根据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情况严肃处理。

6、用火的基本原则 :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化验合格、方可动火。

(2)正常生产的装置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一级用火审批时间不准超过8小时。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二级动火,连续动火不超过24小时,管网区及特定安全区域二级动火不得超过二天。各三级动火点不超过三天。

(4)防火监护人和动火人在接到火票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不符合防火措施和防火监护人不在场。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

(5)签发火票必须实行当班班长签字有效制度。

(6)签发火票人员除单位指定安全人员外,其它干部签发火票必须是懂得生产熟悉流程,具有动火安全防范知识和处理应急事故能力的人。

油气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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