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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管理制度培训(8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5

问责管理制度培训

问责管理制度培训是一项旨在提升组织效率和责任意识的重要举措,它涵盖了对员工职责、工作流程、考核标准以及错误处理等方面的全面指导。

包括哪些方面

1. 职责界定: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范围,确保员工清楚自己的工作内容和期望成果。

2. 工作流程规范:设定清晰的工作流程,规定各个步骤的执行者及其责任。

3. 考核机制:建立公正、公平的绩效评估系统,将责任履行情况纳入考核标准。

4. 错误处理:制定应对错误和失误的程序,明确责任归属,鼓励从错误中学习。

5. 激励与惩罚:设立激励措施以表彰优秀表现,同时对不尽职行为进行适度惩罚。

6. 培训与发展:定期进行问责制度的培训,提升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力。

重要性

问责管理制度对于企业运营至关重要,它:

1. 提高效率:明确的责任分配能减少工作混乱,提高团队协作效率。

2. 保障质量:通过绩效考核,保证工作质量达到预期标准。

3. 促进成长:错误处理机制鼓励员工敢于承担责任,从中学习和改进。

4. 塑造文化:塑造积极负责的企业文化,增强员工归属感和忠诚度。

5. 防范风险:有效防止因职责不清导致的决策失误和管理漏洞。

方案

1. 制度制定:由人力资源部门主导,各部门参与,共同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问责制度。

2. 培训实施:定期举办专题培训,通过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方式加深理解。

3. 定期评估:每年至少一次全面评估制度执行效果,根据反馈调整优化。

4. 公开透明:公开制度内容,确保所有员工都能了解并遵守。

5. 反馈渠道:建立匿名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对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6. 激励创新: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工作流程和提高效率的新想法,对有效建议给予奖励。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期望能构建一个高效、公正、负责任的组织环境,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问责管理制度培训范文

第1篇 z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技术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院管理服务水平,强化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服务监督体系,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是指学院对各处室系部及其管理服务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问责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坚持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对象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损失或者损害国家、学院利益,侵害教职工、学生合法利益的行为,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方式和责任划分

第五条 根据问责对象管理服务行为的过错事实和情节,采取以下方式问责: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

(五)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第六条 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划分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责任。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间接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根据管理服务工作过错事实和情节追究问责对象的责任。

(一) 对处室系部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负责人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二) 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三) 对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四) 根据问责对象对过错责任的认识态度以及整改情况,可以从重或从轻进行责任追究。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管理工作不良后果发生的,对管理行为责任人免予追究。

第八条 根据问责决定,对问责对象进行以下处理:

(一)被问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的处室系部年终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被问责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检查的个人当月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二)被通报批评的个人当月考核为基本称职。

(三)被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停职或建议免职的个人当月考核不称职。

第三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事项

第九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对象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廉洁从政,积极落实各项工作部署,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程序,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不执行上级指示和学院决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服务意识淡漠,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服务效率低下,师生反映强烈的;

(三)重要事项不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学院交付的工作任务的;

(五)失职失察、疏于管理,造成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六)责任意识淡薄,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群体事件或重大事故的;在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瞒报、虚报、迟报或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的;

(七)对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或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配合,相互衔接的边缘性工作推委扯皮,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完成任务的;

(八)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配合不协调,影响工作开展,或者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在各类考试、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院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的;

(十)违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在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中,不按照程序操作、弄虚作假的;

(十一)违反上级和学院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私立帐户、私存帐外资金,或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使用学校资金、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或流失的;

(十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公款的;

(十三)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的;

(十四)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出现严重问题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五)违反审批程序制作公文、签订合同、使用印章或者管理印鉴不善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违反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或者学院秘密事项的;

(十七)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空岗、聚众聊天或利用办公设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八)学院认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机构和问责依据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为组长,院长为副组长,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学院办公室、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问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委书记兼任办公主任。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受理有关问责事宜。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当对问责对象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领导小组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依据来源于以下方面:

(一)不能按要求完成院党委和学院工作年度计划及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批示、指示问责的;

(三)教代会、督查室或处室系部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本院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投诉问责的;

(五)工作检查或责任目标考核中提出问责建议的;

(六)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七)领导小组发现需要问责的;

(八)其它有关管理服务工作事故或失误的

信息。

第五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程序与实施

第十四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问责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议;

(三)由领导小组决定提起问责,学院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纪委、组织人事处、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问责事项经调查核实,确属应当问责追究的,由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管理权限,提请党委常委会议或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党委常委会议或院务会议根据调查材料和审理报告,就问责事项形成决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问责对象下达管理工作问责决定书。

第十五条 调查组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和审理,相关处室系部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或阻挠。

第十六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问责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认为原决定适当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作出的管理工作问责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构成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应当回避的,按照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和奖惩任免挂钩制度。将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纳入干部队伍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问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问责对象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被追究,或被错误追究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2篇 石油销售安全及数质量问责管理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安全及数质量问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安全和数质量管理,保护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__石油品牌信誉,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数质量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有关责任,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从事生产经营、作业活动的干部员工。本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规、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问责原则

凡在生产经营、作业活动中出现的不安全行为和数质量事故,均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处罚权限

公司主管领导、综合办公室有权对公司各类安全违章行为和数质量违规行为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条对于违章违规的员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

第六条处罚种类

(一)警告并通报;

(二)罚款并通报:一般违章200-500元,较大违章500-1000元以上,并在全公司通报;

(三)待岗学习:时间一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四)停职或调离原岗;

(五)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违章行为和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以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对当事人进行纠正、批评教育,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一)警告并通报

1.没有按要求成立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的;

2.制度预案未制定完善或制度预案不全的;

3.安全目标责任未落实分解或分解到岗到人的;

4.未建立各类台账票证或未执行作业程序票证的;

5.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

6.人员培训不到位的;

7.隐患整改不及时的;

8.运营管理不到位的;

9.检维修和施工作业管理不到位;

10.未按国家、上级单位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

(二)罚款并通报

1.没有按照要求开展日常安全巡检的,没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没有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即安排上岗操作的,每发现一名罚款200元;

3.对进入要害部位作业、参观、学习的外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每发现一名罚款200元;

4.对日常安全检查及上级公司安全检查出的问题、隐患为及时登记、落实整改和防范监控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没有按照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或者没有演练记录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安全警示标志、视频监控设施、报警系统等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按照要求配备或者损坏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7.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的其他罚款并通报的事项。

(三)待岗学习

1.在作业现场打盹睡觉的,或干与本岗位无关工作的;

2.酒后上岗,进入生产作业岗位的;

3.没有按照要求穿戴安保服装上岗操作的;

4.施工作业未按照要求办理登高、动火、动土、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手续和防护措施的,违反施工和作业规程的;

5.违反站点安全操作基本规范的;

(四)停职或调离原岗

1.未取得特种岗位作业操作证而进行特种岗位作业的;

2.在站内抽烟或发现抽烟者未加及时制止的;

3.发生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对相关人员和负责人进行停职、调离处理;

(五)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发生恶性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对相关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免职处理,同时对公司主管业务负责人进行问责和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违反承包商(施工、配送)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出现公司所规定的情形的,对承包商、建设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项目负责人进行罚款并通报、停职、调离或免职的处罚。

第九条违反资金安全管理规定,出现产品经销公司所规定的情形的,对当事人进行纠正、批评教育,进行警告并通报、罚款并通报、待岗学习、停职或调离原岗、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十条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出现公司所规定的情形的,对驾驶员和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警告并通报、罚款并通报、待岗学习、停职或调离原岗、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出现事故处理不力、新闻媒体曝光和群体事件的,追究负责人责任,并进行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违反公司有关数质量管理规定,出现公司所规定的情形的,对相关人员和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罚款并通报、停职或调离原岗、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十三条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除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停职、调离、免职和解除劳动合同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监督执行人员依据本制度对相关部门、站点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在业绩考核中予以体现。

第四章 处罚执行

第十五条违章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分明的,公司执行人员根据本制度对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综合办公室下发处罚通报。

第十六条被处罚部门或个人在通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上报公司。

第十七条同一违章行为重复出现或累计多次受处罚的部门,负责人需要写出书面报告上交公司综合办公室说明情况,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修订和完善。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或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校园内发生火灾安全事故。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关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生的安全事故。

(三)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校园内发生拥挤、踩踏、车辆肇事伤人、校园暴力等安全事故。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停课休息或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导致的安全事故。

(七)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发生的安全事故。

(八)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九)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发生的安全事故。

(十)校园内其它安全事故。

第三条 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局属各单位、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问责主体都将视责任大小、安全事故大小、社会影响情况等,受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免职、撤职等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一)未按上级规定每学期召开两次校园安全工作会议。

(二)为制定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制度。

(三)安全职责不明确,安全制度形同虚设,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

(四)学校食堂、公寓、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门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无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不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或安排了但为落实到位。

(六)学校门卫管理不善,形同虚设,门卫制度和职责不“上墙”,未制定来客登记、盘查准入制度的。

(七)对上级相关部门督办的校园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及时的。

(八)寄宿制学校为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未对在外租房学生建立台帐,未建立家校管理i协定,未签订房租协议等(家长与房主签订租房协议)。

(九)出租校园场地停放社会车辆或出租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一)学校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发生暴力事件或干群之间发生暴力事件导致_或集体_。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发生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

(三)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停课、休息或私自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活动,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未实行校园24小时值班,无专人在上学前或放学后进行安全巡视,出现被盗、漏水、电线起火等安全事故。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无人员伤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停职检查。

(一)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有人员受伤),无论任何原因将给予问责主体停职检查处理。

(二)学校出现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现象的。

(三)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因教师脱岗或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你(1—3人受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被劝其引咎辞职。

(一)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性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但社会影响较大)。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堂、公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三)学校管理混乱,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未做到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有5人以下受伤或有1人死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免职处理。

(一)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大、有人员伤亡)。

(二)发生踩踏、拥挤等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

(三)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出现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5人以下中毒、无人员死亡)。

(四)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校内发生的流行病、传染病,而导致大面积发病(5人以上10人以下发病,无人员死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撤职处理。

(一)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极大(死亡数人)。

(二)因学校管理不善,出现学生群殴事件,致人死亡。

(三)因门卫管理不严,外来社会人员私闯学校,发生师生伤亡事件。

(四)因学校管理漏洞,导致学生私自离校,出现意外身亡。

第十条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应制定问责方案予以立项,然后组织实施。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局务会提出建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凡重大问责事项的立项应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的实施,主要有学校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提交校委会会讨论通过。对有关责任人按管理权限作出处理意见。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酒店管理推行首问责任制

酒店管理要推行首问责任制

据记者了解,目前绝大部份酒店管理人员都是从服务员做起,逐渐积累起经验后逐级晋升为管理人员的,他们的这些管理经验往往是酒店成功经营的根本。因此,从实践中充实自己的管理经验,这也是酒店管理中的一门学问。而记者认为:在他们的管理实践中,“首问责任制”值得正在企业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参考和借鉴。长沙市岳麓山庄的中层管理人员沈亚南如此认为:“实践证明,首问责任制的推出,不仅仅是一种酒店服务形式,而是通过这种形式,折射出了酒店为宾客服务的真实内涵。”

同时,他向记者介绍说:凡是酒店在岗工作的员工,第一个接受宾客咨询或要求的人,就是解决宾客咨询问题和提出要求的首问责任者。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应该做到以下几点:是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立即给宾客的询问以圆满答复,给宾客的要求以妥善的解决;虽是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但因宾客的原因,目前不能马上解决的,一定要耐心细致地向宾客解释清楚,只要宾客的原因不存在了,就应马上为宾客解决问题;如果是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之外的问题和要求,首问责任者不得推委,要积极帮助宾客问清楚或帮助宾客联系有关部门给予解决。“首问责任制”的要求是必须做到环环相扣,手手相接,直到宾客的问题得到圆满的答复,要求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另外,首问责任制不仅局限于对宾客面对面的服务,首问责任制还要求做好超前服务以及宾客离店的延伸服务等。即使是当宾客打来电话或咨询服务项目时,也同样如此,因为宾客的经历不是从带着行李入住客房开始的,一次电话的询问和交谈,就已经是他在酒店的一次重要经历。

而管理者对此项制度的进行管理时,在他们的当中主要有这么几个环节。首先是在员工日常培训中,让每一名员工特别是一线员工,全面清楚了解酒店不同岗位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以及相互衔接的关系,并在为宾客服务中熟练运用,这是做好首问负责制的基础。其次是把首问负责制作为员工日常工作量化考评的一项内容和员工奖罚机制挂起钩来,对优质服务标兵作为典型推广,以点带面,推动首问负责制向纵深发展,使酒店管理不断产生更科学、更规范的新内容。再则是检查监督机制,酒店管理人员是首问负责制的执行者,也是当然的检查监督者,而部门与部门间的实际情况,则由质检部负责检查监督,将每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利用每日晨会做出对各部门具体的工作指导和评定。

而对于此种管理方式的专家认为是:酒店是一个出售服务的行业,酒店本身是我们向宾客提供服务的载体,酒店属性决定了我们必须要为宾客提供优质服务,而优质服务单凭一种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一种形式来规范服务。首问责任制赋予了优质服务新的内容,进而使热情寓于规范服务之中。在这个前提下,把优质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提供给宾客,让宾客在享受优质服务这种特殊商品的同时,不断地提出新的需求,酒店在满足宾客需求中,不断创造出更多的商业机会。同时,首问责任制也是酒店融洽员工关系的纽带。首问责任制不仅局限于一线员工对来酒店宾客的服务,也包括二线员工对一线员工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二线员工不直接创造价值,但不等于没有价值。因为二线员工的价值是在为一线员工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内部优质服务环境时,才能使一线员工为宾客的优质服务潜移默化得到进一步引伸,它的价值才能充分体现出来。换位思考,如果把一线员工从酒店员工中剥离出来,把它视为一种酒店为宾客的服务关系,无疑我们应该为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而这种服务是必须的,互为因果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首问责任制是全方位的,是融洽员工关系必不可少的纽带。

第5篇 某露天煤矿现场隐患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贯彻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有力打击人为隐患的产生,严肃追究隐患制造者的责任,扭转安全管理跟着问题走的被动局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露天煤矿成立隐患问责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

成 员:矿内各单位、部室负责人、外委单位项目经理

第三条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落实隐患预防、整治措施,对隐患的制造者进行问责。

2.矿长对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预防、整治负总责;各级领导日常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研究制定隐患的预防措施,并对现场隐患的制造者进行问责。

3.安全管理部负责全矿隐患预防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全矿隐患的汇总及上报,定期对各类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隐患预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4.各班班长负责当班的隐患排查、预防、整治工作,对当班隐患的产生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高频次隐患情形及问责对象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采剥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采掘台阶超高的;

2. 工作帮上部有浮块、有伞檐、工作面有积水、底平控制不好产生积水的;

3.采掘台阶上部邻帮不预留安全挡墙或未根据采宽提前修筑封闭的安全挡墙的;

4.不按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的电缆进行架设、防护,影响运输行车安全的;

5.爬犁警示旗悬挂不及时或反光旗破损的;

6.司机移动电缆能使用而未使用绝缘钩子的,将带电电缆接触身体的;

7.司机铲下作业未携带对讲机,夜间作业未携带手电,未穿反光背心的;

8.现场人员驾驶车辆、设备进入大型设备盲区停车等作业行为未与大型设备联络的;

9.皮卡车随意停靠在有效道路宽度内的;

10.电铲司机提升时磕碰天轮的;

11.与卡车联合作业不按规定鸣笛的,与工程设备联合作业未停机避让的,停送电作业不按设备、不实名呼唤应答的;

12.电铲停铲人员上下设备,人行梯未背离工作面,未按要求停铲的;

13.其他采剥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运输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在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未经允许的道路上行驶的;

2.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车,超速行驶或在交叉路口抢行或驾驶设备经过弯道、交叉道口不正确使用声、光信号的;

3.对道路安全隐患不监督、不反馈的;

4.司机精神状态不佳者上岗驾驶设备作业的;

5.未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反光背心等)的,夜间下车时未使用手电的;

5.卡车不经指挥车引领,自行回车间的;

6.卡车司机未持证上岗,行车接打电话,上岗戴耳机听音乐的;

7.陷车、故障车辆停在道路上,未及时汇报、未打开警示灯、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溜措施的;

8.未与设备驾驶人员取得可靠联系便进入设备作业区域的;

9.车辆启动前不瞭望周围设备及人员动态、不鸣笛的,夜间不变换灯光的;

10.卡车司机不按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管理本单位设备,或者未按照点检手册要求对车辆进行点检的,或发现设备存在问题仍带病作业的;

11.未定期维护、保养设备或未及时清理卡车上的油污、积尘的,如电瓶箱内积尘、发动机后曲轴的油污、后桥壳上油泥;

12.同力、皮卡指挥车等设备的警灯、警旗不全或在不安全地带随意停车的;

13.驾驶运输设备的司机不系安全带的;

14.在大车库、加油点等重点防火位置吸烟,擅自挪用大库内、加油点消防火工具器材的;

15.卡车司机未按规定检查消防器材,灭火器失效、标签破损、损坏等未及时更换的;

16.未在安全地点交接班的,未进行交接班、交接不清的或交接班不按规定时间、内容交接,简化交接班程序的;

17.卡车备停区不设置停车挡沟、不将卡车停止挡沟内的;将车停在台阶边缘、帮根、斜坡、弯道等不安全地点的;

18.其他运输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工务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道路翻浆冒泥不平整处理不及时的;

2.路面浮货多、洒水降尘不及时造成通行隐患或扬尘大的;

3.将道路施工成单行线的;

4.运输道路挡墙、曲线半径、宽度、坡度、可视性等达不到设计标准的;

4.排土场无反坡或反坡达不到3%-5%、安全挡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5.因放水、临时通行、布设管线等工作将采掘带、运输道路、排土场安全挡墙挖断不及时恢复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6.排土台阶超过设计高度的;

7.运输道路警示标识不全或不及时移设的;

8.故障设备临时停车时未采取防溜措施、不设警示标志的;

9.不按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管理本单位所辖设备,导致设备隐患重复出现或设备带病作业的;

10.工程设备超速行驶、特殊路段超车的;

11.垛上设备作业时,未能观察好垛下环境,存在大块滚落伤人或设备隐患的;

12.工程设备联合作业时未进行呼唤应答或不具备作业条件时强行作业的;

13.设备配备的灭火器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设备卫生、油污、煤尘清理不及时,造成着火隐患的;

14.排土场作业设备停放距离坡底过近的;

15.司机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的;

16.设备司机点检不到位,点检记录填写不全的;

17.设备司机未持证上岗的;

18.雨雪天气修筑道路,路面变窄、单行,浮货未及时清理的,挡墙放水后未及时堵填的;

19.修路设备未观察到位,堵塞现场埋设管路的;

20.其他工务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防排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现场动火作业不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2.有限空间作业不签定工作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3.吊装作业不设专人指挥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4.看泵人员单岗作业的;

5.不按规定进行防火巡查、不及时处理火情的;

6.人员站在挡墙上处理火情的;

7.不按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管理本单位所辖设备,导致设备隐患重复出现或设备带病作业的;

8.边帮焊接等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吊装管路等未设牵引绳的;

9.其他防排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调度室相关责任人问责:

1.埋设地埋管造成道路单行线的;

2.处理安全隐患、施工安全设施不及时调派人员、设备的;

3.生产指挥不优先考虑安全条件或安排生产任务时不同时部署安全措施的;

4. 安排设备埋电缆不设安全标志、不采取电缆防护措施的;

5.安排非液压铲施工凌空工作面上部安全挡墙的;

6.在煤场煤垛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坡道超标、挡墙不合格、视线不清、垛顶有伞檐等情形),安排卡车上垛的;

7.煤场大垛发热煤处理不及时的;

8.未有效有序管理地销拉煤车辆的,或在有坍塌、落块风险的位置安排人员、设备装车,或对装车人员不进行有效制止的;

9.调度取样人员与设备司机联络不畅的;

10.其他调度室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技术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由设计原因造成采场、运输道路、排土场安全隐患的;

2.因设计、监督不到位,造成道路交叉、混行,采剥或排土台阶超高,边坡角、坡面角超标;

3.因防排水、边坡稳定技术管理不到位产生的隐患;

4.因技术管理不到位产生的隐患;

5.现场生产指挥、测量过程中,技术员站在挡土墙上的,特殊位置测量未系安全带采取安全措施的;

6.测量人员在每周测量电铲铲位过程中,未与电铲进行呼唤应答便进入电铲回转半径的;

7. 其他技术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电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对现行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落实不力的;

2.未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检验的;

3.未按规定开展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的;

4.未建立设备管理档案的或未按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开展设备管理工作的;

5.对设备使用单位反馈的设备隐患未及时协调处理或答复的;

6.电缆及连接装置未按规定架设、掩埋、移设的;

7.违反停送电操作规定,无工作票、工作票工作内容填写不清楚、工作票内容不明确,作业人员不清楚停送电程序,盲目进行操作的;

8.现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帽,反光背心等);

9.人员站在设备作业回转半径以内和盲区内作业、逗留或通行的;

10.停电后未进行验电、放电,未挂接地线的;

11.作业时没有利用验电笔先验电后作业的;

1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身体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小于安全距离的;

13.电缆车卷、放电缆未与司机进行呼唤应答便作业的;

14.其他机电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安管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对现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监督不力的;

2.未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

3.对矿属部门、单位反馈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协调、跟踪整改或答复的;

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走过场,隐患未及时发现的;

5.高风险工作任务未全程跟踪监督的;

6.对隐患的制造者不问责不处理的;

7.其他安管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九)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综合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通勤车司机驾驶时精力不集中的;

2.通勤车司机未按规定检查车辆,驾驶带病车辆的;

3.通勤车司机未将车辆故障向下一个班交待的;

4.通勤车司机驾车超速行驶的;

5.通勤车司机发现通勤路线路况影响安全行驶未及时汇报及向下一班交待的;

6.其他综合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经管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依维柯运输车司机岗前饮酒,酒后驾驶的;

2.依维柯运输车出车前未点检,驾驶带病车辆的;

3.依维柯运输车行驶时超速的;

4.依维柯运输车装载违规材料的(危险品、大尺寸货物等)。

5.仓库值班员仓库内吸烟、使用明火,造成火灾隐患的;

6.其他经管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第五条隐患管理要求

1.当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备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安全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调度室共同进行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预防措施,避免因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导致隐患产生。同时由安全矿长负责验收并签发,各生产段队负责宣传培训及监督作业人员执行。

2.各班班长在每班作业前会都应组织本班职工进行岗前危险源辨识,避免因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隐患产生。作业人员接班后应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3.隐患排查中,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对于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隐患,应当由安全矿长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措施,确保隐患在受控范围内。

4.各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跟踪整改隐患,实现闭环管理。同时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产生的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对高频次出现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对隐患制造人进行问责。

第六条问责

出现上述情形的隐患,依据《露天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三违”认定及处理办法》等制度对隐患、三违的分级管理规定,对隐患的制造者按以下规定问责:

1. 出现一般隐患或三违,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连带处罚班长100元,科段级领导50元;

2. 出现较大隐患或较严重三违,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300元;连带处罚班长200元,科段级领导100元;

3. 出现重大隐患或严重三违,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500元;连带处罚班长300元,科段级领导200元;

4. 科段级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不再追究其他人员责任;

5. 一个月内,同一责任人制造2次隐患的,对相关责任人上升一个处理等级,以此类推。

6. 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某市房地产管理局首问责任制度

z房地产管理局首问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方便各单位办事,提高机关服务水平,特制定首问责任制度。

一、服务对象通过各种方式来访、咨询、求助、办理行政事务时,第一被询问的同志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倾听、认真受理,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凡属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办理。如需补充有关材料,要耐心告知办事人员;对不符合办文办事规范的,要向办事人员解释清楚。

三、不属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介绍或引导其到相关科室,并交由承办科室的领导或经办人员办理。

四、首问责任人不明所问事项承办单位的,要请示领导或与有关科室衔接,并及时答复办事人员。

五、不属于局范围内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说明情况,并尽可能告知其办理的部门。

六、对前来咨询的群众,要做好全面、细致的介绍,让群众听明白,感到满意。

七、属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除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外,还应明确予以答复。

八、违反本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7篇 某乡镇专项整治行动问责管理办法

一、明确责任

1、建立责任体系。成立镇专项行动指挥部,制定行动方案,出台考核办法和问责办法。实行网格化管理,全镇范围内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做到每一条道路、每一个街巷、每一条河道、每一个村(居)、每一个单位、每一个角落都有联系领导,都有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

二、严格考核

2、考核时间和方式。全镇专项行动从4月中旬至7月底进行。由镇指挥部牵头,每月对各村(居)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一次考核。

考核分三个时间节点进行。第一次考核时间跨度为2022年4月9日至2022年5月9日,二级考核完成时间为5月15日,一级考核完成时间为5月20日;

第二次考核时间跨度为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6月10日,二级考核完成时间为6月16日,一级考核完成时间为6月21日;

第三次考核时间跨度为2022年6月11日至2022年7月20日,二级考核完成时间为7月25日,一级考核完成时间为7月底。

3、考核内容。严格对照镇党委、政府下达的专项行动计划,突出重点、难点、亮点,考核各村(居)以及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履行职能情况。同时考核各级干部在专项行动中的表现。对专项行动中工作不力等情形进行问责。具体考核办法由镇指挥部另行制定。

4、突出控违拆违成效和道路绿色通道等重点绿化工作成效。各村(居)及相关单位部门控违拆违、重点绿化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控违拆违工作不力和重点绿化工作不力的进行专项问责。

三、严格问责

5、对专项行动过程中工作不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按照《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问责采取以下方式:告诫或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6、对控违拆违成效和道路绿色通道等重点绿化工作成效进行专项问责。

(1)各村(居)搭建的违建,7月底前未拆除的,以及“脏乱差”和“破烂不堪”现象没有消除的,其村(居)负责人教育实践活动不过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就地免职;

(2)镇机关事业单位搭建的违建,7月底前未拆除的,以及“脏乱差”和“破烂不堪”现象没有消除的,部门负责人教育实践活动不过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部门单位负责人警告或以上处分、就地免职;

(3)去年9月以后新增的违建,7月底前未拆除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各村(居)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警告或以上处分、就地免职;给予镇市容办主任、执法中队中队长警告或以上处分、就地免职;

(4)窗口地区、镇域内主要出入口道路两侧、高速公路以及干道两侧“脏乱差”和“破烂不堪”现象没有消除的,给予所在村(居)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警告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分管负责人就地免职。

(5)高速公路的绿色通道、出入口的绿化,干线公路两侧的绿化,进城进区主要出入口道路两侧的绿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任务的,给予相关责任单位部门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警告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就地免职。

7、对考核结果进行问责。

村(居)组。每次考核对各村(居)进行排名,考核中列后两位的村(居),在全镇通报批评。第二次考核列后两位的,在全镇通报批评的同时,对各村(居)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第三次考核列末两位,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在本镇考核中曾列末两位的;(2)全镇在区指挥部考核中曾排在末位的。对上述末位村(居)党(总)支部书记免去其书记职务,对主任责令辞去主任职务;对倒数第二位的村(居)党(总)支部书记给予告诫并责令做出检查,对主任给予停职检查。

部门组。镇考核中对任务没有完成的部门,在全镇通报批评。连续两次镇考核中任务没有完成的部门,对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告诫并责令作出检查。因工作不力在区考核中扣分较多导致本镇排在全区末位,扣分最多的项目对应的部门,部门负责人免去职务、调离工作岗位,分管负责人免去职务。

8、问责工作必须于2022年8月10日前实施。

9、本问责实施意见由镇纪委(监察室)和镇组织办负责解释。

第8篇 首问责任制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为更全面地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使服务意识深入人心,提高物业中心服务质量,以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物业服务中心接待客户及日常运作工作。

3.职责

3.1物业经理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3.2客户服务主任负责落实本制度的实施及检查。

3.3物业中心所有员工依据本责任制开展服务工作。

4.管理制度

4.1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必须尽自己所能给客户提供最佳和满意的服务,直至问题最后解决或给予明确答复的责任制度。

4.2首问责任人是指:当客户来物业中心,或打电话给管理要求服务时,客户所接触到的第一位员工。

4.3首问责任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礼貌用语接待来电、来访者,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尽职尽力为其排忧解难。

4.4首问责任人对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认真全程接待,耐心准确地做好解答,自己不清楚的,应弄清楚后再答复。不属于本岗位职责的事项,要负责转达到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和有关职能岗位,找到具体责任人交待办理,并搞好跟踪服务,直至问题解决。

4.5属于电话咨询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并告知办理的相关部门。

4.6接待办事。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有关事宜的办理规定、程序要求和时限。对能当场办理的,应当立即办理,未能及时解决的,也应告知预计解决时间。做到二次办结,不让客户多跑一趟。

4.7接待过程中,不得使用不知道、没办法、不归我管等用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搪塞、推诿、踢皮球,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

4.8来电、来访者要求解决的问题若不属于物业中心管理范围或本人职责范围,不得以此为由予以搪塞、推诿、或敷衍了事。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与相关人员联系,当无法联系上相关人员时,应将对方姓名、电话号码及具体询问疑点记下,并答应尽早给予答复。

4.9对来找领导的客户或办事者,首问责任人要将来者领到物业中心接待室等候,同时,询问事由,及时向要找的领导汇报。

4.10物业中心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因首问责任人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将追究首问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11员工不仅要精通本职业务,而且要了解物业中心服务办理程序,以便更好地执行首问责任制。

5.相关文件和记录:

5.1《客服前台工作台账》wi-nwgz-al.kf-06-01

5.2《客户投诉/建议/意见记录表》wi-nwgz-al.kf-06-05

5.3《首问责任制操作流程图》

问责管理制度培训(8篇)

问责管理制度培训是一项旨在提升组织效率和责任意识的重要举措,它涵盖了对员工职责、工作流程、考核标准以及错误处理等方面的全面指导。包括哪些方面1.职责界定:明确每个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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