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待岗管理制度是一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策略,用于处理员工暂时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它涉及员工的工作状态调整、职责变更、薪酬调整以及培训和再就业安排等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待岗定义:明确待岗的定义,例如因公司业务调整、个人能力不匹配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的临时工作状态。
2. 待岗程序:规定待岗的启动和结束流程,包括通知、协商、确认等步骤。
3. 待岗期限:设定待岗的最长期限,以防止长期无效率的状态。
4. 薪酬待遇:规定待岗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可能为基本工资、部分工资或无薪。
5. 培训与提升:为待岗员工提供再就业所需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6. 工作调整:描述如何在待岗结束后重新分配工作,可能包括内部调动、晋升或降职。
7. 法律合规:确保制度符合劳动法规,尊重员工权益。
重要性
待岗管理制度对企业及员工具有重要意义:
1. 保持运营灵活性:在市场变化或内部调整时,帮助企业灵活调整人力资源。
2. 保护员工权益:通过规定合理的待岗条件和待遇,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
3. 提升员工技能:利用待岗期进行培训,提升员工的职业竞争力。
4. 减少纠纷:明确的制度能预防因待岗引发的劳动争议。
方案
1. 制度制定:由人力资源部门主导,结合法律顾问意见,制定全面的待岗管理制度。
2. 公开透明:制度需公开透明,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3. 个案处理:对待岗情况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个性化解决方案。
4. 沟通机制: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员工疑虑,维护员工士气。
5. 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待岗制度的效果,适时调整和完善。
在实施待岗管理制度时,企业应注重平衡企业的经营需求与员工的权益,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要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制度始终处于合法合规的状态。
待岗管理制度是否合法范文
第1篇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第2篇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第3篇 职工试岗内部待岗管理标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试岗、内部待岗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试岗、内部待岗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浙江省电力公司职工下岗管理暂行规定
3管理职能
公司成立职工试岗、内部待岗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工作部是职工试岗、内部待岗管理的职能部门,公司工会和党群工作部协同管理职工试岗、内部待岗的工作。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试岗人员的范围
4.1.1根据浙江省电力公司和我公司关于违章作业的有关规定,被考核对象在一个考核期内由于违章作业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数的人员。
4.1.2年度综合考试(核)合格,但排在部门合格人员后几名,经部门负责人提议应试岗的人员。
4.1.3新进公司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在考核期满后,仍未能独立工作或不称职的。
4.2试岗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4.2.1试岗人员工资关系仍留在原部门,从事原岗位工作,并由原部门负责管理、考核。
4.2.2试岗期限为一至三个月,试岗期满经考试(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4.2.3试岗人员在试岗期间,工龄工资、各种津补贴和保险等待遇不变;岗位工资按原岗级下浮50%;奖金由试岗人员所在部门考核发放。
4.3待岗人员的范围
4.3.1在年度综合考试(核)中,不称职或不合格的人员。
4.3.2在试岗期间,受公司警告处分,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人员。
4.3.3违章作业累计分达到规定分数的人员,或在试岗期间再次发生违章作业的人员。
4.3.4在岗位聘用期间,公司因生产任务发生变化、机构变动,需转岗另行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时,本人无正当理由而又不愿另行签订的。
4.3.5符合上岗条件,而本人不愿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或要求解除岗位聘用合同的。
4.3.6职工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经公司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不适合在原岗位上工作而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后由于本人原因未能上岗的人员。
4.3.7岗位聘用期满,未被续聘者。
4.3.8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含党、团处分)。
4.3.9因触犯刑律被判缓刑的人员。
4.3.10不属于上述范围,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应待岗的人员。
4.4内部待岗人员审批的程序,凡属待岗范围的人员,由所在部门填写内部待岗人员审批表报总经理工作部,总经理工作部在征求公司工会意见后,交公司职工试岗、内部待岗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4.5内部待岗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4.5.1内部待岗人员待岗期限为3—6个月,实行二级管理。
4.5.2部门管理:待岗人员待岗的头三个月内,其编制和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部门,由原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组织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4.5.3公司待岗管理:待岗职工在原部门待岗满三个月后,仍无法安排工作或竟聘上岗的,随带工资关系进入公司待岗管理。由总经理工作部安排适当工作任务,组织上岗、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后,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推荐重新上岗或参加岗位竞聘,实行“双向选择”。
4.5.4职工待岗期间岗位工资按一岗处理,工龄工资和各类津补贴照发,不享受奖金。安排工作的,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及工作表现发放奖金。
4.5.5待岗职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同时也应按规定每月缴纳个人应缴纳的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4.5.6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遵纪守法,加强岗位技能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若发生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的行为,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4.5.7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决定其下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4.5.7.1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待岗管理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4.5.7.2在待岗期内,给予二次上岗机会,本人未能竞争上岗或不愿上岗的。
4.5.7.3在待岗期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或者受行政处分的。
4.5.7.4待岗期满仍未应聘上岗的。
4.6内部下岗职工,停发工资,改发下岗生活费,其标准为:工龄在5年以上者,每月生活费550元;工龄在5年及以下的,每月生活费450元。
4.7待岗人员的安置
4.7.1按照“治懒不治病、治滑不治老”的原则,针对各类不同的待岗职工,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安置。
4.7.2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部门缺岗情况,提供信息、协商联系,促使待岗职工重新竞聘上岗。
4.7.3待岗职工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业务素质条件,愿意顶替目前临时工岗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顶替临时工岗位,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核定岗位工资。
4.7.4经本人申请,允许调往外单位、辞职、自谋职业,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4.8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须先试岗,试岗期为一至三个月,试岗期间享受试岗待遇,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4篇 东华人民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人民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人力资源管理,推进医院用人制度改革,优化员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院在职在岗人员,包括在编、集体、招聘人员。
第三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实行待岗:
1、因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2、个人申请转岗,未能落实工作岗位的;
3、试用期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
4、在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中落聘或岗位撤并、科室减员后未明确岗位的;
5、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第四条辞退或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医院成立待岗人员管理中心,负责统一集中管理待岗人员。待岗管理中心由人力资源部、医务部、护理部、财务科、科教科、总务科等职能科室组成,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待岗人员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待岗人员考勤、培训等日常管理;
2、协调做好待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3、协助办理待岗人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工作程序
1、科室以书面形式将本科拟待岗人员名单和待岗原因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个人申请转岗,须以书面形式写出申请,经科室同意后,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其中个人申请转岗,有合适岗位安排的予以转岗,未有合适岗位安排的按待岗对待。对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院长办公会议可直接研究审批。
3、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后,人力资源部下发《z市人民医院员工待岗通知书》送达科室。待岗起始日期以《待岗通知书》时间为准。
4、科室负责通知待岗人员,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5、待岗人员自待岗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待岗人员管理中心报到,填写《z市人民医院待岗员工登记表》。逾3个工作日不办理报到手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15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 待岗期间的待遇
1、在编员工以及与在编员工同等待遇的人员待岗期间的待遇:
(1)1-3个月发放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高于30%保留津贴和护士10%工资);
(2)4-6个月发放基本工资的80%;
(3)从第7月起只发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按z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下同)。
(4)执行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的人员自待岗之日起只发基本生活费。
2、按照《z市人民医院招聘人员岗位工资制试行办法》执行待遇的人员待岗期间的待遇:待岗期间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只发基本生活费。
3、待岗期间停发奖金、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4、医院按规定代扣代缴待岗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
5、1年内待岗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能晋级、晋职。
6、在待岗期间怀孕的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可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待岗人员待岗期满而医疗期未满的,待岗期延长至医疗期满。
第八条待岗人员的分流安置
1、院内转岗:待岗人员可应聘医院提供的工作岗位或自谋工作岗位,双向选择一致后,根据岗位需要应参加岗前培训。待岗人员新上岗须有1个月的试岗期,试岗期期满由待岗人员管理中心会同使用科室予以考核,考核合格后办理正式上岗手续,考核不合格仍按待岗对待。
2、内部退养,按照《z市人民医院内部退养暂行办法(试行)》办理。
3、鼓励待岗人员个人自费参加业务技能培训、进修深造。
4、待岗期间,待岗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5、在编、集体员工待岗期限最长为2年,其他人员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待岗期满不能重新上岗者,医院可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九条 员工待岗期间必须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服从待岗人员管理中心管理,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食品公司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食品公司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汉中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汉中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汉中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汉中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汉中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第6篇 待岗期间管理规定范本
待岗期间管理规定
一、待岗人员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人力资源部的统一管理,自觉参加学习和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
二、待岗人员必须于每个工作日上午8:30、下午1:00准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完成人力资源部安排的学习或工作,否则按违反考勤管理规定处理。
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积极在公司内、外自找工作,人力资源部也向有关单位(部门)推荐、安置。通过双向选择,在公司内、外找到工作者,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公司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包括临时性工作)需补充人员的,优先考虑并尽可能聘用待岗人员。聘用实行试用期,期限一至三个月,试用期间待岗人员的关系保留在人力资源部。试用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将其关系正式转入用人部门。
五、待岗人员经推荐竞聘岗位,两次试岗不合格者,人力资源部不再负责其安置工作。
六、在待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拒绝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工作者;
2、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秩序者;
4、经查实,未经批准于正常工作时间内在公司外从事较固定工作者;
5、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辞退条件者。
第7篇 待岗员工安置管理规定
待岗员工安置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建立选优汰劣,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机制,妥善安置富余员工,参照国务院令[1993]111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公司(贵研所)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因本人原因,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适用本管理规定。
二、公司因经营业务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也不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待岗员工产生来源和接收
第三条 本规定待岗员工范围:
一、已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岗位(工种)撤销、压缩、机构调整等原因被精简而需要另行安排岗位的员工;
二、在实施定岗定员的过程中,原工作部门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择优上岗的条件下,难以安排工作岗位而又未被公司内其它部门聘用的员工。
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考核排序末位的员工。
四、多次违反公司和部门规章制度,尚未达到辞退的员工。
五、不能按时履约与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和责任书中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待岗员工的接收
一、当部门有符合待岗条件的员工,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意见。
二、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待岗员工部门提出的申请,明确处理意见。
三、人力资源部将审批意见报公司办公会批准后,出具书面通知给待岗人员及其所在的部门。
四、待岗人员接到书面通知后,于5个工作日内,与原部门办好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办理待岗相关手续,人力资源部接收后统一管理,逾期不办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富余人员安置和管理
第五条 富余待岗员工的安置
一、公司内流动
用人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情况需要增加人员,应优先考虑聘用富余待岗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富余待岗员工优先享有受聘权,其程序为:
(一)用人部门根据岗位需要和岗位职责,提出用人计划及条件,报人力资源部;
(二)根据用人部门的要求,由人力资源部推荐,经用人部门考核,择优聘用;
(三)用人部门准备聘用的富余待岗员工,用人部门可试用1-3个月;
(四)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同意接受的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内部调动手续,正式工作。
二、离岗退养
富余待岗员工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含5年)、且身体有病的(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本人申请,部门领导批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领导、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内部休养。
员工内部休养期间,由单位按退养时云南省职工平均工资的70%支付生活费,社会养老统筹和国家规定的其它保险照常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从内休生活费中扣除,工龄连续计算,不参加工资正常升级,不参加职称评定。
内部休养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调出: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调动管理办法负责办理相关的手续。
四、辞退:待岗人员在公司内待岗达1年或累计达15个月,确实无法安置,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由本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富余待岗员工的管理
一、待岗人员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人力资源部的统一管理,自觉参加学习和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
二、待岗人员必须于每个工作日上午8:30、下午1:00准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完成人力资源部安排的学习或工作,否则按违反考勤管理规定处理。
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积极在公司内、外自找工作,人力资源部也向有关单位(部门)推荐、安置。通过双向选择,在公司内、外找到工作者,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公司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包括临时性工作)需补充人员的,优先考虑并尽可能聘用待岗人员。聘用实行试用期,期限一至三个月,试用期间待岗人员的关系保留在人力资源部。试用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将其关系正式转入用人部门。
五、待岗人员经推荐竞聘岗位,两次试岗不合格者,人力资源部不再负责其安置工作。
六、在待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工作者;
(二)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秩序者;
(四)经查实,未经批准于正常工作时间内在公司外从事较固定工作者;
(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辞退条件者。
第三章 待遇
第七条 从待岗之日起,停发效益工资、浮动工资及各类奖金,停发各种补贴、津贴和福利。自待岗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当年度昆明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1.3倍发放待岗工资。从第5个月起9个月内按当年度昆明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1.1倍发放待岗工资。
第八条 公司内待岗累计9个月或者试用二次仍未被用人单位接收的,停发待岗工资,按昆明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6个月。
第九条 待岗、试岗期一律视同待岗并连续计算。待岗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并严格考勤。员工待岗期间,不参加工资调整,不参加职称评定。
第十条 待岗员工待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或累计待岗不超过15个月。
一、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则劳动合同终止,合同关系自行解除。
二、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员工待岗最长期限,仍未上岗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停发待岗生活费,其本人须在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或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及废止权在人力资源部。
附件一 员工待岗申请、审批表
附件二 待岗通知书
附件三 待岗人员登记表
第8篇 待岗 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怎么样拟定呢请看下面吧!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1】
第一条 待岗情形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
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
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
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 待岗审批程序:
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 待岗期限:
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 待岗期间待遇:
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4.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
5.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
6.待岗期间公司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组织培训期间,公司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第五条 待岗管理规定
1.待岗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附表3)3日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注册,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超过15日仍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的,解除劳动关系。
3.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须照常出勤,由人力资源部安排临时工作、组织培训或放假待岗。放假待岗人员必须每半个月回人力资源部报到一次(每月1日和16日为报到日,若遇休息日则顺延)。若不按时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4.待岗人员在待岗过程中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5.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待岗生活费:
(1)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2)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公司正常管理的;
(3)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
6.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时,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7.待岗人员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复岗的,其待岗期限自行终结。届时,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规按合同终止处理。
8.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
(3)待岗期间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条 待岗培训
1.待岗期间公司积极组织各类培训活动,帮助待岗员工提升岗位工作技能,从而为上岗做好准备,无故不得缺席。
2.待岗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1)通用性培训: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三体系”文件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等;
(2)专业性培训:操作规程、质量、技术等;
(3)现场观摩或实践。
3.待岗培训时间根据员工所掌握的岗位技能难易程度确定,分批次有针对性地加以实施。
4.待岗人员在培训期间须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对违纪者要按相关规定处理。
5.培训结束后要进行理论考试或实践考核,成绩优异者优先推荐上岗,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七条 待岗人员的分流与安置
1.公司努力寻找就业机会积极安排员工上岗就业,尽力减少待岗人员比例。
2.公司有空缺岗位时,待岗人员的安置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岗位和专业对口的优先;
(2)同等条件下公司工龄较长的优先;
(3)同等条件下劳动合同期限较长的优先;
(4)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公司表彰和相关荣誉的优先;
(5)经过转岗培训并掌握相关技能的优先;
(6)生产单位(指挥部、项目部、专业公司、分公司)新接工程项目缺员时,待岗人员优先安排。
3.各单位有新的岗位需求时,应将岗位需求上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人员,待岗人员优先考虑。
4.公司为待岗人员安排两次工作机会,仍不能胜任者,将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2】
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第一条 待岗情形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
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
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
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 待岗审批程序:
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 待岗期限:
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 待岗期间待遇:
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4.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
5.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
6.待岗期间公司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组织培训期间,公司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第五条 待岗管理规定
1.待岗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附表3)3日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注册,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超过15日仍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的,解除劳动关系。
3.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须照常出勤,由人力资源部安排临时工作、组织培训或放假待岗。放假待岗人员必须每半个月回人力资源部报到一次(每月1日和16日为报到日,若遇休息日则顺延)。若不按时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4.待岗人员在待岗过程中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5.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待岗生活费:
(1)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2)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公司正常管理的;
(3)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
6.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时,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7.待岗人员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复岗的,其待岗期限自行终结。届时,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规按合同终止处理。
8.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
(3)待岗期间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条 待岗培训
1.待岗期间公司积极组织各类培训活动,帮助待岗员工提升岗位工作技能,从而为上岗做好准备,无故不得缺席。
2.待岗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1)通用性培训: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三体系”文件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等;
(2)专业性培训:操作规程、质量、技术等;
(3)现场观摩或实践。
3.待岗培训时间根据员工所掌握的岗位技能难易程度确定,分批次有针对性地加以实施。
4.待岗人员在培训期间须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对违纪者要按相关规定处理。
5.培训结束后要进行理论考试或实践考核,成绩优异者优先推荐上岗,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七条 待岗人员的分流与安置
1.公司努力寻找就业机会积极安排员工上岗就业,尽力减少待岗人员比例。
2.公司有空缺岗位时,待岗人员的安置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岗位和专业对口的优先;
(2)同等条件下公司工龄较长的优先;
(3)同等条件下劳动合同期限较长的优先;
(4)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公司表彰和相关荣誉的优先;
(5)经过转岗培训并掌握相关技能的优先;
(6)生产单位(指挥部、项目部、专业公司、分公司)新接工程项目缺员时,待岗人员优先安排。
3.各单位有新的岗位需求时,应将岗位需求上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人员,待岗人员优先考虑。
4.公司为待岗人员安排两次工作机会,仍不能胜任者,将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表1:《××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
附表2:《××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
附表3:《待岗通知书》
附表4:《待岗协议书》
附表1
××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
序
号
姓 名
性别
专 业
岗 位
本岗位
工作
年限
退场待岗时间
组织评价
退场理由
待岗类型
个人(不能胜任工作、表现不好、其他原因请注明)
单位(工程完工、
超员,其他请注明)
符合《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款
主管领导: 单位负责人: 制表: 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
学历
专 业
所在单位
工作岗位
岗位任职时间
退场待岗时间
岗位主要
工作职责
主要
工作业绩
组织评价
1.优点:
2.缺点:
3.工作能力:
4.工作表现:
5.其他
退场理由
单位
□项目即将完工□人员过多予以分流
□其他原因请注明
个人
□因个人能力不能胜任工作□工作表现较差
□本人主动提出 □其他原因请注明
待岗类型
符合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款:
其他需要
说明情况
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字、盖章)
年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签字)
年月 日
附表3
待 岗 通 知 书 存 根
人待字( )号
同志:
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第 款,请于 年 月 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待 岗 通 知 书
人待字( )号
同志:
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第 款,请于 年 月 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附表4
待岗协议书
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
待岗人(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员工管理工作,妥善安置待岗人员,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待岗条件及待岗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乙方待岗。待岗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甲方有适合乙方的工作岗位并能安排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待岗生活费及社会保险福利有关待遇
1.乙方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
待岗第一个月按 元/月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 元/月发放生活费(如该生活费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为乙方发放生活费。
2.待岗期间乙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乙方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乙方待岗生活费由甲方人力资源部制定发放标准,财务部按月发放。
4.在待岗期间,若因乙方个人原因致使甲方停发各种费用的,乙方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其个人按季度到甲方人力资源部缴纳,不按期缴纳的视为主动放弃,届时,本协议自行解除,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个人承担。
5.待岗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6.乙方待岗年度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
7.乙方待岗期间非因甲方事务造成其人身伤亡,由乙方个人负责,且不享受工伤待遇。
8.待岗期间甲方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组织培训期间,甲方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三、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乙方重新上岗工作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2.乙方在待岗期间辞职、调出、退休(职)、死亡的;
3.甲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并不续签的;
3.订立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废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随时解除乙方劳动合同:
1.乙方在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
3.乙方待岗期间损害甲方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甲方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事宜
1.甲方积极安排员工上岗再就业,并为待岗员工提供上岗前培训。
2.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上岗或培训后上岗,并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岗位工资。乙方不服从工作安排、岗前培训不合格或不胜任新岗位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在待岗期间,要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安排的其他事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任何违法违纪带来的后果责任自负。
4.乙方在待岗期间从事非甲方安排的工作造成伤亡的由乙方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乙方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15日内告知甲方,由于乙方未告知而造成的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
6. 乙方在待岗期间随时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7.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协议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捺印)
甲方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9篇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第10篇 售楼处物业管理咨询台接待岗位职责
售楼处物业管理咨询台接待岗位职责
1、协助主管工作,树立zz物业的品牌形象;
2、向来访客户介绍zz国际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与标准;
3、与业主签订相关文件。
第11篇 金融大厦管理处客服接待岗位职责
金融中心管理处客服接待岗位职责
1、在客服领班的领导下,负责大厦内业主及来访客户的服务接待工作。
2、在日常服务工作中,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各类物业管理知识,为业主提供良好服务。
3、负责接受业主投诉,对业主的投诉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投诉处理率达100%,业主满意率达98%以上。
4、全面了解大厦物业状况及业主情况,与业主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向领导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5、熟悉房屋及各类公共设施的结构和管理要求;按装修管理相关规定,负责装修施工管理,并能及时处理装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受理日常报修及特约服务工作,及时为大厦内业主排忧解难,并负责服务回访和业主意见的征询、归集,对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提出意见和建议。
7、督促和协助收费员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费用,保证费用收缴及时、账目明晰。
8、负责管理处物业档案、业主档案及质量记录的归集、整理和保管。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12篇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第13篇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相关推荐:
销售公司规章制度
有限公司财务制度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人事招聘管理制度
指纹考勤机管理制度